程序研究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10 2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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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程序的正當化是指改革現有程序中的非正當化因素,構建合乎程序正義要求的正當程序。按照學界的一般理解,正當程序具有以下“最低限度的要求”:(1)受到裁判直接影響的人應充分而有意義地參與裁判制作過程;(2)裁判者應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中立;(3)控辯雙方應受到平等對待;(4)審判程序的運作應符合理性的要求;(5)法官的裁判應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形成;(6)裁判過程以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7)程序應及時地產生終極裁判結果等。
如果深入考察我國現行減刑制度,就會發現其程序的設置與正當程序的上述要求相去甚遠。根據司法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減刑案件的辦理程序大致如下:分監區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制定第2年分監區的年度罪犯減刑計劃,干警集體討論通過后報監區。監區制定第2年度的監區年度罪犯減刑計劃,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報監獄備案。第2年開始后,分監區按減刑計劃,逐批填寫《對罪犯依法處理集體討論記錄》,制作減刑材料,報獄政科(處)初審。獄政科(處)初審通過后,交監獄減刑會議討論,填寫《監獄會議記錄》,通過后,由獄政科(處)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并將全部減刑材料上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經過書面審理后作出減刑裁定。
由于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刑制度的規定十分簡單、粗疏,在減刑的上述程序中,監獄方面擁有巨大的“自主”空間,它可以通過自行制定一系列諸如計分考核、分級管理等獎懲制度,來考量罪犯是否“認罪服法,確有悔改表現”,以此決定能否給予減刑。罪犯在不服行政考核、獎懲時,對于保障罪犯申請復核、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監獄法沒有規定,罪犯對于監獄的行政考核與獎懲無論公允與否,必須接受,否則就可能被以“不服管教”、“對抗改造”而受到教育、批評、處理,也就不會獲得減刑。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罪犯不能或不敢發表真實的意見,這是監獄多年來形成的不良習慣和風氣。這樣,當一名罪犯被納入減刑計劃后,不管該犯表現如何,只要該罪犯“牌子不做得很大”,監獄收到的就只有“好的意見”。這一現狀,使減刑客觀上難以確實做到真實、公允。在具體實踐中,減刑往往還受到監獄的指令性計劃控制,而減刑計劃一般是不公開的,罪犯不知道誰被納入計劃和誰將被減刑。可以說,“從制定減刑計劃到減刑集體討論,從制作減刑材料到呈報給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每一個環節都由監獄包辦,這種包辦,體現出的是一種思想,一種聲音,一種行政命令的意志。”①
當罪犯的減刑材料被報送至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由于缺乏相關程序和機制的制約,再加上主觀上重視不夠,承辦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法官,基本上不會到監獄進行復核,一般也很少對監獄方面呈報的減刑材料之真偽提出質疑,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是“照章辦事”,依法履行減刑裁定完事。在一些法院,甚至還存在書記員代行減刑裁判權的情況,雖然名義上是由審判法官辦理,但實際上卻由書記員具體操刀。所以,實踐中,監獄上報的減刑案件被法院否決的微乎其微,減刑案件的審理質量也普遍不高。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開展減刑、假釋案件大評查期間,筆者曾參與審查某中級人民法院近幾年所辦理的減刑案件,發現其裁判文書上不規范及出現差錯的比率明顯高于其他刑事裁判。究其原因,主要還在于承辦法院及法官對監獄所報減刑材料的審查及其裁判流于形式。
減刑的上述程序設置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諸多有悖于正當程序要求的現實問題:
首先,減刑改變了罪犯所受刑罰的具體執行。其中利益受到影響最大的是罪犯本人以及被害人,但在現行制度中,這一矛盾的雙方都是缺位的,他們對減刑程序的啟動及其運行不具有任何實質影響。雖然依據監獄法的規定,獲得減刑是罪犯的重要權利之一,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罪犯只有接受調查的義務,而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并且,在減刑的全過程中,沒有相關機制和程序保障罪犯發表個人意見,無論減刑公允與否,任何人提出質疑都有“對抗改造”之嫌。所以,從整體上講,我國的減刑程序不具備訴訟的典型特征,在具體運作上表現出明顯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審批色彩,程序的參與性無從談起。
其次,罪犯的減刑申請尚可由監獄代勞,其利益直接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則被現行程序粗暴地排除在外,成為不折不扣的“局外人”,對減刑程序的運作一無所知,這顯然也違背了正當程序對參與主體的對等性要求。可以說,目前的減刑制度是專門為犯罪人設立的,而完全沒有考慮被害人的利益和要求,其消極后果是,從程序正義的角度,無論法院如何裁判,對被害人來說都可能是不公正的,至少過程不公正。所以,實踐中經常可以聽到被害人針對法院減刑裁定的公正性提出的質疑聲。
再次,在現行減刑程序的操作過程中,法官所接觸的完全是監獄方面提供的各項材料,反對者的意見基本不存在,法官在審理之前往往已從這些材料中形成了對案件的認識,產生了預斷性的意見。“法院在審理減刑案件中中立性的消失是參與機制缺失的必然后果,沒有相對一方的參與,法官也只能接觸到其中一方的意見。”②而法院及法官中立性的缺失就容易引發社會公眾對減刑裁判的正當性的懷疑。
第四,法院對減刑案件采取單方面的、秘密的書面審理,僅通過審核監獄方面提交的書面材料便直接作出減刑裁定。由于不開庭審理,法官無法親自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陳述,難以在內心中形成直觀的庭審印象,而完全依賴于監獄部門的書面材料,減刑案件的審理不經意中流于“走過場”,法院的減刑裁判結論根本不是在庭審過程中對各方程序參與者的主張和證據形成理性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的。這不僅有違刑事審判的直接、言詞原則,也與正當程序的公開性、自治性要求背道而馳。
第五,審理減刑案件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社會公眾不能參與陪審。事實上,對罪犯裁決是否減刑不是簡單的法律推理,而是“一項融刑法學、矯正學、生理學、心理學、社會學、精神病學等學科為一體的十分復雜、專門化程度極高的系統工程”③,理應吸納多學科的專業人士參與審理。由于法官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使其只能忽略對罪犯主觀改造成果的審查,僅就刑罰執行機關所報的減刑材料進行形式化審理,正當程序所具有的理性特質在其中難以體現。
第六,我國減刑案件的審理機關為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這些法院不僅承辦減刑案件,還要審理大量的一、二審案件,審判力量相對不足。實踐中,不少承辦法院基于便利,考慮往往將減刑案件積壓到一定量后進行一次性處理,加上刑事訴訟法對審理減刑案件沒有設置簡易程序。減刑案件審理效率普遍較低的現狀與正當程序的及時終結性原則明顯不相協調,以至于出現法院減刑裁定尚未作出,而等待減刑的罪犯刑期已經屆滿的尷尬現象。
最后,對減刑程序,罪犯和被害人既不能加以選擇,也不能有效參與,對法院裁判不服亦沒有法定的救濟渠道。減刑決定權實際上掌握在監獄管理者手中,而罪犯又是在監獄的嚴格監控之下,由于整個減刑過程始終是不公開的,也就形成不了有效監督。檢察機關雖具有監督職權,但也是在事后提出監督意見,且沒有任何法律后果,亦很難起到實際制約作用,暗箱操作之流弊自然無法避免。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屢屢曝光的監獄系統腐敗案件即是例證。
可以說,目前的減刑程序實際上由監獄部門主導,雖然其中有審判機關的參與,并且在形式上需要經過其終極裁定,但是,我國減刑程序的訴訟特質并不充分,而表現出鮮明的行政色彩,乃至最終淪為實質上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而作為相對方的罪犯,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尋求不到任何可以展開有效防御和救濟的方式和途徑。所以說,在我國現行減刑程序中,罪犯和被害人的法律地位都比較尷尬,法律沒有賦予他們作為訴訟主體應當獲得的尊重,這是有違程序正義的突出問題。
二
構建科學、合理和正當化的減刑程序,首先必須解決長期以來一直困擾法律界的一個理論問題,即減刑權到底是屬于何種性質的一種權力,理應由哪一個機關行使。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減刑屬于對刑罰的實質修改,減刑權屬于審判權的一部分,必須由人民法院行使。如有學者指出:“減刑的實施,是一項審判上的司法行為,它與西方國家相似赦免性質的善時制度不同。后者是總統依行政權減免執行中的刑罰,是司法上的行政行為。”④但不少司法實務界人士和學者則對此提出不同看法,如有學者認為,減刑的實質是對刑罰變通執行方式,并非減少原判刑期,也不是對原刑事判決的更改,而是減少了原判決的執行,因此,減刑不是審判的組成部分,而完全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⑤還有學者認為,減刑權是司法權中的行刑權,將減刑的決定權歸屬于行刑機關是合乎理論和實踐要求的。刑事訴訟過程分為偵查、、審判、執行四個階段,偵查權屬于公安機關,權屬于檢察院,審判權屬于法院,行刑權屬于行刑機關。監獄作為我國的的行刑機關,承擔執行刑罰的任務,負責行刑的各項事務,正是刑事訴訟本身的要求。現行刑法規定減刑權由法院行使,打亂了四個階段各部門之間的分工,造成刑罰執行機關與決定機關的分離,使減刑活動的正常運行遇到障礙,⑥等等。
在筆者看來,學界對減刑權性質的定位出現不同聲音,根本原因在于各自所持刑罰目的觀的差異。認為減刑權屬于司法權是報應刑思想的體現,此觀點基于刑罰絕對報應的需要,把法院的宣告判決看成是確定的、不可變更的,具有絕對的權威,如果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而變更刑罰執行,其決定權只能由法院行使。而持教育刑論者的觀點則完全不同,認為刑罰以特殊預防為目標,宣告刑并非絕對的確定不變,可以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變更,行刑機關可行使這種變更權力。刑罰的變更執行正是“把監獄大門的鑰匙交在犯罪人手中”,“如果把鑰匙交到犯人手中,他們很快就會把它鎖里”。
在筆者看來,在刑罰執行領域,實際上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活動:一是監獄部門對罪犯實施具體的刑罰執行,包括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等等。這些活動構成監禁刑罰執行的主要內容,從其權力運行的規律和特征看,它屬于典型的行政管理活動,理應被納入行政權范疇,這也是世界各國將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作為國家行政體系組成部分的根本原因;二是執行過程中刑罰變更事項的裁決活動。對刑罰變更的裁決,直接涉及到罪犯的自由等重大權利的處置,故在法治國家里無不把司法審查機制引入其中,以法院的裁判作為刑罰變更與否的依據。“司法審查機制的存在,是防止其他國家權力出現濫用和專橫的特殊保障,也是法治秩序賴以維系的關鍵制度設計之一。”⑦監獄中的服刑罪犯喪失人身自由,其行為完全處于監獄方面的監控之下,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很低,在此前提之下,再將刑罰執行變更權交由監獄掌管,這對服刑罪犯是不公正的,也是危險的。其實質上是讓監獄方面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這顯然是違背現代法治基本原則和正當程序基本要求的。刑罰執行權與刑罰執行變更權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權力,刑罰執行權屬于行政權,包含了大量的獄政自由裁量權因素,而刑罰執行變更權卻是司法權,必須由中立的第三方作出。故有學者指出:“在刑事執行程序的制度設計上,至關重要的問題是確定刑罰執行權的行政權屬性,以及執行過程中刑罰變更事項的司法裁判權性質。”⑧
從性質上講,減刑屬于對刑罰的變更,是對法院終審判決的改變,并直接關涉罪犯和被害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因而應被納入司法裁判的范圍。
首先,減刑是對刑罰的變更。對于刑罰來說,其質的規定性就是刑種,量的規定性對于自由刑而言就是其刑期長度即刑度。所以,自由刑的刑種和刑度一起構成了自由刑的實質內容,是自由刑的兩大實質性組成要素。我國刑法中的減刑,是指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所謂減輕原判刑罰,包括將原判刑期減短和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⑨由此可知,減刑的適用不僅會直接縮短犯罪人所服刑罰的刑期長度,而且,在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它還會帶來對刑種的變更。原判決給犯罪人確定了一定的刑罰,而適用減刑卻改變了原判刑期,甚至刑種。所以,減刑屬于對自由刑實質性組成要素的根本性變更,而絕不僅僅是對一定刑罰的執行方式的改變;刑罰執行方式的改變只能是在不改變原判刑罰內容的前提之下,變更其具體的執行手段和方法。減刑是對刑罰的變更而不是對刑罰執行方式的變更,這是減刑的法律屬性的核心內容。
其次,減刑是對法院終審判決的改變。減刑性質的核心內容是對原判決確定的刑罰的變更,由此可以得出減刑在性質上也是對原生效判決即終審判決的改變。法院對犯罪人作出的有罪判決,主要由兩部分內容構成:一是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即定罪;二是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即量刑。不論是對判決定罪部分的改變還是對量刑部分的改變,都將構成對原生效判決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減刑是在不改變原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問題的前提下,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立功表現,將原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予以適當地減輕。所以,減刑的適用雖然沒有改變終審判決對事實問題的認定即沒有改變終審判決的定罪,但是,通過對犯罪人適用的刑罰進行變更,直接構成了對原生效判決量刑部分的根本變更,從而部分地改變了終審判決的實質性內容。
再次,減刑直接影響到犯罪人和被害人的重大切身利益。適用減刑就意味著犯罪人將被豁免一定期限的刑罰,可以提前獲得人身自由;反之,犯罪人就必須服滿原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兩種情況下對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剝奪或限制程度是不同的。就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處置而言,減刑與審判階段對被告人的量刑活動并無本質的區別,都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剝奪或限制的期限。對此只能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和途徑加以確定。而罪犯服刑期的長短,又將直接關系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即影響到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而產生的報復情感能否獲得滿足以及滿足程度。因為,被害人對犯罪人的報復心理的滿足是通過刑罰的完全執行而得以實現的,對犯罪人適用減刑會使被害人的本能的報復心理受到打擊,并會因此懷疑刑罰的正義性。所以,在此意義上,減刑活動也必須受到正當程序的規制,并保障被害人作為程序參與主體的相關訴訟權利。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權范圍的確定必須緊緊圍繞是否有個人基本權益需要司法救濟和司法保障,以及是否有某種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需要司法審查和控制這兩項標準來進行。”⑩所以,筆者甚至認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不僅減刑、假釋、緩刑等行刑制度的適用需要以法院的裁判作為唯一依據,以下具體刑罰執行制度和措施的運用,亦應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刑期的折抵、刑罰的易科、監外執行等行刑變通措施的運用,對患有精神病、性病、酒精中毒等病癥被判刑人進行的強制性醫療措施的運用,監獄行刑警戒類別的確定和變更等。(11)此外,罪犯及其他被執行人對刑罰執行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性執法行為不滿而提出控訴的,法院亦應有權審議,給予被判刑人司法救濟的機會等,這是構建刑罰執行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在刑罰執行領域貫徹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
有鑒于此,圍繞司法權這一核心,構建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正當程序,由罪犯本人啟動,律師介入,被害人參與,監獄提供罪犯能否予以減刑的證據,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訴訟機制,便成為必然的選擇。按照筆者的設想,可將減刑程序改造成完全意義上的庭審程序,罪犯可通過監獄向法院提出減刑申請,檢察院和被害方作為監督方出庭,監獄管理人員和相關罪犯作為證人出庭,法官親自參與庭審,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并在充分考慮各方參與者意見的基礎上居中裁決。
當然,以上僅是宏觀上的構想,其運行還有賴于以下具體程序和機制的構建:
1.監獄對罪犯的考核必須是真實的,罪犯對考核不服有權提出異議,可申請復議、復核,乃至提起行政訴訟,將罪犯行使異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或復核權等作為考核的必要的救濟程序。為此,監獄機關應對減刑情節以及罪犯的分級處遇、計分考核、等級工制度等作出統一、明確、詳細的規定,并公示使全體干警和全體罪犯知悉。同時,減刑計劃啟動、制作減刑材料完成后,監獄方面亦應當在分監區向全體罪犯公布擬呈報法庭作為證據使用的有關減刑事實和理由的書面材料,并規定有不同意見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權提出異議。實際上,能否公布詳細的減刑事實和理由材料是檢驗監獄減刑是否公正以及能否真正做到“獄務公開”的重要標志。
2.建立一整套罪犯減刑的權利保障制度,明確罪犯有知情權、申請減刑權、申辯權、提出異議權、申請復核或復議權、質證權、質疑權、請求聽證權、申訴權、獲得公正減刑權、要求公開審判權、申請回避權、參與法庭調查權、最后陳述權等。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程序性權利均具有救濟性質,旨在保障罪犯能夠有效參與減刑程序,并在其中體現其作為訴訟主體應有的地位和尊嚴,從而落實減刑裁判的程序正義。
3.法院對減刑案件實行開庭審理,在罪犯、被害人、監獄管理人員、檢察員、證人等各方到庭的情況下,以開庭的形式審查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及證據,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減刑裁定。對此國外立法有類似規定,例如,蒙古刑事訴訟法典第436條規定:“對于假釋的申請,由法院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理;審理時應當傳喚檢察長、被判刑人、提起申請的人和機關的代表、被判刑人執行刑罰所在的機關的首長或代表人到庭。”(12)減刑與假釋在處理程序上具有同質性,外國立法有關假釋的程序規定對我國減刑程序的構建具有借鑒意義。
4.允許律師介入減刑程序,以保障罪犯能夠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應通過立法規定罪犯有權聘請律師或其他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為辦理減刑的有關法律事宜;對于一些家庭經濟困難的罪犯,國家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律師在接受罪犯及其親屬的委托后,有權查閱監獄提交的減刑材料,同在押的罪犯會見和通信,收集和調取罪犯確有悔罪或立功表現的證據,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并提交意見,在征得罪犯同意的情況下代為提起上訴等,同時依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訴訟義務。
5.對于有明確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擬減刑罪犯情況告知被害人,并把征求被害人的意見作為減刑的必經程序。實際上,伴隨著恢復性司法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運用,現代西方各國多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被害人在刑罰執行階段的參與權利。如英國1991年的緩刑法(probationcircular)落實了1990年的被害人法(victimscharter)有關被害人權利的規定,即在準備提交釋放罪犯的報告時,將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意見考慮進去。1994年,英國內政部監獄負責人聯系處(HomeOfficeInstructiontoGovernors)建立了被害人幫助熱線,聯系處進一步要求監獄負責人向警官了解被害人及其家人對允許釋放罪犯的意見,如果被害人強烈反對釋放罪犯,那么,罪犯則不能釋放。(13)美國模范刑法典第305條附10條規定,假釋委員會在決定假釋時,應考慮受刑人、辯護人、被害人等的意見。(14)根據此規定,美國有45個州在假釋程序中引入被害人影響陳述,即由被害人提出關于犯罪和被害對被害人及家庭所造成的后果的意見和觀點,以供假釋委員會決定假釋參考。(15)
借鑒國外經驗,可對被害人參與減刑程序作如下具體設計:符合條件的罪犯提出減刑申請,承辦法院經初步審查決定立案的,應在3日內通知檢察院、被害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托訴訟人;在正式開庭前10日應書面通知檢察院、被害人到庭參加訴訟,通知內容除了開庭時間外,還應告知被害人相關訴訟權利,包括委托人出庭權、獲得法律援助權、知情權、申請回避權、參與法庭調查和辯論權等。在法庭審理時,對監獄以及罪犯律師提交的有關罪犯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事實材料,被害人有權發表意見,包括提出對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看法、闡明罪犯的犯罪行為給其本人及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被害人發表意見時,應注意區分“應當減刑”和“可以減刑”的情節。對于“可以減刑”的情節,法院要根據具體情況并確實考慮被害人的意見,作出是否適用減刑及如何適用減刑的裁定;對于被害人強烈反對適用減刑的,法院要慎重對罪犯適用減刑。法院減刑裁定作出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自收到裁定書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對此檢察院應當立即對請求人的資格、請求的時間和理由進行審查,并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人。對于確有錯誤的生效減刑裁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在減刑裁定生效后的1年內,申請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對罪犯的減刑裁定等。
6.吸納專業人士作為陪審員參與減刑案件的審理。以意大利的行刑制度為例,其專門負責處理行刑事務的監察法庭是由監察法官、從事心理學、社會服務學、教育學、精神病學、臨床犯罪學的專家組成,其中合議庭由法庭庭長、一名監察法官和二名專家組成。(16)借鑒國外經驗,可考慮吸收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學、矯正學等方面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審理減刑案件,以此提高減刑的程序理性和裁判質量。
7.賦予基層法院對部分減刑案件的管轄權。可考慮將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減刑案件,交由基層法院審理,并針對此類案件案犯罪行輕,社會潛在危害小的特點,適用更為簡便的審理方式以實現程序繁簡分流。
8.進一步明確審理期限,督促法院及時審結減刑案件。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應在1個月內審結;對于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減刑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應在15日內審結。此外,由于減刑案件有一定的專業性,可考慮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和專業法官負責審理,并針對減刑案件的特點構建不同于普通審理程序的簡易程序。
9.賦予罪犯對減刑裁定的上訴權,在減刑裁定書中應當增列罪犯不服此裁定的上訴途徑、方式和期限。規定罪犯對于人民法院減刑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后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只有罪犯上訴的,上級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罪犯的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減刑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10日內依法提起抗訴。對此國外立法有類似規定,例如土耳其共和國刑罰執行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對于法院假釋裁決,犯人、犯人人、律師或檢察官可以提出上訴。(17)由于減刑案件與一般訴訟案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對其也應實行兩審終審制。
10.規范減刑的申請次數和時間間隔。既要給予罪犯多次提出減刑申請的權利,又要對其申請次數和時間間隔進行規范。一般情況下,罪犯第一次減刑申請未獲批準,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減刑申請。對此國外立法也有類似規定,例如,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第175條第11款規定:“當法院駁回假釋或將未服滿部分的刑罰改判較輕刑罰的請求,依據上述任何一種根據再次向法院提交報告,應在法院做出駁回裁定之日起至少六個月以后進行。”(18)
保全罪犯的人格尊嚴和訴訟主體地位,是實現其再社會化的基礎和條件,通過上述一系列保障程序的構建,讓罪犯和被害人都能參與到減刑活動中來,傾聽他們的意見,保障他們的人格尊嚴和自主意志,不僅有助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判,也有利于化解罪犯和被害人的矛盾,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為罪犯順利回歸社會打下基礎,并會對罪犯思想改造產生積極促進作用,同時也有利于在社會上確立法院減刑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目前一些法院試行減刑的聽證審理方式,這是有益的探索,但距離合乎正當程序要求的訴訟程序還有很大差距。筆者認為,只有堅持以司法裁判權為中心,采取規范的庭審模式,各方當事人參與,充分表達意見,法院在此基礎之上居中作出權威裁判,才能形成科學合理的減刑機制和制度,并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實現裁判結果的公正。
關鍵詞:減刑/程序正義/權利保障/正當程序
注釋:
①孫延宏:“監獄在押罪犯減刑權利的程序保障”,載《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2期。
②王偉:“對減刑性質和程序的理論思考及對策建議”,載《新疆社會科學》2004年第2期。
③陳敏著:《減刑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版,第133頁。
④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40頁。
⑤參見李豫黔:“我國減刑制度司法實踐的反思和探討”,載《中國監獄學刊》2003年第3期。
⑥參見陳敏著:《減刑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版,第136頁。
⑦陳瑞華:“司法權的性質——以刑事司法為范例的分析”,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⑧陳瑞華著:《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頁。
⑨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頁。
⑩陳瑞華:“司法權的性質——以刑事司法為范例的分析”,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11)參見于同志:“俄羅斯的刑事執行法律”,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4年第8期。
(1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編:《減刑、假釋工作必備——中外減刑、假釋法律法規選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24—325頁。
(13)楊正萬著:《刑事被害人問題研究——從訴訟角度的考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頁。
(1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編:《減刑、假釋工作必備——中外減刑、假釋法律法規選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39頁。
(15)郭建安主編:《被害人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版,第221—222頁。
(16)王利榮:“論行刑權構建的兩種走勢”,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律評論》(第9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版,第701—702頁。
篇2
何謂統計行政行為?簡言之,就是統計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響到相對人權益的行為。具體化地說統計行政行為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行為、統計調查行為、統計資料公布行為、統計確認行為(包括統計資料的認定、統計行政登記等)、統計行政許可行為(包括發放統計上崗資格證等)、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統計行政機關業務處室所涉及到的行為只要與相對人發生關系的,都是統計行政行為,都要受統計法的調整和規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僅僅是統計行政處罰行為。只要統計行政行為不當,影響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該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機關就有可能當被告。譬如講,統計局向某基層單位布置了一張調查表,這就是統計行政行為,基層單位認為這項調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統計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這項調查的依據和具體審批程序等證據的義務。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這項統計行政行為。如果因為調查給基層單位造成損害(人力、物力等),作出這項調查決定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還要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國家賠償,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為何要強調統計行政程序的建設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減少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現象,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統計行政法律關系中,統計行政機關作為統計行政主體,處于領導的地位,而相對人(統計調查對象等)則處于服從的地位。統計部門隨意制發一張調查表就有可能給相對人帶來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開支,特別是不科學的統計指標更給填報帶來極大的困難,而這些數字匯總上來后,領導也不見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統計部門通過現有的資料進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獲得。因此,這種在統計工作中的撊酥螖現象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統計調查都必須要進行立項論證,確定有無必要進行專門調查,若確有必要進行調查,還要對調查表進行審查,弄清指標的設置有無必要,指標設置是否科學,調查時間是否合理,調查經費有無保障,等等。在此基礎上由有關領導進行簽發,在統計調查前還要進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強統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科學性,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
在日常的統計行政管理工作中,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對一系列的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必須要認真貫徹執行的,不履行這些程序上的義務,也就是違法。從另一方面來講,講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得到極大的提高。這是由于在一個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予對行政行為論證這個環節,有的還要進行必要的聽證環節,重要的事項還要通過有關的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拍板,經過這樣的層層把關,統計行政行為的質量,也必然得到極大的提高。如在統計報送期限的問題上,過去不經過論證,給基層單位的上報期限規定得太緊,以至于到了基層必須25日前就要報整個月的數字,這樣質量是難以保證的。如果在制定這樣的決策前聽取相對人的聽意見,也不至于作出這樣不近人情的行政行為來。由于時間緊,基層就采取統計加估計的辦法來報數,不僅影響了統計數字的質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統計法制觀念,為弄虛作假提供了溫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統計數字上的不實事求是的現象,與調查組織者對待搜集資料的不實事求是的行為有著一定的聯系。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中,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強統計執法,明確統計行政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從統計行政管理領域上來講,在統計行政權(公權力)與統計調查對象的私權利之間存在著一個平衡點。這種平衡,我認為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即除了要對統計行政管理權進行控制以外,在統計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強對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執法檢查。由于統計行政行為未經過一定的程序造成相應的手續不完備,給監督檢查帶來了諸多的困難。如在組織年定報統計工作的過程中,作為一個統計行政行為,首先必須要以統計行政機關的名義下發一個開展統計年定報工作的通知,明確開展統計調查依據、目的、意義、統計行政主體、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統計法律責任。最主要的是要對每張表要列出具體的表名、表號、填報單位、上報日期、上報給誰(受表單位),等等。如果上報日期推遲和提前都必須要有相應的正式書面通知。其次,開展年定報的通知和有關的統計指標解釋,要采取適當的形式送達到統計調查對象手中,并留有送達的依據,如采取開年定會的形式進行工作布置的,則必須留存會議簽到單,以便于查閱。對于一次性重大調查要在有關報刊上進行調查前的公告等等。通過上述程序,便于明確統計法律責任,有利于統計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對統計行政程序的探討
統計行政行為是統計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這個表示一經作出就具有公定力、執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統計行政行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認為行政行為的意思可分為貫徹性意思、創設性意思兩大類。在這兩大類中有不同的特點:
貫徹性意思的形成。所謂貫徹性意思是指統計行政機關為貫徹上級統計部門有關統計工作的總體布置所要進行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意思。如開展全市年定報工作就是貫徹全國、全省統一部署進行的。在這類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級的文件精神,在滿足上級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具體化。重點就是要明確本地基層單位如何上報、以及上報的時間、地域、對象等各種要求。一般由統計行政機關部門草擬文件,并對基層上報時間、上報方式進行合理論證后,由分管局長簽發即可。
創設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謂創設性意思又可分為自身創設性意思、他人創設性意思兩種。自身創設性意思,即根據當地黨政領導的要求或根據實際工作開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意思。這是要重點控制的。
首先,開展這項統計行政行為要合法、合理,不能違反法律。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聽證、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摪旃嵫芯浚ɑ蚴壯づ陌澹、撉等基本過程。
申請立項。這是一般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立項必須要有立項的依據(法律依據)和實際的需求。一般還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報告。
討論。這里的討論指對立項需求(申請)
的可行性問題的討論。一般由一個參謀性(輔)的機構(組織)來實施。這個機構(組織)要吸收相關的專家或有關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對人切身利益的應進行公開的聽證。一般的也可沿用傳統的召開座談會、放發征求意見稿等形式。重點討論項目需求(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論證科學性等內容,然后對實施內容、形式等要素進行討論和優選,形成一個意見報決策層會議或交由首長拍板。在上述過程中,要注意聽證與召開座談會的區別。首先,聽證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靠眾多法律原則支持的一種程序,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則和意義,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簡單的工作作風,而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工作規則,一旦違反這些原則和規則,將影響某項決策或行政決定的效力。其次,聽證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兩方面。所謂撎龜就是撎,如果只聽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則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謂撝是指決策部門的決定必須建立在利害相關人提供的證據事實基礎上,允許利害相關人就對方提供的證據加以質證、辯駁。換言之,決策部門不能偏聽偏信,必須兼聽各方意見,而且每次決策必須是建立在相關證據基礎之上,特別是建立在有力證據基礎上的意見。
辦公會研究或首長拍板
對于重大的一般要經過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舉手表決。在表決程序上應規定不得投棄權票,即要么反對,要么贊成。各人表決情況記錄在會議紀要中,這雖是集體決定,若出了問題,凡投贊成票的,要承擔責任,投反對票的不負責任。但同時要建立一個約束機制,凡三次投反對票而該項行政行為卻分別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領導集體成員,要受到相應的處分,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認定行政行為對與錯的標準是什么呢?我認為從根本上來講要堅持撊鲇欣跀的標準,具體可采用民意測驗、跟蹤調查、綜合評價等方法來論證。
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的決策可在經過必要的程序后,依據領導分工由行政首長拍板決定。
上述貫徹性意思和創設性意思是相對的,有些創設性意思經過決定后,對于具體的部門(如專業處)來說又變成了貫徹性意思。有些貫徹性意思,為了貼近各地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補充或修正又具有創設性意思了。
而他人創設性意思,即他人為貫徹黨政領導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統計方面的工作,向統計部門提出的利用統計行政權的申請的意思。如市機械局為了調查全市機械工業的情況,向統計部門提出要開展統計調查的創設性意思,若經統計部門依法審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屬于部門統計調查,就受到統計法的保護。其具體的程序同自身創設性意思的程序。
統計行政行為的簽發和公告的程序
統計行為一經確定下來,要經行政首長的簽發,以文件的形式下發,使有關相對人知曉。其送達方式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委托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對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統計行政行為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采取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這里的撘歡ǚ段要與統計行政行為的實施范圍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開展全市范圍的居民出行情況的調查,可在《南京日報》等全市性的報紙上進行調查公告。
統計行政程序實施中的在關問題
程序與效力的問題
行政活動有其多、雜、變化快等諸多特點,講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經歷一定的過程,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而行政效力總是與一定的時間聯系在一起的,這就必然要影響行政效力。為了解決這一對矛盾,在作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有必要把統計行政行為區分為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和一般的統計行政行為。對于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毫無疑問必然要嚴格適用上述的程序。面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要有限度地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可將立項申請、討論、辦公會審議等過程有選擇地壓縮適用,但作為行政首長的簽發是必經的程序,不可忽略。
對于時間緊迫的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決策,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適用簡易程序,但必須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統計行政程序必須公示。
為對統計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各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必須采取公示的原則,使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實踐證明,公示的方法對于提高統計行政效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經過法定審批程序的統計行政行為的客體要有法定的標志。
篇3
同時,隨著法院各項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們應當對傳統的訴訟調解進行重新審視。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推行和庭前準備程序改革的進行,構建庭前調解獨立程序的觀點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所謂庭前調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開庭前,根據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由負責庭前程序的法官召集、組織、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訴訟活動行為。此項工作在司法實踐中開始運行并得到推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并沒有真正發揮其在庭前程序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思想不重視,效率低。這與目前庭前準備程序中的調解法官與審判法官完全分離的“調審分離”的天然缺陷有關。主觀上,庭前調解法官對調解工作的意義認識不夠,忽視庭前調解,加上庭前調解結案的案件又不完全屬于調解法官的審判成果,其積極性無形中受到打擊;再者,當事人也知道庭前程序的法官完全不參與案件的審理,加上庭前程序“無非是證據交換”的一種錯誤認識,對庭前調解沒有興趣。由于上述主觀上的原因直接導致其結果便是庭前調解流于形式、效率低下。可以說,認為這種獨立性的庭前調解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調解的積極性,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并提高訴訟效率的愿望是美好的,可實際上卻往往事與愿違。
2、庭前調解工作基本完全獨立于合議庭工作之外,只有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再由合議庭流于形式的合議一下。那么對調解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權,是屬于了解案件情況的庭前調解法官還是不了解案件情況而掌握裁判權的合議庭呢?答案當然是顯而易見的,可這難道不是庭前調解工作所面臨的尷尬?
3、客觀上有的庭前程序的法官難于準確把握案情,調解往往在事實不清,是非不明的基礎上進行“模糊調解”,調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小。
出現這些問題,雖然有主觀上人為的因素,但同時與庭前調解制度的設置上存在的缺陷有密切的關系,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其所固有的優點應是制度本身的設置能優化和調動各種審判資源,提高效率。因此,對庭前調解程序進行規范顯得非常重要。
一、各國民事訴訟庭前調解程序的模式。
當前,各國法院的庭前調解制度大體有以下三種模式:第一種庭前調解模式是調審分立式,法院庭前調解程序置于訴訟程序之前,作為一個獨立的調解程序,這種模式的代表是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第二種庭前調解模式是調審結合式,法院的調審主體不分離,即庭前調解和庭審人員的身份競合,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庭前的調解工作和庭審工作,這種模式以德國為代表,我國的傳統調解模式亦不例外。第三種庭前調解模式是調審分離式,法院把庭前程序從審判程序中相對分離出來,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相對獨立的另一種訴訟方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目前在我國庭前調解程序的設立上有些作法也遵循了這種模式。這三種模式都有自己的特色,而改革絕不是照貓畫虎,應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在我國傳統調審結合式的訴訟調解模式的基礎上,融合庭審分離式的一些作法,建立一個符合法院制度改革發展規律,具有本國獨立特性的民事訴訟庭前調解模式。
二、我國民事訴訟庭前調解程序應具有的特性。
1、庭前調解程序屬于普通程序中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
在對構建庭前調解相對獨立程序的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似乎忽視了在簡易程序中構建庭前調解程序的合理性問題,認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民事訴訟庭前調解機制,案件立案后不分簡易程序抑或普通程序,先進入庭前調解程序,由專門的審判人員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入審判程序進行審理。這種把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并納入庭前調解程序的觀點非常值得商榷,首先,有違于民事訴訟法關于設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立法意圖。民訴法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類型是一審中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且爭議不大的案件,并且規定了較短的審限。其含義是方便審理,提高效率。如果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之前再加上一個庭前調解的程序,再安排一個審判人員進行調解,顯然與民訴法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其次,簡易程序的案件均是基層法院受理,采取的是獨任審判,從目前基層法院法官的現狀來看,面臨法官斷層的狀況日益突出,在審判資源日益短缺的情況下,簡易程序的案件不應該設立庭前調解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基層法院有限的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司法為民。三是,獨任審判案件的案件類型比較單一,事實比較清楚,法律關系不復雜,如一些涉及人身權的離婚、撫育、探視、扶養等案件,這些糾紛產生的根源在于當事人之間缺少了感情上的溝通與理解,從而產生積怨;還有一些事實清楚的民間借貸、人身損害等案件,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結果皆有大概的一個預測。審判人員直接介入案件的調解,主要是從情理的角度去說服當事人,更多的是通過我們法官的努力,感動當事人接受調解,而發生以判壓調的可能性比較小。況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由審判員一個獨任審理,案件立案后直接交給獨任法官,并不否定獨任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前調解的工作,獨任法官盡早介入案件的調解,既符合最高院《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的要求,且與庭前調解的程序并不沖突,又能節省審判資源。綜上,簡易程序中構建庭前調解程序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民事訴訟庭前調解程序應僅屬于普通程序中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2、庭前調解程序具有其相對獨立性。庭前調解程序的獨立性體現在調解程序與立案程序的分離,庭前調解是在立案后進入庭審前的一個預備程序中的工作,有的稱預審庭。庭前調解工作由預備庭或預審庭法官主持。有觀點認為,在立案庭設一個調解機構,專司訴訟庭前調解工作,在立案準備工作過程中或立案后的階段介入庭前調解工作。這種作法有兩個弊端,一是與法律規定的立案審查的七日期限相沖突,在法院受理后到立案的有限期間內進行調解成功的可能性極小,設立立案前的庭前調解程序不符合客觀事實。二是立案后由立案庭進行調解與立審分離制度的改革是不相符。目前隨著立審分離制度改革的深入,立案登記主義的影響越來越突出,立案的工作主要是對案件形式上的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后即按審判流程轉交各審判庭,因此,庭前調解其實屬于審判庭案件審理的一部分工作,庭前調解程序完全獨立于立案程序。同時,隨著法院系統庭前準備程序改革的深入,更多的觀點認同于庭前調解程序屬于庭前準備工作中的一個程序。是一個與立案程序和庭審程序相對分離的有其獨立性的一個訴訟中的程序。庭前調解程序獨立的相對性表現在,其與庭審程序是相對分離的,即調審主體的相對分離。要求庭前調解的法官不能擔任同一案件的主審法官。目的在于,防止調解主體可能挾審判權進行威脅或誘惑,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確保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接受調解,保護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
三、規范庭前調解程序的幾點建議。
1、從加強庭前調解工作的重大意義進行思想教育,要在政治的高度上理解庭前調解的意義。要讓庭前調解法官充分認識到庭前調解工作不僅是一項訴訟解決糾紛方式,而是落實黨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基本理念,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為民”的審判宗旨。要通過庭前調解充分發揮法院司法職能,發揮司法對社會關系的規范、調節、引導和保障作用,化解矛盾和糾紛,為群眾辦實事,緩解社會矛盾,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2、準確把握調審主體相對分離的原則,對庭前調解程序法官進行重新定位。
調審主體分離的問題,歷來有兩種不同意見,大多數意見認為,從目前我國法院實際情況看,調審主體不應分離。這種觀點是比較客觀的,但這種調審不分離的觀點,既要結合我國法院審判實踐又要立足于法院改革的高度來看,才能準確把握。庭前調解程序中調審主體不分離應理解為只是一相對分離,即調解的法官不承辦該案件但參加案件合議庭。這樣的做法有四個有利:
一有利于提高調解法官和當事人思想上的重視。庭前程序的法官因為要參加合議庭,對審判的質量負有責任,在調解中思想上會重視。同時,案件當事人因為主持調解的法官參加合議庭對案件的結果有影響,心理上會更容易接受調解。而不會出現有的案件中,當事人覺得庭前程序法官不參與案件的審理,對庭前調解根本不予理睬。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審判資源,使得庭前工作與庭審工作的銜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合議庭在審理,應充分發揮每位合議庭成員的作用,而不能象過去那樣合而不審。所以,實行調審相對分離,由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庭前調解程序中的調解法官,能充分發揮合議庭每一位法官的職能。增強訴訟的實效性、提高訴訟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調解的成功率。有些案件調解的成功率高低與否,雖與調解法官的工作有很大關系,但與當事人的心理亦有密切關系,有的當事人因沒有感受到訴訟風險的壓力,更愿意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調解,因為那樣“心里有底”,所以漠視庭前程序的調解。而如果是參加合議的其他法官主持調解,當事人調解的心理便產生一定的變化。加上調解法官在調解的方法和技巧中通過對案件法理的分析,會讓當事人感受到接受調解對自己是有利的,最終選擇調解,從而提高了調解的成功率。
四有利于保護案件的承辦法官。我們現在反對以判壓調,而且在很多案件的調解特別是一些與當事人經濟利益相關的案件中,調解法官可以在調解中通過法理的分析,向當事人預測判決結果提供參考,或對訴訟風險進行提示。但因為該法官不是案件主審法官,也不是審判長,所以不會給當事人造成以判壓調的感覺,當事人也不會責難承辦法官。
具體做法:從合議庭成員中確定庭前調解的法官。如果立案庭立案時已確定合議成員和承辦人的,按審判管理流程將案件分流到審判庭后,由庭長指定合議庭成員中審判長和承辦人之外的另一名合議庭成員擔任庭前程序的法官,由該法官負責庭前程序工作和主持案件的調解。調解結案的,結案數統計在調解結案的法官名下,而非立案時確定的承辦人名下。如果立案庭未確定合議庭及承辦人的,案件分流到審判庭后,由庭長指定合議庭成員中的一名擔任庭前程序的法官,負責庭前程序工作和主持案件的調解,調解成功的案件屬于調解法官的個人結案。如果調解不成的,庭前程序結束后,由其他合議庭成員承辦案件和擔任審判長,案件屬于承辦人的結案數。
篇4
[關鍵詞]經濟法;程序理念;實質平等;保護公益;多元善治
一、經濟法程序理念的含義
(一)程序與實體
在現代漢語中,程序包含著規程與次序兩層含義,通常被解釋為“事情進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時間先后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驟”。[1](P267)法律意義上的程序是指為保證法律實施結果的實現在法律上予以調整或規定的程序,在法學理論中,大多數學者將程序作為與實體對應的法律形態來看待;辯證地認識程序與實體的關系,不難得出結論,實體法是程序法的實質,程序法是實體法的外在形式,實體法的精神理念決定著程序法的精神理念。同時,在大多數情況下,程序法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能自行運行,而實體法則不行,抽象的實體規則總是借助具體的程序規則得以實現。本文所指經濟法程序是指經濟法的程序規則,包含訴訟程序規則、立法程序規則、執法程序規則。其與經濟的實體規則共同構成經濟法部門的全部。
(二)特殊的經濟法程序理念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研究方法多局限于實體法意義上的思辯,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序理念的提升,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理念屬于哲學上的觀念范疇,多表現為一種價值觀念,是一種反映主客體之間關系,揭示實踐活動動機與目的的價值觀念,經濟法的程序理念是指與經濟實體法本質要求相一致的,貫穿經濟程序法始終的,用以揭示其價值追求的法律理念。經濟法作為法律社會化與現代化的產物,對傳統公、私法二元體系提出了挑戰,表現出明顯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的程序理念為經濟法的實體理念所決定,除包含一般意義上的程序正義與程序效益理念外,還具有體現了經濟法別于其他部門法的特殊性的程序理念。下文將分別闡述經濟法的三種特殊程序理念:1、實質平等理念;2、保護公益理念;3、多元善治理念。
現實中,大量合乎經濟法程序特殊理念的程序規則的出現也深刻地改變了傳統程序規則的面貌。打破了傳統法律部門公、私法的體系劃分,一種現代的新型的帶有明顯經濟法特征的程序體系得以出現,即經濟法程序規則。經濟法的程序規則這種現代化的程序規則(西方多稱為現代訴訟程序)是公、私法交融的產物,體現出有別于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不同的價值目標,即以實現社會公益最大化為目標,維護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同時還具有不同的程序理念和獨特的制度設計,從而構筑了獨立的部門法程序規則。雖然,目前這些經濟法程序規則多散見于各國民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中,未能形成統一法典,但傳統的公、私法理念是無法涵蓋或解釋這些規則的存在。同時也致使傳統法部門的精神主線呈現一種混亂的狀態。或者說,使得這些經濟法程序規則只能機械地適用于個案,未能抽象出其特殊本質、從法理上系統地明確其適用范圍。因此,建立獨立的經濟法部門,尤其是建立獨立的經濟法程序法便成為不證自明的命題。
二、實質平等理念
正如著名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所言“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2](P252)人們在追求正義或者說接近正義的過程中,總是在不斷地修正正義的標準,換言之,總是在多種價值觀念中做出選擇,如對于起點平等觀與結果平等觀的選擇。
自由市場主義者試圖讓人們相信市場不但能高效率地配置資源,同時也能最大程度地滿足私人功利的需要,資本主義相比封建主義而言,最大的進步正在于使人們擺脫了特權與身份的羈絆,承認起點意義上的平等。但是,市場的哲學缺乏道德的支撐,優勝劣汰的自由競爭規則最終導致往往是普遍的貧困和落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受到威脅,人們不得不重新確定平等的內涵。
應該說,傳統民商法所弘揚的是一種起點平等觀,但起點平等觀的發展結果總是與法所追求的普遍公正相背離,忽視結果的實質意義上的平等,起點平等只能是欺人之談,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述“除非任何利益的不平等分配都將給不幸階層帶來好處,否則,所有社會利益,包括自由、機會、收入和財產以及自我尊嚴的基礎,都應受到平等的分配。”[3](P104)
如果說市民法實現了人由身份向契約的轉變,那么經濟法則使人成為真正的人。①經濟法正是通過修復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體系的缺陷,確立新的平等理念,設計一種社會機制,使之能自動制約經濟發展中自然產生的不平等傾向,從而維持一個社會的安定、團結與和諧,實質平等理念作為經濟法(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中心主脈,當然地成為了經濟法程序理念中的關鍵。
實質平等理念最基本的內容在于對弱者予以扶助,對強勢方予以抑制,平衡市場主體雙方的利益,以實現社會正義,因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實質平等理念就等同于一種扶助弱者理念。對社會弱者下準確定義往往很難,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即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強弱者的角色可能會相互轉換的,如在消費者維權訴訟中,經營者對于消費者而言處于強勢地位,而在由經營者針對行政壟斷提起的訴訟中,相對于政府和行政機關而言,經營者則處于弱勢地位。但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社會弱者又具有一定的絕對性。即下列幾類主體往往被視為典型的社會弱者:1)貧困者;2)婦女、兒童和老弱病殘者;3)行政相對方;4)消費者;5)勞動者;6)中小企業。
(一)傳統法律程序中扶助弱者理念的欠缺
對傳統的民事程序法與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不難發現,以追求形式上程序公正和平等作為程序價值導向的傳統法律程序無法有效地實現對社會弱者的扶助,從而造成了社會弱者在權利救濟和在權利實現上的不平等。
1.社會弱者難以通過法律程序獲得效益
一方面,社會弱者往往不能承負訴訟帶來的巨額成本,同時日異專業化的訴訟機制也現實地在法律技術上歧視社會弱者。另一方面,關涉于社會弱者權益的訴訟往往標的很小,如果沿襲傳統訴訟程序,對普通民眾而言,則欠缺經濟上的合理性。以致社會弱者最終只能選擇妥協,但從權利的保障而言,小額債權或者說經濟價值小,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權利重要性就低。[4](P63)
2.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偽正義
在傳統程序法中,當事人平等原則是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包含著兩個層面的含義。(1)平等保護,即法院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對各方當事人的主張、意見和證明給予同等的尊重與關注;(2)平等對待,即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訴訟地位平等,給予各方當事人平等參與的機會。這種平等原則旨在對當事人雙方進行無差別對待,以保證司法正義的實現。[5](P52)這種平等原則片面地追求形式上的平等,體現的是一種私法意義上的起點平等理念。但由于當事人雙方力量對比的不均衡,實際上賦予強勢方更多的參與機會和訴訟能力,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實質平等理念則要求突破傳統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束縛,基于更接近正義的理由對當事人予以“差別對待”,給予當事人中的弱勢方予以特殊保護,即程序性權利的不平等性。
(二)實質平等理念在特殊的經濟法訴訟程序體現
1.小額審判方式
權利的保護,不能缺少適當的程序,程序的難易除決定權利的實現與否外,同時也決定著本身的內在價值,為了使審判程序成為市民最需要最可靠的東西,創建可以平等地面向所有人的、規則簡單的小額審判方式便成為必然。同時也是經濟法程序中獨具特色的制度安排。首先,小額審判應該是一種“本人訴訟”的簡易程序,一般市民能很容易地提訟,法院可以口頭受理。在口頭辯論方面,排除技術形式,行使靈活的解釋,并且可以集中審理。[4](P70)其次,注意小額審判當事人的特殊性。原告資格應局限于社會弱者(一般為普通市民),減輕原告的訴訟負擔,并同時加大執行措施的力度。最后,應該成立專門的小額裁判所,快速地審結日常的小額零散性債權訴訟。
2.法律援助
經濟法程序中的法律援助由于受實質平等理念的支配,體現出明顯的不同。
(1)降低法律援助的實體性要求,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6](P45)不應該象現行法律那樣將法律援助僅局限于經濟困難的情況。以收入作為界限,常常將大部分社會弱者排除于法律援助之外,背離了設定法律援助的初衷。建議以案件的性質為標準確立法律援助的范圍,凡涉及保護消費者、勞動者、中小投資者等社會弱者權益的訴訟均可適用法律援助。同樣某些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團體也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法律援助并不只是對程序公正的關注,更重要的是通過幫助弱者和需要救助的團體,來激起他們維護自身實體性愿望的勇氣,以體現實體平等的理念。
(2)成立專門的公共機構負責法律援助工作,并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律師來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國家也同時應提供充足的基金以維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6](P57)
3.向原告傾斜
(1)訴訟權利義務的不平等分配。在涉及社會弱者的訴訟中,適當地打破原告、被告之間的平衡,賦予被告更多的責任,如舉證責任的加重,主觀過錯的推定;同時賦予原告更多的訴訟權利,在程序上予以原告必要的具體的照顧如訴訟時效的延長,先予執行條件放寬。
(2)優先審理。傳統訴訟周期很長,強勢方也往往通過訴訟遲延打擊和拖垮弱勢方,形式上的平等地對待所有訴訟案件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理想,追求實質性的平等是經濟法程序運作的理想。正基于這種考慮,各國紛紛采用優先審理的方式以削除傳統訴訟的這種弊害,如美國法院在審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案件時可以不受順序和辯論準備完成時間的約束去靈活地指定審理期日,訴訟的周期也很短。如洛杉磯一位患癌癥的青年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美國法院僅用了25天的時間就完成訴訟。[4](P168)這在重視程序、以訴訟程序繁雜、冗長著稱的美國,如果在過去是無法想象的。日本的法律也對普通損害賠償、行政訴訟、專利保護等案件的訴訟周期予以大大縮短,以督促法院優先和迅速的處理這類案件。從各國適用優先審理的案件類型分析不難發現這類案件最大的特征在于體現了一種更合乎正義的對社會弱者傾斜照顧的理念。如美國的適用先審理的類型性案件包括:勞動者損害賠償案件、征用土地手續案件、失業補償案件、租金請求案件、國家機關作為原告的訴訟及上訴案件。優先審理制度,正是通過對當事人中弱勢一方進行傾斜保護,以避免救濟的空洞化。我國現行訴訟法中,各類案件被機械地平等對待,不加以區別,將不利于程序正義的實現。筆者建議應在經濟程序法中設立體現實質平等理念的優先審理制度。
4.懲罰性賠償金
經濟程序法中,為更有效地保護社會弱者的權益有必要對民事責任的補償理念進行修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便是這一理念的體現。懲罰性賠償金在西方公益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也正是順應這一潮流。如在美國的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了被告敗訴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一方面有利于鼓勵社會弱者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另一方面也有效地遏制了強勢方濫用優勢地位。懲罰性賠償亦不能用行政制裁來代替,因為懲罰性賠償最大的價值在于剔除了制裁經濟違法活動中的權力因素,一方面避免了加害人通過尋租腐敗的途徑減輕或逃避責任,另一方面,從利益保護角度而言,行政行為也顯然不如私人活動來得積極主動。基于上述理由,法律應擴大懲罰性賠償的范圍,在涉及公益和社會弱者權益保護的訴訟中,確立懲罰賠償金制度。如勞動訴訟與仲裁,反壟斷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經濟行政訴訟中。
三、保護公益理念
在現代市場經濟的語境下,市民正義正不斷地被社會正義所修正,私益與公益矛盾的激化,威脅著社會的安定與和諧,經濟法正是伴隨著社會公共利益的凸現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社會公共利益被視為經濟法的法益所在。社會公共利益被定義為一種能夠保證和維持各人所關注的社會生活的安定秩序的利益。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于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于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6](P67-68)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保護公益理念改變了傳統民訴中的私人權益為中心的理念,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對公共利益保護方式的不滿。
(一)傳統訴訟程序對公益救濟的不足
1.集團害
現代經濟的增長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如公害、資源的浪費和濫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等,這些集團害行為(權且這樣歸類)最大的特征在于侵犯利益的擴散性和被害主體的分散性。[6](P67-68)單從個體而言,這種侵害并不嚴重,甚至大多數無從感知,如資源的濫采濫用,對于大多數人們來說并不能直接立即地想到危機,甚至還可能帶來便利,又譬如環境污染,通常是以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方式潛在地侵蝕著人們的幸福生活。但對于大多數人而言,并不能直接感受到這些公害問題與自身利益的迫切聯系。同時由于這種集團害所涉及的事實關系的復雜性,使得大多數人喪失了原告的資格。隨著現代社會的復雜化,單單一個行為就致使許多人或許得到利益,或許蒙受不利的事件頻繁發生,其結果使得傳統的把一個訴訟案僅放在兩個當事人之間進行考慮的框架越發顯得不甚完備。集團害常表現為對社會性的、全面的、長遠的利益的間接害,如部門和行業壟斷行為的危害,從短期和區域性的角度,甚至是利益。同時問題的關鍵還在于法律缺乏一種更具實效性的程序去彌補這種損害結果,相反而是制肘人們的某種嘗試,這也正是經濟法程序保護公益理念存在的價值所在。
2.公共政策的救濟
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的經濟職能得以加強,政府總是通過制定大量的公共政策來干預經濟,如開征新的稅種、發行國債、直接投資、貨幣政策等,但政府作出這些關涉于社會公益的政策決定往往并不都能帶來社會福利的增加,甚至造成損害。[7](P21)由于政府的這種行為多為準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為,因而長期以來被視為政治領域的問題,排除了司法介入的可能,從而使得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很難有效地救濟。
關于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序,筆者在后面將進行闡述,現單從事后救濟的角度來看,“私人救濟和行政訴訟都難對偏離正確軌道的公共政策予以糾正。”[4](P84)如果更寬泛地理解公共政策這一概念,將其涵蓋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不難發現,法律在程序上存在空白。針對行政機關帶有偏見性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一些消極的縱容行為,社會公眾甚至很難適用司法程序予以監督制約。而大多數侵害公益的行為往往總是摻雜著權力的色彩,在行政權力的庇護下,社會公共利益成為“唐僧肉”。
(二)保護公益理念在經濟法程序中的體現
原告適格原則的突破。原告適格原則是傳統訴訟程序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意在于原告要獲得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必須證明其權利、法律權利抑或某種受法律保護的特殊權利受到侵害,并且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和明確的利害關系。這一原則是傳統程序理念中以私益為中心的最有力的保證。排除了私人和社會團體成為私益保護者的資格。這一原則日益受到質疑和挑戰。一方面,作為公益保護者的行政當局并未能充分保護公益,因此人們逐漸達成共識,即將公益保護理解為行政當局,私人和社團的競合性責任,并開始重視通過私人來促使法的實現以防止公害。另一方面,這一原則更有效地保護了政府機關、壟斷組織等社會強勢團體對司法介入的排斥,為其在這一框架下侵害公共利益大開方便之門,出于對社會正義實現的迫切愿望,這一原則必須得以變革或修正。這正是經濟法保護公益理念的本質要求。
1.民眾訴訟
賦予普通公眾更多的訴訟權利,不再要求原告證明與訴訟請求之間存在的明確的利益關系,原告只需要能證明自己出于正義考慮或表面上情有可原時便可以依法提訟,當然這種民眾訴訟的范圍應被依法嚴格限制,多存在于涉及面廣,對公益損害大或嚴重威脅公益的訴訟中,如壟斷、環境污染和資源的濫采濫用。
2.集團訴訟代表人
現行民訴中,集團訴訟代表人往往需要授權,而且也要求原告人數確定,當在規模公害發生時,難以做到有效全面的救濟,經濟法程序中應該賦予代表人依據自己的判斷為全體被害者的利益進行訴訟的權利,即使被害者的范圍和損害難以證明和計量,也不妨礙代表人的這項訴訟權利。并且不需要授予訴訟進行權。
3.代位訴訟
為有效維護公益,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的國家都紛紛通過制定法和判例法賦予法定的社會團體原告資格,參與到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地保護公共利益的訴訟中,如德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消費者團體、競爭者事業團體(即行業協會)可以針對不公平交易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訟,同時法國和德國也允許團體和集團代表私人提起行政訴訟。[4](P90)代位訴訟,擴大了原告的范圍,削弱了對原告資格的限制,同時也加強了勞動者、消費者、中小企業等社會弱者的力量,以抗衡相對的強勢方,并將私人從費時、費力的訴訟中解脫出來,通過組織起來的社團,實現公益的有效救濟。
4.專門機構訴訟
為阻止公共性的不正當行為,許多普通法系國家,以英國為典型代表,設立了專門的機關(英國稱為法務長官)接受個人檢舉,對破壞公益的行為提訟,以倡導公眾權利,維護一般大眾的利益。[4](P90)
四、多元善治理念
(一)行政權治理念與現代市場經濟的反差
受“國家—市場”二元模式理論的影響,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多以行政干預方式進行,經濟法的執法程序和立法程序也多沿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經濟法執法機關多為行政機關,體現出一種行政權治的理念。現代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市場明顯缺陷,使人們達成一種共識,即在經濟生活中,國家不再只是一種消極的機器,而應該積極干預,但“國家干預主義”者在懷疑市場理性的同時,并未能理性地審視國家的缺陷,而是在邏輯上虛構國家的完全理性和能力無限,壟斷了全部的經濟權力,從而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傳統的以“國家干預”為核心的經濟法理念賦予經濟法極強的行政法的色彩,尤其在程序法方面,而且國家這種“衍生”出來的經濟權力并未被嚴謹地證實是合乎市場經濟的本質。相反,這種理念由于帶有強烈的公法“暴力”色彩而與市場經濟所崇尚的平等、自由理念格格不入。
1.從行政權系統的運作基礎來看,行政權帶有明顯的政黨政治的背景,受政治力量和因素左右嚴重,即通常所說的行政權行使的政治化,從而不可避免地混同了政治國家與經濟國家的角色,混同了公共利益代表者與政治利益代表者的身分。
2.從根本上說,經濟法中的行政權治理念是單邊一元的,是以行政主體為中心的。突出了行政主體的地位而忽視行政相對方,排斥了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經濟決策的權利,必須導致經濟法決策的低效率和偏差,難以及時、準確地反映經濟的發展規律,同時也容易造成行政機關過多地、剛性地干預市場。[1](P201)
3.行政權的管理和命令的特征使得經濟執法機關更側重于創設經濟關系,而非調整經濟關系,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被大大削弱,更甚之,由于行政優先權與優益權的存在,強化了經濟執法機關的強勢地位,為其破壞經濟關系如行政壟斷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4.行政體系的科層制,包含著單一的等級秩序,勢力導致權力的集中化,而集權與市場經濟已被事實證明是相異不相容的。同時,結構的科層化也使得科層的利益與社會公益相背離,對科層中的各單位、各構成分子而言,服從科層的獨立利益、獨立意志比服從社會的意志來得更為重要。[1](P186)因而當科層的利益與意志和社會的利益與意志相異時,行政權治理念就無法融入經濟法所追求的價值范疇之中。
行政權治式的經濟法程序模式與經濟法價值追求的異化,意味著經濟法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的重新構建,以期體現經濟法所內蘊的社會利益本質,實現市場理性與社會公正。
(二)多元善治理念
從經驗的角度來看,國家干預主義與自由放任主義都無法解決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矛盾,經濟法完全借用公權力運行程序的模式也無法實現經濟法的價值追求。本世紀90年代,建立于多元主義理論基礎之上的善治理論得以勃興,WTO規則的建立正是多元善治理念的體現,對國家傳統的行政權治的經濟管理模式予以否定和修正。多元主義代表了一種群權思想,認為組成國家要素之一的并非絕對一元,而是多元,政府不再是國家唯一的權威中心,各種公共機構甚至私人機構只要其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認可即可成為不同層次的權威中心。[9](P112)多元善治理念突出了社會團體的作用,認為經濟現代化的方向明顯呈現出社會化的趨勢,催生出形形的利益團體,如工會、商會、行業托拉斯、消費者協會等,這些利益團體的出現不但有利于社會弱者權益的保護,而且有利于避免國家與市場的直接沖突,治愈“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事實證明,社會性組織較弱的情況下,僅靠政府進行有效行動往往無法實現市場理性和社會公正;同時多元善治理念還意味著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模式的變革,即由善政模式向善治模式轉變,善政模式是一種傳統的體現公民對國家被動期望,國家對公民主動統治的行政治理模式,善治則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對經濟的管理(與其說是管理,不如說是合作)。善治同時還意味著政府權力的弱化,社會力量與市場力量的強化,在相互搏弈中求得公平的結果;善治還意味著經濟管理過程是國家、市場與社會三者的良性互動過程,依靠的不再是政府權威而是合作網絡的權威,善治還意味著國家權利向社會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善治的基礎與其說是國家不如說是公民和民間社會。[9](P114)多元善治模式有利于實現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即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治愈“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經濟法程序中最獨特的部分,也是其區別于傳統程序法的關鍵。因而多元善治理念也是經濟法程序理念中最具經濟法特色的理念。
(三)多元善治理念在經濟法程序中的體現
1.經濟立法中動議權主體的擴展
動議權主體是指享有經濟立法提議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1](P91)傳統理念中,國家機關往往是動議權的唯一主體,多元善治理念意味著動議權主體的多元化,范圍非常廣泛,可以包括政黨、社團、利益集團甚至公民,如在美國,數不清的委員會以及各式各樣的聯合會、協會都研究過、熱烈討論過并且草擬過許多法案,同時也組織他們各自的法律宣傳。[10](P114)
2.聽證程序
如前所述,多元善治理念要求在程序上保證公共政策的制定是政府、社團、公民良性互動的產物。經濟法律的制定,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聽證程序,各利益團體代表和機關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對法案進行審查,同時社會團體,公民也可對法案提出異議,動議主體進行答辯,由委員會進行判斷。非經聽證程序的法案沒有法律效力。與此相同,經濟執法活動特別是涉及處罰時也應舉行聽證,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A)對涉嫌“不正當競爭”的企業行為處罰時,必須經過相關聽證程序,并由聯邦法院同意后才能命令。[11](P142)
3.獨立的專業化的經濟執法機關
(1)獨立性。多元善治理念下的經濟執法機關應當獨立于政府行政體系之外,不受政府更迭之影響。以美國為例,美國大多數行使經濟權力的機關如聯邦貿易委員會、州際商業委員會、美聯儲均不隸屬于總統,獨立行使職權,被稱為獨立規制機構,與政府的行政體系無涉。人事任免一般也不受政府影響,如美聯儲主席任期為14年,遠長于總統任期的4—8年。同時經濟執法機關還應獨立于政黨政治,保持政治中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中同一政黨人選不得超過3人。[11](P142)(2)專業化。經濟執法機關應不同于傳統的行政官僚機構,而應更接近于公共機構,多采取委員會制,人員一般來源于非公職人員。同時由于經濟管理的專業特性決定經濟執法機關組成人員一般為專業人士,如法律專家、經濟專家等。如美聯儲組織人員中均為非公職的教授、資深律師和著名的經濟學家。
4.訴訟化的經濟執法
行政模式下的執法程序賦予行政機關優先權,行政相對方只能采取事后救濟的方式。實際上預設了一個前提即行政機關的行為更合乎理性,行政關系雙方的非均衡關系。但多元善治理念認為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權威中心,經濟執法過程也不再是一種命令和服從的管理過程,而是多方的合作過程。經濟執法機關便不再具有天然的優勢,而與相對方處于平等地位。因而經濟執法活動不應再采取行政行為的方式進行,而應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如在微軟案中,司法部便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反壟斷。同時經濟執法活動的訴訟化,也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權的日益膨脹,制約了權力,防止了權力的濫用。
5.行業自律與民間調停
多元善治意味著經濟法基礎在民間社會。充分發揮民間社團自治的作用,減少糾紛處理成本,促進經濟目標的實現。成功國家經驗證明,行業自律相比政府監管而言,有更大的比較優勢,對違法行為制止的更及時、反應更敏銳。處理效果更好、更專業。行業自律往往是行業中各企業和諧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經濟法程序應對行業自律作相關規定,既保證行業自律的獨立性,又要保證行業自律的合理性。
民間調停是指各類社團在糾紛發生后發揮積極作用,以保證糾紛及時合理的解決,如消協與工會在糾紛發生后,可作為調停人調解雙方當事人,從而降低糾紛解決成本,迅速及時地保護社會弱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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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提出:“形式主義”原則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義”主要是指法律活動的程序性。從人們的一般認識來看,法律活動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行政活動或行政行為充滿了復雜性和變異性,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管理對象做出自己的決定,即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很大,因此,講究行政程序及其規范化被認為是給行政機關工作束縛手足,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各國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經歷了艱難的歷程,各國法學家對此往往視為難題。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為一個雖然棘手但應該知難而上予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
美國著名法官曼斯斐爾德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所引起的”。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爭論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由于各國行政機構活動方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這兩個概念有著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但我們一開始討論就無法回避這個問題。
目前,有關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認識很不一致,爭論的焦點是:行政程序是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還是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僅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各方行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僅僅屬于行政主體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這個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中一系列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以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為主線,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主線來組織行政法學概念。筆者以為:行政法主要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權為重心發揮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發揮其作用的方面。在現代行政法別要注意這一點,不僅行政實體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當代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普遍認為,“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現代民主和民主行政的成長,主要系于政治參與和行為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和成長起來的。各國行政法莫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從而改變了行政相對人在以往法律關系中實際所處的客體地位。試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例,該法把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核心,而無論是正式規章的制定還是正式裁決程序中的聽證,都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活動的程序。德國行政法目前的設計也不止規定行政機關的活動程序,而且還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程序,他們的學者甚至認為這樣做還不夠。如波恩大學公法研究所所長FritzOssenbuhl批評說:“(德國)行政程序法仍以一種兩極式(雙方性)程序為主。它并不注重復雜多變利益或是多角利益關系,例如建筑物之起造人、相鄰人、官署以及第三人的關系只有偶而會提及,利益沖突或相沖突的利益并沒有作為行政程序規范之內容”。〔1〕從我國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單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以及利益相關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不止是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程序權利和義務,而且規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登記人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我們再以《行政復議條例》這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規來看,其程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涉及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三方,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體僅僅歸結為行政主體是不妥當、不全面的。筆者的結論是:行政程序是以實現公共行政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則是有關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和。這樣概括的優點是涵蓋面廣、內涵豐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復雜關系都納入了調整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在使用“行政程序法”這一概念時有時分為另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廣義的行政程序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單獨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種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另一種是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僅指國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本文討論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為我國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有相當數量,中國法制現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統一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它不可能涵蓋所有行政程序,也不可能匯總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但它是統率和指導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是直接落實憲法有關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法。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
對于行政過程的程序化問題,人們的認識是比較遲的。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西班牙編纂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上個世紀末1889年才取得成功的。繼西班牙之后,奧地利、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頒布了本國行政程序法,它們的出現是適應行政權擴張和自我約束的產物,并同其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有相當密切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先僅僅強調行政行為的根據,但這并不能完全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因此人們又開始從行政程序方面去尋找規范行政權的新途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和其內容的更新在每一個國家又具有自己的特點。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英美法系國家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強調對公民程序權的保護。美國法學界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的一開始,就把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過程、行政行為中來。在此基礎上,行政程序獲得了獨特的發展。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描寫的:“除司法程序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創設新的程序形式,以便革新關于公共教育、污染、福利、廉價住房、公平就業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部門”。他認為,社會的發展“需要有新的形式、新的儀式來引導公眾以創造性的而非破壞性的方式實行參與”,“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2〕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趨勢不是偶然的,這是社會調節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角色之間矛盾的產物,是調節政府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產物,也是政府解決實現社會公正目標與自身效率目標矛盾的產物。從這樣的角度觀察問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熱門課題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當時人們還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加以認識)之際,一些敏感的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就開始重視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問題。〔3〕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從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角度探討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4〕這可謂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之先聲。進入90年代以后,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越來越加以關注。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各領域都有相應的程序立法,并有一些學者不斷加以理論的探討和研究。最近一個時期,有些高校和法律研究機構還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課題研究組,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內容、原則等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5〕這一切表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正成為我國法學界一個方興未艾的新的重要研究課題。
根據筆者的觀察和研究,行政程序法典化至少有以下社會功能和積極作用:
(一)促進政治參與,推進民主政治
行政程序法在促進的完善、政治民主的完善方面的作用已成為各國行政法學界的共識,當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在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存在著區別。在西方國家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則首推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理和美國法的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公正程序原理。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是一個古老的法治原則,它很早就表現為英國高等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的監督,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它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程序原則,它強調任何人在行使權利可能導致對方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這些思想發展到現代,它正好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則直接奠定了基礎,并為英國增添了新的內容。美國的歷史和國情決定了它的傳統理論是基于對司法法院的信任和對于行政不信任而形成的,他們的法學家普遍認為:對于行政權的監督,一方面是憲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行政法的問題,在政策提案過程中的參與,是憲法和政治制度的問題,但在行政過程中,公民能否積極、能動地參與行政,則是行政法、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的問題。因為行政權的發動過程中就存在權利和權益的紛爭,通過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及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相互論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確定和保障,行政權才得以發動,也就是說,行政權即使有法律根據也不能單方面地、恣意地行使。誠如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過的:“行政程序法分別了依法而治與恣意而治,堅定地遵循嚴格之程序保障是我們在法律之下平等正義之保證。”美國行政法學家勞奇教授也說:“行政程序法能將行政權控制于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種防范行政權專擅所使用的工具”。〔6〕中國的行政程序法將為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完善社會主義而服務,它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下起草和制定。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必須聽取人民意見,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對。其第二款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實行行政程序法中最基本的制度,例如事前的公聽和聽訊制度,以及事后的申訴和賠償制度等,在憲法中都已有確切的依據。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正是落實憲法有關條款的基本措施,無疑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
(二)防止行政侵權,保障公民權益
目前各國為防止、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立了許多制度,也創造了不少經驗,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有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三種。立法監督主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行政權限,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主要體現為“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但有些國家發現,立法監督有其局限性,隨著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張,立法監督有可能發生“空洞化”的傾向,已往的原則已面臨現實的挑戰。行政監督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包括行政系統內部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例如運用行政復議、行政監督等形式,這是一種依靠行政機關自制力和自我恢復力的糾錯機制。但是各國實踐表明,這種監督機制也有它的局限性,行政系統內部的保守性,特別是“官官相護”的傾向容易滋生和被保留。司法監督則主要表現為司法審查機制,即通過行政訴訟等制度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機制,但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機制往往受到受案范圍等規定的限制,尤其司法審判人員的數量與素質對發揮司法監督作用有較多制約。上述三種監督機制的作用都有不足之處,因此有些發達國家已另辟蹊徑,做出新的努力,例如澳大利亞法律界在公共行政理論獲得新發展的基礎上創制并形成一種“新行政法”,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加強委任立法和制定行政政策、計劃、規劃中的咨詢論證程序,增設行政裁判和某些行政行為中的調解協商程序。澳大利亞“新行政法”的發展趨向代表了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行政法的發展趨向。
可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涉及現代國家中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調整機制的民主化、科學化問題。中國也不例外。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條例》、《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家賠償法》(涉及行政賠償)等,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已初步形成,并已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人們更希望有一種事前和事中的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或進行過程中就受到有效的監督,例如促使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決策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從而使行政法產生更積極的監督行政和預防行政違法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幾乎作為行政法是否成熟、一國法治是否形成的標志被提了出來。有的學者這樣認為:“因為人性是易于錯誤的,及可能因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故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制,按程序法系實體法所發展出來的工具,用以創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使人民預見、預測政府行為所受之約束,減少裁量行為之錯誤,而精確地實現實體法。”〔7〕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都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手段,那種過分強調行政程序法作用而把它凌駕于行政實體法之上或將行政程序法完全割裂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說法,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
(三)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改革開放
行政程序法不僅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效能;不僅可用以防止行政權活動的濫用,而且可以發揮其積極指導行政權運行的作用。中國的改革開放需要行政程序法這一法律手段,因為程序合理性被視為規范設計合理性和歷史進化合理性的結合部,行政程序法將使行政組織的效率和行政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巧妙地結合起來,從而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積極地推動我國社會的進步。
我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就有一個行政程序逐步與國際規范接軌的問題,特別是涉外經濟管理方面的行政程序迫切需要與國際接軌。在爭取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中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就成為一個急迫的任務。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市場準入的諒解備忘錄》中,中國政府就對美國有關涉及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程序問題上作了承諾,這些承諾無不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完善。例如該備忘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國制定進出口方面的“新的法律、規定、條例、法令、行政指導和政策應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再如該備忘錄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對衛生和植物衛生檢驗或認證標準的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或補充前,我方須通知,并給外方發表評論的機會。在有關許可程序的規定方面,中國承諾公布取得許可證和批準許可證的程序等等。類似國際協定、協議的簽署,一方面對我國原有行政程序是一個沖擊,但另一方面也正好促使我們在行政程序科學化、法制化方面作出努力。從積極方面的效果來說,我們必須改變“重實體權利,輕程序權利”,“重實體義務,輕程序義務”以及“重內部行政程序,輕外部行政程序”等老觀念,樹立起“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是權益的切實保障”等新的法律價值觀念。可以預料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無疑將提高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動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持續貫徹執行。
三、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面臨的困難和我們的努力方向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為中國法學界學者們憧憬的目標,它將是中國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但同時要看到,這是一項最艱巨的行政立法系統工程,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中最具有挑戰性的課題。在行政法歷史上,不少國家曾經努力制定一部適合本國需要的融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于一體的統一的行政法典,但幾無成功。于是立法家與學者們又開始向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這一方面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獲得了成功,但一般來說,都花費了很大的力氣。例如奧地利國會議員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該國《一般行政手續法》公布生效,經過了幾十年時間。我國臺灣地區5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行政法之法典立法問題”,于1974年開始設立行政程序法專案研究組,先后完成兩項研究報告,1989年又進一步進行“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專題研究工作,于1990年擬定“行政程序法草案”,目前尚處于草案討論過程中。〔8〕在我國,雖然《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廣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法治意識已有很大提高,單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開展起來,學者們對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礎,但在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方面仍相當不足。其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我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中國法制史上有關行政程序立法理論幾乎是空白,更談不上給我們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思想遺產。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和行政領導頭腦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觀念十分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無關緊要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執法過程中往往占主導地位。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備比較充分的理論準備,尤其需要在比較研究各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方面做大量基礎性的工作。我國對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尚缺少相當人力、人才的投入。
(三)行政行為范圍廣泛、復雜,且變化頻繁。尤其是我國幅員遼闊,中央到地方行政機關林立,職能廣泛,對各種行政機關的程序作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要有極強的概括力,并且必然遇到許多立法技術上的困難。
(四)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行政程序中納入法制軌道的僅占很少的份量,絕大部分行政程序還沒有納入行政程序法軌道。已有的行政程序法規范大多分散、零亂地存在于各種形式的規范性文件中,缺乏各系統、分領域的、科學的規定。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反映了高度集權為特征的行政體制模式的要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和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從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高度認識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中央立法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肯定會遇到阻力,首先來自行政機關體制的習慣勢力,他們往往認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舉,不適合中國國情和行政部門特點云云。因為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有相當強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容易引起行政官員的抵觸情緒。這種情況各國都很普遍,例如,德國行政官員至今對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聽證、閱覽行政檔案和卷宗權利的規定抱有抵觸情緒。我國在擬訂“行政處罰法草案”中借鑒了國外經驗,在處罰嚴厲和處罰手段幅度比較重的情況下規定必須經聽證程序,對此,征詢草案意見時遇到不少行政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的反對,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過程就是培養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過程,不從觀念上發生深刻的轉變,行政程序法典會難產,頒布后也難實施和收到預期的效果。國外的有關經驗值得借鑒,即行政法學者必須和立法部門、政府部門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協作關系,并最終由有關國家機關來牽頭和帶動此項工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幾屆總統的支持,為此專門設立全美國際會議,吸納政府官員和國內外學者一起商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要很長時間,制定后要不斷修改與完善,因此還專設長期工作的機構和組織,隨時對立法中有關問題加以探討。我國也應有這一考慮。
(二)為避免曲折,少走彎路,應對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理論,尤其是對立法目標模式和基本原則作深入、系統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各國國情需要不同,對行政程序法典提的目標模式也不同,一般有控制模式、效率模式、權利模式等區別。控制模式,其宗旨主要借助行政程序控制下級行政機構活動,防止下級機構偏離上級意志行事,這一模式特別注重內部行政程序法。效率模式的宗旨是注重行政程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則常加以忽視。權利模式則以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重心,重點以行政程序來規范、限制和制約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究竟以何種模式作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應加以研究,例如我國應以民主與效率相結合的模式為最佳,但民主與效率發生矛盾時又應以何者為重點則應作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與選擇,其依據是中國國情現狀和發展方向。
各國行政程序法典都有自己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立法的規定和學者的歸納都各不相同和具有自己的特點。關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探討已有數種初步意見,例如有的學者提出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順序原則、效率原則,〔9〕有的則提出民主、公開、效率的三大原則,〔10〕應進一步展開討論。臺灣學者羅傳賢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應予衡量原則等,〔11〕其中合理因素可予以吸收。
(三)從整理現有行政程序法規范和總結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經驗出發,分塊進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階段性立法成果基礎上再創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報制度和法令匯編制度,為立法作資料準備。該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氣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并不斷納入法典的方法。這一經驗值得參考,當然不需要照搬。我國行政法學者應松年教授也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畢竟是一項巨大的工程,立即動手制定一部包括各方面內容的全面系統的行政程序法,準備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他主張可以先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和行政執法的程序,逐步積累經驗,采取一條穩步前進的途徑。〔12〕目前我國立法部門正是這樣做的,例如最近關于“立法法”的起草,就關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會有助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這是整個系統工程的前奏和組成部分。
(四)抓緊收集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資料,開展比較研究,進行立法經驗交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為后來居上創造條件。
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都有一個相互借鑒和學習的過程。1885年奧地利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對西班牙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很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意大利行政程序立法又受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很大的影響。美國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曾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有關經驗等等。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草案就是在廣泛收集外國行政程序法最新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他們還派學者實地考察日本、英國、德國、韓國、匈牙利、土耳其等國,獲得寶貴意見和資料。在考察過程中,發現有些國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注重審判人員司法實務經驗的提煉,把法官們在辦案過程別涉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中積累的成功經驗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確。對此經驗臺灣地區十分重視并引進,對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典起草工作提供了幫助。筆者建議:為加強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較研究,有關部門可以召集和舉辦海峽兩岸、包括港澳法學家對此問題的討論會,擴而充之,也可以吸收東亞地區或世界各國相關學者在一起探討這一課題。中國學者只要虛心學習,尊重實踐,并與實際部門攜手合作,一定能為中國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臺做出應有的貢獻。
〔1〕《德國行政程序法十五年來之經驗與展望》,載臺灣《政大法學評論》第47期,第244頁。
〔2〕《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版,第60頁。
〔3〕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4〕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第310頁。
〔5〕《中國法學》1995年第2、3期發表了有關行政程序研究課題的調查報告。
〔6〕轉引自臺灣羅傳賢著《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8頁、第10頁。
〔7〕轉引自臺灣學者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6頁。
〔8〕見臺灣《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資料及大陸章劍生著《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等書。
〔9〕見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第101~118頁。
〔10〕應松年:《關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幾個問題》,載《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頁。
篇6
摘要:主要研究糖汁紊流絮凝強化沉降過程在糖廠的生產試驗并進行經濟分析。實驗結果表明,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用于亞硫酸法糖廠強化沉降過程的效果明顯,并且經濟效益顯著。因此,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在制糖工業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和推廣價值。關鍵詞:紊流絮凝;沉降過程;應用前景;甘蔗糖廠作者簡介:馬月飛(1979-),女,制糖工程碩士,廣西工學院生物與化學工程系助教。1引言在我國制糖生產過程中,糖廠傳統的絮凝沉降存在諸多缺點:絮凝劑在沉降池入口加入,未經充分混合、碰撞,即進行靜止沉降。這樣既浪費了絮凝劑,又造成反應時間短,沉降停留時間長,清汁質量不高,泥汁密實性差。霍漢鎮在提到蔗汁沉降使用PAM(即絮凝劑)的注意事項時也指出:糖廠將絮凝劑加入到沉降池頂部蔗汁入口處,沒有適當的混合措施,絮凝劑難以混合均勻,這種情況大大降低使用絮凝劑的效果,是不少糖廠使用絮凝劑沒有良好效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改進[1]。絮凝效果的好壞取決于兩個因素[2]:一是絮凝劑水解后產生的高分子絡合物形成吸附架橋的連接能力,這是由絮凝劑的性質決定的;二是微小顆粒碰撞幾率和如何控制它們進行合理有效的碰撞,這是由設備的動力條件所決定的。目前糖廠的絮凝沉降過程僅注意第一個因素,而第二個因素被忽略了。因此,要強化沉降過程,就必須重視第二個因素,設法實現設備的動力條件。鑒于目前糖廠傳統絮凝沉降過程的缺點,本文擬研究應用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實現影響絮凝效果的第二個因素——設備的動力條件,實現糖汁的紊流絮凝,充分發揮絮凝劑的絮凝作用,從而強化沉降過程,縮短沉降時間,減少蔗汁在沉降器內停留時間。糖汁在沉降器內停留時間的減少有兩方面的益處:(1)減少由于高溫和適溫細菌的作用造成的糖分損失。(2)增加沉降器的生產能力,從而可以使用更小型的沉降器,降低制造成本。我們已經研究了糖汁紊流絮凝強化沉降過程的可行性[3],本文主要研究糖汁紊流絮凝強化沉降過程在亞硫酸法糖廠的生產試驗并進行經濟分析。2糖汁紊流絮凝的機理通過分析絮凝的動力學過程[4]可知,絮凝實質上是通過向膠體或懸濁體系(“懸濁體系”是在水處理方面對被處理溶液的總稱,本文所研究的紊流絮凝機理同時適用于蔗汁膠體體系及水處理中的懸濁體系)提供必要的化學條件和流體力學條件,促使微粒體積變大從而與介質分離的過程。對于絮凝,微粒之間的接觸碰撞是必要條件。紊流是一種隨機的不規則運動,但對這種復雜運動很難做出完整描述,只能提出反映主要特點的某種近似的理想化的模式,目前己為大家接受的是理查孫—柯爾莫戈羅夫的紊流圖像,描述如下[5]:在很高雷諾數的充分發展的紊流中存在著各種頻率、振幅、周期的脈動或渦旋或擾動,即充分發展的紊流是由各種不同尺度的渦旋組成。平均流喪失穩定性,分解為一級尺度的渦旋并由平均流給它提供能量;一級尺度的渦旋喪失穩定性,分解為二級尺度的渦旋并給它提供能量。如此繼續由大一級尺度的渦旋分解成次一級尺度的渦旋并提供給它能量,直至最小尺度的渦旋將能量耗散,即由機械能轉變為非機械能。由這種紊流圖象可知:紊流運動可以看成是各種不同尺度的渦旋運動迭加于平均流速束的結果,而渦旋運動產生的剪切力和慣性離心力是絮凝顆粒產生接觸碰撞的主要動力。3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的結構設計用于實驗的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為管狀,由快混管段、快攪管段和慢攪管段組成,如圖1所示。快混管段采用文丘里管,設計尺寸參考文獻[6]、[7];快攪管段內部采用的是靜態混合器結構形式,用于本次實驗的SK型靜態混合器購于上海化工研究院所屬的上海天樂技術經濟發展公司,SK型單元是由單孔道左、右扭轉的螺旋片組焊而成;慢攪管段采用螺紋管,管內的螺旋槽具有一定深度。1-快混管段2-快攪管段3-慢攪管段圖1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示意圖4糖汁紊流絮凝強化沉降過程在亞硫酸法糖廠的應用研究4.1實驗流程本次實驗在亞硫酸法糖廠進行(20__年12月至20__年1月),實驗地點選在廣西歐亞糖業有限公司的那彭糖廠。如圖2所示,在進入沉降器之前的管道上安裝一旁路管,接上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經二次加熱的中和汁流過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同時加入絮凝劑,使絮凝劑與中和汁在此器中進行“閃爍式混合”,然后沉降得清汁。(按糖廠的工藝條件進行實驗)4.2實驗方法對比分析管道紊流絮凝沉降與傳統絮凝沉降效果,測定兩者的沉降速度、過濾速度、清汁簡純度、清汁色值、還原糖、鈣鹽含量和水不溶物。4.3測定方法[8]①沉降速度:以20mL澄清汁作衡量基準②過濾速度:以30mL濾汁作衡量基準③清汁簡純度(AP):折光法和一次旋光法④還原糖:蘭—艾農恒容法⑤清汁色值(IU560):ICUMSA方法2(560nm波長)⑥清汁鈣鹽含量:滴定法⑦糖汁水不溶物:重量法4.4主要儀器與藥品
儀器:WZZ-T2旋光儀(上海精密科學儀器有限公司)阿貝折光儀(上海精密科學儀器有限公司)滴定管(50mL,分度0.1mL)電爐秒表精密溫度計(0.1℃分度值)DZKW-6電子恒溫不銹鋼水浴鍋METTLERTOLEDO320PhMETERHJ-3恒溫磁力攪拌器微孔膜過濾器(Φ150mm孔徑0.45μm)722光柵分光光度計(上海第三分析儀器廠)HCTP11B.10架盤藥物天平坩堝式玻璃過濾器(濾片過濾孔徑≤40μm)恒溫干燥箱玻璃干燥器抽濾裝置METTLERAE200電子天平藥品:糖用堿式醋酸鉛24.85oBx鹽酸,231.5g/L氯化鈉溶液50g/L草酸鉀溶液,費林氏試劑,10g/L四甲基藍溶液約0.5mol/L鹽酸溶液,約0.5mol/L氫氧化鈉溶液150g/L氫氧化鈉溶液,20g/L鹽酸羥胺溶液,鈣指示劑0.01mol/LEDTA溶液4.5實驗結果與討論管道紊流絮凝沉降與傳統絮凝沉降的沉降速度如表1所示:表1傳統工藝絮凝(A)和管道紊流絮凝(B)的沉降速度對比序號沉降速度(S)沉降速度變化(A-B)B較A沉降速度提高()平均提高()AB134.120.014.141.347.8233.315.817.552.6365.339.825.539.1429.116.212.944.3553.121.731.459.1636.512.524.065.8739.213.625.665.3829.415.613.846.9928.219.48.831.21039.819.420.451.31153.022.130.958.31243.029.913.130.51351.933.818.134.91433.218.115.145.51543.317.525.859.61632.013.718.357.21737.124.512.634.01851.629.322.343.2平均40.721.319.4 管道紊流絮凝沉降與傳統絮凝沉降的清汁水不溶物含量如表2所示:表2傳統工藝絮凝(A)和管道紊流絮凝(B)的清汁水不溶物對比序號清汁水不溶物(mg/kg)清汁水不溶物變化(A-B)B較A水不溶物降低()平均降低()AB119.822.6-2.8-14.130.826.25.60.69.7334.46.228.282.0411.85.66.252.559.414.6-5.20-55.369.84.05.859.279.41.67.883.083.21.22.062.598.67.21.416.31014.00.813.294.3117.24.42.838.9128.03.44.657.51314.47.66.847.2149.49.40.00.0155.26.4-1.2-23.11620.214.65.627.71710.88.42.422.2189. 610.2-0.6-6.3平均11.77.44.3
由于篇幅有限,實驗具體結果僅列出沉降速度和清汁水不溶物含量,其余檢測項目的具體結果見相關資料(馬月飛.糖汁紊流絮凝強化沉降過程的機理及應用研究.廣西大學學位論文,廣西大學圖書館,20__)。各檢測項目的平均值(18組數平均)匯總于表3:檢測項目傳統工藝絮凝(A)管道紊流絮凝(B)B較A平均提高或降低()備注沉降速度(S)40.721.3提高47.8 過濾速度(S)33.922.6提高32.5 清汁純度(AP)87.8388.22提高0.44混合汁純度為86.12澄清效率()14.017.2提高22.9清汁色值(IU)782763降低1.9 清汁還原糖RS()0.540.51降低4.19 清汁鈣鹽含量(oBx)0.400.38降低4.97 清汁水不溶物(mg/kg)11.77.4降低30.8 糖汁紊流絮凝在亞硫酸法糖廠的試驗結果表明,與傳統工藝絮凝的效果對比,其強化沉降過程效果明顯,沉降速度平均提高47.8。根據沉降機理,沉淀顆粒的密度、形狀和大小,都對沉降速度產生重要的影響。因為沉降的推動力來自顆粒與蔗汁之間的密度差。顆粒的密度越大,或蔗汁的密度越小,都會增加顆粒的沉降速度。此外,沉淀顆粒越大,越接近于球形,則沉降速度也就越高。本文在目前糖廠傳統工藝絮凝沉降的基礎上,使用管道式紊流絮凝器來實現設備的動力條件,從而達到糖汁的紊流絮凝,提高絮凝效果,生成密實度和顆粒尺寸較大的絮凝顆粒,因而易于沉降。沉淀顆粒密實度大、直徑大,既能加速沉降,又可提高過濾速度,過濾速度平均提高32.5;由于管道式紊流絮凝器能提高絮凝效果,非糖分被吸附沉淀較完全,從而提高了澄清效果,澄清效率平均提高22.9,清汁純度平均提高0.44,清汁色值較好;清汁鈣鹽含量平均降低4.97;清汁水不溶物平均降低30.8。5經濟分析以萬噸蔗為計算基礎,平均蔗糖分14,壓榨抽出率96,取試驗數據沉降停留時間減少47.8,清汁純度提高0.39(88.22-87.83=0.39)的多產糖效益分析如下:(1)沉降過程少損失糖量中和汁加熱到100℃,查表[9]得蔗糖轉化常數K0=26.797,中和pH7.0,傳統沉降停留時間120min。則紊流絮凝后沉降停留時間為:120×(100-47.8)=62.64min萬噸蔗進澄清系統的蔗糖量=10000×14×96=1344t傳統沉降損失糖量=26.797×10-7×1344×120=0.432t紊流絮凝后沉降損失糖量=26.797×10-7×1344×62.64=0.226t減少損失糖量=0.432-0.226=0.206t以4000t/d糖廠、年榨50萬噸蔗計,全年少損失糖量=0.206×50=10.3t(2)由于清汁純度提高而多收回糖以純度提高1個百分點,總收回提高0.75個百分點[10]計,則增加產糖率=14×0.75×0.39/99.7=0.0414000t/d糖廠年榨50萬噸蔗可增加產糖量=0.041×50=0.0205萬噸=205噸(3)總增加產糖量=10.32×90 205=214.29噸(煮煉收回90)(4)按平均糖價4500元/噸計,年增收益=4500×214.29=967455元≈96萬元6結論與展望本次實驗結果表明,管道式紊流絮凝器用于強化甘蔗糖廠的沉降過程是可行的,并且經濟效益顯著,對減少制糖生產過程中的糖分損失、提高收回、增加沉降器生產能力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因此,管道式紊流絮凝器在制糖工業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和推廣價值。經過在糖廠的生產試驗,表明該設備用于糖廠強化沉降過程效果明顯,但由于設備在處理能力上還須進行工業放大,因此仍須進一步開展糖廠的生產試驗研究。
篇7
【內容提要】表現性評價是與語文綜合性學習相匹配的評價方式,它可以引領語文綜合性學習的實施,提升學生的學業成績。它在語文綜合性學習領域的應用程序為:基于課程標準確定學習目標,圍繞學習目標設計表現任務,根據目標和任務確定評分規則,運用評分規則引領教與學。一線的教學實踐驗證了這套應用程序的有效性。
學習方式的變革是本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體現在語文學科,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在“識字寫字”“閱讀”“寫作”“口語交際”四大領域之外新增了一個領域:語文綜合性學習。我們姑且不論這個新概念、新領域的提出是否具有如人們通常解讀的那樣深遠的意義,但它顯然引起了語文教育工作者的廣泛關注。近十年間,關于這個領域的碩士論文不下百篇或許可為明證。
起初,由于語文課程標準對這一概念缺乏相對明確的界定,所以很長一段時間人們一直用自己的理解結合課程標準相關表述進行解讀,展開討論。等再也解讀不出什么新意,再也討論不出什么新觀點,接下去就是沉寂。與這種可怕的沉寂相對應的,是一線教師對這一新領域從原來的期待、歡呼轉為忽視、淡漠,甚至是拒絕。2009年,有人采用分層抽樣的方式對江蘇省72所中學的語文教師進行教學取向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教師平均每學期用于語文綜合性學習的時間僅為2.3小時(見屠錦紅、徐林祥:《審視語文教學取向》載《上海教育科研》,2009年第9期)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課程設計與實施嚴重乖離的現象?怎么來解釋這種現象?這背后到底什么地方出了問題?怎么來解決這個問題?這亟需研究者深入探討并作出回答。申宣成的博士論文《表現性評價在語文綜合性學習中的應用》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對語文綜合性學習這個領域而言,他思索后作出的回答是沉寂之中的吶喊,他的研究工作是冬藏之后的春萌,是篳路藍縷之途跨出的重要一步,相信其理論和實踐的價值不久將會被看到。
一、這篇論文都寫了些什么?
這篇論文的切入點是語文學科評價改革,以此為思考原點,論證了以表現性評價促進語文綜合性學習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效能。它集中回答了三個問題:其一,表現性評價應用于語文綜合性學習有何理據?其二,表現性評價在語文綜合性學習應用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其三,該程序在實踐中效果如何?
論文的第一部分是理據探尋,試圖回答第一個問題。其思維過程是先破,后立。先通過問卷調查和個別訪談,揭示既有評價方式對語文綜合性學習的鉗制作用,而后運用“課堂系統3P模式”理論對此進行歸因分析,從而在實然和應然兩個層面論證了語文綜合性學習亟需與之匹配的評價方式,此為“破”。基于對語文綜合性學習的學理剖析,對其進行概念重建,之后分析表現性評價的特征與功能,從學業目標一致性角度論證了兩者的匹配性,此為“立”。
論文的第二部分為程序開發。在第一部分立論基礎上提出表現性評價在語文綜合性學習中的應用程序:基于課程標準確定學習目標,圍繞學習目標設計表現任務,根據目標和任務制定評分規則,運用評分規則引領教與學。然后分別闡釋和論證其中的每個步驟,以此回應第二個研究的問題。比如,第三章談的是如何從課程標準出發確定學習目標,第四章闡述的是表現任務的類型以及如何圍繞目標設計表現任務,第五章闡明了評分規則的定義和結構,并提供一系列具體策略,第六章論證了評分規則對教與學的引領作用。這部分遵循的思維過程是先總后分,先整體后局部,主要是分析式思維。
論文第三部分為案例研究,回應第三個問題。該部分采用集合性案例研究方法,其思維方式是先立論,后抽樣證明,主要是驗證性思維。選取了“演講”和“課本劇”兩種語文綜合性學習類型,分別在兩所中學開展了合作研究。研究數據表明:表現性評價對演講和課本劇的教與學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這種促進作用不僅體現在學生的讀寫聽說能力和社會技能得到了提升,而且實驗班的考試成績有了明顯提高。這就驗證了所建構的應用程序在實踐中的有效性。
由于上述三個問題有著嚴密的內在邏輯,因此,與它們對應的三部分內容,從“理據探尋”到“程序開發”再到“案例驗證”也形成互為補充,互為依托的嚴密結構,它們共同指向一個問題:如何以表現性評價促進語文綜合性學習?
二、這篇論文有哪些突破點?
就目前語文課程與教學中大部分學位論文僅僅起了文獻匯編或述評作用的情況下,這篇論文所體現的思考力度頗引人注目。
首先,這是一項跨領域的研究,它至少涉及到兩個領域:語文綜合性學習領域和表現性評價領域。這兩個領域都是隨著本輪課程改革逐步走進人們視野之中的,都有一些材料堆砌,也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點,需要作者細致爬梳、鑒別和整理,非具有突出的鑒別力不能達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其次,這是一項應用性研究。應用性研究都是有特定應用目的的,主要有兩類:其一是發展基礎研究成果確定其可能用途,其二是為達到具體的、預定的目標確定應采取的新的方法和途徑。這篇論文對前述這兩個問題都作了深入探索,不僅論證了表現性評價應用于語文綜合性學習的理據,而且提出了其應用程序和操作步驟,體現了作者問題思考的深度。
這篇論文有很多突破點,我把它們歸結為“四個一”:一個發現,一個證明,一套程序,一批案例。
1.一個發現:教師實施綜合性學習為什么沒有動力?
現在的學位論文流行作問卷調查和訪談,而不管這種問卷調查和訪談實際意義如何。但在這篇論文中,問卷調查、訪談以及后續的分析真正起到了揭示問題的作用。
在文獻研究中,申宣成對于語文綜合性學習實施度低就有明確的認識,關鍵是到底什么原因導致這種低度實施,這需要調查。2010年1-2月,他以河南、四川、浙江三省180位語文教師為樣本進行了專題調查,在數據和資料采集過程上,他注意到一個矛盾的現象:語文教師對綜合性學習認可度頗高而實施度卻很低。這是怎么一回事?為了解釋其中的原因,他以“課堂系統3P模式”理論進行歸因分析,這項系統論的分析讓他發現了一個現象背后的事實,那就是:針對語文綜合性學習這種新的學習方式,教師缺乏有效的評估工具和對學生進步的監控手段。由于難以驗證語文綜合性學習對學生成績的作用,面對外部考試的壓力,大多數教師無奈地選擇了更為保守也更為穩妥的應試途徑。正是這一發現,引起了他對問題的聚焦:要改變語文綜合性學習實施的現狀,關鍵是要改變評價方式。于是,如何發揮評價引領教學、促進學習的功能,尋找到與語文綜合性學習相匹配的評價方式就成了他這篇博士論文選題的基本出發點。
2.一個證明:表現性評價與語文綜合性學習相匹配的學理依據在哪?
20世紀60年代以來,作為質性評價的典范之一,表現性評價受到世界各國教育評價工作者的廣泛重視。在我國新一輪的課程評價改革中,表現性評價也以其發展性特征而備受關注。語文綜合性學習既然需要引入新的評價方式,那么能否引入表現性評價呢?
要做出一個肯定的回答也許是很容易的事,但重要的是,要對這個肯定回答作出學理上的分析和證明,而這卻并不容易。在這篇論文中,作者做到了這點。他是怎么做的呢?先定位,將證明的立足點定位為學業目標,因為這是一種評價方式適用不適用的最為重要的依據。如果表現性評價適合語文綜合性學習,那么兩者在學業目標上應該具有一致性;然后用分進合擊的方式展開論證:先討論語文綜合性學習的本質是什么,與之對應的模式所指向的學業目標是什么;接下來分析表現性評價有哪些特征和功能,它側重評價的學業目標是什么。經過對兩者學業目標的甄別和比對,最后得出表現性評價與語文綜合性學習具有匹配性的結論。這里所體現“專攻一點,不及其余”的思維嚴密性,在人文科學類學位論文中并不多見。
3.一套程序:如何運用表現性評價來促進語文綜合性學習實施的程序?
找到了與語文綜合性學習相匹配的評價方式,這本身也許已經是語文綜合性學習研究領域的一個重要成果了。但在這篇論文中,作者為表現性評價應用于語文綜合性學習精心設計了一套程序:基于課程標準確定學習目標,圍繞學習目標設計表現任務,根據目標和任務制定評分規則,運用評分規則引領教與學。為了說明這套程序的合理性和實用性,他對每個步驟都進行了周詳的論證和學理的闡釋。
這里,我們先不說這套程序具有怎樣的推廣價值,單說論證和闡釋過程中作者所引入的近年來基于課程標準的學業評價方面的諸多理論和實踐成果,這已經是令人耳目一新了,這些成果為我們實施基于課程標準的教學提供了框架和重要知識參考。
4.一批案例:如何驗證所建構的應用程序在實踐中的有效性?
如果說論述表現性評價應用于語文綜合性的理據和程序是回答了“為什么”和“怎么樣”這兩個問題,那么,所開發的程序在實踐中是否可行,效果如何,這就需要案例研究了。
在這篇論文中,作者選取了“演講”和“課本劇”兩種語文綜合性學習類型,分別在兩所中學開展了合作研究。其研究報告不僅呈現了案例本身,而且呈現了研究的整個過程,包括研究設計(案例主題的選擇、樣本及合作教師的確定、研究組織及數據采集方式)、研究過程(按前述那套應用程序分步進行)、研究發現(對語文綜合性學習實施的促進和對學生學業表現和社會技能的意義)。從中,我們不僅進一步認識到表現性評價應用于不同類型綜合性學習的特殊性和具體性,而且獲得了很多可資借鑒,甚至可直接模仿操作的范例。
三、研究方法上的啟示
現在很多學位論文研究結論的可信性是值得懷疑的,那么在看研究論文過程中我們最應該關注什么呢?我覺得應該是研究方法,他的研究適合用這種研究方法嗎?作者為什么要采用這種研究方法?對研究方法的關注,可以讓我們在方法層面抓住研究論文的價值,如果作者的研究方法用得很恰當,那么我們就可以借鑒作者的研究方法來得出相似或一致的結論來。
一般而言,任何一種研究方法都有一套規范的研究程序,現在是不管是質性研究,還是量化研究,都建立在一套規范的操作程序之上。我們只有遵循這套程序來做研究設計,這樣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才相對比較科學。因此,關注研究方法,抓住論文的本質,這是研讀文獻的一個重要指導原則。
在這篇論文的研究設計中,作者對于研究方法有過較深的闡釋和分析,努力做到理性自覺。比如,他提到了研究方法的適用條件,比如他在仔細分辨了自己所研究的三個問題類型基礎上提出與之匹配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怎么用等等。其中,對于證明應用程序實踐的有效性問題研究中為什么要采用集合性案例研究,有一段分析,頗為中肯,啟人深思。
篇8
關鍵詞:研究性教學會計畢業論文課題研究
畢業論文是屬于習作性的學術論文,應具有一定的學術性、創見性和科學性,但目前會計學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卻每況愈下,一方面表現在盲目選題,應付了事;另一方面論文內容空洞。究其原因,供大于求的就業環境改變使得畢業論文的重要性降低;學校對畢業論文的組織工作過于簡單、粗陋,如選題工作不夠細致、分派給教師指導的學生過多等;教師方面的原因,如學生和老師溝通不夠、教師本身的學術能力不強或缺少實踐經驗等。筆者認為,最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學生論文寫作能力較差,會計畢業論文寫作能力的培養與提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但不少高校卻只是將“論文指導”作為獨立的教學環節,割裂了與其他教學環節之間的必然聯系,認為論文質量的提高可在短期內完成。事實上會計畢業論文寫作能力的培養與提高應是循序漸進的,僅靠教師短期突擊指導是很難見效的。要改變這一現況,提高會計論文的質量,“研究性教學”勢在必行。
一、研究性教學基本內涵及實踐模式
“研究性教學”是教師通過指導學生選擇和確定與學科相關的專題進行研究,使學生在主動探索、主動思考、主動實踐的研究過程中吸收知識、應用知識、解決問題,從而培養學生創造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實踐活動。1988年,博耶研究型大學本科生教育委員會發表了題為《重建本科生教育:美國研究型大學發展藍圖》的報告,報告建議建立以“研究為本”的學習標準,使學生從入學第一年開始就在盡可能多的科目中,參與研究活動,將探索為本的學習、合作努力以及對書面語口頭表達能力的要求,貫穿于學生學習的整個過程。研究性教學與研究性學習是相對應的,其核心就是最大程度地培養學生自覺學習、自主探索、敢于創新、勇于實踐的精神和能力。對會計專業學生實施研究性教學,既能激發學生的興趣,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也有利于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和科研意識、創新意識的形成,對大學會計教學的最后環節――會計畢業論文寫作有著重要作用。會計專業研究性教學的模式有很多種,筆者認為,提高會計畢業論文質量的模式大致可分為五種,如(圖1)所示。
(一)專題講座模式專題講座具有針對性、時效性、開闊學生視野的特點,其程序是:向學生搜集問題==>篩選學生感興趣的問題==>確定講座課題內容==>確定主題報告人==>提出解決問題策略==>進行小組討論==>總結。在研究性教學中,針對學生在課題研究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學生學習與研究的需要,可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題講座。如在入學教育中,將畢業論文的寫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強調,還可以結合專業培養目標告訴學生:畢業論文的寫作最能反映一個人的知識基礎、理論修養、創新能力和文字素養,是其素質和能力在較高層次上的綜合體現,因此必須重視畢業論文的寫作。如果學生一開始就接受這種教育,思想上就會高度重視畢業論文。無論是在自主性學習中,還是在課程教學中,都會有意識地與畢業論文聯系起來。再如針對學生不會查閱會計論文寫作的支撐資料,舉辦“如何查閱會計‘及相關資料”的講座;針對學生不會表述會計研究成果,舉辦“怎樣寫經濟類研究報告”的講座;針對學生缺乏某些專業知識或對某些問題有興趣,舉辦“某一會計專題講座”等。
(二)直接教學模式直接教學模式適用于講授會計研究方法知識和技能,也可用于對研究性學習基本理論和方法的講授。其程序是:明確教學目標==>教師講授研究方法知識==>學生進行討論交流==>教師指導學生進行練習==>總結。研究性學習作為一種新型的學習方式,師生對其均普遍缺乏認識。為消除其對研究的恐懼和誤解,了解有關的會計研前沿動態和科研課題,掌握研究的一般規律和方法,懂得如何進行科學研究,有必要對學生進行諸如會計研究方法、會計模擬實驗、經濟類文獻檢索、科研報告與會計論文寫作等方面的學習。教師在教學中不應局限于書本,要將會計領域中理論和實務的最新發展及其科研成果傳授給學生,不斷補充新的內容,如在每一講結束后,補充一些與本講有關的會計資料,提供重要的參考書和期刊目錄等,讓學生更多地接觸當前的實際問題,為畢業論文寫作打下堅實基礎。會計的研究性教學也對會計教師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用一成不變的方法來解決問題。一個問題的解決往往表現為會計、財務、金融、法律等知識的綜合,同時還要利用邊緣知識。這就需要教師保持旺盛的創新精神,強化終身學習的觀點,密切跟蹤當代會計、財務、金融等相關領域的最新成果,豐富自己的知識結構,保持很好的適應性。
(三)問題探討模式問題探討模式是結合學生的身心特點和知識發展水平,借鑒前蘇聯的馬赫穆托夫提出的理論總結出來的,即教師創設問題情境==>學生提出問題==>涉及相關知識==>搜集相關文獻==>探求解題方法==>得出科學結論==>運用新知識。這一模式首先要求教師根據教學的具體情況創設問題情境,促進學生思考,使其產生問題,并激發其探索的動機。在問題解決模式的流程中,教師要善于為學生設疑,激發學生質疑,指導學生解疑。在問題的驅動下,教師進一步引導研讀教學素材、跟蹤國外前沿研究熱點,對現有會計技術進行實驗、評價和比較分析等。具體到會計論文寫作上,教師必須及時向學生介紹會計學科及其相關學科的發展和學術爭鳴;提供有關會計文獻資料,以供學生檢索研究;合理推薦有關的會計學術著作與學術文章,不斷鼓勵學生向一些經典的、傳統、名人的觀點挑戰。只有這樣,學生論文寫作的學術思路才會清晰,視野才會開闊,會計論題的選擇、論點的提出、論據的占有和結論的得出才會有創新和突破。
(四)自主探究模式自主探究模式就是學生獨立從事和完成某項課題的整個過程,其基本程序是:學生發現問題==>確定題目搜集資料并制定研究計劃分析資料并實施研究計劃==>撰寫研究報告。在這一模式中,問題涉及范圍較廣,可以是學生在學習理論時發現的新問題,也可以是其在社會實際中發現的新問題。這一階段可與學生科研訓練計劃相結合。大學生參與科學訓練被普遍認為是有效的創新人才培養途徑,國內外許多知名大學已經取得了成功經驗。上海財經大學啟動了本科生學術研究資助計劃,主要是資助本科學生根據所學的專業知識進行理論及政策課題研究,學校每年鼓勵學生自行選定研究項目,并資助一定經費。支持學生開展項目研究,各院系指派有科研能力的教師作為指導教師,并組織學生成立討論小組,讓學生共同參與一項科研項目研究,培養團隊合作精神,訓練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鞏固和提高所學知識。通過課題研究培養和發展學生收集文獻資料、獲取信息的能力;發現問題、獨立思考的能力;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設計和推導論證、分析與綜合能力;科學實驗、發明創造的能力;寫作能
力等。在整個過程中,指導教師不會直接參與其中,更不會將其觀點強加給學生,只是在學生需要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在論文寫作訓練和練習中,在選擇自主研究模式時,教師要鼓勵學生獨立思考,自主完成,必要時多給予學生指導和咨詢,以便形成學生自覺自主、嚴謹探索的習慣和作風。
(五)課題參與模式課題參與模式是指學生參與教師的課題研究,從中進行科學學習、科學探索和科學實踐的活動。其基本流程:教師在研課題匯總:=>介紹課題背景知識:=>介紹相關文獻資料:=>學生選擇感興趣課題參與==>承擔部分任務或子課題一>參加小范圍研究式討論一>總結。因為大部分高校教師都有自己的科研項目,大至國家級重點課題,至校級項目。這些研究不僅緊跟學術發展的前沿,而且其成果有著很強的指導意義。如若讓學生參與其中,學生可以獲得在傳統教學中得不到的寶貴經驗。在論文寫作訓練指導中,教師可結合自己的科研主攻方向給學生有針對性的題目,并給予指導,同時還要允許學生闡述和發表一些與自己觀點不一致的看法。也可吸收學生參加自己主持的科研課題和項目,給他們分配一定的任務或者分擔子課題的研究,不僅可以為課題組增添新生力量,而且可以讓學生在參與協助科研項目的過程中增加求知欲和探索欲,使他們逐步熟悉從事科研的過程、方法和作風,為其將來真正從事科學研究打好堅實基礎。
二、研究性教學指導會計論文寫作的階段性設計
要想改變會計本科畢業論文的現狀,提高畢業論文質量,就要從源頭上對會計本科教學的全過程進行改革。根據學生在不同階段的知識基礎及專業接受能力,建議采取以課題研究為主線的研究性教學來提高會計畢業論文的質量。階段性設計如(表1)所示:
三、研究性教學模式下的畢業論文指導建議
(一)從培養目標上和課程體系設置上重視學生科研與寫作能力的培養和訓練培養有獨立見解的學生應是培養創新能力人才的落腳點,而培養思想和見解的最有效途徑就是科研和寫作。從目前絕大多數高校課程體系的設置看,通常會在大學一年級開設大學語文,專業課學習中偶有學校會開沒財經應用文寫作的選修課,然后在最后一學期設置畢業論文寫作環節。這樣沒有統一指導思想的、不連貫、不系統的寫作訓練環節的設置,很難實現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目標,整個課程體系中并沒有從根本上重視對學生科研與寫作能力的訓練。要培養學生的科研寫作能力、提高會計畢業論文的質量,應該首先自上而下的從觀念上進行更新,充分重視對科研和寫作能力的訓練,并以此作為重要培養目標之一,科學、系統地設置大學的課程體系,將這一培養理念和目標貫徹到所有核心課程的學習中去。首先增加訓練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的專門課程和教學環節,如在中級專業課程結束以后,增加學年論文的學習環節,由于學生已經有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基礎,可以結合實際問題或者理論前沿的一些問題展開研究。由于是對會計論文寫作的初次練習,因此應以培養寫作方法和思路為主,字數不宜太多,要求不宜太高,題材可以是論文寫作、案例分析、調查研究等多種題材的一種,主要在于使學生了解規范科學的程序,為畢業論文寫作打好基礎。同時從財務會計課程以上的專業課程均應有小論文寫作的要求,讓學生從日常的課程學習中重視寫作能力的培養,增加寫作能力的訓練。教師應該在授課的過程中對一些相關的論題展開討論,并引導學生作進一步的探索,幫助他們選擇自己感興趣的研究方向和題目,這樣平時的思考日積月累下來就會形成一定的沉淀,學生才會在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的寫作階段有自己的方向和想法。
(二)加強對師資的培養力度,實施對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的激勵措施負責指導畢業論文的老師應從道德素質上和專業勝任能力兩個層面提出要求:一方面由于畢業論文的指導是項較為繁瑣、費時費力的T=作,需要指導教師有著強烈的責任心和耐心,能夠全程認真負責地完成畢業論文的指導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畢業論文要求具有一定的專業深度和創新要求,因此,對指導教師本身的專業知識水平要求也較高。這不僅要求專業教師要注重對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和鉆研,學校也應實施各種措施鼓勵教師外出參加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的各種學術研討會,鼓勵教師結合自己的學術專長和研究領域開漫相關選修課和講座。這可以開拓學生的知識視野。引導有興趣的學生進人教師的研究領域,對相關的論文指導教師有一定的了解,使學生選擇指導教師時不盲目,有利于保證師生雙方的溝通。應盡量讓教師通過各種方式使學生較早的接觸各種理論前沿和實踐中的課題,有一定的思考和積累后再選擇研究方向,在選擇指導老師時也盡量做到雙向選擇,以避免學生和老師研究的專業方向存在“信息不對稱”。
篇9
范文:
各位老師與同學:
大家好!我來自XX學院XX專業,我叫XX,今天我演講題目是《會計基本職業道德--不做假帳》。金融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行業效益需要通過會計報表和會計資料反映出來,如果會計資料失真,將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使管理者無法正確決策,最終導致經營風險,嚴重干擾正常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
本文以此為背景,研究會計從業人員如何不做假賬,提升個人職業道德,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首先我們簡要介紹了當前會計職業道德發展現狀,其次探討會計工作中做假賬問題,再次研究如何避免做假賬行為,提升會計人員職業素養。
本文的創新點在于著眼做假賬行為,深入研究做假賬的動機、影響因素,從這一獨特視角分析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問題,為會計誠信研究提供一些參考意義,但由于本人研究視角有限,不能對會計舞弊行為一一分析,研究內容局限,望各位老師指點,提供好的建議。
以上就是我的論文答辯內容,謝謝各位老師。
論文答辯流程:
自我介紹:
自我介紹作為答辯的開場白,包括姓名、學號、專業。介紹時要舉止大方、態度從容、面帶微笑,禮貌得體的介紹自己,爭取給答辯小組一個良好的印象。好的開端就意味著成功了一半。
答辯人陳述:
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紹只是這場答辯的開始,接下來的自我陳述才進入正軌。自述的主要內容包括論文標題;課題背景、選擇此課題的原因及課題現階段的發展情況;有關課題的具體內容,其中包括答辯人所持的觀點看法、研究過程、實驗數據、結果;答辯人在此課題中的研究模塊、承擔的具體工作、解決方案、研究結果。文章的創新部分;結論、價值和展望;自我評價。
提問與答辯:
答辯教師的提問安排在答辯人自述之后,是答辯中相對靈活的環節,有問有答,是一個相互交流的過程。一般為3個問題,采用由淺入深的順序提問,采取答辯人當場作答的方式。
總結:
上述程序一一完畢,代表答辯也即將結束。答辯人最后縱觀答辯全過程,做總結陳述,包括兩方面的總結:畢業設計和論文寫作的體會;參加答辯的收獲。答辯教師也會對答辯人的表現做出點評:成績、不足、建議。
致謝:
感謝在畢業設計論文方面給予幫助的人們并且要禮貌地感謝答辯教師。
盡管對于論文答辯來說,主問委員會提什么問題是很難猜到的。但這并不等于說答辯委員出題是任意的、毫無規律可循的。事實上,答辯委員擬題提問是有一定的范圍并遵循一定的原則的。不管什么專業的文章,在論文答辯的時候一般都會問到這三類問題。
1老師一般會問的第一個問題:一般在答辯前老師會首先檢驗一下論文是不是學生自身的研究成果,是不是有抄襲和剽竊的現象。因此他們通常會提出這些問題,比如“你是怎么想到要選擇這個題目的?”、“你在寫這篇論文時是怎樣搜集有關資料的?”、“你寫這篇論文時參考了哪些書籍和有關資料?”、“論文中提到的數據的出處何在?”等等。
2老師一般會問的第二個問題:在答辯開始前,答辯老師一般都會讓學生介紹一下論文的大概內容,也就是你這篇論文主要寫的是什么內容。這個問題很簡單,你只要敘述一下文章的整體框架就可以了,即這篇文章主要包括幾個部分,每個部分各自寫的是什么。一般學生根據文章的大標題來說就可以了。
3、老師一般會提問的第三個問題:針對論文中某些論點模糊不清或者不夠準確和確切的地方,對論據不夠充分的地方,對論證層次比較混亂、條理難辯的地方提出問題。論文中沒有說周全、沒有論述清楚或者限于篇幅結構沒有詳細展開細說的問題,答辯委員也可能提問。
畢業論文答辯是畢業論文過程的最后一個環節,它能促使學生認真總結思考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的經驗教訓,鞏固提高已學過的相關知識,進一步發現和認識自身專業知識和能力上的不足,以利于今后的進一步提高;它也可使教師全面了解畢業論文寫作情況,準確把握畢業論文質量高低,及時發現和總結畢業論文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以利于今后進一步改革畢業論文教學環節。
一、畢業論文答辯的組織工作
1.成立答辯委員會。由主管教學主任、教研室主任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答辯委員會的職責是統一領導和指導全系的答辯工作,確定論文答辯方式、時間、地點和要求;嚴格掌握,統一評分標準;審查論文成績的處理意見;負責做好論文答辯及成績評定工作的經驗總結。
2.專業教研室設立若干答辯小組。一般可設立2~3個答辯小組,每組至少有兩名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教師參加。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閱學生論文和組織答辯工作;根據論文質量、答辯情況和指導教師的評語等,提出初步的成績評定意見和成績的處理辦法。
二、畢業論文答辯的基本程序
1.由答辯小組組長宣布答辯小組名單,向學生介紹答辯程序和有關要求,并宣布答辯開始。
2.答辯人介紹論文主要內容,時間在10分鐘左右。
3.參加答辯的老師就論文的內容向答辯人提問。
4.答辯人當即回答全部所提問題,或作短暫休息、稍作準備后回答問題。
5.參加答辯的老師針對答辯情況可再次提問,答辯人當即再作回答。
6.成績評定。待所有答辯人完成答辯后,用書面形式對擬評成績進行無記名投票,同意票數過半數即為通過。
三、畢業論文介紹的主要內容與教師的提問
(一)畢業論文介紹的主要內容
1.選題的目的、意義、根據、來源、理由等。
2.論文的基本結構、基本內容及主要研究方法。
3.論文的主要創新觀點及創新價值。
4.論文的主要參考文獻與資料。
5.論文的不足之處。
(二)教師的提問內容
1.與選題有關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與基本方法問題。
2.論文中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問題。
3.獨立工作能力和創新問題。
4.論文的規范及其他問題等。
四、對畢業論文成績不合格學生的處理
1.學校將為畢業論文成績不合格的學生組織第二輪答辯。第二輪再不合格的學生,畢業后向學校提出第三輪答辯申請,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審批。
2.學生在第二輪或第三輪撰寫與答辯中,原則上應由原指導教師指導,若更改指導教師,應在原部室主任主持下,重選指導教師。
3.第二輪或第三輪撰寫與答辯是否自由撰寫,可由學生自己決定。
4.畢業論文成績記入學生檔案。
篇10
【關鍵詞】護理學;本科;畢業論文
畢業論文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本科教學過程中重要的實踐教學環節,是學生走向工作崗位前的必要準備,是對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面檢驗。通過進行畢業論文設計,學生可以有效地提高綜合運用所學知識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利于學生自身素質的綜合發展。而且,畢業論文設計整體水平也直接反映了高校的教學質量,是高校辦學水平的重要體現。因此,加強學生畢業論文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論文質量,對提高學校整體辦學水平亦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高校院系結合本專業特色,在畢業設計選題、指導教師培養、畢業設計過程管理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與實踐。已經有大量的文獻,報道了它們在指導學生畢業設計過程中的寶貴經驗。但相關報道多以理工科及文科院系為主,而關于醫學院系特別是護理學院系在指導學生畢業論文方面所做的報道卻較為鮮見。近年來,我們結合護理學專業特點,對2001級、2002級、2003級畢業論文工作加強管理,以培養學生創新意識、提高綜合能力為目的,通過施行舉措,在督促畢業生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論文寫作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并總結出了一些經驗。本文將對這些舉措進行介紹,以期為今后此項工作的開展提供適當的參考。
一、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發展和本科教學改革的深化,專業課程學時相對壓縮,使學生在橫向知識體系加寬的同時減少了專業知識的深度,加上畢業生就業壓力的逐年增大,使畢業論文工作面臨著很多困難。其突出的問題有3個:
1.思想重視不夠
近年來,由于高校擴招的不斷發展,學生數量逐年增加,使得指導教師在指導畢業設計方面的工作量隨之增加,畢業論文設計的教學資源趨于緊張。大多數教師在指導畢業設計的同時還承擔大量的教學和科研任務,因此,思想上不重視畢業設計指導工作,在指導時間和精力上投入也非常有限。
而對于學生方面,有的學生平時課程學得不扎實,對專業知識的理解不夠深刻,容易造成對論文寫作的無從下手。有的學生對指導老師的依賴性太強,不能正確、靈活地利用論文檢索工具。有的學生思想上不重視,在要上交時隨便從網上東拼西湊地抄襲,敷衍了事。這些學生都是從思想上沒有能認清畢業論文的重要性,浪費了畢業前的一次綜合訓練機會。
2.時間安排不當
畢業論文設計的安排,往往是在最后一個學期開始,若時間安排的太晚,會給論文的開展帶來困難。一方面,學生進入論文的設計時間較晚,不能深刻地理解題意,更不能進行充分的資料收集、準備,從而影響畢業論文的質量。另一方面,指導老師與學生的接觸較晚,容易給師生交流和論文寫作過程管理帶來不便。
3.格式欠規范
學生的論文格式不規范,排版樣式多樣,錯別字眾多。而且許多學生習慣性地從網上下載一些文字,然后進行簡單的拷貝,一方面容易造成知識產權的問題,另一方面會造成文章的寫作風格不一,使文章缺少連貫性。
二、提高畢業論文質量的舉措
針對以上幾點問題,護理學系結合本院系的特點,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規范要求,嚴格把關,以保證畢業論文質量和水平。
1.充分認識畢業論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好組織動員總結工作
系部廣泛動員全系教師、應屆畢業生和臨床教學醫院,充分認識畢業論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保證學生論文的質量。護理學系成立了學術分委員會,召開專業教研室會議,布置年度畢業生論文工作安排,制訂論文的寫作規范和格式、確定嚴格的時間節點,最后形成詳細的論文指導計劃。在學生下點實習前進行專題畢業論文動員,組織有關教師講解、宣傳畢業論文重要性及寫作規范。使學生認識到畢業論文在掌握所學知識、培養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獲取學位和順利畢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學生實習結束返校后,召開畢業論文工作總結大會暨優秀論文頒獎典禮,評選出優秀畢業論文及臨床優秀指導教師,邀請優秀論文作者上臺介紹論文寫作經驗,由專家現場提問點評,并安排低年級學生共同參加,以使其對畢業論文工作有所了解。
2.嚴格制定畢業論文寫作規范和程序,確保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根據護理學專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有關要求,我系特制定了《福建中醫學院護理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工作的管理規定》,以規范護理學專業本科學生畢業論文工作。同時,又詳細安排了畢業論文工作的具體程序,將畢業論文工作劃分為準備階段、選題與審題、開題報告、論文撰寫、檢查與指導、論文評定、工作總結和歸檔與保管階段,明確列出各個階段的工作程序與要求、要求完成的時間以及完成人,并結合本科學生實際情況,將學生一年的實習期劃分為上、下兩個階段:上半階段要求學生完成畢業實習及畢業論文工作的前期準備工作;下半階段主要集中精力撰寫論文,并集中選擇一個科室繼續完成實習。然后再將兩個階段的時間進一步細化,列出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工作的各具體的時間段,保證了臨床醫院與實習生對實習與論文工作能夠心中有數,確保了畢業論文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同時,我系制作了畢業論文任務書、論文題目登記表、開題報告、評審表、成績登記表等一系列表格材料,發給臨床醫院使用,并制作了論文“書寫體例”,以統一學生論文的格式。還由鄭國華博士制定了《護理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評分細則》,使論文的評審有據可依,從而也保證了論文成績的公正性。
3.加強系部與臨床教學醫院聯系,監控畢業論文工作全過程
為進一步完善論文管理工作,在2005年福建中醫學院護理學專業臨床教學工作會議上,我系與福州、廈門、漳州、泉州地區各臨床教學醫院的護理部主任、臨床教學負責人一起,討論了此次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工作改革的情況,聽取各方意見。2006年5月,我系在2001級學生畢業論文工作完成以后,也專門召開了畢業論文工作總結會議,與福州地區部分醫院的護理部主任一起評選優秀論文、探討改進工作的方法。2007年1月,舉辦2006年臨床護理學師資培訓班,對全省十五所醫院護理人員代表進行為期三天的培訓,介紹“護理臨床教學與畢業論文工作”、“護理科研基本程序”等知識。此外,考慮到我系的畢業論文工作尚處于試驗探索階段,又專門安排了系部老師參加指導,負責與各臨床醫院護理部聯絡協調及為學生答疑釋惑。并自2006年起,系部安排教師作為聯絡員,下到福州各臨床教學醫院,參加論文開題、論文答辯,并加強中期檢查。
4.臨床教學醫院密切配合,保證畢業論文工作順利完成
臨床醫院重視畢業論文工作,組織成立畢業論文評審委員會,嚴格選聘指導教師,開展指導人員培訓,交流論文指導經驗,明確工作任務、職責,清晰論文指導流程。護理部針對學生論文的選題、設計、資料收集、統計、分析、文獻查閱等進行了專題講座,講座后,由學生根據自身興趣確定論文的研究方向,論文評審委員會認真審定學生上報的課題,安排指導老師與學生見面,并由教師對學生進行一對一指導,協助學生論文擬題,為學生寫作答疑,避免學生在論文創作過程中走彎路。護理部組織“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會”,針對學生論文題目、論文設計、方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學生撰寫論文過程中,護理部負責宏觀調控,指導老師則耐心細致引導學生搜集論文相關資料撰寫論文,并針對論文相關內容定期進行督促和檢查,及時與學生交流并對論文進行修改,使學生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寫出一定質量的論文。最后學生論文完成后由護理部組織論文評審委員會對學生論文進行評審,選出優秀論文上報系部。畢業論文工作結束后,護理部及時進行工作小結,綜合分析學生畢業論文水平,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取得的成效
1.學生表現了較高的悟性和科研能力,個人潛能得到發揮。能夠將課堂所學知識與臨床實際運用相結合,培養了嚴謹勤奮的工作態度和求實創新的科學作風。
2.大多數同學能夠運用所掌握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對所選課題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統計和分析,掌握了文獻檢索、課題設計、調查研究、收集數據、閱讀專業資料等科研工作的基本程序與方法,具備了撰寫論文的能力。
3.臨床教學醫院反饋,畢業論文工作的開展不僅培養了學生獨立工作能力和創新精神,鍛煉了學生從事科研的能力,使學生的綜合素質得到了提高,同時,為更好地指導學生撰寫畢業論文,帶教老師也加強自我充電,使自身的教學科研能力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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