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審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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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3年7月1日,審計署頒布實施《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以下簡稱五年規劃),對今后五年的審計工作進行了部署,提出了今后五年在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上堅持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與效益審計并重。這一目標符合國際審計發展潮流和趨勢,符合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實際,是完全可行的,經過努力是完全可以實現的。澳大利亞是世界開展現代審計的主流國家之一,學習借鑒澳大利亞國家審計在績效審計開展過程中的主要做法和經驗,對于在審計工作中貫徹落實規劃,加強我國績效審計理論研究和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法律定位十分明確
1997年,澳大利亞頒布實施《審計長法1997》,取代了《審計長法1901》,對澳大利亞審計署開展的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審計長法1997》第二章名詞定義和違法處理原則規定中,將績效審計定義為對一個單位或個人管理活動的任何方面進行的檢查活動;第四章審計長的主要作用和權力的第二部分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審計長開展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績效審計的有關事項做了原則規定,審計長可以在任何時間組織對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根據有關部長、財政部長和議會公共會計與審計聯合委員會的要求可對政府企業及其下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第十八條則就綜合績效審計做出了原則規定,審計長可在任何時間組織對所有或部分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內部管理的特定方面進行績效審計,而不僅僅局限于一個部門、單位。這些條款中同時規定績效審計報告在審計完成后需及時提交議會。由于澳大利亞審計長法將審計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兩種類型,并對績效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有力地促進了澳大利亞審計署全面履行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職責,促進了績效審計在澳大利亞的發展,也使績效審計在澳大利亞公共管理過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
澳大利亞審計法律將績效審計定位為國家審計機關對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的審計,只有在議會或相關政府部門特別要求時才會對國有企業進行績效審計。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市場的主體,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應能做到經濟、效率和效果,政府機關不能代替市場來評判企業的效益問題,因此,澳大利亞等世界上主要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對于績效審計范圍的界定,基本都將績效審計局限于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的審計,不包括或很少涉及企業的效益評價問題。如果把績效審計的范圍擴展到企業效益的評價問題,勢必會脫離績效審計的本質。
我國審計法中僅在第二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未將審計明確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對具體如何實施績效審計,績效審計的具體對象、范圍等未作明確規定。長期以來,我國國家審計在審計實踐中,財務收支審計除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外,工作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涉及績效審計方面的內容和工作,但并未把績效審計作為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來安排。在財務審計過程中順帶關注經營管理和績效方面存在的問題,在財務審計報告中順帶提及績效評價和管理建議。近年來,審計署和一些地方審計機關才明確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安排績效審計項目,如2004年審計署組織的政府外債鐵路項目設備效益審計。這種情況就造成了績效審計法律定位不清、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等諸多問題。借鑒澳大利亞等國家在審計法律中對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明確定位的經驗,我國在修訂審計法時,應明確將我國國家審計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兩類,并明確規定財務報表審計應對部門單位整體財務狀況發表審計意見,為績效審計提供相關數據真實、合法的基礎;應為我國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明確規定績效審計目標、內容、范圍、標準、方法,明確審計機關重點對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進行績效審計,同時應規定績效審計的范圍可以是部門、單位管理活動的任何方面,而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方面。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制定我國績效審計準則和相關審計指南。審計理論界也應重點加強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工作。
二、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內涵十分明確
根據《審計長法1997》和公認審計實務準則,澳大利亞審計署將績效審計定義為獨立、公正、系統地對一個單位管理運行情況的檢查,以評價管理活動是否做到經濟、效率、效果,內部管理程序是否有利于促進提高經濟、效率和效果,并提出管理建議。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構成了績效審計的三個要素,也構成了績效審計的核心內涵。所謂經濟性是指以最低費用取得一定質量的資源,即支出是否節約。經濟性審計主要是審查和評價投入的各種資源(人力、物力、財力)是否得到經濟合理的利用。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產出,即支出是否講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多大程度上達到政策目標、經營目標和其他預期結果。效果性審計主要審查某一項目的計劃、方案的執行結果。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就是檢查評價被審計單位上述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實現程度,發現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在我國審計實務工作中,由于將此種審計稱為經濟效益審計,許多審計人員依效益審計的名稱,片面地認為效益審計就是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行的檢查評價活動,未能認識到績效審計還包括對效率和效果的評價,認識上的混亂帶來工作上的盲目,往往在績效審計實踐中著重于對經濟效益的評價,未能全面地開展績效審計。借鑒澳大利亞等國家開展績效審計的經驗,應在審計法等審計法律法規中對績效審計的內涵做出明確規定,明確績效審計應包括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個要素,全面進行績效審計探索和實踐。
三、澳大利亞績效審計可分為一般績效審計和綜合績效審計兩種類型
澳大利亞審計署績效審計按實施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兩種類型:一般績效審計和綜合績效審計。
一般績效審計檢查一個政府部門、單位在資源的使用、信息系統、業績評價、控制系統等方面情況并評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因為政府部門大小不一,復雜多樣,一般績效審計會選擇一個部門、單位管理的某個方面進行審計。通常這種選擇應能保證審計人員對政府部門的管理情況形成審計意見。綜合績效審計,即多部門績效審計,是對多個政府部門的相同或相似的事項或活動進行審計,在主題選擇上應能促進提高政府部門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同時在審計資源可以保證的情況下合理履蓋政府部門的管理活動。為促進提高管理水平,績效審計中經常形成一些可操作的范本,編發為《優化實務指南》分發政府各部門、單位。
澳大利亞審計署對一個單位內部管理某個方面進行的績效審計與五年規劃提出的效益審計要求是相似的,對不同單位的同一問題進行的績效審計與規劃提出的專項審計調查則是相似的,因此規劃提出的“兩個并重”與國外績效審計開展的基本情況是一致的。認真按照規劃提出的要求探索實踐績效審計,必須促進績效審計在我國的全面發展,促進全面履行審計工作的法定職責和全面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四、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內容涉及政府部門、單位管理的各個方面
審計內容的選擇是使績效審計充分發揮促進合理提高公共部門管理水平作用的基礎。根據不同年度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情況,不同年度的績效審計內容也有所不同。澳大利亞審計署年度工作計劃是在征求議會公共會計與審計聯合委員會和議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意見以及其他政府部門意見后確定的。近年來,澳大利亞審計署在選擇審計內容時,一直重點關注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績效管理、服務效果和財務管理情況等方面。在2002—03財政年度,績效審計的重點在各政府機構績效管理與評價、服務提供、財務管理、采購及合同管理、信息技術和資源的應用等方面,而2003—04財政年度的績效審計重點則更為突出,著重對風險較高的管理行為、災后重建措施、防恐反恐措施、健康、教育和就業促進措施、環境保護和促進公共機構提高財務管理和績效管理等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議題進行了審計。澳大利亞審計署1996—97財政年度以來各年度績效審計項目完成情況如下表所示:
澳大利亞審計署1996—97財政年度以來各年度績效審計項目完成情況表
財政年度績效審計項目完成數量(個)
1996—1997381997—1998491998—1999471999—2000472000—2001472001—2002582002—2003582003—200449
從澳大利亞審計署近兩個財政年度績效審計的選題內容可以看出,審計內容各有側重,或側重于一個政府部門或單位管理活動的某個方面,或對多個政府部門的同一或相似的管理活動進行審計。這些內容我們在審計實際工作中基本上也都有所涉及。五年規劃提出我國效益審計的范圍主要是財政性資金,以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為目的,對一些財政性資金更多地采用專項審計調查的辦法,綜合反映和分析問題,促進加強宏觀管理,完善法規制度,從更高層次上發揮審計監督作用,與西方國家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也是基本一致的。當前,許多審計實務工作者在績效審計的內容方面有兩種模糊的認識,一是往往認為績效審計就是評價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而帶來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等問題;二是認為績效審計需對政府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評價,進而帶來全面績效評價很難進行等問題。實際上,澳大利亞等國家績效審計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并不僅僅局限對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行評價,而是對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某一方面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評價或對多個部門或單位的相同或相似職責的履行情況的評價。分析澳大利亞審計署績效審計的選題內容,有助于我們在績效審計實踐中開闊思路,增強信心,選好項目,畢竟許多審計內容我們并不陌生,只是未將績效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審計類型來進行全面實踐和探索。我們在審計實務工作中,就可以根據工作重點和物質、人力資源,有重點地確定目標,選擇項目進行效益審計。
五、澳大利亞的審計信息公布制度在提高審計成果的綜合利用水平,提高審計監督的威懾力和影響力方面發揮了良好作用
澳大利亞審計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審計信息公布制度。一是按照《公共服務法1999》、《信息自由法1982》等相關法律要求,澳大利亞審計署和澳大利亞其他政府部門、單位一樣,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需按統一格式要求編制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審計長意見、審計長及審計署的職責、作用、組織機構、工作任務、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等,于每年10月末之前提交議會審議并向社會公布。二是審計署每年的綜合財務審計報告、各單位績效審計報告均向議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三是充分利用審計署網站審計信息,各項審計報告,審計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準則等內部管理文件,審計長講話等均在網站,社會公眾可在網站上找到十分豐富的審計信息。
借鑒國外審計經驗,我們應加快落實五年規劃提出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所有審計結果,除內容和不宜對外披露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可采取在報刊上公布內容摘要,在網站公布全文等方式,同時,應結合“金審工程”的建設,大力加強審計部門網站建設,每個審計部門均應建立網站,并將其建成審計信息資源庫,成為審計部門聯系其他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橋梁。
績效審計已成為當代國家審計的主流,也是我國國家審計今后工作的重點。《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借鑒國際審計經驗,根據國內審計現狀,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繪就了我國審計事業發展的新藍圖,為中國審計逐步融入世界審計主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規劃提出的開展績效審計、建立審計質量控制體系,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等目標措施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目前關鍵是要把思想進一步統一到規劃的精神上來,加強績效審計理論研究和國外績效審計開展情況的研究,借鑒國外在開展績效審計方面的經驗,大膽進行績效審計實踐,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績效審計路子。
主要參考文獻:
郭振乾主編,1998,《中國審計學》,中國審計出版社。
篇2
(一)審計判斷績效函數
在以往的研究中,涉及最多的是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Einhorn和Hogarth(1981a)以及Libby(1983)提出的等式(1)表示的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函數:
績效=f(能力,知識,激勵,環境)(1)
從等式(1)可以看出,他們認為審計判斷績效受審計人員的能力、知識、激勵和環境因素的影響。此后,一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關系。Bonner(1990)研究了經驗和審計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Frederick(1991)研究了經驗和知識之間的關系,Bonner和Lewis(1990)研究了知識和能力與績效之間的關系。Libby(1995)指出,由于知識被其他三個因素及經驗決定,因而績效與四個影響要素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知識與其他影響因素的關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知識=g(能力,經驗,激勵,環境)(2)
以此公式為基礎,Libby(1995)構建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模型,具體模型如圖1所示。這一模型被認為是比較完善的模型。大量的研究都是以此模型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為基礎的。在上述兩個公式中的環境因素都包括了任務的因素。
筆者認為,等式(1)和知識的前因和后果模型基本上勾勒出了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的框架,也與Campbell(1990,1993,1996)提出的績效行為理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們也認為Einhorn和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績效的影響因素缺乏系統性和脈絡,比較零散;二是有些績效影響因素不恰當;三是對環境因素理解得太窄。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一個因素,對后三個因素,尤其是環境因素研究比較少。
(二)審計判斷績效的涵義
什么是審計判斷績效(AuditJudgmentPerformance)?最為典型的當屬Libby(1995)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他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與一定的判斷標準相符。顯然,此定義是對一個好的判斷績效的定義,并不是對審計判斷績效的一般定義,因為審計判斷績效可能好,也可能差。筆者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結果與一定的標準的相符程度。這里所說的標準包括效果性和效率性兩個方面,一個績效好的審計判斷要同時滿足審計效果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既要有質量上的保證成本,又不能過高。修正后的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是符合一般的業績定義的精神的,是以審計判斷的效果性或效率性作為指標或標準來界定審計判斷績效的。然而,在審計實踐中,審計判斷的效果性和效率性是比較難于確定的,從而也就導致了審計判斷績效的計量是比較困難的。
二、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
根據認知心理學的觀點,審計判斷過程可以看作是一個心理過程,因此,審計人員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最為直接的因素。任何一個審計判斷的都是針對一定的任務(客體)的判斷,因此,審計判斷任務就構成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又一個因素。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把審計人員判斷看作一個由審計人員和審計判斷任務系統構成的系統。由于系統與其環境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審計判斷環境同樣會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根據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和審計環境的函數。審計人員因素也稱為審計主體因素,是指由審計人員擁有的并帶到工作中去的因素;審計任務因素是指需要審計人員作出審計判斷的項目;審計環境因素也稱系統因素,是指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所有的審計判斷主體、審計判斷項目之外的因素,它們不受審計判斷主體的影響。據此,審計判斷績效函數可以表示如圖。(圖見11期雜志)
根據以上我們對主體因素的界定,影響審計判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Einhorn與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中的前兩個因素知識和能力屬于主體因素。但用這兩個因素概括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是不全面的,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們認為,審計判斷主體因素應包括:性格、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經驗、努力程度。
(一)性格
性格是個人在現實態度和行為方式中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征,是具有核心意義的人格心理特征,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由于客觀事物對人的影響以及人對影響的反應而形成的一定的態度體系和與之相應的行為方式。性格最能表征一個人的個性差異。因此,它同樣能夠表征個體判斷績效方面的差異。許多心理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對性格進行了分類。如A·培因和T·查理按照理智、意志和情緒哪一種在性格結構中占優勢來把性格分為理智型、意志型和情緒型三種。H·A·威特金按照兩種對立的信息加工方式把人分為依從型和獨立型。
在經濟學中,根據人們對風險的態度把人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厭惡型三種。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判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但承擔的風險的大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待風險的態度。如果一個風險偏好者進行審計判斷,其判斷結果往往具有很高的風險性,從而進一步把其本身、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置于高風險的境地。風險厭惡者在進行審計判斷過程中往往會設法使審計風險降到最低,從而導致審計成本上升、效率下降。應該說以上兩者的審計判斷績效都不好,但就兩者比較而言,后者的審計判斷績效強于前者。因此,我們認為風險中立者,或者考慮審計效率的風險厭惡者,具有取得良好審計判斷績效的基本素質。
(二)知識、技能、經驗、記憶
一般來說,知識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但對個體來說,知識是指儲存在記憶中的信息。顯然,這里所說的知識是指個體已經獲得的知識。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認為,人類的知識有兩種:一種是陳述性知識;另一種是程序性知識。陳述性知識是由人們所知道的事實組成,這些知識一般可以用語言進行交流,它可以采取抽象和意象的形式;程序性知識是指人們所知道的如何去作的技能,此類知識很難用語言表達。比如,許多人都會騎自行車,但卻講不清這種知識;許多人能流利地說本族的語言,但卻說不清語法規則。在審計判斷過程也是如此,有經驗的審計人員雖然做出了正確的判斷,但卻說不清審計判斷是如何做出的。因此,程序性知識也就是智力技能,即完成各種智力程序的能力。顯然,程序性知識是長期實踐逐步積累形成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判斷,這兩方面的知識都是不可或缺的,審計判斷是一項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審計人員從事此項工作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無論在哪個國家,要成為勝任的審計人員,就必須首先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因此,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既是對要成為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是否具備從事此項業務的基本知識的檢驗。同時,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還需要具有程序性知識,也正是這些程序性知識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審計人員的個體的判斷績效的差異。因此,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都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但后者影響更大。
在Einhorn與Hogarth以及Libby績效函數中,把能力(Ability)作為審計判斷績效的變量。這里所說的能力不是指普通心理學中所說的能力,而是指完成信息編碼、檢索和分析任務的能力。這一定義是從信息加上角度出發的。從普通心理學的角度看,我們認為,這里所說的能力相當于技能。技能是人在活動中運用有關的知識經驗,通過練習而形成穩定的、復雜的動作方式系統,這里的動作是廣義的既包括外顯的實際操作,也包括了內隱的智力動作。技能按其性質和特點可以分為動作技能和智力技能兩類,智力技能是借助于內部語言在頭腦中進行動作的方式或智力活動方式,包括感知、記憶、想象、思維,但以抽象思維為其主要成分。因此,Einhorn,Hogarth和Libby績效函數中的能力應屬于智力技能范疇,而智力技能就是程序性知識。
一些研究審計判斷的西方學者(比如,Libby,1995等)把經驗作了更加廣泛的定義,認為經驗是包括第一手和第二手與任務相關的能夠提供在審計環境中學習的機會的廣泛的境況。根據此定義,經驗不僅包括親自參與完成實際審計的境況,也包括復核其他人的工作、收到上級人員的復核評論、收到結果的反饋、與同事討論其他審計、閱讀審計指南和培訓。此定義存在以下兩個不足之處:一是把經驗界定為可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是不恰當的,各種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只能是為增加經驗提供了條件,或者說是積累經驗的過程,但不等于是經驗本身,經驗應該是這一過程形成的結果;二是過于寬泛,包括了學習間接知識和獲取直接經驗的境況,很難劃清知識和經驗的界限,也不能體現經驗的實踐性的特征。因此,我們認為審計人員的經驗應界定為:直接通過實踐形成的技能,或者說是技能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它通過技能的形式影響審計判斷績效。Marchant(1990)也指出,間接經驗形成一般知識,直接經驗形成具體知識。依此就可以比較好的解釋為什么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能夠作出正確的審計判斷,因為它們具有比較高的技能,而這些知識又需要長期的審計實踐的積累。
被認為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記憶。記憶是過去經歷事物的反映。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呢?心理學家Hogarth(1985)指出,一個好的記憶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好的判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些研究人員(Pumlee,1985;Moeckel和Plumlee,1989;Frederick,1991)研究了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并指出:在完成一個具體任務期間,在收集審計證據的過程中,記憶對決策績效有著重要的影響。那么,記憶與經驗、技能等要素是什么關系?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它們是把記憶作為導致不同經驗差別的原因來看待的。大量有關記憶的研究是在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新手之間進行對比。有的研究(Frederick,1991)表明,經驗的審計人員存在著一個圖表式的記憶結構,對內部控制優先回應,而新手只能根據線索回應;也有的研究(Choo和Trotman,1991)表明,有經驗的審計人員能回憶起更多的與持續經營假設不一致的信息。我們認為,記憶既是形成經驗的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在形式。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審計人員的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程序性知識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智力技能是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記憶既是經驗的形成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容。當然,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也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雇員擁有的知識和技能是個體內部因素(能力和性格等)、個體的外部因素(所受的教育、培訓、經歷等)的函數。上述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其與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動機和努力程度
動機是激發個體和維持個體進行活動,并導致該活動朝向某一目標的心理傾向或動力。因此,審計人員的判斷績效不可避免地要受其動機的影響。正因如此,一些績效評價的研究者(Campbelletal,1993)把動機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原因。我們并不否認動機在績效中的作用,但把它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因素是值得商榷的。
在影響審計判斷的績效的諸多主觀因素之外,還有一個因素,那就是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程度,努力程度是一個主觀性最強的因素。在一項審計判斷中,審計人員努力和不努力、努力程度大小都會導致審計判斷績效的不同。努力應該是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影響因素。而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來自于審計人員的動機,動機越強努力程度也就越高。一個特別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比一個不太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績效要好。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努力程度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動機通過影響努力程度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審計人員的動機受需要和激勵兩個因素的影響。努力程度除直接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以外,還影響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與其陳述性知識和技能的獲得成正向關系。努力程度、動機、需要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審計判斷績效的任務因素和環境因素
(一)任務因素
我們認為,任務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要因素之一。任務的特點不同,對審計判斷績效影響是不一樣的。Hogarth(1985)指出,審計判斷的正確性是個體特點和任務環境結構的函數。任務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任務的復雜性、任務的重復性、任務的規范化程度、任務的類型和任務質量等,其中前兩項受到了廣泛關注。任務的復雜程度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如表。(表見11期雜志)
從上表可以看出,任務越復雜,其不確定性程度越高,需要的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也就越強。因此,比較而言,復雜程度越低,或者說任務的結構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取得好的判斷績效。審計人員不斷重復的參與同類審計項目有利于積累豐富的審計經驗。
(二)環境因素
Libby和Lufut(1993)指出,審計判斷的環境因素包括:判斷指南和技術輔助工具、多層組織的背景、責任關系、連續的多期的判斷任務以及為了得到一個好的績效的相當程度的貨幣激勵、時間壓力等。無疑上述環境因素都會對審計判斷績效產生影響,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局限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范圍比較窄。事實上,審計人員做出審計判斷不僅要受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還受事務所外部環境的影響,比如行業狀況和社會環境等。因此,我們認為,環境因素應包括影響審計判斷主體和客體的各種環境因素,既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環境因素,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之外的環境因素。內部環境因素包括多層組織背景、責任關系、激勵和時間壓力、組織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環境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由于有關環境因素的研究相對較多,這里不再具體展開分析。
四、結論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的基本結論是:審計判斷績效受到作為判斷主體的審計人員、作為判斷客體的審計任務和作為形成判斷的具體審計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即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和審計環境的函數,而影響判斷主體審計人員的因素又包括性格、智力技能、陳述性知識和努力程度等,因此審計判斷績效的改善應從以上諸多方面入手。
篇3
關鍵詞:政府系統系統分析績效審計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公眾對政府的需求日益增加,致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逐漸擴大。一方面,政府功能的擴張和強化勢必將增大政府的施政成本,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又期望政府以經濟的手段提供優質的服務,政府所承擔的公共責任也日漸提高。因此,西方國家政府機構都致力于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公共管理體制,為了有效地評價政府履行受托公共責任的情況,促進政府工作的效率、效益和效果,政府審計的重點也從財務審計向績效審計發展,績效審計已成為今后政府審計的發展方向。但與傳統的財務審計相比,績效審計在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等方面有著更多的靈活性、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應該加強對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
一、系統分析方法
系統一詞存在于自然界、人類社會以及人類思維的各個領域,但在不同的領域被賦予不同的含義。但作為一個系統,一般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整體特征。系統是由若干元素組成的,由于這些元素的相互作用,使系統作為一個復合體,呈現出整體的特征。(2)動態特征。系統處在積極的運動狀態,不斷地與外界環境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3)結構特征。系統按一定的結構組織起來,處在不同層次的要素具有不同的功能,而處于同一層次的要素,具有類似的結構和功能。
社會科學研究系統常用的方法是系統分析方法。系統分析方法運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社會生活的現象和過程,把這些現象、過程的各個環節都當作一個互相關聯的系統整體進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以確定最優化的目標和方案。系統分析方法注重系統的整體協調、系統的環境適應性以及系統整體功能的最優化,要求人們從各層次、多角度考慮問題,從社會整體的協調性上去完成管理過程,因此它給各個學科帶來了新的發展動力和研究方法。
就審計而言,對系統方法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論和原則階段,應用研究還很少。而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雖然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但仍主要屬于粗放式經濟增長方式,存在許多問題。如產業結構總體層次不高,城市之間主導產業雷同,造成部分行業重復投資,過度競爭,更為嚴重的是,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不夠協調,造成資源供給緊張、環境污染加重,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些問題不是某一方面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某一地區或行業中的系統問題,審計機關在進行政府績效審計時,就要從整個系統來考慮。
二、政府績效、政府系統績效與政府績效審計
1、政府績效
為了提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實現政府再造,西方各國都把績效管理作為在首要改革目標。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政府在政府績效評估規劃的框架下進行了上千項的具體行政改革,作為法律保障,1993年出臺了《政府績效與成果法》,該法要求:(1)聯邦政府必須實行績效管理,擬定中長期戰略計劃,以此作為推動政府績效的指南。(2)在戰略計劃制定后,每一年度都要提出績效計劃,并提出如何實現預期目標。(3)執行績效計劃,并在年度結束后進行自我績效評估。因此,《政府績效與成果法》將績效管理貫穿于政府工作的整個過程,績效管理實現了系統化、規范化,同時也為績效審計的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由于政府活動的復雜性,對于績效涵義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根據第十二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會議《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對績效審計的定義,績效審計是對公營部門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計。其中,經濟性是指在適當考慮質量的前提下,盡量減少購置或使用資源的成本;效率性是指如何能在資源投入一定的情況下得到最大產出,或在產出一定時所需投入的資源最少;效果性是指項目計劃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的關系。因此,政府績效可以通過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來衡量。
2、政府系統績效
政府系統績效審計的對象既可以是一個機構或項目組成的簡單系統,也可以多個相關的項目或機構組成的復雜系統。無論是簡單系統,還是復雜系統,上述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標可以對應于政府系統的以下基本要素:
(1)目的和目標。目的是打算和期望通過系統運行達到的結果或效果,立法機關在批準項目時即確定系統的目的,政府官員為實現立法部門的目的要確定更為詳細的目標;
(2)投入。投入是指投入政府系統的資源的數量;
(3)內部經營和內部控制。內部經營是指政府系統將投入轉化為產出的戰略、過程和活動,內部控制是為保證政府系統達到目標而采取的方法和程序;
(4)產出。產出是指一個政府系統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數量,例如,衡量一個職業培訓系統的產出指標可以是培訓的人數。
(5)成果。成果是指政府系統的成就或結果。例如,一個職業培訓系統的成果可以用經過培訓的人員的就業百分比和經過特定時期仍然在工作崗位的百分比來衡量。
3、政府系統績效審計
政府系統績效審計是獨立于政府系統的外部評估活動,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政府系統是一個不斷循環和周轉的信息管理系統,績效審計可以使這個系統的更加順利地運行:
(1)提出建設性意見,直接促進政府系統的改革,減少政策決策失誤,提高政府系統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2)提供政府系統運行質量的報告,間接促進政府系統的完善。通過公告審計報告,由社會輿論來督促政府系統的不斷完善,同時議會在預算管理中可以根據審計意見來調整政府目標和資源投入,從而改變政府系統的運行狀態和質量。
因此,績效審計可以實現信息反饋功能,實現政府系統的良性循環。
三、政府系統審計的內容和方法
1、系統目標審計。
系統目標是系統發展所要達到的結果,系統目標一旦確定,系統就將朝著目標所規定的方向發展。因此,系統目標對系統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也是政府系統審計首先要關注的問題。
系統目標是對系統整體的期望要求,往往比較籠統和抽象,可操作性差,審計時可以建立目標集,它是各級分目標的集合。用一個目標層次結構圖表達目標集,就形成了目標樹。通過目標樹可以把系統的各級目標及其相互間的關系清晰直觀地表達出來。審計時可以根據目標樹了解目標的體系結構,掌握系統問題的全貌,便于進一步明確問題和分析問題。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目標分解深度和寬度問題,既要將目標描述得更為細致完整,又要考慮到審計成本和效率。
2、系統結構審計。
系統作為一個總體,可以分解為一系列的子系統,并存在一定的結構。
(1)政府系統的靜態結構
從靜態結構看,政府系統是由垂直系統和水平系統構成的。垂直系統又有不同的職能子系統,如財政子系統、金融子系統、稅收子系統等,這些系統按條條劃分,實現各自的目標,因此,它們之間的協調和控制是很重要的。水平系統是實現協調和控制的,水平系統一般有三個階層:最高管理階層、中級管理階層和基層管理階層。最高管理階層站在總體立場上,制定整個系統的長遠計劃和戰略目標。中級管理階層根據戰略目標擬定實施方案,按部門分配資源,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實施系統績效管理。基層管理階層按照規定的目標、程序,組織和實施作業,完成規定的任務。
(2)政府系統的動態結構
動態結構是指系統的狀態隨時間而不斷變化,政府系統的動態結構就是由決策、規劃、執行和控制等環節組成的一個復雜的動態過程,只有這些環節相互協調,政府系統才能順利運轉。
在系統結構審計中,應充分關注系統的整體性。系統要素以及要素之間是根據邏輯統一性的要求,存在于系統整體中,因此任何一個要素和系統結構不能脫離整體去審計,系統的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關系要服從系統整體的目標和功能,在整體功能的基礎上審計各要素及其相互之間的各種活動。系統整體性是系統的核心,也是系統績效審計的基礎。
在審計方法上,既可以采用橫向分析,從許多錯綜復雜的因素中找出主要原因,也可以采用縱向分析,從表面的原因入手,通過各個層次找出根本原因,從而使要素、要素之間以及它們在層次分布上的最優,并使系統得到最優的或滿意的系統輸出,從而避免系統的內耗,充分發揮個體效應、相關效應和整體效應。
3、系統環境審計
環境通常是指存在于系統外相關因素的總稱,這些因素的屬性或狀態發生改變,通過輸入使系統發生變化,反過來,系統本身的活動,也可使環境相關因素的屬性或狀態發生改變,這就是所謂的政府系統的開放性。
所以,從系統觀點看,系統與環境是相互依存的。不論問題如何復雜,解決問題方案的完善程度總是依賴于對整個問題環境的了解程度,對環境的不恰當的了解,將導致解決問題方案的失敗。因此,系統環境審計是政府系統績效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系統環境審計的目的,就是要認識系統與環境的依存關系,環境因素的影響及后果,從而在評價系統績效時予以充分考慮。
此外,在進行系統環境審計時必須充分認識和考慮到各種有利和不利的因素,既要分析當前對系統的影響,更要以動態的觀點來考慮這些因素發展變化的趨勢,估計未來對系統的影響和后果。
4、政府系統功能審計。
系統功能是指系統接受物質、能量和信息并予以轉換產生另一種形態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能力,系統功能的發揮,既受系統結構的制約,又受環境變化的影響,反映了系統與外部環境的關系。
從各國績效審計的發展情況看,對系統功能的審計主要是以結果導向為主。考慮結果時要注意三個方面:
(1)是否實現政策目標;
(2)目標的實現是否是政府行為的結果,是否存在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一項政府目標是減少失業率,那么經過觀察后發現失業率降低了,還要進一步分析這是政府部門行為的結果,還是由于經濟環境的改善。因此,審計時應剔除外在的、間接的因素。
(3)政府系統的副作用,副作用可能較多,但應關注重點問題,如經濟發展對環境的破壞。系統包括的范圍過大,可能影響審計的效率,包括的范圍過小,可能會忽略許多重要因素。
五、政府系統績效審計需要注意的事項
政府系統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的諸多因素,在系統要素、系統結構和系統環境上都具有復雜性、不確定性和難計量性。為了保證政府系統績效審計的順利進行,還要從總體上把握以下事項:
1、系統內部要素和外部環境相結合
系統的運行不僅受其內部條件的限制,而且也受外部環境的制約。在系統分析中,既要弄清系統內部的結構,也要理順與系統環境有關的主要因素。只有系統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達到相適應,才能保證系統的安全平穩運行。
2、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
政府系統是一個動態系統,既要評價它的現狀,也要評價其發展潛力。如教育作為遲效的社會系統,它的成效要在很長時間之后才能表現出來,不能急于求成,在審計評價時,不能只關注短期效益而忽視長期效應。
3、局部效益與整體效益相結合
一個系統是由相互關聯的子系統及其功能的綜合形成的一個整體,而這個整體的功能要大于各個組成部分的功能疊加,但有時系統的局部的效益與系統整體效益并不一致,在系統工程中,對系統的要求是整體效益的最優化。
在審計層次上,政府績效審計要由對個別行政單位的審計向橫向、縱向的審計方向發展,由行政單位的內部效益向以社會效益審計為主方向發展,從而服務于宏觀調控,發揮審計的高層次的監督作用。
4、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
系統分析時常遵循“定性—定量—定性”這一循環往復的過程。若不了解系統各方面的性質,就不可能建立起探討定量關系的數學模型。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兩者應結合起來綜合分析或互相交錯進行,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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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審計產生和發展上的差異
財務審計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它的產生是為了滿足人們希望了解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公共支出等情況的需求,政府部門等單位為了便于人們審查和發表意見,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對相關的各項經濟活動的財務信息加以詳細記錄,讓審計部門在進行財務審計時能夠做到有據可依。然而伴隨著我國政府職能作用的不斷擴大,在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發展過程中,涉及巨大的財政資金開支問題的發展任務也是由政府部門承擔,而政府資金的來源是普通民眾,即國家納稅人,在建設過程中,若是資金去向不明確,不但會加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同時讓民眾對政府部門產生不信任,要發揮資金的經濟效益性,財務審計已經顯得很乏力,在這種形勢下,績效審計應運而生,目的是為了改變政府職能部門在財務上的浪費現象,保障政府部門的經濟性,確保資金落到實處,發揮資金的效益。
2.審計要素的差異
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在審計的要素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主要包括審查目的、審查對象、審查范圍、審計所用的方法等方面,在審查目的上,財務審計的目的是審查財務活動的真實合法性,而績效審計針對的是經濟活動的效益和效率性;在審查對象上,績效審計的對象主體是人所在的單位(政府部門及其附屬部門和事業單位),而財務審計的主體是財務收支活動;從審計范圍上來看,績效審計范圍比財務審計范圍廣很多,財務審計僅僅局限于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資料,而績效審計的審計范圍具有很廣的輻射性和不可見的間接的社會效益;從審計所用的方法來看,財務審計方法程序模式已經定型,而績效審計沒有特定的準則可供參考,審計方法上更加復雜。
3.審計內容的差異
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在審計內容上存在著明顯差異,財務審計檢查的是政府部門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注重的是檢查會計資料是否完整、正確詳細,審計是財務中是否存在做假賬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入點和側重點是財務活動本身的真實性,而績效審計注重的是經濟活動是否發揮其本應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否實現了既定的社會經濟效益目標,切入點是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審查的是單位在經濟活動中是否存在監督失效、執行不力等情況。
4.對審計人員職能的要求差異
財務審計針對的是既定事實的財務收支情況,對審計人員來說,主要發揮的是監督職能,評價和檢查是的財務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性,編寫相關報告,為審計工作開展提供證據和便利。績效審計對審計人員素質要求更高,績效審計人員一般要求具備專業的財會知識,對我國政府工作環境相當了解。在職能也更加復雜,績效審計人員不僅要評價單位績效,還要為如何提高績效提出一些建議和看法,以此來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未來經濟效益,績效審計主要發揮的是建設職能。
二、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的結合
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聯系緊密,彼此相互結合才能發揮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在我國,當前最主要的審計方式還是財務審計為主,績效審計為輔。在審計過程中,兩者要結合使用,才能使審計工作的作用發揮至最大:第一、在審計過程中要結合項目特點選擇審計方式。對于公共投資項目,其投入的資金往往不屬于個人財產或者集團,在資金的利用過程中存在著效率低下的問題,財務審計可以確保資金落到實處,不被私人違法占有,而績效審計可以提高項目建設過程中資金的利用效率,保證資金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第二、審計過程中要提前制定合理的審計計劃。我國績效審計發展并不完善,存在很大漏洞,因此,制定合理的審計計劃是十分必要的,對工程分不同時期制定明確詳細的審計計劃,按計劃開展審計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第三、設計合理完善審計程序。在審計過程中,財務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前提,財務審計部門提供的財務審計信息要真實可靠、準確無誤,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依賴于財務審計提供的數據,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制定合理的審計程序,確保相關的采訪等信息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保障審計工作的開展;第四、選擇正確的審計人員。審計工作的開展需要人去完成,對審計人員的選擇上要考慮得當,財務審計對人員要求相對更低,知識面要求更窄,但是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思想一定要正,道德修養要高。而績效審計對人員要求更高,在選擇上應當選擇經濟財會知識專業、了解我國政府工作環境、道德修養高的人,以便于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結束語
篇5
關鍵詞:績效審計經驗借鑒
政府績效審計發生于20世紀40年代,發展于70年代。世界上各個國家對績效審計的稱謂不盡相同,在1986年第12屆國際會議上,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建議以“績效審計”(PerformanceAuditing)統一名稱。在這屆國際會議發表的《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一文中,指出:“除了合規性審計,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審計,它涉及對公營部門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這就是績效審計。”
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的誕生,績效審計開始走入中國。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審計理論界側重于引進和介紹國外績效審計的理論與實務。此后,逐步轉向探討如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績效審計,對績效審計的定義、職能、范圍、方法和程序等基本理論進行了較為廣泛的研究,并把績效審計理論研究列為重點研究課題,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2003年7月1日,審計署頒布實施《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對今后五年的審計工作進行了部署,提出了今后五年在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上堅持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與效益審計并重。這一目標符合國際審計發展潮流和趨勢,符合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實際。
近年來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已經推動了績效審計的發展,然而在自身發展的同時我國績效審計還必須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并制定規范。眾所周知,澳大利亞是世界上開展現代審計的主流國家之一,因此學習借鑒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主要做法和經驗,對于加強我國績效審計理論研究和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特點
1.法律定位明確
澳大利亞在1997年頒布實施的《審計長法1997》對澳大利亞審計署開展的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它將績效審計定義為對一個單位或個人管理活動的任何方面進行的檢查活動;審計長可以在任何時間組織對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根據有關部長、財政部長和議會公共會計與審計聯合委員會的要求可對政府企業及其下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審計長可在任何時間組織對所有或部分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內部管理的特定方面進行績效審計,而不僅僅局限于一個部門、單位。這些條款中同時還規定績效審計報告在審計完成后需及時提交議會。澳大利亞審計長法將審計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兩種類型,并對績效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些都有力地促進了澳大利亞審計署全面履行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職責,促進了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發展,也使績效審計在澳大利亞的公共管理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內涵明確
根據《審計長法1997》和公認審計實務準則,澳大利亞審計署將績效審計定義為:“獨立、公正、系統地對一個單位管理運行情況的檢查,以評價管理活動是否做到經濟、效率、效果,內部管理程序是否有利于促進提高經濟、效率和效果,并提出管理建議”。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構成了績效審計的三個要素(3E),這就是績效審計的核心內涵。
根據《世界審計組織績效審計指南》和《亞洲審計組織績效審計指南》,所謂經濟性是指,“從事一項活動并使其達到合格質量的條件下耗費資源的最小化”,它主要關注的是投入和整個過程中的成本。效率性是指,“投入資源和產出的產品、服務或其他成果之間的關系”。就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產出,即支出是否講究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亞政府績效審計的內涵中,經濟性和效率性審計除了針對機構還針對個人。效果性是指,“目標實現的程度和從事一項活動時期望取得的成果和實際取得的成果之間的關系”。所以,績效審計中“三E”的關系是辯證的,可以有所側重,但不應機械地割裂。
3.審計項目涉及范圍廣泛
選擇合適的審計項目是使績效審計充分發揮促進和提高公共部門管理水平作用的前提。澳大利亞審計署年度工作計劃是在征求議會公共會議、審計聯合委員會、議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意見和其他政府部門意見以后確定的。在實際的績效審計工作中,澳大利亞政府根據不同年度的社會經濟發展重點和政府管理的情況,確定了不同的年度績效審計項目。從審計內容的側重來看,或關于一個政府部門或單位管理活動的某個方面,或對多個政府部門的同一或相似的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即一般績效審計和綜合績效審計。
4.完備的審計信息公布制度
根據相關法律的要求,澳大利亞審計署和澳大利亞其他政府部門、單位一樣,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后,要按統一格式要求編制年度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長意見、審計長及審計署的職責、作用、組織機構、工作任務、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等,并于每年10月末之前提交議會審議并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充分利用審計署網站的作用,向社會公眾審計信息——各項審計報告,審計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準則等內部管理文件和審計長講話等,因此社會公眾可在網站上找到十分豐富的審計信息。
二、對我國開展績效審計的建議
1.從立法角度看,我國審計法中僅在第二條規定了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但是并沒有把審計明確的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對具體如何實施績效審計,績效審計的具體對象、范圍等也沒有作明確的規定。這種績效審計法律定位不清、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等狀況與我國現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借鑒澳大利亞等國家在審計法律中對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明確定位的經驗,我國應從立法的高度,將我國國家審計明確的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兩類,并明確規定財務報表審計應對部門單位整體財務狀況發表審計意見,為績效審計提供真實、合法的條件,從而為我國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應明確規定績效審計目標、內容、范圍、標準、方法。
2.在我國的實際審計工作中,許多審計人員從績效審計的字面理解,片面地認為績效審計就是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行的檢查評價活動,沒有能認識到績效審計還包括對效率和效果的評價,因此在績效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一般著重于對經濟效益的評價,而沒有能從“三E”的角度全面地開展績效審計。我們可以借鑒澳大利亞等國家開展績效審計的經驗,在諸如審計法等審計法律法規中對績效審計的內涵做出明確規定,從而明確績效審計應包括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個要素,這是全面進行績效審計探索和實踐的基礎。
3.在實踐中,許多審計人員在績效審計的內容方面存在兩種模糊的認識,一是認為績效審計就是評價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而帶來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等問題;二是認為績效審計需對政府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評價,進而帶來全面績效評價很難進行等問題。實際上,從澳大利亞等國家績效審計的內容來看,績效審計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并不僅僅局限于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的評價,而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某一方面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評價或對多個部門或單位的相同或相似職責的履行情況的評價。我們應該在績效審計實踐中開闊思路,增強信心,選好項目,然后根據工作重點和物質、人力資源,確定目標、范圍、方法,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審計工作。
4.以我國審計工作發展現狀結合國外審計經驗,我國應加快落實“五年規劃”提出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所有審計結果,除內容和不宜對外披露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例如:可采取在報刊上公布內容摘要、在網站公布全文等方式,大力加強審計部門網站建設,將其建成審計信息資源庫,成為審計部門聯系其他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橋梁,在這方面,我國深圳市審計局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
當今,績效審計已成為各國審計的主流,也是我國國家審計今后的工作重點。《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是我國審計事業發展的指南,它以我國審計現狀為基礎,借鑒了國際審計經驗,為中國審計逐步與世界審計接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規劃提出了許多有效、可行的計劃和措施,如:開展績效審計、建立審計質量控制體系、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等。我們目前最關鍵的是要學習與實踐,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實際進行研究并制定規范,加強績效審計理論方面的研究,培訓審計人員,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努力創造中國特色的績效審計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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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越發重視,環境保護成為近年來膾炙人口的熱門話題。我國以前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現象十分嚴重,這最終將制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加快改善生態環境,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加強生態保護修復,環境保護的任務已經提上日程。而在環境保護中,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把控監督手段,環境績效審計的作用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將從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內容、評價方法方面進行回顧和評述。
二、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
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方面,陳正興等人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對目標對象(即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經濟活動按一定標準進行檢查,對各方面的有效性、合理性進行評價,并對效果與效率做出相關的表示意見。這種觀點是從對效率和效果方面進行了強調,指出了環境績效審計的針對性目標。史曉燕等人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本質上歸屬于審計的一小部分,在研究環境績效審計定義的過程中 ,應緊緊圍繞環境審計的核心,由獨立的第三方完成證據的收集,進而對政府部門和企業所承擔的責任做出評定。王恩山則從審計控制的方面出發,圍繞審計單位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指出環境績效審計是指由審計單位(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執行的,對受托環境績效責任承擔者履行其職責的情況進行審查和分析,并對照合理的標準對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的履行現狀和潛力進行綜合評定,從而提出相關建議,以促進其更全面有效地履行自身的受托環境績效責任、不斷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特殊的審計控制。這樣的觀點是“受托責任觀”的一個具體表述,目前對此學術界也有較多認可。綜上,筆者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運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以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為原則,按照一定的評價指標,對環境整治有關的項目和工程進行審查和分析,判斷項目和工程是否合法合理,并提出一系列改善性建議,使相關項目與工程的開展更加順利與完善的活動。
三、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
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陳正興將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劃分為六個部分,即對環境決策行為審計、經營計劃和目標審計、被審計單位管理效率審計、內部系統控制審計、資源、資金利用效益審計等六個部分。其中,最直接能夠觀察出的是資源和資金的利用效益,這也是環境績效審計所有效率、效果的綜合體現。萬玻的觀點是,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除了經濟性 、效率性和效果性外還應該有環境性,這是對之前理論的一個重要補充。王恩山將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分為兩大類,即本質內容和具體內容,并從受托環境責任入手,從政府和企業兩個方面,將環境績效審計的具體內容細分成八項加以闡述,其中將環境法律政策和相關制度的合理性擺在了第一位,故法律與制度的健全對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筆者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應當主要包括:對國家法律及制度環境的分析、對被審計單位具體環境政策的執行狀況和預期效果的審計、對相關環境項目及工程效益的審計,以及對整體的環境綜合管理系統的審計。進行績效審計的過程中,要保持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統一,并注意宏觀和微觀相結合,進行綜合評判。
四、環境績效審計的評價方法
環境績效審計作為一種監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環境績效狀況的手段,其重點是如何構建一整套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有關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目前比較流行、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是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方法。辛金國闡述了對環境成本效益分析的相關步驟:首先確定分析對象及范圍,再找出與對應項目相關的指標,將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定量分析,最終用貨幣來衡量其影響。王恩山提出,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方法可以包括市場價值法、機會成本法、恢復和防護費用法、替代工程法、調查評價法等五個方法。湯亞莉等人提出采用環境價值鏈分析法,通過層次法確定權重,并分析指標的灰色關聯度,用γ值的大小來表示環境績效。蔡春、蔡利、朱榮將環境績效審計的評價方法分為財務方法和非財務方法,并在財務方法中著重闡述為沃爾評分法、杜邦分析評分法、財務報表結構指標評價法、經濟附加值評估法和平衡計分卡法,還提出了績效審計評價體系應該包含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權力運行狀況、政策執行效果和制度合理性六個方面。在規范性研究偏多,實證研究偏少的狀況下,劉沙沙通過實例研究提出了模糊數學綜合評價改進模型,提出了二十四個二級評價指標,用加權平均求隸屬等級的方法較合理地解決丟失信息的問題。江媛媛將常用的環境績效分析方法闡述為主成份分析法、模糊聚類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和數據包絡分析法(DEA)。放眼國際上的做法,目前歐盟的外部審計己經開始借用企業內部實行ISO14031標準的成果,這大大提高了環境績效審計的成功率。標準中將環境績效指標分為管理績效指標和操作績效指標,分別從組織管理和作業管理的角度進行評估。在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等國費用效益分析法在被廣泛運用。但因為采用的評價標準有所差異,故存在不同的具體方法。其中通常采用的有經濟凈現值法(ENPV)、經濟內部收益率法(EIRR)和經濟現值指數法(ENPVR)。在以上的各種方法中,筆者認為數據包絡(DEA)分析方法尤其適合作為評價環境績效審計指標,DEA分析方法的應用范圍日益擴展涉及到國計民生的方方面面。其運用數學規劃法比較決策單元的相對效率,使評價結果能夠充分量化,從而對決策單元的效率做出排序和評價。此方法不論是對環境績效審計的規范分析還是實證分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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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績效審計概述
無論是私有企業還是公共部門,都處于動態環境中,通過調整和改正來恢復平衡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控制機構要很好地發揮作用。如新公共管理概念所述,為了在投入和效果之間建立必要的透明性,需要除傳統審計外進一步的評價工具,用來評價行政績效,此外,還要制定可以明確評價行政績效的具體標準。這種標準可以由政府審計部門和社會會計機構共同制定。績效審計是需要進行過程和結構檢查的系統審計,它與傳統意義上的審計概念是不同的。傳統審計的對象是行政活動的產品,也就是一個公共項目的產出。而如果對象是所有結果和效果,那么就應該用評估這個詞。審計和評估的差別主要在于審計組織和技術應用的程度。不管審計者是個人的、獨立的或內部機構的,都將檢查直接結果作為綜合審計的一部分。然而,一個評估委員會更注意間接后果的作用。并且,在早期的評估中,社會學方法起主要作用,主要是定性分析。
二、績效審計范圍與標準
績效審計的范圍廣泛,包括了一個公共項目的結果、結構和過程。但是不管哪一部分,績效審計都可以基本上劃分為兩個部分:計劃和執行。(如圖1)
圖1表示的是一個公共項目“計劃”和“行政生產”的過程。這個模型建立在一定的假設之上,公共項目是應公共需求建立的,并因此形成產品以及資源計劃,這些資源耗費在行政生產過程中,許多產品、活動或服務被生產出來,對環境和國民形成一定的影響。績效審計,一方面進行前期計劃的評估,另一方面也進行后期結果、效果和影響的評估。檢驗他們的標準有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和恰當性。經濟性又可稱為會計責任,是指有效率并有效地執行計劃。它描述的是真實成本和估計成本間的關系。如果給定標準測量,計劃是在合理成本內實施的,那么它就具有經濟性。只有正確的事情(有效)被正確地完成(效率),才可以說任務成功完成了。如果一個行政部門的工作滿足了國民的需求但成本很高,或雖然成本低但提供的卻是不需要的服務,那么這項工作都不能說具有經濟性。為了檢查經濟性,需要建立一套成本――有效性會計體系,包括定量和定性的績效考核標準。效果性描述的是目標和成果間的關系,它指的是關于目標的完成程度。效果性審計主要是檢查目標完成程度,并提供相應的報告,它實質上是對結果和效果的控制。傳統的效果性審計是比較計劃目標與實際結果。在績效審計的效果性審計中,還需要比較目標完成的預計水平和客觀結果。效率性描述的是一個生產過程投入和產出間的關系。它包括能否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產出,或者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恰當性的考查對象是為完成一個政治目標和滿足特定人群需求所需要的資源和措施。考查項目或措施的恰當性,審計者主要是檢查計劃是否能夠保證很好的完成目標。檢查是否有足夠的資源(財力、人力或基礎建設)投入計劃中。目標建立和計劃執行可能是不容的,如果立法和統治機關有建立目標的任務,那么行政機關則有執行計劃的責任,行政機關可以為統治和立法機關列出完成目標的選擇方案。在公共項目中,績效應該是項目目標的充分性,行政機關要使立法和統治機關知道目標完成的程度。
三、結論
提高公共決策的效率和效果是當前許多國家政府努力的目標,因此,有必要檢查政府管理公共項目的績效,檢查政府是否按照法律規定有效地執行和控制公共項目,防止和杜絕政府官員貪污腐化和的現象,保證政府履行受托責任,并通過提高政績來取得社會公眾、立法機構和上級政府的信任。作為一種動態審計,績效審計可以達到上述目標,但是結合目前我國的情況,還有許多方面需要配合完善。一是要改變傳統的政府審計觀念,樹立知識化、信息化和價值導向觀念。二是要加緊制定有關的績效審計規范,為審計人員進行績效審計提供明確的指導。三是要審計人員的素質要相應提高,更新知識技能,增長才干。四是要審計信息的披露要及時、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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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常規的財務審計方法外,績效審計還采用一些獨特的方法。對此,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包括三個部分。如竹德操等(1997)認為,其方法體系包括審計方法基礎(含哲學基礎、理論基礎和數學基礎)、一般方法或績效審計模式(即“收集審計證據,對照審計標準,作出審計評價,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技術方法(有審閱法等傳統審計方法,因素分析法等經濟活動分析法,網絡圖法等圖表審計方法,回歸分析法等數學分析方法,量本利分析法等現代管理方法,其他技術方法等)。另一種觀點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包括四大類。如李敦嘉(1996)認為,績效審計方法包括四類:第一類是核實的方法,如審閱法;第二類是對比的方法,包括實績與計劃比;第三類是分析的方法,包括因素分析法等;第四類是評價的方法,包括現值法等。也有人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由四個部分組成,包括審計工作組織方法、審計查證方法、審計分析方法及審計評價方法。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可以簡單地分為兩種,然后再行細分。如任月君等(1999)認為,績效審計方法包括財務審計方法(審閱法等)和其它方法(如指標對比法、比率分析法等)。由于績效審計對象范圍廣泛,審計項目實施中為實現審計目標所采用的方法也無法固定,管理學、社會學、統計學、經濟數學等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幾乎都能用到,多適用于績效審計。
事實上,績效審計工作本身就很復雜,審計過程中往往是多種方法交叉使用或同時使用,各種方法很難完全分開。加之,不同的審計項目,其所采用的方法也應有所區別。從原則上說,凡是有利于績效審計開展的方法都應歸入績效審計方法(體系)。當然,隨著時間、地點及審計項目的不同,績效審計方法會有所不同或有不同的內容。但是,基本可歸為兩類,即傳統審計的方法與專門用于績效審計的方法。為了推動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本文對績效審計分析方法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作一探索和分析。
一、績效審計分析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將一定時期內項目的總成本與總效益進行對比分析的一種方法。即通過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間的關系,以每單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來評價項目效益(效果)。針對支出確定的目標,在目標效益額相同的情況下,比較支出所產生的效益及所付出的成本,通過比較分析,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為優。
(二)數量分析法
數量分析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相關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并運用抽樣技術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將影響投入(支出)和產出(效益)的各項因素羅列出來,分析所有影響收益及成本的內外因素,計算投入產出比,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即查找產生影響的因素,并分析各個因素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
(四)層次分析(AHP)法
基本原理是根據具有遞階結構的目標、子目標(準則)、約束條件及部門等來分析方案,用兩兩比較的方法確定矩陣,然后把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根相對應的特征向量的分量作為相應的系數,最后綜合出各方案各自的權重(優先程度),是一種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
(五)統計分析法
在評價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時,經常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分析其中各因素的影響,確定其中的因果關系或者找出存在的差距及原因。統計分析方法相對于調查來說,不易操作,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技術和能力,但準確性強,結論相對可靠。
統計分析最主要方法是回歸分析法。回歸分析法是對兩類或多類經濟數據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推導出相應回歸方程,然后以此回歸方程來推算自變量與因變量的變化規律。回歸分析法的實質是從觀察數據中找出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回歸分析可以同時檢驗幾個變量之間的關系,與趨勢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相比,可以提供更加豐富的資料。
(六)數據包絡分析(DEA)法
DEA法,即以相對效率概念為基礎,以凸分析和線性規劃為工具,應用數學規劃模型計算比較是用來評價多輸入和多輸出的“部門”(稱為決策單元)的相對有效性。DEA法可以看作是一種非參數的經濟估計方法,實質是決策單元之間的相對效率,對評價對象做出評價的方法。
(七)分析程序法
分析程序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重要金額、比率、結構或者趨勢進行比較和分析,從中發現異常變動和異常項目的審計方法。分析程序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比較分析,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若干個可比數據(包括某一相關數據、經濟數據、經營數據、非經濟數據、預算或計劃、多期數據、行業數據等)進行對比,找出同一時期、同一性質的若干數量之間的差異,從而對公共資金籌集、管理或使用情況進行總結,發現問題,合理評價。二是比率分析。就是通過計算各種比率來分解、剖析被審計項目績效,如常見的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存貨周轉率等財務指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指標。三是結構分析,指對某項信息各個組成部分所占的比例進行分析。例如,對企業的各類產品占生產總量的比例進行分析,可以確定各個貨種的盈利能力,也可以用于判斷被審計單位當期的經營是否符合組織的發展戰略。四是趨勢分析,將與被審計項目有關的若干期財務或者非財務數據進行比較和分析,從中找出規律或發現異常變動,包括絕對數趨勢分析和相對數趨勢分析。
(八)數理統計
數理統計,主要有主成分分析、因子分析、聚類分析、判別分析等。主成分分析法是把原來多個變量劃為少數幾個綜合指標的一種統計分析方法,從數學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降錐處理技術;因子分析法是從指標的獨立性角度挑選指標,根據因子載荷的大小來挑選指標,留下載荷較大者;聚類分析法是從指標的代表性角度篩選指標,先采用系統聚類法將指標聚為一定數目的類別,然后選擇每一類中的代表指標作為入選指標,以每類中平均相關系數較大而類間平均相關系數較小的指標為代表指標;判別分析法是預先根據理論與實踐確定等級序列的因子標準,再將待分析的地理實體安排到序列的合理位置上的方法。
(九)調查法
調查法,即憑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訪談、問卷調查等,對某種或者某幾種現象、事實進行考察,通過對收集到的各種資料進行分析處理,進而得出結論的方法。訪談有多種方法,可以通過電話、面對面、信函訪談,訪談形式可以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進行,訪談對象可以是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和單位外的相關人員,如人大代表、研究人員、社會專家,長期關注某一事項的人員等。但應注意的是,訪談獲取的證據一般不能作為事實性證據的唯一證據,就是說,訪談獲取的證據還需要經過審計人員的進一步證實。當涉及的人員或單位很多、以致無法進行必要訪談時,可以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問卷調查關鍵的環節是設計一整套科學合理的表格,要求所有內容采用問答方式,這些問題應該非常明確,切忌模棱兩可或帶有某種誘導性。對于受益面比較廣的資金支出,特別是具體到某一類公眾個體的資金,比較適合這種方法,比如扶貧資金、三峽移民資金等。
(十)專題討論會
通過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經營管理活動特定項目或者業務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
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
(一)目標評價法
目標評價法,是將當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水平與其預定目標標準進行對比分析的方法。它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標的因素,從而評價支出績效。此方法既可用于對部門和單位的評價,也可用于周期性較長項目的評價,還可用于規模及結構效益方面的評價。
(二)綜合評價法
綜合評價法,是在多種指標計算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權數計算出一個綜合評價值,依據綜合評價值對公共支出項目進行評價。綜合評價法是我國目前績效評價使用最多的方法。我國政府部門大多采用這種方法,評價的準確度較高,但在指標選擇、標準值確定及權數計算等方面較復雜,操作難度相對較大。該方法可綜合成本效益法、最低成本法、專家意見法、生產函數法等各方法的優點,適用項目支出、單位支出、部門支出和財政總體支出等各層次的績效評價。
(三)360度反饋評價法
360度反饋評價,就是指幫助一個組織的成員(主要是管理人員)從與自己發生工作關系的所有主體那里獲得關于本人績效信息的反饋過程,這些信息來自包括上級、下屬、平級同事、本人及客戶和供應商等。它由審計對象的上級、同級、下級以及客戶綜合評價同時結合自我評價綜合而成。360度反饋評價方位全、角度多、誤差小;實行匿名方式,比較客觀;有助于促進組織成員彼此之間的溝通和互動,提高團體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促進組織變革與發展。但這種方法也存在評價成本大、評價時間長、評價工作難度大等問題。同時,需要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門別類的統計和分析,往往需要一些外部專業的咨詢公司來指導完成。
(四)公眾評議法
公眾評議法,指對于無法直接用指標計量其效益的支出項目,可以采取問卷統計、測評等方式向公眾進行該公共支出項目實施效益情況的調查,以評判其效益高低。該方法適合于對公共管理部門和財政投資興建的公共設施進行評價,具有民主性、公開性的特點。
(五)沃爾評分法
沃爾評分法,選擇了流動比率、產權比率、固定資產比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自有資金周轉率等7項指標,分別給定各自的分數比重,然后通過與標準比率進行比較,確定各項指標的得分,從而對企業的信用水平做出評價。沃爾評分法的原理也可用于對經營者的績效評價,其缺陷在于所選定的指標不夠科學全面。另外,當某項指標嚴重異常時,會對總評分產生不合邏輯的重大影響。
(六)綜合指數評分法
綜合指數評分法,是在沃爾評分法的基礎上改進發展而來的。綜合指數評分法增加了盈利指標和成長指標,使指標體系較為完善;在給每個指標評分時,分別規定了上限和下限,從而減少了個別指標異常對總分的不合理影響。但其全部指標為財務指標,可能會使經營者忽視非財務指標。由于評分時有標準分值作基礎,某一指標即使為負值,其得分也可能為正值,不甚合理。
(七)平衡計分卡(BSC)
平衡計分卡根據公司的戰略目標設計測評指標,從財務、流程、客戶和創新學習能力四個不同的維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績效進行綜合、全面、系統地測量和評價。
(八)關鍵績效指標(KPI)法
關鍵績效指標(KPI)法,把對績效的評估簡化為對幾個關鍵指標的考核,將關鍵指標作為評估標準,把員工的績效與關鍵指標做出比較的評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將目標管理法與帕累托定律的有效結合。關鍵指標必須符合SMART原則:具體性(Specific)、衡量性(Measurable)、可達性(Attainable)、現實性(Realistic)、時限性(Time-based)。優點是標準比較鮮明,易于做出評估。缺點是對簡單的工作制定標準難度較大,缺乏一定的定量性;績效指標只是一些關鍵的指標,對于其他內容缺少一定的評估。運用關鍵績效指標法應注意的事項:不同崗位應該有不同的關鍵業績指標組合;關鍵業績指標與績效目標的衡量,可量化的量化,難以量化的細化,但評估手段要量化、可操作;激勵指標與控制指標相結合。
(九)目標管理(MBO)法
目標管理(MBO)法,是一種以建立目標體系為基礎的考核方法,它特別強調全體員工共同參與設定具體的又確實能客觀衡量工作業績的目標。MBO將組織整體目標逐層轉化為各階層與各單位的子目標,形成目標體系。同時,以預定的目標作為激勵員工的工具,定期回饋上級共同討論進行績效評估,是一種完整的規劃與控制程序。
(十)標桿管理法
標桿管理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狀況進行觀察和檢查,通過與組織內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經營管理活動的最佳實務進行比較的方法。它定義為“一個將產品、服務和實踐與最強大的競爭對手或是行業領導者相比較的持續流程”。標桿管理活動分為五個階段,每個階段有3個步驟。一是計劃階段:確認對哪個流程進行標桿管理;確定用于作比較的公司;決定收集資料的方法并收集資料。二是分析階段:確定自己目前的做法與最好的做法之間的績效差異,擬定未來的績效水準。三是整合階段:就標桿管理過程中的發現進行交流并獲得認同,確立部門目標。四是行動階段:制訂行動計劃;實施明確的行動并監測進展情況。五是完成階段:處于領先地位;全面整合各種活動;重新調校標桿。標桿管理分為四類:內部標桿管理、競爭標桿管理、職能標桿管理、流程標桿管理。
(十一)歷史動態比較法
歷史動態比較法,是將某一類支出或項目的歷史數據進行對比分析,了解其歷史上的變化及效益波動情況。它既可以看出其發展趨勢,也可以了解各種因素在不同時期的影響及作用機理,進而分析其效益差異的成因及改進方向。該方法適用于項目支出、單位支出和部門支出的績效評價。
(十二)費用職能比較法
費用職能比較法,將公共管理部門及單位擔負的社會職能與相關費用進行比較分析,從而評估其工作質量和效率。在公共管理部門及單位職能定位明確的情況下,行使某一項職能所需的資金應有一定的數量約束,只要數量約束是嚴格的,評估就會有比較充分的依據,部門和單位社會職能行使情況及行政效率的高低就可能被評估出來。但職能具有擴展性及不確定性,會相應增加評價的難度。
(十三)經濟增加值(EVA)法
經濟增加值(EVA)法,是一套以經濟增加值理念為基礎的財務管理系統、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制度。從算術角度來說,經濟增加值是從稅后利潤提取包括股東和債務的所有資金成本后的經濟利潤,是公司業績衡量的指標,衡量企業創造的股東財富的多少。
(十四)最低成本法
最低成本法,也稱最低費用選擇法或最低投入法,適用于那些不易觀測或計算公共支出效益大小的情況。該方法通過分析比較項目的投入,評價和選擇費用或成本最低為最優,如社會保障支出項目,以成本最低為原則來確定最終的支出項目。該方法主要適用于對項目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十五)生產函數法
生產函數法,通過生產函數的確定,明確產出與投入之間的函數關系,借以說明投入產出水平即經濟效益水平的一種方法。用公式表示就是:Y=f(A,K,L…),其中Y為產出量,A、K、L等表示技術、資本、勞動等投入要素。生產函數法不僅可以準確評價綜合經濟效益,而且對評價資源配置經濟效益、規模經濟效益、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等都有重要作用,但函數關系的確定較為復雜。該方法更適合項目的績效評價。
(十六)“本量效”分析法
“本量效”分析,是指將公共支出項目績效評價中所涉及的項目投入、項目產出與項目效果這三大類指標分別賦予“本量效”的內涵。即將“項目投入”與“項目成本”相對應,“項目產出”與“項目所涉及業務的數量”相對應,而“項目的最終結果”與“項目的績效”相對應。對公共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可采用“本量效”分析方法,并將該分析方法貫穿于公共支出項目的決策、實施和完成階段的全過程評價之中。
(十七)功效系數法
功效系數法,是指根據多目標規劃原理,將所要考慮的各項指標分別對照不同分類和分檔的對應標準值,通過功效系數轉化為可以度量記分的方法。綜合分析判斷法則是指綜合考慮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和經營者業績的各種潛在的或非計量的因素,參照評議參考標準,對評議指標進行影響比較分析判斷。根據《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規則》的規定,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修正指標和評議指標三個層次共32項指標構成,基本指標和修正指標是定量指標,評議指標為定性指標。功效系數法從理論上來說也屬于綜合指數法,它的改進之處在于在績效評價中所起的功效不同。將指標分為三個層次,更主要的是增加了非財務指標,因而更加科學、完善。它的不足之處是:盈利指標所占權重較高,達42%,而盈利指標較容易人為調節,從而誘使經營者粉飾或片面追求權重較高的指標;修正指標也僅僅是對基本指標額進一步說明,并沒有修正基本指標中存在的問題;這種方法測算起來過于復雜,指標體系也不盡全面。
(十八)模糊數學法
模糊數學法,是采用模糊數學建立模型,對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的方法,將模糊的、難以進行比較、判斷的經濟效益指標之間的模糊關系進行多層次綜合評價計算,從而明確綜合經濟效益的優劣。該方法適用于經濟效益能準確計量的財政支出評價,項目支出和單位支出的績效評價均可采用。
(十九)目標成果法
目標成果法,即根據實際產出成果評價被審計單位或者項目的目標是否實現,將產出成果與事先確定的目標和需求進行對比,確定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二十)專家意見法
專家意見法,指通過邀請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長的若干專家,對項目支出績效進行評價后,匯總分析專家意見的一種評價方法。
三、總結
在績效審計中,衡量項目績效與否,既取決于內容的科學性和績效標準的合理性,也取決于是否找到合適的衡量、評價方法。由于政府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是公共部門、公共管理活動、公共服務行為及公共產品,因此無法完全套用對工商企業的一些評價方法來評估政府機構的活動,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尋求衡量政府部門績效的專門技術和系統方法。當然,在政府績效審計中并不排斥己被傳統審計所證明了的有效的審計技術,只是在某些方面出于特殊的需求,政府績效審計需要有更多的專門技術可供審計人員選擇應用。在各種審計方法中,每一種審計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這就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實施政府績效審計過程中,必須靈活選擇和運用各種審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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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分析 資金績效 財政科技
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概述
績效審計是對效果性、效率性以及經濟性的審計,其根本目的在于對成本進行嚴格的控制,使各種資源越來越程度上發揮就有的效益。績效審計工作的前提是實現預期計劃的經濟性,對計劃的效果性和效率性進行業績評價和獨立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對原有計劃進行不斷的改進。根據計劃執行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經濟性數據進行收集和分析,能夠提高計劃執行的可信性與合法性。
財政資金績效審核工作本質上是對有關部門公共資源使用和職責執行程度進行系統性的評價,為有關部門工作的改進提供支持。隨著我國成本節約意識和環保意識的不斷加強,出于公平公正等方面的有關要求,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的目標得到進一步的拓展,在效果性、效率性與經濟性的基礎上加入了環保性和公平性兩項目標。
績效審計即是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對效益與成本、產出與投入的關系進行梳理。由于我國在資金績效審計方面的技術相對落后,當前尚未形成統一的、成熟的審計標準,相關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成建立。當前我國政府單位在績效審計方面的標準主要包括專業標準、機構制定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上級下發的統一標準等。財政資金審計對于不同方面的利益群體有著十分深入的影響,統一評價體系的建立遇到了來自各個方面的困難,具體的方法通常包含函證、分析以及審閱等,同時在信息技術與軟件技術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足。
二、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工作是國家治理工作的落腳點和切入點,有關部門需要績效審計工作對公共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維持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政府部門同時也是公共財產的主要管理單位,有責任通過科學的手段對公共資產加強管理,也有責任接受社會各界對于資金績效審計工作進行進行嚴格的監督。政府層面的各項審計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各大審計部門需要對相關的審計工作進行鑒證與監督,根據監督結果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財政資金績效審計能夠有效提高政府部門各種工作的透明度與公開棄,更是對公民財政安全、維護社會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與監督,能夠從根本上對各種腐敗現象進行有效的預防和懲治,為各項政府決策提高支持,維護社會穩定。
三、構建財政資金績效審計評價體系
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構建需要充分考慮到社會各界的利益關系,對于不同行業所制定的審計標準要有充分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既要使評價體系與審計方法相一致,也要保證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目標能夠達到預期目標。
(1)經濟指標類
對計劃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資源消耗進行精確的衡量,使政府部門最大程度上發揮主觀能動性,降低成本、節約開支,加強成本意識。相關的審計工作要將資金收支過程進行詳細的描述,看資金來源與動向是否與政府所執行的方針政策相一致,是否最大程度上發揮了成本效益,審計內容通常包含支出定額標準、收支結構與收支規模等方面。之所以選擇這幾方面的指標進行審計,根本上是出于審計部門對于成本效益關系方面的數據需求,進而避免出現財政資金流失、行政開支過高以及用戶資源浪費等方面的現象。
(2)效率類指標
效率類指標評介的是相關機構的計劃執行能力,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則是與各自職能有關的服務能力。效率類指標評價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例政府部門形成節約意識,在審計部門的要求下,提高投入產出比。投入產出比方面的指標是評價政府部門有關責任和效率的重要指標之一,審計部門可以根據效率類評價結果對政府患者提出建議,促進政府部門對相關的服務工作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3)效果類指標
效果類指標能夠對政府工作所取得的社會效益進行最終的評價,對政府部門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進行衡量。政府工作效益可以分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兩個方面。相關的評估指標設定要綜合考慮到社會公眾意見、原計劃目標和實際指標三個方面的因素。
(4)公平公正類指標
公平公正是政府部門進行各項工作所需要遵循的根本性原則。公平公正類指標需要充分反映財政資源收入分配的均等性和平等性。在資金收入分配方面要綜合考慮到社會不同領域、階層以及地區等方面的特點以及需求,在分配和產出兩個方面貫徹落實公平公正原則。
(5)環保類指標
環保類指標要求對有關部門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及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進行綜合性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政府工作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進行協調,幫助政府改進工作方法,進行對生態環境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護,降低自然資源消耗。審計并檢測政府工作對森林資源保護、噪聲污染防治以及水污染整治等方面的影響,貫徹落實可支持發展戰略的有關要求,構建生態文明社會和節約型社會。
結束語:
財政資金績效審計工作對于政府職能的充分發揮以及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審計部門需要不斷學習西方先進國家的審計思路與審計技術,對原有技術進行深層次的改良與創新,融入信息化與網絡化的審計方式,提高審計工作的精確性與時效性,最大程度上發揮審計工作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面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10
績效審計援引自英國國家審計署的解釋,績效審計有兩個主要目標:一是對主要收支項目和資源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向議會提出獨立的資料、保證和建議;二是確定提高效益的途徑,幫助被審計機構采取必要的措施改進控制系統。據此,我理解績效審計其定義就是:要達到績效審計目標的審計工作就是績效審計。因此,績效審計必須圍繞三要素進行。這三個要素是: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所有的財政支出,都要精打細算,把有限的資源用在最合理的地方,發揮最大的效益。因此需要對財政支出的績效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這不僅有利于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加強對財政支出的控制,而且能提高財政支出的績效。這樣我國財政支出一方面可以維持國家職能部門自身的正常運轉,另一方面能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從而確保國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職能的正常發揮。
【關鍵詞】
政府審計;績效審計;審計環境;績效評價
在我國,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即政府審計,一般稱為國家審計。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于國家審計來說,其實是代表納稅人在監督政府對財政資金或者公共資源的管理和實用。納稅人作為出資人,小僅應該知道政府將錢用在哪里,而且還應該知道其實際使用的效果如何。這就要求,國家審計機關小但要對政府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以檢查其資金實用是否在國家預算范圍內———這被稱為合規性審計或財務審計;而且還要對財政資金的實用效果進行審計,以檢查其是否存在無效率或低效率的現象———這被稱為績效審計。
一、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基本理論
(一)政府績效審計的概念。
在我國,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即政府審計,一般稱為國家審計。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于國家政府審計來說,其實是代表納稅人(人民或公眾)在監督政府對財政資金或者公共資源的管理和實用。
(二)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
1、財政收入績效審計。人們說起政府績效審計,通常以為就是對政府財政支出的績效審計,在一些績效審計理論研究中,也有著相似的理論混淆。其實,政府績效審計是對公共部門履行職責時利用資源是否充分發揮其效率所作的評價,財政收入征收部門的收入過程也應當作為政府績效審計的重要內容并且予以重視。
2、財政支出績效審計。在公共財政的體制中,財政支出是政府為實現職能,獲得所需商品和勞務所實行的資金支付過程,其支出范圍有政權建設支出、事業發展支出、收入分配調節支出以及公共投資支出。
(1)落實國家財政政策和財政改革措施情況。眼下,以根據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為中心的財政支出管理改革正在平穩進行,上文所說的措施是實行公共財政職能,優化資源配置的保障。所以,政府績效審計務必以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執行情況為審計目標,將改革目標是否實現以及實現程度作為審點,披露在改革的進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落實制度、不到位改革、不規范運作等各個方面所存在問題,加快設立和改善有關的審計制度,保證國家財政政策和各項改革措施的平穩實現。
(2)行政管理支出。政府部門保持其日常運作須有一定的費用,低價格高效率對政府要求既能全方位履行政府職能也須將行政管理的成本降低。政府績效審計須對政府部門其職責的履行程度、工作完成的效果進行全面監督。
(3)財政專項資金。目前來看我國財政預算支出的管理模式,除了依照定員定額標準進行分配的基礎支出預算以外,大多部分的財政資金全部是根據專項資金的方式來分配。此部分資金規模龐大,涉及面非常廣泛,并且全部懷有準確規定的使用用途和使用單位,是政府績效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內容。績效審計工作中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包括全局、局部兩個方面。
(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程序。
我國政府審計工作中包括四個階段,其中分別是: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前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下文依照上述審計程序,研究在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每一個具體步驟中,須注意的主要問題。
1、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擬定績效審計的項目計劃就還要選擇并確定即將要開始的政府績效審計項目。當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還處于初級階段,選擇合適的審計項目對突破審計機關工作,獲得政府與社會各界的認同有非凡的作用,也可以幫助政府在績效審計工作中獲得長足發展。
2、審前準備。在某個政府績效審計項目選擇之后,就將開始績效審計進程,開始審前準備。在這一時期,審計工作人員應該收集該項目有關資訊,初步討論決定審計目標、審計范圍還有審計重點,規定審計所需要的標準,討論決定審計所需時間與資金,制作詳盡方案,并且制作審計通知書。與傳統審計項目進行比較,政府績效審計尤其重要的一項程序為,確認審計的評估準則。
3、審計實施。審前準備任務完成后,績效審計就步入實際投入實施。在這一時期,工作人員需使用審計方法,全方位對目標進行可靠的審計證據進行收集,并全面的規整審計證據,在這個層次上開始績效評估,完成審計推論判斷。績效審計實施過程可以說是一個收集信息、分析評價并且獲得審計結論的總結。
4、審計終結。審計工作人員在對審計證據進行解析評估的工作完成之后,完成了審計結論,通過一系列的研究、探討、審核等必須完成的步驟之后,展示績效審計報告。
二、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現行審計體制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產生的影響。
審計機關是我國政府中的一個重要部門,國家進行審計工作其實就是政府“自身內部審計”,但是不利于審計機關的績效審計工作的發展。我國現階段設立的審計機關有兩部分,分別是中央與地方審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便是審計署,國務院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審計署,其為我國最高審計機關。地方審計機關,指的是省、市、自治區及其包含的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國務院是我國具有最高權力的執行機關,但是審計機關作為執行者去監自身,其工作必定會承受一部分的壓力,特別是對其工作獨立性會造成影響。審計工作其獨立性的主要概念是審計組織必須要獨立,組織是否獨立取決于工作人員人員和工作費用的獨立,但是這是現在我國行政審計體制無法貫徹實施的。
(二)我國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影響。
因為績效益審計在我國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未能及時頒布,導致審計機關執法力度不夠。現在我國《審計法》還未能得到完整的法律授權,可以發現在:1994年8月,八屆人大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審計法》在審計機關進行績效審計全力的授予、績效審計報告的法律地位等方面也缺少明確的規定;在審計署頒布的38個規范中差不多對績效審計沒有明顯涉及。
(三)我國審計實施的環境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影響。
績效審計的處境影響包含政治、經濟、法律、科技、社會及文化教育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舉例如政治環境產生影響,是否對開展績效審計的審計體制及其預算管理體制有好處。績效審計是國家監督政府工作的行為,以遵循法律規定為基礎,靠政治手段從內而下外改革,若立法機構支持不能很強力,行政部門也缺少績效意識、不重視改進績效方法,績效審計工作退關就很有難度。若會計資料及其數據有很多虛報,審計人員只是為確認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就需要付出許多不必要的工作,白白增加了績效審計工作需要的投入和難度。由此可見,我國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比其他國家更有難度。
(四)我國審計專業人員未能適應我國績效審計發展的需要。
績效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現在分析已完成的改革,并在已取得的成果與之前宣布的目標兩者之間進行比較,接著提出改革意見,所以需要全方面的知識,在傳統審計與會計等財政知識以外,還需要包括公共財務管理、經濟學、社會學、法學、心理學、數學等各方面的知識,并且要求審計工作人員擁有評價政府工作績效的思路,在政府頒布每一項新決策的時候,每個審計工作人員都應該徹底了解政府工作的目標,進行起點和目標,使進行績效審計時,對政府業績的評價可以非常深刻,并且有針對性的提出改進建議。
三、完善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對策研究
(一)改善我國現行審計體制。
伴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中政府職能的改革,現在實行的審計體制在新形勢的發展中已經不能很好的滿足需要,為了促進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發展,我國應積極吸收西方各國優秀經驗,對我國現行的政府組織體系進行改革,逐漸從行政型逐步改革為立法型。我國通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對人民大眾進行公告公開,其公開內容包括審計關系范圍內審計目標內容、程序、結果等。審計結果公告是政務公開當中尤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提高,審計公正形象的樹立,審計監督威懾力的增強,有著重要作用。所以應該盡快采取措施并完善我國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二)完善政府績效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審計監督中重要特征就是依法審計,也是依法治國最基本要求之一。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完備政府績效審計法律體系的前提和保證是全面開始政府績效審計工作。我國法律法規都提出要實施績效審計,但并未詳細描述績效審計工作的詳細規定。我國應積極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我國績效審計的法律體系。國際最高審計機關指出,績效審計的成敗與否取決于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效益審計的關鍵是績效審計意見與結論的準確與否,這事績效審計最關鍵的部分。
(三)創建良好的審計環境。
會計資料信息的客觀真實性是政府績效審計最為基礎上的要素。然而,在長久的發展中,我國會計資料信息的失真是一直都存在的頑疾,探究其原因,由于業務不熟悉造成的技術性差錯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故意弄虛作假造是其主要原因,特別是某些單位負責人利用權力授意或強迫會計人員擅自篡改會計數據,以謀取個人或團體利益或者達到增加領導政績。通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保護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可以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將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四)加強審計人員專業技能培訓。
績效審計屬于全面的高層次審計,它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既要查處問題,又要宏觀分析問題。績效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水準、全面的知識結構、較強的判斷力和綜合分析能力。因此需構建一支多元化的審計人才隊伍。現在是信息時代,面對大量的信息,所有人都必須終生學習才能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審計人員也不例外。審計機關應制定相關培訓計劃,提出明確的績效審計人員能力要求,通過對現有人員實施培訓,以適應績效審計工作需要。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積極有效的開展政府績效審計是我國政府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積極開展政府績效審計也是我國審計融入世界審計主流,與世界審計接軌的必然要求。通過對我國現有審計狀況的透析,可以清楚的認識到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唉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學習和借鑒國外政府績效審計經驗,循序漸進的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績效審計發展道路。
作者:杜博文 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海華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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