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諾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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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而“如下”列出的申請人有關責任是銀行提供的預先印就的格式條款,不僅是為了明確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為了減輕銀行自身的風險,表面上不違背相關國際慣例,可獲得法律上的支持,難以刪改。
但其中的問題如不加分析注意,也會給申請人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不利于信用證的運作。
現結合實踐中開證要求的承諾書,對申請人責任主要承諾條款進行分析:
一、 費用開支承諾條款
開證申請人承諾:保證按時向開證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手續費、利息及一切費用等(包括國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所需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由此申請人不僅須承擔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有關費用,也要承擔被國外受益人拒付的有關銀行費用。
信用證的運作離不開銀行的服務,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費用。一般認為,通知行、指定銀行等受開證行指示,審核、傳遞單據及保障收款,多為受益人服務;而開證行按申請人指示行事,所產生的費用開支理應由申請人承擔,因此常見開證申請書上的費用條款約定“開證行以外的一切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但“申請人與受益人各自承擔自己一端的費用”的做法并不符合國際慣例。根據UCP600第37條C款與A款,指示其他銀行提供服務的開證行有責任負擔該行因執行指示而發生的任何費用開支;而為了執行申請人指示的開證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其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可見信用證項下有關費用最終應由申請人承擔。但約定的費用條款可視為雙方合意,只有當受益人拒付,費用收取出現問題時,銀行才會運用國際慣例維護自身的利益。此款承諾正是為了防止申請人以特別約定否定費用的最終承擔,導致銀行付出服務卻得不到補償。
雖然信用證項下所有費用轉向申請人收取的情況并不多,申請人也無需從此將費用條款改為“一切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承擔”,但仍須理解此條承諾,以對交易成本費用進行正確的核算。
二、 單據審核承諾條款
單據審核是信用證運作的核心,關于單據審核的承諾可視為承諾書的核心,通常表述為:“我公司保證在貴行單到通知書中規定的期限之內通知貴行辦理對外付款/承兌,否則貴行可認為我公司已接受單據,同意付款/承兌。”還有“我公司保證在單證表面相符的條件下辦理有關付款/承兌手續。如因單證有不符之處而拒絕付款/承兌,我公司保證在貴行單到通知書中規定的日期之前將全套單據如數退還貴行并附書面拒付理由,由貴行按國際慣例確定能否對外拒付。如貴行確定我公司所提拒付理由不成立,或雖然拒付理由成立,但我公司未能退回全套單據,或拒付單據退到貴行已超過單到通知書中規定的期限,貴行有權主動辦理對外付款/承兌,并從我公司帳戶中扣款。”
執行此承諾,開證申請人要重視以下問題:
(一)開證申請人有權在贖單前檢驗單據,在單證表面相符時辦理付款或承兌,如有不符點,由銀行按國際慣例確定能否對外拒付
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有獨立的審單權。而單據對于申請人也十分重要,通過單據可了解到貨物狀況及受益人的履行,其中的物權憑證可憑以提取貨物,實現進口的目的。實務中開證行先行審核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再將副本交申請人審核以確定是否接受。
但開證行只審單據不審事實,只審單據表面而無需探究其背后的情況,可在申請人卻是單據與事實同等重要,單據不符會造成提貨的困難,受益人假造單據詐騙和單貨不一致更會帶來風險。兩者對單據的判斷便會產生分歧。
此時開證行可能遭申請人拒付,同時對受益人的付款無追索權;況且開證行受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約束,所提不符點如不符合慣例則無效。于是銀行出于自身的考慮,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承諾書中約定,有權決定申請人提出的不符點是否成立,或者說不符點雖然成立,若申請人提出的時間或手續不對,也有權自行從其賬上扣款對外支付。有些銀行甚至要求申請人承諾對此放棄抗辯權。
為取得開證行支持,申請人應充分理解信用證業務的獨立性與純單據性,理解銀行照章辦事的原則,對單據的審核及不符點的提出應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及國際商會編纂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如有理由相信受益人欺詐,應視情況根據欺詐例外原則,尋求法律采取行動,而不是強令開證行拒付。
(二)開證申請人不符點的提出及單據的退回應遵守銀行規定的期限
根據UCP600,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次日起最多5個銀行工作日決定單據是否有不符點。對于申請人的意見雖未有法律上的規定。但開證行為了不致錯失時機,要求該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有權自行決定是否付款。有的承諾條款寫明:一旦開證行做出決定,一切后果及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信用證項下只有開證行才有權對外提出不符點及拒付,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審單,及時反饋,以保證開證行考慮自己的意見。
(三)開證申請人在提出不符點的同時,應將全部單據退回
開證行在單據被接受之前,負有代交單人保管其所占有單據的責任。若單據不符,應當保留單據聽候交單者指示或將單據退回或按先前從交單者處獲得的指示處理,否則視為接受單據,無權拒付。開證行為避免遭申請人拒付,之前交付其審核的不符單據又無法收回而導致被迫付款的不利局面,在承諾書中做出相關約定。因此申請人不接受不符點時應在審單期限內退還全部單據,否則視為接受,必須償付開證行。
(四)隱含的問題是如果開證行由于自身的過失不當付款,而開證申請人又承諾開證行有權主動付款和在申請人賬上扣收款項
事實上如果申請人要討回扣收的貨款,唯一的途徑恐怕是訴諸法院。那么單據審核承諾條款就顯得極為不利,且從以往來看,多數法院傾向于尊重銀行的意見,為保持獨立性原則與信用證的效益,通常會鼓勵銀行付款。這實際上加大了申請人所承擔的風險。
三、 信用證修改承諾條款
申請人承諾:信用證如需修改,由開證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開證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能否辦理修改。開證申請人確認所有修改當由信用證受益人接受時才能生效。
一般信用證的修改由申請人發起,開證行不會擅自行事。但修改申請須由開證行確定能否辦理。這點可從銀行委員會專家咨詢案例R523中看出:分批海運的信用證首次交單有不符點,在申請人確認接受該單據之前開證行拒絕信用證修改請求。對此專家的意見是,開證行沒有義務修改信用證,即使申請人要求這樣做。
實務中開證行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信用證修改申請,有著自己的考量,如申請將提單的抬頭“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改為“TO APPLICANT”,在授信開證的情況下,銀行便會慮及款項的回收,不予同意。
除了開證行的同意,修改還須經受益人的同意,否則信用證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銷。據UCP600第10條C款,受益人可以通過交單來表示對修改的同意或拒絕,但有時僅從單據本身難以了解受益人的真正意圖,如信用證為分批裝運,修改增加信用證金額,受益人交單為原金額,那么其是否已接受修改以及會否再次出貨就難以判斷。
總之,申請人應首先就信用證修改與受益人達成一致意見,如遇開證行不同意修改,應結合實際情況與銀行意見,以實際行動消除其疑慮,促進信用證的運作。
四、 其他承諾條款
(一)開證行免責承諾條款:該信用證及其項下業務往來函電及單據如因郵、電或其它方式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延誤、錯漏,開證行當不負責
UCP600第35條對此種情況規定為“當報文、信件或單據按信用證要求傳輸或發送時,或當信用證未做指示,銀行自行選擇傳送服務時,銀行對于報文傳輸或信件或單據傳送過程中發生的延誤、中途遺失、殘損或其他錯誤帶來的后果,概不負責”。值得注意的是,開證行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免責,當其未按信用證要求傳輸發送報文、信件、單據,或因自身的差錯過失而導致遺失、延誤、錯漏,如開證行錄入信用證時漏了一段,或由于銀行內部原因致使早已收到的單據延遲送達審單人員,均不可免責。
而該承諾條款一概而論,免除開證行責任。申請人簽字同意,恐怕日后在法庭上難免吃虧。
(二)信用證及修改副本核對承諾條款:開證申請人在收到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修改書副本后,保證及時與原申請書核對,如有不符之處,保證在接到副本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通知貴行。如未通知,視為正確無誤
開證行在制作出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后,往往會先讓申請人核對副本,再正式開立。申請人應將副本與原申請書仔細核對。申請人是對開證意圖、單據及各項要求最為了解之人,若未經審核而同意開出與原意不符的信用證,相當于同意變更相關條款,即使日后帶來損失,也不能追究開證行的失誤。
另外,申請人的副本核對意見要在開證行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根據要約承諾理論,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往往已經在申請人的開證或修改要約即開證或修改申請書上簽字蓋章,做出了接受承諾,由此負有按指示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履約責任。關于期限的規定意在促使申請人盡早核對,決定有關問題,以免延誤開證行開證或修改履行。但申請人核對之后,應當什么時候給予回復;如果對副本保持沉默,可否理解為默認,法律上并無相關規定,承諾書卻視為副本正確無誤,其做法的合理性值得探討。
不管怎樣,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申請人應認真審核開證或修改副本,如有問題,及早與銀行聯系,以免增加信用證修改費用。
(三)信用證適用規則承諾條款:開證申請人同意開證行依照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辦理信用證項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問題是UCP600的出臺并未宣告UCP500的終結,甚至兩者均被完全排除亦非國際慣例反對之事;還有的銀行開證申請書為按UCP600,而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上是按UCP500,申請人應考慮清楚,選擇并在承諾書中寫明與申請書一致的信用證適用規則,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綜合以上對承諾書主要承諾條款的分析,可以看出,開證申請人承諾書并非完成開證手續的附加文件,而是申請人對開證行承諾應盡之義務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其雖為申請人承諾,條款卻為開證行規定,多為維護銀行自身利益,其中亦有不盡合理之處。申請人在簽字同意時,應結合相關國際慣例及銀行審單實務,對相關問題多加注意,以避免爭議糾紛,避免其中隱含的風險,從而實現對自身權益的最大保障。
參考文獻:
[1]徐冬根《信用證法律與實務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2]伏軍《英美信用證案例選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2006.
篇2
關鍵詞:招投標;可追溯性;透明化;信用體系
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初,經過觀念的轉變和招投標試點,現已全面推行。招投標已經作為一項法定的重要制度,廣泛應用于各種投資主體、各種專業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活動中,它以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為原則,提倡并引導市場充分競爭、優勝劣汰。招投標制度對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實現工程質量、成本、工期三大目標的優化組合和有機統一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是傳統的招投標程序和管理辦法逐漸顯露出其弊端,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改革傳統的招投標程序,建立科學合理的招投標管理辦法勢在必行。在招投標改革與完善的進程中,引入可追溯管理的思想,將會成為招投標事業發展的一個創新點與轉折點。
一、可追溯性的概念
國際標準化委員會ISO8402:1994《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把“可追溯性”定義為:根據記載的標識,追蹤實體的歷史、應用情況和所處場所的能力[1]。這里的“實體”不僅可以指一個產品,還可以指一項活動、一種措施、一種過程、一個機構或一個人等。完整的可追溯性包括逆向追溯和前向追溯,逆向可追溯到實體所用的原材料以及過程中的處理者,前向可追溯到違反安全與質量標準的產品并將之召回。可追溯管理就是通過建立一個完整的可追溯體系來實現實體的可追溯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實體運動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時都可以得到有效追溯(時間、狀態、責任者)。可追溯體系由寬度、深度和精度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寬度指整個系統所包含的信息范圍與信息量;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離;精度指可以確定問題源頭或產品某種特性的能力。
二、在招投標中應用可追溯管理的優越性
在招投標中運用可追溯管理,其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可追溯管理對過程進行了有效的管理,任何時候發現問題不僅能追溯到具體的時間和責任者,而且可以對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制定相應的措施予以解決。第二,可追溯管理記錄了招投標各環節中的關鍵信息,可以及時找出問題,防止錯誤延續到下一環節;對于已經出現問題的環節,可以提供有效的可追溯性材料,節省了處理問題的成本 [3]。第三,從工程招投標的開始到結束,牽涉到許多利益主體,每個主體在程序中有其相應的義務和責任,責任的分配是十分重要的。可追溯管理明確地劃分了各主體的責任,使得責任分配清晰明確。可追溯管理的最終目標是通過一系列措施找出和消除招投標過程中的問題,實現招投標質量的提高。在招投標過程中采用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增強招投標各參與方的責任感,促進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還可以增加招投標的科學性,使招投標活動更加透明,各方利益達到均衡。
三、可追溯管理在工程招投標中應用的機制
將可追溯管理應用到招投標中,就是在招標、投標、評標、中標及合同管理的全過程中,堅持招投標過程和監管過程信息的透明性,對影響工程招投標公平公正的重要信息提供足夠的保證措施和詳細的數據管理。當在招投標過程或后續管理中發現問題時,可以從各個階段所記載的連續信息中查找問題的原因和證據,并及時有效地控制和處理問題,從而保證對招投標過程無疏漏的追溯能力。工程招投標可追溯管理的運行機制包括動力機制、工作機制、約束機制和保障機制。
1.動力機制
動力機制是推動系統運動的各種力量相互協調而形成的有機整體,決定著系統的生機與活力。在招投標過程中實現可追溯管理的動力機制包括內部動力和外部動力,應對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動力要素進行整合,以形成高效的動力機制。內部動力對于系統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建設單位希望通過招標來選擇優秀的承包商,而有實力的投標人也愿意通過正當的競爭來中標,這種意愿是可追溯管理最根本的拉動力。招投標作為一種科學的競爭制度,其意義在于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競爭是市場的主要特征,合理的競爭可以促進行業的發展。但目前存在的這些串標、圍標等行為嚴重制約了市場競爭。在招投標中應用可追溯管理,可以構建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市場氛圍,為招標人和投標人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外部動力也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可追溯管理是建筑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招投標過程中實現可追溯管理可以消除制約建筑市場發展的不利因素,有利于促進招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與此同時,可追溯管理實現了招投標過程的可追溯性,可以減少招投標活動中違規違紀現象和行為,有效提高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工程建設的質量,有效地控制合同價款。
2.工作機制
可追溯管理的工作機制可以引入可追溯管理資料庫和公示制度。根據追溯的范圍建立一個完整的可追溯管理資料庫,對招投標過程中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處理、存儲、傳遞和應用。將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開標過程的信息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以及合同等重要文件資料和過程信息,在可追溯管理資料庫中存檔備查,作為追溯問題原因和責任者的重要證據。整個流程中所有環節都向該資料庫提供信息,通過資料庫來快速有效地追溯所有環節。可追溯管理資料庫通過采集整個過程中的全面信息,形成完整、準確、快捷的信息流,從而實現數據交換、共享、優化、流通。可追溯管理資料庫是可追溯管理的有力支持,只有它提供了有效的完整信息,可追溯管理才能夠順利進行。在招投標活動中實行公示制度,堅持透明性原則。首先,招標公告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布時間在5個工作日以上,保證潛在招標人有充分的時間了解到招標信息,使招標信息公開、透明;其次,評標完成后要及時公布評標結果,并把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分數分別公示出來,增加評標過程的透明化程度;最后,建立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制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將預中標人的基本情況、公司業績和項目經理等信息,在該項目招標公告的同一信息網絡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制度可以極大的提高招投標的透明化程度,有利于社會監督,加快招投標信息公開的步伐,營造一個公開、透明的建筑市場環境。
3.約束機制
約束機制是指通過部門監督、制度規范和社會監督等途徑,對招投標運行過程中的行為主體進行規范指導、制約和監督,維護可追溯管理運行的一種機制。影響招投標工作質量的因素很多,但人的因素決定一切。因此,約束機制的關鍵是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以此來約束評標專家及其它各方的行為。專家隊伍的整體素質直接影響到招投標的效果,因此必須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嚴格評標專家資格認定,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評價和檔案管理,建立一個政治素質過硬、專業涵蓋面廣的專家隊伍以保證評標、定標工作的科學性。一方面,評標專家在進行評標之前簽訂承諾書,承諾自己與投標人無任何利害關系,在評標過程中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該承諾書應在可追溯管理資料庫中備案,是對評標專家違法行為進行投訴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將評標專家的評標結果與其在專家庫中被抽取的幾率掛鉤,將評標分數極差(專家給出的評標分數中最高分與最低分的差值)最大的專家在抽取系統當中的抽取幾率下調,達到一定次數后采取清出手段。與此同時,要加強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及評標專家的信用行為實行分類管理,加強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評價等信用監管制度建設。在招投標過程中及時記載并公告招投標活動參與各方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并計入相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信用體系建設可以反映單位或個人的信用程度,為可追溯管理提高了極有價值的信用資料,是實現招投標可追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4.保障機制
保障機制是從市場與法律的角度出發,采取一些措施為可追溯管理的實施提供必要的輔助條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為可追溯管理提供一個有利的宏觀背景。其次,完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體系。完善的監督體系包括法律監督、市場監督、輿論和新聞媒介監督三個層次[4]。在法律監督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法律、法規一旦頒布,就要認真組織貫徹,嚴格監督檢查;在市場監督方面,規范招投標主體行為,加強招投標市場管理,發揮市場的監督作用;在輿論和新聞媒介監督上,積極發揮宣傳輿論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強化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管理,提高有關人員的認識,使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步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最后,建立可追溯體系要求提高各參與方的素質。可追溯管理通過對過程中的信息進行管理來實現追溯,這就要求各方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以實現對過程的有效管理[5]。
作者單位:南京工業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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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天官.生產過程中的產品質量可追溯性管理[J].機械管理開發,2007(2):139-143.
篇3
關鍵詞:醫院;管理工作;紀檢監察;作用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257-02
紀檢監察工作開展得好壞,直接關系到一個單位(部門)工作是否正常運轉。醫療衛生事業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領域,醫院的基本建設、醫療采購等都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醫院政風行風情況更直接反映著黨風廉政建設的整體成效。
一、醫院紀檢監察在醫院建設中的作用
近年來,中國國家和政府都特別注重反腐工作和廉政建設,有效加強了紀檢監察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反腐廉政效果。醫院的紀檢監察部門擔負著懲治腐敗和維護黨紀的歷史責任,這份工作不僅關系到醫院的發展和改革,也關系到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廉政形象,更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1.醫院管紀檢監察的意義。紀檢監察是黨領導下的一個重要部門。“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醫院作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場所要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認清市場經濟的特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的發展觀,貫徹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一切以病人為中心,規范地為病人提供診療服務;就要看我們為病人服務所采取的措施,所做的醫療服務工作,是否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和根本利益,是不是符合“三個代表”的要求,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因此,醫院紀檢監察工作要以此作為根本的行動指南,堅持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宗旨,堅持執政為民,為加強醫療服務工作的管理,認真開展教育活動,嚴格管理,嚴格監督。
2.醫院管紀檢監察的作用。作為中國監督檢查系統的一部分,醫院的紀檢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和從嚴治政,進而有效促進醫院能夠正常有序的對病患實施救治。既可以滿足中國人民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又可以使醫院擁有足夠的能力不斷拓展醫療服務的領域,從而占領更大的醫療市場,促進醫院的發展。
二、當前醫院紀檢監察工作面臨的新特點
當前醫院紀檢監察工作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思想教育的作用日趨淡化,對普法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行風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屑一顧,我行我素。(2)領導干部自身腐敗案的發生,直接顯示了廉政建設的蒼白。(3)衛生系統基層單位干部職工地位低、待遇差、任務堅、包袱重的鮮明對比,對廉政防線形成巨大沖擊力。(4)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可能淡化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宗旨,最終不惜損壞集體和患者的利益,,誘發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在為患者施治服務的過程中,利用手中的專業技術之便,收受甚至索要患者紅包、禮品。
三、加強醫院紀檢監察工作的措施
新時期的紀檢監察工作,必須改變過去重治標、輕治本,重查處、輕預防,重形式、輕實效的一些做法,切實樹立關口前移、預防為主的戰略思想,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制定預防措施上,把領導精力轉移到加大監督力度上,把衡量標準轉移到實際效果上,把班子集體的著力點轉移到各項責任制的落實上。
(一)強化反腐倡廉宣傳教育
在教育目標上突出反腐倡廉這個主題,在教育形式上適應干部隊伍的多層面,在教育途徑上注重宣傳教育渠道的廣角面,在教育體制上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1.充分利用醫院的網絡、院刊、宣傳欄等宣傳媒體宣傳黨的紀律、法律法規等。如在院內網站紀檢監察部門欄目提供將黨的紀律、法律法規、衛生行業制度、正反典型材料、廉政準則等學習資料,供全院干部職工學習。
2.要購置書籍資料。購置《中國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中國紀檢監察報》、《廉政準則》、《紀檢監察政策法規選編》等報刊、雜志、資料,下發到黨員干部和職工中加強學習教育。
3.要組織黨員干部觀看與醫療行業相關的教育片、警示片(如《警鐘長鳴》等)進行教育。
4.要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教育。組織《廉政準則》等的專題學習,并寫學習心得,進行考試。
(二)加強對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的教育
1.加強對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的學習教育。中國正處于一個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各行各業都面臨著很多新問題和新情況,在中國推出了科學發展觀及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后,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不斷加強學習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在醫院內,相關的領導干部一定要積極學習并宣傳國家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不斷加強對干部的黨紀政紀的學習和教育工作,這樣才能有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斷提升干部的業務、管理及思想水平。
2.加強相關領導干部想信念教育工作。作為防腐拒變的思想道德底線,理想信念可以有效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斗爭的順利展開及進行。現階段,中國各行各業都在不斷進行著深化改革,很多傳統觀念和想法都會和新時代有所沖突和碰撞,所以經常發生一些腐敗的問題和現象。所以醫院相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一定要注意對腐敗問題的預防,以教育為主,通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凝聚醫院干部職工的力量,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榮辱觀,進而培養干部職工廉潔行政的素質和自覺性。
3.更新相關人員的觀念。為了不被時代和社會所淘汰,我們必須時刻更新思想觀念,棄舊圖新,與時俱進。相關的管理者一定要引導廣大的醫療工作者不斷更新思想觀念,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的時候,黨員干部應不斷總結經驗,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盡量做到治本,改變傳統的整頓為主的工作形式,而是重點抓預防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提高領導干部的工作作風,增強廉潔素質。
(三)開展源頭治理和預防工作
1.認真落實各項制度。要認真落實“加強領導干部廉政建設的規定”、“廉潔行醫‘十不準’規定”、“投訴制度”、“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關于院務公開的實施意見”、“醫德醫風教育和醫德醫風考核制度”等各項制度的執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腐敗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2.實行行風查房。由紀委牽頭,每月有計劃、不定期組織相關職能科室、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對全院各科進行監督檢查,協同管理,形成合力。一方面要明確行風查房的內容和月安排,每月下科室進行檢查,每月進行一次“行風滿意度調查”,每周收集一次群眾意見箱。對檢查部門存在的問題和收集的意見,根據情況,有的提出明確整改要求,有的及時進行糾正,并在院內局域網上公布,檢查結果納入月考核。在行風查房中,院紀檢監察堅持牽頭不包辦,協調不越位,既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政治優勢,又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專業優勢和積極性,分工協作,形成了監督合力。
(四)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制
1.不斷加強監督工作。紀檢監察部門必須不斷優化醫護環境,建設并完善相關的制度,對可能發生腐敗的現象進行嚴格的監督。
2.建立并完善規范的權利運行機制。對醫院重點部門必須建立起嚴格的行為規范和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嚴格的民主集中制,在最大限度內實現一種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兩種制度相結合的辦法,不斷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的程序,進而充分確保領導班子、干部議事以及科學決策的實現。
3.建立健全行風的長效機制。很多醫院都重視醫療技術,卻忽視管理工作,所以在行風建設上出現一些制度不全、措施不力、相關的制度建設比較滯后等問題,所以相關的管理部門一定要重視對醫院行風的建設工作,及時建立相應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有效管理行風建設,提高醫院的核心競爭能力。
4.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要建立與現代管理模式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將醫院的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使全體的醫護人員能夠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首先要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制度。建立相應的社會服務承諾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一些向社會進行服務的承諾活動,建立起醫院對于社會的承諾機制,公布承諾內容,并積極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五)要強化權力監督工作
要強化對醫院領導干部落實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監督。副護士長以上在職干部每人每年一次述廉。要認真開展對醫院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建設項目、采購項目計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要定期通報藥品銷售使用量前十位,用量金額前五位,增幅前五位藥品的生產企業和藥品供應商。要定期召開病人公休會(每月1~2次)、院外監督員座談會(每年1~2次)。要定期進行滿意度調查(每月一次)。要切實做好群眾工作。認真抓好《投訴制度》的落實。
(六)查辦案件,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1.醫院紀檢監察要全面開通舉報電話,24小時可接聽投訴,有留言;電話號碼在醫院網站、舉報箱、公開承諾書、門診病歷本、住院一日清單、宣傳櫥窗均有公布;全院各科室均有“群眾意見簿”;在醫院網上公布舉報、投訴郵箱。
2.要堅決治理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和醫療中“三亂”(即亂用藥、亂檢查、亂收費)、收受“紅包”等。
總之,要不斷加強相關領導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提升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嚴格貫徹和落實相關的反腐敗政策,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出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促進中國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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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來醫院就診的患者在不斷地增加,醫院也在基礎設施投入上狠下功夫,醫院硬件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醫院基本建設的加快一方面促進了醫療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在基建、維修工程預決算審計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因此,醫院基建工程審計就變得十分重要。如何提高建設資金投資效益,維護醫院利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就成了醫院審計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文就醫院基建工程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辦法談幾點看法。
一、醫院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人員配置不合理
單位領導不重視內審工作,內審機構不健全,人員配置不合理。有的將紀檢、監察、審計放一個部門辦公,還有的雖然設立了工程審計崗,但不是專業工程審計人員,有的即使是配備了專業工程審計人員,但人員配置不是根據工作任務、工作量而定的,隨意配置1-2人,導致從事工程審計的人員數量少與工程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日益突出,造成工程審計人員長期超負荷工作,嚴重影響了工程審計的效果。
(二)審計職責不清
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而且是經濟監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實施的監督。目前,許多醫院管基建維修的科室沒有配專門的基建預決算員,只知道讓基建隊人員施工,不要求對方做預算圖和造價預算,協商項目也不與對方談價,僅僅是在結算時核對一下工程量,根本就不知道套定額,最后談價和套定額的任務就落到了審計部門身上,審計部門變成了既是執行者,又是監督者,導致職責不清,容易引起腐敗現象的發生。
(三)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不高
按照審計法的相關規定,基建項目達到一定的金額就必須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在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工作中,往往會存在一些問題,而醫院卻無法進行有效地監督管理。一是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受托社會中介機構串通被審計人或單位,泄露與被審計項目有關的秘密,嚴重違反了職業道德,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二是對有損害于醫院經濟利益,爭議較大的方面,不經院方代表到場,私自拍板定案。三是在套用定額和材料價格上不從實際出發,工作不認真負責,不到施工現場查看所用材料和不核實工程量,以致于核減幅度比較少,醫院基建開支顯著增加。
(四)審計監督工作滯后
當前醫院基建項目審計工作主要是對項目完工后進行的決算審計,無法對基建工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特別是基建維修項目,審計部門根本就無法掌握情況,管基建維修的科室不及時整理送審資料,有的維修項目已維修了好幾年還沒有結賬,甚至維修項目已拆除還沒結賬,以致于維修項目中的許多內容無法核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及時發現,審計監督根本就到不了位。
(五)審計工作方法落后
許多單位領導沒有信息化管理意識,不愿意投入更多的經費在審計工作上,有的審計科電腦都沒有,即便有電腦也沒有配備基建審計軟件,審計還是采用手工方法進行核對,這樣不僅工作量大,而且數字核對不準,效率低下,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的單位由于缺乏專業審計人員,根本就不進行審計,直接根據施工方的送審價進行打折,造成送審方虛報送審價。
二、加強醫院基建工程審計工作的途徑
(一)加強內審機構建設,把好人員進入關
組織機構健全和人員到位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前提條件。一是配備合理人才隊伍,基建工程預決算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承擔基建審計的人員應具備財務會計、審計、基本建設預決算、經濟、法律等多種專業知識。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二是加強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要抓好審計工作,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是很重要。因基建工程審計質量的好壞會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經濟利益,而審計人員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是做好審計工作的關鍵。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要經常與施工單位打交道,而基建老板錢物的誘惑,是滋生腐敗的必然因素,所以切實要將那些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群眾公認的好干部充實到審計崗位上來是必要性的。同時要利用各種形式對審計人員進行教育,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自身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以適應醫院發展和審計工作的需要,要讓審計人員自覺地加強學習,搞好自身建設,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三是積極組織學習交流活動,學習兄弟單位先進經驗,積極參與系統內的經驗交流和理論研究,多與會計事務所保持聯系,積極參加省審計廳內審協會舉辦的內審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只有通過學習交流,才能開闊審計視野,了解當前審計的新動向,適應新形勢下的審計工作。
(二)加強內部管理,把好制度建設關
制度的建設是抓好內部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規范個人行為的必要手段。要進一步完善基建工程審計的工作制度。根據相關的審計法規,結合本院的工作實際,完善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基建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做到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使審計人員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我院始終把規章制度建設作為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有關文件精神,先后出臺了《省腦科醫院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省腦科醫院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省腦科醫院基建與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省腦科醫院關于基建工程簽證變更辦法》等文件,制定了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以及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審計文件歸檔辦法等規章制度。為了進一步規范審計程序,還制訂了《省腦科醫院基建、修繕工程審計流程圖》,使審計工作流程一目了然、步驟規范嚴謹,為審計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提供了依據。各項制度建立之后,每項工作、每次具體的審計業務都嚴格按制度和程序辦理,使整個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的軌道。
(三)加強委托管理,把好審計事務所進入關
選擇好的社會中介機構是搞好醫院基建審計的一個關鍵環節。一是選擇社會中介機構要采取招標制。首先組織人員對幾家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考察,然后要求考察對象遞交書面材料,再請相關人員根據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的資質、業績、內控制度、選派的注冊造價師的綜合素質和社會信譽度等情況進行考評確定。實踐證明:聘請好的社會中介機構與差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同一項目進行審計,項目的結論審減金額相差幾十萬。因此,在進行委托審計時,選擇好的社會中介機構和注冊造價師是加強委托審計監控的前提條件。二是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終審結論的管理。社會中介機構完成審計后,要出具工程造價定案表、結算書,交給委托醫院,然后由醫院內審人員或另聘請一名執業水平較高的注冊造價師抽查復核;復核無誤后,再由醫院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單位簽字蓋章認可;最后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書。三是要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廉潔服務承諾書。為確保審計結果的公正性、真實性、合法性,醫院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時,要在協議中明確醫院有權對有異議的受托審計項目選擇第二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復審,同時與其簽訂廉潔服務承諾書,發現其與施工方在審計過程中有不廉潔行為的,醫院將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對如復審審減額超過20%者,除了解除與第一受托社會審計機構的合作,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賠償由此給醫院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加強審計監督,把好審計質量關
篇5
食品質量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做好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構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關鍵。__是中國革命的搖籃,是一塊“浸透著烈士鮮血的圣地”,每年接待來山學習、考察和觀光旅游的領導、游客200多萬人次,在這塊紅土地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確保來山的領導、游客和當地土群眾的飲食安全是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其政治意義和社會效益顯得特別重大。為了了解我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部門、業主、消費者與技術專家對加強和防范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安全問題的建議和意見,分析__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狀況,按照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食品安全狀況專題調研江西分課題組工作方案》的要求,__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從今年6月14日至7月5日重點調研了20__年全市面點蛋糕、熟肉制品、豆制品、腌制品等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總體情況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情況。這次調研采取全面調研和抽樣調查相結合、問卷調查和座談會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就全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行政許可、企業基本情況、從業人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執行標準、產品檢驗、銷售、衛生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期望通過專題調研,找出監管過程中的盲點、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合理化的建議,為省、市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地處湘贛兩省交界羅霄山脈中段的__市人口居住分散,人口空間分布呈現“小集中、大分散”的特點,經濟基礎較薄弱。目前__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是農村農、牧、漁、特產品加工的主要去處,盡管它們遠達不到市場準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眾、消化當地農副產品、增加農民收入的優勢,決定了它們存在的基礎,其具有工藝簡單、經營靈活、成本低,使作坊有其發展的空間,這一特點決定了關閉取締它的難度與不可行。這次調研從20__年我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中按流水號隨機編號從中取出40個逢單的數據為這次現場抽樣樣本進行了基本情況調查,按照調研前制定的監管部門、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業主、消費者和技術專家座談會提綱召開了監管部門座談會4次、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業主和消費者座談會各5次,監管部門、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業主、消費者和技術專家參加的聯合座談會1次,進行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行政執法情況問卷調查和消費者問卷各125份,消費者問卷分成社區、學校、工地、農村及其它各25份。經過調查我們感到自《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明確規定從20__年1月1日起,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以來,__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了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為__市來山領導、游客和當地群眾飲食安全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目前我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經營狀況也存在一些問題,應引起各個方面的重視。
一、__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從__市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和通過農村食藥監管協管員及我局這次調查摸底中了解到,__市20__年有食品小企業小作坊110家,其中:面點蛋糕類加工企業23家、熟肉制品類加工企業33家、豆制品類加工企業32家、腌制品類加工企業23家,沒有一家取得生產許可證,有工商、衛生“兩證”的58家,無證53家。40個樣本中有面點蛋糕類加工企業12家、熟肉制品類加工企業企業15家、豆制品類加工企業6家、腌制品類加工企業7家。從40個樣本中了解到,在行政許可方面,20__年我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都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取得工商、衛生“兩證”的24家,其中7家存在超營業許可范圍經營行為,16家無任何證照;從這些企業的基本情況來看,固定資產總值在5000元以下的有26家,5000--1萬元有7家,1萬--5萬元有7家;生產經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有17家,10-50平方米15家,50-100平方米3家;年銷售額在5000元以下的有13家,5000--1萬元的有9家,1萬--5萬元的有16家,5萬元以上的有2家;從從業人員的情況來看,20__年40個樣本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從業人數89人,其中初中以下55人,初中以上32人,大中專以上2人。業主或法人的文化水平初中以下21個,初中12個,高中4個,大中專以上2個,其它1個;業主或法人對食品安全基本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一點都不了解的有11個,從業人員無健康證的有8人,有1人健康證過期;從食品原料情況來看,食品原料來源于本村的8家,來源于本鄉的3家,來源于本縣的9家,來源于外地的20家,分別占20、7、5、22、5和50;只有22、5的業主進行了食品原料購進驗收,12、5的業主進行了索證索票,67、5企業無進貨記錄,大部份企業原料儲存不規范,87、5的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用于著色、防腐、調味等,相當一部份企業食品添加劑來源于農貿市
場,無購進記錄,使用添加劑的產品、劑量不符要求;從生產、執行標準情況來看,40個樣本中有30家全年生產,其它屬于季度性生產,87的企業生產無標準,現場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從產品檢驗情況來看,沒有一家企業有產品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57、5的企業近兩年來監管部門對其產品進行過監督抽驗;從銷售的情況來分析,這些企業的產品銷售區域以城鎮和城鄉結合部為主,產品銷售渠道實行自產自銷,銷售方式是前店后廠、或街頭攤點或流動銷售,無銷售記錄可查;從生產、銷售周邊環境衛生的情況來看,85的企業周邊環境臟、亂、差,不符合衛生條件,生產場地和日常生活場地在一起,無一家企業制定了內部管理制度。
調研中現場收回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行政執法情況問卷103份,從問卷中了解到,75的人不了解衛生、工商、質監和食藥監等部門的職責,31的人覺得監管部門的辦事程序不公開、公正,42的人覺得監管部門不能做到熱情服務,15的人覺得監管部門存在現象,22、5的人覺得相關監管部門存在重復抽檢和收費的現象,7、5的人對相關監管部門的執法感到不滿意,一些群眾反映近兩年來,監管部門對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太少。
調研中現場收回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消費者問卷101份,從問卷中了解到,月收入水平在500元以下的占17,500—1000元占31,1000—1500元占35,1500--3000元以上占13,3000元以上占4。消費者問卷調查人員中職業19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25是工人、23是農民或農民工、7是學生、2是軍人、3是獨資、合資或私營企業人員、4是離退休人員、2是下崗、失業人員、5是個體工商戶。這些人員中有67的經常購買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的食品,認為這些食品有地方特色,23的消費者認為食品小企業、小作坊不合格食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小食雜店,31的消費者認為食品小企業、小作坊不合格食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集貿市場,46的消費者認為食品小企業、小作坊不合格食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街頭攤販,47的消費者認為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食品的質量不放心,消費者最不放心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的產品是熟肉制品和腌制品占,9的消費者遇到過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出現過安全問題,他們最擔心的問題是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如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病死畜禽),大部份消費者覺得當地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無證無照生產食品的現象有,但不多,47的消費者認為如果遇到食品安全問題不會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了,90的消費者認為解決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辦法是各監管部門加強監督,加大處罰取締力度,行業自律,消費者增強維權意識,舉報、投許不法商販。
在座談會中監管部門一些同志提出,因這些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設備、人員、工藝流程、檢驗設備與能力、環境條件、儲運和包裝等條件大部份未能達到市場準入條件,不符合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只能核發《衛生許可證》,這樣一旦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發證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他們也不愿發放有關證照;一些同志提出目前食品生產加工監管工作國家實行的是“統一管理、分類監管、重心下移、層級負責”的監管機制,并出臺了一系列制度和規定,這些制度,對國家和省發證的企業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管作用,而對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顯得無力,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已成為食品監管部門監管軟肋;一些同志認為當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個別方面監管責任模糊,責任難以分清和追究,由于監管責任模;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沒有前置審批,開業歇業申報與不申報均不違法,對不申報開業歇業事項無法規依據可處罰,可以說目前對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主要問題,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約束方法;一些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業主提出,他們的企業屬小本經營,如果要辦理各種證照和承擔產品抽檢費用的話,他們無話經營下去,能否請有關部門按照他們經營狀況只交納一點辦理證照和抽檢的工本費用;一些消費者提出,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消費者對食品藥品安全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各種問題日益凸顯,當前,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不強,習慣到無證無照攤販購買和消費食品,食品安全消費保護知識缺乏,沒有樹立科學健康的飲食觀和養成正確良好的飲食習慣,遇到食品安全事件不能進行有效投訴,農獸藥殘留、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病源微生物,是防礙公眾身體健康和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主要原因,成為政府、社會關注的熱點。要解決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希望各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機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廣大消費者也要加強自我保護;一些技術專家提出,目前在食品行業監管過程中工商、衛生和質監等部門都有各自的抽檢范圍,個別方面也可能存在重疊,能否請上級幾個部門協商一下,對相同指標明確一個部門抽檢,避免重復抽檢,減輕業主的負擔;要成立縣(市)級食品檢驗室,以便能及時快速發現不合格食品,為基層監督部門提供技術支撐作用。各監管部門要加強宣傳報道,正確引導消費,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辨別能力,注重宣傳各類放心食品,正確引導消費。
從以上調查得知,__市現有面點蛋糕、熟肉制品、豆制品、腌制品等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除個別的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設備與能力、環境條件、儲運、包裝等條件符合市場準入外,大部份均未能達到市場準入條件。這些企業取得生產、工商、衛生證照的較少,從人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執行標準、產品檢驗、銷售、衛生和內部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安全隱患,現狀令人擔憂,主要有:①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企業自身管理不到位,食品加工偷工減料,粗制濫造,食品生質量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②食品添加劑使用混亂,添加劑含量嚴重超標;③加工車間狹小,生產設備陳舊簡陋,工藝落后,生產環境較差;④大部份企業無產品質量檢驗實驗室,產品做不到批批檢驗合格后出廠;⑤從業人員文化素質低,產品質量衛生意識差,流動性大,做不到體檢合格持證上崗工作;⑥無食品定型包裝和商品標簽,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與質量有關的資料不全。此外,在謀求暴利驅使下,個別企業還有故意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可能。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是(1)因上級監管部門沒出臺有法律依據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辦法,讓基層監管部門處于“管違法,不管的失職”的兩難處境,如果監管部門允許無證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存在并允許其生產,這種允許導致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在違法情況下運行;(2)中國食品安全的標準制定工作滯后,執法力度上還存在偏差;(3)執行的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是在出現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級行政機關行政條文,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當這場風過后,打擊假冒偽劣食品的行動偃旗息鼓,在風頭上隱匿起來的制假造假分子又開始重新行動起來,制假造假再度泛濫。這種缺乏規范和連續性的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過程,使得食品安全問題難以擺脫食品安全問題泛濫--打擊--食品安全問題暫時緩解--再度猖獗--再打擊這樣的怪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的問題。
二、食品小企業工小作坊發展方向分析和對策建議
針對目前食品小企業工小作坊生產技術、安全意識、管理水平、人員素質普遍較差且參差不齊的狀況,做好監管工作,必須抓住重點,創新思路。
一是有關部門要盡快出臺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管理辦法。有些 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取締不了,就應合法化,對有證有照但生產條件差、達不到準入要求,而當地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離不開,且正規企業產品不能正常供應,地處偏遠地區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采用專項監管措施,進行嚴密監管,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實行縣級生產許可證管理。這個證可由縣級有關部門按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對其審查,在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時,可對其產品銷售區域作出限定,對停歇業報告提出要求。凡達不到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要依法查處,對拒不辦證的依法取締。對在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前審查不嚴、辦證后不加強監管的,依法追究其責任,這樣才能使監管合法,責任明確,監管有抓手,分類監管、銷售區域限定和停歇業報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實處。
二是強化引導幫扶,促進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發展壯大。幫助具備條件與規模的企業合作,引導相同產品生產小作坊相互合作,聯合建立食品檢驗室,申辦相關證件,統一工藝流程,統一品牌,統一檢驗把關,這樣可減輕企業資金投入的壓力和節省支出,解決了食品小企業小作坊今后的生存壓力,能有效地提高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產品質量,可以起到規范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的作用,有利于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部門高效監管。
三是強化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和食品安全責任制。食品工業是道德工業,要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需要加強企業自律。,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和食品召回制,是實現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證。食品小企業必須與相關部門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讓企業公開承諾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發霉變質原料加工食品,不濫用食品添加劑,按標準組織生產,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企業承諾變為現實之時,消費者會真正受益,同時,企業也會得到市場的回報。要以教育培訓為先導,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業主進行宣傳教育培訓,逐步將法律法規、技術要求、產品信息、生產操作、安全管理、打假保優等相關政策和知識宣傳到企業,傳授給企業,使企業深刻理解食品安全的具體涵義,逐步引導企業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培養講道德、講質量、講誠信的經營氛圍。流入市場的食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或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時,企業必須迅速實施食品召回制度,按產品出廠銷售明細臺賬將問題食品逐一召回,進行妥善處理。對地處偏遠地區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要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要承諾其產品的銷售地域范圍。
四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好準入制度,既要動員準入,又要嚴格把關,對達不到準入要求的企業,要循序漸進,針對具有一定生產規模和生產條件但尚有部分環節或設備不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實。對有一定生產技術和設備、但離準入條件尚遠的一些同類個業共同出資,資源共享,建立聯合生產企業,達到準入要求。對基本沒有生產能力、生產設備、生產技術,產品基本屬假冒偽劣的地下加工作坊堅決予以取締。對季節性、臨時性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在其開業或歇業時,應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在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有關監管部門有關監管部門要會同技術人員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衛生狀況、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準許開業。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要實行分類管理和全方位監管、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管理方式。將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按生產規模、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設備條件、產品狀況等進行分類動態管理,突出對好的企業進行正面宣傳,實行典型引路,重點督促對后進的企業進行整改,向好的企業不斷邁進。要不斷圍著企業轉,主動深入企業,隨時掌握食品小企業的情況、信息,不間斷、適時地對他們進行全方位監管,減少監管真空的出現。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是把住食品源頭的重要措施,對食品小企業要進行拉網式巡查,不可漏掉任何一家企業。巡查可從原材料把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生產環境、衛生條件、生產環境、衛生條件等多方面加強,每年不少于4次,定期對產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驗,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要增加巡查次數。在進行巡查的同時還要進行不定期的企業抽查,針對消費者反映的有產品質量問題的企業、產品質量不穩定的小作坊、被上級列入抽檢目錄的同類小企業必須跟蹤抽查,堅決消除安全隱患。
綜上所述,我市面點蛋糕、熟肉制品、豆制品、腌制品等食品小企業小作坊中,安全系數較好的產品是豆制品,其次是面點蛋糕,安全系數較差的產品是熟肉制品。為規范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建議省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要盡快出臺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管理辦法,合理界定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規范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加工產品范圍,取締條件極差、達標沒有希望的小作坊;對經過幫扶能夠達標的食品小作坊采取過渡措施,督促其完善生產條件,加強建監控,一段時間之后達到規定許可標準的則可繼續進行生產和經營,而逾期不能達標的則予以取締;對于農村偏遠地區,以傳統方法加工制作具有傳統風味食品小食品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定期巡查,并規定其產品必須限定區域銷售,經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引導和幫扶,如果在一段時期之后這些食品小企業管理小作坊仍然不能達標的也要取締;加強領導,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組織協調作用,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各食品業主負主責、各監管職能部門(含鄉鎮、村)各司其職的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網絡體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進農村食品安全流通網、監管責任網和群眾監督網建設,建立農村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隊伍,填補監管空白,加大食品安全宣傳力度,引導百姓安全消費。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托人將其保險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委托人投資受托人設立的投資計劃,應當聘請托管人托管投資計劃的財產。受益人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情況。
第四條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參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投資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受托人因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
第六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投資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不同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執行投資計劃產生債務,不得對投資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第七條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委托人應當審慎投資,防范風險。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八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有關政策。
中國保監會與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各方當事人和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投資計劃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計劃,是指各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資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條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計劃可以采取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一條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政策;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最高級別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具有或者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回報;
(四)具備按期償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五)已經投保相關保險;
(六)項目管理人(以下簡稱項目方)控股股東或者主要控制人,為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項目方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投資計劃以債權、股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籌資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6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二)項目方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3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經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后,各方當事人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投資計劃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
(一)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
(二)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
(三)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
(四)項目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投資計劃至少應當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資計劃說明書;
(二)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資計劃項目名稱、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權利義務、經營期限和金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費用和報酬、投資計劃財產損失后的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違約賠償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
(三)委托人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托管財產范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及估值、費用計提、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四)受托人與項目方簽訂的投資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資金額及期限、資金用途及劃撥方式、項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質量保證、運營管理、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五)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的監督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獨立監督人的監督范圍,超過限額的資金劃撥確認以及資金劃撥方式、項目管理運營、建設質量監督、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六)受益人大會章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應當載明其他當事人參與的有關受托、托管、項目投資、監督等事項。
第十五條投資計劃說明書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和管理風險;
(二)投資計劃目的和基礎設施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資金用途、金額、期限及還款方式、保證條款及違約責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其關聯關系;
(四)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市場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測算;
(五)投資計劃業務流程,包括登記及托管事項、風險及控制措施、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賬戶管理;
(六)投資計劃的設立和終止;
(七)投資計劃的納稅情況,包括各種稅費支付來源、支付環節及支付優先順序;
(八)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投資和管理風險應當在投資計劃說明書的顯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條投資計劃各方當事人應當在投資計劃中書面約定受托管理費、托管費、監督費和其他報酬的計提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證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有關當事人經協商同意,可以增減約定報酬的數額,修改有關報酬的約定。
第十七條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分為金額相等的份額。
受益人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是機構法人。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因轉讓發生變化。投資計劃受益權的份額劃分和轉讓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計劃終止:
(一)發生投資計劃約定的終止事由;
(二)投資計劃的存續違反投資計劃目的;
(三)投資計劃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投資計劃被撤銷或者解除;
(五)投資計劃當事人協商同意;
(六)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90日內,完成投資計劃清算工作,并向有關當事人和監管部門出具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受益人、投資計劃財產的其他權利歸屬人以及投資計劃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清算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未提書面異議的,視為其認可清算報告,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二十條投資計劃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分配投資計劃收益和有關財產。
第二十一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一個或者多個委托人可以投資一個投資計劃,一個委托人可以投資多個投資計劃。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規定,且執行規范;
(二)建立了項目評估和風險監測制度;
(三)引入了投資計劃財產托管機制;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投資人員;
(五)最近3年無重大投資違法違規記錄;
(六)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風險管理符合本辦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托人可以授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應當符合前款除第(六)項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申請擔任委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投資于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于投資計劃的決議;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內部管理、風險控制、項目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
(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托人投資于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
(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
(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20%;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5%;
(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賬戶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項目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劃,確認投資項目;
(二)測試投資計劃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和預案;
(三)選擇受托人和托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職責;
(四)與受托人簽訂受托合同,確定投資計劃管理方式,約定受托人管理、運用及處分權限,監督受托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與托管人簽訂投資計劃財產托管合同,監督托管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了解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收支和處分情況及項目建設和管理運營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劃的約定或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劃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調整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劃約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給予賠償;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資計劃投資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三)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二)投資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的投資計劃;
(三)利用投資計劃違法轉移保險資金;
(四)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劃約定的職責;
(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受托人與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2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托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2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托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托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二條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劃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設立投資計劃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說明;
(四)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控手段、獨立的外部審計安排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七)公司全體董事履行受托職責的承諾書;
(八)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九)投資計劃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資計劃受益權的劃分方法;
(十)投資計劃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評估報告;
(十一)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報告及有關部門批復;
(十二)執業5年以上具有專業經驗律師出具的有關投資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盡職調查報告;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從管理資產規模、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和投資計劃的項目選擇、風險控制、托管安排、監督機制等方面,對受托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受托人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條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
(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托人簽訂受托合同;
(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并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托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征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受托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受托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投資計劃不當致使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在未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受托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致使對第三方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受托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導致投資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受托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信息,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違反受托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托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項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應付收益和投資計劃財產;
(四)受托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條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繼任前,原受托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托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托人應當承繼原受托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受托人出現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情形時,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指定臨時受托人負責投資計劃的相關事宜。投資計劃終止時,受托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四十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托管理投資計劃的行為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書面通報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投資計劃財產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資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向項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貸款;
(四)將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合管理;
(五)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六)將投資計劃財產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資計劃財產;
(八)將受托人固有財產與投資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從事導致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受托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機構中任職;
(十一)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五章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資計劃中指定,享有受益權的人。投資計劃受益人可以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獨立監督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受益人為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保險公司投資比例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非保險機構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遵守投資計劃的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投資計劃受益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受益人大會。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召開:
(一)受益人大會由持有投資計劃1/3以上受益權份額的受益人提議召開。提議的受益人可以擔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應當提前30日將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授權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三)受益人大會應當有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出席方可舉行。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大會作出轉換投資計劃管理方式、更換受托人、托管人及獨立監督人、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投資計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發生嚴重影響投資計劃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人都可以提議召開并負責召集臨時受益人大會。
第四十七條投資計劃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或者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
(二)參加受益人大會,按其持有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或者投資計劃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查閱受益人大會決議及相關情況;
(四)推舉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會召開、議題審議和表決情況;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和到期投資計劃財產;
(六)受托人、托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選擇、更換獨立監督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監督職責;
(八)監督受托人及項目方,及時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項目運營、投資收益等有關信息;
(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受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存投資計劃財產收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二)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辦理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手續,告知投資計劃其他受益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接受其他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或者受益人將其投資計劃受益權全部轉讓后,其受益人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條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授意受托人違法違規投資;
(二)損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礙其他當事人依法履行職責;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六章托管人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委托人聘請,負責投資計劃財產托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托管人。托管人不得與受托人、項目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系。
第五十二條托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并已取得相關托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委托人簽訂托管合同,忠實履行托管職責;
(二)根據不同投資計劃,分別設置專門賬戶,保證投資計劃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委托人指令,及時托管投資計劃財產,辦理委托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劃的資金劃撥,將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劃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賬戶;
(五)及時將受托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后執行;
(六)確保項目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劃專門賬戶;
(七)負責委托人投資的會計核算,復核、審查受托人計算的投資計劃財產價值;
(八)了解并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要求受托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九)監督投資計劃資金使用及回收、項目進展、投資計劃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托人違規操作的,應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定期編制托管報告;
(十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托管財產;
(十二)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獨立監督人的查詢;
(十三)保存投資計劃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四)主動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托管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義務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的約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違反托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托管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監督受托人職責;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條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繼任前,原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托管人應當承繼原托管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五十七條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托管投資計劃財產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通報其他投資計劃當事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三)將其托管的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四)將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轉交他人托管;
(五)與受托人、項目方、獨立監督人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經獨立監督人認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劃撥超過受托合同約定的授權額度的資金;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七章獨立監督人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托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托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
(一)投資計劃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三)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四)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并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并有相關經驗;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準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托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托人超過受托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并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托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并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托人、托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條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以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完整保存投資計劃相關資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有關當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準確、及時、規范報送有關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監督情況的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十一條受托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況;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三)投資計劃設立情況,包括項目方和項目基本情況、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圍和數量、資金總額等;
(四)盡職調查報告;
(五)投資計劃財產評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資計劃管理最新情況,包括項目風險,收益變化因素,后續管理情況等;
(七)投資計劃潛在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項目方出現財務狀況嚴重惡化,項目出現重大事故導致損失發生,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責任產生重大爭議等,以及擬采取的策略、實施方案及選擇理由;
(八)管理投資計劃財產和其他不同類型財產的風險隔離措施;
(九)投資項目擔保方財務狀況及其提供擔保的理由;
(十)投資計劃終止以及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情況;
(十一)投資計劃季度、半年、年度管理報告,其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二)涉及投資計劃和各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
(十三)投資計劃重大事項的專項報告;
(十四)各方當事人的關聯關系;
(十五)突發緊急事件情況和擬采取的措施和預案;
(十六)重大股權變更情況;
(十七)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重要變動情況;
(十八)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規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應當向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信息。
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款第(十)項至第(十八)項的有關情況。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報告,應當提供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出具的復核意見書。
第七十二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受益人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后10日內,及時將轉讓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同時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披露受益權轉讓的價格、份額和交易對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條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其他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十六)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有關信息,還應當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信息和事項:
(一)受托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受托人執行受托合同狀況;
(三)投資計劃收益及財產現狀;
(四)托管報告及監督報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報告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受托人、獨立監督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項目方詳盡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信息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信息真實、有效、完整,不得虛假陳述、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承諾。
第七十六條除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外,凡有可能對委托人、受益人決策或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履行披露職責。
第九章風險管理
第七十七條委托人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建立投資計劃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業、行業發展研究制度;
(二)項目評估、甄選和儲備制度;
(三)投資決策制度;
(四)資金劃撥授權制度;
(五)風險監測制度;
(六)投資計劃當事人信用評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養制度;
(八)突發事項緊急處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資計劃投資過程中的決策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規范投資決策流程,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過程每一環節應當有風險責任人簽字,防范投資決策風險;
(二)引入專業評估機構,建立信用評估制度,全面持續跟蹤有關當事人的信用狀況,防范信用風險;
(三)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建立崗位分離制度,梳理揭示投資計劃投資的主要風險點,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資操作風險;
(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投資監督制度,對重要崗位、主要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和制約,防范道德風險;
(五)審定合同要素條款,建立合規審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簽訂有關合同,應當經執業律師獨立審查,防范法律風險。
第七十九條委托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做出決策,主要業務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投資運作規則和風險控制方法。
第八十條委托人、受托人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從經濟、社會、技術、財務等角度,論證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可行性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綜合評估,主要對項目的社會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先進性、財務可行性和市場前瞻性等進行評估;
(二)項目預算評估,主要對項目投資預算、項目資金來源與籌措方式的合規性、可靠性等進行評估;
(三)項目運營評估,主要對項目建設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環境、管理方式、運營狀況、配套設施,以及運營風險進行評估;
(四)項目效益評估,主要對項目財務收入、現金流量、資產負債、投資成本、投資收益、項目方償付能力等進行評估;
(五)各方當事人評估,主要對相關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治理結構、資產負債能力、資信狀況等進行評估;
(六)投資信用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擔保人資格、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信用增級措施等進行評估;
(七)投資風險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面臨風險及不確定性進行評估。
第八十一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及時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通報相關信息,跟蹤監測投資計劃執行和具體管理情況。委托人、受益人跟蹤監測,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情況;
(三)投資計劃運作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項目有關擔保情況。
第八十二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每年對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進行盡職評估,必要時按照投資計劃約定予以更換。
第八十三條各方當事人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低投資計劃財產損失。
第八十四條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受益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資風險。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導致其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前款所稱受益人轉讓所持有的投資計劃受益權。
第八十五條各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泄漏與投資計劃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八十六條投資計劃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取得擔保。擔保方式可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近一年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也可是上年末凈資產達到*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機構。擔保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抵押、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有效證明文件。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價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留置清單、定金合同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投資計劃以股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必須取得對所投資的項目的決策權;
(二)必須取得項目方的至少一個董事席位;
(三)確保具有可執行的股權退出機制。
第八十八條投資計劃以轉讓收益權、經營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權屬完整,且沒有他項權利請求;
(二)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的所有權人承諾,對因該基礎設施財產引發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國內信用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或者上年度末凈資產在*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業提供的擔保。
第八十九條投資計劃以物權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制定健全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投資計劃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責令各方當事人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業務和財務狀況。各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拒絕、阻撓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有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等有關當事人的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對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進行檢查和問責。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質詢和監管談話,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離任后,發現其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十二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暫停其從事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業務,并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資有不良記錄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參與的投資計劃。受益人已經投資該類投資計劃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轉讓受益權。
第九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規定有關當事人的資格條件、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關聯關系是指有關當事人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五條保險資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九十六條保險資金通過產業投資基金方式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篇7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內資或者內資控股企業開展的高水平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第三條專項經費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專項經費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合理配置、專款專用”的原則,緊密圍繞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總體目標和《規劃綱要》的重點任務與要求,以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為中心,服務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國家外交工作兩個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國家競爭力的提高。
第五條科技部建立專項經費項目管理數據庫。將項目預算安排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單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發成果及知識產權管理情況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
在不違反國家對外合作政策與對外合作協議及承諾,以及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專項經費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對非保密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支持重點和開支范圍
第六條專項經費重點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一)通過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協定或者協議框架確定,并對我國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撐作用的政府間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二)立足國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國家對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標,著力解決制約我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具有高層次、高水平、緊迫性特點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三)與國外一流科研機構、著名大學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發,能夠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優秀創新團隊來華從事短期或者長期工作,有利于推動我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有利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實現“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專項經費不支持國內成熟技術產業化和屬于基本建設支出范圍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第七條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其開支范圍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和其他費用。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者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技術引進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用于引進必要的國外先進適用技術經費。
(六)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八)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合作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沒有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組成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聘請海外專家來華進行合作研發、技術培訓、業務指導、講學等支出的勞務性費用。支付給海外專家的勞務費標準應當與國內同等水平人員的標準相一致。
(十一)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專家的咨詢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組織實施及其管理相關的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超出期間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二)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項目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十三)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圍繞關鍵技術引進和優秀人才引進,且無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費用。專項經費嚴格控制其他費用支出,加強審核和監督。確有需要的,原則上采用后補助的方式資助,按照預算調整的有關程序報批。
第三章申請和立項
第八條申請專項經費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際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門、地方省級科技廳(委、局)推薦,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與外方合作單位有良好合作基礎,且與外方合作單位簽訂了合作協議或者意向書。
(二)外方合作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者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員、資金或設備投入。特殊情況下,外方合作單位可以技術投入(包括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和資料等)的方式參與合作。
(三)科技部根據對外科技合作政策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九條科技部對各推薦部門推薦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并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包括同行專家、財務管理專家、國際科技合作管理專家及科技發展戰略專家)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或評估。
第十條對于專項經費需求超過500萬元的重大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制項目申報材料時,應當同時編制項目概算及其任務分解等材料。科技部組織有關專家對重大項目的申報材料和項目概算及其任務分解等材料進行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重大項目立項決策以及總預算控制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科技部根據立項評審或評估意見,結合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外交政策,擇優確定專項經費支持項目,并通知項目申請單位編制項目預算。
第四章預算編制和審批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單位在接到科技部編制項目預算通知后,應當組織本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預算,并按本辦法及通知要求編制完畢后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項目預算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根據合作研發與交流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要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外方投入經費來源的,需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合作研發與交流的其他貨幣資金等。外方投入經費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貨幣資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貨幣資金,以及設備、人員、技術等非貨幣資金投入不列入來源預算,但應在來源預算說明中予以明確,包括外方各種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與合作研發成果、知識產權分享的關系。
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自籌經費和外方投入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制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編制項目預算時,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應當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由中方享有全部產權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方案;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產權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應當提供合作協議約定的共享方案及使用方案。
第十四條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包括財務管理專家、同行專家、國際科技合作管理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并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對于項目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評。
第十五條科技部按照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要求,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后,向項目申請單位下達項目立項批復和預算批復,并抄送項目推薦部門。項目預算應當納入科研項目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重大項目應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項目申請單位在接到科技部下達的項目預算及項目立項批復后,即為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科技部根據項目立項批復和預算批復,與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和項目預算書。項目任務合同書和項目預算書是項目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科技部審核、財政部批準。
項目總預算不變、項目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者減少項目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核定后,按程序報科技部批準。
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含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含10%)且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核定后,按程序報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自籌經費以及外方投入經費分別進行核算。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研究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決算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決算報告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三條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序報科技部。
第二十五條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可以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六條專項經費形成的,以及外方投入由中方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合作成果與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七條專項經費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應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協議、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與合作國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二十八條科技部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的項目任務合同書中,應當明確約定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保護方式、屬于中方部分的權利歸屬與分享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職責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在與外方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時,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條款或者雙方另行簽署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合作中所涉及或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知識產權事項做出具體約定,并按照原項目申請渠道報科技部備案。
專項經費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中屬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項目任務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另有約定的以外,依照《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若干規定》(〔2002〕30號)授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具體規定依照科技部的《關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科發外字〔2006〕479號)執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科技部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財務驗收后才可進行項目驗收。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項目通過驗收后,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科技部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六條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科技部對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八條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部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科技部、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