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方案范文

時間:2024-04-11 1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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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方案

篇1

關鍵詞:醫療糾紛;產生原因;預防措施;糾紛類型

隨著患者法制意識的增強,近年來醫療糾紛數量不斷攀升,為了正確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國家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雖然法律法規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了依據,但筆者認為解決醫療糾紛的根源在于更好的預防糾紛的產生。本文從預防角度,將多年從事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案經驗予以總結,以醫療機構各部門多發的醫療糾紛為例,提出行之有效的預防措施。

一、門診、急診科室醫療糾紛

案例1:零晨1時左右,一眼部外傷患者在其工友陪同下,到醫院急診科就診。急診外科值班醫生檢查病人后未處置,讓病人去住院部五官科處置。因急診科導診護士已睡覺,病人與其家屬只能自行去找五官科。病人找到五官科后,被告知應該去眼科處置,并告知眼科在門診部。病人到門診部后發現門診部晚上不開放。病人又返回急診外科,時間已過去一個多小時。此時值班醫生仍未處置該病人。后患者轉到其它醫院就診,次日患者家屬投訴。

1、門診、急診科室醫療糾紛產生原因

凡屬臨床各科室診治范圍內的急、危、重病人,已確診或可以確診,借故推諉,拒絕收治;雖因條件所限,接診醫生未查病人,又未進行處理,不負責任的轉院、轉科,延誤或者喪失搶救治時機。或雖非本科急診,按現有條件及醫生的技術水平,可以積極進行搶救;及時請他科會診或治療,可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卻因工作不負責任,草率從事,延誤搶救治療時機。

2、門診、急診科室醫療糾紛預防措施

門(急)診室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同情心,對門(急)診病員要處理及時、準確,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并要寫好病歷、做好各項記錄。對疑難危重病員應立即請上級醫師診視。對危重不宜搬動的病員,應就地組織搶救。建立門(急)診分診制度,早期發現傳染性疾病、早期隔離;預先確定就診專科,減少轉診、轉科的麻煩;對重癥病人可立即轉去急診室,保證搶救時間。門診分診工作應指派臨床經驗比較豐富的護士來承擔。執行首診醫生負責制,凡接診的危急重病人必須負責到底,防止互相推諉拖拉現象,確系他科疾病,主動請相關科室會診后轉科。

二、住院部醫療糾紛

案例2:患者術后,使用頭孢尼西納抗感染,第二日患者出現腰部不適癥狀,第三日患者感到腰部疼痛,第四日主任醫師給患者停藥。造成患者急性腎衰竭、高血壓。

案例3: X光片反正面都可以看,醫生把右當左,將左、右關節填錯。手術時在左肘正中切口,暴露到關節囊,見關節面完整無損時,方發現左右關節弄反了。

案例4:患者張某家屬發現給張某靜脈輸液的瓶子上的藥品名與張某平時用藥不符,找到護士,經查對給張某靜脈輸液的藥是臨床白某的藥。家屬得知后非常氣憤,找來媒體對此事進行報道。

1、住院部醫療糾紛產生原因

案例2產生原因是醫生在使用對某器官有損害或對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藥物期間,不定期復查或不隨時觀察,造成不良后果。案例3醫生在讀影象資料時不細心,對患者病情掌握不準確。案例4中護士沒有認真執行“三查七對”制度,打錯針、發錯藥。明顯存在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

除以上案例外,住院部還常因以下原因發生醫療糾紛:1)病人對某種藥物有明顯的過敏史,但因工作馬虎未加詢問或不重視病人陳述,而致病人過敏反應;2)藥性不明,濫用非醫書記載的偏方、草藥,藥物超過劑量,開錯醫囑等;3)擅離職守,工作失職,真接影響病人的治療及護理; 4)病歷書寫不規范,簽《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同意書時未向患者及家屬明示風險及同意書內容;5)患者提出異議后自作主張處理,不向醫務部門匯報,使得糾紛處理不當,矛盾升級。

2、住院部醫療糾紛預防措施

1)醫護人員在工作中應規范自己的行為,增加大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防止醫療事故,減少醫療糾紛。應重視醫患之間溝通,多做宣傳、解釋工作,以得到患者的積極配合,達成醫患之間的相互諒解。

2)病歷既是診療的一個結果,也是將來追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證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搶奪病歷資料。重病患者,手術風險極大的患者,一定要向醫務部門提交重癥患者報告,必要時簽署《手術同意書》等材料時可邀請醫務部門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到場進行指導。術前、術后的注意事項,如禁食、禁水、禁行走、禁患肢用力、禁發聲等等,應詳盡告知,口頭告知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病歷上簽字。書面告知的,應有簽收的回執。嚴格環節質控,及時發現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隱患,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3)加強醫政法規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學習自我保護。在醫療衛生行業,我們已有一套比較完整的醫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措施、《傳染病防治法》、《輸血法》、《醫師法》、《護士法》等;醫院有比較科學、嚴謹、行之有效的《醫院管理方案》。醫護人員在工作中應規范自己的行為,增強大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防止醫療事故,減少醫療糾紛。如某個手術導致了某項并發癥,如果我們只是簡單地記錄手術過程,并未強調這個并發癥的無法預料和不可防范,那結果可能對醫院就很不利;而如果我們能夠緊緊抓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幾種情形,記錄時更詳細、更及時、更準確,那么對醫院就是最有力的辯護。

三、醫技科室醫療糾紛

案例5:患者程某因頭暈在急診科就診,急診行頭部CT檢查。取檢查報告時,CT室將程某的頭部CT片子與另一病人的頭部CT片子弄竄了。幸未造成不良后果。過后發現片子弄錯了,通知病人返回時,未向病人家屬解釋清楚,不認錯,態度不好,還說:“兩張片子都沒明顯病理改變,拿走哪張都行。”病人家屬不滿,產生糾紛。

1、醫技科室醫療糾紛產生原因

醫技科室是指檢驗、放射、藥劑、同位素、心電、超聲、病理學科室等。其糾紛產生原因表現如下:

急、重、危病人,需要進行必要的化驗、病理檢查、X光檢查、超聲、心電圖檢查時,在技術、設備、病情允許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強調理由,拒收標本、延誤檢查或拒報結果,以致影響臨床診斷,延誤搶救時機。化驗、病理檢查中,由于工作人員擅離職守,工作粗心大意,不負責任,造成化驗病理結果報錯,或未經檢查,隨便填寫結果(出假報告),造成嚴重后果。工作中不執行規章制度,試驗時又不按操作規程執行,檢查結果誤差較大,影響了病人的診斷和治療。檢驗人員定錯血型、配錯血造成病人嚴重不良后果。內窺鏡檢查,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粗暴,致使無器質性病變的臟器發生穿孔及大出血。進行碘劑造影檢查,檢查前未做過敏實驗,或錯用造影劑,造成嚴重后果。在核醫學診斷過程中,發生大量放射性核素誤服或注入,或用放射性核素治療,算錯劑量。

篇2

關鍵詞 醫療糾紛; 人民調解; 缺陷; 完善。

為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 自 2000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寧波等地陸續出現了形式不同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據 2010 年的統計, 全國有 16 個省區市的 56 個地市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1]

。山西、海南、廣東等地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 經司法廳批準成立, 運行經費由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基金解決。醫療糾紛發生后, 由醫調委組織醫學、法律、人民調解員、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的專家組成醫療責任保險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合議委員會, 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體裁定責任并作出賠償決定。保險公司根據醫調委的調解進行賠償。山西省醫調委2006 年成立, 對其后全國許多地方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較大影響[ 2]

山西省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實踐多年, 但一直難以推廣。廣東省從 2007 年左右開始籌備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2010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11 年 6 月廣東省衛生廳開始推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但是截至 2012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數的地市成立了獨立的分支機構, 絕大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然掛靠在司法行政部門。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難以推廣的原因在于機構本身存在不足, 與之配套依法處理的法治環境、醫療責任險制度沒有建立。

1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權威性不足。

2012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報載, 廣東省醫調委通過媒體呼吁廣州醫學院第一、第三附屬醫院配合調解。報道中指出, 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醫院就診時突發休克死亡, 家屬打傷院方 6 人, 廣東省醫調委醫療評鑒認為患者死于主動脈夾層破裂, 院方無過錯, 但是院方仍然給予 6. 7 萬元的人道主義賠償。這樣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 所以有三甲醫院不買賬[ 3]。廣東省醫調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足, 降低了公信力。

1.1 事實認定不清, 調解缺乏基礎 人民調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確/ 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提出糾紛解決方案0, 也就是說事實清楚、焦點明確, 才能找準問題癥結, 便于有的放矢地開展調解[ 4]。醫療糾紛的調解應該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然后就應該如何賠償等民事問題進行調解。基于相同的事實認定, 通過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處理或者訴訟解決其預期結果應該一致,或者說醫療機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應該給予患者及家屬多少賠償等問題應該具備一致性。醫療糾紛發生后, 患方漫天要價動則要求賠償上百萬, 沒有對事實的基本認定, 調解無法開展。廣東省醫調委對爭議較大、涉及經濟賠償、醫方購買醫療責任險的案件啟動評鑒程序, 這種做法大大限制了評鑒程序的適用范圍, 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實認定不清。

1.2 評鑒程序需要進一步規范 雖然在部分案件中啟動了評鑒程序, 但評鑒程序缺乏有效的監督。評鑒會實行/ 七名五票制0, 這樣的設計不夠合理。原因之一是保險公司作為賠償責任的負擔方, 在評鑒的表決環節不應該享有表決權。

原因之二是缺乏對評鑒過程的有效監督和制約機制, 難以保證評鑒公平、公正進行。原因之三是人員的專業性難以保證。廣東省醫調委設立了專家庫, 但是有的調解員從社會招募, 素質參差不齊, 無法保證調解的專業性。

2 德國和日本的醫療糾紛調解。

2.1 德國的仲裁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 在德國, 對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最多采用庭外解決的方式[ 5]。20 世紀 70年代, 德國各州醫師協會創設了 4 個仲裁所( 調停所) 和 5 個專家鑒定委員會用來處理醫療糾紛。仲裁所只對那些醫師參加了責任保險的醫療糾紛進行仲裁, 裁定賠償責任及損害賠償額。而專家鑒定委員會僅對醫師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 專家鑒定委員會實行異地鑒定[ 6]。

仲裁所的設立大同小異, 仲裁中應成立仲裁委員會, 由 1名有醫師資格者擔任委員長、2 至 3 名醫師和 1 名法律專家組成, 專業醫師必須與糾紛醫師從事相同的專科。仲裁委員會有權組織醫師會專家或者外聘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根據鑒定意見判斷當事醫師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患雙方可以要求詢問鑒定人, 對鑒定結論發表意見。特點: 第一是糾紛處理效率較高。通過訴訟處理糾紛平均需要 4 年左右, 而仲裁所處理糾紛一般 10 至 12 個月可以結案。第二是仲裁所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 運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第三是糾紛處理公開。醫患雙方有權在任何階段陳述意見和查閱審理記錄; 仲裁所通過發行年度工作報告或者記者招待會公布年度仲裁案件的情況。第四是裁定書沒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當事人不服時可以提起訴訟。不過, 90% 的案件當事人均能遵守仲裁結果[ 7]。

專家鑒定委員會的程序也有差異。如北萊茵鑒定委員會, 人員組成包括作為法律人士的退休法官 1 名, 內科、外科、普通醫生、婦產科、眼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專業的醫生,共計委員 26 人。鑒定需要形成書面的鑒定意見, 內容包括經查明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等; 法律專家負責分析所涉及的注意義務等法律問題。鑒定分為初次鑒定和最終判斷, 醫患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初次鑒定意見后 1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 由鑒定委員會全體人員統一認識后作出最終判斷[ 8]。

德國沒有專門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 仲裁所( 調停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的意見沒有法律拘束力, 其效力僅相當于勸告。但由于具備任意性、免費性, 相關醫師與醫師協會保持人事上的獨立關系, 并且實行回避制度, 其獨立性、中立性得到了肯定[ 8- 9]。

2.2 日本的 JMA 和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日本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 即協商, 法院調解和訴訟, 日本醫學協會調解。日本醫學協會(簡稱 JMA)是一種行業自治組織, 全國范圍成立社團法人即日本醫學協會, 都道府縣設醫學協會47個。注冊醫生自由選擇成為都道府縣醫學協會的會員。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為解決醫療糾紛建立了一種類似仲裁的調解處理機制, 這一制度 1973 年在日本得到建立。日本醫學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對會員醫師的醫療過失承擔賠償風險, 47 個都道府縣的醫學協會還提供一種補充責任保險。據統計, 不到一半的醫生擁有 JMA 保險[ 10- 11]。

醫療損害發生后, 患方向參加保險的醫生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由參加保險的醫生向都道府縣醫學協會提交處理申請, 經判斷符合條件者提交糾紛委員會處理。糾紛委員會與保險公司聯合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處理, 處理意見由賠償責任審查會議審查, 每月審查一次。處理糾紛提交材料采用匿名方式( 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臨床醫生姓名等信息) , 實行回避制度, 保證審查公正性。審查會議由醫學專家 6 人和律師4 人參加, 對審查經過進行表決, 表決過半數通過。審查結果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查明的事實、醫療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存在過錯, 以及責任比例, 其他醫學和法律建議。對醫療糾紛的最終處理則以審查結果為基礎進行。

日本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際是 JMA 和保險公司聯合處理模式。有人認為這樣的程序不夠公正, 并且只有不到一半的醫生擁有 JMA 保險, 賠償程序可能由于不限制重復使用而被濫用。但是相對于訴訟高昂的訴訟成本、成倍的審理周期, JMA 賠償程序在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的使用率還是較高的[ 11- 13]。

3 增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權威性的建議。

3.1 作好事實認定, 規范評鑒程序 醫療糾紛的調解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因此評鑒程序應該對所有案件適用, 除非醫患雙方已經就事實部分達成一致, 而爭議的僅僅是如何賠償的問題。對于重大案件, 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啟動獨立的醫療技術鑒定程序, 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預先墊付。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5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6第38 條規定, 索賠 10 萬元以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醫療糾紛案件應當先行鑒定。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 獨立的醫療損害鑒定無疑更具備專業性。同時, 應該保證雙方當事人對技術鑒定種類的選擇權, 雖然司法鑒定存在設立門檻低、司法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等情況[ 13], 但是這是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問題, 不應該以此為由剝奪當事人選擇權。

3.2 重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從德國、日本的經驗來看,委員會主要由醫學、法律方面的專家組成, 德國設立了首席專家。廣東等地調解機構的委員會由醫學、法律、人民調解員、保險公司代表、保險經紀公司代表組成。這樣的作法應該改變, 應該主要由醫學、法律專家組成委員會, 并且聘請深法官等人員擔任首席專家, 增強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的專業性。程序設計上, 可以包括兩部分: 一是醫療機構是否應該對醫療損害承擔責任, 二是根據5侵權責任法6等法律規定擬定賠償方案。醫療損害鑒定工作主要由醫學專家完成, 法律適用主要由法律專家完成, 當然專家類別應該適當搭配,甚至增加部分社會人士, 增強監督效果。

3.3 加強對委員會組成專家的監督 其一, 引入聽證程序。可以參考德國的做法, 賦予雙方當事人在程序任何階段充分發表意見、查閱資料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咨詢專家意見, 專家必須一一解答。其二, 建立醫學、法律專家庫, 醫學專家具備從事醫療損害技術鑒定的資格, 法律專家具備法律職業從業資格。其三, 司法行政部門建立評價體系。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對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 建立醫學專家、法律專家的評價體系, 嚴防徇私舞弊情形的發生。司法行政部門接受社會對專家的投訴, 若發生違法鑒定的情形應當依據規定予以處罰。其四, 實行回避制度、異地評鑒制度, 盡力保證評鑒程序的公正性。對當事人一般信息, 如醫療機構名稱、醫生姓名等予以隱蔽, 最大限度降低同行庇護的風險。其五, 司法行政部門完善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律師為患方提供無償服務, 參與調解過程, 為患方爭取利益。

3.4 建立與之配套的法治環境 其一, 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辦法, 將公立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家屬的/ 私了0納入規范渠道。如寧波規定這一權限為 1萬元。5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6第29 條第 3 款規定 , 索賠金額在 1 萬元以上的, 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這樣規定可以避免因鬧而賠情形的發生, 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向理性處置的軌道, 也才能夠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到醫院外部。其二, 盡快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國存在醫療糾紛處理法律不完善, 醫療責任保險業務數據缺乏, 保險公司提供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學界對醫療責任險應該采用自愿投保抑或強制投保等理論問題也爭執不下[ 14]。但是, 醫療責任險有利于化解醫患矛盾, 應該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同步推進已經成為一個共識。

4 總結。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本身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設置不夠合理也缺乏有效監督, 與之配套的立法、醫療責任險也沒有配套, 限制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發揮作用。目前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缺陷以及完善的討論尚不多, 能否推論其他類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希望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與研究, 促進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 1] 阮友利。 論調解與醫療糾紛的解決[ J] . 中國衛生資源, 2010, 7( 4) : 171.

[ 2] 林文學。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M] . 法律出版社, 2008: 51- 60.

[ 3] 下載自人民網 htt p: / / opinion. people. com. cn/ G B/ 18186931.ht ml, 2012 年 8 月 8 日下載)[ 4] 王勝明, 郝赤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 M ] . 法律出版社, 2010: 72- 74.

[ 5] 陳翰丹。 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 J] . 醫學與哲學,2011, 7( 7) : 70.

篇3

關鍵詞法律視角;醫療糾紛;法治意識;安全管理

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改革,醫療體系逐漸完善和健全,人們對醫療衛生觀念也在相應轉變,對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醫療資源的總量與患者需求、區域配置之間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導致醫患糾紛數量逐漸增大,醫患關系也日趨緊張。剖析醫患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以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作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醫院安全管理方面的優化路徑,從而建設好法治醫院、平安醫院。

一、當前醫院醫療糾紛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從我國裁判文書網統計出,2013年至2018年間涉及醫療事故的裁判文書數量呈現出波動中上升的趨勢:2013年1991件呈現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為5464件。[1]裁判文書網上顯示的數據僅是包含了已經到法院并且經過審理的案件,還有大部分的醫療案件和糾紛在醫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調解機構得到了調解和處理。醫患糾紛從最初的矛盾演化為醫療案件,會經歷一段過程。深究近年來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醫學專業性導致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等

醫學是一門復雜、高深的學科,醫學生要經過長期系統化的理論培訓、臨床實踐培訓,且需通過專業化的執業考試后才能成為醫務工作者。此外,醫學界對人體生命科學復雜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個體的差異性,多種因素決定了醫療本身存在著極高風險性。對于患者而言,對當前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風險的未知性等方面認識不足,自然處于弱勢地位。[2]與醫生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相比較,雙方形成了嚴重信息不對等。

(二)優質醫療資源與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國醫療機構雖然數量較多,但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綜合水平等與滿足人民群眾醫療需求還存有一定差距。我國雖然實行分級診療制度,但是分級診療的實際運行情況并不樂觀。患者更傾向于到具有權威性的三甲醫院看病治療。三甲醫院原本主要是針對疑難重癥進行治療,但不得不分配許多優質醫療資源到一般癥狀的解決和處理上。這種情況導致了大醫院的掛號難、看病難問題,“黃牛”和“號販子”也就相繼出現,上述矛盾長期無法得到合理處理解決,便使得民眾抱怨的聲音越來越大。[3]

(三)醫患雙方溝通不足、解決機制不暢

患者數量的增多、醫護人員數量有限、醫生每日接待問診數量也有限等原因導致醫患雙方溝通不足。門診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時間遠遠大于就診所花費的時間,醫生也不能花過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屬提出的每一個問題。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對等,醫護人員都會按照要求認真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患者對醫療風險往往不能理性對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種矛盾隨時可能激化患者的負面情緒,使之做出一些極端行為導致傷醫案件發生。關于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還有學者將其歸因于媒體對“醫鬧”的片面宣傳、醫患間信任的缺失、醫療保障和救濟機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和醫院安全管理的難點

(一)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設體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醫院內部未建立統領全局的法治建設體系,由于組織架構不健全,法治認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維,沒有綱舉目張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務和經驗路徑處理醫療糾紛。[5]對待部分醫鬧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壓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初衷。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不能僅停留于“治標”層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醫療糾紛發端于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部分醫務人員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法治觀念薄弱,未能將醫院法律風險的防范關口前移。一般公立醫院是由醫務部門先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并由外部聘請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醫務部門的人員大多數并非同時具有醫療糾紛業務工作能力和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僅依靠于外部法律顧問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往往降低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訓形式大于內容在院方組織法律培訓、法律實務知識講解時,部分醫護職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識不強,認為處理醫療糾紛和參加此類教育培訓屬于行政、后勤人員的本職工作,自主參與意識和積極性不強烈;同時有些培訓往往是形式大于內容、走過場、達不到預期效果。隨著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更加有意識地在接受醫療服務中運用法治思維和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若醫護人員不重視提高自身法治思維和觀念,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和醫療處理規程展開醫療服務,在醫療糾紛中將會陷于不利之地。

(二)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識缺位

近年來,在一些“醫鬧”事件中,部分患者對醫院任意打、砸、鬧,采取極端行為圍堵醫院、要挾醫院和政府,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擾亂了社會和諧穩定。部分患者采取極端方式不僅不能解決醫療糾紛,反而還會觸犯法律的底線;不僅沒有維護到需要維護的合法權益,還會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應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保護自身權益;我國《民法典》《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醫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衛力量還需優化

1.人員風險防控能力不足部分醫院存在醫護人員風險意識及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醫患糾紛發生的早期未產生足夠的重視,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處理。安保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應的協作機制。醫院雖然有對應的應急預案,但并未定期開展有效的培訓和演練,導致人員風險防控意識欠缺、能力不足。2.客觀硬件配置不夠優化醫院屬于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空間大,人流量大。僅靠醫院現有的普通安防系統以及安保人員日常巡邏,是難以第一時間趕到糾紛現場處理化解。根據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的《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加強醫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設,推進醫院智慧安防建設。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檢設備,完善一鍵報警及防控設施設備等硬件,強化安防系統建設。3.多部門協同力有待提高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臨床科室之間、科室與醫務、安保部門之間協同力不足,各為其政,在法律事務方面容易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而在發生醫患糾紛事件時,醫院安保人員只能采取協調和勸解的方式進行處理。雖然醫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內建立了警務室,派駐人員在醫院內執勤巡邏。但由于警力有限、經費短缺等問題導致實際情況下公安對醫院空間安全治理參與不足,駐院警務室并未發揮出其應有作用。[6]

三、法治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醫療法律體系,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

進程醫生和患者是醫患命運共同體,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因此應完善我國現有的醫療法律體系,重構醫患之間的制度信任,保障醫患命運共同體的合法權益。[7]在最高檢2021年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堅決嚴懲任何一起傷醫擾醫犯罪。高度重視對醫護人員的權益保障,不僅是要嚴懲任何一起惡性醫鬧事件,對存在風險和隱患的醫療糾紛也應做好預警和應對。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雖然彌補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部分不足,對醫療糾紛的預防和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完善,[8]但對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賠償制度以及相關的保險制度還需細化。因此完善醫療法律體系,要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進程,從而真正實現途徑多元化解決醫療糾紛。

(二)加強醫患溝通交流,及時化解醫患糾紛

發生醫患糾紛,并不意味著一定就會發展為惡性暴力傷醫事件。醫護人員應積極主動,在合適的時間節點化解處理糾紛,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倡導醫患之間積極溝通交流,建立運行有效、暢通的溝通機制。患者對自己病情不隱瞞,真正信任醫生;醫務人員對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將醫療過程中的風險和應對方案告知患者,解決患者心中的擔憂和不信任。在診療過程中,更加注重細節,按照操作流程進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對待診療行為中出現的意外和摩擦提前應對處理,把握住醫療糾紛發展惡化的共通性,完善應急預案和處理規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醫院安全穩定運行

醫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應健全完善醫院醫療糾紛處置規程、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保力量建設,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積極構建金字塔式的組織管理體系,織密安全管理網。其次,完善醫院安防配置,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切實完善醫院內部的智慧安防系統建設,將消防、安防和監控等配置為有機聯動的整體,提高隱患識別的精確度。同時,貫徹國家發改委、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建立重點人群預警機制。最后,加強安全防范能力,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醫院內部科室之間加強溝通協作;警醫聯動方面,完善醫院與屬地派出所的聯動機制。為實現平安醫院建設的預期目標,也需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人大以及各社會團體監督與配合,以便從容應對各類醫療糾紛。

四、結語

處理好醫患關系,需要構建醫患命運共同體,同時需要醫事法律制度規范的指引,醫患雙方構建法治思維,遇事找法,從而有效解決糾紛;院方還應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更好地推進平安醫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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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指導思想

以堅持科學發展觀為重要指導思想,以“救死扶傷、服務人民健康”為理念,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以提供安全、文明、優質、便捷的醫療服務環境為目標,積極創建平安醫院。

二、活動目標

通過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使醫院全體醫務人員牢固樹立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宗旨;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維護醫療服務秩序,切實解決醫療單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積極創建人民滿意的“平安醫院”。經過努力,力爭達到“平安醫院”的目標。

三、創建內容

1、組織機構健全。制定創建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層層落實責任制。

2、醫療行為規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規范執業行為,不超范圍開展醫療項目,不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不刊發違法違規醫療廣告,不雇用“醫托”,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技術水平,保障醫療安全。

3、醫患關系和諧。樹立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思想,努力改善醫療服務態度,探索建立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平臺,建立矛盾糾紛調處機制。自覺遵守衛生部規定的衛生行業紀律“八不準”。醫療糾紛明顯減少并能及時妥善得以化解,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得到有效制止。群眾對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秩序、環境等綜合滿意率達85%以上。

4、職能有效發揮。充分發揮醫院在“平安沙雅”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有效承擔我縣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的救治任務,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預案,健全急診搶救制度,切實做好艾滋病、性病監測和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送醫療信息。

篇5

近年來,民眾的自我保護意識逐漸增強,對醫療質量的要求普遍提高,這就要求醫院要保證醫療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中醫院作為我國提供醫療服務的重要機構,是我國衛生保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診療安全和群眾的健康狀況密切相關。目前我國中醫院醫療安全管理仍面臨一系列問題和挑戰,因此提出了完善中醫院醫療安全管理的對策和建議,力求從根本上降低醫療風險,緩解醫患矛盾,為提高國民健康水平服務。

【關鍵詞】

醫療安全;醫療管理;中醫院

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醫學模式的轉變,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人民群眾接收了大量的醫學知識,于是健康意識、預防保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開始日漸提高,對醫療安全、醫療質量和醫療服務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醫療安全是醫療質量的基本要求和根本體現,是保障患者生命和健康的前提,是保證醫院功能充分發揮的關鍵。近年來,醫療形勢嚴峻、醫患關系緊張,因此抓好醫療安全、防范醫療事故成為當前醫院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中醫,是承載著中國古代人民同疾病作斗爭的豐富經驗和理論的傳統醫學。而中醫院作為中醫文化的載體,是我國衛生保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中醫院的醫療安全管理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1醫療安全管理的界定

醫療安全與醫療安全管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又緊密相關.醫療安全,是指患者在接受診療服務過程中,沒有發生因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技術過失、醫療設備問題等原因導致的不良后果,造成患者心理或生理的意外傷害[2]。其內涵包括:一是患者在診療過程中不會受到意外傷害;二是患者在診療期間沒有因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而增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三是患者在診療期間享受同級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平均水平的醫療服務[3]。醫療安全是醫療質量的前提和根本,是評價醫院整體水平的重要指標。醫療安全管理,是指通過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使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患者在接受診療過程中不發生意外傷害而開展的全部管理活動,使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三方形成一個關系和諧、理性健康的運作體系,以達到實現醫療目的、保障患者健康的目標[4]。當前,國內普遍采用的醫療安全管理模式有四種,即單純被動地處理不安全事件的管理模式;醫療缺陷管理與不安全事件處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醫療風險管理模式;醫療安全預警/防范管理模式。其中醫療安全預警/防范管理模式是最有效的,也是最有前景的醫療安全管理模式[5]。

2中醫院醫療安全管理面臨的問題和隱患分析

中醫院作為我國的重要醫療機構之一,體現了我國幾千年來不斷累積下的、豐富的治療經驗,以全國10%的醫療資源提供了近1/3的醫療服務量,在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臨床醫療具有專業性、復雜性、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等特征,以及醫務人員的自身原因,所以也意味著它在保證醫療安全方面會面臨一系列問題,存在一些隱患。

2.1醫療安全管理認識不到位,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部分中醫院對醫療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的認識存在缺失,沒有意識到醫療安全管理對醫院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將醫院的工作重心放在提高經濟效益和引進高精尖設備上,而忽視了應該建立一套細致、完善的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導致醫療安全管理工作無規可循,為醫療不安全埋下了隱患[6]。少數中醫院雖然制定了醫療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但大都停留在字面上,流于形式,缺乏落實制度的配套措施,更缺乏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導致制度執行不力,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如檢診制度、首診負責制、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不按要求落實,病歷書寫不規范、不及時、不全面,甚至出現故意違規操作,造成醫務人員無法對患者提供規范、有效的診療服務,容易引發醫療糾紛[7]。

2.2醫務人員安全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

中醫藥具有治療效果好、毒副作用小的優勢,所以中醫院的醫務人員對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隱患并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安全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或者由于任務繁多,經常在疲勞狀態下超負荷工作而導致放松警惕,產生疏漏[8]。長期以來,醫務工作人員的考核與晉升制度一直是與其業務水平掛鉤的,這就導致了中醫院普遍存在“重業務,輕法律”的現象。醫務人員沒有完全適應生物—社會—心理的現代醫學模式,擅自單方面對患者進行治療,侵犯了患者的權益,容易造成醫療安全問題的產生[1]。同時,在與患者及其家屬產生矛盾時,醫務人員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造成了醫療糾紛事件頻發,醫患關系日益緊張。

2.3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服務理念落后

治病救人是醫務人員的職責所在,當前很多醫務人員救死扶傷的使命感和責任心欠缺,工作不認真。在診療過程中,由于個人態度不嚴謹、操作馬虎大意,造成誤診、漏診,給患者帶來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損害,甚至會危及生命,引發醫療糾紛[9]。中醫院的醫務人員也存在服務理念落后,思想觀念陳舊的問題。對待患者的態度“生、冷、硬、差”,說話方式不得體、不尊重,不能設身處地地站在患者角度考慮,這些也會引發患者及其家屬的不滿情緒。

2.4醫務人員技術水平有限,業務素質亟待提高

中醫院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一線醫護人員年齡結構不合理。中青年醫務工作人員所占比例較大,由于其臨床工作時間短,經驗少,對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運用不嫻熟,診療水平不高,考慮病情不全面,導致難以對患者進行有效、妥善的專業救治[10]。還有一些醫務人員專業知識和臨床技能更新不及時,又缺乏專業的技術培訓,導致診療效果差強人意。有的醫生過于自信或急于求成,造成治療方案不適宜或藥物使用不合理,不僅浪費了醫療資源,還影響了患者的治療效果,招致患者的不信任。

2.5醫療信息不對稱,醫患溝通不到位

醫患關系不對稱是造成醫療糾紛的重要影響因素。由于患者及其家屬自身醫學專業知識掌握有限,不能正確認識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不可避免的問題,認為是醫務人員處置不當才造成的,對醫務人員產生誤解,進而引發不滿情緒,產生不必要的醫患矛盾。不同的診療方案會導致不同的診療結果,如果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事先未與患者及其家屬進行詳細、認真的溝通,或者沒有讓其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那么一旦出現效果不理想或不良癥狀時,就會引發醫療糾紛。在溝通過程中,如果醫務人員不注意溝通技巧,在態度上表現出不耐煩,忽略患者情緒,必然也會給醫療糾紛埋下隱患[11]。

2.6患者維權意識增強,醫療糾紛數量增多

由于科學的進步、網絡技術的發展,人們較之前相比更容易獲得醫學知識。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日趨增強,對醫療的期望值也大大增加。但是由于當前醫學技術水平有限,導致患者出現心理落差,容易對醫務人員產生不滿情緒,加上近年來“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和個別醫務人員醫風醫德存在問題,收紅包、收回扣等不良現象存在,造成醫療糾紛事件逐年增加,醫患關系日益緊張。也有“醫鬧”打著維權的幌子,無理取鬧。例如2012年發生的哈醫大殺醫案、2013年發生的溫嶺殺醫案等惡性醫療事件。還有一些不良媒體,推波助瀾,刻意夸大事實的負面報道,誤導公眾輿論,加劇醫患矛盾[12]。

3完善中醫院醫療安全管理的策略分析

從上述中醫院醫療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隱患不難看出中醫院在安全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應根據上述問題,制定適宜中醫院醫療安全管理的策略,提高醫療質量,促進中醫院健康可持續發展。

3.1建立醫療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中醫院應建立健全醫療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專門的醫療安全領導小組,形成由院長和黨委書記總負責,主管副院長負責實施的工作格局,抓好醫療安全中的重點和薄弱環節。同時也要落實好各項基本制度,抓好三級查房制度、首診負責制、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病歷書寫制度、醫囑制度、用藥制度、會診制度等。實行嚴格的醫務人員準入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不準許上崗,對新進醫務人員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嚴格的培訓后才可上崗[13]。建立完善的考評制度和獎懲制度,鼓勵醫務人員強化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維護患者健康。還要樹立全局觀念,加強院內各科室間和醫務人員之間的協作,避免整個診療環節出現紕漏。

3.2強化醫務人員業務水平,提高綜合素質

醫療服務質量是患者選擇就診的重要原因,也對中醫院的生存與發展起到決定性作用[14]。醫院之間的競爭,本質上就是醫療服務質量的競爭。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療安全是中醫院永恒的主題和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最根本的影響因素就是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因此,中醫院應加強醫務人員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訓練,定期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系統培訓,選取優秀骨干外出進修,保證醫務人員可以不斷拓展知識領域,了解醫學新動態,更新知識儲備,提高診療水平,更好地為患者服務。中醫院也要加強對醫務人員思想道德、醫風醫德和個人修養的建設,組織學習社交知識,對待患者及其家屬要注意表達方式和溝通技巧,耐心解答其問題,獲得患者的理解和肯定[15]。

3.3加強全體人員安全教育,強化法律意識

對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全面、規范的醫療風險防范培訓,讓其了解在診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存在的風險,使其真正意識到潛在的安全隱患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明確進行醫療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做到從主觀上重視醫療安全工作,主動規避風險,做到防患于未然。定期對全院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聘請法律專家到院內進行普法講座,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診療過程中做到依法行醫;在出現醫療糾紛時也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7]。

3.4改進醫患溝通,增強醫務人員服務意識

改進醫患溝通是化解醫患矛盾、建立穩定的醫患關系的重要方法之一[16]。全院上下應落實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堅持“一切為了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注意與患者的溝通方式,態度要溫和;主動與患者交流,認真聆聽患者意見,耐心解答患者疑問;體恤患者痛苦,真正做到“急患者之所急”;對于一些患者及其家屬表現出的誤解、質疑,甚至不禮貌,要做到理智和寬容。這樣有助于增加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任和認可,盡可能緩解醫患矛盾的產生。

3.5強化醫療安全監控機制,杜絕醫療安全隱患

醫療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所以在醫療診治服務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不安全因素,對患者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引起醫療糾紛。據統計,全國三甲醫院因醫療糾紛平均每家每年要賠償100多萬元[17],因此醫院建立并實施醫療糾紛風險預警機制,成立預警小組對整個醫療過程進行動態監測是十分必要的。對于交接班時、節假日時更要強調三級查房制度和其他各方面的檢查力度。科室主任和主治醫生等要親自巡視,了解患者的情況。對于危重患者、重癥患者和有并發癥的高風險人群,更要特別重視,實時監控,保證患者的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對病歷書寫的完整性、合理性、醫療操作技術等醫療關鍵環節或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召開醫療安全隱患分析會,力求發現問題并及時改進,將醫療事故消滅在萌芽期[6]。

3.6加強醫療安全信息化建設

醫院大力加強醫療安全信息化建設,建立實時監管的醫療管理信息系統,為患者設立電子病歷[18],能夠全面、詳盡地了解患者的疾病史。同時公開醫療服務信息,將患者的醫療費用清單進行公示,使患者清晰地了解診療費用標準、藥品價格、自己的病情、使用的項目等,增加醫療服務透明度,避免產生因費用不清晰而引起患者及其家屬質疑的情況,防止醫院亂收費、亂開藥、亂診斷的現象產生,重塑醫院良好的社會形象。

4結語

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是中醫院的發展之基、生存之本、穩定之源,是中醫院管理的永恒主題,貫穿整個診療服務過程[19]。由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若出現醫療安全問題,會直接對患者和醫院造成一定的傷害和損傷,所以要求醫院要站在新的高度和視角重視醫療安全問題。堅持以患者為中心,構建一套全員參與、團結協作、權責明確、有深度、有廣度的醫療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安全教育,樹立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醫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醫療安全隱患監控機制;加強醫患溝通,努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為醫患雙方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環境,從根本上緩解醫患矛盾,促進醫院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王銳 申俊龍 姚崢嶸 王高玲 單位:南京中醫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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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當前,各地醫患糾紛呈高發態勢,且因處置不當引發的日益增多,醫患糾紛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之一。加強醫患糾紛處理工作,對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營造良好的醫療秩序和就醫環境,強化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013年以來,昭通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有效化解醫患糾紛135起,調解成功率為100%,為昭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營造良好的醫療秩序和就醫環境保駕護航,司法行政系統不斷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大力發展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筆者針對市委政法委在全市加強行業調解組織要求,特對昭通醫患糾紛行業調解組織建設作一些思考:

一、整合資源,構筑調解網絡

(一)針對實際,搭建調解平臺。針對昭通市醫療機構多、醫患糾紛多發的實際,在市級成立醫患糾紛協調委員會, 由司法局負責指導和管理;在縣區醫療機構較多的地方成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醫院設立人民調解接待站,便于掌握信息,及時溝通。形成市、縣區、醫院上下貫通的調解網絡,確保第一時間發現糾紛,第一時間報告信息,第一時間介入調處。

(二)整合資源,發揮專業優勢。為確保醫患糾紛調處工作公平公正,方便快捷地開展,要對司法行政資源進行整合,全力保障,實行“宣傳先導、調解緊跟、公證護航、法援保障”的工作路子。在調解員的配備上,對專職人民調解員由司法局統一招聘、管理、考核定級,為每個調解組織配備3名以上專職調解人員,設主任1名。同時,建立醫學專家人才庫和法學專家人才庫,形成法學、醫學、調解等專業知識優勢互補的調解團隊。

(三)爭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人民調解不收費是針對當事人而言,不收任何費用并不意味著人民調解工作不需要成本。醫患糾紛人民調解調委會開展工作離不開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要充分利用《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的契機,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更多地去了解人民調解、選擇人民調解,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爭取市委、市人民政府支持,將調解工作指導經費,調解組織補助及調解員補貼納入財政預算,全力保障。

二、完善制度,確保規范運行

(一)規范調解工作流程。為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質量,防止人民調解程序的繁瑣、脫離群眾和實際需要,調解過程中,嚴格依據《人民調解法》的要求,規范調解工作步驟。一般糾紛,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直接進入調解;較難的糾紛,在做好核實、分析、查閱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醫學資料、咨詢專家、研究制定調解預案,做好充分準備后進行調解;對重大疑難糾紛,或深入現場與醫患當事人溝通;或提請有醫學鑒定資格的醫療鑒定機構提供醫學鑒定,周密制定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后,及時制定人民調解協議書,督促醫患雙方按協議及早履行,雙方有一方需要的,3(文秘站:)0日內提出申請,法院予以司法確認。對調解成功的糾紛,履行有困難或可能出現反復的,作為重點回訪對象。通過回訪,做到糾紛解決善始善終。

(二)建立聯調聯動機制。針對重大醫患糾紛人數眾多、對抗性強、負面影響大,當事人情緒激動,容易激化為和“民轉刑”案件的特點,為此,應建立人民調解與各相關部門建立聯調聯動制度,做到“矛盾激化有人管,情緒緩和有人調”。市司法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法院等部門建立協作制度,明確各自職責,確保預防、引導、穩控、調解、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等各個環節有機銜接,做到糾紛知道得早,事態控制得住,調解引入得及時。一般醫患糾紛,與醫療單位建立信息溝通與反饋機制;重大醫患糾紛,會同公安部門和醫院在穩控局面的基礎上,及時組織調解。

(三)建立糾紛預防機制。“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是人民調解的重要方針。在開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中,主要通過拓展調委會工作內容,做好糾紛預防工作。一是建立調解工作分析制度。定期由衛生局召開會議,總結調解工作,分析糾紛形勢,通過調解工作發現醫療機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的意見,從而在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發生。二是建立調解信息通報制度。調委會不定期匯總調解情況,編發《醫患糾紛專題調解報告》,反映工作動態,交流工作經驗,提高醫療機構化解一般糾紛的水平。三是建立糾紛排查預警制度。調委會組織調解人員定期走訪醫院,與醫院“醫患溝通中心”工作人員一道,結合醫院工作進行糾紛預測,指導醫療機構完善工作措施,做到“發現在早、化解在小”,努力增強糾紛預測預警能力。

(四)建立調解工作臺賬。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根據工作需要,總結制定出工作職責、工作紀律、工作流程、工作例會、工作報表、

工作總結、分析匯報、專家咨詢、司法確認等九項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制度,建立值班日志、接待登記、調解卷宗、圖片資料、攝像監控、糾紛快報等工作臺賬。

三、多措并舉,提高工作水平

(一)多方式受理,深入現場主動調解。為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要求,多方式受理: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申請受理;二是根據群眾反映或者在矛盾糾紛排查中發現糾紛主動調解;三是根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的委托移交受理,做到哪里有糾紛,哪里就有調解工作。為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激化,深入現場,第一時間調處非常必要,尤其是一些重大群體性糾紛。

(二)法律宣傳先行,消除認識不足。醫患糾紛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患者對醫學知識和診療程序的不熟悉,從而造成雙方信息不對稱、溝通不到位、收費不明了及其他不可測的問題,患者把不盡人意的治療效果,遷怒于醫院后產生矛盾。加之,對法律不熟悉,又不能理性維權,引發了大量的醫患糾紛。

(三)運用心理疏導,消除心理障礙。醫患關系中,多數患方處于被動和相對弱勢地位,容易對醫院產生抵觸情緒,人民調解不僅是一種糾紛解決的方式,也是讓患者宣泄情緒、緩解沖突的渠道,在接待患方人員時,注重開展心理疏導,耐心聽取傾訴,使患者內心得到寬慰。

(四)協議公證與司法確認并行,消除后顧之憂。醫患糾紛不同于其他的糾紛,造成的侵權往往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帶來的影響也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當事人的心理往往也有一定的憂慮,對協議的履行會有一定的負面作用。為了消除這些不利因素,對標的較大,容易反復,協議履行有困難的糾紛,建議當事人將協議進行公證或者申請司法確認。

四、存在的問題

一是醫療責任鑒定的二元化。“二元化”使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結果與人民法院判決結果往往會出現不一致的地方。20__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第三方調解機構和人民法院雖然在調解或判決的法律依據上達成了一致,但在采用的證據方面卻存在一定的區別,人民法院更多地采信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的結果,而“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一般采信的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必然會造成兩種鑒定結論在司法訴訟中的不同“采信率”。

二是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正在運行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并未完全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范疇,使得司法部門在醫患糾紛調解處理中難以發揮其職能優勢。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銜接司法訴訟和醫療事故鑒定,統一醫療損害鑒定與賠償標準,實現醫患糾紛處理的一元化,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維護和諧醫患關系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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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糾紛產生的相關因素

1.1 與護理人員有關的

1.1.1 服務意識及態度不佳 由于急診患者量大,陪護人員多,護士工作繁重以至服務態度冷淡,語言缺乏文明禮貌。患者因疾病往往精神緊張,心理脆弱,對外界反應過度敏感。到醫院除尋求醫療支持外,還需要得到醫務人員的同情和理解。和藹、禮貌的服務態度能給予患者安慰,反之不能換位思考、解釋不明了、語言生硬則易引發矛盾,成為糾紛的導火索。

1.1.2 護患交流不當引發的醫療糾紛 護患溝通不當是醫療糾紛的基本原因。由于護士掌握疾病知識不足,導致不能詳細的告知患者有關病情變化及治療方面的相關知識,并對患者提出的問題不能給與正確回答。從而使患者對護士的信任程度降低,給護患交流和溝通方面帶來障礙。

1.1.3 文書不健全 醫療護理文書記錄患者詳細的病情信息、發病過程和治療護理措施,既是對患者病情變化及用藥的記錄,也是醫護人員實施措施的證明,如果記錄不規范,又錯字、漏字、涂改的現象;或對已經實施的救護及用藥未及時記錄或前后記錄有出入,一旦患者發生逆轉及變化,這些都可稱為不可忽視的糾紛因素。

1.1.4 搬運過程中出現差錯 在院前救護及院內轉送、檢查過程中,對患者病情缺乏有預見性的判斷,忽視當前病情與的關系,一味追求速度,或搬運方法欠科學、未按正規要求;或盲目聽信家屬急切要求,給予轉送病房或轉運,造成的改變而引發患者病情改變或惡化,引起糾紛。

1.1.5 護士在輸液操作方面的不足

1.1.5.1 輸液瓶內含有橡皮碎屑 護士在加藥時,特別是溶解多瓶帶橡皮蓋的粉劑類安瓿,需多次抽吸,如果針頭較粗,極易造成輸液瓶蓋橡皮碎屑脫落進入液體。患者看到這種補液非常反感,要求更換甚至做鑒定的案例較多。

1.1.5.2 穿刺技術不過硬 在急診搶救中由于時間緊迫、患者危重血液循環不好、患者年老體弱或長期靜點等因素而導致護士穿刺失敗,引起患者及家屬的不滿從而引起糾紛。

1.1.5.3 輸液過程中巡視不夠 由于急診工作繁忙,病種繁多,相對護理人員少,護士打完針后巡視患者次數減少,對患者發生的輸液速度太快、局部外滲、回血堵塞、針頭拔出、輸液管有氣體、液體滴完等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往往先有患者或家屬發現,造成患者恐慌或不滿。

1.2 與患者相關的

1.2.1 自我保護意識及價值觀念提高 隨著人們醫學科學知識的普及,患者對醫療護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及現象都希望有個明確的解釋及說法,并自我地認為,一旦到達醫院,就必須第一個得到診治及救護,沒有耐心聽取解釋更不想等待,若醫護人員正忙于其他工作或一下面臨較多患者,不滿情緒增加易與醫護人員發生爭執。

1.2.2 患者本身的不配合 不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不執行醫護人員的治療及護理方案,甚至拒絕治療、拒不配合,或未爭得醫護人員的允可而擅自改變、進食、進水、自調輸液速度,甚至離開觀察病房等,一旦發生意外,極易引起沖突。

1.2.3 不切實際的期望值 患者及家屬對疾病的轉歸沒有正確的認識,對醫護人員的診斷從心理上不認可,期望值過高,認為花了錢就應該治好病,對當前醫學上所面對的不治之癥知之甚少,一旦遇到病情惡化甚或死亡,難以接受現實,而情緒過激,以至引起糾紛。

1.2.4 別有企圖、無理取鬧 有的患者處于不良心理,抓住醫院寧愿賠償而息事寧人的心理,變相賴掉搶救費用,無端提出額外要求、過分要求,且態度蠻橫,如果醫護人員稍有微辭,或認為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便借題發揮、無理取鬧,甚至捏造事實,毀壞醫護人員形象,影響醫院聲譽,嚴重影響醫療護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2 防范及對策

2.1 與護理人員有關的

2.1.1 加強護患理解與溝通 隨著人們文化程度及綜合素質的提高,自我保健意識越來越強。患者很注重護士的言表、服務態度、穿刺成功率等,對輸液所需的時間、滴速、藥物療效、可能出現的反應,均希望能詳細了解。護士應了解患者的需求,在接待患者時,根據患者的文化層次,力求通俗易懂,避免與患者發生正面沖突,通過專業知識宣教和嫻熟的操作技術來取得患者信任。

2.1.2 強化醫療安全意識,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醫療行業是治病救人的行業,加強法制觀念及安全意識,嚴格執行醫療衛生法規,強化無菌觀念,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書寫各種記錄單要準確,及時記錄救護情況、用藥情況,謹慎執行口頭醫囑。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增強護士心理穩定性,相互督察、注意溝通,及時發現隱患并妥善處理。以嚴謹的態度、充沛的精力、默契的配合投入到急診救護工作中。

2.1.3 提高整體救護水平,加強技術培訓 急診患者病情復雜、多變、危急,急診醫護人員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判斷病情,給與準確有效的救護,急診工作的特殊性質,要求醫護人員不但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豐富的臨床經驗來準確判斷病情,還必須具備精湛、熟練的操作技術實施救護。一旦出現問題,立即給予處置,確保患者安全,必要時逐層上報。全方面的應對能力及救護技術,是保證醫療安全的必要條件。

2.2 與患者相關的

2.2.1 換位思考,積極配合 改變固有的思維方式,學會換位思考,能設身處地的理解醫護人員的工作,相互諒解,積極配合醫護人員的各項治療操作,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尊重醫護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不擅自行事,有特殊要求和想法應及時與醫護人員進行溝通。患者及家屬應調整自己的心態,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提高應對能力,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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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進一步深化三項重點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扎實有效地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黨的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決定在全鎮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大排查、大調解”活動目標

通過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實現群眾表達訴求渠道更加暢通,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上訪事件明顯減少,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人民群眾滿意率明顯提高。人民調解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規范;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明顯提高,調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顯增強;業務建設進一步加強,調解矛盾糾紛的質量大幅提升,數量大幅增加,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形成一套適應形勢要求和工作實際的制度體系。

二、開展“大排查、大調解”主要任務

(一)要認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村莊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村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和隱患,企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單位的矛盾糾紛和隱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本行業或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和隱患,形成全覆蓋、無盲區的網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人民調解員深入到村組、企業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糾紛信息,掌握糾紛苗頭。繼續實施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半月組織一次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制度、鎮每月召開一次調解主任例會制度。

2、重點排查。村莊、企業人民調解員深入到困難人群多、矛盾糾紛多、工作難度大的村、企事業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排查,重點排查涉及民生的醫療糾紛、交通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排查越級上訪、治安隱患、等苗頭線索,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3、專項排查。根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在重要節點、敏感時段,針對特定區域、特定行業和領域開展專項排查。

(二)要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

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型、化解的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司法所、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將認真制定方案,及時進行調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糾紛。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鄰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就地化解。

2、化解疑難復雜糾紛。對于排查出來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相關部門委托移交的矛盾糾紛,要組織專門力量、制定調解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時化解。對于多年積壓、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協調各有關部門集中攻堅化解。

3、化解專業性、行業性糾紛。對涉及民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征地拆遷、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損害賠償等特殊行業和專門領域的糾紛,要借助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4、化解熱點難點糾紛。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圍繞黨委、政府關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糾紛開展工作,切實提高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應對能力,為開展重大活動、完成重大任務、應對重大事件服務。

5、防止糾紛激化。要積極開展預防激化工作,在調解糾紛過程中,人民調解組織對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配合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疏導化解。

(三)要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

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鎮村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村莊調解主任每月例會制度,堅持村每半月排查一次、鎮街每月排查一次制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實行掛牌銷號、一調四聯(一次調度會,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辦、綜治辦、將聯合排查、聯合接訪、聯合調處、聯合回訪),嚴防矛盾糾紛擴大激化。嚴格落實社會輿情匯集、信息預警、排查調處、應急處置、聯動聯調、考核獎懲、責任查究等制度。豐富“大調解”內涵,深化所庭聯動、所所聯動經驗,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增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合力和實效。

(四)要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

推進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實現調解組織名稱、印章、標識、徽章、工作程序、文書格式“六統一”。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庫和專家信息庫。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表彰獎勵、困難救助、優待撫恤政策,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水平。

三、正確把握“大排查、大調解”的方法步驟

“大排查、大調解”活動于年月開始,至年月底結束,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司法所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認真做好活動的前期準備工作。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文件等形式層層動員,增強開展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要樹立全局意識和“一盤棋”思想,廣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積極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實施階段。調解組織工作人員、村人民調解員,對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患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拉網式大排查。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要逐一登記建檔、認真分類梳理,力求及時就地化解矛盾。排查調處情況要及時登錄“市人民調解信息管理系統”網絡,切實落實民間糾紛評估研判機制和“紅黃綠”三級預警機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總體情況掌控。對關系復雜、訴求多元、涉及部門多的疑難復雜糾紛,以及可能引發、越級上訪等矛盾糾紛,要在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時,及時向司法所匯報,司法所將及時向鎮黨委、政府匯報,主動協助解決糾紛。要切實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三)鞏固提高階段。各村莊、企業要堅持邊排查、邊化解、邊總結、邊提高,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工作的研究,總結好、提煉好、固化好成功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出臺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同時,要注意發現和樹立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總結、宣傳和推廣他們的經驗和事跡,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四、全力保障“大排查、大調解”活動扎實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村莊、企業要把開展“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作為今年的重點工作,按照要求,認真研究、周密部署、積極組織實施。鎮把“大排查、大調解”活動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結合起來,與平安創建活動結合起來。與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結合起來,在全鎮人民調解員中掀起比、學、敢、幫、超熱潮,不斷提高他們化解矛盾糾紛,特別是化解復雜矛盾糾紛的實戰技能。與開展“人民調解質量萬里行”活動結合起來,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協議書案卷質量評查活動,開展評比“十個優秀人民調解案例”等活動,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

篇9

【關鍵詞】 醫患關系;生命權;知情同意權

這是最近發生的一個案例:懷孕41周的李麗云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軍送到朝陽醫院京西院區治療。由于肖志軍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在常規搶救3小時后,醫生宣告李麗云經搶救無效死亡。據《新京報》報道,在長達3個小時的僵持過程中,盡管眾多醫生的苦苦勸告,該醫院的院長、110支隊的警察也趕到現場,但該男子都置之不理,拒絕簽字。

類似案例也不只這一個,我們在悲痛惋惜之余,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 到底該誰來決定患者的生命權?

所謂生命權,簡單地說,就是“活的權利”或“生命安全的權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剝奪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里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可見我國的立法是將生命權規定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而加以保護的,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立法體例。

生命權是自然人的一項根本的人格權,它在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時,也成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公民的各項人格權均以公民的生存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權遭到侵害而喪失生命,則其他人格權也不復存在。

在當今世界,一系列重要的國際公約確認了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第217[Ⅲ]號決議)通過并宣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00A[XXI]號決議),該公約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做出具體規定,同時允許締約國在“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生命并經正式宣布時,限制某些權利的享受”,但這類限制“不得與締約國根據國際法所負的其他義務相矛盾”;公約強調,有些權利,如生命權,即使在緊急狀態下也不能加以限制(詳見公約第4條、第6條)。上述規定,突出了生命權的首要地位,因為“人人固有生命權”。法律首先給予保護的正是人的生命權。相對于公民的生命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等均為派生之權利,相對于生命權的首要地位,公民的其他權利均居于從屬地位。

綜上所述,生命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護公民的生命與自由是法律的第一價值取向。但我們遺憾地發現,束縛醫生手腳的,不是技術障礙,而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條例的規定本意是要保障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可在無形中也把患者的生命權交到了患者家屬的手中,就此,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1 生命是屬于自己的,并不屬于家屬

任何個體的生命只屬于他自己,別人,哪怕是父母、子女、丈夫、妻子都無權決定他人的生命,這是我們社會的基本共識。每個人都有生存下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剝奪,條例規定的“家屬決定權”與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相悖。

2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

家屬通常會考慮患者的利益,并且也會積極聽從醫生的建議,但有一些家屬出于認知的原因,他們并不同意醫生的觀點,從而錯失搶救的時機;甚至不排除一些家屬有致患者于死地的故意,把手術的決定權完全交給他們是不是太草率了?

3 規定明顯導致權力與責任的失衡

權力意味著責任,法律、法規賦予了家屬如此之大的權力,可以通過簽字與否來決定患者的生死,但并沒有規定家屬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力與責任嚴重失衡 。

我們不妨看看國外有關這方面的立法。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意大利、法國、德國和西班牙等國,有一項公法即《緊急災難施救法》,也被譯為《見義勇為法》,要求所有人在發生危及生命的災難時伸出援手,包括醫療界人士。美國《醫療法:緊急施救手術法規》規定:“醫生有權在病人面臨生命威脅,或有導致身體殘疾的危險時,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準許的情況下,對病人實施救治。” 當遇到突發災難時,病人有可能失去行為能力,此時,醫生有權援引《緊急施救手術法規》中的規定,自主決定最佳救護手段。為了保護病人的生命權,被救助權和手術權以及為了保證醫院在救死扶傷過程中沒有后顧之憂,聯邦政府和地方各級衛生部門也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國家擔保”制度。這些保障措施使得醫院和醫生在治病救人時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在美國醫院的急救室常看到這種情況,他們的決定被視為合法,而在采取緊急措施時,醫生也會留下詳細的治療記錄,以備日后查驗。美國法律準許在病人無意識時,由配偶或家屬簽字同意治療方案。但是醫生不得在發生事故后,用家屬同意手術和用藥的簽字,作為推卸責任的依據。此外,大多數患者和家屬都不懂醫學,他們的簽字,只是認可治療合同,不代表他們承諾事故責任,醫生在知識上處主導地位,必須對出錯負責。美國的醫生保存所有文字資料,謹慎地防止醫療事故。而病人和家屬如果“設局”嫁禍醫生騙取賠償,一旦查證,也要負法律責任。

在德國,患者在手術前通常也要簽字,但分幾種不同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成年患者有判斷能力和簽字能力的。醫生在手術前必須向患者詳細說明手術的風險以及用藥后可能帶來的副作用,如果患者同意簽字,醫生可以為他實施手術,如果患者不同意簽字,醫生必須尊重患者的決定。第二種情況是,患者沒有判斷能力和簽字能力,而患者又沒有處于生命危急狀態,醫生必須向患者家屬說明手術風險以及用藥后可能帶來的副作用,由家屬決定是否做手術。通常情況下,醫生必須尊重家屬的選擇。第三種情況是,患者沒有判斷能力和簽字能力,但處于生命危急狀態,不手術就會死亡,那么醫生必須實施手術救人,這種情況下無需家屬簽字。第四種情況是,未成年人患者在手術前沒有簽字權,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字。“德國手術前需要病人簽字,但如果危及到病人生命,德國醫生會以搶救生命為第一位,由主治醫生負責。” 如果患者處于生命危急狀態,醫生可以在沒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字的情況下實施手術。

在緊急狀態下,醫生有權利也有義務為患者實施手術。總的原則是,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德國醫生實施急救是有法律依據的。德國《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人人有生存權。德國刑法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如果醫院有特殊規定,那么醫生也必須優先遵守上述國家法律。醫生不能為了遵守規定而放棄良知,因為一些法規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有可能存在漏洞。在德國,如果因為遵守某些法律規定而導致了不必要的人員傷亡,那么這條法律肯定會引起大討論而加以修改。

英國醫生在危急時刻有權決定緊急治療方案。英國醫院還以顧問醫師領銜,由醫生小組對治療方案進行研究,減輕了單個醫生的壓力。法國的醫生在治療中,對患者有細致的人文關懷,手術前后都會對患者做詳盡解釋,包括風險說明,手術不需要家屬簽字。

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出臺相應法規,在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相沖突時能積極的保障患者的生命權。我們可以作一個大膽的設想:①在比較明顯需要救治患者而家屬不予簽字的情形下,法律應當賦予醫生一定權限。醫生在請示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不經家屬同意進行手術。這樣醫院再遇到肖志軍這種人時,完全可以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在履行完了相應的程序后,主動對患者進行緊急救治。②對于明顯的必須進行搶救并且經過醫生闡明情況后,仍然不讓醫生救治,甚至出于某種目的故意不救治患者的家屬,應該通過司法來進行處理。這樣,家屬在簽字問題上才會更加慎重,也可以避免諸如肖志軍自己不簽字導致妻子死亡后反而倒耙一把要告醫院的事情發生。

醫療糾紛和醫患矛盾是當前社會問題之一,故筆者認為應該推進醫療改革,改善醫患關系,更好的保障患者的生命權。

(1)要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在加大投入的基礎上,對現有醫療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合理劃分,明確營利與非營利性醫院已迫在眉睫。

(2)可以考慮成立第三方獨立醫療仲裁機構,解決醫患糾紛。機構應獨立于醫院、患者及保險公司之外,可以由醫院協會或醫學會、工會等組織成立。

(3)推行醫護人員執業保險,為化解醫療機構風險創造條件。解決醫療糾紛,還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保障機制,同時可由商業保險公司建立醫療意外和補充醫療責任商業保險險種。

參考文獻

[1] 陳志華.醫療糾紛案件律師業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衛生部醫政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3] 劉振華.醫患糾紛預防處理學.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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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構建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今年我區共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8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7個,社區衛生服務站21個)。加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積極探索建立“全科醫生簽約服務”、“家庭醫生團隊”的新模式,著力為轄區居民提供主動、方便、連續的健康管理服務,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水平進一步提高,堅持便民服務、特色服務,不斷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動力。社區衛生服務水平步入全省先進行列(__橋中心、__中心獲“全國示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稱號,__中心獲得省級示范中心,今年上半年__中心、__中心、__中心、__中心又獲得“__市示范衛生服務中心”稱號(全市只有5個示范中心)。

2、重大傳染病病人救助和救治落實到位。積極開展結核病、晚期血吸蟲病、艾滋病等病人醫療救治與救助工作。上半年共實施醫療救治結核病病人25 人(任務數33人),救助資金22500元,救治救助艾滋病病人8人(任務數9人),救助資金35000元。對于重大傳染病病人,我局在嚴格保密其個人隱私的基礎上,以一對一的形式主動上門為其服務并積極幫助這些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質量和水平,全區重大傳染病醫療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有力。

3、婦女兒童健康水平不斷提升。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兩綱”要求,大力發展婦幼衛生事業,完善服務體系,健全保障制度,為兒童、婦女提供有效、優質服務。婚前醫學檢查便民、實效,一站式服務,截止目前,共免費婚檢1820人(任務數2600人、婚檢完成率達70%),婚檢率達70%。認真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適年兒童各規劃疫苗接種率均達省頒標準。不斷完善各衛生服務中心接種門診的條件和管理,強化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健全婦幼保健和預防接種網絡,婦女兒童健康水平不斷提升。

4、敬老工程惠及非戶籍老人。“敬老工程”的實施是一種“尊老惠老”的大愛之舉,我局將敬老工程落到實處,出臺《__區敬老工程實施方案》,召開專題會議,廣泛動員部署。今年,我局將常住我區非戶籍65歲以上老人也納入了免費體檢范疇,惠及廣泛群眾。截止6月16日,已為轄區內65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10489人(__1510人、__1286人、__1129人、__橋1344人、__1600人、__崗1860人、__1760人)。

1、完善和修訂基層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方案。在以往績效考核各項機制的基礎上,首次將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的績效成績計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績效考核成績,意在為中心/服務站(村衛生室)的一體化管理打下基礎。同時,增加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中醫藥服務相關內容。

2、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管理力度。為加強我區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的監管,切實讓老百姓得到實惠,上半年出臺了《關于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__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藥物制度考核評分細則》,改變以往基本藥物零差率補助經費不經考核一律撥付的做法,目的在于提高零差率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同時,為理順全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用耗材管理,還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用耗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中心的醫用耗材全部由區醫院統一進行采購,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規范了全區醫用耗材的采購和使用。

3、強化村衛生室管理。今年初,我局首次組織全區村衛生室參觀先進村衛生室并舉辦了現場座談會,就今年如何提高村衛生室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廣泛征求了村醫的意見和建議。上半年將為21個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配置電腦、打印機等設備,目前正在招標采購中。

4、啟動基層衛生綜合改革重點聯系點工作。今年我區被國家衛計委確定為全國基層衛生綜合改革重點聯系點之一,意在過去幾年基層醫改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基層衛生改革。目前,我局按照國家衛計委的要求和部署,已經初步擬定了《__區基層衛生綜合改革重點聯系點總體方案(20__-2016)》以

及《__區基層衛生綜合改革重點聯系點20__年工作安排》。同時,我區正積極配合國家衛計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開展__區基線調查工作。1、提高公共突發應急事件處置能力。扎實推進基層衛生應急能力建設。健全衛生應急指揮與決策系統,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綜合分析,針對人感染H7N9禽流感開展防控工作:強化宣傳工作,發放各類應急宣傳材料5萬余份,更新健康教育宣傳欄94期。對全區基層醫務工作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培訓2場,培訓人數200余人。配備應急搶救設備,加強突發公共衛生應急實地演練,確保各項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防控工作的落實。

2、均等化衛生服務項目實施卓有成效。認真落實市政府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實施意見》,繼續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我局,今年在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項目的有效保障機制和實施途徑上進行有效探索,出臺《__區20__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施辦法》,建立了基層醫療機構參與公共衛生服務的激勵機制。每季度考核組對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正的考核并嚴格獎懲,對考核排名末五位的服務站(村衛生室)進行約談,幫助整改,努力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制度化、系統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截止目前,城市居民健康檔案建檔人數260029人,建檔率83.88%;規范化電子建檔人數238151人,建檔率76.82%。其余各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均扎實開展。20__年,我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落實得到了國家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司的認可,我區被確定為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聯系區(國衛基層保便函[20__]61號,全國僅6個區)。

1、加大艾滋病預防力度。積極落實艾滋病“四免一關懷”政策,加大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力度,免費提供自愿咨詢檢測。對高危人群艾滋病行為進行干預,對艾滋病病人開展抗病毒藥物治療。到建筑工地、街道社區、公共場所利用播放、咨詢臺、發宣傳材料、張貼標語宣傳畫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上半年共對娛樂場所服務人員行為干預1065人次,對社區、工地、高校宣傳2570人次,免費抽取血樣1100份,發放宣傳材料 4700份,發放安全套12006只。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完善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防治工作機制。

2、開展結核病防治。做好結核病歸口管理、健康教育和病人督導管理工作。加強對痰檢點的管理。主動和市結防科溝通,切實落實結核病人服藥督導工作。完成市疾控交給的結核病人追蹤任務,按時發放各種補助經費,規范結核病患者的發現、治療、追蹤和全程督導管理。

3、強化免疫規劃管理。加強業務培訓和常規接種管理。每季度定期對接種單位常規檢查指導,并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規范疫苗貯存和運輸過程的冷鏈管理。繼續做好各類免疫規劃監測工作。

4、加強血防防治。繼續鞏固血防阻斷省級達標成果,利用板報、展板、宣傳櫥窗、圖片、標語、發放資料等多種形式在群眾中宣傳血防健康知識,繼續聘用禁牧協管員6人并簽訂了聘用協議(任務數6人),協管員認真履職。上半年全區未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

5、強化母嬰保健工作。繼續實施“母嬰安全”項目,加強婦幼保健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切實提高住院分娩率,確保孕產婦生育安全,落實婦幼管理,積極開展婦幼保健規范化服務。上半年,孕產婦產前檢查率達96.8%,7歲以下兒童保健管理率達96%,住院分娩率100%,孕產婦死亡率0/10萬,高危孕產婦管理率100%,進一步實現降低出生缺陷和殘疾,提高人口素質目標。積極與鎮辦協作,利用墻報、宣傳欄等多種形式,開展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宣傳和婦幼保健知識教育。

1、加強公共衛生監管。認真落實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構建了區級監督、辦事處協助管理的衛生監督執法體系。深入開展食品衛生、飲用水、公共場所專項整治工作。加大飲用水衛生日常性監督管理力度,加強機構改革期間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并順利完成食品藥品職能的移交。

2.嚴格規范醫療市場。全面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堅持醫療機構按規劃設置、按法律管理、按標準評審,有效促進了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規范化、法制化管理。積極開展“依法治區”等普法宣傳,提高衛生法律法規的普及率,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截止目前,打擊非法行醫立案3起,有效凈化了我區醫療服務市場。

3、開展醫療機構綜合執法監督檢查,確保醫療安全。上半年,我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區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方面、傳染病防治方面、母嬰保健等方面進行了一次全面的綜合執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并責令、督查、幫助整改到位,為我區醫療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4、加強衛生監督協管工作。 上半年,在各中心聘用衛生監督執法協管員18名,每季開展一次衛生監督協管督查,不定期召開衛生監督協管員會議,加強衛生監督協管員培訓,并為衛生監督協管員配備了檢查服,衛生監督協管工作步入常態化,確保了全區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全覆蓋。

1.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緩解“看病貴”問題。將《安徽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目錄》內的藥品全面納入區基本醫療保障目錄,不設自付比例;針對一些價格低、療效好的基本藥物實行直接掛網采購和零差率銷售;推行藥品統一招標、跟標采購,全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已全部采購、使用全省統一招標的藥品,20__年上半年藥品招投標、跟標 22.9萬元,占醫療使用藥品100%,緩解群眾看病貴問題。組織醫藥費用控制情況檢查,及時對每人次門診收費,對每季度開展抽查醫療費用執行情況、大處方、大金額、用藥量大的前10種藥品和前5位醫生,將檢查結果與績效考核獎金掛鉤,并予以公示等,確保群眾的利益得到落實。

2、 公平合理醫療資源配置,解決“看病難”問題。想方設法籌集、爭取資金,加快區醫院新大樓裝修工程,按三級醫院要求進行配置,新醫院將開通預約診療服務,患者可撥打預約電話進行預約,由醫院導診臺負責具體辦理預約掛號手續、登記聯絡、領取預約就診號、提供咨詢等服務;區醫院新大樓即將投入使用,將設立收費處及西藥房自動排隊叫號系統。設立病人自動服務系統:新建HIS系統化驗結果自助查詢系統即將投入使用。區醫院已實行《門診病歷》通用。開展推行醫學檢驗、檢查互認工作,推行節假日門診。將區醫院努力打造成__市特色眼科醫院,緩解“看病難”問題。

3、 醫療糾紛預防體系進一步完善。 切實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防范與應對能力,提升安全責任意識和防范意識。完善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預案,__區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建立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的“五位一體”機制,推行醫療責任

保險,多方位創造和諧醫患關系。1.中醫藥先進單位創建工作全面完成。全國基層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任務的各項工作業已全部到位,目前等待上級驗收。

2、 無償獻血工作持續推進。今年我局一如既往高度重視無償獻血工作,多措并舉,廣泛動員,力爭順利完成今年目標任務數。據統計,截止5月31日,全區參加無償獻血人數累計達84人,完成比例為6.23%。

3.行業形象展現新面貌。認真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努力建設一支“服務好、質量好、醫德好,群眾滿意”的衛生隊伍。全面推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強衛生行業作風、效能建設,強化職工教育和隊伍管理,從制度建設著手,加強行業自律。認真辦理兩案工作。加強衛生信息化管理,及時答復辦理市民有關衛生的咨詢、投訴。認真抓好安全生產教育,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堅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杜絕安全事故。截止目前,全區醫療衛生系統未發生一起安全責任事故。

4.衛生系統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扎實開展。 認真開展打擊“兩非“行動,加強了對各級保健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健全了出生實名登記、報告制度。對轄區內開展計劃生育手術及設有B超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專項檢查。

1、關于局醫政科建設問題:

區境目前有102家醫療機構,現只有1名干部且非專業人員在對各醫療機構監管(實際只是組織培訓和辦理各類相關證照),存在很多安全隱患。行政許可是一項很嚴肅的政府工作職能,目前,因醫政科人手緊張且無專業人員,執業醫師證和護士證辦理,委托區醫院全權負責材料受理和審核工作,衛生局只負責蓋章。這種做法著實欠妥,而且不符合衛生行政許可有關規定。此問題也多次反映,至今未果。

2。關于衛生專業人才問題:

各衛生服務中心缺少執業醫師,醫護比嚴重失調。區醫院缺乏副高專業人才。人才問題也嚴重制約了我區衛生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成為我區醫療衛生發展的瓶頸,現行的用人機制很難覓得衛生專業人才,急需改革。

3. 關于無償獻血工作進展緩慢問題:

截止目前,全區無償獻血只完成全年任務的6.23%,工作進展極其緩慢。究其原因:無償獻血工作沒有得到各單位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各街道辦宣傳動員招募公民參與無償獻血力度不足、缺乏得力措施;動員招募的公民身體素質很多不符合獻血要求,成功獻血比例小;區衛生局只能督促,缺少應有的抓手。對此,區政府若不引起足夠的重視,全年的獻血任務又將無法完成,直接影響政府目標考核。

1、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認真做好衛生監督、疾病預防、婦幼保健、群眾健康宣傳教育,遏制重、特大傳染病暴發流行和醫療安全事故;

2、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做好飲用水、醫療、公共衛生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3、認真做好基層衛生綜合改革聯系點工作。積極提升區醫院“龍頭”地位,努力構建無院級化管理模式;

4、夯實村衛生室、衛生服務站“網底”基礎,進一步健全社區衛生服務體系;

5、積極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創建工作,提高全區城鄉整體衛生水平;

6、健全機制,改進作風,進一步提升我區醫療、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做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聯系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