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處理情況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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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篇1

市局:

2010年執法局受市局委托,對全市已經批準的農業“三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將檢查處理情況匯報如下:

依據國家關于農業“三項用地”的審批政策,我局自2003年開始受理審批農業“三項用地”,截止2011年11月,共受理審批農業“三項用地”項目81件,總用地面積 1103.227 平方米。

經檢查,在已經批準的“三項用地”中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有41件,空閑4處,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的16件,面積390.462平方米,還有20處沒有檢查到位。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我們依法進行了處理,責令其按新用途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到2011年11月已經依法處理到位14件,還有 2件擅自改變用途的違法案件正在處理中。

分析原因

擅自改變用途的違法案件很多發生在我市周邊鄉鎮地區,而且很多并不是原來申請人改變了土地用途,而是申請人將已批的“三項用地”轉讓,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原因主要是市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多私營企業用地需求加大,或租用或購買已批的“三項用地”,利用“三項用地”手續,改變其土地用途做生產加工廠地,降低用地成本,簡化用地審批程序,逃避土地稅費,這些情況并不是在同一年集中發生,每年各時期隨時都可能會發生改變用途的現象。

處理意見

我局將繼續加大對已批的農業“三項用地”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特別是假借“三項用地”名義騙取批準土地的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職責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區政府依法授權區安監局組織對一般事故(除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事故進行調查。區安監局按照有關規定,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安監局相關負責人擔任或由區政府指定。調查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區安監局負責一般事故處理的批復結案,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區政府批復結案。事故調查組要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做到高效廉潔。

區安監局要加強事故調查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督促工作,接受和調查處理對事故調查中的舉報。

區公安局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

區監察局根據調查組事故責任認定情況,要依法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區總工會要依法維護事故涉及人員的合法權益,參與事故當事人、相關人員的有關協調,并對事故處理提出建議。

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支持、配合事故調查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的行業管理部門和涉及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

事故調查報告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如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的,事故調查組應向區政府申請延期。事故調查組參與部門按照職責規定均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涉及提供相應處理建議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事故調查組書面出據,加蓋公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故調查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由區政府或區政府委托區安監局及時協調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要準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要依法適當。對整改措施的建議要切中時弊,簡明有效,使事故處理達到“處理一例,教育一片,避免再犯”的效果。

三、進一步強化事故調查處理信息溝通工作

建立對外通報制度。對發生較大事故和有關行業連續發生事故的,區安監局應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并在區級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同時,向區級有關主管部門發出督辦通知,督促其加強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控制事故發生。

篇3

第一條安全事故分級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下,由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組成調查處理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如實向市交通局報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組織調查處理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向市安監局報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傷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監局報告。由市安監局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條事故調查處理

(一)發生傷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接報后,主要領導和負責安全生產的人員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和現場保護,并立即如實向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內,對本單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進行徹底排查,形成自查報告。積極配合區交通主管部門、市交通主管部門、市安監局及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調查組的調查。

(二)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轄區事故單位的事故報告后,要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事故單位進行現場處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況,確定事故等級并及時向市交通局報告。負責對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下的事故進行調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內,形成調查報告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

(三)市交通局接到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報告后,對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監局報告。對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組成調查組,對發生安全事故單位進行調查,并在事故后30日內形成調查報告。

第三條調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條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

2.是否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是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強制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

5.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標準要求。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檔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登記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訓

1.新近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計劃、記錄;

2.離崗六個月以上及換崗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記錄;

3.在崗從業人員定期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記錄、檔案;

4.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記錄。

(四)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篇4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重大和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二)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三)組織事故調查;

(四)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五)結案存檔。

第五條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六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接收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

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三)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五)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和實施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關改進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篇5

一、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以及事故處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種公權力行為,理清法律關系有助于我們在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明確思路,有效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從法律、法規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看,事故調查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是:1、民事關系:以死亡事故為例(下同)。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的關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賠償的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協調這層關系時的原則是“有效指導、掌控局面”(下文會具體闡述到)。同時,民事關系還包括死者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涉及勞動部門。當然,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會應該介入。2、行政關系:一是應急救援,當還有需要救護的人員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預案要求,有效充分協調人力、物力、財力開展救助,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個工作應該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及時進行取證工作。3、刑事關系:事故程度達到司法機關立案標準,司法機關應及時搜集有關證據,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基于上述對事故處理可能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我們就相對清楚事故處理的基本目的:民事關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賠償工作得到有效引導,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能積極協商;行政關系方面,行政部門要通過有效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及時調查取證;刑事關系方面,司法機關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開展調查。

二、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幾個關鍵環節和重點把握內容。

事故調查處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報告、有關部門救援、善后、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關鍵環節,每個環節應該把握的重點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時暢通

事故發生后,時間意味著生命,能否及時報告直接意味著能否得到及時救助。事故報告這一環節,應該重點落實的是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宣傳,讓企業清楚《條例》的性質和具體規定,督促企業及有關人員知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在實踐中,我們處理過這樣的案例,企業本身沒有存在隱瞞事故的故意,卻因為無知而未報告,在相關矛盾激化經媒體披露后,政府有關部門主動介入,該企業行為最終定性為漏報。在今年的安月活動中,我們在電視上、報紙上和集中宣傳時都有意識地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報告、通知一定要銜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報送,安監部門等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2、向上級安監部門的報告。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將事故情況通知公安部門、勞動部門和檢察院(如前所述,處理相應的法律關系需要)。在事故報告方式上,必要時先電話報告,事后書面報告。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有效

從實踐來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正是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戰檢驗。和其它地方一樣,我區已經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火災事故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等預案,各預案都以搶救人的生命為重點,明確工作機構、工作職責、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預案制定后,有必要經常性開展演練,不斷完善預案,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間,我區都組織開展大型的事故應急演練,檢驗相關設備的實戰效果,協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急配合等,這些措施將有效提高預案的實施效果。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個專業性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如我區就投資500萬元成立集美區應急救援中心,統籌全區各應急預案的實施,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專業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時開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會趕赴事故發生單位,往往是人數眾多。情緒激動,如在我們處理過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屬近50人圍堵在企業門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賠償等。因此,事故發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須及時有效開展。實踐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須有效掌控局面,因為善后工作涉及到穩定的問題,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導,而不是簡單地認為整個善后工作由企業負責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綜治部門可以在這個時候有效介入。2、明確引導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督促、引導:(1)死者家屬的情緒安撫、接洽等事宜,企業應當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溝通死者家屬,這個工作會起到緩和緊張局面的作用。(2)協商善后和民事賠償工作: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予以引導。企業和死者家屬協商盡快進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確民事賠償的前提,即福建省關于人身傷害的相關標準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勞動部門、各鎮街司法調解部門可以主動或應申請介入進行調解。這個工作能夠防止死者家屬因對有關規定不熟悉而無理取鬧等。(3)督促企業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理賠問題。(4)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一直協商不下來或已經沒有協商的必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就要督促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及時提交法院,進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區法院有專門設立處理類似問題的“綠色通道”)。實踐表明,上述處理方式能有效解決死者善后和化解糾紛工作。

(四)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個法律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監局一家在負責調查處理事故,這實際上與有關規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調查處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安監局是在政府授權的情況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不是調查處理)”。首先:政府授權程序要辦理,依據是《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

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次,參與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有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條例》第22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經授權的安監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時,要避免出現只有安監局人員在調查取證而其他調查組成員沒有參與調查,只是參加事故調查組會議。

(五)事故取證工作講求方式方法

一般來說,事故取證工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證據種類及時調取,要注意的是對容易缺失的證據要先安排取證。當然,事故取證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總結:1、責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種作業人員但沒有特種作業證,我們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確認他沒有特種證的證據――再查當時招聘后的安全培訓情況,這樣,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認定操作員工、管理層和決策層的事故責任。2、專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認定事故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個人個體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與物的不安全狀態有關,必須科學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監部門總體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復雜,由專家介入是一個高效又很有說服力的做法。從幾起由市安全生產協會專家組介入的事故處理情況來看。直接原因認定的比較有說服力,有些事故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后,法院也認可專家的意見。3、充分利用直接證據法。事故發生后,各當事人有可能基于種種考慮而回避相關問題,比如我們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就遇到事故當事人前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因此,一方面,我們應該考慮更加有效調取間接證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另一方面,我們應第一時間充分利用技術設備固定相關直接證據(相關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處理中,我們及時封存發生斷裂的繩子,移送鑒定機構鑒定,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拍攝現場照片和錄像等等,證據客觀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依法規范

按照《條例》第30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們認為:在此基礎上,《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把證據情況和證據論證列入,才能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強調的是建立在各種證據支撐基礎上的法律事實,而不是辦案人員憑空猜測的事實。應該說,這也是調查處理事故應該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應該進一步予以規范化,所謂的規范化就是要避免籠統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等之類的原因分析,要具體原因具體分析。我們認為,應該依據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具體內容認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為: “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未使用個人防護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狀態:“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具體列出)缺少,生產場地環境不良”。事故間接原因:“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責任認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實踐中一般不再認定“一定責任”或“部分責任”。具體來分析,直接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行為表現為:(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勞動紀律、;(3)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設施。領導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行為表現為:(1]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特殊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健全;(3)設備嚴重失修或超負荷運轉;(4)缺少或沒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的。主要責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確定事故主要責任者的原則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要主體明確,實體和程序合法

1、事故處理的主體。如前所述,事故調查一般是安監部門牽頭組織,而事故處理則必須依法明確具體執行的機關。如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交通運管部門,建筑施工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建設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對可能涉及瀆職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

2、事故責任追究的內容。事實上,存在兩種課罰行為的相互交織,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行為,在追究事故責任時,必須對事故發生行為予以追究,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行為中往往存在違法行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把事故發生行為認定為后果,而對事故原因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罰則。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總的來說,如果事故責任追究中已經吸收違法行為的處理,就不能再處理該違法行為,而事故處理中沒有對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則必須另行處理。

3、事故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都與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標準會沖突,似乎無所適從。我們認為,事實上《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出臺主要是要達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針對的是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針對的是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就不難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了。

篇6

一、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第一階段檢查階段(20*年11月3日至20*年1月3日)

(一)準備工作(由相關業務股負責)

1、土地利用遙感動態監測工作圖、監測相關表格、監測影像數據。

2、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圖件、外業記錄手簿、變更統計臺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文件、近兩年的用地審批文件、耕地占補平衡資料、近兩年群眾舉報違法用地的登記材料和立案查處案卷以及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3、各種內外業調查統計表格和外業測量工具。

(二)內業

1、核實遙感監測圖上的行政界線,對誤差部分進行修正。

2、將遙感監測結果與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圖及土地變更調查記錄手簿逐圖斑進行比較,測繪、地籍管理部門負責填寫變化圖斑核查記錄表,并將兩者變化不一致的圖斑標注在監測圖上,同時在變化圖斑核查記錄表中圖斑號前注明。

3、對地塊小,在監測圖上地形、地物不明顯的地區,可依據變化圖斑的中心點坐標,將變化不一致的圖斑轉繪到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上,以便外業調查人員讀圖。

4、根據調查區域的交通情況及調查圖斑的分布狀況,確定調查路線,以提高外業調查效率。根據確定的路線及分組情況,整理分好內業填寫的變化圖斑核查記錄表及相關資料供外業調查使用。

(三)外業核查測量

1、按照內業確定的調查路線,對遙感監測與變更調查不一致的圖斑逐一進行調查,填寫變化圖斑核查記錄表。

2、實地測量。對違法用地嚴格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測量方法及精度要求進行測量。對其他用地,實地與圖斑一致的,以圖斑面積為準;實地與圖斑面積不一致的,可采用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將建設用地補測到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在詳查圖上量算面積。地籍管理部門和執法監察部門將測量結果填寫到《變化圖斑情況統計表》。

(四)整理核查結果

測繪、地籍管理部門對外業核查結果進行整理,將相關內容記錄到《變化圖斑情況統計表》,完成復核土地變更調查的有關統計、比較分析。

(五)確定變化圖斑的合法性

用地管理、規劃管理部門對實地發生變化的圖斑涉及的地塊,逐個審核是否經過批準以及是否符合規劃,將審核結果填寫到《變化圖斑情況統計表》和《違法用地圖斑宗地明細表》。

(六)統計、匯總、分析

1、整理《變化圖斑情況統計表》。對經實地調查、測量填寫的《變化圖斑情況統計表》中有關數據進行匯總,填寫衛星遙感監測執法檢查數據匯總表》。

2、匯總分析。填寫《違法用地數據匯總表》和《違法用地調查處理情況匯總表》,并根據匯總結果,寫出有情況、有實例、有原因分析的匯總分析報告。

3、縣國土資源局將確定專人負責表格填寫和數據匯總工作,確保填寫的內容規范、準確。

第二階段查處階段(20*年1月3日至20*年3月3日)

縣局對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案件,將嚴格依法查處,對違法事實清楚、性質嚴重、案情復雜、處理難度大的土地違法案件,縣國土資源局將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據《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及時立案,依法處理。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年3月)

第一、二階段工作完成后,做好迎接對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的檢查驗收準備。

二、執法檢查成果上報

第一階段工作完成后,縣局將檢查情況匯總分析報告及《變化圖斑情況統計表》、《違法用地圖斑宗地明細表》、《衛星遙感監測執法檢查數據匯總表》、《違法用地數據匯總表》報市局執法監察大隊。

第一階段工作主要由地籍、利用、規保、測繪部門完成。

檢查匯總分析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1、執法檢查工作的整體介紹、包括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和開展情況。2、衛片圖斑所反映的新增建設用地的整體情況,包括分類數據統計及數據分析。3、新增建設用地審批、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發生問題的原因及解決措施等。對存在的問題和發生的原因要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第二階段工作完成后,縣局將土地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及《違法用地調查處理情況匯總表》上報市局。

篇7

一、進一步完善“三車”道路交通事故查處機制

進一步規范“三車”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明確“三車”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內容、查處范圍和案件移交程序,對1人死亡、且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三車”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安監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對2人以上死亡、且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三車”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監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的對象主要包括:車輛所在企業及其所服務的建設、施工單位;車輛企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以及縣、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相關人員。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二、建立“三車”道路交通事故查處督辦制度

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建立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加強對“三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三車”事故案件移交、調查、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三車”道路交通事故查處結案后,其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將通過媒體向社會,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三、推進“三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實施意見》精神,督促市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和市交通運輸局制訂“三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在全市“三車”企業中開展以“企業達標升級”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三車”企業全部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最低等級標準。對逾期不達標的,依法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篇8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篇10

關鍵詞:電力安全事故;預防;應急

作者簡介:劉俊才(1984-),男,山西忻州人,內蒙古薛家灣供電局生產技術處,工程師。(內蒙古 鄂爾多斯 010300)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2)15-0110-02

2011年9月1日,《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調查處理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電力安全事故處置和調查的行政法規,標志著我國電力安全生產工作進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階段,同時也標志著我國電力安全監管工作進入了依法監管的新時期。為了防止和減少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對社會有嚴重影響事故的發生,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機制,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隨著該條例的出臺,各大電力公司都積極組織相關專家開展了內部電網主架構的分析,將防范大面積停電作為安全工作的首要責任,把防范事故發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扎實有效的措施,堅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從而來預防因電網結構薄弱而引起的重大事故。

一、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解讀

國務院599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是繼2007年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之后出臺的對電力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及事故調查與處置的另一個重要法律文件。兩個令涵蓋了電力人身、設備、電網事故調查的全過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按照政企分開的要求,使事故的調查處置權責更清晰,對事故等級劃分、事故報告、應急處置、調查處理及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對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做出了重大調整。更加突出了事故調查過程中電力監管部門的調查權、處罰權,更加強調了事故發生后電網企業在防止事故擴大方面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應急處置能力及報告事故的及時性,這是《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原事故調查規程本質上的區別。

二、電力事故劃分及賠償標準

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將電力事故進行如下劃分。即根據電力安全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且在第五章第二十九條給出了處罰標準。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三、地區電網網架結構穩定性分析

1.地區電網結構總體布局

準格爾旗境內有500kV變電站1座,即寧格爾500kV變電站(2×750MVA);500kV線路6條,總長度為219.41km。準格爾電網通過寧格爾500kV變電站至永圣域500kV變電站線路實現與內蒙電網聯網。220kV變電站5座,即薛家灣變電站、大路變電站、楊四海變電站、長勝變電站及川掌變電站,總容量1920MVA;220kV輸電線路23條,線路總長度332.07km。

2.電網N-1準則分析

N-1準則,判定電力系統安全性的一種準則,又稱單一故障安全準則。按照這一準則,電力系統的N個元件中的任一獨立元件(發電機、輸電線路、變壓器等)發生故障而被切除后,應不造成因其他線路過負荷跳閘而導致用戶停電;不破壞系統的穩定性,不出現電壓崩潰等事故。當這一準則不能滿足時,則要考慮采用增加發電機或輸電線路等措施。根據電網供電安全N-1準則。即:變電站中失去任何一回進線或一臺降壓變壓器時,不損失負荷;高壓配電網中一條架空線路,或一條電纜,或變電站中一臺降壓變壓器發生故障停運時,在正常情況下,不損失負荷;在計劃停運的條件下又發生故障停運時,允許部分停電,但應在規定時間內恢復供電;該次電力安全事故令,主要針對大面積甩負荷,所以在這里主要通過分析高壓電網的網架結構來分析其穩定性。

(1)500kV電網結構問題導致的檢修方式下N-1故障運行風險點(4處)。

一是永圣域500kV一條母線停電,另一條母線故障跳閘,可能引起寧格爾地區薛家灣、楊四海、長勝店、大路、川掌、清水河六座 220kV變電站全停,最大損失負荷約1000MW。薛家灣有可能達到重大事故標準。

二是永寧一回停電,永寧另一回跳閘,可能引起寧格爾地區薛家灣、楊四海、長勝、大路、川掌、清水河六座220kV變電站全停,最大損失負荷約1000MW。薛家灣有可能達到重大事故標準。

三是寧格爾一臺主變停電,另一臺主變跳閘或另一臺主變所在220kV母線故障跳閘,可能引起寧格爾地區薛家灣、楊四海、長勝店、大路、川掌、清水河六座220kV變電站全停,最大損失負荷約1000MW。薛家灣有可能達到重大事故標準。

四是寧格爾500kV一條母線停電,另一條母線故障跳閘,可能引起寧格爾地區薛家灣、楊四海、長勝店、大路、川掌、清水河六座 220kV變電站全停,最大損失負荷約1000MW。薛家灣有可能達到重大事故標準。

(2)500kV系統供熱電廠全停導致的運行風險點(1處)。

國華準格爾電廠:準寧一回停電,準寧另一回再跳閘,國華準格爾電廠有可能兩臺供熱機組全停,有可能達到較大事故標準。

(3)220kV電網結構(母線)問題導致的檢修方式下N-1故障運行風險點(1處)。

寧格變220kV#1、#2母之一停電,另一條母線故障跳閘,寧薛#1 線嚴重過載,有可能引起薛家灣、楊四海、長勝店、大路、川掌、清水河六座220kV變電站全停,最大損失負荷約1000MW。薛家灣有可能達到重大事故標準。

四、電網電力事故預防措施

安全生產是企業發展的基礎條件,在電力生產中更是重中之重。該安全條例出臺后,電網事故直接關系電網企業的盈利。通過上述分析,確定了電網運行的風險點。所以要預防電力事故主要從兩方面進行,一是加強電網構架,二是提高運行人員的運行水平。

1.電網結構層方案

針對地區電網及設備結構的特點,特別是局部區域連續供電要求,靈活地應用N-1準則來確保電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