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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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回收管理辦法

篇1

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四、在**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于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退稅申請辦理時限。(1)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3)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是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3.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篇2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構建和諧*、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區”,按照“屬地管理、部門協作、聯合執法”的原則,實行區、鎮街、村(社區)聯動,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合力推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整治工作。通過整治提升有照企業,按照堵疏結合的方針規范一批符合要求的無照企業、堅決取締不符合要求的無照站點,使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臟、亂、差的的現象有一個根本的改觀,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統一標識、統一上崗證和統一服裝,全面規范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工作。

二、整治對象

整治對象為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個體戶;無照經營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收購站、點;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流動收購人員。整治重點區域是城郊結合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閑置土地(廠房)等,重點對象是無照收購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

三、整治內容

(一)對違法、違紀經營和臟、亂、差現象嚴重的有照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整治。

1.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的場地,要符合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土地使用要求,場地內不亂搭亂建違章建筑,并有明顯的隔離措施。隔離措施美觀整潔,與周圍環境協調。

2.圍墻外要保持整潔,不要亂堆廢舊物資。要保持墻面整潔,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上非法張貼、涂寫、刻畫(包括刷寫廣告用語)。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門前衛生,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要求執行,不得在門口外收購廢舊物資。

3.收購站門口要有醒目、統一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標識(由區貿易局統一規格)。

4.場地內廢舊物資要堆放整齊有序,保持場地整潔,道路暢通。

經營中產生的“三廢”要按環保的要求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排放。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數量的滅火設備。堆放廢紙、廢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必須在注冊地從事收購活動,不得在異地設點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

7.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要嚴格按照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回收經營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

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營業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含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未公布為*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一律不得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收購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

被公布為*市*區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單位的,必須嚴格收購程序,做到:在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必須有投售單位的證明或有關有效材料,并加蓋公章,才能收購。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后,嚴格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如實登記。營業執照和定點收購單位證書不得借給他人參與收購、拍賣廢舊市政公用設施。違反上述要求的,由區貿易局取消其定點收購市政公用設施資格。

8.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產出單位,處置再生資源時(屬生產性廢舊金屬)要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進行;各產權交易所、拍賣企業拍賣再生資源時,屬報廢市政公用設施的,必須按市政府第231號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設施定點收購資質的企業可以競價。

9.經整治,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區貿易局發給統一標識,統一標識要懸掛在門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由區貿易局配合區工商部門對其進行每年一次的年檢。

(二)對無照回收站、點的整治

對現有的無照經營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站、點,要按照有照回收站、點的標準,對其用地、房產、衛生、消防、環境等基本條件,進行整治,做到該規范的規范,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被規范的回收站、點,符合網點建設規劃的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被取締的回收站、點要做到場地清理干凈,該拆除的違章建筑,堅決拆除,不留死角。

(三)對流動收購人員的整治

根據《*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區內從事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

1.由區貿易局牽頭,鎮街具體組織實施;城管執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實施。

2.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總量控制。由鎮街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轄區內流動收購人員合理配置需求確定控制總量(每400-600戶居民確定一名流動收購人員),逐步到位,報貿易局核定并備案。

3.鎮街在核定控制范圍內開展人員登記:

(1)在本區有固定的住址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區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及社區、村的證明,到相關鎮街報名登記。

(2)在辦理報名登記手續時,應提供2寸近照4張,并填寫《*市區再生資源回收流動收購人員從業登記表》一式3份。

(3)在辦理報名登記時,發現有偷盜、銷贓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或有其他不良記錄的,一律不予報名登記。

4.經各鎮街報名、登記、篩選后,將名單打印裝訂成冊,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流動收購人員上崗前的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鎮街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憑合格證辦理上崗證、發放統一服裝。

5.流動收購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購的廢舊物資應投售給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應統一著裝,佩帶上崗證;流動收購時,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用于收購的交通工具必須按規定時間段和路段通行。流動收購人員在開展收購業務時,要做到舉止文明,不得播放高音喇叭、大聲吆喝等;應誠信收購,不得缺斤少兩;不得隨住地亂堆、亂放再生資源,也不得在道路上晾曬和分揀收購來的廢舊物資,不得在河道里洗涮收購來的廢舊物資,防止污染環境衛生;不得收購鐵路、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不得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在遇有關部門檢查時,應主動配合,不得逃避檢查。

流動收購人員在收購時發現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或來源不明的電力、通訊器材和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發現有密級文件和資料的,應立即報告各級保密機關。

6.各鎮街和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的收購行為,確保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有序規范。

7.鼓勵區內、外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各界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發展回收網絡,收編流動收購人員。

8.再生資源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上崗服務證的管理辦法,先在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試點,取得經驗后,于下一階段向全區推廣。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6月20日-6月30日)。

制定整治方案,召開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協調會議,部署整治任務。

(二)調查摸底階段(7月1日-7月20日)。

各鎮街對轄區內整治對象開展全面調查,摸清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數量,有照、無照情況,經營規模及環境衛生的狀況等,為開展整治做好前期準備工作。重點是要摸清占(租)用閑置建設用地、空置廠房、閑置農用地和居住房的無照收購站、點情況。并向經營戶分發文件、宣傳資料和調查表,讓經營戶對照標準進行自查自糾。

(三)集中整治階段(7月20日-8月20日)

各鎮街按照整治工作標準、要求和部署,全面開展集中整治,糾正存在的問題。區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能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抽查驗收階段(8月20日-8月30日)

各鎮街檢查整改的基礎上,由*市*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抽查驗收。對整改不合格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五)總結表彰階段(8月30日-9月5日)

各鎮街和相關部門將本次整治工作總結和長效管理措施于9月15日前報區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全區的整治工作總結材料。同時,根據整治工作經驗,制訂管理措施和機制切實鞏固整治成果。

五、組織保障

(一)組建領導小組。*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領導任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區委辦、區政府辦、區貿易局、區委政法委、區發改局、區建設局、工商*分局、區公安分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國土*分局、區供銷聯社、區文明辦、城廂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單位組成。

(二)*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貿易局,與貿易局職能科室聯合辦公,組織、協調整治工作,處理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辦公室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派出的聯絡員組成。

(三)各鎮街要在建立整治領導機構的同時,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轄區內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整治責任

本次整治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抓好“源頭、地頭、人頭”的整治思路,切實抓好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整治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一)區貿易局負責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的牽頭工作。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的同時,重點牽頭負責對占(租)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拆房工地、閑置廠房和居住房等進行無照收購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整治工作。

(三)建設、工商、公安、交警、環保、城管等部門應相互配合,積極主動行使執法權,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違反工商法規及無照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的查處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并依法查處整治過程中阻礙公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三輪車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無證流動收購人員違規行駛行為;國土部門負責查處違規用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城管部門負責查處亂搭亂建違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環衛違法行為;對占(租)用建設工地、拆房工地從事非法收購行為和違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職能部門按《關于全區舊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會議紀要》(蕭政紀〔*〕58號)的分工落實。

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按*市廢舊物資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處罰措施》實施。

(四)區文明辦、愛衛辦等應協助各鎮街做好對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在場地內及回收過程中的文明、清潔、衛生等方面的指導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整治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艱巨,為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各鎮街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的領導,把整治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認真落實各項措施,確保責任到人、工作到邊、不留死角。*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區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各鎮街應成立相應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

篇3

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節能減排、改善城鄉容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隨著全縣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經濟快速發展,城鎮人口不斷增加,對資源的依賴性越來越高,生產生活廢棄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資源,特別是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為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近年來,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關政策規定,強化行業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截至目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有固定經營者9戶,相對固定從業人員35人,年交易額在1000萬元左右。但是,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和網點缺乏有效管理,經營秩序比較混亂;有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資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嚴重等等。《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實施,對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了良好機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縣直及省市駐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產業化進程,促進全縣再生資源利用行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及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市場運作、加強管理”的原則,積極推進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規范化、產業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網絡健全、設施適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體系,促進城鄉環境質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經濟社會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基本構建起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社區回收站點和集散交易市場(初級加工分撿站)三個層次組成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使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到80%,城市達到90%以上,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區(鄉鎮)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生產性廢舊金屬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環鏈條,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規模化、產業化。

三、主要任務

(一)清理整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按照“調查摸底、制定方案、組織落實、檢查驗收’’四個步驟,由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工商、公安、建設、環保等部門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和審核登記,對無照流動攤販和收購攤點,對外承包、掛靠、租賃以及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和收購站點,未經登記不合法、不規范的再生資源市場,以及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業(市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今后,凡需經營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標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并按規定向同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縣公安機關備案。開辦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同級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的原則,在充分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結合商貿流通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鼓勵各級供銷合作社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網點,建設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

1、培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按照“便于交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鼓勵龍頭企業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科技水平。原則上城關規劃5戶。哈達鋪、沙灣、南陽、理川各規劃1戶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現有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要不斷壯大實力,積極延伸報廢車輛回收網點。

2、規劃建設集散功能分明、科學有序的再生資源市場。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市場,主要承擔城區再生資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場內每個攤位經營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儲存場地要相對固定,有圍墻隔斷,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市場的設立應符合城市服務功能與環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兩側、水源保護地500米區域內建設。

3、建設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結合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應具有廢品儲存、分揀、初級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須備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設施,地面全部硬化,裝卸運輸道路暢通。站內設廢舊金屬交易區、舊貨交易區、生活廢品交易區、廢舊物資分揀區等區域。

4、健全社區(鄉鎮)收購站點。鼓勵社區自主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指導社區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廢棄物。城區一般每2000戶左右家庭設置一個固定收購站點,鄉鎮所在地設1-2個簡易收購站點或固定收購站點,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可設立流動回收車。鼓勵在鄉鎮建立廢舊農膜回收站(點),建立鄉村物業管理站,建設田間垃圾收集設施,對農村垃圾(廢舊農膜、塑料制品、農資包裝瓶袋等)進行定點堆放、定期處理。

(三)規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行為。把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作為市場秩序整治的重點,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衛生和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對不認真履行回收企業職責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企業(市場)要)要嚴肅處理,堅決取締。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注冊工作,嚴格注明經營范圍,其中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進行收購和處置,簽訂收購合同,并對出售者情況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加強流動收購管理,針對流動收購人員數量多、身份復雜等情況,對流動收購實行“亮證式"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外出流動收購,需佩掛本單位制發的工作證件;從事再生資源撿拾、收購活動的閑散人員,需佩掛由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制發的流動收購證件。實行收購登記和報告制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前來出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驗證登記,收購企業發現有出售可疑物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贓物。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時堆放、焚燒廢物。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它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四)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支持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運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污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各類企業設計、生產產品和包裝物時,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優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資源化的材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資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時向回收經營者交售,無法回收再利用的應當妥善處理,促進產品包裝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及加工,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選擇采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建立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制度,由企業申報,縣經委組織初審,報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集中審定。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價格、品種、流向等信息引導和有關標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業規章制度,提高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不斷推進回收行業自我整合和規范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薛統為組長,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為副組長,工商局、環保局、綜治辦、公安局、發改委、經委、建設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再生資源行業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按照《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改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除工業和通信業以外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的協調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工業、通信業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負責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減免稅收的認證,負責推廣應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縣財政、公安、工商、環保、發改、科技、建設等其它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聯系,及時交流、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三)加大扶持力度。縣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支持力度,采用資金補助和項目貼息相結合的方式對回收利用企業給予資助,以政府投入帶動社會投入。實行“以獎代補”方式,對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網點和新建的初級加工分揀站給予補貼,對再生資源利用科研開發和推廣應用項目可以采用貼息等方式提供貸款;對經認定并獲得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廢舊農膜回收加工的企業建設項目給予貼息和相應的稅收支持。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經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發改部門批準,可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

篇4

歸納之,有以下方面的情況和問題:

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未能嚴格執行稅收財務制度,會計核算不健全。根據財政部財會字[1995]6號文件“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4]6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國稅發[2005]2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凡不具備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從調查了解的情況來看一般納稅人企業有四戶,其余的十八戶屬小規模納稅人,有近二十戶未設置銷項稅金、應交稅金帳簿,一般納稅人企業未進行應交增值稅的核算,這樣就形成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的銷售收入成為含稅收入,同稅收核算的會計收入口徑形成差異,從而影響稅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規定進行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分別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能正確反映,影響增值稅的管理和征收。在調查中就發現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問題相同,未按規定對免稅項目設置相應的科目進行核算,造成本應交增值稅項目的,反而以營業稅項目開具地稅發票繳了營業稅。

二、發票開具混亂,不能嚴格按規定開具。由于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因此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貨物時開具發票的貨物價格、數量與自己應納稅額無直接聯系,這樣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開具貨物銷售發票時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購貨方需要開多少發票,完全是自己說了算,一些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為了能提高貨物價格、從購貨方拿到好處費,他們可根據購貨方的意圖隨意開具普通發票。為購貨方虛增購貨數量、擴大進項稅抵扣金額、偷逃增值稅提供了便利。收購發票是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用于收購廢舊物資的唯一憑證,按規定票據開具有很嚴格的要求,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在開具時隨意性很大,將收購人開成本單位的員工,最高金額一年中就高達六、七百萬元,造成收購業務的真實性無從落實。如某回收企業對銷售方不愿提供具體內容的,就將收購發票開成自己的名號,一年中多達幾百萬元。

三、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購貨時缺乏原始憑證,收購的數量和價格缺乏真實性。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回收單位在收購貨物時可以自己開具收購發票,開具收購發票也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因此購貨數量、單價的多少也是自己說了算,一些廢舊物資企業為了達到既能虛增銷貨數量和單價,又能逃避稅務機關檢查的目的,他們有意虛增收購貨物數量和價格,以保證與銷售貨物數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行為真假難辨。

四、廢舊物資企業稅收政策不統一,發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現行政策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但對工業企業以及非物資回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銷售的廢舊物資要依法繳納增值稅。稅收政策的不統一性,導致經營廢舊物資的納稅人不能在稅收上公平競爭,促使一些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工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納稅人鋌而走險,與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私下達成不成文協議,暗箱操作,讓其代開廢舊物資銷貨發票,以達到不繳稅的目的;同時稅務機關征收人員在受理納稅申報時,由于缺乏相關的發票證明,無法對納稅人實行及時有效監督,這樣納稅人僅憑一張普通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稅款。

五、庫存管理混亂,有些企業只設置一個現金科目核算廢舊物資的購進、銷售,且現金日記帳不是按日登記,而按憑證號碼登記,做成了現金明細帳,不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職的企業財務人員根本不知道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更談不上會計監督。企業收購和銷售廢舊物資的款項收支基本是現金交易,沒有什么實質性附件。有的企業的購銷手續不齊,如入庫單、出庫單沒有人簽字,有的甚至沒有入庫單、出庫單。會計核算不健全,絕大部分企業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張記帳憑證,一次收購憑證下面附幾張自己開的收購發票、一次銷售憑證下面附幾張開給關聯企業的商業銷售發票;一次發工資支費用,一次作相關科目結轉,根本不能如實反映企業運作、銷售等具體情況。

六、稅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稅企業,國稅機關對其日常管理不嚴,造成收購發票使用嚴重不規范,按照《關于印發<經營廢舊物資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省國稅局(1998)第19號)規定收購發票可根據倉庫的磅碼單或進庫憑證、收貨憑證(或稱收購單、調撥單)開具,并將磅碼單及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附列在后。必須順號使用,對出售人地址、身份證號碼、開票人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并有出售人簽字。而有的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收購發票、銷售發票跨區域填開,大筆的外購外銷業務中,貨物未入庫,收購企業使用本地的收購發票做入庫,再用商業銷售發票開具做銷售。根本無法準確核算經營情況。

七、虛開發票疑點明顯,關聯企業之間虛開發票調節稅收負擔,相應的就出現了帳面上大額現金交易的假收支,幾十萬的現金交易十分常見,逃開了銀行結算體系的監控。有個別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以銷定購,庫存為零,很不符合經營邏輯。

對此,我們認為,要加強廢舊物資經營企業管理,建議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統一規范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和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管理辦法》。對納稅人、納稅行為、納稅地點、免稅貨物范圍、廢舊物資經營性單位免稅資格認定、虛開代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為等進行明確、規范,遏制納稅人的虛開代開行為,避免國家稅收流失。

二、實行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收購環節代征上一環節稅款制度。由于銷售廢舊物資的個體經營者比較分散,銷售工業下腳料的企業又不愿意開具普通發票,為了便于管理,減少稅收的流失,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所屬企業實際情況,委托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收購環節代征上一環節稅款。國稅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和要求,與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頒發《委托代征證書》,并監督指導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建立《大宗廢舊物資供貨業務登記簿》和《委托代征稅款登記簿》。廢舊物資回收單位自行開具收購發票給銷售方時,應在開具的發票備注欄內準確注明代征稅額,并及時登記《委托代征稅款登記簿》。

三、基層稅務機關應建立對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利用廢舊物資的一般納稅人實地監控評估機制。對收購額或銷售額變動異常、開票量或購銷支付異常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并建立相應的核查紀錄。對指標異常企業及時約談舉證,企業無法做出合理解釋且其供貨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貨證明的,主管國稅機關應首先暫停供應發票,收回現有結存發票等重要資料,并及時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經查實確有虛開廢舊物資發票行為的,除依法處罰外,立即取消其免稅資格。

四、規范企業財務制度。嚴格出、入庫等會計手續,嚴格所得稅的核算管理,對不符合財務制度、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帳務處理不予認可,不予列支有關、成本費用,視同沒有發生。與銀行系統一道,強化對現金交易的監督,對大額現金劃撥一律通過銀行轉帳。同時設置一定現金交易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告知稅務機關。健全核算科目,明確核算內容,對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銷免稅資格。

篇5

為深入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促進再生資源有序回收和綜合利用,加快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步伐,按照市納入第三批再生資源回收試點城市以及《市財政局、市商務局關于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項目實施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根據《縣政府關于開展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整治工作的通告》精神,我縣再生資源網點規劃如下:

(一)建設再生資源回收專業分揀中心1個。該項目規劃于省道302線旁潼江河以西位置,占地約20畝,建設年交易處理廢舊物資達10萬噸的再生資源回收專業分揀中心,主要用于經營生活和生產廢舊物資、廢舊金屬、廢舊機器的回收、分類、整理、交易等,并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進行規范管理。該項目于2013年開工建設。

(二)對現有的70戶廢舊物資收購站點進行全面清理,重新設立經營準入條件,分鄉(鎮)規劃回收網點和交投站。

1.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投站準入條件。

(1)經營地域: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于距國道108線300米以外、距省道302線200米以外區域;文昌鎮四個社區和經開區兩個社區設立的交投站必須在各自社區區域內遠離縣城主要街道區域100米以外且建立2.5米以上的圍墻與周邊環境隔離;各鄉(鎮)場鎮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盡量規劃在場鎮中心區以外區域。

(2)經營場地:再生資源回收站經營場地一般要求達到150平方米以上(人員較少的鄉(鎮)場地要求可適當放寬),文昌鎮、經開區設立的社區交投站經營場地須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3)符合工商營業登記和再生資源備案登記的條件要求。(4)經營者須參加由縣再生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舉辦的經營者上崗資格培訓且合格。

2.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社區交投站規劃。

(1)風景區設收購網點2個。其中:在適當位置設收購網點1個;水觀音適當位置設收購網點1個。

(2)文昌鎮:設專業收購網點22個,即:連枝村設4個,城郊村(武裝部70米以東)設6個,沙河村6個。縣城4個社區各設再生資源交投點1個,即:城南在縣公安交警大隊隔壁設1處;城北在縣養路段后面設1處(即西壩村3組);城西在原先鋒村旅館內設1處;城東在城郊村6社(縣魚場地段處)設1處。城北行政集中辦公區設置2個再生資源分類回收點。

(3)經開區:設專業收購網點5個。即按規劃在現有收購專業戶中視其條件優劣選擇設立。另設社區再生資源交投點2處,即南橋村2社設1處,幸福村3社設1處。

(4)人口近萬人的鄉(鎮)、緊臨主干道(108國道、302省道等)的鄉(鎮)規劃網點2個以上,其余各鄉(鎮)規劃網點1個(詳見附件)。

(5)今后除規劃內的,凡要新增或改建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必須經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否則依法予以取締。

3.具體實施規劃。

(1),按照全市規劃,新建、改建回收站點35個。

(2),新建、改建剩余回收站點以及分揀中心建設。

(三)加強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組織領導。

1.組織領導:成立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

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發改商務局,由張劍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李建忠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2.具體實施:我縣再生資源回收采取市場運作的辦法實施,由縣鴻鋅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為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組織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收編綜合整治和社區交投站的設立建設等工作。

3.明確責任: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管理,明確任務,扎實推進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實施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要求。縣工商局不再對新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注冊登記;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由縣級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嚴格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規劃條件和要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進一步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取締不符合條件、不符合規劃的原有網點,由縣發改商務局授權委托的縣供銷社實行統一管理。

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管理要求

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須執行商務部“七統一”要求進行規范管理。

(一)統一規劃。由組織實施公司根據前述回收網點規劃意見具體統一實施。

(二)統一店招。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重新制作店招,如《縣××××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社區交投站》、《縣××××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鄉(鎮)收購站》等規劃網點招牌。

整治后,新建各網點的營業執照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辦理,并對所有原有網點進行收編、整頓后統一申辦、年審營業執照等證照。

(三)統一價格。由組織實施公司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廢品收購價格,報縣發改商務局,統一執行,不準亂壓價、亂抬價,嚴厲打擊撓亂回收市場的行為。

(四)統一衡器。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定制大小衡器(稱),各網點的各類衡器經質監部門統一年審后發放各收購網點,樹立再生資源經營者誠信、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五)統一著裝。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定制服裝,標明網點名稱、地址,注明監督電話,使經營者不亂收國家明文規定的違法財產,使再生資源經營公開透明,嚴厲打擊借收廢品之名行盜竊詐騙之實,起到既監督又樹形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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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回收 修復 重復利用 成效顯著

中圖分類號:F4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13-0142-01

一、環境背景

新田煤礦是永煤集團在貴州地區獨資建設的第一對礦井,于2008年10月1日開工,礦井設計規模120萬噸/年,同步建設選煤廠和礦井原煤生產系統。目前已投資金額10.55億。新田煤礦在這5年多的基建工作中投入了投入了大量的材料,有許多周轉性材料、工具經過回收和修復是可以重復利用的,但在基建期材料回收和修舊利廢工作開展不到位,許多細節問題做得不夠細致,回彈料、鉆桿、枕木等許多材料回收不到位,浪費很大。有些回收上來的東西沒有及時整理、組織修理,丟失現象嚴重。目前礦基建工作基本結束,正向生產礦井轉型,為了減少物資投入,降低材料消耗,搞好修舊利廢工作勢在必行。

二、采取措施

為了搞好我礦修舊利廢工作,進入2013年以來,新田煤礦將修舊利廢作為節支降耗的首要任務來抓,通過內部管控、制度建設、激勵、創新等手段的實施,切實把修舊利廢工作做出成效。具體做法是:

(一)加強內部材料成本管控。按一定比例控制和降低基層單位的材料消耗標準,促使基層單位提高使用修舊利廢產品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二)合理下達修理計劃,并按計劃完成比例進行考核,修舊利廢完成情況直接與區隊工資掛鉤。確保修舊利廢工作順利完成。

(三)結合內部價格機制,制定修理、加工管理辦法,規范了內部修理、加工的價格及內部修理加工結算流程,使修舊利廢工作有據可依。

(四)立足自修,減少外修。主要措施是加強對修理技術能手的培養,組織業務骨干進行技術攻關,不斷擴大小型設備及工具的修理范圍。目前新田礦使用的工具全部實現了自修。1-11月份共計修理錨桿機68臺,風鉆46臺,手拉葫蘆113臺,節約資金約90余萬元。(旁圖為我礦9月份修理區集中待修工具)

(五)廣開渠道,千方百計擴大廢物利用的范圍,最大限度地利用廢舊物資,主要有:利用報廢的溜槽加工擋煤板和托盤;定期到廢料場分揀廢法蘭盤、錨桿、鋼管、螺絲等材料進行修理復用或用于加工其它物品等,此舉節約資金約60余萬元。

(六)堅持小改小革和技術創新,不斷提高修舊利廢工作效率和修理質量。通過激勵措施礦涌現了一大批小創新如自制割規、自加工力矩扳手、電機部分纏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降低了修舊利廢的人工成本。

(七)加大回收管理力度,減少舊料丟失。在年初制定的材料管理辦法中,明確了材料回收的責任,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獎罰政策,從而保證了修舊利廢的物資來源。

三、取得的效果

通過多舉措推行修舊利廢工作,回收范圍不斷擴大,回收和修復力度不斷提高。職工自主節約也有所提高,此舉實施以來共計為礦上節約資金150余萬元。

四、總結

修舊利廢工作是煤礦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是節支降耗的重要手段。通過多舉措的推進,修舊利廢在新田煤礦已初顯成效,今后的修舊利廢工作還應持續推進,采取的促進手段要更加多元化、面面俱到,將修舊利廢工作帶來的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李金峰.我國煤炭工業經濟增長現狀與發展研究[J]管理世界,1996(4):123-128.

[2] 樓繼偉.公共財政與政府收支分類改革[J]中國改革,2006(7):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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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廢舊手機垃圾和回收利用現狀

據工信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4年5月底中國的手機用戶數量已達到12.56億人,相當于中國90.8%的人都在使用手機。根據對我國廢舊手機的處置統計,我們認為,對于不再使用的手機,大部分人將其閑置在家,這部分手機垃圾暫時不會對環境構成危害,但幾年之后會由于棄置而造成環境污染高峰;一些會通過二手機商販主要流向廣州等地,經翻新后再銷售,而在此過程中失去價值的零部件和外殼被隨意丟棄,一部分由小作坊露天提取貴金屬,殘液則直接傾倒,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賺取私人利益;直接丟棄的手機會混入生活垃圾中,對環境造成直接危害。

手機的主機電路板、電池和塑料外殼中含有鉛、鎘、汞、六價鉻、聚氯乙烯、溴化物等有害物質。如果隨生活垃圾一起采用傳統的垃圾處理方法運送到普通垃圾場掩埋,一段時間以后,有害物質滲濾液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如果將手機垃圾運到焚化場焚化,燃燒的聚氯乙烯手機塑料外殼還會產生含氯的有毒物質,在一定溫度范圍內可能產生二惡英。

我國尚未建立電子垃圾的回收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目前手機垃圾主要通過兩個渠道處理:一是作為普通垃圾被填埋,二是在不具備條件的小作坊里被拆解,回收貴重金屬。

我國許多生產企業不愿意投入回收產業,因前期投入較高,需用的技術、設備和工藝都較為先進,一般一個初具規模的拆解企業,投入期后至少要五六年才會贏利。

2 國外手機垃圾的回收管理

日本在廢舊手機回收利用方面具有很強的技術優勢及產業化應用實踐。日本的移動運營商都要求他們的手機供應商在產品開發時就考慮如何用環境友好和成本有效的方式回收,并且還要求向其提供“手機生命周期結束后的處理方法”。廢舊手機電池處理技術日本在2001年4月1日實施的《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修訂法中將廢舊手機的密閉型蓄電池指定為回收再利用的對象。

在德國,電訊移動電話公司將回收手機和促銷新手機結合起來,推出折價回收舊手機的活動。舊手機在經德國移動專賣店的專業人士評估之后,根據其功能和性能被分成10、20和40歐元三個等級的折價。

在英國,手機用戶可以將廢棄的手機投放到設置在遍布全英1600個零售網點的回收箱里,或是通過移動公司提供的免費郵寄袋將廢舊手機寄給回收中心。

韓國目前也正式實施了相類似的制度。回收的手機將被統一運往回收再生工廠,進行資源化處理。首先,對每一部手機進行檢測與分類,將可以繼續使用的零部件拆除,將報廢而無法繼續使用的手機分為機殼、電路板和電池三個部分,分別處理。機身的塑料外殼一部分被壓成顆粒后用于制造交通管理系統的塑料路障、賽馬廠的全天候跑道和塑料桶等,另一部分被送入高溫焚化爐里焚化,產生的熱量用于給附近的村莊供暖。電路板被送入加熱爐里熔化、分選,提煉貴重金屬,用于工業生產、首飾制造或生產鋰電池等。

3 我國手機垃圾的回收管理對策建議

目前,受觀念、經濟及技術等因素的影響,我國還沒有真正建立廢舊手機回收系統,主要存在以下途徑進行回收和利用。

3.1 不規范的二手回收市場

在國內的大城市,街頭小販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回收廢舊手機,一方面對還能使用的手機進行翻新,重新賣到市場;或者將手機拆解,只利用一些零部件,其余當作垃圾扔掉。這樣的街頭回收妨礙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也造成了電子垃圾的擴散,加大了電子垃圾分類處理的難度,往往這些含有大量有害物質的“垃圾”只能當作普通垃圾填埋或焚燒。

3.2 當作垃圾回收處置

一部分廢棄手機及配件已經被當作垃圾丟棄,只是現階段還沒有大規模丟棄廢舊手機的現象。手機電池由于壽命較短,且產品更新快,在我國廢棄手機電池的數量十分巨大,這些手機電池絕大部分被當作廢棄物丟棄。丟棄的手機及手機電池被當作一般生活固體垃圾處理,可是,其與一般城市垃圾有很大不同,會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長期污染。

3.3 簡單的拆解作坊式回收

在廢舊手機回收利用過程中,是否保護好環境且不產生二次污染,是廢舊手機回收利用工藝的成功標志之一。現有手機的拆解工藝基本處于手工作業階段,沒有形成規模化和機械化操作,而且大多數拆解作業都是家庭作坊式,極易造成二次污染。由于手機中含有金、銀、鉑、鈀等貴金屬,在浙江、廣東等沿海地區,一些私人或小企業將回收的手機等電子產品扔入硫酸池把電路板的塑料成分腐蝕掉后提取貴金屬,或是采用直接火燒等落后技術,產生大量的廢液、廢氣、廢渣,這些有害物質未經任何處理,源源不斷的排入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

4 廢舊手機回收利用的對策

手機回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政府到生產商、從經銷商及運營商到消費者的積極參與。針對我國的迫切形勢,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積極應對電子污染,使電子行業與環境、社會協調發展。

4.1 政府支持

政府支持包括立法支持、政策傾斜、資金支持等。我國政府己經意識到了電子垃圾的危害,并頒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正式實施),但我國還缺乏相應的行業標準和電子信息產品污染的重點防治目標,應盡快制定。延伸生產者責任正在作為一個新的廢棄物管理的范例而被廣為宣傳,該制度要求生產者承擔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置的義務。我國立法部門可以考慮采納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來管理手機等電子產品,強制手機生產者履行對廢舊手機回收和安全處置的義務,明確經銷商和移動運營商從消費者手中回收廢舊手機的義務,并明確消費者有義務將廢舊手機交回銷售商作價回收。在廢舊手機處置方面,明文禁止對廢舊手機的簡單填埋和焚燒。政府加大力度取締非法手機回收,建立規范的二手手機市場,防止超過設計壽命的廢舊手機流入農村市場,而導致回收困難,回收成本升高。基于手機回收的環境和社會效益,政府可以考慮對從事廢舊手機無害化處置的企業給予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提高企業的積極性,促進手機回收技術的發展。

4.2 推行試點工作

歐盟、日本等發達地區的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利用都是從建立示范工程開始,通過試點工作積累經驗,獲得豐富的數據資料,為立法以及今后的推廣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我們國家還處于手機規范化回收和利用的探索階段,相關的法律、技術、市場體系都很不完善,因此,在我國推行廢舊手機回收的試點工作,積極發展試點項目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試點項目要充分采用適合中國國情的技術和程序,實施回收成本分析,發展相關技術標準。通過試點,摸索經驗,積累研究資料,解決建立廢舊手機回收利用體系的立法問題和可能面臨的各種困難。

4.3 規模化、產業化發展

手機等電子產品的拆解、回收工作專業性很強,須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才能避免二次環境污染。在手機回收利用的過程中,要兼得環境和經濟效益,必須走規模化、產業化的道路。堅決取締沿海地區嚴重污染環境的手工拆解作坊,建立市場準入機制,保證有實力、有資質的企業進入廢舊手機回收市場。鑒于國外已經發展的技術和模式,可考慮引進國外技術或投資,共同致力于國內廢舊手機回收。電子產品回收,初期投資大且很難盈利,但測算顯示,一個初具規模的回收企業在投入期后的5-6年會實現贏利,從而步入良性循環。目前,日本橫濱金屬公司從廢舊手機中回收金、銀、銅、鈀等多種貴重金屬,獲得了相當可觀的經濟效益。可見,廢舊手機回收走規模化、產業化之路,是非常有發展前途的。

4.4 清潔生產

我國己經頒布《清潔生產促進法》,要求企業從源頭控制污染。在手機生產過程中推行清潔生產,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聚合溴化聯苯(PBB)、PBDE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于所含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完全替代的,其含量不得超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積極推行“綠色手機”概念,推出以“無污染、低輻射、可回收”為理念的“綠色手機”產品,大力發展CDMA等先進技術,通過對手機的優化設計,提高產品的可回收率。如手機機身使用再生塑料,手機廢棄后仍可制作其他產品,或機身由可降解的塑料制成,廢棄后即使埋入土壤中,也可自行降解,不會對環境造成危害。據介紹,通過優化設計,NOKIA手機重量的75%-90%的材料都是可回收的,大大地提高了資源的二次利用率。

4.5 移動通信運營商的參與

通過對國外手機回收計劃的研究發現,移動運營商在手機回收過程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移動通信產品與其他類型的電子產品不同,在移動通信領域與用戶接觸最頻繁的當屬運營商,其建立的銷售渠道和營業網點也比產業鏈中其他的環節相對廣泛一些。因此,手機回收需要移動運營商的鼎力支持。移動運營商通過支持手機回收計劃,不僅能夠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應,提高自身品牌價值,而且還可以借此擴大自己的用戶數,一舉兩得。在日本,手機回收活動主要就是由移動運營商推出。由此中國的移動運營商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積極參與廢舊手機的回收。

4.6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城市化水平低,經濟發展不均衡,全社會對環境保護的意識比較淡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和手機生產廠商對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培養公眾的環保意識,倡導消費者選用“綠色”產品;提高消費者參與環保的積極性,在消費過程中注重環保,主動交回廢棄手機,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適的同時,節約資源和能源,實現可持續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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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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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企業;廢舊物資;管理;對策

1 廢舊物資概述

供電企業廢舊物資的來源包括其庫存的工程物資、材料(即企業存貨)和原有固定資產報廢所形成的廢舊物資(包括廢變壓器、互感器、避雷器、斷路器、電容器、開關柜)等。供電企業在建設電源點以及輸、變、配電網絡過程中都需要大量采購工程物資和材料;此外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也需要儲備一定數量的備品配件以對發生故障或有安全隱患的電力設備等進行更換、維修或事故搶修。另外,在運行過程中電力設備因大風、雷電等自然災害所導致的毀損以及自然老化、技術進步等原因需要對原有的固定資產報廢拆除,進而也產生了大量廢舊物資。

2 電力企業廢舊物資管理中易出現的問題

從現在供電企業的情況來看,廢舊物資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重視不夠、回收不全、職責不清、報廢手續滯后、處置成本高、賬面信息與實際物資不相符等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2.1 企業對廢舊物資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

廢舊物資管理處在資產管理的末端環節,無論是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現實操作中,均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普遍存在著重視設備更換輕廢舊物資再利用,重施工項目管理輕廢舊物資報廢管理,認為只要工程做好了,不出安全事故,整個工程項目就結束了,至于廢舊物資移交多少,什么時候移交,回收多少,什么時候回收,鮮有人過問。 由于重視程度不夠導致拆除的物資長時間堆放在變電所,丟失情況非常嚴重。

2.2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

自2004年國網公司系統清產核資后,無論在省公司層面還是在市公司層面均制定了廢舊物資管理辦法,辦法里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在廢舊物資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制定了廢舊物資處理的操作流程,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部門之間存在著推諉、扯皮等執行不到位的現象,尤其線路物資普遍存在移交不全,回收不夠的現象。

2.3 廢舊物資的統計分析存在一定缺失,缺少必要的鑒定,且有關的臺賬記錄不全

未按規定進行廢舊物資年末資產使用壽命和價值的分析與統計,不了解即將形成廢舊物資的存在情況,未對廢舊物資進行鑒定,以致有些可再利用的物資被當做無利用價值物資進行賤價處置,沒有實現廢舊物資效益最大化。與此同時相關部門未完全建立廢舊物資管理臺賬,財務部沒有建立廢舊物資備查賬,沒有進行必要的會計核算。

2.4 廢舊物資應收、實收數量缺少監督

因供電企業屬于技術密集型行業,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設備、材料更換頻繁,應收廢舊物資數量沒有事前申報、核準,且不同工程拆除廢舊物資堆放在一起,無法核準實際收回數是不是應收回數,缺少審核、監督,回收的廢舊物資和報廢清單上的物資不一致。

2.5 廢舊物資回收不及時,處置方式較為單一

有些廢舊物資移交不是由設備運行管理部門進行,而是委托有關的施工單位進行廢舊物資的移交,該移交多少,什么時候移交,哪些還可再利用,完全不清楚,嚴重影響物資供應公司回收工作的正常進展;有些廢舊物資直接在現場存放且存放不規范,丟失較為嚴重;有些廢舊物資由于民事等問題,無法全部收回而造成丟失、毀損。廢舊物資在處置方面方式較為單一,均是要求將所有的廢舊物資集中回收到廢舊物資倉庫,然后按照廢舊物資批次處理計劃的時間節點采用網上統一競價集中拍賣的方式,這種單一的處置方式導致部分廢舊物資回收的成本大于拍賣的收益。

3 如何加強電力企業廢舊物資管理

3.1 加強廢舊物資庫存管理,有效提高廢舊物資回收率及利用率

(1)回收管理是廢舊物資管理的源頭,不斷強化廢舊物資管理,提高廢舊物資的回收;包括廢舊物資的回收、建帳、保管、修復再利用等;農網、主網技改、大修項目拆回的廢舊物資,依據項目內容中拆除部件的型號和數量,按物資屬性分類,交回物資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統一保管(導線、塔材類過秤),項目部門負責廢舊物資管理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并進行考核,財務部負責對回收的物資清單進行核對,做好廢舊資產的帳務處理。

(2)廢舊物資在入庫后,各單位物資管理部門要按照臺帳定期進行盤點,要實行專人、專帳、專庫管理,做到目清月結、帳目清楚。嚴禁“有帳無物、有物無帳、或無物無帳”的情況發生。同時對入庫的報廢物資,要分區獨立保管,按區域、分品種和規格分類存放。需移至指定地點保管,應辦理相應的移庫交接手續:報廢物資保管時應做好物資的防火、防洪、防盜、防損、防破壞等安全工作。

(3)嚴格執行廢舊物資回收、鑒定流程,開展多部門合作的廢舊物資的回收、鑒定工作:由資產損失鑒定小組成員對拆回并經財務核準的物資進行實物鑒定,對還能利用的廢舊物資,物資管理部門重新建帳并妥善保管,作為備用;使用單位需要可利用廢舊物資時,必須經相關部室主任及主管局領導批準方可領用;經鑒定為不可利用的廢舊物資,由物資管理部門編制廢舊物資的處置意見,報廢舊物資處置領導小組審批后,由財務部負責報電力公司審批,公司審批后方可變賣處理。

3.2 建立廢舊物資管理考核機制,加強對廢舊物資的監督管理

(1)為規范和提高電力企業廢舊物資物資管理水平,按照管理職責,針對目前廢舊物資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完善廢舊物資全過程管理考核制度,明確各層級、各環節的經濟責任,做到工程計劃同步實施、同步考核,加強廢舊物資全過程管理,使管理責任落實,工作流程規范,強化加大監督和管理力度,切實做好公司廢舊物資管理工作。

(2)各單位工程項目管理、財務、監察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嚴格廢舊物資的全過程管理和關鍵環節的管控,加大執行、檢查和監督的力度,建立廢舊物資管理責任制,各負其責:有效防止廢舊物流失、損失或擅自變賣,杜絕廢舊物資流失給企業資產造成損失。

3.3 規范電力企業報廢物資的拍賣流程,有效提高廢舊物資的回收價值

(1)電力公司物資部負責對報廢物資進行集中拍賣,報廢物資的拍賣應采取公開方式進行,如公開招標、竟價等方式。

(2)為確保廢舊物資網上競價業務及時、順利開展,做到競價活動公開、透明、規范、高效,推廣電子商務平臺廢舊物資網上競價業務。

(3)報廢物資拍賣以出價最高者成交各單位物資管理部門根據拍賣結果通知書與回收商辦理相關手續。

(4)在法律部門、監察審計部、財務部、項目管理部的監督下組織實物移交。

(5)為防止報廢物資回流電網建設,重大報廢設備在拉運前必須進行拆解處理。

(6)及時將拍賣后回收的資金足額上交財務部。

(7)物資部門將完整的廢舊物資拍賣資料歸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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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票控稅”的復蓋面太窄,稅收征管“難控”

從對象上來看,納入稅控管理的增值稅納稅人所占比重較低。以*市為例,20*年10月底*市國稅局總戶管量為170,999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2,510戶,已納入防偽稅控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163戶,納入稅控收款機管理的增值稅納稅人(不含防偽稅控企業)37戶,實行稅控管理的納稅人占全市總戶管量的11.23%。未納入稅控管理的納稅人151,799戶,占全市總戶管量的88.77%。可見,稅控管理面還較窄。

從稅種上看,稅控管理僅限于增值稅。現行的“以票控稅”主要是增值稅以及與增值稅管理相關的部分稅種的相關環節,其他稅種基本沒有納入稅控管理。以國稅部門管理的車購稅為例,車購稅因受公安交管部門上牌制約,車輛經銷商銷售車輛只能開具機動車輛銷售專用發票(屬于普通發票),無法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導致在繳納車購稅環節,以假機動車輛銷售專用發票作為繳納車購稅憑證的行為時有發生,且難以查實。另外,對“擴抵”企業來說,由于購進車輛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實現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制約了“擴抵”政策全面執行。

有限的稅控復蓋面,要實現“以票控稅”的預期目標難以做到。

(二)“以票控稅”的票種不全,發票管理“漏控”

目前,納入稅控管理的增值稅發票主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卷筒電腦版發票三類,其他增值稅普通發票實行手工開具,均未納入稅控管理。此外,部分與增值稅抵扣緊密相關的鐵路運輸發票、航空運輸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等均未納入稅控管理和信息比對。這些未納入稅控管理的扣稅憑證,形成了一個稅收管理的“真空區”,成為不法分子“虛開虛抵”的洼地,也是國稅機關難以監控的“老大難”問題。

(三)“以票控稅”的政策不配套,部分環節“失控”

“以票控稅”是稅收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主要手段,必須要有相應的稅收政策與之配套,否則,“以票控稅”?就會失控。從近幾年增值稅“以票控稅”運行情況看,現行增值稅政策還存在一些與“以票控稅”不匹配之處,形成了部分管理環節失控:

一是廢舊物資行業政策有缺陷。現行采取的是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實行免稅,對用廢企業實行憑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金額計算抵扣10%的政策。由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經銷業務實行免稅,且在收購環節可以實行自開收購發票入帳,其開具的銷售發票又缺乏有效的利益機制來制約,極易導致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向用廢企業虛開發票、用廢企業虛抵進項稅額的情況,使國稅機關的管理處于被動狀態,無法對其業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二是農產品征稅政策難掌握。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第一,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不規范,農產品收購發票欄目填寫不實,造成稅務機關難以核查。第二,虛開、假開收購憑證現象較多。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填開完全由納稅人自主完成,不受稅控系統的制約,而且是自開自抵,開多少、抵多少,形成了稅務征管的相對真空,增加了稅務機關征管難度。第三,購進農產品時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規范。不索取或索取較正常進項稅額少的專用發票,導致銷方企業不提或少提銷項稅額、購方企業虛開虛抵進項稅額等問題的出現。

三是稅種業務交叉難監控。房地產開發、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等均與建材銷售業務緊密聯系,增值稅、營業稅兩個稅種政策界線難以劃清,國、地稅征管相互扯皮,納稅人利用政策缺陷鉆空子。一方面,納稅人可以利用稅種政策交叉進行避稅。從建筑安裝工程的工費與貨物的構成看,往往貨物價值大大超過建筑安裝的工費價值,理應屬于增值稅征收的范圍,而不應納入營業稅管理范圍。由于營業稅稅負低于增值稅稅負,納稅人發生稅收政策交叉時,會主動選擇繳納營業稅。另一方面,由于建安行業沒有納入增值稅征管范圍,導致建材銷售行業稅收難以控管。建材銷售對象大都是建筑工程公司,他們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甚至普通發票也不需要,這樣給建材銷售商偷逃稅收提供了條件,增加了國稅機關征管的難度。

由于“以票控稅”的復蓋面太窄、票種不全、政策不配套等問題的存在,形成了“以票控稅”的死角和盲區,不僅增加了稅收管理的難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票控稅”的整體效應。

二、“以票控稅”的實踐效果

(一)推行網上開票,控管車輛稅收

20*年初,為貫徹落實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辦法,*市國稅局通過“一條龍”清分對比系統,對異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進行納稅評估,發現部分汽車銷售商在開具手寫版銷車發票時,采用大頭小尾、一車多票等手法,人為降低車價,偷逃車輛購置稅和增值稅。更有甚者,在代辦稅費手續時,少數汽車銷售商使用假銷售發票、假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實施偷稅。針對車輛稅收(包括增值稅、車購稅)管理中的問題,*市國稅局組織專班,開發啟用了《機動車因特網電腦版銷售發票開票系統》。該系統以*國稅12366網絡為平臺,納稅人只要通過互聯網,登錄*國稅12366網站,鏈接機動車開票系統,即可在線開具發票。納稅人通過機動車因特網電腦版銷售發票開票系統上傳開票信息后,這一信息就會通過*市國稅局設置的服務器,即時與市國稅局內網進行信息交換,全市各級國稅機關通過市國稅局內網登錄12366網站,就可按權限及時調用、統計、查詢、比對、評估納稅人的機動車開票信息。

在推行網上開票的基礎上,*市國稅局建立了12項評估指標,加強對小汽車關聯信息的比對,細化了機動車“一條龍”管理工作。使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工作更加完善、監控更加有效。一方面規范和控制了經銷商開具、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行為,遏制了機動車銷售中的發票大頭小尾、一車多票和使用假發票等偷稅行為,規范了車輛經銷行為,促進了車輛經銷企業增值稅稅收增加,取得了明顯成效。另一方面運用《機動車因特網電腦版銷售發票開票系統》自動生成車購稅征收信息,實現了車輛稅收管理信息的比對、查詢、調取、統計、評估的電子化,提高了車購稅業務的辦事效率,堵塞了車輛稅收征管漏洞。據初步統計,在推出該項措施的次月,單臺車購稅陡增20%,成效顯著。實現了增值稅和車購稅聯動、增值稅管理和車購稅征收效能同步提高、增值稅稅收和車購稅稅收同步增長的共嬴局面,得到了總局有關部門的贊賞,《中國稅務報》對此進行了專題報道。

據統計,至20*年10月底,全市531戶機動車經銷企業累計開票14.1萬份,開票金額達161億元。20*年全市征收車購稅6.93億元,較20*年的5.91億元增長17.22%。實行網上開票后,全市按最低計稅價格繳納車購稅的機動車比例由40%下降到了20%以下。

(二)運用漢字識別技術,實施商貿企業購銷發票信息比對

商貿企業的管理一直是增值稅管理的重點。近年來,*市國稅局根據商貿企業購、銷、存會計核算原理,運用漢字識別技術,嘗試通過對商貿企業的購、銷發票明細信息按商品名稱進行貨物購銷存明細比對,從中發現商貿企業經營中的疑點問題。此辦法操作簡便,比對直觀,延伸了以票控稅的管理,拓展了以票控稅的范圍,擴大了以票控稅的作用,收到了較好效果。黃陂區國稅局試用此法對12戶納稅人進行分析比對,發現了一般納稅人利用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之便以本企業的名義取得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而形成有進無銷、一般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而形成有銷無進等問題,共補繳增值稅稅款67.73萬元。

(三)建立一級稽核制度,監控海關扣稅憑證

針對部分不法份子利用虛假海關憑證騙抵稅款的情況,*市國稅局建立了海關憑證一級稽核制度。

一是完善一級稽核程序。各區局在現認證崗增加海關完稅憑證一級稽核職能。納稅人當月核算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必須于當月底前將海關完稅憑證實物票及電子清單送征收大廳窗口進行一級稽核并采集其電子信息后,方可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未經征收大廳審核的海關完稅憑證,納稅人不得申報抵扣。各區局征收大廳當月一級稽核采集的海關完稅憑證電子信息,存盤后傳送到網上納稅申報平臺。納稅人在次月申報時,網上納稅申報平臺將對其申報的海關完稅憑證數據進行比對。比對不符的,不能申報抵扣。

二是規范納稅申報資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海關完稅憑證,必須同時報送海關完稅憑證原件和相應的報關單、進口貨物合同、外匯結算憑證、運保費憑證、付款憑證的原件、復印件以及進口貨物交易有關其他資料原件。自營進口業務的商貿企業,須向稅務所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關于賦予其進口經營權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委托進口業務的商貿企業,須在簽訂進口合同后5日內將合同復印件報稅務所備案。進口業務完成后,稅收管理員在海關完稅憑證實物票復印件上簽“此筆合同已備案”字樣。未按規定備案的,其相關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三是明確一級稽核內容。審核納稅人報送的報關單、進口貨物合同、外匯結算憑證、運保費憑證、付款憑證原件、復印件以及進口貨物交易有關的其他資料原件;審核納稅人報送的海關完稅憑證原件的真偽性。通過一級稽核軟件,查詢審核海關代碼、進口貨物稅則號是否與申報的海關完稅憑證實物票相符,通過《總局清分專用發票稽核結果用――外貿企業代碼庫》查詢企業是否有進出口經營權;核對海關完稅憑證原件數據信息與海關完稅憑證電子清單的明細數據信息是否一致。未經征收大廳審核的海關完稅憑證,納稅人不得申報抵扣。從而大大提高了海關完稅憑證數據信息采集、比對的質量,有效遏制了虛假海關憑證蔓延勢頭,有力打擊了不法份子的偷騙稅違法活動。洪山區國稅局在推行此法的兩個月時間內,成功阻止和查處5起利用虛假海關完稅憑證騙抵增值稅的行為,嚴厲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為國家避免直接經濟損失100余萬元。

(四)完善“一窗式”管理,規范以票控稅

一是強化逾期申報企業的發票管理。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總局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規定,加強納稅申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控管,*市國稅局從20*年5月1日起,全市在CTAIS系統中恢復了逾期未申報違章強制性停售發票鎖定功能,凡逾期未申報以及逾期補申報但未按規定接受處罰、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的均不得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先納稅申報后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崗在受理納稅人領購發票時,通過“一戶式”查詢,在確認納稅人納稅申報成功后方可發售發票。使“一窗式”管理更加完善和規范,對落實“以票控稅”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強化發票源頭控管。發票發售環節是“以票控稅”的源頭,抓住了源頭,也就抓住了關鍵。從20*年10月開始,*市國稅局進一步完善了“專用發票驗舊購新”辦法,要求各區局發票發售崗在專用發票驗舊購新環節必須對納稅人上月開具的紅字發票和作廢的藍字發票進行查驗。擴展了專用發票發售崗的職能,加大了專用發票驗舊購新力度,豐富了專用發票驗舊購新內容,實現了發票發售崗由原來簡單的發售發票向全面審核納稅人納稅申報、用票情況等“以票控稅”的轉變。

三是開展存根聯滯留票的核查。20*年9月,*市國稅局針對存根聯發票數據大量滯留的現象分析發現,部分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并未全部認證抵扣,可能存在購進貨物不入賬、其對應的銷售收入亦不申報,采取賬外經營的方式偷逃稅款的現象,及時部署全市開展對存根聯滯留票的核查,取得了佳績。全市對防偽稅控系統中的137,241份存根聯滯留票進行了審核檢查,共調整、補征增值稅12,280萬元。

(五)多措并舉,嚴格普通發票控管

一是限版限量。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核定使用千元版以下普通發票,其數量最高為一個月用量,每次領購數量不得超過5本,持票數量為一個月用量;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核定使用百元版普通發票,數量為一個月用量,每次購票數量以2本為限,持票數量為一個月用量;納稅人臨時需要使用超限額版本普通發票的,由區國稅局進行代開,并按規定繳納稅款。截至20*年7月底,*市國稅局對原核定的4,478戶領購十萬元版普通發票資格全部取消,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領購萬元版普通發票的從14,048戶降至766戶;取消個體雙定戶領購萬元版普通發票資格,對個體雙定戶領購千元版普通發票的從20,201戶降至2,216戶。實行限版限量管理后,小規模納稅人領用超額版本發票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降低了發票管理風險的,提高了發票管理質量,全市呈現使用千元版普通發票的個體雙定戶戶平稅負大幅增加的良好局面。*市國稅系統20*年5月至7月中心城區共有670戶個體雙定戶因增領千元版普通發票而調增定稅36.9萬元。20*年7月份使用千元版普通發票的個體雙定戶月平納稅達到774元,較限版限量前的316元增加458元,增幅144%。

二是強力推行稅控發票。20*年1-9月*市國稅系統累計發售各類發票43,787萬份,其中稅控發票合計37,369萬份(專用發票377萬份,一機多票發票116萬份,卷筒發票36,876萬份),較上年同期的20,928萬份增加16,441萬份,增幅達78.56%,比重也由上年的79.17%提高到了85.34%。非稅控發票6,418萬份,較上年同期的5,5*萬份增加913萬份,增幅16.59%,比重由上年的20.83%下降到14.66%。目前,全市一機多票月開票量穩定在20萬份左右,稅控發票尤其是稅控普通發票的用量呈上升之勢。稅控發票的普及,提高了稅源監控效果。

三是實行分類管理。對不具備推行稅控發票的納稅人,采取企業銜頭發票、行業普通專用發票等形式,實行納稅人各用各的票,有效地遏制了發票轉賣、違規開票、虛開代開行為。

四是開展票表比對。在發票驗舊環節查看發票核定的版面、數量與納稅人經營規模、繳納稅款是否相匹配,所填開的發票是否全部申報納稅,杜絕不申報、不繳稅,低申報、少繳稅而使用大額版、大數量發票的現象發生,從而堵塞管理漏洞。

由于嚴格了普通發票的控管,社會上非法代開票行為有所抬頭,*市國稅局正積極與公安部門聯手實施專項打擊。

三、“以票控稅”的完善途徑

(一)拓寬“以票控稅”層面

鑒于目前一般納稅人發票已納入防偽稅控管理,較小規模納稅人管理更規范。為了擴大以票控稅的對象,通過降低一般納稅人門檻,即較大幅度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將更多的納稅人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以利于稅收控管和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以利促進經濟發展,以利提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管理層次,促進流轉稅管理效率提高。建議將工業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降為60萬元,商業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降為100萬元。改變現行一般納稅人認定辦法,實行一般納稅人強制認定和依申請認定相結合的辦法。即對達到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認定,強制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允許納稅人自主選擇納稅人類型(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對沒有達到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因經營需要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稅務機關也應予以認定。

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建帳個體工商戶全面推行卷筒發票,將更多的納稅人納入稅控管理。

(二)擴大增值稅征管范圍

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將與增值稅聯系緊密的行業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構建完整的增值稅稅制鏈條,稅種交叉、運費抵扣難以控管等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建議將建筑安裝、交通運輸業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如果不能一步到位,也可分步實施。盡早先將建筑安裝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擇機再將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鑒于運費抵扣管理的難度太大、成本太高,且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等發票未納入比對管理的情況,與其管不住,不如取消之。建議在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前,取消運費抵扣規定。20*年1-6月*市全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總進項稅額470億元,其中運費發票抵扣進項稅額3.66億元,占總進項稅額的0.78%。運費進項稅額在納稅人總進項稅額所占比重低,且稅務機關管理難度如此之大,取消運費抵扣規定,對納稅人經營影響不大,操作上可行。

通過以上政策調整,便可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種交叉、運費發票難以控管等問題。

(三)調整部分增值稅政策

一是調整廢舊物資行業政策。在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繼續給予免稅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引入廢舊物資加工企業,實行用廢企業憑廢舊物資加工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辦法。

具體操作辦法: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經營廢舊物資給予免稅,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并只能銷售給廢舊物資加工企業。廢舊物資加工企業對廢舊物資進行粗加工整理后銷售給用廢企業,用廢企業只能向廢舊物資加工企業購進經加工整理后廢舊物資,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廢舊物資加工企業實行超稅負(5%-6%)返還辦法,向用廢企業銷售經加工整理的廢舊物資時,按17%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提銷項稅額,用廢企業憑專用發票抵扣。廢舊物資加工企業僅限抵扣加工整理中發生的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再實行依收購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

此辦法的優點是:首先,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給予免稅,對廢舊物資加工企業憑專用發票抵扣,購進廢舊物資以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開具的普通發票入帳,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解決了長期困擾稅務機關對收購憑證的管理難題。其次,由于廢舊物資加工企業只能從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購進廢舊物資,且不能取得專用發票,其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僅限加工整理廢舊物資發生的很少一部分進項,實行超稅負返還政策,解決了納稅人稅負較高的矛盾,也有利于促進資源的再利用,符合國家發展循環經濟政策。第三,通過引入廢舊物資加工企業,用廢企業憑專用發票抵扣,能有效地防止虛開專用發票問題的發生,對用廢企業的管理更為簡便有效。

二是改革農產品征稅辦法。其基本思路是: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農產品繼續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收購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但不予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農產品一律憑專用發票抵扣。銷售農產品一律按13%的稅率征稅。引入農產品專營商。其收購農產品允許開具收購發票,但不予抵扣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其經營過程發生的除收購農產品以外的且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銷售農產品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一律按13%的稅率征稅,實行超稅負(2%-3%)返還辦法。對農產品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并憑證專用發票抵扣,取消納稅人憑證收購發票注明金額計算抵進項稅額的規定。推行此法,可徹底根除納稅人虛開虛抵行為,大大降低稅收管理難度,提高增值稅管理質效。

三是完善海關完稅憑證比對機制。鑒于海關總署目前尚不能完整提供海關完稅憑證信息,可按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原則進行改良。當前,主要以比對中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主。鑒于各地海關所在地國稅機關已向總局上傳了海關完稅憑證入庫信息,為提高海關完稅憑證稽核比對質量,建議建立海關完稅憑證信息雙向比對機制,即海關總署向總局提供的海關完稅憑證信息和各地海關所在地國稅機關根據當地海關提供的海關增值稅入庫回執聯向總局上傳的信息進行二次比對,以彌補海關提供信息不全的問題,確保海關完稅憑證信息源的完整性,增強信息比對的有效性。此外,總局還應對各地海關所在地國稅機關上傳的海關增值稅入庫信息向各級國稅機關提供信息查詢,便于各地國稅機關核對海關完稅憑證。從長遠看,總局應建立與海關總署的信息互通網絡,從根本上解決海關信息比對不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