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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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

篇1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建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全國城建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第五條城市應當設置城建隊伍,在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行政城建監察職能,其組織形式,編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建設系統監察隊伍統一管理、綜合執法的原則,按照當地城市建設系統管理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確定。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法定權限內可以委托城建監察隊伍實施有關城建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授權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建監察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業的城建監察的業務指導;

(二)依據國家的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城建監察規定和辦法等;

(三)按照城建監察的需要,制訂不同時期的工作目標和政策;

(四)負責組織制定城建監察人員的考核標準,提出培訓計劃和內容,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城建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五)負責對受委托的城建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和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第七條城建監察隊伍的基本職責:

(一)實施城市規劃方面的監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察;

(二)實施城市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損壞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防洪堤壩等方面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三)實施城市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供水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害、損壞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和對城市客運交通營運、供氣安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以及城市節約用水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四)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五)實施環境城市園林綠化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及亂砍樹木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第十條城建監察人員在實施城建監察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以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服從組織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在上崗時應當持城建監察證、佩戴標志、自動接受監察,不得,。

第十一條城建監察證和標志由建設部統一印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組織并監督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城建監察工作制度,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業績考核,實行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城建監察隊伍的經費和配備必要的裝備。

篇2

一、WTO與WTO規則

認識WTO與WTO規則,需要把握幾個基本點。簡單地說,就是一套體系、一套原則、一套規則和機制。

從體系與組織看,WTO是一個國際組織,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簡而言之,WTO 是一個以強制性規則為基礎的“帶牙齒”的國際組織,是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一條“看家狗”。

WTO協議共包括二十多個協議、協定,內容非常廣泛, 既確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方面的實體規則,又明確了解決糾紛、保障實施的程序性規則。此外,還有相當數量的部長宣言和決議。這些法律文件旨在通過規定成員應當承擔的貿易自由化或開放義務,監督各成員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力求為世界提供一個開放、公平、有序的多邊貿易體制框架。同時,WTO作為永久性政府間國際組織, 在國際法上具有獨立的人格,即國際法上說的“國際人格者”。“總的來說,WTO為多邊貿易體系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框架和組織基礎。

當然,WTO是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文化背景、 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和地區在處理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斗爭、妥協的產物,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它的規則制定中,歷來采取由若干經濟發達會員會下事先醞釀的做法,其制定的規則往往忽視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就是大國之間如美日之間、美歐之間,也有利益沖突,難以有效地達成一致。1999年底在美國西雅圖發起的新一輪談判遭到失敗,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從WTO確立的原則看,其核心是貿易自由化, 貫穿其中的是三大基本原則,即:非歧視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

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地進行貿易活動,是WTO規則的基石。 它要求各成員不論大小、強弱,都應當平等地進行貿易往來,對“人”、對“物”都不得進行歧視,既不能歧視其他成員,不能“內外”有別;也不能歧視不同成員,不能“外外”有別。非歧視原則主要體現為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要求任何一個成員給予另一成員的貿易優惠和特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所有成員,也就是說,各成員的產品或者服務應該享受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是指任何一個成員的產品或者服務進入另一成員境內后,享有不低于后者國內產品或者服務享有的待遇,如各種稅費、各種許可程序、技術標準等都不能有差別待遇。

這里需要說明,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在具體適用上是不同的。一般說來,除了極少數法定例外以外,最惠國待遇的適用是無條件的;而國民待遇的適用,對貨物貿易中的進口產品是無條件的,對各個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則取決于談判達成的具體承諾。在服務貿易領域,任何成員都沒有必須對其他成員給予國民待遇的義務,而可以通過協商、談判確定。有一種看法,認為我國一旦加入WTO, 就必須對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服務行業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給予無條件的國民待遇。這是一種誤解。事實上,即使發達國家在這方面也沒有對所有外國企業都無條件地給予國民待遇。

市場開放原則。WTO的一個重要目標是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形成,不斷擴大市場開放水平,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市場開放原則主要體現在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三個方面。關稅減讓,要求各成員將關稅作為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盡量取消非關稅壁壘,同時通過關稅減讓,相互承諾約束部分產品或者全部產品的關稅稅率,而一旦承諾將關稅削減并約束到一定水平,就不得任意提高;如果確實需要提高某種產品的關稅,那就不僅要同當初進行談判的成員協商,征得對方同意,而又要用其它產品的關稅減讓來補償因提高這種產品的關稅對有關成員造成的損失。數量限制是一種非關稅保護措施,包括配額、進口許可、進口招標、進出口禁止、進出口限價等限制貿易方式,被WTO 視為非法。如果確有必要,有一些特定情況下實施數量限制,也要遵循非歧視原則即必須對從所有第三方進口的同類產品或者向所有第三方出口的同類產品實施同樣的數量限制并遵循法定條件。透明度是WTO 規則的一項重要內容和要求,目的在于提高市場的可預見性,促進公平貿易和競爭。透明度要求各成員通過在出版物上公布、設立咨詢點或者通知WTO 等各種方式,公開其與貿易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與其他成員締結的足以影響其貿易政策的協定。同時,各成員要保證其貿易法律制度的統一實施。

這里需要說明,市場開放原則的上述幾個方面也主要是針對貨物貿易的。在服務貿易領域,主要要求逐步擴大市場開放范圍,允許各成員通過談判逐步擴大其在金融、保險、電信、交通等服務領域的市場開放,并隨著其經濟的發展不斷擴大到其他服務領域。

公平競爭原則。WTO 規則允許各成員將關稅作為進行貿易保護的適當手段,但不允許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不能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向其他成員銷售商品,造成對成員利益的損害。 根據WTO規則,如果傾銷或者接受補貼的進口產品對進口方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構成實質損害的威脅時,進口方有權對傾銷或者接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或者反補貼措施。當然,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要遵守WTO有關協議的規則。

從WTO的規則與機制看, 它對國際貿易的規范主要是通過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來實施的。實體規則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程序規則主要包括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按照這個機制, 總理事會對各成員貿易體制進行定期和系統審議,目的是評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提高各成員的貿易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各成員嚴格遵守WTO規則。審議中, 有關成員要按照統一的標準格式陳述其貿易政策和實踐,其他成員就此提出各種問題。審議結果雖然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具有很高的道義上的權威。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的審議頻率,取決于它們在世界貿易中所占的份額。

WTO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構(DSB )負責處理成員間因執行WTO規則引起的貿易爭端,它由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兩個層次組成。 專家組對爭端進行審議,當事方可以對專家組的報告提出上訴,上訴機構的報告具有終局效力。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 只要不是全體成員一致反對,就將自動通過。如果有關成員不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報告中的建議或者裁決,勝訴方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可以采取準許的報復措施。

這里需要說明,WTO爭端解決機構只受理成員之間與WTO規則有關的貿易爭端。成員的個人、企業之間發生貿易糾紛,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而不能直接提請WTO爭端解決機構處理。當然,如果一個成員的個人、 企業認為其貿易糾紛是由于其他成員的有關法律制度違反WTO 規則或者因其不履行承諾所造成的,可以向其政府反映,由政府決定是否訴諸WTO 爭端解決機制。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我國加入WTO后,即便是某個地方、 部門制定的規章、措施,只要不符合WTO規則或者我國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諾,損害了WTO其他成員的個人、企業的利益,就有可能引起貿易爭端, 我國政府就有可能被“告”到WTO爭端解決機構。 我們要力求防止出現這種情況。

對WTO規則,可以作出以下兩點評價:

一是WTO規則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經過斗爭、 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的產物。WTO規則中能為多數成員接受的“同”, 大多是理論性、原則性的:“異”則更多的留在規則之外,即使寫進條款,不少條款的表述也比較含糊,或者附帶一些寬松條件。從內容看, WTO規則總結了世界多邊貿易的經驗教訓,肯定了多邊貿易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問題上考慮了多數成員包括發展中國家或者地區成員的利益。更為重要的是,WTO 規則為國際經濟交往中由靠強權辦事情轉變為依規則辦事情提供了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國際經濟強權構成一定的制約。同時,又要看到,WTO規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 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戴蒙德教授所說: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詞都是美國式的”。WTO 規則雖然在形式上對所有成員是一視同仁的,但由于發展中成員迫使發達成員履行義務的能力、手段有限,這種強制性實際上對發展中成員是現實的,對發達成員則往往要打折扣。因此,在WTO框架下完善開放、公平、統一的世界貿易規則, 發展中成員與發達成員的斗爭將是長期的、艱巨的、復雜的。加入WTO后, 我們不僅要重視WTO規則的執行,更要重視、研究WTO規則的不斷完善。

二是WTO規則廣泛介入各成員的內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 其影響是全面、深刻、長遠的。WTO 既然是以帶有強制性的規則為基礎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參加這個國際組織就意味著政府行為(無論是決策,還是決策的執行)要受WTO規則的規范和約束, 并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接受WTO及其成員的嚴格監督。還要看到WTO多邊貿易體制不僅把貨物貿易領域的法律規則具體化,還把其管轄范圍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投資活動等廣泛領域。WTO 規則實際上把觸角延伸到了傳統上屬于聯合國專門機構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甚至屬于成員國內法調整范圍內的諸多領域。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WTO 所規范的將不限于政府行為,還將間接地制約自然人的行為;在制約政府行為的同時,還會通過所謂保護勞工權利等試圖干涉各成員的內政。我們需要對WTO規則的影響給予高度重視,認真應對。

總而言之,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其主要內容同我們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觀念、制度、體制、方式、手段有著很大差異;從總體上看,我們至今對WTO 規則的認識和研究還是很不夠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我國加入WTO后, 既要嚴格履行WTO框架下的義務,又要善于利用WTO規則保護自己、發展自己,難度很大,不可掉以輕心。

二、加入WTO對我國法制工作的影響及相應對策

WTO規范政府經濟管理活動,是約束政府行為的。因此,加入WTO,最大的挑戰是對政府工作的挑戰,最大的影響是對行政管理體制的影響。比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這些年有一個通俗的說法,建立“小政府、大社會”;在政府機構改革進程中,強調“精干、效能、廉潔、高效”,強調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目標是明確的,成效也是很大的。但是,我們許多同志的觀念還不同程度地保留著計劃經濟體制的痕跡,認為政府管得越多越好,政府不管不就亂了嗎?這種觀念難以為繼。一定要轉變觀念,下決心研究清楚政府究竟管什么事情,怎么管。又如,在行政管理的體制、方式和手段方面,現行行政管理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加入WTO的要求,運轉還不十分靈敏。多少年來, 我們習慣于政府一包到底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中心環節就是審批。我們的經濟實際上是審批經濟。用審批方式來管理、調整社會經濟生活,會不可避免地產生弊端。由于審批常常是封閉進行,暗箱操作,老百姓辦什么事情要審批,要到幾個部門審批往往都不清楚,既制約了生產力的發展,又容易滋生腐敗。再如,在人才問題上,政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適應WTO要求, 要具備什么素質?應該說既要講政治,又要懂經濟、懂法律。現在缺的就是這方面的人才。不僅要懂自己的經濟,還要懂世界經濟;不僅要懂國內法,還要懂國際法;不僅要懂WTO的規矩,還要懂美國的規矩、 歐盟的規矩。知已知彼,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具體說,我國加入WTO后,按照WTO規則的要求,我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事務工作受到的影響將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統一實施。按照WTO規則,我國中央政府負有保證有關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責任。具體來說,我國加入WTO后, 中央政府即應建立保證有關法律制度統一實施的機制。所有企業、個人都可以就不統一實施貿易制度,包括不統一實施中國根據WTO 協議和加入議定書承擔的義務的情況,提請中央政府注意。中央政府有關機構要迅速將反映的情況移送至政府主管機關,并且在不統一實施的情況得到證實后,有關主管機關即應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并考慮中國的國際義務和提供適當救濟的需要,迅速予以處理。任何決定和采取的措施都要迅速書面告知有關企業、個人。這就要求各地方、各部門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避免發生影響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統一實施的情況。同時, 我國加入WTO后,任何地方、部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規章如果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不一致,那就必須依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予以糾正,這不僅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也是我國履行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WTO規則的義務。至于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清理和立、改、 廢工作,尚待認真研究,確定方案,專門部署。

二是透明度。按照WTO規則的要求,我國加入WTO后,凡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都要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制定后施行前,如果WTO成員提出要求,我們就有義務向其提供文本。 同時,我國加入WTO后,中央政府還要設立或者指定咨詢點, 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有關法律信息服務,并對WTO 成員提出的有關咨詢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性的答復。過去,有些地方和部門習慣于通過內部文件辦事情,有的甚至通過下發文件“內部掌握”,擅自設置審批、發證、收費,或者變相實施行業壟斷、地區封鎖,這些做法都必須停止,對以前下發的內部文件也要進行清理,否則,就有可能引發國際貿易爭端,損害我國政府在國際上的形象。同時,我國加入WTO后, 所有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投資措施以及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開刊登。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公布時間與施行時間之間,一般都要有一段間隔,不再一公布就施行,以便各方面做好準備。所有這些,都對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充分準備。

三是司法審議。司法審議的含義是,對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規范貿易的行政行為,應當建立一套獨立于原行政機關的公正的審議機制進行復議,以保證當事人的權益不會受到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行為的侵害。按照WTO協議,我國應當建立并保持審議庭、聯系點和相關程序, 對所有執行與貿易有關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具體范圍包括:關稅、國內稅和其他費用的征收;有關進出口貨物或其支付轉賬,或者影響其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使用等的行政行為;有關服務貿易的行政行為;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行為等。建立的審議庭應當公正,獨立于原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并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實質性的利害關系。而丑,就行政復議而言,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向司法機關進行上訴的機會。當然,WTO協議并不要求對成員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都要進行審議。 如保障措施或者為保持國際收支平衡而采取的措施等,就不要求進行司法審議。我國的情況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所建立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從制度上看是相當先進的,WTO 的要求與我國上述制度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實施與執行情況并不理想,與WTO 的要求相比還有相當差距。因此,我國加入WTO以后,這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總的來看,加入WTO,我們既能享有相應的權利, 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符合WTO 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并使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在全國得到統一實施,既是我們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又是我們依法保護自己、發展自己的一項重大舉措。因此,我國在加入WTO后,一方面,需要根據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抓緊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既要制定、完善保護和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提高我們依法駕馭和調控市場的能力;又要清理、修改或者廢止與WTO 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確保政令暢通,堅決糾正不顧國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堅決打破行業壟斷、地區封鎖。

具體說,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統籌規劃,區別輕重緩急,有重點、分步驟地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據初步研究,涉及WTO 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幾百件,工作量很大,需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抓緊工作。當前,對那些明顯不符合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法律、行政法規、 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有關規定,要限期完成研究、修改或者廢止工作。同時,在一些需要有相應的法律規范才能保護自己、發展自己或者需要有相應的法律規范有關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領域,也要抓緊制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如有關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立法和有關各類服務貿易的立法等)。這里需要強調,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完善我國有關法律制度, 必須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 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程序,把WTO規則轉化為國內法, 以此履行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WTO協議不是民事領域的國際條約,不能作為國內法直接予以適用,這一點要明確。

(二)嚴格依照憲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確定的法制統一原則、權限與程序,糾正部門和地方政府不適當的規章和政策性措施。我國是中央集中統一的國家,保證中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全國的統一實施,既是憲法的原則,也是我們將根據WTO協議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有的地方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在我國加入WTO以后,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中央政府將按照憲法法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堅決予以糾正,否則,將構成對WTO協議的違反, 引起國際糾紛。需要強調的是,為了維護我國對外貿易、外商投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統一性,確保我國加入WTO后,這方面的法律制度與WTO規則相符合、與我國對外承諾相一致,需要重申今后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只能由中央統一創制。各地方必須執行中央出臺的法律制度,而無權創制這方面的法律規范。

(三)切實轉變觀念,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對這個問題,忠禹同志從三個方面作了闡述,講得很全面、很深刻。我們大家要認真學習、領會。

三、加入WTO的程序

最后講一個問題,加入WTO的程序。加入WTO,與加入其他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不一樣,要經過談判,要交納“入門費”,即要付出代價。所謂代價,就是要以WTO規則為標準, 修正或者摒棄本國外貿體制中不符合WTO規則的做法,擴大本國的市場開放程度與范圍。

有人說,我們與美國和歐盟達成了協議,加入WTO 不就差不多了嗎?后來沒有入。有人又認為,是不是美國對華正常貿易關系法案(PNTR)還沒有通過呢?后來PNTR也通過了。有人認為,我們這回真的入世了。實際情況不是這樣。加入世貿的談判有兩條戰線,一條戰線是雙邊談判,需要同提出與我們談判的成員逐個進行談判,共37個成員。迄今已經談完了36家,余下墨西哥。雙邊談判主要解決市場準入問題。另一條戰線是多邊談判,即在中國工作組框架內的多邊談判。我國1986年提出恢復關貿總協定創始國地位以后,關貿總協定隨后成立了一個中國工作組,凡與中國有貿易經濟關系的或對中國加入有興趣的成員,都可以參加。這個工作組延續到了WTO,最初是30多個成員,現在是44個成員, 專門負責中國加入(恢復)的多邊談判。中國工作組推選了一位主席,就是吉拉德,瑞士駐WTO的大使。 多邊談判的結果將產生三份法律文件:一份是中國的加入協定書,除WTO規則外, 議定書還要規定一系列加入的條件;第二份是中國工作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成員關注的情況和問題,二是我們國家的闡述和澄清,三是我國進一步的承諾;第三份是所有雙邊市場準入談判結果的匯總文件,包括關稅減讓表和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承諾。

篇3

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就如何加強大學生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律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以期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

關鍵詞:

創業教育;法律環境;法律教育

現有的創業培訓中比較注重創業精神和品質的強化,更多地關注企管、金融、財會、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關注較少。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導致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創業過程中誤入歧途。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導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依法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

一、創業中法律教育與培訓的重要性

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的最強音符,創業也已轉化為大眾的迫切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是,創新創業教育蓬勃開展,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有著諸多優勢,也是自身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一)創業教育的重要性

創業能力是一種生存能力,創業教育是一種培養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創業教育被稱為學習的“第三本護照”,和學術教育、職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可以使大學生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巨大的社會就業壓力,認識到創業是解決中國社會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具體來說,就是培養自信心、培養積極的處事態度、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社會責任感、培養競爭意識和競爭精神、培養堅韌不拔的毅力與品質。這些正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對于創業者,從尋思創業伊始,必須充分認識分析創業環境,因為創業成敗與創業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創業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往往更重要。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人口環境、習俗環境、市場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等,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創業者要全面考慮,能利用的社會環境要充分利用,不能違反的要嚴格遵守,創業者對社會環境利用得越好,創業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條件下開展的各種經濟活動,無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之下才能正常進行和取得預期成果。企業創業活動同樣是在一定的法制環境下進行的,創業者必須考慮法律的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才能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因此,加強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非常必要。

二、創業初始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經過一番躊躇滿志的構想,開始準備創業,這就進入了創業初始階段了,創業者首先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處理不當的話不僅會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糾紛,嚴重的話還會危及企業生存安全。創業者不必了解有關法律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關鍵內容與新辦企業有關就夠了,最重要的是作為企業主,要知道法律不僅對企業有約束的一面,也同樣給予你的企業以法律保護。

(一)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比如開網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特定行業的企業,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大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這部分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培訓應重點放在各種不同經濟組織的具體特點,包括責任形式、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設立條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經營管理等內容,讓大學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斷,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形式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準備資料,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二)關于資金、設備場地等相關法律問題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籌集創業資金時可能涉及銀行貸款、財產抵押等問題。如果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出資,以及在企業經營也會涉及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些都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有關票據、合同、擔保、出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精簡優化法律教育培訓內容,讓創業大學生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掌握應用關鍵的法律知識,至于較為完整的法律條文學習、熟悉及應用,有待引導大學生遇到具體的經營問題能夠做到尋找相對應的法律文件,邊學邊用,做中學,學中做,從而在創業過程中不斷提升法律水平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創業經營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創業初期階段以設立某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主,完成行政審批企業登記手續,這僅僅是創業的開始,打好基礎后,接下來要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同理,創業者不得不面對許多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視,極有可能使新設立的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令企業經營管理舉步維艱。認識把握好下面幾個法律問題無疑有助于創業成功。

(一)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

創辦的企業進入經營階段后,創業者也就是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日趨完備,不少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現舉二例說明履行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就展示了對創業經營階段中法律教育培訓的意義所在。其一,創業者必須依法納稅。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納稅是創業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創業企業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創業者要了解熟悉《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明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和權利,這些責任概括起來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設置財簿、依法報送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依法結算稅款或提供擔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等。其二,創業企業務必尊重員工的權益。市場競爭、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員工的素質和積極性,在勞動力流動加快和競爭加劇的形勢下,優秀的勞動者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爭奪的重要資源,所以新開辦企業一開始就要特別重視尊重員工的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之道,自始至終培育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損失。至于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相當多的條文明確規定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應盡的法律責任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糾紛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

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利用企業資源,為社會創造財富,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幾乎都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創業者要盡可能地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才有可能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利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會使企業陷入歧途,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創業者了解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幾部法律法規,非常有必要作為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擇其中一二說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創業者重點了解熟悉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以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育培訓中側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競爭中觸犯了法律底線;至于《產品質量法》的教育培訓中則應強調創業者了解熟悉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要創業者熟悉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履行作為性義務和不作為性義務。限于篇幅,其他相關法律不再累述。總的原則就是要精選核心的、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有的放矢,讓大學生易學易記,讓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轉化為創業企業保駕護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決糾紛

創業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內開展管理活動,對外發生經濟聯系,都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難免會有各種摩擦矛盾、爭議糾紛。因此創業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處理爭議糾紛,熟悉掌握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更要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意識,還要有各種相關預防措施及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業利益。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在具體的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大學生理解并掌握訴訟制度、原則、管轄概念、訴訟程序,實訓模仿撰寫訴訟文書,能夠獨立進行訴訟,最終具備用訴訟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

作者:姚興良 單位: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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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緊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緊密聯系“中心”實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非凡是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服務水平,保障和促進我市行政服務中心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內容要求

1、明確學習內容。領導干部和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宣傳學習憲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要系統學習《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進一步提高對“中心”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作用的熟悉,增強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實現領導方式和治理方式的轉變,做好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項工作。

2、建立學習制度。學法內容要列入“中心”組學習計劃,全年不少于兩次。要堅持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每年每人學法時間不少于6個工作日。領導班子研究重大政策、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涉及有關法律、法規時,必須做到事先學習有關法律。通過經常性的法律、法規學習和研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做到正人先正已,帶頭執行法律法規。

3、組織法律講座。行政服務中心是政務公開的重要平臺和載體,“中心”和“窗口”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規。因此,更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要熟記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中心”要集中組織培訓,開展“五五”普法知識與行政許可法知識講座,進一步提高依法履行職權和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

4、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介,采取多樣化的宣傳形式,加大對“中心”辦事程序和環節的公示宣傳,使群眾了解“中心’的辦理事項和辦理程序,維護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通過加大公示告知宣傳,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

三、方法步驟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第五個五年規劃從年開始,至年結束。為積極高效地開展好此項工作,具體按以下步驟實施:

1、按照實施方案安排,制定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的實施規劃,報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對機關和窗口工作人員,采取法制講座、座談會、培訓班等方式,進行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系統地學習和理解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建立健全理論中心組學法制度,法律培訓制度。

3、積極參與市委市政府組織的考試考核。同時對全體工作人員的學習效果進行檢查。總結經驗,樹立先進典型,推動普法工作深入開展。

四、組織領導

(一)成立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成立市行政服務中心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協調“中心”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中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中心”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中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中心”普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負起日常領導責任,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狠抓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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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和諧社會注意理論為指導,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為了搞好“五五”普法宣傳發動工作,進一步深化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學校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校園普法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我校決定面向廣大師生全面啟動以“我以守法為榮”為主題的“五五普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為開展好此次征集活動,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二、領導小組

組長:副組長:組員:

三、具體安排

(一)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用法

學校領導班子要在本學期內安排至少一次專題學法活動,重點組織學習《憲法》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討論有關學校法律糾紛案例,在學校辦學和管理活動中認真貫徹教育部、市教委關于依法治校的有關要求。要通過學習、討論和實踐,不斷提升領導干部依法治校理教的能力。

(二)廣大教師要主動學法講法

活動期間,各學校要組織教師以多種形式學習一次《教師法》,進一步提高對教師權利義務的認識,并把教師學法活動與加強師德建設結合起來。要動員廣大教師結合所教學科與法律相聯系的知識點,講解有關法律規定,宣傳法律精神,并總結法制教育與學科教育結合的典型課例。

(三)認真落實法制教育進課堂

學校在活動期間,要結合學生的知識層次情況,通過課堂教學形式,至少組織一次法制專題學習。學生重點學習《憲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與青少年關系密切的法律。

(四)努力辦好法制宣傳園地

活動期間,學校要利用學校電視臺、廣播、校園網、校刊(校報)、法制宣傳板報、墻報、櫥窗、長廊、法制宣傳手冊等途徑,以在校學生學習、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發生在學校和學生身邊的案例為主要內容,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要在校園網開辟法制宣傳專欄,公示《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五)切實搞好法制教育實踐活動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法律專家、學者和法制副校長舉辦講座和報告會,組織學生針對法律方面的問題開展案例討論、征文、動漫創作等活動,積極創造條件組織一次模擬法庭活動。

(六)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指導與服務

學校要根據工作安排和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和服務。例如結合安全教育,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漢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等方面法規的教育。

四、工作要求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開展“我以守法為榮”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是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榮辱觀學習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師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措施之一。學校各部門都要按照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抓落實,并與社會主義榮辱觀學習宣傳教育活動和思想道德教育緊密結合,確保主題活動既有聲勢,又有實效。

(二)大力推進法制教育創新

在教育內容上,要從內容成人化、單一化向符合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特點轉變;在教育渠道上,要從單一的法制課教學,向各學科的滲透教育、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學校管理育人等全方位教育轉變;在教育方法上,要從單一講授法律條文向促進學生理解法律精神轉變;在教育形式上,要從傳統灌輸式教育向啟發式、參與式教育轉變;在教育效果上,要從單純使學生畏懼法律向既尊重法律權威又能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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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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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意識 薄弱原因 提高對策

中圖分類號:D9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及意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等。孫國華教授則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例如人們對法律評價,對法官作出的判決是否公正的看法、對法律、依法辦事原則的信任程度等。張文顯教授則認為法意識是與群體或個體心理特征相聯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它在內容上包括人們對法現象的知曉、理解和把握;對法規范和法行為的情感、評價和態度;對法現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對于公民法律意識的意義,可從國家法治建設和公民自身兩個層面來進行闡述。對于國家的法治建設構建,首先必須有完備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訴求的法律制度體系。而公民法律意識是公民積極參與到國家立法機關立法過程中去的前提條件。其次,國家法治建設的推進則在于讓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順利地執行、適用。公民法律意識則是行政機關順利執行和司法機關順利適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執行、適用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而執行或適用的對象則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識強弱程度則在一定程度能夠反映公民服從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機關執行、適用法律的程度。對于公民自身權益的維護來說,公民法律意識則是最重要的武器。因為公民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途徑則是訴諸法律,而公民訴諸法律則需要法律意識作支持。

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

根據上述理論分析,并結合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現狀,下面筆者將會從歷史和當代兩方面來分析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1、“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的影響

《幼學瓊林》載:“世人惟不平則鳴,圣人以無訟為貴。”《增廣賢文》也載:“好訟之子,多數終兇。”由此可見,我國古代有“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法律的產生是為了訴訟的需要,訴訟的結果又使法律自然產生。訴訟與法律不可分地聯系在一起。”所以說“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必然地致使我國古代歷朝歷代制定的法律較少,尤其是關系到臣民的財產等方面的民法,進而最后形成“重刑輕民”古代法律體系的特征。而筆者認為公民的法律意識養成的最直接途徑就在于訴訟,尤其是民事訴訟。所以說我國古代人們法律意識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的影響。

2、優秀法學著作的匱乏

法學著作的廣泛被傳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起到培養、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作用。不可否認的是,西方國家的大量的經典的法學著作例如《政府論》、《論法的精神》、《論自由》、《法律、立法與自由》等和西方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有著一定必然的聯系。因為公民通過廣泛地閱讀法學著作,進而獲得有關法律方面的理論知識;憑借著一點一點地對法律產生興趣和法律理論知識的積累,只有獲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識,才會為公民主動地關注立法等機關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產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礎條件。沒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沒有法律理論知識獲得;沒有法律理論知識的獲得,就不能促進公民法律意識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經濟、宗法社會、集權專制三合一的社會土壤上面,商品經濟步履艱難,與之攜手而來的平等、交換、權利、自由等觀念無法正常萌發和成長。平等、權利、自由等觀念無法產生,也就意味著有關正義、平等、自由等法學思想的著作沒有產生的思想條件。

3、五千年的封建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響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禮”,我國古代的人們安分守己,極力地維護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權統治的秩序。“禮”的基本精神是“親親”“尊尊”。“親親”即親愛自己的親人,親愛的程度與方式取決于愛的主體與愛的對象之間的血緣關系。“尊尊”即尊敬服從地位尊貴的人,其程度取決于彼此雙方的社會地位,要尊敬最尊貴的人。”因此封建傳統社會的禮治秩序,本質上是主張取消個人主體性、否認個人獨立利益的,個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來履行責任義務。所以說在古代人們的權利意識幾乎沒有形成的條件。“權利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對權利的尊重,就自然轉化為對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們幾乎沒有權利的意識,也就意味著人們對法律這部權利的確認書也不關注;對法律的不關注,也就意味著古代人們的法律意識很難得到培養。

4、我國當代社會也存在著阻礙公民法律意識提高的因素

(1)我國法律的宣傳流于形式,簡單地走走過場。應該說法律的知識普及甚至法律的權威與法律的宣傳有一定的聯系。但是我國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機構開展,而且主要以發放宣傳材料、提供簡單的法律咨詢等比較老套的形式,這樣的話一方面不能夠充分地調動起公民參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體―政府法制機構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難了解到公民最關注、需要的法律知識。

(2)我國現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匯編等和有關法律案件的電視節目數量不少,但是絕大部分要不晦澀難懂要不冗長復雜,公民要么沒有興趣要么難以理解。法律等社會科學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讓大眾能夠理解、接受。因為法律等社會科學的任務在于提高全體人們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人的社會人文素養。曲高和寡、陽春白雪的法律等社會科學作品絕對不能稱作好的作品。

(3)托克維爾說:“應當把陪審團看成是一所常設的免費學校,每一個陪審員在這里運用自己的權利,經常同上層階級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并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說,陪審團制度能夠對公民的法律知識的增長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我國也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不過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一方面在實踐中貫徹地力度不夠。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審員在與法官審判案件中盲目附和,聽任法官作出決定,陪審只是陪而不審,致使人民陪審員積極性下降,人民陪審制度流于形式,成為擺設。

(4)司法不公和執行不力等是阻礙公民法律意識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適用的過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對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對待、裁判卻遲遲得不到執行或執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救濟,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公民會質疑法律的作用進而法律的權威將會被削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公民對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僅體現在法律的制定靜態過程,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法律的執行尤其法律適用的動態過程中。只有讓每一個公民親自深刻地體會到法律實實在在的作用,這樣才會使每一個公民漸漸地對法律產生信任最終地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

(1)促進法律宣傳。法律宣傳的主體以律師和法官為主,宣傳的形式多樣化而且能調動公民積極性、參與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國的律師和法官便走向社會,宣講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發表廣播講話、通過電視電話提供服務、舉辦模擬法庭、組織參觀法庭、舉行法律宣傳的電影節、組織學校活動等等,以各種形式宣傳法律,參加的人數成千上萬,宣傳的項目逐年增加,范圍也越來越廣泛。應該說,美國的法律宣傳是美國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徑,也可以通過律師和法官宣傳法律的作用、權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對于提高美國公民法律意識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我國的法律宣傳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其做一些改進。

(2)制定一部《人民陪審員法》。為改變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流于形式、成為擺設的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審員法》。現代采用陪審制的多數國家,要么有專門的陪審法,要么在相應的訴訟法中有專門的規定。但是,我國有關人民陪審員的法律、法規過于概括、空泛而沒有可操作性,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具體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審員法》。

(3)在全國范圍內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學開設法律方面知識的課程。現在我國正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且我們每一個公民無時無刻地與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滲透到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經濟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領域的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開設法律課程,讓孩子們從小就了解、獲得法律方面的知識進而為他們以后長大成人的法律意識提高打下堅實的基礎。教育從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為對法律的無知,所以開設法律方面的課程也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發生。世界上應該沒有一個國家有開設法律方面的課程的先例,我國為什么不可以嘗試呢?

(4)減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問題。法律不公分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說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嚴重。正如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中所說的那樣:“如果一項法律,即使是惡法,如果不去執行,那么就會削弱對法律的尊重,這個社會就會受到損失。”司法不公主要體現在不公正的判決和執行判決不力兩個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為禍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關于解決不公正的判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從內因方面來說需要保障法官的獨立性,同時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質;從外因方面來說可以借鑒英國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制度在全國各級人大常委會中專門設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查委員會。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生效之后,仍然認為判決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的申請。案件審查委員會經過審查之后,如果認為判決確實是不公正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建議;如果判決是公正的話則駁回被告的申請。總之,案件審查委員會一方面不會侵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觀者”的身份對案件的判決提出再審的建議,則是能夠彌補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當局者迷”的劣勢。

執行判決不力的問題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對人民法院執行員執行生效判決的監督和申請執行的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等。如此,我國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執行判決、裁定法》。該部法律應該具體地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員、與判決、裁定有關的雙方當事人、配合執行的單位、個人等權利和義務、執行的程序、執行措施、與執行有關主體違反各自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決得到執行,公民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的過程中慢慢地建立起來的。無論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問題確實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而我們普通民眾的法律意思,確實也應該得到較高程度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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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美]伯爾曼,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1.

[10] 湯維建.美國民事司法制度與民事訴訟程序[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11] [美]德沃金,信春鷹、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利[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254.

篇8

范文(一)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級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1、85.13%的大學生認為法律與他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但還有少數14.87%認為無關;

2、54.87%的大學生秉信法律能為他們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糾紛,維護切身的利益,8.21%卻認為不能,還有36.92%認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會逐漸完善;

3、23.59%的大學生對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學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徹;

4、通過電視、網絡、報紙、雜志等渠道獲得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過看有關法律方面的書籍了解,通過國家普通法宣傳這一途徑的占最少數,為10.77%;

5、問如果你在網上買到一件偽劣的電子產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貨的措施,13.85%大學生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認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問:某人經過一棟樓,剛好被樓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腦受了傷,導致下半身癱瘓。他的家人去了那棟樓挨家挨戶地問是誰家掉下來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認。那他該怎么辦?

其中1.54%認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認倒霉,88.72%贊成報警,讓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學生主張把整棟樓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學生認同違法行為一定是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一定是違法行為的說法,其余87.69%則反對;

8、只有少數14.36%大學生有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經歷;

9、83.08%大學生認為在不被告知的情況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業宣傳屬侵權行為,8.21%大學生持相反觀點,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權與否;

10、如果被侵權,5.13%大學生認為無所謂,反正對自己也沒多大的影響,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決,甚至有1.03%堅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決,67.69%大學生則希望通過老師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11、對于大學生闖紅燈或騎自行車載人的行為,15.38%以為不必大驚小怪,10.77%認為要嚴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學生主張應加以處罰,65.13%認為應加強宣傳教育;

12、50.26%大學生認為法律的執行在新聞、報刊、電視、廣播等輿論的監督下最有效,18.97%認為在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領導機關的監督下行之有效,23.08%認為群眾監督更有力,4.62%認為這取決于執行機關的自我監督,最后有3.08%表示說不清;

13、79.49%大學生同意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14.36%則不認同,6.15%覺得得看錢數目大小,如數額較大則同意,數額小就無所謂;

14、80%大學生認為任意毀壞公共垃圾桶的行為屬違法行為,13.33%則認為不違法,還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種行為是否違法;

15、2.05%大學生表示從來不會關注日常生活中社會發生的法律案件及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并嘗試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一案件,90.77%承認很少有這種自覺性,只有7.18%大學生經常關注這種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識的熱情。

備注:本次調查問卷共200份,有效填寫人次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因素。

(1)重視程度不夠,缺乏主動性。根據調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學生認為法律知識與他們的生活無關。在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大學生普遍認為專業知識才是他們應該努力與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專業的學生把時間浪費在學法律知識上并不能獲得什么實質性利益,是極愚蠢的行為。據我切實了解,多數大學生認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課上基本臥倒一大片,更談不上會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學校開設的相關課程,也只求考試過關,大多數學生重學分輕實效,也是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之一;

(2)傳統的妥協性與劣根性。調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學生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堅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協觀點,得過且過,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這將助長了違法分子的氣焰)

(3)缺乏實踐性。關注日常生活中社會發生的法律案件及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并嘗試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一案件的學生僅占調差人數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數14.36%大學生有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經歷。大學生極少參加法律實踐,是對現實法制缺乏感性認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師、學校方面的因素

(1)重視程度不夠。除了法律專業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關法律的課程,老師都不會嚴格要求學生,對于學生在課堂看其他與課程無關的讀物或睡覺或聽音樂等一切做與法律無關的事的現象,也司空見慣,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學傳統了,這師生默契潛滋暗長,發展得順乎自然。由此,學生得到的法律知識更加貧乏了;

(2)課堂氣氛沉悶。法律知識相對于其他學科,確實比較枯燥,老師授課方式又缺乏生動性,導致課堂氣氛呆板,學生昏昏欲睡,鮮有積極性;

(3)學校宣傳力度不夠,學生不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與生活的密切性。

四、調查總結及應對措施

調查顯示大學生的維權及守法自覺性不高。要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必須采取多種途徑和靈活多樣的方法。為此,我建議學校可有針對性地從三方面入手。

(一)進行普法教育

1、教學內容的選擇:

應充分考慮學生的特點與需要,有針對性地突出重點,應講授與學生有一定聯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學生興趣,增強普法效果,從而也使學生通過普法教育獲得值得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觀念;

2、教學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課加上教師死板的教學方式更使學生上課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強對教學方法的改進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在教學中應采用多種方式方法,比如課堂討論,多進行社會著名案例分析,結合錄像等多媒體教學,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才能使普法達到我們所要達到的效果。

(二)實踐性的增強:

多組織學生進行與法律有關的活動普法教育畢竟過于抽象,要真正喚醒學生的法律意識,應采取一些更具體,更行之有效的辦法,針對大學生年齡及性格特點,把法律意識的培養同組織活動相結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組織學生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學生通過自己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國一些訴訟法程序掌握,也通過模擬對犯罪分子的審判,對旁聽的學生起到震懾作用,提高他們守法的警惕性,從而自覺守法;

2、組織一些有關法學方面的知識智力競賽;

3、組織學生去法院旁聽,達到開拓視野,深入社會,更深切地體會到用法律保護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

4、請有關辦案人員或著名法學專家來校開講座,既能讓學生了解時事,也能使學生更深切體會法律的權威。

目前,公民法制觀念還是比較淡薄 ,成為推進法治進程的障礙 ,所以 ,樹立法制觀念 ,增強全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 ,是實現我國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們大學生的義務。

范文(二)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指人們對于法律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情感、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作為國家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對國家的法制建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 大學生法律意識如何直接關系到未來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為此我們對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狀況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法律知識的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守法與護法意識、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計25道題。該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0份,回收30份。

(一) 法律知識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42.1%的學生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于課堂,47.3%的學生法律知識來源于電視、電臺和報紙,受家庭影響及其他來源的占10.6%。說明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來源廣泛,但課堂與其他傳播媒介占據主要部分。當問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時,只有20%的同學認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煩首先想到法律途徑解決,沒有法律我就沒有辦法生活,63.3%的同學認為法律比較重要,我有時會嘗試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16.6%的同學認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沒作用。約1/2的學生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受學校的影響最大,約1/3的學生認為社會是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最大因素,家庭及個人因素只占20%。從中可以看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大部分同學對法律的認識僅限于理論層面,還沒有滲透到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學校組織的一些宣傳活動或講座只有43.3%的同學覺得能學到一些東西,剩余56.7%的同學覺得太形式化,不愿去浪費時間,或者沒有參加過。

(二) 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應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問卷中,試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學只有10%,90%的同學選擇暫時沒試過。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學生完全沒有這個意識。買了某種價值不菲的商品但后來現被騙后只有46.7%的同學會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40%的同學選擇直接到商店找負責人賠償,6.7%的同學選擇把商品扔了,當買個教訓,6.6%的同學選擇到處跟別人說這個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買。這說明學生的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但可喜的是,當問到當你真正處于一件法律案件中有83.3%的同學認為自身法律意識不夠,但懂得咨詢專業人士,16.7%的同學則認為自身的法律知識足夠,而且懂得咨詢專業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

(三) 守法、護法意識。由于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以及教育與宣傳輿論的局限,大多數學生的法律意識處于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雖然有較高的守法意識,但自覺性仍有待提高。對于一些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有40%的同學堅決不做,56.7%的同學選擇會視情況而定,還有3.3%的同學則不介意,跟大眾一起做。對于一些來路不明的自行車63.3%的同學認為自己不會去買,36.7%的同學則會買,因為很喜歡。

(四) 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當問及一次你的一個親密無間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費,答應三個月之后還,你會要求他(她)寫借條給你嗎?時,46.7%的同學認為不用寫,30%的同學認為寫不寫都無所謂,只有23.3%的同學認為應當寫。大多數同學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法律心理階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對法律現象的一種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遠沒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體系。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國家有貢獻的人與普通人一樣犯了罪,應當公平對待。該選項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觀念已經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人犯了罪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另外,結果顯示,所有被調查同學都希望能不斷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這說明同學對法律意識在現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認識,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五) 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計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題目考查同學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各題答對率如下:

9、你知道《勞動法》里面規定試用期最長是多久嗎?30%

11、父債子還,是否正確76.7%

14、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嗎?67.7%

16、王某有三個兒子,王某在病死之前當某個兒子的面做了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是否有效?43.3%

17、劉某現在17周歲,父母雙亡,主要靠自己打工維持生計,則劉某屬于?26.7%

18、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規定稱為?66.7%

19、刑法規定應負刑事責任最低法定年齡是10%

20、甲某和其12歲兒子共同搶劫,其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40%

21、投毒殺人,當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但搶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這種行為屬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33.3%

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是明顯欠缺的。在嚴峻的就業形勢的壓力下,大多數同學會把更多的時間放在專業科目的學習上,從而忽略了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有研究表明,改革開放以來,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明顯增多,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沒有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沒有法律意識,那么,即使是當自己的正當權益被侵害時,也不懂如何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卷調查的基本結論是: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亟待增強。

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修養,提升法律思維水平,不僅是我們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我們不僅要學習法律知識,掌握學習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而且要樹立法律信仰,宣傳法律知識,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自覺維護社會主義的法律權威。

另外,在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培養:

①法律至上意識。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來源于其強制性,更源于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信賴和崇尚。

②公民意識。培養公民意識就是培養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觀念,民主與法制辯證統一的觀念。從而正確認識自己與國家的關系,與人民的關系,以主人翁的態度正確對待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

③主體意識。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主體經濟,只有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真正主體是,才會有競爭,有效益,有資源優化的配置。也才會有市場經濟本身。因此培養自身的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獨立的主體地位,要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這樣才能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篇9

(一)缺乏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我相信很多同學都聽過這個詞,但是卻沒有深入去理解這個詞。所謂法律信仰,即對法律的信任從而產生的一種尊重、崇拜之情,這是理性認識與感性認識結合而來的。從我們平常學習與生活的環境來看,當我們出了學校,我相信一些同學也會接觸到社會的陰暗面,了解到一些違法犯罪的事件,而這些內容或許沒有滲透到學校內部,但是往往卻充斥在學校周圍,由于自身法律意識不足或者法律知識了解甚少,就無法深入分析這些事件,導致一些同學會認為一些違法行為是“對”的,甚至會去崇拜一些行為,而且還會認為自身的一些合法權益無法通過法律來進行保護,漸漸的失去了法律意識,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例如,一些學校暴力事件,很多同學略有耳聞,很多同學在這方面的選擇并沒有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護的自己的權益,或者逃避或者選擇違法方式對抗,但這些行為必然會影響到我們對法律的信任。當然這只是一個方面,也是需要我們所重視的一個方面,而且只有我們主動去提升法律意識,才能真正減少這些事件的發生率。

(二)法律意識淡薄

通過各方面的途徑,我了解到目前大家的法律意識淡薄主要體現在這些方面:第一,我們對于法律的理解與實踐還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當我們得知某一件違法事件之后,大部分同學都會非常憤怒的去指責違法者,而且希望通過法律予以制裁。然而,一旦事件發生在自身或者身邊時,則顯得不知所措。第二,還有很多同學認為法律的作用是制裁與約束,但是缺乏沒有認識到法律還賦予了我們很多權力,所以未能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而且很多時候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力已經被侵害。

(三)法律心理偏失

據我所了解,大部分高中學生都有非常強烈的自我意識,非常渴望得到社會與其他人的認可,就我自己來講,都會有情緒波動很大的情況,而且在這樣的情緒之下,則會用會懷疑、批判的思維與眼光去看待周圍的事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自主意識不斷增強,關于外界的干擾與約束,很容易產生的逆反心理。另外,我們還沒有具備成熟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所以在分析問題、觀察問題、解決問題容易片面、極端的處理,缺乏動態的視角,從而產生一些過激的行為。

二、高中生法律意識培養策略

(一)自律意識的增強

身為高中學生,自律意識我們必備的能力,自律意識越強能夠讓我們更好的適應現代化社會發展。通過平常的學習與生活,我們逐漸知道了每一種事物都有一定分解,而且這種界限意識隨著年齡的增長會越來越明顯,其實這種界限我們可以理解為“規則”,其規則包括了有形規則與無形規則,而我們只要嚴格遵守這些規則才能更好的生活與學習。另外,基于這種界限意識與規則的存在,我們還應該堅守為人的底線,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比如人們無視交通規則,那么必然給大家帶來很多的威脅;倘若我們無視學校規則,那么整個學校必將成為一盤散沙;倘若國家沒有規則,那么社會將不會不再和諧。正是因為我們社會各個領域都有其規則,所以我們的生活才會存在自律,整個社會才如此和諧、穩定。所以,我們必須要提升自身的自律意識,堅持自律,要成為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學生。

(二)借助課堂學習增強法律意識

借助課堂學習增強法律意識,首先,學校開設的有關法律知識的課堂,我們要積極參加并且認真聽講,這是獲得更多的法制知識的主要途徑,并且在教師的引導下,將道德與法制兩者充分結合起來,形成一種責任與意識,并且在日常學習與生活中不斷強化這種法律意識。其次,身為高中學生,我們還應該多留意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有關法律的案例,致力于將日常生活與法律知識結合起來,有利于充實自身的法律知識。比如,在一些社會新聞中能夠看到一些高中生權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案例,這些案例為我們高中生敲響了警鐘,我們應該深入認識,避免以后在類似的情況中受到侵害,并且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感受到法律的價值,加強對法律的信任,要做一個法律意識較強的學生。

(三)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

基于我們的生活實踐經驗,當我們面對生活挫折時,往往會產生一些慌亂,因為沒有準備,所以在處理這些問題上往往沒有采取科學方的進行應對,尤其是在處理一些意外事件時,還會喪失思考的方向,甚至做出傷害自己或者傷害別人身體的行為。當我們進入高三階段之后,面對升學、面對今后的人生,很多同學的學習壓力越來越大,尤其是在考試成績與自身所預期的目標存在很大差距時,很多同學心理上的失落感則更強,甚至還有一些輕生念頭,從最近幾年的新聞中,我們也略有耳聞。這種思想是非常不可取的,因為所造成的傷害太大了。因此,我認為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進而培養自己的生命意識,要明白生命的重要性,要學會尊重自己的生命以及他人的生命,生命屬于法律賦予給我們每個人的權力,身為高中學生我們一定要尊重生命,并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

篇10

[關鍵詞]WTO規則;外商投資;軟環境;

[Abstract]Throughtheanalysisoftheelementswhichattractforeigninvestment,thearticlerecognizesthatinthisareatoomanyelementsarenotinconformitywiththeWTOrules.Theauthorpointsoutfourdrawbacksoftheelementsofthesoftenvironmentforforeigninvestment.

[Keywords]WTOrules;foreigninvestment;softenvironment

外商直接投資在八十年代基本上是以港臺資本小額投入為特征,項目多為粗加工工業,技術含量低。九十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在引進外資特別是外商直接投資領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表現為投資規模與質量大幅度提高,我國多次成為年度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外資項目的平均投資規模、技術含量也逐年提高,產業結構趨于合理。世界500強企業有近半數在我國進行了投資,標志著我國正在從區域性投資市場轉化為世界性投資市場。但這些成績取得有其歷史性原因,也有必然性原因,不能說明外商投資軟環境已盡善盡美。而事實上,正是由于在外商直接投資領域存在著大量與WTO規則不相符之處,外商直接投資軟環境存在嚴重缺陷,才導致了外商平均投資規模偏小,大中型跨國公司對華投資處于試探性、風險性投入階段。在華外資總規模與我國巨大的潛在市場容量、豐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資源、低廉的土地價格及各種政策優惠條件均極不相符。如果扣除因文化因素而進入大陸的海外華人資本,因區位因素而進入的鄰國(區)資本,因回避高關稅等貿易壁壘而轉移至大陸的生產性資本及為占領我國市場、不顧短期效益的投資外,真正意義的由于投資軟環境優越而進入大陸的國際自由流動資本是少而又少。在當今跨國公司成為世界直接投資主體、國際資本流動規模日益增加的時代,我們吸引外資的工作勢必在軟環境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才會導致外資沒有大規模全方位進入我國。這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

1.缺乏必要的財產保護

外商投資,意味著將資產長期置于我國境內。這些資產的安全是否能得到長期保證,是外商投資前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1)法律問題

按照國際慣例,進入我國的外方投資者的財產保護主要依賴于中國法律,其次才是靠政府權力。而我國法律在財產保護上存在不完備之處,我國憲法沒有規定私人財產保護程度,沒有禁止政府對私人財產進行征收或國有化。一些法規如土地法、規劃法、水利法等多部法律認定政府對私人財產有處置權,且政府補償標準嚴重低于市場價值,甚至不予補償。因此,從法律角度講,投資方不僅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保護上存在不安全性,甚至有形資產如房地產、機器設備等也缺乏有效保護。

事實上,中國各級政府積極保護投資者的財產,并不存在以國有化名義進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財產征收如修建水利設施和交通設施而進行的財產征收數量極其有限,且政府均給予合理的補償。但由于依靠政府權力進行財產保護在投資者看來缺乏長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財產保護的法律才能解除外商投資的后顧之憂。

(2)政府權力問題

政府權力過大且缺乏有效監督也構成了對投資者的財產保護的潛在威脅。我國各級政府擁有政府較多的經濟權力,同時政府名義上又擁有眾多國有企業。因此,理論上說,政府有犧牲私人投資保護國有企業的傾向。更何況我國已建立起國有企業為主體的經濟基礎,外商投資者與政府合作,共同經營改造國有企業,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礎工作上的投資,是外資進入中國的捷徑。可是合作雙方一旦發生財產糾紛,擁有一定的糾紛處置權的政府處于強勢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財產缺乏安全感。盡管事實上由于國有企業產權虛置,各級政府并不真正代表國有企業利益,因此,一般也不存在政府利用

特權替國有企業謀奪外方投資者資產的可能性,但這種危險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外商對華投資。

(3)無形資產的保護問題

如果說,來自法律與政府權力上的對外資有形資產安全威脅只是潛在性的和理論上的,那么在我國外資無形資產受到損害則可能是現實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民眾對無形資產認可程度較低,除商標與專利外對軟件版權、地理標志權,外觀設計權、商業機密權等權利的保護缺乏深入認識,不主動保護知識產權,認可各種侵權邊緣行為,對侵犯知識產權采取寬容態度。這是外資企業無形資產安全得不到保護的基本原因。其次我國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規模小,設立時間短,缺乏品牌,也缺少創新能力。因此仿制與再開發是其生存與發展的主要途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侵犯產權的問題,使輕微的侵權成為普遍性問題;第三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執法中,均存在觀念上的偏差,認為在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遠大于利益,因此存在被動性和地方保護主義。

無形資產保護是一個體系,不僅包括法律條款和制度上的措施,更包括觀念上的贊同和行為的主動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無形資產保護體系,外商才會將一流的技術引入我國。

2.過度的行政干預

外商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經營其投資項目,是外商選擇投資地點時所要認真考慮的。在我國,受計劃經濟模式和國有經濟體制雙重影響,各級政府習慣于對經濟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在外商投資領域,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與市場經濟原則和國際慣例有一定的差別,構成對外商自由經營權的威脅。政府的過度行政干預主要有:

(1)外資企業設置主管部門,進行層層審批。

在我國,外資企業特別是中外合資企業擁有隸屬關系的行政管理門。根據《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企業設立、企業終止、企業變更章程與合資和合同等重要經濟行為時必須報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指定的機構審批,由此,類似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有了事實上的業務主管部門。而在一些服務性領域,如旅游、廣告、投資、建筑、醫療、商品批發零售,須接受相關領域的主管行政部門與外經貿部的雙重管理。如果外商投資規模較大,還需報請計劃經濟委員會審批。于是,形成了我國特有的對外商進行的非職能部門的管理。

(2)阻止企業競爭,限制外資準入領域。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它有關規定,政府有權

指定外商投資領域和投資地區。我國政府將投資領域劃分為三類,即鼓勵投資領域、限制投資領域和禁止投資領域。鼓勵外商投資領域一般均為難以獲利的領域,如農業、環保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等,相反,對進入電信、銀行、保險、批發零售業、專業服務等易獲利領域進行限制,甚至禁入。為了阻止外資企業與國有企業發生競爭,對一些國內生產能力飽和的領域也限制外資進入。政府這種根據資本來源劃分企業類型并管理投資準入領域的作法與國民待遇原則嚴重背離,是阻礙外資大規模進入我國的直接障礙。

(3)提出種種附加要求。

我國企業除承擔納稅任務外,還須承擔許多社會義務,如安排復員軍人、殘疾人就業等,而對外資企業政府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如當地人員含量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外匯管制要求、出口實績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當地股份要求、雇用勞動力要求等,企圖利用企業解決本地區的社會經濟問題。同時對外資企業的開業條件,貸款條件、獲取許可證配額條件的要求也高于其它企業。由此增加了外資企業的負擔,造成不平等的競爭條件。雖然在新修改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對有關要求進行了部分刪除,但同時在新近開放的經濟領域,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3.缺乏仲裁機構與國際仲裁機制

外商在企業經營過程當中,難免不與中方國有企業、消費者、有關政府甚至有關法律發生矛盾。在通常情況下,這些矛盾在中國法律框架內可以由法院裁決,一般性糾紛可由政府仲裁。但也存在例外情況,包括: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中國承認的國際上通用的法律法則

和有關承諾相矛盾且損害了外商投資者利益的。如我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繳納所得稅率與國內企業所繳納稅率不完全一樣,國內企業所得稅稅率通常是根據企業利潤率、利潤規模確定為不同稅率,最高為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皆為33%(除去優惠稅率部分,僅指一般情況);

(2)中國各級政府做出的決定,該決定雖然不違背我國法律

但明顯不合理且損害外資方利益的;

(3)由于文化差異而得不到公正解決的糾紛。這些矛盾與糾紛實質上是外資方同中國法律、政府、文化之間的沖突。在沖突中,作為弱勢的外資方迫切需要進行公正的國際仲裁。在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國際仲裁機構之前,公正地解決外資方與中國法律、政府、文化之間的矛盾的可能性較小。

4.歧視性環境

嚴格意義講外資企業是一類資金來源于境外的中國企業,它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完全一樣,履行著納稅義務,因此,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觀念上,均不應對其另眼看待,更不應對其進行歧視。但目前歧視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

(1)以保護民族工業、幼稚工業為由制定限制外資企業發展保護國有企業的政策。在我國普遍地將外資企業產品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產品在市場上競爭,等同于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的競爭,即將外資企業產品特別是外商獨資企業產品等同于進口產品。因此,很輕易地將世貿組織容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期限內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作法,作為制定限制外資企業,發展民族幼稚產業政策的基礎。其實,這是由于并未真正理解世貿組織相關規定的實質所致。利用較高的關稅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幼稚產業,是為避免這些產業消亡或發展不充分而造成稅收和就業問題與經濟發展問題。外資企業在東道國已經上繳了稅費、雇用工人,也就不存在對其限制的理由。相反越是發展薄弱的經濟領域和目前效率低下的領域均應鼓勵其進入,以增加稅收與就業,并帶動相關經濟領域的發展。

(2)歧視性收費。我國在許多領域存在著對外企和外國人收取高于國企和本國公民用費的作法,甚至由政府提供的服務收費標準(如土地價格)也有相同問題。由此造成經濟意義并不大但外資方心里上難以接受的歧視性收費問題。

(3)透明度歧視。在我國目前仍存在經濟貿易領域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問題。由于外商在制定政策過程中沒有發言權,這點明顯不同于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者,而且由于與政府各部門接觸相對較少,因此,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依據及相關信息知之甚少,而對一些變更的規定的了解常常滯后,造成透明度歧視。

由于我國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在引進外資領域存在不完善實屬必然。對此應進行充分討論并逐步完善。上述問題是全國性問題但一些地區已經通過地方性法規、政策對此進行一定程度的補救,取得了明顯效果。可見,目前存在于外商直接投資領域中的種種問題是前進中的問題,也是完全可以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IBRD.1992.GuidelinesontheTreatmenttoForeignDirectInvestment.[M]

2.OECD.1976.DeclarationofInvestmentandMN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