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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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篇1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

第三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行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標準。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建設,優先安排退耕還林還草項目,營造和保護水源涵養林;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治環境污染,保證水源充足、水質良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林業、農業、衛生、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水質標準

第七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水源類別分為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又分為江河水源保護區和湖泊、水庫水源保護區,其陸域從水域正常水位線起計算。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實行三級保護,按照防護要求,分別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戶區。

第八條飲用水江河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從取水點起計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陸域。

第九條飲用水湖泊、水庫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湖泊、水庫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線外延一百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湖泊、水庫向水坡區域或者正常水位線外延三百米的陸域,以及從流入湖泊、水庫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外延二百米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湖泊、水庫二級保護區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陸域,以及從流入湖泊、水庫的河流的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外延三百米的陸域。

第十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五十五米的圓形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五十五米至二倍影響半徑的圓環形區域;

(三)準保護區: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和補給條件確定。

承壓含水層的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根據含水層水文地質和埋藏條件劃定。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特別情況需要擴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保護區范圍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劃定地理界線。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

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劃定機關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設置標志牌和界樁。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水質標準;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控制。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Ⅱ類水質標準;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控制;

(四)補給源地為地表水的,該地表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飲用水應當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輸送,防止水質污染。

第三章飲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護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四)使用炸藥、毒藥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水源保護區。

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開采礦產資源;

(四)從事養殖業和種植農作物;

(五)旅游和旅游開發活動;

(六)堆放工業固體廢棄物、垃圾、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尸體;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動。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設施、采礦設施等污染源應當予以取締;已建立的墓地必須搬遷;有害物質必須清除。

第十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建、擴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所有單位排放的污水必須達到規定標準,固體廢棄物必須及時運出保護區處理;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三)根據水質水量,控制養殖規模。

第十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

第四章飲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護

第二十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二)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物品;

(三)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害廢棄物的集中堆放場、轉運站;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灌溉農田。

地質鉆探過程中,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分層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化工、電鍍、制革、冶煉、印染、煉油、制漿造紙項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鑿井取水;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第二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化肥;

(二)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嚴重污染水源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轉產、搬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依法監督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組織對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保護區內排污口的水質監測;

(四)監督、檢查有關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林業、農業、衛生、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規劃,恪盡職守,互相配合,保證城市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妨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治理經費,環境保護、水、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治理項目。

對跨市、縣供水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環境保護投入,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監測網站的建設,組織定期監測,互通有關信息。發現污染事故,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

第三十條造成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知有關取水單位和當地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產停業、關閉企業或者搬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各項的相應法律責任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條例規定,責令停產停業、關閉企業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三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

1、對__工業集中區和轄區內重點工業企業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開展了集中檢查,對__工業集中區內已存在的36家企業和5家重點工業企業進行了檢查,其中2家企業還未建設;9家正在建設;18家企業環保等相關手續齊全;另有12家企業正在進行試生產或已申請環評驗收。現階段工業集中區內的企業廢水排放以生活污水為主,污水經自身建設的污水治理設施處理后排入園區污水排放管網,經檢查__工業集中區企業和重點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運行基本正常。

2、對富全養殖集中區等3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廢物綜合利用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開展了集中檢查,對養殖場的糞便污染問題開展了治理。

3、按照頻次要求對__區13個鄉鎮的__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了檢查,其中__鎮的污水處理設施于20__年底建成,目前正在進行設備調試,暫未投入使用。其他14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正常。

4、重點開展了__工業集中區和重點排污單位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情況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8戶企業危險廢物存放不規范和沒有設置明顯標示的問題提出了立即整改的要求,現已全部整改完畢。

5、重點排查了涉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企業規范管理情況,對2家企業存在的次生環境風險隱患問題提出了立即整改的要求,現已整改完畢。

6、重點開展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環境守法檢查,強化了對有危廢產生單位的管理,對產生量少還沒有處置的單位,要求強化暫存管理,設置標示標牌,制定應急預案,聯系有資質的危廢營運單位簽訂危廢處置協議。對__西蜀電力金屬集團有限公司(__公司)違規處理廢鹽酸的行為開展了調查,并已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原鄧關鹽廠內一違規處理廢機油的企業開展了調查處理,并已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檢查了轄區內鄉鎮飲用水源保護區10處,各飲用水源保護區均設置了界樁、宣傳牌等,一、二級保護區內未發現排放口和新、改、擴建與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對部分鄉鎮飲用水源保護區標識標牌不規范等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按照《__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制定了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各飲用水源保護區設定了標示標牌,制定了管理制度。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__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編制了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重點排查了__工業集中區和轄區內重點排污單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__西蜀電力金屬集團有限公司、__市__化工有限公司、__市__化工有限公司和__市楠宇包裝用品有限公司超期試生產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罰;其他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正在按照__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要求開展全面清理工作。

區政府相關部門對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開展了清理,沒有發現我區存在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

篇3

盡管有比較嚴格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我國的飲用水安全問題仍然日益突出。近年來我國多所城市頻現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國飲用水安全現狀堪憂。2012年12月31日7時40分,位于山西長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輸送管破裂導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內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飲用自來水,河北邯鄲市區大面積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肅省蘭州市發生了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經蘭州市威立雅水務公司監測顯示,出廠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國衛生部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時,蘭州市政府通告:蘭州市自來水苯含量超出國家限制標準,未來24小時內不宜飲用自來水。此外,上海、江蘇、廣西等地也發生了水污染事件,廣大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而從我國目前水資源水質現狀來看,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廢棄物的污染,作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質均已經出現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據《2013年中國水資源公報》的數據統計,全年度對河流水質,湖泊水質,水庫水質的檢測結果顯示為:(一)在接受檢測的全國20.8萬km的河流水源中,Ⅰ類水河長占評價河長的4.8%,Ⅱ類水河長占42.5%,Ⅲ類水河長占21.3%,Ⅳ類水河長占10.8%,Ⅴ類水河長占5.7%,劣Ⅴ類水河長占14.9%。其中黃河區,淮河區的水質為差。(二)接受檢測的119個主要湖泊,共計2.9萬km2水面進行了水質評價。全年總體水質為ⅠⅢ類的湖泊有38個,ⅣⅤ類湖泊50個,劣Ⅴ類湖泊31個。對上述湖泊進行營養狀態評價,大部分湖泊處于富營養狀態。貧營養湖泊1個,中營養湖泊35個,富營養湖泊83個。(三)接受檢測的全國范圍內667座主要水庫中,全年水質為Ⅰ類的水庫有31座;Ⅱ類水庫301座;Ⅲ類水庫211座;Ⅳ類水庫66座;Ⅴ類水庫25座,劣Ⅴ類水庫33座。對646座水庫的營養狀態進行評價,中營養狀態的水庫有375座,輕度富營養狀態的水庫有214座,中度富營養水庫55座,重度富營養水庫2座。可見,我國水資源水質整體形勢仍十分嚴峻,全國大部分地區飲用水安全問題亟待解決,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保障已成為當前重大的民生問題。

一、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現狀分析

(一)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環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國水法制建設工作起步較晚,從1984年起,在總結我國水事工作的歷史經驗和借鑒國外水事立法之基礎之上,開始制定我國的水事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簡稱《水法》)。在水法制體系中,《水法》作為母法,處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現行《水法》是在1988年頒布的《水法》基礎之上,經過重大的調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實施的,亦是飲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現行《水法》強調了國家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等,以此為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國現行水事立法體系中,已經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專門法律,在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飲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立法宗旨之一,明確了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等。該法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的保護在《水法》的基礎上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如規定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地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對保護區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當水源受到污染時,環保部門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單位;特別是加重了對造成水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有權對排污者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從而將保障飲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關水行政法規也是我國水事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河道管理條例》、《防汛條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證水質量,確保供用水安全的條例主要是《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該條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國務院公布施行。該條例明確了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規定了確保水質量的具體要求,其中明確要求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并組織收集、無害化處理城鄉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環境。

截至目前,我國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飲用水安全保障做出專門規定。建設部、衛生部聯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專門規定飲用水安全問題的行政規章,該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要求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五條,比較全面具體地規定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相關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國現行水事法律體系中,只有相關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專門規定飲用水安全問題,效力層級較低,不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國現行有關飲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規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質信息公開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現行立法對飲用水安全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缺乏明晰的規定,影響了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對水質監測沒有明確劃分環境保護機構和水資源行政主管機構之間的職能權限;《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但沒有為地方政府履行職責做出相應的財務安排。具體而言,作為專門立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衛生部門主管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部門主管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水法》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作為水資源管理體制重要組成部分的飲用水安全保障管理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也是過度分割。從橫向上看,過多的部門參與水資源管理工作,而它們之間的職責界限劃分不是很明確。這不僅造成職責的交叉重疊,而且由于不同機構之間協調不力,還導致政策不一,有時甚至出現政策相互抵觸的現象。從縱向上看,水資源管理是與行政管理邊界相聯系的。多數涉水管理機構只向本級政府負責,每個行政單元都負責自己轄區范圍內的政策制定和實行,它們大多數都是從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點出發,并沒有充分考慮對水資源的完整性以及這個流域所產生的影響。

我國水質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水服務缺乏透明度。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對飲用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要實行水質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兩種狀況:一是供水企業所公布的水質監測數據范圍沒有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二是公布的數據簡單,只是微生物、化學物質等監測結果,涉及自來水凈化處理的設施和輸水管網的質量以及末端水質監測數據信息沒有公布。目前我國水質信息公開制度面臨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業公開水質信息的法律依據不足。我國《城市供水管理條例》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但并沒有對供水企業公開水質監測信息的強制性義務作出規定。其次,對公民對水質監測信息的知情權缺乏法律保障。當公民申請水質信息公開的權利受到侵犯時,相應的救濟措施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規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質信息公開的程序也是很少見的,所以,用水人在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的獲取和知情權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蘭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標對人體有潛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經飲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時由于苯含量超標,在蘭州市政府聲明未來24小時不宜飲用自來水后,當地供水企業停止了向用戶供水,使居民無法飲用自來水,只能飲用各種瓶裝水,這些水一部分來自捐贈,更多的則是由居民自己購買。在恢復供水后,又需要打開水龍頭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響持續的一段時間里,未見供水企業對廣大蘭州市民承擔任何責任。邯鄲市區的居民用水也同樣因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斷供應,在這段期間本應得到正常供水服務的市民卻不得不到超市搶購價格已被高抬的礦泉水。在這樣的水污染事件中,毫無疑問,人們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有權請求法院保護,其請求權基礎應當包括基于《侵權責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擔侵權責任和依據《合同法》關于供用水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在這些事件中我們看不到對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救濟和保護,加害方、違約方似乎與受到侵害的廣大民眾沒有什么關系,甚至出現了市民為了自身合法民事權益起訴供水企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理由拒絕受理。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污染責任的提出,是我國立法上首次對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責任的概括。居民因飲用受污染的自來水,健康權受到侵害,雖然短時間內有害物質在體內潛伏并不會有明顯的損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之后呢?致癌物質帶來的人身損害是無法預計的。因飲用水污染而導致當地停止供應自來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鄲市區各大超市出現搶夠各類瓶裝水的現象,一時間超市的瓶裝水供不應求,并且短時間內又無法及時調貨,所以一些賣家哄抬水價,而居民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購買價格高昂的瓶裝水。還存在另一種情況,比如餐飲業的經營離不開自來水的供應,因供水的停止導致閉門停業,這樣商家的可預期財產收益下降。這些現象當屬因污染或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的行為。

根據崔建遠教授的觀點,對于普通的市場主體來說,水權制度和水合同債權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據(其中當然包括飲用水)。現實中廣泛存在著某些主體合法用水卻不享有水權的現象,其中大部分情況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據即為水合同債權。例如,處在市區并依賴市政供水系統的家庭,其用水根據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產生的水合同債權。作為水合同債權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除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標準合同,合同條款由供水方單方擬定,用水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水方需連續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時支付相應的價款。在水務市場化的今天,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供用水合同本應成為約束供水方供水行為以實現公民的飲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現實是作為一種類型化的公共服務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據了三分之一條,對供水企業與用水人簽訂的供用水合同也沒有明確、完整的法律規定,只是規定其參照供用電合同的相關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國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對飲用水從自來水廠到水龍頭這一環節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確規定供水企業在供水到戶過程的義務與責任,有利于保障飲水人的健康權利,是對每位公民私權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環境法律制度

完善飲用水安全立法有兩種選擇:一是在現行《水法》中增加專章對飲用水安全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逐步完善相關水事法律制度;二是專項立法,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飲用水法》,全面、具體地對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規定。鑒于我國當前嚴峻的水資源污染態勢和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極端重要性,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經驗,梳理現行立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飲用水法》。

美國是世界范圍內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國會在1974年通過了《安全飲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系統實行規范管理,以確保公眾的身體健康。該法于1986年和1996年兩次修改,作為飲用水保護的基本法,該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對水質標準、飲用水供水系統管理和供水企業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環境法律制度散見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之中。《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雖對飲用水安全做出了專門規定,但作為行政規章其效力層級較低。除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本地區的飲用水安全問題做出了規定,如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五條,比較全面具體地規定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相關制度。當下,應當梳理現行飲用水安全相關環境立法,在內容上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一些專項地方性法規(特別是新近針對近年來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而實施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結合散見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之中的飲用水安全規范,制定我國《安全飲用水法》。

我國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應當從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到供水入戶的整個過程作出明確的、統一的規定,同時也應當對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進行科學配置,避免各部門職能重疊,缺乏協調,遇到困難相互推諉從而導致工作效率降低。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大體分為四個環節:水以自然流動的方式或者以人為因素調取的形式,水到達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企業利用水泵設施將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業的蓄水建筑內;供水企業將其引入的水進行消毒、凈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藝進行處理以符合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企業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通過供水管網供給用水戶使用。有鑒于此,我國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應當確立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全過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將現有的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污染治理相分離的立法狀態進行協調統一,將關于飲用水水源區的保護、水質監測制度、飲用水污染應急預警等制度集中體現在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中,這樣可以避免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分割管理,盡可能減少立法沖突、主管部門職權缺乏協調的現象發生。

飲用水水質安全關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對飲用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要實行水質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增強其透明度,并著力提高公民參與監督的可操作性。

美國《安全飲用水法》規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體可以通過公告制度了解飲用水的水質情況,甚至了解飲用水的來源。供水企業向用水主體通報水質情況是定期進行的,如果水質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供水企業會向用水主體公告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在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中應當建立公告制度,明確規定供水企業的信息公開義務,要求供水企業定期公告自來水水質監測數據。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涉及到常規檢驗項目,非常規檢驗項目和一般化學指標共有106項,在不違反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的禁止公開的規定外,凡是涉及到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的項目和指標都應當予以公開。例如,水質各項指標的監測數據、檢測設備和檢測方法、自來水取水源地水質的檢測結果、城市輸水管網的材質及清潔服務的時間和周期、自來水凈化消毒的數據、自來水水質監測點和輸水管網終端出水的水質監測數據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要求,每季度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一次,并將檢測結果向業主公示。業主發現二次供水水質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業主委員會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過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業主清洗、消毒的具體時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邀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作為現場監督人員,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過程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經現場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時內,將清洗、消毒的有關情況向業主公示。這一規定比較具體,有利于小區居民的飲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質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時可資借鑒。

三、完善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發生的飲用水污染事件中,我們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的行政處理,少見對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救濟和保護。2014年4月22日,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董事長被記者問及是否要主動對受損害的居民承擔賠償責任時回答最近可能會考慮,但現在還沒有具體研究。時至今日,在蘭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受到的侵害并沒有得到賠償,供水企業也沒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這種對于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處理模式一方面嚴重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另一方面極大地弱化了對供水企業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懲罰力度,使法律的預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強相關主體遵守法律、杜絕和減少飲用水污染的意識。

基于此,除了從公法的角度要對飲用水安全進行保障,對導致飲用水污染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環境侵權,一是供用水合同。環境侵權是污染或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的行為,對于環境侵權,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以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賠償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環境侵權學界論述頗多,本文不再贅述。

供用水合同屬于格式合同,供水企業雖是市場交易主體但卻具有壟斷地位,用水方在與供水方簽訂供用水合同時處于弱勢地位,用水人的權利極易受到侵害。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電、水、氣、熱力四種合同歸為一類有名合同作出規定,沒有專門的對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只是規定供用水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據,而供用水合同關乎公民的飲用水安全,具有極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國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過明確供用水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平衡雙方利益。完善我國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對供水企業的權利、義務進行約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對具有壟斷地位的供水企業應明確規定其強制締約義務,保護用水居民得以持續用水的權利,以及供水企業的水質監測機制,應急預警機制以及供水企業在面對水質污染的突發事件時,該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責任承擔方式上都應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當供水企業供給的飲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2.9 2)的規定時,那么供水企業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則,此時,供用水合同的標的物自來水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供水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保護用水居民的合同權利。

對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應著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供水企業負有保質保量安全供水的義務。供水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時間以及質量標準供水。當事人簽訂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義務依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約定的供水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如蘭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在發現自來水受到苯污染后沒有及時中斷供水,致使用水方蘭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時內飲用了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水,供水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可以請求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供水方負有水質監測、水質信息公告義務。在發達國家,供水管網服務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并且全都能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供水方應當嚴格、審慎地履行該義務,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飲用水安全。

供水企業負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義務。因供水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違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水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斷供水,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給用戶留有足夠的時間作好停水準備,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損失。

篇4

關鍵詞: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1、城市供用水概況

(1)城市用水

2004年,德宏州全州城市用水人口為27.1萬人,居民生活用水量為1222.9萬m3/年,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為120升/人•天;第二產業用水量為1460.6萬m3/年;第三產業用水量為576.6萬m3/年;生態用水量為148.7萬m3/年;城市用水總量為3408.8萬m3/年;綜合生活人均用水量為182升/人•天。

(2)城市供水

2004年,德宏州城市供水中,地表水供水量為2780.8萬m3/年,其中水庫供水量為1017萬m3/年,河道供水量為1352.8萬m3/年;地下水供水量為764.7萬m3/年,其中淺層地下水供水量為603.9萬m3/年,深層承壓水供水量為160.8萬m3/年;全州城市供水總量為3545.5萬m3/年。

2、城市水源地安全綜合評價

(1)潞西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潞西市目前有勐板河水庫、芒究水庫、一水廠及居民自備水源(分散式地下水)4個水源點。

(2)梁河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梁河縣現有水源地勐科河及居民自備水源2個。

(3)盈江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盈江縣現有水源地木乃河及居民自備水源2個。

(4)隴川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隴川縣現有水源地章鳳水庫、南傘河及居民自備水源3個。

(5)瑞麗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瑞麗市現有水源地姐勒水庫、勐卯水庫、南毛河、法坡水庫、畹町河(拱董取水口)及居民自備水源6個。

德宏州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總體評價結果表

3、城市飲用水需水量預測

2004年末,全州城市人口27.10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1250.5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1778.5萬m3。根據城市發展規劃,預測到2010年,全州城市人口36.67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1954.1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2941.8萬m3;到2020年,全州城市人口56.15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3279.1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5271.4萬m3。

德宏州城市飲用水需水量成果表

4、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思路

(1)劃分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德宏州城市水源地可分為河流型、水庫型2類。

河流型保護區劃分:取水口以上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為取水口以下100m至河源頭(包括其支流),河道保護區寬度按河流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按照有關技術大綱的要求,劃定取水口以上徑流面積除保護區以外的面積為準保護區。

水庫型保護區劃分:保護區,水庫庫區居民遷移線以下的區域(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準保護區,水庫周邊山脊線以下(保護區外)的區域。

(2)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

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措施,構建生態修復、綜合治理、生態緩沖三道防線恢復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涵養水源。

自然修復防線:在中低山、人煙稀少及植被較好的地區采取封育管護、疏林補植,并輔以舍飼養畜、以節柴灶、沼氣池等措施。

綜合治理防線:在人口相對密集的淺山、山麓、坡腳等農業生產區以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布設工程、植物、保土耕作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

生態緩沖防線:結合湖庫周邊的水源地保護工程,修建攔沙壩、谷坊等,建立環庫周防護林帶和生物過濾帶,減少進入湖庫的泥沙,凈化水質。

(3)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工程建設

現有飲用水水源地改、擴建工程。全州共有5處河道水源地由于取水設置不合理或取水口功能設施不完善,需對取水工程進行改、擴建。5處水源地分別是梁河縣的勐科河,盈江縣的木乃河,隴川縣的南傘河,瑞麗市的南毛河、畹町河。另瑞麗市法坡水庫由于沒達到設計高程需進行加高擴建。

新建飲用水水源工程。根據調查評價結果,全州5個建制縣(市)中,除潞西市外,其余縣(市)都必須新建水源地才能滿足城市在各個規劃水平年的需水要求。2010水平年須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設規劃為:梁河縣叢干水庫、瑞麗市芒另水庫。梁河縣叢干水庫工程規劃建設。為彌補勐科河枯期及汛期水量供水不足或無供水的情況,需新建設叢干水庫及供水配套設施;瑞麗市芒另水庫工程建設規劃。為增加畹町經濟開發區城區供水水量,滿足畹町經濟開發區2010年的需水要求,需新建設芒另水庫及供水配套設施。2020水平年須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設規劃為:盈江縣木乃河水庫、隴川縣弄回水庫及瑞麗市帕色河水庫。盈江縣木乃河水庫工程規劃建設。針對木乃河枯期來水量不足及汛期取水保證率低的特點,需新建設木乃河水庫。隴川縣弄回水庫工程規劃建設。至2020年,南傘河向隴川縣城市可供水水量已不滿足城市需水要求,需新建設弄回水庫。瑞麗市帕色河水庫工程規劃建設。隨著瑞麗市城市人口的增加及經濟的發展,需新建設帕色河水庫。

應急飲用水水源和儲備工程建設。潞西市應急飲用水水源為已經建設的芒究水庫。芒究水庫壩址多年平均徑流量3219萬m3,為II類水質,設計總庫容1861萬m3,興利庫容1751萬m3,2010后,兼做備用水源,兼逐年向城市供水,供水管網現已經配套。梁河縣規劃于2010年前建設的叢干水庫,除了對勐科河95%保證率情況下的枯期及汛期供水外,也可滿足勐科河連續兩個干旱年的應急預案供水,故可以作為梁河縣的供水兼應急備用水源。盈江縣應急飲用水水源為水槽河河水。隴川縣應急飲用水水源為章鳳水庫。水庫壩址多年平均徑流量390萬m3,為II類水質,設計總庫容185萬m3,興利庫容61萬m3,供水管網現已經配套。瑞麗市應急飲用水水源已建設的為勐卯水庫及法坡水庫。

(4)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監控體系建設

為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預報能力,在已有監測系統基礎上,完善現有水源地的監測體系。對突發性污染事故、水質水量變化和水源工程安全等情況進行監控和預報。

目前,州內所有城市水源地中,均無水質站,水量站也僅僅有勐板河水庫、姐勒水庫、章鳳水庫、姐勒水庫和勐卯水庫5個水源地具備。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監測站不健全;二是一些控制性斷面水文站不具備水質監測條件;三是監測站基礎設施較差,監測設備老化陳舊;四是信息采集、處理、傳輸等方面手段和設備落后,不能滿足信息化的需要;五是監測頻次、內容偏少。

至2010年,州內城市水源地基本建成水量站及水質站。

至2020年,為更全面更及時地掌握水源地水體水質的動態變化,尤其對于突發性污染事故起到預警作用,對事后進行追蹤調查和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為提高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各水源地有必要建設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站,并完善其系統。

(5)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

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問題分析。水源地管理體制不健全,無有效機制與制度,監督管理機制缺乏,大部分城市水源地無安全應急預案。水源地信息管理滯后,水源地保護薄弱,水土流失及農村面源污染逐年增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規有待出臺。

飲用水水源地管理體制、機制與制度建設。目前,德宏州在水源地水資源管理體制上還有諸多方面需要完善。如水規劃計劃不統一,水政策法規不統一,水資料信息不統一。管水部門間缺乏有機配合與協調,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運行機制導致政府管理職能弱化。這種管理體制嚴重影響了水資源供需平衡和水環境改善,不利于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不利于節約用水,也不利于各水源地水量聯調等措施的落實。為提供州內各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保障,亟需加強對水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建立新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必須堅持有利于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管理;堅持有利于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堅持有利于政府對水資源進行宏觀調控。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定期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公報;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監督與管理,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依法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制定飲水水源保護區外入河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以便于有關部門進行相應陸域污染的治理和控制。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規及技術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應盡快制定《德宏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在政策方面應制訂有利于節約用水、雨洪利用、污水處理及其回用、地表水地下水聯調與地下水回灌養蓄等方面的政策。

5、結語

篇5

【關鍵詞】飲用水;質量;安全;管理

盡管我國近年來在保護水環境方面成效顯著,但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形勢仍然不容樂觀,飲用水源的環境污染已經或正在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水源地保護區內的工業污染源依然存在;農林業生產與畜禽養殖對水體的污染;保護區內隨意傾倒垃圾等現象依然存在。必須切實采取強有力措施,確保飲用水源地的安全。

一、保證水源的可持續性

水源布局一定要合理,既要考慮當前,又要考慮長遠;既要考慮水量,又要考慮水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設一些高標準的水源工程,保證群眾在特大干旱年份有水吃。要十分珍惜深層地下水資源,確需開采深層地下水時,一定要做到采補平衡,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結合造林綠化

將飲用水源地周圍林地全部劃為生態公益林或水源涵養林,嚴禁一切采伐、打枝割草、采挖野生植物等影響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的人為活動;嚴禁新開果園等毀林行為;嚴禁在飲用水源地周圍和上游區域內新上直接影響水源水質的工農林業項目,對飲用水源地成片林郁閉度0.3以下的疏林和殘次林進行補植造林。并強化林政資源管理,規范林木采伐、木材運輸秩序,有效保護飲用水源地的森林資源。

三、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及環境管理

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水源地保護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使其納入法制化、規范化、長效化管理。在強化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要堅持把好每個關口。

2.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施工管理體系,通過法律和法規等手段對項目施工進行監管。針對農村飲用水工程的特殊性,要嚴格按照基本的建設程序,實施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進一步規范管理,實際工作中我認為給水工程就是一個在建項目施工中最重要的工程,給水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村飲用水工程的順利進行和用戶使用的便利。

3.要對工程原材料加強管理控制。很多工程滲漏都是由于原材料的質量不過關而引起,排水管材料品種繁多,質量參差不齊,選用管材時應嚴格把關,要求包裝完好,注意是否有砂眼、裂痕,包括管件的承插口及存水管、檢查口、清掃口等配件質量情況,發現有缺陷,或有疑慮,則可通水試驗,嚴格控制施工用的原材料質量。

4.強化事中管理,把好項目“審批關”。一方面,要堅持以“環評”說了算。側重五看:一看區域規劃;二看投入規模;三看環境容量;四看項目性質;五看工藝流程。在項目環評上,要嚴格實行了環評質保單制度,無論企業或投資者在什么地方、委托什么單位進行環評,環評單位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受理的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杜絕弄虛作假現象,杜絕各類污染源的產生。

四、建立管理責任制

根據工程所有權的明確歸屬,應建立明確的管理責任制。林區飲水工程應根據工程大小和受益范圍,建立管理機構和配備專管或兼管人員,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集體舉辦或聯辦飲水工程,也可承包給有專門技能、工作責任心強的個人進行管理,簽定承包合同,明確責、權、利,做到獎懲分明。

五、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常規化

1.環境監測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水源地的監測,把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作為環境監測工作重點。要注意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水量水質并重,防治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結合。一是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要劃定供水水源保護區,制定保護辦法,特別是要加強對水源地周邊設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要根據各級部門的規劃、制度,制定嚴格環境監測計劃,包括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等等.

2.要擴大水源地環境監察范圍和領域,加大對各類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等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轉及超標排放現象的發生。同時,還要注重林區養殖業特別是畜禽養殖業的環境監管;要協調農業、林業、礦管、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植物生長激素,搞好退耕還林、退果還林,倡導和發展生態農果業和有機農果業,保護好水源地保護區山體、植物等生態環境,防止濫采濫伐,防止水土流失,搞好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監管。給水同行應突破思想禁錮,迎困難而上,為改善林區居民水質做出貢獻。

六、關于凈化管理

1.污染較重的水源的要達到新制訂的水質標準就要突破現有的凈化工藝,而社會發展到現在,人工合成有機物日益增多,對人類的危害也日漸嚴重。根據建設部測定濁度、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4項合格之超過98%。這4項標準主要是微生物指標,可保證居民不發生水致傳染病,但卻忽視了有機構污染問題,有機物多了必然引起色、臭、味感官性能的問題,水質不好,那么不應該要居民適應我們陳舊的水質標準,應該由我們提高水質去適應居民的要求。

2.活性炭吸附技術最能有效的去除水中的有機物,并且可使致突活性從陽性轉為陰性,將是今后凈水首先應考慮增加的深度處理技術。另外生物預處理技術對氨氮、亞硝酸鹽氮有很好的去除(80~95%),對鐵、錳有相當效果,對有機物(15~20%)有一定效果;對色、昧也有一定效果。

總之,逐步控制點面源污染,創新飲用水安全工程投人和管理機制,明確林區安全工程的準公益性和有關產權,科學合理制定水價,進一步健全完善飲用水安全的有關優惠政策,響應十健康飲水號召,促進飲用水安全問題順利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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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9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44-5511(2011)11-0483-01

1我縣場鎮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現狀

我縣城區及場鎮現有集中式供水單位76個(不含村級供水單位),其中:縣自來水公司管理3個供水單位,縣農業局管理1個供水單位,縣水利局下屬供水總站管理17個供水單位,其余55個供水單位大多是個人向鄉鎮政府或單位企業承包經營或由村社集資及個人出資興辦經營。它們承擔著所在場鎮居民、學校和附近村社村民的生活飲用供水保障。

根據疾控中心歷年來對全縣部份場鎮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監測表明,在我縣所抽樣監測的場鎮集中式供水中,除縣自來水公司所屬供水水質常年保持合格及穩定外,其它場鎮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質量較差,衛生安全隱患大。近幾年水質監測情況見表。

水質衛生監測不合格的主要表現在:一是供水感官指標(渾濁度、肉眼可見物)和微生物指標(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超過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二是在已監測的場鎮集中式供水中,很多供水單位的供水余氯含量低于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甚至在一些場鎮集中式供水單位的供水中根本檢測不出余氯,說明這些供水單位根本就沒對其供水進行加氯消毒處理。凡是供水中微生物超標的供水單位,其余氯含量均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

2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在全縣場鎮集中式供水單位的取水點水源中,除少數供水單位采用地下水(深井水)作為水源外,大多數供水單位都采用地表水(溪溝、江河、水庫、堰塘水)作為飲用水的水源。由于種種原因,很多供水單位的取水點水源均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2.2全縣很多場鎮集中式供水單位的水凈化處理設施簡陋,大都無沉淀、過濾池,只有一個蓄水池,不能按要求對所供生活飲用水進行沉淀、過濾的凈化處理。

2.3不對供水進行消毒或不堅持消毒制度,是我縣場鎮供水中微生物超標、歷年監測合格率極低的主要原因。除縣自來水公司所屬供水外,我縣很多場鎮供水單位都沒有按要求對供水進行消毒或根本就不進行消毒處理,把水抽起來就原汁原味地供出去。

2.4在全縣場鎮供水單位中,除縣水利局、縣農業局和縣自來水公司管理部份供水單位外,其余大多是個人向鄉(鎮)政府、企業、單位承包經營或由村社集資及個人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混亂,無章可循,其經營業主法制觀念淡薄,只追求低投入和高利潤回報,根本不在乎其供水水質的好壞,不接受或完全拒絕疾控中心對其供水按國家衛生標準進行水質衛生監測和指導,是造成我縣場鎮集中式供水衛生監測抽檢率極低的主要原因。

3對策

3.1政府要高度重視我縣場鎮集中式供水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供水主管部門和經營業主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3.2政府和各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場鎮集中式供水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多方籌集資金、用于全縣場鎮集中式供水設施的改造及建設。

3.3政府應督促各供水單位主管部門和經營業主加強對供水水質的沉淀 、過濾和消毒處理;督促各場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接受疾控中心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其供水進行水質衛生監測分析和衛生安全評價。

3.4各鄉鎮政府和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場鎮供水的管理,查找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不能承包了事,而疏于對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

3.5嚴格按照《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水法》的有關規定,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權責范圍,加大對場鎮供水取水點水源的保護,形成有效的保護區。

3.6加大對《四川省生活飲用水管理辦法》的宣傳力度,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確保全縣所有場鎮供水單位都要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對其供用水進行沉淀 、過濾和消毒處理。確保疾控中心都能對全縣所有場鎮供水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監測抽檢。

篇7

會議確定了“十二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的重點任務:(一)進一步完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二)做好老年醫療衛生保健工作。(三)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四)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五)加快老年活動場所和無障礙設施建設,增加文化、教育和體育健身設施,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六)完善老齡產業引導和扶持政策,促進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開發。(七)加強老齡法制建設和法律服務,加強養老服務行業監管,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會議聽取了2010年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情況的匯報。會議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一要提高基金預算管理水平。二要完善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社會保險法規范的所有險種納入管理范圍。三要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基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推進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四要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適當提高保障水平,將基金結余保持在合理規模內。

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

會議強調,要本著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原則,制訂和實施好《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切實保障地下水環境安全。會議確定了以下工作目標: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到2020年,對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實現全面監控,重要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明顯改善,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高,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為此,一要抓緊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和評估。二要嚴格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與環境執法。三要嚴格控制影響地下水的城鎮污染。四要加強重點工業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五要分類控制農業面源對地下水的污染。六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嚴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對地下水的污染。七要有計劃地加快推進地下水污染修復。八要建立區域和重點地區地下水環境監測系統,建立專業的地下水環境監測隊伍。

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對建立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規范流域水資源配置和保護,加強水域岸線保護,強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和地方人民政府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對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為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提高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設秉公執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隊伍,會議決定對1997年公布施行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作出修改。

3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增加財政投入支持發展學前教育,聽取對中央企業監督檢查情況的匯報。

會議決定,在近兩年山東省濰坊市、吉林省松原市、陜西省寶雞市進行試點的基礎上,再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國部分地市開展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一)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并設置正高級職稱。(二)按照注重師德素養、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和一線實踐經歷的要求,完善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條件。(三)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健全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有效銜接。

篇8

關鍵詞:庵里水庫;水源地;保護;建議

1基本情況

1.1庵里水庫

1.1.1流域概況。庵里水庫位于涇河一級支流四郎河上游的西坡鄉庵里村。四郎河發源于本縣東部子午嶺山麓的宮河寺,由東向西匯入涇河,全長88km,水庫上游為子午嶺林區,流域面積150km2,河道長16km,河床平均比降17.98‰。

1.1.2工程現狀。庵里水庫樞紐主要由土壩、泄洪洞和輸水涵管三大部分構成,土壩于1958年開始興建,1960年建成蓄水,壩頂高程1210m,壩高22m,為壤土均質壩。后經1972、1979年兩次加高,壩高31.50m,壩頂長420m,水庫總庫容538.39萬m3。現已發展成為集防洪、灌溉、城區供水、水產養殖于一體的綜合性水庫,控制農田灌溉面積1.50萬畝,保灌0.70萬畝,養魚532畝,解決縣城3.50萬人的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有效地促進了正寧縣工農業生產及城區建設和經濟的發展。

2004至2005年對庵里水庫進行了除險加固。水庫總庫容833萬m3,死庫容175萬m3,興利庫容291萬m3,防洪庫容408萬m3(其中公用庫容41萬m3),有效地保護了水庫下游近2.50萬人口,2萬畝耕地,國道211線羅川段,省道303線秦家店子段,紅豐渠、石家灣子,自流灌區,沿川輸電及通訊線路,設施農業等安全,同時為縣城3.50萬人提供了生活水源,并為下游1.50萬畝農田節灌提供了充足的水源,為緩解城區供需水矛盾,增加保灌面積,減輕下游洪水威脅及區域經濟發展起著巨大作用。

1.2正寧縣城區供水工程

1.2.1供水工程概況。正寧縣城區供水工程是省計委2003年立項,西北市政設計院設計,國家投資的國債建設項目,項目總投資1349.82萬元,其中國投600萬元,省投以工代賑資金50萬元,地方配套699.82萬元,工程于2004年3月開工建設,2006年5月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共安裝庵里水庫取水口至原泵站重力輸水管道6.95km,秦家店子一級泵站至后莊子凈水廠壓力輸水管道5.60km,城區配水主管網9km,新建各類閘閥井、消防井144座,容積為100m3蓄水池1座,完成取水口閘室土建28m2,二級泵站機房167m2,凈水廠855m2,機加池1座,架設10kV輸電線路0.80km,安裝配、變電設備29臺,水泵11臺,啟閉機2臺,流量計3臺,工程投入使用后,日供水8000m3,解決了縣城3.50萬人的生產生活用水問題。

1.2.2水源情況。正寧縣原城區供水工程,從設置在四郎河庵里水庫下游6.70km處,秦家店子村河道旁的取水口井進行提水,近幾年由于水庫上游子午嶺林區退耕還林和禁牧,上游農戶均遷移至下游河道兩岸,人畜活動使河道水嚴重污染,水質變差,致使城區居民發病率較高,嚴重威脅到城區人民的身體健康。為了讓正寧人民真正吃上安全、干凈、衛生的放心水,在正寧縣城區供水工程中改用庵里水庫作為城區供水水源。

2水源保護區劃情況

四郎河供水水源地保護范圍西起張坪,南北以四郎河兩側分水嶺為界,即南沿南邑、五頃塬、高風坡、八只窯,北沿宋家畔、南橋、石坡子、艾蒿店,東至子午嶺,全長21km,總面積214.90km2。一級保護區范圍以秦家店子取水口處向四郎河下游100m,上游至庵里水庫以上2km,河道兩側分別外延2km,全長8.70km的水域范圍和陸域范圍,總面積41.50km2。二級保護區范圍在一級保護區外向四郎河上游至子午嶺,下游至張坪,南北以四郎河兩側分水嶺為界,即南沿南邑、五頃塬、高風坡、八只窯,北沿宋家畔、南橋、石坡子、艾蒿店,長21km,寬9.00~13.50km,總面積173.40km2。

關于水源地保護。水域的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的惡化是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和生存的大事,強化水庫一級飲用水水源管理顯的尤為重要。首先要禁漁,禁漁是一項階段性工作,管理卻是一項常規性的工作。只禁不管,等于不禁。再次,杜絕投餌垂鉤,庵里水庫承雨面積大,上游為子午嶺林區,營養豐富,是非投餌鰱魚、鳙魚等環保型魚的好場所。然而,前些年一些企業單位,不惜以犧牲環保為代價,片面追求政績和利潤,在水庫上游建投餌養殖基地,養殖基地建成后,每年總投放餌料高達數十噸,直接對水體造成污染。同時,要取締水上游樂經營項目,嚴禁人為造成水體污染。

3存在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3.1有關部門對庵里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五傾塬鉛鋅冶煉廠進行了強制停產,目前該廠有自私投產的跡象,一旦恢復生產,必將對縣城供水水源地--庵里水庫造成極大污染,對縣城區居民及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群眾身體建康構成極大威脅,應采取切實措施對鉛鋅冶煉廠進行搬遷。同時,采取措施,鼓勵該企業轉產(發展無污染的環保型企業),利用鉛鋅廠的泵站揚水工程及地形高差大的優勢進行技術改造,為五頃塬鄉直機關及附近群眾解決飲用水問題。

3.2雖然在劃定的水源保護區入口設立了保護牌和標志,但是由于資金缺乏,管理人員不到位,管理力量相對薄弱。建議加強管理人員力量,增設水質檢測儀器及設備,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檢測化驗。

3.3正寧縣城區供水工程取水口在利用原庵里水庫輸水洞在庫內取水,由于輸水洞進水口位于迎水面壩坡接近右壩肩處,右壩肩山坡雨水沖刷或庫內水面漂浮物經常集中在進水口處,影響供水工程質量。建議在原來Φ600輸水洞進水口再安裝180mΦ100混凝土管道至庫內現有的東邊小島,避免飄浮物進入及右肩壩山坡雨水沖刷水土流失淤堵進水口,保證水源清潔。

3.4庵里水庫上游為子午嶺次生林區,植被較好,但靠近庫區出口處,由于人為因素,放牧及農作物耕種,水土流失嚴重。建議充分利用國家退耕還林及天保工程等優惠政策,在壩址處南北岸山坡(約4000畝)徹底退耕封山禁牧,植樹種草,自然恢復植被,根據庫區天然林生長情況,北山坡宜種植刺槐、椿樹、楸樹、松柏、落葉松、杏樹、文冠果等樹種,南山宜種植松柏,楊樹等,林下可間作柴胡,防風,芍藥等多年生中藥材,保持生態多樣性,綠化美化水源地環境。

3.5實施皮豐店石洼村移民搬遷工程,改善林區少數民族聚居區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同時可減少或避免林區群眾生產、生活垃圾及施用農藥、化肥等對水源的污染。

3.6在葦店子一帶種植蘆葦等水生植物擴大生物防污治污能力。

篇9

北京市自建設施供水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建設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建設施供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設的地下水取水設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或者附帶向周邊單位、城鎮居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本市自建設施供水工作。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自建設施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自建設施供水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自建供水設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設施增加取水量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取用基巖水的自建供水設施、申報年取水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設施和位于中心城區的自建供水設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其他的自建供水設施,由其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取水許可的實施程序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自建供水設施取水許可,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符合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

(三)不得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禁止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集中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地區新建自建供水設施。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設施,因群眾生活飲用需要增加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嚴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區、水廠核心區以外的水源保護區、水工程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等特定區域新建自建供水設施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設施增加取水量。

嚴格限制開采基巖水,確需開采的,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并經組織專家論證。

第七條 自建設施供水開鑿水源井,應當向受理該項目取水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鑿井許可,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鑿井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八條 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將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報原批準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農業灌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活用井整體或者部分改為自建設施供水水源井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申請取水許可和用水指標,經批準后分類計量并按照自建供水設施進行管理。

第十條 提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關于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定,并依法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十一條 提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供水管理人員,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維護自建供水設施,及時排除供水設施故障,保證以正常水壓不間斷供水;

(二)有水質消毒設備,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三)有細菌總數、大腸桿菌群、嗅味、渾濁度的水質檢測能力,建立對水源水、管網水、末梢水的水質檢測制度,按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

(四)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計量和水價標準計量、收費;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自建設施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管網水、末梢水進行定期檢測,并將有關檢測結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三條 提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供水應急預案。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緊急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采取措施向用水單位和個人發出停水通告,并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停止供水24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四條 供生活飲用的自建設施供水淺層水水源井周圍半徑50米范圍內和承壓水水源井半徑3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除取水構筑物以外的建筑項目;

(二)堆放垃圾等廢棄物;

(三)挖砂,取土,挖設滲坑、滲井,鋪設污水渠道、管道;

(四)其他污染地下水源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集中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內的自建設施供水,按照全市供水規劃逐步由公共供水替代。

由公共供水替代的原自建設施供水水源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六條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月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量,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費。

第十七條 自建設施供水水源井報廢的,水源井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水源井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八條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發生變更的,自建供水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到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取水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取水的;

(二)未經許可或者不按照許可的要求開鑿自建設施供水水源井的;

(三)農業灌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活用井未經許可整體或者部分改為自建設施供水水源井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向周邊單位、居民供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查、維護自建供水設施,未及時排除供水設施故障的。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同意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者毀壞向周邊單位、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設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衛生、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3 月1 日起施行。

自建設施供水管理使供水設施達到優質、高效、低成本及安全供水的非工程措施。在全面滿足用戶水量、水質和水壓要求下,做到節約水資源,經濟合理地使用各項設施,及時維修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和組織狀態。

供水設施主要有:

①水泵機組及電氣設備。

②輸水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③取水、輸水、凈水、配水調節構筑物及各種機械設備。

④觀測及檢驗儀表。

篇10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政發[**]54號)精神,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㈠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會議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環保規劃目標的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點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圍繞構建和諧**城的戰略任務,全力推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不斷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用發展和改革的辦法解決環境問題,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努力為**城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㈡主要目標。到2010年末,全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由5103噸/年削減至4850噸/年,二氧化硫由3241噸/年削減到2920噸/年,氨氮由1647噸/年削減到1550噸/年,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8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蓋率不低于35%。**(**城段)水質保持在二類標準,蠻河(**城段)水質達到三類標準,轄區內水庫水質達到二類標準,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農村飲水條件有所改善,礦區生態功能得到恢復。基本形成運轉高效、監管規范、執法有力,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局面。

二、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㈢以飲水安全為重點,改善水環境質量。環保部門要加大對飲用水源地的監管。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在保護區內,禁止新建任何項目,所有的違法排污企業、垃圾堆放場、畜禽養殖場等一律限期取締;堅決封閉鯉魚湖等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水產養殖業污染水源,嚴肅查處危害飲用水源的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護飲水質量安全。

㈣認真落實《關于落實**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細則的實施方案》,加大對**、蠻河流域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力度。要認真按照《**省**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考核細則》的要求,集中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對**、河沿岸重點排污企業實行跟蹤監控和監管,督促完成化學需氧量減排任務。加大水泥行業結構調整和污染防治力度,在**年底前,淘汰窯徑小于2.2米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窯、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㈤以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為契機,以強化城市基礎建設為重點,優化城市環境。要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創建環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環境綜合考核標準的要求,加快推進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確保**期間,建成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置場,使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目標要求。要加快中心城區老企業的搬遷,盡快向經濟開發區集中,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城區飲食業油煙、噪聲、建筑施工揚塵等環境污染問題。

㈥以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為重點,改善農村環境。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省“百鎮千村”示范工程,加強清潔示范村建設,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節水農業,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積極開展農村環境治理,加快農村改水、改廁、改圈和沼氣池建設步伐,因地制**開展沼氣、沼渣、沼液綜合利用,切實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的問題。

㈦以強化資源開發利用監管為重點,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磷礦、石灰石礦等各類礦山資源開發的監管,嚴肅處理違法開采行為。加強對**(**城段)、蠻河(城段)河道(床)沙石料資源開發的管理,避免過度開采引發新的生態破壞。加強對**城境內山地林區的保護和恢復,禁止亂開采、亂開墾、亂占用或改變用途等隨意破壞行為。積極發展農作物秸桿利用項目,減少因秸桿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加快退耕還林、水土保持,實現綠化達標。

㈧以加強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和輻射環境監管為重點,維護環境安全。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推行危險廢物及醫療廢棄物安全集中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輻射安全管理,健全制度,落實人員和經費。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排查和整頓,確保環境安全。

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環境保護措施

㈨嚴格環境準入。對建設項目實行環評“一票否決制”,凡未經環評的規劃一律不得上報審批,凡未通過環評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凡不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立項,不得批準用地,不得給予貸款,不得供電。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未建成環保設施的一律不得試生產,未通過環保驗收的一律不得正式生產。

㈩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環保部門要切實履行執法職能,加大執法力度,對全市存在的不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企業進行重點整治,對嚴重污染的企業一律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對實行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的企業,仍不能實現治理目標的,要依法強制關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格執行排污收費制度,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被動局面。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制度,對不進行排污申報、排污許可的嚴重違法排污企業,一經查實,集中整頓、掛牌督辦,決不姑息。

(十一)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中心,實行實時監控。重點排污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建成后必須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監控中心聯網。對未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重點排污企業責令限期安裝,逾期未完成安裝的實施停產整治。力爭在**期間,環境管理能力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化建設要求,形成能夠覆蓋全市,及時、準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的環境監測網絡。

(十二)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和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加強環境應急事故的管理,制定應急方案,建立健全應急網絡,配備環境應急監測設備,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

(十三)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推進環境保護政務公開,定期環境質量信息公報,公布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及時污染事故處置信息。建立環境保護公眾聽證和公示制度,堅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環保和議案處理制度,完善環保舉報制度,暢通群眾投訴渠道,規范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把問題處理在基層,切實維護群眾的環境權益。

四、強化組織領導,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機制

(十四)認真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鎮(辦、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市政府每年與各鎮(辦、區)及有關部門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狀,定期檢查,嚴格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要嚴格實行環保工作“一票否決”制和問責制,對沒有完成環保目標任務的單位要全市通報。對因工作失誤、管理不力和不支持、不配合環境執法的工作人員,一律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十五)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建設、國土、水務、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除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外,還要配合環保部門共同抓好環保工作。努力形成環保部門牽頭,人大監督執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環保工作局面。

(十六)營造全民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6.5”世界環境日等,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環境保護的理念深入人心。新聞媒體要加強環保公益宣傳,及時報道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先進典型和新經驗,曝光環境違法行為,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形成全民保護環境、共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