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護條例范文

時間:2024-03-01 17:53:2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古建筑保護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古建筑保護條例

篇1

一、保護范圍

(一)我縣境內建于民國以前,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建筑物、構筑物;

(二)我縣境內建于解放以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優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縣文廣新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報縣政府核定公布,并設立保護標志。

二、保護原則

(一)屬地管理、產權有責原則。

古建筑為私有的,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古建筑為非私有的,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為第一保護管理責任人,使用人為第二保護管理責任人;沒有管理單位的古建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原則。

要有計劃地實施搶救性保護維修工作,防止古建筑失修而失滅。

(三)突出重點、分類保護原則。

將全縣古建筑分為絕對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類。絕對保護古建筑為省級文保單位和縣級文保單位所屬的古建筑;重點保護古建筑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散落在全縣各鄉鎮(街道)目前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義、時代特征的古建筑;一般保護古建筑為分布在全縣范圍內,保存完好,具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工藝價值的古建筑。古建筑的分類保護由縣文廣新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則。

古建筑的利用應根據古建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民風民俗和社區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加以科學和合理的利用,鼓勵適度利用古建筑發展特色旅游,逐步形成以古建筑為依托的服務行業。

三、保護辦法和措施

(一)落實“四個有”

1、保護范圍。對需要保護的古建筑,按照有利于保護,有利于發展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2、保護標志。要將保護范圍、保護內容、保護要求等做成保護標志牌,向社會公示;

3、保護檔案。要對古建筑的歷史資料、保護價值等進行挖掘,建檔立卷,以促進更好地保護利用;

4、保護組織。縣政府成立由文廣新局、建設局、公安局、國土局等部門組成的縣古建筑保護領導小組,協調全縣古建筑保護工作。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古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古建筑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古建筑保護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社會參與”的要求,建立民間保護組織,鼓勵全社會參與古建筑保護工作。

(二)落實分類保護資金

1、絕對保護古建筑:

絕對保護古建筑逐年開展有計劃地維修,對納入計劃的古建筑,縣財政按核實后維修資金的40%予以補助,鄉鎮(街道)、村及產權所有人負責落實維修資金的60%。

2、重點保護古建筑:

歷史文化保護區古建筑經批準的維修項目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按核實后維修資金的30%予以補助,鄉鎮(街道)、村及產權所有人負責落實維修資金的70%。散落于各鄉鎮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義、時代特征的古建筑,縣財政予以10%的維修資金補助,其它維修資金由鄉鎮(街道)負責籌集解決。

3、一般保護古建筑:

對于縣域范圍內一般古建筑保護,采取以獎代補辦法,鼓勵民間住戶自行出資維修,由縣文廣新局按制定的保護名錄及產權所有者提出的維修申請,每年編制維修計劃,縣財政按審核后的實際維修額的10%予以獎勵。

(三)設立歷史文化保護區和古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歷史文化保護區和古建筑的保護。鄉鎮(街道)每年要落實相應的維修保護配套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來源:

1、財政預算安排,做到逐年增加;

2、社會各界捐贈;

3、公有古建筑轉讓、出租、舉辦展覽獲得的收益;

4、向上爭取的古建筑保護資金;

5、其它依法籌集的資金。

(四)古建筑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因社會發展需要,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深澳、鳳川翙岡兩個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古建筑必須征得縣建設局同意,縣域內其它古建筑須征得縣文廣新局同意。經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遷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測繪、文字記錄和攝影、攝像等資料工作,落實古建筑構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構件不得擅自出售,應當報請縣文廣新局處理。

(五)對無法進行搶救性維修的古建筑,由縣文廣新局組織人員做好文字、影像檔案資料,零星完好的木構件予以拆除集中保存。

(六)在房屋拆遷、開發建設過程中新發現古建筑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向縣文廣新局報告,由縣文廣新局提出保護方案,具體實施所需經費由拆遷人或建設單位承擔。

(七)古建筑管理責任人日常管理職責:

1、按照古建筑保護的要求進行日常養護、維修,及時翻漏,疏通水道,及時清除室內垃圾;

2、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接受縣文廣新局有關古建筑保護的業務指導和保護監督。

(八)適度利用古建筑的資源優勢。旅游局應配合相關鄉鎮(街道),規劃好旅游線路,先可以在深澳保護區試點,再全面推開。采取邊利用邊維修辦法,使古建筑保護走上良性保護道路。

(九)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篇2

畢業于同濟大學建筑系,現任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建設部城市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歷史文化名城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是蘇州、揚州、杭州、紹興、平遙、麗江等十數個城市政府顧問。

二000年和 二00六 年主持的《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規劃》和《蘇州平江歷史街區規劃》獲得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遺產保護杰出成就獎;二00五 年獲得法國文化部授予的藝術與文化騎士勛章。

國內歷史建筑和街區地保護的重要性在哪些方面?

你看看我們這些年的新建筑,你有沒有感覺到缺失了什么?我們許多富有民族特點、地方特色的千百年來的歷史文化沉淀到哪里去了?你如果有機會到歐洲去看看,你會看到英國的房子就是英國式,法國的是法蘭西味,意大利的是意大利風格,更不用說那些特色鮮明的北歐城市了。再說我們的近鄰日本,那里的建筑無論新的、老的,大多也是日本味道十足,顯然,日本人十分注意自己文化的傳承,沒有像中國在大規模城市建設中,只注重速度,所謂一年一個樣,三年大變樣,變成了全國萬樓一面,千城一貌。

前幾年臺灣的連戰、宋楚瑜都回到大陸,他們是來尋根的,但他們所到之處――祖墳、小學、舊居,哪處不是新磚新瓦?哪里還有祖居和故鄉的遺跡?我們唱的民歌:“搖啊搖,搖到外婆橋。”即使外婆不在了,那條河仍在,那座橋仍在,就可以留住記憶。現在橋拆了,河填了,所有記憶的依存沒有了,故鄉情也就消失了。

中國的古城市大多是按規劃建造的,據科學考古和史料證實,從春秋戰國一直到明清時代,古代的都城和地區統治中心,以及一些重要的邊防城市都是事先有周密的規劃,然后先做地下供水排水設施,后做地面建筑,而這些古城規劃基本上遵循中國儒家傳統思想,因而一脈相承,具有特性。像城市布局要嚴格地“辯方正位”,對城市區域要“體國絕野”,在規劃理念上“天人合一”“順天循理”,尊重自然、尊重環境,反映出古代城市文化的博大精深。

對這些布局考究、工藝講究的古建古街和古城,我們是怎么做的呢?我們是不分青紅皂白都要拆除,要“破舊立新”,要“拆掉舊房建新房,一片新氣象”,城市要一年一個樣,三年大變樣。結果,一大批歷史文化街區和古建筑被夷為平地。

建筑遺產保護的理念是什么?

為什么你總說各地都在搞假古董呢?

遺產保護講究“原汁原味”,講究“延年益壽”而不是“返老還童”。再大的“假”,再豪華的“假”,再精致的“假”,終敵不過哪怕是簡陋的“真”,殘破的“真”,貌不驚人小小的“真”。很多城市并沒有很好保護,嘴上說保護,實際上沒有保護。我認為這些名城帽子要摘掉,但是另一方面我們怕帽子一摘就更加亂來了,所以不能隨便摘,這問題很復雜。

江蘇徐州,就是漢高祖的故里,那里修了一條“漢街”,但歷史上商業街到了宋代才出現,這是不懂歷史、不懂文化的偽劣作品。景德鎮一條明代窯工留下來的窯街,我去看過,我對市長說有30萬元就可以作大體的整修,有300萬元就可以好好地大修。當地官員說沒有錢,可是他們在旁邊用2.8億元建了一個金碧輝煌的仿古式的“瓷都博物館”,結果一天游客只有20個人。

所以不要照搬人家的東西,要造我自己的東西。從來沒有看到過宋朝人去造唐朝的東西,明朝人去造宋朝的東西。明式家具到了清朝就變成清式家具,老古董就藏在那里。古建筑的斗拱也是,孔廟前面有13個碑亭,每個皇帝去朝拜孔廟都立一塊碑,從宋朝到清朝。你去看那個碑亭,是不同的皇帝立的。我們懂建筑的一看,這是宋朝的斗拱,這是遼代的斗拱,遼、金,接下來是元朝的、明朝的,都是亭子,都是碑,斗拱都不一樣,欄桿也不一樣,那簡直是建筑教科書。古人不搞仿古復古,我們現在呢?仿唐仿宋仿明不算,還說“重現漢唐風貌”,你怎么可能重現?你說我仰慕漢唐風貌,很好地吸收漢唐的精華,那可以,但一味模仿漢唐,為了錢,為了旅游,這一點不好。

總之,保護古建筑不是要臆造歷史,歷史城市和古建筑年久破損了,整修就應“整舊如故,以存其真”,以實現保護歷史、延續歷史的目的。我們不能造出假古董,一切都要在整修的基礎之上保存原貌。就是說讓老城有著現代的功能,卻又舊貌依舊,在面貌上就好比是修了和沒修一個樣,這需要下很深的功夫。

另外人們還存在一個觀念誤區:總以為遺產是經濟發展的負擔。而事實是,當上海老外灘保護了,用房產置換就集了20億資金,北外灘發展區把猶太人故居保護下來后,吸引了7位猶太商人愿意來這個區域投資。一些地方的旅游收入也可以回饋古城保護。1995年我們做了一個保護基金,就是把門票收入10%用來保護古街,一年收入一個億就提一千萬,后來我們用這些錢把下水道等基礎設施都改造了。

我國目前現狀與國外的歷史建筑和街區保護有多大差距呢?

1840年,知道這個年份吧?這一年,在法蘭西共和國,1840年首次成立了歷史建筑保護局,制定了全世界第一部歷史建筑保護法,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到現在還只有一個《條例》,《條例》可以執行,但還不是法令。

1972年有了《世界遺產公約》,那時我們還在。現在,世界上所有先進國家都有完善的歷史建筑保護法,在美國,有二三十年歷史的建筑就不得隨便拆除,一些18、19世紀的房子當然得到認真保護,如百年老校芝加哥大學得到完整保護,連一棵老樹死了都要追究責任人責任。

國內在2008年才公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不是名城、名鎮就管不了,但是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歷史建筑的保護條例或法案。建筑保護和文物保護的方法是不一樣的,將文物保護和建筑保護混為一談,難免造成古城保護的弱勢地位。立法跟不上,缺少強有力的后盾,破壞就得不到控制。

一些人說中國人應該有自己的文物政策,不應該按照外國的做法去做,2005年有一些先生們搞了《曲阜宣言》,他們主張拆掉的古建筑都可以重建,為做假古董張目。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歐洲、法國曾經出現過這種思潮,就是要完整地恢復,比如巴黎圣母院的修復,就是完整地修復,就是恢復到修復者認為它的歷史上最完美的狀態,什么是最完美?人們會有歧義。后來大家認為這個修復方法是不對的,應該尊重《威尼斯》,它是世界各國進行遺產保護的多年經驗的總結性準則。

2003年,上海市公布《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這是全國第一部有關保護歷史街區和建筑的法規。但是保護率非常少,才632處。倫敦有多少?倫敦比上海小多了。倫敦保護建筑是1萬處!英格蘭有60萬處!日本,100萬處!上海有5000幢新建大樓,建一個大樓要投入兩三個億,但是,我們拿出了多少錢保護歷史建筑?但從全國來講,上海至少還是做得比較好的。

國外的古建筑保護有何經驗可以借鑒呢?

在歐美發達國家,古建筑保護早已成為全民事業。比如德國,當地市民生活在悠久的古城堡里,自籌資金予以修繕和保護,政府給予補貼;前兩年在柏林,我參觀過一個專事修復原東德地區歷史街區的組織,名叫“小心翼翼地修改城市”,單是這名字就包含著一種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無上的虔敬。在新加坡有5300多幢老建筑被列入保護范圍;在紐約,凡稍有意義的近代物品,幾乎都掛上了“紀念建筑”標簽;在法國,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時間讓中小學生學習歷史建筑知識。

還有波蘭,希特勒準備發動侵略戰爭時,發出了瘋狂的叫囂說:多少天內消滅波蘭,幾個月內要席卷歐洲,一年內打到莫斯科。波蘭人很氣憤,但當時波蘭統治者又很懦弱與無能。出于對祖國建筑文化遺產的熱愛,華沙大學建筑系的師生們,集中力量把華沙古城的主要街區、重要建筑物都作了測繪記錄。戰爭一爆發,他們把這些圖紙資料全部藏到了安全的山洞里,房屋街道雖然毀了,但它的形象資料保存了下來。我們知道東歐六國是蘇聯協助解放的,蘇聯幫助這些國家重建了政權,這個蘇聯老大哥,當然充滿了救世主和太上皇的氣味,所以在重建華沙城市時,蘇聯人就拿出了城市規劃設計方案,要建一個嶄新的華沙:中心區是大廣場、市政府,還有蘇軍紀念碑,主體建筑物照搬蘇聯莫斯科大學的樣子,高樓頂上一個尖 塔,塔頂一顆光芒四射的紅五角星。這種樣子的房子,中國北京展覽館、上海展覽館以及武漢、廣州都有一座。

華沙市政府當然得按這個方案實施,但歐洲人崇尚自由民主,許多市民聚集在市政府前議論紛紛。華沙大學的師生們把戰前畫的老城市圖紙拿出來展覽,人們越聚越多,并逐漸形成了一致的意見,不要蘇聯人搞的那個新城方案,而要恢復華沙原有古城的風貌,最終迫使政府改變了原來的決定。在城市的主要地段,按原來古城格局和所有建筑樣式進行建設。當恢復老華沙古城的消息傳開后,當時流浪在國外的華沙人、波蘭人一下子歸來了30萬。波蘭政府順應了人民的要求,組織他們投身于重建華沙的勞動中去,整個波蘭國家掀起了高漲的愛國熱潮,國家得到很快的復興,人民的家園得到重建,這就是戰后著名的“華沙速度”。華沙人為自己的古城能得到重建而自豪,華沙古城后來作為特例被列入 《世界遺產名錄》,而《世界遺產名錄》一般是拒絕接收經過重建的東西,但華沙人民自發地起來保護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歷史傳統,為世界所有的古城做出了榜樣。

您今年78歲,一路走來有什么感想?在未來還有什么計劃?

我們說每一次對保護認識的突破、保護對象的擴充,還有保護制度的完善,都暗含著一種對文化破壞方式的知覺、追悔和補過。過后我們往往會很后悔,覺得過分了,應該改。但我們要知道歷史文化很重要的特點是不可再生的,后悔是沒有用的,后悔是沒有辦法補救的。

篇3

【關鍵詞】:石塘古鎮;歷史文化;保護規劃。

石塘鎮位于江西省鉛山縣境東南山區盆地中,總面積54平方公里,距縣城駐地河口鎮40公里。石塘鎮是一座千年古鎮,相傳五代時(907―960)鎮北有方塘十口,名十塘,后諧音為石塘(鉛山縣志•清同治版)。

石塘古鎮于2003年7月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審定為首批省級歷史文化名鎮。這不僅是要求石塘古鎮要繼續更好的保護起來,而且也是一個最佳的宣傳。通過對石塘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宣傳與開發利用,將大大促進古鎮的旅游業的發展。

一、石塘古鎮的特色

石塘古鎮,素有武夷山下的“小蘇州”之稱,是中國手工造紙之鄉,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連四紙”的原產地,目前這里保存完好的明、清建筑超過500多幢,規模大,保存較好,被人們譽為明、清建筑的博物館,已引起有關專家學者的極大關注,極具保護開發價值。

1、石塘是我國手工業造紙的發祥地之一,元時興起,到明代已發展成為鄰近諸縣手工造紙中心。在這里生產和加工的"關山"、"毛邊"、"貢川"、"京川"、"毛六"、"毛八"、"黃表"、"放西"等20余種品牌,質地優良,細軟光滑,遠近聞名。

2、石塘古鎮是一個明清古民居建筑群、建筑個體及其建筑細部,乃至鎮區內外自然地貌與生態環境原貌整體基本保存完好的江西省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明清古建筑有宗祠、門坊、民宅等建筑。古鎮內街道高低起伏,蜿蜒曲折。各巷道均為青石板、麻石或卵石鋪;

3、 “二十一棟”大院是石塘古鎮規則式古民居群落,,建筑風格統一,布局有序,封火高墻,青磚素瓦,屋里屋外四通八達,巷道橫平豎直,溝渠相連,整體設計合理,功能齊全,氣勢恢宏,非常具有典型性。

4、民居的建筑木構和雕刻十分精美,工藝考究,融入了大量人文歷史、地理、民俗、建筑等文化內涵。

二、石塘古鎮的保護規劃

(一)古建與建筑風貌保護規劃

為了全面地保護古鎮風貌,必須對鎮區內古建筑與建筑風貌進行控制。古建與建筑風貌保護規劃要求及措施:

1、在現狀調查基礎上盡快對古建筑位置、面積、布局構造、建造年代、文化內涵、使用與保護狀況、居住人口、背景資料等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和掛牌。

2、嚴格保護現有古建筑的建筑造型、色彩、材料等,不得隨意拆除和改動。

3、制定地方相關保護條例或文物管理辦法等法規,認真頒發執行。

4、對于已經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不能隨意改變現狀,不得施行日常維護外的任何修理、改造及其他任何有損環境景觀的項目。在必要的情況下,對其外貌、內部結構等損壞部分修繕時,應嚴格依照原樣修復,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同時,應加強管理,有條件的逐步遷出部分居住人口。今后隨著古鎮保護逐步深入,將更多的傳統民居列入文物保護單位。

5、在一般保護區內,建設控制高度為8米,建筑的色彩應與古鎮青磚灰瓦的色調相和諧,建筑風格與古鎮風貌保持協調。以低層(1、2層)建筑為主,禁止建3層及3層以上建筑,對現在已經存在的4層及4層以上建筑給予改造或拆除。

(二)歷史街巷的保護

石塘古鎮現有呈“豐”字形的三條的歷史長街,分別為中街、港沿、坑背,長度分別為1200米、265米、360米,寬度為4―5米。保護要求與措施:

1、歷史街巷的保護不僅要保護傳統建筑、街巷的空間布局及歷史格局,保留它們賴以存在的文化內涵,還應保護歷史街巷內的古井、古樹、院落等各個構成環境因素的整體歷史風貌。

2、考慮歷史街巷內各類歷史建筑年代、建筑質量及保存狀況的差異性,應區別不同具體情況,采用多種不同保護方式與措施,盡可能節省經費,又能達到保護的目的。

3、必須堅持統一規劃、整體整治、逐步實施的原則,先易后難,最終達到整體保護的目標。

4、沿歷史街巷不允許再建造新房。對已經存在的新房,必須在專家的指導下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外觀改造、拆除或搬遷,使其與周圍古建筑、古巷相協調。

5、歷史街巷是古鎮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居民生活空間與環境的一部分,理所當然應予充分合理利用,體現歷史文脈和時代生活的延續;但在完善或改造各項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時,必須以不影響和破壞其歷史風貌環境為前提。

6、歷史街巷禁止機動車穿行。巷道地面應恢復傳統的卵石或石板地面。

(三)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

古鎮的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對古鎮整體空間格局環境的保護及古鎮的環境衛生整治。保護要求及措施:

1、保護古鎮整體空間格局與四周的地形、地貌、水體、農田、植被等自然生態環境。維護古鎮內的生態平衡。嚴禁侵占農田的行為。加強綠化,保持水土,禁止建設任何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2、按規劃要求,盡可能地將拆除、搬遷建筑的地塊恢復為果園或菜地,以充分展現古鎮自然怡秀的田園風光。

3、盡快完成鎮區的排水工程的建設,將居民的生活污水統一收集至污水處理設備,將污水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防止水塘、地下水的水質受侵蝕污染。

4、搞好鎮區的環境衛生工作。配置專職的環衛職工,組建環衛工作隊伍。按規劃設置垃圾收集點和中轉站,配置垃圾車。生活垃圾收集方式采用袋裝化,建立垃圾清掃、收集、轉運體系,將生活垃圾集中運送至鎮區外的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在街道旁和路口設置保潔廢物箱。

5、在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按300米服務半徑設置衛生公廁。

6、拆除沿街道及游覽路線建設或破壞景觀的簡易房和各類臨時搭建。對鎮區內的廢舊坑、塘進行改造利用。

7、對居民的生活能源進行合理改造治理。鼓勵使用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四)歷史傳統文化的挖掘和傳承規劃

在古鎮的保護內容中除了對有形的物質形態方面的保護之外,還包含對非物質形態方面的保護。古鎮不僅擁有極其珍貴的歷史古民居群落,還擁有豐富的歷史傳統文化,如:民俗民風、民間工藝、傳統藝術、傳統食品等。它們和有形的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著古鎮的歷史文化積淀,共同構成古鎮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為此應該深入挖掘,充分認識其內涵,把歷代的精神財富流傳下去,廣為宣傳和利用,豐富古鎮的旅游資源,提高古鎮旅游的文化品位,增強古鎮旅游市場競爭力,促進古鎮旅游經濟的發展。挖掘和傳承規劃的要求及措施:

1、派專人收集、整理、挖掘古鎮歷史傳統文化,恢復部分已失傳的民俗民藝活動。

2、利用現存的宗祠、民居、街巷、小廣場等場所,定期舉辦各種民俗文娛活動,繼承和發揚傳統民俗文化,使古鎮成為研究江西廬陵民俗文化的一個重要基地,擴大對外交流。

3、安排展示古鎮歷史傳統民俗文化的場所。展示的內容包括:古鎮發展的歷史、宗族史料、歷史人物、古鎮的日常生活及有代表性的民俗活動、民間工藝品、日用品、傳統食品等。

三、管理實施措施

篇4

關鍵詞:城垣遺產;保護;利用;愛爾蘭

Abstract:This article generalizes 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city walls heritage. Taking Irish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as a case study which is one of pioneers in Europe, it goes through its process of walls’ conservation,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mode and method of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dditionally, combined with the “Derry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Plan”, it summaries Irish experiences to provide references and lessons for China’s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based on our actual situation.

Key words:city walls heritage ; conservation ; utilization ; Ireland

中圖分類號: C9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6)-05-65(9)

前言

城市是人類文明進入高級階段的重要標志,城垣是冷兵器時代城市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物化載體,是研究農業文明時期經濟、社會、文化的重要載體,是全人類的共有遺產。至今在世界各地都保留有很多城垣遺存,其中從蘇美爾的烏爾克(Uruk)城城垣到印度河流域的果德迪吉(Kot Diji)城城垣,數量不少的城垣單獨或作為組成部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作為全人類共同的杰出遺產代表而得到保護。

為世界三大文明古國之一和東亞文化發祥地,我國日漸認識到城垣在歷史、科學、藝術等方面的突出價值,中國城垣在世界文明中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2012年國家文物局遴選了9處具有代表性的明清城垣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預備項目①。因此,加強城垣遺產的研究與保護,尤其是以國際標準開展中國城垣保護工作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保留有城垣的城市為數不少,絕大部分的歷史文化名城都保留有一定規模的城垣遺存或遺址,但城垣本體及歷史環境由于缺乏保護而遭受各種破壞。作為富有獨特魅力的文化遺產類型,科學保護并合理利用城垣,使得傳統文明能夠與現代文明相互交融、傳承延續、和諧共生,是全面復興中華文化、科學落實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內在需求。

歐洲是現代意義上文化遺產保護的發源地,至今仍引領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潮流。本文以在歐洲城垣遺產保護領域領先的愛爾蘭為例,從歐洲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的大背景中,分析愛爾蘭城垣保護的框架與機制、規劃編制特點,提出對我國城垣保護的若干建議。

1 歐洲城垣遺產保護歷程與特點

1.1 歐洲文化遺產保護歷程的階段特點

歐洲保護文化遺產的歷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代對文物建筑和歷史紀念物的保護行為,這種保護傳統一直延續到文藝復興時期,并得到進一步發展,在18世紀以歷史建筑保護為濫觴而發展成為現代意義的文化遺產保護。到18世紀中葉,英國的古羅馬圓形劇場成為歐洲第一個被立法保護的古建筑,標志著文物保護的概念已經從典籍、藝術品、器物等擴展至建筑領域(阮儀三,王景慧,1998)。在18世紀末至19世紀中葉,歐洲歷史建筑的保護與修復逐步科學化、系統化,從1840年法國成立歷史建筑管理局并提出《歷史性建筑法案》到1930年頒布《遺址法》,從1877年英國創建古建筑保護協會并于1882年頒布《古跡保護法》到1953年制定保護歷史性建筑的《古建筑及古跡法》,歐洲歷史遺存的保護逐步法制化,保護對象也多樣化。

20世紀中葉之后,以歐洲為中心的保護理論、實踐以及保護組織的出現推進了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從《雅典》(1933年)中初見的“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和地區”,到《威尼斯》(1964年)中指出的“代表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再到《內羅畢建議》(1976年)中確定的“歷史地段――史前遺址、歷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建筑群”,保護理念進一步完善,保護對象進一步拓展。1972年在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世界范圍內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里程碑式的標志――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財富,保護文化遺產不僅是每個國家的重要職責,也是整個國際社會的共同義務。上述的、公約等文獻構成了現代遺產保護的理論基石,推動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迅速發展。可以說,歐洲始終走在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的前沿,在國際諸多重要、公約和宣言出臺前的理論總結和共識,都是以歐洲的實踐、探索為基礎。

當今,歐洲遺產保護的一個重要視角變化就是從以科學技術保護遺產安全逐漸轉向探索遺產保護對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社會進步、歐洲團結等更深層次的意義,即強調遺產價值的社會轉化。這鮮明的體現在了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頒布的一系列公約,即自1985年的《歐洲建筑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亦稱“格拉納達公約”(Granada Convention);到1992年的的《考古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亦稱“瓦萊塔公約”(Valletta Convention);再到2005年的宣布《關于文化遺產社會價值的公約》(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亦稱“法羅宣言”(The Faroe declaration)。

1.2 歐洲城垣遺產保護現狀與特點

歐洲城垣修筑歷史久遠。在古希臘時期,邁錫尼人用大型石塊修筑了眾多城垣,如邁錫尼遺址中的巨石墻垣(Cyclopean Walls);雅典人亦修筑了一系列著名的石墻,使城市可以連通到比雷埃夫斯(希臘東南部的港口城市)的軍事防御點;羅馬人采用石材修筑城垣,并用粘合劑來固定巨石,著名城垣遺址包括羅馬的奧里利安城垣(Aurelian Walls)和君士坦丁堡的狄奧多西線城垣(Theodosian Walls)。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人為抵御土耳其帝國的入侵,亦修筑了很多城垣,代表性的有塞浦路斯的法馬古斯塔、尼科西亞城及希臘克里克島上的甘地亞城,這些城垣都屹立至今[1]。

歐洲完整保留下來的城垣眾多,如法國卡卡頌城(Carcassonne)的城垣(圖1)和芬蘭赫爾辛基(Helsinki)的城垣(圖2),德國頒布《古跡保護法》之后也使得羅滕堡(Rothenburg ob der Tauber)和訥德林根(N?rdlingen)、丁克斯比(Dinkelsbühl)以及法蘭克尼亞地區(Franconia region)的眾多小型城鎮的城垣被完整的保留下來。總體來看,歐洲城垣保護具有以下特點:

1.2.1 認知上:突出城池防御體系的整體理念

在歐洲,軍事科學、社會學、建筑學、歷史學等領域的學者,常常用“防御體系”(Defence System)或“城市防御工事”(City Fortification)一詞來指代城垣系統,在遺產的名稱或名錄中,也多出現此類概念。典型的如歐洲“中世紀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即作為一個宏觀整體的概念而被廣泛研究和保護。

這種防御體系的概念不僅大大拓展了研究與保護對象的范疇,更為重要的是強調其構成要素的系統性、整體性、綜合性。不僅研究保護防御體系遺存本體,更注重防御體系建設的歷史環境中的城市環境和自然環境,是一個體系、群體的概念。例如歐洲“中世紀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體系就包括了塔(Towers)、城垣(City Walls)、港口(Harbours)、教堂和修道院(Churches and Monasteries)等眾多因素[2]。

1.2.2 理念上:強調遺產價值的社會轉化思路

人們對價值認識的差別導致了保護方式、方法的差別。歐洲國家對遺產價值內涵進行了不斷深入的探討,豐富了遺產保護的視角,使得保護工作已經不僅停留在對遺產本體的保存和維護,而逐漸強調發揮遺產在教育、經濟、文化生活、提升遺產社區居民的文化認同等領域發揮的價值。

這種理念轉變在歐洲城垣保護實踐中也得到了體現。歐洲城垣的保護除了常規對城垣歷史價值的關注外,還需要在保護實施前對其教育、生態方面的價值與潛力進行評估,通過完備的歷史資料和對現實機遇與挑戰的分析,制定適宜保護政策。其保護工作提案的框架囊括了舉辦相關活動的各種細則、擁擠控制、交通管理、容量計算等,所有的保護工程除了遵循最小干預等傳統保護原則外,突出提升公眾認識的作用。提倡通過開展以城垣為背景和場所的公共活動來發揮城垣的宣傳教育作用,強調市民的場所感(Sense of Place)、自豪感(Civic Pride)和認同感(Identity),最大限度的發揮城垣的社會作用和價值。

1.2.3 實施上:廣泛社會組織支持下公眾參與

廣泛的公眾參與是歐洲文化遺產保護成功和發展的重要基石,歐洲城垣遺產的保護實踐也同樣如此,其中社會組織在城垣保護中發揮著巨大作用。一些城垣保存較為完好的城鎮往往有很多自發形成的保護團體,如英國的約克市成立的“約克城垣之友”[3](The Friends of Yorks Walls ,FYW),該組織是由當地文物保護愛好者自發形成的非營利性非政府團體,其主要工作在于協調城市議會及城垣相關部門對城垣的綜合管理、保護與提升,并舉辦相關的學術、節慶、宣傳教育活動等。

歐洲各個國家均有若干個參與城垣保護實踐的團體,其中最具影響力的當屬1989年在威爾士成立的歐洲衛城之友(European Walled Towns, EWT)。該組織致力于吸納歐洲所有存有城垣的城鎮成為會員,目前擁有來自歐洲40個國家的64個會員,形成了歐洲各具有城垣遺跡的城市之間分享經驗、促進相互間互利共贏的合作平臺。該組織于1998年提出了關于城垣保護的《皮蘭宣言》(Piran Declaration),建立了成員國在城垣保護上的共識(圖3)。

2 愛爾蘭城垣遺產的保護實踐

歷史上愛爾蘭有56個建有城垣的衛城,其中35個衛城仍有城垣遺存。愛爾蘭政府視其為愛爾蘭城市歷史發展的重要見證,將城垣遺產的保護提升到國家古跡保護的最高層次,在管理體系、法律體系、資金保障的框架中為城垣保護建立了專項的機構、法律和經費。目前,尚有城垣遺存的所有城鎮均編制有城垣保護管理規劃,并開展了一系列考古發掘、測繪、歷史研究、學術會議、宣傳教育等活動。

比較來看,愛爾蘭對于城垣遺產保護的重視程度在歐洲首屈一指,其保護體系完備、保護實踐豐富,從遺產的概念、歷史價值、人文價值、社會價值、經濟價值、遺產價值的社會轉化、公眾參與等多個方面集中體現了歐洲城垣遺產保護的高度和發展方向。

2.1 城垣遺產的構成

根據愛爾蘭《城垣保護的國家政策2008》(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2008),城垣定義為從維京時期(The Viking Age)到17世紀所修筑的城垣,其要素包括:城墻墻體、城門、塔樓、夯土駁岸、壕溝、城堡、堡壘及其他相關人工構筑的結構。

由于修筑年代與保存狀態不同,現存的35處城垣遺產的組成要素可能是完整的、包含歷史上建設的所有要素,也可能僅遺留其中若干要素或地下遺址。與此同時,城垣的構成要素還包括城垣依附的環境要素,如護城河水體、隸屬于城堡的花園等,在保護中也需要對其環境要素的生物多樣性等自然環境予以保護。

2.2 城垣保護的法律體系

愛爾蘭城垣保護的法律依據是自1930年就制定的《國家古跡法》(National Monuments Act),法律確定城垣(Urban Defence)整體作為“國家古跡”②賦予其法定保護地位。

在《國家古跡法》指引下,愛爾蘭通過《考古古跡保護導則》(Framework and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1999)、《考古發掘導則》(Policy and Guidelines on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落實歐洲考古公約、國家古跡法的相關要求,其別強調國家在保持中世紀形成的城市形態的義務。

針對城垣遺產,愛爾蘭在2008年專門頒布了《城垣保護的國家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s),作為對1999年頒布的《考古古跡保護導則》及 2004年頒布的《致規劃部門建筑遺產保護的行動導則》(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2004)的回應和補充,這一政策成為具體指導全國城垣遺產保護的大綱和總體要求。

此外,在相關法律制定上,2000年頒布了《規劃與發展法》(Th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s),正式提出了“保護構筑物名錄”(Record of Protected Structures, RPS)、“建筑遺產保護區”( Architec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ACA)的概念③,對城垣保護的空間管制賦予了法律地位(表1)。

2.3 城垣保護的管理機制

愛爾蘭根據《國家古跡法》的要求,對屬于“國家古跡”范疇的遺產本體及其環境的任何干預都需要得到“藝術與遺產部”( Department of Arts, Heritage and the Gaeltacht ,GoAHG)部長的首肯(Minister Consent),相應的修復工程需由指定的施工隊進行。除此之外,藝術與遺產部(DoAHG)下屬遺產司(Heritage Division)的國家古跡服務處(National Monuments Service)根據全國范圍內的考古測繪工作,創建具有法律效力的“古跡名錄”( Recorded Monuments and Places, RMP)。目前愛爾蘭全國有12萬余處古跡名錄,每一處古跡名錄都有獨立的編號、范圍、檔案。城垣的構成要素如城堡、墻體、城門會作為獨立的古跡列入古跡名錄,古跡名錄的位置、保護范圍會在地方規劃中標示出來。

對于非國家古跡的文化遺產,其保護實施在國家和地方兩個層級展開。國家層面,藝術與遺產部(DoAHG)主要負責提出“國家在冊建筑遺產名錄”(NIAH:National Inventory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為“保護構筑物名錄”(RPS)提供備用清單④。實際上,地方在具體保護中承擔主要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地方規劃部門有義務將其認為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建構筑物進行登錄,形成“保護構筑物名錄”(RPS),其保護與利用均體現在地方發展規劃當中。基于這樣的制度,遺產不再像古跡一樣,全權由中央政確定名錄,其名錄的確定有地方公眾、規劃部門的積極參與。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規劃相互協調,促進了地方政府對遺產的合理利用,對其遺產本體及其環境風貌進行積極的保護。整體形成了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遺產審定與管理機制。在此基礎上,針對城垣類遺產制定有國家層面的專項保護政策,與多層次的審定管理機制相結合,共同促進城垣遺產的保護(圖4)。

2.4 德里(Derry)城垣保護與管理規劃[4]

2.4.1 規劃編制背景

德里(Derry)城垣是目前歐洲保存完好的城垣之一。德里的城垣防御體系屬于愛爾蘭國家級遺產,保護和監督的職責主要由愛爾蘭環境和遺產服務部(Environment and Heritage Service, EHS)負責,但作為一個體系的保護,德里城垣的保護也得到其他機構的支持,如德里市議會是炮臺的擁有者,負責城垣防御體系的衛生整治工作;西北發展辦公室(North West Development Office)負責照明和路面整修工作等。

為了保護城垣遺產、宣傳城市文化和發展旅游經濟,德里城垣防御體系的利益相關機構一致決定,進一步開展對城垣的保護、展示和利用,支持城垣作為城市旅游計劃的一部分,該計劃得到了環境和遺產服務部(EHS)的資金支持。作為整體計劃的重要環節和實施基礎,制定一套完善的保護和管理規劃是保護、利用的重要工作基礎和實施依據。

2.4.2 遺產現狀問題

德里城垣防御體系本體主要由城墻、角樓、城門三部分組成,被分成9段。但遺產并不只包括這三部分,還包括城垣臨近的土地、財產及地下遺址共同構成的歷史環境(圖5、圖6)。

規劃評估認為,德里城垣遺址面臨的主要威脅包括:對遺產的價值缺乏足夠的認識;由于交通污染物、環境惡化導致的城垣遺存的腐蝕;缺乏足夠和規律的維護;周邊不適當的發展影響了城垣的景觀環境;城垣臨近地帶的開敞空間被吞并;人為蓄意破壞;現代不恰當干預行為,如不合適的街道小品、標示系統等。

2.4.3 遺產價值評估

規劃分析、研究、評估了德里城垣防御體系的價值,主要包括:是英國和愛爾蘭保存最為完整、狀態最佳的防御體系;是17世紀軍事建筑的典范;經歷過多次修復依然保存完好,城墻和城門堪稱視覺上的藝術品;在德里城市發展研究方面具有很高的考古價值;構成了完整的城市輪廓,包括內部的十字大街是歷史城市格局的典范;其城垣防御體系影響了歐洲其他城市的建設;城墻、角樓以及臨近的部分地區是歷史上用來欣賞舞劇的看臺,因而具有很高的休閑娛樂與教育價值;城墻及內側的土壤是許多花朵的棲息地;是當地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有助于增加市民對城市的認同感;是很多城市活動發生的天然背景(圖7)。

2.4.4 保護管理政策

規劃中確定了十分詳細的保護工作政策,主要包括:維護、修繕政策;考古發掘政策;可達性的政策;交通政策;安全政策;展示政策;公共活動政策;干預和提升政策;生態政策。諸多政策在各個方面詳細規定了城垣保護與利用的方式、方法(表2)。

值得關注的是,德里特別強調對規劃定期檢討、維護、更新的重要性,提出規劃要成為現行保護法律的附加條款,需成立專家組對規劃中的保護和管理計劃進行周期性的更新修訂,修訂的最長周期不超過五年(圖8)。

3 對我國的城垣遺產保護的啟示

3.1 愛爾蘭城垣遺產保護的特點

保護理念上,愛爾蘭強調城垣遺產價值的社會轉化。盡可能的發揮城垣遺產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將城垣的保護與利用融入到社會生活中,使城垣更具社會存在意義。從市民角度而言,充分發揮城垣遺產的社會價值可以強化市民對城垣保護的共識,形成多方參與的保護機制,促成全民參與的積極保護活動,構建了社會共同保護城垣的良性循環。

保護法律法規上,愛爾蘭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城垣整體被作為單獨類型的“國家古跡”得到保護,從國家遺產最高層面給予法律地位。藝術與遺產部(DoAHG)公布受到保護法律約束的古跡名錄(RMP),有著十分嚴格的編號、記錄和標示。愛爾蘭專門針對城垣類遺產頒布有國家層面的《城垣保護的國家政策》,對全國的城垣遺產保護起到了宏觀整體的指導作用。

保護管理體制上,愛爾蘭從城垣遺產名錄的確定到城垣遺產保護計劃制定的全過程,不僅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亦有地方公眾團體和民眾的參與,整體形成了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機制。針對城垣類遺產制定有國家層面的專項保護政策,與多層次的審定管理機制相結合,共同促進城垣遺產的保護。在國家和地方兩個保護層次中,地方發揮主導作用進而提出細致的地方保護名錄,國家則核定國家層面的遺產名錄,國家與地方兩個層面相互補充,共同組成完備的遺產保護群。

保護規劃上,采取價值導向的規劃編制思路,首先明確城垣遺產的價值,清晰的闡釋了為什么這些價值值得保護。規劃成果表達豐富,包括地圖冊、管理計劃、圖像和手繪檔案等,所有這些信息都會在政府網站上公開。雖然城垣遺產的可持續利用仍將是一個很有挑戰性的問題,但規劃為后續城垣保護與利用的問題提供了足夠的信息,形成了保護與利用所依據的明確的政策。

3.2 對我國城垣遺產保護的啟示

我國城垣保護工作起步尚晚,保護理論、法律法規、管理體制、規劃編制與實施、展示利用等諸多方面還存在不足,借鑒歐洲尤其是愛爾蘭城垣保護的成功經驗,我們建議:

3.2.1 深化內涵認識,構建整體保護理念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普適統一的城垣類遺產概念,而城墻一詞顯然不能全面的涵蓋我國古代城市防御體系的內涵和外延。由于概念偏差,現行的保護不僅忽略了城市防御體系的整體性,更為重要的是往往造成保護對象的疏漏,對城垣價值判斷以及保護措施的制定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我們應借鑒愛爾蘭乃至多個歐洲國家采用的城垣防御體系的概念,以系統觀指引下的遺產視角開展城垣整體保護工作。具體而言,在宏觀層面,要從國家軍事防御體系構建進行系統考慮,如明代的長城防御和海防體系;在中觀層面,要從城市選址、區域防御構建角度進行系統考慮,如城垣與自然環境構成的防御整體;在微觀層面,要從筑城體系和城垣構成、構造方面整體考慮。

3.2.2 提升遺產地位,建立完善法律體系

相比于愛爾蘭城垣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至今未制定國家層面針對城垣遺產專類保護的法律法規,甚至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尚未將城垣作為單獨的保護類型。雖然城垣遺產保存較好的部分城市頒布有地方性的保護法規文件⑤,但是總體來看,大部分尚存有城垣遺產城市的保護管理工作缺乏專項法律法規的指導。建議借鑒愛爾蘭的《城垣保護的國家政策》,參照《長城保護條例》,首先建立《城垣保護條例》,并逐步建立從國家到地方各層面專門針對城垣類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從嚴保護我國僅存的城垣遺產。

3.2.3 實施科學保護,加快保護規劃編制

規劃是保護實施的前提和依據,截止2012年末,愛爾蘭衛城聯盟(IWTN)所有成員城鎮均完成了城垣遺產的保護管理規劃⑥,在保護管理規劃的基礎上,部分城鎮還完成了“行動規劃”(Action Plan),以指導具體的保護工作。正是規劃的存在,使得愛爾蘭城垣保護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確保城垣得到科學保護。反觀我國城垣保護,除被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部分城垣,已開始按照文物保護要求編制有文物保護規劃外,其余城垣幾乎均未編制有專項保護規劃,而針對城垣遺產管理與修繕等的專項規劃更是遠遠不足。建議未來應進一步加快城垣遺產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尤其突出環境保護、管理實施的相關內容。

3.2.4 強化保護合作,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愛爾蘭城垣另一個成功經驗就是政府主導的多樣化保護合作,例如通過愛爾蘭衛城聯盟⑦(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敦促、指導成員城鎮對城垣的保護管理工作,改變了各個城鎮各自為政的保護局面。大多數城垣所限定的范圍是城市的“歷史核心”(Historic Core),與各時期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是當地人們歷史記憶寄托的核心區。因此,城市的每個市民都是城垣“遺產社區”(Heritage Community)的一份子,城垣保護離開居民的廣泛支持和參與是不可想象的。建議在我國城垣保護過程中,加大城市間、機構間的合作,采取多種途徑和手段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3.2.5 拓展利用思路,實現社會價值轉化

愛爾蘭城垣遺產的保護從早期關注城垣的物質載體逐漸發展至今更加注重遺產社會價值的轉化,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多樣利用并最大限度的發揮社會價值。例如,將城垣的保護宣傳工作與城垣所在城鎮的中小學校課程設置相結合,聯合開展“考古進校園”活動;為加強公眾對城垣的了解,制定有“愛爾蘭衛城公眾認知活動計劃”(Irish Walled Towns Public Awareness Campaign);將愛爾蘭國家遺產周的最后一天作為“衛城日”(Walled Towns Day)等。這啟示我們應讓城垣遺產融入我們的公共生活,增進公眾對城垣遺產的場所感、自豪感和認同感,形成共同保護城垣的良性循環;只有將城垣與現代社會的公眾生活聯系起來才能保持永續的活力。

注釋:

①2012年10月22日,國家文物局對《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進行了更新,其中第十項為“中國明清城墻:興城城墻(遼寧省興城市)、南京城墻(江蘇省南京市)、臨海臺州府城墻(浙江省臨海市)、壽縣城墻(安徽省壽縣)、鳳陽明中都皇城城墻(安徽省鳳陽縣)、荊州城墻(湖北省荊州市)、襄陽城墻(湖北省襄陽市)、西安城墻(陜西省西安市)”。

②根據愛爾蘭《國家古跡法》,國家古跡的定義為:某些古跡或者遺存,附著在其上的歷史、建筑、傳統、藝術或考古價值,對其保護具有國家級重要性。國家古跡的本體及其周圍環境都需要被謹慎的保護,國家古跡的時間范圍從史前到20世紀。“國家古跡”是愛爾蘭受到最高級別保護的古跡,其級別類似于我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截止到2012年底,愛爾蘭全國范圍內僅有1000處國家古跡。

③“構筑物”在規劃與發展法中的定義為其他一切地上或者地下一切建筑物、構筑物、發掘物、附屬構筑物,這個概念和古跡的主要區別在于特指1700年之后的遺存。其中建筑遺產密集,整體風貌協調的區域被命名為建筑保護區(ACA),建筑保護區中的任何開發都需要申請規劃許可。

④該部部長可以直接任命“國家在冊建筑遺產名錄”(NIAH)中的部分遺產使其成為“保護構筑物名錄”(RPS),進而受到法律保護。依照《規劃與發展法》第四章的規定,該部部長《給規劃當局的建筑遺產保護導則》(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建立保護結構登錄或除名的標準,地方政府設立的“保護構筑物名錄”(RPS)一方面要沿襲往期規劃中的名錄,另一方面要接受該部部長審批。

⑤如2004年9月起施行的《南京城墻保護管理辦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西安城墻保護條例》、2010年10月起施行的《河南省開封城墻保護條例》、《壽縣古城墻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⑥這些規劃由愛爾蘭衛城聯盟(IWTN)贊助,以地方政府作為規劃的委托方,由一些具有資質的咨詢、設計公司、大學等編制完成,愛爾蘭衛城聯盟(IWTN)及地方政府共同組織監督委員會在規劃制定的各個階段對編制機構提供咨詢服務。

⑦愛爾蘭衛城聯盟(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是愛爾蘭城垣保護最重要的機構之一,是國家層面專項保護城垣機構的典型代表。該機構于2005年由愛爾蘭共和國遺產議會(Heritage Council)為愛爾蘭衛城城垣保護而授權成立的,同時愛爾蘭衛城聯盟也是歐洲衛城之友的成員組織。該機構目前在南北愛爾蘭范圍內共有23個城鎮會員,其主要職責為敦促、指導成員城鎮對城垣的保護、管理、提升的工作,執行愛爾蘭遺產議會對城垣保護行動的專項財政支分配。

參考文獻:

[1]阮儀三,王景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理論與規劃[M].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1999.

[2]張松.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國際與國內法規選編[M].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7.

[3]WIKIPEDIA.Medieval fortification.[EB/OL].(2016-4-23)http:///wiki/Medieval_for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