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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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

篇1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這個法律條文對學校教育的基本原則作出了規約,這是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不能有所選擇的,是法律對教育的剛性約束,應貫穿于學校教育的全過程。

一、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尊重人格尊嚴,最起碼的要求就是要把人真正當成“人”,無論其年長還是年幼,聰慧還是愚鈍,富裕還是貧窮,都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未成年人雖小,但也是“人”,也具有人格尊嚴權?!白鹬匚闯赡耆说娜烁褡饑?不僅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角度講的,更多地是從尊重未成年人獨立人格的尊嚴,使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被貶低的角度講的?!盵1]

這條原則制訂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一是由我國的憲法規定?!稇椃ā返?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倍怯晌闯赡耆说奶攸c決定。未成年人是一個相對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智力、社會經濟政治地位等方面都處于弱勢的群體,其人格尊嚴容易受到忽視。所以,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以未成年人為本位,不得實施體罰

魯迅曾指出舊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長者本位”思想很重,在“長者本位”思想的支配下,“學校猶家庭”,校長常以“婆婆”自居,學生“就像一群童養媳”,“就如中國歷來的大多數媳婦兒在苦節的婆婆腳下似的,都決定了暗淡的命運”[2]。在這種環境下,兒童遭到極不公平的待遇,“是終日給以冷遇或呵斥,甚而至于打撲,使他畏葸退縮,仿佛一個奴才,一個傀儡”[3]。魯迅的論述對今天的教育仍有啟示意義。因為現在的教育,也有少數教育工作者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例如,有的經常罵學生,“你真笨!你真傻!真是個榆木疙瘩?!薄澳愫喼笔莻€!”“你再學也是那樣!”甚至還有教師在學生臉上刺“賊”字,有的強迫學生吃糞便等等。這些行為和語言暴力,對學生的人格尊嚴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因此,我們要認真吸取這方面的教訓,在教育中,要確立兒童的主體地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盡量滿足孩子們的正當需要,以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

2.要從多方面去理解和尊重學生

一是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就是要把學生當作與教師平等的人來對待,承認學生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應有的權利。教師不能隨便給學生改名,不能給學生起外號,不能將學生的個人信息披露外傳,不能私拆學生的個人信件,不能偷看學生的日記,不能搜身等。要注意尊重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益。二是要尊重學生的特點。就是要承認每個學生都是一個獨特的人,教育過程中要認可每個人在認知方式、興趣愛好等方面的特點,讓學生能夠有一定的自主選擇的空間,而不是強求一律。三是尊重學生的發展。就是要把學生看作是處于發展過程中的人,在他們身上必然會表現出這樣或那樣的不成熟甚至是缺點和錯誤,這是學生成長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階段或步驟。即使一個學生在別人眼里一無是處,教師也應該發現他的發展潛力,并為他制定合適的發展目標,采取適合他的教育方式,讓他在現有基礎上得到提高。

3.尊重學生但不放任學生

馬卡連柯認為:“當我們對一個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時候,這種要求也就包含著我們對這個人的尊重?!薄昂⒆邮腔钌纳?美好的生命,因此,對待他們就該像對待同志和公民一樣,必須了解和尊重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盵4]尊重學生的人格必須與嚴格而合理的要求相結合,這是辯證統一的,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我們不會嚴格要求一個我們所不喜歡的人。因此,在教育過程中,我們必須尊重學生,在尊重的同時,必須向學生提出合理的要求,決不能放任學生不管。

二、 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是指教育要緊密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特征,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這條原則的理論依據有:一是未成年人的身心還沒有成熟,教育工作者只有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進行教育才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否則,將適得其反。例如,揠苗助長就是違背規律的做法。二是由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決定。教育除了受社會發展的規律制約之外,還受人的身心發展規律的制約。即教育內容的實施、教育方法的運用等都要以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變化的規律為前提,必須遵循人的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這是教育的根本特性之一。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進行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是指在一定社會和教育條件下,個體身心發展的各個年齡階段所表現出來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質的特征。例如,初中學生性意識的萌發就是這一年齡階段所表現出來的特性。教育應根據這一特性進行施教。但有的教師在教育實踐中不注意兒童的年齡特征,結果適得其反。

案例一:某校有位初中女生平時性格內向、自尊心強,有寫日記的習慣。一次課間偶然的機會,一女同學無意中發現其書包里的日記,好奇地翻看,并將日記中記錄愛情心理活動的一段文字摘抄下來,匯報給了班主任。第二天,班主任將日記中的有關內容在全班學生面前朗讀出來,并斥責其考試在即卻不好好學習,作為女生不思檢點等。當該生失聲痛哭時,老師將此視為對自己的不尊重,說學生“要哭就出去哭,知道要面子就別寫那樣的日記”。消息傳開,學校中到處有人對該生指指點點,說三道四。該生覺得再也無臉見人,前途無望,回家后服毒自殺。

這位教師的教育方式是非常錯誤的,她違背了教育要根據學生年齡特征進行施教的原則。初中生處于青春發育期,身體發育處于第二次生長高峰,性的萌發與漸熟引起心理和行為方式上的一系列變化,表現出對異性的關心、接近以及對性的欲求等青春期所特有的生理、心理現象。初中生在日記中記錄愛情心理活動的內容是她們的生理和心理發展變化的反映,教師對這個問題不要大驚小怪,而要客觀冷靜地對待。首先要維護學生的自尊心,注意保守“秘密”,不應該在全班學生面前朗讀出來,這樣很容易在學生心靈上留下創傷。教師應進行正確的引導,要做學生的知心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切忌簡單粗暴。

2.要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性進行教育

人的發展的規律性主要表現在人的發展的順序性、階段性、不平衡性、個別差異性和整體性等方面。因此,教育不能逆人的發展順序而行,不能混淆各階段的發展任務、延誤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的關鍵期、扼殺學生的個性、破壞學生身心發展的內在聯系。但在教育實踐中,有些教師常常違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教育效果適得其反。

案例二:有個初三女孩的數學考了97分,本以為會受到老師表揚,誰知老師卻對家長說:“你女兒考了97分,瞎貓碰上死耗子?!边@位老師不是采取鼓勵、表揚、肯定學生的方法,而是從骨子里不相信學生,對學生采用批評、指責、否定的方法。從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看,這位老師的做法違背了學生身心發展的個別差異性和整體性規律。一般來說,男生與女生比較,女生情感比較豐富,體驗深刻、持久,女生的自尊心比較強,對別人的指責與批評特別敏感。因此,教師的教育應考慮女生的心理特點,要以正面教育為主,以表揚、鼓勵為主,這位老師的做法違背了這個特點,是錯誤的。其次,這個老師違背了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整體性規律。人的身體與心理、智力因素與非智力因素、德智體等素質都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這位老師的做法打擊了學生的自尊心與自信心,不利于學生非智力因素的培養,最終導致學生失去學習的信心,學習成績也可能越來越差。因此,教育必須注意全面性與和諧性,這樣才能促進人的全面、和諧發展。

3.要在“最近發展區”的水平上進行教育

這里有一個如何辯證地對待“教育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問題。必須指出,教育一方面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但不能被動遷就學生身心發展的現有水平和固有特點,教育應積極主動地適應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適當走在學生發展的前面,要按照“最近發展區”的水平積極推動學生的發展。

三、 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在教育實踐中,教師不能只講保護,忽略教育;也不能忽略保護,只講教育,保護和教育要密切結合,相互促進。這條原則的理論依據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對學生在教育、管理的同時負有保護的職責。這和家長的監護是有區別的。監護屬私法范疇,監護人和監護職責可以依法轉移。教育保護為公法范疇,學校不能放棄和轉讓教育保護職責。學校在教育學生的同時,應對在校學生的人身健康給予與學生年齡相當的關注和照顧。二是由教師教書育人的職責決定的。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書育人不僅體現在教師既要注意對學生進行智力的開發和品德的培養等方面,還表現為教師應對學生全面負責,要注意保護學生,時刻關心學生的健康成長。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但在教育實踐中,有些學校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學率,往往對成績不佳、違反紀律的學生,動輒以“開除出?!毕嗤{。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違反了《義務教育法》?!读x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因此,對于學習成績不理想、經常違反校規校紀的相對后進的學生,學校仍應堅持教育幫助為主的方針,結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轉化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合理范圍內慎重地予以校內處分,但決不能隨意將未成年學生開除出校,剝奪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不得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

任意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已成為學校教育的頑疾。早在他的《體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吾國學制,課程密如牛毛,雖成年之人,頑強之身,猶莫能舉,況未成年者乎?況弱者乎?觀其意,教育者若特設此繁重之課以困學生,蹂躪其身而戕賊其生,有不受者則罰之。智力過人者,則令加讀某種某種之書,甘言以飴之,厚賞以誘之。嗟呼,此所謂賊夫人之子歟!”[5]。由于負擔過重,很多學生的身體受到了摧殘。有的食欲不振,面黃肌瘦;有的佝僂駝背,未老先衰;有的眼睛近視了,神經衰弱了,身體讀垮了,個性的發展也受到嚴重的壓抑和損傷,嚴重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因此,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但需要指出的是,“減負”并不單純是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數量上的減少,更重要的是進行內容與教學方法的深刻革新。

3.要保障學生的安全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一是學校的硬件設施應當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二是學校應對其服務管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教師和其他服務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管理,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危險等等。

此外,學校還要制定突發事件預案,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總之,以上三條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是培養學生健康成長的根本性準則,教育工作者應當認真貫徹執行。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注解與配套.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2] 魯迅.魯迅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

[3] 魯迅.魯迅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

篇2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

篇3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按照各國法律制度,對其違法行為可以被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處理。我國刑事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若其觸犯刑法,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并應受到刑法處罰的,應適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我國近年來也十分突出。據統計,1999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比1998年增51.7%,共涉及搶劫、盜竊等13個罪名;犯罪人在十六歲以下的約占70%,財產犯罪占60%、團伙犯罪占79%、暴力犯罪占44%。隨著改革開放的形勢,在外部環境影響下,未成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未成年人犯罪也表現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別之處:多為偶然作案,往往一時性起沖動作案,不計后果。多為盲目作案,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帶有隨意性,缺乏嚴重的組織和策劃。未成年人犯罪雖然也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應當受到刑法處罰。但是鑒于犯罪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特征不同與成年人,教育和挽救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更大。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依照特殊程序處理,以利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本文試選擇從以下四個方面就此加以論述:1>對未成年人犯罪權利的保護;2>關于刑事法律責任司法確定的意義和影響;3>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制度和完備少年司法體制;4>將未成年人責任規則擴大適用于青年人。

關鍵詞:刑事責任 司法體制 暫緩起訴 權利保護

一、 對未成年人犯罪權利的保護

一般認為,對年滿十八周歲的年輕成年犯罪的處罰應當作為青少年保護的一部分,而不是作為一般處罰的制裁系統。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必須由專門的司法部門確定,該司法部門應有獨立的司法權,我認為,在處理未成年罪犯時從一開始就需要一種特殊方法。它不僅包括法律途徑,還包括一些諸如:社會心理工作方面的努力,只有經過多方面的預先調查,并經當事人的質證,才能做出司法決定。對未成年罪犯應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其他對個人有矯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如需要,亦可例外地適應傳統意義上的刑事制裁措施,這種方法不適用于嚴重犯罪或累犯。對于低于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適用教育措施。對于所有的刑罰和教育措施,應該由合法審判組織予以確認。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边@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我國司法機

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像父母對待其子女、教師對待其學生一樣,曉之以理,動之

以情,以治病救人的精神喚醒未成年人的悔罪意識,使他們認罪服判,重新做人。同時,要求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程序和階段,都應不失時機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和教育,以滿腔的工作熱情,嚴肅的工作態度,查明案件事實,幫助未成年分清是非,同違法犯罪行為劃清界限。同時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并對未成年人進行接受刑法處罰和投入勞動改造的心理承受力的教育。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系。對未成年犯罪人實施思想政治、文化、技術教育、并不意味著對其可以不追究刑事

責任或者可以不予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應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這不僅是我國刑法所確認的原則,而且是世界各國刑法所公認的規則。懲罰無疑是必要的,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

我們的目的是通過實事求是的依法處罰,教育和挽救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有余而懲罰不足,或者懲罰有余而教育不足都是不可取的,懲罰必須適度。曾引起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進行的“暫緩起訴”的改革措施,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贊同者認為,檢察機關對犯罪輕微的在校大學生做出暫緩起訴的決定有利于挽救失足的大學,是刑法向人性主義回歸的體現;反對者認為,檢查機關對犯罪的在校大學生暫緩起訴,缺乏法律依據,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引進暫緩起訴制度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多數學者認為,實踐中緩刑制度運行的良好效果和對未成年人、在校大學生

非刑事化處理的成功做法,為暫緩起訴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實踐基礎。來自少年司法第一線的代表還從確定暫緩起訴的適用對象,設立暫緩起訴的適用條件,制約檢察機關的暫緩起訴決定權,切實保證暫緩起訴的使用效果等四個方面進行探討,法律援助的理念是公平、正義、

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在其合

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因為家庭生活困難,無力聘請律師,國家在不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合法權益更無從得到保護。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還不完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法律援助的范圍有局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請范圍過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業律師的數量還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致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享受不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辦理還缺乏統一指導和培訓,還未真正實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

員專業化、辦理專業化。

所以我們認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經濟保障,并對急需醫療等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幫助;加大司法

救助的范圍,對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給予社會救助;建立推廣“中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志愿者網絡”;鼓勵、支持民間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并在立法中予以明確。

二、關于刑事法律責任司法確定的意義和影響

目前,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就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等議題達成了共識。會議最終形成的《國內法和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將保護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產生

歷史性的影響和作用。在這個《決議》中,反映了當前對未成年人形式責任的總體規定和趨勢,它有幾個特點:第一,反映的內容比較全面。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原則,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對未成年人采取的制裁及教育措施;第二,有一些前瞻性的規定。如在刑事責任的年齡的確定上,規定適用特殊刑事責任的年齡不低于十四周

歲;第三,在我國也有兩部專門的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199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對未成年人的立法保護;第四,從對未成年人的審理上看,《決議》在程序上規定了一些必要措施,如對未成年人審前羈押要進行聽證,要經過預先調查,并經過當事人質證才能做出司法決定;第五,在對未成年人的制裁上,《決議》的內容體現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要求對未成年人絕對不適用死刑,也是和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刑法制裁原則協調一致的。我國一貫堅持對未成年人不能判處死刑,要嚴格限制徒刑的期

限,對未成年人要從輕或減輕處罰??傊?,這個《決議》從世界范圍來講具有全面性和先進性,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和人道主義精神,突出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性立場。

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應由專門的司法部門來進行,包括審判職能的專門化,這一點在當今社會已經普遍適用。這種專門化還應該包括訴訟的作用和機構的職能,從訴訟程序開始,職能的整體專業化是唯一能夠使兒童的優先權利得以保障的方法。至于管轄權的專業化,第一層含義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成為專門負責未成年人事務的管轄權獨立集體。這種專門化可以僅僅包含刑事問題,還可以包

含其他相關問題,甚至包含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問題;第二層含義可以指建立在專門化概念上的未成年人權利的獨立性,以及為了避免由

于爭訴性質所引起的不同的管轄權問題的未成年人保護單位。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還不成熟,不同于成年人,他們所實施的危害行為的特點也有別于成年人。而且從實施危害行為的原因上看,其危害行為還受社會、家庭、學校等多方面影響,不能由其承擔百分百的責任。因此,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保護未成年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四十四條也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點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精神。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制度和完備少年司法體制

在司法實踐中,建議建立完善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教育、矯正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責任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明確規定:對不滿十四周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能適用教育措施,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

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罪犯不得適用死刑,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

矯正作用的替代性措施,禁止對他們適用任何形式的終身監禁。在前面提到的《決議》中,還專門建立審判和處理未成年罪犯的獨立的司法制度,對未成年罪犯特別是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得實行審前羈押,作為一種例外情況,審前羈押必須經過審理,審前羈押過程應當盡可能地輔以教育措施。還要求審判和處理未成年罪犯要堅持平等對待原則,加強合作、并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一系列基本原則。

我國現有3.67億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目前我國已形成以憲法相關條文為基本,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主干,以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相關規定為補充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并參與制度或簽署了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國際公約。我國保護

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與國際公約的要求是一致的,如關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和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的規定,以及對未

成年罪犯應當單獨關押和教育改造的規定,等等。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價值取向。

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得到全面落實。未成年人需要立法,司法和社會各方面給予特殊保護,社會對未成年人的干涉(主要指司法干涉)應始終把他們的最主要利益考慮在內,并且適用的(即區別于成年人)的法律規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確保社會安全及重視和保護受害者的利益調和均衡。這些理念和原則,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已有所體現,今后應進一步研究和借鑒。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司法確定”問題,明確要求“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以及由這種責任所產生的后果必須由專門的司法部門確定,該司法部門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獨立司法權。這種特殊資格應包括訴訟程序的所有其他參與者。該司法管轄權最好能擴展到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所有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內容包括審理制度,證據制度,律師制度和上訴制度等,有些已經相當完善。在我國,1984年11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創建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之后經過各地試點,1988年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向全國推廣少年法庭工作經驗,少年法庭在全國迅速鋪開,截止1944年底,全國已有3369個少年法庭,其中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540個,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又于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少年法庭做出明文規定,促進了少年審判工作的開展。少年審判工作的發展,少年審判機構的新突破。近幾年,絕大多數未成年罪犯都是由少年法庭審理,判決的。少年法庭判決的未成年罪犯經過改造重新回到社會后,一般均能改過自新,重新犯罪率明顯下降,我

國少年法庭的工作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一致好評,也得到有關國際組織和友好人士的稱贊。

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度并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教委等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聯合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體系的通知》、《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陪審員的聯合通知》等文件。進一步規范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落實了對未成年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促進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全面展開。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實施。199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法律、法規中的原則規定是一致的,即對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對未成年人案件適用專門的訴訟程序正是教育和保護他們有效的方法,順應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趨勢,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需要;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發展和完善的需要;是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需要。

關于建立少年法院的可行性,許多專家分析認為,我國設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依據已基本具備,此外,20年來少年法庭的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經驗和較為規范的工作制度和少年審判工作

的開展,帶動少年司法的偵查、檢察、辯護、法律援助。管教等一系列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關城市的少年法院試點經驗可資借鑒。

四、將未成年人責任規則擴大適用于青年人

防止曾經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爭取使他們早日回

歸社會成為當代司法界共同追求的目標。社會問題是失足未成年人獲

得正常生活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只有妥善解決了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問題,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使他們真正回歸社會。我國現有法律明確社會安置義務;制定地方性法規,保障社會安置工作的落實;完善社會幫教機構,將社會安置納入社會幫教工作體系中;實行專門機構負責,專項管理,并建立社會安置檔案。

未成年人不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1.他們正值動脈硬化發育期,生理變化顯著。表現為身體發育快,智力增長快,精力充沛。2.他們心理發育正處于從幼稚向成熟過渡的階段,表現出極強的模仿能力和好奇心,追求獨立,好勝逞強,對事反應敏捷。3.思想和夠成熟,尚不能良好地辨別是非,極易感情沖動,缺乏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舉動多帶有極大的突發性和盲目性。基于對犯罪原因和對策的不同理解,國內外關于青少年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研究,始終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強調犯罪發生的低齡化現象,認為一般法定的十四周歲這一基本刑事責任年齡已不能滿足打擊犯罪的需要,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至十二至十三周歲。有些國家規定的基本刑事責任年齡為九歲,當然也堅持認為他們的規定是合理的。另一種觀點,強調青少年需要社會的特殊保護,強調青少年犯罪的復雜原因和社會責任,認為不僅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不能下降,而且應當將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的法律規則,擴大適用于整個青年

群體(或稱年輕的成年時期)——十八至二十五周歲。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上,后一種觀點成為共識。

將未成年人表述為“年輕人”,對年輕人需要適用特別的法律規則;對年輕人的保護、他們的和諧發展和社會化極為重要,同時也應當確保社會的安全,重視社會受害者的利益,這里“年輕人”的是刻

意的,因為它緊接在前句關于“未成年人”的表述之后與之并列,前句是:“未成年人需要社會的特殊保護,尤其需要立法者、社會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護?!笔聦嵣希覀兯枷肷纤磉_的思想:“人的青年狀態可以延續至年輕時期(二十五周歲),因此,立法也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的某種類似方式適用于年輕的成年人?;旧鲜龅闹笇枷脶槍τ嘘P個人的需要,可將教育措施或者對個人的有矯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所適用主體的處長作用至二十五周歲。針對十八周

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對未成年人適用的特殊條款可以擴大適用于二十五周歲以下的人?!?/p>

國際刑法學協會作為一種國際性的民間學術團體,它們主張和決議當然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但它對于聯合國及各國的政策和法律都有深遠的影響力。

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將對于未成年人的特別法律規則,如從輕、減輕等方面的規定擴大適用于年輕人,對于年輕人的重歸社會,對于刑事司法的社會效果,對于社會的和諧進步和文明化,無疑是會產生積極作用的。 參考資料:

1、《刑法學》

主編:劉銘暄 1993年

2、《刑事訴訟法教程》

主編:樊崇義 1998年

周士敏 劉根菊

3、《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

主編:劉 玫

4、《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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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時,也作出了上述明確表態。

近日,從海南萬寧到安徽潛山,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可謂觸目驚心。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侵害者利用了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點,實施不法之舉。斬斷黑手、共護藍天,織就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制之網,可謂時不我待。

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上,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相關法律法規,態度都十分明確。從社會范圍看,一個集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社團等協作配合的立體保護網絡,已經成形;從法制角度看,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也已經有了基本完善的法制框架??傮w來說,我們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加強,對侵害他們權益的處罰力度也在加大。

不過,“每個孩子都是最嬌嫩的花朵”,侵害造成的生理與心理損害,幾乎“不可逆”。因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需要以更多法制資源,進行“傾斜性保護”。比如,司法工作中貫徹“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優先原則”,根據犯罪新特點新變化研究制定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等,都是必要之舉。越是“弱勢”,越是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這也是“法制擔當”的體現。

在各種權利救濟方式中,法制可謂“筑底工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尤其如此。唯有保持“最高級”的打擊態勢,才能形成有效震懾,在更大范圍、更高程度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每個孩子背后,都是一個家庭,“最高級”的保護,給予孩子平安成長環境,更是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另一個側面,是青少年犯罪問題。目前,青少年犯罪在全國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居高不下。從根本上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緊要處只有幾步”,幫助未成年人走好這“緊要幾步”,遠離犯罪――不管是成為犯罪對象,還是成為犯罪主體,都需要法制的佑護。上網沖浪時難加區別,比鄰而居卻不相往來……當前,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也越來越復雜。“不要跟陌生人說話”的教育既不合理,也難言健康。要讓法制更大程度地發揮保護作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升這一群體法治意識,同樣需要“最高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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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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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國正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蕪湖市已進入發展的關鍵階段,未成年人工作始終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下面我就今后一個時期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增強三個意識努力開創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國家興衰、民族復興。保護教育好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也是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實施《若干意見》的實際行動。要率先全面建小康、率先實現現代化,必須進一步認識做好新時期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樹立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成長環境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職責。同志在《關于教育問題的談話》中明確指出“要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紀律教育、法律教育形成一種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會環境”,同志在全國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會議上著重強調:“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為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是黨和國家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我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利益的重要方面”。蕪湖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提供了良好的精神和物質條件有力地促進了未保工作的順利開展。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和文化意識等也給未成年人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在新的形勢、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教育與引導未成年人正確認識和對待各種社會思潮、樹立正確的生活方式及文化理念是我們面對的重大課題和挑戰。我們要以《若干意見》為重要指針,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從培養新世紀合格的中華民族復興大業的建設者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認真研究和解決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擔負起教育、培養和保護下一代的歷史重任。

二要進一步增強機遇意識,把握好未成年人維權工作的有利時機。××年,是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加快推進蕪湖融入長三角經濟圈,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關鍵的一年。這些年來蕪湖政治、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尤其是我市圍繞“加快發展,強市富民”戰略目標開展的一系列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既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成才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也對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梢哉f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正面臨著一個難得的歷史機遇,這些都為我們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未保工作大有作為,任務艱巨,我們必須牢牢把握。我們要以培養“四有”新人為根本目標全心全意為未成年人成長成才提供服務大力營造未成年人成長的良好環境努力培養出高素質的社會主義事業新一代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要進一步增強開拓創新意識,不斷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做好新形勢下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一是要不斷更新思想觀念。牢固確立“服務第一預防為主”的宗旨。要深入到未成年人中去了解他們的學習和生活及時掌握他們需求的變化傾聽他們的呼聲和愿望加強引導為他們提供服務并切實解決他們在成長環境中存在的問題從源頭上做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二是要不斷創新工作載體。要與時俱進緊扣時代脈搏針對未成年人工作中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及時加以分析研究和總結要不斷拓寬工作領域創新活動內容延伸服務觸角積極開展符合當代未成年人思想特點和心理特征的各類活動如舉辦一些讀書會、益智類的趣味知識競賽、親子教育講座等。三是要不斷深化工作內容。要進一步開拓視野完善功能在整合社會各類資源、健全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網絡的基礎上不斷擴大服務功能。除了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法制宣傳、權益維護等工作外還要加大對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校外活動、生理心理健康、社會活動參與、司法保護、社會保障權等自我保護、自我成長方面的關注力度。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尋找更多能夠牽動社會、影響社會、整合資源的載體創新工作品牌。

二、突出三大功能,充分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優勢和作用

正確認識和把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功能、維權服務功能、環境營造功能不斷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素質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任務和努力方向。

一要切實加強未保工作的宣傳教育功能。黨的十六大提出要進一步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級未保組織要對廣大未成年人加強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的思想道德宣傳教育工作深入開展各類主題學習活動使未成年人牢固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要引導未成年人了解和掌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和實質從小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和遠大理想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實踐創新能力培養能夠適應蕪湖發展、推動蕪湖發展的青年人才。

二要努力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維權服務功能。各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要在整合資源、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建設的基礎上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相互協作。各相關部門要不斷挖掘潛力以“切實履行維權職能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為主題進一步完善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考核機制拓寬創建領域深化創建活動內容擴大維權服務面。要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司法保護、法律援助、幫扶救助、權益維護等各項服務。要延伸服務觸角將維權服務向基層擴展深入到學校、街道、鄉鎮和社區逐步構建青少年維權聯動網絡。要提高優秀維權崗的質量和信譽度建立并完善淘汰和退出機制。對維權功能退化、不符合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要求的予以摘牌保證典型的示范和激勵作用。

三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環境營造功能。要進一步加大“五項保護”的工作力度各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每年爭取解決一至兩個未成年人成長成才過程中存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學校保護方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大力保證農村和城市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權利不斷推進素質教育在家庭保護方面要通過舉辦各類家長學校以及家庭文化、法制教育培訓班等全面提高家庭成員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識在社會保護方面,要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要在文化市場、勞動用工、未成年人衛生保健等方面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大力優化社會環境,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保護方面要堅持“打擊與挽救相結合維權與幫教相結合、履行司法職能與預防犯罪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司法保護。同時要高度重視對特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工作為智殘、體殘青少年和棄嬰、流浪兒童以及未成年人中的特困、失足等弱勢群體提供幫扶使他們在接受教育、就業培訓、回歸社會等方面享受到特殊保護。

三、抓好三項工作努力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為這項工程的主要倡導者和具體推動者使命所系重任在肩責無旁貸。當前要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抓好組織基礎建設確保工作發展。組織體系是未保工作的基礎和保障。一個地方未保工作的組織基礎實不實一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制度能否始終保持完整和有效領導班子能否隨著機構和人員的變動進行及時調整和完善二看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分管領導和聯絡員能否到位、在位能否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起到指導和推進作用三看經費的保障情況。任何工作的正常開展都需要人、財、物的保障未保工作也不例外?,F在,一些同志認為未保工作是由各有關部門在具體操作的部門的工作經費已經在預算中作了安排因而對未保工作的專項經費沒有予以考慮。事實上未保工作有不少是專項性工作需要多部門的協同配合沒有一定的經費保證是難以正常運作的。希望各縣區也要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預算予以落實。各級未保組織要根據未保工作的年度計劃和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編制年度預算方案,爭取將一些重要的專項活動列入相應財政預算計劃以保證活動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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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合適成年人 刑事檢察 未成年人

    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是修改后刑訴法規定的一項旨在維護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對多年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實踐探索的肯定,更是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進步。制度的生命在于實踐,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如何保障該制度的有效落實尤為關鍵。筆者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以下簡稱未檢工作)的實證分析為基礎,對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內涵、價值以及面臨的問題與工作機制的完善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對該制度的實踐運行有所裨益。

    一、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實證分析

    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在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調查時,應當有包括其法定人在內的合適成年人在場,以保證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適的情況下理性對待調查。自1999年開始,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就積極開展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在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方面也進行了一些探索和實踐。從該院近五年來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來看,年均辦案數為50件96人,占該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總數的5%左右。在所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在訊問時無法到場或不宜到場的案件占總數的20%—30%。無法到場的主要原因集中在:法定人外出打工,無固定居所或聯系方式;法定人離異或與子女感情不和或系聾啞人,因而拒絕到場;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及時到場等等。不宜到場的主要原因包括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共犯、案件的證人等情況。在法定人不能到場的個案中,公安機關多以所轄社區的干部作為合適成年人到場,而檢察機關則委派本院離退休人員充當合適成年人,對于特殊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如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也曾由婦聯工作人員擔任詢問時的合適成年人,法院則在指定辯護人后直接予以審判??傮w而言,公、檢、法各自為政,有效資源難以整合,既缺乏對合適成年人制度的統一認識,又未能形成合力,無法共同促進該制度的發展。

    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觀念上的差異,也有制度銜接上的不足,但最關鍵的問題在于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中未能擺脫傳統的社會防衛追訴思維,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價值定位缺乏明確清晰的司法理念,導致實踐中呈現出“探索積極性高漲,但探索目標不明晰、定位不準確,注重生存的因素多,考慮發展的因素少,基于核心能力建設的內涵發展普遍緩慢”⑴等狀況。

    二、修改后刑訴法對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規范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專門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即“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對于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人到場,這是法定要求,而非酌定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到場的合適成年人范圍由法定人擴大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此處的特定情形是指“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法定人之外的合適成年人不是法定要求,而是酌定要求,即“可以”通知而非“應當”通知。但在檢察實踐中,基于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設計宗旨,一般情況下還是應當通知法定人之外的合適成年人到場。關于到場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修改后刑訴法的規定,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認為辦案人員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交其閱讀或者向其宣讀。需要說明的是,法定人之外的合適成年人只能行使后兩種權利,而不能代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關于法定人不能到場的具體情形,合適成年人的責任義務,相應的法律后果等問題,修改后刑訴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司法實踐需要從該項制度的本源及其立法宗旨出發,才能正確把握法律的本意進而有效實施。實踐中還需要澄清的一個問題是專屬于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只適用于訴訟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對于在訴訟過程中已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不再享有合適成年人到場的權利。

    三、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實踐路徑

    刑訴法修改以前,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在我國刑事司法中還屬于法律規定之外的一種移植性探索,而在修改后刑訴法實施之后,則屬于必須執行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新的起點上,檢察機關還需要探索新的實踐機制和路徑。

    (一)以國家監護人的角色承擔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職責

    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哲理根基——國家親權理論。其基本內涵是:國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終監護人的地位,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應當積極行使這一職責。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缺乏保護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監護其子女職責時,國家可以超越父母的親權而對未成年人進行強制性干預和保護。國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時,應當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⑵根據這一理論,當父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無法保障或者沒有積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時,國家將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以實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為原則,賦予其他成年人以到場權,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正當利益。在這一理論背景下,國家親權高于父母親權,合適成年人到場權是國家賦予未成年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合適成年人應當積極與未成年人溝通,尊重其選擇,爭取其信任,幫助其克服緊張、恐懼等情緒,及時制止不當的訊問行為,而非消極地旁觀訊問過程。國家則應當建立相應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合適成年人未到場所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同時建立專業性的合適成年人隊伍,以確保未成年人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均可以及時獲得合適成年人服務。

    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理念,在我國的法律傳統中,父母親權具有當然的優勢地位,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定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在代為行使未成年人訴訟權利時,不受未成年人意志的約束,更無須經過未成年人同意。無論法定人是否具有保障未成年人正當權益的能力,相較于合適成年人而言都具有絕對的優先性,合適成年人僅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承擔有限替代者的角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國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建立在以法定人為主的訴訟權利本位基礎之上,法定人具有是否到場的決定權,無需征求未成年人同意,更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合適成年人到場則相反,不僅需要征求未成年人的同意,在權利行使上還需要受到嚴格的規范和限制。

    因此,淡化追訴犯罪的國家公訴人身份,突出國家監護人的身份,在維護社會安全和保護未成年人福祉之中選擇后者,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加強與綜治、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民政、學校、社區等有關方面的聯系與配合,“促進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幫教社會化體系建設,爭取社會力量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無縫銜接”⑶才是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核心價值理念。

    (二)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執行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基本原則

    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必須立足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有側重地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落實上更是如此。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流程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其中偵查階段的訊問對被訊問人心理和生理造成的壓迫是其他階段行為所不及的,因為在以口供為中心的訊問模式下,“訊問過程是一個偵查人員檢驗其預先形成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懷疑是否合理的過程”,⑷偵查人員希望通過訊問獲得有利證據以完善其控訴的證據鏈條,而在公訴和審判訊問環節,這種對抗性逐漸弱化。從這個角度來看,偵查訊問環節是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問題最突出,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最薄弱的環節,因此合適成年人在偵查訊問時到場所起到的監督作用遠比后續環節重要得多,而加強對此環節的監督應是檢察機關落實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工作重點之一。除此之外,對合適成年人到場時的權利也必須予以明確,同時建立相關機制,切實保證合適成年人能最大限度地幫助挽救未成年人。

    雖然理論界比較一致認為合適成年人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為己任,應該保持獨立,不應依附于國家機關,但實踐中沒有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支持,任何合適成年人隊伍都很難發展下去。而各地區經濟狀況、司法配套機制、非政府組織等發展程度差異較大,僅憑檢察機關的力量建立專業統一的合適成年人機構或隊伍在人力、財力、物力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問題。從我國目前的社會體制權力配置來看,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是由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多元的主體在行使,因此,加強與社區、教育、民政、共青團等單位的聯系與協作,在法律監督工作中突出刑事犯罪預防職能,強化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保護整體格局中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

    (三)以刑事檢察職能為依托構建合適成年人到場的有效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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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兒童權利保護立法完善 刑事保護

首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我國于1990年12月有保留地批準加入。該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因而,我國相關法中所稱的未成年人與國際公約所稱的兒童是一致的。所謂的兒童權亦即未成年人權利。在公約的第37―40條分別對觸犯刑法規范的兒童做出了保護性規定,并被世界各國刑法作為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參照系,完善本國關于兒童權利保護的刑法規范。我國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有關兒童的規范做了修改與擴充,以此從刑法規范角度深化對兒童權利的保護,進一步完善我國兒童權利的刑法保護制度。然而,以國際公約所確立的普遍保護標準為參照,則突顯我國兒童權利的刑法保護的不足,與其標準尚存差距?;诖?,本文通過對《刑法修正案八》中關于兒童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價分析,并在此基礎上以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為參照系,檢視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法保護制度的不足,進而提出彌補不足的構想。

一、《刑法修正案八》:兒童權利刑法保護新進展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總則條款進行了修改和擴充,即《刑法修正八》第6條對未成年人構成累犯制度的棄除、第11條第1款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宣告緩刑的規定,以及第19條關于未成年犯罪有限度免除報告前科制度的確立,從而成為未成年人刑法保護重要法律依據,也是未成年人刑法保護制度建設進展的重要體現。推動了我國未成年人刑法保護制度的內涵發展與外延擴張,促使刑法總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范圍和力度逐步加強,以充分發揮其保護人權和減少再犯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構成累犯制度的棄除

1997年《刑法》所確立的累犯制度未將未成年人予以排除,而是在同等條件下與成年人構成累犯,因此,未能突顯出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6條規定,將刑法第65條第1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修改的內容僅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增加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而實質上則是從原有的累犯制度中,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一并劃歸不成立累犯的范疇。質言之,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即未成年人不得成立累犯。此與其他國家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的制度接近,例如,《俄羅斯聯邦刑事法典》第18條第4款的規定“未滿十八歲的行為人因實施犯罪負有前科的,不應當認定為是累次犯罪”,《羅馬尼亞刑法典》第53條規定“確認累犯時不考慮有未成年期間實施的犯罪情形的判決”。筆者認為,此次的修改深化了未成年人刑法保護的內涵,在刑法處遇上應該差別于同等情形下的成年人犯罪;其外延也得以擴張,未成年人犯罪不再因累犯制度而適用加重刑罰,緩刑和假釋制度也不再受限制。

(二)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宣告緩刑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此條款修改的焦點是,是在原有選擇適用緩刑基礎上,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三類人群應當適用緩刑的規定。依修改后的刑法規范意旨,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就必須適用,即強化緩刑的應當適用效力而非先前的選擇性適用。以此,強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保護的力度,優化了其刑罰適用,推進未成年人刑法保護的新發展。

(三)有限度免除報告前科制度的確立

1997年《刑法》第100條確立的前科報告制度,規定曾經受過刑罰的任何人在入伍或就業時必須進行報告。前科制度的確立在一定程度起到間接預防犯罪的作用,但對于未成年罪犯而言,卻是一種“標簽”效應,始終背負著“罪犯”的心理陰影,有損于他們尊嚴,不利于復歸社會和健康成長。對此,《刑法修正案八》做了重大修改,創設了未成年人有限度的免除前科報告制度。修正案第19條規定,在刑法第100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由于前款規定了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的前科報告義務,修改后的刑法典第100條第2款旨在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部分前科報告義務,且該部分僅限于未成年人“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范疇。這項義務的部分免除,有利于教育與改造未成年罪犯,使其順利回歸社會,通過減少此類未成年人遭遇社會歧視的幾率,可防止其自卑厭世、自暴自棄等消極心理的加劇而難以重新融入社會。不過,免于前科報告畢竟有別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因其改革的非徹底性而未能清除失足未成年犯所終生背負的犯罪人標簽。盡管如此,新修正案作為我國的最新刑事立法,基本反映了當前未成年人刑法保護的發展態勢,而且其中所涉未成年人犯罪的諸項從寬處罰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此類特殊群體的從寬制度與提升其人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八》前兩處的修改都是著眼于刑罰的裁量方面,旨在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改善其人權狀況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辨認和控制能力上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即使再犯且符合累犯的一般條件其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也不及成年犯。若對未成年犯罪人加重處罰或者同樣處理,則有悖于我國關于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寬處罰的基本原則,從而更難以實現對其適用刑罰的真正目的與保護此類犯罪人合法權益的終極目標。《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未成年人的第三處修改,是刑法規范的擴充,創設免除前科報告制度,雖然仍有一定局限性與不徹底性,但足以反映未成年人刑法保護制度的完善。

二、以國際為參照:未成年人刑法保護仍待發展

綜觀前述,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保護取得了較大的進步,立法理念也在其中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典”的形象,也接近于我國其他專門保護未成年人法律的立法宗旨,但與相關國際公約相比,如《兒童權利公約》以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我國所確立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與公約確立的保護標準尚存實質性差距,也落后于其他國家。

概言之,國內最新立法中有關未成年人刑法保護的規范較為粗疏和分散,致使有關權益保護的力度不夠、效果不佳。具體而言,尚存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未成年人罪犯刑事立法保護面窄、力度不足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的“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第4條規定“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币约啊堵摵蠂倌晁痉ㄗ畹拖薅葮藴室巹t》第2,3條規定,“應努力在每個國家司法管轄權范圍內制訂一套專門適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規則和規定,并建立受權實施少年司法的機構和機關?!睆那笆鰢H公約的規定可見,國家公約確立全方位展開對未成年罪犯的保護,包括刑事立法的保護。我國作為締約國或者會員國,應該履行國際公約所確立的規則。具體到刑法,更應該積極貫徹國際公約的精神,從立法層面展開對未成年人罪犯全方位保護。

然而,以《刑法修正案八》所代表的最新刑事立法在未成年人罪犯的保護制度方面,主要限于從寬處罰和刑罰裁量范圍,而未能從宏觀層面的立法宗旨、刑事政策尤其刑事立法政策層面,以及微觀層面的刑罰種類適用和刑罰消滅制度等方面對未成年罪犯進行立法性保護。縱使在所涉的刑罰裁量問題上,也只論及未成年人構成累犯制度的棄除和應當適用緩刑的內容,而不涉未成年人兼采減刑、假釋、自首或立功等項輕緩制度,更無放寬緩刑、減刑、假釋等刑罰制度對未成年人特殊群體的適用條件。顯然,這不利于全面或充分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悖于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基本精神。

同時,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不足,也是影響權益保障水平的重要因素。這是因為,在刑罰的從寬裁量上,現行刑法總則中雖含有對未成年人應當適用緩刑的嶄新條款,卻未涉對其適用緩刑的必要條件可否低于一般成年犯罪的適用標準問題。在刑罰的消滅方面,我國刑法典中尚未構建起一個相對完善的犯罪記錄免報體系,也缺失關于未成年人特殊群體的前科消滅制度。從而,此類制度的保護力頗為有限,勢必會削弱其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效果,也不利于全面而充分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權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護方式粗簡、不成體系

在相關國際公約中,并未規定締約國或者會員國必須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立專門法律或者專章對其予以保護,但是國際社會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在刑法典內設立專門的篇章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比如,《羅馬尼亞刑法典》在其第4篇第113―127條專門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規定,并確立相應的保護制度;《俄羅斯聯邦刑事法典》第十四章第87―96條專門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并確立相關的保護制度;也有的國家制定專門的法典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保護,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少年法院法》(1974年12月頒布),該法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適用的根據,其中無不有保護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價值體現。

以國際社會為參照系,則會突顯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差距。而差距的根源之一即是立法方式的選擇。當下,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保護方式上是采較為傳統的分散式立法,且僅有幾個條文。此種立法方式,從立法和司法的操作角度而言,具有簡單、便宜等優點,但更多地突顯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護方式、制度構建過于粗疏、簡單。一方面,分散式的立法方式,其容量小,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范圍不周、內容不全,會導致刑法保護中有關未成年人重要權益的缺失,則難以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護的旨趣、功能則受損。如此勢必不利于國際公約所規定的人權義務之切實履行。另一方面,分散式立法則使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刑法規范過于散亂、不成體系,在制度構建層面則突顯粗疏、簡單、不健全等缺陷。同時,出于刑法典體系的完整與協調考慮,一些諸如立法宗旨、政策等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難以在分散式立法模式中找到恰當位置。

三、制度完善設想:推進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當下,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保護取得了進展,深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保護,擴充了保護范圍,體現了刑法立法注重人權保護的價值取向,但從前述與國際公約以及國際社會的做法比較中,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保護尚存需要完善的地方,為此,筆者提出,可從如下制度完善的設想入手:

(一)形式層面:改用集中的立法模式,優化刑法結構

為了能夠有效規避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分散、不成體系及其引起的弊端,在立法形式必須做出調整,由分散式立法向集中立法模式轉變,以優化刑法結構。換言之,通過在刑法總則設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或犯罪處遇專章,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系統化、類型化集中規定的立法模式,使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保護制度得以優化并成體系性,同時也能使刑法結構得以優化,改變刑法典內容散亂、體系性不強的缺陷。這不僅符合當前國際社會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慣例,以與國際接軌,更能貫徹國際公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保護的精神,也因為這一模式和做法操作性強,刑事立法保護的功能得以有效發揮,并且突顯了刑事立法的價值取向。具體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集中立法模式,不僅強調了未成年人刑法規范的權威性和特殊地位,而且突出與成年人犯罪適用刑法的差別,以實現刑法總則對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限度保護。

(二)內容層面:降低懲罰力度,全方位加強保護

為了能夠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實現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限度保護,實現對人權的切實保障,且使未成年人罪犯復歸社會與健康成長,我國刑法應該從立法層面實現對未成年罪犯人適當降低懲罰力度,并全方位地加強保護。為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下述方面對刑法規范的完善,以實現對未成年罪犯降低懲罰力度和加強保護。

1.刑事政策的貫徹。刑事政策是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原則、策略。當下“寬嚴相濟”是我國重要的刑事政策,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應該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對關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以及刑罰配置方面,應該注意到其“寬”與“嚴”的適當結合,“寬”大于“嚴”。同時,在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中,也更應該貫徹我國針對未成年罪犯特有的刑事政策與原則,即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宗旨原則,這些都應該在相關刑法規范中得以體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刑法保護,則既要制定針對性的特殊定罪、量刑和處遇政策,也要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有效預防對策。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罪犯,對于最大限度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證其處遇公正合理和有效預防未成年犯罪尤為重要。

2.刑事處罰從寬范圍的擴展。在適用刑罰上,為實現對未成年罪犯利益最大限度的保護,應該從刑事立法層面,對未成年罪犯刑事處罰從寬范圍進行擴展。目前我國刑法總則中已經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在刑罰適用上對未成年人的從寬政策,保護未成年人。然而,這并未足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罪犯最大限度的從寬,以及最大限度的保護。筆者認為,應該在刑法總則第17條第3款中增設“免除處罰”的規定,即修改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

除處罰”。以此,對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處罰放寬至“免除處罰”的限度,對于一些犯罪情節輕微、可適用刑罰處罰也可以不適用的情況下,應當免除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此為未成年犯罪刑事處罰從寬范圍的最大展開,是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限度保護原則的貫徹落實,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特點而擬定的符合量刑目的之處罰幅度。為了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最大限度保護原則,對于未成年罪犯而言,非刑罰方法應為量刑時首選,而刑罰則作為最后的手段僅在其罪行重大或者其他處罰不利時才適用,且應當從寬適用。

3.刑罰從寬限度條件的降低。在我國刑罰體系中,確立了緩刑、減刑、假釋等多項從寬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已就未成年人的緩刑適用做了放寬調整,規定了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罪犯,應當適用緩刑的規定。筆者認為,對于未成年罪犯而言,放寬還應該在其“應當”適用條件上放低,以區別與老年人和懷孕婦女應當適用刑罰的情形。同時,在刑罰執行制度上,應當放寬對未成年人適用減刑、假釋等執行制度的條件,如進一步降低對未成年罪犯適用減刑、假釋的刑期條件或其標準等,以最大程度地發揮制度的教育和改造作用。同時,總則中的非刑罰措施也尚待完善,其重點在于挖掘這些替代措施對未成年人的特定矯正和挽救作用。

4.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刑法修正案八》首創了有限度免除前科報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未成年人的保護,削弱了刑罰對未成年人留下的“標簽”陰影。但相對于其他國家設立的前科消滅制度而言,我國尚有欠缺,而前科消滅制度是國際社會刑法立法改革的必然趨勢,不僅是對于未成年人,還是對于成年人。為此,我國應該對未成年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予以確立。因為,前科消滅不同于前科免告,而是“曾經受過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國家抹銷其犯罪記錄,使其在規范上的不利益狀態消失,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刑事制度”。對未成年人專設這項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和預防其再犯,從而徹底貫徹了“雙向保護”和“最大利益”原則。筆者認為,該制度可以分步實現:首先,在當下的有限度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制度的基礎上,下一步可以全面放開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制度,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刑罰的,免除其前科的報告義務”,以此,將“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刪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的全免除,再下一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規定在執行或者赦免以后,即將未成年人的前科予以撤銷,形成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

5.未成年人犯罪刑罰替代措施的完善。刑罰是最嚴苛的法律制裁手段,也是維護社會安定、人民利益的最后手段。然而,從另一個側面而言,刑罰的適用并不是維護社會安定、解決沖突的最好途徑,反而有時甚至是使社會不穩定因素和緊張因素的升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來說更是如此。為此,國際社會的刑事立法改革中,刑罰替代措施的探討和改革已成為重要的發展趨勢。刑罰替代措施,用刑罰之外的方法對社會危害小、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進行處理,從而豐富和發展了多樣化以及緩和了刑罰措施所帶來的緊張。刑罰替代措施適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更為普遍,且成為處理該類案件的首選。例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少年法院法》第5條規定,“少年實施犯罪行為的,可命令教育處分。教育處分不能奏效的,判處懲戒措施或少年刑罰?!薄读_馬尼亞刑法典》第114條第2款規定,“只有在教育處分不足以矯正未成年人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刑罰?!痹诋斚挛覈男谭ㄒ岩幎宋闯赡耆朔缸锏男塘P替代刑措施,《刑法》第17條第1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據此,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替代措施是政府的收容教養,除此之外,還有資格刑、財產刑等一些非刑事處罰,足見我國非刑事處罰的缺失與不合理。為此,筆者認為,應該增加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處罰的替代性措施,并成為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矯正的首選。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之后,我國更應該完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區矯正措施。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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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因特網的普及,人類已經進入全球化、網絡化的信息時代。信息社會在帶給未成年人快捷與便利的同時,也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在網絡中(包括局域網、廣域網、互聯網)享有的個人信息,網上個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復制、公開、傳播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受侵犯有以下特征:

(一)侵權主體的廣泛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用戶不再只是網絡信息的被動接受者,正逐漸轉變為主動參與者。由于網絡空間的開放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傳到網絡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雜著一些未成年人的隱私,這些信息有些是網絡管理者自行上傳的,有些是網絡用戶上傳的。侵犯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的主體十分廣泛,不僅包括個人和網絡經營者,還包括商業公司、軟硬件設備供應商和黑客。①

(二)侵權客體的特殊性

傳統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系且權利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而網絡隱私權客體的范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傳統經濟活動下不屬于隱私的內容,例如姓名、性別、年齡等,即未成年人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一切個人信息都屬于信息時代網絡活動中隱私權的內容。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資料、網絡通信內容、個人網絡生活和個人網絡空間都會成為侵權的客體。

(三)侵權對象的特定性

在網絡環境下,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這一群體,個人信息被披露會對他們的生活帶來很大困擾。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未成年人越來越多地融入網絡,他們在學習先進科技,吸取豐富知識的同時,也面臨著隱私權被侵害的危險。為了有效地保護社會經驗不足、維權意識淡薄的廣大未成年人,法律界應將未成年人隱私權研究擺在重要的位置上。②

(四)侵權行為的多樣性

在互聯網中,未成年人的信息資料通常以數字或數據的方式表現,其數字化特征,為他人收集、復制、傳播、利用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網絡隱私侵權行為呈現出多樣性特征,主要有對未成年人數據的非法收集、惡意散布、非法利用、非法交易等。未成年人信息常??梢暂p而易舉地為他人獲得,甚至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已被泄露。

我國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立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第69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薄肚謾嘭熑畏ā返?條明確規定隱私權為該法保護的民事權益,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p>

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條后增加1條,作為第253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薄蛾P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1條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p>

《侵權責任法》第36條,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公民隱私權的具體人格權地位予以確認,意義重大,填補了我國民事權益保護的法律空白?!蛾P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出臺,更是加強了對公民網絡信息的保護。但是,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保護仍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第一,對于侵犯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刑事責任不明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9條規定了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行政責任。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并沒有明確情節嚴重的具體表現。第二,《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得比較籠統,可以進一步細化。這個條款規定的是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多種類型。他們所采取的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對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侵犯的程度不同。在特殊情況下,不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民事責任。

加強我國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立法保護

(一)明確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修正案(七)》中沒有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有學者認為,在未來的司法解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較大的;多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段惡劣或者形成公民個人信息非法購銷組織網絡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獲利較大或者銷售金額較大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接近且已達到該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實施違法活動的;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使之流向境外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的金融交易、疾病醫療、婚戀情史等重要信息的;非法獲取殘疾人、非婚生子女的個人隱私信息的。③

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獨立、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對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不能夠完全認識。未成年人屬于弱勢群體,從法律角度來看,保護弱勢群體的本質,就是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也是對法律正義本質的具體實現。在形式平等的基礎之上,對弱勢群體實行有差別的傾斜保護,以矯正形式正義的不足,體現法律對實質正義的追求。筆者認為,非法獲取未成人網絡隱私信息同獲取殘疾人、非婚生子女的個人隱私信息性質一樣嚴重。非法獲取網絡隱私信息未達到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但接近且已達到該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可以視為“情節嚴重”。

按照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以效益最大化作為標準,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資源,或者是通過法律的參與使社會財富達到最大化的效益目標。運用效益原理中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對青少年隱私權的立法保護進行分析,如果運用財產規則能夠帶來效益最大化,那么,應該選擇財產規則;當財產規則不能產生效益最大化,只有責任規則能夠產生效益最大化時,那么,就應該選擇責任規則。如果對侵犯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的行為給予嚴重的處罰,對于侵犯者來說,就不會選擇責任規則。

(二)細化民事責任

歐盟在2000年的《電子商務指令》中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三種類型,規定了不同的免責條款。

首先,為用戶提供信息傳輸服務或網絡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條件時不需為傳輸信息負責:未發起該傳輸;未選擇傳輸接收人;未選擇或修改傳輸信息。

其次,對信息進行自動的、媒介的、暫時的存儲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符合下列條件時,不為這種存儲行為負責:未修改信息;遵守接收信息的條件;遵守工業廣泛承認并使用的信息更新規則;沒有干涉合法使用被工業廣泛承認并采用的技術去獲取信息使用的資料;實際知悉信息的最初來源已被刪除或屏蔽,或者法院、行政機關命令刪除或屏蔽時,應立即刪除或屏蔽該信息。

最后,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符合下列條件時,不為所存儲的信息負責:未實際知悉違法信息或活動,并且在有關損害賠償的請求上,未察覺該違法信息或活動具有顯而易見的事實或情況;在實際知悉或意識到之后,立即刪除或屏蔽該信息。

我國的立法應效仿歐盟的法律規定,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同的類型,規定不同的免責條款。這樣不僅保護了網絡用戶的隱私權,而且保護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不具體,應在立法上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增加法條的現實可操作性。國務院2006年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緩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提供搜索及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四類,規定了不同的免責事由。

筆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僅包括技術服務提供者,還包括內容服務提供者。技術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接入、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以及鏈接等服務類型的網絡主體。技術服務提供者如果主動實施侵權行為,如破壞他人技術保護措施、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他人網絡、竊取他人信息等,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內容服務提供者,是指主動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的網絡主體,應當對所上傳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如果提供者提供的內容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應該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不同的類型,規定不同的免責條件,特殊的情況特殊對待,從而提高法律的可適用性。

【本文為作者主持的2012~2013年度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課題“信息時代青少年隱私權保護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3YB157)成果】

注釋:

①華頡:《網絡時代的隱私權――兼論美國和歐盟網絡隱私權保護規則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河北法學》,2008年第6期

②冉妮莉:《青少年網絡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

篇10

[論文關鍵詞]刑事訴訟法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未成年人

一、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概述

“合適成年人”一詞肇始自1984年英國的《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指,司法機關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適當的成年人到場,他們的角色主要是通過他或她的訊問時在場,阻止司法機關的壓迫行為并確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陳述是自愿的。一般說來,司法機關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也同樣適用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為了論述方便,本文僅探討司法機關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探索,是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制度。我國在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是沒有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規定的,在舊的《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法定人到場旁聽訊問的制度。2012年最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5 編“特別程序”中第1 章就專門針對未成年人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其中,第270 條第1 款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此款明確規定了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其合適成年人代表的在場權,以及合適成年人代表的范圍及權利。第270 條第2 款規定,“到場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贝丝钸M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的合適成年代表人在訊問中的異議權和監督權。第270條第3款規定,“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贝丝蠲鞔_了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規定。第5款規定,“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規定?!贝丝钜幎ǖ氖窃趥刹檫^程中遇有需查明案件事實,對未成年被害人和證人進行詢問時的規定。至此,我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探索開始從實踐層面轉為理論層面。

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建立的意義

(一)貫徹新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的要求,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需要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社會的希望。在我國,獨生子女家庭已成為現在乃至未來幾十年主要的家庭結構,一個未成年人往往承載著幾代人的夢想和希望。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成為一項關系到發展大局、社會穩定以及千家萬戶的大事。從根本上看,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和其他未成年人相比,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的弱勢群體。未成年人中的違法犯罪群體是權益最易受到侵犯的特殊群體,他們特別需要國家和社會的關注、保護。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為主要價值目標,其初衷是對進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進行關心、幫助,使其不利的地位恢復到、甚至超過一般人的境況,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少司法程序對其不利、不良的影響。從這個角度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體現了司法從細微之處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人性關懷,其基點就是未成年人的人權。因此,建立該制度是提高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力度與水平的需要,是人權保障的需要。

(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

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在被訊問時,很可能會出現恐懼、易怒、情緒波動大等心理問題,也可能面臨饑餓、疲勞等生理問題。他們極其需要有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以保障其身心的健康。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社會閱歷尚淺,很可能不能理解訊問等司法程序、措施的含義,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言語及行為的結果,也可能不能準確、適當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因而影響其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導致案件的疏漏。因此,他們需要合適成年人的參與,以協助與司法人員進行溝通。

(三)有利于實現未成年人司法公正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體現了程序先行的理念。在訊問中,司法機關擁有國家強制力,司法人員一般都是具有豐富生活經驗、受過專業訓練的成年人;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被訊問的一方,缺乏生活經驗,心智不成熟,不具有法律素養。從這些方面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處于非常明顯的弱勢地位,他們非常容易因受到訊問人員的威脅、欺騙、誘導等不當、不法訊問行為而做出不利、不真實的供述,影響案件客觀事實的發現,損害司法公正。因此,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一個積極意義就是在司法機關與未成年人的較量中找到平衡點,敦促司法人員真正注重對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權益的保障,實現司法公正。

(四)是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的要求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

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薄秲和瘷嗬s》第37條還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并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均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7.1條還規定:“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諸如假定無罪指控罪狀通知本人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請律師的權利、要求父母或母親或監護人在場的權利、與證人對質的權利和向上級機關上訴的權利”。我國是上述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和推動者,履行條約成為我們的一項國際法義務,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這些國際法義務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合適成年人制度具體構建

(一)各種模式的比較

2003年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被華東政法大學正式介紹到我國,先后確定云南省昆明市盤寧區、上海市長寧區作為先行試點,2006年4月,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被確定為該制度的第三個試點單位。近年來,浙江、江蘇等地的一些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始了對該制度的探索。由于各地實際情況的差異,目前,主要形成三種模式,即上?!把a充模式”、云南盤龍 “獨立模式”、廈門同安“包容模式”,具體如下:

1.上海“補充模式”。上海的外來人口多,父母難以到場,在法定人不能到場的才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最早是從檢察階段開始適用,現在已經推廣到偵查、檢察、審判階段,全程參與。合適成年人主要由專門的社工擔任,各階段的司法機關分別聘請。

2.云南盤龍 “獨立模式”。理念是基于國家親權,即國家監護制度(最高監護權),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監護人,家長是依據國家委托授權行使監護權的,不稱職時國家可以轉移監護權。合適成年人既不是法定人也不是律師,而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即便法定人和律師到場了,合適成年人仍然可以到場,主要適用在偵查階段。合適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聘請。

3.廈門同安“包容模式”。父母、法定人和社會熱心人士都可作為合適成年人的一種,并且父母優先,目前在檢察階段試行。合適成年人由檢察機關聘請。

(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具體內容

這三種模式在合適成年人產生方式、參與內容、參與階段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不同。筆者試圖考慮,能否將三種模式融合,將該制度延伸到偵查、審判階段,使之常態化發展呢?但因各地人文、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適合自己的模式??紤]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借鑒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模式,并吸收各地的成功經驗,以逐步形成適合自己的更為成熟的相關制度。在此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的規章制度,以明確批捕、審查階段合適成年人參與到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要求。我們必須建立以下制度,如制定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實施細則、合適成年人權利和義務告知書、合適成年人到場通知書等,以落實合適成年人制度。為此,筆者認為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應具體以下五方面內容:

1.合適成年人參與的適用范圍

合適成年人參與的案件限于訴訟進行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殘障人員兩類刑事案件。詢問相關證人和被害人參照實施。

2.合適成年人的任用條件

合適成年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身心健康、品格端正、熱心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2)具有政治權利能力;(3)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并常住;(4)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和語言表達能力;(5)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識和相關知識;(6)具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和社會閱歷;(7)年滿十八周歲。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合適成年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3)與本案有牽連的人員;(4)其他不適宜擔任合適成年人的人。

3.合適成年人人選

應建立常備的合適成年人資源庫,主要包括以下人選:(1)未成年、殘障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監護人、近親屬;(2)未成年、殘障犯罪嫌疑人的老師及所讀學校的人員;(3)關心下一代委員會、團委、青少年保護組織、婦聯、學校、居委會、村委會等工作人員及其他適合在場的成年人。同時積極聘請以上人員進入合適成年人資源庫,并進行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心理素質、溝通能力、技巧、法律素養以及注意事項等。

4.合適成年人的職責

(1)出席旁聽司法機關的訊問活動,見證司法機關的執法,維護觸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監督訊問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是否有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為;(3)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非監禁處置的違法未成年人開展社區、家庭、學校的監管、幫教、矯正、觀護工作。

5.合適成年人的權利義務

合適成年人享有以下權利:(1)履行在場應具備的場所、安全等條件;(2)對訊問人員不法、不當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3)參加本院組織的培訓;(4)獲得適當的費用補貼。

合適成年人需履行以下義務:(1)不得阻礙、干擾辦案;(2)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3)不得宣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隱私;(4)在訊問筆錄上簽名并說明訊問情況。

四、合適成年人制度的展望

(一)合適成年人必須延伸到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

眾所周知,偵查階段的訊問,特別是第一次的訊問對未成年人影響最大,這個時候未成年人剛從一名普通公民轉化為一名犯罪嫌疑人,此種帶有烙印色彩的身份的突然到來,往往是他們最手足無措、最需要幫助的時候。再進一步說,對于整個案件,偵查階段的訊問是最具有意義的,很多案件的證據,特別是口供,往往在偵查階段就已經定型,如果不在這個階段引入合適成年人參與,則這個制 度的有效性會大打折扣。推廣合適成年人參與訊問制度時如何消解偵查機關的阻力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在未來,我們務必確實將合適成年人制度延伸到偵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