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總結范文
時間:2024-02-02 18:16: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司法改革總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全會精神
海林市第四次黨代會、四屆二次全會暨經濟工作會議、農村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相繼召開后,市發改局高度重視會議精神傳達、落實,利用2月28日—3月2日三個半天的時間組織了全體機關干部進行學習,集中學習了《凝心聚力、真抓實干、開創加快海林振興崛起的新局面》、《政府工作報告》、《赴江浙滬招商學習考察報告》和市委《情況通報》等資料。為加深對市情的認識和市委、市政府決策的理解,還組織全局到開發區進行了實地參觀。在學習中,全體干部職工圍繞全會精神,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為重點,積極討論、踴躍發言。通過學習,全局上下進一步深入、準確地理解馬里書記講話精神,領會了全會的精神實質,深刻認識到海林發展所面臨的挑戰和存在的差距,認識到“慢發展就是落后,小進步就是退步”,認識到我市正處于“前有標兵、后有追兵”的嚴竣形勢。更加體會到市委、市政府提出今后五年奮斗目標和舉措符合實際,順應民意。經過學習討論,面對新挑戰、新形勢,全體干部表示要將全會精神同我局實際工作相結合起來,思想再解放、觀念再更新、轉變作風、盡職盡責,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緊迫感,以全新面貌投入到各自的工作中去。
二、認真查找不足、剖析存在問題
在討論過程中,對照全會工作要求,認真比差距、查不足、找問題。通過認真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思想解放程度不夠寬;二是職責意識不夠強;三是創新發展思路不夠多。針對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全局進行了認真分析,切實提出有效辦法,扎實整改。一是進一步解放思想,只要有利于海林發展、財政增收、人員就業的項目就要上、資金就要引,不能按部就班,按圖索驥,充分發揮全局的集體智慧,圍繞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工作,發揮主觀能動性,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二是進一步加強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憂患意識,增強緊迫感,牢固樹立時間觀念、效率觀念、質量觀念,特事急事不過夜、項目備案不過天。三是進一步創新工作思路,實施全員抓招商、全員抓項目,突出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兩項重點工作,組成對外招商和大項目籌辦專門隊伍,擔負起全市及本局承擔的工作任務。同時,按照責任分工各部要積極聯系各局與其開展同步招商、同步創意項目、同步爭取資金。
篇2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 《公司法》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一、理論概述
現行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使新公司法改革由此成為了現實,注冊門檻降低,幾近為零。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章程記載并在公司登記機構注冊登記的資本總額,其目的是為了政府部門登記注冊,也讓公眾了解公司的目前狀況和今后發展后可能達到的規模。
二、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的意義
1.降低了投資創業的門檻
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說可以新公司法改革。
2.大幅降低了公司設立成本
在公司登記注冊環節,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不需提交驗資報告。
3.減輕投資者負擔,激勵社會投資熱情。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理論上來說可以零首付。另外,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2年內出資到位,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大學生創業的情況
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后,實行認繳制,新公司法改革由此成為現實,這次改革對大學生創業來說是機遇?還是挑戰?在新公司法改革具體背景下,大學生創業有哪些制約因素呢?有沒有實現創業的可能性呢?
(一)大學生創業的制約因素
在大學里,教師傳授專業理論知識多創業知識和技能少,大學生也沒有太多時間去思考創業和考察市場,在創業實踐中缺乏主動性創造性創新意識和開拓能力。而且目前大多數創業的大學生的綜合能力不夠強。最關鍵的是,大學生缺乏市場意識和企業管理經驗。另外,資金缺乏是阻礙眾多大學生創業的一個極為普遍的重要因素。
(二)大學生創業的可能性
首先,大學生是最具創新思維最有創新激情的一個群體大學生的思維開闊,同時大學生通過在大學期間不斷的學習,積極表現自我,具有創新激情。其次,各地各高校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創新創業競賽創業模擬等實踐活動,著力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再者,大學生創業還有相關的優惠政策國家對大學生自主創業資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四、針對新公司法改革成現實大學生創業存在的弊端,提出應對措施。
(一)新公司法改革成現實大學生創業存在的弊端
1.新公司法改革經營運作仍需要增資
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的承擔能力容易受到合作方的質疑,當合作方看到公司章程里注冊資本一欄寫著一元錢,他肯定會思考,這樣的小額注冊資本公司可信嗎?如果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破產,是不是只承擔一元錢的債務?如果是這樣,那還不如選擇個可靠的公司注冊資金少勢必會導致商譽度低,不利于企業發展,企業行為能力受限如果該公司要實現正常運營和長遠發展,增資是必然選擇。
2.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競爭力弱
小額注冊資本公司商業信譽低的原因,競爭力自然不如其他企業另外,小額注冊資本公司是不能開增值稅發票的,如果合作方因急需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放棄與其合作,那么,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也許就會錯失這單買賣了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競爭力弱。
3.市場風險問題
市場風險對于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來說是必然的,但是最主要的是,新《公司法》取消注冊資本限制,這對大學生的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不僅是機遇更是挑戰。因為準入門檻降低了,皮包公司會不會卷土重來?
4.法律風險問題
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比較復雜,涉及面廣,不僅有組織內部治理問題,而且還會牽涉到合同稅收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糾紛勞資糾紛商標和專利侵權問題等等,可以說是舉不勝舉。(二)針對弊端的應對措施
在公司林立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大學生創業者該怎么樣提高競爭力呢?
1.規劃好認繳資金的額度和出資期限
新公司法改革需要大學生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對國家的政策行業狀況和自身擁有的資源進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制定好公司的戰略定位和資源投入計劃,規劃好認繳資金的額度和出資期限,而不是盲目去設立公司。
2.創新以增強企業實力
新公司法改革需要不斷開發新項目,以增強競爭力這需要大學生創業者具備創業精神和創新意識就大學生而言,創業精神通常為這幾個方面:開拓創新、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奮斗拼搏、鍥而不舍。創新也是創業者不斷前進的關鍵環節。只有大學生創業者具有創業精神、創新意識,才能使公司的實力不斷增強。
3.學習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
實踐出真知,大學生創業應該先在相關企業進行實習,學習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熟悉企業的運作方式,總結企業運行過程中值得學習的方面,學會改進其不足之處,才能在實際創立中規避風險,加強防范。另外,還應循序漸進,依法發展。
4.構建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針對法律風險,需要構建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1)關于組織內部治理問題,需要大學生創業者熟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2)在商業往來中,口頭合同往往會因舉證不能而使自己處于被動,因此建議大學生創業者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盡可能地把合同條款約定明確,以避免產生歧義。
(3)大學生創業者必須學習和了解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做到既不去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又學會依法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4)大學生創業者開業初期,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限之后就要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等。
(5)大學生創業者還需要掌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五、總結
盡管新公司法改革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降低了大學生創業的門檻,對激勵大學生創業起到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我們衷心的希望大學生能夠切實抓住機遇,享受此次改革帶來的紅利以及進入市場競爭的門票,能享受更好的發展空間和機會。
【參考文獻】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2014年修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篇3
記者(以下簡稱“記”):您能否談談求學的經歷,包括上大學之前當兵的經歷?
齊樹潔(以下簡稱“齊”):我高中就讀于泉州一中。讀高中期間,1972年11月征兵時報名參軍,應征入伍,自稱“投筆從戎”。那時從廈門出發,坐了10天9夜的軍用列車到烏魯木齊,分配在新疆軍區某部隊服役。1978年4月退伍,退伍后三個月,便參加當年的高考。當時報考的是北京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結果卻被法律系錄取。后來才得知北京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是人民大學在期間合并過來的。“”結束后,人民大學要復辦。我如果被新聞專業錄取,那么就應該到人民大學讀書。由于法律專業當時屬于絕密專業,北大招生的老師認為我政治條件好,于是便把我調劑到法律系。
記:部隊的生活對您影響也很大吧?
齊:在部隊的五年是十分艱苦的,現在想來如果沒有當初在部隊的艱苦鍛煉,就不可能有現在的成就。部隊里強調的是對意志力的訓練,不論什么樣的天氣,每天早上起來進行體能訓練。冬天里零下二三十攝氏度的嚴寒,在野外爬冰臥雪一整天是常有的事,很多人嘴巴都凍歪了。有時連續一個月不洗澡,一兩個月沒有青菜吃。現在想想當時的艱苦生活,能夠在戈壁灘上堅持五年多,完全依靠堅強意志和青春熱血。
記:在如此艱苦的條件下,您是如何堅持學習的?
齊:我一直堅持寫日記,堅持學英語。當時我擔任連隊革命軍人委員會的宣傳委員,每天熄燈以后,以編黑板報的名義堅持學習一小時。主要是背一本英文字典,雖然那本字典里面就只有5000個單詞,但我反復背誦,直到滾瓜爛熟的地步。我一個人苦讀英語,戰友們覺得很好笑。但是我還是堅持學,認為以后一定有機會用得上。因為在部隊期間堅持自學,當兵五年,我覺得知識量擴大了很多。
記:您那屆那么多出色的老師和同學,誰對您影響比較大,或者印象比較深刻?
齊: 當年北京大學有很多傳統是很好的。比如各系教師會到宿舍和學生談話,了解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煩惱。梁西教授曾到我宿舍和我談話,我告訴他說我喜歡中文,對法律不感興趣。他鼓勵我說,你喜歡中文讀法律也是大有作為的,法律是綜合性學科,文學能夠對你學習法律有很大的助益。他當年的那番話使我非常感動,很受鼓舞。還有件事情,我由于部隊鍛煉的因素,冬天床上就只鋪了一張草席。學校的后勤部門來巡視,發現這個同學很異常,這么冷的天怎么只鋪一層草席呢?我當時不在宿舍。同學就開玩笑說這個同學家里很窮,買不起褥子。于是后勤部門就給我做了一床草墊鋪在上面。我得知后很感動。一些很小的細節能夠體現一個大學最內在的精髓。我工作以后,有了自己的學生以后,北大的很多傳統我都繼承發揚了下來。比如,我堅持給自己的學生送賀卡,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送了二十多年,始終沒有間斷。
記:您到廈門大學就開始從事民事訴訟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了嗎?
齊:我來廈門大學時,法律系還沒有開設民事訴訟法課,我是第一個講這門課的教師。但我將民事訴訟法作為教學和研究方向完全是出于偶然的。1983年2月,我到司法部辦的全國民事訴訟法師資進修班進修了一個學期,回來后上課,教當時廈門大學法律系復辦后的第一屆學生(1980級)。現在我成為廈大法學院資歷最老的在職教師了。
“我覺得研究民事訴訟法不能拘束于訴訟制度本身,要跳出訴訟法來研究,就像那句古詩說的――功夫在詩外。如果研究什么就關注什么容易導致視野不開闊,領域很狹窄。”
記:您覺得在您的專業領域內有什么樣的基本觀點?
齊:我覺得研究民事訴訟法不能局限于訴訟制度本身,要跳出訴訟法研究訴訟法,就像有句古詩說的――功夫在詩外。視野要開闊,如果研究什么就只關注什么,就很容易導致視野不開闊,領域很狹窄。我這幾年的研究覆蓋了大量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制度,如調解、仲裁、執行等。我的研究特點是注重實踐,組織學生每年至少進行兩次調研,調研后組織學生寫書。這些書出版后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2002年出版的《英國證據法》。英國文化委員會和英國大使館還專門發來賀信慶祝該書的出版。
按照高校的學術評估機制,學校看中的是寫文章,。雖然我出了很多書,但是由于個人發表的論文比較少,影響到了我現在的教授級別。組織學生寫書雖然并不迎合當今的學術評估機制,但我認為還是很有意義的。
記:通過這些年的研究,您如何評價中國當下司法制度的改革?
齊:現在很多學者對西方了解多,對中國國情了解得少。包括高層的決策人士,他們很少在基層生活過,不了解百姓的生活狀況,也不了解百姓的想法。總結前段的司法改革,我認為確實有些措施脫離國情、脫離民眾、脫離法律。比如,最典型的是證據制度改革,舉證時限、對抗制、證據交換等,這些制度在西方社會可以運作,在中國運作卻沒有土壤。
我認為,司法改革應該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并且要節約司法資源,發展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近幾年來,我做了很多工作是關于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的。2004年-2005年,我作為廈門市立法顧問,參與制定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決定。這個決定是中國第一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地方立法。這是一種地方性立法開創性的表現,為全國很多地區提供了樣本。
記:當下,我國很多法院將調解作為一種指標,強調調解優先,您對此有何看法?
齊:在社會轉型期間,各種糾紛數量激增的情況下,在短時間內將調解優先作為一種法院的司法政策,是一種權宜之計。你可以到東莞看看,這個小地方一年七八萬個案件,只有幾百個法官,有的法官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一年要審理1000多個案件。在法官數量有限的情況下,若不采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強調調解,不強調依靠訴訟外機制和社會力量來協助解決糾紛,法院就無法承受案件壓力,糾紛就無法及時得到解決。不僅是在中國,在英國與美國也強調盡可能地避免訴訟。1995年英國的司法改革提出,在糾紛發生后,應盡可能避免訴訟。
記:訴訟對法治的形成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成熟的法治國家,已經經歷過了一個法治成熟的過程。而在中國強調盡量減少訴訟是否不大合適?
齊:很多人持這種觀點。但從現階段中國的情況來看,要建立一個完整的司法制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基層社會,西方的這套制度在中國無法適應,無法正常運作。任何一個制度的引進都要經歷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不能機械地移植。中國受很多現實情況的制約,不具備推行現代司法制度的條件。我們沒有“三權分立”,也沒有“司法獨立”,怎么能推行西方式的現代司法制度呢?盡管法律規定要法官獨立審判,但我們現在法院有審委會制度,有黨政的領導,有政法委的協調,法官不可能真正做到獨立審判。
“現代司法制度是否就是西方引進的那一套制度,而中國一些傳統的制度就一定要拋棄呢?現在看來則不是這樣的,很多風俗習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們也要尊重,不能簡單非此即彼地評價其就是落后的、違法的。”
記:您認為當前中國司法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齊:我寫過很多這方面的文章。我比較強調全局性、整體性,并且還要注重配套措施建設。我們現在缺乏一個司法改革法,缺乏一個全國統一的司法改革機構。國家應該授權一個統一的機關來進行全國的司法改革,應該建立一個全國司法改革委員會,公布統一的司法改革綱領。目前的司法改革缺乏民眾的參與與支持,司法改革方案總是脫離群眾。我認為所有的改革方案應當在網上,鼓勵民眾參與討論并征求民眾的意見。在研究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民眾的意見。
記:如果一些建議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并且呼聲很高的情況下,我們司法改革應該要怎樣做呢?
齊:以香港為例,2000年開始實行民事司法改革,成立領導小組,并在網上各種資訊文件。在它改革之前,英國已經改革了,如果香港模仿英國進行改革那不是更簡便?可是香港沒有這樣做,而是不斷堅持聽取民眾意見,充分了解民情,民眾反對的就不做。從2000年一直到2009年4月才正式推行新的司法改革方案,那么長時間有條不紊地推行,讓民眾能夠慢慢接受、認同。我們習慣于在很小范圍內開幾個座談會就代替民情民意,民眾無法看到司法改革的綱要,不知道我們司法改革的目標和各個階段目標是什么。司法改革一定要跳出訴訟制度的局限,宏觀地考慮,周密地部署,否則沒法解決如此眾多復雜的問題。
記:河南省高院走進農村很大原因是案件量不大,如果換成廈門的思明區法院,法官走向基層,案件就有可能辦不過來,這樣會不會造成司法體制的二元化?
齊:比如,外國的很多簡易法院或初級法院相當于我們農村的派出法庭,他們的法官不需大學本科畢業,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法官是本地人,熟悉本地的風俗習慣。通過這幾年調查發現,很多基層法官告訴我,去民間調解糾紛,用當地方言講情理,講風俗習慣,當事人可以接受,效果比較好。相反地,如果用普通話講法律,他們會抵觸。用方言講情理與風俗習慣的就是本地土生土長的法官,他們不是院校畢業的,他們用情理解決糾紛卻處理得更好,這就是現在基層司法的現狀。農村的司法應與城市的有所不同,對農村司法隊伍的建設應該從實際出發。
記:當前,我國法院設立了一些上訪部門,很多當事人在判決后通過上訪途徑來解決問題,您怎么看待這一現象呢?
齊:這是社會轉型時期的現象,也是中國政治體制所決定的。這一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民眾比較相信黨政機關,他們去黨政機關申訴,要求法院改判處理,這樣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在當前可看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環節,它也可以解決一部分糾紛,但它對司法權威產生了損害。目前法院待解決的很多糾紛,是法院沒能力解決,又被迫通過審判的形式去解決的問題。比如征地拆遷問題,這是政府行為,法院受制于政府,老百姓不能接受法院的判決就通過的途徑大量上訪。
我這幾年做了大量調研,這期間有些觀念也在轉變。以2001年為例,當時一直在強調建立現代司法制度。那么,現代司法制度是否就是西方引進的那一套制度,而中國一些傳統的制度就一定要拋棄呢?現在看來則不是這樣的,很多風俗習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們也要尊重,不能簡單非此即彼地評價其就是落后的、違法的。
“如果大家都只考慮個人利益,國家很難發展,國家要強盛,一定要有一批人愿意為她做出犧牲,不計較個人得失。”
記:您認為現在學術界是否存在浮躁的情況?
齊:總體上來說,1990年代末大學擴招以后,學生整體素質在下降。另外,大學新校區的建設也阻塞了學生與老師的交流,學習完全靠學生的自覺,缺乏老師的引導。這兩個因素是導致整個高校教育質量嚴重下降的主要原因。
學術總體上是浮躁的,很少有學者能夠真正走入社會去調查問題、研究問題,現在的學術研究現狀要求我們要有犧牲與奉獻精神。如果大家都只考慮個人利益,國家很難發展,一個國家一定要有一批人愿意為國家的事業做出犧牲,不去計較個人得失。
記:在您看來,學術界當前的情況是否由于評估體系造成的?
齊:是的,很多評估體系是行政性的評估體系而非學術性的評估。每年的高校評估要花許多時間,很多學者為了拿到課題就去造假,就去“找關系”,為了課題而研究,而非為了問題而研究。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沒有那么多評估體制;抗戰時期,在那么艱苦的環境反而培養出了大批杰出人才,培養出來了那么多的大師。
記:您覺得當今中國學術研究的自由程度如何?
齊:總的來看,我認為還是自由的。我組織編寫《美國司法制度》,對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進行評價,研究都還是很自由的,只是有些底線不可觸動。比如維護憲法和黨的領導,這是學術研究的前提。外國的律師、法官也有自己的底線。他們的法官、律師職業道德的第一條就是要擁護憲法。法官、律師都必須宣誓捍衛憲法和法律,不能反對憲法,不能批判憲法。
記:您對現在的青年學子有哪些建議?
齊:青年學子要立志為國家做貢獻,要樹立奉獻精神,要做出大成就一定要有犧牲精神。法學院的學生要有開闊的視野,廣泛閱讀,不能只看法律的書,要大量閱讀歷史、哲學、經濟、社會學等人文、社會學科的書籍。同時,不能只滿足于理論的學習,還要積極參與社會實踐。
齊樹潔:
河北武安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民事訴訟法、外國民商法、證據法、仲裁法、司法改革的教學及研究。曾被評為廈門大學教書育人優秀教師,廈門大學教學名師,廈門市勞動模范,廈門市優秀律師,全國優秀仲裁員。現為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東南司法評論》主編,《司法改革論評》主編,《仲裁研究》學術顧問。
主要著作及論文:
篇4
檢察官 辦案責任制 改革
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圍繞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相繼推出了主任、主辦檢察官等制度。最近,高檢院又制定下發了《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檢察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筆者認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是當前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的重要內容。深化這一改革,要進一步正確把握改革的原則和基本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
一、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原則與構想
目前檢察機關辦案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各種職權行使均采取單一的辦案方式,在司法職權方面沒有充分依照司法規律采取合理的辦案模式,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責任不明,檢察官職業素質和職業保障尚不適應形勢需要。要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率的檢察官辦案機制,必須深入研究檢察工作的客觀規律和工作特點,恪守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依照不同檢察職權的運行特點設計不同的辦案機制和工作制度,才能建立職權配置合理、運行順暢、公正高效的辦案機制。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是當前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的重要內容。深化這一改革,要進一步正確把握改革的原則和基本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
檢察長有權領導和指揮檢察院的各項工作,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指導和糾正下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這是改革檢察機關辦案機制,建立科學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首要前提。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在權力配置和運行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要按照檢察機關組織和職權的特點設計檢察機關的辦案機制和工作制度。
實行檢察官責任制或者主任檢察官辦案機制,對檢察官的職業素質和職業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培養選拔一大批合格的專業化、職業化的檢察官隊伍,能夠依法公正獨立地處理案件。檢察機關的各項職權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偵查具有集中、高度組織化和協同作戰的特點,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各項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決定和使用,都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經檢察長批準。經過檢察長的授權,可以將大多數一般的刑事案件交由檢察官獨立審查和決定。同時,檢察長和上級檢察機關必須堅持“領導權力保留”,即對于重大、復雜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檢察長隨時有權領導、指揮和指令,發現檢察官在辦案中有重大疏漏或者徇私枉法等重大問題的,檢察長有權及時糾正和監督。
二、檢察權行使主體視域下的主訴制度及其發展
主訴檢察官制度,也稱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我國檢察改革中為數不多的自下而上的、內生性工作機制創新成果之一。這項檢察改革成果自產生至今的十余年中,始終沒有進入主流司法改革乃至檢察改革的視域,學界也沒有持續關注,但其卻始終頑強地、不斷變換形式地存在和發展,在具體檢察實踐中充滿生機地運行著。
我國司法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檢察改革的深入有待基礎理論研究的跟進和創新發展。其中,如何看待檢察權的行使主體問題,是一個重要的檢察基礎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主訴檢察官制度及其發展在最根本的意義上指向了這個問題,換言之,檢察權行使主體問題是這項工作制度形成和發展的理論與制度定位所在。檢察官是功能意義上的內設機構,是內部組織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檢察一體以及現行法律關于檢察權運行機制的規定與檢察官相對獨立性在理論上、法律上和實踐中的相容性有待總結。作為檢察權行使主體的一部分,如何看待檢察官的相對獨立性,是檢察權運行中終將不能回避的問題,一如如今的實踐所展現的。以檢察權行使主體問題為理論基礎和制度定位,是其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這其中需要研究很多具體問題。
主訴檢察官制度形成和發展的背景推動主要有三個方面,分別是1996年刑訴法對于公訴工作的挑戰、2012年刑訴法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以及中央新近對于防止冤錯案件,加強司法官辦案責任制建設的要求。其中,到底主訴檢察官乃至如今的主辦、主任檢察官制度或者辦案責任制,發展的源動力是什么。筆者認為,提高辦案質量、提高公訴能力、辦案效率,明晰辦案責任等,固然都是建立和發展的動因,但究其根本,還是訴訟規律使然。十余年的發展表明,訴訟規律的要求是該制度的發展基點,只有這樣認識和回歸,其發展才基礎牢固,前景明朗。
在司法改革中有個問題值得反思總結,就是改革思維中的制度建構情結,即過于注重和追求全面建構各種制度,忽視具體問題的深入落實。應該加強技術化思維和發展進路,避免過于注重制度建構而忽視對制度重點的把握和研究。盡管責任制、保障、選任等問題都十分重要,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對權力配置的研究。對此不能形成清晰的共識,終將決定該制度的價值以及其能走多遠。在確定檢察官的職權界限和人員組合的時候,事權、對內對外關系、訴訟職能、案件類別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影響,怎么認識這些問題,需要深入分析。
主訴檢察官制度以及主辦、主任檢察官制度,固然涉及檢察官管理、機構設置、責任制、去行政化等很多方面,但在這紛紜的制度與實踐關涉中,與檢察官法相銜接,與檢察官的分類管理、檢察官等級制度有機銜接是其核心的發展目標。唯其如此,這一制度的發展,才更符合檢察權運行規律,符合檢察官管理規律,符合去行政化的現實追求。
三、基于比較的視野看檢察權配置與改革
就檢察機關系統內部而言,一方面要保證主訴檢察官辦案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另一方面要保證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的領導,二者的關系如何進一步加以協調,成為我國檢察權配置與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的檢察權制度必須與我國的整體監督體制及我國的政體相適應,具有中國特色;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探索與試點,是克服主訴檢察官制度存在的不足,不斷創新,力求完善的一種表現,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關于檢察權的配置與改革問題,就西方國家檢察權制度發展與建設看,各國均或多或少有一些改革舉措。盡管改革進程不一,但從改革動態上來看,所遵循的基本規律有共同之處,對我國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賦予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加大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制約;除審判監督權外,普遍確認檢察機關的一般法律監督權;強化檢察機關的獨立性,改革上命下從的行政管理體制;重視檢察官保障制度的建設。需要協調處理好兩對關系,即檢法關系和警檢關系。正確認識檢法關系直接關系到檢察權的配置。強化對審判機關的監督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核心問題。從這一點上說,檢察機關的監督不但不能弱化,更需要拓展和加強。警檢關系問題是警檢一體化,還是檢察監督實質化問題。要深入關注并合理把握檢察權獨立行使過程中涉及的幾個現實問題,諸如錯案追究制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沖擊、人大監督制度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影響以及檢察機關現行經費保障體制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制約。
在體制、機制的建設以及檢察權配置的改革方面,需要確立一個指導思想,必須能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優勢,擴大法律監督的范圍,發揮其監督經常性、系統性和專業性的特點;必須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法制化和制度化;加強監督不力的責任追究,做到權力義務相適應。這至少涉及檢察機關現行領導體制、人事管理體制、經費保障體制、檢察官制度保障機制以及檢察權行使的監督制約機制等幾方面問題。要有重點地選擇幾個可能的突破口,強化檢察權配置。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是改革的必然趨勢。就職權范圍看,我國檢察機關不享有一般法律監督權。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是主要的,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享有十分有限的監督權。這顯然不適應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本位的權力價值觀的客觀要求。需要強化檢察權的功能,適當拓展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
三、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探索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組織體系和基本辦案組織建設,健全完善執法辦案工作機制,提高辦案效率和執法公信力,在省內各個檢察院開展試點工作。健全并落實執法辦案考核、過錯責任追究、辦案責任終身負責等制度機制,強化檢察官責任意識,解決辦案不負責、把關不嚴格、追責不到位等問題,確保檢察權嚴格依法運行。通過實現“權責利”相統一,使一線檢察官成為相對獨立的執法辦案主體,建立以檢察官為主體的執法辦案模式和崗位管理模式。在堅持案件審批制度的前提下,減少辦案審批中間層次,實行扁平化管理,從工作機制層面規范和優化辦案審批程序。建立符合檢察工作規律,職權明確、協作緊密、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專業化辦案組織。
建立由主辦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組成的主辦檢察官辦案組,由主辦檢察官主持、組織辦案組工作。規定了固定辦案組、臨時辦案組以及內部整合院可將輔助人員歸口案件管理部集中統一管理、臨時指派協助主辦檢察官工作等三種組織方式,供試點院根據自身實際自行確定。辦案組承辦案件可以采取有分有合的模式進行,對于復雜、疑難案件,可以設立多個辦案組共同負責,并由檢察長或部門負責人統一指揮。主辦檢察官崗位資格實行年審制,突出對檢察業務實績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連任。
明確對于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行使;對于具有監督性質、相關行為和決定影響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權力,應當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于辦案中的非終局性事項、事務性工作,主辦檢察官有權獨立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檢察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授權主辦檢察官決定和處理。根據上述原則,主辦檢察官工作職責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于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主辦檢察官應當提出處理意見,通過內設機構負責人報請檢察長決定;內設機構負責人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一并呈報檢察長。對于主辦檢察官有權決定的事項,需要檢察長簽發相關文書的,主辦檢察官應當制作文書后報請檢察長簽署。主辦檢察官認為案情復雜、疑難,難于作出決定和處理的,可以提請內設機構負責人組織召開檢察官會議進行討論,討論意見供主辦檢察官參考。
參考文獻
[1]北京檢察機關試行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J]. 領導決策信息. 2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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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裁判文書;法律價值;改革
一、裁判文書所具有的法律價值
“裁判文書是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實體和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結論”,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首先,裁判文書具有解釋與闡述法律的作用。裁判文書乃是法官對當事人所觸發的法律的解釋和說明,在一定意義上,當事人所觸發的法律條文可以更好地幫助人們理解法律,并且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條文在一定意義都是漢字加以書寫描述的,且每一條法律明文都有其法理基礎,如若不加以解釋說明,將造成不確定的概念具體化的惡性結果。尤其是當法律條文中出現,法條與法條之間相沖突,或者相競合的情形時,法官更需要對法律規定加以闡述說明,并幫助當事人裁決案件,還社會一個公正。
其次,裁判文書對法律具有宣傳作用,促使法律知識傳播到各家各戶。由于裁判文書可以將案件中的當事人所觸犯的法律清楚的描述出來,具有形象性和直觀性的特點,致使人們可以清晰的理解觸犯法律的后果,了解法律的知識,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與莊重,從而可以加以對人們引導。除此之外,裁判文書對于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還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這有助于促進社會整體法治意識的形成。
二、當前裁判文書中出現的問題
(一)法官的裁判緣由尚不充分具體
法官對于案件事實的裁判,有時并不等同于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對于裁判文書的擬定,法官必須以充足的證據為原則,以客觀存在的法律條文為基礎,謹慎嚴密的分析,從而得出的結論。裁判文書的這種判決活動而不是法官任意妄為的。在各別法院中還存在這樣的現象,法官對于案件的認識和分析不足,以及對證據的收集并不充分,有時還存在對當事人雙方的證據存在分歧不加以認證等問題,往往導致裁判文書缺乏真實性與公正性。
(二)裁判文書的制作尚不成熟
裁判文書是法官對已發生案件的總結和分析,那么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必須清晰明了的對案件進行描述,以便法院對其進行詳細的記錄。如果裁判文書中出現法院沒有對其案件進行詳細描述,例如,沒有明確指出時間、地點等,就會影響整個案件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在裁判文書的制作過程中也存在缺乏公正的現象。如,在裁判文書中沒有明確體現當事人雙方公正的原則,只聽取當事人的部分訴訟過程,給當事人造成法官偏袒另一方當事人的感覺印象。此外,對于裁判文書的語言文字尚不規范,還存在文字不統一,格式不規范等現象。
三、完善裁判文書的具體措施
(一)正確樹立裁判文書的公正、公開的價值理念
司法所遵循的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法律的公正與公開。法官在裁決法律文書的時候不僅應該保證法律案件的真實性與可行性,得到當事人的信賴和肯定,而且還應該公正的裁判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且向公開于社會。法律公開、公正是裁判文書法律價值存在的保障。無論是民事案件,抑或是刑事案件,法官的裁判權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決定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是否存在于世間,因此,法官對裁判文書的公正、公開性應給予保證,已達到審判合理的目的。
(二)完善司法制度中的不足
裁判文書在司法改革中占有著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因此,彌補司法制度中的不足必然會促進裁判文書的完善。對司法制度的改革,不僅僅要求其司法制度中的集體改革,而且還應該將改革的目標與預期的時間相結合。例如,在司法改革中改良法官的審判方式、明確各個委員會與其他組織以及領導之間的關系、職責,真正做到互不干涉,真正現實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完善司法制度中的不足,不僅僅可以為裁判文書的制度創造良好的環境,還可以為裁判文書的改革奠定前提保障。
(三)提升法官的整體素質
法官在整個案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裁判文書是體現司法公正的載體,而法官是裁判文書的決策人,裁判結果的公正與否與法官的道德素質以及所掌握的法律知識有著緊密相關的聯系。如若法官的整體素質偏低、法律知識相對欠缺,那么裁判文書的存在將毫無法律價值可言。因此,如果對裁判文書進行改革,首先必須提升法律工作者的道德素質以及科學文化素養。應該建立嚴格的法律人才的選拔機制,引進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彌補地方法律人才的缺失。
四、Y語
裁判文書不僅是法院對已發生案件的審判,也是對國家意志貫徹的體現。無論是在國內,抑或是在國外,裁判文書都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我國司法機關在對裁判文書進行改革時,應該積極吸收借鑒國外的優秀成果,以當前中國的實際國情為出發點,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色的裁判文書,從而提升裁判文書的法律價值,彰顯法律的公正與公開。
參考文獻:
[1]主編.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理論問題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寧致遠主編.司法文書學教程[M].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0.
[3]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編.法律文書格式范本及98年度獲獎法律文書匯編[M].1999.
[4]謝鵬程.基本法律價值[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
篇6
二是修訂并實施新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范實施備案制。建立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出臺代建制管理辦法,擴大代建項目范圍。建立重大項目公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是有控制、有步驟地推進資源型產品價格改革和環保收費改革。穩步推進成品油和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加強輸配電成本監審,完善標桿電價和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改革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合理調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價格。完善排污費征收方式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四是抓緊處理電力行業廠網分開的遺留問題,推動電網企業主輔分離。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繼續落實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抓緊研究電信企業全業務改革模式。
五是加快社會事業領域的改革。出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并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六是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落實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引導產業集群健康發展,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環境。
七是加大法制建設的工作力度,抓緊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修改完善《政府投資條例》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盡快出臺《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做好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深入推進“五五”普法。
(摘自2007年12月10日《經濟參考報》)
尹蔚民:2008年全國事業單位基本實現聘用制
人事部部長尹蔚民在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談到2008年人事工作任務時表示,將加大推行聘用制度力度;爭取2008年在全國事業單位基本完成聘用制推行工作。
將修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進一步規范聘用制度的實施,逐步實現新老職工同工同酬,并總結事業單位進人督導檢查工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施意見,完善公開招聘制度,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進人行為。
2008年我國人事工作將根據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按照急需先建、單項突破的要求,抓緊出臺單項政策法規,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暫行規定和處分暫行規定。根據事業單位性質和特點,建立與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適應的考核制度。
(摘自2007年12月17日《中國人事報》)
肖揚:公正要看得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最近在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說: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要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途徑的作用,及時處理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決制裁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最大限度實現公平和正義。
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裁判不公,人們非但不能形成對司法的信仰和遵從,反而會產生對抗和抵觸。當然,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必須由廉潔、清正的司法隊伍來保證。古人所說的公生明、廉生威,就是這個道理。
高效,既要講效率,也要講效益。不但要看審結了多少案件,而且要看化解了多少矛盾糾紛;不但要看裁判結果是否公正,而且要看裁判是否得到了執行。如果效率低下,就會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會使當事人在漫長的等待中失去信心;如果裁判不能得到執行,司法權威也就會受到破壞。
權威,與其說是一種權力,毋寧說是一種威望,即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規范的司法行為向當事人和全社會展示的一種威望、一種公信力。
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權威是被認同的權威。其中公正是核心,高效是要求,權威是保證。三者是一個有機整體。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沒有意義,權威難以樹立;司法不講效率,案件久拖不決,公正就會大打折扣,權威也難以樹立;司法沒有權威,即使辦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作用。
只有法律被公正、高效地適用,裁判結果被不折不扣地執行,司法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自覺擁護和一體遵從,才能真正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摘自2007年11月28日《人民日報》)
吳曉靈:進一步發展債券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2007年12月5日在財資市場高峰會上表示,我國將不斷推動金融產品創新,提升市場功能,推動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以場外市場為主、場內市場為輔的債券市場格局。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債券品種不斷豐富,投資者選擇日益增多,交易工具不斷創新,相繼引入債券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交易、利率互換等衍生易產品,拓寬了債券市場的深度和廣度。
截至2007年8月末,債券市場共發行5026.2億元金融債券,6425.8億元短期融資券;銀行間債券市場共發行157.57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問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企業債券達到2952億元。
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將進一步推動金融產品創新,在下一階段積極研究發展信用衍生產品。信用衍生產品能把信用風險從基礎金融產品中剝離出來進行交易,實現信用風險的轉移,有助于我國建立市場化風險交易與轉移機制,促進金融產品價格的形成,提高市場功能。
篇7
建構以司法權為核心的權利救濟制度
在當今的中國,利益多元化及其沖突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鄰里之間的相鄰權糾紛、學生與學校對簿公堂、職工與單位的糾紛、球隊與協會的管理權爭執、動遷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對抗、公民與政府之間的行政訴訟、醫患關系的緊張等等,這些現象直接地反映出了中國社會利益之爭的白熾化程度。如何有效地抑制社會矛盾,解決權利糾紛,尤其是遏制暴力性的利益沖突的出現,要求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我國公民的救濟權利的重要地位,重新審視我國現有的權利救濟體系設置的合理性以及權利救濟觀念的文化缺失。大體說來,我國權利救濟制度應該有三個方向:
第一,將救濟權確立為一項基本人權類型。通俗地講,權利救濟是指私人權利受到私權力或者公權力侵害發生糾紛后,所形成的權利矯正、利益恢復的方式方法。西方法律諺語形象地說:“沒有救濟就沒有法律”。按照世界人權公約的邏輯,救濟權在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948年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申明:“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要求締約國承諾:保證任何人之權利或自由遭受侵害后獲得有效救濟,公務員職務侵害亦不例外;權利保護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機關裁定;權利救濟由主管機關執行。
簡而言之,在世界范圍內,救濟權在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庭成為解決權利沖突、利益糾紛的最有效、最重要和終極性場所和機制。
第二,反思權利救濟文化缺失。在法理層次上,法律界似乎并沒有重視到救濟權與人權的邏輯關系。正是救濟權與人權關系的模糊性認識,才導致了中國司法改革和法院現代化在制度設計上缺乏一個強有力的支點,中國的司法改革沒有被置于公民權利救濟這個宏大敘事背景和語境之下。中國權利救濟文化的缺失,集中于正式制度的缺失。雖然,中國權利救濟文化并不缺少救濟意識,但是,保證受害權利有效矯正或者恢復的機制恰恰是松散的、非正式的,因而往往缺乏實效。權利救濟制度建構的不完備,根子在于權利救濟文化模式有不健全性,長期以來,一些傳統的思維和作法阻礙著權利救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在今天,中國權利救濟文化模式正在展現出一種新的變遷趨勢:權利侵害矛盾消解轉向外部化,即從私了到打官司;轉向和平化,即從暴力復仇轉向正當程序;轉向制度救濟,即從清官救濟轉向規則救濟、從領導重視轉向平民主義立場;轉向常規救濟,即從運動戰、攻堅戰轉向日常治理和疏浚。
第三,建構司法中心主義下的權利救濟制度。受權利救濟文化模式的影響,中國權利救濟制度還保留著兩個特征:一是注重所謂的具有東方特色的調解制度,這種調解制度包含了民間調解、單位調解和政府調解三種主要模式。二是注重非正式制度。在現代社會,被人類經驗認可的主流權利救濟制度是司法中心主義下的訴權模式,但是,我國更看重調解和制度。也就是說,我國雖然有多種權利的救濟制度,但是沒有形成核心制度,沒有形成司法權為中心的權利救濟制度體系,而是形成了司法審判、行政裁決、民間調解、政府、單位調解、當事人私了并駕齊驅的權利救濟制度框架。
篇8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司法改革;審判組織
中圖分類號:DF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8-0246-03
審判委員會是我國特有的審判組織形式,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或者以兩大法系為基礎的其他國家訴訟法體系中,都沒有類似我國審判委員會的審判組織形式。我國首創了審判委員會,在50多年的歷史發展進程中,有促進法治的優點,也有阻礙法律進步的障礙。當前,人們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重點主要表現在理論與實務的對立上,在理論界,學者們痛陳審委會存在的弊端,并追根溯源來否認其產生的必要性。而在實務界,卻有著不同的見解,實務者也從審委會的產生和它的積極作用方面,對其合理性、必要性作了全方位的論述,并對理論界的批評予以了回應。更有評論者走上了兩種觀點的折中路線,不僅承認審委會有其積極和消極的作用,而且就審委會的存廢也保持中立,他們的意見是審委會的存廢要符合形勢發展,要在周圍的司法環境允許的情況下來考慮。筆者就當前爭論較為激烈的審委會存廢問題談談個人見解。
一、審判委員會的歷史溯源
審判委員會制度在我國真正建立并運作是上世紀50年代的事情。1951年的法院暫行條例首次規定省、縣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負責處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疑難案件,并為政策上和審判業務上的指導。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不僅明文規定,在我國各級法院內部建立審判委員會,而且擴大了審判委員會的職權,規定審判委員會有權討論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立,并制定了一些審判委員會的工作制度。隨后,全國各級法院相繼組建了審判委員會。至此,審判委員會作為一種法定制度正式確立。但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發展歷程并非一帆風順。1962年至結束,審判委員會制度同整個中國的司法制度一起被砸爛。以后,司法制度才開始重新恢復和發展。1979年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1983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使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機構設置相對規范,審判委員會作為對人民法院內部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其地位得到肯定。
二、關于審委會存廢的學說
這一問題是學者對審委會討論最為激烈的話題,各方觀點都從不同的角度全面地進行論述,從實踐的事例到理論的研究。然而他們的目的卻都是殊途同歸到保證審判質量、維護司法權威上來。就這一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在此筆者對其分別作簡要介紹,并總結相關的支持意見。
1.保留說
即是主張審委會這種審判組織形式應當繼續保留下去,雖然存在一些歷史遺留的弊端,但總體上還是利大于弊,所以應當予以保留。支持此觀點的大多是司法實踐部門的法官們,他們從自己的親身經歷中來討論審委會的作用,并對學界中現存的主張廢除審委會的觀點進行了反駁。第一,每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具有明顯的本土化特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拓展,相互之間會形成一些共同的規律,但仍然會有差異。我國的審委會制度已有50多年的歷史,就足以證明這是具有我國特色并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制度。第二,審委會的存在有著現實的必要性:我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地方上分配不均,基層法院法官素質偏低,且外部干擾較多。因此“審委會一方面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提供了一種手段,另一方面也為法官躲避外部干擾提供了一種可能。”第三,針對反對者使用頻率最高的理由即審委會導致審判案件過程中出現“判審分離”、“先定后審”致法庭審判“流于形式”。支持觀點認為這些弊端和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且不像大多數人所描述的嚴重。實踐者認為先定后審的現象在全國法院已很少見,早已不是普遍現象。第四,審委會的討論審理案件方式雖有近似于合議庭的書面審理,但細究其過程是不能等同于書面審理的,水平要較之高很多,程序也很復雜且嚴謹。最后,有學者認為審委會討論案件行政色彩太濃,委員們地位不平等。現行訴訟體制下的法官們從實際真實的角度反駁這樣的觀點:近年來,各法院的工作人員從上到下的素質有了很大提高,民主、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審委會會議討論案件要求做到以理服人,依法決案,保證委員們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和行使權利。此外,在保留說中還包含不同的兩種態度,一個可以對現存審委會制度一次性做些完善,例如制定操作性強的工作規則,或者對審委會職能進行準確定位等等;另一種態度是審委會會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自我完善。
2.取消說
學界有觀點建議取消審委會,且呼聲很高。理由主要集中在審委會違反審判公正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上,出現審、判分離等。
先來看現有立法關于審委會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9條規定:“重大、疑難的民事案件的處理,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現行《民事訴訟法》則廢除了該條內容。1989年第一部《行政訴訟法》典出臺,對審判委員會的案件實體審判權問題只字未提。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凡是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院長認為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雖保留了審判委員會的規定,但對審判委員會的案件實體審判權作了很大限制,第149條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做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三大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對審判委員會所賦予的訴訟法上的職權,特別是案件實體審判權,有很大差異:《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它們各自的發展過程中對審判委員會的案件實體審判權持相反的態度,前者是限制性保留,后者是干脆予以取消;《行政訴訟法》則一開始就完全避開審判委員會的案件實體審判權,根本不予涉及。審判委員會職權、任務在法律上不一致、不明確,存在立法和認識上的矛盾也就在所難免。這一立法上的發展和表現,是不是在證明著審委會作為歷史的產物,正在逐步地退出法院體系的舞臺呢?
再來看學者的各種支持理由。首先,審委會參與案件的討論和裁判違反了審判公正原則。由于審委會的委員對法庭審判案件的情況不能進行直接的感知,僅僅通過聽取承辦法官對案件的匯報進行討論和決定。這樣,由控辯雙方參與、由社會公眾旁聽的法庭審判,就失去了直接形成裁判結論的能力,法庭審判的進行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和功能。而且討論案件是在當事人不知的情況下進行的,對于不利于自己的證據和意見,當事人無法提出相反的證據,也無法進行辯解,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權、質證權、辯論權和辯護權。其次是違反直接言詞原則。這一原則是世界各國訴訟中普遍承認和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在場原則”。審判活動具有多方參與性,是在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進行的。一般說來,讓那些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參與到裁判的制作過程中來,使其有機會提出自己一方的觀點、主張和證據,有能力對裁判者的結論施加積極的影響,這被視為審判公正的最低標準之一。二是參與制作案件裁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與案件的審理。裁判的制作是承辦法官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由于審委會委員多數是沒有直接參加庭審,也沒有當面聽取當事人之間的言詞辯論,又未耳聞目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活動,這就導致其制作的裁判缺乏一個充分、客觀的認識基礎,認識過程的連續性和完整性被人為割裂,作為這一認識過程結果的裁判自然應受到質疑。
綜上所述,審判委員會制度導致審、判脫節,且與程序自治原則、公開審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相沖突,違背了審判活動的基本規律。
3.過渡說
此種觀點認為,從司法改革的長遠目標來看,取消審委會是利大于弊;但就一蹴而就地取消這一制度是不現實的。因此在贊成取消審委會制度的前提下,主張采取一種比較現實、可行的改革策略。在改革的時機選擇方面,審委會的改革應安排在法院設置的大幅度調整之后,因為只有在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的獨立已不成問題的情況下,討論審委會改革才有實質意義。當前,審委會所具有的一些所謂“積極作用”,也大多與我國法院不獨立的“消極”制度環境有關。因此,只有司法獨立已基本確立時,才有條件討論審委會的存廢問題。
三、總結述評
以上是學者就審委會的存廢問題討論較多的三種觀點。在對以上觀點及支持理由進行簡要敘述之后,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以不同的出發點進行論述都是很有道理的,其中的一些評論和建議筆者很贊同和支持,但也有一些說法認為過于絕對,缺乏實證檢驗。
首先,筆者較傾向第一種觀點即保留審判委員會說。雖然從歷史的角度講它已經存在了50多年,但并不意味著它就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重要的是在各國法律制度的特例中,特例的存在要適應國情,要推動法治的發展,審委會正是這樣的特例。而且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從原始狀態不斷完善的,不能因為審委會造成的一些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就完全否定其存在的應然。
其次,審委會制度可以通過或大或小的自身改革進行完善。例如明晰審委會的職能,規定操作性強的審委會工作規則等。其實,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就可以了解到,我國的法律運用者――司法權的行使者們早已看到了這一點,并制定了相關的工作規范。同時,司法人員的工作水平也因其必須適應社會的發展而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這不僅表現在實際工作中和社會各界對法官素質的肯定及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認可,而且在審委會里也越來越多地看到年輕有為的學者教授和律師,這些表明我國的法律水平整體的提升。
第三,不論是審委會的小改還是大動,都不能脫離其賴以存在法律大環境和社會大環境。筆者認為第三種過渡說也是很中肯的建議而不僅僅是中庸。單單研究審委會的利弊是井底之蛙的做法,要解決現存的棘手問題,首要的是完善大環境。因為審委會的改革不可能單獨進行,它涉及整個司法制度和體制的改革。司法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宏觀上離不開政治、經濟領域的相關改革,微觀上涉及司法制度、司法體制等各領域的改革,其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社會公眾對司法機構、司法制度甚至整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公信信度,而審委會的改革也是整個法院組織體制改革的關鍵。要想順利地推進審委會的改革,并通過改革實現職能明確,功能優異,組織科學,程序嚴密,是我們面臨的一個艱巨的任務。在這樣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我們不僅僅要重視審委會自身的改革,而且要重視在具備法學大環境時,毫不猶豫地邁出改革的步伐,這樣才能推動審委會制度的完善,穩步推進法治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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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量刑規范;估堆式量刑;量刑均衡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4)03 — 0078 — 02
量刑規范化在司法實踐中開始實施,是司法將量刑引入審判中的一大進步,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使民眾對司法充滿信心并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案件更加透明更加公正,使審判結果更加讓人信服,案件上訴率和抗訴率也就逐漸降低,從而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平等。柳林縣法院自量刑規范開展以來,不斷摸索與積累經驗,取得顯著效果,從而達到司法的和諧。
一、柳林縣人民法院對量刑規范化的探索
量刑規范化是指將抽象的量刑規則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尋找一個切合案件的規范點從而對案件進行量行。柳林縣人民法院從量刑規范化工作開展以來,注重抓好以下環節方面的工作:一是積極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法院在案件過程中對被告人定罪是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①,因而在實踐工作中如果遇到有關量刑中出現的有利情節,還是積極加強同公安機關溝通,使量刑規范化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二是在實務中法院也注重聽取被害人對量刑的意見,從而保證當事人對量刑效果的滿意度評估。三是注重把握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對于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或有悔罪表現的被告人或者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情節的案件,法院在對其量刑進行評價時,可以充分發揮量刑情節對于基準刑調節幅度的作用,可以盡量將《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調節幅度對被告人適用較大幅度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對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特別大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所犯的嚴重的刑事犯罪,既使其具備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也不能盲目用《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調節幅度去量刑處罰判案。這樣用來保證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刑事目的,達到案件效果的有機穩定,使得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有節有度。
二、柳林縣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基本數據情況及變化
山西省高院從2009年開始在試點法院開始試行量刑規范,柳林縣人民法院在試行量刑規范是從2010年開始,自2010年10月份試行量刑規范化工作開始到2013年12月份,法院刑事審判庭共審理按照量刑規范化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300件,其中2010年共有70件案件110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法律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3.6%;2011年共有90件案件122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3.8%。2012年共有80件案件111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2.1%。2013年共有60件案件89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7.4%。被害人滿意率達86%,被告人服判率達到90%。以上數據顯示,自從法院開始適用量刑規范化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以后,服判息訴率明顯提高,并且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的滿意度也在明顯提升,可見,司法的威信力也在逐漸提升。
經過三年多的司法實踐探索,規范化量刑給也給柳林縣法院刑事辦案帶來了很多變化,同時也極大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贏得了社會民眾的肯定。其一,庭審中量刑程序更加規范,讓案件做到“同案基本上可以同判”②的局面。經過三年多的量刑規范化試行的實踐工作,柳林縣刑事審判庭的全體法官已經較為熟練的掌握了量刑規范化的相關程序,并且在案件的審判中也能將量刑規范化得到較好的運用,有效駕馭庭審過程,從而高效便捷地引導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量刑事實和量刑辯論中有序進行。在庭審過程中,我們可以見到這樣的成果:檢察機關、律師已基本掌握了量刑指導意見和量刑程序指導意見的內容,在法庭中能夠根據這些規定,有針對性的進行公訴和辯護。這樣的庭審過程我們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最大限度地實現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使經常出現的“同案不同判”現象逐步減少。在開展量刑規范化之前,對于同類案件,不同法官的量刑結果不甚相同,甚至同一法官的量刑結果也迥然不同;但是自從法院實施量刑規范化后,量刑更加公正均衡,相同罪行相同情節的量刑結果基本相同。其二,在刑事審判中,會更加關注受害人的意見,同時被告對附帶民事賠償更積極,使受害人滿意度極大提高。在實踐中很多被告人經常悔罪態度較差對受害人的賠償也不積極,總是抱著一種“反正人都坐牢了,再賠償也是白賠”的心態①,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心存抵觸、抗拒的態度,致使許多判決附帶民事部分會出現“空判”以及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的現象。在實行量刑規范化后,賠償情節對量刑有明確尺度和標準,讓被告人能預期到量刑結果,促使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更加愿意、更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無疑有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撫慰他們精神上遭受的創傷,取得他們對被告人的諒解,并且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會將此作為有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考慮。
三、柳林縣人民法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通過開展量刑規范化實踐工作,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量刑規范化工作只是剛剛起步,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需要在推進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下面就在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簡單闡述一下。
1.因為法律知識的匱乏,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或者是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對法律的有關規定和量刑規范化試行意見不熟悉等方面的局限,一般都無法自己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而對于被害人一般都是希望對被告人予以重判,這就容易犧牲司法實踐中工作人員的時間與精力,有的即便審判人員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圍,被告人也還是說不出具體的意見,只是希望自己能夠少賠錢少判刑,同時也受經濟條件所限,部分被告人在庭審中沒有委托辯護人,很難做到形成控辯的對抗局面,并且將自己的量刑建議得到很好的運用。
2.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后對案件的判決要保持刑期相同或相近。在量刑規范化中,量刑基準刑有一個幅度,有的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的被告認罪態度相比較差,在審判中會根據表現情況在幅度內判處,因為幅度比較大,所以判的刑期也就產生很大的差異,比如有一個基準刑幅度是在10%—30%② 之間,之前認罪好的就減30%,而較差的就不減或者是只減10%,這樣就容易造成被告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好得到提前釋放,但釋放以后被告人對他人的人生危險或是社會的危險性評估還很難確保,所以要確保量刑的幅度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很難把握。
3.對被告人積極退賠的情況以及被害人的諒解情節中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沒有納入量刑規范實踐工作的范圍內考量③。我們知道在《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對于退賠及積極賠償損失的情況制定了減少基準刑的從輕幅度,但對于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家屬積極繳納罰金的情況卻沒有很好的規定。因而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及根據被害人的諒解后執行情節,財產刑的執行情況也應納入量刑規范的考慮之中。
4.對于法院判決文書有待具體明確。一般在案件判決文書中沒有有關量刑規范化的寫法,只是在判決中寫明是否采納公訴人的意見或者寫上是否采納辯護人的意見,這樣使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或者公訴人沒有提出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就沒有這一情節,那么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時就很難得到保障。盡管我們一般知道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會使用量刑規范化進行量刑,然而在判決書中卻未明顯的顯示量刑規范的有關內容,致使訴訟參與人也不清楚是否使用量行規范進行裁量或者如何使用量刑規范進行裁量。
四、提出的改善建議
量刑規范化的實施,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同樣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從而做到案件均衡合理。因而為了可以更加穩妥地做好量刑規范化試行后的工作,就要全面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不斷完善,將《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文件》切實聯系各法院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并貫徹落實好這一意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到人民滿意的量刑工作,從而達到社會司法的公正和諧。
1.在社區要積極開展法制工作的宣傳活動,例如新出現的法律法規要定期制作宣傳欄對相關文件進行宣傳。法律知識的淡薄是現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司法工作中雖然有法制宣傳日,但那只是單純的一天做宣傳,應該大量宣傳法制活動。量刑規范化的試行也是如此,要使司法工作做到規范量刑,能夠實現司法的透明、公正、均衡,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就要采用多種方式、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廣泛宣傳,宣傳有關規范量刑化的內容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大范圍的促使社會各界人士充分了解法律法規,了解規范量刑之后帶來的司法公正,從而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量刑規范化中涉及到基準刑等不同的量刑幅度,在實踐中就要根據案件的危害程度,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作出合理的判斷,法官的量刑幅度也要充分參照案件在量刑規范施行前的量刑情況作出判斷,使量刑達到前后幅度不能過大,量刑適中的有效裁量,確保當事人對量刑結果的接受與滿意。
3.對于被害人的諒解或者是當事人之間對附帶民事部分達成和解的財產執行情況,要確保被告人及時對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否則將影響被告人的刑法量刑裁量,作為考慮的量刑情節之一就要積極起到快速解決達到被害人及時諒解的精神安慰,有效提高審判質量與審判公平公正。
4.量刑裁判文書中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寫入量刑規范化裁量意見文書,但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逐漸形成對文書的規范,將量刑規范化的采用意見與適用情況寫明,以便當事人都能夠明確量刑的具體情節,達到心中服判,減少案件上訴率等情況,從而使司法更加具有明確性和說服力。
〔參 考 文 獻〕
〔1〕湯建國,吳曉蓉.中國規范量刑指導〔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
〔2〕周光權.刑法總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
〔3〕陳瑞華.量刑程序中的理論問題〔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4〕 陳衛東.量刑程序改革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5〕 熊選國.量刑規范化辦案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篇10
司法克制主義中法官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審理案件,完全尊重立法者的原意,尊重成文法和先例。法院是承擔判斷任務的,雖然法院具有獨立審判案件的特性,但畢竟法院不是萬能的,對廣泛而復雜的社會問題、政治問題做出裁決,光靠法律知識是難以做出裁決的,還需要借助法律以外的其他專業知識解決,在此意義上法院應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予以一定程度的尊重。司法能動主義的優勢分析一方面,完善法律的不足,促進社會穩定。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有效手段,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維護秩序,但法律往往也會有一些局限性,導致昨日的法律可能與現在的社會發展相違背,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如果此時堅持司法能動主義,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法官充分發揮能動性,結合案件和實際情況創造性地解釋和運用法律,就會實現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司法能動主義有助于實現法律與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能動主義的法官,在審理不同的案件時,不會一成不變的完全尊重立法者的原意,會根據變化了的實際情況適當改變法律的字面含義或法律的原意,使法律適應時代的發展。
二、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的沖突與整合
表面上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似乎是一對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概念,其實不然。近些年來,隨著司法權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法院審判模式漸漸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越來越重視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作用和地位,但這并不等于法官的職權被完全弱化了。事實上,弱化法官的職權與加強當事人的作用并不矛盾,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有序與和諧,而并不是對司法能動的完全否定。②
三、我國司法能動的改革與完善
(一)當前我國司法能動的具體實踐及改革方向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公眾對司法正義的訴求越來越多。此時,僅僅依靠司法克制難免會使實體公正與形式公正分離,無法滿足社會多樣化的需求,人民群眾無法完全實現實體公正,導致引發更多的矛盾糾紛,影響社會穩定。法官通過司法能動,能夠滿足當事人日趨激烈的訴求請求,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訴訟能力也將逐漸提高,社會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總之,我國無論以何種司法理念主導司法改革的方向,最終目標都是要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現階段,司法能動的深化和改革是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