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與審批區別范文

時間:2024-01-25 17: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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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與審批區別

篇1

皮毛一體是指利用動物的皮毛所制成的服裝,皮毛一體顧名思義就是動物皮和毛一起取下來,這種處理方式,使得皮毛更加的柔軟、透氣,保暖效果佳。常見的毛皮有羊,兔子,狐貍等,主要以羊皮毛居多。動物御寒保暖就是靠脂肪和皮毛,所以將動物皮毛做成服裝這樣來達到保暖效果。

羽絨服是指內充羽絨填料的外套,填充材料多為鴨絨或者鵝絨。羽絨服的保暖效果是通過填充物產生空氣來阻隔外界寒冷空氣的方式實現的。相較于一般固體或液體,空氣是熱的不良導體,也就是說,空氣是相對隔熱的,能隔熱,就能阻止體溫的流失,自然也就覺得暖和了。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關鍵詞:石化項目設計變更工程簽證

一、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的區別

在工程建設中,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共同結果就是工程成本的增減,從表面上看,并無明顯區別。但從提出的角度、原因、費用的責任歸屬來看,兩者又是有明顯區別的。明確二者的定義對于判斷費用承擔責任是非常重要的。

1.設計變更

1.1定義

設計變更是由設計單位提出的對承包合同之設計資料做出的補充、完善、優化,及根據發包方要求的功能改變而做出的相應變更。

1.2類型

在建設單位組織的有設計單位和施工承包商參加的設計交底會上,經施工承包商、建設單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變施工圖的做法,都屬于設計變更,為此而增加新的圖紙或設計變更說明都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類別有如下幾種:

(1)施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一些原設計未預料到的具體情況,需要進行處理,這類設計變更應注明工程項目、位置、變更的原因、做法、規格和數量,以及變更后的施工圖,經三方簽字確認后即為設計變更的依據之一。

(2)工程開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改變某些施工方法,設備參數調整進而導致基礎尺寸發生變化,在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后出設計變更。

(3)施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資源市場的原因,如材料供應或者施工條件不成熟,認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變某些工程項目的具體設計等引起的設計變更,經雙方或三方簽字同意可作為設計變更的依據。

1.3產生原因

(1)修改工藝技術,包括設備的改變;

(2)增減工程內容;

(3)改變使用功能;

(4)設計錯誤、遺漏;

(5)提高合理化建議;

(6)施工中產生錯誤;

(7)使用的材料品種的改變;

(8)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不準確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礎加深。

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變更的有可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中的任何一個單位,有些則是上述幾個單位都會提出。

2.工程簽證

2.1定義

由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約定而提出的關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機械量、設計變更或局部功能變化所引致返工、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確認。一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2.2分類

(1)在設計院的變更出具前已經施工,如果按后出具的設計變更去施工需要返工、拆除、利舊或更新,這時承包商需要與發包方、施工監理確認現場工程量時就要用到“工程簽證”;

(2)沒有改變原設計圖紙,而是受甲方委托在該工程范圍內增加或改進功能需要投入合同外的人工及材料設備等,也需要辦理工程簽證。

二、如何有效對工程變更進行管控

2.1建章立制―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1)在管理體系中對約定變更和簽證的目標、地位等內容;

(2)在企業制度/項目制度中,制訂專項制度和流程,約束變更和簽證的管理權限、審批額度、工作流程等內容。

2.2動態管控―項目實施階段的實時管理

(1)事前管控:項目策劃和規劃設計階段,采取各種方法和措施,基于項目經營和使用要求的基礎上,盡量明確項目范圍和內容。

(2)事中管控:盡量在施工圖設計階段進行變更,避免施工階段的變更;合同執行過程中,嚴格以合同為依據進行變更和簽證管控;變更和簽證審批應嚴格經費控工程師同意,并明確費用出處后方可向申請單位批復。

(3)事后管控:在對變更和簽證進行最終結算時,應確保單價的合理性和對變更和簽證工程量的審核。

三、工程變更與費用控制的動態關聯

3.1費控的基本思路:嚴格單項概算控制;以合同額為基礎,進行日常費控;超單項概算后,項目公司變更和簽證的審批權限降低;所有費用均需明確動用來源和依據。

3.2變更和簽證臺賬的建立是與費控關聯的基礎。

3.3變更和簽證應及時審批、結算(或預估),并按月計入費控月報,并以單項概算是否超概確定項目公司的審批權限,以及超概后的變更和簽證的費用出處。

3.4控制依據:合同+變更+簽證+索賠≤±10%,并在單項概算內。

四、如何在“嚴格變更和簽證審批管理”的情況下,對其有效管控

4.1設計變更的簽發原則

設計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過確認后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并由建設單位文控人員辦理發放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但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后所產生的效益(質量、工期、造價)與現場變更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等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后再做出決定。

(3)工程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總概算的范圍之內,若確需變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時,更要慎重。

(4)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設備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6)建設單位對設計圖紙的合理修改意見,應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試車或驗收過程中,只要不影響生產,一般不再接受變更要求。

(7)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變更。

4.2設計變更的實施與費用結算

4.2.1設計變更實施后,由監理工程師簽注實施意見,并需注明以下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原設計圖已實施后,才發變更,則應注明。因牽扯到原圖制作加工、安裝、材料費以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應由監理單位聯系建設單位組織回收。

4.2.2由施工單位編制結算單,經過造價工程師按照標書或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審核后做為結算的依據,此時也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于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監理工程師應注明原因,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

(2)由設計部門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采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費用,由監理單位協助業主與設計單位協商是否索賠。

(3)由于監理單位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扣減監理費用。

(4)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應保持一致,并根據合同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

(5)材料的供應及自購范圍也應同原合同內容相一致。

(6)屬變更削減的內容,應按上述程序辦理費用削減,若施工單位拖延,監理單位可督促其執行或采取措施直接發出的削減費用結算單。

五、二級企業(項目公司)與上級單位(部門)的變更審核思路

二級企業(項目公司)應嚴格執行上級單位(或部門)(下文簡稱為上級單位)的變更審核思路和要點,具體如下:

5.1設計目標重大調整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上級單位核準后的基礎設計(初步設計)進行后續設計和建設,不得自行更改建設規模、建設范圍和建設標準。應報相應職能管理部門、工程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審核,報上級單位最高職能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

5.2單項重大工程設計變更

(1)央企的二級單位一般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單項工程概算控制。在其核準基礎設計(初步設計)概算后,與相關部門會商明確該建設項目的各“單項工程”、“單項費用”及其概算。

(2)在變更涉及的“單項工程”其費用預計(計入了該變更影響)超過概算前,對于調增或調減金額達到該單項工程概算的1%,且超過50萬元的每個工程變更,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包括變更動因、變更內容、變更預算和工期影響的變更方案報相應職能管理部門和工程管理部審批,獲準后才可以實施。

(3)在變更涉及的“單項工程”其費用預計(計入了該變更影響)超過概算后,對于調增或調減金額達到該單項工程概算的0.2%,且超過10萬元的每個工程變更,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包括變更動因,變更內容、變更預算和工期影響的變更方案報相應職能管理部門和工程管理部審批,獲準后才可以實施。

5.3工程簽證

(1)單項工程簽證涉及金額應較小,超概算前且不動用預備費時,單次工程簽證費用超過10萬元的,需向集團職能部門報批。

(2)超概算前且需要動用預備費的,單次工程簽證費用超過5萬元的,需向集團職能部門報批。

(3)超概算后,單次工程簽證費用超過2萬元的,需向集團職能部門報批。

篇3

摘要: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依舊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吸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文章探討了在這樣的制度下單位執行預算應該做出的改變,雖為一家之言,但期望為單位在國庫集中制度下有效執行預算提供參考。

關鍵詞 :國庫集中支付;預算執行;影響

一、引言

如果觀察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庫管理制度,不難發現,諸多發達國家都不約而同地采取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來實現政府支出的“集權”,這是與我國過去的分散支付方式截然相反的一種支付制度,二者在支付指令下達的主體上有著本質區別。所謂分散支付即是由單位上報預算,申請財政資金,資金由國庫劃撥至其賬戶之后,各單位便享有自主支付的權利,所以呈現出“分散”的形式。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所有的政府收支都在國家的掌控之中,各單位的資金使用自主性降低,目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采取財政直接支付與授權支付兩種方式,區別在于下發支付指令的是財政部還是經授權的單位,最終仍是由銀行完成款項的劃轉,可以看出,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單位上報的預算直接與其實際支付掛鉤,毋庸置疑,這會對單位預算執行產生不小的影響,所以,各單位不得不思考在國庫集中支付的制度下,預算執行應該如何調整,如何轉變才能更好地適應新制度,這將直接影響單位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效果,最終對單位的工作效率產生影響。

二、“新興制度”下預算執行的調整

(一)準確編制預算、認真執行預算

支付大權統歸“中央”之后,收斂了單位對資金的自主使用權,所有的支付變得更加正式,預算金額便成了支付金額的重要依據,從這個立場出發,預算必須精準才能保證預算支付順利進行,同時也保證預算項目的實施。單位編制的預算如果沒有足夠的準確性,不僅對款項順利支付造成一定的影響,而且會影響單位的工作效率,因而提高單位預算的準確性十分必要,這也是保證預算順利執行的先決條件。

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預算得到審批之后就由國庫完成支付,因而預算的執行更像一個剛性目標,目標的不易更改勢必要求各個單位增加對預算的執行力度,對于審批的每個項目都要嚴格按照計劃來執行,不得隨意更改用款的時間和用款的項目,否則就可能導致資金支付與實際情況脫節。另一方面,預算的編制基礎從以資金性質為依據轉為以部門為基礎,這樣的轉變無疑也會要求單位加強對預算的執行力度,如果哪個部門沒有認真執行預算將會在財務信息系統中得到直接的反映,可能影響單位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制和審批。

可以說,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的對預算編制準確性的一次挑戰,準確合理的預算表是預算執行的根本,而后單位各部門和員工要嚴格執行預算,稍有松懈或者在執行預算時太過隨意性都可能導致預算項目無法順利進行。

(二)綜合多方因素規劃資金使用

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單位的款項“支付權”不在自己手里,那么為了更好地執行預算,對用款進行合理規劃十分必要,這樣才能保證用款項目的款項支付實際進度步伐一致。

鑒于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的兩種支付方式略有不同,單位進行用款規劃時的需要對此加以考慮。一般說來,對于支出時間和金額較為固定,同時又是采取財政直接支付的款項,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生成預算,對于可通過財政授權方式支付的用款項目,由于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簽發支付令,有一定的自主性,因而可根據預算指標自動生成或者由人工編報預算,對款項進行規劃,對于歷時較長的用款項目,單位就需要仔細分析項目的進度,結合款項支付的方式,對用款進行合理規劃,盡量保證支出的發生與款項支付的一致性,否則容易出現支出的發生與支付步調不一致的現象,甚至導致部分階段無錢可花,但部分階段又花錢不斷的現象,這無疑對保證項目質量無益,所以,單位需要對項目的用款進行合理規劃,同時單位還可對現金流量進行分析,檢測現金流量走向是否具有合理性,將事前的規劃和事中的監測結合起來,這樣才能保證預算的有效執行。

此外,在進行項目用款規劃時,單位也需要注意一個問題,上報的預算經人大審批直至形成正式文件需要一定的時間,一般完成此過程是在每年的3、4 月,在審批尚未完成之前單位是無法完成款項支付的,所以要將此“時間差”納入用款計劃的考慮中,綜合多種因素,盡量保證用款計劃的合理性。

(三)在資金流入前后加強監測

“支付權”集中收歸中央增加了政府對各單位預算支出的監控力度,也增強了對預算執行的監管力度,縱觀現行兩種支付方式的清算流程,都需要多部門經手審核,那么為了提高預算執行的效果,單位加強對支付的審核、提高支付效率十分必要。

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每一筆款項的“流通”路徑都是固定的,財政資金的流轉本身就存在著過程長、流轉耗時的特質,如果單位的支付審核不嚴格將增加支付退回的風險,增加預算資金“在途”的時間,而在現有支付制度下,每筆預算資金都是專款專用,支付審核不嚴無疑會降低支付的效率,同時會影響項目款項的支付,因而單位必須加強支付審核,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對于每筆款項的支付都要進行核實,重點在于關注支付內容、金額以及支付對象,為了進一步保證審核的質量,單位也可考慮完善考核體系,將對支付的審核也納入其中,以此來加強資金流出前的審核、監測,一方面提高資金支付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提高預算執行的效果。

此外,在集中支付制度下,單位的支出都留下了“軌跡”,因而資金的流向也趨向公開透明化,同時為單位實時監測資金的使用提供了可能,為了更好地執行預算,單位可以考慮對資金的流向、結余等進行監測和分析,及時發現執行預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進行處理,反過來也會對提高預算執行效果大有裨益。

從資金的“流轉”角度來說,加強支付審核是針對資金流出前期的掌控,而對資金的使用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并處理出現的問題則是在資金流出后進行把關,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作用才能協助單位更好地執行預算。

三、結語

不可否認,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財政體制的變革也勢必會顛覆各單位原有的預算執行方式,為了提高預算執行的效果,對集中支付制度下的預算執行進行深入的思考十分必要,雖然在集中支付的制度或多或少增加了單位執行預算的難度,也提高了執行的要求,但是,各單位也必須迎難而上,仔細分析執行預算所面臨的問題,解決問題,才能提高預算執行的效果,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為財政體制改革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查銘.事業單位國庫集中支付下預算執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3(20).

篇4

關鍵詞:化工園區;封閉管理;數字化平臺;安全生產

隨著化工企業集聚式發展,化工園區有限的地理空間承載了大量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工藝甚至重大危險源。為避免進入園區的人、車、物等干擾企業正常生產運行,化工園區實施封閉管理,加強對外來風險的排查管控十分必要。同時簡單依靠物理封閉的方式,將影響大部分園區正常交通運行,也不能做到對進入園區風險的實時跟蹤。建設化工園區數字化封閉管理平臺,打造外部風險源分類、分級、全過程監管體系,提高園區風險預防和應急管理能力。

1.封閉管理難點

(1)園區規劃不足弊端明顯我國部分化工園區由于企業投產建設較早,在當地是先有大型企業、后有園區規劃。因此,在園區規劃范圍內可能仍階段性的存在居民區、省道國道等穿越園區的現狀[1]。大量的人流、車流每天穿梭在園區內,給企業安全生產帶來重大隱患,也為園區封閉化管理帶來了難度。部分化工園區規劃滯后和早期遺留問題,使得實施封閉管理存在“先天性”缺陷。(2)基礎設施信息化程度低園區基礎設施信息化的程度,是園區數字化封閉管理的建設基礎。園區建設初期常常重視傳統基礎設施提升,對數字化管理考慮不足。數字化封閉基于對園區路網、建構筑物、危險源等基礎數據的精準掌握。園區內危化品運輸路線的合理布置、?;吠\噺S的智能化管理程度等,都制約著危化品運輸車輛智能監管水平。另外,園區內企業智能化管理能力,例如企業門禁管理系統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的建設,決定了封閉管理能否深入企業區域。(3)封閉管理需要持續投入化工園區實施數字化封閉管理,在建設物理圍欄、周界監控設備、道路卡口、視頻監控、門禁設備、智能分析軟件等內容的基礎上,還面臨著持續的維護投入來確保設施穩定運行。同時,也離不開適用的管理制度、成熟的管理人員和高效的組織管理?;@區實施封閉管理需要設置系統運維人員、窗口辦證人員、卡口門禁保安、巡查人員、宣傳培訓人員等。因此封閉管理有成本,建議結合園區實際情況有區別的設計封閉方案。

2.平臺總體設計

化工園區數字化封閉管理平臺對進入園區的人、車、物進行精準區別管控,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的原則,以化工園區封閉管理辦法為基礎,采用物聯感知層、通信網絡層、數據層、基礎支撐層和業務應用層的五層架構體系,按照統一的建設標準和接口服務進行系統設計。平臺整體架構如圖1所示。利用物聯感知設備打造前端實時感知網絡,通過布設視頻監控、電子標簽、射頻識別、門禁管理、GPS車載定位儀、電子道閘、光纖入侵監測儀等傳感設備,建立全方位監測信息感知能力,實時獲取人員車輛進出園區信息、園區內?;奋囕v位置和軌跡信息、重點區域內人員和車輛信息等。通過標準物聯網通訊協議REST/HTTP、MQTT、DDS實現數據采集傳輸,提供物聯網設備標準接入服務。按需使用1:2000或1:5000的地形數據、數字高程數據、矢量要素數據、航空影像數據、建構筑物三維模型及屬性數據等,提供基礎地圖服務[4]。對園區企業信息和門禁信息,重點危險化學品、重點危險化學工藝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多種物聯網設備監測信息和視頻監控信息進行管理。采用關系型數據庫管理軟件對各類數據資源進行管理,Hadoop分布式存儲和計算、Tensorflow深度學習平臺和Kubernetes容器化調度等實現數據治理。搭建基礎支撐層,提供二三維地理信息服務、感知設備統一接入服務、視頻智能分析、大數據算法分析服務等,為業務管理提供支撐。建設數字化封閉管理平臺,通過基礎信息管理系統對進入園區的人員、車輛和?;愤M行分類管控,建設周界區域管理系統對園區不同功能區進行分級管控,建設重點動態跟蹤管控系統對核心生產區人員、?;愤\輸車輛、危險化學品進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

3.平臺具體內容

(1)基礎信息管理系統對進入化工園區管控范圍的人、車、物進行分類控制。人員可分為常駐人員和外來人員,其中外來人員又分為園區內各單位訪客,施工、檢查等工作人員和其他。常駐人員信息直接由園區各單位上報維護管理,園區管委會審核統一備案后,發放園區日常通行卡;企業已經建有門禁系統的,園區系統可以與企業門禁系統直接進行信息共享。外來人員需經其到訪單位審批后方可入園,并報園區管委會備案管理。車輛可以劃分為園區內部車輛、外來車輛。園區內部車輛由園區各單位統一填報本企業常駐園區車輛信息,園區審核備案后,發放日常通行證。企業已經建有門禁系統,且已經錄取本單位常駐車輛信息的,與企業門禁系統實現內部車輛信息共享。外部車輛由到訪單位審批入園,并報園區管委會備案管理。同時按照車輛類型不同,可以劃分為一般車輛、?;愤\輸車輛和其他工程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作為移動的危險源,單獨納入?;愤\輸車輛管理系統管理。通過危化品運輸單對企業進入園區的危化品進行管理。企業通過系統填報本單位的?;愤\輸計劃,同時申報負責運輸的危化品運輸車輛,園區管理部門跟蹤管控。外來訪客管理支持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園在線預約申請,預約申請必須選擇到訪單位,單位接受申請、園區審批通過后,外來訪客方可入園,系統且能對外來訪客進行區域授權和黑名單管理等功能。個人訪客需要填報姓名、身份證號、來訪企業、來訪時間、來訪原因等信息,如果開車入園,同時填報入園車輛信息。信息審核通過后,系統將審批結果通過短信和線上進行反饋。?;奋囕v申請入園需要填報車牌號、車型、運輸的物品及物品屬性、駕駛員信息、運輸申報、去往企業等信息。系統提供?;愤\輸單管理功能,園區企業需將?;愤\輸計劃以運單的方式上報園區,包括?;贩N類、數量、承運車輛信息。系統在申請運輸的時間段內,對已備案的外來?;愤\輸車輛自動核實、放行。(2)區域周界管控系統對園區不同功能區進行分級管控。以園區規劃周界為邊界,按照區域功能不同,在空間地理區域上將園區劃分為核心控制區、關鍵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2]。核心控制區指園區內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集中的高風險區域。對該區域要求實現物理封閉,并開展全域覆蓋式監控、區域人員動態跟蹤管理。利用生產區域精細三維模型數據,結合全域視頻覆蓋監控,對區域內違規作業行為進行智能分析預警,包括違規集聚、吸煙、未帶安全帽等。設置區域電子圍欄,對非法越界入侵自動檢測報警,設置門禁系統,執行嚴格的核心區進出管控。通過識別生產人員佩戴的智能安全帽、定位標簽等智能設備,實現人員精準定位管理。關鍵控制區指核心控制區以外的化工生產功能區、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廠、化工管廊等風險較高區域。對進入該區域的人、車、物進行統計管控,規劃邊界入侵報警、門禁管理系統等。整合企業生產區視頻資源,進行安防管控。鼓勵企業建設生產區二道門管理系統,對各企業關鍵控制區落實門禁管理、人員定位管理,實現進出生產區的人員、車輛清晰管控。布設化工園區公共管廊邊界防入侵設備,對非法越界進入管廊重點區域的行為進行監控預警。開展?;吠\噺S管理系統,實現“一車一桿”管控、停車位管理和車輛數量統計等功能。一般控制區指園區內核心控制區和關鍵控制區以外的行政辦公區、公輔設施區等風險較低區域。對該區域主要開展公共場所安全視頻監控、辦公場所門禁管理。整合園區安防、交通管理的視頻監控資源,對一般公共區域進行視頻監管,園區發生緊急事件時,可以利用人臉設別技術、車輛識別技術等智能分析方法進行快速分析。建議在重點辦公場所設置門禁系統,方便進行人員分布情況分析。周界管理主要是對園區的規劃邊界進行人、車、物的進出管控,條件允許的園區可以考慮物理封閉模式。對于主要公路穿越園區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園區,可以考慮分區封閉管理。針對周界出入路口,通過安裝道閘、人臉識別、車輛識別等設備,自動識別進入園區的人員、車輛信息。對于已經完成常駐人口、內部車輛備案的,系統自動放行并記錄其當天進出園區情況;已經完成訪客登記審批的人員和車輛,系統自動放行、記錄其進出園區情況;對于未完成訪客登記審批的,禁止入園;對于特殊情況放行入園的人員和車輛,在園區路口處補充填報臨時信息,系統自動列入重點跟蹤排查名單。針對園區周界外物入侵,優選布設高空瞭望、紅外射頻、一般視頻監控等設備,應用電子圍欄技術,對違規闖入園區封閉管控范圍的人、車、物自動識別預警。(3)動態跟蹤管理系統危化品運輸車輛動態跟蹤,是利用車載GPS跟蹤定位、視頻、卡口等數據,實時掌握進入園區?;愤\輸車輛信息、位置和數量,實現?;奋囕v信息統計、車流量分析、違章查看、實時車輛定位監控、軌跡追蹤等功能。人員分區分級統計跟蹤,是通過對門禁系統和訪客系統的數據統計,進行園區人員數量統計分析??蓪崟r自動生產區域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訪客等的數量、位置信息,并在地圖上顯示不同區域內的人員數量。

4.結語

化工園區數字化封閉管理平臺建設,是一種對外部風險因素的高效管控方法,有助于減少外部風險對園區安全生產的影響,達到對進入園區范圍內人、車、物全域精準管控目標。但是化工園區推行封閉管理模式的效果,受園區管理水平、企業信息化程度、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持續投入等因素影響,大多數園區很難通過一次建設達到最理想的封閉狀態。建議園區根據自身發展情況,有側重、有區別的推進封閉管理各項建設內容。

【參考文獻】

[1]賈琳.對我國公路穿越化工園區的封閉化管理方案研究[J].化學工業,2018,36(05):52-56.

[2]施志榮.化工園區封閉化及安全管理模式研究[J].化工安全與環境,2021(19):7-12.

[3]曲堂東.物聯網背景下的化工園區封閉化智慧管理平臺研究[J].化工管理,2020(07):5-6.

篇5

關鍵詞:消防大隊 監督執法 問題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4(b)-0228-01

近些年來,我國相繼制定出一些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消防法律體系逐漸完善,該體系的出現加強了消防執法工作的力度,推動了火災隱患預防工作的進一步發展,但隨著社會結構體系的不斷變化,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嚴重阻礙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進一步深化,所以消防工作人員必須予以重視。

1 出現的問題

1.1 沒有完善的配套規章制度

我國消防法中規定當地政府需將與消防站、消防的安全布局、供水、通信、裝備及車道等相關的內容納入到當地整體規劃中,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實施。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少有能做到這一點的政府機構。

1.2 沒有合理的前置條件

我國消防法中的很多條例都已規定出違法行為的前置條件,所謂前置條件實際上就是消防部門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對違法違規人員進行處罰前,應規定一定的時間讓他們自行改正,如果他們在一定的時間內無法改正,才能對其實施處罰。這種處罰和教育并存的處罰原則,雖然理論上比較合理,但在實際過程中存在很大的困難,對建筑項目而言,我國消防法中明確規定,必須對消防設計進行審核,若一些單位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符合標準,就私自施工,必須嚴肅處理,強制停止施工,情況嚴重可以罰款。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難實現,這是因為強制停止施工無法通過法律文書明確表述,存在歧義,是強制停止施工還是強制間斷施工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內申報消防進行審核,往往令相關部門摸不著頭腦。

除此之外,我國消防法律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弱,起不到很好的懲戒效果。我國消防法中規定機關團體和企業的事業單位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但在實際過程中,消防機構只能給出處分建議,無法做出最后的處罰決定,更無實施之說。

1.3 現行的管理模式無法滿足新形勢的要求

我國目前消防大隊現行的監督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兩個經濟特征:一是保姆式。受我國經濟模式的長期影響,我國消防監督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往往采用全能消防及保姆消防的管理模式,在整個消防工作中職責過多,無法充分發揮消防監督的重要職能。例如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從工程的可行性分析到最后的工程驗收,各個環節都要經消防機構的審批,消防部門貫穿整個企業基本建設及日常的管理活動中,這就使消防部門承擔了很多本不應由它承擔的責任,消防部門儼然成為企業安全保姆。二是審批式。消防審批中一項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審批式管理的實施。這種形式的形成是我國消防部門多年發展的結果,具有很強的重復性,工作程序過濫,從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審批效力,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甚至還會擾亂審批程序、滋生腐敗、亂收費等現象。

1.4 各地消防監督工作存在很大的差異,監督力度各異

當地經濟實力的好壞直接影響了政府對消防工作投入的力度,這是因為經濟是消防的重要后盾,完善的消防監督體系需要經濟的支持,同時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市民的消防意識也會隨之提高,所以,生活質量的提高會增強人們的憂患意識。

通常情況下,市郊是城市消防比較容易出現失控漏管現象的交叉區域,同時也會對城市消防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主要原因為:隨著我國經濟機制的不斷改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市郊越來越受經濟實體的青睞,逐漸成為各大企業的聚集地,但有些政府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忽略了安全和生產間的重要關系。

目前在我國如何做好農村的消防工作仍然困擾著消防行業。由于我國消防工作發展時間不長,受國情制約嚴重,消防監督職能無法充分發揮,消防設施也大量缺乏。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上升,其經濟收入不斷增加,農村逐漸趨向城鎮化,但目前消防行業的發展卻與農村經濟發展速度存在很大的差距。

2 幾點對策

2.1 建立符合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模式

為了能夠充分發揮消防監督職能,必須建立與經濟發展步伐相一致的監督管理模式,使其由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漸趨向依法監督的方向,要想實現該目標,可以從以下兩點入手:一是加強對消防監督工作的力度,使監督內容更加規范化、標準化及公正化。并根據具體的要求,建立工作標準,從而最大程度上避免執法隨意性現象的出現,為實現公正執法創造良好的環境;需進一步健全消防監督的檢查體系,對日常監督工作進行規范和統一。

2.2 不同地區實施不同政策

隨著消防業的不斷發展,其地區差異也逐漸出現在人們的面前,這是因為各地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導致的,所以,消防部門必須采取不同的政策區別對待。主要以以下四點為依據:一是強化對責任的追究制度,從而加強政府對消防安全的重視。二是以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為主要依據,對各個地區實施各自的地方政策,加以區別,特別是要注意不能盲目地將消防監督中所提的要求與當地消防法規進行統一。三是建立起消防基金,此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市場,及通過市場募集的方式增加消防整體的資金投入。四是針對農村中出現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可以組建一支村級的義務消防隊,當地政府需對這支隊伍進行培訓和指導,只有這樣他們才能順利的開展消防監督工作。

2.3 建立完善相應的法律法律

要想做好消防工作,依法治火是其基本方略,但依法治火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在科學完善的法律法規下進行。目前我國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差異明顯,如何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已成為消防工作人員重視的焦點。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一是盡快修訂好消防法,抓住重點分析研究,根據相關制度和權限,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及前置條件。二是制定頒布一些消防法的配套法律解釋,并對消防實踐進行指導。三是按照消防法,對一些在消防法中模糊不清的事項進行補充,加以明確,從而增強消防法的可操作性。

3 結語

總之,目前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消防大隊在監督執法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對這些問題予以重視,加快處理腳步,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消防監督的重要職能。

參考文獻

[1] 俞猷敏.淺析消防監督執法的現狀及完善[J].商場現代化,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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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藥品采購;規范化;管理措施

藥品是醫院為了保證醫療活動正常開展而儲存的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是醫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藥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患者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也影響到醫院的經濟效益及健康發展。而加強藥品的采購管理,規范藥品的采購行為,是保證藥品質量安全有效的前提。現就醫院藥品采購的規范化管理作一初步探討。

一、藥品采購管理組織規范化

醫院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藥品采購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成立藥品采購管理組織,由分管院長負責,成員包括藥劑科、紀檢、財務科、審計科及臨床科室主任等,負責藥品采購計劃、新藥引進、供貨公司評價、藥品品種、價格,采購合同及付款等環節的審核、監督。制定了新藥引進、藥品采購、儲存、出庫、藥品調劑及臨床科室的藥品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及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職責、權限,強化各流程的監督和制約,使各項管理制度合法、適用,全面系統,保證藥品工作安全有序。

二、采購程序規范化

1、供貨方的規范化管理醫院根據藥品供應情況及醫療需求,按照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建立合格供方管理制度、首營企業及首營品種審核制度供貨公司的業績考核制度等,確立藥品采購主渠道,合理選擇供貨方。藥劑科將供方的資料匯總整理,上報藥品招標采購辦公室,對供貨方進行選擇、評價。評價、選擇的準則為:藥廠及經銷商的生產、經營資質齊全,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生產或經營許可證,GMP或GSP證書,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資質證明。對供方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所提供藥品符合國家標準對供方提供藥品的歷史情況、質量狀況、及其他使用者的經驗,自身的顧客滿意度水平、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時的情況等信息進行評價。對供方的履約能力、財務經營狀況、價格及售后服務和支持能力如遇有藥品近期發生不良反應等情況時供方的應變能力等條件進行評價。經過評價、選擇后,確立合格供方,并簽訂相應的采購合同。建立合格供方檔案,藥劑科留存備查。建立《合格供方名錄》并由院長審批后生效,由藥劑科負責合格供方的動態管理,每年對合格供方供貨業績進行評價,將供貨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報院長審批后,取消合格供方。根據供貨需求及合格供方選擇評價方法增補新的合格供方。

2、采購藥品規范化

(1)建立藥品采購審批制度醫院藥品采購由藥劑科專職采購員進行采購,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行使采購權。普通藥品的采購授權由藥庫保管根據各部門申請及庫存情況,每周制定采購計劃,交采購人員報藥劑科主任審核分管院長審批后,根據醫院的采購政策進行采購。新藥的采購按照《新藥引進管理制度》,由臨床科室主任根據業務的開展情況填寫新藥申請表,報藥劑科統一匯集整理,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由藥劑科組織采購,臨床急需、特殊需要藥品由臨床科室主任填寫急、特需藥品申請單,報藥劑科主任審核、分管院長審批后采購員方可采購。特殊管理的藥品采購,包括麻醉、精神、毒性藥品,易制毒藥品、疫苗的采購等按照相關管理制度采購。

(2)制定科學的采購計劃,保持合理庫存藥品采購在保證藥品及時供應的同時,要加速藥品周轉率,合理控制庫存。降低藥品采購成本,提高藥品占用資金的使用率。我們探索制定合理的采購模式,制定科學的采購計劃。每周制定采購計劃,一般按照一月用量采購,對于一些有效期比較短、用量較為波動,采用少購勤購的原則,特需藥采購為一次采購量,新藥采購根據臨床申請少量采購,并做好用藥調查,及時與臨床科室溝通,掌握新藥的臨床使用情況。對用量使用正常的新藥進入醫院藥品基本用藥目錄常規采購。對半年用量很少的新藥上報藥事管理委員會淘汰使用,不再采購。

三、采購藥品帳物管理規范

1、藥品驗收入庫管理對購進藥品嚴格執行入庫驗收制度,由藥庫保管員及采購員根據藥品隨貨通行單及發票核對通用名、劑型、規格、批號、批準文號、數量等,特別注意核對效期、數量、產地等,對進口藥品保存《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及《進口藥品通關單》,對需冷藏的藥品檢查是否符合運輸的標準。對實行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核對《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及《生物制品檢驗報告書》,驗收合格后填寫相關驗收記錄,簽字確認,交由藥品會計入庫。

2、規范化藥品的出庫管理。在藥品的出庫管理中,要根據各科室的醫藥使用情況而定,規范藥品出庫單的填寫情況,不容許有錯別字,填寫正確的日期,在出庫數量和金額上采用大寫形式,在藥品的發放中,要采用近期先出的原則,出庫單要一式三聯,科室一份,出庫管理員和發藥人員各一份,保證醫藥用品出庫的規范性,同時也保證了計算機錄入中原始數據的客觀準確性。

3、做好藥品儲存的分區處理。在藥品的儲存管理中,同一種藥品要根據生產日期與產地區別擺放,并且明確不同藥品的儲存方式,如適宜的溫度、濕度、養護方式等。對于不同種藥品要根據科室和藥效來擺放分類,如治療心臟病的一類藥防治的一起,具有消炎功能的防治在一起。在醫藥的綜合管理中,還要區分開不合格區域、進貨區、退貨區等,每日要根據擺放的形式進行盤點,并與自算計記錄系統進行核實。

4、規范藥品的采購記錄。在藥品采購中要根據采購環節和經辦人的不同進行信息數據的記錄,保證轉接過程中的真實性與一致性。其中包括采購初期的購買計劃單據、購買的單據、入庫單據和出庫單據等,在相關科室使用和后期的藥品處理中,還要有科室的申請單、不合格處理單、藥檢單據與價格文件等,從而從藥品的各個方面都落實了管理,保證了藥品采購信息的完整性。

5、重視醫藥采購中的審計工作。審計是利用數據進行采購全過程的審核,是監督采購規范化進行了強制性保證,在審計中,工作人員要有認真、負責的工作責任感,對所有的單據進行復核,在簽字無誤后交給財務科進行下一步的管理。

結語:在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帶動中,我國的醫療事業取得了明顯的進步,通過對先進設備和醫療藥品的使用,保證了人們的生命安全。在現代化科學管理中,醫院除了醫療技術需要得到重視外,還要注重藥品采購等管理,通過對管理流程和內容的規范化處理,提高藥品的使用安全性,同時也保障了醫院的經濟利益。在未來的發展中,還需要通過信息化系統的建立,簡化工作流程與內容,促進規范化和科學化的雙重構建,為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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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h政府成立由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縣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鄉財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領導小組原則上每旬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鄉鎮項目審批、資金需求等問題,確保鄉鎮將更多資金用到保障民生和發展社會經濟上。

二、清理規范鄉鎮賬戶。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進一步清理鄉鎮財政專戶和銀行賬戶,撤銷違規設置的賬戶。從嚴控制預算單位設置實有資金賬戶,規范賬戶開設、變更的審批程序。在國庫集中支付尚未成熟的情況下,鄉鎮賬戶管理暫按《關于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五財庫〔2011〕78號)文件執行;待條件成熟后,撤銷鄉鎮實有資金賬戶,開設零余額賬戶,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三、改變資金撥款方式。保持鄉鎮財力來源渠道不變,由縣財政局統一清算,改變資金撥款方式。今后,除人員工資由縣財政按月撥款外,各鄉鎮要嚴格控制經常性支出和項目支出,縣鄉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鄉鎮2009—2011年三年非生產性項目開支的平均數,統籌確定各鄉鎮2012年運轉經費基數,由縣財政局按月序時撥付。各鄉鎮1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支出,均需經縣鄉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四、強化財稅收入征管。各鄉鎮要按照年初縣政府下達的財政收入目標任務,早謀劃、早啟動,摸清本鄉鎮稅源、財源。加大依法組織收入的力度,對各項非稅收入做到應收盡收、及時入庫,并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坐支留用和私設小金庫等不良行為??h鄉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將在年底對各鄉鎮收入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任務的鄉鎮,將從其超基數收入中扣減。

五、嚴格基建項目管理。各鄉鎮要自覺規范基本建設支出的申報審批程序,完善項目建設手續,建立健全基建各項制度,確保規范和陽光操作,公開運行。各鄉鎮要嚴把工程質量管理關,按照工程概算和進度支付資金;縣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嚴把項目決算關,對竣工后的基建項目進行審計和績效評價,堅決杜絕不合規工程出現。

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各鄉鎮要積極主動清理債權債務,是債權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收;是債務的要在鎖定債務的基礎上,區別不同債務情況進行處理和消化。對于確應由鄉鎮財政承擔的到期、逾期債務,首先由債權人書面提出主張債權的申請,經鄉鎮黨政聯席會議集體審核研究后,附與債務相關的依據(如法院判決書、借據、審計報告、合同書、協議書、預決算、貨物驗收單、財務會計賬冊與憑證等),報縣鄉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履行償還手續。今后,各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新增債務,切實為財政減負做貢獻。

七、堅持厲行節約原則。各鄉鎮在安排支出時,要堅持“厲行節約、統籌兼顧”的原則,合理安排資金,既保證重點,又照顧一般。嚴禁違規操作,堅決反對鋪張浪費、亂用財力安排項目、不講效益的行為。從2012年起,縣鄉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鄉鎮重大支出項目,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力促鄉鎮優化支出結構、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八、嚴格財政預算約束。各鄉鎮要按《預算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將屬于鄉鎮管理范疇的財政資金全部納入到鄉鎮財政預算管理范圍內??h鄉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核鄉鎮超預算支出的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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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募資變更;激勵機制;制度誘因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stock markets,plenty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greatly changed the proclaimed usage of proceeds through IPOs. This paper is dedicated to discover the institutional causes of such behaviors. As a conclusion, the strengtheness of an Ex ante Incentive Mechanism constructs the institutional bases for the changing behavior.

Key Words:changing use of proceeds,inventive mechnism,restrictive mechnism

中圖分類號:F831.5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0)05-0076-03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行為,是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沒有按照招股說明書的有關承諾進行投資,而改變了原定的資金投向;包括投資項目的變更、投資項目的終止、投資項目結余資金變為其他用途、放棄或增加募集資金項目等。中國的股票市場上大規模、頻繁地出現變更募資投向的情況,針對這一現象的原因,國內在這方面已有一定數量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成果有的以某一年或某幾年的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研究,有的側重于探討影響募資投向行為的某些因素,而對上市公司募資投向變更行為動因的研究缺乏邏輯上更為清晰的梳理。有鑒于此,本文考察了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至今所有變更過IPO募資投向的A股上市公司,并試圖從股票發行制度的視角解釋這一現象的根源。

一、募資投向變更行為的總體概況

本文的數據在1990―2009年①歷年IPO公司的相關公告②的基礎上得出,在1993―2009年的17年間,中國股票市場上累計有533家上市公司變更過IPO募資投向,占上市公司總數的46.59%;中國股票市場累計發生變更847家次,平均每年變更50家次;變更總金額達到1030億元,占股市17年IPO募資總額的12.38%。中國股票市場IPO募資投向逐年變更情況如圖1。

從上市公司公告的原因來看,首要的原因是“市場環境變化”,包括外部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產品市場狀況不樂觀、經濟和商業周期引致市場供需狀況的變化、利率和匯率波動導致投資成本的變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目標市場消失。排在第二位的變更原因是提高募資使用效率,包括避免重復建設、用閑置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等等,占到總數的19.73%。11.32%的上市公司由于項目本身的原因要變更募資原定投資方向,這包括:項目審批周期長、銀行配套貸款不到位、項目無法實施、項目運作問題、項目招商問題、競價失敗、投資項目專利權問題。由于多募集資金或資金募集不足、資金到賬問題或者出現節余募資等資金本身的問題,造成變更的公司占到5.83%。由于政策變化、公司財務狀況與戰略調整、合作方變故與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而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公司占0.90%。

中國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后產生了大規模、群發性的變更募資投向行為,盡管這些公司在相關的變更公告中申明了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在這些變更行為背后,有著復雜而深層次的原因。本文試圖從股票發行制度的視角探尋引發上市公司募資投向變更行為的誘因。

二、股票市場發行審核制度的供給主導特性

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核心是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我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無論從時間維度還是從空間維度均表現出顯著的供給主導特性。

(一)時間維度的縱向比較

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演變,經歷了“額度管理”(1993年―1995年)、“指標管理”(1996年―2000年)、“通道制”(2001年3月―2004年12月)和“保薦制”(2004年2月―至今)四個階段,其中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于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屬于核準制。

審批制的額度限制和二級復核表明監管機構對股票發行實行總量控制,這種發行制度完全是計劃經濟式的。在核準制下,雖然證券公司具有擬上市公司的推薦權,但是監管當局仍然會執行時緊時松的最后審核,可以對不同行業企業的上市區別對待,也可以通過拖延或加快批準企業上市申請的速度達到對股票供給的控制。所以中國股票發行制度變遷歷史表明:盡管市場化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變遷的內在要求,但政府監管部門最終仍承擔著股票發行的最終決定權,股票發行審核制度一直具有鮮明的政府主導特征。

(二)空間維度的橫向比較

首先,對中國與美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進行比較,能夠反映出核準制與注冊制的區別。從發行權的獲取來看:核準制下的股票發行權是通過證券審核機構的批準獲得的,它體現了行政權力對證券發行的參與。注冊制下,公司發行證券的權利是自然取得的,不需要政府的特別授權,只要注冊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無權予以拒絕。從審核發行申請的方式來看:核準制是實質性審核方式,注冊制是合規性審核方式。核準制與注冊制相比,政府部門對股票發行的干預更多,股票發行決定權的行政效力更大,具有更為顯著的政府主導特性。

其次,對大陸與香港股票發行審核制度進行比較,能夠反映出同為審核制卻有明顯差別。在香港,聯交所負責對擬發行公司進行審核,證監會干預較少,且香港上市委員會的名單公開,主承銷商及保薦人的資格認定由市場決定。大陸的核準制對要求上市公司的審核權集中于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央及地方兩級政府部門,股票發行受到行政控制;發審委委員名單保密,這種制度安排更加顯示出發審委的重要性,在巨大利益的驅動下,不能排除由于發行人的尋租行為使審批者失去理性和公正的立場;主承銷商資格是由行政審核批準的,這就導致主承銷商在推薦股票上市時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由此可見,盡管大陸與香港都實行股票發行的核準制,但政府在大陸股票發行權的授予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遠遠大于香港,現行制度的政府主導特性也因此可見一斑。

股票發審制度旨在確定應向哪些公司授予發行股票的權利,發行權的授受雙方實際上就是這種權利的供給方和需求方;以政府為主導授予發行權的制度可被稱為供給主導型股票發行制度,以市場為主導授予發行權的制度可被稱為需求主導型股票發行制度。中國現行的股票發審制度,無論從歷史變遷的角度還是從各國之間橫向比較的角度考察,都表現出很強的政府主導特性,因而它實際上是“供給主導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由于這種供給主導特性的存在,一旦供給出現了總量或結構的失衡,就會引起發行權“爭奪”過程中的非理性甚至非法行為,這是上市公司IPO之后頻繁變更募資投向的制度源頭。

三、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項目主導特性

董屹(2006)對比了中美兩家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計劃,發現“中美上市公司募股籌資計劃最大的差異是籌集的資金是服務于具體投資項目還是服務于公司全局的經營發展”。中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以投資項目為核心,具有典型的項目主導特性。這種項目主導特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籌集資金完全是為了一個或幾個投資項目;

第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募集到的資金要建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募集到的資金被嚴格限定用途。

股票發審制度的項目主導特性與股權融資的基本特性及投資決策的基本特性之間產生矛盾,成為造成上市公司群體變更募資投向的制度根源。

股權融資是向其他投資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權,即用所有者的權益來換取資金,籌得的資金將用于旨在增加公司價值的資產,這是所有籌資行為的共性。公司使用股權融資獲得資金的使用實質上是股東用自己的錢進行投資,在理論上,這種資金可以用于所有能夠增加股東財富的用途,這是股權融資的基本特性。我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要求擬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將募集資金限定在某些項目上,這與股權融資的基本特性相矛盾。

迪克西特和平迪克(1994)指出,投資決策具有三個基本特性:不可逆性、不確定性和時機選擇性。D.G.Luenberger(1998)則提出了現代企業投資決策應當兼顧的三項基本原則: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和保持靈活度。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募集到的資金的使用也應遵循投資的基本特性與基本原則。中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在融資之前的層層審批和融資之后嚴格的投向限制既容易造成事實上的投資時機喪失,又違背了投資決策的靈活性原則。從這個角度而言,上市公司募資變更的群發行為,正是在項目主導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重重壓制下企業實施的商業決策和再決策行為。

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具有項目主導特性,本文把擬發行企業立項的投資項目分為“制度倒逼型項目”與“價值增加型項目”。前者是指擬發行股票籌資的企業為了在發行資格的爭奪中獲勝,主動地、有意識地拼湊甚至捏造一些原本沒有或者并不適合投資的項目;后者是指根據立項時的市場環境所確定的能夠為公司帶來價值增值,能夠增加股東財富的投資項目。發審制度的項目主導特性與股權融資和投資決策的基本特性之間的雙重矛盾,造成了兩種結果:其一,制度倒逼型項目決定了募資后變更投向行為的必然性,發行企業具有變更的主動性;其二,價值增加型項目因審批周期過長而喪失了立項時的市場環境,企業被動地將項目變更。

中國的股票發審制度具有顯著的政府供給主導特性,這種政府主導的對股票的供給從總量到結構都呈現出一種“供不應求”的狀態,加之制度具有的項目主導特性,使得擬發行股票的企業在爭奪發行資格的競爭中,以項目作為唯一的核心指導企業的決策行為,從而形成募資變更行為事前強化的激勵機制。

四、本文的結論

中國股票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從確立以來,雖然幾經變遷,但仍表現出較強的政府主導特性和項目主導特性,這在股票市場發行資格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引發了企業為爭奪發行的“入場券”而盲目選擇甚至拼湊項目的行為,其結果是:在完成了發行、募資到位之后公告變更項目。募資變更行為事前強化的激勵機制,形成了中國上市公司大面積變更IPO募資投向行為的制度根源。

上市公司募資的投向及其預期的收益,既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重要的定價依據,也是投資者決策及公司二級市場定位的重要依據。普遍的募資投向變更行為,一方面使投資者預期的價值與募資項目真實價值之間產生偏差,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股市的資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變更募資投向違背了招股說明書的承諾,難以體現公司的誠信,影響到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信心。進行股票發審制度的重構以減少上市公司隨意變更募資投向的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是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必須思考的問題。

注:

①本文的數據采集截止到2010年4月3日,2009年進行IPO的上市公司大部分觀察期不到2年,因而2009年IPO募資投向變更的情況并未得到充分反映。

②這些公告包括:招股說明書、董事會決議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公告、會計師事務所對某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調查說明以及上市公司年報。公告信息來源于國泰君安數據庫、巨靈數據庫、中國證券報數據庫、中國證券網、金融界、全景網等財經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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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志杰,姚海鑫. 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動機及監管博弈分析[J]. 財經問題研究,2009,(1).

篇9

一、關于細化審限階段及審限責任問題。主要是一個案件從立案庭立案審查人員的審查立案及案件移送,到審判庭法官的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及評議,庭長或主管院長的監督審核,復議及判決、送達等幾個階段,均是應當細化和管理的重點。應該說,我們許多法院都制定了相關的落實審限責任的管理制度,但問題在于這些制度的執行和落實,缺少督辦和審查追究機制。對一些嚴重超審限的人和事予以追究和通報固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仍然屬于外在的事后追究和后果警示,并不等于內在機制上的規范和防范。尤其是涉及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庭前準備與開庭審批之間,因不同原因造成審限拖延上的矛盾等。筆者最近就遇到這樣一個問題:最高法院發回重審的一個案件需要追加當事人,立案庭取回案件依法追加該當事人后,將案卷再轉回審判庭時,這段期間做出沒有注明或作說明登記。那么,這段時間應怎樣計入審限或審限責任范圍?如果二審辦案法官審案發現,一審判決書尚未送達,而作退案補充送達處理的,除立案庭在立案審查階段的責任外,這段時間的審限責任期間如何確定?是應該作為重新立案計算審限,還是應該自然扣除這段審限期間?

二、關于嚴格延長審限審批問題。在許多情況下,超審限問題往往與延長審限問題有密切關聯。民事案件超審限問題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辦案法官審限意識不強,疏于對案件審理期限的關注,案件審理工作一開始就計劃不周,抓得不緊,以至不知道已超期或審限將滿。尤其是個別法官在審限即將屆滿時才發現問題,匆匆忙忙向院長提出審限延期申請,造成庭長、院長在審核或審批時間上的壓力,沒有充分的時間去審查申請原因或理由。二是辦案法官對最高人民法院審限制度的規定疏于學習和掌握,往往注重于送達公告、委托鑒定等不計入審限期間的統計,而忽視了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鑒定、或勘驗(重新鑒定或勘驗)等等不計入審限的期間。因此,有些審限尚未到期的案件被誤認為即將到期而申請延期。此外,在延長審限的申請理由、庭長審查和主管院長審批上,一直存在著掌握寬松、把關不嚴的情況,庭長審查或主管院長審批時,有時基于對法官的信任,或審限將滿的緊迫感而對已存在可不計入審限期間的情況未能查明而批準。

三、關于理順審限統計問題。一是法官在庭前準備階段和開庭審理階段中,對發生的法定不計入審限的期間和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并向庭長報告。庭長審核后交內勤登記,內勤書面通知負責審限統計管理的立案庭備案。立案庭登記備案,相應調整審限屆滿時間。二是辦案法官提交的延長審限申請書,必須明確原審限期間,報請延長的理由,請求延長審限的具體時間。庭長審核和院長批準,同意或不同意延長該申請期間的,只需批注意見;如果確定不同意該申請時間的,則需明確應當批準的具體時間。審判庭登記后通知立案庭登記備案。理順審限統計問題的目的,在于協調審限統計管理部門與各審判庭就案件具體審限變化情況的信息通暢、準確,保證審限問題上的統一性、準確性,避免出現矛盾或扯皮,發現問題能夠及時解決,便于將審限的催辦、督促和監督機制落到實處。

四、關于最高人民法院于《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各類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的審限、審限的計算、延長審限的報批等,規定的比較明確。本文僅就該規定的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在審判實踐當中如何理解和掌握,談些個人看法:

1.該條款規定的不計入審限期間的四種情形或事由,都是應當基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申請為前提。從規定的字面內容上看,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職權提起的情形。雖說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是提起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等的主要前提,但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依職權調查事實或調取新的證據等時間,也應該列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例如,當事人雖無爭議,但其實施的民事行為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等事項的,則也不能不查。有些調查的事項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因此,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也應當列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因為,人民法院只有通過一定的調查取證工作,才能發現及確定有無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同樣,法院調查的證據也應當在“延期審理”的預備庭或庭審中交由當事人質證認可。

2.應當注意的是,該條款在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等情形或事由時,沒有限定在案件的一審、二審程序在適用上有何區別。雖然該條款規定有調取“新的證據”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的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明確“新的證據”在一、二審程序中都會存在。因此,該條款的審限規定在一、二審程序的案件中,均可以適用。

篇10

 

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作為審批的一個屬概念存在的,審批包含行政審批和其他審批項目。

 

明確了審批和行政審批的區別之后,我們來看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的區別。

 

一、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的基本概念

 

1.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包括內部行政審批和外部行政審批。內部行政審批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條第二款“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通常對三者概念的混淆主要是將“外部行政審批”同“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混淆,因此下文中所說的“行政審批”若無特別說明則指“外部行政審批”。

 

2.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依據《辭?!丰屃x,“許可”有答應、準許、許諾的意思。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為了適應入世要求采取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成立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之前的行政審批項目作出清理,引入行政許可的概念,制定《行政許可法》。

 

3.非行政許可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下文簡稱“非許可審批”)這一概念據查閱最早是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的專訪時提回答經過改革后剩余的近1900項審批項目如何處理時說,“有約500多項審批項目,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涉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務。這些項目盡管不在《行政許可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但卻是政府實施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其中有不少審批事項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強,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這部分項目擬以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以內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從李玉賦當時的講話看,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指的應是內部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理論層面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非許可審批的關聯

 

以上的概念敘述,表面上看起來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三個概念之間似乎沒有什么糾葛。

 

行政審批等同于行政許可,其成立都必須同時滿足一下條件:1.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2.都是以當事人申請而進行的行政行為;3.存在的前提都是某事項被國家所限制。除此之外其所具備的特征以及在具體申辦中的流程都大體相似,事實上在《行政許可法》制定之初,在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概念關系的眾說紛紜之中,制定者也是采用了這一觀點,一錘定音將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統一起來。

 

至于非許可審批,依據李玉賦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的專訪時所言起就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等同于我們上文所提及內部行政審批。

 

和上文中提及的審批和行政審批的關系結合起來,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幾個概念之間的關系清晰明了,如圖所示: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在《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過程中,在《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執行中,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兩個概念之間出現了分離的傾向,大量的行政審批不斷從行政許可中分離出來。同時,非許可審批一詞的內涵和外延也不斷得到擴大,已超越了期之前所說的內部行政審批的含義,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包含了一些行政審批同行政許可調整同一范疇。

 

除此之外需要說明的是,在日常時間中,通常會看到核準、批準、審核、同意、備案等一些詞語,他們與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許可的關系也時常迷惑大家。嚴格意義上說不能單憑字眼判斷其是審批項目還是行政確認或者其他行政行為,在遇到此類字眼時,要結合其所規定項目的實質內涵來判定其性質。

 

三、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的混淆使用

 

從表面上看三者之間并無多大的糾葛,十分容易區分,其實不然。在實踐中將其混淆使用的現狀十分常見,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立法上的不規范

 

在《行政許可法》制定之時,制定者采取了行政許可等同于行政審批概念這一學說,試圖通過《行政許可法》的制定平息這對概念的紛爭。而然《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后一系列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打破了這一局面。 《行政許可法》與2004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緊接著國務院與2004年7月1日以及2004年8月2日下達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發辦[2004]62號)兩個文件。這兩個文件的下發打破了《行政許可法》所設定的最初理想狀態。兩個文件的主要內容類似總結歸類大概為以下三層意思:

 

(1)由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依法繼續實施。

 

(2)對于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確需保留并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許可共500項。

 

(3)對其余審批項目,根據現階段的需求經國務院同意,將其中的211項設定為非許可審批主要是內部事項,暫予保留。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取消或調整。

 

有此看出:其一、之前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一部分符合《行政許可法》劃歸為行政許可,這其中包括之前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得到國務院肯定的審批項目;另一部分行政審批中涉及國家管理內部事務并得到國務院認可的211項審批項目稱之為非許可審批,這樣就還剩下一部分之前由法律法規定規定的但又不屬于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范疇的審批項目。其二、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這一通知同所列的 211項非許可審批項目中包括:“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流動人口)暫住證核發”等審批事項,而這些事項顯而又不屬于內部行政審批范疇,文件前后矛盾。

 

2.實踐中標準不統一

 

實踐中在立法層面上經常看到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混淆使用的文件還有很多,例如審批的字眼代替混淆適用“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概念的現象,例如《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其內容中的一項卻是“有關取消113項行政許可目錄”。

 

原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這三個概念就容易混淆,執法人員若不去深究很難弄清楚他們之間的內涵與外延,而目前立法上這種不統一的現狀又更加加劇了這種局面的產生。一方面,《行政許可法》從法律的層面對審批項目作出規范,其設定和實施環節都較為嚴格,一些行政機關為了規避《行政許可法》的調整,將本應屬于行政許可的項目以行政審批或非許可審批甚至備案、審核、認可等字眼取代;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沒有一個較為統一的標準對三者作出區分,立法層面的混亂導致了一些行政機關將本應屬于行政許可的審批誤認為是行政審批或者非許可審批。

 

通過上述分析解讀,將用圖表來表示三者之間的關系:

 

四、混淆的法律后果

 

立法的不規范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不統一,這種混淆適用的現象帶來的弊端無論從相對人角度還是從行政主體角度來看都是不可避免的。

 

1.當事人角度的法律后果分析

 

“審批”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皩徟钡闹苯雍蠊褪琴x予申請人某種權利,使得申請人能夠在相對禁止的環境中從事某項活動。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三個概念的混用一方面使得相對人在申請的過程中權利受限,另一方面使得當事人在權利被侵犯時得不到有效的救濟。

 

2.行政主體角度的法律后果分析

 

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無論是故意的“混淆”即將“行政審批”“非許可審批”作為避風港逃避《行政許可法》的調整范疇,還是過失的“混淆”,都會或多或少的侵犯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會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不利于行政管理的實施。

 

五、當前形勢下的應對

 

1.規范立法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只有法律、法規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因此行政機關在設定“審批”“非許可審批”或者其所謂的“登記”“備案”等一些事項時,要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不可將本應屬于行政許可范疇的事項變相處理。

 

2.嚴格執法

 

“行政審批”的適用領域非常普遍、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性質又不明確,既有內部行政審批又有外部行政審批,既有歸為許可類的行政審批又有處于許可和非許可審批之外的審批項目,因此很難明確的說明某一個審批項目到底是屬于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或者非許可審批。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非許可審批還是處于行政許可之外的審批項目,都是一個過渡階段,最終要走向行政許可統一的局面。這就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過程中,無論其屬于哪個性質的審批,都從嚴執法,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要求自己。這樣既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權利又能規范自身的行為避免日后處于不利地位。

 

3.建立相對人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