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砍伐補償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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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設立外貿出口發展專項基金
縣財政安排30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外貿出口出口獎勵、出口企業資金短缺調劑等與外貿出口相關工作,基金使用后每年由縣財政補足缺口部分。
二、實施外貿出口獎勵政策
(一)對外貿出口企業,根據企業當年出口額度,由縣政府按以下標準分別予以獎勵:
當年出口總額達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以上至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1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100萬美元(不含100萬美元)以上至200萬美元(含2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2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200萬美元(不含200萬美元)以上至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3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300萬美元(不含30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5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500萬美元(不含500萬美元)以至800萬美元(含8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8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800萬美元(不含8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獎勵企業10萬元人民幣。
對當年出口總額達到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出口企業在次年的三級干部大會上予以表彰。
三、對外貿出口企業幫扶掛靠單位予以補助
凡自營外貿出口企業出口免抵調庫的增值稅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計算補助給企業幫扶掛靠單位。
四、核算方法
凡屬新干出口實績并在新干繳納稅收的出口企業申報以上獎勵,應在次年1月份前,將有關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已納稅稅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報縣外經貿局、財政局審核。
五、本意見于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新干縣縣城園林綠化補償賠償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維護縣城綠化環境,促進縣城文明建設,規范縣城園林綠化補償賠償工作,根據《*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按0.5元計算。
(二)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按0.25元計算。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造成植物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按本規定賠償。
第三條經批準移植、砍伐喬木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株):
(一)樹干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30元、砍伐的150元。樹干胸徑30厘米以下的,以樹干胸徑1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3元、砍伐的減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6元、砍伐的增加30元。
(二)樹干胸徑為30厘米,移植的150元、砍伐的750元;樹干胸徑超過30厘米,以樹干胸徑3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30元、砍伐的增加70元。
(三)樹干胸徑為50厘米,移植的750元、砍伐的2150元;樹干胸徑超過50厘米,以樹干胸徑5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200元。
(四)屬于常綠樹或行道落葉樹的,按本條㈠、㈡、㈢項規定標準的2倍計算;屬于行道常綠樹的,按本條㈠、㈡、㈢項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樹干胸徑以離地面1.2米處測算。
第四條經批準移植、砍伐灌木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叢):
(一)冠徑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15元、砍伐的40元;冠徑超過50厘米,以冠徑5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15元、砍伐的增加40元(二)花灌木按本條㈠項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珍貴花灌木按本條㈠項規定標準的10倍計算。
第五條經批準移植、砍伐竹類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窩):
(一)一般竹類,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窩徑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貴竹類,按本條㈠項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第六條經批準移植、鏟除草坪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平方米):移植的10元、鏟除的30元。
第七條因國家重點建設確需移植名樹、稀有樹木、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樹齡百年以上的古樹和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必須批準,并按本規定第三條㈠、㈡、㈢項規定標準的5倍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八條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補償費標準的2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補償費標準賠償。
第九條造成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十條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補償費,不含實際發生的勞務、運輸和工具消耗等費用。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確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綠化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所需綠化用地面積,以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繳納集中綠化建設費。
第十二條因特殊需要經批準占用園林綠地,必須按所占面積繳納園林綠地建設費。園林綠地建設費的標準(元/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2000元;
(二)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1000元。
附屬設施的經濟補償,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三條收取的綠化補償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全部用于縣城園林綠化建設。
屬單位附屬綠地收取的綠化補償賠償費,用于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對舉報毀損、破壞園林綠化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賠償在10-100元的,獎勵5-25元;
(二)賠償在101-500元的,獎勵25-50元;
(三)賠償在501元以上的,獎勵賠償額的10%。
獎勵費在綠化補償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中列支。
篇2
關鍵詞:新沂河;征地移民;分析;問題
新沂河西起駱馬湖嶂山閘,途經徐州、宿遷、連云港三市的新沂、宿豫、沭陽、灌南、灌云五縣(市),與灌河會合并港入海,新沂河全長146公里,為沂沭泗地區洪水的兩大入海通道之一,直接關系到沿河兩岸及駱馬湖周邊地區800萬畝耕地、570萬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隴海鐵路、連云港市區的防洪安全,對江蘇省淮北地區防洪保安、經濟發展的影響至關重要。連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工程主要位于我市的灌南、灌云兩縣境內。
一、工程征地移民概況
(一)征地移民范圍及主要實物量指標。
連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全長為135.8公里,涉及灌南、灌云兩個縣及省屬五圖河農場、駱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共13個鄉(鎮)92個行政村,批復永久征用農村集體土地2.30萬畝,國有土地2.87萬畝,臨時占地0.18萬畝,拆遷房屋4.28萬平方米,砍伐樹木40.6萬株。
(二)征地移民生產生活安置。
工程占壓土地大部分在河道內,不涉及移民搬遷;大堤背水面的移民采取就地后靠分散安置的方案,原有宅基地不再補償。
對于工程影響到生產安置人口,實施時應妥善落實調劑耕地數量和來源,或根據當地的收入構成情況,多渠道、多方式安置移民。
二、征地移民實際完成情況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新沂河整治工程實際永久征用農村集體土地22166.62畝,國有土地15993.62畝,臨時占地1152.42畝,拆遷房屋33085.06平方米,砍伐樹木40.51萬株。
三、管理模式
連云港市新沂河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由灌云縣、灌南縣具體負責實施,實行包干責任制,層層落實任務。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成立連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指揮部,指揮部下設征地拆遷移民安置領導小組負責總體協調。灌南縣和灌云縣人民政府成立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辦公室具體負責征地移民的實施工作。工程沿線各有關鄉(鎮)成立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領導小組,協助縣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辦公室做好本鄉(鎮)境內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工作。
四、農村移民收入恢復情況調查及分析
(一)調查方法及內容。
征地移民收入恢復狀況調查是征遷移民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次調查主要是通過實地調查和查閱文獻兩種方法,以抽樣調查方式進行,采用分類隨機抽樣等方法,對典型樣本征地拆遷影響村、征地拆遷戶、拆遷企事業單位進行定點跟蹤調查。對征遷影響村征遷前后的收入及耕地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調查內容包括征遷戶的家庭人口、耕地、房屋以及征地移民征遷前后的家庭收入情況,通過了解這些相關指標,掌握工程影響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征遷影響戶的生活收入恢復情況。
(二)恢復情況分析。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工程影響典型村征遷后人均耕地面積比都在90%以上,這說明此次工程征地對連云港市耕地影響程度很小,對其生產活動所帶來的影響也是很小的。而且征遷后涉及到的村、組最低人均耕地都大于0.8畝/人,符合我省蘇南人均0.5畝蘇北人均0.8畝的安置標準。居民征遷前后的人均純收入比均大于1,人均純收入比最高的達到了2.23,人均收入較征遷前增長了3700元。人均收入比最低的也達到了1.07,人均收入也有所增加。結合基層訪談情況,征遷戶普遍反映此次征地對其生產生活影響不大,生活水平并沒有因工程征地而受到多大影響。因為此次工程征地基本上都是河灘地,原本在他們收入中所占比例就很小。加之現在年輕人均外出務工或做其他事情,種地不再是主業,靠種地獲得的收入在總收入中占的比重也很小。
通過數據分析和調查訪談的結果,若不考慮物價等其他因素,該縣移民影響村的居民收入已經得到了恢復并得到提高。
五、征遷移民工作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及建議
(一)征遷補償標準偏低。新沂河整治工程從可研到最終批復,跨度很大,導致在同一區域內與其他工程(項目)的補償標準不統一,而且國家水利工程項目往往比省水利工程項目、公路建設項目及其它地方項目補償標準偏低,給征遷工作帶來很大阻力。
(二)補償標準批復后應不再變動。新沂河整治工程因土地補償標準由原來的10倍調增至16倍,使補償標準中途發生變動。在征遷過程中因為補償標準偏低,群眾無法接受,導致部分群眾產生不滿情緒而發生糾紛,如果在中途調整群眾往往認為是因一小部分人鬧事而使標準調增,容易被那一小部分人唆使利用,使不明真象的群眾認為跟著他鬧事就有好處,致使前期大量的說服、教育工作白白浪費,且容易讓群眾對征遷工作人員產生不信任心里。
篇3
駕車路線:北京石家莊鄭州信陽武漢岳陽長沙邵陽懷化玉屏凱里都勻獨山茂蘭。
地方特產:酸肉、臭酸、楊梅湯、青梅酒、風豬。
旅游資源:茂蘭生物圈保護區內的喀斯特森林,是我國亞熱帶乃至世界上喀斯特地區殘存下來的一片面積最大、分布集中、原生性強、相對穩定的喀斯特森林生態系統,是在地帶性生物氣候條件背景下,在喀斯特地貌、石灰土等特殊環境下形成的非地帶性植被,是世界上同緯度地帶所特有的珍貴森林資源,在世界植被中占有重要地位。
保護區內獨特的喀斯特地貌和森林類型,孕育出多姿多彩的景觀:喀斯特錐峰尖削而密集,漏斗深邃而陡峭,喀斯特峰叢洼地蟬聯展布:再加上上有森林,下有石林,石頭上長樹,石縫里盤根等一系列奇特景觀與喀斯特明流、暗河、地下河出口、地下河天窗、上升泉、下降泉、瀑布、深潭、溶洞巧妙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一幅充滿原始野趣、古樸純真的畫卷。
茂蘭喀斯特森林作為一處珍貴的風景資源,在相當廣泛的程度上超脫了喀斯特風景的固定模式,改變了喀斯特荒蕪的情調,把千姿百態的山光水景、地下溶洞與碧綠的森林景色揉合在一起,呈現出一幅完美的自然景觀。
在這個喀斯特森林區域內,有著豐富的生物資源,珍稀植物有掌葉木、任木、穗花杉、香果樹、羅漢松、短葉黃杉等。在這里,高大的喬木、密集的灌木及各種粗細不等的藤條,如膠似漆地交織在一起;奇山異石長滿了苔蘚,許多大大小小的樹木的根條地生長于巖山上,年長日久,樹根與巖石已糾結為一體,即使樹干傾倒也不肯分離。這些奇特的自然景象,生動地揭示出喀斯特地區的奧秘,構成別具一格的“喀斯特漏斗森林景觀”。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資源十分豐富,有金錢豹、林麝、獼猴、毛冠鹿、藍翅八色鶇、白鷴多種珍稀動物。
荔波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世居的主要民族有布依族、水族、瑤族和苗族,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瑤族,因其服飾的顏色和著裝款式不同分為長衫瑤、白褲瑤和青褲瑤三個不同的分支。而最有神秘特色的是長衫瑤,他們世代居住在保護區核心區的邊緣,目前總人口還不到2000人。瑤族同胞手藝精巧,據說他們的編席工藝已有300多年的歷史,曾經名揚中外遠銷東南亞的荔波出口涼席中,有不少是出自瑤族藝人之手。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大及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縣聯動,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群眾積極參與,按照“組織到位,職責到位,措施到位,獎懲到位”的工作原則,采取宣傳發動、集中整治、重點清除、組織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整治電力線路通道內違章現象的專項治理行動,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營造優良的安全供電秩序,為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治理我市電力線路通道內的違章障礙物,特別是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超高樹木、違章建筑、違章施工等,消除線路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確保電網可靠運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作標準
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保護區及要求規定如下。
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保護區及要求
注: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四、處理原則
1.對于線下違章樹木,由各縣(市、區)政府牽頭予以砍伐,電力部門不予任何費用賠償。
2.對于有異議的線下樹木,根據線路架設時間,由林業部門鑒定樹齡后,若線路架設在前,植樹在后,則進行砍伐并不予賠償任何費用;對于植樹在先、電力線路建設在后,應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樹木,由電力線路產權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續,并按照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附著物補償標準,對樹木所有者予以補償;
3.對于線下景觀樹木,確屬不能砍伐的,必須修剪,確保安全距離。
五、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5月20日——6月20日)。召開全市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專項治理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在本系統內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供電系統充分利用媒體、流動宣傳車、散發傳單等有效形式,大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筑、違章植樹、違章施工、吊車碰線等行為的危害性。
(二)專項治理實施階段(年6月21日——9月21日)。依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各級供電系統對本轄區電力線路通道內的違章建筑、違章植樹、違章施工點等進行認真登記,提供給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市、區)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各縣(市、區)政府動員違章單位或個人自行清除。經動員后仍不清除的,各縣(市、區)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和有關職能部門要進行強制清除,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三)檢查驗收總結階段(年9月22日——10月20日)。市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治理不徹底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專項治理達到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總結經驗,獎優罰劣。
六、工作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具體落實本轄區內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工作。成立縣(市、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召開專題動員會議;組織鄉(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落實專項治理工作任務;督查、督辦本縣(市、區)專項治理工作進度;定時上報專項治理工作信息;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落實群防群治護線機制,指導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共同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電力設施保護聯合執法活動,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市公安局:負責研究、部署嚴厲打擊涉電犯罪活動,完善市縣公安和供電企業打擊涉電犯罪長效工作機制。組織專門力量,嚴厲打擊阻礙專項治理行動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快、從嚴處理,保證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電力線路通道內違章障礙物對電力線路造成安全隱患的綜合監管及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將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隱患消除納入到各縣(市、區)安監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中。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范電力通道內的各種建筑施工行為,統籌考慮電力設施保護問題,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管理,防止挖掘機、吊車等大型機械設備施工作業時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市林業局:負責做好電力線路通道內違章樹木修剪、砍伐的協調工作,督促各縣(市、區)林業部門及時辦理砍伐手續。在制訂林業發展規劃時,要依據電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充分考慮保護電力線路通道,避免在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樹木。
市規劃局:負責依法查處電力線路通道內無規劃手續,影響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違章建筑,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把好規劃關,防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規劃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種植植物。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園林綠化范圍內電力線路通道內所有樹木的修剪、砍伐工作;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景觀植物時,事先和供電部門協商,保證種植景觀植物的最終自然生長高度符合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距離。
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管理范圍內電力線路通道內所有樹木的修剪、砍伐工作,嚴格電力桿塔周圍采沙的審批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干線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線電力通道內樹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規劃公路沿線種植綠化帶和規劃道路、橋涵時,提前留出電力線路安全通道;加強道路施工大型機械作業管理,防止機械設備誤碰高壓線和損壞電力設施。
市供電公司:充分發揮專項治理的主體作用,打好“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的攻堅戰。協調各縣(市、區)電業局摸底排查,掌握實情,積極主動將存在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情況及時通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配合相關部門盡快處理。對電力線路通道內危及到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違章建筑,告知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停止供電。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形成合力,齊抓共管;要落實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違章、誰整改的原則,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電力保障。
篇5
(一)切實加強對電網建設與電網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組,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電建辦”)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領導組工作例會制度,負責協調和推進電網規劃、項目前期和輸變配電建設等工作任務。
(二)建立信息溝通和協調機制。市電建辦負責做好主配網電力規劃與城市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控制性詳規的銜接工作,合理規劃布局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走廊路徑。各縣、市、區政府和市開發區應定期向市供電部門提供招商引資項目、用電量較大的項目落點布局情況,市供電部門依據項目布局情況制定電網規劃和項目供電方案,對上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申報,并向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通報電網投資計劃。
二、扎實做好電網規劃和項目前期工作
(一)加強電網規劃與城鄉發展規劃的銜接
1.堅持把電網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發展規劃。依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超前謀劃電網建設布局。市供電部門要加強與城鄉規劃部門的聯系,組織編制電網近期和中長期專項規劃,并做好滾動修訂工作,報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各地現有規劃應充分考慮中長期電網規劃、電網建設選址用地及線路走廊,及時對原規劃進行動態調整。
2.嚴格電網規劃管理。各地要依法保護規劃確定的變電站站址用地和輸配電線路走廊,原則上不得擅自占用或變動。各類區域(含園區)控制性詳規對中遠期規劃的變電站站址用地應落實到具體坐標,并根據出線情況在道路旁留足架空線和電纜通道。新建道路電力管道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城市核心區域和各級開發區在規劃設計時應適當超前預留變電站站址用地和輸配電架空(電纜)進出線專用走廊(走廊下方應為空地或低矮綠化地),保證后續用電負荷增長需求。
3.加強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市城鄉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財政和供電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市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市城鄉規劃部門要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規劃審批。
(二)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1.各級規劃或建設部門對變電站站址、線路路徑批復前應核對規劃,一經批復后,不得隨意變更所批復的站址、路徑。在城市規劃區道路上新建線路,應根據不同電壓等級采用同桿雙回或同桿四回,桿塔采用鋼管塔或水泥桿。線路確需電纜入地的,其所涉及的配套費用應在批復前由所在縣市區政府落實;涉及線路遷改,在批復前需由所在地政府落實配套補償費用;重大問題報市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組研究,市電建辦協調督辦。
2.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以外的站址,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供電部門每年10月份前上報次年電網基建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落實項目用地指標;對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變電站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總體規劃的調整工作。
3.在電網建設前期和項目實施中,各級規劃、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務、文物、林業、軍分區、人防、交通、通信(含電信、移動、聯通等)、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依法受理,并及時辦理相關前期工作審批手續,書面回復項目可研及初設階段征求意見函,并及時提供項目可研、初設階段需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工程預算等,盡量縮短項目審批時間。
三、優化電網工程建設環境
(一)各級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拆遷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變電站站址的征地拆遷,搞好征遷對象的傳安置工作,供電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承擔拆遷補償費用,保證電網建設順利進行。
(二)新建電力架空線路路徑要盡量避免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供電部門要按照電力行業國家標準保證安全距離;無法滿足安全距離的,由屬地政府或開發區依法予以拆除,供電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承擔拆遷補償費用。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規劃范圍內變電站站址征地和線路走廊拆遷的管理。對違規違章建房、突擊植樹等行為,屬地政府要依法予以無償清除。
(四)在新建、擴建或改建道路、橋梁、涵洞等工程時,由供電部門提出需求,規劃部門審核合理性并同步規劃,建設單位會同供電部門同步按規劃落實線路走廊或建設電纜排管。
四、落實電網建設優惠政策
(一)電網建設是關系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隨電費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主要作為電力建設的配套資金使用,具體安排到重點項目,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電網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基礎設施建設的優惠政策。變電站、輸變電工程等電網建設項目免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下限執行。
(三)電力工程項目建設中需對疑似文物點、遺跡遺存進行勘探、調查或發掘的,文物部門應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費。
(四)因電力施工對城市道路挖掘造成損壞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修復,供電部門按施工定額支付修復費用。
(五)因電力項目需要占用城市綠化地帶進行施工的,免收由此發生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對綠化地帶造成損壞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修復,供電部門按施工定額支付修復費用。
(六)電力線路走廊(包括塔基、電桿、拉線)建設,只對塔基按立柱出土向外放0.5米計算面積作一次性經濟補償,其它不予征地補償。
(七)電力線路采取高跨方式跨越廠房(宅基地)時,按線路投影面積計算,即按不高于房屋拆遷標準的10%進行補償。
(八)因電力線路施工造成村級道路損壞的,由供電部門負責按原標準進行修復。
(九)因電力線路施工占用臨時便道的補償,其青苗補償標準按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因電力線路施工需要砍伐樹木的,按非林地零星樹木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屬地政府負責做好林木砍伐的協調工作。
五、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一)加強目標考核管理。堅持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評依據之一。
(二)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力度,對變電站周邊和輸配電線路走廊下(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的樹木、違章建筑、違章施工及其它危及電網安全的隱患,要依法進行整治。林業、供電部門要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置換樹種活動,減少“線樹”隱患,實現“線樹和諧”。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施工行為,由供電部門向施工作業單位送達安全告知書,未辦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業許可證的,應立即停工,并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對已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的,由供電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訂《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單位違約時供電部門可中止施工供電,對所造成的電力設施損壞由施工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市經濟與信息化委要負責制定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公共標準,適當提高電網公共安全接口設備的標準,確保電網供電安全可靠。供電部門要加強對各發、供、用電單位的用電安全檢查,特別是高危企業和重點單位的安全用電隱患治理,防范各類用電安全事故;對存在的問題,由市經濟與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保證電網整體安全。
(四)加強公共場所安全用電。全市公共場所及重要位置的用電設施、供電方式必須滿足規范要求,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新用戶,供電部門不予供電。市經濟與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不滿足供電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五)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各級公安和電力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大對電力輸變配電線路、設備以及電能的保護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以及盜竊電能等犯罪活動。
篇6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審批權力機關)批準的________建設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和工程選點報告等文件,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經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和____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經甲乙雙方實地查看、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征用土地數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畝,其中稻田____畝,水塘____畝,菜地____畝,坡地____畝,宅基地____畝,林木____畝,共有樹木____株。所征土地東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條征用土地的各類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根據____?。ɑ蜃灾螀^、直轄市)政府關于征用土地的補償規定,各類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地年產值的倍(一般為該耕地年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征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辦法執行;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
2.根據____?。ɑ蜃灾螀^、直轄市)政府的規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該地年產值的____%補償,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著物按____辦法補償。房屋的補償辦法另訂拆遷合同。乙方人員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以后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甲方一律不予補償。
3.各類耕地的年產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核定,稻田按平均畝產稻谷為____公斤,每公斤折計價____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____元;旱地按平均畝產玉米(或小麥)____公斤,每公斤計價____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____元;菜地按平均畝產大白菜____公斤計算,每公斤計價____元,年產值每畝核定為____元。
4.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規定,乙方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農業人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的數量計算,共計____人;甲方對乙方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所征耕地每畝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補助費(征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的標準計算)。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實地勘驗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樁后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時期內幾次)支付全部各類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共____元(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付款均通過建設銀行轉帳托付。
第三條減免公、余糧交售任務
甲乙雙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規定,根據被征土地的畝數,向____人民政府呈遞減免公、余糧交售任務的申請報告。實際減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為準。
第四條安置辦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農業剩余勞力,甲方應向有關單位聯系,采取以下第(____)項辦法解決:
1.發展農業生產。甲方協助乙方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條件下,經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批準,適當開荒,擴大耕種面積;也可由甲方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2.發展工副業生產。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甲方幫助乙方因地制宜,興辦對國計民生有利的工副業和服務性事業,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3.遷組或并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組,在有條件地方,可以組織遷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與附近村民小組合并,甲方要積極為乙方遷組或并組創造條件。
(按照上述途徑確實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____?。ɑ蜃灾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標,經____?。ɑ蜃灾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選招其中符合條件的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備遷組、并組條件的,乙方原有的農業戶口,經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乙方原有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口的生活補助。)
乙方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興建生產生活設施所需建設物資,鄉村能夠解決的,由鄉村自行解決;鄉村不能解決的,由當地政府協助解決;地方無法解決少數統配部管物資,經縣(或市)土地管理機關審查核實后,由甲方隨同建設項目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分配,物資價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甲方的責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應當等待乙方收獲,不得鏟毀;凡在當地一個耕種收獲期內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應當與乙方簽訂協議,允許乙方耕種。
2.甲方已征用2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鐵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或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處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處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種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乙方可憑本合同正本申請建設銀行從甲方銀行帳戶內撥付,并可請求甲方按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的責任
1.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乙方有責任告知所屬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內種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損壞其他附著物,有違反者,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損失。經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種植作物的,乙方應統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訂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設電線、興修溝渠等,應經甲方同意,乙方應在不影響建設工程的前提下動工,否則按侵犯公有財產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條工程臨時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建設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乙方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甲方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滿,應當恢復乙方土地的耕種條件,及時歸還乙方,或按恢復土地耕種條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費用。
第八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報請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和____縣(或市)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報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也可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計委、建委、建設銀行、農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篇7
關鍵詞:安陽市;征地拆遷;問題;對策
當前,用地問題已成為推進“三化”發展進程中的突出矛盾,工業化發展需要用地,農業現代化發展也需要用地,城鎮化發展本身就是城市用地不斷拓展的過程。解決土地短缺和用地需求不斷增大這一矛盾,征地拆遷不可避免。從總的情況看,我市征地拆遷工作是在依法的前提下,保持健康、和諧、持續的態勢,但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務必盡快研究解決。
1 當前我市征地拆遷工作現狀
1.1 征地難、拆遷難已成社會現實
目前安陽市征地拆遷工作整體進展順利,但征地難、拆遷難是客觀現實,征地拆遷涉及面廣、環節多、利益問題復雜,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不容忽視。征地拆遷工作經常受阻,進程緩慢,把土地征收過來以后,一些群眾的思想情緒仍然波動很大,群體和個人控告的事件時有發生,多數糾紛因涉及多方切身利益,解決起來耗時長、難度大,若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被征地拆遷方對結果不滿,容易引發新的矛盾,甚至出現,給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造成不利影響。
1.2 保紅線、謀發展矛盾凸顯
“三化協調”發展離不開土地的使用,如何既要保持較高的城鎮化率,又不能導致大量農地減少是我市面臨的難題。隨著我市城建三年計劃大力實施,隨著固定資產投資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需求量不斷攀升,各種基礎設施項目對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迫切。由于安陽的土地開發歷史比較悠久,現在供開發的后備資源是越來越少。目前的現實情況是,既要保紅線、又要謀發展,用地指標有限,可供盤活挖掘的存量用地不多,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更多的、大量的新增用地需要靠征地拆遷來取得。
1.3 個別被征地拆遷戶要求過高已成最大阻力
個別被征地拆遷戶對政策不理解,想方設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條件,要求提高補償價格或給予額外補償。比如有的被拆遷戶房屋不具備商業用房補償條件,卻提出要按商業用房的價格給予補償等;有些群眾未經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突擊蓋房,突擊栽樹等,為的是能向政府多要一些補償金。內黃縣浩創領秀城項目開發時,被征土地上種植的樹木遲遲不讓砍伐,開發企業急于工程進度,迫于無奈“放水開閘”提高標準。結果就使征地拆遷工作進入一個“誰拖到最后誰占便宜,誰先答應誰吃虧”的怪圈。有的甚至私下聚會商定攻守同盟,并屢屢以上訪、群訪的形式向政府和有關單位施加壓力。遇到這種情況時,公檢法又不得直接介入征地拆遷,顯得行政手段乏力,也嚴重阻礙了拆遷進度。
2 我市征地拆遷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征地拆遷制度不盡完善
一是征地拆遷法律制度不健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備,特別是物權法實施以來,行政征收征用和集體土地征收等配套制度闕如。出現有法難依(物權法只規定原則,缺乏操作程序)、無法可依(沒有配套法規)、舊法襲用的尷尬情況。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適用于城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致了同樣是房屋征收與補償,國有、集體土地不能同價同權。城鎮與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二是公共利益界定不明晰。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而《土地管理法》在沒有對“公共利益”作任何界定的情況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征地范圍實際未受到限制。這種對“公共利益需要”的泛化和土地用途的變更,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經營上有了巨大利益空間。
2.2 補償機制存在缺位
一是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與現實情況存在差距。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是根據土地原產值確定的,其主要依據是土地在作為農業用地時的價值,認為土地被征用后產生的巨大級差與農民無關,導致補償標準偏低。農民無法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收益,而農民離開土地后便失去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長遠的生計問題無從保障。農民的補償期望與實際補償款有較大差距,被征地農民在心理上會產生“相對剝奪感”。二是補償標準不統一。通常按區域劃定相應的補償標準,實行不同的區片地價,但區域相鄰處的補償標準相差過大,會出現不公平現象,引起部分被征地拆遷戶心理不平衡,產生抵觸情緒。三是補償標準彈性空間大。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費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每個需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計算。這兩大項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意味著基本補償費存在著很大的可操作空間,具體標準不好確定。四是補償標準不易衡量。土地的預期收益很難準確估算,彈性空間較大,也增加了征地補償的難度。在內黃森潤工藝品項目開發時,有群眾稱自己地里種著金蟬,每畝收益在萬元以上,這就很不好衡量。
2.3 現實利益沖突易引發矛盾
一是被征地拆遷群眾博弈個人利益最大化。我國目前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使一些農民對土地征用后的生活預期下降,導致群眾將情緒全部集中到政府或征地拆遷主體身上,提出不切實際的后期補償。甚至個別拆遷戶存在靠拆遷致富的不切實際心理。其眼前利益受損得不到期望補償,其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就會阻撓施工,集體上訪、訴訟。對維權手段存在“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不正常思想,集訪、群訪、重復上訪和故意阻工事件時有發生,而因此付出巨大代價的是行政機關疲于應訴和投入大量的拆遷宣傳、動員、說服等行政成本。二是利益妥協的激勵。違法建設、搶耕搶種之所以屢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有部分投機者得到額外補償,導致其他被征地拆遷群眾認為有利可圖,從而跟風搶建、搶種,形成“違建賠償,越賠越建”的怪圈,進一步引發新的矛盾。
2.4 安置保障配套方案滯后
一是現行補償安置方式單一。目前我市大多采用貨幣的單一方式進行安置,對于農民來說,雖然短期內有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但離開土地后便失去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長遠的生計問題無從保障。二是安置工作滯后。安置房建設滯后,安置房的選址、設計和供給數量不足等問題,容易引起村(居)民的不滿,造成被拆遷人不愿意搬遷。征地拆遷、返遷安置困難,安置房用地同樣需要騰地拆遷,短時間內完成征地拆遷和安置房建設確實難以做到。三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突出。由于面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缺損,導致失地農民既喪失了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失地農民文化素質偏低,就業難問題比較突出。許多農民轉產后,主要從事一些技術要求不高的體力勞動。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力市場逐步由單純的體力型向專業型、技能型轉變,低素質的失地農民就業難度加大。農民失地后由于社會保障制度和就業制度的缺位,導致部分農民失地失業,成為“上班無崗、種地無田、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
3 征地拆遷工作與“三化”協調發展的對策探究
3.1 完善立法與制度改革相結合,規范征地拆遷源頭
一是完善征地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對有關征地拆遷的行政法規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和完善,確保相關法規與基本的民事、行政、訴訟等法律相一致。二是改革土地產權制度。重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全面保障農村的土地財產權益。事實表明,完整的產權將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率,使農村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都逐步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減少土地產權運行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三是準確界定公共利益。與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相伴的,必然是大量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如果所有建設用地全部采用征用方式轉變為國有,也就意味著由政府承擔全部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其復雜性和后果難以估量。因此縮小政府征地范圍,減少失地農民數量,是解決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利用各種復雜矛盾的上策。凡涉及公益性的公共設施和公用事業用地,采取征地形式供地,其余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采用集體土地流轉的形式供地,由土地所有者――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與使用土地的公司、企業、房地產經營者直接交易,讓農民帶著權利參與工業化、城鎮化,保障土地非農化后對土地收益的分享。
3.2 市場經濟與保障民生相結合,著力完善補償機制
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被征地拆遷人之間最佳的利益結合點,建立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一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實現動態化調整,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同時,政府要通過壟斷一級市場,適當降低稅、費,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二是逐步推行統一價。堅持市場化導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市劃分成若干片區,每個片區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補償。三是征地補償市場化。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同征地主體平等協商談判,讓農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避免土地被“買斷式”征占。
3.3 妥善安置與改善民生相結合,切實解決后顧之憂
一是先安置后拆遷。在實施拆遷前,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遷戶的居住問題,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遷戶同意,防止拆遷后群眾居住無著落,影響生產生活。二是建立醫療、養老社會保障機制。失地農民所享受的低保標準應等同城鎮居民,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資金應由國家、集體、個人及征地主體共同籌措,各類征地主體要在土地收益中留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后的社會保障資金并專戶存儲。三是做好失地農民再就業工作。加強以現代市場經濟、職業技術和就業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建立農民職業技術培訓專項資金、以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為載體建立農民培訓基地。把失地農民的培訓工作納入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體系,力爭把城鄉統籌就業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通盤考慮,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3.4 超前性與統一性相結合,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政策制定的超前性。在征地拆遷工作開始前,應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盡量把拆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想復雜,并進行深入論證。在制定政策時必須把日后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最大限度地考慮周全,并制定具體的適應本地實際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做到“有據可依”。使群眾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二是政策執行的統一性。征地拆遷工作領導機構應自始至終掌握統一的尺度,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進行拆遷和補償,做到一個政策執行到底。保證“先拆后拆一個樣”,“鬧與不鬧一個樣”,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和公平性,維護政策的嚴肅性。三是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制定嚴格的拆遷工作程序,確保征地拆遷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開,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參考文獻:
[1]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征地、拆遷與補償糾紛處理依據與解讀[M].法律出版社,2011.
篇8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動遷居民房屋的安置
第三章 動遷單位房屋的安置
第四章 動遷中其他問題的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建設和改造的順利進行,妥善處理建設用地中的動遷安置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動遷安置中既要考慮國家需要,又要考慮群眾利益,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 凡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動遷、安置、補助、補償等事宜,除征用農田和動遷軍事設施外,均依照本辦法辦理。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農業生產等單位和所有居民、外國僑民,都要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動遷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動遷部門負責。
第二章 動遷居民房屋的安置
第五條 在建設用地范圍內,有合法的承租或自建手續、有正式戶口、有糧食關系、有常住人口的住戶,為被動遷戶。被動遷戶的家庭人口,以與戶口、糧食關系相符合的常住人口為準。但未就地安家和未被招工的下鄉知識青年,未婚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以及夫婦一方在外地者,均按常住人口對待。
第六條 對被動遷戶的安置原則
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原住房的面積,就地或移地進行安置。承租公、私房的,以一個房產承租證為一戶,以承租面積為準。自建自住的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面積為準。原住房面積過小,可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超過五平方米進行安排。持有獨生子女證的住戶,獨生子女本人按不超過十平方米進行安排。對兩代以上同居一室的(包括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異性子女),給予分室安置。
新房按單元立體分配,根據具體條件確定樓層。
第七條 凡居住在違章建筑內的住戶,不算被動遷戶。但確屬居住二年以上,有正式戶口,有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可由建設用地單位在不考慮人口構成的情況下,適當安置。
本辦法實施后的違章建筑,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
凡借住、強占房屋和虛掛戶口的住戶,一律不算被動遷戶,不予安置。
第八條 被動遷戶和臨時安置和補助標準,按下列原則辦理:
臨時住處,原則上自行解決。
自行解決住處的,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新房進戶時止,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的補助標準:頭十二個月六元,第十三個月開始八元,第二十五個月開始十二元。確有實際困難自行解決不了的,由被動遷戶職工所在單位積極幫助安置。由職工所在單位安置住處的,補助費發給單位,由單位從中發給動遷戶搬遷費一百元。凡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住處的,不給補助費,只發給搬遷費一百元。
第九條 房屋拆除和補償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拆除私有房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補償并拆除收回舊料。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舊料,可自行拆除,建設用地單位只給拆房工費,不給房屋補償費。拆除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拆除補償費給產權所有者。
2.拆除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代管的私有房屋,無合法繼承人或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建設用地單位征購,房款交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存。
3.凡拆除自行附設的門斗、棚廈、圍墻、板障、倉庫、禽舍、畜圈等附屬設施,由被動遷戶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被動遷戶在庭院內栽植的樹木,按園林部門有關規定補償。
4.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按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制訂的《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條 被動遷的農業戶自住房屋(包括半工半農戶),要本著充分利用舊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補助工費和材料,由農業戶自行遷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門斗、倉房、院墻、畜圈、禽舍等附屬設施和占地范圍內當年的青苗,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
對自行遷建或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的農業戶住房,由建設用地單位發給每戶一次性的搬家補助費二百元。
遷建農業戶房屋所需地基,由農業生產單位負責在現有宅基地或非耕地中解決。確需占用耕地,要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征用土地有關規定辦理。
遷建確有實際困難,必須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第三章 動遷單位房屋的安置
第十一條 被動遷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營業用房,下同)原則上按原建筑面積就地安置。必須遷建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遷建或撥給相應的投資和材料,由被動遷單位自行遷建。
第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自行解決臨時用房的,建設用地單位按拆除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發給一次性補助二十元。由建設用地單位解決的,不給補助。
第十三條 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產房屋,新建房屋產權仍歸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不給補償;新建房屋產權歸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補償;對屬于危房改造,并負責安排原住戶的,不予補償。拆除三級以上房屋,需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用地單位要按規定給房地產管理部門換建費。
拆除單位的房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價,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補償,按拆除面積給房。產權不變的,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搬遷期間造成的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視其具體情況,予以合理補助。
第十五條 拆除臨時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由被動遷單位自行處理。臨時用地未超過批準限期的,建設用地單位合理補助拆除損失費;超過臨時用地限期的,不給補助。
違章建筑和過期臨時建筑,一律限期無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建設用地單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動遷中其他問題的處理
第十六條 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建設或改造的地區、地段,從發出通知之日起,非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變更房屋承租關系或改變房屋用途;不再辦理房屋調換和交易手續;停止落戶和分戶。
第十七條 動遷工作中,對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建筑物、園林綠地和有特色的建筑物,必須嚴加保護。在拆遷中發現的文物,由建設用地單位報請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因動遷而砍伐樹木,損壞草坪,占、挖道路,移動各種管線(溝)、桿柱等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修復或補償。動遷公用廁所,建設用地單位應事先向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并指定重建地點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就地或移地復建后再行拆除。
第十九條 被動遷單位和住戶,由動遷部門發給房屋拆遷證明,新房建成后,由動遷主管部門或建設用地單位換發正式遷入證,方準遷入新房。建設用地單位安排的新房,不準倒賣、私自串換和涂改新房分配證。
第二十條 動遷工作中涉及新舊建筑物發生擋光問題的處理原則:凡因新建筑物與原有建筑物縱側面間距小于新建筑物高度一倍;縱側面與山墻間距小于十米;新舊建筑物山墻間距小于六米,遮擋了原建筑物居室主采光(以批準的原設計為準)或唯一采光窗戶的,均視為擋光。超出上述規定的,均不作擋光處理。
對符合擋光條件的,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對遮捎非居室主采光窗戶的,不予補助。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對積極支援城市建設,在被動遷時,自愿少于原居住面積的單位和住戶,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減少面積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予獎勵。對積極主動在限期內搬遷的被動遷戶,視其搬遷的快慢程度,給予不同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和住戶,已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本辦法進行合理安置,又經其上級機關和所在單位動員,仍借故拖延、拒不搬遷或阻撓破壞工程建設者,按下列各款處理:
1.對借故拖延、逾期不搬者,視其具體情況,由建設用地單位扣發臨遷補助費。
2.對違反本辦法,無理取鬧,拒不搬遷,影響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動遷部門限期遷出。期滿不搬遷者,強行拆遷,以料抵工。凡被強遷的單位和住戶,按原住房面積安置,個人損失,自行負責。
3.在動遷安置工作中,有煽動群眾鬧事,破壞國家建設,辱罵、毆打動遷工作人員者,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用地單位要認真執行動遷協議,對不執行協議,欺騙被動遷單位和住戶的,動遷主管部門要追究建設用地單位的經濟責任和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無正式遷入證擅自遷入新房的,由主管動遷部門強行遷出。私自串換住房或涂改新房分配證,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收回被安置的住房。對倒賣者,收回住房,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給予懲處。
第二十五條 動遷工作人員要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接受群眾監督。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接受賄賂、敲詐勒索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按照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各縣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相應的行政措施。
篇9
第一條 為搞好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工作,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整潔、配套、高效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精神,結合市政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內(兩縣除外),進行市政工程建設,其拆遷范圍內(即項目規劃紅線內)的動遷、拆除、補償、征地、安置均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工作,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動遷征地
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持市計經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城建局簽發的市政工程建設、改造計劃文件和與其相關的房屋建設計劃文件,方可進行動遷和辦理征(占)地手續。
第五條 凡沿規劃道路一側開發建設住宅、廠房、公共建筑、商服網點等的建設或開發單位,負責規劃道路中心線一側的動遷安置,并在建設施工前拆遷。
第六條 市政工程建設新征土地,由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部門負責辦理用地手續,并根據土地性質,交納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新菜田建設基金和按公路標準的土地稅等。因新征土地造成的富余勞動力,建設單位不予安置,被征地單位可用勞動力安置費發展生產,或由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第七條 市政工程建設動遷安置用房的建設,應優先于其他房屋的建設,并免繳35%的動遷用房。
第八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動遷需要安置的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的房屋,按實際安置面積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費、商業網點費、中小學教師住宅建設費和建筑稅。
第三章 動遷對象及拆遷補償
第九條 被動遷單位、被動遷戶的確定,依照《條例》第六條和《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市政工程列入城建計劃后,建設單位應立即與房產、土地等部門聯系,停止辦理計劃拆遷范圍內的房產交易和其他用地審批手續,并核定動遷人口。
第十條 凡在市政工程項目范圍內的被動單位和被動遷戶,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限期內搬遷;在該范圍內的地上、地下各類管線,必須在限期內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除。對逾期拒不搬遷、拆除者,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拆遷補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合法產權、產籍的非居住建筑物和經批準建造的構筑物,由被動遷單位自行拆除,由動遷安置部門按其結構、質量和使用年限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拆除房屋而不需重新安置的,每平方米補償五十至二百五十元;拆除圍墻,每延長米補償六十元(拆除中、小學圍墻,由動遷安置部門負責恢復);拆除公廁,每蹲位補償一千元。
(二)臨時動遷周轉房、商亭、廣告牌等,一律由搭建者或產權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三)地下人防工程,原則上不予補償。有特殊使用價值的,可根據其性質,由動遷安置部門負責維護或給予適當補償。
(四)動遷古建筑、宗教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按《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產權屬房產部門的居民住房,由房產部門按期拆除,動遷安置部門不給房屋拆遷補償費。涉及產權、產籍、租金等,按房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六)有合法手續的城區私有房屋,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樹木及園林景點等設施,由其主管部門按期組織移栽、砍伐或拆除,由動遷安置部門負責補償人工費和機動費。
(八)電訊、電車、電業等線柱,由產權單位按期遷移,由動遷安置部門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線柱每根一千至一千五百元;變壓器等設施,每處補償二千至三千元。
(九)煤氣、自來水、熱網、通訊電纜等管線,由動遷安置部門按原標準補償。
(十)交通崗臺、地名標牌及交通護欄等設施,原則上由設施管理部門自行遷移或拆除,不予補償。
(十一)農村集體所有和農戶自住的房屋,由所有者自行拆除。凡拆除后需由動遷安置部門安置的住房部分不予補償,但其附屬的豬圈、雞舍、水井等,由動遷安置部門給付適當的損失費。
(十二)不論單位或個人搭建的違章建筑,一律由使用者或搭建者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動遷戶臨時住房原則上自行解決。其動遷補助費和搬家費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十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動遷期間,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要根據動遷安置部門簽發的動遷通知書,安排被動遷職工三至五天的搬遷假,并不得扣發或減發搬遷假期間的獎金。
第四章 回遷安置及費用承擔
第十四條 凡市政工程建設涉及的被動遷單位和被動遷戶,一律實行易地安置。如由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安置的,動遷安置部門應按每戶八千至一萬元的標準計發安置補貼費;如被動遷戶家庭成員均無單位,但能自行解決住房的(經核查確有住房),安置補貼費歸被動遷戶。
第十五條 被動遷戶由動遷安置部門統一安置的,則必須先繳納超面積款等費用;如被動遷戶無能力支付超面積款等費用,動遷安置部門可通過房產交易部門購房安置,安置住房與原標準大致相當,被動遷戶必須服從安排。
第十六條 易地安置的住戶,由動遷安置部門按戶發給一次性易地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證明、戶口簿、糧食供應證齊全的被動遷戶,其安置新房面積的確定和增加面積款的計取,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三十九、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對違章建筑住戶,安置面積即為增加面積。安置前,須由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或由被動遷戶自行支付增加面積款等費用;拒絕支付的,不予安置。
第十八條 被動遷職工(承租代表人)所在單位因虧損微利支付增加面積款有困難的,由家庭成員中職工所在單位分擔,動遷安置部門負責協調分攤,并向付款單位發出繳款通知單,付款單位要服從協調分攤意見,按期交款。
第十九條 被動遷職工所在單位屬虧損或微利企業,一次性支付增加面積款有困難的,按《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被動遷戶住房安置的具體分配方法,按《動遷戶回遷安置戶型規范》和《動遷戶回遷安置住房樓層、朝向搖號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被動遷單位及被動遷戶回遷安置期限,從公布動遷開始之日起計算,為期二年。超過回遷期限的,由動遷安置部門加倍發給動遷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被動遷單位需重新建房安置的,由動遷安置部門按被拆遷房屋的原結構、原面積、原標準建造,不再予以補償。如新建房的造價超出原房動遷補償費(按“三原”核定),其超標準和超面積部分的費用,由被動遷單位承擔。
第五章 違法及爭議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在動遷安置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等行為的動遷安置工作人員,除主動交代者可適當從輕處分外,一律開除公職,并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動遷單位、被動遷戶和建設、動遷安置部門在動遷安置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按《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動遷戶非法強占住房,經動遷安置部門勸阻拒不退還的,由動遷安置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被動遷戶所在單位協助處理;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均按《條例》和《沈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篇10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現將《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國有農用土地以及其他國有土地上,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因長江大橋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項目進行拆遷,江蘇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項目的需要,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者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不得超出規定的拆遷期限。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開發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開發區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提供概算;
(二)拆遷人向開發區管委會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開發區管委會拆遷公告;
(四)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并實施房屋拆除。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紅線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征用土地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步驟、安全防護、環保措施、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拆遷的方式與時限、拆遷及評估委托合同等;
(六)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并通過本地媒體向社會公布。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被拆遷人所屬單位、組織和街道、鄉鎮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資料。
前款所稱拆遷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按規定提前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
開發區管委會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出示上崗證。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在確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時,可以采用招標方式,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書面拆遷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三)租賃房屋;
(四)遷入戶口。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農場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內容。
拆遷人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加蓋印章,并明確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產權不明或有產權糾紛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開發區管委會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資金使用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編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結束后5日內,應當報開發區管委會驗收。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應當按照齊全、準確、規范的要求,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好拆遷資料,并在拆遷項目驗收后1個月內交開發區管委會存檔。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按房屋權屬證書確定。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房屋權屬證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確認。
第二十七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 工業用地項目、市政建設項目、政府土地儲備項目拆遷的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異地提供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
前款市政建設項目是指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道路、橋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環衛設施、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照明、綠化等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程度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遷人免繳房屋契稅。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拆遷規模,向市場投放相應的房地產用地,確保提供足夠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源,供被拆遷人選購。
第三十二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 拆遷設有典權、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安裝使用的管道煤氣(含液化氣)、有線廣播等設施,對房屋的裝飾裝修項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樹木,由拆遷人進行補償。
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按規定給予足額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拆遷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居住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戶計算。對在拆遷中析產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單列分戶計算。
被拆遷人應當自行承擔其在過渡期限內所發生的水、電、氣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遵守拆遷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可憑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搬遷事假兩次(含過渡搬遷),所在單位每次應當準假3天。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評估,是指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機構,應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房地產估價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年檢,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并在簽訂后3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受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做好評估報告匯總工作,并在拆遷工程結束后10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
評估機構不得擅自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不得借用無評估資格或者非本評估機構的人員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一條 拆遷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接受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條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開發區區位補償基價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
(三)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面積:合法建筑面積按新建、翻建時鄉(鎮)政府和區土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或《宅基地登記表》核準的面積確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按被拆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的面積確定。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補償。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等級、成新,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建筑結構、等級補償標準》(附表一)、《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評定標準》(附表二)和《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附表三)補償。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評估補償。對超出被評估房屋本身結構等級條件以外的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項目,按《南通開發區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補償標準》(附表四)進行補償。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抽簽確定,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以依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資料,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位、朝向、結構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評估時,評估機構應當通知公證機關現場公證,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裁決。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2%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2%的誤差范圍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5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為平房的,區位補償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住宅房屋為樓房的,底樓區位補償按底樓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樓上區位補償按樓上合法建筑面積的60%計算,但區位補償面積總數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積。
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
第四十八條 新建住宅房屋自批準建房之日起6個月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不滿5年被拆遷的,按其房屋重置價的15%增加補償。
第四十九條 開發區拆遷以被拆遷人的產權戶為單位。拆遷范圍內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拆遷范圍內非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拆遷人申請,可以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一)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如其配偶是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可以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但配偶已隨軍的除外。
(二)戶口報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后待業在家的人員。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戶口均在外地的人員。
(四)產權戶僅此一處住房,不包括同一產權戶在不同村、組、隊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無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六)拆遷公告期間計劃內出生、死亡的人員。
(七)產權戶中有未婚獨生子女的,增加1人標準計算。
已出嫁的人員,掛靠戶口的人員,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員,拆遷公告規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員,在另一地已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遷入的人員,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第五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人員,給予補償區位基價補貼、未建房價差補貼和宅基地補貼。
(一)區位基價補貼。含樓房二層0.6系數已補償的面積在內,核定產權戶實際人口建筑面積達不到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補足:
1. 戶人數3人以下(含3人)區位補償人均面積不足24平方米的,補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 戶人數4人區位補償面積不足93平方米的,補足到93平方米;
3. 戶人數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區位補償面積增加17.5平方米;
4. 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的非農業人口,其區位補償人均面積按農業人口標準的90%計算。
(二)未建房價差補貼。實際合法建筑面積(含二層合法建筑面積)低于第(一)項規定標準的部分,每平方米補貼150元。
(三)宅基地補貼。按實際區位補償面積×0.43×70元計算。
第五十一條 被拆遷人獲得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額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決定移地遷建的,根據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遷建費用給予被拆遷人補償。被拆遷房屋的遷建成本補償價,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費標準》(見附表五)評估。
第五十三條 對被征用集體土地范圍內的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重置價評估補償。
第五十四條 對拆遷范圍內屬于被拆遷人的樹木(含果樹)、竹園、祖墳等,需要砍伐或遷移的,按附表六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十五條 被拆遷人從事養殖等家庭副業,或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因房屋拆遷終止的,按其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七。
第五章 企業拆遷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對被拆遷鎮村工業企業屬于國有劃撥性質建設用地或集體性質建設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合法用地面積,以拆遷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所需支付的費用標準(2.5萬元/畝)給予土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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