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安全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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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充分履行區衛生局的法定監管職責,全面加強全區基層醫療機構監管體系和制度建設,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基層醫療機構科學健康發展,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活動范圍及主要內容
對全區基層醫療機(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圍繞依法執業、規范醫療行為,狠抓傳染病防控、消毒隔離、醫療廢物處置等重點工作,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逐一清查不留死角,全面增強基層醫療機構法律意識和依法執業意識,提高醫療質量安全水平。嚴厲打擊無證行醫、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超范圍執業、違法醫療廣告等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
(一)全面清理整頓,摸清機構底數(6月15日前完成)
1.對全區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注冊、審批、校驗管理開展全面復核清理工作,并將相關信息在“醫療機構注冊聯網管理系統”進行更新,確保聯網管理系統數據與醫療機構實際信息、數量的一致性。“國家基層醫療機構電子信息檔案系統”的填報,按照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省衛生廳和市衛生局下一步的部署和要求辦理。
2.根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以及全區基層醫療機構人員、設備和技術水平,重新嚴格核定診療科目,明確執業范圍。達不到基本標準的,依法暫停執業,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許可審批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填寫,登記號碼與本級衛生統計部門共同確定,規范使用22位分類代碼。
3.進一步加強和推進規范化診所建設,區衛生局結合清理整頓工作,嚴把評審標準,加快工作進度,確保今年11月底前規范化診所建設率達到100%。并且及時將規范化診所的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并報市衛生局備案。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業行為
1.加強對全區基層醫療機構和一級醫院執業行為的監管,指導我區基層醫療機構加強基礎規章制度建設,落實醫療核心制度,嚴格抓好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及考核。區基層醫療機構以及一級綜合醫院要建立依法執業檔案,規范日常管理,落實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按時限和要求向區衛生局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健全醫療質量安全責任制。禁止只登記一級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開展技術復雜、風險大、難度大、配套設備設施條件要求高的醫療服務項目。
2.醫務人員(含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醫技人員等)要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定開展執業活動。
3.區基層各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照病歷管理規定,健全完善門診記錄制度,確保門診病人和診療情況的可追溯性。加強處方管理和使用,規范處方書寫及保存。基層醫療機構要建立處方點評制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設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或者指定2名以上專(兼)職人員,開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處方點評工作。區衛生局指定部分點評工作小組,明確責任范圍,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其他基層醫療機構開展處方點評,及時干預無適應證用藥或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超越權限開具抗菌藥物等行為。處方點評每月至少開展一次。
4.遵照藥品說明書使用藥品,嚴格把握藥品適應癥、禁忌癥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工作,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信息,保證今年工作指標順利完成。重點規范抗生素、激素等藥品的使用。嚴禁使用過期藥品和醫療器械。嚴格落實抗菌藥物靜脈輸注管理制度,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區衛生局核準。基層醫療機構和一級醫院、專科醫院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經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5.認真貫徹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納入制度實施范圍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基本藥物全部配備使用、網上采購及零差率銷售等政策。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基層醫療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省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6.規范開展預防接種服務。基層醫療機構和人員必須取得區衛生局的資質認證后方可開展預防接種服務。具備接種資質的醫療機構要認真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嚴格執行第一類疫苗免費接種政策,嚴禁強行推廣第二類疫苗,及時處置和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三)嚴抓消毒隔離,杜絕感染事故
1.加強區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手術室、透析室、口腔科、產房、消毒供應室及注射室等重點部門的管理。嚴格執行注射操作規程,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絕一次性醫療用品復用。
2.加強和規范全區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醫療器械的清洗、消毒、滅菌等重點環節管理,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并建立記錄。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要建立健全一次性醫療用品、消毒劑、消毒器械等進貨驗收登記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審核相關許可證明等文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防范醫院感染,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
3.口腔診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消毒工作質量。醫務人員應當掌握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及個人防護等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知識,遵循標準預防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進入病人口腔內的所有診療器械,必須達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滅菌”的要求;凡接觸病人傷口、血液、破損粘膜或者進入人體無菌組織的各類口腔診療器械,包括牙科手機、車針、根管治療器械、拔牙器械、手術治療器械、牙周治療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須達到滅菌;接觸病人完整粘膜、皮膚的口腔診療器械,包括口鏡、探針、牙科鑷子等口腔檢查器械、各類用于輔助治療的物理測量儀器、印模托盤、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須消毒。
4.嚴格落實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感染和傳染病報告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杜絕遲報、漏報、瞞報等現象。
5.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范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存放、標識,做好醫療廢物處置交接時間、種類、重量等登記工作。醫療廢物交送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集中處置。確定本單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確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規范、安全。
(四)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1.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執業活動的機構、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假醫、游醫。查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超范圍執業等違法行為。
2.重點查處公立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給非本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打著醫療機構的幌子,利用欺詐手段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或銷售藥品、保健品及醫療器械的行為。
3.嚴肅查處違法醫療廣告行為。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等13個部門下發的《醫療廣告專項整治》要求,落實醫療廣告監測制度,對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醫療廣告、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以違法醫療廣告為線索,加大綜合執法檢查力度,對違法嚴重的醫療機構依法吊銷其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省衛生廳網站及時公示《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及廣告樣本,每月公布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機構名單以及違規醫療機構的監測及處理情況,落實違法醫療廣告黑名單制度,建立違法行為醫療機構法人告誡談話、約談和重點監管制度,進一步規范醫療廣告市場秩序。
三、活動階段
集中整頓工作分為工作部署、組織實施、總結評估三個階段。各階段時間安排和工作重點如下:
(一)工作部署階段(2013年4月下旬)。召開啟動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集中整頓工作實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頓具體工作。全區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要按照活動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集中整頓和整改計劃,明確工作重點、組織分工和活動安排,抓好各項工作內容的落實。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3年4月下旬-10月)
1.全區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按照集中整頓方案要求,結合2010年省廳印發的“全省基層醫療機構‘規范服務行動’工作方案”,對臨床科室、輔助科室、藥房、實驗室等部門全面梳理排查,查找醫療服務和質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環節,認真開展自查整改,不斷加強管理,重點做好依法執業、制度建設、病歷書寫與處方點評、規范診療、服務環境、收費管理、院感控制和臨床輸血管理、醫療糾紛處理、安全管理、重點傳染病防控、醫護隊伍建設、重點科室建設等十二項重點工作,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規范醫療行為,提升依法執業意識和服務能力。(附件1)
2.醫療機構復核清理。在醫療機構自查整改的基礎上,區衛生局將會下大力查找基層醫療機構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夯實醫療機構監管工作基礎,切實提升各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區衛生局將對全區基層醫療機構和一級醫院逐一復核清理,復核清理結果應及時與“醫療機構注冊聯網管理系統”同步進行更新,信息更新做到及時、準確、齊全、不漏項,并與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和數量一致。
3.監督執法檢查。區衛生局和區衛生監督所將按照本方案,組織基層醫療機構和一級醫院開展自查自糾,各單位按要求上報自查報告。5月份,區衛生局和區衛生監督所將組成檢查組集中開展一次監督執法檢查,每個檢查組至少3人,由醫政管理、監督執法、臨床和疾控專家等人員組成,對本局復核清理的醫療機構全部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將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有效方式,對重點片區、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監督檢查扎實有效,不走過場。檢查人員要填寫《醫療機構監督(督導)檢查表》留存備查。建立監管檔案,一戶一檔,確保每次監督執法的記錄規范、齊全。
4.區衛生局結合集中整頓工作,加大規范化診所創建的工作力度,嚴格按照創建標準審批掛牌,建立和完善“統一標準、統一制度、統一檔案、統一標識、統一管理、統一發牌”的管理制度,確保今年11月底前規范化診所建設率達到100%。區衛生局每月采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示規范化診所的名單。
(三)總結評估階段(2013年11月-11月30日)。區衛生局于2013年11月對集中整頓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研究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集中整頓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全區基層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委會衛生所、醫務室、診所及門診部)以及一級醫院、專科醫院要高度重視此次集中整頓工作,嚴格按照區衛生局集中整頓方案的要求認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區衛生局將按照集中整頓方案部署,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區衛生監督所及基層衛生監督協管員要積極配合此次開展的醫療衛生機構集中整頓活動,認真搞好轄區醫療衛生單位的清理整頓、摸底排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及時準確的上報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和數據,分工協作,形成合力,確保集中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二)科學設置規劃,充實監督力量。區衛生局將根據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機構設置整體規劃,科學設置基層醫療機構,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許可審批程序,規范許可審批行為,建立健全許可檔案。疏堵結合,對符合設置規劃及標準的,嚴格按程序審批;對符合規劃但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堅決不予審批,杜絕“不審批、亂審批”的現象。按照“誰許可、誰清理”的原則,逐一復核,該整改的整改,該撤銷的撤銷。區衛生監督所要加強醫療服務監管隊伍建設,充實力量,配齊專業技術和執法工作人員,安排專人負責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和集中整頓工作。
(三)探索長效機制,強化常態監管。區衛生局和區衛生監督所將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積極參與,進行業務指導。充分依托區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協管力量,建立基層醫療機構日常巡查制度,對基層醫療機構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積極借鑒診所規范化建設的經驗,探索建立基層醫療機構和一級醫院、專科醫院管理模式,建立常態化、系統化和制度化監管長效機制。強化與工商、宣傳、公安、藥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合工作機制。通過熱線電話、滿意度調查及第三方評價等方式,及時受理和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
篇2
一、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現狀與分析
我縣現有鄉鎮衛生院23家,村級衛生所及個體診所316家。分布在農村16個鄉鎮和187個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經濟的影響,這些鄉鎮衛生院、村級診所以及個體診所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有的甚致職工都開不出工資,而且硬件設施極度匱乏,處于維持現狀。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難以達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給我們藥品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首先,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功能達不到要求。由于鄉鎮醫療機構受規模、人員所限,在藥事管理上藥房人員缺少,有的還不夠從事藥房管理的資質條件,還有的是資質能力偏低,對藥品的養護、評價、配制和分發以及特殊藥品管理的知識還達不到規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藥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維持簡單的藥事管理職責。第二,藥學技術人員中非藥學專業人員占有一定比例,學歷普通較低,業務素質不高,有的藥房人員身兼數職。這種情況在農村醫療機構表現的尤為突出。第三,藥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藥事管理的好壞有賴于科學、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制度建設大多沒有擺上日程,個別基層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制度事實上處于可有可無狀態,既缺乏外部的壓力,又缺少內部激勵的動力,就連《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藥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相當一部分農村醫療機構中得不到落實,給藥品的安全使用帶來了隱患。第四,藥事管理水平較低。在日常監管中,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水平明顯低于大型綜合性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農村醫療機構涉藥人員的技術水準、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普遍較低。
醫院往往只重視藥品的進出數量管理,注重藥品的經濟收益,忽視藥品的質量管理,而且對藥房、藥庫及設施的投入比較少,很多農村醫療機構的藥房,藥庫硬件還不如普通的藥店,制度和軟件建設更是處于低層次狀態,不能適應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藥品養護和貯存設施條件較差,農村醫療機構的藥品貯存設施可以用“簡陋”二字來形容。一是藥庫藥房條件差,既無隔熱裝置,室內也無空調,窗簾、排氣扇,及防鼠裝置等設施,藥品直接與地面或墻壁接觸,在潮濕多雨的季節極易吸潮霉變。有些醫療機構,特別是村衛生所和個體診所,各種藥品隨意擺放,未按要求進行分類,極易混淆;二是陰涼庫缺乏。全縣80%的醫療機構沒有設置陰涼庫,有陰涼庫的其面積與用藥規模不相適應,空調長期關閉,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設備不齊全,只有鄉鎮以上醫療機構配有冰箱,95%的村級醫療機構沒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
一些需要冷藏的藥品如胎盤注射液等也在常溫下存放。鄉鎮以上醫療機構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夠用,冰箱未起到應有作用;四是中藥貯存器皿簡陋。用紙箱、竹簍、麻袋盛裝中藥現象普遍,造成中藥飲片發生吸潮霉變;五是溫度計配備不全,多數醫療機構沒配備溫度計,有的配備了溫度計,也無記錄,溫濕度超過規定范圍時,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溫濕度調控成為一名空話;六是一些醫療機構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藥養護設施;七是藥品出庫不按先進先出的原則操作,隨意性大,導致經營發現過期失效藥品。第六,藥品采購渠道不正規,質量隱患大,由于沒有制度的約束,加之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一些醫療單位愿冒著被查處的風險向無證經營者采購藥品,尤其是農村個體診所,藥品采購渠道比較混亂。而無證經營者提供的藥品來源復雜,加上儲存和養護條件差,沒有相應的藥品質量保證措施,因此藥品質量難以保證,安全隱患大。又因購進藥品無質量驗收制度也不進行驗收,一旦藥品出現質量問題,難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現狀的根本原因造成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相對混亂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GSP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而時醫療機構取得用藥資格與藥品經營企業的準入條件卻不同,醫療機構使用(其實質就是經營)藥品只要由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可用藥,且用藥范圍廣,并可以合用三類醫療器械。雖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關設施、設備、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及規章制度有相應要求,但沒有具體的詳細規定,所以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前,很少組織現場驗收,而辦藥店,則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同時還要有2名藥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并且必須通過GSP認證。另外,一般零售藥店要取得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資格,必須要有2名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因此,在農村申辦藥店的人少,而申辦個體診所的人卻很多。另外,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用藥范圍規定的不明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27條規定:“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不得設置藥房,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而現實中城鎮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普遍設置了藥房。雖然有關解釋明確了城鎮和鄉村的區別,但是藥房和藥柜怎么區別,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違反第27條該如何進行處罰現實中難以操作。
2、不重視藥品管理,設施設備投入不夠。農村醫療機構歷來只注重醫療設備的更新換代和醫療技術的提高,對藥品管理只抱應付態度。一方面,有些醫療機構認為,醫療水平及聲譽的提升完全依賴于醫療設備的更新換代與醫務人員醫療技術的提高,而藥品的管理對此沒有明顯的直接影響。特別是鄉鎮一級衛生院資金本來就很緊缺,在藥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醫療設備上投入經濟效益來得快。鄉鎮醫療機構買一臺空調,一年下來電費要好幾千,而保存的藥品價值也不過幾百元,經濟上很不劃算。村級衛生所需要在陰涼和冷藏條件下保存的藥品價格有的只有幾元,即使被藥監部門查獲,處罰金額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藥劑科看作是輔助科室,在資金技術上投入明顯不足;再者,從現實中看,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既使使用假劣藥品)導致的糾紛遠遠少于其他醫療事故導致的糾紛。以上是直接導致醫療機構對藥品的管理不夠重視,設施設備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農村醫療機構對藥品從業人員培訓不重視。每年除藥監部門對藥劑人員進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訓外,很少組織對藥劑人員進行藥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從而導致了藥劑人員專業知識和藥品管理知識不足,整體素質偏低,有些藥學技術人員缺乏敬業精神和必要的職業道德修養。
3、我們還存在監管力度還不夠問題。由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成立時間短、人員少、資金不足,執法裝備落后,從而影響監管覆蓋面。*縣現有鄉鎮衛生院23個,村級診所187個,個體診所316個,分布比較分散,每年監督檢查頻次達不到兩次,這也是造成監管不到位的一個客觀原因。
三、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把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上面談到的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存在的各種問題,要治理好必須依賴于健全的法制。眾所周知,藥品是直接影響人民身體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規嚴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許可”,由于我國醫療機構的市場屬性遲遲未能在法律層面得到確認,尚屬于“使用”單位的性質,因此醫療機構的“用藥”不需要獲得“許可”。這一現狀直接造成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和實踐問題。一方面,醫療機構承擔著80%份額的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責任;另一方面,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卻游離于市場準入之外,只要成立醫療機構就自然獲得了使用藥品的權力,這對廣大藥品經營企業而言是一種超國民待遇,對藥品質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線。實踐證明,基層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質量問題,違法違規問題一直居高不下,僅靠事后監管很難治本,只有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醫療機構藥品納入市場準入的大環境中去,明確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是市場流通的一種形式,從開辦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標準,才能獲準“使用”藥品資格。否則就嚴格實行“醫藥分家”,不允許其單設藥房或藥庫。目前在現有管理基礎上,一些地方或通過規章或通過規范性文件對基層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及藥庫提出了基本標準,這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現實選擇。
2、依法配備符合資質的藥學技術人員。筆者認為,對農村醫療機構藥房與藥庫實行市場準入可能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然而,要求農村醫療機構配備依法經營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是《藥品管理法》(22條)規定的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應當可以依法強制推行。問題是雖然《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了這一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并且進一步規定了禁止性條款,即“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責任條款,這一法定義務以及禁止性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擺設”,僅靠藥監人員的教育督促事實上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在一些配套規章如《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上明確違反《藥品管理法》第22條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農村醫療機構涉藥人員的基本素質能依法得到保證,農村醫療的藥事管理水平和藥品質量會得到明顯提升。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維護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儲存、使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對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按照醫院類和非醫院類進行監督管理。醫院類醫療機構包括各類醫院、婦幼保健院和規模較大的衛生院。規模較大的衛生院的具體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條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有關事項的監督管理。
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使用負全面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其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組織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建立管理制度,明確并落實職責。
第二章藥品、醫療器械的采購與儲存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醫療器械進貨查驗制度,對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查驗:
(一)從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首次采購藥品、醫療器械的,應當查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二)從藥品批發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首次采購藥品、醫療器械的,應當查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三)采購進口藥品,應當查驗藥品進口批準證明文件和進口檢驗質量報告書;采購進口醫療器械,應當查驗醫療器械進口注冊證書,有進口質量檢驗要求的,應當同時查驗進口檢驗質量報告書。
第八條醫療機構對購進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逐批進行驗收,并作記錄。
醫療機構接受捐助、贈送藥品和醫療器械,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入急救需要藥品和醫療器械,或者從藥品零售企業直接購進急救需要藥品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驗收,并作記錄。
第九條藥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藥品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內容。
醫療器械驗收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內容;有滅菌批號、有效期的,應當記錄滅菌批號、有效期;醫療儀器、設備的驗收記錄還應當包括相關配置和技術性指標。
驗收記錄由驗收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后,歸檔保存。驗收記錄以及相關憑證應當至少保存3年;有產品有效期的,應當保存至超過產品有效期1年。
第十條村衛生室(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醫療機構從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企業采購藥品和醫療器械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醫療機構代為采購。委托采購協議應當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鼓勵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直接向醫療機構配送藥品、醫療器械。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藥房(藥庫)。藥房(藥庫)應當與生活、辦公和醫療區域分開,并具備必要的避光、通風、防蟲、防鼠條件以及溫度、濕度控制設備。
醫院類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儲存藥品、醫療器械的冷庫(柜)、陰涼庫。非醫院類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冷庫(柜)、陰涼庫,并盡可能縮短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存期限。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標明的儲存條件存放藥品、醫療器械,并監測和記錄儲存區域的溫度、濕度。
醫療機構儲存藥品、醫療器械實行色標管理,分類存放。易串味的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應當與其他藥品分開存放;過期、變質、失效等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放置在不合格庫(區)。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每月對藥品、醫療器械進行檢查與養護,對儲存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并建立相應的養護檔案。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出庫復核制度。過期、變質、失效、國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不得出庫使用。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等場所臨時儲存藥品、醫療器械的,應當配備藥品、醫療器械儲存專柜。對需要冷藏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相應設備。
第三章藥品、醫療器械的使用規范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憑本單位的用藥處方向就診者提供藥品,憑本單位的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根據診療需要向就診者提供醫療器械或者醫療器械服務。
第十七條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除開具中藥湯劑處方外,應當在《*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開具用藥處方。
第十八條用藥處方應當按照診療規范要求開具,并用中文載明臨床診斷,藥品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內容。中藥飲片、醫院制劑應當使用經正式批準的藥劑名稱。
處方應當書寫規范,字跡清楚。就診者要求提供紙質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在兒童用藥處方上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兒童用藥處方進行專門管理。
兒童用藥處方中使用成人藥品的,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中兒童用藥的相關要求,并充分考慮兒童的生理特點、藥物功能在年齡上存在的特異性和差異性。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審核處方人員,應當具有藥士、中藥士以上藥學技術職稱;調配處方人員,應當具有藥士、中藥士以上藥學技術職稱或者藥學、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村衛生室(所)的從業人員經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學專業知識培訓合格,可以從事村衛生室(所)的處方審核和調配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村衛生室(所)從業人員的藥學專業知識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審核處方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審核處方人員認為處方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認為處方存在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按照有關規定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用于調配藥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調配藥品、集中輸液的區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配制輸液的區域應當相對隔離,并符合相應潔凈要求。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配發藥品,并在交付藥品時提供用藥指導。配發兒童使用藥品的,應當詳細說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醫療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對已經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儀器、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并督促使用技術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使用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醫療儀器、設備。
醫療機構應當對醫療儀器、設備以及植入性醫療器械的使用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崗。培訓、考核情況應當形成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儀器、設備維護和安全檢測制度,維護情況和安全檢測結果應當形成記錄,并存檔備查。
列入國家強制計量范圍的醫療器械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使用列入國家重點監管目錄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醫療機構應當登記使用者情況,手術日期,手術醫師姓名,產品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生產批號(出廠編號)、滅菌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格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試驗用藥物、醫療器械的接收、儲存、養護、分發、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第二十九條醫院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和醫療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對本單位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情況進行統計;發現藥品、醫療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額、使用頻率異常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統計情況、分析結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應當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醫院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評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對處方進行抽查,并進行合理性評估;發現處方存在違規用藥、濫用藥物、不合理用藥情況的,應當責令處方醫師改正,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醫師考核檔案。評估、處理情況應當形成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監測和報告工作。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擴大,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醫療機構不得瞞報、緩報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發生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擴大。
醫療機構不得瞞報、緩報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條對不合格或者質量可疑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醫療機構應當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前,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退貨、換貨和銷毀。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公布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的價格,并向就診者如實提供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價格清單,清單中的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藥品通用名稱。
就診者對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的價格有異議的,有權向醫療機構詢問,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醫療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利用醫療廣告進行藥品、醫療器械宣傳和推薦。
醫療機構、廣告者不得利用新聞報道、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等形式對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或者變相進行廣告宣傳和推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形成聯合檢查機制。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正常診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醫療機構應當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和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三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院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對非醫院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類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處方評估制度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告中,應當包括對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抽查檢驗結果。
質量抽查檢驗結果的異議、復驗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發生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置。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不得在藥品、醫療器械采購、使用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假借贊助、捐贈、技術開發等名義收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和經營企業或者其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采購人員、醫師等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和經營企業或者其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條醫師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就診者財物,不得要求或者變相要求就診者向其指定的單位和個人直接購買藥品、醫療器械,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通訊地址;收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將處理情況回復投訴人、舉報人,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廣告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發現醫療機構、廣告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書面告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情況書面告知移送單位。
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度對本轄區內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和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抽查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使用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抽查檢驗結果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布和處理投訴和舉報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查處、移送以及對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進行綜合評估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藥品、醫療器械進行進貨查驗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對購進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出驗收記錄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儲存、養護藥品、醫療器械的;
(四)未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儀器、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員上崗培訓制度以及維護和安全檢測制度的;
(五)未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植入性醫療器械使用進行登記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具、審核、調配處方,配發藥品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就診者提供價格清單,或者對就診者的詢問未及時作出答復的。
第四十九條醫院類醫療機構未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建立并執行藥品、醫療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處方評估制度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續使用不合格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繼續使用質量可疑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可根據情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不合格或者質量可疑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自行退貨、換貨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醫師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布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就診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醫療機構使用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疫苗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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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各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上大體可分為三個層次級別:南山醫院(三級醫院);蛇口醫院和西麗醫院(二級醫院);社康中心。三個級別的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水平、業務平臺的先進性和醫護人員業務素質等方面有較大差距。隨著南山醫院的迅速發展,這種差距會越來越大。(南山醫院的業務骨干已派往國外;而社康中心的醫護人員基本上沒有進修機會)。尤其是深圳市南山區已有近100多家社康中心,覆蓋面大,醫護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這種差距表現為:(1)深圳市南山區區屬各級醫療機構之間服務質量的差異性顯著;(2)社康中心醫療服務質量的公信力不足,醫療質量遭到質疑;(3)深圳市南山區衛生系統的醫療資源與技術配置在各級醫療機構之間的差異化加大。這種差距導致的結果是:(1)難以為深圳市南山區全體居民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2)難以保障醫療安全;(3)難以提高深圳市南山區衛生系統的整體競爭力,導致部分病人流失。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將區內各醫療機構的技術資源進行整合并實行共享。因此,深圳市南山區衛生局建立了上、下級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短期雙向交流培訓模式,進行統一部署和指導并設立專項基金,以推動此項制度的實施。
1 雙向交流培訓模式的制度建設
深圳市南山區衛生局統一部署、建立雙向交流培訓模式的制度,對深圳市南山區各醫療機構提出具體要求并設立專項基金,為深圳市南山區各級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短期雙向交流培訓模式的實施提供保障。
1.1 深圳市南山區衛生局成立專項小組制定實施細則并設立基金,以推動此項制度的實施。
1.2 給予特聘專家組成員必要的榮譽和政策性待遇,同時對專家組成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完善專家組成員的考核、準入和淘汰機制。
1.3 雙向交流模式的執行情況,納入各醫療機構的年度主要考核指標。各級醫療機構必須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制度要求下級醫療機構必須按制度要求,每年有目的、有計劃的向上級醫療機構選派中青年醫護人員,進行短期交流學習。上級醫療機構有責任及時接收下級醫療機構派來的短期學習交流人員。上級醫療機構必須按制度要求派有資質的副高以上的專業人員定期到下級醫療機構出診、會診、查房、指導手術和講學。實現深圳市南山區各醫療機構技術資源的真正共享。最大程度地發揮專家的價值和作用;全面提升了深圳市南山區衛生系統的醫療服務質量;全面提高深圳市南山區醫療機構的整體競爭力。
2 向交流培訓模式的具體實施方案
2.1 短期學習與培訓(上行交流)
2.1.1 社康中心根據所服務人群疾病譜的特點和每個社康中心醫護人員的實際情況,每年至少向上級醫院派出2名醫護人員,進行為期每半年2周的短期交流學習。
2.1.2二級醫院各科室根據本科室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專向技術)的向上級醫院或本區重點科室派出中青年醫護人員,進行為期每年1個月的短期交流學習。
2.2 專家技術指導(下行交流)
2.2.1 組建深圳市南山區特聘專家組并實施對下級醫療機構的指導。區衛生局在南山醫院及區重點科室遴選有資質的專家組成深圳市南山區衛生系統技術指導專家組。特聘專家組成員為深圳市南山區區屬各醫療機構所共享。特聘專家組成員有義務每個月2次到下級醫療機構進行講學、會診、查房和指導手術。
2.2.2 建立社康巡診組。由各級醫院的副主任醫師職稱以上的臨床專業人員組建社康巡診組。社康巡診組成員每個月1次到社康中心出診和每個月1次組織社康中心的醫護人員進行專題講座和培訓,提升社康醫護人員技術服務能力。
3 雙向交流培訓模式的具體實施
西麗人民醫院社康管理部于2009年2月制定了《西麗人民醫院社康中心醫務人員院內輪訓制度》和《2009年社康醫務人員到本部輪訓方案》。對本院各社康中心和參加輪訓醫務人員提出嚴格要求。
3.1 醫院社康辦每年根據各社康中心具體情況制定輪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2 各中心主任有針對性選擇社康中心醫務人員到醫院各科室輪訓。
3.3 醫院各臨床科室對社康中心輪訓人員,建立輪訓人員登記及考核手冊。考核成績作為評定職稱、提薪和獎懲的依據。
3.4 參加院內輪訓人員必須刻苦學習,對學習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進行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紀律和規章制度,出現差錯事故的人員需根據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直至解聘。獎懲由社康管理部研究決定。
3.5 參加輪訓的社康中心醫務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連續為社康中心服務兩年以上。
2009年4月~2010年4月本院按《2009年社康醫務人員到本部輪訓方案》和各社康中心的實際需求共安排172名社康中心醫護人員到院本部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口腔科、檢驗科進行為期1周的專科短期學習,參加輪訓的醫務人員認為短期輪訓非常好,在對工作影響很小的情況下,得到了學習、進修、提高業務水平的機會。本院根據社康中心的實際情況和需求,下派本部醫務人員到各社康中心巡診、講課56人次,提高了社康中心的醫療服務水平;給醫療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根據醫院發展的需要共派26人中青年醫務人員到深圳市南山人民醫院短期學習。邀請深圳市南山人民醫院等上級醫院專家來我院會診、查房、講課、培訓153人次。不僅提高我院的醫療技術水平;而且保障了醫療安全。
4 雙向交流培訓模式發展方向
深圳市南山區各級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短期雙向交流培訓模式已經實施的兩年多,受到下級醫療機構的一致好評。結果表明此項制度大幅度地提升深圳市南山區衛生系統整體的醫療質量,特別是對下級醫療機構和社康中心醫療質量的提升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為醫療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深圳市南山區衛生系統專業技術指導專家組成員,同時是深圳市南山區區屬各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專家,實現學深圳市南山區各醫療機構技術資源的真正共享。最大程度地發揮了專家的價值和作用,整體提升了深圳市南山區衛生系統的醫療服務質量,全面提高了深圳市南山區醫療機構的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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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準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診斷、治療措施。
第三條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具有符合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設備、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并遵守技術管理規范。
第五條 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醫療技術分類分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由衛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據臨床應用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制定并公布,報衛生部備案。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將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列入本行政區醫療技術目錄。
第十條 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醫療機構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不得在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第三章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
第十四條 屬于第三類的醫療技術首次應用于臨床前,必須經過衛生部組織的安全性、有效性臨床試驗研究、論證及倫理審查。
第十五條 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實行第三方技術審核制度。
對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由醫療機構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衛生部指定或者組建的機構、組織(以下簡稱技術審核機構)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者組建的技術審核機構負責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衛生部可以委托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指定的第三類醫療技術進行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體系;
(二)在醫學專業領域具有權威性;
(三)學術作風科學、嚴謹、規范;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建立審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程序,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庫。
審核工作制度、程序和專家庫名單報送指定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技術審核機構專家庫成員應當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管理學等方面的人員組成,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并擔任相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四)健康狀況能夠勝任評價工作;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術審核機構聘請上述人員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第二十條 專家庫成員參加技術審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或者第三類醫療技術前,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核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一)該項醫療技術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
(二)有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相應診療科目;
(三)有在本機構注冊的、能夠勝任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其他輔助條件;
(五)該項醫療技術通過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
(六)完成相應的臨床試驗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結果;
(七)近3年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
(八)有與該項醫療技術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措施;
(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一)申請的醫療技術是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請的醫療技術未列入相應目錄的;
(三)申請的醫療技術距上次同一醫療技術未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間未滿12個月的;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未通過審核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在12個月內向其他技術審核機構申請同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再審核。
第二十五條 技術審核機構接到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后,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相關專業專家按照審核程序和醫療技術管理規范,對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并出具技術審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技術審核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或者到現場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結論實行合議制。參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人員數量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每位審核人員獨立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署名。
技術審核機構根據半數以上審核人員的意見形成技術審核結論。技術審核機構對審核過程應當做出完整記錄并留存備查,審核人員的審核意見與審核結論不同的應當予以注明。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確保技術審核工作的科學、客觀、公正,并對審核結論負責。
第二十八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自做出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結論送達申請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九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申請材料、審核成員書面審核意見、審核成員信息、審核結論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條 技術審核機構開展技術審核工作可以按照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將審核結果報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
技術審核機構每年向指定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年度開展技術審核工作情況;未在規定時間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指定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
第四章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定第二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衛生部負責審定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方可審定其開展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技術:
(一)技術審核機構審核同意意見;
(二)有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相應診療科目;
(三)該項醫療技術與醫療機構功能、任務相適應;
(四)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展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技術,經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后30日內到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診療科目項下的醫療技術登記。經登記后醫療機構方可在臨床應用相應的醫療技術。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注明相應專業診療科目及其項下準予登記的醫療技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的部門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和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
一級手術是指風險較低、過程簡單、技術難度低的普通手術;
二級手術是指有一定風險、過程復雜程度一般、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手術;
三級手術是指風險較高、過程較復雜、難度較大的手術;
四級手術是指風險高、過程復雜、難度大的重大手術。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并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核后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自準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向批準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
必要時,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實。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床應用;
(三)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四)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五)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六)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出現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情形的,負責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注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項下的相應醫療技術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出現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準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專家對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對醫療技術安全性、有效性進行論證。根據復核結果和論證結論,批準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做出繼續或者停止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決定,并對相應的醫療技術目錄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批準其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一)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帶來不確定后果的;
(二)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三)準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后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四)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工作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責令醫療機構立即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審核。在定期審核過程中發現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做出是否注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項下該項醫療技術登記、繼續或者停止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決定。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擅自在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已經準予登記的,應當及時撤銷醫療技術登記:
(一)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規劃的;
(三)未通過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
(四)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
(五)醫療技術與其功能、任務不相適應的;
(六)雖通過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但不再具備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條件的;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臨床應用新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的;
(三)臨床應用未經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技術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立即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或者擅自臨床應用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技術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準予醫務人員超出其專業能力開展醫療技術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十三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審核機構技術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技術審核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技術審核機構資格:
(一)通過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術審核權限或者超出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醫療技術目錄,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
(三)受理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的;
(四)嚴重違反技術審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技術審核工作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技術審核機構在第(一)、(二)、(三)、(四)項情形下做出的審核結論,衛生行政部門不作為批準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的依據;已經準予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撤銷。
第五十四條技術審核機構應當對參加技術審核工作的專家庫成員進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庫成員資格,5年內不再聘請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及指定技術審核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
(一)在技術審核工作中不能科學、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價意見的;
(二)嚴重違反技術審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技術審核工作的;
(四)在技術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技術審核機構工作人員在技術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財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技術審核機構應當禁止其參與技術審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技術審核機構5年內不得再聘任其參加技術審核工作。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技術審核工作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所在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前已經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沒有提出技術審核申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不予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的,一律停止臨床應用第三類醫療技術。
本辦法前已經臨床應用的第一類醫療技術和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與診療科目項下醫療技術登記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異種干細胞治療技術、異種基因治療技術、人類體細胞克隆技術等醫療技術暫不得應用于臨床。
第五十九條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法律、法規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的醫療技術:克隆治療技術、自體干細胞和免疫細胞治療技術、基因治療技術、中樞神經系統手術戒毒、立體定向手術治療精神病技術、異基因干細胞移植技術、瘤苗治療技術等。
二、涉及重大倫理問題,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同種器官移植技術、變性手術等。
篇6
醫療糾紛的合理處置是減少醫患關系矛盾的重點,文章深入地分析了醫療糾紛的主要產生原因,并對加強醫療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進行了科學合理的制定。
關鍵詞:
醫療安全管理;處理;醫療糾紛
近些年來,醫患關系的矛盾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從醫療安全管理的角度出發進行醫療糾紛的合理處置,能夠很大程度上降低醫療糾紛造成的損失。因此,很多醫療機構都將處理醫療糾紛作為工作的重點。
1造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1.1違反醫療工作操作流程目前,一些醫療服務機構由于管理機制存在漏洞,造成一些醫療服務活動簡單的憑借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推進,難以適應醫療服務工作的整體環境。還有些醫療服務人員對醫療工作的具體執行流程缺乏足夠的認識,造成一些醫院雖然具備詳細的規章制度,卻難以保證工作人員有效的履行。[1]還有些醫院的規章制度并沒有實踐診療工作和護理工作的有效連接,造成不同部門的醫療服務工作者各自為政,難以從根本上提升醫療機構的整體服務質量。
1.2手術前對病情交代缺乏詳細性一些醫療機構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對一些病人的病情交代機制缺乏關注,造成一些醫療人員雖然能夠進行正常的醫療服務,卻無法獲得病人和病人家屬的理解。還有些大型醫療活動對簽字程序的重視度較低,造成一些醫療服務活動雖然能夠履行正規的簽字程序,卻無法保證病人和病人家屬對具體的醫療活動具備足夠的理解,最終造成醫患雙方由于信息交流不暢出現誤解。[2]還有些醫療人員在進行危重病人救治的過程中并沒有像病人家屬進行心理準備的交代,造成一些病人不治的情況下,病人家屬將憤怒轉向醫療人員,對醫療人員構成不合理的傷害。
2加強醫療安全管理的具體舉措
2.1提高醫療機構制度建設水平首先,醫療機構要加強對當前醫療服務領域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進行醫療服務活動制度建設,保證所有的醫療服務活動都能明確具體到責任人,提升病人和病人親屬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信任。[3]另外,要在醫療機構內部進行合理的交接班制度建設,保證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能夠長時間保持在工作活動的狀態。要在醫院內部設計科學的三級醫師查房制度,通過醫療機構的會診工作要求,對機構當中的醫囑制度實施細化,并在實施大型手術之前按照完整的審批程序進行各個崗位的職責確定,使全部的制度設計都能在討論的狀態下得到合理的應用。要在制度的設計過程中將疑難病癥的討論作為工作的重點,使全部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完整的討論制度進行醫療服務細節的設計,方便檢查評估工作的推進。醫療機構還要將相關獎懲機制作為制度設計的重點。通過對高水平醫療服務人員的獎勵和消極怠工人員的懲罰,對醫療機構的所有工作人員進行激勵機制的構建。[4]醫療機構還要根據衛生局的范圍設定方案,對醫療服務活動的具體執行方位進行設計,以便新型醫療服務技術可以很好地應用于制度建設當中,使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健全的制度進行上崗方案的設置,增強各項制度的注冊合理性。制度的建設要充分保障流程建設的合理性,嚴格根據現有的流程設計模式對固定工作崗位的制度實施細化設計,以便現有的制度可以避免產生較大的問題。
2.2完善醫療機構病例管理制度首先,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到病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以便從醫療管理工作的依據出發,對提高醫療管理安全性的制度進行設計。醫療機構要按照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現有的病歷管理制度進行改良,使醫院能夠擁有完整的二級病例質控體系。[5]此外,要按照醫院各個層次工作人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對醫療機構現有的歸檔病歷實施研究分析,并結合醫療機構的獎懲措施特點,對醫院各個領域的病例應用情況實施分析,保證所有的醫院工作人員都能進行交叉檢查機制的構建。醫院的工作人員要將檢查機制作為病歷管理的重點,從醫院患者的告知書角度出發,對病歷管理的合法性進行保證,使醫院的工作人員可以結合具體的工作行為特點進行授權機制的構建,使所有的住院程序能夠得到有效的管理。醫院工作人員要結合病歷管理工作的具體合法性特點,對病歷管理工作進行過程中的各項記錄實施研究分析,使全部的管理工作能夠按照搶救環節的要求進行推進,使醫院的病例管理工作得到更加完善的監管。如果醫療機構出現病人不治的情況,必須要求主治醫師進行死因明確,保證醫療機構的所有業務都能在主治醫師的管理之下實現程序的合理控制。病歷管理工作還需要從時間控制方面進行有效處置,從病例的制定到病例的完成,必須在24小時之內完成,確保病人和病人親屬能夠對醫療機構具備足夠的信任度。
2.3完善醫院特殊病人管理制度首先,醫院要對已經出現的醫患糾紛和可能出現的醫患糾紛進行主題分析,并根據不同的病患情況,對醫患糾紛產生可能性較大的群體實施特殊安全管理。如果患者的親屬較多,而患者本人失去表達自主意愿的能力,醫生則必須在患者家屬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進行大型醫療服務,避免由于責任的擔負情況不明產生醫療糾紛。此外,要對經常住院的病人實施特殊管理,避免由于不同住院時期采取的不同醫療措施引起患者的誤解。還要對具備醫療常識的患者實施特殊的安全管理,在進行醫療服務之前將具體的服務措施進行講述,使接受醫療服務的人員能夠對醫生保持足夠的信任,增強理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糾紛。醫院還要對患者的具體身份加以關注,如果患者曾經有過犯罪經歷,則需要加強對這一類病人的安全管理,避免這些人使用非法手段對醫院施加影響,切實保證醫療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2.4完善醫療設備管理制度醫院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執行過程中的各類物資的管理,使醫療糾紛能夠徹底的避免產生于硬件資源領域。另外,醫院要對現有的硬件設置進行備用機制的建立,通過雙回路電源裝置和發電機裝置的準備,提升醫院醫療設備的應用質量。使患者能夠在觀察到醫院豐富的醫療設置的情況下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信任。醫療機構還需要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之下進行基礎設置購置制度的細化,并使所有的醫療設備采購按照規范合法的渠道進行購買,增強患者對醫院工作的理解。要在醫療設備管理的過程中對設備合格證件和檢查證件進行管理,使所有的設備管理活動都能在正規的模式中加以推進。
3結論
從醫院的安全管理角度入手,對提升醫療糾紛處理質量的措施進行研究分析,對增強醫療管理質量十分重要。深入地分析處理醫療糾紛的各項措施,并對提升醫療糾紛處理質量的措施進行了研究分析,對降低醫患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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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238號令公布,以下簡稱《辦法》)已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為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藥品和醫療器械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用藥用械安全、有效、合理,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也是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鎮鄉政府、縣機關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全面規范使用。
二、認真做好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的工作重點
(一)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縣機關有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和完善《辦法》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制度,公布指導性標準,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貫徹實施《辦法》所應具備的人員資格條件。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部門要按照要求,指導和督促各級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藥品和醫療器械購貨、驗收、儲存、養護、調配、校驗、檔案管理等內控制度,切實規范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管理。各鎮鄉政府及縣有關部門要把《辦法》實施與農村藥品安全"兩網"建設、ADR(藥品不良反應)檢測、信用體系建設等相結合,積極探索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的長效機制。
(二)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培訓。縣機關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工作特點,綜合運用多種教育培訓手段,認真組織對廣大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學習教育,使其盡快明確和熟練掌握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工作舉措。要以農村、基層為重點,充分利用多種宣傳媒體,加大《辦法》的宣傳力度,擴大政策知曉面和影響面,大力營造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的濃厚氛圍;各新聞單位要積極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的舉措和成功經驗,對忽視監管、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要及時予以曝光。
(三)深入開展專項檢查整治。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部門要結合我縣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現狀,以《辦法》實施為契機,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深入開展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整治。年-月為自查自糾階段,各醫療機構要根據《辦法》要求自覺規范藥械使用行為,食品藥品監管和衛生部門要加強督查;年-月,縣有關部門要對《辦法》執行情況再次開展專項檢查和整治,對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三、幾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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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局轄區共有醫療機構4家,醫療機構在人民群眾防病治病方面發揮著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醫療機構藥房是否規范、藥品質量能否得到保證,直接關系到醫療效果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目前大部分醫療機構藥房存在“小、亂、差”的問題,使群眾買放心藥難的問題日趨突出。因此,醫療機構藥房的改造和規范工作,就成為藥監部門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任務。?
一、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一)硬件設施不完備。硬件設施是一個醫療機構藥房的基礎性工程,直接影響著藥品的管理、使用等各個方面。然而,4家醫療機構,大部分均不同程度地缺乏硬件設 施。一是藥房、藥庫面積過于狹窄,有的藥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藥庫面積不足40平方米;二是沒有相應的管理設施,如藥架、藥柜、干濕溫度計、隔地墊、冷藏設備及通風、避光、防鼠、防蟲等措施;三是調配使用工具不全,部分醫療機構調配藥品都沒有使用專用工具,而是用手直接調配,并且包裝藥品沒有專用藥袋,這些都不符合藥品的包裝要求,直接污染了藥品。
(二)軟件資料不健全。軟件資料最能反映一個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的全過程。但是,在常用的10余種軟件資料中,醫療機構最多只能查到藥品購進記錄等三、四種資料,與 藥品零售 企業50余種軟件資料相比,還不足10%。這主要體現在,一是各類相應的規章制度不健全,如藥品的儲存、養護、出庫、調配、事故處理等制度;二是本單位沒有建立起人員培訓及健康檢查檔案;三是購進、驗收記錄不完整、不寫藥品劑型規格、不注明驗收結論、購進驗收人員不簽名等現象大量存在;四是沒有收集藥品質量信息及無近效期藥品催銷表等問題很為普遍。
(三)購貨手續不完善。在藥品采購方面,一些醫療機構總是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首先,雖然大部分醫療機構在采購藥品時都能做到查看一證一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但沒有按要求將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留存下來;其次,對于進口藥品及一些特殊藥品,沒有索取《進口藥品注冊證》、《口岸檢驗報告書》、《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此外,個別法律意識較弱的醫療機構,在購貨時沒有與供貨方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沒有索要正式稅票及交貨清單,一旦發生糾紛,缺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四)管理措施不得力。藥品的儲存、養護、陳列等工作,是藥品管理的關鍵環節。但是,由于絕大部分醫療機構缺少必要的設施設備,加之思想不能引起足夠重視,所以在管理上存在著不少漏洞。一是藥品堆垛不符要求,沒有與地面墻壁保持一定距離,藥品受潮現象時有發生;二是藥品儲存未實行合格藥品與不合格藥品的分區管理,在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假劣藥品時,總是以“已經報廢”為由推脫責任,難以辯清;三是藥品陳列比較混亂,導致許多藥品因使用時尋找不到而過期失效;四是庫房與藥房的溫濕度沒有定時監控,造成了許多藥品霉爛變質或被蟲蛀;五是不能定期對藥品檢查養護,例如藥品被陽光曝曬現象已是司空見慣,由于這 些問題的存在,醫療機構藥品質量已令人十分堪憂。
(五)調配使用不規范。藥品的調配使用,是直接作用于患者的終端環節,但是,由于長期以來形成的習慣,調劑人員的調配使用行為極不規范,大多數調劑人員在藥品調配時不使用調配工具;調劑人員不經處方醫師而隨意更改處方或代用藥品;部分調劑人員不在處方上簽名等;這些不良習慣和違法行為不僅嚴重危脅著人民群眾用藥的安全有效,而且嚴重地阻礙了藥品使用規范化程度的提高。?
(六)服務質量不滿意。醫療機構服務質量的高低,不僅是其行醫用藥技能的一個外在體現,更是一條能否保證患者心理治療的重要途徑。但是,在服務態度與服務質量上,大部分醫療機構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一些藥劑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能堅持在職在崗,不能按要求著工作服;二是個別藥劑人員態度惡劣,沒有體現患者至上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三是未設立服務公約、監督電話和患者意見簿等便民條件,不能正確傾聽群眾呼聲;四是對藥品使用后的不良反應等情況沒有及時監測,對患者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不能詳細記錄并及時處理。
二、產生的原因?
(一)認識有偏差,舊有管理體制存在弊端,缺乏競爭機制。長期以來,由于醫療機構一直處于被保護地位 ,認為只要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如同獲得使用藥品的“通行證”,沒有危機感;其次,“以藥養醫”的現象仍然還嚴重存在;最后,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被醫療機構獨攬,也是造成缺乏競爭機制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思想不重視,藥學專業人才嚴重匱乏。一方面,一些醫療機構負責人對藥房管理工作很不重視,總認為藥房只是為了賣藥,傳統的思想觀念和藥房管理方法還根深蒂固,直接影響了藥品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推進;另一方面,各醫療機構藥學專業人才嚴重匱乏,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筆者曾對醫療機構調劑人員進行過調查,問其調劑職責有哪些,大多數 回答不上來,由于這些人未經過正規藥學知識培訓,只對藥品有粗淺的認識,嚴重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三)制度不健全,醫療機構藥房無章可循。雖然以前衛生管理部門給醫療機構藥房制定過一些工作制度,且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醫藥制度的逐步改革,這些制度已遠遠不能適應藥房工作的需要。另外,隨著我國加入wto,gmp、gsp等規范相繼修改出臺,但是由于考慮到“醫藥分家”的發展趨勢,我國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規范成為了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一個合理缺陷。因此,在醫療機構的藥房規劃、人員結構、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出庫、使用及服務等環節上,沒有嚴格的標準和統一的尺度予以要求和衡量,從而造成藥房工作無章可循的問題及藥房現狀參差不齊的現狀。?
(四)舉報案件少,群眾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一方面,一些群眾在發現甚至自己用上假劣藥品的時候,總認為吃一點小虧而已,不能及時向藥監部門舉報,延誤了作戰時機。另一方面,大部分醫療機構負責人,在發生違法行為后,還不能正確認識錯誤,法律觀念極為淡薄。?
三、幾點建議與對策?
(一)強化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一是要實行藥品從業人員資格準入制度。藥品從業人員上崗必須先通過崗前培訓并考試合格,憑藥監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二是要加強繼續教育工作,從藥品基本知識、藥事法律法規、藥品職業道德等方面不斷提高藥品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三是要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和資格的評審及考試,從根本上解決醫療機構藥品從業人員的素質問題。?
(二)加大經濟投入,實現醫療機構的可持續性發展。“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要使醫療機構藥房進行有效改造,從而保障藥品質量和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就需要社會多方面給予經濟支持和投入。首先,醫療機構負責人要從思想上予以足夠重視,要加大對藥房改造的投資力度,下決心完善各項設施設備;其次,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對醫療機構藥房改造工作進行適當的政策傾斜,幫助其度過難關。
(三)出臺相應規范,促進藥品使用科學化程度提高。目前,國家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沒有相應質量管理規范,這雖然是一個合理缺陷,但是面對醫療機構藥房的現狀,我們應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一整套既能適應地域特點,又能切實解決藥品使用質量管理方面存在問題的規范和制度。對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行為進行全面管理和規范,市局出臺的《**市創建“規范藥房”實施方案》及《**市醫療機構“規范藥房”驗收標準》就是一個很好的先例。?
(四)利用多種手段,嚴厲打擊藥品違法犯罪行為。“以監督為中心,監、幫、促相結合”的工作方針中,監督是中心。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監管,就須多管齊下。一是充實執法力量,改善執法條件,狠抓隊伍自身建設,充分調動監管環節的內在因素;二是加強與公安、工商、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形成強大的執法合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三是以建立“藥品監督網絡”為重點,聘請有一定社會影響且責任心強的人士擔任藥品協管員,從而確保藥品監管無盲區;四是積極鼓勵群眾對藥品違法案件進行舉報。總之,我們要采取多種方法,建立起以藥監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的藥品打假機制,著力提高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的整體水平。?
篇9
為認真貫徹實施《*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醫療機構藥械管理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藥品和醫療器械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也是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鎮鄉、街道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從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公眾用藥用械安全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增強對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認真貫徹實施好《辦法》,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有效、合理。
二、狠抓落實,扎實推進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重點工作
(一)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和完善《辦法》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制度,指導性標準,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貫徹實施《辦法》所應具備的人員資格等條件;按照有關要求,指導和督促各級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藥品和醫療器械購貨、驗收、儲存、養護、調配、校驗、檔案管理等內控制度,切實規范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要把《辦法》實施與農村藥品安全"兩網"建設、ADR(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用體系建設等相結合,積極探索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的長效機制。
(二)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培訓。各鎮鄉、街道和市有關部門及各衛生醫療機構要根據自身工作特點,綜合運用多種宣傳教育培訓手段,認真組織學習教育,盡快明確和熟練掌握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工作舉措。充分利用多種宣傳媒體,加大《辦法》的宣傳力度,擴大政策的影響面,大力營造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的深厚氛圍。各新聞單位要積極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管的舉措及成功經驗,對忽視監管,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要及時予以曝光。
(三)深入開展專項檢查整治。市有關部門要結合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現狀,以《辦法》實施為契機,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深入開展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整治。20*年3-6月,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部門要聯合對全市有關藥械使用單位《辦法》執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自覺規范藥械使用行為。20*年7-12月,各有關部門要對《辦法》執行情況再次開展專項檢查和整治,對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明確要求,切實保障《辦法》貫徹執行到位
(一)加強配合。各有關單位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加強對規范醫療機構藥械使用秩序的領導和協調,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發改(物價)、財政、工商、質監、計生等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建立監管長效協作機制。
篇10
[中圖分類號]R19[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7)07(c)-146-02
21世紀,人類社會步入知識經濟與信息時代,醫學技術和現代化科學的飛速發展,使信息科學的重要性逐步被人們認識。近年來,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也已滲透到了醫療機構的各個領域。這樣不僅使醫療資源與社會資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提高了整個社會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的效率,減輕了醫務人員的勞動強度,也減少了醫療工作的差錯事故,讓人們真正感受到現代科技帶給人們的高品位生活,而且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硬件設備的普及,也為醫療機構信息系統(medical institutioninformationsystem,MIIS)的實現提供了可能,增強了醫療機構的現代化管理的能力。
1 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義
MIIS是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網絡通訊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對醫療機構及其所屬各個部門的人流、物流、財流進行綜合管理,對在醫療活動的各個階段中產生的數據進行采集、存儲、處理、提取、傳輸、匯總等加工并生成各種信息,從而為醫療機構的整體運行提供全面的自動化管理及各項服務的信息系統。醫療機構的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可以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由宏觀管理向微觀管理轉變,可以有效地增大對各個部門的管理力度,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監督與管理能力,在本部門內、各部門之間形成約束機制,既能簡化辦事程序,強化行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堵塞漏洞,防止差錯事故,改善醫患關系,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1.1 規范收費行為,遏制亂收費現象
使用 MIIS 解決了以往人工劃價、收費過程中,工作人員對一些記憶不清或名稱近似的收費項目只憑印象劃價、收費,常常給醫療機構或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甚至誘發醫療糾紛。使用 MIIS 的藥品價格、醫療檢查、治療護理等項目收費標準,由醫療機構的會計師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統一輸入使用 MIIS 收費系統,其他人員無權改動,收費人員只能按處方、檢查單、護理治療單輸入項目和數量,由 MIIS 自動劃價,打印出結果。由 MIIS 系統收費,價格標準、統一,收費準確、劃一,避免了少收費和多收費現象,增加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與滿意度。
1.2 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醫療機構資產的流失
實行 MIIS 微機網絡化管理后,不僅解決了藥房工作人員為統計處方每天加班加點,統計數字還有誤差的現象,而且藥房會計可以隨時查詢、統計藥品的庫存量和日消耗數字。就是月底結帳,也只需要幾分鐘,中西藥房全月的處方即可統計完畢,既省時省力提高工作效率,又提高了統計工作的精確度。收費會計使用 MIIS 系統,隨時都能結算、核對庫存現金,做到當日收款當日交存銀行,杜絕了收費人員違規違紀挪用公款現象,保證了醫療機構資金的正常運轉。同時,也避免了藥品的流失、借藥、換藥、庫存不實、帳面出現負值、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犯錯誤等醫療機構在藥品流通過程中存在的弊端與棘手問題。實行 MIIS 微機管理,藥品必須先入庫,由保管會計根據發票驗收實物,核對無誤后,再手工填寫入庫清單交藥品會計輸入微機,打印出庫單,藥房人員簽字,再交藥品會計輸入 MIIS 微機打印出庫單,最后,由藥品會計將手工憑單和微機打印的憑單一并交主管會計審核結帳。這樣,環環相扣的監督機制,減少了差錯,堵塞了漏洞,保證了庫存實物帳與微機帳完全相符,杜絕了借藥、換藥及藥品不明原因流失的不良現象,實現了藥品管理的規范化。
1.3 促進醫保制度改革,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農村“新農合”制度實施面的擴大,傳統的手工住院記帳,已不能適應醫療制度改革的需求。手工記帳隨意性強,處方和帳簿容易被改動,弊端較多,對醫患雙方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實行 MIIS 微機網絡化管理后,患者住院期間在任何一個工作站均可隨時查詢自己的每筆費用,出院時,微機可自動打印出費用清單,便于患者對收費的監督,也便于醫療保險機構在處理參保患者醫藥費用報銷時,區分哪些屬于報銷范圍,哪些屬于自費項目,促進了醫療保險工作的拓展,降低了醫療服務成本,有助于遏制醫療費用的上漲。實行 MIIS 微機網絡化管理,醫療機構領導不出辦公室便可以通過 MIIS 網絡隨時查詢任何一天,任何一個時段,各個科室及全院收入情況,隨時了解病人的入院、住院、出院、設備利用率、床位周轉率等情況,便于計算“危險指數”,及時調整運營策略。還可以查詢藥品的購進、銷售、庫存等情況,為醫療機構進行科室成本核算、制定合理的藥品購銷計劃、實施科學決策、合理安排資金流向提供精確的依據。
2 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的關鍵步驟
2.1 組建醫療機構計算機信息管理小組
在醫療機構 MIIS 網絡化建設的進程中,不論是引進現成軟件進行適應性的二次開發,還是委托電腦公司根據醫療機構的具體情況進行開發,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均存在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基礎數據標準化、規范化問題;手工流程如何轉化為軟件流程問題;在系統分析及軟件測試修改中如何統一意見問題;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編程人員與業務人員之間的溝通問題,乃至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問題;最后評價驗收問題等。MIIS 系統建設牽涉的部門多,內容廣,不是技術人員和信息科管理人員能夠完全解決了的,為了不至于閉門造車,避免盲目蠻干,應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作好工作安排,與各個部門進行充分的協商與配合。因此有必要組建由醫療機構主管領導負責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小組,使各部門團結協作,共同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負責。
2.2 設計、實施醫療機構計算機管理系統方案
計算機網絡系統、主機系統、數據庫及應用系統。可以根據醫院信息化管理的實際需要及醫院的財力選擇。
3 醫療機構計算機網絡化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3.1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領導重視是實現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實施計算機網絡化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領導的正確決策,沒有大量的資金投入是不可能實現的。醫療機構應建立有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醫療機構綜合網絡系統管理小組,負責研究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計算機房管理、操作管理、計算機文件資料存檔管理和數據管理等規章制度,負責對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協調、處理,使各部門充分發揮各自特長,各項工作職責明確,有章可循。
3.2 加強日常操作管理,保證網絡數據安全
醫療機構信息資源實現網絡共享后,就給某些通曉網絡知識的計算機專業人員或法制觀念淡薄的計算機操作人員利用計算機犯罪提供了機會。他們或盜取機密數據,或利用接觸計算機的機會盜用他人操作密碼,篡改帳戶數據,謀取私利等。另外,一些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也可能無意中破壞網絡資源。因此,網絡系統需要足夠的安全性,以防止蓄意或無意的破壞。
3.2.1 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 保護計算機設備,防止各類非指定人員進入機房使用計算機和軟件,保證計算機內程序和數據的安全,定期檢查和保養計算機硬件設備,保證硬件系統正常運轉。使用不間斷電源 ,避免因停電而破壞數據。保持機房和設備的整潔、衛生,應注意計算機的防火、防盜、防塵、防潮、防震、通風、恒溫,應定期對機房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不允許帶病運行。
3.2.2 計算機使用與操作管理通過實施各項操作管理制度,確保軟件安全、正常、有效地運行。明確規定上機操作人員的操作內容和權限,對操作密碼要嚴格管理,定期更換操作密碼。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應執行相應命令退出網絡,否則將給無關人員留下可乘之機。
3.2.3 定期有計劃地做好備份工作定期有計劃地做好備份工作,保持數據的安全與完整,以防止意外和人為錯誤造成的數據丟失。
3.2.4 采取有效的防治計算機病毒措施安裝反病毒卡和反病毒軟件,定期檢測并消除計算機病毒。避免使用來歷不明的軟盤、嚴禁在計算機上玩游戲。
3.2.5 嚴格保密措施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防止他人使用電子偵聽設備等竊取信息,從而防止重要數據的泄漏與失密事故的發生 。
3.3 注重人才的培養,不斷提升專業人員素質
醫療機構建設好一個現代化、信息化的管理系統,只是目標實現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操作人員的有效使用,才能充分發揮出它的功效,使管理水平有質的飛躍,從而真正實現建設醫療機構先進網絡管理系統的總體目標。因此,管理和使用計算機網絡系統人員責任感的強弱,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功能的發揮。醫療機構要嚴格要求網絡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做好培訓工作,建立培訓制度,提高網絡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使其不斷地適應網絡化發展的需要,實現醫療機構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的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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