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市場調研報告范文
時間:2024-01-08 17: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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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生產業;稅收政策;中間投入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服務業的增加值比重和勞動力比重會逐步提高,對這一規律,配第、克拉克、庫茲涅茨等在其著作中早有揭示,20世紀50年代之后,有更多的學者對產業結構演進的這一規律做了進一步研究。錢納里運用投入產出分析法、一般均衡分析法和經濟計量模型,對多國的大量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著重研究了準工業化國家產業結構的演進規律,并揭示了結構轉變的標準模式;feinstein通過對最發達的25國整個20世紀的就業結構和當年價格gdp結構變化的研究指出,上世紀50年代以來,多數發達國家進入了非工業化調整時期,依托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造業在總產出和就業中所占比重下降,而服務業填補了制造業相對份額退出的空白;greenhalgh和gregory指出,隨著信息和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發達國家的經濟已被稱為“新服務經濟”,服務部門在總產出、總增加值和總就業中的比重不斷提高;wolff指出,oecd國家的服務部門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一直保持顯著的增長,目前服務部門已經成為所有oecd國家就數量而言最重要的部門,至2002年,大多數oecd國家服務部門的增加值比重都達到了大約70%。
對于服務業比重迅速增長的原因,aiginger提出了三種可能的解釋,其中之一就是服務業中間投入提供者的角色日益強化。wolff認為近年來oecd國家服務業增加值份額的增長主要得益于與商務有關的服務業的增長,尤其是金融、保險及商務服務業的強勁增長。這些服務業的增加值在整個經濟中的份額1980年介于10%~20%之間,而2001年后已達到20%~30%。而金融、保險以及商務服務業產出中,相當大的比例并非滿足最終消費,而是滿足中間需求,這類服務業就被歸類于生產業。對于生產業的定義,lundmark的闡述代表了一般觀點:生產業通常被認為是為制造業及其他產業的生產者提供中間投入的服務業,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在經濟中為技術進步和生產率的提高做出了貢獻。近年來,在工業化國家的經濟中,服務業與制造業在產出的中間投入份額上不相上下,制造業與服務業的聯系日益密切,以至于在許多領域存在制造業與服務業界限模糊的現象。服務業中間投入提供者角色的加強,一方面強化了專業化分工,降低了中間投入使用者的成本,如美國1990年代汽車、電氣機械業國際競爭力的回升就與其高服務投入從而降低了生產成本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使提供中間投入的服務業面對更加激烈的競爭,從而提高了其自身的生產率,因而對經濟增長是非常有益的。對于生產業的具體范疇,一般認為包括金融、保險以及為客戶提供專門服務的各類服務業,其往往具有知識密集的特點。呂政等按照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口徑,將交通運輸業、現代物流業、金融服務業、信息服務業和商務服務業劃歸了我國的生產業。筆者認為,可將金融業、保險業、商務服務業、租賃業、科學研究事業、專業技術及其他科技服務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交通運輸及倉儲業歸為我國的生產業。
生產業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現代服務業,生產業的發展對于優化我國服務業的內部結構和技術水平、提高服務業的生產率,從而促進我國服務業的總體發展至關重要,但生產業在我國的發展并不盡如人意。因此,研究生產業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其成因,并探討促進我國生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就成為本文進行研究的主題。
二、我國生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其成因
近年來,我國的生產業有了一定發展,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我國生產業的發展現狀
1 就總量而言,我國生產業增加值比重過小。oecd各國生產業的增加值比重大多在20%以上,而2002年我國生產業的增加值比重卻僅有14.49%,較oecd國家中比重最高的盧森堡低出24.51個百分點,較最低的韓國也低出2.41個百分點。這種狀況與我國服務業總體欠發達有一定關系。
2 就內部結構而言,我國生產業高度化不足。將我國的生產業內部明細部門與oecd國家進行比較則可發現,雖然我國全部生產業增加值比重很低,但其中的交通運輸與倉儲業的增加值比重相對并不算低,2002年為5.60%,oecd國家運輸、倉儲與通訊業比重則大多在5.8%-7.2%之間,因此,我國與oecd國家生產業增加值比重的差距主要在除交通運輸與倉儲業之外的其他生產業上。如我國2002年金融業、保險業、商務服務業的增加值比重合計僅為5.22%,而oecd國家的該項比重一般均在12%以上,最高的盧森堡為30.1%,我國的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科學研究事業、專業技術及其他科技服務業的比重也非常低,而這些生產業恰恰屬于知識密集型的新型服務業。
3 就產業關聯關系而言,我國生產業與其他部門的關聯度相對較差。根據17部門投入產出表計算,2002年我國感應度系數④大于l的產業依次為機械設備制造業(1.864365)、化學工業(1.600032)、金屬產品制造業(1.446183)、采掘業(1,367562)、批發零售貿易、住宿和餐飲業(1.124029)、農業(1.089296)、運輸郵電業(1.021585),這些產業對國民經濟的增長敏感性較強,當經濟增長時,其他產業對這些產業的較高的產出需求會帶來這些產業的快速發展。但是,換個角度而言,若這些產業因某種原因而無法滿足經濟增長對其的產出需求,即無法實現“必要的增長”,則會制約整個經濟的增長,這些產業也會因而成為所謂的“瓶頸產業”。
將我國感應度系數較高的產業與日本感應度系數較高的產業相比,可以明顯看出二者的差別。我國感應度系數大于1的產業中,批發零售貿易、住宿和餐飲業及運輸郵電業屬于第三產業,但排列位次比較靠后,其余則大多屬于第二產業,而日本感應度系數大于1的11個產業中,處于第1、2、3、5、11位的商業服務業(2.456215)、商業(1.765737)、運輸業(1.678109)、金融保險業(1.549578)、通訊業(1.001923)均屬于第三產業,且大多為生產業。①我國金融保險業的感應度系數則較低,僅為0,804868,處于全部17個產業的第12位,而信息服務業則在其他服務業中處于第15位。若按122部門投入產出表計算,我國生產業中2002年感應度系數處于全部產業前20位的分別為金融業2.19、道路運輸業1.94、水上運輸業1.76、商務服務業1.69,與日本相比,仍存在相當差距。
(二)我國生產業發展現狀的成因
我國生產業發展現狀的成因可以從供給與需求兩方面來分析。
1 供給原因。供給原因包括勞動力、投資和技術三個方面。(1)勞動力原因。我國勞動力的素質較差,阻礙了對勞動力知識層次要求較高的生產業的發展。生產業中的信息相關服務業、金融業、保險業、咨詢業、科學研究事業等均需要大量的具有較高專業知識的人員,但我國目前不具有足夠數量的能夠滿足這些要求的勞動力,導致這些新興服務業出現崗位空缺,影響了其發展。而我國勞動力素質較低的原因顯然與教育有關,我國的普通教育、在職教育等的供給或需求不足,影響了勞動力素質的提高。(2)投資原因。投資數額對于生產業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在信息相關服務業、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中,風險投資的作用尤其不可忽視。從國際上看,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以來,風險投資的相當比例被投向了新開辦的高科技小企業,而信息相關服務業和科學研究事業中,這樣的企業比重較高。如2001年加拿大71%的風險投資投向了信息技術部門,其中通訊和網絡業占全部風險投資的28%,處于第一位,軟件業和生命科學研究業則分別得到了17%,并列第二;韓國的風險投資也主要投向高技術產業,2001年韓國風險投資的64%投向了信息與通訊技術產業;以色列超過50%的風險投資投向了信息通訊技術部門,這個比例在90年代末又有提高。且這些國家風險投資的來源較為多樣,許多國家非常重視外國風險投資,風險投資的總量也較高,如以色列2000年風險投資數額超過了gdp的1%。我國生產業的發展同樣需要風險投資。我國政府曾采取一些措施,如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等,對風險投資進行鼓勵,近年來我國的風險投資也有了較大發展,但其在總量、投向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根據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的《2006年中國風險投資業調研報告》,截至2006年底,我國風險資本總量超過583.85億元人民幣,僅占當年gdp的0.28%,且2006年風險投資的投向更偏向于傳統產業,總投資中43.88%投向了it產業,投向傳統產業的比重為14.32%,占據了第二位。而“風險投資過分‘寵愛’傳統產業,很有可能將風險投資引向產業投資”,使其變為私有權益投資而與高技術產業脫離。這種狀況不利于我國生產高技術服務業企業的設立和發展。(3)技術原因。一般而言,服務業的r&d投入遠遠低于制造業,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服務業的r&d投入規模都少。wolff指出在oecd各國的服務業中,郵政和電訊業、商務服務業、研究開發業及計算機相關服務業是高技術的知識密集型產業,它們的r&d密集度(r&d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超過了6%,有時甚至高于制造業。而上述產業大多屬于生產業,因此可以看出,創新和技術進步對于這些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產業的r&d投入并不高,由表1可知,2004年我國r&d投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23%,與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水平較低,其對具有知識密集型特征的生產業的影響尤為嚴重。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科學技術部:《中國科技統計年鑒(2006)》,第347頁。
2 需求原因。我國生產業發展現狀的需求方面的原因是制造業及其他產業對生產業產出的需求過少。首先,這與我國當前較落后的企業生產經營方式有關。一方面,我國相當數量的企業還在采用傳統以至陳舊的生產模式,競爭策略主要依賴成本優勢和價格競爭,技術進步、產品開發和產業升級的速度較為緩慢;另一方面,在我國的許多制造業企業中,大而全、小而全仍是重要的生產經營方式,市場調研、技術研發與設計、商務咨詢等往往不假他人之手,自行完成。其次,也與這些活動的內外比價有關。企業對于上述活動選擇外購而非“自制”,其重要前提是外購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內部“自制”的勞動力成本,而我國一方面企業內部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另一方面,服務業的各項成本相對較高,從而提高了外購服務的比價。上述原因都影響了對生產業的需求,從而限制了生產業的發展。
三、促進我國生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
稅收政策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進生產業發展方面也應當能夠發揮重要作用。我國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存在一定缺陷,具有較大的優化空間。
(一)優化稅收政策,促進教育發展
稅收政策可以在兩個方面發揮對教育的促進作用:一是憑借稅收的收入職能為教育籌集更多的資金;二是憑借稅收的調節職能推進相關教育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稅制在這兩個方面均存在一定問題。
首先,我國的公共教育經費來源較為匱乏。多年來我國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一直在2.5個百分點左右,與世界各國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見表2)相比處于很低的水平。而之所以如此,我國可以用作教育經費支出的政府收入過少是一個重要原因。公共教育經費可以通過非特定的稅種籌集,也可以通過特定的教育稅籌集,就我國的現實而言,非特定稅種中用于教育的經費有限,長期以來,大量的教育經費是通過收費、集資、攤派等方式籌集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品供給私人化的傾向。近年來,雖然政府加大了整治收費的力度,但公共教育經費仍缺乏充足的來源。
其次,我國的部分教育稅收政策存在偏頗,不利于教育的發展。一方面,我國的民辦教育未享受應有的稅收待遇。目前,公辦教育無法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民辦教育對于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有相當大的貢獻,2004我國民辦學歷教育在校生規模已達1001萬人,占各級學歷教育規模的5%。我國政府近年來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但是,我國部分針對民辦教育的稅收政策對民辦教育的鼓勵不夠。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但何謂“合理回報”現實中難以確定,而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則要求民辦學校繳納企業所得稅,使得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條件的民辦學校無法獲得與公辦學校平等的稅收待遇;同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可享受何等稅收優惠政策,則至今未有明確規定。據筆者對山東省一些地方的調查,民辦學校的盈利水平低下,實際上許多民辦學校是依托其他相關行業(如房地產業、出版業)生存的,自身無法盈利,發展舉步維艱,過重的稅收負擔不但不利于其發展,甚至會直接威脅到其生存。另一方面,我國的稅收政策對在職教育的鼓勵力度不足。長期以來,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條例一直規定,職工教育經費僅能按照工資總額的1.5%(2006年1月1日后為2.5%)扣除,實質上形成了對重視職工在職培訓的企業的稅收歧視。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基于我國新型生產業及其他高技術企業對合格勞動力的迫切需求,以及我國相當數量企業對職工培訓偏好較低的傳統,僅僅對培訓費用據實扣除難以起到應有的鼓勵作用。oecd國家一般均允許公司培訓費用的據實扣除,而許多oecd國家除此之外還提供了力度較大的稅收抵免、稅收扣除等待遇,對小企業的優惠更多,如奧地利規定公司培訓費用可進行20%的加成扣除或6%的稅收抵免;韓國規定可進行15%的總額稅收抵免;荷蘭規定大企業可加成20%、小企業可加成40%扣除;法國則規定小企業可進行35%的增量稅收抵免。這些稅收激勵措施力度較大,對提高企業的職工培訓偏好,進而優化勞動力素質至關重要。
因此,筆者認為,基于滿足生產業對高素質勞動力需求的考慮,我國的稅收政策應做如下調整:首先,開征教育稅,為教育資金投入提供專門規范的資金來源。其次,落實對民辦教育的稅收待遇。對于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明確其與公辦學校在稅收待遇上的同等地位,并明確“合理回報”的內涵,以利于稅收待遇的落實;對于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則應盡快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規定。再次,加大對職工培訓費用的稅收鼓勵。對于職工培訓費用,可在允許其100%扣除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加成扣除。
(二)優化稅收政策,鼓勵引導風險投資
2007年2月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特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個規定的力度較大,對促進風險投資的優化具有較好的作用。但是,與其他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相比,這個優惠規定較為單一和粗糙。各國對風險投資一般均有一定的稅收優惠,而這種稅收優惠往往是多稅種、多方式、多主體、多指向優惠的有機組合。風險投資的優惠稅種一般均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資本利得稅等;優惠方式包括稅收抵免、稅收扣除、稅收豁免等;優惠主體包括風險投資企業,也包括風險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優惠指向有的是所有的風險投資,有的則是特定來源(如外國風險投資)、特定投向(如投向起步階段的高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因此,我國還可從優惠稅種、優惠方式、優惠指向等方面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進行進一步細化,以加強優惠效果,同時,引導風險投資的投向,使其更多地投向高技術產業。
(三)優化稅收政策,鼓勵r&d投人
對r&d的稅收鼓勵會從兩個方面促進生產業的發展,一方面,能夠鼓勵知識較為密集的生產業本身的技術創新;另一方面,能夠提高整個經濟對研發的偏好,從而提高制造業及其他產業對科學研究事業、商務服務業等生產業的需求。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9月曾《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能夠加成扣除50%,且允許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向未來結轉5年。這個規定較從前的相關規定有了進步,但仍存在一定不足。筆者認為可進行如下改進:首先,延長稅收優惠向未來年度結轉的期限。雖然目前允許技術開發費扣除向未來年度結轉5年,但是,對于部分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企業,技術開發費可能仍然無法足額扣除,因此,應延長稅收優惠向未來年度結轉的期限。此外,若允許技術開發費扣除向以前年度結轉,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對研發活動的激勵。其次,對小企業退稅。對于承擔風險能力較低的小企業,不論其虧損與否,對其技術開發費均給予當期退稅,具體數額為當期技術開發費按照規定加成數轉化后的數額乘以適用稅率。這樣做,一方面能夠鼓勵小企業研發活動的開展,另一方面,政府財政的當期支出壓力也不會太大。此外,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技術開發費,也可以借鑒有些國家的做法,根據需要確定單獨的加成扣除比例。
(四)優化稅收政策,降低生產業的產出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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