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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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財產保險的涵義和特征
財產保險的涵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財產保險是指以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保險,又稱為財產損失保險;廣義的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責任和信用為保險標的一種保險。
財產保險的特征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比較,主要有如下特征:
1.保險標的不同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
2.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不同
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保險物階值確定的;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生命和身體,無法確定其價值。
3.保險期限的不同
在保險期上,財產保險一般為一年一保;而人身保險,除意外傷害保險外,一般是長期保險。
4.保險的基本職能不同
在基本職能上,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財產保險一般不帶儲蓄性;人身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金給付,尤其是人壽保險還帶有儲蓄性質。
5.保險經營技術不同
在經營技術上,財產保險的風險事故發生較不規則,并缺乏穩定性,損失概率相對缺乏規律性,因而計算的費率沒有壽險的精確;而人生保險對死亡率的計算較為精密,出現的危險事故也較規則和穩定。
6.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不同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亦即財產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就要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二、財產保險的種類
《保險法》明確指出: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1.財產損失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是以各類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其主要包括的種類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種類。
2.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由于過失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應對受害者承擔的賠責任提供經濟補償。
200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保險法》第65條、第66條對責任保險做了全新全面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按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就付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3.信用保證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擔保義務人(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保證保險是義務人(被保證人)根據權利的要求,要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義務人自己信用的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都是保險人對義務人(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即保險人對義務人信用的擔保。但二者的對象和投保人均不同,前者是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義務人(被保證人)的信用,后者是義務人(被保證人)要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自己的信用;前者由權利人投保,后者由義務人(被保證人)投保。
三、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后理賠規定的執行
1.理賠規則
《保險法》第55條規定了理賠規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被保險人承擔止損防損的義務,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法》第57條指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據。
《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3.理賠后解除合同的規定
《保險法》第58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4.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處置
《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5.關于重復保險的規定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保險法》第56條要求: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篇2
[關鍵詞] 保險市場;信貸市場;動態分析
[中圖分類號] F22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1763(2014)01―0084―06
一引言
我國保險市場恢復于上個世紀80年代,相比發達國家較晚,但是作為全球最有潛力的保險市場,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迅猛發展的時期。保險市場所提供的大量保險產品在經濟補償、資金融通以及社會管理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險市場很快發展成為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承保的風險類型,可將我國保險市場分為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兩大部分。作為金融市場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信貸市場是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隨著商品流通的發展,生產日益擴大和社會化,社會資本的迅速轉移,多種融資形式和信用工具的運用和流通,導致信貸市場的形成。
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特有的經濟作用決定了其對信貸市場的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從保險的風險補償和管理角度來看,財產保險市場對信貸市場發展應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作為銀行信貸所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自然風險表現為借款人因自然因素蒙受經濟損失無法償還信貸本息,致使信貸市場遭受資金流失。因此,財產保險的風險補償和轉移功能為金融機構管理和控制自然風險提供了途徑。從促進存儲轉化投資和改善資本配置的功能來看,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存在競爭關系。信貸市場活動的本質是將儲蓄資金從盈余單位向赤字單位有償的轉移,而部分人身保險市場同樣也具備這種資本配置和轉移功能。因此,人身保險市場的發展對信貸市場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另外,銀行廣泛的營業網點和有效的結算體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險市場的拓展。因此,探討兩者相互作用關系和作用機理對完善金融市場結構,促進金融市場協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就本文而言,當前國外關于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相互關系的觀點并不多見。Webb對保險與其他金融中介(如銀行、證)之間協同關系進行分析,認為保險與銀行服務之間存在相依關系,如保險的風險轉移和補償作用促進銀行擴大貸款規模,抵押貸款可通過財產保險控制抵押品所面臨的自然風險,銀行為保險產品的銷售提供有效的結算系統[1]。另外,Zou 和Adam認為財產保險為抵押貸款減少風險暴露,在提高貸款額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3]。也有學者認為保險的發展將會與銀行業發展形成競爭,Allen 和Santomero研究表明壽險與銀行之間由于“存儲替代效應”,其發展將減少銀行市場份額[4]。國內關于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相互關系和作用機理研究基本處于空白,而關于我國保險業與銀行業儲蓄之間的相互影響卻存在幾種觀點,欒存存分析認為,儲蓄規模增長與保險需求存在相關關系,較高的儲蓄率將降低保費增長率,即非保險機構與保險機構之間存在競爭[5]。陳華等研究發現居民儲蓄對保險需求的收入效應大于替代效應[6]。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將分別從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的Granger因果關系和累積作用兩個方面對1985-2011年間我國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相互作用關系的動態變化進行實證研究。
(一)數據選取、來源與處理
本文將采用全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原保費數據刻畫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的發展水平。原保費數據反映了保險市場有效供給的規模,所以采用原保費數據研究保險市場發展的影響具有合理性。由于我國保險業務恢復于20世紀80年代初,本文將選取1985年至2011年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原保費數據。另一方面,本文將選取1985年至2011年全國貸款余額數據刻畫我國信貸市場發展水平。保險數據和貸款數據分別來源于歷年《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金融統計年鑒》。
為了消除通脹水平對樣本數據的影響,本文以1985年為基期,采用原數據除以居民消費指數的方法進行調整,得到真實的保費收入和貸款余額。為了消除樣本中的指數增長特征,分別對財產保險保費、人身保險保費和貸款余額數據進行對數處理,分別記為LNCX、LNRX、LNBANK.。
(二)平穩性分析和協整檢驗
為了確保分析數據的平穩性,本文采用Eviews5中ADF、NP、PP檢驗方法對LNCX、LNRX、LNBANK進行單位根檢驗,其檢驗結果如表1. 結果表明LNCX、LNRX、LNBANK均為一階單整序列。
由于時間序列間協整關系可能會導致基于VAR模型的傳統Granger因果檢驗產生偏差[13], 因此需要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與貸款余額時間序列分別進行協整關系檢驗,采用最大特征值法,其結果分別見表2。
圖5為財產保險市場對信貸市場的累積作用動態變化圖,從圖中可以看出,雖然財產保險對信貸市場發展的累積作用較小,但是除2004年和2008年之外,財產保險市場對信貸市場的累積影響均表現為正向作用,這表明我國財險市場長期以來對信貸市場的發展產生積極推動作用,但是由于財產保險市場發達程度欠缺導致該作用較小。另一方面,我國信貸市場對財產保險市場的累積作用動態變化,見圖6。從圖6中可以看出,2000~2006年,信貸市場對財產保險市場的發展存在較大正向累積作用,而2006~2011年信貸市場對財產保險市場的作用表現為極其微弱。該結果產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2000~2006年間,信貸市場的發展對財產保險產生的引致需求較大,而隨后在2006~2011年間其他風險轉移和補償方法創新使得其對財產保險的引致需求作用被削弱。
圖7為人身保險市場對信貸市場的累積作用變化情形。從圖7中可以看出,2000年~2006年人身保險市場對信貸市場的累積作用表現為極其微弱,2006年~2011年人身保險市場對信貸市場的累積作用表現為明顯負向作用,這表明在2000~2006年間人身保險對信貸市場影響較小,而2006~2011年,人身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對信貸市場的發展存在反向作用,這可能是兩者在資本市場中相互競爭的結果。另一方面,信貸市場對人身保險市場的累積作用動態變化如圖8所示。從圖8 可以看出2006年以前信貸市場對人身保險市場的累積影響呈上下波動特征,而2006年之后兩者競爭關系逐漸明顯,信貸市場對人身保險市場的作用表現為負向作用且不斷增大。圖7、圖8特征表明在2006年以前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在資本市場的競爭關系不明顯,相互累積作用性質不穩定,而2006年之后兩者之間的競爭關系日趨明顯,使得相互累積作用均呈反向關系。
四結論
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市場和信貸市場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經濟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關于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相互關系研究基本處于空白,缺乏對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兩種不同經濟功能的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的相互關系的相關研究。進一步考慮到保險市場發展時期短,樣本容量小,傳統方法難以準確判斷兩變量間的Granger因果關系,采用bootstrap仿真技術與傳統的Granger因果判斷方法相結合的Wald檢驗、似然比檢驗、Lagrange數乘檢驗,以期消除協整關系和小樣本對因果推斷的干擾,提高結論的精準性。基于此,本文分別從Granger檢驗和累積作用對1985-2010年間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相互作用關系的動態變化進行了實證研究。主要結論有:
首先,整個樣本時期內,財產保險市場的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功能對我國信貸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影響,信貸市場的發展對財產保險市場產生引致需求,促進了財產保險市場的發展,而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僅存在單向影響。在滾動窗口選擇的子樣本情形,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Granger因果關系隨金融市場的發展發生了結構性變化。
其次,樣本考察期內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相互累積作用發生了結構性變化。在2006年以前財產保險市場對信貸市場累積作用性質變化頻繁,而2007年之后則累積作用性質趨于穩定,且表現為正向作用。另一方面,信貸市場對財產保險作用的累積作用在前期變現為較大的正向作用,而在后期變現極為微弱,信貸市場對保險市場的引致效應逐漸減弱。隨著人身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人身保險與信貸在金融市場范圍內競爭逐漸激烈,從而導致在2006年之后兩者相互累積作用均呈負向作用。
在整個樣本期限內,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的Granger因果關系以及相互累積效應均發生了結構性變化,這與我國政府不斷出臺相關政策推動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存在必然聯系。2006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快保險產品開發、拓寬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等規定,在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關鍵時期做了重要的戰略部署,為保險業快速發展提供的政策條件。該政策的實施可能是2006年之后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關系發生結構性變化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從財產保險市場和人身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的相互累積作用分析可知,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相互作用比較微弱,決定了我國保險與信貸金融之間的協同效應難以產生。因此,我國應全面加強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鼓勵保險與信貸相結合的金融產品創新,促進保險市場與信貸市場協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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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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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和企業財產保險
狹義上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組織,廣義上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按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不同,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限責任公司。
企業財產保險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是我國財產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險種之一。
(二)受益人
我國臺灣地區的《保險法》中規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沒有對“受益人”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規定指明“受益人”概念在我國適用于人身保險,但是否可適用于財產保險領域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否定與肯定,而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因此在財產保險中是否可指定受益人一直是我國保險業界和法律業界人士爭論的焦點。
二、股東可作為企業財產保險受益人的依據
(一)公司制下的股東權利
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根據公司制度的原理,股東出資設立公司,股東放棄自身資本的所有權,但從經濟利益角度看,股東擁有了公司,享有公司的監督控制權及資產收益權等等,只是自身資產從一種形式變成另外一種形式。從這個角度看,企業仍然是作為股東的財產存在的,那么股東的財產一旦發生損失,股東作為財產保險的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財產權轉讓與受益權的分析
企業財產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主要種類,其遵循損失補償的原則,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的收益。經濟損失補償是一項經濟利益,即屬于財產權,而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特別在當今經濟較為發達的社會,財產權的轉讓更是容易。這便為企業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提供了基礎和可操作性。
從受益權的角度分析,受益權享有依據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財產給付的權利,這是屬于財產性的權利,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可以親自行使,也完全可以將此項財產權自愿轉讓給其指定的第三方來行使,第三方因此而獲得受益權,成為受益人。這仍然是屬于被保險人對自有權利進行自由處分的范圍。
(三)不同國家的法律支持
從法律角度看,關于股東是否對企業的財產享有保險利益的問題上,同屬于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的態度是截然不同的。股東是否對企業財產享有保險利益,即股東有沒有可能成為企業財產保險的受益人,英國是不支持的,而美國的判例則認為股東享有企業財產保險利益。
在大陸法系中,關于股東是否對企業的財產享有保險利益的問題上,也是有很多的爭議。
三、股東作為企業財產保險受益人的障礙
(一)債權人利益的考慮
企業作為一個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實體,是一個獨立的組織,通常是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的。根據會計恒等式,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上,資產=負債+權益。由此可見,企業的資產來源于股東和債權人,企業資產實質上的所有權并不全部歸屬于股東。在企業經營實務中,更是有許多企業為了獲得債權人的資金而簽訂了不得轉讓某些資產的協議。如今在有抵押貸款的財產保險合同中,經常有指定銀行作為保險受益人的條款。這種保險合同是否合法合理,也引起業界的激烈爭論,但這卻是現實情況。債權人對財產風險的規避,產生了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同樣地,為了規避風險,與債權人有關的資產在投保時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在情理上無可厚非。
逆向選擇風險與道德風險是保險學中要解決的最重要的問題。如果股東可以直接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受益人,則可能出現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逆向選擇風險與道德風險上升。我國《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破產清償時,必須先清償債務,才對股東進行分配。債權人的利益更優先于股東,如果指定股東為企業財產保險的受益人,當公司陷入財務困境的時候,作為通常對公司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便有可能尋求使保險意外發生。
(二)實際操作的困難
盡管在我國已經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在經濟實務中,多股東的公司占絕大多數。對于股份公司特別是公眾股份公司而言,股東數量眾多,如果指定公司股東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受益人,實際操作是一個難題。作為受益人,當保險事故出現后,股東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是眾多的受益人(股東)中,誰去請求獲得保險金。在涉及眾多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請求保險金之前是否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而在上市公司中,恐怕很多股民根本就不關注這一點,保險利益于他們而言無勝于有。盡管可以組成一個委員會代表股東請求保險利益,但這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還不如直接不指定受益人,保險事故出現后,由被保險人(企業)直接執行保險請求權。因此,要將股東作為企業保險受益人,有實際操作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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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產保險;營銷機制;策略
1、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在營銷過程中的主要不同
由于人壽保險營銷先于財產保險營銷發展起來的,因此在很多地方都是借鑒人壽保險營銷經驗,但不能盲目照搬,必須正確對待壽險營銷和財險營銷的不同。兩者保險營銷的主要不同地方有:
1.1我國壽險營銷和財險營銷根本區別就是它們的發展水平不一樣,發展基礎也不一樣。
我國從1992年開始以來,友邦保險公司率先開個人壽險營銷新方式,國內其它壽險公司都積極效仿,使其在各壽險公司中成為第一大業務來源。而財險營銷相比于壽險營銷則有很大區別,首先是起步較晚,由于壽險營銷發展良好,各財險公司也積極效仿,于近兩三年開始進行試點;其次是僅僅有高漲的熱情,缺少足夠的資金投入熱情;再次是對適合營銷的產品沒有進一步認真開發,這作為一個瓶頸制約著財險營銷發展,有的基層公司積極改革,提出“全員營銷”策略,但面對潛力巨大的、多種多樣的保險市場,如私營企業財產保險、私家汽車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缺少相應的新型營銷產品。
1.2從市場潛力上講壽險營銷大于財險營銷。
首先,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養老保險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生活水平及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使得壽險營銷具有更深遠的潛力;其次,補償性作為財產保險的特點,決定了其不能重復保險,而且不能無限制保額,而與壽險相比則有很大區別,只要投保人愿意,經濟允許,就可以任意購買很高的保險保障,即使一個人重復購買保險,保險公司不會限制其行為。
1.3兩種保險的保險營銷對象各異,保險標也不同。
人的身體和壽命作為保險標,是人身保險的主要對象,而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是財產保險的主要對象。現階段,大部分財險產品是以單位為對象進行設計的,以城鄉居民個人的財產保險為對象設計的保險只占較小的比重。
1.4兩種保險產品技術質量有著極大的區別。
壽險產品是以“個人”為重點進行推銷,營銷人員經過短期的崗前培訓,對一些簡單的法律、保險、醫學常識進行了解,掌握相關產品的條款,然后就可以開展個人壽險營銷業務,它相比于推銷財險產品在技術要求上較低。財險產品因其具有較多的保障標的名目,所以開展財險產品業務大都會有更多的相關知識涉及,不僅僅涵蓋壽險產品需要的相關知識,還包括各種機器、汽車、船舶、建筑、工程、財務、天氣等相關知識。所以,保險公司和營銷人員要想真正做好財險營銷業務,必須在技術上有較高的要求,不管是業務技能、人才結構、綜合素質,還是營銷員的培訓,都要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
2、建立健全財產保險營銷機制的策略
2.1財產保險開發的險種要與個人營銷相適合,加強個人營銷業務的發展。
綜合性業務和分散性業務是險種開發的重點。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無疑具有巨大商機,重點就是設計出的險種必須適當,也就是說開發出的新險種既與個人營銷相適合又能夠滿足市場需求。
2.2個人營銷想要在財產保險業務中發展,營銷員隊伍建設是其首要條件。
第一,創造條件推動產險營銷發展壯大,轉變觀念,解放思想,確立與財險特征相適合的銷售模式,構筑產險營銷體系;第二,發展財險個人營銷的重點步驟就是將手續費適當提高,建立合理的淘汰機制和激勵機制,加快險種開發以適合個人營銷。開發新險種,擴大服務范圍,重點加大綜合性險種和分散性業務,對保險費的可擴充性進一步增強;第三,應建立兩大新的體系進行個人銷售和直接銷售,在公司內應抓好營銷培訓,樹立服務營銷理念,完善營銷管理制度,設立營銷管理機構,建立科學有效的產品開發機制以及覆蓋廣泛的社會營銷網絡,加強營銷隊伍的管理,通過經營分析工具對營銷管理工作進行規劃,積極倡導職場文化,以主管為中心,制定具有吸引力、競爭力的產險營銷策略。
2.3財產保險的延伸服務極為重要,它是財產保險個人營銷業務發展的根本。
保險延伸服務,就是保險基本功能已經實現、基本服務完成后,為了使客戶更加滿意所進行的附加或拓展服務。延伸服務是通過與不同客戶和自身業務特點緊密結合所開展設計和的一項特色服務,正常的業務流程之中并沒有將此列入。
2.4個人營銷業務想要在財產保險上謀求發展,必須以財產保險分散性業務的拓展為前提。
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已經打開,市場競爭態勢日趨嚴峻,導致財產保險的集中性業務發展具有極大阻力,與此同時,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收入的極大提高,又將一個較大的市場潛力提供給分散性業務。所以,國內財產保險營銷的戰略重點就是開拓分散性業務。分散性業務具有較大的同質風險市場總量,但賠款金額及限額相對較低,保險標的相對分散;簡單易懂保險產品條款;大部分是以只有較小規模的各類個體經營者或個人為其投保人。營銷模式的定位是由分散性保險業務的特點決定的。客戶需求變化的滿足是以優質的保險服務為前提,因此要求推銷人員必須不斷創新營銷手段和觀念內容,以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轉為目標,從形式到內容不斷更新,始終與市場德“保鮮度”保持一致,充分發揮自己的特色,從而贏得客戶,以自己獨特的風格在同行業中邁步前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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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0~2009年江西財產保險公司盈利狀況
商業性財產保險公司是通過經營風險取得收入而獲利的金融企業,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從而獲取最大化的利潤是其追求的最終目標。其利潤主要來源于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由于我國商業保險公司采取集中管理資產的投資運作模式,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沒有資金運用和收益權,所以省級財產保險公司的利潤來源主要表現為承保利潤。相應的,省級財產保險公司盈利能力的大小集中表現為承保利潤或承保利潤率的高低。從歷史看,江西財產保險市場經歷三個盈利階段:一是從1980年恢復辦理省內財產保險業務至20世紀末為第一階段,以人保財險獨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為特征,承保利潤率一般在10%~15%之間。二是從2000年至2002年為第二階段,以太平洋產險和平安產險快速發展,三分財產保險市場為特征,承保利潤率在6%~9%之間。三是從2003年至今為第三階段,以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為標志,保險主體不斷增多,市場競爭趨于激烈,行業利潤率不斷下降為特征,承保利潤率一直在5%以下徘徊。從險種看,2003~2009年,除貨運險、家財險、意外險、責任險、特殊風險保險累計均實現承保盈利,工程險、健康險、船舶險、企財險和保證保險累計承保利潤為負數;農業保險本身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2008年虧損面較大。機車險7年累計承保虧損5.46億元,其中2009年承保虧損1.78億元。
二、盈利狀況的財務學分析
從財務學角度看,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反映為保費收入減經營費用、提取的準備金和賠付成本后的余額。而保費收入取決于費率水平與簽單數量的乘積,在市場容量穩定的情況下,費率水平的高低與承保利潤呈正相關關系。在保費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綜合費用率越高,公司經營成本越高;綜合賠付率越高,承保質量越低,經營效益較差,反之亦然。
1.費率水平趨于下降導致利潤空間逐步收窄。費率水映保險產品的價格水平。在成本費用不變的情況下,費率水平越高則盈利空間越大,反之亦然。從長期來看,江西財產保險公司主要險種費率水平趨于下降,其既有宏觀經濟因素,也有市場競爭因素,主要因為各保險公司迫于經營壓力紛紛加入降價行列,希望利用低價吸引客戶,保住原有市場;部分品種原定價位利潤區間較大,在經營中有降價空間。從險種來看,車險費率的變化對利潤的影響最大,車險占江西財產保險市場份額由2003年前的65%上升到近幾年的77%附近。2000~2009年,除政策性因素導致部分年份車險費率水平走高外,總體水平呈下降態勢。2000年,隨著太平洋和平安有規模進入江西財產保險市場,實際費率水平在“暗扣”等形式下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仍維持在較高水平。2003年1月1日以后,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打破了車險價格壟斷的局面,費率水平進一步下降。2006年7月1日,交強險實行統一的基礎保險費率,拉動車險費率整體水平略有上升。2008年2月,新版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方案正式實行,平均降幅在10%左右,車險費率水平下降到2005年的水平附近。從非車險來看,2004年以后,除政策性險種外,其他主要險種費率也實現市場化改革,行業費率水平進一步降低。2009年,隨著產險70號文件的繼續貫徹執行,產險市場秩序進一步好轉,機車險和其他險種的費率水平有所上升。
2.固定成本剛性和經營費用不斷增加導致綜合費用率偏高。近年來,隨著江西保險業改革發展步伐的加快,保險市場逐步發育,許多保險市場主體進入江西,保險機構日益增多。自2002年以來,保險分支機構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遞增。截至2009年底,江西財產保險市場分支機構達到888家。一方面,保險機構的增加使得固定成本不斷提高,加之老公司組織體系龐大,固定成本剛性較強;另一方面,為爭取業務和市場份額,新機構的進入給市場帶來波動,抬高手續費率和傭金支付比例等違規展業的現象屢屢發生,從而導致經營費用不斷攀升。2000~2009年,江西財產保險公司綜合費用率保持在35%水平左右。新公司當年綜合費用率較高,許多中小公司3年后的綜合費用率超過35%。一是固定成本不斷增加。機構的增加需要購置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這些資產是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的固定成本,需要以后年度的經營利潤加以補償,即承保利潤要減去折舊費用和攤銷費用。2004~2009年,江西財產保險市場折舊和攤銷的費用年均增長率為14%。二是工資費用快速增長。2002~2009年,江西財產保險市場的工資費用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長,高于保費收入增速1個百分點。根據SPSS統計軟件分析,工資費用與機構擴張呈現極大的正相關關系,表現為每增加一家分支機構,會導致工資費用增加22.74萬元。除正常原因和情況外,人力資源供給不足帶來的人才無序流動、惡意“挖角”現象,以及新公司高管人員報酬相對偏高等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動工資費用較快增長。三是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比例不斷攀升。近幾年來,江西財產保險公司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年均增速高達23%,占保費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6.3%上升到2009年的10.8%。四是非理性競爭行為導致經營費用增多。許多新設市場主體服務質量和產品差異化程度較低,在保費規模壓力下采取違規貼費等方式搶占業務,使得經營成本過大。
3.準備金核算方法的改變導致承保利潤逐步下降。準備金計提的準確性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損益都有重大影響。不同的計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公司的承保利潤。從計提的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占當期保費收入的比例來看,2005~2006年處于“突增”時期。主要因為:2005年初,新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要求2004年12月15日之前開業的保險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雙軌制”向保監會報送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之后開業的保險公司不適用“雙軌制”,直接按照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計提責任準備金。2006年6月28日以后,保險公司按照“1/365”法評估交強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對其進行充足性測試,以及采用至少兩種方法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進行謹慎評估。同時,準備金的計提存在較大的主觀性,即使在評估方法確定的情況下,準備金評估中的各個因素的假設將完全決定最終的評估結果,這些假設是精算評估的基礎。評估目的不同,選用的假設也就不同,從而精算的結果也就不一定相同,這也給公司運用準備金進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部分公司在個別年份計提的準備金近乎為零,有的公司個別年份準備金提轉差甚至為負數等情況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4.承保質量的不斷下降造成綜合賠付率持續上升。除2008年由于自然災害導致綜合賠付率高達81.51%外,江西財產保險市場綜合賠付率由2000年的50.47%上升到2009年的69.01%。從公司看,人保財險綜合賠付率較高,新進入的大部分市場主體當年綜合賠付率較高。從險種看,除貨運險、家財險和企財險(2008年除外)綜合賠付率較低外,車險綜合賠付率較高,保證保險、工程保險后期綜合賠付率較高。主要原因有:一是許多新公司為搶占市場份額,承保了大量的高風險標的物,核保損失率不斷上升。二是基層核保人員風險管理意識較差,專業化水平不高,不能很好地識別主要風險因素,不能有效區分客戶群,錯配承保風險與價格水平。三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難以充分了解市場交易信息,如各地區不同的零配件價格等。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得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處于被動位置,不能有效降低賠付成本。四是騙賠假賠案件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綜合賠付率虛高。
三、盈利現狀的經濟學分析
江西保險業還處在市場初級階段,市場體制機制還不完善,市場體系建設與發達國家和地區有較大差異,存在市場主體結構不合理、專業性人才匱乏、保險消費需求不充分、產品結構欠合理、市場化程度不高等情況,嚴重阻礙江西財產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1.市場供求失衡影響財產保險市場的正常發育。江西財產保險市場存在較大的供求矛盾。一是居民保險意識淡薄,保險消費傾向偏低,保險市場需求不足。十年來,江西財產保險參保率和投保率普遍較低,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占全省GDP的比例基本保持在6‰左右,全省人均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為16~100元之間,兩項指標值遠小于全球和全國發達地區水平。二是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險市場供給不足。保險產品多為“克隆”品,創新能力不足,種類偏少,個性化和差異化程度較低。產品供給集中在企財險、機車險和貨運險上,責任險、信用險和家財險等險種亟待豐富。市場購買力不足導致保險消費市場容量有限。為搶占市場份額,新公司采用粗放經營方式,經營效益低下。市場供給結構問題影響有效需求的實現,加劇供求矛盾,最終引發新一輪惡性競爭。同時,產品同構現象嚴重為市場惡性競爭也提供了空間。
2.市場退出機制還未建立導致“劣幣驅趕良幣”現象。一個成熟而規范的保險市場,必然是一個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動態調整、良性循環的市場,這樣的市場才更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自1980年復業以來,除營銷服務部外,江西還沒有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退出市場,保險市場只進不出的局面持續至今。但是,隨著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數量的增加、費率市場化的推進,以及保險經營與金融市場的聯動效應,分支機構“入不敷出”的數量將大大增加。當前,由于保險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即使分支機構長期經營虧損,只要對整體盈利沒有影響,也不會被市場淘汰出局,給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禍害”,有的市場上甚至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3.保險誠信缺失導致交易成本增加。當前,江西保險誠信問題已由一元性轉為二元性,在被保險人有不誠實守信現象的同時,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也存在不誠信行為。一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存在“逆向選擇”的沖動,會降低保險人的承保質量,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二是保險公司拒賠、惜賠等不誠信行為進一步影響居民和企業的投保積極性,加大保險公司后期的展業成本。三是保險中介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損害委托人的敗德行為,將造成保險公司經營費用和賠付成本不正常增加。此外,保險市場參與者的不誠信行為會增加監管成本與保險制度的運行費用。
4.監管資源的不足導致違規問題得不到根治。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作為保險市場的博弈雙方存在多種博弈結果的可能:如果被監管者違規成本大于違規收益,則被監管者不敢輕易進行違規;如果被監管者違規成本較小,則會導致違規收益大于違規成本,在自我約束機制不到位的情況下選擇違規。江西保險監管部門自成立起來一直堅持不懈地開展市場違規整治活動,并通過罰款、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限制業務范圍、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處罰,使被查處的機構付出高昂的違規成本。但由于監管資源稀缺、監管手段有限、監管機構與市場主體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存在,致使一些更隱蔽的違規行為未能受到查處,從而使得保險公司和從業人員違規期望成本降低,鋌而走險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結論和建議
篇7
關鍵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受益人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36-02
一、保險受益人概述
(一)保險受益人界定
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法理論中一個獨特的概念,通常又叫保險金受領人,它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之一,是在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不一樣的。有些國家和地區對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僅規定于人身保險合同中,還有認為受益人既可以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又可以存在于財產保險合同。
(二)受益人并非“單純受有利益之人”
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很明確,受益人是被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被指定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被指定的受益人成為受益人是不存在任何義務的,但不承擔義務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利害關系和存在損失的可能。人身保險中受益人的指定受到嚴格的限制,必須與被保險人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比如為血緣關系、婚姻關系等等。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認為受益人沒有遭受任何的損失是不客觀的。大多數情況下,受益人即使沒有經受直接的經濟損失,但是精神利益的損失不能忽略。因此對受益人不能單純從字面上去理解,受益人并非是單純享有利益的人而無損失的人。如一個被贍養人被指定贍養人(該贍養人為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當被保險人遭遇保險事故時,該受益人遭受精神痛苦是必然的,因為贍養關系的形成只可能發生在關系密切的人之間,必然存在相當的利害關系。其次,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也不能盡到應盡的生活上照顧等等的贍養義務,受益人由此可能遭受經濟利益損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受益人確定標準不在于是否單純的受益
二、現行保險受益人的理論學說
學界對受益人可否存在財產保險合同的爭論從未停息,大致分兩派:一是肯定說,承認在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二是否定說,即贊同目前保險法的規定。總體來看,贊同否定說的居于主導地位,且為立法所廣泛采納,如中國大陸的保險法和日本的保險法目前為否定說的支持者。
(一)肯定說
肯定說贊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存在。主要依據如下。
其一,從立法體系解釋的角度看,在我國立法中,保險受益人見于《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的“一般規定”的第18條中,“一般規定”按照正常的理解是具有普遍概括的功能,能夠對于其后的章節起到引領的作用。保險合同必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并沒有第二章第二節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受益人予以首次或單獨的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依照法律的體系解釋原理,受益人顯然應當適用于所有的保險合同。換句話說,如果受益人不適用于所有保險合同,那么就不應該也沒必要在“一般規定”中進行設置。但是《保險法》偏偏在一般規定中對受益人規定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凸顯出了立法設計的不嚴密。
其二,從社會現實需求看,財產保險受益人出現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盡管目前我國保險法受益人僅僅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獲得認可,但實務上,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概念已經被廣泛接受和運用,不乏個人以自己的財產投保,而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實例。如甲向銀行貸款,甲用自己的房產來抵押,同時將此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那么就在該保險合同中,甲指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因此在典型的“車貸險”和“房貸險”中,保險合同“備注”一欄常見“某某銀行為受益人”的字樣,因此承認財產保險中受益人是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否定說
否定說的主要觀點在于,認為財產保險契約的性質,在于填補損失禁止得利,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受損害填補的人不得因而得利,所以除被保險人之外,則不應當存在受益人。江朝國先生也認為:人身保險,包括人壽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常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發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外,尚須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受領保險契約上之利益,即保險賠償金額,此為受益人制度由來之始因[1]。這樣看來,從財產保險合同的性質與受益人制度設立的初衷來看,不應當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制度。
(三)筆者對兩種觀點的評析
首先,筆者對肯定說的理由之一“體系解釋說”持有異議。為什么在“一般規定”中出現專門針對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概念的單獨規定,筆者認為,仔細解讀第18條第1款的內容,在第18條第2款載明“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由此整部法律中首次出現“受益人”的字樣,按照正常的思維邏輯,對于這一專門法律術語“受益人”進行一番解釋和具體的定位,才能形成統一正確的理解,才不會模糊不清,不至于在理解和適用中產生歧義紛爭不斷。同時這樣的表述方式也是一種解決此類問題的通常處理方式,在許多的法律立法設計中都被采用。
與此同時,對于立法的體系解釋的運用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的,這也是持上述肯定說觀點的學者所忽視的。在各種解釋中,各種解釋規則的運用是有章可循的,通常來說,首先要運用基本的解釋比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等,也就是說體系解釋通常不是第一位需要考慮的,往往在基礎解釋運用無效的情形下才考慮體系解釋。而《保險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很明確,即“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顯而易見,本法條規定的意思明確具體,要從字面意思產生歧義都很難,因此完全不需要舍近求遠,運用體系解釋。
值得一提的還有,對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持否定的觀點的一些依據,筆者也不贊同。“禁止得利”不應當作為否認財產保險存受益人的理念。“禁止得利”的基本含義是,在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保險人對其進行補償,以使其恢復到損失前所處的狀態,但是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在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的情形下,可以認定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前文論述受益人并非單純受有利益而無損失之人);在財產保險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的情況下,同樣并不違反這項原則,被保險人只是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一個第三人作為受益人,把自己的這項財產權利即保險金請求權轉移給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享有的權利范圍內行使,這相當于債權的轉移,保險金請求權轉移前后還是在損害填補的范圍內,并不存在額外受益的情形。況且,正當的合理的權利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且這一處分并未使保險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損害,在此情形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存在是無可厚非的。
三、承認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在以上筆者對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的評析中已經表明了部分支持財產保險合同應當吸收受益人制度的觀點,這也應當是支持保險合同受益人存在合理性的部分理論支撐點,接下來筆者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入論證承認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一)承認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合理性
1.受益人概念擴大解釋的趨勢
在人身保險中,常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已發生之要件,故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之外,尚須有受益人存在的必要,以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受領保險金,此為受益人制度由來之始因。一些學者之所以反對財產保險中出現受益人的根源在于固守受益人是保險法中人身保險制度有的概念,解決的是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領取的問題,因此不能隨便擴大適用。這種執著嚴謹的學術態度非常值得贊賞,但社會發展到現在,保險種類日益繁多,人身保險最初設置受益人的目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首先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現行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不單單是為被保險人死亡時便于領取保險金而設立的。為了防止被保險人死亡而無人領取保險金而設立的受益人制度仍然在人身保險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受益人的范圍已經不完全局限在死亡保險合同中,因為人身保險的險種多種多樣,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單從保險范圍看,人身保險就可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法律明確規定人身保險中存在受益人,至少在意外險、傷害險中存在受益人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一些學者的觀點,在否定受益人不存在財產保險的過程中,同時否定了受益人在其他類型的人身保險中適用,本身就是站不住腳的。據此,受益人不是單單存在人身保險中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完全可以值得肯定的。
2.承認財產保險受益人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尊重
私法自治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不受任何人強迫的基本準則[2]。保險法律合同關系是民法調整的關系之一,“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如甲以自己的財產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而以乙為受益人,這種行為實際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的行為,因為保險金請求權本質上具有財產權屬性,是可以轉讓的。根據私法自治原則與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個人之間對私人利益的處分沒有危害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并且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就應當任由當事人處分,確保最大限度的不干預。
3.受益人在人身和財產合同上的法律性質有共同之處
從受益人的法律性質上看,首先,受益人通常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與保險合同具有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其次,受益人必須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再次,受益人并不需要在合同訂立時就知道合同存在,他可以放棄合同項下的利益,僅僅被指定為受益人并不產生任何義務。最后,受益人可能會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喪失自己對于保險人的權利,除非保險合同本身有相反的規定。據此,這些特征不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而且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這就使得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上具備了可能性。
4.國外立法和地區立法的可借鑒性
從現實立法實踐看,在財產保險中存在受益人制度是有例可循的。采用肯定說的國家和地區紛紛接納了保險受益人存在于財產保險合同的理念,并充分體現在立法之中,典型的例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其總則第3條、第5條和第22條,以及保險契約通則的第45條的規定作為總括性的規定,自然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此項于保險法總則之規定,于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均有其適用,保險法于保險契約之通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亦均設有關于受益人之條文,不因其為財產保險,而否定受益人之存在。實踐證明,正因為承認財產保險中受益人的存在,在實務中不會出現法律條文與社會發展狀況脫節的情形,能夠很好地解決實踐中的糾紛,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財產保險受益人存在的必要性
1.適應保險實務的需要
隨著財產保險的日益發展,受益人理論的缺失,造成與實務的脫節,給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束縛和困惑。在實務中,“受益人”概念出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情形屢見不鮮,尤為突出的是“車貸險”和“房貸險”,常常會指定某一銀行為受益人,賦予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的權利。為了順應這一趨勢,法律要有所作為,在財產保險合同承認受益人存在并無不可,并且,隨著經濟生活的深入發展,財產保險必然將會有更多新險種的出現,進一步會對受益人的角色提出更多的要求。盡快在法律上承認受益人在財產保險中的地位,對于規制目前出現的實務與法律的脫節起到很好的作用。
2.實現保險立法體系統一的需要
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這一點毫無疑問。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中將“保證保險”界定為“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3]很顯然,該函將債權人作為受益人,將債務人即被保證人作為被保險人。而在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中不承認財產保險存在受益人的可能,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受益人存在和適用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嚴重影響法治的權威性和統一性。基于這一點,也應當在保險法的修訂中確認財產保險中保險受益人的存在。
四、財產保險中受益人的限制性規定
首先,指定財產保險受益人時,要堅持債權人優先原則,而不能指定給被保險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并且不能指定給被保險人的債務人,而只能指定給被保險人的債權人,避免被保險人借此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的發生。
其次,并非所有的財產保險都必須指定受益人,很多財產保險并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是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受益人要根據財產保險的不同類型進行判斷和衡量,比如在“車貸險”中當事人就可以進行自由的選擇,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
五、結語
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我們不能固守保險最初產生時的狀況,無視新型保險產品的出現,對保險受益人仍然局限在狹隘的人身保險中。法律要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與時俱進,而不能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因素,在保險法制度中確定財產保險受益人制度是完善我國保險法理論與適應保險實踐狀況的迫切需要。
參考文獻:
[1]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臺北:臺灣瑞興圖書股份公司,1995:135.
篇8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困境;對策
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經濟發展質量與規模不斷地提高,政保類業務、首臺套業務、車險第三次商車費改、外資保險公司放寬準入條件等政策不斷出臺,財產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職責更加重要,必須通過實施切實可行的全面預算管理策略,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經營效益,為取得未來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本文就此展開了探討。
一、保險業全面預算管理概述
當前,中國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推動各經濟要素不斷實現優化配置,提升經濟增長質量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推進,財產保險業趨于開放化,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更加激烈,各大財產保險公司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與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素。為扭轉市場競爭的被動尷尬局面,有效參與財險行業市場競爭,財產保險公司必須積極做出主動調整與改變,通過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強化企業內部管理控制,提高自身綜合競爭力。全面預算管理是企業實施自身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可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對經營成本、承保利潤、經營績效等要素進行宏觀控制與協調,并對公司內部經營活動形成綜合性客觀評價,進而找準經營薄弱環節,通過特定方法與策略,有效組織與協調各項經營活動,優化財產保險公司內部經營活動成效,達到既定的預期目標。因此,在當前背景下,有效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具有極為深刻的現實意義[1]。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意義
(一)有利于財產保險公司實現戰略目標財產保險公司在參與市場競爭過程中,必須建立符合公司實際的戰略目標,并圍繞這一目標細化具體措施。通過實施全面預算管理,財產保險公司可將整體發展戰略目標進一步細化分解,使長期戰略目標短期化,使抽象目標具體化,并為不同管理崗位員工賦予不同崗位職責,進而建立責權利對等的崗位職責管理體系,有利于財產保險公司實現自身戰略目標。企業所有員工樹立預算觀念,建立成本效益意識,能夠使公司內部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均成為全面預算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構成,并積極參與全面預算編制和具體實施,在全面預算管理的過程中促成戰略目標的達成。
(二)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激勵機制的實施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規模大,業務種類多,覆蓋范圍廣,業務活動涉及多項資源與要素,若管理不當,則易面臨較大經營風險。通過實施全面預算管理,財產保險公司可有效統籌內部既有資源,實現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充分挖掘既有資源的全部價值,防止資源閑置與浪費。真正體現到企業的整個經營活動中,包括經營、財務、理賠、投資等各項活動,及企業的人、財、物,供、產、銷各個方面及各個環節。同時,在全面預算管理環境下,財產保險公司可通過構建有效激勵機制,全面考核員工自身工作對企業效益的貢獻[2]。
(三)有利于優化財產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效能為有效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必須構建完善高效的預算管理流程,調整優化內部組織架構,使所有部門與員工均在集中統一的組織框架中參與企業運轉。各個部門相互溝通各自的計劃和需求,進而實現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無縫對接,通過編制全面預算,更好地協調和樹立企業整個流程管理,促進企業能夠目標一致、行動一致。此外,通過實施全面預算管理,還可對不同層級的崗位進行標準化管理,在明確自身預算目標的基礎上,優化和調整內部子預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價值增長。
三、當前財產保險公司全面預算管理的困境分析
(一)對全面預算管理的認識不客觀盡管諸多的財產保險公司在全面預算管理應用方面進行了大量有益探索,不同程度地構建了全面預算管理機制,但總體而言,對全面預算管理依然存在著不少方面認識的偏差,不能客觀評價全面預算管理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意義,片面地認為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僅是財務部門的職責,傳統固化的全面預算管理思維較根深蒂固,與新時期的保險業發展趨勢不相適應。這種主觀意識層面問題的長期存在,已經逐漸成為公司深入推進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阻礙。企業戰略、企業目標、企業資源無法得到有效統籌與利用,資源配置效率低與浪費問題突出[3]。
(二)全面預算管理執行與控制不到位全面預算管理需要有效的執行力與控制力,以確保相關舉措的全面貫徹與落實。行業的實際情況表明,大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在全面預算管理中普遍存在著“重編制、輕執行,重結果、輕過程”這一共性問題,全面預算管理方案的執行與控制流于形式,最終效果浮于表面,將過多精力用于增加保費收入、開拓業務類型等方面,忽視了預算過程、調整等管理環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未能及時設立全面預算管理機構,預算管理內容的執行缺乏具體執行載體,當全面預算管理實施出現偏差時,不能及時做出調整,最終導致相關數據信息可靠性與真實性不夠,難以具備決策參考價值。
(三)全面預算管理評價、考核不到位實施全面預算管理,需要科學合理的評價、考核機制作抓手,以提高預算分析的有效性與實效性。在當前保險業市場競爭日趨激勵的背景下,更多的財產保險公司僅將財務指標納入全面預算管理評價體系,對于可能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深遠影響的其他非財務指標卻并未納入或納入不夠,導致績效評價結果缺乏完整性。在業績和員工評價與考核方面,相關規則與細則不夠明確,導向作用不明顯。針對全面預算管理人員綜合素養相對不足問題,由于激勵與考核效果不足,無法適應快節奏、高強度的保險業工作狀態[4]。
四、財產保險公司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有效策略探討
(一)提高思想認識,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專職機構當前,保險業發展質量明顯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為強化服務質量,提高經營效益,必須不斷提高對全面預算管理的思想認識,從整體發展角度準確把握全面預算管理對企業未來發展的重大意義。摒棄傳統陳舊的全面預算管理思維,牢固樹立新時期全面預算管理的新理念,切實運用全面預算管理的新技術與新方法。要本著以戰略目標為導向原則,及時設立全面預算管理專職機構,比如預算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規范預算管理流程;統籌協調全面預算管理所涉及各部門的業務關系;建立責權利對等的全面預算管理機制;充分明確該專職機構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考核等各環節的職責。
(二)提高過程管控力度,強化預算執行監督與控制為確保全面預算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要遵循“動態監測、定期調整、強化過程”的管理原則,提高全面預算管理過程控制,通過及時監控、分析等把握預算目標的實現進度,對標全面預算管理的各類指標值,對執行效果進行階段性檢視分析;必要時,對個別指標值進行適度調整。通過提高過程的管控力度,強化全面預算管理的剛性約束,避免預算實施過程調整的隨意性,并針對例外事項進行特殊處理,以便對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完善預算績效考核和評價體系,提高企業公司績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全面預算績效考核和評價體系,實施科學的預算績效考核和評價,為改進預算管理提供建議和意見,是企業進行有效激勵與約束、提高企業公司績效管理的主要內容。首先,要對全面預算管理涉及的各部門進行考核和評價。根據不同部門的不同職能,結合其在財產保險公司戰略目標中的不同地位,賦予不同的考核權重與評價指標,實施差異化管理和考核,突出考核評價的公平性。其次,要對全面預算管理參與人員進行考核和評價,制定公開考核定量標準,將考核和評價結果與崗位人員薪酬獎勵掛鉤,進而員工激發工作主動性、積極性,明確自身在預算目標中的定位。同時為提高預算績效考核和評價的客觀性與真實性,避免管理層可能的主觀意識,可引入第三方機構實施考核和評價,充分利用社會化資源,體現考核與評價的專業性特征[5]。
(四)強化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預算人員綜合素質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創新,為財產保險公司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系統提供了更為豐富的信息化應用場景,能夠較大程度上提升公司預算管理的數字化、自動化能力。為此,要提高預算管理的標準化、自動化水平,應基于新技術的創新,建立全面預算管理系統信息平臺,將財產保險公司所處的外部環境、戰略目標、經營目標等納入系統平臺統一管理,全面梳理并編制細化為短期、中期和長期預算管理目標,保持各階段預算活動的連貫性和一致性,并對預算數據進行動態化管理,與企業業務核心管理系統及財務核算管理系統等實現無縫對接,實現公司數據的全面共享,達到能夠實時呈現數據、實時監督控制、實時自動預警等效果。定期組織全面預算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培訓,聘請專業人士深入講解全面預算管理專業知識體系,增強全面預算管理實操技能,提高對預算執行風險的辨別能力,做到及時有效反饋,落實獎懲機制,使全面預算在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上發揮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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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為導向;教學;財產保險;效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0-0168-02
行為導向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教育教學論中出現的一種新的思潮,是為適應時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種現代教育思想。由于行為導向教學對于培養人的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方面起著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國教育界與勞動界的專家所推崇。本世紀初期,我國引入“行為導向教學法”,各領域都進行了“行為導向教學法”的試點工作,也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給我國教育教學注入了新的活力。
保險業作為我國快速發展的朝陽行業之一,對保險教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何培養出具有時代特征、滿足現時保險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顯得尤為重要。《財產保險》是保險專業教育的主干課程之一,本文力圖通過研究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如何引進行為導向,加強學生對該課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實現從課堂到工作的實時無縫對接。
一、《財產保險》教學中應用行為導向的原因
行為導向教學模式是一種“能力本位”的教學理念,強調通過學生自己的實踐或行動來培養和提高專業能力。它提出了教學應從理論培養向實踐性教學轉化,從示范性教學向應用性教學轉化的觀念。行為導向教學模式可簡單概括為在設計教學時充分考慮學生學習目標的明確性、學習活動的自主性、學習過程的交互性、學習成果的建構性。學生在完成一個既定任務的過程中,在教師的幫助下,通過自主活動和小組分工協作,構建自身新的知識體系,獲得各種能力。教學目標也從單一認知轉向專業和跨專業的認知、合作的情感體驗、克服難題的意志力訓練和動手操作訓練并舉的教學綜合目標,滿足了學習和教學的不同方面的要求。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高等教育要“重點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并提出“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
保險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集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災害學、醫學、工程學、數學和信息科學等學科領域為一體,體現出多學科相互滲透、交叉發展的邊緣性特點。這就決定了在保險學專業的教學別強調理論聯系實際,讓學生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實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來培養學生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事實上,保險業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正處于快速擴張過程中。現階段急需即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同時具備業務經營、管理等較強的實踐能力的人才,特別是擅長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復合型應用人才。
《財產保險》是保險學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之一。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同學們需掌握財產保險運營的基本規律、把握財產保險業務體系及產品的主要特點、設計原理及營運基礎,為今后從事財產保險的營運管理及產品設計打下基礎。因此,《財產保險》教學較之其他專業基礎課顯示出更強的實踐性特點,在教學中引入行為導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財產保險》教學中行為導向的方式方法
行為導向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包括模擬教學、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們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分別采用了以上各種方法。
1.模擬教學法。在一種人造的情境或環境里學習某職業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模擬訓練給人一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許多重復的機會和隨時進行過程評價的可能性,且成本較低。在教學中我們主要采用了以下兩種模擬教學法:
第一,模擬財產保險公司營運。將同學進行分組,分別代表不同業務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及投保人,分別以不同的標的物模擬投保、承保、客戶服務及理賠等環節。通過保險公司模擬營運,學生基本掌握了財產保險公司前臺營運系統及后臺支持系統的組成,對保險公司各部門的職能有明確的認識和了解。
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個金融實驗室,如國泰安模擬交易所、股指期貨套利系統等,經過我們的申請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鑒,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險公司業務營運系統。這兩種方法在教學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為學生模擬的檢驗或示范,通過這種訓練使學生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組成有了全面準確的把握。
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即根據實際能力培養的需要,教師從實際工作中尋找恰當案例,并引導學生通過案例分析和研究,達到為今后職業做準備的目的。在分析過程中,學生自己提出問題,并自己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手段,從而培養獨立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
財產保險有很多具體的業務類別,在實踐中呈現特殊性、發展性的特點。我們積極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有代表性意義的真實案例,將之穿插運用于教學中,通過學生的反饋進一步凝煉,最后形成了與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項目教學法。將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交由學生自己處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設計、項目的實施及最終的評價,都由學生自己負責。學生通過該項目的進行,了解并把握整個過程及每一環節中的基本要求。
財產保險中,每一張保單都可以看作是一個項目,特別是復雜的非標準體的保單。在教學中,每講授完一個單元,就讓學生自己獨立設計一款保單或者根據客戶的需求設計一個保險方案,比如在介紹完所有的業務種類,讓學生為學校設計一保險方案;學完家庭財產保險后,讓學生設計一款大學生宿舍保險等。然后同學們再相互討論,不斷完善產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學生通過扮演不同角色,體驗自身角色的內涵活動,又體驗對方角色的心理,從而充分展現出現實社會中各種角色的“為”和“位”,達到培養社會能力和交際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屬情景教學,創設一個“身臨其境”的感官效應,能提高學生專業能力、方法能力與社會能力。
財產保險營運涉及到多方主體,讓學生分別選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賠員、客戶服務人員、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導設計一保險場景并進行演練。
5.大腦風暴教學法。“大腦風暴”教學法是教師引導學生就某一問題自由發表意見,而對其意見的正確性或準確性教師不進行任何評價的方法。這種方法是一種能在最短的時間里,獲得最多的思想和觀點的方法。通過鼓勵學生發現并提出問題,給他們以成就感,激發其學習的強大動力。
該方法主要在前面幾種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論教學中使用,老師針對學生的案例分析、項目實施、角色演練進行即時的、隨機的、針對性的提問,啟發學生進行多維度思考,鍛煉學生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效果評析
財產保險作為保險專業課,教學重點是各種財產保險業務及其運行的內在規律,傳統的教學方法側重于通過現行產品解讀,讓學生把握財產保險的特點及與其他保險業務區別,由于缺乏感性認識,學生會感覺比較枯燥,教學效果大打折扣,而行為導向法立足于引導學生、啟發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效果得到了極大提升。
1.增強了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方法容易激起學生的好奇心,產生強烈的學習愿望,積極參與教學過程。課堂上學生積極思考,與教師產生互動,充分調動了課堂氣氛。
2.提高了學生創新及應用能力:案例式教學、項目教學等方法的引入,大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不再是以前保險條款的閱讀和復述,而是自由地發揮,激發了學生的潛能,其創新能力及應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學生個性的發展: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如頭腦風暴、角色扮演、項目教學可以使學生的社交能力、應變能力、協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訓練,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展,從而為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4.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法對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素質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種行為導向法,都需要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參與收集信息、制訂計劃、選擇方案、實施目標、反饋信息到成果評價的全過程,讓學生既了解總體,又清楚每一個具體環節的運作,并從中得到關鍵能力的提高。
總之,通過近兩年的嘗試,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運用,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得到很大提高,學習熱情也高漲,理論教學再加上一系列行業導向教學法使學生對財產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及應用有了扎實的認識和理解,也對其后續專業課的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提升了學生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趙愛威,溫寶陽.行為導向教學法實施探究[J].教學與管理,2009,(8):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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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新增補貼品種
手機尾號為3385的用戶問:請問今年出臺的山東省農業保險新增補貼品種有哪些?具體保險金額是多少?
專家解答:山東省農業保險新增補貼品種分別為中央財政補貼和地方財政補貼兩大類。中央財政補貼的保險品種包括:種植業的花生;養殖業的能繁母豬、奶牛和育肥豬;森林方面的公益林、商品林(僅指用材林)。地方財政補貼的保險品種包括日光溫室、蘋果、桃。新增的補貼險種本著低廢率、低保障、廣覆蓋的思路,確定了保險金額。(1)種植業。花生保險:保險費16元/畝,保險金額400元/畝。(2)養殖業。能繁母豬:保險費60元/頭,保險金額1000元/頭。育肥豬:保險費30元/頭,保險金額500元/頭。奶牛:保險費300元/頭,保險金額5000元/頭。(3)森林。公益林:保險費4元/畝,保險金額800元/畝。商品林:保險費6元/畝,保險金額1000元/畝。(4)地方特色保險品種。日光溫室:保險費400元/畝,保險金額20000元/畝。蘋果:保險費100元/畝,保險金額2000元/畝。桃:保險費75元/畝,保險金額1500元/畝。
什么是循環農業
手機尾號為7154的用戶問:什么是循環農業?
專家解答:循環農業是指以生態規律為基礎,以資源高效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為基本特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農業發展模式。
循環農業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把農業經濟活動納入自然生態體系整體考慮,既強調資源分配效率,又強調資源利用效率和自然生態體系平衡。二是把農業資源環境的消耗嚴格控制在自然生態閾值內,根據環境的自凈能力和資源的再生能力從源頭上防治污染和浪費。三是通過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要素耦合等方式,延伸農業生態鏈,推進相關產業組合形成產業網絡,優化農業系統結構,按照“資源―農產品―農業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組織農業生產,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和環境污染最小化。
種植惠農政策-農業補貼
手機尾號為9476的用戶問:我種小麥,想了解一下山東種植惠農政策中農業補貼包括幾個方面?
專家解答:為了緩解農資價格上漲對農民種糧帶來的不良影響,保護農民的種糧、養殖等積極性,保障山東省的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應,山東省政府出臺了多項惠農政策。其中農業補貼包括:(1)糧食直接補貼。國家為了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調動種糧積極性、提高糧食產量和促進農民增收,給種糧農民的一項政策性補貼,簡稱糧食直補。(2)農資綜合補貼。國家對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包括化肥、柴油、農藥、農膜等)實行的一種直接補貼制度。(3)良種補貼。國家對農民選用優質農作物品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目的是支持農民積極使用優良作物種子,提高良種覆蓋率,增加主要農產品特別是糧食的產量,改善產品品質,推進農業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種植、標準化管理和產業化經營。(4)農機具購置補貼。國家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作業服務組織,在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時給予的資金補貼。(5)“一噴三防”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等。
農業保險的經辦機構
手機尾號為1879的用戶問:我想辦理農業保險,應當找什么部門辦理?
專家解答: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具有農業保險資質,愿意參加我省農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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