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溫室氣體的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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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溫室氣體的辦法

篇1

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能提高該地區的環境質量,能為居民和企業帶來更好的醫療和健康的經濟效率。研究表明,如果在未來幾十年里,全球溫室氣體減緩戰略能夠抵消預期的排放增長或使排放總量降至當前排放水平之下,就將帶來可持續的正面的經濟效應。

沒有哪種單一的技術能夠在某一領域充分挖掘減緩戰略的潛力。只有我們適時地采用合適的政策,消除障礙,才能實現減緩戰略的經濟潛力(通常要大于減緩戰略的市場價值)。政府可以采用很多政策措施和工具來刺激減緩工作的開展,例如進行監管和設立標準,施加稅費,引入交易許可證,進行財務激勵,簽署自愿性協議,利用信息工具和開展研發工作等,這些辦法的可行性取決于國家環境和相關領域的現狀。同時,生活風格,行為方式和管理方法的變化也能為所有領域的氣候變化減緩戰略作出不小的貢獻。

通過國際社會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許多戰略早已存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及《京都議定書》的主要成果就在于它們建立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框架,促使各國起草相關法規和政策,促成了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并從制度上建立了一個推進未來氣候減緩工作的新機制。

篇2

關鍵詞:船舶 溫室氣體 減排 政策

1.引言

目前,全球面臨的環境形勢愈發嚴峻,航運業雖然相對友好,但也是全球排放溫室氣體的大戶之一。船舶排放的廢氣主要有:CO2、CH4、NOx、SOx ,其中船舶排放的CO2總量已超過許多《京都議定書》國家每年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特別是其二氧化硫和一氧化二氮的排放量分別占全球排放總量的10%和25%。另外,據2011年IMO的統計數據顯示,到2020年,全球航運業的CO2排放量將達到14億噸。報告預測,隨著海運貿易的增長,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船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到2050年將會比2 0 0 7年增加 150%~250%。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已經迫在眉睫。

2.國內外減少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的背景

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國際法規日趨嚴格。2008年l0月召開的MEPC第58次會議上提出將新造船CO2設計指數改為新船能效設計指數(EEDI),它是用CO2排放量和貨運能力的比值來表示船舶的能效。EEDI的實施不僅可以帶動綠色船舶發展,也對船型設計/推進系統/新材料/新能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NOx控制排放方面,MAPOL公約附則VI修正案提出了三層標準,在2011年1月1日,IMO(國際海事組織)第二階段(TierⅡ)已實施,最為嚴格的TierⅢ則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安裝的柴油機的NOx排放量必須在下列限制內:

3.4g/KWh(n

對于一般海域,船舶使用燃油的硫份含量必須滿足表1。

對于ECA地區,船舶使用燃油的硫份含量則要滿足表2。

另外,北美加利福尼亞州(CA)和歐盟(EU)也對航行于其海域的船舶使用燃油中的含硫量提出要求,且最終目標都是降到0.1% m/m及以下。

國內方面,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交通運輸部"十二五"發展規劃也明確:到2020年,營運船舶單位運輸貨物周轉量能耗下降15%,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

3.我國航運業節能減排存在的問題

我國航運業節能減排起步比較晚,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還不健全,缺乏科學完整的節能減排規劃方案和相應標準。例如,在航運企業節能減排戰略規劃體系、法規標準體系、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政策支持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等方面還不完善,節能監管能力和支撐保障水平有待加強。

我國航運公司的一些船舶標準化程度比較低,落后船型多,專業化船舶比例低。我國沿海和內河有很多老舊船舶,不僅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而且能源效率比較低,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費和環境大氣污染。

很多航運公司的節能意識不強,船舶的節能減排問題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航運企業船舶減排意識不強,很多企業只著眼于短期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對于短期內無法產生經濟利益的減排先進技術和典型經驗,企業積極性不高,一些公司只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

我國航運企業在船舶節能減排方面的技術創新還不夠,與國外相比,差距比較大。很多公司在技術創新方面投入的資金很少,對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不感興趣,只想從國外進口,導致我國在技術創新方面的能力不足。當前低碳經濟成為熱潮,以節能環保為代表的低碳船舶技術正成為競爭法寶,縱觀我國船舶企業,科研投入不足,缺少專業的船舶研發機構,設計能力薄弱,產品開發能力較差,現有船舶產品結構仍然以傳統船型為主,與世界船舶市場發展趨勢不相匹配。未來隨著EEDI的實施,我國造船業將面臨更為嚴峻的現實。

4.當前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的措施簡介

4 . 1 SOx減排措施

噴油嘴的磨損。SOx的排放主要集中在燃油方面,據IMO統計,航運業每年至少要消耗20億桶燃油,造成了嚴重的空氣污染。目前降低SOX排放主要有四個措施:①使用低硫燃油。但低硫燃油同時也存在著粘度低、閃點低、易揮發、性差等特性,這些特性在船舶傳統設計中并未提及,而且低硫燃油價格較貴,目前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在不同航區使用不同含硫濃度的燃油,但這也增加了船內油艙布置的設計難度。②從煙氣中脫硫。海水沖洗是煙氣脫硫的辦法之一,它利用海水呈堿性與SO2可溶于海水的基本原理,讓排氣通過清洗裝置、洗滌水溶解SOx,而產生的硫酸利用海水的堿性正好將其中和。此辦法可以除去90%的SOx。③尋找替代動力燃料。LNG是目前比較可行的替代燃料。隨著燃油價格上漲,LNG的價格優勢越來越明顯,且LNG燃燒時CO2減排20%-25%,NOx減排量為90%,SOx排放量可減低為0,顆粒減排量達到99%。④減速航行。一般條件下,如果降低航速10%,可以減少船用燃油消耗量及船舶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25%,但是降低航速也可能導致主機損壞,增加供應鏈庫存壓力、造成集裝箱設備短缺、因延遲交貨產生法律糾紛等一系列技術、營運問題。而且促使船東們降低航速的真正動力不是減少船舶溫室氣體排放而源于燃油的價格壓力,這就需要政府出臺相關的政策,如征收碳稅、強制減速等手段,來保持船公司減速航行的積極性。

4 . 2 NOx減排措施

減排NOx的關鍵在于發動機,據測算,NOx產生的廢氣中含有95%的NO和5%的NO2+N2。要控制其排放,可以從生成機理和性質兩方面進行,一般分為機內燃燒控制技術和機外排氣凈化技術。機內控制技術主要有燃油乳化、發動機優化等措施,但無法實現零排放,且會降低燃油經濟性,所以一般要配合使用機外排氣凈化技術。目前選擇性催化法(SCR)被公認為是最成熟、最有效的措施,它在柴油機NOX排放中的應用在逐步推廣。另外,船舶每天排放的NOx中,1/3是船舶停靠在港口時排放的,所以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是非常好的減排手段。目前世界上一些先進的港口已經開始使用岸電,我國也在青島港、連云港、深圳港部分碼頭實施了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的技術改造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主要問題聚焦在立法、相關標準、技術改造成本等方面。

4 . 3 CO2減排措施

碳排放方面,IMO及其成員在全球范圍內制定了第一個提高船舶能效和減少海運CO2排放的約束性措施――EEDI,它是IMO在減少CO2排放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它旨在鼓勵船東和設計人員通過節能技術和技術改進,使新造船盡可能達到高的能效標準,預計通過該措施,到2030年CO2排放大約降低25%~30%。為了符合新船能效指數,各國可能會采取降低主機功率、提高主機能效、使用CO2低排放的主機,利用主機廢熱、提高輔助動力能效、使用其它形式能源(如LNG)、降低船舶阻力、螺旋漿優化、船殼涂層優化、附體節能技術等方法,這些新技術的應用也間接促進了船舶建造業的技術革新。

5.政府在溫室氣體減排方面的政策研究

5 . 1 制定完善的減少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標準和法律框架

海事主管機關作為海上防止船舶污染的主管機關,對船舶的廢氣污染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但到目前為止政府方面還沒制定出對船舶大氣污染物進行監管的工作指引,導致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難于進行有效監管,造成對船舶的防止大氣污染監管僅停留在對證書和文書的檢查上的尷尬局面。為了將工作落到實處,政府方面必須盡快制定溫室氣體排放監管程序和指南,以讓海事執法人員在實施防大氣污染檢查時有章可循;同時,應為基層海事機構配備大氣污染監測設備、儀器,提升對大氣污染的監控能力,以更好地打擊低標準船舶。

5 . 2 對未持有《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證書》船舶的政策研究。

由于我國的國情實際,國內航行海船法規與國際海船法規及國際公約在對船舶大氣污染的要求和標準存在差異,國內法規只對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才有防止空氣污染的要求,法規的眷顧造成現階段我國仍有大量的船舶不需持有《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證書》,這些低標準船舶,不但能源效率低,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費,而且機型落后,是造成大氣污染的大戶。對這些船舶,建議政府出臺相關優惠政策,引導鼓勵航運企業對一部分老舊船舶盡早淘汰,一部分船舶進行技術改造,以最大程度降低大氣污染;同時,應出臺措施加快碼頭岸電建設步伐,使這些船舶在靠碼頭期間連接岸電,也能一定程度上減少大氣污染。

5 . 3 全面實施“綠色船舶”計劃

打造“綠色船舶“計劃。牽頭成立“綠色船舶聯合研發組”,設立一定的獎勵和聯合活動基金,鼓勵和引導船東、航運企業、造船廠加入研發組,并做好組員的組織協調工作;建立“綠色船舶”體系,制定明確的綠色船舶標準,如優化船型指數、選擇推進器、使用LNG等清潔能源或者已經批準的減排技術、提高發動機效率、使用優質燃油、降低航速等;對于達到綠色船舶標準的船舶頒發“綠色通行證”,提供減免稅費、免于港口國監督檢查、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優先通行等獎勵措施;建立專門網站科學管理綠色船舶,公開“綠色船舶”名單,評選“年度最佳綠色船舶”,并通過政府、社會、企業等多方力量對綠色船舶進行動態而持續的管理。

加大科研投入,引進專業人才。增加高技術船舶科研經費投入,支持高技術新型船舶、綠色船舶、船用配套設備、材料、能源、新節能技術、新型高效推進系統、以及船舶型線優化技術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完善以航運企業為中心,產學研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建立科學的從技術研發、系統設計到成果轉化的創新鏈;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關鍵技術攻關作為加快培養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創新人才的重要載體,制定住房、戶籍、科研、獎勵、醫療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以培養、吸引和留住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方面的海洋工程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鼓勵企業大力引進培養船舶工業的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推進培養航運業的一流專業大學、技工專業學校的建立,動員大學和專科院校加強船舶和海洋工程的教學科研力量。

加強硬件建設,做好技術改造。借鑒國內青島港、深圳蛇口港岸電成功的模式,推廣應用使用岸電技術。通過制定嚴格的靠港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標準和對使用岸電的船舶進行一定的獎勵措施來調動港口和船公司的積極性;聯合供電部門制定岸電收費標準;鼓勵新建碼頭和船舶配套建設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的設備設施,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港口岸電供電設備改造項目,力爭在國際郵輪碼頭、主要客運碼頭以及有條件的大型集裝箱和散貨碼頭實現靠港船舶使用岸電。

加快LNG項目的配套措施建設,目前LNG改造整體比較粗放。政府應積極籌建專門負責LNG改建業務的公司,開展技術人員培訓、船員培訓等業務,幫助企業解決立項、資金、技術等問題,并加大宣傳力度;設立專項資金,統籌規劃、科學部局,加快建設各港口供氣站,完善供氣保障配套設施,培育擴大船舶LNG燃料使用市場,升級傳統燃料消費市場結構;行業主管部門、船舶檢驗機構應發揮引導和協調作用,出臺相關指導性規范,推進LNG儲氣罐等船用產品檢驗工作,整頓目前亂象叢生的LNG船用產品市場,杜絕安全隱患。

加強行政管理能力,助力航企科學管理。大力推進船舶標準化、大型化進程,利用船舶能效水平等指數控制船舶營運市場準入和推出制度,力求在新一輪技術革新中淘汰、驅逐“灰色”船舶;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通過建立試點、示范工程宣傳、推廣新技術助力航運企業開展有效的溫室氣體減排工作;鼓勵和引導企業建立科學優質的船舶管理模式,如降低船舶航速,氣象定線,選擇最優航線合理安排進程提高貨物裝卸效率;加強船舶日常維護管理等手段來減少不必要的能耗;通過VTS等手段加強船舶交通引導,盡量減少船舶擁堵造成航行時間和靠泊時間的無謂增加;目前交通主管部門沒有利用統計監測手段履行節能減排管理職責的權利,僅依靠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不足以有效履行上述職責。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建立針對航企的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政策支持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建議政府建立長效機制,制定節能減排戰略規劃體系、法規標準體系,從而加強政府節能監管能力和支撐保障水平。

加快基于市場機制的研究。目前,我國廣東省已經在試點碳排放交易市場,預計12月前正式啟動配額交易。一旦建議將船舶工業納入控排行業,多排放CO2的企業就要從少排的企業那里購買配額,必將大大激發企業的減排積極性。另外,在征收港口費時,也可將CO2的排放量考慮進入,征收與排放量成正比的港口稅費,從而保護與鼓勵綠色船舶、遏制與驅趕“灰色”船舶。

在市場減排措施方面,IMO將全面開展在排放稅及溫室氣體補償基金、排放交易機制等問題上的實質性談判,并計劃出臺新的公約。我國必須緊跟形勢,積極參與,引導市場機制方案向有利于我國的方向發展。

6.總結

當前,我國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工作面臨巨大的壓力,推動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工作,迫切需要在技術層面、營運層面和市場層面加強政策研究和力度,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各項減排技術的推廣和應用。相信在政府、主管部門、航運企業、科研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能打贏船舶溫室氣體減排這場“硬戰”,讓航行更安全,讓海洋更清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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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亞洲開發銀行經濟學家 埃里克布魯姆等

亞行研究報告《禽流感對亞洲經濟的潛在影響》

2005年11月3日

與SARS疫情相比,禽流感對人類和經濟活動的破壞性要大得多。今后可能出現兩種情形:第一種是禽流感輕度爆發,感染率為20%,人口死亡率為0.1%(在亞洲的死亡人數相當于300萬),疫情對經濟的嚴重影響持續兩個季度;第二種是感染率和死亡率與第一種相同,但疫情對經濟的嚴重影響持續四個季度,心理影響蔓延至亞洲及世界其他地區。

在第一種情形下,2006年亞洲國內生產總值將下降2.3個百分點,需求可能減少約990億美元。在第二種情形下,亞洲的消費者和投資者將減少其投資和消費活動,世界其他地區將縮減消費;亞洲地區損失可能達到2830億美元,約為國內生產總值的6.5個百分點,導致亞洲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降低到0.1%。全球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縮減到-0.6%。

部分亞洲國家經濟遭受的沖擊可能要比其他國家更為嚴重。新加坡和中國香港都是重要的服務輸出地,市場開放程度較高。因此,新加坡國內生產總值有可能減少10個百分點以上,需求減少約110億美元。香港的國內生產總值有可能減少9個百分點,馬來西亞和泰國經濟也可能遭受重創。

大多數亞洲國家的繁榮是建立在對本地區經濟增長潛力的信心上的。一場流行性疾病可能會影響這種信心,并減少今后的投資。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應采取及時有效的公共政策,減少疫情帶來的影響,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及時準確地信息。根據控制SARS及其他疾病的經驗,民眾和市場獲取的信息不確定時,往往會陷入恐慌。

通貨緊縮陰云散去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CCER)教授 宋國青

CCER“中國經濟觀察”2005年秋季報告會書面發言

2005年10月29日

在2005年一季度的統計數據公布之后,由于受到上游價格必然向下游傳導假設的影響,很多分析認為需要繼續控制總需求。特別是在此前此后一段時間,一些抑制房地產需求的政策出臺,對剛剛開始恢復正常增長的M2和總需求構成了威脅。

但形勢比人強,壓制總需求的政策不可能持久。從過去三個月M2的增長情況(9月末M2在剔除季節因素后比6月末上升19.7%)來看,通貨緊縮陰云在變成降水之前就消散了。如果還有一點陰云的話,那就是禽流感。

通縮陰云散去背后的原因在于企業資本金和利率等等。實際上,中國根本不存在通貨緊縮持續時間較長而且無法改變或很難改變的原因。

金融穩定需關注十個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

2005年11月7日

當前,維護金融穩定需要著重關注十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經濟增長對投資和出口的依賴程度較高;二是直接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三是隱性財政赤字可能向金融體系轉移;四是市場主體需要適應利率和匯率從管制到放松的變化;五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完善;六是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風險監測和監管存在真空;七是需要在風險處置中既維護金融穩定又防范道德風險;八是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需進一步加強;九是金融系統受外部干預現象仍然存在;十是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溢出效應,給中國金融穩定帶來了更多的不確定性。

公共衛生改革緊迫

世界銀行《中國經濟季報》“特別專題”

2005年11月

中國廣泛存在著衛生服務提供者誘導需求的現象。這不能完全歸咎于私營部門的增長和公立機構更加直接的經濟激勵機制;另一個因素是政府扭曲的定價措施,它導致服務提供者在基本醫療服務方面虧損,在藥物和高科技醫療服務上有相當高的利潤,于是需求就被從前一種服務誘導到后一種服務上去。

公共衛生領域的改革十分緊迫。政府可以考慮用一個擁有地方分支的中央公共衛生機構,來替代各自為政的省級疾病控制中心,并且由這一機構提供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衛生服務。該機構的經費應該完全由政府提供,當然,如何將政府撥款與其服務聯系起來,仍然大有文章可做。

中國溫室氣體排放前景堪憂

亞太經合組織(APEC)澳洲研究中心主任 艾倫奧克斯利

研究報告《中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和能源展望》

2005年11月3日

篇4

關鍵詞:碳排放;碳信息披露;低碳經濟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2-0109-02

碳信息披露是指企業對其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減排計劃和方案及其執行情況等溫室氣體管理信息,以及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風險與機遇等相關信息適時向利益相關方進行披露的活動,也稱為溫室氣體管理信息披露。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一些地區的氣候也出現了嚴重的污染,引起了政府的重視。為保護全球環境,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主席代表我國對世界做出了承諾:到2017年我國啟動總量管制及配額交易的碳排放市場;到2020年碳排放強度下降45%(以2005年為基準);到2030年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有望達到峰值和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提升到20%左右。碳排放信息披露是減少污染、實現碳減排的基本步驟之一。

一、我國碳信息披露現狀

目前,我國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人民群眾都越來越重視和關注碳信息的披露情況。

就政府方面而言,中國政府應對氣候變化的碳信息披露增加。《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5年報告》中披露,2014年里我國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各個領域所采取的積極措施對碳減排取得了顯著成效,并在報告中披露有關情況。例如,截至2015年底北京已關閉2100多家鋼鐵、石油加工、水泥等高能耗低產出等污染大的能源消費型企業;退耕還林、退田還湖已到達了4萬多畝,成為世界上退耕還林還湖最多的國家;各地政府大力發展生態旅游等第三產業服務業,實行可持續發展。報告中的數據顯示,2014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了6.2%,比2010年累計下降15.8%,完成了“十二五”碳強度下降目標的92.3%。

就企業方面而言,我國企業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識還比較薄弱,碳信息披露質量在加強。《2015年度CDP氣候變化報告(中國版)》報告表明,中國企業的應對氣候變化信息披露還在初期階段,到2015年CDP問卷填報截止日期,國內僅9家公司完成CDP信息披露,略高于2010年的8家。國內企業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進度很慢甚至幾乎沒有變化,但是有更多中國公司通過CDP供應鏈項目做出披露,而且所提供的信息質量也在逐漸改善。這說明,一些供應商企業正在響應其跨國公司客戶關于溫室氣體排放和其他氣候變化相關的數據需求,表明來自其他經濟體的企業影響力正在推動中國市場的低碳發展。

就法律方面而言,相關碳信息披露法規逐步出臺并逐步完善。目前,國家層面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兩部。一部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溫室氣體已經納入大氣污染防治的范疇,所以該法是我國第一部涉及到溫室氣體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這是我國最早的明確要求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國強制要求企業公開部分環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國家級立法。就部門規章而言,2007年,我國環保總局頒布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企業公布相應的環境信息情況。國家證監會也頒布了《關于重污染行I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規定了重污染企業需通過環境保護總局核實通過方可申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另外,一些省市政府積極頒發的法律法規也體現了我國對碳排放信息披露更進一步完善。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等均涉及碳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二、我國碳排放信息存在的問題

1.碳信息披露法律不完善

我國目前相關碳信息披露立法比較分散,我國分散的立法模式使得不同企業具有不同的環境信息披露范圍,主要表現為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法律法規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內容范圍不同,現行法規就碳信息披露的要求籠統寬泛且不統一,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只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關信息,而沒有規定其向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清潔生產促進法》雖然有相關方面規定,但披露主體僅限于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并且要求披露的內容過于簡單模糊。目前出臺的法規與政策中并沒有具體措施指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范碳披露信息,具體只能認為是方向性的指導,并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去規范披露行為。

2.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意識不高

目前,我國企業對碳信息披露的認知還比較欠缺,主動披露的意愿不強。由于碳信息披露在我國歷時時間較短,國內多數企業還沒有明白“低碳”到底是怎么回事,有些企業甚至認為低碳和自身沒有多大關系,有些則僅僅知道低碳的概念,卻沒有形成系統的認知,對于如何建立低碳目標、采取低碳手段、實施低碳戰略等均不知所措。極少數企業在碳信息披露中涉及明確的節能減排目標及戰略部署。盡管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日常企業活動中考慮氣候變化的影響,但是極少數企業將其作為企業戰略管理的一部分,更沒有企業在對外報告中提及節能減排的具體信息。

3.碳信息披露不規范,形式多樣化

目前,我國缺乏獨立的披露碳信息的報告形式。碳信息披露零散地分布在年報、招股說明書、社會責任報告中,形式多樣。碳信息披露時的數據主要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信息。比如,社會責任報告中大部分提到減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減少了多少,利益相關者卻無從考證,多數以模棱兩可的方式帶過。而在大多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對于有關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數據并不多,如果披露碳排放信息也僅僅是二氧化碳的減少量,其他溫室氣體的減少量也并未詳細披露出來。這樣則更加不利于我們以確切的數據對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分析。

4.碳信息披露不全面,避重就輕

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獨立的碳披露信息報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屬于自愿性披露,造成碳披露信息缺乏系統性且不全面,往往避重就輕。從目前企業對外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來看,企業披露較多的是企業對社會的貢獻以及承擔的社會責任,以便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但是對于一些有損公司形象的數據以及事件,大多數企業選擇直接避免披露或者避重就輕,只披露其中一小部分,以免造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甚至企業將碳排放信息視為不宜公開的商業信息,將碳信息作為商業秘密進行數據保護,董事會反對股東更多披露要求的案例不少。

5.碳信息披露沒有有效的激勵及監管機制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發展是為了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這是無可厚非的事實。但是,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往往會忽略長遠的利益,只注重短期的利益。在企業本身并沒有多大的自覺性及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往往也就隨意性較大,披露質量也不高。同時,國家對于相關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對碳信息披露的補償或優惠措施不多,很難彌補企業相應付出的成本代價,企業出于利潤的考慮也會對碳信息披露積極性不高、動力不足。

三、 我國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發展方向

1.健全和完善我國碳排放信息披露法規及政策

在法律規范方面,應盡快建立統一的碳信息披露規范和標準,在我國綜合立法基礎上,以國際通行的披露標準及框架為依據,結合我國實情,制定碳信息披露實施細則、指南等,解決因為現有法規內容簡單和規定不一導致的可操作性差和碳信息披露范圍不一致、可比性差的現實問題。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在企業層面分解和落實碳排放指標,將其作為政府考核企業的重要依據之一,促使企業制定碳減排戰略規劃,并通過建立碳信息管理體系,對企業碳排放實施量化管理。

2.提高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意識

基于我國目前大部分企業碳信息披露意識差,我國政府應對相關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行宣傳,強化企業的低碳及碳信息披露意識。企業作為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主體,應該自覺提升社會責任意識,積極承擔碳信息披露的社會責任,積極響應外部環境對碳排放的要求,實現企業低碳發展。通過產能轉型、新能源開發、技術創新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氣體排放,雖然短期內可能會導致企業成本的增加,但從長期來看,非但不會削弱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反而會因企業的綠色技術動力創新所帶來的效率提高和成本節約而增強其綜合實力。

3.構建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激勵與監管機制

政府應該出臺更多優惠措施,o主動積極實行節能減排的企業更多的優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相關資金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并建立合理的碳信息披露獎懲機制,使得企業自身更有動力去履行減排的責任。實施適當的國家調控與干預,加強政府環保部門與監管部門對碳信息披露的監管。有效監管機制的建立不僅應考慮政府監管、第三方鑒證機構監管和公眾監管等外部監管機制,還需要企業內部自身設置良好的監管機制,如設置管理層監管與企業內部監督部門監管,形成內外良性互動的監管機制,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4.培養碳信息披露方面的專業人才

人才是推動相應領域進步的關鍵。通過提高我國碳金融知識層次,培養更多碳金融方面的人才,從而縮小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于企業自身而言,對碳盤查、碳交易信息的管理能力明顯不足,目前的普遍情況是上市公司沒有設立專業的部門和人才隊伍,缺乏組織保證和人才保證。企業必須先完善組織保障和專業人才儲備,才能保證碳信息披露質量。

結語

氣候變化是當今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既是中國廣泛參與全球治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更是我們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政府應該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國際氣候談判等。

參考文獻:

[1] 吳勛,徐新歌.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研究――來自資源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科技管理研究,2015,(13):229-233.

[2] 常運艷.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淺議[J].財務與會計,2015,(10):58-59.

篇5

【關鍵詞】綠色發展碳排放權立法促進

全球氣候變化導致的極端氣候災難近幾年愈加頻繁,嚴重影響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人類將面臨因此而帶來的巨大威脅與挑戰。“低碳宣言”建議,要政策性鼓勵、支持和引導大力發展低碳產業,倡導社會樹立綠色發展和低碳發展的理念,支持并獎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率先實施低碳行動的地區,并積極尋求適合國情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已成為各國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綠色發展”概述及碳排放權交易基本原理

(一)“綠色發展”概述

綠色發展,是指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每一個單位、每一家公司、每一個政府部門都應該身體力行,節能減排,推動低碳經濟。 當今世界,綠色發展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趨勢,許多國家把發展綠色產業作為推動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突出綠色的理念和內涵。從內涵上看,“綠色發展”是在堅持傳統發展下的一種創新模式,是在生態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的約束基礎條件下,將環境保護作為核心任務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新型創新模式。

(二)碳排放權交易基本原理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4年。碳排放權交易,是排污權交易的衍生概念,是為了使溫室氣體總量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進行的碳減排量和碳吸收量的交易活動。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環境部門依據環境容量制定碳排放總量目標,然后把碳排放總量目標通過一定的方式劃分為若干碳排放配額,分配給各個企業或區域,碳排放配額可以像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買賣,調劑余缺。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立法現狀

歐盟和美國已經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律體系,為引導碳排放交易的有序進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見,科學的立法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合法化,推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為減緩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發揮重要作用。

從國家立法層面上看,我國在碳排放權交易立法方面有了初步的進展,具體表現在:2003年1月1日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以推行清潔生產為目的的法律。2005年10月12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頒布了,這成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立法的起點,將為我國碳排放權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較好的基礎。2010年10月6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在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天津會議上透露:《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目前已基本成熟,這一政策的出臺將會對自愿減排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合理規范化管理,將為中國實施強制性減排市場提供可操作的寶貴經驗。《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和水體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也為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借鑒。

從各省市地方立法層面上看,《中國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的,建議在中國以省為單位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該報告的首次提出在我國以碳排放作為“硬指標”,對社會經濟活動加以監管及調控。例如,在全國三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以“碳源(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碳匯(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交易制度,收取、支付碳基金和生態補償金的制度;又如,2011年1月1日在我國正式施行了《四川省農村能源條例》,該條例首次將碳排放權交易納入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手段引導和規范農村能源碳排放權交易,以充分利用清潔發展機制和“綠色發展”的機遇,為促進和有效保護地方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存在的立法問題

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僅限于自愿減排交易和CDM項目,碳排放權交易實踐是在缺乏法律基礎上盲目進行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也未能發揮其很好的作用。立法的滯后無法規范和約束碳排放權交易健康有序地發展。盡管我國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促進了清潔能源項目在中國的健康有序的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過低使得很多問題逐漸暴露出來,與一個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所需的法律制度相差甚遠。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在界定碳排放權法律屬性方面,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環境中排放,起初并不必然導致環境污染,對全球氣候變化亦無顯著的影響,所以它既不是商品,也無產權關系,沒有產權界定,更談不上產權交易。隨著全球氣候的不斷異常以及《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的簽訂,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具有了經濟價值。

第二,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不明確。碳排放權交易主體指有資格進行碳排放權買賣的企業、各種組織或個人。買方是那些用完碳排放配額且不得不繼續排放的企業,或者因其他目的而參與買賣的組織或個人,賣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額并且有富余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市場經濟強調的是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碳排放者,都有資格根據自身需要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碳排放權。

第三,碳排放權交易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障,沒有針對性的機制解決交易糾紛。我國立法并沒有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理機關,碳排放總量的計算、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等并未在法律上予以體現,更談不上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保障。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各方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過度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控制和運作,無法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與自由,致使交易中的糾紛難以解決。

第四,繼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等建立后,武漢、杭州、昆明、河北等環境能源交易所相繼成立,廣西、江西及河北等地都表示希望在“十二五”期間成立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從而搶占碳交易市場商機。雖然碳排放權交易所數量不斷增加,但是業務上并沒有實質進展,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等污染交易產品,在碳減排方面的交易量很小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未來還有可能將碳交易市場分割,導致其區域化,對于國家的資源來說也是一種浪費。我國尚未針對環境交易所建立準入機制,這些交易所均未取得官方頒發的準入牌照,其成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授權、規范和約束,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碳排放權交易的規則統一和有序進行。

三、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促進

完成“綠色發展”的目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要建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是一個巨大的工程,只有不斷地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地有效進行。

(一)在立法上界定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

首先,碳排放權具有“稀缺性”。在環境允許的前提下,人為特別規定二氧化碳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帶來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逐漸稀缺,形成一種有價產品,稱之為碳資產。其次,碳排放權具有“可交易性”。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較,碳交易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于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理由為: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最后,碳排放權具有“排他性”。在大氣生態系統所能承受的范圍內,每個個體都擁有向大氣排放一定含碳氣體的權利,這是一種自然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碳排放權擁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要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首先要從法律上確認排放權,明確將碳排放權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納入企業的產權范圍,使企業意識到排放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的權利屬性。

(二)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

由于我國各地區之間工業化、城市化發展階段不同,能源供給與消費結構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交易的主體暫時規定為負有溫室氣體排放任務并且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比如發電、石化等能源企業以及鋼鐵、建筑等大型排放企業為代表的碳排放主體。待到機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負有減排任務的企業、政府參與的采購基金和托管基金、商業化運作的碳基金和關心氣候變化的個人以及非政府組織。

(三)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保障及法律責任

建立相關的政府部門并規定其法律責任。政府應當建立專門的溫室氣體排放行政機關,建議在已有的環境保護部門分設一個碳排放權交易處,負責碳排放權的分配、權利行使、權利交易、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對其法律職責予以清晰界定,并提高其執法水平。碳排放權交易處應堅持公開、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則,在監督和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執法不力、徇私枉法,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碳排放權交易所的法律授權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建立的盲目性主要是我國大的減排制度沒有出臺,各地的交易所都未能找出合適的商業發展模式,碳排放權交易方面的人才短缺,對碳交易制度的研究還不夠深入。

篇6

關鍵詞 煤礦通風瓦斯;技術現狀;應用前景

中圖分類號TD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0)23-0191-02

1 概述

在20世紀末,人們就開始重視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為了減少排放量并且利用潔凈的能源,國外的一些研究機構就開始對煤礦通風瓦斯的利用進行了研究。由于煤礦的通風瓦斯的數量是非常多的。但是,通風瓦斯在礦井乏風中的濃度是比較低的,往往只有0.7%左右,這是人們開發和利用的難點。

2 作為輔助燃料應用的技術

煤礦通風瓦斯可以作為輔助的燃料進行應用,它的原理就是用乏風代替助燃空氣,這樣可以減少主燃料的使用量。當乏風中的甲烷濃度在0.75%以下的時候,他的自燃溫度會在1 000℃以上,煤礦通風瓦斯作為輔助燃料使用時要求它的濃度低于主燃料燃燒的溫度,為了達到減少輸送費用的目的,通常是要求用風地靠近礦井通風排放口的。

2.1 燃氣輪機

通過壓縮機可以將煤礦的通風瓦斯直接運送到燃氣輪機的燃燒室中。我們可以把通風瓦斯和主燃料在燃燒室進行點燃,這樣就會節省部分主燃料的費用。美國能源部在1995年的時候就專門成立了專家組進行這方面的研究。西北燃料公司也曾經對小型的天然氣燃氣輪機進行研制開發,目的都是想利用煤礦乏風作為助燃空氣。

2.2 內燃發動機

在通常情況下我們使用中等質量的燃氣進行發電。由于燃燒而需要的新鮮空氣由煤礦通風瓦斯代替。在1995年,BHP公司就在澳大利亞的Appin礦建造了一個抽放瓦斯煤層氣發電廠。它的輔助主燃料就是煤礦通風瓦斯。Appin礦的通風瓦斯濃度是0.7%。采用這種方式的發電比采用空氣作助燃劑時節約了10%的燃料,同時也減少了20%的瓦斯排放。

2.3 其它輔助應用技術

煤礦通風瓦斯在礦井附近的火電廠鍋爐以及制磚窯爐的供風系統中的應用前景也是可以的。但是作為輔助燃料的處理方法來說,它要求是礦井要靠近用風地,這就限制了這類技術的推廣。

3 主燃料的技術

3.1 熱力雙向流反應器

這種技術的使用本來是為了消除有機揮發物的排放而開發使用的,它的原理就是將其氧化并生熱的過程。目前,這種MEGTEC系統的應用是十分廣泛的,它們在各種有機揮發物及有味氣體減排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這種技術把氣體與固體間再生的熱交換原理發揮的淋漓盡致,在這里用到的氣體是煤礦通風瓦斯。

3.2 催化媒雙向流反應器

在1995年,加拿大的礦產與能源技術中心就設想開發出一種催化媒雙向流反應器,它的目的就是利用煤礦通風瓦斯。他們成立了專門的小組進行研究,當研究小組掌握了熱力雙向流反應器的技術之后,就提出可以利用催化媒去降低反應器在運行時的溫度,經過不懈的努力,他們找到了一種催化媒,這種催化媒可以使得自燃溫度降到幾百攝氏度。這種技術經過了多次的測試之后,在加拿大的礦廠中完成了示范。

3.3 稀薄燃氣輪機

許多的技術人員都在積極的去研制怎樣可以直接的去利用VAM(礦井通風瓦斯)或者是可以利用其它的技術將VAM的濃度提高,之后再去對它進行利用。在澳大利亞,有一個能源開發公司就開發出了一種燃氣輪機,它要求的燃料濃度為1.6%,這種技術在外部燃燒器中進行,這種方式可以在比常規氣輪機低的溫度中進行燃燒,這樣就會消除的產生。

3.4 帶有催化燃燒室的稀薄氣輪機

在澳大利亞,有一個叫做CSIRO勘探與采礦部,人們正在試圖開發研制一種催化燃燒氣輪機,這種氣輪機是使用非常稀薄的燃料作為進氣的,它首先要經壓縮才可以在催化燃燒室中進行燃燒。它的設計的VAM濃度是1.0%。

4 煤礦通風瓦斯的應用前景

全球變暖的現象日益嚴重的今天,人們都在想辦法去阻止全球變暖,早在1997年的時候,在日本的京都,來自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就通過了一項協議,這項協議的目的就是限制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這樣就可以達到抑制全球變暖,這項協議就是《京都議定書》。CDM的核心內容中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相互之間的協商和使用的,這樣可以幫助發達國家降低由于治理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投入的大量的資金,這樣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也可以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獲得來自發達國家的資金,達到雙贏的目的。

CDM機制可以支持煤礦通風瓦斯的處理和利用,由于通風瓦斯的總量是巨大的,它的排放也是十分的集中,在實施CDM項目時就給人們帶來了方面。據資料顯示,中國在一年當中通過乏風排入到大氣中的甲烷是在170億m3左右,假使這些都可以通過通風瓦斯的處理對它們進行重新的利用,則每年節約的能源的數量將是巨大的,假使每年的減排量是2億t的話,按照碳的減排價格是10歐元/t計算,則在減排二氧化碳的過程中獲得的CDM收益就是240億度/a。從數字上來看,這樣的環保效應是十分可觀的。

這種技術可以有力的去推進中國煤礦的生產安全。在煤礦的開采過程中,每一個煤礦采用的通風規模都是十分大的,假使使用這種技術將會減少用于通風的耗電量,這樣就會降低成本。許多的煤礦都是因為通風量不足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所以這種技術會大大的減少事故的發生。煤礦通風瓦斯處理技術對處理通風瓦斯從而實現氣體的清潔排放是十分重要的,它的出現改變了由于煤礦通風的支出而出現效益降低甚至沒有效益的局面,在達到通風目的的同時又獲得了效益。這種技術的應用前景是相當可觀的。

5 結論

在煤礦中,應用通風瓦斯的處理和利用技術,可以加快煤礦通風瓦斯這個新能源的利用,減少煤礦中溫室氣體排放量。所以,這種技術的研發既保護了環境又為煤礦的可持續發展做出了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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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氣候變化;二氧化碳;溫室氣體

中圖分類號:X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07)02-0068-04

1.清潔發展機制的背景與內容

工業革命以來,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明顯增加。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已成為目前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1-4]。增強的溫室效應使全球的平均溫度比1860年升高了0.6±0.2℃,預計到2100年,地球平均地表氣溫將比1990年上升1.4~5.8℃。氣候變化不僅會對全球環境、生態等產生重大影響,而且還是一個涉及人類社會生產、消費和生活方式以及生存空間等各個領域的重大問題。

正是由于氣候變化影響的深刻性,氣候變化問題得到了各國政府與公眾的極大關注。以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的《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從而使國際碳減排行動具有了法律性文件[5,6]。《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在2008~2012年間要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2%[7],對于多數國家而言,面臨著巨大的減排壓力[6]。

為使發達國家能夠實現減排承諾,《京都議定書》允許發達國家出資和出先進技術設備,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共同實施有助緩解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由此獲得經過核證的碳減排量(CERs),作為其遵守《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的一部分貢獻,這一方式稱作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發達國家為完成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承諾,在2008~2012年的5年時間里,每年將需要通過CDM項目購買約2億~4億噸CO2當量的溫室氣體。

《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1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對完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做出貢獻,并協助附件1所列締約方遵守其依第3條規定的排放量限制和削減承諾。依據清潔發展機制:(a)未列入附件1的締約方將獲益于經確認(certified)的減少排放的項目活動;(b)附件1所列締約方可以利用通過此種項目活動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促進其遵守由《公約》締約方會議依議定書第3條規定所確定的量化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一部分(第12條3項),清潔發展機制應置于由作為《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權力和指導之下,并由清潔發展機制的執行理事會監督(第12條4項),每一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減少排放,須經《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定的CDM執行理事會根據以下各項做出確認:(a)經每一有關締約方批準的自愿參加;(b)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的可測量的和長期的效益;(c)相對于在沒有進行經確認的項目活動的情況下,所產生的任何減少排放是凈增量。

2.清潔發展機制的特征

2.1 雙贏性

清潔發展機制是一種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著雙贏作用的機制。正是由于清潔發展機制的雙贏性,使得清潔發展機制受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廣泛關注,并有了穩步的發展。

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清潔發展機制有利于其完成減排義務,同時是一種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行《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減排義務;清潔發展機制也是一種嶄新的技術轉讓方式。在清潔發展機制的實施過程中,發達國家產品和技術的轉移對其國內市場具有間接的積極作用,因為這將刺激發達國家環境技術和產品的創新與出口,改善國內稅收和擴大生產。

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清潔發展機制能夠為那些有利于轉向更繁榮的更低碳強度的經濟發展模式的項目帶來資金;鼓勵和允許私人和公共部門的積極參與;為技術轉移打開了一條新渠道,CDM資金投資的項目通常是那些替代老舊的、低效的石化燃料技術,或者帶來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新技術工業;增進能源效率和節能;改善當地環境;擴大收入和就業,消除貧困;促進本國可持續發展。

2.2 雙重目標

根據《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CDM具有兩個目標:協助未列入附件1的締約方(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對完成公約的最終目標做出貢獻;協助附件1 締約方(主要是發達國家)遵守其做出的排放量限制和削減承諾。這個雙重目標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議定書談判過程中激烈爭論的結果。由于雙方關注的焦點和發展的優先順序不同,爭論的核心主要是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發展中國家關注和優先考慮的是可持續發展、公平、共同但又有區別的責任、技術轉讓和財政援助;而發達國家優先考慮的是減排、排放貿易和信用、私營企業的參與以及實現減排承諾。

2.3 各方自愿參加

《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每一個相關締約方必須是自愿參與項目,也就是說,無論CERs的出售方還是購買方都是自愿參加。目前全球CDM合作在自愿參加的基礎上仍然表現出了多種靈活的模式,參與方涉及到了政府、企業、中介、貿易機構等。

2.4 真實、可測量和長期收益

CDM項目中,買賣雙方交易的內容是CERs。而CERs本身是個指標,看不見摸不著,這樣,必須是以實際項目為依托。CERs是如果沒有該項目而上常規項目多出的排放量,其排放量是虛擬項目與實體項目的差值。虛擬項目是在現有條件下的普遍方案,其排放量要高于實體項目,其差值即是實際將產生的減排量。因此,實體項目的排放量必須是真實可測量的。CDM項目的長期收益表現在它的“固定計入期”和“可更新計入期”上。在“固定計入期”,CDM項目最長可收益10年。在“可更新計入期”,CDM項目在一個單一的計入期最長可為7年后,可更新兩次(即CDM項目最長可收益21年),因此它也具有長期收益性。

2.5 可利用民間資本

CDM的一個突出特征是不僅利用政府資金,民間資金也得到利用。對各發達國家來說,現在的官方發展援助(ODA)已達到最大限度,如果不能利用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的民間資本(占77%),推進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變化對策將非常困難[7]。

3.中國CDM的發展概況

我國已經于2002年由國務院核準《京都議定書》,國家發改委是我國開展CDM項目的主管機構,目前我國實施CDM項目的依據為2004年6月制訂、2005年10月修改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8]。自加入《京都議定書》后,我國展開了一系列的CDM能力建設和項目推動工作,并與意大利、加拿大、荷蘭、日本、歐盟、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家和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的合作行動,我國的CDM項目開發能力也在國際合作中不斷發展。目前我國的CDM項目開發機構力量逐步壯大,一些潛在CDM項目的業主也開始關注這一領域所蘊含的巨大的經濟、技術和發展機遇,一些政府部門和管理機構也認識到CDM對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產業改造、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我國的CDM工作迅猛發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已成功注冊CDM項目36個,年減排量合計達到4 639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折合收益每年超過40億元人民幣。盡管我國的CDM事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目前的狀況與我國所擁有的減排潛力相比仍相去甚遠,需要在更多的領域和地區進行清潔發展機制的知識培訓、項目發掘和能力建設工作,在幫助發達國家完成減排任務、提高我國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同時,為減緩全球變暖做出貢獻。

4.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程序

清潔發展機制框架下的國際合作是基于具體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進行的,一個合格的CDM項目需產生真實、長期、可測量的、額外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同時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利益。具體來說,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必須是尚未完成的新建或改造項目,能夠產生可測量的減排量,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礙,影響項目融資的吸引力,或者沒有外部的資金或技術支持就難以完成。我國對CDM項目也做出了一些專門規定[9,10],如鼓勵開發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等領域的項目;發達國家用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資金,應額外于現有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和義務;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應促進有益于環境的技術轉讓;項目的參與主體應為中國境內的中資、中資控股企業等。

《京都議定書》[9]認定了6種溫室氣體的減排項目可以參與清潔發展機制,它們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CDM項目作為一個新生的國際合作領域,有其一套嚴格的識別、設計、申請、批準、確認、注冊、監測、核實和減排量簽發的程序,項目開發有一定的技術要求,因此目前我國所開發的CDM項目多由專門機構參與項目的咨詢、設計和申報等工作。大致來說,一個一般性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包括以下的開發程序:

(1)初步確定符合溫室氣體減排條件的相關項目

?項目尚未完成,正處于項目招商、設計、可行性研究或施工階段

?項目存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項目能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可測量的溫室氣體減排

(2)項目開發工作

?項目識別(PIN文件編寫)

?項目設計(PDD文件編寫)

?利益相關方調查

?確定項目計入期:1×10年;3×7年

(3)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國際買方篩選與談判

?減排量出售方式一般要以實際減排量為準;

?減排量價格要把握國際行情

(4)申請、審核、批準與注冊

?國內審核、批準

?CDM執行理事會指定的經營實體對本項目的確認和現場評估

?提交CDM執行理事會注冊

(5)監測、核證與簽發

?建設項目完工并運行,在計入期內對減排量進行監測

?CDM執行理事會指定的經營實體每年對項目減排量進行核證

?CDM執行理事會簽發當年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

(6)向買方轉讓當年的CERs

5.甘肅省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意義

清潔發展機制的目標是在幫助發達國家完成溫室氣體減排任務的同時,實現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對我國西部欠發達地區而言,參與清潔發展機制意義尤其重大,蘊含著巨大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首先,甘肅省作為我國重要的能源和資源開發、加工省份,重化工業仍然是主導產業,鋼鐵、石化、采掘、制造等產業總體技術水平相對較低,溫室氣體的減排空間較大,就長遠而言,進行產業改造和技術升級是必然的工作。對于那些對環境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急需立項,但缺乏資金的產業發展項目而言,如果能夠通過CDM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解決部分建設資金,無疑將加快項目工作的進展,提高企業競爭力,改善企業形象,降低企業發展的環境和經濟成本。

其次,甘肅省能源結構中煤炭和石油比重仍然較高,對一次性能源的依賴程度偏高,目前正在逐步實施的能源轉型工作要適時地引進清潔發展機制,這意味著額外的資金與機會。在甘肅省的一些偏遠地區,能源還非常短缺,尚有超過10萬戶的家庭還沒有使用電力。利用當地優越的可再生資源條件,將是這些地方解決貧困、推動發展的重要機會。在這類地區開展的一些小型風電、水電和太陽能開發項目已經顯現出了積極的作用。利用清潔發展機制,繼續加大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力度,無疑將加快貧困地區的發展步伐。

第三,甘肅省地處西北干旱半干旱區,生態系統相對脆弱,植被覆蓋率低,生態恢復與環境重建任務艱巨。目前正在實施或即將開展的一些植被恢復工作(尤其是造林工程)所固定的CO2,也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交換國際資金,從而進一步擴大綠化面積,鞏固綠化效果,改善自然與人居環境,這對于迫切需要改善生存環境的西北而言,具有重大的長遠意義。

總之,清潔發展機制是甘肅省可以利用的一次重要機會,是一項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協調人與自然關系、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改善生活條件與自然環境、推動可持續發展的、具有“額外性”意義的項目合作工作。

6.甘肅省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優勢

清潔發展機制所提供的國際合作機會可以讓地處欠發達地區的甘肅省化劣勢為優勢,充分利用本地區的自然資源優勢及環境重建、產業改造和社會發展的空間,加快甘肅省可持續發展的進程。根據甘肅省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的一項估算數據,到2010年,甘肅省各行業可減排溫室氣體近6千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如果全部納入清潔發展機制將獲得超過4億美元的收益。概括而言,甘肅省參與清潔發展機制具有以下優勢:

(1)太陽能、風能和水能資源豐富,水力理論蘊藏量1 724萬千瓦,水力發電量居全國第4位;日照強,日照時數長,年日照2 000~3 200小時;理論風能資源1億千瓦以上,居全國第5位。目前正在規劃中的一些項目均可通過申請納入CDM項目體系,如白龍江、嘉陵江、黨河等河流上的水電項目,酒泉的光伏發電項目,白銀的風電項目等。

(2)煤層氣儲量巨大,年排放量在2.44億m3左右,但缺少資金和技術投入,難以進行有規劃的開發,造成資源浪費,威脅煤礦安全,破壞大氣環境。在具有較好的煤層氣開發條件的靖遠和華亭等煤礦開展CDM國際合作,無疑是一項雙贏的工作。

(3)甘肅省是重要的鋼鐵冶煉、石化等高能耗、高排放產業大省,技術改造、提高能效、減少排放的需求潛力大。

(4)大面積的退耕地、四荒地有待恢復林地,這一部分的碳匯也可以開展CDM合作。

(5)另外,在很多新興的領域,如生物質能、氫能、節能建筑、廢棄物處理等,也蘊藏著巨大的CDM合作機會。

7.甘肅省進一步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建議

甘肅省是國內最早關注清潔發展機制的省份之一,目前是我國最主要的CDM項目開發省份之一,尤其在水力資源開發項目方面位居全國前列。截至2006年底,甘肅省CDM項目國內注冊數量達到24項,合計年減排量約為208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有6項已經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得到注冊。對甘肅省而言,目前還需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或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推動甘肅省在參與清潔發展機制方面取得更多實質性的進展。

加強機制建設。從“項目是發展的載體,有項目才會有投資,有投資才會有發展”。高度重視CDM項目的保障和推動工作,完善領導和協調機制,確保從決策到落實等各個環節的暢通。

推動觀念轉變。增進政府和企業人員對CDM更深入、全面的了解,一方面要繼續加強水電項目的推動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擴大CDM理念在煤層氣開發、提高能效、能源轉型、環境工程、恢復植被等更廣闊領域的普及。

建立專業隊伍。CDM的發展需要甘肅省培養一支開發和申報CDM項目的地方力量,目前在科技界已經初步興起一批關注CDM的人士,有效地組織這些科研、生產和中介力量,發揮團隊作用,將有助于甘肅省申報CDM項目的工作。

保證經費投入。在CDM項目發展之初,需要來自各方面的協助與支持,尤其是項目申報所需要的啟動經費是CDM項目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

保護企業參與的積極性。結合目前的稅收減免等鼓勵政策,對既有利于環境,又有利于發展的CDM項目給予相應的扶持,鼓勵企業對CDM的參與。

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參與。目前甘肅省大中型企業對CDM的關注還較少,需要從政府層面推動國有企業的參與,從減排量及對環境貢獻方面,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參與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開展潛力和效益評估。目前CDM項目的申報工作在很多方面還處于探索階段,我們既要抓住目前機遇,擴大CDM項目引進規模,又要把握甘肅省減排潛力,適應未來減排交易市場的變化情況;既要引進資金,推動可持續發展,又要準確把握形勢,保證最大的綜合收益。

基金項目:本文由中國科學院“西部之光”人才培養計劃項目“甘肅省利用清潔發展機制的對策與實現途徑研究”和甘肅省重大科技專項“甘肅省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編號:2GS063-A74-014-01)聯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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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世紀管理中心,清華大學.清潔發展機制方法學指南[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9.

[作者簡介]曲建升(1973-),男,山東萊陽人,副研究員,主要從事氣候變化和國際環境政策等相關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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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講求節能減排及生態平衡的“綠建筑”(又稱為永續建筑),在全世界各地逐漸風行。我國臺灣也在2002年強制公共建筑物必須符合“綠建筑”(定義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指標,迄今,通過“綠建筑”標章案例約有119個,總計節約了8億多臺幣電費。

然而,單靠“綠建筑”來挽救地球暖化,恐怕緩不濟急。推動臺灣“綠建筑”的成大建筑系教授林憲德認為,法令規定只是最低門坎。民眾和專業人員是否有“綠觀念”才是關鍵。

綠色生活對于我們普通百姓并不是可望不可及的。選擇一處符合“綠建筑”基本要求的房子是打造自己“綠色生活”的根本,在買房的時候,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要點:利用不同時段去看房子,不怕多看幾次,如白天、晚上、晴天或雨天,看房子的狀況如何?環境會不會太吵?格局要方正、對稱,這樣的房子采光、通風較好;帶上指南針,研究窗戶方位,日曬的西、南面要有適當遮陽裝置;另可請開發商提供頂樓或屋頂的建筑材料;浴室、廚房要注意通風,可避免潮濕和空氣不流通對身體造成危害;選擇環保建材,地板、墻壁是否使用國內外認證的環保建材,避免使用紅色的石材(可能會有放射線物質危害);根據個人生活需求,把最好、最大的空間,留給家里最常使用的地方,比如廚房或客廳等。

其實,綠色生活并不是什么老大難的事。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在持家過程中,我們可以做哪些利己、利人的事情――

買家具時,盡量避免選用復合材料的家具,而宜選用生態環保的純木質家具,比如竹子及其他可再生木質等。尋找耐用型的家具,也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垃圾。

化學品雖然可以用來殺死討厭的蟲子,擦亮我們的桌面,可時間長了它們也能要我們的命。有報告顯示,殺蟲劑造成的污染數十年不去。殺蟲劑可能會導致帕金森癥、不育、腦損害、癌癥,等等。

電插座是耗電吸血鬼。您可能不知道。僅僅是電視和錄像機,在關閉的狀態下,每年都會耗去美國人10億美元!在省電模式下,烤面包機、咖啡機、吹風機、計算機、打印機、有線電視盒、手機充電器等。依然平均每戶每年要耗去1000千瓦。

盡量使用風能、太陽能、水電能。以減少對煤的依賴。煤的使用是最大的溫室氣體來源。由于風能、太陽能的來源都是免費的,所以,使用風能、太陽能可以大大減少您的電費賬單。

把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和普通垃圾分開來,這并不需要費很大的事,但卻大大節省了能源。比如,回收鋁罐再利用,只需要相當于生產新鋁罐5%的能量。

您可能想象不到吧,我們日常食用的蔬菜在進我們肚子之前已經平均跑了1500公里!那乘坐飛機的西紅柿應該都有里程積分了!葡萄從加州的Napa Valley出發到芝加哥的超市要輾轉航行2143英里。運輸過程損耗了大量的原油,并產生大量的溫室氣體。顯然。如果我們能夠買當地生產的蔬果,就可以減去很多能量消耗和環境污染,而且可以保證新鮮。

帶上可重復使用的帆布兜去超市。而不是用超市提供的塑料袋,將是很好的選擇。現在,購物的塑料袋大多不是生物降解的,換句話說,它們的壽命可比您要長好多啊――大約幾百萬年。

不要小看了家用電器。家庭的溫室氣體平均排放量是汽車的2倍。所以,買家用電器時,注意選用經過能量“星級”認證的省電家電,這會大大減少家居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并且可以減少您1/3的電費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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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經濟 日本經驗 廈門發展

低碳經濟是一種正在興起的經濟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場機制基礎上,通過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創新,推動提高能效技術、節約能源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朝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轉型。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30年的經濟特區建設使廈門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廈門能源、水和土地價資源十分稀缺,99%以上的能源從外地調入;礦產資源稀少,環境容量有限。2008年,廈門人均(常住)水資源占有量僅547立方米,約為全國人口的25.44%;人均(常住)耕地面積0.0098公頃,遠低于全國人均0(198公頃的水平。日本的能源處境與廈門類似,自然稟賦不足,使得日本較早地意識到能源與發展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關系,致力于節能降耗,依靠創新提升發展質量。

下面通過對日本實施低碳經濟戰略的分析并與廈門低碳經濟的實踐作比較,希望能對廈門發展低碳經濟有所啟示。

一、戰略先行。法規保障

日本早在1979年就頒布實施了《節約能源法》,自頒布實施以來,日本對其進行了多次修改。從1991年到2001年,還先后制定了《關于促進利用再生資源的法律》、《合理用能及再生資源利用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排出管理促進法》、《2010年能源供應和需求的長期展望》。2006年,日本政府首次制定了國家能源戰略——《新國家能源戰略》。2008年,日本福田首相提出了“福田藍圖”,目標是將日本打造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低碳社會”。20(19年,日本公布了《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的政策草案,在稅收方面,為了鼓勵企業和社會節能,實施了多項財稅政策。一是補助金制度,對于企業引進節能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給予總投資額的1/3到1/2的補助,對于企業和家庭引進高效熱水器給予固定金額的補助,對于住宅、建筑物引進高效能源系統給予其總投資113的補助。二是稅制改革,使用指定節能設備,可選擇設備標準進價30%的特別折舊或者7%的稅額減免。三是特別會計制度,即在國家預算中安排專門的節能資金,由經濟產業省實施支援企業節能和促進節能的技術研發等活動,該預算納入“能源供需結科目”,主要來源于國家征收的石油煤炭稅。

廈門市出臺低碳法規上也比較早,也較早設立了具體的執行部門。先后出臺了《廈門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實施辦法》(2002年)、《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關于推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若干意見》(2003年)、《廈門市經濟發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I作的通知》(2004年)、《廈門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2006年)、《廈門市節約能源條例》(2008年)廈《廈門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2008年)等一系列政策法規,從制度層面上規范政府、企業及公眾的行為。

廈門市于1985年成立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辦公室,1990年成立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現為廈門市節能監測中心),2002年成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2007年成立廈門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節約能源辦公室,2008年1月成立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和協調小組。形成政府牽頭,各部門分工協作,全市上下共同推進的有效工作機制。

但是,在財政和稅收支持上,并沒有像日本那么大的力度。由于廈門沒有財稅自主權,廈門只有設立財政專項資金,對低碳發展的重炙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范項目給予扶持;但是目前并沒有具有代表性的低碳重大項目。

二、創新的激勵制度與經濟手法

1.為發展低碳經濟,日本計劃從五個方面進行激勵制度與經濟手法的創新。(1)家電領域的“領跑者計劃”。為在日本社會全面推進溫室氣體的減排,日本正在設法采取有效的手段促進家庭生活領域的溫室氣體的減排。據日本節能專家分析,如果在家電領域應用日本先進的節能技術。可以使得日本的家庭生活領域的:氧化碳排放量削減35%,(2)實現住宅和辦公大樓的低碳化。日本的住宅、辦公大樓以及超市的商業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7年比1990年增加了大約50%。為了大幅度削減這些領域的:氧化碳的排放量,日本一方面加強管制,另一方面對減排計劃提供財政支援。(3)交通運輸領域的低碳化。汽車產業是日本的核心產業,目前,日本加快低碳汽車的技術開發,促進傳統汽車向低碳汽車的轉換,在促進低碳汽車的技術開發方面。采取領跑者計劃的制度,對開發成功者提供補助金。日本要修改與汽車相關的稅制。根據排放責任者自擔的原則,對汽車稅制提供新的課稅依據。(4)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普及。資源缺乏的日本要結合溫室氣體的減排,發展風力、水力、太陽能、潮力、低熱、廢棄物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以此取代大量排放=氧化碳的化學燃料,為此日本將進行相關制度的設計并且對現有的社會基礎設施進行根本的改造。(5)建立綠色金融體系。日本國民的金融資產高達1500萬億日元,日本社會整體的資產更加雄厚龐大,日本建立綠色金融體系,將這些雄厚而龐大的資金運用到低碳技術的創新投資中去,使資金用于構建日本的低碳社會。

2.在節能減排的具體措施上,廈門也像日本一樣做到了先行先試。首先節能方面。全面范圍啟動百家節能工程,年節能折合標煤10萬噸。實施綠色照明工程。目前,廈門市夜景工程、交通信號燈全面使用LED產品。小區照明、路燈等逐步推廣使用太陽能及LED產品。2008~2009年實施“國家綠色照明推廣計劃”,完成210萬支節能燈的推廣任務。年可節電近4億度。廈門市以示范項目為切入點,穩步推進全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2004年被建設部定為“推動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試點示范城市”,并獲得美國能源基金會的支持。2005年1月起,對居住建筑節能設計進行專項審查,針時廈門氣候特點,重點控制門窗、遮陽及建筑通風采光等節能措施的落實。20(17年,被列為國家建筑節能改造示范城市、建筑能耗統計示范城市。1996年廈門率先試行階梯式水價收費,并不斷根據實際情況對收費政策進行調整。推行工業廢水零排放。鼓勵工業企業采用種水回收技術。提高水循環利用率。其次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廈門市從2000年起推行垃圾分類,從源頭對有機垃圾進行減量化處理。同年,被建設部確定為全國垃圾分類試點城市。2008年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134.97萬噸,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124.25萬噸,其中綜合利用往年儲存量1.27萬噸,當年廢物綜合利用率為91.12%。三是交通運輸領域的低碳化方面。廈門大力發展公共交通。不斷完善公交線路布局。建設BPT快速公交系統,方便民眾出行,減少小汽車的出行量。推廣使用天然氣公交車及出租車,減少汽車尾氣碳的排放量。推進步行區建設。商業密集區禁止車輛通行,有效減少擁堵產生的碳排放。開展無車日活動。2005年起,廈門在每年的9月22日開展無車日活動。并于2007年與國家建設部簽署“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周及無車日”活動承諾書。

三、重視低碳技術的研發

日本是新能源開發最領先的國家,不僅太陽能發電世界第一。在風能、海洋能、地熱、垃圾發電、燃料電池等新能源領域。也都處于世界頂尖水平。為實現低碳社會的目標,日本將在中短期內改進現有技術并在全社會推廣,在中長期內發展創新枝術。為此,日本政府已經設計出一套低碳技術的路線圖。在強調政府在基礎研究中的作用和責任的同時。鼓勵私有資本對科技研發的投入。保證技術創新的資金投入。同時。建立官產學密切合作的國家研發體系,以便充分發揮各部門科研機構的合力,集中管理,提高技術研發水平和效率。日本還將制訂《能源環境技術革新方案》,在全球推廣其能源和環境領域最為尖端的技術,加速研發節能技術,推廣生物燃料的生產技術以及燃料電池的商業化運用,并長期探索溫室氣體零排放的劃時代技術。

在中國,由“高碳”向“低碳”轉變的最大制約,是整體科技水平落后。廈門市生產領域2008年的碳排破量為987.91萬噸,隨著經濟總量的增長,要實現2020年碳排放量控制在3020.32萬噸的目標,必須朝著“產業結構調優,能源利用高效”的方向發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目前廈門大力發展低碳產業,通過老企業搬遷和技術改造,大力發展低能耗的產業。關閉一批高耗能企業,將全市46個工業園整合為14個。明確各園區的產業功能定位,促進產業間的資源綜合利用,打造產業生態鏈。

廈門還在積極推行低碳技術。把節能減排作為技術改造項目審核的先決條件,對技改項目提出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大力開展減碳技術創新,擁有含銀固體廢物綜合開發技術、PTA氧化殘渣資源化、鎢廢料回收利用等多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自主知識產權。

篇10

一、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企業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識和意愿還比較薄弱,在碳信息披露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的發展上也處于起步階段。企業財務報表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也未提及節能減排等方面的信息,只有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在其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了有關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就我國碳信息披露有關的法律法規現狀而言,我國還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科學、規范、統一的企業碳信息披露系統。在中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中,起著總領作用的是國家環保總局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辦法》第三章中列明了企業應當公開的相關環境信息的情況。同時,國家證監會也對外公布了《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規定了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如果是重污染行業企業,申請文件中必須有經過國家環保總局核實的意見。若意見給出未達標,則不會受理相關的申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也對我國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之后,低碳經濟成為人們關注和討論的焦點,一些企業開始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有關節能減排方面的信息,但參與到碳信息披露項目中去的企業較少。根據CDP(碳信息披露項目)2011年中國報告的調查統計,在我國100家樣本企業中有71家了社會責任報告,其中87%的報告明確提到了氣候變化,有73%的報告設置了專門的章節加以論述,32%的報告在領導致辭中提及。在披露內容方面,71家公司中有92%的公司都披露了其有關溫室氣體減排或節能減排的具體行動,有63%的報告提及了公司“節能項目”,28%的報告提及了“可再生能源相關的項目”,70%的公司披露了和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量化信息,涉及能源消耗量、溫室氣體減排量和碳交易信息等方面,而提到“碳交易”信息的報告較少,只有10份。然而,以上碳信息披露項目統計的所有社會責任報告都未說明計算溫室氣體所用的方法和是否對數據進行了獨立的第三方審核。因此,從總體上來講,我國碳信息披露暫時無獨立、統一的報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內容零散,無固定格式,可比性較差;未經第三方認證,可信度不強。

二、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1、碳信息披露不夠全面

從目前企業對外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可以很容易看出企業披露的更多只是關注企業對社會的貢獻以及承擔的社會責任,目的更傾向于塑造企業本身的美好形象。但是對于一些有損公司形象的數據以及事件,因為擔心會對企業造成大的負面影響,大多數企業選擇直接避免披露或者披露小部分。類似的做法就好比是報喜不報憂,真正應當披露的信息并沒有披露,利益相關者真正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并沒有獲取到。

2、碳信息披露方式多以定性而非定量方式

企業在碳信息披露時的數據多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的數據信息,而且絕大部分都不規范。比如社會責任報告中大部分是提到減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減少了多少,利益相關者卻無從考證,多數以模棱兩可的方式帶過。而在大多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對于有關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數據并不多。唯一提到的僅是二氧化碳的減少量,其他溫室氣體的減少量也并未詳細披露出來。這樣則更加不利于我們以確切的數據對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分析。

3、管理層的碳信息披露意識不夠強

企業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實現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在發展中不可避免地會盲目地追求經濟利益。碳信息披露的成本代價往往成為企業首要的考慮因素,因此披露的內容往往也就不客觀、真實。公司管理層往往只是過于擔心披露不好的一面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非考慮改善整個公司生存環境對企業所帶來的益處。公司管理層只會致力于披露對企業有利的碳排放信息,從而樹立企業在社會中的美好形象。這樣所披露出的信息對使用者的決策并沒有起到很大的積極作用。反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利益相關者不能對企業的發展現狀做出最為直觀有效的判斷,從而無法做出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決策,最終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4、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監管與獎勵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發展是為了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這是無可厚非的事實。但是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往往會看重短期的利益,而忽略長遠的利益。在缺乏外在有效監管以及本身并沒有多大的自覺性的情況下,企業更傾向于打法律空缺的擦邊球。碳排放信息的披露也就往往隨意性較大,質量不高。同時,國家給予相關碳信息披露的補償或優惠措施往往不多,根本就彌補不了企業相應付出的成本代價,這導致企業過多地擔心其費用對利潤的影響,從而缺乏積極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對策建議

1、構建適合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框架

該框架可由核算、管理和審計三部分構成,其中核算部分包括收集、記錄減排數據以及編制減排報告;管理部分包括確定減排目標、制定和實施減排計劃以及編制減排報告;審計部分包括減排報告的審核和減排數量的鑒證。這三個部分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碳排放數據的核算是碳減排管理的基礎。碳減排數據的審計和鑒證為碳減排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碳管理水平的提高又減少了審計和鑒證的風險。與國際CDP相比,這樣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更側重于公司具體的碳減排行為,披露內容更詳細具體,這與我國碳交易處于低水平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能夠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更有價值的碳交易信息.

2、出臺相關資金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自愿披露碳信息

國外披露碳信息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研究較我國起步早,發展得也比我國完善,出臺了很多資金扶助和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提高能源效率,減少碳排放。比如英國出臺的氣候變化稅、碳基金、氣候變化協議等。而我國,由于缺少相關的資金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造成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壓力小、動力不足。為此,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的配套政策和制度,給實施節能減排企業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調動企業主動披露碳信息的積極性。

3、加強環保部門與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對碳信息披露的監督

我國環保部門應對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做出技術性基礎規定,并會同證券管理部門對污染企業上市進行環境審核,確定上市公司碳排放會計信息披露指標數據。由于不同的行業經營特點,消耗能源方式也不一樣,涉及的碳信息披露也各不相同。鋼鐵、化工等行業更多地涉及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二氧化碳的直接排放;水電、沼氣等清潔能源發電行業有更多地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機會,從而可能更多地涉及節能減排的成本、收益核算等;智能電網行業可能更傾向于減少電能在傳輸中的損耗,以及接入清潔能源從而替代性地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另外,還應建立健全碳信息審核制度、規則,使企業經過統一標準的審核,以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