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減排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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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碳減排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碳減排報告

篇1

2020年11月24日-27日,本人參加了第九屆中國有色工業爐窯工程節能減排技術與裝備發展論壇。該論壇于25日在南昌金陵大酒店召開,26日由協會組織參會人員去貴溪冶煉廠參觀。下面將論壇和參觀的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25日上午8點30分論壇開幕,先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副會長趙家生、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陸志方、江西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方云先后致辭。上午9點至中午12點30分,先后由東北大學、昆明大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江銅集團、銅陵有色公司等十多家公司發表了報告。下午1點30分到晚上19點,冶煉技術、固廢處理、耐材應用、金屬加工及相關配套分論壇和工業煤制氣分論壇,又有二十多名專家進行了報告。

25日的論壇,主要針對銅的冶煉過程中,涉及到銅的冶煉技術、冶煉爐窯、冶煉燃燒原料、爐窯耐火材料以及冶煉煙氣排放等多個領域。

與金威銅業有關的內容不多,僅有一個《細晶粒超級錫磷青銅帶退火工藝的研究》。由江西銅板帶有限公司首席工程師劉羽飛報告。該公司生產的C5191、C5210、C5240等錫磷青銅有些開關復雜、折彎半徑小、折彎角度大的端子、深度較大的深沖件及一些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反復按壓的電子器件會出現折彎深沖開裂及按壓失效技術 問題。針對以上問題,他們的解決方案:一是在水平連鑄時引入電磁鑄造技術,起到減少反偏板及細化晶粒的作用;二是采用鑄坯預壓下再均勻化退火技術,細化開坯后產品晶粒組織;三是調整在制品中間退火工藝,細化在制品晶粒組織;四是調整成品加工率,減少不均勻變形,提升產品彎曲性能。通過引入電磁鑄造,在磁場力的作用下,使金屬液由無序凝固變成有序凝固,減小反偏析。金相試驗表明鑄坯晶粒明顯減小。通過調整退火溫度和退火速度,發現在制品晶粒度也有明顯減小。

研究表明通過對錫青銅整個生產工藝流程的優化,在化學成分不變的情況下,成品的延伸率、屈服強度、晶粒組織及抗折彎性能有明顯的提高,解決了客戶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折彎橘皮開裂等技術難題。

篇2

關鍵詞:減排目標;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

中圖分類號:F1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1-0113-05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已成為當今人類面臨的最嚴重挑戰之一,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問題,1992年聯合國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一些國家簽訂《京都議定書》,設立了“碳排放貿易”(ET)、“聯合履行”(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三個履約機制,催生了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特殊商品進行交易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由于碳排放交易體系將市場機制和成本最小化等原理引入氣候保護的國際合作中,因此被認為是目前最有效的溫室氣體減排措施。

2004年,世界上第一個排放交易體系——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成立后,全球碳交易市場呈現爆炸式增長,碳交易額從2005年的1 10億美元上升到2010年的1400多億美元。受歐債危機影響,2011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低迷,但新西蘭碳交易體系(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Scheme,縮寫NZ ETS)的交易卻逆勢而上,市值由2010年的910萬歐元增長至1.06億歐元。雖然NZ ETS市值與歐盟無法相比,但作為亞太地區第一個啟動ETS的國家,經過近4年的發展,不但形成自己的特色,也取得了明顯的減排效果。

一、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概況

1990年,新西蘭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為59 797.2千噸二氧化碳當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ee,簡寫CO2-e),2010年,增加到71657.2千噸CO2-e,增長19.8%,平均每年增長0.9%。其中,二氧化碳是新西蘭主要排放的溫室氣體,增長最快,達到34%。其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源是農業和能源部門。雖然新西蘭溫室氣體排放量只占全球總排量的0.2%~0.3%,但人均二氧化碳年排放量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009年達7.80噸/人,是西歐國家平均水平的2倍、中國的1.6倍(2008年中國為4.91噸)。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持續上升對新西蘭的氣候影響越來越大。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四次全球氣候評估報告中指出,1950年以來,澳大利亞——新西蘭地區氣溫上升0.3~0.7攝氏度。氣候的變化使新西蘭西部雨季泛濫,東北部少雨、干旱等極端天氣頻繁發生。近年來,新西蘭大部分地區遭遇嚴重干旱,導致農牧業產量及產值下降、農民收入減少。農業是新西蘭經濟的基礎,其農牧產品出口量占出口總量的50%,鹿茸、羊肉、奶制品和粗羊毛的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位。而農牧業是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產業,因此盡早采取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措施,實施節能減排,對新西蘭而言刻不容緩。

NZ ETS自2008年運作至今,已將林業部門、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和工業加工部門納入NZETS中。同時,企業按照政府的要求將氣候變化的影響納入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參與氣候變化的研究與開發,設立氣候變化科研基金,積極承擔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社會責任。NZETS經過近四年的發展,實現了低成本節能減排的目標。1990年以來,新西蘭的總排放量逐年上升,但從2008年開始連續3年出現下降。新西蘭通過NZ ETS成功實現了低成本減排、促進清潔能源投資的目標。可見,NZ ETS發揮了應有的減排作用。

(一)明確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新西蘭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一個長期減排的氣候變化政策,不斷提出更高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目前,新西蘭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短期目標是實現《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08-2012年)的要求,即到2010年碳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中期減排目標是到2020年將本國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lO%~20%。2011年3月,新西蘭又提出長期減排目標,即到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50%。為實現減排目標,新西蘭采取了碳稅、獎勵、補貼、直接監管等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二)加強立法

為應對氣候變化,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新西蘭加強了立法工作。2001年11月通過了《2002年應對氣候變化法》(CCRA),并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間,就碳排放權交易、碳稅、獎勵、補貼、直接監管措施等五種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廣泛征詢意見,最后確定建立NZ ETS作為低成本實現新西蘭碳減排的首選方法。2008年9月15日,新西蘭對該法案進行修訂,明確NZ ETS是新西蘭以低成本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措施,給所有經濟部門限定了二氧化碳排放限額,超額排放需購買額外指標。并確定了加入的行業部門和時間表、溫室氣體類型、排放單位的配額分配、碳價格等內容,同時制定措施以降低NZ ETS對企業、家庭和就業的影響。2011年5月17日,新西蘭針對2050年的長期減排目標,對該法案再次進行修訂,針對有關的機構和人員做出了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NZ ETS。2012年8月,在歐洲債務危機惡化、全球碳交易市場低迷的情況下,新西蘭再一次提出修訂草案。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在新西蘭經濟持續復蘇的基礎上,確保NZ ETS的推行不會使國內企業、家庭面臨額外經濟成本的增加,同時進一步提高NZ ETS系統的運作效率,確保NZ ETS在新西蘭減排工作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制定各部門減排時間表

NZ ETS采取逐步推進的方式,2008年1月1日,林業部門成為首批進入碳交易體系的產業部門;2010年7月1日,擴展到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和工業加工部門;2013年1月1日,廢棄物排放和合成氣體行業進入Nz ETS。農業部門原定2013年加入,但受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推遲到2015年。到2015年,NZ ETS將覆蓋新西蘭的所有行業及由《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全部六種溫室氣體。同時,在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采取兩項重要措施:一是免費發放較大比例排放許可配額,其他部分通過NZ ETS以25新西蘭元(約等于127元人民幣)的固定價格購買一單位新西蘭排放單位(New Zealand Units,NZUs)。二是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和工業加工部門的企業,只需要履行50%的減排責任義務,每排放兩噸CO2-e溫室氣體上繳一個NZUs配額,相當于12.5新西蘭元/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額和規范碳交易價格

為使新西蘭企業不因NZ ETS競爭力受損,NZ ETS允許本國企業只對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一半承擔減排義務,并在過渡期對一些企業免費發放排放許可配額。以2005年排放合格的企業排放水平為基準,對碳排放中、高密集型企業按照基準的60%或90%進行免費發放。此外,出口企業按排放基準的90%進行免費發放;農業則在2015~2018年享有2005年排放基準的90%的免費排放額度,從2019年才開始逐年核減免費排放額度。免費發放碳排放配額的措施不僅消除NZETS對企業生產成本的影響,也有利于各行業逐漸接受、熟悉進而加入NZ ETS。

超過額定排放的企業通過NZ ETS購買NZUs,或通過海外交易購買國際碳信用額度,為自己的額外排放支付更多的費用,體現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同時,節能減排有盈余的企業,也可在碳交易市場出售自己的排放單位獲利。因此,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企業會根據市場交易中排放單位價格的不同而相應地調整自己的經濟活動,從而實現減排的目的。在過去幾年里,NZUs的市場交易主要集中在一級市場,交易穩中有升,而二級市場交易規模很小,只有少量的補償項目交易,二級市場價格在17新西蘭元/噸二氧化碳當量和22新西蘭元/噸二氧化碳當量之間。

(五)建立完善的登記、核證、監管和懲罰制度

新西蘭將碳排放量的監測、報告及核查制度作為整個交易體系運行的核心,對檢測和計算排放的方法進行詳細規定,并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了新西蘭減排單位登記系統(the New Zealand Emission Unit Registry,NZ EUR),為新西蘭碳減排單位提供登記、報告、核查、監測等服務。要求NZ ETS參加方自我評估排放量,采取月報、季報、年報的方式提交排放報告,政府再通過審計部門核查其是否合規。新西蘭還不斷收集、修正企業的碳排放數據,建立企業碳排放數據庫。此外,對于故意不履行減排義務,即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排放單位的主體,既要以1:2的比例提交高一倍的補償額和每噸二氧化碳當量60美元的罰金,還要面臨被定罪的可能性。

二、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特點

(一)將農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

將農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是新西蘭最大的特色。一般碳排放交易參與方是能源、交通高排放行業的重點企業。農業是新西蘭的支柱產業,占GDP的10%、出口額的50%以上,為12%的就業人口提供工作機會。同時,2010年,新西蘭農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占總排放量的47.1%。因此,要實現減排目標,將農業納入NZ ETS就成為必然之舉。2008年9月,新西蘭《2002年應對氣候變化法》修正法案正式將農業納入NZ ETS,同時,考慮到碳排放價格化將提高農產品的成本,導致新西蘭農業國際競爭力的下降,農業是最后一個納入NZ ETS的行業,并在2015~2018年過渡期內,享有2005年排放基準90%的免費排放配額,從2019年開始逐年核減免費排放額度,到2030年核減完畢,從2031年開始農場主承擔完全排放責任。在將農業納入NZ ETS之前,新西蘭農業實施了5年的“無碳計劃”,凡經認證獲得無碳合格證書的天然低碳農業,均取得經濟效益和減排效果的雙豐收。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觀念的更新,無化肥、無農藥的天然農產品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新西蘭通過NZ ETS推動農業節能減排、發展有機農業,為其他國家和地區綠色農業的發展提供了示范作用。

(二)企業既可通過國內市場也可通過京都市場進行碳交易

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不僅創建了NZUs作為國內的排放單位,用于國內各企業間減排量的交易,而且規范了《京都議定書》下確定的國際排放單位在新西蘭的交易規則,國內企業可進行海外交易,使用國際碳信用額度。如,《京都議定書》中基于配額交易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核證減排量(CERs)和聯合履行(JI)項目減排單位(ERUs)及長期土地補償的清除單位(RMUs),以實現最低的成本減排溫室氣體。不過新西蘭碳交易的價格主要還是取決于國內NZUs的需求和供給。

(三)強制減排和靈活參與相結合

2001年,新西蘭通過《2002年氣候變化應對責任法案》,并在2008、2009、2011、2012年進行修訂,從2008年開始逐步將林業、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工業加工部門和農業強制納入NZ ETS,最終在2015年,通過NZ ETS實現新西蘭所有部門、企業和六種溫室氣體的減排。因此,NZ ETS可以說是雙強制性碳交易體系——強制加入、強制減排。但NZ ETS也具有很強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企業參與NZ ETS的方式上。已強制納入NZ ETS的一些企業,可從政府獲得一定的免費NZUs,企業可用于抵消自己的減排義務,多余的可選擇在碳交易市場出售;尚未納入NZ ETS的企業可選擇是否進入NZ ETS。這時,企業可根據自己所處行業性質及規模與政府協商,獲得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通過與政府簽訂碳排放合同的方式來確定本企業的減排責任,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激勵企業加人NZ ETS。

(四)預留了與其他國家、區域碳排放交易體系接軌的相應條款

NZ ETS在設計時,就考慮到與其他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協調和銜接,并對未來使用其他國家、區域的排放配額預留條款。目前,NZ ETS主要是通過京都市場與其他國家或區域性的碳排放交易系統進行銜接。該體系建立伊始,就允許本國企業不但可在國內碳排放市場進行交易,也可進行海外交易,使用國際碳信用額度。不過,2012年3月,新西蘭政府一度建議限制AAUs、CEils、ERUs的使用,主要是因為國際碳信用額嚴重供過于求,價格下跌,使新西蘭國內碳交易價格由2011年的20新西蘭元跌至7新西蘭元。為確保NZ ETS與國際碳市場進行對接,國內企業有機會以最低的價格來進行碳減排,新西蘭政府2012年7月宣布繼續允許國內企業無限制地購買國際碳信用額度。同時,在2015年,新西蘭、澳大利亞兩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將實現互聯。

三、對我國的啟示

在《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2012年之前,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需要承擔國際減排義務。但作為負責任的大國,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峰會上,中國向世界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排放的二氧化碳比2005年下降40%~45%,并從2008年在北京、上海、天津成立環境交易平臺開始,嘗試引入碳交易市場機制,實現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減排和低碳技術的提升。新西蘭自2008年建立NZ ETS,低成本減排效果明顯,對我國有一定啟示。

(一)以漸進式方式逐步建立我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

新西蘭根據本國各部門實際情況,建立具有本國特色的漸進式NZ ETS,逐步將林業、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工業加工部門和農業部門納入NZ ETS。而目前我國企業碳減排能力和意識還比較薄弱,法制、市場機制尚不完善,因此可借鑒新西蘭的做法,根據我國國情,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分階段地構建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2011年,我國明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等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計劃于2013年各自建成碳市場,通過設立七個地區性碳排放交易市場,積累通過市場機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經驗,到2015年逐步拓展到全國范圍。鑒于我國國情,我國應先發展自愿減排市場,通過減免稅收等獎勵措施調動企業減排積極性。隨著企業減排意識與能力的不斷增強,選擇碳排放比較大的行業,如水泥、鋼鐵,電力等,根據我國的強制減排目標發放碳排放配額。我國在分配碳排放配額時首先應采取免費發放形式,然后再逐漸降低免費配額比例、增加拍賣比例,最終實現全部行業碳排放額的完全拍賣。

(二)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國碳排放交易法律體系

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建立需要有法律基礎,無論減排目標的確定、排放總量的限定、MRV(可測量、可報告、可監管)體系的建立等都需要有法律的約束。否則,碳排放交易市場將成為缺少約束力的市場,很難運轉起來。2010年,中國雖然把明確的減排目標和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計劃寫進了“十二五”規劃,但與之相匹配的細則、獎懲措施、MRV體系建立方法等都并未“法律化”。而新西蘭通過多次修訂法案,從法律角度確定了NZ ETS的具體操作細節和管理流程。這種漸進式立法模式,不僅有利于新西蘭政府贏得國內企業、環保團體等各利益方的支持,同時也通過運行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和教訓,不斷進行立法修訂,使該機制日益完善。因此,我國可借鑒新西蘭立法模式,先制定一個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基本法案,為目前正實施的七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建立通行的法律規則,再根據試點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和教訓,不斷修訂法案,使我國碳排放交易法律體系日益完善。2012年9月,歐盟商會的《歐盟企業在中國建議書2012-2013》就指出,若無一個統一的規則,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可能會各自為政、缺乏聯系,未來難以形成一個統一的國家級別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三)形成我國的碳排放定價機制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目前中國不需要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自愿減排的中國企業主要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參與碳交易。通過CDM市場,我國將碳排放指標賣給發達國家,換取資金和清潔技術,但作為賣方的中國企業沒有定價權,完全處于劣勢,這促使我國積極推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2012年9月11日,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正式啟動,省內四家水泥企業以60元/噸的價格,花費6799萬元認購了130萬噸碳排放權配額,成為我國國內首例配額交易。但這個碳排放價格并非由市場形成。新西蘭的經驗顯示,碳交易價格影響企業的生產決策,企業如果不采取減排措施或降低產量,則需要承擔更多的減排成本。因此,任何一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建立最重要的是形成合理“碳價”。我國可在試點過程中發現碳減排的邊際成本,初期可像新西蘭那樣規定一個過渡期,但考慮到我國減排情況的復雜性,可制定一個有上下限的可浮動的固定碳價模式,實際碳價格通過碳排放交易市場形成,但不超出浮動范圍,這樣的“碳價”既有利于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穩定性,又能發揮市場的靈活性。

篇3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會計;系統

1.前言

全球氣候變暖、溫室效應問題已經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全面重視,相應公約制度也逐步出臺,例如哥本哈根協議等,為低碳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并成為世界經濟建設發展的必然趨勢,可有效應對氣候變化的現實問題。我國目前處于工業化發展階段,應積極探尋有效的低碳經濟建設發展模式,方能跟上時代形式,實現持續發展。低碳經濟背景下,企業應有效應對碳會計明確、計量、處理、披露信息與碳管控等問題,進而創建優質碳會計系統,提升核心競爭力。

2.企業碳財務會計體系科學創建

2.1 明確碳會計與科學計量

碳會計發展應對的重要問題為碳排放的相關權利明確以及具體計量。目前我國有關排污權的具體交易為推行發展時期,欠缺良好管控機制,因此我們將碳排污權視為無形資產。同時在市場逐步構建為成熟的發展環境時,碳排污權則會逐步成為金融產品實現買賣投資,并遵循金融資產的操作交易規范實施處理。通過借鑒國外的碳排放核算經驗,基于我國受到市場發展成熟水平、法規政策完善程度的影響,計量明確碳排放權應基于控制模式,遵循歷史成本的實踐原則,進而構建良好的披露信息以及管理控制會計體系,科學實現全面控制,兼顧激勵的發展目標。明確碳排放相關配額階段中,則可采用等比例、平方比例、調節優化、系數分配等方式。由企業設置科目的體系結構與實踐特征審視,在其實務界,相關碳排放以及交易管理階段中的問題仍舊位于排污權會計相應標準處置體系中,沒有獨立以及特有會計信息、科目與帳戶進行記錄以及映射。在企業獲取政府無償授予的碳排污權利時,依據市場具體價格,或參照類似交易成本明確。也就是進行碳排污權利無形資產的借記,同時進行遞延收入的貸記。在報告時期,企業則攤銷排污權,基于其具體排污總量進行環境經費的借記,并貸記碳排污權。當準許交易排放的實踐期限之中攤銷政府機構發放的遞延收入補助,并以及具體碳排放與準許排放的標準比例明確收入。在出售碳排放權的日期,應將各類收入經費同排污權進行攤銷的款項剩余差額明確排污負債,進行現金借記,實施碳排污權、應繳納經費無形資產的貸記。在年終則應就碳排污權實施重新評估,應參照公允價值做好排污負債具體金額的優化調整,借記環境經費,并貸記碳排污權,做好政府機構發放遞延補助收入的攤銷以及將負債明確結算。

2.2 做好碳會計信息的有效披露

溫室效應、碳排放的顯著特征在于具有一定風險,并包含不確定性因素,因而,構建企業碳會計系統應充分考量潛在風險以及不確定影響因素,會計人員則應全面、客觀、快速的在企業報告之中作出明確反映。對于框架文件,具體的碳信息的有關披露應涵蓋,氣候變更導致的各類風險、提供的機遇,規劃的戰略措施以及具體的減排目標。例如氣候變更的具體風險涵蓋自然環境的風險影響,惡劣氣候便是其主體風險因素之一。氣候變化還會形成法規以及競爭風險,即提升能源效率的具體標準,探索開發低碳技術并實踐應用,另外還會引起聲譽風險,環保責任便是聲譽風險的種類之一。做好溫室氣體的標準減排計算尤為重要,應優選核算具體方式,做好減排會計工作報告的科學編制,并完善外部簽證管控與審計監督管理,應對年度排放碳污染的具體狀況進行對比,明確直接以及間接減排總體溫室氣體量。實踐管理階段中則應明確減排控制項目、排污權利的具體交易、總體排放標準強度、承擔能源成本、優化減排管理規劃等工作。再者應做好氣候變更的有效治理,明確減排責任,并貢獻必要力量。縱觀各企業進行的碳會計信息披露以及具體風險格式,我們應明確,當前還存在一定缺陷弊端。即披露碳信息其相關性有限,具體披露內容、實踐目標與方法包含不足之處,內容信息欠缺細化分類,理解起來則具有一定難度。同時企業自愿披露的相關碳交易具體信息并沒有通過細致周密的鑒別審核,因此其可信度不高。加之當前沒有構建統一一致的碳核算實際標準,令其信息不能實現科學量化,對于企業碳減排的具體成本以及實踐成效則無法做出針對性研究比較。再者碳信息的需要以及供給方并沒有構成科學有效的良好互動關系。在欠缺公認量化要求標準下,企業披露碳信息無法體現良好的可比性,雖然一些企業呈現的碳報告意圖令各類復雜的體系機構、組織運營管理,例如氣體與影響轉化為一致統一的碳標準,然而,碳市場無法將這一目標自動實現。因而導致了碳排放以及相關風險信息的披露報表存在不清晰,欠缺關聯性以及可比性。

縱觀上述弊端現象,企業在構建披露碳信息的系統框架階段中,應明確劃分核算、控制以及審計管理體系構成,核算應涵蓋科學收集、全面記錄各類減排信息數據,做好減排報告的良好編制。控制則應涵蓋明確減排具體目標、編制與踐行減排管理計劃,做好報告編制。審計管理則應做好減排報告的具體審核驗證,明確減排總體數量。該體系內容應互相聯系,實現相輔相成的影響。其中核算碳排放的具體信息數據是做好控制管理的核心基礎。對碳減排的總量數據進行科學的審計評估則可為碳污染減排控制提供優質全面的信息支持。提升碳控制水平則可降低審計與管理鑒定的操作風險。企業構建碳信息總體披露體系框架應參照自身實際的減排行為,確保披露信息內容詳實全面具體,適應國情需求,符合我國碳交易發展初級階段特點,方能提供更為優質有用的碳交易價值信息。

3.企業碳管理會計體系優質創建

企業碳管理會計體系的創建同樣尤為重要,其直接影響到企業經營財務業績、各類股東的價值以及發展經營的目標戰略。面對具有挑戰性的經營發展環境,企業為應對氣候變更形成的風險,會在生產制造階段中更加注重碳減排并開發應用低碳新型工藝技術。同時在采購生產原材料、物流運輸以及商品流通、經營消費以及廢氣回收的階段中會更為注重產品價值鏈階段中形成的碳足跡。由此不難開出企業創建優質碳管理會計系統影響到其內部的經營生產、成本管控,還影響到企業相關貿易關系、具體交易對象的重新明確界定。為此,該體系成為企業發展經營的全新標桿以及優質價值標準,可促進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全面提升,優化企業長期以及中期經營收益能效。

企業經營管理中應將價值鏈研究碳足跡引入管理決策之中,綜合考量環境影響。可由環境成本的會計視角創設合理優質的核算體系。即可由企業生產原材料、具體的人工人力資源、管控費用、廢棄物的排放以及利用成本之中將碳排放交易成本有效分離,并實施歸類累計。還可利用生命周期原理進行碳成本的優質核算,做好準確計量。企業應依據自身財務發展狀況、核心需求做好成本效益的全面對比研究,在做好碳排放成本管控的基礎上,應將碳排放、管理交易與戰略成本控制、戰略會計有效集成,構建科學全面的碳排放及交易管控系統架構。創建碳管理會計系統實踐中,應確保管理會計的積極參與,令其設計有效的核算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方式,進而參照排放具體價格標準、貨幣化方式做好成本分析。還可創設開發碳排放、實踐交易的計算、整理、研究、審計與編訂報表的科學流程,輔助決策者做好有效措施的科學評定調控,優化企業應對碳排放的科學經營戰略。

4.結語

總之,低碳經濟下,做好企業發展經營戰略的制定尤為重要。我們只有針對企業財務管理狀況、經營水平,創建優質的碳會計系統,方能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令其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有效應對激烈競爭,贏取主動,實現可持續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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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林秀低碳經濟背景下的低碳會計[J].商業會計,2012(6).

[5]包慧英.淺談低碳經濟視角下的企業低碳會計[J].財經界,2011(18).

[6]溫倩.低碳經濟范式下的企業碳排放會計問題[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1(23).

篇4

、評估機構開展碳減排等生態評估工作的起因及 其意義對低 碳減 排的關 注和研 究源于聯 合 國哥 本哈根 氣候 變化大會上 我 國承 諾~aJ2020年將單位GDP碳 排放在2005年 的基礎 上減 少40% 45% 西方 國家針 對我國的碳減排承諾提 出 三可 問題 即 可測量 、可報告 可核 實 ” ,但 由于我國是提 出 自主減排 行動 的國家 如要接受國際核查 ,就會 涉及主權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 ,聯 想到筆者參 與的 日本銷毀遺棄在華化 學武器征 占用林地 評估 項 目。當時,日方就強調評估 的獨立性 問題 ,即提 出賠償的數值應該是 由完全獨立第三方作出的公允值 ,并要求就評估結果接受專家對專家 ,機構對機構 的答疑和咨詢。在91、交部 日遺化武辦 的主持下 ,我方 同 日方專家和機構進行 了多達八次的談判答疑 ,最終 日方按照我方的評估結 果接受 了我國提 出的生態索賠要求 。在談判過程中也 了解到 日方的一個重要訴求是 :無論賠償額度的大小 他們都需要 向日本 國會匯報通過 并接受質疑 ,如 果賠償額度是我國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提 出的 ,其獨立性就會受到質疑 而作為第三方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 反而更容易得 到 日本國會的認可 。所以在涉及 到碳減排 的 三可 問題 .可不可以變通 為在評估行業主管部 門的指導和支持 下 ,由評估機 構來負責碳減排 的評 估和對91、報 告 , 并同國際社會進行解釋和溝通 。這樣操作會減輕我國政府層面的直接壓 力 .有利于推 動碳減排談判工作的進行 。

本著對等的原則 ,評估機構也可 以代表 中國對國91、有關國家進行 三可” ,一方面可以了解國91、減排 的新技術新成果 .另一方面對我國的減排工作也會有所裨益 。

評估機 構開展 碳減排 評估 對國 內而言 ,可 以建立完善碳減排領域 的評估體系 ,使各地方 各企事業單位及國家實施 的相關大型項 目的節 能減排工作也能得到獨立的第三方 可測量、可核查、可報告 .據以為國家提供科學 、客觀的決策依據 ,促進低碳經濟快速發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推動我國走向和諧 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

二、評估機構開展碳減排評估工作的可行性評 估機構 開展碳 減排評 估工作 的可 行性 主要 表現 為 :1 作為評估機構 .其獨立 、客觀 公正的第三方地位易于被各方接受 ;2 對 國際社會 ,我 國評估機構做 出的碳 減排評估結論可以在行業主 管部 門指導下和 外方 以機構對機構 、專家對專家的方式從專業技術角度進行討論 、溝通 ,不涉及到敏感 的主權 問題 ;3 對 國 內而 言 ,可獨 立 、客 觀 、公正 的評 估各省 各地區或各單位碳減排及生態建設成 果 :4 評估行業經過 多年 的發展 ,在行業管理 專業評估理論 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已經具備了在全 國范圍內開展碳減排評估 工作 的條件和能力 ;5.評估機構已經開展相關生態評估業務多年,做了許 多與碳 減排 評估相 關 的生態評估 方面 的個案 積累 了豐富的生態評估技術和經驗 所采用的技術方法被國際所 公認 ,固碳和減排評估方法和技術可以掌握和 突破。以筆者所在公司為例 公司成立了生態評估研究中心 .對 森林評估技術 ,特別是森林 生態和景觀的評估技術做 了大量深入 的研究工作 積 累和掌握 了一些生態領域方 面的評估 經驗和 技術 方法 ,并應 用于實踐 ,完成日遺化武處理 占用 中國林地的涉及生態影響賠償 ” 、青島毀林案件生態評估 等評估項目,還承擔了國家林業局 對 2008年 南方雨雪冰 凍災害造成 的森林資 源資產 (包括生態 )的損失 以及 汶川大地震 中對森林生態損失”等具體評估工作 .項 目成 果都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

三、評估機構開展固碳及碳減排評估工作的條件評估 機構開 展固碳及 碳減排評 估 工作 ,需具備 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政府 的認 可和推 動 。如果政府認可這種運作模式 ,可 以在和 國外有關國家談判 中,提出這種模式 。如外方認可 可以開展相關的評估項 目 也 可以對等地核查國外有關國家的減排情況。

2.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協調 。由于碳減排評估對評估行業而言是新市場、新業務.所應用的理論和技術方法同傳統的資產評估業務有很大的差異,因此,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和協調 。

3.相關專業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碳減排評估會涉及到很多部門和行業 評估所需要的數據資料 .可能會涉及到我國的經濟情報和商業秘密,沒有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評估機構是無法獨 自完成的。

篇5

[關鍵詞]碳排放權;碳會計;CDM項目

一、基于CDM項目的原始碳排放權概述

(一)碳排放權交易

因為有了《京都協議書》的法律約束,各國的碳排放額開始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碳排放權交易也就是碳減排購買協議,合同一方通過支付獲得二氧化碳減排額,用于減緩二氧化碳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且標。通常來說,碳排放權交易分為兩類:其一是基于配額的交易,我國由于主體交易市場尚不具備而進展緩慢:其二是基于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排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此類典型的交易為CDM項目交易。執行CDM項目產生的二氧化碳減排量為核證減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級市場進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權交易。隨后與核證碳減排量掛鉤的碳期貨、碳期權等碳排放權相關的衍生金融產品也相繼面市,形成了與碳一級交易市場掛鉤的相關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本文僅就前者進行探討。

(二)CDM項目

《京都協議書》構架了二氧化碳減排的國際合作機制。即溫室氣體減排“三機制”:聯合履行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碳減排”貿易機制(ET)。其中CDM機制建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碳減排交易市場。目前我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于CDM項目的碳減排交易。據統計,截至2009年10月,我國政府已批準2 232個CDM項目,其中663個已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成功注冊,預計年減排量為1.9億噸,約占全球的58%以上,居世界首位。對于中國企業而言,能夠成功注冊一個CDM項目,就意味著能夠通過出售減排量而獲得額外的收入。 根據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第七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馬拉喀什協定》,一個CDM項目從開始準備到實施,并且最終產生有效減排量,需經歷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參與國批準、項目審定、項目注冊、項目實施、監測預報告、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經核實的減排額度的簽發等主要步驟。由此可見,CDM項目通常投資回收期較長、初始投資額大、交易成本難估計、風險較高等特點,這都給參與CDM項目的中國企業帶來了諸多的會計核算難題。

二、基于CIBM項目的碳排放權的確以與初始計量

對于中國參與CDM項目的企業而言,碳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這一資源由于CDM機制的實施具有了價值,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又由于其獲得會付出各種代價而具有價值,因而碳排放權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應該作為一項資產在會計系統中予以確認和計量。

(一)碳排放權的經濟性質

在CDM機制下,企業通過CDM項目所產生的被稱作商品可買賣的是執行CDM項目所產生的經核實減排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即CERs,它既不是有形產品,也不是無形的知識產權,既不是技術轉讓合同,也不是貨物買賣合同。因此文章認為企業由于投資CDM項目而產生的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或企業的存貨。

1 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存貨

工業制造企業進行一般的項目投資是指生產性資本投資,是企業投資生產活動所需的資產,如機器設備等,其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方式是生產產品以備出售實現價值,因此一般項目投資生產的產品在會計上確認為存貨(即庫存商品)。存貨的特點一是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出售,二是存貨為有形的實物資產。

企業投資CDM項目是企業為獲得CERs而投資的,如同存貨的庫存商品一樣,CERs是為了出售。但CERs與存貨不同的是CERs沒有實物形態。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企業的存貨。

2 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其擁有的目的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碳排放權是CDM項目企業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這與無形資產類似。但是對于我國參與CDM項目的企業而言,與發達國家購買CERs不同,其持有CERs的目的是為了最終出售,這與無形資產不同。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二)操作建議 借鑒“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會計處理,投資CDM項目的企業應獨立設置“碳資產”會計科目核算碳排放權。由于CDM項目能否或者何時能夠給企業產生預期未來經濟利益,以及成本能否可靠計量尚存在不確定因素,因此CDM項目的成本費用在滿足特定的條件時,才能夠確認為“碳資產”,否則應該當期費用化。

1 確認為“碳資產”的條件

CDM項目在先期投入進行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后。須報國家發改委審批。然后由聯合國交易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核查,得到許可后才有資格將經核實的碳減排額CERs進行交易,在企業與CERs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后才能實現CDM收入。因此,企業只有在CDM項目通過EB注冊后,方可證明碳排放權的價值,只有能夠給企業帶來收入的碳排放權方可確認為“碳資產”。

2 設立“CDM項目成本”科目 在CDM項目投資過程中交易成本可能高達20-25萬美元,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如項目搜尋、估計減排量、準備技術文件、東道國批準、環境評價等;還包括監測費、核查核證費、調整收益分成(每年CERs收入的2%)、管理收益分成等在整個項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同時我國規定企業的CDM項目收入國家獲得65%的收益。企業只獲取35%的收益,因此對于企業的CDM收益目前國家實行免稅優惠。因此對于CDM項目的成本費用應單獨核算。

企業可設立“CDM項目成本”科目核算CDM項目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在發生CDM成本費用時,通過借記“CDM項目成本”進行匯總,相應貸記銀行存款、累計折舊、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會計科目。若CDM項目在EB注冊成功,則CDM項目的成本應該資產化。全部轉入“碳資產”;否則CDM項目的成本費用應該計入當期損益。

三、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

由于當期我國企業投資CDM項目主要進行的是原始碳排放權的交易,受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環境的限制,企業大都采用的是固定定價合同交易方式(中國發改委規定CERs的最低價格是8歐元/噸),因此與發達國家進行碳衍生品交易不同,不適合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但是由于碳排放權的稀缺性以及人類對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碳排放權的價值有自然增值的屬性,因此文章認為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不需要進行減值測試和后續攤銷等后續計量問題。

四、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的披露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與碳排放權有關的下列信息:CDM項目的投資規模、項目的資金來源及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相關信息、CDM項目的相關成本費用、CDM項目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CDM項目的收益、外幣折算方法、CDM收益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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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實施“碳預算”既有減排考慮,也兼顧低碳經濟成為新經濟增長點的戰略目標。歐盟等發達國家普遍處于后工業化階段,需要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領域,英國的低碳式復蘇可以提供寶貴的發展經驗。

英國“碳預算”減排目標和規劃

“碳預算”是英國根據2007《氣候變化法》制訂的碳減排規劃。作為2009財政年度預算的組成部分,“碳預算”明確提出,2008年至2022年期間,每5年為1個周期,設立3個碳減排周期,力爭經過階段性努力,使英國碳排放到2020年末較1990年減少34%,實現2050年排放較1990年降低至少80%的長期目標,這一目標較迄今為止英國政府提出的所有目標都更為激進。

根據減排目標,預算安排了相應的支出,并對實施效果進行了量化估算。預期政策實施后,2020年不同領域均取得可觀減排量和環境效益。

可以看到,2009財政年度預算在原有預算的基礎上,從減排角度對財經政策進行整合,將社會經濟活動全面納入了碳減排定量管理過程,使低碳發展融入到經濟發展和財政預算總體規劃中。政府大量直接投入,展示了低碳發展的前景,有助于動員更多社會資金投入低碳部門。“碳預算”標志著發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開展減排行動的嘗試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實施“碳預算”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措施

英國2009財政年度預算確定,將向低碳經濟新增投入14億英鎊,預期3年內為低碳經濟動員資金104億英鎊,以加速新興產業發展,支持低碳領域企業成長,創造綠色就業機會,占據并保持英國在低碳式經濟復蘇中的領先地位。總額14億英鎊的支出主要包括:

1.支持海上風力發電。通過調整《可再生能源義務法》相關規定,提供約5.25億英鎊,對2009年到2012年間資金到位的海上風能投資給予支持。預計可以動員90億英鎊資金,向約280萬家庭供應電力。2.提高能效和資源效率。擬提供3.75億英鎊資金,支持今后兩年企業、公共建筑和家庭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和資源使用效率。事實上,節能是相對容易的減排方式,在減少排放的同時還可以降低家庭和公私部門的費用支出。3.支持低碳產業和綠色制造業。安排預算4.05億英鎊,主要支持風力和海洋能源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強化低碳供應鏈等產業的發展,確保英國在上述領域繼續保持領先位置。4.支持碳捕獲項目。提供6000萬英鎊,支持4個碳捕獲和儲存項目的工程和設計研究,未來還將在環境預算額度中劃出3000萬英鎊支持此項活動。5.支持小規模和社區低碳經濟發展。為分散的小規模社區低碳能源發展提供7000萬英鎊。這些措施實施后,每年將減少約38萬噸二氧化碳排放和6000萬英鎊的能源支出,還可以提供部分就業機會。

除預算資金直接投入外,2009預算案中還包括以下與減排相關的財稅政策:

1.調整氣候變化稅,支持熱電聯產項目的建設,預計到2015年將帶來逾25億英鎊的資金投入和相當數量的就業機會,新增裝機容量3GW(百萬千瓦)。2.提高燃油稅率,從2009年9月1日起稅率每公升提高2便士,2010年到2013年按實值計算每年提高1便士/公升,減少燃油產生的碳排放。3.上調填埋稅率,2011年起至2013年,每年4月1日將填埋稅稅率上調8英鎊/噸,鼓勵替代填埋的廢棄物處理方式,減少填埋導致的碳排放和環境污染。4.獲得歐洲投資銀行融資支持,英國可再生能源項目可以向該行申請特別融資,總的資金上限為40億英鎊。

根據《氣候變化法》及預算規劃,政府將在2009年夏天正式“能源和氣候變化戰略”,包括為達成“碳預算”目標而制訂的系列政策,以進一步強化碳排放長期規劃,并針對供熱節能、可再生能源和零排放住宅等推出特別措施。

幾點思考

“碳預算”將在碳減排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產生廣泛影響。

英國實施“碳預算”既有減排考慮,也兼顧低碳經濟成為新經濟增長點的戰略目標。歐盟等發達國家普遍處于后工業化階段,需要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領域,英國的低碳式復蘇可以提供寶貴的發展經驗。如果“碳預算”實施帶來預期效果,減排行動更容易與財經政策掛鉤,將對全球減排行動特別是目前尚不承擔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帶來更大的減排壓力。

“碳預算”增強了減排行動的可行性,保障了減排目標的強制力。

“碳預算”將減排規劃融入政府預算,減排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相對應,保障減排活動落實到經濟活動的各個層面,使經濟發展與減排路線圖保持一致,是宏觀經濟管理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的有機結合。作為年度財政預算案的一部分,“碳預算”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依托于預算機制,成為對經濟主體的活動具有“硬約束”效力的減排方案。

應適當關注英國氣候變化政策演變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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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會計核算 碳會計核算 碳排放

低碳經濟是現代環保意識與市場經濟有機結合后產生的能夠滿足經濟可持續性發展的一種新興經濟模式,其基礎為消耗低、污染低、排放低,其核心技術為能源減排技術。企業為了滿足大環境下對低碳經濟的要求,需要構建碳會計核算體系。目前,我國碳會計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業界乃也缺乏統一準則,科學合理的企業碳會計核算體系亟需建立。

一、碳會計

(一)定義

碳會計這一概念最初誕生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挪威,當時僅僅是朦朧的大范圍概念,并沒有明確使用。在千禧年前后,碳會計這一專業詞匯才開始在學術界中正式使用。現今所使用的“碳會計”一詞,其概念涉及科學、生態、經濟等諸多學科,其應用范圍包括企業、國家等多個層面。

廣義的會計主要是指財務會計處理范圍廣泛的會計業務,但碳會計與傳統的會計概念不同,作為環境會計下的一個分支,其主要核算內容為碳排放核算與碳固核算等幾個方面。目前,隨著碳交易市場的逐漸擴大,碳會計的核算內容也逐漸擴大,碳資產和碳負債也加入進來。

目前,我國對碳會計的研究仍然處于理論剛剛起步的初級階段,對其概念的定義仍非常模糊,學術界各有各的想法,在內容的界定上存在極大爭議。不過,總的來說,碳會計還是與企業碳的排放傳輸沉淀吸收有關,其主體為企業。

(二)特征

(1)專門性,即碳會計信息披露要選擇合適的內容,專門性要求碳會計信息應該選擇影響運營但是不影響碳排放的信息進行報告。有用的才報,無用的不報。

(2)合理性,即企業報告的必須是真實的計量數據,若因為檢測設備缺乏可靠性、碳計算技術不夠發達或碳核算分布過于零散而使得真實數據得不到,則可以參考同行數據來估算企業自身的碳排放量。

(3)全面性,企業披露的碳排放信息要涵蓋整個營運過程,采購、運輸、生產都需要進行核算。

(三)對象

(1)由國家分配所得用于企業運營的配額。企業若想順利進行營運需要從國家獲得碳排放權,國家分配給企業的配額是免費的也是有限的,然而,企業實際運營時無法保證所有企業或所有生產過程都在國家配額范圍內,若發生超額問題,就需要再次購買,否則將會受到國家隊企業的懲罰。

(2)碳交易市場所得碳排放權。交易所得的碳排放權的性質可以大概的參考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持有時間較短的無形資產,核算時,需要計入當期損益。

計量屬性。碳會計的計量不僅僅要對二氧化碳進行核算,還要包括其他溫室氣體。對于溫室氣體的碳排計量涉及在地的現實和歷史排放量、省級清單的規劃和歷史排放量還有IPCC的歷史排放量這幾種計量屬性。

二、企業碳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起,諸多科學研究人員在全球范圍內按地域的區別,通過物質流分析的方法,開始對碳排放量與碳固量進行核算。企業也展開相同的研究對碳排放與碳固進行核算,由此,碳固和碳排放會計誕生了。

(一)碳排放

要進行碳排放會計核算,就要對于企業的碳足跡進行重點核算。碳足跡的核算標準可以參考《溫室氣體協議:企業核算和報告準則》這一指導性文件,對于在企業控制內的排放、企業購買電力后的間接排放、不受企業控制的其他排放,都可以根據《溫室》內制定的不同標準來進行區別性的核算。

(二)碳固

企業碳固會計核算涉及到碳匯這一概念,企業的碳排放或通過碳匯吸收,或通過碳固技術將碳排放量封存以降低企業碳排對大氣的污染。碳固方式有兩種,其一是人工碳固,即企業購買碳固處理設備作為固定資產,通過物理或者化學的手段進行碳固技術處理;其二是符合自然規律的生物碳固,這種方式以碳匯為主要方法,有造林育林、修復環境、保護濕地等等。與物化碳固手段相比,生物碳固更加有利于可持續發展。

(三)碳排放權會計

碳排放權交易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配額的取得和確認,另一方面是權交易與核算。

(1)取得、確認。現行的《京都議定書》主要是聯合國為發達國家制定的對具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碳排放量進行限制的一份文件,其基于全球的需求,因此配額的總量是固定的,額度已用完的國家可以向無配額要求的國家購買,無配額國家的企業可以不減排也可以自愿減排,由其國家政策決定。自愿減排的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需要參照強制減排的規則進行會計計量確認。

我國對碳排放權的資產分類尚不明確,確認為存貨?還是無形資產?還是金融資產?學術界存在頗大爭議。根據配額的目的性,暫時可以如此確認:國家分給企業的配額歸類為無形資產;實際碳排放量超過國家配額,若從交易市場上購買則可以歸類為無形資產,若未購買,其缺口視為“預計負債”;實際碳排放量少于配額,若留存至次年自用可以歸類為無形資產,若近期銷售則歸類為金融資產;若企業處于銷售目的購買的配額也要劃歸于金融資產這一類。

(2)核算。由于歷史成本法忽略了配額的市場形勢變化,碳排放權的計量最好采用公允價值法。這就需要確認配額的市場價值,通過與減排成本的比較,借助非市場信息來估計得出。

針對配額與實際碳排的差距,需要對差額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或購買超排量配額造成企業利益流出,或進行減排余下配額增加企業利益,這兩者的會計處理,都必須至年末計算,無論超排還是減排,其得出的碳排放權損益都要在年末轉入本年利潤。目前最好的方案是單獨設置碳排賬戶,以便于企業能夠直接獲得相關信息。

篇8

提交人:晏路輝(中國北京)

方案熱度:

概述:

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中國對世界承諾,到2020年,單位生產總值的碳排放比2005年減少40%-45%,這是一個強制性的碳減排指標。在“十二五”規劃中,也明確提出了階段性的減排目標。隨后,共計43個省市被納為第一批和第二批低碳試點,7個省市被納為碳交易試點。

碳交易的第一步就是對試點企業進行碳排放的核算,繼而為其分配每年的碳排放配額,根據企業節能減碳表現,如果企業需要更多的碳減排配額,則需要購買;反之,如果企業節能減碳表現優異,則企業可以將其剩余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出售,為企業帶來利潤。國家發改委的說法是,預計到2015年形成全國碳交易市場,這樣就將有更多的企業將被納入碳管理和披露范疇。

方案點點看:

在這個過程中,碳阻跡公司主要為企業機構提供碳排放計算的培訓、咨詢、軟件等產品和服務,使企業有能力對碳排放信息進行披露,同時也能了解到自身的碳排放風險,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據介紹,計算碳足跡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國際標準ISO-14064,找到合適的方法學和排放因子對碳排放進行計算。在量化的基礎之上軟件能自動分析出企業減排潛力,促進企業進行節能減排,同時減少企業成本。還可以生成一份符合ISO-14064的報告。

對此,碳阻跡團隊于2011年底研發成功中國第一款碳排放管理軟件——企業碳排放計量管理平臺(英文名CAMP:Carbon Account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已經取得三項軟件著作權,通過軟件的模式取代傳統手工Excel計算碳排放的方式,實現企業碳排放管理的高效性與標準化。

受阿拉善基金會委托,碳阻跡公司作為碳排放核算以及低碳策劃方案提供商,為2012年11月4日舉行的阿拉善綠色契約活動提供碳排放的量化以及碳中和方案,到場的嘉賓和企業家包括吳敬璉、馮侖、黃鳴、任志強等。碳阻跡公司根據活動性質,制定了碳排放計算的整體方案,為每位企業家計算了由于參加本次活動個人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并且通過種樹的形式抵消其個人碳排放,實現企業家個人和活動的碳中和。

核心競爭力:

碳阻跡公司創始人晏路輝(牛津大學計算機科學碩士,聯合國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專家組成員,CDP技術組成員,ISO-14064碳核算師、顧問師)擁有IT和環境咨詢領域的雙重背景。公司其他團隊成員包括IT界資深精英以及環境咨詢專家。

碳阻跡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在于其創立時建立的商業模式:軟件+咨詢。這比起單一的軟件或咨詢公司有著明顯的專業化優勢。在碳排放管理領域,傳統的軟件企業也開始涉足此領域,但由于其缺乏對碳排放管理業務的深刻理解,無法在業務層面和用戶體驗上與碳阻跡抗衡。而比起碳管理咨詢公司通過傳統的excel手工計算方式模式,碳阻跡倡導的通過軟件來計算和管理碳排放的模式,體現出明顯的高效性與規范化。同時,碳阻跡能提供一套以碳排放為核心的解決方案,包括培訓、咨詢、軟件以及碳中和的產品服務。

篇9

關鍵詞:碳排放貿易;市場格局;準入條件;灰色關聯度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260(2008)01-0067-06

一、國際碳排放貿易的市場格局

(一) 碳排放貿易的界定

碳排放貿易屬于排污權交易的一種。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碳排放貿易也稱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憑購買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溫室氣體排放減少或獲得既定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行為(Capoor and Ambrosi,2007)。現階段國際碳市場上進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其他幾種主要溫室氣體(如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等)的排放權交易量將在今后得以逐步增加。買方可借此交易達到其減排承諾,或取得集體公民身份,或達到減緩氣候變化的相關目標。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種或多種組成:現金、股權、債券、可自由兌換的債券或憑證、提供對等償付服務(如提供減排技術)等。

(二) 碳排放貿易的市場結構

從現階段來看,國際碳市場的結構關系如圖1所示,我們可以從減排強制程度、轄區范圍和貿易標的物等三方面對國際碳市場予以分層(章升東 等,2005)。

1.國際碳市場按減排強制程度劃分為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

減排強制程度,可分為強制性和自愿性。強制性減排交易是一種以行政命令為主導、市場機制為手段的貿易行為,多表現為具有強制力的減排目標下的期貨交易。而自愿性減排交易則是一種建立在基于法律約束的自愿承諾之上的貿易行為,多表現為自愿參與并達成一定減排目標下的期貨交易。

從全球范圍來看,國際碳市場按減排強制程度可以分為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京都市場即為強制性的減排交易市場,在《京都議定書》引入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三個靈活機制的前提下,各國為了達到《京都議定書》中達成的減排承諾而開展碳交易。就這個角度而言,《京都議定書》與其說是一個環境保護議定書,不如說是一個貿易協定書。而非京都市場即非《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建立的碳交易市場,屬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如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CCX)。區別于京都市場上排放權買方是根據京都議定書承擔減排義務國家的政府或企業,自愿市場的排放權的買方往往是一些做出自愿減排義務的大公司,它們參與其中的原因就是為了達成自愿承諾以維持公眾形象,同時可以積累排放權交易的經驗以便為將來的變化做準備。

2.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按貿易標的物不同分別劃分出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

碳排放貿易的標的物為碳排放權。碳排放權可分為兩類,即排放配額和基于項目的排放信用。因此,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下按貿易標的物種類又可分為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前者是指專門買賣由管理者確立、分配或拍賣的排放配額的市場,如京都市場中《京都議定書》下的“指定量”(AAUs)和歐盟排放貿易體系下的“排放配額”(EUAs)、非京都市場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市場的“環境信用”(NGACs)等。而后者是指專門交易從一個經核實減排的項目中產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場,如京都市場中《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通過減排項目分別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URs)等。

3.項目市場和配額市場按減排轄區又可劃分為多級市場

就當前已經開展的碳排放貿易而言,筆者認為,項目市場和配額市場下按減排轄區劃分,又可分為多國區域合作級市場、國家級市場和地市級市場。

多國區域合作級市場,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達成區域合作協議并設立專職管理機構,由該管理機構主導,在多國區域范圍內建立一個相對完整的碳市場結構體系,使各成員國的碳排放權、資金、減排技術等能夠實現區域內自由流動。歐盟于2005年1月1日啟動的由歐盟委員會主導的歐盟排放貿易計劃(EU ETS)就是該類市場的典型代表。該計劃覆蓋了歐盟25個成員國,由成員國將歐盟內部達成的《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分解到企業,并允許成員國間的企業自由買賣減排額度。

國家級市場是在一國內部,由該國政府主導下各排放實體間進行碳排放貿易形成的國內碳市場,如英國的排放貿易計劃(UK ETS)。

地市級市場是指以一國的某個地市為交易范圍,在地市政府的主導下各排放實體間進行碳交易。該市場的代表為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溫室氣體排放貿易體系(GGAS)。

二、國際碳排放貿易的市場準入分析

所謂市場準入,一般是指貨物、勞務與資本進入市場的程度的許可。我們這里所說的碳市場的市場準入,是指一國或一實體進入碳市場開展貿易的資格。

(一) 國際碳市場的基本準入條件

1.國家參與碳市場的基本準入條件

雖然碳市場對國家的參與資格依市場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為了保證碳市場的有效運行,各級市場對參與國的基本要求又是相同的。一國若要進入碳市場參與碳貿易,就要有一定競爭力的能源市場、共同或可互相換算的計量單位、標準化的排放數據報告協議,此外還必須實現資產的跨境轉移。

2.法律實體參與碳市場的基本準入條件

法律實體是碳排放貿易中具體的買家和賣家,包括私人企業、當地政府和市政當局、非政府組織、經紀人和個人。一般來說,應由各國來決定哪些法律實體可以參加碳交易。但是,考慮到實體進行碳交易會給所在國的指定減排量帶來潛在影響,因此法律實體在進入各級碳市場時也必須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若該實體在法律上負有國內減排義務,通常會被各國強制要求參與碳排放貿易,且要求其獨立監控排放能力達到較高標準。而像經紀人和非政府組織這樣的實體沒有國內的排放義務,他們也會考慮獲得排放權,然后轉售或持有。這些實體由于不負有國內排放義務,所以他們不用將排放權上交政府,且他們持有的排放權數量的變化對該國指定減排量不會造成影響。這樣,政府對這些實體的市場準入門檻也就相對降低。例如,政府規定只要這些實體保證將其持有的排放權上報該國國家記錄系統,他們就可進入碳市場進行交易(Baron, 2000)。

(二) 京都市場的準入條件

1.京都市場下國家的準入條件

在京都市場中,參與碳排放貿易的國家或區域必須滿足表1中所列條件,如有任一條未達標,將不予準入或取消其準入資格。此外,一國是否有資格參與京都市場的碳貿易,由履約委員會的促進事務組(Facilitative Branch of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決定(Mullins,et al,1999)。

表1京都市場參與國的準入條件

配額市場項目市場(1)該國必須是《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且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附件一國家(即發達工業化國家);(2)國內可以獨立對“AAU”進行計算并出具報告;(3)具有一套國內溫室氣體評估體系,并于每年提交排放評估報告;(4)具備國家登記系統以確保掌握準確的排放權發放、持有、轉讓、獲得、取消、退市、過量持有信息以及其它公開信息,并保留一定水平的儲備配額;(5)能夠提供標準化的最新排放數據清單。CDM項目(1)該國已經批準《京都議定書》;(2)締約方自愿參與CDM項目活動;(3)國內必須建立一個CDM項目活動的管理機構。JI項目(1)該國已經批準《京都議定書》,且必須是附件一締約方;(2)締約方自愿參與JI項目活動;(3)國內必須建立一個JI項目活動的管理機構。多國區域合作市場(EU)(1)滿足配額市場全部標準;(2)參與國為包括新加入歐盟的10國在內的25國;(3)各成員國向歐盟委員會提交國家分配計劃(NAP)。資料來源:《京都議定書》、DIRECTIVE 2003/87/EC。

在多國區域合作市場中,參與國必須是事先達成合作協議的締約方,且同意服從區域共同設立的碳排放貿易專職管理機構的管理與監督。以歐盟碳市場為例(詳見表1),該市場由歐盟委員會對各成員國排放配額的分配、交易以及實際履約率進行管理和監督。

2.京都市場下法律實體的準入條件

《京都議定書》第17條指出,國際碳排放貿易中的各締約方應量化其國內減排承諾,但對政府管制下的法律實體沒有做出明確說明,也就是說,法律實體既不包括也不排除在該條款外。對于企業和個人來說,是否參與國際碳排放貿易是由其自行決定的。然而,在有些情況下,這些法律實體參與貿易的資格是受所在國或地區法律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影響的。在此主要對歐盟和英國的排放貿易市場加以分析(見表2)。

表2京都市場法律實體的準入條件

多國區域合作市場(EU)國家級市場(UK)強制性參與者認定標準:(1)能源業:擁有耗能20MW以上內燃機的實體、從事煉油業的實體;(2)鋼鐵業:每小時產量2.5噸以上的實體;(3)水泥業:每天產量500噸以上的實體;(4)玻璃業:每天產量20噸以上的實體;(5)陶瓷磚廠:每天產量75噸以上的實體;(6)紙漿造紙業:每天產量20噸以上的紙漿造紙廠。(1)獲得政府資金支持而自愿承諾絕對減排目標的企業可直接參與碳排放貿易;

(2)自愿與政府簽訂氣候變化協議承諾相對排放目標或能源效率目標的企業;

(3)其他沒有承諾減排義務的任何個人和機構,可自愿參與排放貿易;

(4)所有承諾減排目標的參與者在進入市場前,必須按相關條例測算和報告企業的排放狀況,且操作方法上必須透明、公正和連續。

由表2可知,京都市場下對法律實體的參與標準是較為嚴格的。歐盟的排放貿易計劃中,以排放點為單位來限定參與實體的范圍,約12000個排放點(每家廠商可能有數個排放點,即installation)必須參與該排放貿易計劃,市場規模達15億噸,約涵蓋目前歐盟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45%。國家級市場中,各國會對國內碳市場的參與者資格加以限制,如英國于2002年啟動了為期5年涵蓋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貿易制度。英國排放貿易體系是按自愿參與原則,通過獎勵、稅收減免等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實施減排行動。

(三) 非京都市場的準入條件

鑒于非京都市場不受《京都議定書》的約束,故其對國家進入該市場沒有特殊要求。因此,這里僅討論法律實體進入非京都市場的標準。以非京都市場中最典型的兩個代表――新南威爾士州市場(GGAS)和芝加哥氣候交易市場(CCX)為例,準入條件如表3所示。 表3非京都市場法律實體的準入條件

新南威爾士州市場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具體準入實體包括:新南威爾士州持有電力零售許可的電力供應零售商、直接在澳大利亞國家電力市場進行消費的電力客戶、為新南威爾士州本地大客戶供電的電力生產商、某些新南威爾士州其他耗電大戶以及被推選出來從而直接參與計劃的個體。必須是美國《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 a(11))中規定的合格的商業實體。

地市級市場中,政府對該地市排放貿易計劃所涉及的參與者進行限定。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排放貿易體系于2003年1月1日開始運行,該計劃是為了減少新南威爾士州發電排放密度而制定的,其參與者的準入資格傾向于與電力直接相關的實體,且具有強制力(Passey,et al,2007)。

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為全球首度由企業發起,橫跨北美的企業與都市間的自愿性參與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組織,其準入條件較為寬松,只要符合規定的商業實體均可成為會員,現已有會員200多個,分別來自航空、汽車、電力、環境、交通等數十個不同行業,其中也包括州市政府當局、學校、醫院等。

三、碳貿易的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的灰色關聯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各級碳市場的準入條件均不相同,京都市場的準入標準要高于非京都市場,而強制性減排市場則比自愿性減排市場的準入標準要嚴格。越嚴格的準入條件就意味著國家或法律實體的市場進入成本越高。那么,高昂的市場進入成本是否就會帶來更多的環境效益呢?因此,研究碳貿易的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間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鑒于國際碳貿易數據不易獲得、僅有小樣本供參考的特點,在此采用灰色關聯分析法分析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的灰色關聯度(劉思峰 等, 2005)。

(一) 數據選取及計算過程

依數據的可得性,選取歐盟(EU)、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新南威爾士(GGAS)三個碳市場的環境效益評價指標――年均承諾減排率X2(基期均為2000年)和實際履約率X3(均取計劃施行后的均值)。同時,將三個市場的準入條件X1按高低量化打分(1~3分),分值越高,說明該市場準入條件越嚴格。相關指標數據如表4所示。

即市場準入條件與年均承諾減排率的灰色關聯度為0.811,市場準入條件與實際履約率的灰色關聯度為0.612。由于結果都大于0.6,故市場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存在較強的正相關性,即市場準入條件越嚴格,該市場帶來的環境效益越大。由0.811>0.612可知,市場準入條件與年均承諾減排率的相關性更強,即市場準入條件越嚴格,國家或實體進入該市場后所承諾的減排量就越多。換句話說,一國或法律實體進入市場的成本越高,其進入后承諾的減排目標越高、履約情況也越好,就會產生越多的環境效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企業接受并采用碳排放貿易這一基于市場的有效減排策略,全球的碳市場格局正逐步趨于多元化。依據減排強制程度、轄區范圍和貿易標的物對市場進行細分可以看出,京都市場與非京都市場下又形成了不同層次的市場,各級市場均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規范,為碳排放貿易的潛在參與者提供了更多的參與方式和渠道,保證其在成本最低的前提下減排,從而提高了碳市場的整體效率。

各級碳市場除基本的準入條件有共性外,其他準入條件均依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就大市場而言,京都市場的準入標準較高;就細分的多級市場而言,強制性的減排市場的準入標準較高。但由于準入條件與環境效益間存在著較強的正相關性,因而較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也會帶來較大的環境效益。

此外,各級碳市場的準入條件多是針對實行碳貿易機制的國家及其實體設立的,因此有其特殊性。從現有碳市場所覆蓋的國家來看,絕大多數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且除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歐盟項目市場外,其他市場均不允許境外實體進入,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包括中國在內的非附件一國家及其實體參與碳貿易的途徑。

碳市場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隨著碳交易的地域范圍、商品種類的不斷擴充,由此產生的矛盾也會日益突出。氣候變化是全球性問題,每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有責任、有權利參與碳排放貿易。所以,國際碳市場應適當放寬準入條件,讓非附件一國家也能真正參與其中,使碳排放貿易真正向全球化、多極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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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Market Structure and Access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LIAO Mei DAI Jia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2)

Abstract: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which is one of the measures to reduce emissions,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has become a diversified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This paper sets out first with a systematical review about carbo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Then, it analyzes correlations betwee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he result is that the high access cost leads to more environmental benefits. But the current high access requirements have constrained the channels to join in carbon market for nonAnnex 1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篇10

“我們瞄準的是2020年這個目標!”湖北省委黨校副校長陶良虎教授告訴《鄂商》記者:到2020年,中國將被列入強制減排國家,雖然目前國家還沒有打算要成立碳交易所,但湖北的區域性碳交易卻開始列入議事日程。“可能到時候碳交易所成立的不止湖北一家,但是我們希望能夠趕上頭班車,成為第一個。”陶良虎是湖北最早提出“設立武漢碳交易所,打造全國碳金融中心”專家之一,也是在武漢推廣碳交易的有力支持者。

尷尬“賣炭翁”

“中國是全世界核證減排量(核證的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R)一級市場上最大的供應國,是碳交易最大的賣方市場之一,但由于中國一直處于國際碳市場及價值鏈的低端,又缺乏碳排放量的定價權和交易的主動權,不得不很尷尬地充當著低價‘賣碳翁’的角色。”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馬哲軍教授對此深表憂慮。

統計顯示,中國在聯合國已注冊的項目達671個,占總數的35.1%,已獲得核發CER1.69億噸,占總核發量的47.51%。截至2009年7月,中國在聯合國已注冊的項目年平均減排量總和達1.80億噸,已獲簽發減排量1.43億噸。中國已注冊項目數量及簽發的減排量均為全球首位。

中國能提供大量的二氧化碳,但同時碳交易市場卻主要在西方國家。當前,全球四大碳交易所分別為: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ETS)、英國排放權交易制(ETG)、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亞國家信托(NSW)。其中歐盟排放體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僅2008年其交易份額就占到全球碳交易總量的60%。但這四大交易所目前還只是從事區域性碳交易業務。

二氧化碳等溫室型氣體本身并不具有價值,不是自然可交易商品。在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性氣候變暖的日趨嚴峻的形勢之下,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公布,則為碳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后來在西方發達國家對碳排放行為進行總量控制,導致碳排放權產生稀缺性,因而二氧化碳等溫室型氣體開始明碼標價地進行買賣交易。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標志著全球碳交易的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正式形成。碳交易市場的形成,碳交易額明顯出現爆炸性增長:2004年碳交易額為3.77億歐元,到2008年則一躍至910億歐元。“但目前碳交易額只占市場需求的10%左右。”陶良虎介紹,以現行價格計算,發展中國家有120億美元的機會,中國可至少獲利20億美元,到2012年,中國碳交易潛力將達數十億歐元,約占世界市場份額的一半,預測到2020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額將達到3.5萬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

據世界銀行測算,發達國家通過CDM(清潔發展機制)等購買碳排放額每年2億噸~4億噸,每噸價格在15~25歐元,每噸二氧化碳減排量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差價達20歐元。“比如一家公司在發展中國家開發了一個年減排20萬噸的項目,拿到歐洲去,就能凈賺400萬歐元。”

碳交易巨大的差價存在,也使得眾多炒家競相到發展中國家來“炒碳”,據了解,僅2007年至2008年,國外有一百多家企業扎堆在北京炒碳,以較低價格將碳指標買去,然后到歐盟市場倒賣,以從中獲取暴利。最早進入中國的英國氣候變化資本集團通過CDM融資投資中國的低碳產業,其運作主要是參與CDM項目、購買CER,以及對一些CDM項目的前期融資。截至2010年5月,該集團在中國運作的CDM項目總數超過50個,簽約金額達到60億元人民幣。資料顯示,目前聚集在中國投資運作碳交易的外資資金量已經超過百億元人民幣,而中國已有200多家企業通過“賣碳”獲得了來自外資企業的資金補助,總計金額達3億多元人民幣。

“由于全球碳交易標準、定價權、主導權都掌握在西方國家手中,而這恰恰也是我們的軟肋所在,中國目前低價’賣碳翁‘的地位暫時不會改變。”陶良虎表示。

中國低碳路

國內外碳金融競爭的白熱化,預示著碳金融時代正加速到來,而被譽為“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低碳經濟也是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

從1995年簽署到十年后正式生效,《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是共同而有區別對待的原則。雖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要減排,但是又有區別:發達國家強制減排,對其減排量的最早規定是2008年到2012年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15.5%左右,發達國家必須兌現,如果沒兌現就將在下一個五年追加減排量百分之二十五;發展中國家采取自愿減排,因而發展中國家從一開始就不得不面臨著一個發展權的問題。

盡管如此,中國還是作出了自己的選擇。

早在2005年之前,中國就提出了構建綠色經濟、生態經濟等目標。在節能減排上,對地方政府和企業的考核方面設立了兩個硬指標,明確要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取得成效,“十一五”期間能耗要下降20%(相當于減排二氧化碳15億噸),污染物的排放要下降10%。這表明中國政府開始對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重視。

在全球經濟轉型中,中國政府在碳交易方面一直比較積極。2008年8月5日,北京環境資源交易所和上海環境資源交易所在同一天成立;9月25日,天交所在天津濱海新區成立;隨后武漢、長沙、深圳、昆明等地紛紛成立了環境資源交易所;此外,大連、貴州、河北、山西等地也都在積極籌備之中。各地環境資源交易所的相繼成立,標志著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和污染者付費的政策在全國的落實實施,而由政府主導發展低碳經濟目標在國內媒體的大肆宣揚之下已深入人心。2008北京奧運會期間倡導綠色出行活動,產生了8000多噸二氧化碳減排指標,在北京資源環境交易所完成交易。2009年5月27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宣布建立國內第一個自愿碳減排的交易品牌,其主要作為網上交易平臺,運行一個月即完成交易項目526例。截至2010年4月,國家發改委已經批準了2400多個項目,約700多個中國項目在EB(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成功注冊,EB注冊的項目數量和年減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盡管如此,有關專家表示,中國作為碳資產大國,國家政策雖然逐步向低碳經濟傾斜,但更應該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市場機制平臺,為我國碳資源在世界范圍贏得更大的話語權。我國的環境交易所亟需面對的并非交易規模的擴大,而是應該探索我國碳交易的減排量核定體系和定價體系。

武漢尚欠東風

在碳交易所蘊含的巨大商機中,中國自主碳交易所的設立已刻不容緩。盡管國內專家學者對碳交易的研討早已有之,但是真正提出構建我國自主碳交易平臺卻是在2009年年底由湖北省最早提出。

早在2006年,武鋼集團即申請了5個CDM項目,每年共減排316萬噸二氧化碳。截至2009年底,湖北共有27個CDM試點項目在聯合國注冊,核總的碳減排量36.4萬噸,按照目前在歐盟市場交易價格大約是十五到二十歐元每噸,總額約5760萬元人民幣。

湖北在碳交易領域的較早涉足,讓湖北對碳交易飽含信心。2009年,湖北省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減排目標,該年年底,開始有專家學者提出在武漢搭建中國首家碳交易所。2010年1月18日,湖北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馬哲軍、副校長陶良虎聯合撰寫了《關于設立武漢碳交易所、打造全國碳金融中心的戰略構想與政策建議》(下稱建議)的報告,指出:目前全國尚未成立碳交所,武漢城市圈作為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有權先行先試,產權爭先,設立全國首家碳交所,打造全國碳金融中心,在國際上樹立獨具特色的中國碳交易標準。

此建議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省委書記羅清泉批示:“報告提出的建議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兩性社會改革試驗的重要任務與舉措,應該高度重視并組織發改委、金融、環保、林業部門共同研究工作方案。”省長李鴻忠、常務副省長李憲生等領導也分別作出了批示。該建議作為今年湖北省兩會的議案引起代表們的熱議,省委書記羅清泉,省長李鴻忠在兩會期間專門就此作了報告,并吁請國家發改委支持湖北設立碳交易所。

據了解,武漢碳交易所將以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為平臺,聯合省清潔發展機制(CDM)中心組建,目前正在積極籌備建設中。但是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關負責人則表示:“作為我們交易所來說,各種條件是具備的,比如從碳交易的檢測,交易,認定,規則,包括能源,我們都具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