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物多樣性的理解范文
時間:2023-12-16 1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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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盡管做出了許多承諾,但全球各地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速度仍在持續加快。有鑒于此,生物多樣性已成為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中一個貫穿各領域的重要問題,其中一個發展目標明確提出必須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其他目標也指出生物多樣性對消除貧困、提供糧食和淡水、改善城市生活十分重要。
在本文作者Richard Welford 看恚“企業既是問題的制造者,但也是解決方案的一部分”。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經濟學(TEEB)的一項研究也曾指出,“企業對于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無論怎樣強調都不為過……企業生產什么以及企業利用地球資源的細心程度和效率,將決定生物多樣性養護的未來?!背四軌驕p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企業還可以從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生態系統服務中獲得收益,提高企業的聲譽。
積極的行動要產生可見的影響尚需時日,而且需要具有這種認識的企業越來越多。
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如此重要,但大家又往往很難理解為什么企業在其商業活動中并未能充分考慮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因而,在商業決策和商業行為中有效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議題的第一步包括:理解生物多樣性代表了什么;為什么生物多樣性對于人類社會很重要;以及私營部門和生物多樣性資源之間有什么關系。
事實上,生物多樣性是企業長久生存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企業依賴基因、物種和生態系統服務作為其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性輸入,這里的生態系統服務包括氣候調節、土壤流失和形成、害蟲管理、防洪、水質維護、疾病管理和授粉等。企業生存需要健康的生態系統,如果損壞,企業運行發展的潛能也將受到影響。
歷史上,工商業界已經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一些重大的負面影響。然而,盡管私營部門是制造問題的一部分,但同時也是解決問題的一部分。私營部門的資源和影響力為其創造性地、有效地保護環境提供了重要機遇。很顯然,商業在以不同的形式影響著生物多樣性,或直接、或間接或累計產生影響。
直接影響往往來自發生商業行為的當時當地的土地利用和廢物產生。這可能會導致動物棲息地喪失、物種滅絕、污染空氣、水和土壤流水。非本地物種的引入也可能會破壞周圍的生態系統。
企業可以通過減少使用自然資源(如制造業對水的使用)或減少破壞生態服務系統(如森林砍伐帶來的水土流失)來降低對當地社區的影響。顯然,亞洲大部分仍待被開發的原始或偏遠地區可能會面臨更高的風險。然而,企業可以通過對生物多樣性風險的早期識別以及周密計劃來降低這些風險。
間接影響通常是指他人行為的結果或者是由商業行為間接觸發或導致的。這些影響可以同引發它們的商業行為發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時間。間接影響會給企業帶來巨大風險,因為它們很難預測、管理和控制。
與企業相關的當地居民和員工的行為改變也可以影響到生物多樣性,例如一項新的投資可能導致對自然資源需求量的增加,外來移民的涌入也可能會導致自然消耗量的增加。
累積影響出現在當附近的幾家公司開始集體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時候。雖然單個商業決策或行為可能對生物多樣性只會產生微不足道的直接影響,但當所有這些影響結合起來時,其產生的沖擊將可能是巨大的。
因此,現在的問題就是私營部門應該做些什么來保護生物多樣性,緩解上述影響所帶來的風險?
這里有兩種基本的且互補的解決生多樣性議題的思路。首先是要將生物多樣性視為一系列的需要企業管理、緩解的商業風險,對其的成功解決可以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信譽,確保企業平穩運行。第二,通過保持生物多樣性處于其最自然的狀態能夠幫助企業創造價值。
在實踐層面上的風險評估以及涉及企業的盡職調查過程都應該包括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評估。在企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具體操作方面,企業可以通過采購和銷售可持續生產的產品,如在成長或收獲過程中對自然影響最小的木材、食物以及纖維制品等來保護生物多樣性。
篇2
不過,作為對生物多樣性問題作出而誕生的現代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保護生物多樣性領域的國際法的發展,經歷了由慢到快、由簡單變復雜、由零散到系統的過程。這個發展過程,根據其保護理念來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利用價值保護
20世紀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環境法;相應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處于萌芽狀態。這一階段的國際法主要是根據個別物種對于人類的利用價值(主要是經濟價值)提供保護,而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則很少涉及。歷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護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法的事項,反映了各國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不過,盡管國家擁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長時間以來便是國際合作的內容。因為野生生物的活動范圍并不總是停留在某個國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內。例如侯鳥等在多個國家間遷徙的物種,其保護就需要進行國際合作。類似的,其棲息地橫跨幾個國家、或者位于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國際公域的非遷徙物種,其保護也自然需要進行國際合作。由此,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逐漸形成。
19世紀60年代開始,歐洲出現了早期的保護生物物種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67年《英法漁業公約》、1882年《北海過量捕魚公約》、1886年的《萊茵河流域捕撈大馬哈魚的管理條約》、1902年3月《保護農業益鳥公約》、1911年《保護海豹條約》等[1]。通過這些生物保護條約,締約國通過談判分配了各種資源資源(主要是魚類以及海豹)的開發權,希望能夠達到某種可持續捕獲的水平。實際上,諸如海豹條約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護條約是最早反映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條約———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續產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環境主義者不斷呼吁要禁止對野生生物的商業性開發。
在此背景下,國際社會通過了一些比較重要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條約,如1933年《保護天然動植物公約》、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50年《國際鳥類保護公約》和1951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2]413。
例如,國際捕鯨委員會,最初是一個在成員國間分配捕鯨量的組織,現在逐漸轉變為禁止商業性捕鯨的機構。國際捕鯨委員會充分說明了當時國際野生生物法內的主要焦點,即如何在開發與保護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早期的條約很少考慮野生生物的保護問題,而是專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國之間進行資源的分配。隨著環境關注的日益提升,這些野生生物條約開始將其興趣由在締約國之間分配資源,轉變為實現可持續的開發水平,即“可持續產出”。不過,在很多情況下,實現生物資源可持續產出的努力并無法成功。有時候,國際條約締結的太晚,錯過了將種群保持在能夠可持續產出的水平上的時機。另外,關于可持續捕獲水平的準確估計,在科學上還缺乏充分的認識。而且,即使科學家發現了確定的數字,關于開發的政治壓力也是促使決策者確定不可持續的水平。在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體現出三大特點:首先,除少數條約規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態保護含義外,絕大多數公約所表現的是一種短期的功利主義,[2]28即:側重于保護漁業資源、海豹等經濟性的資源,或對某一物種經濟利益的保護,忽略了對其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相鄰國家間的經濟利益,而非保護環境。
其次,這一時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簡單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獲屬于某個特定物種的個別生物,而不考慮該物種的生存條件是否存在?!保?]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種跨界解決方式,參與這些國際法的主要是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少數邊界相鄰的國家。
二、初步形成階段:內在價值保護
二戰后,各國忙于戰后重建恢復經濟,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規模也不斷增大,開始出現一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各國對資源能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帶來了嚴重的危機。此時,環境科學和生物科學得以興起并迅速發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們不斷深化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的認識。所謂內在價值,是指自然界每一個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潛在生命的物體都具有某種神圣并且應當受到尊重的價值。此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各個物種之間內在價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為人類服務為標準來判斷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本身就是一種物種的偏見。在這種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護生物資源的國際法律文件應運而生,現代意義上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也開始正式形成和發展。在這一時期,國際社會依然締結了一些對物種的利用價值進行保護的公約和協定,但更多的國際文件開始側重于對生物的內在價值進行保護。例如,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公約)形成了一套詳細的、但也是比較復雜的管理制度,涵蓋數千種動植物。事實證明,這種類型的國際合作也是應對國際經濟活動(主要是不斷增加的野生動物和植物貿易)對生物帶來負面影響所必需的。盡管有旨在控制物種國際貿易的CITES公約以及旨在保護遷徙物種的多項公約,但是野生生物物種在很多地區還是出現了喪失的現象。
有些是商業開發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棲息地遭到破壞的原因,特別是對那些遷徙物種。這就促成了1971年《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和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出臺。這些條約旨在為保護具有特別重要性的生物棲息地提供資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國際條約外,比較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9年《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1979年《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護公約》、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公約》,等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主要特點有:首先,在國際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新認識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開始從最初的功利主義、注重保護對象的經濟效用轉向注意內在價值和其它非經濟價值。如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開宗明義,宣布“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替代的一部分,為了我們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其次,保護手段日漸豐富。通常,這些公約不僅保護個別物種,而且會保護其棲息地,并考慮到可能影響該物種和棲息地的所有生態要素;同時,為了保護、保存、展出、恢復和利用各種保護對象,公約通常要求各締約國綜合采取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等多種手段。第三,很多公約開始采用一種全球視角,將保護對象確定為具有人類共同利益的事項,號召所有國家、而不是少數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相鄰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保護。
三、迅速發展階段:生態系統保護
不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護生物的國際法一直飽受“缺乏廣泛的戰略或政策”之詬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間,國際社會針對那些具有較大商業價值的特定物種或品種,制定了300多項專門的國際環境協定曾試圖減緩和扭轉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隨著生物多樣性的繼續流失,人們發現野生生物單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護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而且,生物保護學家發現,過于保護某種珍惜動植物,會使決策者對其它形式動植物的保護。顯然,應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紀90年代前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
基于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問題的綜合性等特點的認識,人們了結到針對個別的物種或棲息地采取的保護措施,并不能從整體上解決生物多樣性問題,必須改變傳統做法,另辟蹊徑。因此,他們呼吁制定一項廣泛的框架公約,以涵蓋威脅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樣性的各種危險。通過保護生態系統的健康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項全新的保護方式。盡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認生態系統保護的重要性,但是幾乎沒有認真實施過這方面的規定。28年后一項區域公約———《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也更加重視生態系統的保護。在全球范圍內,最初體現這種思想的是軟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護戰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別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紀念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召開10周年所發起并促成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的一項國際法文件,也是是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進展最大也是最具創新性的一項國際文件。該措辭嚴厲,但它只是一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盡管如此,該也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轉變的里程碑。最終,《世界自然》所蘊涵的廣泛的、整體性的保護理念體現在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從1984年到1987年,IUCN發起了第二輪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條款。IUCN的建議條款集中草擬了全球為保護遺傳、物種和生態系系統層次的生物多樣性所需付諸的行動,特別是在保護區內外的就地保護措施,以及關于財務機制的詳細建議。但是,各國政府拒絕將IUCN的建議作為進行談判的基礎。盡管如此,IUCN的努力為吸引全球關注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支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聯合國環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識到經過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樣性的消失不但沒有減緩,而且每況愈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行動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adhocWorkingGroup)來調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沒有可能“制定一項綜合性公約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該領域的活動合理化,并解決其它可能處于該公約調整范圍內的領域的活動”(UNEP,GCRes.14/26.1987)。該項“包容性”(umbrella)公約(01)的最初目的是涵蓋當時及未來所有的環境保護與生物保護公約,為各種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棲息地的國際條約提供協調的框架。
該特別工作組小組在1988年的第一次會議所做的結論是既有各公約只提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特定問題,并不能充分滿足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面需求。當時已簽訂的公約,只涵蓋了一些國際重要的自然地點(如《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瀕絕物種的貿易威脅(如《華盛頓公約》)、某類特定的生態系統(如《濕地公約》)和某一種群的物種(如《遷移物種公約》)。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區域性的自然資源保護公約和相關法律文件。不過,就算所有這些公約加起來,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樣性。最終,特別工作組達成共識,統一現行的國際條約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術上都很難行得通,應當建立一或多個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法律機制,特別是可以在既有公約之上建立一個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條約(2),以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在工作組活動期間,很多國家、特別是南方國家不愿意接受一項主要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約。發展中國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條約的前景;而且他們普遍擔心,推動這樣一個“議程”會阻止他們通過利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反,他們認為,該公約還應當考慮生物多樣性和生物技術的可持續利用問題。經過一個長期的爭論,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們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事實,從發達國家取得了一系列讓步。這些讓步包括從發達國家獲得財政支持和技術轉移(如生物工藝和監測技術);有關管理生物工藝的議定書;承認當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社團;規定在某種條件下允許國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這種方法等于是讓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擔義務,將利用從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遺傳資源而獲得的產品利益與它分享,發展中國家要求他們得到發展的權利,至少是他們的所有權。在草案中內容中,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發展中國家也成功地獲得了法律的認可,承認他們對自己的生物資源完全擁有權利。這些資源不再如同國際社會過去所認為的那樣,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正式談判開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組被改組為“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終,談判被納入到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的籌備活動中,被期望能夠在該次會議上開放簽署。在里約會議之前達成協定的壓力具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國盡快達成妥協并形成協議。
另一方面,談判的達成很倉促,留下了一個若干條款相互沖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終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籌備委員會會議的最后一天完成,供兩周后開始的里約會議開放簽署。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36條之規定,公約在第30個締約國(蒙古)批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該公約沒有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提供具體的標準或者措施,它也沒有為最初設想的所有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法提供框架。不過,它確實涵蓋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樣性,并為各國的保護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此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經歷了一個較為迅速的發展時期。從數量上看,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增長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幾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體現了全新的保護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特別保護區議定書》、1995年8月在紐約簽訂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9年《萊茵河保護公約》,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非洲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修訂版)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特點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典型,各公約都奉行了綜合生態系統保護(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認并重視人和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要求全面、綜合地理解和對待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及其各個組分、它們的自然特征、人類社會對它們的依賴,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其次,這些公約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等看似沖突的問題之間找到了聯系的紐帶,在保護目標上實現了動態的平衡。而這種保護方法,也更容易達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第三,它們遵循了一種全球解決的思路,要求將地球上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保護,而無論其政治邊界如何;同時,各國都有義務為了全球利益而保護在本國境內的生物多樣性。
四、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趨勢
綜上可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應對日益嚴重的人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是現代國際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條件至少有以下三個:(1)生物多樣性問題日益嚴重,已經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2)現行國際法缺乏應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有效機制;(3)世界各國對形成了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發展有效的國際法律機制。可以說,沒有國際法的存在與發展,也就沒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不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美國學者凱爾森曾指出:“一般國際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質”。[3]如果說人類法律的起源與發展大致遵循著如下的軌跡:“原始習慣不成文習慣法成文習慣法(習慣法匯編)國家法”,那么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習慣法編纂”時期———只不過,與文明之初的成文習慣法相比,它增加(或稱“吸收”)了更多技術化的成分———要真正達到高級形態的國家法,還有一段十分漫長的路程要走。從某種意義上講,就現代國際法自身的發展來說,“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時期”[4]。國際法尚且如此,作為國際環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更是顯得薄弱,離達到基本滿足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不足之處,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法律規范發展不足。首先,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基礎并代表其發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則,如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代際公平原則等,尚未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而被國際社會采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其次,法律規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領域(如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規則;已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加以調整的領域,也因為條約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約模式、內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強制,從而導致其保護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說,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關系的范圍及深度都無法滿足國際社會的需要。
2.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雖已初步形成了一個體系,但這個體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內部協調統一的整體。而且,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的整體規劃,條約的發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現;現有的《21世紀議程》層次不夠,國際法委員會也缺乏這方面的相關職責,其關于發展國際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軟法文件而只能對各國其建議作用。
3.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國際組織機構不健全。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強制力、可以保證各國平等參與、對國際生物多樣性事務予以監督協調的國際機構。目前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等都不足以承擔此重任。
4.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督、管理、激勵和制裁機制沒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權威的超國家機構,作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強制力極其薄弱,甚至可以說可以說是剛剛萌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類的道德機制。
5.各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問題上的共同政治意愿與各國在政治、經濟利益上的巨大差異之間的鴻溝難以彌合,這從根本上制約著國際生物多樣性立法與實施朝著更高的方向發展。[5]
面對這種局面,國際社會開始在各個方面進行積極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紀議程》中有關國際環境法的規定及其實施最為重要?!?1世紀議程》第39章“國際法律文件和機制”提出了“評價和促進(國際環境法的)效力,以及通過各項考慮到普遍原則和所有國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關心問題的有效國際協定或文件,來促進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結合”的總目標,并為此提出了8項目標和4個方面的活動領域。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個主要部門,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發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紀議程》確定的目標和實施方案。結合《21世紀議程》所作的行為計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今后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較大發展:
1.發展中國家參與生物多樣性領域國際立法與實施的作用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也將會更多的反映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成為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這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突破其“瓶頸”、獲得新發展的前提;
2.國際組織、特別是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和個人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斷得到確認和提高;
篇3
本文基于筆者近年對貴州黔東南地區侗族傳統知識的大量調查,重點分析了少數民族文化多樣性與生物多樣性的關系,從不同類型角度闡明了傳統知識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作用,并探討通過保護和傳承傳統知識以及促進其惠益分享的方式而有效地保護少數民族地區的生物多樣性。
一、文化多樣性與生物多樣性的密切關系
文化多樣性是指人類表達和組織的多樣性,其中包括文化群體內部以及文化群體和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中國的文化多樣性主要體現在傳統文化及其豐富多彩的民族特征,是各族人民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過程中以及在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的過程中所創造出的傳統知識、思想觀念、技術創新、文化習俗和習慣做法等。由于傳統原住民和地方社區主要集中在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地區,他們所處的環境對其生存和發展十分重要,并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直接相關,因此他們通常對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這兩方面有著深刻和全面的認識。如今,這個事實在世界范圍內獲得了廣泛共識,而傳統知識、傳統技術革新與習慣做法等傳統文化的保護和提升被視為維持這些地方原住民日常生活和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的關鍵所在。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種生態環境和多元文化組成的國家。由于地域遼闊,生態環境復雜多樣,各民族生活于不同的地理環境,在對環境的適應和對生物資源的利用過程中,創造出了各具特色的傳統文化與傳統知識。這些傳統文化和知識包含著對自然的認識、保護和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理念和做法,是民族地區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社會基礎。從民族學、生物學和生態學的角度來說,這些理念和做法是和諧人與自然、促進生態文明的精神力量和知識源泉,不僅在過去、在現在和將來都值得繼承和發揚。
已有研究表明,文化多樣性對生物多樣性具有保護和促進作用,如傣族的貝葉文化和佛寺文化對植物多樣性的保護及可持續利用具有積極作用。據統計,西雙版納與佛教活動密切相關植物有100種以上,91種植物在佛寺庭園中得到了保存和恢復,有效保護了植物資源和物種多樣性壓。彝族的圖騰文化對云南紫溪山的森林生態系統、生物物種、遺傳資源的保護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瑤族和黎族的生產方式、宗教、習慣法和文化藝術等傳統知識促進了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侗族是我國一個古老的少數民族,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文字可考歷史。侗族現有300萬人口,主要分布在湖南、貴州、廣西三省(自治區)毗鄰地區,位于東經1080-1100,北緯25-31之間,方圓6萬km。侗族聚居區氣候溫和,河溪眾多,雨量充沛,土壤肥沃,孕育了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形成了具有地理特色的動植物資源、水資源、氣候資源和土壤資源等。侗族人民千百年來在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創造出絢麗多彩的民族文化和實用的傳統知識及技術創新,而這些民族文化、傳統知識和技術創新在保護當地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侗族傳統文化和傳統知識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作用
相關學者已經對侗族傳統文化與生物多樣性關系進行了一系列研究,但是僅從文化角度研究具有局限性,需要從傳統利用生物資源的知識、創新和具體實踐的角度更好地理解傳統知識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作用。根據對《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8條的理解,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傳統知識主要分為以下5類:(1)傳統利用農業生物及遺傳資源的知識;(2)傳統利用藥用生物資源的知識;(3)生物資源利用的傳統技術創新與傳統生產生活方式;(4)與生物資源保護與利用相關的傳統文化與習俗;(5)傳統地理標志產品。本文將以此體系為基礎,從糯禾文化、傳統民族醫藥、傳統生產生活方式、傳統飲食文化和傳統信仰文化等方面探討侗族傳統知識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作用。
1.糯禾文化對水稻遺傳資源的保護作用
侗家人自稱為糯米人。孩子出生和辦滿月酒,最常見的賀禮就是成熟的糯禾穗或煮好的糯米飯,親戚朋友也會一起喝糯米甜酒,慶祝這種增人添口的喜事。男女青年結婚時,新郎家要準備大量蒸好的糯米飯裝進白瓜瓢送到新娘家,侗語稱送葫蘆飯。新娘家收到后再分給親戚朋友享用,以通報大家:本家姑娘已經出嫁了。老人過壽時,全寨的親戚朋友都要送糯稻穗捆成的禾把作為壽禮,稱為添糧添壽。平日里,侗家人不論是上山勞動,還是外出遠行,都用飯缽、筍葉、樹葉或手帕包著糯米飯當午飯。侗家人好客,也多半是使用糯米飯、糯米酒或用糯米做成的油茶招待客人;客人離開時,主人家還會送糯稻草桿包扎的糯米飯,給客人在路上或帶回家食用。侗族建房,親朋好友都會挑著糯谷、糯米酒,前來祝賀。老人壽終正寢,侗家兒女們給老人亡靈敬獻的主要食品還是糯米飯和用糯禾田里的鯉魚精制成的酸魚。親朋好友悼念亡靈或送葬時,手中也要拿一糯禾的稻穗,以示無論走到哪里,無論陰陽兩界,都有糯米飯吃。侗族節日慶典、宗教祭祀活動更離不開糯米飯、糯米酒、糯米粽子、核把等傳統食品。
可見,侗族人從生到死、從生產到生活都離不開糯米。侗族文化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糯禾文化。據相關史料記載,黔東南的香禾糯種植距今已有2000年的歷史,至今仍保留。正是由于糯米在生產生活和文化習俗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才使侗族聚居區仍保留著大量的糯稻品種。盡管20世紀80年代以來,雜交稻的廣泛推廣使得糯稻的種植面積和品種數量急劇下降,但是,截至2013年底,貴州省黎平縣仍保留約50個香禾糯品種,有些村寨仍大面積持續種植。
2.傳統民族醫藥對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作用
侗族聚居區氣候條件優越,植物資源極為豐富,為侗族人民維持健康提供了豐富的藥用植物資源。據楊昌巖調查整理,侗族民間傳統藥用植物有866種,隸屬于155科,513屬。亦有相關資料記載侗族藥用植物有489種,涉及150科。侗族利用植物入藥的方式與中藥或其他民族藥用法不同,不僅藥用部位有差別,而且治療的疾病也不盡相同。例如,通過2013年在貴州黎平縣的調查得知,侗醫和侗族民間用竹葉花椒的葉和魚腥草、細葉韭菜、茶油一起搗碎出汁,用刮疼板刮患處可驅除內毒;用小寸金黃的全草葉配野蕎、粗葉耳草搗碎外敷可解蛇毒;用常春藤的莖葉煎服可治療結石、高燒和瘧疾;用莫頭的鱗莖揉碎擦太陽穴可治療發燒;用凹脈紫金牛根燉豬肉,可增強產婦體質,并用于治療風濕骨痛等;這些用法與已有文獻記載大不相同。此外,侗醫還用紫金牛治療婦女分娩后體內因癖血引起的腹痛,用白鉤藤莖作為消炎比血和舒血活血的藥物,并可與大血藤、雞血藤和云歸一起煎服治療跌打損傷;用頭花寥全草搗碎涂于患處治療白癱風等,這些獨特用法也與現有文獻記錄具有較大差異。
由于侗族人民在實踐中認識了植物,并發現很多植物的藥用價值及其獨特的治療用途,這使得大量的野生植物資源得以保存。一些侗族村寨甚至多年來已形成保護自然和可持續利用藥材的倫理和文化習俗,并通過當地社區的習慣法加以保護,這些傳統知識和相關的文化習俗是保持侗族聚集區域生物多樣性豐富的重要原因。
3.飲食文化習俗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作用
嗜酸和嗜茶是侗族人飲食文化的兩大特征。在侗族食品中,酸食冠于菜肴之首,一半以上的菜肴都是酸味,幾乎每家每戶都置有多個酸壇,有葷酸、素酸、煮酸、腌酸之別。侗族不僅平日食酸,而且待客送禮、紅白喜事、敬神祭祖等,皆不離酸。其中,腌魚是侗家招待貴賓的珍餞,家有腌魚以示主人勤勞而富有。制作腌魚需要用苦菜讓魚吐凈泥土污物,用米酒腌浸,再用蒸熟的涼糯米飯以及花椒面、辣椒粉、姜蒜、甜酒糟等佐料攪拌,以及用姜桿葉、粽葉、竹筍葉或禾桿草簾做魚背,腌半年即熟,久腌亦可,三四十年其味不敗。腌魚工藝用到的糯米酒、糯米飯都是當地特有的傳統香禾糯品種,配料的辣椒、花椒、姜、也均選用當地傳統品種。這表明維持傳統食品的制作工藝,要使用傳統的原料和多樣化的植物配料,客觀上保護了當地傳統的農作物遺傳資源和其他調味植物資源。
日常生活中,許多侗族人一日三餐吃油茶。媒婆們為青年男女說親做媒,要請雙方父母吃油茶;祭祀薩神,每天要為薩神敬三次油茶,以示對薩神的敬重。侗族制作油茶的主要原料是茶葉、茶油、米花、糯米飯或糯米把等,還有蝦米、豬肝、粉腸、焦豆、花生、香料等配料。制作和食用傳統食品油茶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保護傳統糯米品種和其他生物物種資源的過程。
此外,侗族還有血紅、扁米、侗果、豆豉等多種傳統食品。血紅是貴州黎平縣南部侗家的頭等名菜,是生豬肉或熟豬肉混以豬窩血制成,其中用到的茱英、朝天椒、黃姜、高樹花椒、小香桔等都是當地特有植物資源。還有,平甫地區的豆豉是將黃豆煮熟后放入壇中,加上糯米酒、鹽、烤好的辣椒、五香八角葉子、烤干的香桔皮等材料拌勻后密閉發酵制成,制作豆豉用到的材料都是當地特有的香禾糯、辣椒、五香八角葉、小香桔等傳統資源。
4.傳統生產生活方式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作用
侗家人的生產生活方式也與他們周邊的生物資源密切相關,表現在工具、用具、衣服制作等多方面。例如,侗家人習慣用香禾糯的稻桿做掃帚,或用其梆掃帚、扎粽子和核把等,這是因為香禾糯稻桿具有堅硬、不易折斷、韌性強等優點,就地取材,方便、耐用又環保。又如侗家人創造性地利用淘米水做洗發膏,他們將香禾糯的淘米水倒桶里,放在火塘邊使其發酵成酸湯,上層清液可用來煮青菜、做酸湯魚、腌咸鴨蛋,下沉渾濁部分用作洗頭膏,長年累月用酸湯洗頭的侗家婦女,頭發黑亮柔順,且少有白發。
侗家人還用白瓜殼裝糯米飯,絲瓜瓤洗碗。白瓜成熟曬干后,從頂部較細處切開倒出種子,將瓜內壁清理干凈,就可以裝糯米飯團或酸湯等,便于攜帶。用這種白瓜壺裝糯米飯密閉性好,可保持糯米香味,幾乎每家都有。貴州黎平縣尚重、黃崗等地的侗家人種植八角絲瓜和糯米絲瓜等地方品種,他們將老絲瓜曬干后,取其瓤用作洗碗或過濾的工具,由于絲瓜瓤結實、耐用,慮孔較多,洗碗無需用化學產品洗滌劑。
侗族婦女擅長紡織和印染,印染包括亮布、蠟染、侗錦等,歷史悠久,乾隆時期(1736- 1795年)就揚名四海。至今,侗家人仍然保持自紡、自織、自染的習慣,以身穿自制的布衣為榮,借以顯示家中婦女的勤勞和手藝。侗族亮布顏色青紫亮麗,制作工藝復雜,原料繁多。需要用到藍靛、灰堿水、薯蓖、朱砂根、栗皮、柿子皮、牛膠、蛋清、黃豆漿等原料。有些地區還在染汁中加入辣椒,使其更好地上色。利用當地特有動植物資源制成的亮布,不僅質挺色固,結實耐用,而且間接地保護了當地優異的動植物資源。
5.宗教信仰文化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作用
侗族信仰多神,崇拜自然,崇尚萬物有靈,認為山水、石頭、樹木、花草、牛羊都是有生命和靈性的。侗家人住的木樓,吃的稻米、蔬菜、肉類等,都源自山林的動植物資源。所以,侗家人自古就有保護樹木、森林、水源和動植物的樸素文明生態觀,體現在對神樹、天神、森林、動物的崇拜和禁忌等。
侗族各村各寨都有崇拜神樹的習俗,他們視古樹為神靈,寄棲著祖宗的靈魂,是庇佑村寨的力量。高大挺拔的楓樹、杉樹、榕樹、楠木等古樹,不僅可以為過往行人提供休憩和娛樂的場所,也是村寨歷史發展的標志。崇拜古樹需要逢年過節用新鮮公雞肉、糯米飯和糯米酒等作為貢品祭祀古樹。由于崇拜古樹,黎平縣茅貢鄉臘洞村至今保留著被村民們崇敬如神的紅豆杉(國家一級保護樹種);黎平縣壩寨高場的木蘭科含笑屬古樹林,是目前國內發現的保持最為集中的含笑天然林產侗族還有眾多的動物崇拜,如魚崇拜、蛇崇拜、牛崇拜、蛙崇拜、鳥崇拜、蜘蛛崇拜等仁項。可見正是人們對自然的崇拜和宗教信仰,才使這些珍稀物種保存到今。
侗族敬畏自然的禁忌有很多,如禁忌砍伐古樹,禁忌破壞風水林,禁忌動用墳場的一土一木,禁忌傷害鳥類和蜘蛛,禁忌捕食青蛙和蛇等。為了確保禁忌制度的實施,當地的習慣法和鄉規民約也能起到重要作用。如當地為了保護森林,實施了柴山,放牛坡,女兒出生后栽十八杉等制度。這些禁忌文化客觀上對森林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甚至超過了國家法律制度對森林的保護程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保護傳統知識并促進其惠益共享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的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發表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又稱《地球》。在宣言的第22項原則中提及:原住民及其社區和其他地方社區,由于他們的知識和傳統習慣而在環境管理和發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國應承認和適當地支持他們的特點、文化和利益,并使他們能有效地參與實現可持續發展。
此次大會還通過并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該《公約》將公平公正地分享由于利用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所產生惠益作為《公約》的三大目標之一。為實現此項目標而談判10年最終產生的《名古屋議定書》將遺傳資源、衍生物和傳統知識納入惠益分享的范圍,要求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使用方在獲取這些資源時須得到資源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特別是要得到當地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提供方和使用方共同商定的條件下,做出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安排。《名古屋議定書》還要求各締約國通過國家政策、立法和行政措施,確保原住民和地方社區能夠享有這些權利,并參與這些過程。
《公約》和《名古屋議定書》為傳統知識的利用和惠益共享開辟了開闊的前景,為保護原住民的權益提供了保障,但是,傳統知識正在快速喪失和消失。傳統知識是人類的重大財富,其損失不僅是地方社區的,而且是整個人類的損失,如何有效保護中國少數民族地區至今仍然保存的生物多樣性,已成為一個十分嚴峻的挑戰。一方面,傳統的知識和技術由于現代技術和工具的改良或棄用而自然喪失;另一方面,因為現代化進程、快速的人口增長、新產業開發以及外來文化滲透等引起的傳統知識和技術喪失和消失成為主要趨勢。
此外,國際上普遍出現的生物剿竊現象,揭示了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的流失現狀。一些國外生物技術公司從地方社區無償獲取了珍貴的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經過生物技術的加工,開發為產品并申請專利保護,從而獲取巨大利益。然而,這些利益從來沒有與提供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地方社區公平分享,此種不公平現象也削弱了地方社區保護和傳承傳統知識的積極性。
侗族人民在長期的勞動實踐中創造和積累的傳統知識,對保護當地的生物多樣性發揮著關鍵作用。糯稻及各種蔬菜果樹等地方品種和竹葉花椒、小寸金黃等藥用植物雖然經濟價值不大,但卻是侗家人日常生活、節日慶典、宗教祭祀等活動中必不可少的材料,并且傳承至今而經久不衰。但是,侗族人口從上世紀90年代的160多萬增長到現在的約300萬人,隨著人們的生活需求增加、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外來文化的沖擊,侗族文化和傳統知識也已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特別是侗寨大部分年輕人外出務工,將導致侗族傳統文化和傳統知識的大量消失,進而也導致生物多樣性的消失,特別是具有當地特色的糯米文化和糯稻遺傳多樣性的損失。
篇4
關鍵詞:兩河口;濕地公園;植物資源;脊椎動物;生物多樣性
中圖分類號:X8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08007603
1引言
河南兩河口國家濕地公園位于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境內,北枕中原,南襟荊楚,左軛兩淮,右控漢江。這里有豐富的生物資源,又有深厚的茶文化底蘊,是科學研究的天然實驗室,是進行科普宣傳教育的博物館。平橋區位于中國亞熱帶和暖溫帶的地理分界線(秦嶺—淮河)上,具有明顯的季風氣候特征。這里氣候溫暖,光照充足,降雨充沛,四季分明,溫度隨海拔的升高而降低,降雨隨海拔的升高而增加,適宜多種亞熱帶和暖溫帶的動植物生長繁衍。
2研究地概況
平橋區位于河南省南部、大別山和桐柏山北麓、淮河上游,東連羅山縣,北接確山縣、正陽縣,西界桐柏縣、湖北省隨州市,南鄰浉河區。濕地公園主要包括平橋區的東雙河、杜河、浉河、南灌渠、七龍溪及其周邊部分地區。總面積752hm2,地理坐標為:東經113°42′~114°25′,北緯32°02′~32°37′。
3現狀生物調查
植物多樣性調查分為物種與群落兩部分,物種調查采取全面調查與重點詳查相結合的方法;群落調查采用取樣方法,在各個典型樣地內隨機選擇 10m×10 m的大樣方,按對角線取9個1m×1 m 的小樣方,分別記錄群落特征。動物調查采取GPS地面輔助取樣,結合實地路線調查和重點調查相結合的方法。鳥類調查主要采取樣線法,輔以樣方法,共調查了浉河、東雙河、杜河、南灌渠和七龍溪5條樣線,保證生物調查的全面覆蓋和可靠性。
3.1植物資源
濕地內環境獨特,是動植物資源的天然“基因庫”,森林覆蓋率高達80%,森林植物景觀良好,季相變化豐富,種類繁多。初步統計,境內有維管植物113科、377屬、781種,其中蕨類植物有14科、19屬、41種。裸子植物有4科、9屬、14種。被子植物95科、349屬、726種。在科的組成中,含1種的科27個,占全部科的24.1%,含2~9種的科68個,占全部科的60.71%,含10種以上的科17個,占全部科的15.2%;其中禾本科含74種,菊科含64種,豆科含53種,薔薇科含31種,莎草科含37種,上述5科含259種,占全部種的33.1%。在屬的組成中,含1種的屬201個,占全部屬的53.3%,含2~5種的屬156個,占全部屬的41.3%,含6~9種的較大屬18個,占全部屬的4.77%,含10種以上的大屬2屬,分別是莎草科11種,蓼屬18種。種子植物特有屬7個,銀杏屬、杉木屬、水杉屬為栽培品種,翼樸屬、枳屬為該區常見木本植物,地構葉屬、星毛芥屬是該區的草本植物。
該區位于江淮之間,屬我國北亞熱帶范圍,水熱資源豐富,自然條件優越,山地喬木主要分布有栓皮櫟、馬尾松、楓楊、麻櫟、化香等。灌木主要有杜鵑、白鵑梅、算盤子、黃荊群落、酸棗、胡枝子。草本植被主要有五節芒、黃背草、隱子草、藎草、蒿類等優勢品種。河灘地和淺水濕地沼澤分布有香蒲、蘆葦、菰草、菖蒲、水蓼、水花生、酸模。水域分布有蓮、野菱、狐尾藻、沮草和黑藻。栽培的人工植被主要有水稻、小麥、花生、紅薯、豆類、棉花、芝麻、油菜等農作物及板栗、梨、桃、葡萄等果樹和茶園;在村旁、路邊、河堤、渠岸還有歐楊、河柳、泡桐、水杉、濕地松等喬木樹種以及水竹、毛竹、剛竹、桂竹等竹類。兩河口濕地內生長著基本與陸地一樣的植物群落,物種豐富。存在著以狗牙根、蓮子草為主的草本植物;兩岸多以成片的竹林及高大的喬灌木為主。陸地部分的覆蓋率均在90%以上。水生植物有20余種,主要是斑塊分布的蘆葦、菱角、菖蒲、闊葉蓼等,鴨跖草、稗草、苔蘚植物伴生其間。根據吳征鎰主編的《中國植被》(1980)“中國植被區劃圖”,以及《河南省植被》的劃分,該地區植被劃分屬于亞熱帶東部常綠闊葉林區域亞熱帶常綠、落葉闊葉混交林地帶淮揚山地丘陵落葉櫟類、青岡櫟、馬尾松林區。
3.2脊椎動物資源
兩河口濕地公園內水棲類動物種類繁多。在調查時,GPS樣點是衛星遙感影像判讀各類景觀類型的基礎,根據室內判讀的環境類型初圖,現場核實判讀的正誤率,并對每個GPS取樣點作以下幾方面的記錄:海拔表讀出測點的海拔值和經緯度;記錄植被、地貌和人類活動狀況;記錄樣線觀察到的動物及相關信息;拍攝動物群落生活環境和典型環境外貌。在調查過程中,確定規劃范圍內動物種類及資源狀況,珍稀瀕危動物的種類及生境等。針對優勢種和常見種這些非常熟悉、數量又多的物種,利用其外形和生態環境就可以辨別,并利用實地計數和統計豐度斷定數量;少見種和偶見種這些大部分動物群體,分布廣,遇見率高,但是數量較少,針對這類動物,除利用外形和生境進行判別外,還參考其他因素,特別是利用專用設備記載和辨別其形態特征,最后加以判讀,定出其名稱和數量。如果還有疑問,利用數碼相機和攝像機進行拍攝,返回基地后再進行室內綜合分析,判斷其種類。對于數量很少的稀有動物,處理用上述方法進行辨別外,主要是采集標本,進行傳統檢索判斷和利用分子生物學手段進行室內鑒定。 經統計,區域內脊椎動物共有5綱34目63科300種。其中,魚綱9目15科76種;兩棲綱2目5科13種;爬行綱2目7科27種;鳥綱16目43科165種;哺乳綱5目9科19種。
4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護
生物多樣性是生物的基因庫、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所以必須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體及其構成的綜合體。它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3個層次,保護生物多樣性就是在基因、物種和生態環境3個水平上的保護。
4.1生物多樣性保護原則
4.1.1生態學原理
采用生態學方法來治理環境污染和解決生態破壞是一條非常有效的途徑。因此,項目團隊在進行天然植被恢復、生態環境的改善中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要按照生態學的原理,尊重科學,尊重自然規律,按照自然演變規律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2013年8月綠色科技第8期
尹春,等:河南兩河口國家濕地公園生物多樣性調查研究自然與生態
4.1.2系統學原理
河流是兩河口濕地公園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內水域、陸地植被生態系統交錯分布,既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各系統內為不同物種的生存提供了多樣化的棲息環境,蘊藏著豐富的物種。因此,在加強森林植被保護的同時不能只是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而是要從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與平衡的高度出發,全面保護濕地生態系統。
4.1.3島嶼生物學原理
島嶼上棲息的物種種類和數量與島嶼面積的大小有關,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要盡可能地擴大適宜生物棲息繁衍的環境,達到保護區內新物種遷入與原物種遷出之間的平衡,從而豐富保護區內物種資源。
4.1.4就地保護原則
保護區內的現存生物是在長期地質和環境演變的過程中,適應本地氣候、土壤、生物等環境因素的產物,開展就地保護更有利于生物種群的繁衍和發展,更有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在保護區內生存的野生動物的活動范圍有時會超過自然保護區,棲息的最佳環境不一定在保護區內,因此在保護區內采取就地保護措施的同時,也需要加強自然保護區以外的就地保護。
4.1.5可持續利用原則
發展必須以保護為基礎,必須保護好物種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的多樣性,在保護的基礎上持續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1]。
4.2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
生物多樣性保護策略有廣泛的領域和規模,這個過程通常分成3個基本部分:搶救生物多樣性,研究生物多樣性,持續、合理地利用生物多樣性。從更廣泛的視野來看,保護行動必須通過多層次的合作才能進行。河南兩河口濕地公園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采取了以下措施。
4.2.1健全保護管理體制
由于兩河口國家濕地公園面積較大,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處于起步階段,濕地公園內的動植物資源統計還不全面,因此建立珍稀動植物物種的檔案管理是首要工作,應堅持檔案的延續性。另外根據生物分布情況和生長繁殖習性,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體制,制定和落實相關的保護措施,依法加強管理。
4.2.2建立生物資源監測網絡
對珍稀瀕危物種,及時展開搶救性的保護行動,建立生物資源監測網絡。通?;謴颓昂突謴秃蟮亩歼M行一定強度的監測。對受干擾物種進行恢復前監測可以為恢復提供有效的基礎數據,同時恢復后長期的監測對于評價和理解生物恢復技術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恢復后的監測在前期保證了數據的精確和有效性,按月為周期進行監測,等生物群落逐步成長和穩定之后可以按低頻率如3個月或1年進行繼續監測,直到系統進入自然循環狀態。監測應該記錄的是恢復后長期的自我持續狀態。
4.2.3積極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活動
通過國際合作,促進保護生物多樣性活動的開展。保護物種、種群和遺傳多樣性,提高在自然生境中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能力;加強遷地保護[2]時的建設以保護生物多樣性教育民眾并為可持續發展做貢獻。擴大人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能力,增加對生物多樣性價值和重要性的正確評議和了解;幫助公共機構傳遞保護生物多樣性及發揮其效益所需的信息;改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4.2.4棲息地保護
針對野生動植物資源,對其棲息地進行保護。按照兩河口國家濕地公園的分區分級保護區域,設置相應的界樁,明確區域的范圍并設置標志牌。對兩河口濕地特有的珍稀瀕危植物加強管理,必要時在相應區域設置隔離保護設施。嚴禁在公園范圍內捕魚,同時開展特有魚的保護工作,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方案論證,避開保護魚類的產卵區域以及魚類的洄游路線。建立野生動物救助站,及時對濕地公園內傷殘、病害動物提供必要的人工救治,待其康復后放歸大自然[3]。
4.2.5棲息地恢復
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富有彈性,能自我維持,能承受一定的環境壓力及變化,其主要生態因子能在一定的自然變化范圍內正常運轉。濕地恢復是恢復退化的濕地生態系統的生物群落及其組成、結構、功能與自然生態過程,濕地公園的生物棲息地恢復采用自然恢復法和人工促進恢復法消除導致濕地退化或喪生的威脅因素,從而恢復濕地的功能和價值。
4.2.6建立濕地宣傳、展示園
在濕地走廊的岸邊,結合南灌渠生態柔性護坡工程,采用圖文并茂的形式結合音響系統展示兩河口濕地文化、水利文化和農耕文化。游客在濕地文化長廊中游覽時,一方面體驗濕地自然植物景觀、生態群落景觀,一方面通過沿路的宣傳資料增強生物保護的責任和認識。在河州榭地域建立了濕地植物園。河州榭屬于兩河口的分水嘴,區域濕地類型多樣,濕地植物種類繁多,鳥類資源豐富,植被覆蓋率高,地勢平坦,在此建立鳥類文化展示平臺、濕地植物收集與展示區。濕地植物園一方面展示兩河口濕地豐富的植物景觀和優美的生態景觀,打造以濕地植物為特色的田園風光,讓游客學習濕地植物的相關知識[4]。
5結語
兩河口濕地公園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做到逐步改善、持續增長,把嚴格的科學分析和能為廣大公眾所確認的社會、經濟和精神上的價值結合起來。做好豫東南生物多樣性保護,不僅有利于豫東南地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而且有利于河南履行國際公約、樹立國際形象,為全省乃至世界生物多樣性保護探索和積累經驗,有利于河南省“生態立省”和“綠色經濟強省”戰略的實施。 參考文獻:
[1]孫建忠,柴文運.永昌東大河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對策[J].甘肅科技,2008(1):17~18.
[2]徐廣,李萍.張掖黑河濕地資源現狀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對策[J].甘肅林業科技,2010(12):52~53.
篇5
傳統的生物保護戰略被動地強調現存瀕危物種和景觀元素的保護,如果將物種運動和生態過程作為一個能動的景觀控制過程來對待,我們將會有一種全新的景觀規劃途徑。其中有三個方面的概念對這種新的景觀規劃途徑有啟發意義:即景觀的空間構型對生態過程的作用,生物進化空間軌跡與景觀格局設計及景觀阻力與潛在的生態基礎設施的設計。景觀生態安全格局正是在這些方向上的一個新的探索。
關鍵詞:生物多樣性,生物保護,景觀生態,景觀規劃。
1.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
景觀規劃設計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意義已引起生物學家的高度重視,用wilson(1992,p317)的話說"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專業,景觀設計(landscape design)將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環境日益人工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林地、綠帶、水系、水庫和人工池塘及湖泊的巧妙布置來使生物多樣性保持在很高的程度??傮w規劃不但考慮經濟效益和美,同時考慮生物種類的保護"。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包含三個層次的含意:(i)遺傳多樣性,即指所有遺傳信息的總和,它包含在動植物和微生物個體的基因內;(ii)物種多樣性,即生命機體的變化和多樣化;(iii)生態系統的多樣性,而棲息地、生物群落和生物圈內生態過程的多樣化(見 mcneely等1990;soule1991;nas1992)。相應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也分別在環環相扣的多個生物空間等級層次(biospatial hierarchy)上進行,即(i)景觀或生態系統綜合體層次,(ii)群落層次,(iii)物種層次,(iv)種群層次和(v) 基因層次。生物多樣性的空間等級層次與空間位置和格局緊密相關, 這也正是本文關于生物保護景觀規劃討論的出發點。
總起來講,生物多樣性保護可分為兩種途徑:以物種為中心的途徑和以生態系統為中心的途徑。前者強調瀕危物種本身的保護,而后者則強調景觀系統和自然地的整體保護,力圖通過保護景觀的多樣性來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護戰略上的兩種不同途徑也體現在以生物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設計中:以物種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和以景觀元素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盡管兩者都考慮物種和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但前者的規劃過程是從物種到景觀格局,而后者是從景觀元素到景觀格局。
1.1以物種為出發點的景觀規劃途徑
該規劃方法強調,使景觀生態規劃具有意義的充分必要條件是選準保護對象,并對其習性、運動規律和所有相關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以此為基礎來設計針對特定物種的景觀保護格局。一個整體優化的生物保護景觀格局是由多個以單一物種保護為對象的景觀最佳格局的疊加與諧調(amstel等1988;selm 1988)。這一途徑一般可分為下列五個步驟:
(i)根據物種的重要性,選擇目前的或潛在的保護對象。
(ii)收集關于保護對象的信息,包括查閱文獻,明確適合于每一保護對象的最佳景觀結構。
(iii)匯總和比較所有保護對象對景觀的需要。
(iv)修改保護物種清單以取得保護的諧調與一致性。
(v)綜合以單一物種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來獲得某一地域的總體生物保護景觀規劃。
如果有足夠詳盡的關于物種及其相關聯系的信息的話, 以物種為中心的景觀規劃途徑可以說是,最有效和科學的生物保護途徑。但是,這一途徑一開始就將可能遇到規劃師和生物學家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即什么物種應優先保護的問題。人們一般從三個方面的標準來選擇優先保護的物種:
(i)目前的稀有、特有性,受協狀態及其實用性,大型哺乳動物和那些被列入國際瀕危物種名單之列的物種顯然應作為首選的保護對象。往往被作為首選對象。
(ii)物種在生態系統及群落中的地位。保護對象應對維護整體生態平衡有關鍵作用。
(iii)物種的進化意義。一種雜草可能本身很不起眼,在群落內也表現不出重要意義,但卻有可能對進化史及未來生物多樣性的發展有重要價值。用進化的觀點來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比被動地保護現存的瀕危物種更具有意義(edwin 1991)。
1.2以景觀元素保護為出發點的途徑
這一途徑并不基于對單一物種的深入研究來作景觀規劃,而是把生物空間等級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集中針對景觀的整體特征如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和景觀的動態變化來進行規劃設計。該途徑認為,現實的生態過程發生在一個時空嵌合體中,包含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而批評以物種或群落保護為對象的規劃只是偏面地解決了一個連續的復雜系列的局部和片段(noss and harris,1986)。因此,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整體規劃途徑強調以下的步驟(harris 1984, noss and harris 1986; noss1991):
(i)生態過程和生物多樣性成份包含在一個廣泛的時空尺度上,因此,一個全面的規劃應該以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的受協成分或節點(node)作為保護對象。強調節點的多樣性,這些節點小到一棵孤樹或一個森林斑塊,大到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而對單一物種本身則不作深入考察。
(ii)因為景觀的破碎和分割被認為是危脅生物多樣性的一個最重要因素,所以,規劃強調景觀的連結關系和格局設計。規劃的目標是將每一景觀中各種大小的節點連接成為整體的保護網絡,并在區域和大陸尺度上建立景觀保護體系。
(iii)景觀及其保護必須從時空系統和動態的、飄移的嵌合體(shifting mosaic)角度來認識和理解。所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旨在維護嵌合體的穩定性,綜合考慮保護及發展規劃,以實現景觀的可持續性。
與以物種為核心的規劃不同,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的第一步不是確定單一物種作為保護對象與研究其特性,而是首先分析現存景觀元素及相互間的空間聯系或障礙,然后提出方案來利用和改進現存的格局,建立景觀保護基礎設施(conservation infrastruture)。包括在現有景觀格局基礎上,加寬景觀元素間的聯接廊道、增加景觀的多樣性、引入新的景觀斑塊和調整土地利用格局。此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理論指導包括島嶼生物地理學(island biogeography)和景觀生態學。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動態和飄移等是規劃著重考慮的景觀特性。
這一規劃途徑的一個典型代表是所謂的景觀群島模式(archipelago model),或稱為綜合利用模式(multiple-use model,簡稱mums)(harris,1984;noss and harris 1986)。這一模式包括一個絕對保護的核心區和周圍緩沖區。沿核心區向外人類活動強度逐漸增加。核心區是生物多樣性等級系統中任一層次上的某一節點。
一個關于整體景觀保護的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景觀補償區網絡(network of landscape compensative areas),這一概念強調景觀規劃和管理的一個最重要原則是景觀的多樣性和最優格局。而這樣一種最優格局表現為地域內多層次的景觀補償系統和生態基礎設施(mander等1988)。這一理想的景觀格局實際上是一個等邊六角形。在這樣一個六角形中,景觀的生態多樣性和穩定性通過多層次的生態過渡帶和補償區網絡來實現。
以景觀元素為導向的規劃避免了上述的以特定物種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缺點,而從整體上來設計全面的、包容的景觀格局。對于景觀這一復雜的系統來說,這似乎是合理的。問題是,這種從形式出發的景觀格局設計是否能滿足內容即物種的保護需要?景觀格局是為誰而設計的?
2.多樣性保護的空間戰略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原因:
篇6
傳統知識(traditionalknowledge,TK)之所以成為一個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傳統知識對于保護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Wu&Petriello,2011),也是世界上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土著和地方社區(indigenousandlocalcommunities,ILCs)介入到未來發展之中的契機(Cox,2000;Schiermeier,2002),這是“積極利用”的方面;二是因為在全球化知識經濟浪潮中,出現了對于各種傳統知識的排斥和不當占有等情況,造成社會、經濟、環境和文化的一系列矛盾,以及對于傳統知識持有者的相關權利的侵犯,這是“消極保護”的方面。首先正式提出傳統知識議題的,是聯合國于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該次大會發表了《環境與發展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1992),還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1992),提出了將包括傳統知識在內的惠益分享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三大目標之一。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宣言和公約中包含著一種認識,即傳統知識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有重要作用,但現代工業文明的發展威脅了環境的可持續性和生物多樣性,甚至威脅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andsetal.,2010)。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惠益分享遭到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或明或暗的反對。1994年,發達國家主導的世界貿易組織出臺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雖然沒有直接涉及到傳統知識內容,但是顯然不承認傳統知識應該得到知識產權保護。而后迫于國際社會的壓力,世界貿易組織在2001年的《多哈部長宣言》(DohaMinisterialDeclaration)中,表達出需要考慮傳統知識議題的態度。為了協調《生物多樣性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的不同立場和觀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于2000年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政府間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GeneticResources,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WIPO-IGC),專門就傳統知識等問題開展工作(Damodaran,2008)。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和土著與地方社區通過聯合國貿易發展大會(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2000,2004,2008)和其他國際論壇,表達對于傳統知識的權利訴求。一個重要的變化在于他們不僅僅將傳統知識視為知識產權,還視為習慣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甚至作為文化認同的集體權利的內容(Juden,2003)。作為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中國已在上述政府間組織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于各組織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而且各組織未來的政策也會影響中國的發展,故此需要認真分析和研究各組織的利益訴求,從而確定我國應該采取怎樣的國際立場和履約行動。
2國際政府間組織對于傳統知識的態度就對傳統知識的積極利用和消極保護,不同的國際政府間組織開展了討論。由于關注點不同,形成了3個主要方向: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關注環境與生物,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關注經濟與貿易,以《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關注社會和權利。
2.1環境與生物主導這一類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系統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這些以環境保護為出發點的國際政府間組織普遍將傳統知識視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工具,因此主張對于傳統知識進行保護以及惠益分享。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原則22規定:“土著居民及其社區和其他的地方社區,由于他們的知識和傳統習慣而在環境管理和發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國應承認和適當地支持他們的特點、文化和利益,并使他們能有效地參與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原則在被稱為“里約三公約”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聯合國關于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inthoseCountriesExperiencingSeriousDroughtand/orDesertification,ParticularlyinAfrica,1994,簡稱《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中有一定的體現。這也是傳統知識首次在國際宣言中得到認可和尊重,而且與之相關的土著與地方社區也開始越來越多地被重視?!渡锒鄻有怨s》的序言和8(j)中,關鍵是提出了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相關以及傳統知識的惠益分享問題。因此,在公約框架下的傳統知識,是圍繞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而傳統知識的惠益分享,也不應該以單純的利益重新分配為目的,而是需要以惠益分享作為手段,通過保護和持續利用傳統知識,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的目標。這必須成為在公約框架內傳統知識相關議題的指導原則?!渡锒鄻有怨s》2001年10月22至26日在德國波恩召開的“獲取和惠益分享問題不限名額特設工作組會議”上達成《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過其利用所產生的惠益的波恩準則》(BonnGuidelines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FairEquitableSharingBenefitsArisingouttheirUtilization,2001),提供了一個透明的框架來促進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的惠益,并且幫助各締約方建立保護土著與地方社區的知識、創新和實踐的機制及獲取與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制度。具體來說,《波恩準則》提出了兩個關鍵程序:“事先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Consent,PIC)和“共同商定條件”(MutuallyAgreedTerms,MAT)。自2002年4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6次締約國大會通過的《波恩準則》之后,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框架下,經過曠日持久的國際談判過程,力圖建立一個切實可行的實現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公平與公正地惠益分享的國際制度(薛達元,2007;張麗榮等,2009)。然而,直至2010年10月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0次締約國大會的最后一天,各締約國仍然無法就惠益分享達成協議,導致談判破裂,而大會主辦方日本的斡旋起到了力挽狂瀾的作用(薛達元,2011a;Xue,2011b),在規定閉幕日的次日凌晨,終于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theNagoyaProtocol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theFairandEquitableSharingofBenefitsArisingfromtheirUtilizationto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2010),簡稱《名古屋議定書》(NagoyaProtocol)(薛達元,2011a)。傳統知識是《名古屋議定書》的主要議題之一?!睹盼葑h定書》的目標可以概括為“惠益分享,從而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地利用其組成部分”。說明了惠益分享雖然是《名古屋議定書》的目標,但是惠益分享的終極目標是“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進而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一致。從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到2001年的《波恩準則》,最后到2010年的《名古屋議定書》,傳統知識議題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地位不斷上升,一方面反映出傳統知識對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作用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另外一方面說明發展中國家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框架下,為土著和地方社區爭取惠益分享權利的努力成果。《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國巴黎通過。中國于1994年10月14日簽署該公約,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準書,公約于1997年5月9日對中國生效。在《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第16、17、18和19條都有大量與傳統知識直接相關的條文。由于《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主要目標是非洲國家,因此,這個公約中的傳統知識議題并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實際上,在內容上,此公約內的傳統知識議題只是重復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相關內容,但是強調了傳統知識在防治荒漠化中的作用和潛力,并且要求采取類似惠益分享的方式回報當地社區。為了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保持一致,在2001年6月25日至30日,世界糧農組織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委員會在羅馬舉行的第6次特別會議上,完成了修訂《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Treatyon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ITPGRFA)。該條約于2004年6月29日生效。中國目前還沒有簽署這一國際條約?!都Z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要求的《材料轉讓協議》(MTA),部分地約束了遺傳資源獲取者在通過多邊途徑獲得材料而提出知識產權的要求,并且將其作為強制性的惠益分享起點,故此初步解決了糧食與農業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問題(薛達元,2011a)。
2.2經濟與貿易主導
第2類是關注經濟與貿易,主要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The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締約國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這些組織被發達國家主導,追求自由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故此要么回避傳統知識的權利問題,要么試圖將其納入到既有的知識產權體系或者某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制度,反對把傳統知識作為土著和地方社區的基本權利,擔心這些權利成為經濟和貿易的壁壘。發達國家利用WTO,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和《多哈部長宣言》這兩個與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有關的WTO文本。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不同于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在TRIPs中,第27條涉及專利的部分被認為與生物相關,但主要是反對給普通的動植物授予專利權,只授予微生物專利權,植物新品種可以通過專利或其他特殊制度進行保護。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反對保護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有關。在2001年11月14日通過的《多哈部長宣言》第19條中提及:“特別審查TRIPs協定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之間的關系、審查對傳統知識和民俗的保護以及成員們根據第71.1款提出的其他相關新進展。在進行這一工作時,TRIPs理事會應以TRIPs協定第7條和第8條所列目標和原則為指導,并應充分考慮發展問題”。由此可見,WTO不希望傳統知識的保護和惠益分享影響既有的世界經濟貿易格局,實際上并不承認傳統知識可以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應該受到排他性的保護,并且默許了對于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侵占,這對于擁有大量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主要保護的是現代育種者的權利。以后該公約在總部日內瓦又經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我國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的1978年文本,是UPOV公約第39個成員國。《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目標在于促進研發植物新品種,因此規定了一種特權,即“育種人豁免”,也就是育種人培育新品種的行為不受限制。實質上,這種特權可能造成對于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冒犯,在未經過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條件的基礎上,不當地獲取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而效益主要不是社會的利益,而是從事開發者或者投資開發者的利益。因此,這種不要求進行惠益分享的育種者特權違背了公平性和公正性。1998–1999年期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向28個國家派遣了調查團,以了解傳統知識持有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需要和期望。召開了兩次關于傳統知識保護的圓桌會議,而且就“傳統知識及其革新和創新”進行了多次調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一份報告中公布了調查的結果,題為《傳統知識持有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需要和期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實況調查團報告(1998–1999)》。2000年9月25日–10月3日在日內瓦召開的WIPO成員國大會第26次會議(第12次特別會議)上,成立了一個關于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政府間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關注3個主題:(1)遺傳資源的獲得和惠益分享;(2)傳統知識的保護,無論是否與這些資源相關聯;(3)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3個主題的第一個是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一致的,也說明WIPO承認了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遺傳資源的相關議題,包括惠益分享要求。但是在第二個主題上,WIPO明顯涵蓋了更廣闊的范疇,超出與遺傳資源相關的限制,同時也僅以傳統知識的保護為目標,并未提及惠益分享的要求。在第三個主題上,WIPO列入了其長期考察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一方面是因為此部分有別于傳統知識,另外一方面是為了更多地將此主題導向傳統的知識產權領域。由于WIPO代表的是工業國家的利益,因此,至今沒有出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以有效地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傳統知識相關權利不受侵犯。而將傳統知識完全納入到舊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對于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發展中國家缺乏知識產權意識,而持有傳統知識者,更是難以通過舊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如專利或者版權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2.3社會與權利主導
第3類政府間國際組織關注社會與權利,主要是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大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大會的《土著人民權利宣言》和世界衛生組織等。這些政府間組織追求公平和正義,故此不滿足于僅僅將傳統知識作為知識產權,也不認為傳統知識只是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工具,而是將傳統知識視為土著與地方社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土著與部落民族身份構建要素,因而主張在尊重傳統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習慣法的范疇內理解傳統知識對于土著與地方社區的意義和價值?!锻林筒柯涿褡骞s(ConventionConc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1989,ILOConvention169)是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1989年6月27日通過的,該公約于1991年9月5日生效,是拉丁美洲國家簽署。《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約》的目標是為了土著和部落民族成員平等享有所在國家的其他成員的權利,以及在尊重傳統的同時,促進這些民族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的充分實現。這個公約為土著人民爭取更多的權利,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區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等相關權利奠定了思想基礎。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簡稱“貿發會議”),是一個成立于1964年12月的聯合國常設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處理有關貿易與經濟發展問題,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進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投資機會,并幫助它們應對全球化帶來的挑戰和在公平的基礎上融入世界經濟。中國于1972年加入,目前是貿發會議、貿發理事會以及所屬各主要委員會的成員。于1999年9月13日至16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77國集團和中國第九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一個《馬拉喀什宣言》(MarrakeshDeclaration),其中第17條聲明中包括:“設法建立機制以均衡地保護生物資源,制定保護傳統知識的紀律”。自2000年2月12日至19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十屆大會開始,傳統知識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在其“行動計劃”中第147條提及“考慮到《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目標和條款,研究保護本地和土著社區的傳統知識、創新和實踐的方法,在研究和開發與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相關的技術方面增強合作”。2004年6月13日至18日在巴西圣保羅舉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十一屆大會。該次大會達成《圣保羅共識》(ConsensusofSaoPaulo),其中第68、88、101和第103條均涉及傳統知識議題。2008年4月20日至25日在加納阿克拉舉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十二屆大會,有一個“77國集團和中國在貿發十二大召開之際發表的部長宣言”。其中第18、60、86和第105條也涉及傳統知識議題。與世界貿易組織相比,聯合國貿發會議明顯傾向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地方社區的權利。但是貿發會議對于傳統知識本身的接納也是一個逐步的過程,直至2008年的大會,才明確提出惠益分享的要求。傳統知識的議題并未在貿發會議中有實質性的突破。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中國于2004年8月28日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于2006年12月29日批準《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這些公約對傳統知識以消極保護為主。聯合國大會在2007年9月13日通過了《土著人民權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中國投票支持該宣言。該宣言共46條,內容涉及土著人民享有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內容全面的保護土著人民權利的人權文書,其對集體人權的強調在國際人權法上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該宣言的通過清楚地表明了國際社會將致力于保護土著人民的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而這些權利與傳統知識具有一定關系。在《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的序言中提及“認識到尊重土著知識、文化和傳統習慣,有助于實現可持續和公平的發展,并有助于妥善管理環境”。具體內容在宣言的第11、24、26、27和第31條中都有詳細的規定。這個宣言與國際勞工組織的宣言類似之處在于關注土著和地方社區的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但是并沒有具體的方案或者惠益分享要求。
3中國的處境、對策與建議
篇7
傳統的生物保護戰略被動地強調現存瀕危物種和景觀元素的保護,如果將物種運動和生態過程作為一個能動的景觀控制過程來對待,我們將會有一種全新的景觀規劃途徑。其中有三個方面的概念對這種新的景觀規劃途徑有啟發意義:即景觀的空間構型對生態過程的作用,生物進化空間軌跡與景觀格局設計及景觀阻力與潛在的生態基礎設施的設計。景觀生態安全格局正是在這些方向上的一個新的探索。
關鍵字:生物多樣性;生物保護;景觀生態;景觀規劃
1.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
景觀規劃設計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意義已引起生物學家的高度重視,用Wilson(1992,P317)的話說“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專業,景觀設計(Landscape Design)將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環境日益人工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林地、綠帶、水系、水庫和人工池塘及湖泊的巧妙布置來使生物多樣性保持在很高的程度。總體規劃不但考慮經濟效益和美,同時考慮生物種類的保護”。
生物多樣性(Biopersity)包含三個層次的含意:(i)遺傳多樣性,即指所有遺傳信息的總和,它包含在動植物和微生物個體的基因內;(ii)物種多樣性,即生命機體的變化和多樣化;(iii)生態系統的多樣性,而棲息地、生物群落和生物圈內生態過程的多樣化(見 McNeely等1990;Soule1991;NAS1992)。相應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也分別在環環相扣的多個生物空間等級層次(Biospatial hierarchy)上進行,即(i)景觀或生態系統綜合體層次,(ii)群落層次,(iii)物種層次,(iv)種群層次和(v) 基因層次。生物多樣性的空間等級層次與空間位置和格局緊密相關, 這也正是本文關于生物保護景觀規劃討論的出發點。
總起來講,生物多樣性保護可分為兩種途徑:以物種為中心的途徑和以生態系統為中心的途徑。前者強調瀕危物種本身的保護,而后者則強調景觀系統和自然地的整體保護,力圖通過保護景觀的多樣性來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護戰略上的兩種不同途徑也體現在以生物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設計中:以物種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和以景觀元素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盡管兩者都考慮物種和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但前者的規劃過程是從物種到景觀格局,而后者是從景觀元素到景觀格局。
1.1 以物種為出發點的景觀規劃途徑
該規劃方法強調,使景觀生態規劃具有意義的充分必要條件是選準保護對象,并對其習性、運動規律和所有相關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以此為基礎來設計針對特定物種的景觀保護格局。一個整體優化的生物保護景觀格局是由多個以單一物種保護為對象的景觀最佳格局的疊加與諧調(Amstel等1988;Selm 1988)。這一途徑一般可分為下列五個步驟:
(i)根據物種的重要性,選擇目前的或潛在的保護對象。
(ii)收集關于保護對象的信息,包括查閱文獻,明確適合于每一保護對象的最佳景觀結構。
(iii)匯總和比較所有保護對象對景觀的需要。
(iv)修改保護物種清單以取得保護的諧調與一致性。
(v)綜合以單一物種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來獲得某一地域的總體生物保護景觀規劃。
如果有足夠詳盡的關于物種及其相關聯系的信息的話, 以物種為中心的景觀規劃途徑可以說是,最有效和科學的生物保護途徑。但是,這一途徑一開始就將可能遇到規劃師和生物學家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即什么物種應優先保護的問題。人們一般從三個方面的標準來選擇優先保護的物種:
(i)目前的稀有、特有性,受協狀態及其實用性,大型哺乳動物和那些被列入國際瀕危物種名單之列的物種顯然應作為首選的保護對象。往往被作為首選對象。
(ii)物種在生態系統及群落中的地位。保護對象應對維護整體生態平衡有關鍵作用。
(iii)物種的進化意義。一種雜草可能本身很不起眼,在群落內也表現不出重要意義,但卻有可能對進化史及未來生物多樣性的發展有重要價值。用進化的觀點來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比被動地保護現存的瀕危物種更具有意義(Edwin 1991)。
1.2 以景觀元素保護為出發點的途徑
這一途徑并不基于對單一物種的深入研究來作景觀規劃,而是把生物空間等級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集中針對景觀的整體特征如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和景觀的動態變化來進行規劃設計。該途徑認為,現實的生態過程發生在一個時空嵌合體中,包含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而批評以物種或群落保護為對象的規劃只是偏面地解決了一個連續的復雜系列的局部和片段(Noss and Harris,1986)。因此,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整體規劃途徑強調以下的步驟(Harris 1984, Noss and Harris 1986; Noss1991):
(i)生態過程和生物多樣性成份包含在一個廣泛的時空尺度上,因此,一個全面的規劃應該以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的受協成分或節點(Node)作為保護對象。強調節點的多樣性,這些節點小到一棵孤樹或一個森林斑塊,大到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而對單一物種本身則不作深入考察。
(ii)因為景觀的破碎和分割被認為是危脅生物多樣性的一個最重要因素,所以,規劃強調景觀的連結關系和格局設計。規劃的目標是將每一景觀中各種大小的節點連接成為整體的保護網絡,并在區域和大陸尺度上建立景觀保護體系。
(iii)景觀及其保護必須從時空系統和動態的、飄移的嵌合體(Shifting Mosaic)角度來認識和理解。所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旨在維護嵌合體的穩定性,綜合考慮保護及發展規劃,以實現景觀的可持續性。
與以物種為核心的規劃不同,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的第一步不是確定單一物種作為保護對象與研究其特性,而是首先分析現存景觀元素及相互間的空間聯系或障礙,然后提出方案來利用和改進現存的格局,建立景觀保護基礎設施(Conservation Infrastruture)。包括在現有景觀格局基礎上,加寬景觀元素間的聯接廊道、增加景觀的多樣性、引入新的景觀斑塊和調整土地利用格局。
此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理論指導包括島嶼生物地理學(Island Biogeography)和景觀生態學。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動態和飄移等是規劃著重考慮的景觀特性。
這一規劃途徑的一個典型代表是所謂的景觀群島模式(Archipelago Model),或稱為綜合利用模式(Multiple-use Model,簡稱MUMs)(Harris,1984;Noss and Harris 1986)。這一模式包括一個絕對保護的核心區和周圍緩沖區。沿核心區向外人類活動強度逐漸增加。核心區是生物多樣性等級系統中任一層次上的某一節點。
一個關于整體景觀保護的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景觀補償區網絡(Network of Landscape Compensative Areas),這一概念強調景觀規劃和管理的一個最重要原則是景觀的多樣性和最優格局。而這樣一種最優格局表現為地域內多層次的景觀補償系統和生態基礎設施(Mander等1988)。這一理想的景觀格局實際上是一個等邊六角形。在這樣一個六角形中,景觀的生態多樣性和穩定性通過多層次的生態過渡帶和補償區網絡來實現。
以景觀元素為導向的規劃避免了上述的以特定物種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缺點,而從整體上來設計全面的、包容的景觀格局。對于景觀這一復雜的系統來說,這似乎是合理的。問題是,這種從形式出發的景觀格局設計是否能滿足內容即物種的保護需要?景觀格局是為誰而設計的? 2.多樣性保護的空間戰略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原因:
(i)棲息地的消失; (ii)棲息地(景觀)的破碎化;(iii)外來種的入侵和疾病的擴散;(iv)過度開發利用;(v)水、空氣和土壤的污染;和(vi)氣候的改變。
其中,棲息地的消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樣性消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國尤其如此(BCCA,1992)。棲息地的消失直接導致物種的迅速消亡,而棲息地的破碎化則導致棲息地內部環境條件的改變,使物種缺乏足夠大的棲息和運動空間,并有利于外來物種的侵入。適應于在大的整體景觀中生存的物種一般擴散能力都很弱,所以最易受到破碎化的影響。
盡管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有所不同,一些空間戰略都被普遍認為是有效的。這些戰略對克服上述人為擾有積極作用。包括:
(i)建立絕對保護的棲息地核心區;
(ii)建立緩沖區以減少外圍人為活動對核心區的干擾;
(iii)在棲息地之間建立廊道;
(iv)增加景觀的異質性;
(v)在關鍵性的部位引入或恢復鄉土景觀斑塊。
2.1 絕對保護核
這是自然保護中最傳統的戰略,其基本思想是將保護對象(殘遺斑塊或瀕危物種棲息地)盡量完整地保護起來,并將人類活動排斥在核心區周圍的緩沖區以外。
島嶼生物地理學強調自然保護區設計中的面積和臨近關系。這一理論最早由Preston(1962)和MacArthur及Wilson(1963,1967)等首先提出并發展。這一理論假設一個島上的物種數目最終將趨于一種動態平衡。導致平衡的兩種過程是物種的遷入和滅絕。達到平衡狀態的物種數主要取決于島嶼的大小和島嶼離種源的距離,即面積效應(Area Effect)和距離效應(Distance Effect)。也就是說,一個小的保護區不但最終將只能允許少數物種的生存,并在一開始就使物種迅速消亡。而遠離種源的保護地,則很難使物種有再遷入來取代消亡的個體。這一假設或多或少在海洋島嶼和孤立的陸地殘遺斑塊的觀察中得到證實(見Frankel and Soule,1981; Harris1984;Forman and Godron 1986; Forman 1995)。但是,陸地景觀斑塊與海洋島嶼的狀況有很大差異(Forman 1979; Harris 1984),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途徑來衡量陸地景觀斑塊隔離狀況。有學者提出用景觀阻力(Landscape Resistance)來衡量棲息地斑塊間的隔離程度(Forman and Godron 1986;Formam 1995)。影響景觀阻力的因素包括景觀的基相質地和邊界頻率等。Kanaapen等(1992)提出用最小累積阻力來衡量隔離程度。
島嶼生物地理學的越大越好和越近越好的基本原則在今天仍被廣為接受,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如Simberloff and Abele 1976),認為幾個小的保護區可能比一個大型保護區有更多的優越性。
一些反映面積和物種及種群關系的門檻為規劃提供了有用的指導。其中之一是種群健康所需要的最小面積(Viable Minimum Area)。對此,有兩條法則,即近期法則和長期法則。近期法則主張最小的有效種群數是50;長期法則主張最小種群數為200-500,這樣才能保證生物保護的長期安全。根據這兩個門檻,可以相應地確定最小面積(Frankel and Soule 1981;Harris 1984)。
根據島嶼生物地理學,物種與面積之間存在著以下的關系(MacArthur and Wilson 1967)
其中S和A分別是物種數和面積(公頃), C和z是特定物種及環境條件下的參數。盡管C和Z因具體情況變化很大(見Wilcox 1980),這一公式指出,當棲息地斑塊很小時保護面積的微小增加會導致物種的大幅度增加,而當棲息地斑塊很大時,其面積的進一步擴大只能增加少量的物種。根據這一特點,一般認為保護區的面積每減少十倍,物種數將損失30%。
另一種門檻變量是破碎度。根據采伐的模擬表明,景觀中至少有50-70%的原有森林生境才能保護物種及生態過程的健康和維持正常秩序(Franklin and Forman 1987)
2.2 緩沖區
緩沖區(Buffer Zones)或過渡帶(Transition Zones)的功能是保護核心區的生態過程和自然演替,減少外界景觀人為干擾帶來的沖擊。通常的方法是在保護核心區周圍劃一輔的保護和管理范圍。但試圖在保護核周圍建立緩沖區的設想往往會落空,原因是緩沖區土地的所有權法律上不屬于保護區管理部門(見McNee1y 1992)。在有的情況下保護區內部也設緩沖區。但是,國際上關于如何劃分緩沖區的技術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也就是說緩沖區應該劃到什么地方,如何劃才最有利于保護同時不給當地居民帶來過分的經濟損失。顯然,以保護核心為中心同心圓式地劃分緩沖區的做法是不科學的。一個新的劃分緩沖區的途徑是利用阻力面的等阻線來確定其邊界和形狀(Yu,1995a-b,1996a)。阻力面類似與地形表面,其中有緩坡和陡坡,呈現一些門檻特征。據此來劃分緩沖區不但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而且,可以判別緩沖區合理的形狀和格局,減少緩沖區劃分的盲目性。
2.3 建立廊道(Corridor)
對抗景觀破碎化的一個重要空間戰略是在相對孤立的棲息地斑塊之間建立聯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廊道。生態學家們普遍認為,通過廊道將孤立的棲息地斑塊與大型的種源棲息地相聯接有利于物種的持續,和增加生物多樣性(見Forman and Godron 1986;Harris and Scheck 1991;Saunders and Hobbe 1991;Forman 1995)。這一觀點最近在景觀規劃和設計領域內得到認真的對待(Smith and Hellmund 1993)。
理論上講,相似的棲息地斑塊之間通過廊道可以增加基因的交換和物種流動,給缺乏空間擴散能力的物種提供一個連續的棲息地網絡,增加物種重新遷入的機會和提供鄉土物種生存的機會。許多實地觀察也證實了廊道的這種功能(詳見Harris and Scheck 1991;Forman 1995).
廊道的聯系和輻射功能使他們成為促進未來生物多樣性進化的重要景觀結構(Erwin 1991)。根據這一功能,廊道的設計應與生物進化的軌跡相適應,聯接重要的物種源以保護不斷的物種交流和輻射。
但是,廊道的意義也不能過分地強調。他們有時并不能起到聯系鄉土棲息地的作用。相反,他們有可能對鄉土物種帶來危害。在大尺度空間上的一個例子是南北美大陸聯接的形成在過去幾百萬年內導致生物多樣性的災難性的損失(May 1978;Gould 1993, p347)。在小尺度上的觀察也證明廊道對鄉土物種的危害性(見Harris and Sheck 1991)。對某些生態過程有促進作用的廊道,恰恰對某些物種的運動有阻礙作用。聯結孤立棲息地之間的廊道往往會引導天敵的進入,或外來物種的侵入而危協到鄉土物種的生存。美國佛羅里達州的開發就有許多這樣的問題。外來物種沿著交通廊道侵入景觀深處,危協鄉土物種的生存(見Harris and Scheck 1991)。
由于廊道功能的這些矛盾,要求景觀設計師謹慎考慮如何使廊道有利于鄉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特別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Harris and sheck 1991):
(i)多于一條廊道:多一條廊道就相當于為物種的空間運動多增加一個可選擇的途徑,為其安全增加一份保險。
(ii)鄉土特性:構成廊道的植被本身應是鄉土植物。
(iii)越寬越好:廊道必須與種源棲息地相聯接,必須有足夠的寬度。否則,廊道不但起不到空間聯系的效用,而且,可能引導外來物種的入侵。至于多寬的廊道較為合適,目前尚無定論,但越寬越好是一條基本原則。
至于針對某一種動物運動的廊道,當地的生物和生態專家的經驗往往能提供最可靠的參考(Binford等1993)
(iv)自然的本底: 廊道應是自然的或是對原有自然廊道的恢復。任何人為設計的廊道都必須與自然的景觀格局,如水系格局相適應。
其它聯接破碎斑塊的方式包括建立動物運動的"跳板"(Stepping Stones),改造棲息地斑塊之間的質地和減少景觀中的硬性邊界頻度等以減少動物穿越景觀的阻力。 2.4 增加景觀的異質性(Heterogeneity)
實驗觀察和模擬研究都顯示,景觀異質性或時空的嵌斑特性(Patchenes)有利于物種的生存和連續及整體生態系統的穩定(Turner 1987; Pickett and Thompson 1978;Kolasa and Pickett 1991; Renshaw 1991; Kozakienicz 1995; Forman 1995)。許多物種需要兩種或多種棲息地環境。景觀的空間格局與時間更替一樣可能會顯得雜亂無章。但這種動態和交替抹去了景觀中的劇烈性的變化,使系統保持穩定。所以,保護和有意識地增加景觀的異質性有時是必要的。(Frankel and Soule 1981; Hayes等1987)。增加異質性的人為措施包括控制性的火燒或水淹、采伐等。
2.5 恢復棲息地
另一種代價很高的生物保護戰略是棲息地的恢復,在關鍵性的部位引進鄉土棲息地斑塊,作為孤立棲息地之間的“跳板”,或增加一個適宜于保護對象的棲息地。這樣可以大大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效果,同時也可提高景觀的美學價值(Hayes等1987;Morris1987)。
上述多種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戰略都在不同程度上有積極作用。關鍵的問題是在什么地方和怎樣來構建上述空間結構和戰略。也就是說在什么地方劃分緩沖區?在什么地方建廊道來聯接棲息地斑塊?在什么地方引入新的斑塊來有效地影響生態過程? 這些問題還遠未得到解決。
3.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討論
3.1 普遍的缺陷和應改進的方面
上述關于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和空間戰略總起來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i)被動的途徑
除少數例外,目前生物保護多采用被動方式。生物多樣性或鄉土棲息地被作為被動的保護對象,被圈在一定的地區或限制在一定的網絡內運動。如果把生物對景觀的利用作為一個能動的生態過程,一種對景觀的競爭性的控制過程,情景可能會很不一樣。在這種假設下,通過識別關鍵性的景觀局部和空間聯系,而利用物種自身的對空間的探索和侵占能力來保護生物多樣性。這也正是景觀生態安全格局(Ecological Security Patterns)概念的基本出發點之一(Yu 1995a-c,1996a-b)。
(ii)局限于對“實體”景觀的保護
由于上述關于把物種作為被動對象保護在特定地域和現存景觀元素中的局限性,生物保護中的景觀生態研究和規劃往往注重現有景觀元素及格局與生物運動過程的關系 (Laver and Haine-Young 1993)或偏于記載和再現現存的景觀實體元素而對景觀的另一半,即作為景觀實體元素背景的部分研究很少。 而恰恰是這部分“虛體”景觀,如作為景觀中森林斑塊背景的農用基質,對物種的空間運動起作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在這種景觀基質、或背景中是否存在著某種隱藏的或是潛在的結構,影響、甚致控制著景觀生態過程呢?
由于上述兩個局限性,生物保護的上述空間戰略的有效性也就值得懷疑了。如傳統的緩沖區的劃分方法,和根據現存的自然結構來建立廊道并相信物種能利用其進行空間運動等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所以,下列三個問題依然存在:
(a)如果要選擇某一棲息地進行保護應如何選擇,包括什么和在什么位置。
(b)如果兩個或多個孤立的棲息之間需要構筑廊道,什么地方設廊道才具有高效性。
(c)如果恢復一個退化的景觀,應在什么地方著手,才可以使恢復過程更有效,包括有效地使鄉土物種得以維持和繁衍,和有效地阻止外來物種的侵入。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不但需要考察現存景觀元素及其空間格局,同時還應研究潛在的景觀基礎設施。景觀生態安全格局理論在這方面作了初步的探討(Yu 1995a-c, 1996a-b)。
3.2 一些具有啟發意義的概念
針對上述普遍采用的景觀規劃和空間戰略的局限性,有學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模式。盡管這些新概念仍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理論階段。但對未來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發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i)景觀的空間構型概念(Spatial Configuration)
這一概念強調景觀的構型,即景觀元素的毗鄰關系。景觀的空間構型可能比籠統意義上的景觀異質性或景觀的嵌合體特性更具有意義(Forman 1990, 1995)但關于這一設想尚沒有進一步的實驗觀察的支持。
同樣的設想也包含在森林的群島模式之中,這一模式主要討論破碎化的殘遺森林景觀的空間分布(Harrs 1984)。該模式強調斑塊在聯系整體群島系統中的作用應作為斑塊被選作為保護對象的首要因素。單一斑塊選擇作為保護對象的標準包括:①空間位置,②總的物種豐富性,③對特有區系成分生存和延續的意義,④發生遺傳變異的可能性。而“選擇棲息地島嶼保護地的壓倒一切的保護標準是其在整體景觀生態系統中的作用”(Harris 1984, p158)。
(ii)進化動態世系概念(Evolutionary Dynamic Lineage)
這一概念認為,目前生物保護的戰略基本上是保護那些正走向滅絕的稀有物種,而這并不是我們所需的。 應該保護的是進化的過程(Erwin 1991)。 那些對當代進化過程有重要意義的關鍵地區應作為我們的保護和管理重點。 根據物種進化的空間軌跡來設計景觀生態保護格局,才使生物保護更具有意義而應作為我們今后努力的方向。
(3)景觀阻力的概念(Landscape Reristance)
篇8
關鍵詞: 園林景觀,生態設計,方法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cological landscape design and design principles,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ecological design method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ecological design, method
中圖分類號: TU98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當今生態園林設計是景觀設計的發展趨勢,但是人們對生態園林的概念還模糊不清,理解還存在偏差。有人認為,生態園林就是園林的生態效益,就是多栽樹,樹多了,生態就有了;也有人認為,生態園林就是植物造園,植物造景,減少建筑比例,認為綠量大了,生態水平就高了。正確認識生態園林的概念是建設好生態園林的前提,雖然對生態園林的概念還模糊不清,但是從國外的生態園林建設發展來看,其基本理念都是“創造多樣性的自然生態環境,追求人與自然共生的樂趣,提高人們的自然志向,使人們在觀察自然學習自然的過程中,認識到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本文對我國目前的景觀生態設計進行探討。
2 園林生態設計的特點
園林是指在一定的地段范圍內,結合植物的栽植和建筑布置,利用和改造天然山水地貌或人為開辟山水地貌,從而建造一個供人們觀賞、游息、居住的環境。生態設計是指能夠與生態過程相協調,并對環境破壞的影響達到最小的設計形式。
園林設計是為了創造人類理想的家園,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生態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園林景觀設計也隨之發生了改變,越來越多的考慮園林的生態特性。
生態園林是根據植物的共生、循環、競爭等生態學園林,因地制宜的將喬木、灌木、藤本、草本植物,相互配置在一個群落內,使具有不同生物特性的植物各得其所,共同構成一個和諧、有序、穩定的立體植物群落。
園林景觀生態設計與常規設計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生態設計在材料利用方面利用可再生物質, 循環利用,易于回收;(2)將污染減小到最低限度,廢棄物的量和分子與生態系統的吸收能力相適應: (3)生態設計尊重自然,反對將設計強加于自然之上,提倡與自然合作,設計旨在實現系統內部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4)尊重和培植地方的傳統文化,避免全球文化趨同。
3 生態園林的設計原則
3.1 統一的原則
植物景觀設計時,樹形、色彩、線條、質地及比例都要有一定的差異和變化,顯示多樣性,但又要使它們之間保持一定相似性,引起統一感。這樣既生動活潑,又和諧統一??傊兓啵w就會顯得雜亂無章,失去美感。過于繁雜的色彩還會引起心煩意亂,無所適從,但太平鋪直敘,沒有變化,也會顯得單調呆板,因此生態園林設計時要掌握在統一中求變化。
3.2 景觀性原則
應該表現出植物群落的美感,體現出科學性與藝術性的和諧。這需要我們進行植物配置時,熟練掌握各種植物材料的觀賞特性和造景功能,并對整個群落的植物配置效果整體把握,根據美學原理和人們對群落的觀賞要求進行合理配置,同時對所營造的植物群落的動態變化和季節景觀有較強的預見性,豐富群落美感,提高觀賞價值。
3.3 均衡的原則
將體量、質地各異的植物種類按均衡的原則配植,景觀就顯得穩定、比較順眼一點。如色彩太濃重、體量太龐大、數量繁多、質地粗厚、枝葉茂盛的植物種類,會給人沉重的感覺;相反,色彩素淡、體量小巧、數量減少、質地細柔、枝葉疏朗的植物種類,則給人以輕盈的感覺;根據周圍環境,在配植時有規則式均衡和自然式均衡。規則式均衡常用于規則式建筑如莊嚴的陵園或雄偉的皇家園林中。自然式均衡常用于花園、公園、植物園、風景區等較自然的環境中。
3.4 生態位原則
生態位概念是指一個物種在生態系統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時間和空間中的地位,反映了物種與物種之間、物種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在城市園林綠地設計和建設中,應充分考慮物種的生態位特征、合理選配植物種類、避免物種間直接競爭,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健全、種群穩定的復層群落結構,以利于物種間互相補充,既充分利用環境資源。又能形成優美的景觀。
根據不同地域環境的特點和人們的要求,種植不同的植物群落類型,如在污染嚴重的工廠應選擇抗性強,對污染物吸收強的植物種類II在醫院、療養院應選擇具有殺菌和保健功能的種類作為重點;街道綠化要選擇易成活,對水、土、肥要求不高,耐修剪、抗煙塵、樹干挺直、枝葉茂盛、生長迅速而健壯的樹;山上綠化要選擇耐旱樹種,并有利山景的襯托;水邊綠化要選擇耐水濕的植物,要與水景協調等。
4園林景觀生態設計方法
4.1 增加綠量
綠量是城市綠地生態功能的基礎。增加綠量,是城市綠地景觀營構中必須考慮的生態學問題。如何用較少的綠地,增加更多的綠量,答案肯定是要選擇光合效率高,適應性強,枝繁葉茂,葉面積指數高的植物。城市綠地需要一定的草坪開闊空間,但如果大量布局草坪,則顯綠量不足。豎向空間層次不夠豐富,生態效益也相對降低。要克服廣場化傾向,減少草坪花壇。同時,使綠化向立體化擴展,形成地面、墻面、屋頂多層次、多景觀的綠化景觀體系。要特別重視推行利用不同物種在空間、時間和營養生態位上的差異來配置植物,最終形成喬灌草結合、層次豐富、配置合理的復合植物生態群落,創造豐富的植物人工群落。群落是城市綠地的基本結構單元,直接決定著綠地的結構和功能。達到相對穩定的綠地覆蓋,提高綠地的空間利用率。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綠量,使有限的城市綠地發揮最大的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
4.2協調植物間的相互關系
植物在生長過程中體內會向外釋放次生代謝物質,這些化學物質會對周圍的植物造成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會促進其它植物的生長,也可能會抑制其生長。在生態設計中應遵循“互惠共生”原理,使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植物可以相互依存、共同獲利。例如黑接骨木有利于云杉的生長;皂莢、白蠟與七里香之間有相互促進的作用; 松樹、云杉、山楊等都能互利共生。但胡桃與蘋果、松樹與云杉、白樺與松樹卻不宜種植在一起。這些都是園林景觀生態設計中必須注意的問題。
4.3保持生物多樣性
生態設計應盡量保持生物多樣性,避免單一化群落系統越復雜,其穩定性就越好。生物多樣性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與景觀多樣性。
遺傳多樣性是物種多樣性的基礎,物種多樣性又是構成景觀多樣性的最重要條件。在生產中常用引進植物與當地的近緣種進行雜交以提高它們的遺傳多樣性,增強抗病蟲害的能力。使用不同葉色和花色的植物進行配置,豐富景觀,營造多種生境,避免單一的生態系統。
篇9
內容提要: 科學技術是理性的產物,是知識的表現,是文化的成果,它打著正面的、文化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等各種正當的旗號去行使它的權力,所以科學技術對整個社會的嚴重后果有其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這是社會學家對科學技術的文化認識。如果我們把科學技術發展與人類社會變遷作一個歷史性的規律總結,其實科學技術的每一次突出的進步都深刻地體現了經濟的烙印,當前一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所帶來的社會財富和經濟成果不能繼續滿足社會總需求時,新的科技革命應運而生,它的使命將會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并最終成果社會經濟運行和財富增量的核動力。
近年來,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和發展,逐漸成為推動世界新技術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術的產業化也開始對人類社會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然而,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一樣,現代生物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向人們展示出解決人類面臨的許多難題(如糧食問題、人口問題、能源問題、健康問題和環境問題)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漸暴露出一些負面效應,如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問題、生態環境問題、現代生物技術產品使用者的知情權問題、隱私權問題、基因歧視問題以及是否侵犯人類尊嚴問題等。在過去的三次科學技術革命浪潮中,科學技術的社會經濟價值已經為廣大公眾所充分認知,給人類的社會結構、人類的生活和行為方式等帶來了舉足輕重的變化,但是科學技術的“反身性”和“吊詭性”特征也深刻地為廣大公眾所體會,機器、工廠、產品和市場將我們引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風險社會”之中。代表著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現代生物技術亦不例外,其風險化程度將風險的范疇從人類社會延伸至自然,甚至整個生態系統,因為現代生物技術就是以生物作為研究對象和研究目標的。因此,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將包括人在內的所有生物視為必要的價值“目標”,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將其演繹為一種生動的“工具”。
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從風險社會理論出發,認為現代化的反身性必須在發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規范。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型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如果將生物科技所帶來的諸多風險視為現代社會反身性的一種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則是必要的和緊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將立法的利益目標設定在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之上,認為生物技術本身社會公益性決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性,無論是轉基因生物安全,還是生物多樣性保護,抑或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價值觀指導下,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揚生物科技之長,避其之短。
如果將法律視為一種市場產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種適應市場的市場供給行為,其經濟學基礎在于人們對于法律產品的市場需求。公共選擇理論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多元化和風險強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會需求,從而導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生物安全法應運而生。
自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來盛行的建構論理性主義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他們將法學同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學科密切的聯系起來,吸取充分的理論營養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價值、原則、規則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設為基礎創設了整個制度”,創造了法律本身。建構論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識的國家立法為主導,強調對國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價值、立法宗旨;立法決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雖然以哈耶克為代表的反建構論理性主義者將法律與立法作出了明確區分,通過對自生自發秩序與組織秩序的界分闡釋“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為基礎的法律理論,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給予立法創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風險社會的立法訴求
(一)現代化的反身性
關于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沖突與協調是20世紀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核心論題。與“現代性終結”相抗衡的“第二現代性”或稱之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討在德國學者U Beck的《風險社會》后變得更加引人注目。他從兩個角度對現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說明:一是“以財富和風險生產為例討論反身現代化的連續性和非連續性的混雜”;二是“工業社會中蘊含的現代性和反現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內在矛盾”。Beck認為傳統的現代化和工業社會的現代化是有區別的,一種是古典的現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紀反對封建社會、建立工業社會中發展起來的,而另一種是反身性現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業社會之中發展的。在工業社會之中,存在著現代性和反現代性之間的沖突,因此工業社會不是一個徹底的現代性社會,而是一個現代的封建社會。在這種半工業半封建社會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傳統的遺物,而是工業社會的產品和基礎。
工業化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主要起因于工業化過程中個體化崇尚取向,主張個體理性的張揚,強調自我為中心的權利建構。這種個體化的進程主要體現為三種維度:(1)解放維度,即“從歷史地規定的、在統治和支持的傳統語境意義上的社會形式與義務中脫離”;(2)去魅維度,即“與實踐知識、信仰和指導規則相關的傳統安全感的喪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維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種新形式的社會義務”。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社會不平等模式是階級模式,即存在著權利的平等,每個市民社會成員作為個人都平等地擁有并享受著某些權利,這些權利的私有化屬性最終成就了工業化社會發展的快速化和社會變遷。但同時這些私有化權利以其自身擁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漸掩蓋著實質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將會主要體現在階級之間的不平等,體現為對不平等社會經濟現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市場失靈現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個體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從而使得諸多經濟不平等現象在沒有進一步法律規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環。個體化促使新的社會形成不同的結構和變遷,使階級的社會認同的區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會不平等并沒有消失,而是在社會風險的個體化趨勢中重新定義;不同的群體和團體依據特定的利害關系問題和情境,建立或解散臨時的聯盟;而社會的長久沖突將體現在先賦的特征之上,如種族、膚色、性別、民族、年齡、同性戀、身體殘疾等。
個體化趨勢沒有使得社會的不平等得到實質緩解,相反崇尚個體權益和理性的現代化社會結構和變遷在某種程度上正在加深這種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從而造成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甚至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從而加速了風險社會的產生。
(二)風險社會與全球化
風險社會概念和理論的提出仍然歸功于烏爾里希 貝克的《風險社會》,并隨著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和英國瘋牛病事件的爆發而成為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的熱點。該理論認為工業文明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風險社會理論本身作為一社會變遷理論,但與傳統不同的是,風險社會挑戰既有工業社會的認知、發展基礎與典范,并企圖從此種就社會現代化過程中所衍生的災難風險、自危急性建構社會自我翻轉、變遷的功能。
(1)風險的界定。風險是風險社會的基本范疇,對風險的理解構成了風險社會理論的基石。貝克在《風險社會》中指出,“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風險概念表明人們創造了一種文明,以便使自己的決定將會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后果具備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過有意采取的預防性行動以及相應的制度化的措施戰勝種種(發展帶來的)副作用?!必惪藢︼L險概念作了8點總結:①風險既不等于毀滅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對現實的一種虛擬;②風險指充滿危險的未來,與事實相對,成為影響當前行為的一個參數;③風險既是對事實也是對價值的陳述,它是二者在數字化道德中的結合;④風險可以看作是人為不確定因素中的控制與缺乏控制;⑤風險是在認識(再認識)中領會到的知識與無知;⑥風險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與本土同時重組。⑦風險是指知識、潛在沖擊和癥狀之間的差異;⑧一個人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兩重性。
風險與工業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統一與連接,互為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工業社會中個體化浪潮促使以個體權益為中心的社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并以此為基礎不斷推進和張揚個人理性在社會工業化進程中的作用和角色。也同時正因為工業化社會對個體理性和權益的推崇,從而導致了工業化社會在發展過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如企業的排污行為等。以個體利益促進為導向的工業社會市場經濟逐漸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秩序范圍,體現為建立以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并主導當今乃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這就是所謂“現代性”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工業化進程的深入,出現很多諸如經濟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尋租、外部性、環境污染、生物技術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危害的行為和秩序內容。按照貝克對現代性和風險社會的理解,這種在工業社會高度發展時期出現的實質不平等現象就是現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現。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現代化在內容層次和范圍層次上更加突出,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2)風險結構——個體化到全球化。根源于個體化浪潮的反身現代性和風險,其初級表現形式為個體的風險。因為個體化使原有的各種社會關系變得松散和不穩定,個人失去了家庭、鄰里、朋友、伙伴網絡的支持。勞動市場之中流動性加強,締結永久性社會紐帶的可能性降低,激烈的競爭加劇社會群體內部的個人孤獨感,而現代居住方式使個人面對的是陌生人的世界。這種個體的孤獨感、社會紐帶關系的不確定性也隨之體現在經濟領域,體現在個人對財富的追逐和占有。人們從對財富的追逐轉向更多地對無所不在的危險和災難的逃避。在風險剛剛出現時,作為潛在的編輯效應而得到合法性。但隨后風險不再是隱性的,更變成一個全球的問題,成了社會關注和科學調查的主體。在全球化進程中,各種環境污染和各種大的災害問題在風險分配中也跨越國界、跨越階級,造成風險無處不在,人們將無法避免。如發生于20世紀直接著名的公害,以及不斷產生和發現的食品安全、SARS、東南亞海嘯事件、禽流感、瘋牛病、松花江跨界污染、菲律賓泥石流等等無不印證著我們正處在一個全球風險化的時代。
如果從風險結構的維度來認識全球化風險,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①從文化的視角解讀全球化風險,主要包含社會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其中社會政治風險還應當包括法律風險,經濟風險主要集中在經濟危機和經濟周期等主要方面。就自然風險而言,包括對自然和社會所構成的生態威脅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帶來的負作用和負面效應所釀成的風險?,旣?道格拉斯和威爾德韋斯在其《風險與文化》一書中將社會結構的變革和變遷分別歸結為三種風險文化所釀成的結果,即傾向于把社會政治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等級制度主義文化、傾向于把經濟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市場個人主義文化和傾向于把自然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社會群落之邊緣文化。他們認定正式這三種文化風險類型導致了社會結構走向混亂不堪的無組織狀態。②如果我們歸納綜合風險社會幾個關鍵性結構因素,大概可以從另外三個方面對風險結構予以認知和把握,那就是高科技社會與生態破壞;個人主義化以及全球化危機。此三因素并非各自獨立、偶連性發生的,而是在工業資本主義與現代化過程中,傾向進步開發主義、擴張主義、個體主義及市場自由主義等的發展結果。首先高科技發展的本質原先就是使知識/社會的分化越趨復雜性,知識的分工越來越細密,知識專業的藩籬之墻愈來愈高,更不利于知識的整合;而科技帶動社會分化的領域與速度也日益復雜迅速,往往無奈地打破人們(性別、族群)社會分工認知的基礎和行動的認同范疇。更甚的是,當此種演化乃以工業—科技主義為優先,整個演化所產生的風險結構變成了專家暴力統治意義下的復雜性危機,在專業復雜性與社會功能復雜分化背后,明顯的隱藏著“老大哥”統治的機制,從“知識就是權力”到“權力就是知識”,老大哥夾著工業進步、經濟發展的威力俾倪于世,而將工業—科技進步強行等同于社會進步或純化為現代文明的開展,事實上是將社會推向演化死亡的路向。同時基因科技業和核能科技同時并列為高科技對生態造成破壞風險的例子,以前述基因改造微生物或農作物為例,其在未通過數年嚴格的田間試驗及管制時,若任意釋放入自然界,所造成的生態災難是目前科學所無法估量和補救的。高科技風險已逾越了傳統科技的控制范疇,其具有不可計算、不可控制和損害無法復原補償性的內涵。特別是,以目前全球政經發展的趨勢,高科技所涉及的生態風險也不再是局限于地域的、主權國家內的,而是透過自由貿易、買賣、境外移轉、生態擴散(諸如汞污染、核廢料、臭氧層破壞等),對生態的威脅已成為全球化的風險。
二、生物技術風險及其解決之道
(一) 生物技術風險
生物技術的發展使人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設計、并定向改造某種生物,這種人為改造的生物可以對原來生物的性狀、代謝乃至生命過程產生變革性影響,從而產生新的生物。現代生物技術產業是高新技術產業,對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生物技術在農業、醫藥、食品、環保、輕工等部門會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一些行業原有技術和工藝的趨勢,生物技術產業可能成為21世紀的支柱產業之一,有人甚至還認為“基因世紀”即將到來。如,在美國1996年時70%的轉基因Bt棉花不再噴灑殺蟲劑,產量提高70%,每公頃節約140—180美元;美國原來每年約有一半的玉米田(3200萬hm2)受棉鈴蟲危害,喪失金額達到10億美元,但種植基因Bt玉米后,產量提高9%,而經濟效益1996年是190萬美元,1997年達到1900萬美元。②除此以外,生物技術還對解決發展中國家、欠發達國家的糧食、食品供給提供強大的支持。不少人認為基因工程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將是解決21世紀不斷增加人口對糧食需求的唯一途徑。轉基因技術不僅能提高糧食或作物的產量,并可提高其品質。全球每年由于維生素A缺乏導致50萬人失明,100萬兒童死亡,這類事件多數是發生在以稻米為主食的發展中國家人口中,特別是非洲。2001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在其的第12期《2001年人類發展報告》中指出,基因改良技術盡管充滿爭議,但該項技術可能成為發展中國家的突破性技術,在承認需要面對基因改良技術所帶來的環境和健康等方面風險的同時,仍要注意到這一技術在生成抗病毒、抗旱和富有營養的作物方面具有的獨特潛力,這些作物能夠大幅度減少目前仍困擾著全球8億人口的營養不良現象。①就我國而言,目前,我國生物技術已廣泛用于農業、醫藥、環保、輕化工等重要領域,為生物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奠定了良好基礎。生物技術與產業已經開始從跟蹤仿制到自主創新的轉變;從實驗室探索到產業化的轉變;從單項技術突破到整體協調發展的轉變。
然而,生物技術本身也像其他事物一樣,在功用和價值上存在兩面性,有人將其稱之為“雙刃劍”。它在帶給人類巨大利益的同時,也會帶來其他負面影響。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最終在不同技術的轉化和連接之上制作或改變一種產品,這種產品既可能與人類自身利益和基因資源休戚相關,也可能與人類賴以存在的生態環境資源(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緊密相連,它的效應既可能是積極的,其目的在于實現人類及其財產的增量,但也可能是消極的,其危害在于破壞和威脅合理的生態規律或倫理綱常等。美國華盛頓特區的經濟趨勢基金會總裁杰里米·里夫金所言“歷史上從來沒有一種重大技術革新的引入給自然界帶來良性后果”。學者認為,當代生物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的大量應用,對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包括糧、棉、油、畜禽、水產養殖等)、醫藥衛生、社會倫理都會產生很大影響。目前,對生物技術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問題,特別是對自由研究、制造、引入(環境)、投放(入市場)和排放轉基因有機物或轉基因生物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和安全問題,已經引起許多國家的關注和學術界爭論。③從當前對生物技術安全的研究和觀察來看,其安全隱患主要體現在:
1、生態系統安全風險:生物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帶來社會經濟貢獻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并威脅著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生態系統安全,就是指從整個生態系統平衡、穩定的角度出發來判斷生物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潛在危險,主要體現在農田生態系統安全、自然生態系統安全兩個方面。生態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非生物(如溫度、濕度、土壤、各種有機物和無機物等等)之間,通過不斷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④按照貝塔朗菲對系統的認識,系統決不是以數的簡單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的規定性,它的整體性表現為時間維度上和空間維度上的內在穩定性、適應性、自我調整和內外環境的組織化。任何對系統本身的外在干預,都有可能破壞系統的穩定性和自我調整性。因此,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就是通過對生物體內控制其特定性狀的基因作為外源基因按照人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過程,轉入到另一種生物體內并使之表達。所以這種非自然的人為干預和創制行為是對生物本身內在環境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的一種干預,那么這種干預本身可能貴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它會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或縮短自然生成的過程,也會在原有的生態系統內創制一種全新的物種,也可能造成物種與物種之間的相互影響等,所有這些都將有可能破壞整個系統的內部運行規律,其內在的穩定性將會遭到侵襲,從而改變甚至消滅一個已有的生態系統。
從當前生物技術發展來看,已經造成的農田生系統安全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殺蟲劑的使用、產生新的農田雜草、轉基因植物自身變為雜草、產生新的病毒、產生新的農作物害蟲、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等;對自然生態安全造成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花粉和種子的傳播、干擾侵入到新的棲息地、喪失物種的遺傳多樣性、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營養循環和地球化學過程的改變、初級生產力的改變以及增加了土壤流失等。
2、自然環境風險:如果我們將生態系統視為超越于環境的宏觀范疇,那么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就顯得更加具體和客觀,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破壞風險和環境質量降低的風險。以轉基因生物技術為例,人們將基因食物的負面性視為一種基因污染,這種基因移植工程就等于把自然界不存在的工廠化學副產品,不管有毒、無度,全部流入江河海洋,肆意污染。一些西方人士將以基因強制移植為特征的轉基因技術稱為“擾亂自然和萬物自身的運行”或“篡改上帝的作品”的行為。
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不同的階段:首先是生物技術研究階段;在此進程中一切科學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結果都處在不確定狀態,其對研究對象生物的選取、實驗室的安全裝置、以及實驗制劑等各方面均存在隨意性,尤其在實驗室研究階段,實驗室的環境安全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從而保障實驗生物、實驗環境、實驗排污控制等方面的無害處理。其次是生物試驗階段。所謂生物試驗,就是將生物實驗的結果置放于實際環境中予以檢驗和考察,以確定其研究效果以及實際功用的活動。任何不恰當或不合理的生物試驗都將給當地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需要就試驗地的選擇、試驗地生態環境的影響評價、試驗方法,以及試驗廢物等進行詳細的研究與判斷。第三是生物產業化階段。產業化發展是生物技術發展的價值終極表現,歷經研究和試驗階段的生物技術的環境安全性并不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其生物產品的產業化發展會在更為普遍和廣泛的層面上影響自然環境安全。
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不僅僅停留在傳統的自然資源的物理表現形式上,生物技術發展的另外一個表現就是將人類對于自然資源的認知延伸至微觀單元載體之上,即遺傳資源。所謂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遺傳材料中所記載的遺傳信息構成遺傳資源的價值核心。生物多樣性以遺傳多樣性為核心基礎,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必要組成部分?,F代生物技術在自然資源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方面既包括物理形態的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又包括微觀形態的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避免生物技術的應用造成遺傳資源的破壞、流失或不當變異。
3、人類健康安全風險:轉基因技術及其他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為人類解決糧食、疾病、能源和環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帶來充滿希望的前景,但也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帶來潛在的健康安全風險。一方面,生物技術對生態系統本身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諸如農作物產生新的變異、產生的病毒、動植物產品成分發生重大變化等都將給人類的食品安全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尤其重要的是這新的變異或病毒的潛在危害是很難在生物技術研發階段就能夠發現或預期的,有的即使能夠得到準確預期,但能否通過現有技術條件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人類也是屬于整個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系統的任何變化和變遷都在外在生存環境上影響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物技術的擴大會給人類生存環境帶來多大程度的影響是很難預期的,因此人類健康安全的風險在生物技術發展的初級階段就已經顯現,并為人所擔憂。如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組為生物技術生產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國市場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國 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學家Arpad Pusztai就鄭重警告人們關注那些未被充分證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廣的轉基因食品(GMF),因為他們可能有潛在風險;美國得克薩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內部拉斯加州一塊約一英畝的田地里種植藥要用胰島素轉基因玉米,在收獲中漏掉三株轉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種植普通大豆時,結果使100萬斗大豆受到要用轉基因玉米的污染。①
4、社會秩序和倫理風險: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不僅加快了一切自然物人化的過程,也同時實現了將人予以物化,如克隆技術、器官再造技術,人體和動物之間的基因交換技術等。當代社會出現的人體器官移植、器官捐贈、買賣、代孕等現象已經將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而克隆人的設計、生產、銷售、儲藏和買賣,則將人本身(而不是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這有可能引起新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嚴等新的倫理道德問題,嚴重的會造成新的社會倫理奉獻、經濟風險和社會動蕩。②生物技術的廣泛應用不斷地證明了人類主觀能動性和改造自然界的強大力量,但是也不得不從社會秩序、社會倫理等角度重新審視生物技術的負面影響。
所有這些安全風險都必須在技術上、制度構建上予以很好地防范,從而揚長避短,發揮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此外,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國相互間的融合程度以前所未有的趨勢展開,隨而引起的外來物種入侵問題已經成為當前生物安全的重大問題之一。據統計,目前全世界有3億以上的人在處于旅游的過程當中,每天有200萬人在越過國際邊界,每年有50億噸以上的船運貨物越過大洋和其他水道,每天大約有3000至10000個水生生物物種隨全世界船舶壓艙水在移動,并被排放到異地,這些都為世界大部分地方生物的混合創造了條件,④并同時由于物種相互間的排斥和侵襲造成觸目驚心的經濟損失。在外來物種入侵以外,我們還應當從迅猛經濟發展的激情中醒悟過來,要充分重視由于人為活動范圍的擴張而導致的物種滅絕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是現實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對象。
(二)生物技術風險的安全立法
風險社會理論一改傳統社會理論對科技至上主義、理性至上主義以及現代性的崇尚和張揚,給繁榮的市場經濟和全球一體化認識提供了一個逆向思維模式,給我們對生物科技發展的負面性和不確定性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維范式,為我們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其重要意義在于:(1)風險社會理論為進一步廣泛討論生態危機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風險社會的概念雖然還不太成熟,它卻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與工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傳統思想意識,培養了人們的反思和自省意識,從而,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反思的時代。通過對現代性反思至少使人們意識到科學必須理性地發展。(2)風險社會理論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將生態危機與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突現出來。然而,它對未來風險的描述有些夸張傾向,既不可能被計算也不可能被預知,這樣會使人們陷入一種無奈的憂慮,滋生悲觀主義情緒。雖然貝克本人宣稱他不是悲觀主義者,但他的思想仍會使一部分人在風險面前顯得焦慮不堪。為此,威爾金森專門從心理學的角度探討了風險與憂慮的關系問題,寫出《風險社會中的憂慮》一書。(3)風險社會理論在制度層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風險社會中,舊工業社會體系已經過時,民族國家已經無力應對威脅整個人類的現代風險,這必然要求并引發社會結構深層的變化和政府制度的變革與角色的轉換。在全球風險社會里,建立全球風險防范體系,最終以承擔風險的基本單元為基礎形成全球公民社會,這是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實現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如何實現生態民主與保持社會正義都還是擺在人類面前的難題。總之,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貢獻就是讓我們利用其關于風險、災害和社會思想的分析重建現代性理論。
現代化社會風險根源于個體化和全球化趨勢中的反身現代性,主要體現在:(1)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飾更大范圍內的不平等,以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賦予現代性的合法性特征,但無法預測并徹底解決合法性項下的公平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2)個體化趨勢增加了個體的孤獨感和社會裙帶關系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個體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的不確定性;(3)利益個體化和經濟科技全球化不能提供更為長久的穩定的利益實現機制和公平機制,不能保證人和自然的和諧共生,不能確保生物科學技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現代化的這種反身性必須在反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防范。從規則秩序的視角來看,現代社會的現代性標準在于通過法律規則和規范的形式將這種個體化特征確定下來,主要體現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所有權絕對。但隨著工業化社會的不斷推進,以個體化特征為核心的現代性呈現出明顯地反身化取向,將人類社會導入風險社會的新型社會類型。當然不能決斷現代化的反身性是否錯誤或者是否正當,但是風險社會的現代化含義和內容中必然要賦予現代化以全新的意義和內涵,即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性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這也是現代化的反身性所隱含的必然要義。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探究
“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科技革命的時代,相較于物理領域的科技革命,此種革命展現出一種全新的、或許還是極不尋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無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庇缮锛夹g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是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是工業化社會個體化進程發展的高級表現,在彰顯科技至上主義色彩的同時隱藏著不可預知的潛在風險。風險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一方面追求個體理性和科學技術的無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過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體系達到對社會秩序的調整和規制。反身性的過程就是對現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過程。生物技術高度發展是現代化進程的顯著成果,但同時生物安全的擔憂和風險又凸顯了現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據上文對現代反身性立法訴求的論述,生物技術的風險回避就必須在法制目標上通過立法徑路予以完善。
對于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不同于傳統的、構成工業社會之規范基礎的、以個體利益為內核民商事法律規范。雖然這種傳統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體系成就了工業社會快速發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屬性也給現代社會秩序構成極大的風險,所以對現代化進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須在法律制度構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確立上有別于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而轉向對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維護。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須建立在對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謂公共利益,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國社會法學創始人羅科斯 龐德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但他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帶有明顯地政治國家色彩,即將公共利益視為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的生活并以政府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而社會利益則是“即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傳統功利主義法學家杰里米 邊沁認為“公共利益是構成共同體眾多成員的利益的總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日本有學者將公共利益理解為“包括產業利益在內的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或指保護經濟上的弱者?!蔽覈鴮W者孫國華先生認為,按主體的不同,利益可分為個人利益共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以分為人類利益、國家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集體利益、家庭利益等等。也有人將公益性描述為“是一種利益所屬的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一種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一種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
鑒于社會公益欠缺統一的理解和認識,在不同的語境和背景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對公益之“公共”的內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差別,是眾多私人之集合體還是在私人集合之外的更為廣泛意義上的利益探討?人們似乎自然而然地認為,公共利益在某種利益上講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總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來的問題,似乎又是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當前對社會公益的不同見解主要仍可歸因于思維的視角和切入點各異,即從不同的語境和研究背景下對社會公益的認識程度會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更為主要地集中在對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與國家利益相關聯;在經濟法語境下研究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會指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樣包含國家的利益,因為它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基礎上建構的法律秩度體系;對于環境法來說,特別是生物安全立法,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應當走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利益范疇,而轉向以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為基準,人類利益關懷以及生態利益的實現和保護,所以這是更為寬泛范疇內的公益性釋解。鑒于此,生物安全的社會公益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體性和普遍性。從公益性的利益范圍維度來考察,生物安全主體中所關注的是社會成員集體利益、人類利益以及生態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疇;(2)利益主體的廣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須跳出傳統以國家為界限的社會成員集合利益的藩籬,轉而充分關注個人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的利益,包括人類、國家以及生態系統(包括生物)等。狹隘的社會觀可能會使得我們對公共利益主體的理解囿于傳統的社會理論觀,但是正如學者在探討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否為社會關系時指出的那樣,“社會是人化的自然與自然化的人的綜合體,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從這點來看,利益主體同樣也可以從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聯延伸至人與自然的利益關系,以及對整個生態利益的關愛。而且在生態倫理學中,生態利益是一個高于人類利益的上位概念,因為我們無法將人類與生態系統完全分割開來,否則將不存在實質性的人類利益,抑或社會成員的集合利益和個體利益。
1、 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轉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現代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活體釋放到環境中以及進行跨國轉移,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潛在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1)轉基因生物的重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種的界限,進而打亂了生物進化的歷程;(2)改變了生物的多樣性和群落結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可能會遭到破壞;(3)轉基因生物回歸自然界后,會不會使種植區周圍生物受到危害,會不會影響生態系統中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4)重組微生物對某些化合物降解后所產生的中間物或最終產物,有的又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組DNA進入水體、土壤后,將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們會不會與細菌雜交,出現對人類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現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萬年;(6)轉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對人體有害蛋白或過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過蜜蜂采集進入蜂蜜中,最后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轉基因生物的潛在風險首先突出地體現在通過對轉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轉變或修飾而對生物內部組成結構、生物特性、生物機能等諸多方面產生的根本性演變,進而影響該生物所賴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態環境,將其新產生的某種基因特性釋放到他原有的生態環境中去,構成對原生態環境的沖擊和影響,并在時間的長度上修飾和更改原有的生態系統,從而使得原有生態系統中的各自然生態要素的生存環境和能量交換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最終對人的生存健康產生重大的、不可預見的重大影響。由此可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強調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風險性的充分認識基礎上展開對其公益性的影響研究和對策研究,具體探討生物安全公共影響的深度、廣度,以及針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風險的防范對策、制度構建、規范設定性的研究。
從目前來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對轉基因生物的生態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型研究兩個方面。所謂生態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對任何以生態為單位的安全所構成風險的對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現為對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為核心的風險防范研究,從而確保生態環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安全”不是一個非常狹隘的概念詮釋,而是包括人類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內的,有關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種群的安全、生態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給人類健康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的對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類個體的生命健康、人類生活群體的健康安全、人類社會的健康安全,以及人類社會代際之間的平衡與安全。
2、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與資源。作為自然資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資源就是生物多樣性,或者簡稱為生物資源,也像任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一樣,具有它自身的特征價值,主要體現為有限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區域性、可變性和計量的困難性。所謂有限性是指生物資源是有邊界條件的,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不能無限地供給;所謂稀缺性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的廣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資源本身的邊界條件和有限性決定的資源稀缺性;所謂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資源及其以生物多樣性為骨架和主干組成的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用途幾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資源搭配和能量循環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謂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資源在自身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繁衍性、自我恢復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顯地邊界特性,因此受到資源有限性的約束,人類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均不能超過資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謂區域性,是指生物資源和生物物種的分布帶有明顯的區域和地理位置特點,根據區域的水熱條件、氣候因素等,表現出突出的地帶性和區域性,在地理區域的共軛性與相似性的基礎上,又明顯地表現出區域分異規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顯著表征為異化現象;所謂可變性是指生物多樣性及其相應的生態系統在開放的不平衡條件下不斷地同外界交換物質與轉移能量,在不斷耗散的前提條件與進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組織的耗散結構,在相對的臨界平衡狀態或混沌狀態下不斷地推陳出新,辯證地前進,其結果可能表現為生物資源的再生、恢復、擴張、萎縮、衰減、退化或消失等;所謂計量的困難性是指生物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不確定性、條件參數的可變性決定了對其量化的困難性特征。
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其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重點體現在對人類社會共同體優良生存環境的保護和對生態系統保持平衡兩個方面:(1)生物多樣性是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礎,人類的生命維持資源、生活資源、健康資源、財富資源等均來自生態環境,其多樣性決定了人類需求的多樣性,任何多樣性的喪失最終構成對人類生存的威脅;(2)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和創造優良生存環境需求的基本要素;從局部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多樣性有利于涵養水源、鞏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蝕和退化等;從全局看,它有利于維持地球表層的水循環和調節全球氣候變化,有利于維持生物與生物之間的能量循環和守恒,從而確保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性。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發展和質量保持將從根本上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在很大程度決定了,當生物多樣性的破壞或削弱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時,法律的規制和救濟是非常必要的,這也從一個角度說明了生物多樣性立法供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 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社會共益性
相對于一個生態系統而言,外來物種入侵是由原來天然存在的區域性生態系統中并沒有某個物種存在,該物種借助于人類活動、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徑和因素越過不能逾越的空間障礙而進入新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系統之中,從而給新的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響。人類歷史上發生的外來物種入侵現象主要是通過自然的傳播、人類攜帶、有意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其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即生態系統危害和人類健康危害,共同構成了對環境法學上“公共利益”的威脅與挑戰。
在生態系統方面,外來物種入侵給其他物種造成廣泛沖擊,入侵物種通過適應性進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競爭中奪取必要的營養和生存空間,創建了自身的競爭優勢,造成本地其他物種的減少甚至滅絕;這種競爭一般稱之為“似然競爭”(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據生態位的競爭和威脅本土物種生存;另外入侵物種還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過向外釋放一些化學物質,影響、抑制或刺激臨近植物的生長與發育,從而對生物多樣性構成極大威脅;此外,入侵物種還會在物種遺傳方面造成物種侵蝕,是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喪失,出現某些物種的瀕危和滅絕。就中國而言,我們國家遭受的外來物種入侵威脅主要體現在:(1)生物多樣性喪失;(2)破壞景觀生態的自然性與完整性;(3)競爭并占本地物種生態為,使本地物種失去生存空間;(4)危害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②
在人類健康方面,外來物種入侵在給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同時,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從生態學的視角來看,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一個物種和要素,與其他物種之間長期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系統環境,但外來物種的入侵給其他生物物種構成危害的同時,同樣也威脅到人類物種的健康與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和遺傳多樣性的喪失直接給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環境構成極大影響;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入侵也在很大成多上侵占了人類的生活領地和居住范圍,最近報道的紅蟻等外來物種已經嚴重侵害到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的外來物種已經將原來居民的勞作產所侵占殆盡;第三,最為嚴重的是,外來物種群侵害會造成人類的疾病,使原來深藏于自然生態環境中幽秘之處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報復或侵襲人類,如“第Ⅳ級病毒”,特別是1976年在扎伊爾、蘇丹等地出現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惡劣的事例。③除此以外,由動物傳給人類的疾病種類也很多,如擬桿菌署和絲桿菌屬感染;炭疽;鼠疫、沙門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過對轉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和外來物種入侵防護的公益性探討來看,其共同的目標都在于對生態系統安全、人類的生存健康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與一般的公益性探究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間增添了對生態利益、生態安全、生態正義等價值觀的考慮,豐富了公共利益的內涵,從而為生態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增加了更多的理論積淀,也為其價值目標的確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尋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四、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需求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有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員(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社會的上層建筑中,同樣也存在著市場,以市場的秉性和模式運行。作為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可以設定為像市場一樣的運行模式和理論,存在著供給和需求的變換統一。任何一種法律都依存于供求雙方的交換才得以成為法律產品,因為它也具有社會有用性和使用價值,但同時由于法律的公共屬性,決定其在市場產品屬性上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現公共產品的特點。除此以外,法律市場在主體和效率方面與一般的經濟市場存在明顯的差別和特性,法律市場的供給者主要為國家,其消費需求者體現為廣大民眾,法律市場的立法產品、執法產品、司法產品的主要生產者和供給者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因此享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壟斷權;正是因為國家機關對法律市場的壟斷才造就了法律市場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場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變其與經濟市場在運行模式和構成要素上的統一性,即當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滿足社會穩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證廣大民眾的多數需求時,亦不能有效滿足國家機關的統治意愿和利益時,法律的需求應然而生,國家為了繼續穩固自身的統治地位和統治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彌補法律供給之不足,通過立法等法律供給措施滿足社會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給中,法律生產要素資源的稀缺性,是制約供給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給能力的大小取決于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和生產要素資源的配置及資源配置狀況兩個方面,其中法律技術、法律工作者素質的提高、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都會擴大法律的供給能力。
(一)供給需求理論的法律延伸
經濟學中的供給與需求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市場的運作原理,通過供給與需求的力量互補和相互作用,產生均衡的價格和均衡的數量,從而達成市場均衡。市場均衡發生在供給和需求力量達到平衡的價格和數量的點上。任何市場的非均衡態都決定了供給和需求的重新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給,或減少需求。供給和需求的博弈永遠處在均衡的此消彼長過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給的非均衡決定了相應供給的增加。
在非經濟的法律市場中,同樣存在著供給需求的均衡解。當法律的供給成一定的穩定態勢時,即在現行法律規范體系較為穩定的狀態下,法律市場的均衡將主要取決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決定了法律供給和法律市場的發展狀況。但法律需求的產生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和約束。
第一、 法律市場均衡與法律需求。所謂的法律市場,實際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場要素和運行規律所擬制出來的以法律作為交易客體和核心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法律市場的基本構成及其變換趨勢同樣依賴于市場主體雙方的博弈,以及由此產生的價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因法律的供給和需求所產生的類市場環境。按照市場運行規律來看,相對穩定的市場在供給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場的均衡態就要求市場主體雙方在供給和需求上的相對均衡,任何一方發生變化,都會形成供給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從而引發市場波動,通過供給增加或需求削減的方式再次達到均衡。就法律市場而言,國家或政府作為法律供給方,應當及時對市場的法律需求狀態作出評估和回應,從而滿足法律市場的要求,達到法律供給需求狀態的均衡。法律的市場供給主要取決于法律制度約束、法律價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質技術等要素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現行憲法的規范范圍內,根據當前市場的守法成本和違法成本的差別比較,以及立法、執法和司法技術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在現行法律體系范圍內增加或修訂法律,從而更大程度地滿足法律市場的需求。其中法律的價格因素客觀地體現為擬供給法律的效用范圍,如果其效用范圍廣,需求者的權益內容和范圍會基于該法律的供給得到更大程度的確認或保護,從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圍大于違法的潛在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供給就成為必要。
第二、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與法律需求。所謂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構成,一是需求主體對某種客體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該主體具有購買產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產生同樣具有一般需求的內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體現為市場主體對國家機關法律活動的支付能力,執法、司法機關對立法活動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強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法律市場主體對自身權益、集體權益的認知程度,認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決定了相應法律供給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說,法律市場主體,特別是法律需求者對自身和集體權益保護的認識程度愈深,其相應的法律意識愈強,對能夠更大范圍內保障其權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給市場應運而生,從而相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措施成為法律市場的必然。
第三、法律價值與法律需求。
人們對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價值(秩序、自由、正義、效率),而法律的供給,僅僅是確立并實現法律的價值的過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給法律的價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過提供法律,通過提供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來間接滿足人們的終極需求。法律的這種工具屬性,表明了國家機關僅能供給中間產品——法律,而不能供給最終產品——正義、效率等法律的價值和社會目標。在供給和需求之間探究立法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法律供給能否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實現對法律需求的滿足,確認、維護或保障應當保障的權益,防范或者遏制權益侵害、受損風險的產生。也就是說,立法的供給必須能夠明確確定擬供給法律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宗旨,從價值目標上可以歸順法律供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場利益與法律需求。市場運作的機理在于交易雙方或供給雙方的利益交換或互補,法律需求的產生必然歸因于某種潛在利益的驅動,期望通過法律供給達到確認、維護和保障權益的目標。鑒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供給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和意愿。當某一種利益目標變成大多數人的利益指向,相應保護改種權益的法律規范的需求就應運而生,這種法律需求會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場均衡,從而引發了法律市場的非均衡態,非均衡態向均衡態的發展就依靠保障該群體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給與以相對應,從而最終實現立法。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供求邏輯
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將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雖然其供求邏輯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下可以被解釋為一種供給和需求的邏輯發展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不僅是一種非市場需求,而且是一種非物質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體對某種“潛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種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無法實現和獲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發于主體對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從當前的法律結構體系和制度體系來看,該種利益期盼是無法予以滿足的。
上述的制度經濟學的立法闡釋,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生物安全立法的立法邏輯:
(1)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廣泛。一般來說,法律需求的主體就是法律需要保護的利益主體,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場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公眾。生物技術的發展所產生的轉基因安全風險、生物多樣喪失風險以及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等統一構成了生物安全立法的風險體系和利益保護對象。在上述風險和利益保護的釋解當中,基于對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類世代延續的利益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主要體現為一般公眾;基于對整體社會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又將體現為國家及其政府;基于對生態系統安全利益訴求的視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體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體觀念,轉而確認并保護動植物,乃至生態系統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實現的規范體系中得以體現,其潛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現實法律制度所建構的利益體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為“潛在利益”的存在,構成了法律制度體系發展的牽動力,形成一個相對穩定,但又不斷地在“需求-供給”中發展的運動模式。
從生物安全本身來看,安全的主體范圍非常明確,一切可以歸屬為生物學中的生物范疇的主體都應當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體現,并由特定的“潛在利益”與之相對應。根據生物安全法律主體的廣泛性,需要通過法律保護的“潛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國家政府的安全與穩定利益,一切生物體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間均衡利益,以及生態系統本身的安全利益。
(3) 現實法律制度安排和規范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潛在利益”。建立在傳統法律理論體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難對生物安全利益提供應有的風險防范機制和保護機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所帶來的風險只是在20世紀末期才真正被人們發現和認識,科技的兩面性和吊詭性只有在科學技術知識較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廣大公眾所知曉??萍及l展所隱含的生物安全問題、生命健康問題、生態倫理問題等作為一種潛在的或現實的社會問題時,其重要性和緊迫性才真正上升為多數人的社會風險意識。風險是一個與利益相比對的概念,它意味著主體的某類利益正在或將要被侵蝕或剝奪,當一種風險演化為一種群體性、社會性的風險意識時,相關的風險防范措施必須在整體上予以采納或建構。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和規范體系,預設人們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結果,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一個可知悉、可預見、可防范、可制裁的規范模式,從而加快了主體的立法訴求,也推動了權力機關的立法供給。其次,現有的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對人類自身利益的確認和保護之上,法律主體的范圍也很難突破對自然人或法律擬制主體的傳統認知,相應地法律的利益主體和權利主體也很難突破傳統之囿。然而,就生態系統而言,彰顯人類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現代化正是成就當前生物乃至生態系統風險的主要因素,現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證了至高無上的人類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視性,也從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將人類利益與生物利益、生態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規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規范體系和法律制度建設來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包括人類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態利益)仍然任重道遠。
五、立法必要性下的制度安排
工業文明,特別是以生物技術發展為代表的人類第四次科技革命,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不確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學技術本身隱含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必須在原有的法律秩序體系框架內重新建立并發展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和由此產生的秩序體系。此外,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取向和價值取向分析認為,生物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在于,生物安全的社會公共性強烈呼喚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將人類安全利益與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態安全利益聯系起來,從而將人類的發展與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相互聯結,在利益層面確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果我們將法律規范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給的辯證統一,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體系的均衡給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設定了經濟學意義上的理論基礎。
篇10
【關鍵詞】土壤微生物 環境脅迫 響應機制
作為生態安全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壤生態系統在微生物作用下充分發揮自身的生態功能。尤其在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背景下,生態系統穩定性很大程度上由微生物脅迫能力進行反映。因此通過通過生態系統穩定性受土壤微生物影響分析、環境脅迫影響以及土壤微生物對環境脅迫響應的關系研究響應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受土壤微生物影響分析
在分析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受土壤微生物影響過程中,首先需提及微生物的多樣性特征。根據以往學者分析,認為系統中的能量在發生流動或物質進行循環的過程中,微生物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夠對生態系統功能進行維持。但從方法學角度,微生物影響機制受其自身多樣性特點影響仍有待于明確。對此在長期研究與實踐中對其多樣性生命層次進行總結,具體氛圍群落內生物多樣性、群落之間的多樣性以及不同區域所表現的多樣性特點。而研究中的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主要指在外界環境干擾下系統能夠從結構、功能等各方面保持穩定性且具有一定的恢復能力與抵抗能力。以往在土壤真菌多樣性試驗過程中可發現系統的穩定程度會隨多樣性的豐富程度逐漸升高。再如Wittebolle所研究的系統穩定性受反硝化細菌群落的影響,發現微生物均勻程度以及物種的豐富度也會產生重要的作用。
二、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受環境脅迫的影響分析
(一)環境脅迫中土壤微生物響應分析
對環境脅迫的概念可理解為生物體生存過程中環境所帶來的壓力,或生態系統在環境影響下的發展受到一定的約束,通常表現為UV-B輻射、鹽堿脅迫、干旱脅迫以及冷害脅迫等。從土壤生態系統角度,其環境脅迫主要來源于土壤污染,特別在重金屬污染方面,對微生物群落結構與微生物數量等造成嚴重影響,不利于土壤生態系統功能的發揮。也因如此,許多學者對重金屬影響進行一系列分析,如針對氮循環微生物,可將土壤添加其中并培養一段時間,其中土壤在汞濃度梯度方面不同。通過試驗發現硝化潛勢隨汞濃度的提高而逐漸減弱,證明貢脅迫下這種微生物在功能上能夠自行恢復。另外,生態系統穩定性的反應也可通過微生物對一次干擾響應與二次干擾響應表現的不同特征進行反映。根據試驗可發現一次脅迫與二次脅迫在因子上具有極高的相似程度,能夠形成協同耐受性。而二者關系在一定條件下又表現出很大的差異,其原因在于響應上的不同。若對環境脅迫響應的類群消失后,便會出現新的類群,這些類群所表現的特征很容易對脅迫產生耐受性。
(二)以定量描述的方式分析
由前文可知,土壤微生物對其生態系統穩定性能夠產生很大的影響,這就要求利用定量的方式對環境擾動與系統穩定性間的關系進行描述。其中生態系統的恢復能力與抵抗能力計算中可利用樣品在環境擾動前后所表現的不同進行比較,并利用相應的計算公式如土壤間差異、土壤在擾動下的變化以及綜合計算方式等。通過這種定量描述方式,微生物多樣性與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間存在的數量關系能夠得到正確的分析與判斷。
三、土壤微生物對環境脅迫響應機制分析
(一)從抗性基因與微生物水平轉移角度
從前文中重金屬對土壤微生物的影響可分析,其恢復能力與抵抗能力的產生主要受四方面因素影響,即:第一,原有敏感性物種逐漸被耐受性物種所取代。第二,重金屬中具有抗性特征的基因會發生水平轉移。第三,抗性物種很可能受遺傳變異的影響而出現。第四,重金屬生物有效性的逐漸降低。通過一定的試驗研究便可推出土壤微生物群落多樣性與其自身結構很容易受抗性基因與微生物的水平轉移而影響,這樣環境脅迫下的微生物群落在恢復能力以及抵抗能力等方面將逐漸提高。
(二)從功能冗余角度
功能冗余常發生在土壤微生物群落中,其具體指為物種的生態功能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發生重疊情況,在一類群消失后,生態系統功能會在新類群作用下仍能夠保持正常狀態。很多情況下,受環境擾動影響,微生物群落結構很可能發生改變,這時功能冗余的作用將充分發揮出來以確保群落的正常功能得以維持。因此有試驗研究表明,盡管環境脅迫影響下微生物群落可能無法以較快的速度向其初始狀態進行恢復,但生態系統不會受其變化影響。其原因在于新微生物群落與原有微生物群落存在重疊的功能冗余單元,而且群落整體水平不會受群落內部功能單元的不同受到影響,這樣對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不會造成影響。
四、結論
在分析環境脅迫下土壤微生物的響應機制過程中,應注意結合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受土壤微生物影響、土壤生態系統穩定性受環境脅迫的影響分析,從而確定土壤微生物對環境脅迫響應機制。除文中所分析的響應機制外,也存在其他機制如生物細胞在環境脅迫下發生的變化等。因此實際研究過程中對響應機制的分析應不斷完善,確保其能夠為土壤污染修復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參考文獻:
[1]蔡麗平.崩崗侵蝕區先鋒植物類蘆對環境脅迫的生理生態學響應機制[D].福建農林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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