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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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

篇1

根據國務院**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a href="http://m.ushengzhilian.com/haowen/242537.html" target="_blank">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防范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顚S煤桶踩?、完整。

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托存款賬戶、委托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托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托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準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后,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于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二)在指定委托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并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四)直接或委托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范圍;(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十一)超越規定標準和范圍支付手續費;(十二)向他人提供擔?;虻盅嘿J款;(十三)不按規定與受托銀行簽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并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財務分析指標

1.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10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

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

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

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口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篇3

(一)當前資金管理運作模式的由來

根據2002年國務院第350號令頒布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10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級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縣級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自2002年開始,全國各地按此規定的要求,重新調整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至2003年末,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和調整工作基本到位。

由于《條例》中還規定,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管委會的決策執行,也就確立了各地管理中心資金獨立運作管理的模式。

(二)當前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結構特點

1.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的基本構成

資金來源:《條例》規定的在職職工必須繳納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

資金提?。豪U存職工有購房需求時,可以提取自己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退休或死亡的繼承人也可以提取,等等。總之,最終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還是要歸還給繳存人。

資金使用:當在職繳存職工有合理的購房需求并自有資金不足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存在一個明顯的資金流。資金流入=繳存歸集資金+貸款歸還資金;資金流出=提取資金+貸款資金;資金凈額=流入資金-流出資金。

2.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收益構成

資金收入:貸款人有義務按時歸還貸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貸款利息收入是住房公積金資金收入的主要部分。

《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資金必須在銀行專戶存放,由此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也是住房公積金資金收益的重要構成。

成本支出: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還必須根據每個人賬戶資金的日均級數,向繳存職工支付利息(人民銀行規定利率),這也是管理中心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住房公積金業務必須委托商業銀行審批業務、實施資金的轉移手續等,也必須向業務委托銀行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用,這是管理中心重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由此可見,資金運作的凈收益主要構成=貸款利息收入+沉淀資金利息收入-向繳存職工付息-向業務委托銀行支付的手續費。

3.住房公積金資金收益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資金收益按規定上繳財政,支持當地廉租房的建設。

二、目前資金管理模式的困局

(一)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繳存歸集雖然是政策規定的,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有的地區一定時間內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歸集可能出現困難。

(二)有的地區經濟發展過熱,住房需求突然異常旺盛,資金存量可能無法滿足所有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

(三)由于購房熱或職工年齡斷層等原因,很可能造成某一時間段里住房公積金提取異常。

(四)由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要相應調整,公積金貸款利率也要調整,這就會極大影響管理中心資金運作收益。

(五)由于宏觀調控中,利率杠桿是重要的調控工具,國家調控銀行利率之后,管理中心向繳存職工支付的利息以及沉淀資金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受重大影響。

如果管理中心能夠自主運作住房公積金資金,便可以根據當時、當地的具體狀況,制定比較合適、合理的政策規定,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與發展政策,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墒枪芾碇行倪\作的資金規模太小,在動態變化中保持整個資金流的穩定是有一定困難的,且由于沒有規模效應的保障,管理中心就不一定能夠保證每期收益都有盈余。也就是說,在某些特定時期,各地管理中心或多或少都會遇到一定的資金困局。

三、解決目前管理問題的方法探討

為解決目前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的困局,有人提出全國集中管理資金和各地管理中心結余資金集中管理的解決思路。筆者認為這兩個都是解決目前問題的好辦法,但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的特點,必須有相應的配套組合,才可能真正解決問題。

(一)實施全國集中管理模式,將資金完全集中統一管理

實施全國集中管理,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1.要制定全國統一的管理標準

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一旦要求住房公積金資金全國集中管理,那么全國各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額度、繳存比例、個人貸款額度、貸款使用配額設定的難度就會很大。

2.必須與行政機構垂直管理模式匹配

目前的住房公積金機構管理模式是與2002年的《條例》相匹配的,如果保持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變,僅僅將資金集中管理,由于利益劃歸體系發生重大變化,那么今后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工作可能會難以開展。資金全國集中管理模式,必須與行政垂直管理模式相匹配,才可能發揮最佳效力。這樣的機構調整難度,也是很大的。

(二)實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結余資金全國集中管理的模式

這是為調劑各地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不平衡(尤其是東西部不平衡)、解決資金歸集與使用不對稱的一種方法。在現實中,東部城市(南京等)在樓市升溫、放貸需求很大、自有存量資金不足時,的確有融入資金的需求;而西部某些城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不高,由此沉淀資金收益也成問題,必然存在融出資金的需求。如果可以建立國家級的資金調劑中心,便能夠調節這種資金不對稱。但還必須處理好以下問題。

1.必須要設定規范性細則,確保拆借資金的安全和及時歸還

資金拆借時如何擔保、違約后如何承擔責任等,這些都要有詳盡的規定才行。如果這個機制沒有建立好,就將資金調劑中心搞起來了,今后也可能會出現諸多隱患。資金的安全和回收保障是資金調劑中心的根本基礎。

2.參考銀行間拆借市場的管理方法,設定合理的資金調劑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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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住房基金進行強制儲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設和住宅融資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會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點,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從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強化行政監督,規范監督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和安全運作,國務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先后制定并實施《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特別是2005年1月10日,建設部和人民銀行等部委頒布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意見》對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作出規定,確定了公積金住房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功能之間的轉化關系,對有關住房公積金重大政策制訂、作出相關民主程序要求的規定,在強化和鞏固公積金制度現有框架和強化職工維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之,經過15年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額有了大幅度增長,個人貸款額逐年穩步增加,貸款資產質量不斷提高,取得了快速發展。據國家建設部辦公廳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通報》(建辦金管[2004]68號)數據,截至2004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為6367.6億元,歸集余額為4306.7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5987.5萬人。按照國家統計局2003年統計年鑒在崗職工人數口徑計算,覆蓋率為56.6%,個人貸款總額為2817.2億元,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稏|方早報》2005年9月22日 報道“上海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總額達到1000.54億元,上海成為全國首個歸集突破1000億元的城市?!币陨蠑底帜軌虺浞终f明我國公積金事業的發展。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順利,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在具體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除了由于地區差異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個別問題外,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有: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公積金各項業務在大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發展較快,中小城市、欠發達地區發展較慢。公積金歸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蘇省的歸集總額超過500億元,廣東、浙江省超過400億元,五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總額的44%。陜西、青海兩省年增長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蘇、浙江、廣東、山東、遼寧省的歸集余額超過200億元,七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余額的51.7%。公積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東、江蘇、浙江、廣東、遼寧五省的累計提取額超過100億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的50%。公積金貸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國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其中,上海74.8萬人,江蘇、浙江、天津、北京超過20萬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個人貸款余額占歸集余額比例均超過70%。資金運用方面, 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歸集余額的比例)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六省市超過60%,河南、甘肅、河北、貴州的資金運用率不足30%,海南、西藏甚至不到12%。

(二)公積金歸集額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條例》中規定的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目前各地區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外,很大一部分單位未繳公積金,雖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積金覆蓋率在90%以上,但全國仍有相當一部分省市的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還有不小數量的職工尚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儲蓄制度,融資渠道狹窄。第三,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均,特別是經濟落后、欠發達地區和小城鎮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數額少。第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意識不強,市場宣傳推廣力度弱,很多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的市場。

(三)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風險多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手續復雜、步驟多、拖延的時間長。另外,公積金貸款存在一定的風險。隨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喻鳳平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及防范對策》一文中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總結為物產權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貸款條件風險、流動風險、運作風險、小可抗力風險、法律風險等八種,分析的比較全面、準確,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詳細的分析。 (四)管理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隸屬關系不明確?!稐l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不少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隸屬于城建部門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2.不少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職責不明。

3.資金管理不規范?!稐l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钡簧俚胤讲煌潭鹊卮嬖谟霉e金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的現象,甚至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規通過委托機構用公積金購買國債。

4.監督不嚴,處罰力度不夠。雖然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比較健全的管理規定和監管機制,但實際執行中確實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國家還制定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但執行不嚴,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短,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有效運作體系,監督機制不健全,違規使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不嚴,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五)管理手段落后,員工素質亟待提高

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雖然實現微機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軟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中小城鎮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不管是硬件還是軟件均有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當今金融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員年齡、學歷、職稱比例不合理的問題,有些員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影響工作效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職工要轉變觀念,調整思路,強化金融意識,主動學習新知識,不斷充實自己,加強對經濟發展態勢的觀察和分析,拓寬思維,為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建言獻策。

對于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公積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業人士從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在這里不一一列舉。各地區也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公積金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例如,鄭州市將對應繳住房公積金但未給職工繳納的單位采取嚴厲制裁措施,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將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南京市下發《市政府關于全面落實農村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為農村教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要求未完全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各區縣必須從今年1月起為農村教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趨勢

分析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缺陷,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不斷完善經營體系,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健康發展是擺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務,也是每個公積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嚴峻的考驗。從發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趨勢,提出以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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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一、住房公積金含義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時,就明確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實行公積金辦法的職工個人按月繳交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亦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1994年我國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積金概念時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

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時,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2002年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時,將住房公積金的定義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這個定義也是現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二、住房公積金特點

1、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管理條例強制執行的,只要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有利于保證資金的來源和規模,擴大制度覆蓋面,使不同層次職工都能享受到這一制度,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2、長期性

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單位只要在正常經營就要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而職工從開始參加工作就要繳存住房公積金,直到退體為止。對單位和個人而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均是長期的。

3、互

作為職工而言,無論是否打算購買住房,都要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在未購買住房時,歸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職工死亡、出國定居或退體。這樣,在職工沒有買房需求時,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作為存量資金提供給需要買房的職工融資使用,體現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規章制度來保證實施的,除了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外,其主要運作的依據都是由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此外,為了鼓勵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優惠,如:企業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企業成本費用予以抵扣;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在稅前抵扣;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通過這些稅收政策的實施,提高了企業和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有利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推行。

5、公益性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雖然是歸職工個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并不歸職工個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貸款準備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外,剩余部分均無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是范圍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明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限定于為職工個人住房建設提供資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的問題

1、法律體系不完善

與其他國家依據法律設立制度不同,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后再制定全國性的法規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積金暫行辦法》、《上海市住房委員會章程》等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定,開始試行公積金制度。1994年財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是有關公積金管理的第一個全國性文件。而在這項制度面向全國推行5年之后,1999年國務院才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個公積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層次的行政法規。

2、法規滯后,政出多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最后一次修訂是在2002年,之后國務院就沒有對其進行過修訂。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規定己經與現實情況相脫節。如:《條例》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為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個私經濟的發展,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等己經成為了社會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部分人卻被《條例》排除在了受益對象之外;《條例》中明確公積金只能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但2009年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卻再次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擴大到了項目貸款。

3、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虛置

3.1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構成比例不合理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人員由三部分構成:一是政府負責人,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二是工會代表和職工;三是單位代表。這三部分人員的人數是相同的,簡稱“三三制”。但是這樣的設計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專家人數所占比重較少,二是單位代表不明確,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中每一種所占代表比例沒有規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會中行政機關代表比例較高,不能充分代表廣大的繳存單位。

3.2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委員缺少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

作為一項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的決策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專業性,需要委員具有一定的經濟、法律、金融、房地產、財務管理等專業知識,還需要對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并沒有對管委會委員的知識背景作出規定,而各地對管委會委員的選擇主要是根據委員的任職機構和職務來確定,很少考慮到委員的專業背景,所以管委會的專家委員人數較少,大部分委員缺少決策所需的專業知識,有的委員甚至連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政策法規都不太了解,無法為決策提供指導的意見,難以實現決策的科學性。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管理中心負責記錄個人公積金賬戶情況、審批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公積金的歸集、貸款等金融業務由受托銀行辦理。但在實際執行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為代表的兩種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嚴格按公積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思路來運行,各地在建立公積金的時候普遍也采用這種模式。具體來說,上海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銀行進行,在銀行開設職工個人賬戶,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直接到受托銀行辦理,由銀行登記個人明細賬。

北京、大連、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來運作。具體來說,北京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個人明細賬由管理中心負責記錄,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辦理,受托銀行沒有個人明細賬,而公積金的貸款則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委托銀行發放,受托銀行只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出納。

5、住房公積金制度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不健全

近年來公積金大案頻發,充分說明了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媒體報道的住房公積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從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額也從2003年的1. 16億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億元。而原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瓊英,在2004年7月建設部緊急要求在未出臺《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暫行辦法》前,一律停止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國債,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證券公司結算賬戶中的資金的通知下發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設廳公積金監管處也明確復函,要求麗江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停止與中科證券公司的交易,不得違規在中科證券公司購買國債的情況下,仍在2005年將8000萬元公積金轉入中科證券賬戶用于購買國債,該筆資金實際上己被中科證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萬元資金無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說明了建設部、建設廳的雙重禁令,實際上只是一紙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權力無人制約,公積金監管無法落到實處。

2、內部監管薄弱

住房公積金的內部監管包括了公積金管委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管、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自身的監管兩方面。由于前述所說的管委會制度設計的問題,管委會虛置,管委會對管理中心很難做到真正的監管,管理中心成為真正掌控住房公積金的部門。

3、公積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設部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在意見中明確要求各公積金管委會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公開:公積金管委會的設置、職能、工作規則、會議信息和重大決策事項;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設置、職能、負責人名單、業務網點地址等事項;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受委托承辦公積金業務的銀行及分支機構名稱;公積金年度歸集、提取、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及業務發展中長期規劃等。

四、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原則與思路

(一)尊重歷史,循序漸近

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其對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發揮了積極作用,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公積金現在己經有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和資金積累狀下,這一制度不應輕易否定和放棄,而是要在基于我國歷史沿革和發展現對其進行漸進式的改良。

(二)體現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積金下一步的發展方向,應該從兼顧所有收入階層的普惠制轉而重點改善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強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將高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交由市場解決,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階層傾斜。

(三)兼顧公平與效率

要照顧各方面的利益,在體現效率的基礎上也要考慮公平性,要考慮中低收入階層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間爭取一個平衡點,在短期穩妥的同時,也不能放棄長期效率。

1、健全法規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體系,使之有法可依,從而使住房公積金規范運行。

2、加強外部監管機制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外部監管機構主要是財政、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審計等部門,多頭監管實際上是多頭不管。

3、建立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以建設部數據專網為網絡平臺,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采用建設部、省(自治區)建設廳、管理中心三級聯網方式,建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將監管數據直接從公積金信息系統中生成,并通過監管系統專網實現數據傳送,從而提高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水平,實現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適時監督。

4、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強貸款發放和投資兩方面的工作力度。從公積金貸款的發放上,一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減少貸款流程、簡化貸款手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加公積金貸款的發放金額,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對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貸款優惠政策,要從購房類型、貸款利率、貸款期限、貸款比例、還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傾斜。

5、加強貸款管理

要避免出現違規發放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情況,就要加強對貸款發放過程的監管。具體來說,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個人貸款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程序,加強貸款業務的稽核;二是要完善個人貸款業務操作系統,在信息系統中設定貸款的額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無法通過系統審核,從而也就不能發放;三是嚴格審查貸款人申請資料,核實貸款人主體資格、公積金繳存情況、還款能力、交易真實性、抵押真實性等要素,加強異地公積金繳存信息核實;四是建立貸款審批崗位制約機制,加強教育,

對違規發放個人貸款的審批人要追究責任。

結語: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當前遇到了一些問題和挑戰,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擁有的廣泛的群眾基礎和良好的社會認可度來看,這一制度不應該輕易放棄。并且從其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來看,只要制度設計得當、決策機制健全、管理體制合理、監管有效、業務規范,這一制度將為解決我國居民住房問題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叢誠.中國住房和公積金制度發展大綱[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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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起施行的“樓三十條”及其后推出的實施細則,通過放寬公積金政策和住房信貸產品,進一步加大了對本地居民及非本地戶籍人口的購房信貸支持,極大地滿足了不同人群的購房需求。目前,我市已發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801戶、金額3.4億元,發放公積金異地貸款3479戶、金額12.8億元。

組合貸款

最大限度地滿足繳存職工購房需求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購買普通住房時,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由銀行商業性個人貸款補足而形成的一種貸款模式,集公積金貸款利率較低和商業貸款額度高的特點于一身,既降低了職工購房成本又可滿足購房者的額度需求,對促進西安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滿足繳存職工住房需求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想貸款100萬元,可公積金沒有那么高的額度,好在有組合貸款這種方式,解決了我的購房難題?!笔忻窭钕壬罱鼊倓傎I了新房,不僅足額用上了自己的公積金,不夠的部分還以商業貸款的形式進行了補充,對他來說真的是“兩全其美”。據統計,目前我市共審批發放組合貸款801戶、金額3.4億元。建行陜西分行、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工商銀行陜西省分行等12家銀行,均可辦理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

住房公積金提取詳細流程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按照我國現行公積金查詢管 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分散于全國各地的地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也需要到對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為方便市民查詢,目目前除西藏外其它各地(個別除外)均已實現公積金網絡查詢。

一、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基本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建金管[20xx]5號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暫行辦法》文件規定,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賬戶的住房公積金: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臺);

5.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7.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集中封存期滿,并未重新就業的;

8.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 調出本市,并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10. 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1. 職工重新考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對于單位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需單位補繳后其職工方可辦理申請提取手續。對于單位已關、停、破產、撤銷、解散的,且單位無能力補繳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已關、停、破產、撤銷、解散證明,且職工出具放棄權益書面聲明后,符合提取條件的,經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委員會審批后方可辦理提取手續。

二、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職工需持所在單位審核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外,還應按不同提取申請理由,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辦理提取的身份證明:

1. 以本人名義辦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 委托他(她)人代辦提取的,本人應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書,受托人應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授權書;

4. 單位代辦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代辦人員至少二人以上持單位介紹信、代辦人及提取職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 辦理提取必須提供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 購買商品自住住房,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吉林省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吉林省地稅資金往來預收款憑證;

2. 購買房改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購房收據;

3. 購買存量(二手)房,需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

4. 購買集資房,需提供集資建房協議、購房收據;

5. 對拆遷安置實行產權調換交付購房款的,需提權調換協議書(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書)、拆遷交納擴大面積資金審批表、稅檢發票;

6.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經市、縣(市)規劃局審批的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個人住宅用地許可證

7.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危房鑒定書和原房屋產權證;

8. 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或人事部門出具有離、退休審批手續;

9.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等級評定表》或職工傷殘等級證書;

10.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定居國定居證明或定居國簽發的護照和戶口注銷證明;

11.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還款存折(包括近期還款業務流水明細,兩月未償還貸款的不予以提取);用卡還款的職工到各還款銀行打印“銀行個人貸款對賬單,加蓋業務受理章”;夫妻雙方首次提取不大于貸款額,以后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還款付息額。

12.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20%以上的,需提供夫妻雙方工資收入證明、房屋租憑證、承租住房房證、承租雙方協議、房租稅檢收據;(年可提取額=[月支付房租金額-按月職均工資計算的家庭收入*20%]*12個月。)

13.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集中封存期滿,并未重新就業的,需提供集中封存審批表個人留存聯、身份證;

14. 死亡或被宣死亡的,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需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書》或派出所的戶口注銷手續、公安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該職工關系的合法證明、證件;

15. 調出本市工作,需提供調出、調入單位證明材料(干部、工人調動審批報表);提供調入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開戶行、賬號及調入單位的公積金賬號,辦理賬戶余額轉移手續;

16. 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證明;

17. 職工重新考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入學通知書、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三、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間限制和提取方式規定:

1. 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存量(二手)房,需以購房稅檢發票日期為準,一年內可申請提取;購買集資、房改房的,以購房收據日期為準;購買新房已付首付款,沒有付清全部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為轉入房地產開發公司賬戶內;提取額度以稅檢發票金額為準;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城建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提取額度以稅檢發票金額為準;

3.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辦理提取需滿兩年后可以再次申請提取,每次提取額不能超過還貸額;

4.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四、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程序:

1. 申請人到單位或中心大廳3、4號窗口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填好后經所在單位審核無誤后,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及法人章或預留印鑒章;

2. 提取人攜帶身份證明等上述材料到3、4號窗口辦理提取審批手續;

篇7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內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中低收入家庭,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權利給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尋求解決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問題,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一種努力,同時兼有調控住房市場、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現狀 從1998年至今,我國先后出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了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政策、貨幣政策、稅收政策。隨著中央各項政策的出臺,各個地區也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先后實施了一系列措施。現在,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但是,由于我國尚屬于年輕型國家,人口增長過快,生產力不十分發達,所以我國的住房保障問題在短時間內很難得到圓滿解決,新的問題仍然層出不窮。 具體來說,當前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呈現出以下不足: 1.保障性住房的受益人群有限。首先,保障性住房的供給數量遠遠不夠。近年來,雖然政府大力提倡保障性住房的興建,但由于資金、土地來源不足,保障性住房的供給數量仍然遠遠不夠。其次,我國大部分地區對享受保障住房的標準要求較高使得住房保障的覆蓋面積相當有限,無法涉及到所有的住房困難家庭,有相當一部分“夾心層”仍然面臨著住房困難。 2.保障性住房的供給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面積和計算標準。因此,許多地方不顧自己的實際情況,忽視對戶型、區位的合理規劃致使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居民享受不到應有的優惠政策,很難使保障性住房的利用效率達到最大化。 3.保障性住房的審查和監督機制缺失。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機構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出售、申請人員的購房條件、享受保障住房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審核和監督。 4.住房法制不健全。我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以及行政命令。但是,他們立法層次較低,覆蓋范圍比較狹窄,而且我國至今還沒有出臺一套系統的專門性住房保障法律。作為法治國家,只有依法可依,才能使住房保障制度得到全面的落實。

三、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性住房建設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問題,關系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關切到城鎮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對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

2.有利于穩定和平抑房價。通過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合作社住宅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市場性住房的供求矛盾,從而穩定和平抑市場性住房的價格。

3.有利于完善我國的住宅法律體系。隨著《住宅法》、《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將彌補我國住宅立法的空缺,從而完善我國的住宅法律體系。

四、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議 1.建立覆蓋全體住房困難居民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 第一,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給數量。我國應大力興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合作社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力爭使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量與社會上中等收入居民的需求量相適應。 第二,適度擴大住房保障的適用范圍。首先,應盡快取消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戶籍限制,使進城務工人員等流動人口能夠居有定所。其次,適度提高享受住房保障的條件,使城鎮中一部分既無能力購買普通商品房又超過享受保障住房購買條件的中等收入家庭能夠享受到住房保障的優惠政策。 第三,適量建設合作社住宅、集體宿舍等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通過建設合作社住宅、集體宿舍,對棚戶區進行改造,不僅能擴大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而且更能盡快地滿足一部分住房困難居民的實際需求。 2.擴寬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應擴大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提供適合于弱勢群體使用的公積金新品種。同時,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管理、監督力度,從而使住房公積金切實達到完善住房保障機制的目的。 3.完善住房保障的審查監督機制 第一,設立專門的住房保障審查監督機構。我國應在中央一級設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宅建設管理機關住宅辦公室(副廳級),在市、縣(區

)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住宅建設管理機關住宅辦公室(副局級),分別負責國家和地方住宅建設實施管理工作。[2] 第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住房保障的運行過程應該公開透明,最終結果應當以各種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公民、媒體等都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進行告發。 4.盡快制定《住宅法》、《住房保障法》

我國應當盡快制定《住宅法》、《住房保障法》,從根本上明確住房保障的對象、住房供給結構、審核監督機制等保障住房保障制度有效運行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住房保障產業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五、總 結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水平的加快,我國的住房價格高速增長,遠遠超出了中等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而住宅作為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住宅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住房保障制度成為了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因而,只有不斷地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才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保障和諧社會的構建。

篇8

自2006年6月30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全國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5分錢,這次調整電價,主要解決煤價上漲、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廠脫硫改造以及電網建設資金不足等矛盾。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次對銷售電價結構也進行了調整。一是將全國中小學用電價格統一調整為執行居民生活電價。二是在全國已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的基礎上,加大了推進城鄉工商業用電同價的力度。這次電價調整后,全國將有19個省市實現城鄉各類用電同價,5個省市部分實現城鄉各類用電同價。三是部分地區提高了實行兩部制電價用戶的基本電價標準。

美國一州政府經費不足停止運行

因“預算”經費不足,美國新澤西州州長科爾津簽署一項行政法令,“關閉”已經沒有權力支出任何預算的州政府。

根據新澤西州憲法,州議會必須在7月1日前通過一項平衡預算方案,否則州政府將無權使用任何財政開支。

然而,州議會的、共和兩黨議員并沒有在最后期限到來前就預算案達成一致,無奈之下,新澤西州州長科爾津于當地時間7月1日上午下達了“關門令”??茽柦蚝炇鹦姓詈?,新澤西州所有非特殊領域的政府部門停止運行。

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

從2006年7月1日起,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在全國全面推開,今后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將一律實行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二審開庭審理程序,對死刑復核程序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死刑二審案件開庭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辦理死刑核準案件的質量和效率。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是保證死刑判決公正和慎重的重要程序,要通過這道“防線”,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防止冤殺、錯殺。

公務員工資水平差距6.6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同職級公務員之間的工資差距,已由1985年的10.2倍縮小到目前的6.6倍。盡管從工資收入上看,中國公務員工資水平差距并不大,但在實際運行中,仍然存在五個突出問題:一是地區差距較大,同資歷、同職務、同級別的干部,不同地區收入相差幾倍,沒有體現同工同酬;二是部門差距大,權力大小不同的部門,差距兩三倍,甚至高達五六倍;三是收入與個人貢獻背離,許多部門仍然存在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現象;四是基本工資之外存在名目繁多的各種補貼、津貼,計算過于復雜,導致名義收入與實際收入差距甚大;五是公務員平均收入偏低。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將升至12%

我國職工每月工資的個稅扣除額度將因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提高而變相調高。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對“三險一金”稅前扣除的政策進一步做出明確界定和細化。根據通知的內容,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比例將由8%調高至12%。

通知表明:“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睋私?,對“三險一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將是國家長期執行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加上“三險一金”的優惠,我國個稅每月費用扣除額度其實已經不止1600元,達到2000元以上。

我國1類宜居土地不足兩成

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在“首屆中國城市發展與規劃國際年會”上指出,我國宜居面積小,1類宜居面積僅占國土面積的19%。

仇保興從降水量、溫度、土地利用類型、土壤侵蝕、地貌等方面論述了中國的國土資源,得出的結論是,中國1類宜居土地只有國土面積的19%,而且其中55%還是耕地。另一個事實是中國人均耕地面積僅1.4畝,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1999年到2004年間耕地面積還在以年均1840萬畝的速度減少。

中印重開“絲綢之路”

中國和印度于7月6日重新開放了連接我國自治區亞東縣與印度錫金段的乃堆拉山口,恢復了這條兩國中斷44年的邊貿通道。

乃堆拉山口位于日喀則地區亞東縣與印度錫金段的交界處,海拔4545米,距拉薩約460公里,距印度沿海城市加爾各答約550公里。這里曾經是“絲綢之路”南線的主要通道,也曾是中印之間主要的陸路貿易通道。

我國城市青少年消費額驚人

美國麥肯錫公司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國城市青少年每年直接消費和為他們而產生的消費總額高達2900億元人民幣。

篇9

2006至2014年全市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2009.32畝,累計投資33.79億元,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42.21萬平方米共30276套,完成分配共26184套,已有26184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了保障住房;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869.25畝,累計投資16.08億元,建設廉租住房131.02萬平方米共26203套,完成分配共20383套。兩類保障性住房均按年度完成自治區下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指標。這些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及投入使用,有效地緩解了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經濟社會發展、住房結構調整、惠民生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各級人民政府重視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決策部署,將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先后成立了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編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先后出臺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施意見,層層簽訂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目標任務和工作責任,列入績效考核及為民辦實事工作目標,并對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有效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二)職能部門全力配合、共同推進

發改、建設、國土、財政等部門團結協作,在項目立項、土地劃撥上優先安排。及時協調解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設計、報建、審批等出現的問題,開通綠色通道。限時要求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從快高效審批保障住房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招投標等手續。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了減緩征收,財政部門及時下撥上級補助資金和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金融部門幫助抓好貸款項目的審查和資金到位工作,采取措施,減少貸款環節,降低費用。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均對配套建設的有關項目都給予了大力支持。全市形成了上下一心,通力協作,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強大助推力。

(三)市、縣財政加大配套資金投入

近年來,全市共投入保障性住房項目地方專項配套資金共計8.18億元。按照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比例不低于10%專項投入保障房建設,__市被列為全國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試點城市。__縣2008年以來建設廉租住房共投入資金2.3億元,縣財政配套1.097億元;__縣2014年財政收入僅為1.4億元,但2008年至2014年縣財政共配套約2500萬元支持廉租住房建設。

(四)嚴把準入審核關

分配入住方面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的選房制度。讓廣大住房困難群眾真正得到政策實惠。申購條件、分配方案經市、縣政府審批,并在實施中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制度,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限、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方式在工作單位或社區張貼、當地報紙、政府網站同時公示,并設立舉報電話及信箱,接受社會的監督。對申請廉租房的家庭經過社區、居委或鎮政府、房管所、房改辦、民政局、住建局幾個部門共同審核通過,并經兩輪公示后無異議的方可準入登記。對準入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實行年度復核制度,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立即停止實施保障,入住廉租房的在規定時限內騰退廉租房,停發貨幣補貼。

(一)管理機構力量單薄,人員少

調研中發現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普遍偏少,有的縣在編在職人員僅有2-3人。住房保障工作是新增加的職能,有的縣由房產局(房改辦),有的縣由住建局承擔所有業務,工作任務繁重,在項目實施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出現一人多職的被動局面,工作難以正常開展。廉租房的審核工作由于工作人員不足,審核工作有的還只是限于書面材料審核,尚未能安排出專業工作人員進行逐戶實地取證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二)配套投入任務重,壓力大

按照相關規定,地方建設廉租房資金除了國家和自治區補貼外,還要地方財政配套,并從土地出讓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資金,但從各地籌資情況來看,這三方面的資金來源在不少地方很難落到實處。一方面因為市縣財政困難,無力配套;另一方面市、縣住房公積金規模小,增值收益不多,加上各地土地出讓金的數量也有限,對解決廉租房建設資金幫助不大,國家、自治區財政為每套廉租房補貼5萬元,占建房成本的一半左右,如__縣上級下達廉租住房資金指標2630萬元,但在主體工程資金配套、道路硬化、附屬設施建設累計投入地方配套資金已達2643萬元,比例高達50.1%。建設廉租房投資巨大,尤其是地方政府投入比例大,給市、縣(區)財政帶來很大壓力。

(三)各縣發展不平衡,供需有差距

全市2006一2014年廉租住房申請5982戶,建設5502套,其中建成入住3594套,在建1908套,尚有480套缺口;經濟適用房申請3765戶,建設3296套,建成1344套,在建1952套,缺口469套,總體上供不應求。但__縣、__縣的廉租房出現供大于求的局面。如__縣2014年永昌小區有

969套投放社會,符合申購戶數有671戶,供求比例為1.4:1;__縣目前閑置廉租房61套,在建的324套廉租房完工后房源更是充足,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在逐年減少。2012年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有199戶,2013年124戶,2014年71戶。(四)退出機制有待完善

我市目前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廉租戶的“隱形”收入數據在動態變化,沒有辦法統計,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于工作量大以及取證困難等原因,基層監管程序往往流于形式,廉租房承租人填報財產時,房產管理部門難以評估其真實性和全面性,導致部分不符合條件的人租住廉租房。如某縣調研組從部門提供的住房花名冊中隨機抽檢20戶,到其申報材料標明原住址、現住地及原住址和現住地周圍住戶調查了解,發現涉嫌不符合租住條件的現象的就占9戶、占比達45%,群眾意見較大。

(五)規劃設計、配套設施建設有待加強

相當一部分保障性住房小區主要分布在郊區或城區偏僻角落,工作、就學地和居住地、基本公共設施與生活居住的空間分割,容易引起工作生活不便、治安等一系列問題,加上受資金制約,規劃設計對配套設施建設重視不足,規劃間銜接不夠,保障房小區配套設施不健全問題突出,保障房小區周邊市政配套設施未能同步立項和建設。

(六)后續物業管理有待完善

由于廉租房小區住戶都是城鎮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對象群體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宣傳不到位、住戶不理解,大部分業主觀念落后,用戶對實行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的作用不了解,總想只要服務不愿出錢,擾亂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在小區物業管理上存在很大難度。如__縣部分保障住房小區曾嘗試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公司進駐管理和小區業主自我管理等模式,但都因業主觀念落后等多方面原因,欠費過多迫使物業管理終止,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現只有鴻順中央公園1個小區有物業公司進駐管理,且還是由開發商自行聘請的前期物業管理。

(一)增加人員,充實管理機構

當前,住房保障工作呈現出量大面寬,任務繁重的特點,與市、縣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現有的人員編制情況不相適應,要把保障性住房這一民生工程辦好辦實,要及時充實管理機構專業人員,根據各縣實際,適當核增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事業編制數及騁用人員。

(二)想方設法,拓寬保障房建設資金籌措

一是努力爭取中央、自治區安排專項資金時,向貧困縣傾斜,增加專項費用,減少地方配套;二是積極支持成立專門企業負責建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引導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吸收社會投資等籌集建設資金。三是市、縣出臺了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的辦法,鼓勵民營資本積極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當中來,通過稅收、信貸、土地全面的優惠政策來刺激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保障房領域,促進地方資金壓力的緩解;

(三)結合實際,加大公租房建設力度

我國廉租住房制度規定的保障對象是最低收入家庭,因而一些中間層家庭和農民工群體無法享受這一政策,由于我市部分縣廉租房已出現供大于求的局面,應加大公租房建設力度。公租房主要是解決中低收入“夾心層”住房問題,這“夾心層”群體因戶籍等原因,既不符合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的分配條件,也沒有能力購買普通商品房。這種“夾心層”群體包括非本城市戶籍的創業者,以及大學畢業生、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等。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上述社會群體對公租房的需求量會越來越大,公租房供求矛盾的加大,容易引發新的社會問題。公租房建設已成為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范疇,加大公租房的建設迫在眉睫。

(四)部門協調,完善退出機制

建立部門聯動跟蹤機制,由住房保障部門牽頭,通過社區、民政、公安、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當承租人的收入狀況好轉,不再符合廉租房租賃條件時,應及時清退,使廉租房始終處于一種動態合理狀態,承租廉租房要簽訂租賃合同,期滿要求續租要重新審核,對轉租、空置、拖欠租金的行為,可予以終止合同關系。完善廉租的退出機制,對廉租房資源的高效利用有著積極作用。

(五)科學規劃設計,加大配套設施建設力度

保障性住房小區要合理規劃選址,盡可能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標準規范和工藝流程,確保工程質量,提高保障性住房安全性、舒適性和健康性。要加大配套設施投入力度,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方便群眾入住后工作、生活的需要。

篇10

服務基層:“美麗廣西·清潔鄉村”讓八桂大地變美

廣西是后發展欠發達地區,農村面貌臟亂差,農民收入低。廣西服務基層,首先選擇了從整治鄉村衛生和環境作為突破口,以“美麗廣西·清潔鄉村”活動為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抓手。

為把“清潔鄉村”活動做實做好,廣西向全區1.4萬余個建制村下派8萬多名黨員干部,與農民群眾一起清潔鄉村環境。

自治區組織部門實施“十鄉百村”結對幫扶工程,14個市級組織部門分別結對幫扶一個困難鄉鎮,112個縣級組織部門各結對幫扶一個貧困村。

各部門、單位、工作隊引智引資,紛紛把“清潔鄉村”活動與完善新農村建設規劃和農村基礎設施、提升農村綠化水平、發展農村特色經濟和旅游業、農村文化建設結合起來,既美化鄉村環境,又大力發展特色農業優勢產業,讓群眾得到更滿意的收入。

為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20多個問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駐都安瑤族自治縣清潔鄉村和新農村建設工作隊,多方籌資修路、建學校、發展經濟。

自治區農業廳實施田間廢棄物清撿工程、現代植保技術工程等清潔田園“十大工程”,同時推廣綠色植保技術、蠶沙無害化處理技術等“十大技術”,大步向農業生產活動的深層次生態安全邁進。

服務群眾:溫暖農民工的心

廣西在改善農村環境、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把進城農民工納入關懷視野和服務范疇,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順利融入城市。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面向農村富余勞動力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活動,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專場招聘會,組織專場招聘會624場,為107.8萬人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組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人數3.1萬人,為17.8萬人提供勞動維權服務和法律援助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還出臺并完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每年提供一次由財政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

為解決農民工“住”的問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經濟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集中建設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面向農民工出租,并將農民工逐步納入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

為讓農民工平等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更好地融入城市,廣西還將完善農民工免疫服務、醫療救助、異地就醫及結算報銷等制度,促進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與城鎮居民平等享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同時,逐步把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讓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設法解決農民工子女“入學難”問題。

服務發展:努力讓企業放開手腳

企業是創造社會財富的主體,廣西最大的差距在產業,最大的短板在民營。廣西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服務發展,服務企業,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加寬松的準入環境、更加高效的政務環境、更加規范的法治環境,為加快發展提供強力支撐和持續后勁。

各地各有關部門為企業創造更加寬松的準入環境。配合實施企業減負專項行動,有效減少制約企業發展的“門檻高”、“玻璃門”等現象。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對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共同推動解決中小企業反映較為集中的亂收費、亂攤派、索要贊助等問題;設立呼叫系統和維權熱線,接待受理或協助受理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