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林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范文
時間:2024-01-22 1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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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制副校長制度至今已經實行了8年,實行的效果如何?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存在哪些問題?帶著這些問題,筆者對國家教育行政學院第57期基礎教育改革動態專題研修班的學員進行了問卷調查,來自吉林、浙江、安徽、山東、福建、內蒙古6個省和自治區的150多名中小學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參與了此次調查,共收回有效問卷120份(代表120所學校)。在被調查者中,校長61名,副校長39名,其他管理人員20名;87名來自小學,33名來自中學。
一、法制副校長成“雞肋”
調查結果顯示,87.5%的學校配備了兼職法制副校長,只有少數地處邊遠山區的學校受師資、地理等因素的制約還沒有聘任法制副校長。對于法制副校長所發揮的作用,22.8%的被調查者認為“發揮了積極作用”,72.8%認為“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4.4%認為“沒有作用”。這說明法制副校長為推動中小學法制教育工作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遠沒有達到預期結果。一些被調查者以“雞肋”來形容兼職法制副校長的尷尬處境。
二、法制副校長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被聘人員受兼職身份限制,工作時間難以保障
按照《意見》的規定,兼職法制副校長主要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門選聘。他們的本職工作已經令他們分身乏術,再分出時間去學校開展法制教育,時間難以保障是情理之中的事。同時,很多法制副校長身兼多所學校的法制教育任務,到學校工作的時間就更少了。
2、未嚴格按照任職資格要求選聘人員,被聘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盡管《意見》明確規定了法制副校長的任職條件和選聘程序,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地區并沒有嚴格按照《意見》的要求聘任法制副校長。在120所學校中,對法制副校長的學歷、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要求的占73.4%。很多學校法制副校長的選聘缺乏嚴格的程序,34.9%由學校自己聘任,65.1%由上級任命。由于未嚴格按照任職資格和聘任程序進行選聘,導致部分法制副校長的素質與實際要求相差太遠,在農村地區突出表現為普通話不標準、語言表達能力欠佳、專業素養欠缺等。
3、沒有明確的目標和責任,缺乏相應的激勵和制約機制
《意見》規定,兼職法制副校長的職責包括:(1)參與制定學校法制教育規劃、計劃,協助學校開設法制教育課程,做到教學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根據治安形勢變化,聯系學校實際,結合學生特點,實施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2)協助學校加強內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規章制度,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開展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無毒校園等活動。對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要做好教育、轉化工作,要協調學校、家長、社區簽訂幫教協議,落實幫教措施。(3)了解掌握學校周邊地區治安動向,及時向當地綜治辦報告,提出開展學校周邊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議,并積極參與組織開展學校周邊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維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4)配合政法部門妥善處理在校教師、學生違法犯罪案件,嚴肅查處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和滋擾校園的案件。對校園內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督促學校根據校規校紀妥善處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5)協助學校溝通與社區、家庭及社會有關方面的聯系,促進學校、家庭、社區“三位一體”法制教育機制的完善。(6)按照學校所在地鄉鎮(街道)綜治委(辦)的工作要求,會同學校有關部門落實各項綜合治理工作措施。
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職責并沒得到很好的落實,特別是(3)、(5)、(6)項落實不到位。原因之一是,《意見》雖然規定了法制副校長的職責,但這些規定還比較寬泛,沒有規定明確的工作目標和責任,容易導致法制副校長的工作流于形式。原因之二是,缺乏相應的激勵和制約機制,無法調動法制副校長的工作積極性。根據《意見》的規定,由政法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鄉鎮(街道)綜治委(辦)共同管理兼職法制副校長,這種多頭管理的結果是誰也不管。對政法部門而言,法制副校長的工作與其本職工作相比,所占的比重較小,很難對其進行評價;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而言,法制副校長不占學校編制、沒有報酬,身份是兼職,沒有明確的工作數量和目標,因此也很難對其進行管理;鄉鎮(街道)綜治委(辦)既不如學校那樣了解法制副校長的實際工作情況,又沒有政法部門那種直接的獎懲權力,因此在管理上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4、工作方式和內容單一,缺乏針對性
在120所學校中,有9l所學校的法制副校長主要是通過舉辦講座或做報告的方式進行法制和安全方面的教育(有些學校一學期只上一次法制教育課),2所學校的法制副校長組織學生參加一些社會實踐,1所學校的法制副校長組織了安全演練活動,5所學校的法制副校長參與解決一些糾紛。由此可見,舉辦講座或做報告是法制副校長最為普遍的一種工作方式。但在講座或報告過程中通常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即集中時間對全校學生進行集中教育,忽視了學生的年齡差異、需求差異及學校的地域差異,導致工作缺乏實效性。有的人同時兼任幾所學校的法制副校長,為了完成任務,他們會派自己的下屬或同事來客串講課,使學校及學生對法制副校長的工作不盡信任。
在課外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動有時需要一定的資金做支撐,而目前學校還缺少這方面的專項經費,因此法制副校長有時不得已放棄開展其他活動的計劃。
三、關于完善法制副校長制度的建議
兼職法制副校長制度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中小學需要加強法制教育,但卻缺乏專業教師。盡管這項制度在實行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在推動中小學法制教育工作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有人認為,現行法制副校長制度存在的問題,根源在于法制副校長的兼職身份,因此,學校應該聘任專職法制教師取代兼職法制副校長。應該說,以專職法制教師取代兼職法制工作人員是一種趨勢,但目前我國的很多地方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目前我們需要做的是更好地落實和完善這項制度。
1、嚴格選聘條件,加強崗前
培訓
《意見》明確規定了法制副校長的任職條件和選聘程序,各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嚴格執行。在法制副校長的選聘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任職條件上,除了要求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外,還應該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熱忱的工作態度。法制副校長的工作對象主要是中小學生,這決定了法制副校長必須具備教師的一些素質,如普通話要標準,善于與學生溝通,工作要耐心、細心等。
(2)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聘任。按照《意見》規定,法制副校長既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門聘任,也可以由學校自己聘任。教育行政部門為學校聘任法制副校長,其實質是一種政府行為,與學校自己聘任相比,更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對法制副校長工作的統一管理,同時可以增強受聘者的責任感,增加其對工作的投入度。
(3)規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按照規定,兼職法制副校長的任期為3年,如不適合工作可進行調整。但在調查中筆者發現,有的學校即便對法制副校長的工作不滿意,通常礙于情面也不會進行調整,只能等聘期結束再解除聘任合同。筆者建議設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前組成一個有學生參加的考評小組,對待聘人員進行考核,通過者再正式聘任,否則不予聘任。
(4)對法制副校長進行統一的崗前培訓。法制副校長通常都是本單位的業務骨干,但缺乏教育工作經驗,而學校教育又是一項對專業技能要求較高的工作,為了更好地發揮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在上崗前應該對他們進行教學技能、教育法律法規、教育心理學知識等方面的培訓,以保證其工作的順利開展。
2、明確目標和任務,創新工作方式
(1)進一步明確法制副校長的工作目標和任務。根據《意見》對法制副校長職責的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結合轄區內學校的特點,統一制定法制副校長的工作目標和要求,不僅要有任期內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還要有每個學期的具體目標和要求,如每學期最低課時數、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的次數等。這些要求應形成規范性文件,下發轄區內的學校和法制副校長,同時報送綜治委(辦)和相關司法部門。在此基礎上,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工作時間以及要達到的目標等進行細化。
(2)延伸工作內容。法制副校長的工作不應僅限于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應有所延伸:一是從學生法制教育向教師法制教育延伸,教師懂法會更好地促進對學生的法制教育。二是從學校法制教育向家庭法制教育延伸,通過開辦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家長進行法制宣傳,為學生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三是從學校法制教育向社區法制教育延伸,積極參與到學校周邊的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中。如果真正做好以上3個延伸,把學校、家庭、社會的法制工作結合起來,那么“三位一體”的法制教育體系將會逐步形成。
(3)創新工作方式。一是豐富教學方式,除了采用講座、報告、觀看錄像等傳統方式外,還可以開展模擬法庭、模擬交通指揮等活動,圍繞“遠離、關愛生命”等主題開班會或舉行辯論會。還可以開展一些社會實踐活動,如有的學校將少管所作為法制教育基地,通過參觀服刑人員的生活生產情況、聽取違法犯罪人員的現身說法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二是在進行一般性法制教育的基礎上,針對學生的不同特點開展差別化教育。例如:對小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中學生進行網絡安全教育;對男學生進行遠離暴力教育,對女學生進行防治害教育等。設立法制副校長的“陽光信箱”或“法制熱線”,為學生提供單獨的教育和輔導。三是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使學生從被動參與轉向主動參與,如培養“小小法制輔導員”,指導和培訓學生出墻報,辦校園法制期刊等。
3、加強組織管理,完善考核制度
法制副校長的工作在一些地區沒有深入開展下去,一方面是因為法制教育工作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尚未納入到學校統一的教學計劃和安排中;另一方面是因為缺乏有效的運行、管理和監督機制。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要明確法制副校長的歸口管理部門。
筆者以為,法制副校長的管理應該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行政部門熟悉本轄區內學校的具體情況,有能力組織力量進行法制副校長的選聘、培訓、考核、表彰等各項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并組織統一實施(允許各學校結合本校實際適當變通),逐步實現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與綜治委(辦)、司法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定期組織力量對法制副校長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將結果反饋給派出單位,作為其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為了更好地監督學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應該將法制副校長的工作情況作為評估學校整體工作的一項內容,通過評選“優秀法制副校長”、“法制教育先進單位”等活動,樹立先進典型,推廣經驗。
教育行政機關作為管理部門,更多地是從規章和制度層面對法制副校長進行管理,學校才是具體落實和實施的單位,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還需要學校自己去解決。比如:為了解決工作時間上的矛盾,學校應加強和法制副校長派出單位的溝通,雙方合作,共同為法制副校長的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另外,有條件的學校,可酌情實行有償服務,給予法制副校長一定的報酬,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