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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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篇1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篇2

船主楊某在長江上經營一艘貨船。某日,楊某從重慶裝運30噸重鉻酸鈉、30噸硒酸鉀運往上海,在行至武漢接受水上交通部門檢查時,檢查人員黃某、梁某二人發現了其裝載的硒酸鉀為劇毒化學品,內河禁運,遂對其罰款5萬元。楊某說:“這怎么能罰款呢?你說的是像塔里木那樣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黃河、長江運輸沒有事,就是灑了、漏了,還不是都流到海里?”黃某、梁某對著規定看了半天,認為楊某說得對,便收回罰單放他走了。楊某說的真是對的嗎?如果錯了,該受到何種懲罰?

【回答】

楊某說的不對。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檢查人員,逃脫了法律的處罰。為什么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楊某所裝貨物硒酸鉀為劇毒化學品,因此,不能在內河上運輸。但是,何為內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義,本案中楊某的解釋聽起來就挺有道理。而實質上是錯誤的。他把內河有意(或者無意)理解成了內流河。

內河,是指處于一個國家中的河流。內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內陸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因此,像長江、黃河是中國的內河,嚴禁運輸劇毒化學品。由于黃某、梁某對內河的定義不能確切地理解,從而讓楊某的違法行為沒能得到及時的糾正。

那么楊某的行為該受到何種處罰呢?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析】

本案給我們一個很大的啟示:執法人員要執法,首先自身素質要過硬,對相關的法規條文要準確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義。如果理解得不準確,望文生義,就會出現像本案中的執法失誤。

【案例】

某化工廠主要生產氯化亞錫,產品銷售一直很好。某年某月,楊某到該廠談妥15噸購貨合同,并交清了貨款。不曾想,在提貨時,出乎楊某意料之外的是,該廠要求楊某另交1萬2千元穩定劑添加費,說這是多年的規矩,如果不交,該廠將不在產品中添加穩定劑鹽酸,運輸過程中出了事概不負責。楊某對此非常氣憤,聲明自己沒有這個義務,如果廠方不加添加劑,他將上報有關部門,請求依法處理。試問,本案中,運輸氯化亞錫到底用不用加穩定劑,該由誰來添加?如不添加,過錯方將受到何種懲罰?

【回答】

氯化亞錫很不穩定,在運輸時,必須添加穩定劑鹽酸,如若不然,就會氧化生成氯化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據此可知,廠方應在托運氯化亞錫時,添加穩定劑鹽酸,并向承運人說清楚。至于費用問題,可以在訂貨時,向購貨方約定清楚,絕不能以此要挾購貨方。因為,在此情況下,假如廠方因購貨方未付穩定劑添加款,而不在氯化亞錫中添加鹽酸,那么受到處罰的,將是廠方而不是購貨方。

對于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行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析】

篇3

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總則中,明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易制爆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由于國家對易制爆化學品的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任何使用單位在購買該類化學品前都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統一備案,使用單位必須確定主要負責人,全面部署和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我國一些高校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負責人直接由分管副校長或相關領導擔任,國資部門或保衛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各項工作的部署開展。在此基礎上,負責人與各基層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管理和安全責任由領用人具體承擔,做到了化學品與責任人的一一對應。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根本目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對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強,能夠從制度規范上有效指導和約束相關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從而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校園內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校園環境。

2儲存條件和領用程序

在理工類高校,易制爆化學品一般由學校安全管理機構或化學藥品倉庫統一進行采購、儲存和發放,對于倉庫的儲存條件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設置化學藥品倉庫,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其進行安全評價。倉庫應當專門劃出區域單獨存放易制爆化學品,根據儲存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通訊報警、通風調溫、防火防爆、防腐防雷、防盜等安全措施,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具備化學品管理的基本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對于入庫的易制爆化學品,必須有兩人以上專人管理建立臺帳。臺帳應當保留采購化學品時的原始審批單據并保持兩年以上備查。易制爆化學品的領用人,必須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在領用時,需簽訂易制爆化學品使用承諾,承諾領用的藥品只用于本單位教學和科研,絕不用于制造危險品或其他非法行為,在從化學品領出開始直至使用完后空瓶處理期間,承擔其管理責任。而領用人所在的教研室和院系,則承擔化學品管理的監督責任。因此,易制爆化學品的領用審批,需由領用者本人提出申請,經教研室負責人、院系分管領導及藥品倉庫代表簽字批準后,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并匯總報送公安部門備案,方可登記領用。此外,易制爆化學品中同屬于爆炸品的藥品,如高氯酸銨、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等,應逐步納入學校爆炸品管理體系,遵照公安部門對爆炸品管理規定執行。

3使用和回收處理過程

易制爆化學品在使用階段的管理,存在多種復雜及不確定性因素。首先,使用者多為學生,對于易制爆化學品的使用并不具備完整的知識體系。因此,在做好實驗前安全教育的同時,藥品負責人需要全面負責學生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問題,并做好指導和監督。其次,根據公安部門要求,易制爆化學品在實驗室內必須儲存于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藥品柜內,上鎖并由專人管理。由于規定出臺不久,需要逐步落實藥品的儲存管理條件,學校在為各實驗室配置專用藥品柜的同時,應當在管理規定中明確符合標準的儲存條件。對于如硝酸等具有金屬腐蝕性的化學品,應專門配置防腐通風設備;對于高氯酸鹽、硝基類化合物等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化學品,應單獨配置隔離防爆措施;對于鎂粉、鋁粉等大量使用的袋裝化學品,必要時應設置專用儲藏間,并配備防火、防爆措施。由于實驗室人員流動性大,化學品種類多,管理分散,還應當對易制爆化學品單獨建立使用登記制度。該登記制度包含了領用審批、儲存臺帳、使用記錄和空瓶回收等一系列登記手續,一方面,建立了實驗室內易制爆化學品的進出臺帳,另一方面,也對使用過程起到監控作用,便于藥品負責人日常管理。為了避免易制爆化學品在社會上的無序流動,管理制度還應禁止本單位化學品對外進行借用、轉讓。對于從化學藥品倉庫以外任何單位領取或借用的易制爆化學品,在進入校園后,也應當同時納入本校易制爆化學品的管理,對儲存、使用等行為進行登記。為了防止易制爆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遺失、丟棄,防止同一化學品在單個實驗室內的存量過大,高校在統一進行化學品空瓶處理時,應當對易制爆化學品空瓶單獨進行登記。化學藥品倉庫根據各單位提出的化學品使用計劃,確定各藥品責任人領取易制爆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將空瓶的登記應與領用登記相對應,定期回收易制爆化學品空瓶,能夠有效約束藥品責任人做好化學品的管理工作。此外,由于易制爆化學品的殘液和廢液同樣具有危險性,實驗室內應做好分類回收工作,確保化學品不流入公共污水系統,高校在統一處理該類廢液時也應提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發生事故或污染。

4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由于易制爆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蝕性等多種危險性,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如有不慎,極易發生化學灼傷、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為了快速、有序、高效的做好教學、科研及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需要制定專門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事故的應急指揮小組和應急救援專業組由易制爆化學品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承擔危險性分析及事故分析預測、應急救援響應、預防與預警、現場恢復與事故調查等職責。對于易制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針對存放點開展安全檢查,能夠不斷優化“人防、物防、技防”;對于大量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的實驗,應貫徹落實安全性評審制度,在實驗前開展安全性評審;定期組織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能夠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在事故發生后,認真做好總結和善后工作,能夠對現有管理制度提出客觀評定,并給予修改和完善。

5小結

篇4

眾所周知,劇毒化學品是極其危險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極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東莞市是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建設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設縣的地級市,隨著科技進步、IT工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裝飾品的要求越來越講究,既求質量又求美觀,所以東莞市電鍍等行業使用氰化鈉、氰化鉀、氰化金鉀、氰化銀鉀、氰化鋅、氰化亞銅等氰化物的企業多達160多家,氰化物市場很大,而且又比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點和東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單位分散這一情況,決定了東莞市劇毒化學品的管理任務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們公司對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一直給予高度重視,堅持依法經營,嚴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對劇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一直認真堅持嚴格依法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1987年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后,認真貫徹執行該《條例》和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根據該《條例》制定的有關規定;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方針以來,東莞市經濟迅猛發展,劇毒化學品的需用量不斷增多,其經營管理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針對這一情況,1997年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物資總公司關于加強我市劇毒化學物品管理的報告的通知》(東府辦[1997]42號)中規定,從整頓劇毒化學品市場、堅決取締非法經營行為入手,規范了市場秩序。《通知》明確規定,公安部門負責對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儲存實施監督管理,并核發許可證;市物資總公司屬下的化建公司負責統一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從而劇毒化學品市場得到凈化;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執行新的《條例》和配套規章,使市場經濟條件下劇毒化學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

在嚴格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管理法規的同時,省公安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常對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檢查、指導,組織省、市一些重點經營公司交流經營管理、安全管理經驗。省公安廳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劇毒化學品實行屬地管理、供應,大大加強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到嚴格管理,保證需要,確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經營、配送服務業務開展情況

我公司經營劇毒化學品的指導思想是,既考慮企業效益,更注重社會效益,既要保證生產建設需要,更要確保社會安全。我們的做法是:

(一)領導重視。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物資總公司的領導、指導、幫助、支持下,對劇毒化學品的經營一直給予

高度重視,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經營其他化工建材物資效益可觀而經營劇毒化學品具有一定危險性、需要具備專用流通設施、經營成本較高的情況下,我們也從未放松對劇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

(二)遵紀守法。我們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一直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特別是在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市某些單位受利益驅使不按規定經營劇毒化學品的形勢下,我們除按正常渠道向有關方面反映非法經營行為的同時,并未單純為追求經濟效益所動,仍然按規定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

為了準確掌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十分注重學習,不斷提高劇毒化學品經營管理人員素質。一是組織職工學習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特別是去年國務院以第344號令公布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后,我們考慮到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下規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重要法規,所以我們對這部《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學習給予了特別的重視;二是學習省、市的有關規定;三是學習有關劇毒化學品運輸、儲存等知識,尤其是對具體業務人員,堅持進行崗位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準上崗,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在具體經營活動中,堅持執行《條例》和省、市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我們自身進貨,堅持向公安部門申報,經批準后從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貨;我們銷售劇毒化學品,嚴格憑合法購買證銷售,凡沒有劇毒化學品購買證的,無論是誰、無論出什么價格,一律不銷售。

我們除自身遵紀守法外,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匯報。

(三)建章立制。為了嚴格、準確執行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把工作落到實處,我們公司內設立了劇毒化學品營銷公司,專門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建立了健全的購買、銷售、儲存、保管、進出庫、運輸、押運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四)完善設施。公司投資建設了規范的劇毒化學品倉庫二座,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可儲存劇毒化學品100噸;倉庫落實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訊設備;購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劇毒化學品專用運輸車16臺;管理部門購置了微機,經營管理數據輸入微機,既建立起了用戶檔案、經營管理檔案,又可逐步實行現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銳意改革,搞好服務。我們在嚴格依法經營的同時,積極推行現代營銷方式,大力開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務。我們的做法是:

1、開展調查研究。凡經公安部門認可的合法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我們對其均進行了調查研究。通過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劇毒化學品需用企業及其所需品種、數量等基本情況,為合理組織資源、保證供應、開展配送服務業務提供依據。

2、建立用戶檔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建立用戶檔案。檔案中載明用戶名稱、地點、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種、數量、用途、質量要求、供貨時間進度,以及用戶確定的聯系人和負責人等基本情況。

3、積極

組織貨源。根據本市對劇毒化學品的需要,積極聯系確定供貨渠道,組織貨源。一是進貨前,先向公安局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證、運輸證,經批準后,憑證購買、憑證組織運輸。二是堅持向合法的且產品質量好、有信譽的供應商(生產或者經營企業)進貨,建立購銷關系。

4、按規定依法銷售劇毒化學品和開展配送服務業務。一是嚴格查驗購買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戶。二是嚴格查驗購買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發的購買證。非本市合法用戶或者未辦理購買證的,一律不向其銷售劇毒化學品。三是購買證查驗無誤后,按購買證所列

品種、數量,辦理購銷手續。四是用戶辦妥購買手續后,我們公司用專用運輸車并配備押運員,將用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送到用戶單位,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只要用戶辦妥購買手續,他們什么時候需要,我們就什么時候送貨,做到不刁難、不拖延、不影響用戶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記錄在案,詳細記載購買單位名稱、購買人姓名、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用途等資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務。我們除了在售前進行調查研究,了解用戶基本情況和劇毒化學品使用特點,售中開展配送服務外,無論用戶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問題,我們都隨時予以受理。凡我們能解決的,認真予以解決;我們不能解決的,向有關方面反映、匯報,求得解決。如用戶提出所購劇毒化學品有數量、質量問題,我們及時與其核對或者找供應商協商解決。同時,我們還根據用戶檔案所載資料,發現個別單位某種劇毒化學品用量減少,就進行認真調查了解,如有私自購買劇毒化學品行為,及時報告公安局嚴肅處理。

劇毒化學品實行配送制,即根據用戶需要,按時、按質、按品種、按數量將劇毒化學品配送到使用現場,不僅僅是營銷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現代化,而且對于劇毒化學品這一危險物品來講,還具有確保安全的重要意義,其好處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戶。用戶需要的劇毒化學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現場,可以免除用戶自行采購之辛勞。二是降低用戶使用成本。用戶自行采購所需的劇毒化學品,需配備采購員、押運員、購置專用運輸車輛、建設專用倉庫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應,用戶則可以節省這方面的開支。三是確保安全。主要體現在:第一,劇毒化學品統一保管、統一配送供應,大大減少劇毒化學品存放點和接觸劇毒化學品人員,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劇毒化學品用戶,面廣、點多、分散,各家儲存劇毒化學品的條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規范,而我公司的倉庫是按規范建設的,并按規范進行管理,可以保證儲存的劇毒化學品萬無一失;第三,我公司的業務人員經過專門培訓,了解和掌握劇毒化學品相關知識,可以保證管理、儲存、運輸等各個環節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導。我們在工作中,始終緊緊依靠市政府的領導和省、市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指導、支持,經常向他們請示匯報,接受他們的監督、檢查,并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如崗位培訓、檢查工作、查處違規行為等等。

三、幾點體會

(一)國務院以第344號令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經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規章,是我們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的法律保證。雖然我公司長期以來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始終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但過去的一些法規都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規范市場經濟體制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在公布的《條例》和配套規章,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規,則從法律、法規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使我們從事的劇毒化學品經營業務,既可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又能做到嚴格管理,確保安全。

/論文捕客

(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指導、支持,是我們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的組織保證。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嚴格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十分重視,對我們的工作非常支持。他們除了按規定開具使用證、購買證、運輸證外,對我們的工作經常進行檢查、指導,組織用戶和我公司進行經驗交流,這不僅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險化學品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和用戶、經驗企業的關系,加強了相互間的合作與配合。他們嚴格執法,對好的單位進行表揚,對違規者予以嚴肅處理,從而增強了我們依法經營的信心。

(三)危險化學品由屬地統一管理、供應,實行專營,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險化學品,由本地企業經營,既可使管理部門準確掌握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專營,而非多家經營,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企業的指導、監督、檢查,也就是說管理部門只要把專營企業管好、管住,危險化學品的市場就可凈化,非法經營行為即可杜絕;第三,在專營的基礎上推行配送制這一現代營銷方式,既方便了用戶又確保了安全。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樹立安全意識、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是經營企業生存、發展的必由之路。危險化學品是一種特殊商品,經營這種商品的企業,既要考慮本企業效益,更要考慮社會效益和安全,否則,一旦出了問題,不僅危害社會,而且企業本身也要受到損失。因此,經營企業在核算本企業效益的同時,必須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服務意識,在確保安全的同時,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這樣,才能得到領導部門的支持和用戶的信任。我們在經營劇毒化學品中,始終十分注重確保安全和提高服務水平。如我們開展的配送制,既可確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戶,而我們向用戶提供配送服務,堅持合理收費、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領導部門的贊許和用戶的歡迎。

四、幾點建議

(一)國務院第344號令公布后,國家有關部門隨之公布和印發了一系列配套規章,使之市場經濟體制下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們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們一定認真地、不折不扣地執行。但規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門很多,這些部門按各自的職權各管一段,在具體執行中難免出現職能交叉,甚至出現某些矛盾。我們希望國家盡快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并確定一協調機構(單位),一旦出現某些矛盾時,由該機構(單位)予以協調。

(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總結推廣危險化學品屬地管理、實行專營、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經驗。我市實行民爆器材和劇毒化學品的專營、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區也總結出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對加強安全管理、方便用戶、提高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均為有利。我們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總結推廣這一經驗,以加強和明確管理部門、經營企業的責任,使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規范化軌道。

篇5

關鍵詞:內河;危險貨物;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中圖分類號:D996.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6)06-0020-02

與傳統公路運輸、鐵路運輸等運輸方式相比,內河航運具有運量大、成本低、能耗低、安全性能高等的比較優勢,尤其是在面對目前國際航運大環境低迷的嚴峻形勢及我國大力發展內需性經濟的迫切需求的情況下,內河航運既是我國流域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也是航運業持續深入發展的重要保障,如今內河水運尤其是長江黃金水道建設已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在欣喜內河水運得以長足發展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內河水路危險貨物運輸量增長勢頭迅猛,危險貨物種類也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

1.研究背景

對危險貨物的管理,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需要國家層面在法律法規給予保障。我國的危險貨物管理法律體系建設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過程,制定的法規標準也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國家越來越重視環保和安全工作而不斷建立完善,對減少事故的發生以及在事故發生時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起到了一定的宏觀調控作用。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中,有包括全國性法律、全國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基本上形成了我國危險貨物管理的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涉及內河危險品航運的主要法律法規如下:

上述法律法規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運輸列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內河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即需要進行強制保險;即將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防止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也規定,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防止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的出臺,給海事監管部門對內河船舶進行有效監管提供了有效支持;而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也給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及事故后及時有效開展清償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區別

《防止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關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的要求是基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界定范圍。《防止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的出臺給海事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保護內河水域的環境及資源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交通行業系統內,監管部門為規范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一般使用交通運輸部引發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貨物品名表》這兩個關于危險品的文件在法律定義上有所區別,因此也給海事部門的具體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二者具體區別見表2。

2015版危險化學品名錄在2002版將化學品危害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腐蝕品等7大類的基礎上,為了與聯合國GHS的接軌,更加細化,并將化學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環境等潛在健康和環境危害納入評估范疇,但總體范圍還是在原來的7大項范圍內。

分析二者的區別,就整體而言,可以看出危險貨物的范圍中包含了危險化學品,但不全是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第7類、第9類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屬于危險貨物,籠統的說,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范疇比危險化學品名錄的范疇更廣一些。

就海事監管工作而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使用更多的依據是《危險貨物品名表》。如根據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在受理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進出港申請時,船方需要填寫“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單”等;危險集裝箱船舶還需提供“集裝箱裝箱證明書”;包裝危險貨物還需提交經交通運輸部認可有資質的單位簽發的包裝檢驗合格證明書等。此外,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相應的作業。這些日常監管工作都是以《危險貨物品名表》為基礎的。

而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5號)中第十一條規定:“通過內河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的規定是基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的規定以及《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版)》對危險化學品的定義的,《危險化學品名錄》與《危險貨物品名表》在物品范圍上雖然存在交叉重疊,但《危險貨物品名表》的涵蓋范圍比《危險化學品名錄》要廣。在海事日常監管過程中,如何加強對裝載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但是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的具有污染內河水域可能性的危險貨物的船舶,以及這類船舶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后的賠償問題還存在法律上的真空地帶。

眾所周知由于內河水域的獨特性,一旦發生危險品運輸污染事故,會給沿岸人民群眾、社會財產和環境帶來嚴重后果,因此,后續如果能在法律層面對此做出要求,可以提高船公司、船員等相關方的風險意識,降低事故發生概率,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也可以積極有效的開展事故后續清償工作。

3.結論

篇6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環境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以防為主、防控結合、及時應對、有效處置”,確保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為成功舉辦2013中國上海世博會作出應有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委市政府、上級環保部門有關上海世博會期間環境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現就各單位進一步做好環境安全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健全制度,落實責任

各排污單位務必要把環境安全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要建立上海世博會環境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健全環保規章制度,要將環保工作目標責任落實到分管負責人、車間班組和一線工人,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環扣一環、層層抓落實的環境安全工作格局。同時要成立環境隱患自查小組,及時對生產中的各個環節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并針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時落實到班組、落實到具體人員進行整改。

二、制定預案,有效處置

各單位要防范于未然,進一步強化應急防范意識。全市各排污單位,特別是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嚴格按預案要求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積極開展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演練。進一步增強企業法人和職工的應急處置意識,切實提升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能力。同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確保環境安全。

三、加強管理,確保安全

篇7

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即將頒布的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配套規章、標準

1、組織學習《指導意見》和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標準,促使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高度重視危化品安全工作。

2、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新修訂有關法規的實施意見,特別要總結我省實施使用許可試點的做法,形成制度,強化危險化學品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監管。

3、督促各地各企業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即將頒布的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配套規章、標準。

4、研究制定化工、醫藥行業及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指導意見。

二、進一步夯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1、提高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業務能力。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調整幅度大,很多監管人員不是化工專業畢業,也未從事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安全監管工作受到制約,提高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業務能力迫在眉睫。明年,我們將督促各地結合轄區內危化品企業特點,切實抓好安全監管人員監管能力的培訓,同時組織化工專家、執法專家深入現場,采取集中指導、現場示范的方式,對各市州安監局、重點縣市區安監局危化品安監人員進行培訓。

2、加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和危險物品動態監管力度。在今年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和危險物品管理,及時掌握危險化學品企業危險物品的品種、儲量等動態數據,并制定重大危險源危險物品等強制性管理制度,推進重大危險源監控體系建設。

3、加強危險化學品專家隊伍建設。注重吸收有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年富力強的專家進入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在危化品領域按行業加強專家隊伍建設,發揮專家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指導作用。

三、加大計劃執法力度,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1、認真總結2010年計劃執法工作,協助執法總隊編制好2011年度危險化學品執法計劃,確保計劃執法有重點、有針對性、有效果。

2、立案查處一批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問題突出、屢教不改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維護安監執法的權威。

3、督促市、縣安監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執法計劃,并認真落實,確保省、市、縣三級危化品的執法檢查全覆蓋。

4、督促各級安監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執法安全隱患臺帳,并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采取有效措施,監督企業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爭在操作崗位第一時間消除的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6、掛牌督辦一批具有社會影響的重大安全隱患,并進一步跟蹤落實以往掛牌督辦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確保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

四、推動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

1、提請省政府盡快出臺《湖南省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方案》,爭取領導支持成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協調小組。

2、做好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協調、管理調度工作,及時匯報、通報相關情況。

3、推動市州政府加大防治力度,建立聯系點制度,選擇重點城市作為省直單位聯系點。

五、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行動

1、在合成氨行業開展專項整治,力爭一年內全行業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實現危險化工工藝裝置自動化控制。

2、對液氯生產、儲存、使用裝置設施泄漏點開展專項整治,推廣株洲化工集團液氯處置經驗,全面提升氯堿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3、繼續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

4、推廣岳陽殼牌、湖南宜化的壓力容器、管道檢測檢驗做法,會同質監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專項治理。

5、開展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配備、使用和演練情況專項檢查。

六、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行為

1、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積極處理前設立企業未辦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遺留問題。

2、加大對非法建設、非法生產的查處力度,并會同工商部門查處從非法生產經營企業購置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3、始終保持“打非”的高壓態勢。

七、全面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

1、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利用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日常監管、檢查評比、支持政策等綜合措施,扎實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認真研究制定、完善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辦法。

2、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咨詢、考評機構建設并嚴格監管,明確咨詢、考評機構條件和責任,督促其真真正正指導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公平、公正開展安全標準化考評,堅決不走過場、不搞形式,讓安全標準化扎扎實實、認認真真開展。

八、嚴格標準,做好安全許可工作

1、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安全許可,提高準入門檻,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安全生產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等各項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許可證照預報、處置制度,對即將到期的企業進行集中公告,督促其及時換證,對逾期未換證的,要依法處罰。

3、在試生產備案中,加強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管理。

九、扎實抓好日常監管工作

1、繼續推進危險化工工藝的自動化控制改造工作。在限定時期內未完成改造工程驗收的企業,采取停產措施。

2、加強注銷企業跟蹤監管工作,防止死灰復燃、無證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

3、加強對化工醫藥企業的安全監管,切實履行安監部門的職責。

4、加強危化品設計安全評價中介機構的監管,提高安全中介服務質量。

5、切實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危險化學品登記、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

十、加強處室建設

1、加強學習。與時具進、加強政治理論和危險化學品業務學習,提高監管工作能力和素質。

篇8

一、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規劃布局原則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要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的原則,按照規定,嚴格實行審批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選址應符合*區總體規劃要求,應布局在確保安全、符合環保要求的指定區域內建設,根據*區總體發展規劃,危險化學品企業原則上只能在*第二工業區(生產型)和*化學工業區*分區(儲存型)范圍內建設。具體用地范圍及規模為:

1、*第二工業區相對集中在*大道以南、*石化以北、浙江省界以東、衛六路以西地區。

2、*化學工業區*分區規劃相對集中在*與*交匯處的東南角(*以東、*以南),與“*市內河碼頭規劃方案”中所確定的漕涇化學危險品內河碼頭選址相鄰并統籌考慮(總占用地面積約1.6平方公里)。

二、對危險化學物品生產企業的管理

(一)對現已投入生產的企業

1、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對原有生產設施必須進行(有專業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同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對已投入生產的企業,在20*年*月之前未能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將采取行政處罰手段,責令停產,或予以關閉。

2、依據《安全生產法》、《*市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已投入生產的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配備安全設備和從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建立安全應急預案和適應企業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各類規章制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同時要加強日常管理,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3、對已批準和領取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需新增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品種,必須按規定由企業向區發展改革委、安監、環保、技監、消防、衛生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安裝設施,投入生產。

4、對已列入“淘汰劣勢”對象的企業,有計劃的逐步淘汰。

(二)對新建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生產的企業

1、企業選擇的位置必須符合產業定位和產業政策。

2、擬建企業要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供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生產的可行性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和立項。

3、企業對投入生產后的安全、衛生、環境等問題必須進行預評價,同時提供有效的文字報告。

4、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建設并安裝相關安全設施,并報相關部門驗收通過。

5、通過上述程序后方可申報領取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投入生產。

三、對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管理

(一)新建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企業,必須符合區政府的統一規劃要求。

(二)新建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必須有符合國家技術規定條件的儲存設施,其位置、設備、管理必須符合規劃消防、環保、衛生、安監、技術監督等條件。

(三)新建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提供安全、環保、衛生綜合評價報告,符合規定,方可領取營業執照和儲存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依據國家規定,新老企業均應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安全儲存。

四、對使用危險化學物品企業的管理

(一)嚴格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庫房,配備安全設備和專業人員,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二)實行定崗定量定人使用,防止丟失和任意傾倒。

(三)按照規定辦理使用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劇毒化學品應到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四)必須按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申報備案。

五、對危險化學物品運輸企業的管理

(一)必須申辦危險化學物品運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按照危險化學物品陸上、內河運輸的相關規定,各運輸單位,必須按規定線路承接危險貨物的運輸,保證承運車輛的性能完好,隨車人員持證上崗。

(三)按照規定卸載貨物和停放車輛、船舶。劇毒化學品不允許使用船舶(國內)。

(四)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車輛、船舶應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警示標志。運輸劇毒化學品應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六、對危險化學物品經營企業的管理

(一)經營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須前置審批和安全評價,符合條件的方可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辦經營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辦理營業執照。涉及劇毒化學品還應向公安部門辦理購買憑證。

(二)有證經營單位必須向購買者提供危險化學物品的技術理論說明書和安全注意事項說明書。

(三)企業不得超過核定品種的范圍進行經營,如需增加,應另行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增加。

七、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企業的管理

(一)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一律不得處置廢棄危險化學物品。

(二)新辦處置廢棄危險化學物品企業,應到市環保局進行申報,按新設危險化學物品生產企業規定和要求執行,由市環保局預以驗收確認后發放其經營處置許可證。

(三)處置廢棄危險化學物品企業按《安全生產法》、《環保法》等相關規定,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做好處置物登記工作,防止丟失。

(四)嚴格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備和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確保處置安全和從業人員健康。

八、危險化學物品行政監管主體的職責

(一)區安全生產監察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六大環節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投資者在*區域內新建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物處置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市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為區政府實施安全生產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二)區環保局負責受理新增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前置審批工作和對廢棄物經營處置單位及產生危險化學物品廢棄物企業的日常管理,查處危險化學物品危害環境的污染事故及違法行為。

(三)區建委(陸管所、地方海事處)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承運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取締和查處非法運輸和違章運輸行為,地方海事處根據應急救助預案處理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事故,陸管所配合公安、民防部門處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

(四)區質量技監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廢棄物處置企業的特種設備的日常監察,對生產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產品的企業進行日常監督。

(五)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廢棄物處置企業的消防審核工作,查處違反消防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廢棄物處置企業的違法行為和火災爆炸、泄漏等化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六)區公安治安部門負責受理劇毒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許可證的審批工作,查處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各類事故和安全監管。區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受理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的審批。

(七)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區衛生部門負責從事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企業的職業衛生監管。受理新增生產、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企業的職業衛生申報、預評價、效果評價和前置審批工作,并進行竣工驗收,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而產生各類職業中毒事故和其他違法行為。

(九)區民防辦負責從事危險化學物品企業預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企業做好化學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十)各鎮在招商過程中須認真負責地向投資者宣傳國家涉及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的相關規定和*區的要求,不得違法越權批準和任意表態。同時要加強對已投入“六大環節”運行企業的安全監管,防止因失控漏管而發生各類事故。

九、依法行政,各司其責,嚴格把關,確保*區從事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企業規范有序、安全健康發展

各行政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支持,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行政職能,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管理和監督,對發現問題和安全隱患要堅決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同時將有關情況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確保安全生產管理情報信息暢通,為區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十、實施時間

*管理意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篇9

    隨著我國現代工業的發展,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量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也日益增多。現階段每年發生的各類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已多達上百起,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帶來巨大的損失。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負有公共安全監管職責,其監管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安全。因此,如何有效預防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中發生事故或在事故發生時采取有效措施使損失和災害程度降至最低,對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亦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存在的不足之處

    由于我國從事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研究剛剛起步,相關領域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尚處于空白狀態,大部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模式只能沿用甚至直接套用普通貨物的運輸操作,致使運輸事故不斷發生。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安全運輸管理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公路安全運輸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大量的法律、法規與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法規層次較低,約束力不夠。公安機關也僅是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二)運輸企業安全現狀差

    我國現階段大多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企業的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無證非法營運現象大量存在,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市場秩序較混亂;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率居高不下,運輸設備、設施落后;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無證上崗現象嚴重;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運輸信息化滯后

    目前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管理大多是依靠經驗進行管理,運輸工作的信息化嚴重滯后,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運輸工作的信息化帶來的后果是:(1)難以全面、準確掌握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基本情況;(2)難以為從業人員提供全面、正確的技術支持和應急處理指導;(3)難以全面、準確把握存在的問題,難以適時制定恰當政策、法規推動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四)運輸技術咨詢服務薄弱

    隨著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量的增大,各種運輸方式與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要求的不一致性產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事故也隨之發生。然而,國內至今沒有一個全國性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咨詢機構及完善的應急資料數據庫。作為對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安機關,在大多數情況下也只能是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例行檢查一些明顯、突出的問題,卻難以提供太多的技術咨詢服務。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存在不足之處的原因分析

    發生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原因往往十分復雜,總體來說,引發事故的原因主要分為:人為失誤、設備設施原因、管理原因、交通事故原因、外界環境原因等。[1]

    (一)人為因素

    根據我國目前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狀況,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技術人員,且大多數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對所裝運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等知之甚少,從而導致思想麻痹,放松警惕,違規操作。因此,他們的任何失誤都可能導致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發生。

    (二)設備設施原因

    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安全狀況是決定危險化學品能否安全運輸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基礎。如果車況不好,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會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事故發生。設備設施的缺陷一般可分為3類,即車上的危險化學品容器或危險化學品包裝固定的缺陷;車下的公路設施的缺陷;車本體(主要包括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行駛系統、發動機系統等)的缺陷。

    (三)管理原因

    公安機關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監管不力、資質認定不嚴,致使部分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和個人參與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導致事故發生。另一方面,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企業的自律性缺失,如:把危險化學品等同一般貨物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包裝、裝載不合格;選擇運輸路線不當;車輛日常維護不力,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制定相應應急措施等。

    (四)交通事故原因

    根據對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統計分析,有一半以上的運輸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引發危險化學品泄漏,甚至引發大規模的火災、爆炸事故。

    (五)外界環境原因

    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發生,很多時候與道路狀況、天氣狀況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在山道、彎道較多的路段容易發生打滑、失控等而引發事故;道路路況較差時,汽車顛簸,危險品相互間容易發生碰撞,從而引發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控制對策

    為降低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風險,杜絕或減少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發生,必須加強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安全管理,選擇優化的運輸路徑和操作方式。結合公安機關所負有的監管職責及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現狀和國外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安全管理經驗,建議采取以下控制對策和措施:

    (一)采取預防性措施

    采取預先的防范措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從運輸企業、車輛、從業人員三個方面入手。[2][3]

    1.運輸企業

    首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必須嚴把市場準入關,公安機關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購買、使用、運輸許可證的審查核發工作以及公路運輸的各項安全檢查工作;其次,作為運輸企業自身也要合法營運,決不運輸營運許可范圍之外的危險化學品。同時,運輸企業在運輸危險物品時,其運輸的時間、路線應事先報請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并按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的時間、路線。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應協同其它部門加強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的檢查,可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檢查方式,考核其是否具備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資格以及是否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各項操作;各項制度是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具有應急預案和演練記錄等。對不具備從業資格的單位要堅決取締,對在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操作過程中違規的單位予以嚴懲。

    2.車輛

    公安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安全達標才能發放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證的規定,并要求運輸單位保持其安全狀態。經營單位必須對已獲得運輸許可證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和保養,安裝必需的安全裝備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同時,公安機關應積極推行危險化學品車輛上路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明顯的危險化學品標識,以警示其它車輛和行人。

    3.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知識的培訓,具備與其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基本素質,具有強烈的安全責任感,遵章守紀,通過相關部門的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操作證》或從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通過對從業人員的崗前安全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掌握一般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消防常識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應變技能。

    (二)建立危險化學品的計算機管理體系

    1.建立安全技術數據庫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數據庫可根據國際標準“ISO11014SafetyDataSheetforChemicalProducts”規定的數據模式建立,[4][5]其中每種物質數據分大項16項,小項72項,內容包括:標識、危險特性、防護、理化特性、活性反應、燃爆特性、毒理學資料、環保資料、運輸及儲存以及相關法律等信息。該數據庫的建立可參考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和《化工產品理化特性檢驗與檢測手冊》等。

    2.建立安全運輸數據庫檔案

    每一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都應建立計算機安全管理檔案,對所有的危險化學品都有詳細的記錄,并由專人管理。使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進出、流向等信息都記錄在計算機中,從而可隨時查看各危險化學品的分布、流向和進出等情況。當前,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應協同危險化學品儲運單位,搞好危險化學品的統計工作,依據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項標準編注,進行數據庫管理,把危險性大、易發生事故的儲運場所編制到若干軟件中;把企業自防自救措施、存儲的易發事故點以及各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可能出現的災害隱患存儲于計算機管理軟件中,以便于檢查和監督相關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建立安全運輸的風險預警機制

    在危險化學品識別和監控體系的基礎上,在共性技術的支持下,開發多介質的風險現場模擬系統,確立預測、預警指標體系,對相關技術進行集成,構建預警技術平臺。[6]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設計危險化學品風險預警系統,包括前端預警和末端預警,分別對應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件發生前及發生后的風險預測,檢測出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件發生的早期“信號”并及時預報,從而指導潛在風險承受者采取科學的風險控制對策。前端預警系統在事故出現之前提供警告信息,以便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發生,有助于決策者選擇適宜的應急控制對策,并使應急系統進入戒備狀態;也可為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等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末端預警系統在事故發生時以最佳應急方案和最快的處理速度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處理,從而對事故進行有效控制,及時切斷風險源,減少受害范圍,使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危害最小化。

篇10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 術語

3.1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

3.2 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 一般規定

4.1 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 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 生產、儲存和使用

5.1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 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 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 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 安全評價報告。

5.2.5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 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 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 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 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 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 經營

6.1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 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 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 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 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 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 運輸

7.1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 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 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 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 劇管理

8.1 劇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 劇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物質。

8.3 需要劇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 使用單位領取劇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 劇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 發現劇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 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應急救援

9.1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 檢查與考核

10.1 本標準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 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