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安全法規范文
時間:2023-11-29 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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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經過一年的努力,使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各項指標達到省食品安全示范縣驗收標準,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狀況較為滿意。
二、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要求,以食品放心工程為基礎,“三網”建設為重點,專項整治為手段,增強綜合監管能力為保障,著眼于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為構建“平安*”、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三、創建標準、責任分解和工作措施
(一)管理體系與工作機制
1.食品安全工作有組織領導,有計劃部署,有檢查考核,有經費保障。
牽頭單位:食安委。
責任單位:食安委辦公室、財政局、教育局、各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
工作措施:市食安委及其辦公室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計劃部署,嚴格檢查考核;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提供有力的經費保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教育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均成立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構,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計劃、平時按計劃積極開展巡查,并有記錄,年終根據責任制開展考核,獎優罰劣,能確保必要的工作經費支出。
2.建立健全責任體系。構建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室。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教育局、農業局、質監局、工商局、衛生局、經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工作措施: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對部門和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市政府與各鄉鎮(街道)、教育局、經濟開發區及相關監管部門簽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書,各鄉鎮(街道)與各行政村(社區)簽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書,相關監管部門、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與食品相關生產經營者簽訂誠信承諾書,經濟開發區與轄區內企業簽訂誠信承諾書;教育局與各市屬學校、學區、鎮(鄉)校簽訂責任書,各學區、鎮(鄉)校與下屬學校簽訂責任書;各鄉鎮、街道、教育局、經濟開發區、相關監管部門均建立健全內部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
3.“千鎮連鎖超市、萬村放心店”工程在實現全覆蓋的同時開展擴面、提質工作。鄉鎮連鎖超市向較大行政村和學校延伸,“放心店”向廠礦、社區和較大自然村擴展;農村“放心店”多種形式的食品統一配送面達到75%以上;著力探索解決“無店村”的安全食品保障問題。
連鎖超市提質擴面及“無店村”安全食品保障責任單位:經貿局。
工作措施:完善“千萬工程”政策,加大擴面、提質的扶持力度;與連鎖龍頭企業簽訂擴面提質責任書,加強連鎖門店的食品安全檢查;探索“流動配送車”的運行機制,基本解決“無店村”的安全食品保障問題。
“放心店”提質擴面及統一配送責任單位:工商局。
工作措施:積極推進“放心店”連鎖化改造進程。已改造為連鎖龍頭企業門店(包括直營店、加盟店)的“放心店”,由龍頭企業采取巡訪制度實現配送;其他農村“放心店”通過與放心批發企業簽訂配送協議實行配送。
4.加強社會監督和群防群治。健全食品安全群眾監督網絡,充分發揮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的職能。
牽頭單位:食安委辦公室。
參與單位:各鄉鎮、街道、農業局、質監局、工商局、衛生局、經貿局、教育局、經濟開發區。
工作措施:進一步整合農村公共安全監督員隊伍,對鄉、村兩級監督員實行分級管理,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監督員由市食安委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負責指導培訓,村(社區、學校、企業)一級監督員由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負責指導培訓;加強各基層工商所、衛生監督分所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的溝通聯系,齊抓共管做好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由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牽頭健全落實食品安全統一舉報和獎勵辦法。
(二)種植養殖環節
1.開展農資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農業投入品規范管理工作。鮮活農畜產品抽檢合格率達到95%以上。
責任單位:農業局。
參與單位:工商局、質監局、經貿局、供銷聯社,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
工作措施:加大農業投入品執法檢查力度,杜絕損農事件或因使用違禁藥物引起食用農產品中毒事件。
(1)全面開展農資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一是農業局會同經貿、工商、質監、供銷等部門聯合制定《*市農資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明確農資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建設目標、工作原則、建設內容及保障措施等。二是全面開展農資誠信經營承諾。年內完成與全市228家農資經營企業、43家獸藥經營企業,以及27家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企業的業主簽訂“農資誠信經營承諾書”;繼續做好規模豬場、生豬定點屠宰場、生豬販銷戶和飼料生產加工經營企業的《瘦肉精告知承諾書》補簽工作,確保應簽率達到100%。三是積極引導農資龍頭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年內爭取完成以“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核算、統一服務”的“六統一”為標準的農資連鎖經營網點140家,使農資連鎖經營網點覆蓋全市50%以上的鄉鎮和5%以上的行政村。四是加強農資監管網絡建設。聘請21個鄉鎮、街道的農技人員作為鄉鎮(街道)農資協管員,在重點鄉鎮(街道)的主要行政村聘請村級農資質量監督員20名,逐步完善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農資監督監管網絡。五是建立健全農資信用信息網絡。在*農業信息網、浙江農民信箱和浙江農業執法網等專業網站,錄入農資經營企業相關信息,建立覆蓋全市的農資信用信息平臺,使農資監管信息上下互通,橫向相連,實現農資信用體系網絡化、信息化。六是建立健全農資經營責任制度、服務承諾制度、產品保管等誠信經營管理制度,幫助企業實現由責令規范向自我規范轉變,逐步實現農資連鎖經營的“六統一”要求,在此基礎上組織開展農資信用等級評價和誠信度評比工作。七是積極爭創全省百家誠信農資示范企業1-2家。
(2)積極組建農業產業化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年內完成組建*市種子產業化協會、白菇產業化協會、生豬產業化協會、蜜蜂產業化協會、綠牡丹名茶產業化協會等行業協會,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加強行業內部管理和行業自律,進一步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3)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的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大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市場的質量抽檢力度,提高檢測密度,確保假劣農資不上市、偽劣農資不下田,保障農產品生產源頭安全。
2.廣泛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推進活動。轄區內主要農產品和特色優勢農產品制定標準化生產模式圖;完成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目標任務,并抽檢合格;無公害農產品基地面積達到本轄區放心工程規劃要求。
責任單位:農業局。
工作措施:一是年內完成制定無公害*白菇、竹蓀、外三元生豬、無公害稻米、無公害茶葉、無公害蔬菜等主要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模式圖并組織實施。二是積極引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創造條件,組織申報省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以及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年內完成省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2個以上,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農產品認證2個以上,并通過上級抽檢合格。通過建設,至20*年末,使全市主要農產品基本達到無公害要求,農畜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率均達95%以上,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達20個5668萬(畝、袋、箱、頭、羽)以上,至少有7個以上農產品獲得國家綠色或有機食品認證。
3.深入開展“千場無公害萬戶信得過”工程,對水產養殖生產者開展源頭管理培訓。組織漁藥和飼料監控及初級水產品的殘留監控,完善整改措施,落實追溯制度。鮮活水產品抽檢合格率達到95%以上。無公害水產品基地面積達到本轄區放心工程規劃要求。
責任單位:水利局。
工作措施:一是積極發揮市水產技術推廣站的公益性職能,加大水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和無公害水產品養殖規范的推廣力度,在20*年10月前對水產養殖從業人員進行養殖枝術、投入品管理和質量安全等知識培訓800人次。提高涉漁人員的質量安全意識,切實抓好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二是每年完成1~2個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到20*年10月前,全市達到有機水產品認證一個,面積1.*萬畝;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4個和無公害水產品認證5個,面積1.85萬畝;無公害水產加工產品1個。三是每年向浙江省水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抽樣送檢初級水產品檢測樣本3~5個,到20*年10月累計完成15個以上。按照省政府和省海洋與漁業局的要求積極開展“千場無公害萬戶信得過”工程,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建立水產養殖單位、企業的生產檔案,規范“三項記錄”,在20*年底前爭取有40個以上的水產養殖個人和單位被省海洋與漁業局授予“浙江省初級水產品質量信得過”證書。
4.全面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監測。依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立生產檔案,嚴格查處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農業局。
工作措施:一是全面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調查,初步劃定有工業污染和三廢污染的區域為農產品禁、限種(養殖)區域。二是進一步加大現有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以及國家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基地環境的安全監測,加強產地環境安全評價和監管,確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努力改善條件,逐步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的全面監測。通過產地環境安全監測,依法做好全市農產品禁、限種(養殖)區的劃定,探索適宜稻米、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產地區域的劃定。四是制訂統一、規范的農產品生產檔案(樣本),指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規范的農產品生產經營檔案,同時,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實現農產品生產經營可追溯管理。
5.積極推進“農產品標識計劃”,明確示范核心區與示范龍頭企業,建立以產地準出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農產品產地標識準出制度。
責任單位:農業局。
工作措施:一是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市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制度》,正確引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建立本企業農產品標識、準出等制度。二是在市天行健公司(蔬菜)、林山茶葉專業合作社(茶葉)、奮發糧油貿易公司(稻米)、榮盛食用菌公司(白菇)、恒亮蜂產品公司(蜂產品)、天蓬畜業公司(生豬)等農業龍頭企業開展農產品產地準出示范,以此帶動全市的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工作。
(三)生產加工環節
開展打擊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食品專項行動。加大對無證生產加工行為的查處力度,基本消除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食品行為。嚴厲打擊黑窩點和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加強巡查普測和專項抽查,年抽查、普測批次數不少于監管企業數的1.5倍。開展小企業、小作坊綜合治理。對28大類無生產許可證食品企業無證查處率100%,城鄉結合部以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建檔及目錄監管率100%,城鄉結合部以內已進入無證查處期的28大類食品企業關停取締率100%,積極探索城鄉結合部以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臨時準產制度。食品抽檢合格率85%以上。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全面實施食品添加劑使用申報制度,使用申報率達100%。沒有發生因區域性食品質量問題被省級有關部門“紅色警告”和“黃色警示”通報。
責任單位:質監局。
工作措施:一是堅決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白酒、乳制品、飲料、飲用水、肉制品、味精、食用油、食品塑料容器等高風險食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違法生產加工企業。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條件改造,幫扶具有一定生產條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裝,限定區域銷售,全面推行產品治理安全承諾書制度,對小作坊基本實現規范管理并有計劃地逐年減少數量。二是加強對獲證企業的專項檢查和抽查工作,加大對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和不能確保必備生產條件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獲證企業持續保持和改進生產條件。三是對食品生產比較集中及質量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區域,開展區域整治,進一步完善區域監管責任制。四是嚴格食品市場準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加大監督抽查的力度和覆蓋面,使抽查基本涵蓋所有食品種類和應抽查產品;對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等高風險食品,加大抽查的頻次,通過抽查及時發現問題。對容易出問題的重點行業、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加強跟蹤抽查,集中精力解決重點隱患,對重點關注產品進行跟蹤監督抽查,及時公布抽查結果。大力加強產品質量預警、預測、預防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到今年年底,所有應取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都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產品上加貼QS標志;小作坊全部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基本消除使用各種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違法行為;基本遏止濫用防腐劑、色素等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基本消除嬰幼兒配方乳粉等16類食品無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行為。
(四)流通環節
1.全面開展“農村食品市場整頓年”活動。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食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經銷病死禽畜肉制品及過期霉變、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的違法活動,查處打擊印制和使用食品的假包裝、假標識、假商標等違法行為;積極推行食品流通企業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購銷臺帳制度、銷售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度、市場主辦者責任制、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項制度;有計劃開展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和市場快速定性檢測,200個商位以上的農貿市場建立檢測室,開展市場流動快速定性檢測工作,規范市場快速定性檢測的記錄、結果匯總(包括設施、設備)及信息公布。沒有發生因區域性食品質量問題被省級有關部門“紅色警告”和“黃色警示”通報。
責任單位:工商局。
工作措施:一是積極開展“農村食品市場整頓年”活動。開展農村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資格專項清理,把好農村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準入關;加強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確保農村食品質量安全,制訂年度定性檢測計劃,發揮檢測車流動性好、覆蓋面大的優勢,深入農村市場,集中開展季節性、節日食品市場專項檢測行動;要切實加強監測不合格食品的后續處理工作,加大對食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市場食品準入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會同農業、衛生等部門做好農貿市場畜禽、肉類、鹵制品、豆制品等重點食品的準入工作,督促市場舉辦者和經營戶建立健全進貨臺帳、供貨憑證、特約經銷關系備案等準入制度。二是集中開展各類食品專項檢查整治活動。要以糧油、肉禽蛋、水產品、副食品等四大類食品為重點,突出對農村集鎮、城鄉結合部和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副食品批發市場的檢查,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等六項制度,規范食品市場經營秩序。三是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深入農村大力宣傳食品質量安全法律知識,增強農民自我保護意識;完善農村消費維權監督網,充分發揮農村監督員的作用,及時調解農村食品消費糾紛,努力做到糾紛調處不出村、不出鎮;對農民舉報和投訴的案件,要優先立案,依法從快處理,切實維護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監管的組織管理和運行機制,設立或委托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承擔日常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查檢驗工作。
責任單位:工商局、農業局。
工作措施:一是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責任管理,督促*農貿城切實履行市場舉辦者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制,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進一步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責任管理。二是突出監管重點,依法查處問題產品,切實加強*農貿城等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三是健全檢測機構,加強日常質量抽檢。要求*農貿城等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明確分管領導和日常質量檢驗員,規范開展上市農產品日常質量抽檢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上報市農業局。四是加強對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簽證管理,確保上市或外銷農產品檢疫合格,做到件件有證、證物相符。
(五)消費環節
嚴格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加強餐飲單位開辦前審查工作,旅游景點、農家樂、大排檔等集中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單位)衛生許可持證率達100%。全面推行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大、中型餐飲單位和學校食堂開展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達100%,積極推行小型餐飲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在大型餐飲業、快餐供應企業和學校食堂開展“五常法”管理等試點,餐飲衛生抽檢合格率達95%以上。學校食堂建立食品索證制度,重點食品和主要原料的可溯源率達100%。全面實施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制度,開展農村廚師登記、衛生知識培訓工作,3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指導率為100%。充分發揮衛生監督派出機構職能,與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做好溝通銜接,共同做好轄區內食品衛生工作。
責任單位:衛生局。
參與單位:教育局、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
工作措施:組織開展衛生系統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一是開展衛生許可整治,嚴格衛生許可審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加大對農村、城鄉結合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衛生許可整治力度。凡達不到許可條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按《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進行評分,評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取締;對無證經營的單位,要會同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門,堅決予以取締。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強化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杜絕無健康證人員上崗。二是繼續大力實施“放心小餐飲”工程和“放心學校食堂”工程。建立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和驗收制度,規范餐飲業原料索證管理,開展餐飲業和學校食堂原料進貨索證的專項檢查,結合現場檢查情況,對食用油、醬油、熟肉制品、蔬菜等食品原料衛生指標進行抽檢,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等違法行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學校食堂和大中型餐飲業必須建立食品原料進貨臺帳,重點食品和主要原料(乳及乳制品、酒類、飲料、醬油等調味品、肉及肉制品、糧、油等)全面實現可溯源管理。加強餐飲單位的餐飲具消毒效果監督監測,積極推廣餐飲具統一消毒服務,提升餐飲業的餐飲具消毒衛生水平,確保餐飲衛生抽檢合格率達標。三是全面推行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在大中型餐飲業和學校食堂全面實行量化分級管理的基礎上,積極推行小型餐飲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小型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對小型餐飲業實行拉網式檢查,評定其等級,在食品衛生A級單位、大中型餐飲業和學校食堂開展“五常法”管理試點工作。四是實施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制度和農家樂食品衛生提升工程。制定《*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聚餐申報管理制度,加強農村流動廚師的衛生管理,開展農村廚師的登記和衛生知識、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根據申報情況對聚餐場地、加工場所衛生條件、菜肴、廚師健康證的有效性和參加衛生知識培訓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聚餐承辦者和廚師嚴把食品采購、加工關,并同時做好清潔、消毒等工作,對3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要確保現場監督指導全面到位;制定《*市農家樂衛生監督指導意見》和衛生許可條件,嚴格督查,強化指導,扶持和引導規模較大的農家樂合法規范經營,促進農家樂健康發展。五是加強衛生監督分所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分所的監管職能,將監督工作重心下移,大膽探索城鄉一體化衛生監督的監管模式,注重與工商所、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等溝通銜接,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轄區內食品衛生監管工作。
(六)生豬定點屠宰及肉食品消費安全
嚴格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加強定點屠宰場畜禽檢驗檢疫和上市肉品檢驗工作,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縣城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100%,鄉鎮生豬定點屠宰率達95%。上市豬肉“瘦肉精”等β類興奮劑檢測平均檢出率控制在0.5%以內。積極推進牛、羊定點屠宰和禽類集中屠宰工作。
責任單位:經貿局。
參與單位:農業局、工商局。
工作措施:一是建立考核制度,落實鄉鎮定點屠宰擴面工作責任。二是設置臨時屠宰點,方便農村生豬屠宰。三是加大執法力度,有效遏制私屠濫宰行為。四是嚴格實行進場生豬宰前檢疫和上市畜禽產品的檢疫工作,進一步規范檢疫管理,提高檢疫密度和檢疫率。五是認真做好進場生豬宰前“瘦肉精”的檢測工作(按進場數量2-3%的比例抽樣快速檢測)。六是嚴格執行市場肉食品準入制度,堅決查處經銷注水肉、病害肉等“問題”肉食品的違法行為。七是加強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宣傳《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識和肉品質量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七)食品安全信息信用體系建設
實現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市食品安全信息網站信息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制度。編制年度食品安全狀況報告。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強化企業誠信意識,扎實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
牽頭單位:食安委辦公室。
參與單位:食安委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相關行業協會、企業等。
工作措施:進一步健全《*市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并監督實施;及時更新*食品安全信息網內容,開展企業基礎信息共享平臺開發調研;發揮行業協會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在蜂產品行業開展信用體系建設擴面工作,加強信用體系建設企業“兩檔一制”建設。
(八)應急體系建設
完善《*市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應急處理保障機制,組織應急演練和培訓。及時有效地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率和處理率達100%。不發生Ⅲ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延伸到重點鄉鎮(街道)、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
牽頭單位:食安委辦公室。
參與單位:食安委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有關企業。
工作措施:從實用出發,適時對《*市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進行修訂完善;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培訓;督促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建立健全應急體系;要求食安委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督促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體系。
(九)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整合和加強食品檢驗檢測資源,逐步做到統一檢測計劃、統一信息。
責任單位:食安委辦公室、質監局。
參與單位:農業局、衛生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工作措施:整合食品安全監測資源,建立*市食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由市食安委辦公室統一制定檢測計劃,實現統一檢測檢驗,統一配置食品檢測設備,統一檢測標準,統一匯總檢測結果,統一信息報告和。
(十)宣傳教育工作
成立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機制,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五進”活動。重視校園食品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學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課程教學內容。開展食品安全知識“進千家社區、入萬戶家庭”宣傳活動,食品安全知識進社區覆蓋面達100%、利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報紙、電臺、電視臺、農村廣播、板報等宣傳陣地,建立宣傳欄目或宣傳版塊,使創建工作做到家喻戶曉。公眾對食品安全滿意率達到70%以上。
牽頭單位:食安委辦公室。
參與單位:食安委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站。
工作措施:制定宣傳教育計劃,印發宣傳資料,協助舉辦各類食品安全講座,組織開展或幾個單位聯合開展各類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報道食品安全信息,適時開展問卷調查。
四、工作步驟
創建工作包括動員部署、組織實施、自查迎檢等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20*年8月—9月)。召開創建示范縣動員大會進行部署,統一思想認識,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制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并上報省、衢州市食安委辦備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20*年9月—20*年8月)。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對照該方案和省《評價標準》,全面疏理各項工作,分解落實創建任務,并建立健全臺帳登記和檔案管理制度。市食安委辦對進展情況定期開展督促檢查。
(三)自查迎檢階段(20*年8月—20*年10月)。各級各有關部門及時完成示范縣創建工作資料整理、歸檔,認真總結創建工作特點和主要成效,按照要求開展自評,并于20*年8月下旬將總結材料和自評情況上報市食安委辦公室。市食安委辦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各項迎檢準備工作,確保順利通過上級組織的檢查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試點工作是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舉措,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單位要在市委、市政府正確領導下,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扎實推進。
(二)加強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試點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等各個環節。在試點工作期間,市食安委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工作,同時要加強創建示范鄉鎮的工作,要注意研究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上下溝通協調,確保順利推進。
篇2
一、主要發達國家食品貿易壁壘現狀
(一)美國。美國食品技術法規主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USDA)等機構頒布,主要有《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嬰兒配方食品法》、《營養標簽與教育法》、《美國食品標準法》、《食品質量保護法》等。美國關于食品化學品標準主要是由美國國家科學院藥品研究院下屬的食品與營養委員會制定的《美國食品化學品法典》(FCC),該法典是FDA以及許多國際食品檢驗檢疫機構用于鑒定食品化學品標準的綜合性集成。此外,美國還不斷頒布新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例如從1995年到2001年之間,美國先后在水產品、肉類制品、乳制品、果蔬汁中引入HACCP體系,禁止進口未實施HACCP管理的上述食品。近年來,美國在加強本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同時,還開始有意識地對其標準戰略進行調整,以期打破歐盟和日本等國家的TBT限制。2000年下半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等出臺了《國家標準戰略》,明確提出要利用美國標準體系的優勢,整合各方面資源,大力推進美國標準的國際化,此舉旨在進一步控制國際市場,同時達到突破他國壁壘的目的。
(二)歐盟。歐盟委員會于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書》,確立了歐盟食品安全法規體系的基本原則,對歐盟食品安全法規體系進行了完整的規劃,形成了“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2004年歐盟又了4個補充性法規,涵蓋了HACCP、可追溯性、飼料和食品控制、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以及從第二國進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內容。此外,歐盟分別在食品衛生、動物副產品、殘留和污染、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轉基因食品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要求。歐盟食品技術標準體系逐漸形成了上層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歐盟指令,下層為包含具體技術內容、廠商可自愿選擇的技術標準組成的兩層結構標準體系。該體系的建立有效消除了歐盟內部市場的貿易障礙,但對歐盟以外的國家,常常構成貿易障礙。
(三)日本。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專業、專門法律法規組成,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兩大基本法律。另外,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實施《食品中農業化學品殘留的肯定列表制度》,主要是為了加強食品中農業化學品殘留管理而制定,在該制度下,日本對所有農業化學品(個別豁免物質除外)在所有食品中的殘留均制定了嚴格的限量要求,對于該國認為有科學依據的則制定限量要求,對無科學依據的則采用0.01mg/kg的統一標準。據有關部門統計,日本認為有科學依據的具體限量指標,共有67,140條,其中現行標準10,118條,暫定標準56,752條,其他標準270條。“肯定列表制度”的實施無限放大了需要檢測和使用苛刻限量標準的化學品種類,全面提高了輸日食品、農產品的技術門檻。
二、發達國家技術性貿易措施對我國出口食品的影響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實施從技術標準上限制了我國食品的出口,嚴格苛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使得一些在我國已經達到合格標準的食品無法通過檢驗而喪失出口的機會從而使我國食品失去了優勢,限制了我國食品出口。據統計,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美國FDA共扣留中國出口食品(包括食品接觸產品)共計7,045次,歐盟食品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SFF)共通報中國出口食品(包括食品接觸產品)1,448次,日本扣留中國出口食品(包括食品接觸產品)共計937批次,扣留和通報的原因主要是藥物殘留超標、微生物超標、添加劑濫用、重金屬超標、轉基因食品及抗生素濫用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實施增加了我國食品出口的成本,我國食品企業為了順利進入發達國家市場,需對采購、生產、倉儲、物流等各個環節加大投入進行質量控制,并支付較高的注冊認證等費用。此外,技術標準的經常變動,使我國出口企業必須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去適應不斷更新的標準和法規,更改工藝流程、更新設備儀器、培訓員工等都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影響出口企業的經營效益。
因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歧視性、隱蔽性原因很容易造成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發生貿易摩擦。2000年12月日本政府宣布對從中國進口的大蔥、鮮菇、藺草席等實施設限調查拉開了兩國貿易戰的序幕,2001年4月日本單方面對上述三項農產品啟動了緊急限制進口措施,而我國政府不得不采取應對措施,對日本產的汽車、手機、空調實施了征收100%特別關稅,其結果,日本損失8億美元,我國損失1億美元。另外,日本還對我國產的鰻魚、海裙帶、鰹魚、凍肉等設限調查,并宣布停止從中國進口。
三、應對進出口食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對策
(一)加快食品技術標準體系建設。我國食品技術標準總體水平偏低,存在以下突出問題:標準限量與國際水平相比有明顯偏低,標準界限值混亂,指標規定缺乏科學依據;國標行標相重復,甚至相矛盾,缺乏統一性。這就增加了我們出口食品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可能性。針對目前中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現狀,應當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在制定標準時盡量等同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及時跟蹤國際標準的變化。另外,還要保持與國際標準的同步與協調,發揮市場機制,以防止因殘留超標和不當使用而出口受阻情況的再度發生。
(二)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和應急反應機制。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技術性貿易壁壘具有多樣性、靈活性、廣泛性、合法性、隱蔽性等特點。為有效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必須建立食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機制和長效應急、快速反應機制,針對性地加強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研究,提高應對技術貿易壁壘的能力和水平。
篇3
需改進之處
“安全”是危險化學品行業永恒的話題,危化企業必須對安全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將其貫穿于生產建設和工藝流程的每個細節。眾所周知,德國是化學工業最先進的發達國家之一,其對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也走在世界前列,行業標準的健全和法律體系的完善是德國危化品管理工作的基石。
筆者近日參加了德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高級培訓班,先后了解了《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Reach法規、CLP法規和危廢管理等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其相關要求。參觀了漢高公司、康樸公司、杜伊斯堡港口、贏創公司、HIM廢物處理廠、德西瑪、匯思特園區及拜爾、威斯巴登園區等。在學習和了解德國危化品安全管理經驗的同時,也反觀了我國在危化品管理領域的不足及可借鑒改進之處。
德國安全法規標準健全責任清晰
《邦污染防治法》是德國安全、環保工作的基本大法,與《聯邦防泄漏法》、《消防法》、《聯邦污染防護條例》、《處理有害物質的特殊規定》以及歐盟《塞維索II準則》、REACH和《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CLP法規)等共同構成化工企業安全、環保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規框架體系。化工園區和企業從規劃、建設、運行直至廢棄物處置的全生命周期過程的安全、環保都有法律依據。
德國立法規定企業雇主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負責,強調所有企業都要針對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個性化的生產規范和安保措施,否則就無法獲準進行生產。
德國對發生事故的企業采取嚴格執法、嚴厲處罰的做法,企業雇主做為第一責任人,在工作中嚴格執行各種技術規范、規程和安全措施,法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同樣得到充分體現。德國的事故成本非常高,如發生死亡事故,經法院定為責任事故后,企業將要承擔高額的罰款。
然而,在我國,還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違法責任不清晰、違法成本較低等問題。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可以完善法律法規及標準。可以先開展國內現狀調研和需求的比對分析,做出框架,按次序完善。另外,政府應盡量以法律法規和標準為抓手,進行有效監管。
化學品注冊和分類管理兩手抓
德國的化學品注冊和分類管理方面現執行CLP和REACH兩部歐盟法規,REACH法規是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而注冊是該法規中最主要的內容。CLP法規為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也是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的標簽制度(GHS)在歐盟的具體體現。德國企業在危廢管理方面則使用全生命周期電子標簽化管理。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法規來規范GHS在國內的使用,GHS的使用有利于化學品國內外口徑一致,降低研發和管理成本,還有利于安全管理,建議國內化學品行業可酌情考慮GHS的本國法規化。
化工園區產業鏈統一配套設施全面到位
全德國境內大約有60個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在德國的普遍發展主要得益于如下的優勢:一是多個企業組成有效的生產鏈,使其處于共同的產業鏈上;二是生產環節之間距離短,既節約運輸成本又降低了運輸安全風險;三是共同存儲(物流),節約生產成本;四是成立專門負責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公司,解決企業后顧之憂;五是靈活和優化的商務模式,使企業享受在時間和成本上的優勢,把精力專注于核心業務,如園區的公共設施、公用工程、公共消防、應急、人才招聘、培訓等。
消防隊員、警察、民間救災組織是德國災難救援工作的主力,以園區企業共同投資組建的園區消防力量,在園區應急救援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園區消防隊除了承擔本企業日常安全監控管理及事故處置外,還與地方政府和消防機構密切配合,協助處置周邊地區發生的安全事故。民間救災組織以志愿者為主,大部分利用業余時間參加訓練和救援工作。
我國在化工企業入園方面也應該考慮到產業鏈條的完整性,從降低企業和社會成本等方面考慮,提供更多的有價值服務。另外也可借鑒德國的經驗,在我國酌情建立和發展民間救災組織及志愿者團隊。
化企與民眾和諧共處
化工企業污染也曾是杜伊斯堡老一代人的噩夢,隨著公眾安全意識的不斷增強,周邊居民談“化”色變。為了恢復名譽,德國化工協會提出了“責任關懷”工業倡議,巴斯夫公司提出“工業倡議超越合規”的口號,倡導化工企業敢于采納高于法律標準的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管理規范。
德國的化工園區和企業為周邊居民建立預警系統,一旦有事及時預警,政府、園區或企業在周邊建立環境監控系統,及時監測和公布監測數據。
目前我國一些企業也在給當地居民帶來黑色噩夢,園區和企業的環保治理勢在必行。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治理措施使排放達標,這在德國已經看到治理效果。我國政府應加強相關排放標準的制修訂,企業也要考慮社會和公眾關切,這也關系到企業未來生存環境。
另外,政府也應考慮在園區或企業周邊建立監測系統,及時監督監測并公布數據,讓民眾放心。
定位高端 發展目光長遠
德國的幾大化工企業都堅持以長遠目標立足可持續發展,而不是關注暫時的價格競爭而忽略產品質量、環保安全。另外這些企業都注重研發、關注安全環保、發展高端產品。
篇4
一、工作目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加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裝卸作業等環節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強聯合執法合力,強化路面執法管控力度,實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通行,杜絕超速、超載、亂停亂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秩序,確保全縣道路交通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由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趙玉坤任組長,縣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鎮、經濟園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根據職責分工,以滿足工作需要為標準,組建集中整治專項工作隊伍,負責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
三、時間安排
全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從2016年1月上旬為集中整治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為嚴格管理、嚴厲查處等違章違規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清理取締非法停車場階段和督查驗收階段。
四、整治重點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交通秩序和裝卸環節的監管,防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停放、超速、超載、違反操作規程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1.未經許可和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違規停放行為;
3.無資質人員非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4.安全防護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行為;
5.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檢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車載罐體行為;
6.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行為;
7.壓力容器和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情況。
(二)交通秩序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載、超速、違法停車行為;
2.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危險危化品運輸車輛未懸掛、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城區道路不按指定路線、時間和規定速度通行的;
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或偽裝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和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入廠區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資質檢查制度的;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卸中未實施靜電接地的;
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現場未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廠檢查制度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
1.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不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的;
2.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許可,違法經營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鎮、經濟園區要強化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交通、公安、安監部門實施聯合執法,全面加強監管,同時,突出重點路段、重點區域和高峰時段的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罰。
(一)嚴格管理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年度審驗,嚴把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準入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2.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的排查治理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3.2016年3月15日前,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作業規范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責任單位:縣安監局
4.加強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監督管理。
圍繞北方新材料產業園、得勝工業園區、吳家精細化工產業園、古城子生物質能化工產業園區等化工產業集聚區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分布,要在305國道路、中心線等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交通部門要加大對禁行路線、重點路段的執法檢查,確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聯合執法行動,強化對路面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要保證重點時段的不間斷監管。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5.嚴格城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路線的監督管理。
加強要對305國道—府前路—外環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禁行的嚴格管控。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6.加快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建設。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
責任單位:
7.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管理。
2016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整治,對不符合條件的停車場,報請市運輸管理處吊銷經營許可。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8.實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開放。
2016年5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有償開放。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各鎮、經濟園區
9.加大取締非法停車場的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許可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的清理取締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二)嚴厲處罰
對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中發現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超越許可事項的,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或者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公安部門抄告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超載、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單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的,報請市運輸管理處依法處理。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部門:縣交警大隊
6.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不配備押運人員的;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的,處駕駛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扣3-12分。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處吊銷駕駛證;
9.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駕駛證扣3-12分;
10.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懸掛警示標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別對駕駛員處200元罰款,駕駛證扣6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停車的,對駕駛員處100元罰款;
11.非法改裝或偽裝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移交或抄告交通運輸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對聚眾鬧事、暴力抗法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
牽頭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部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以下罰款;
1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責成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引發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未采取靜電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縣安監局
配合部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6.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局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縣交警大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治責任。各鎮、經濟園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強化貫徹落實,堅持“嚴格執法、嚴厲處罰”,全力開展集中整治工作,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二)密切協調配合,形成聯動機制。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密切協作,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抄告相關部門,實行追蹤處理,加強職能互補,形成聯合執法合力。
(三)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取得實效。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能,加大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從嚴從重查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篇5
一、《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行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礦山安全法》
十、《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十一、《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十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O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存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居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的情
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輔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居隋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憤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碟企附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居情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篇6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法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營負全面管理責任。
2、積極落實本公司的安全生產運行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
4、定期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6、依法組織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監督實施。
7、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
8、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監察、檢察工作。
篇7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9052(2015)0012-000129-01
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嚴重
農產品的生長離不開環境,而壞境的污染對于農產品的質量有著最為直接的關系。近年來,伴隨著我國工農業的集約化發展,農田土壤因重金屬等污染、灌溉水源污染、大氣環境日益惡化等情況出現,造成農產品的產地環境污染日趨嚴峻,進而造成農產品受到污染,污染物通過食物鏈的傳遞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健康,也威脅到我國農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有毒有害添加劑的使用
為尋求更大的經濟利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者在農產品中添加不同種類的有毒有害食物添加劑,如非法使用瘦肉精、工業鹽、化學原料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這些添加劑,對農產品的質量造成嚴重威脅,一旦食用這些含有有毒物質的農產品,對人體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化肥、農藥等殘留污染問題
為加快農產品的生長周期,同時增加其產量,種植者在農產品的生長期中,大量違規使用化肥、農藥等。而化肥、農藥等化學品的殘留所造成的污染等問題極其嚴重。殘留性強的化學品將通過農產品的使用進入人體,威脅生命安全健康。同時,也會造成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的嚴峻問題。
二、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問題的法律成因
(一)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我國于2006年頒布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而在該法實施將近十年的進程中,隨著農業經濟生產發展方式的轉變,農業經濟得到迅猛發展,但該法卻未能緊跟經濟發展步伐,出現了滯后和缺失的現象。同時從實施效果上來看,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中,仍然存在許多質量安全問題,并未能發揮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應有的作用。
(二)管理體制和監督執法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管理體制仍然是農、工、商分離,各部門機構對于農產品的管理和監督分工不明,整個內部體制運轉不暢。一旦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出現任何問題,各職能部門相互推脫導致局面混亂。同時由于體系尚未完善,各相關部門以不同渠道參與其管理監督,導致各自為政,,交叉混亂。
(三)法律責任制度不合理
目前,在我國法律有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具體,也不清晰。其中對于農產品安全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責任性質、賠償的范圍、免責事由等仍然未能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當消費者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身體損害或經濟損失等情況無法及時獲得較為合理的賠償。
三、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對策
(一)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經存在滯后和缺失的現象。而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法,支撐著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的建設與發展,應以其為中心,同時完善其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設,從而形成多層次、完整嚴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用完善的法律制度首先保障我國農產品的質量安全,促進經濟健康平穩發展。
(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體制建設
首先,建立統一的專職機構,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同時組織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使其分工明確。再次,從農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監管,確立全程監管的制度,確保各環節都能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管理。最后,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能力,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廉潔執法,公正執法。
(三)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責任制度
制定一部獨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法》,將相關的法律責任細化完善。同時,擴大農產品法律責任的賠償主體和范圍,加重農產品責任,保護農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以建立農產品責任保險制度,以便因生產或銷售者的免責等特殊情況下,致使受到權益損失的受害者得到相應補償。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建設過程之中,三農問題一直是經濟建設的重點工作。現今,伴隨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改革進入深水區、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仍將出現新的問題,面臨挑戰。我們應當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提高執法水平能力,從而確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國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定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田[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0
[2]李恩普.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社,2011(6):5-8
[3]張百靈.論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完善的重點[J].山東農業大學學報,2013(3).
[4]王學軍,龍文靜.我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法規和政策的現狀與展望[J].農業環境科學學報,2014,33(4):617-622.
[5]王小杰.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研究[D].濟南:山東師范大學,2014:17-29.
篇8
關鍵詞:食品安全;成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4-0223-1
糧油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會影響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甚至關乎政府和國家的形象。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要從剖析產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著手,不僅要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同時還要從標準入手抓食品安全,尤其在食品健康安全方面更要與國際接軌。
1 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成因
近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從三鹿奶粉事件到現在的染色饅頭,塑化劑事件,還有廣為人知的地溝油。為何這些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打掉一批又出現一批,按下葫蘆浮起瓢?應該說,面對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的層出不窮,政府已經拿出了最大決心和堅決的行動,不但加強了立法,同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所有的監管職能部門,也都加強了日常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查處。
1.1 食品安全監管鏈條長、環節多
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食品生產企業多達40多萬家、食品經營主體323萬家、餐飲單位210萬家、農牧漁戶2億多戶。
1.2 食品需求量大,流通范圍廣、銷量大,流速快
中國13億人口,每天每人消耗1公斤糧油蔬菜全國就是13億公斤,130萬噸,需要載重60噸的貨車21667節,國家標準火車貨車長度是22米到26米,即便用最長的火車裝載至少要排563公里,一列貨車一般編組50節左右。大秦鐵路有超大重載的編組,由兩列貨車掛在一起,100-120節貨車車廂和兩組電動機車,有的全列重載10000噸以上,照此算來國人每天消耗的糧油蔬菜即便用大秦鐵路超大重載列車也要130列才能裝得下。糧油蔬菜都幾乎是在市場流通中最大化的剛性易耗品。
1.3 糧油蔬菜許多生產環節規模太小而且分散
我國有一億多農戶進行分散、非規范化生產,包括所有的初級農產品,雞鴨魚肉奶蛋等。另外,我國四五十萬的生產加工企業,其中絕大部分規模過小。例如媒體曝出的“瘦肉精”問題,養豬是非常分散是主因。
1.4 假冒偽劣和不安全食品概念沒有區分開來
有很多假冒偽劣食品實際上不會對消費者的健康構成危害,哪怕是潛在危害。那些會對消費者造成直接危害甚至潛在危害的不安全產品,只占假冒偽劣食品的極小部分,比如用工業甲醛兌制白酒導致失明甚至喪命,三聚氰氨造成大量嬰幼兒的泌尿系統結石,以及臺灣的塑化劑。
1.5 消費者和媒體的食品安全意識與維權意識增強
各部門監管力度加大,以致一些長期存在,而一時沒有發現的問題暴露出來,比如雙匯“瘦肉精”事件。他從技術角度說:“現在中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在全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因為發達國家是不需要這樣強度的監管,而一般的發展中國家沒有這樣的能力和資源來加強監管。”
1.6 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技術手段落后
新的化學品要進入市場,進入人們的生活,要做風險測評,做動物實驗。實驗以后,要進入市場,必須要拿到準入證,現在好多東西沒有這個門檻。生產者覺得這個東西加了能防腐、能改變口味,能好賣,就加了。監管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監管技術手段跟不上科學發展。
1.7 個別經營者法律和道德意識淡漠
目前,一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從業人員惟利是圖,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于不顧,肆無忌憚地生產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斷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衛生環境十分惡劣,食品質量不能保障。
2 妥善做好食品安全的對策
2.1 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廣泛監督食品生產各個領域
要妥善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必須緊緊的依靠人民群眾,發動人民群眾,廣泛開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讓人民群眾提高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政府要加大宣傳投入,廣大人民群眾要廣泛監督食品生產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加大食品安全舉報投訴處罰力度,對舉報投訴有功人員實行重獎,消滅死角,讓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分子沒有立足之地。
2.2 加大科技投入
食品監督檢測工作事關全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生命安全。要不斷加大科技投入,針對科技發展新形勢、新特點,研究新的監督檢測手段和監督檢測技術,對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實行24小時全天候監控,對生產的各個環節實行全程錄像。確保整個生產過程公開透明。
2.3 加強法制建設,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國家2009年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并且各級政府都相繼出臺了規范性文件,要繼續加強法律法規實施工作,嚴格依法監督管理食品安全,依法對食品進行安全衛生檢測,努力研究新的檢測技術和檢測儀器。提高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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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強從業人員職業培訓
危險化學品運輸工作能否順利安全完成,運輸人員的作用至關重要。提高危化品運輸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是保障危化品運輸安全的重要措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性質各異,發生事故后的處置方法也不一樣。相關企業單位要經常組織日常工作與危化品接觸的人員就本單位、本部門所涉及到的危化品性質、危害、應急處置、防護措施等相關知識進行系統學習。對于運輸人員還要加強運輸過程中注意事項的學習,并定期組織危化品應急演練,熟悉勞保設施和消防工具的使用方法和適用范圍,強化工作人員的實踐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加強危化品危害和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對危化品危害的認識。
1.2正確使用包裝容器
危化品的性質特點各不相同。要保障運輸安全,必須選擇正確材質的容器,按照規范的方法進行包裝存儲。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的容器必須由專業企業定點生產,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要規范執行運輸規程,化學品分類擺放,做好隔離,尤其是性質不同、乃至沖突的化學品,更不能混裝混運。配裝貨物時,要注意選擇正確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包裝務必做到牢固、緊密,不能出現漏點。很多化學品都具有強腐蝕性、強氧化性,包裝材料的選擇尤其要正確,防止容器遭受腐蝕破損,化學品泄露的事故發生。如溴素應選用抗氧化性高、耐酸的陶瓷壇盛裝。同時,由于溴素氧化性強,遭受機械沖擊易依法爆炸,所以包裝襯墊材料要選用具有緩解沖撞和摩擦、吸附作用好的無機難燃輕質材料,如礦渣棉、巖棉、硅酸鋁棉等。有些材料,比如草墊、草套、木箱、瓦棱紙等,雖然也具有較好的緩沖功能,但不耐腐蝕氧化,一旦溴素泄漏,就會與這些材料發生氧化還原反應,從而引發火災,所以不能使用。
1.3做好應急處理準備工作
運輸車輛、容器要在顯眼的位置做好危險品標示。隨車配有檢驗合格的消防器材和應急工具,比如鐵鍬、警示牌等。隨行人員要配有防護服、防毒面具、護目鏡等。出車前,對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和保養,保障車輛正常運行。針對運送的物品種類和容器大小、外形等,還要做好必要安全措施。比如裝運易燃易爆物品,車廂的底板若是鐵質的,應鋪墊木板或橡膠板進行隔絕,并加掛靜電導出鏈。
2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2.1立即報警,組織搶救
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現化學品發生泄漏,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泄漏進一步擴大。同時,要隔離現場,在事故現場周圍設立危險源警示牌,疏散周圍群眾,把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2.2杜絕火源,防止起火
如果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具有可燃性質,應立即消除現場附近的所有可以引發燃燒的因素。車輛停車,關閉引擎和電氣設備。現場的手機全部關機或遠離現場后再開機使用,避免電火花引燃可燃氣體或可燃粉塵。要對破損的容器進行應急處置,盡快堵塞漏洞,防止危化品進一步泄露。堵塞漏洞可使用的物品有軟橡膠、膠泥、塞子、棉紗、棉被、肥皂等。
2.3采取針對性措施,防止化學品傷害
泄露的化學品,如果具有腐蝕性或毒性的話,要立即有針對性地采取有力措施,降低其危害強度,防止對人員、環境造成傷害。如是氯氣泄漏,可用大量水對現場進行噴灑,降低空氣中氯氣濃度。可以使用弱堿性物質和氯氣進行反應,生產無害物質。比如在水中或地上加入蘇打粉(碳酸鈉),或者把漏氣的鋼瓶破損處放置于石灰乳水中。不但能加大氯氣溶于水的速度,利于氯氣被吸收、收集,而且最終生成的氯化鈣、氯化鈉對人體和環境沒有毒性。如果是氨氣等堿性物料泄漏則在用水稀釋的同時,用酸性溶液浸泡。進行處置時,工作人員應穿好防護服,戴好防毒面具、防毒靴、護目鏡等,防止化學品通過呼吸、皮膚沾染等方式與人體接觸,避免傷害人體。另外,有些危化品,比如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等,在處理過程中除了防止燃燒、爆炸、毒害以外,還要防止凍傷。由于上述物質使用加壓液化的方式存儲,一旦出現破損,液化的氣體會因為外界氣壓下降而迅速氣化。氣化過程會吸收大量熱量,造成局部空間溫度急劇下降。處理人員如果沒有做好防護,很容易發生凍傷。
2.4加強對現場環境監測
危險化學品泄漏處置過程中及之后一段時間,還應對現場環境加以監測。特別是劇毒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泄漏更要注意。安全、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組織專業人員和檢驗設備現場檢測,對泄漏的化學品進行詳細的分析,測定其性質、種類、危害程度、擴散范圍和泄漏量,并根據檢測結果制定后續處理方案。該項工作要持續進行,直至判明危險源已經受到完全控制,并消除干凈。對于危化品污染進入周圍水體、土壤,短期內難以完全消除的情況,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危害的發生。
3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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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植物保護;農產品;安全
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已成為當今社會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如何進行植物保護,科學合理安全用藥,確保農產品無農藥污染,保護廣大人民的身體健康,這是今后農業生產上要解決的問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農產品的國際貿易額度飛速增加,國內外對農業產品的需求日益增長,發展無公害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升級,保護生態和農產品安全,打破農產品國際貿易的綠色堡壘,已成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目標之一,搞好新形勢下的植物保護對實際這一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涵義
我國從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其中明確定義,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生物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安全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還明確規定含有國家禁止使用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產品,不得銷售;農藥、獸藥的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的有毒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也不得銷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農產品不得銷售;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二、植物保護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保障
1.植物保護的目的
主要目的在于保護植物產品(即農產品)在生產儲藏過程中不受有害生物如病原菌、蟲害等的侵害,應用農藥進行化學防治作為其主要技術難以避免。植物產品處于食物鏈的最頂端,除工業污染外,多數污染物直接或間接與農藥這種植物保護的重要生產資料有關。
2.植物保護宗旨之一是保護植物產品安全
植物保護技術和措施作為農業產品基本保障,平均每年挽回大量的糧食損失,在解決人類的溫飽問題上,幾十年來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都建立了不朽的功績。據統計,目前世界上約有8億人還沒有足夠的糧食保障。不斷增加的人口和不斷減少的土地使世界糧食供應日趨緊張。全世界為害農作物的害蟲有10000多種,病原菌有8000多種,線蟲1500多種,雜草2000多種。在農業生產中如果不進行植物保護,即不進行病蟲草鼠害的整治,產量損失可達70%,農作物僅有30%的收成。據統計,在植物保護的貢獻中,化學防治可挽回產量損失28%以上,其中除草劑挽回16.4%,殺蟲劑挽回7.1%,殺菌劑挽回4.2%。由此可見,植物保護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農業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三、植物保護技術與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測管理
1.植物保護的技術
包括法規防治(植物檢疫)、農業防治、物理防治貫穿于套個農業生產的全過程。生物防治以安全、有效、持效、無污染而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新型安全且高效低毒的農藥開發和科學使用,大幅度降低了對非靶性生物和環境的危害,又為化學防治展示了樂觀的前景。“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物保護方針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的思想是一致的。 。
2.植物保護技術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都強調防患于未然
植物的保護技術著眼著生態系統,管理對象為有害生物,注重減小農藥等有害化學物質對環境的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對農產品安全管理進行全程化管理,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不僅僅局限于農產品生產環節,也包括農產品銷售環節即市場流通環節,突出源頭治理,加強全程監控,嚴格市場準入,強化責任追究,區別不同主體,實行分類指導。
四、植物保護面臨的新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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