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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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12年年初,有市民向陽江市規劃部門舉報一違章建筑,規劃局判明該違章建筑物處于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圖內,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因而致函城管執法局進行立案調查。經核實,該違章建筑早于2011年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巡邏中發現,當時已經發出調查通知書和責令停止施工通知書,罰了款,并責令當事人張某到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目前該案仍在處理過程中。
爭議
本案在調查取證和處理過程中,多次組織案件討論會,都難以下結論。爭議集中在:
1、對違章建筑物進行罰款后,再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報建手續即擅自進行施工,整個施工過程屬同一違法行為,應視為“一事”。根據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原則,既然已經對張某作出過一次罰款的行政處罰,就不能再對其違章建筑進行。目前持這種觀點的占多數。
第二種意見認為,城管執法支隊發現張某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報建手續即擅自進行施工后,曾多次責令其停止施工。但劉某對城管局的責令停止施工通知熟視無睹,繼續進行施工。為此城管部門對其作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到相關部門補辦手續。這一處罰決定應視為對一個違法行為處罰的終結。而張某繳納罰款后并沒有到相關部門補辦手續,反而繼續進行建設,應視為違法行為一直繼續存在,當然可以采取實施。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本案中對張某違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據。城管支隊對其的第一次罰款是對其違建行為的處罰,并不是說,繳納罰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還必須得去相關部門補辦手續。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補辦手續,其建筑物的違法事實應該說一直存在。如果說繳完罰款后違法建筑就合法了,這與法相悖,勢必造成當事人誤以為繳納了罰款違章建筑就變成合法了,將會出現“以罰代管”的局面,以后難以收拾。
其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只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的性質是否屬于行政處罰,在理論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類行政處罰措施,限期拆除并沒有歸為其中之一。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作出的答復中明確提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既然國務院法制辦的權威解釋認為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也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罰”的問題。
2、對違章建筑物進行罰款并責令補辦手續是否就是對其進行合法化追認。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違章建筑物進行罰款并責令補辦手續就是對其進行合法化追認。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有當事人補辦了手續才算是對違章建筑物進行合法化追認。
筆者認為,補辦手續后的違章建筑可轉為合法,沒有補辦手續就仍然屬于違章建筑。眾所周知,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違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權。但作為該原則的例外,對于部分設計正規、結構合理的違章建筑,只要不影響整體規劃,在責令當事人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確認當事人的房屋所有權。對于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從行政管理法規來看,違章建筑只要補辦相關合法手續的,違章建筑即可為合法建筑物,也就是說,違章建筑雖然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不是絕對的。比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就有過類似規定,我認為仍然具有參考意義。
具體到在本案中,雖然當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擅自進行房屋施工,而被城管部門進行處罰,但當事人未按照處罰決定書的規定要求去補辦規劃許可手續,其違法建設行為不能以繳納了罰款而終結。該建筑物也不能以被罰過款而成為合法建筑物,其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對城市規劃的影響也同樣處于連續狀態。如今,根據市規劃部門的認定,當事人的違章建筑屬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對其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于理有據。
合法化追認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該條款顯然區分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并處罰款;
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作出補辦手續,并處罰款的處理。
補辦手續,是對違章建筑的事后確認,使之合法化;對經過處罰后可以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
那么哪些違章建筑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使之合法化呢?筆者認為,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88年頒布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從違章建筑形成時間、所處地域、產生的影響三個方面提出了“三從寬三從嚴”的方針,對現在處置違章建筑仍有參考意義。
違章建筑物的性質轉化應當嚴格遵循一些原則:其一、地域界限。凡影響近期規劃或城市開發的重要地段的違章建筑,應從嚴處理,一般不能通過事后追認為合法建筑。其他規劃開發地區則可以本著節約建筑成本的目的適當放寬處理。其二、影響市政重大項目的,如直接影響交通、消防、市政設施、房屋修繕施工、綠地、環保、防災和鄰里居住條件的違章建筑應從嚴處理,一般不能通過事后追認為合法建筑。其三、從寬處理須有限度。只要違章建筑的房屋建筑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請審批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后,可以補辦手續,確認當事人的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從嚴處理的,堅決不予確認產權,需立即拆除的,應立即拆除;
參考文獻:
[1]陳衛慶.違章建筑罰款后還能拆除嗎[J].中華建設,2010年08期.
[2]違章建筑不能進行產權登記 補辦手續后合法[N].遼沈晚報鞍山版.
篇2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全面達小康,建設新高郵”創造良好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查處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深刻認識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對建設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城市的嚴重危害性。
近幾年來,我市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屢禁不止,呈爆發性、群體性增長趨勢,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在個別鄉鎮、個別村組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嚴重侵犯了城鎮的公共資源,損害了全市人民長遠的、根本的利益,阻礙了城鄉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成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較為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堅決查處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是維護法律尊嚴,嚴格依法行政,努力營造和諧社會,加快小康社會建設和城市化進程的重大步驟;是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維護我市城鄉規劃,改善人居環境,全面提高城鄉綜合競爭力,增強高郵發展后勁,維護好全市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
二、明確職責,將查處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工作落到實處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鴨業園區、菱塘光電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應加強本轄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城鄉規劃嚴肅性,嚴禁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法查處違章建筑行為和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市經濟開發區、鴨業園區、菱塘光電科技產業園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行為。
市建設局、規劃局應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指導督促檢查城鄉規劃的實施;規范規劃許可和違章建筑查處行為。
市城管局(市容管理執法大隊)應認真做好違章建筑和影響市容市貌的違章搭建行為的查處。確保違章案件的查處率、結案率在90%以上。
市房管局應加強房屋產權發證的管理;規范房屋交易、租賃行為,禁止違章建筑進入租賃市場,不得為違章建設的房屋登記發證,不得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辦理過戶手續。
市國土局應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工作;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范土地用地許可行為;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加強土地使用權發證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公路站)應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規,查處公路控制區范圍內違法占地和違章建筑行為。
市水務局應依照河道管理法律法規,查處河道管理范圍內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的各類臨河、跨河、攔河建筑物、構筑物,規范河道管理范圍的占用許可程序。
市工商局應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屋產權證書》或者產權證明的申請人,不予登記發照。對于利用違章建筑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者,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
市建工局應依法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的,責令停工,并依法處理。
市公安局要加強全市暫住人口管理,不得為違章建筑辦理房屋出租手續。
市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主管部門開展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的查處工作;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應加強對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行為的查處監督和司法保障工作。各相關主管部門之間要建立聯動機制,互通信息,互相協助,互相移送屬于其他主管部門處理的案件,特別要加大對涉及到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
對需要的違章建筑,在執法部門下達的法律文書后,由各執法部門組織依法,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有關鄉、鎮、市經濟開發區、鴨業園區、菱塘光電科技產業園區、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供水、供電部門應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按方案的要求,在實施行動之前切斷違章建筑的用水、用電。公安部門應按照方案的要求,組織維護拆除現場秩序,防止和制止干擾、阻撓拆除行動的行為。對鼓動、組織、參與暴力抗法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建設、規劃、城管、房管、國土、交通、建工、水務、工商、公安、監察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對重大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案件的查處力度。
三、齊抓共管,依法處理歷史遺留的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問題。
各鄉、鎮、市經濟開發區、鴨業園區、菱塘光電科技產業園區、各部門必須自覺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進一步發揮城鄉規劃對各項建設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發改委不得批準立項,規劃部門不得選址,國土部門不得安排用地。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依據[2007]71號文件規定發改委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工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有計劃、有步驟地積極推進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
要積極、穩妥地處理好歷史遺留的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問題。凡城市建設、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以及道路交通建設、城河治理等建設項目,涉及到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的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需要拆除的,一律不予補償。1990年4月1日之前出現的違章建筑,依照相關規定區別處理。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廣大市民揭發、舉報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行為。各有關部門應保證投訴、舉報渠道的暢通,對有關投訴、舉報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查處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工作的宣傳報道,使廣大市民及社會各界形成抵制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的共識,積極配合主管部門查處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的工作,從根本上遏制破壞、阻礙城鄉發展的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行為。
篇3
第一條為加強鎮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更好地適應我旗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鎮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城市總體規劃》是鎮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須按有關法定程序辦理。
第三條旗建設局是鎮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鎮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按照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和城市發展的近期、長期規劃要求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
第四條新區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搞好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
第五條舊城改造,按照規劃要求成街成片逐步實施。分散舊房,分別情況制定方案,加強管理,合理利用,該拆則拆,該改則改。
第二章建設工程的審批程序
第六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及各類管線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動工實施。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以下審批程序進行:
(一)向旗建設局提供申請報告、使用土地的征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權證、立項批文、環評報告和建設用地1:500地形圖。
(二)經旗建設局審查同意發給規劃紅線圖,進行建筑設計。
(三)經旗建設局批準建筑設計,查驗工程樁線符合規劃要求后,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鎮市區內不再批準建設平房。已建平房原則上不再批準改造修繕。確需修繕且近三年內未納入拆遷規劃范圍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地證、房屋位置圖、修繕設計圖,經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達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報旗建設局審批,在領取《房屋修繕許可證》后方可修繕,其修繕的部分為臨時建筑。
第八條成片建設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各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工程的選址定點,由旗建設局初審,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旗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建設工程凡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環保、衛生防疫、防汛、市政、綠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規定時,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凡經批準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重要建設工程和隱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將竣工圖和有關資料報送旗檔案局歸檔。
第三章房屋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凡規劃道路紅線范圍內、河道兩側規定的保護距離內以及低于防汛標高的地段,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三條凡規劃安排近期建設的地段,原有建筑物除危房經批準可以維修、加固外,其余都不得維修、加固,更不得新建、擴建、改建。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房屋的建筑規模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的間距,按建筑高度計算,滿足采光規定。山墻不得留有采光窗口,因特殊情況確需預留的須報旗建設局審批備案后方可預留。
(二)非住宅建筑的間距,由旗建設局根據建筑物性質和有關規范具體確定。
第十五條臨街和沿規劃道路紅線的新建建筑,包括底層最外凸出部分的室外花臺、踏步、采光井等,不得侵占道路紅線。建筑物的上部(除雨棚外)不得占用道路紅線的空間尺度。
進出車流、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須退離道路紅線,留出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第十六條凡規劃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必須按規劃要求的規模修建,不得隨意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四章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廣場、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各類管線和地道的標高座標、平面布置、縱橫斷面以及立電桿、栽行道樹、安放雕塑藝術品等,均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統籌安排。
(二)在施工中與原有地上地下設施發生矛盾時,建設單位須報旗建設局,由旗建設局與有關單位商定。
(三)新建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的敷設和檢修設施應同步進行。原則上道路建成后不得破路。特殊需要破路的,須經旗建設局批準,并加收道路維護費,維護費按城鎮挖掘修復費的2-5倍征收。
第十八條貿易市場、環衛設施、人防戰備等其他工程的選址、定點,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第十九條河道建設,應確保防洪安全,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五章拆遷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依據《鎮城市總體規劃》,旗建設局結合實際提出拆遷計劃,劃定拆遷范圍,統一管理城鎮房屋的拆遷和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在確定拆遷范圍后,旗建設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內容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單位、個人,房屋的使用人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不得改變房屋、土地用途或租賃房屋。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所涉及到的具體辦法、標準,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安置暫行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達不成產權調換安置或貨幣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依法強制拆遷。
第六章臨時建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臨時修建使用的工棚、料庫、圍墻、周轉房、商業服務網點、貨棚、售貨亭、書報亭、廣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均屬臨時建筑。
第二十五條鎮市區內臨時建筑由旗建設局審批。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為兩年,需延期者應重新申報。施工期間搭建的臨時工棚,應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因城市建設和整頓市容需要,臨時建筑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章違章建筑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凡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修繕許可證》或已領取,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修繕許可證》所規定的內容修建的建筑均屬違章建筑,必須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條凡屬違章建筑,視情節輕重,對違章單位或個人處以工程造價10%以內的罰款。
篇4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托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 )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 )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 〕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3.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筑申請書》審查批準后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樓圖紙,作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才發給《私房建筑許可證》。特別是畫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并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么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筑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筑,這怎么說是“確屬違章建筑”呢?、
4.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_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_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找被上訴人的史____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___年____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后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人《關于辦理私房建筑手續的規定》第六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____年、月____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86年2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及《____ 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么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
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________
篇5
2007年城管執法大隊在區管委會、鎮政府的關心支持和正確領導下,在吳江市城管局的具體工作指導下,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開展效能建設教育活動為動力,按照“潔凈家園、美化城市”的目標任務,突出“以人為本、熱情服務、長效管理、規范高效”為主題,遵循“加強協調、夯實基礎、創新管理、文明執法”的原則,寓服務于管理之中,寓管理于執法之中,全面推進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持續開展城鎮出入口及通道等市容環境整治,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宣傳,不斷強化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有效鞏固城市建設成果,營造潔凈、優美、有序的市容環境面貌,塑造和提升汾湖經濟開發區的文明形象,全面完成了各項目標任務。現將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城管執法隊工作
(一)組織建設不斷深化。一是合理配備了各級領導班子,明確崗位職責,充分發揮作用。在法制、督查、案件處理、快速反應等方面,建立健全了各種的工作機制。對執法區域范圍內的違章案件查處的快速、準確、及時、有效起到了積極保障作用。二是發揮黨支部和群團組織的積極作用。通過認真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人心,積聚力量。大隊、中隊在局領導下開展黨的工作,尤其是通過效能建設教育活動的開展,全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定期開展廣泛的談心活動已成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載體和基本制度。同時通過群團組織,經常開展一系列的文體活動,大大豐富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余生活,增添了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增強了城管系統的號召力和凝聚力。三是建章立制。在隊伍建設上既有長遠規劃,又有近期目標。隊伍組織建設逐步納入經常化、制度化的軌道。
(二)認真學習,提高業務素質,規范執法行為。一是根據區管委會和吳江市城管局的部署與要求,城管執法大隊領導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了《城管執法隊開展效能建設教育活動實施方案》和《城管執法隊開展效能建設教育活動學習和考評制度》,并在教育活動開展過程中狠抓落實,確保教育效果明顯。二是采用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積極組織業務培訓,今年來,大隊共有20人次分兩批參加了市城管局組織的業務培訓,同時大隊也組織了對新隊員的業務知識培訓,通過業務知識、執法技巧、相關的法律法規、隊列訓練等形式培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提高了隊員的業務能力,增強了工作的責任心,規范了工作執法行為。
(三)加強城鎮市容市貌管理,做好文明創建工作。一是加強市容市貌管理,確保城市環境優美、整潔。我們嚴格按照《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依法管理,堅持以情管理、和諧管理,按照思想發動、發放整改通知書等程序,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今年共計清理流動攤販620余個(次);梳理和整治早點攤、夜排擋80多個(間);規范整頓店外攤920余個;清理破舊違規廣告1600多條;清理城市“牛皮癬”、亂涂、亂畫、亂張貼2.3萬多處(張);沒收影響市容環境的非法廣告牌“廢品收購”、“收廢油”等標牌2000多塊(處),城管執法大隊通過合理安排,周密部署,扎實工作,市容市貌得到明顯改觀,使我們汾湖的城市環境更加優美整潔。二是攻堅克難、依法拆違,確保拆違工作取得成效。增加了在轄區內巡查力度,加強對轄區內進行巡查,堅決遏制新違章建筑產生;各鎮、街道要加大巡查和查處力度,加快對轄區內的法人違建摸底和排查的進度,及早遏制住蔓延的勢頭;新組建的機動分隊在第一時間對全區內的違法亂搭建進行巡查,并及時有效地制止和勸阻將要違法搭建76戶。對舉報的違法亂搭建情況進行快速查處,凡是來訪、來電、來信反映違章搭建情況的,我們始終堅持三個原則,一是以身作則原則,正人先正己,官搭不拆,難以孚眾,我們堅決貫徹區管委會、鎮政府的要求,以身作則,先拆官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是開展了鎮區中小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執法隊會同工商、公安、衛生、教育、各中小學校等部門,對城區學校周邊無證照流動攤點、占道經營等行為進行專項整治,有效地維護校園周邊環境。三是有情拆違原則,由于各種原因,有些違章戶確實存在很大困難,給拆違工作帶來很大難度。面對這種情況,城管執法大隊會同其他部門到現場辦公,千方百計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確保拆違工作順利完成。三是依法拆違原則,對勸阻不聽、制止不理,不配合、無理取鬧、頂著不拆置法律法規于不顧的違章戶,由執法隊組織力量,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行事,堅持原則,決不姑息,堅決予以拆除。今年以來,共拆除新建的違章建筑90戶,計6135余平方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執法成本,同時減輕了違章搭建戶的違法成本,違章建筑被有效地遏制。對舊的、已經存在的違章建筑分兩步走。一是對城市規劃、新農村建設或對居民生活、工作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調查摸底,城管執法大隊還購買數碼相機、電腦、復印機等設備,保證了拆違資料的建立,掌握了解具體情況,做好拆除的各項準備工作,通過走法律程序和做思想工作相結合、自拆和強拆相結合,堅決拆除違章建筑。目前,利用新農村建設的機會,對莘塔的莘東新村的41戶違章建筑進行拆除,共917平方米;對莘塔聯南路8戶影響A9高速公路規劃的違章建筑,拆除490平方米;對汾湖大道1號橋西側11只搭建違章建筑進行經商的船只,拆除違章建筑,責令船只離開,共360平方米。二是對城市規劃、新農村建設或居民生活、工作不影響的違章建筑,進行摸底調查后,發出整改通知,逐步進行拆除。
(四)堅決完成汾湖區黨委和鎮政府交辦的各項中心任務。今年,我們執法大隊參與協助金家壩社區集貿中心的攤位招投標工作;維護農村商業銀行各項存款超180億文藝演出;蘇州市委書記視察金家壩楊文頭村新農村建設情況及視察申龍電梯廠自動化操作;配合政府部門維護楊文頭村村民上訪社會秩序;有效制止莘塔三好村村民擅自私堆漁蕩的違法行為;做好2007年中國吳江投資貿易洽談會暨紀念吳江徹縣建市15周年慶典活動(汾湖經濟開發區經貿投資說明會)的勝利召開。以及協助民政局搞的大型福利彩票活動;計生辦的計劃生育工作;衛生局的整治無證小吃攤點,以及迎接汾湖開發區的各項考察檢查活動等
二、環衛工作
(一)健全組織,狠抓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效能建設教育活動,加強思想教育,提高職工“創衛”、“優環”意義,切實加強干部職工思想教育,轉變思想觀念,把創建文明衛生城鎮和優化經濟環境變成每個干部職工的自覺行動和行為準則。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切實增強團結意識,切實增強穩定意識,爭做勤奮學習,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的模范。年初及時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健全各種組織,明確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制,包干到人,確保各項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實到位。
(二)以市場為導向,進一步深化環衛改革。隨著經濟的發展,汾湖開發區建設步伐的加快,環衛改革步步深入,環衛工作出現了日新月異的面貌。一是引進了新的競爭機制,加大了清掃保潔力度。在規劃范圍內,按照清掃面積及實際工作量的大小,劃分了5個清掃保潔小組,每個小組推選了一名不脫產的小組長,實行定路段、定人員、定職責的管理方式,負責對各自所分的路段進行全天候清掃保潔。對于清掃保潔人員,打破大鍋飯,引入了競爭機制,實行了內部競爭上崗、優化組合。部分路段又對外實行了招標,增強了全體職工的工作責任感、危機感和使命感,提高了環衛工作的管理、服務水平。同時對每個清掃保潔小組,按照《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考核扣分標準》,實行日檢月評。按照評比結果進行獎懲,大大提高了工人的工作積極性,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觀。二是清運組按原有的經費成本核算制運作。據統計,今年清除全鎮垃圾死角共達12余處,清運垃圾總量達700余噸,清除生活垃圾13萬余噸。為落實長效管理,結合創建國家生態市的有利挈機,對轄區內的公廁、鎮區河道實行專人管理,做到日清日潔,無白色漂浮物、周邊無雜草。為了方便了居民垃圾的投放,在全鎮多處垃圾死角增設垃圾箱230只,更換舊垃圾箱320只。
(三)加大了內部管理力度,實行政務公開,嚴格執行政策,按章收費執法。一是狠抓內部管理,嚴格落實計劃生育及綜治等各項工作。二是公開各項辦事條件、程序、手續及收費項目、依據、標準等;三是按項目標準收費,做到文明執法、禮貌糾章、不亂收、不亂罰、不大頭小尾,不巧立名目。目標全年收費350萬元,今年已收費394萬元,超額完成收費任務。
三、園林綠化工作
(一)加強領導,完善內部管理。年初,我們蘆墟和黎里兩個園林站合并成立吳江汾湖經濟開發區公園管理所,并設立站長1名,副站長2名,實行崗位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展開。一是積極開展效能建設教育活動,加強思想教育,增強大局意識、團結意識、穩定意識。建立健全各種組織,明確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制,包干到人,確保各項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實到位。二是加強公園管理力度。加強人員管理,提高人員服務意識,做好服務工作,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落實安全責任制,做好安全工作,維護保養公共設施,精心養護綠化。三是園林所以自負盈虧為主,開源節流,增收創益,全年各項收入300多萬元,預計贏余50多萬元。
(二)加大綠化養護管理工作力度。今年4月份,我們專門成立了綠化養護管理督查領導小組,經常性對綠化養護管理單位進行督查、評分、考核,全年督查辦沿線共巡查50多次,處理影響、損壞綠地樹木的8起(包括被汽車損壞的樹木)。積極配合協助綠化工程科做好工程養護到期的移交及樹木清點、綠地面積的丈量。每季出一期綠化養護管理方面的技術材料及各綠化養護單位的督查情況通報,下發給各養護單位,每月進行評比打分,對個別綠化養護管理工作不到位單位,采取單獨打電話指出不足之處,通過努力,開發區的綠化有了明顯改觀,綠地的整潔、綠化的美觀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統籌兼顧,結合開展創建國家生態市,落實長效管理機制,今年完成了綠化帶修剪工作150萬平方米;金莘路栽種行道樹312棵;聯南路栽種綠化草地26000平方米、樹木260棵;蘇同黎到浙江路段形成綠化帶栽種草地8000平方米、樹木3200棵;零星修補栽種樹木400余棵。
四、2008年工作打算
(一)進一步加強管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達到隊伍規范化建設標準。組織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專題學習、專題討論,把標準中的要求,轉化為我們這支隊伍中每位成員的自覺行動。針對自身存在的薄弱環節,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文章做足做好,首先是優化隊伍結構,完善網格化管理。其次是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再次是繼續推行責任追究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抓住推行相對集中行使城管行政處罰權的機遇,在相關職能劃轉調整到位后,積極組織好實施,充分發揮城管的職能作用,擴大城管隊伍的正面影響。
(二)加大培訓力度,不斷提升業務能力。為進一步提高隊伍業務能力,規范執法行為,大隊今年將組織2-3期培訓班,對所屬隊員進行輪訓,組織人員外出參觀學習,請教授、專家授課輔導,與兄弟單位搞好橫向交流,通過學習、交流借鑒先進城市的工作經驗,不斷拓展工作思路,勇于創新,高標準、嚴要求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使汾湖開發區城市管理工作更上一個臺階。
(三)進一步加強硬件投入。今年下半年,我們要在現有基礎上,增加經費投入,添置執法車輛等設備,進一步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我們準備通過努力,按照既定方案,逐步建立起城管數字系統和質量評分體系。要在加強硬件投入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及一系列臺帳資料,做到硬件更硬、軟件不軟,形成隊伍規范化建設中的新亮點。
(四)進一步落實城鄉聯動舉措,繼續加大拆違力度。結合城管行政執法的開展,勇于探索城鄉統籌管理的模式,加強對拆違人員管理,集中培訓,大力宣傳拆違政策、法規,規范拆違程序,在拆違工作中做到“三個到位”:宣傳教育工作到位、自拆獎勵工作到位、強拆不留問題到位,堅決遏止新違章建筑產生。
(五)進一步推進城區環衛體制市場化改革。努力實現環衛長效管理的機制創新。要大力實施及完善渣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環衛行業管理水平。繼續加大收費力度,完成年初制定的收費指標。
(六)繼續加強綠化養護管理工作。對區內公共綠地達到招標要求的全部納入招標程序,加大對綠化養護的督查和管理力度,確保綠化養護工作順利開展。園林所要充分利用資源,合理開發,開源節流,使效益有更進一步增加。
(七)圍繞中心,服務經濟發展。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進行跟蹤回訪,為企業排憂解難,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
(八)認真做好上級交辦的各項即時性工作。
成績來自于行動。我大隊將在區管委會、鎮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群策群力,開拓進取,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汾湖經濟開發區的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篇6
一、導論
從一個案例談起,上訴人何某因與被上訴人某行政執法局(下稱某城管局),被上訴人章某某、何某丙、何某丁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履行規劃行政強制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某民法院某行政判決,向市中級人民院提起上訴。市中院于2012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2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何某乙(已病故)房屋相鄰,第三人均系何某乙的法定繼承人。自2011年10月中旬,何某乙在定海區白泉鎮繁強村中竹下12號地塊進行房屋建設,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房屋審批圖紙的規定內容進行建設。原告以侵害其相鄰權為由,于2011年12月11日向被告投訴舉報,要求依法查處,被告執法人員于當日到現場勘查確認:該房屋許可的西側墻體南北長為9.0米,東側墻體南北長9.92米。
經勘察,房屋向東整體移位1.4米,向南整體移位0.4米,西側墻體南北長9.5米,東側墻體南北長10米,現場勘查時,一、二層結構已經完成,二層頂部模板已包,正在施工。被告在現場勘查后,當場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被告于同年12月19日決定立案調查,12月20日向何某乙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擬給予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期間,因何某乙患肺癌一直在上海住院治療,其家屬均在醫院陪伴,被告以無法直接送達為由,對聽證告知書采用公告方式送達。2012年2月24日,被告就何某乙違法建設給原告復函,表示將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征求規劃部門意見,能否變更規劃許可內容,依法進行處罰。2012年3月10日,何某乙因病情惡化死亡。
同年3月21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中止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當事人何某乙因涉嫌違法建設一案,本局在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何某乙因病不治身亡,本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精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51條的規定,決定本案中止處理。”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行政處罰法定職責,拆除違章建筑部分。
原審審理期間,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以何某乙妻子即第三人章某某為處罰相對人,作出某《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該超建部分違法建筑物;罰款人民幣2.5萬元。同時,對沒收的違法建筑物以租賃形式出租給第三人。原審法院于同年7月20日通知原告到庭,就被告上述處罰決定進行告知,并征求意見是否同意撤訴。原告認為,原告起訴要求拆除違法建筑部分,該行政處罰未涉及拆除內容,故不同意撤訴。
原審法院認為: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被告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在接到原告舉報投訴后,被告行政執法人員當即到現場進行過勘查,發現該建筑物主體結構已經完成。
在確認違法事實后,當場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后又決定立案查處,向何某乙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亦即履行了前期處罰程序。但被告以何某因病不治身亡為理由,決定本案中止審理的做法是不對的,本院不予支持。因而決定判決被告繼續履行行政職責,拆除違法建筑。
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是否正確,我們將援引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予以分析。
二、比例原則的基本內容
(一)比例原則之淵源
現行行政法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將國家權力的行駛保持在適度和必要的限度之內,如何才能保證裁量的適度,不會使得政府權力過于膨脹。這項任務就是通過行政法里的比例原則來實現的。所謂比例原則,就是對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的關系進行衡量比較,權衡之后來保證行政行為是恰當的,擇優的。
這種合乎比例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中關于犯罪與處罰應當具有衡平性之規定。在之后西方國家的發展歷程中逐漸提煉出比較客觀規范的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目前在西方,比例原則不僅具有規范執法的重要意義,更是司法裁量中據以審判的重要證據,其在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比例原則兼具了原則和規則的功能,不僅在理念上體現了其對平等、正義、人性關懷等價值的追求,且為法律制度的運行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標準和衡量尺度。將其界定為一種法律制度選擇和設計的工具或技術均不為過。
(二)比例原則的特征
比例原則首先要滿足適當性特征,在行政法上,行政機關為達到預期的效果在做出行政行為前要進行目的選擇,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結合當時周圍環境,對手段的使用以及是否同相關法律沖突進行判斷。這時我們就用到比例原則,看看此行政行為是否為適當的,妥當的。作出選擇判斷我們本著不能超出法律規定,不能與目的背道而馳。
其次,比例原則須符合必要性的特征,很多學者也稱為最少侵害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前,只有認為該行政行為對于達到行政目的是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尤其是在實施對行政相對人權益不利的行政行為下更是要貫徹落實。
最后比例原則應當遵循最小損害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其行政目的與行政手段必須相互適應匹配,必須在眾多方案中選擇對于行政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方案。
(三)比例原則的功效
比例原則涉及到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的考量,即為達到某一項行政目的,行政機關需要對于適用哪種行政手段最優作出選擇衡量,需要在行政目的范圍內作出判斷。比例原則使得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利益,能夠更好的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尋找兩種利益的制衡點,保護了公民的私人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忽視。
我們說比例原則對我國的行政法建設是不言而喻的。我們應當從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進行認識。從立法角度而言,遵循比例原則能夠防止不合理現象的出現。如果立法在配置資源時不符合比例原則,則將浪費法律資源;如果配置公民權利時不遵守比例原則,則會使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不相稱,使公民的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護。
對于行政執法和司法而言,遵守比例原則能夠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防止裁量不當的情況發生,因此,遵守比例原則是控制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方法,使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更趨合理化,有助于推進行政執法的良性發展,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案例分析
依據上述的理論鋪墊,我們再來看導論總的案例,從行政法的比例原則來進行分析,那么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不恰當的。當然被告城鄉規劃局主管部門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確實是不應當將違法建筑進行拆除,但理由不能是因為何某因病醫治無效死亡所以對行政處罰的執行進行中止。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拆除違法建筑我們認為也是不恰當的。
因為依據案例的情況房屋向東整體移位1.4米,向南整體移位0.4米,西側墻體南北長9.5米,東側墻體南北長10米,現場勘查時,一、二層結構已經完成,二層頂部模板已包,正在施工。也就是說此建筑已經基本建成了,所以如果此時裁判拆除建筑那么成本是比不拆除建筑而是完工高很多的。我們依據行政法的比例原則,擇優選擇。
因此就如二審法院判決中闡述的一樣,首先確認違法違章建筑的違法性;但是依據比例原則拆除違法建筑又會造成極大的浪費,因為建筑已經基本完工,那么對于原告提出的請求,只能要求第三人另外賠償原告,賠償金額依照多出違法建筑的面積結合當地的地價計算。對于被告城鄉規劃局的決定應當予以確認違法,責令其撤銷該決定,按照法院的判決進行執行,不需將建筑拆除。
比例原則不是萬金油,擦到哪里,以及什么時候擦都可以。由于其是一個法律原則,既有法律原則本身適用的限制,也有歸結于其自身的一些因素的限制。主要體現為比例原則富于彈性變化,具有主觀性、概括性和消極性。由于比例原則自身的限制性因素給其帶來了適用上存在的一定的風險,但不應因噎廢食,這恰為一個原則所具備的共有的問題。正確的解決之道毋寧是看清積極因素的作用,正視消極性。
篇7
屈某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所在單位違法向其收取風險查認為,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年前,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屈某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屈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處罰時效的起始日應當“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用人單位實施違法收取職工風險抵押金行為后,在單位履行返還義務之前,該行政違法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處于一種持續、不間斷的狀態。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該公司收取職工風險抵押金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不再查處,是對法律、法規的錯誤理解。因此,請求撤銷該不予受理決定。
該案如何處理,申請人的理由能否成立,這涉及到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及起算標準。
一、時效的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后就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從時效的含義可以看出,時效包含三個要素:1、一定的事實狀態。即存在某種特定的事實,這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2、經過一定的時間。事件和行為本身存在的時間長短不一致,而時效中的時間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定時間”;3、將一定的事實狀態與一定的時間聯系起來,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國法律制度分別確立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時效。
二、對違法行為設置追訴時效的意義
為什要對違法行為設置追訴時效呢?其主要意義在于:
(一)對違法行為設置追訴時效有利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只有依法及時對出現的違法事件處理,才能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使他人引以為戒,防止類似的違法事件再度出現。對違法行為設置追訴時效有利于克服行政效率低下的病態,敦促行政機關盡職盡責、及時完成法律賦予的行政職責。
(二)對違法行為設置追訴時效體現了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精神,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對違法行為查處是為了防止違法后果進一步蔓延,教育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遵守法律,這樣有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
(三)對違法行為設置追訴時效有利于及時查清案件,避免時過境遷增加案件的辦理難度。我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三、追訴時效的起算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均規定,2年的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如何理解“違法行為發生之日”、“連續狀態”或“ 繼續狀態”行為,這關系到追究行政違法行為的起算點。
(一)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對“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規對各種形態的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準也不相同。對只要實施了規定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而不需要某種危害后果的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偷開他人機動車的”的行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的行為,應當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需要有某種危害后果發生才構成違法的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則應當從該危害后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的違法目的,實施兩個以上的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觸犯同一法律規范。它包括以下幾個要素:(1)行為人是基于同一違法目的實施了兩個以上的行為;(2)這兩個以上的行為各自都具備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對外顯示出外形的單一;(3)這兩個以上都具備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法律規范;(4)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具有間斷性即兩個行為之間存在時間間隔。
對于“連續狀態違法行為”應注意的幾點是:第一,連續狀態的中斷。例如,甲某于4月15日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立案或調查取證后,甲于同年5月1日再次參與賭博,則屬于另一違法行為,與其4月15日的賭博行為不構成“連續狀態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對甲的后一賭博行為另予計算追究時效并單獨處罰。第二,如果“連續狀態違法行為”數行為中最早的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其最后的行為或者動作尚在追訴時效之中,應該對全部行政違法行為都進行追訴,因為“連續行為”的數行為已經喪失了獨立的意義,連續狀態行為的數行為雖然可以獨立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但是由于行政處罰上是將其視為一個整體,因而數行為都已經喪失了原來獨立的意義。故對“連續狀態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是從最后一次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一般來說,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有以下特點:1、繼續狀態行為是以一個行為侵犯同一客體,即持續存在的違法行為自始至終侵犯的都是同一特定對象。2、繼續狀態行為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行為且無時間間隔。該類違法行為需在一定時間內實行才能構成。如非法拘禁他人。
筆者試結合一個案例來分析繼續狀態違法行為:李某1993年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蓋了一間平房。1999年市規劃管理部門發現了李某私自蓋的平房,經調查核實,于2000年1月對李某的建房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是否合法,是否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時效的規定?
本案的關鍵是對違法建房追查時效起算點如何理解,其根本原因是對違法建房行為的性質如何理解,違法建房行為是否是一種繼續狀態的行為,這關系到追訴時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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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管線 規劃管理 思考
道路是城市最基本的設施 ,它構成了城市的骨架, 而地下管線是城市的生命線,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對城市的發展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城市的發展越來越迅速,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線種類增多,需求增大,市政管線也日益復雜。因此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嚴謹化和科學化尤為重要。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歷史原因等諸多因素和管理條件的制約,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存在很多實際問題。如何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改善現有的規劃管理現狀,是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值得深思。
1城市地下管線的現狀
城市地下管線種類很多,包括給水、雨水、污水、燃氣、電力、通信類管線如電信、移動、聯通、鐵通、有線電視、盈通、網通等。北方城市還有熱力管道,某些城市還有特殊管道,如輸油管、輸氣管等。目前城市地下管線存在如下幾個問題:第一,已鋪設的地下管線,由于時間久遠,規劃不到位甚至無檔案資料可查,地下管線走向不明。重新規劃埋設投資成本高,對市政交通和居民生活影響大。第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的擴張加劇,存在城市規劃的相應變化和調整與原已埋設管線頻繁遷移、調整的矛盾。如城市道路的擴寬,原人行道變為機動車道,埋在原人行道下的管線就需要遷移。第三,因歷史原因,很多管線沒有經過規劃報建而擅自開工,導致管線的走向隨意、埋設深度不一和管線與管線之間達不到規范規定的安全凈距等安全隱患。
2 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地下管線需要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還比較薄弱。
首先,缺少各專業管線的專項規劃,規劃審批難度大。長期以來,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編制的資金來源渠道少,各類地下管線的專項規劃幾乎都是空白,沒有專項規劃作為指導,也沒有統一的規劃安排,因此導致市政管線工程的審批難度加大。沒有專項規劃作為審批依據,很多管線報建手續都是在沒有專項規劃指導的情況下根據經驗進行審批的,這就難免出現問題。
其次,規劃管理難度大。各管線單位各自為政,建設時序不一致,再加上規劃管理人員有限,導致管理上出現疏漏,管理難度加大。現在在道路施工的過程中,基本上只有雨水和污水是和道路同步施工的,其余管線由于各管線單位權屬不同,很難做到與道路同步施工,因此城市道路二次開挖現象非常嚴重,不但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
再次,規劃管理力度不夠。一般情況下,在城市規劃管理執法檢查中,側重于地上建筑物違法現象的查處,而忽視對地下管線工程的違法查處。因此,即使有些管線單位私自開挖埋設管線,也沒有被查處,造成管線單位存在僥幸心理,更加忽視地下管線的規劃報建工作。有的即使被查處了,處罰的力度也不大,因此管線單位規劃報建的積極性就更低了。另外,有些城市還沒有出臺具體的市政管線規劃管理辦法,因此沒有法定約束力,法律責任不明確,違法違章的現象屢屢發生。
3 思考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我國已經進入了信息化時代。針對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存在的問題,我們不得不進行深入的思考。為了提高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水平,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實行嚴格的規劃審批制度。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①,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市規劃部門可以要求各管線權屬單位在每年的年底將下一年全年的管網建設報送到規劃局,由規劃局來統籌規劃,嚴格審批,審批完后有計劃的進行集中開挖,防止挖路不止。另外,加大資金投入,開展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管線的專項規劃是規劃審批的依據,有了專項規劃作為指導,可以維護規劃審批的嚴肅性和正確性,減少管線安全隱患的發生。
第二,考慮采用新方法新技術,建立綜合管溝。綜合管溝②,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綜合走廊,它是在城市地下建造一個隧道空間,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地下管線敷設在同一條隧道內,實施共同維護,集中管理,統一規劃、設計、建設的一種現代集約化市政基礎設施。它能夠改善城市環境,減少道路開挖次數,便于管線維護,而且由于管溝結構本身具有一定的堅固性,能抵御一定的沖擊載荷作用,因此對工程管線具有較好的保護性能。綜合管溝建議布置在主路的中央隔離帶下,溝中心與路中心重合,覆土控制在1. 0m~1.5m。為避免高程沖突,雨、污水管道建議均雙排布置在道路兩側。根據國內綜合管溝的實踐來看,一般納入綜合管溝的市政管線有:電力、通信、給水、熱力、中水。考慮到安全及經濟因素,建議將燃氣、雨水、污水不納入管溝,另行敷設。綜合管溝能夠確保道路的安全暢通,保證城市管線的安全,保護環境,雖然一次性投資較大,但后期帶來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大,是未來城市基礎設施現代化建設的趨勢和潮流。
第三,進行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地下管線數據庫。盡快完成現狀地下管線的基礎資料收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地下管線普查最有效的方法是由政府投資組織安排,成立專門的領導管理辦公室,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根據地下管線的標準和技術管理體系,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查明各種地下管線的平面位置、高程、埋深、走向、性質、材質、規格和權屬單位等;集中一段時間完成探測、普查及測繪,建立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地下管線管理信息系統。為了減少管線探測錯誤及遺漏,各權屬單位審圖是管線普查的最后一關,因此地下管線普查需要各權屬單位的大力配合,才能夠提高管線數據的準確性。形成數據庫后,對數據庫內容進行及時更新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實時更新,才能夠真正實現地下管線的動態管理。
第四,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查處管線違法建設。在實踐中對違章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中的老大難問題,為了有效地遏制違章建筑的建設,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城鄉規劃法》草案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即違章建筑),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沒收。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因此加強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采用多種方式加大對市政管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處罰意見,一定能夠使違法的勢頭逐步收斂。另外,一經發現管線違法建設,立刻查處該管線單位,不服從的單位,在下次規劃報建將不予受理。
第五,出臺具體管理辦法③。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們更加深切的認識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快城市《市政管線規劃管理辦法》的頒布和實施,使得規劃管理的法律依據更加充分,規劃管理力度相應加大。通過管理辦法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改變現有的管理現狀將起到推動作用,大大增強規劃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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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是我國經濟有效運行的“大動脈”,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現代公路事業突飛猛進,國道、省道、縣級干線伴隨著高速公路縱橫交織,形成了四通八達的公路網絡,為人民群眾鋪就了一條條通往幸福生活的康莊大道。為了保衛國家的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鞏固建設成果,發展公路事業,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了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公路實施行政管理。也就是路政管理。
一、路政管理及執法職責
路政管理及執法職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愛路護路教育;制定路政管理、保護路產、治超工作計劃及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內路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工作,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依法查處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不受侵犯;施路政巡查,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等范圍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非公路標志管理及路容路貌和過境公路整治。在管轄區域內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對公路行駛的貨車進行稱重檢測和超限超載認定,組織超限超載車輛的卸載、駁載及卸載貨物的存儲、保管及處理,查處、糾正和消除超限超載違法違規行為;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等職責。
二、公路事業發展的經濟意義
公路作為具有很強社會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對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繁榮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1.促進區域經濟繁榮
公路建成后,對沿線區域經濟產業帶的形成和發展起到很大促進作用。當地旅游資源的開發、服務業的配套完善,增加了就業機會,改善了人民群眾生活質量。
2.催生了物流產業興起
公路網絡的不斷擴張、?輸線路的不斷延伸,縮短了地區間的空間距離,帶動了物流業的蓬勃興起。各種物質資源可以迅速安全地抵達需求者的手中。
3.縮小了地區貧富差別
筑路工程通過隧道開鑿、橋梁架設,穿山越嶺、跨江越河,使天塹變通途,過去遙不可及的老少邊窮地區大門洞開,實現了與經濟發達地區的人員互往、信息互傳、商品互換和物資互通,有力地縮小地區間的貧富差別。
三、路政管理及執法的社會意義
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日新月異。但是在其發展中也呈現出林林總總的問題。實施路政管理,使公路的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現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現實的社會意義。
1.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路權路產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但是道路的繁忙和用路者人群的多元化,也使一些涉路非理性行為和路政案件日益增多。路政管理的執法權力對這些行為和案件加以制止和懲治,用法律手段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也是依法治國在路政管理上的一個縮影。
2.有利于公路事業的現代化建設
通過路政管理者的學習、探索和進取,可以加快公路建設事業與國際先進科學技術的接軌,一些先進筑路、護路、養路、管路、用路經驗的引進和借鑒,加快了公路事業的現代化進程。
3.有利于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公路建設解決了公路基礎設施少和路網布局不均衡的問題,追求的是“走得了、行得通”,是“量”的增長。而路政管理則實現了保護公路設施、鞏固建設成果、清理通行障礙、提高服務水平、發揮使用效率的目的,追求的是“走得好、行得暢”,是“質”的飛躍。所以,在加快公路建設的同時,加強路政管理,可保持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有利于實現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4.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路政管理對報廢、私自改裝、尾氣排放不達標、跑冒滴漏和超載超限嚴重的違法車輛的查處,可以有效地治理霧霾,控制大氣污染,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四、路政管理及執法的經濟價值
路政管理是經政府授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具有直接和間接地創造經濟效益的功能。路政管理的經濟價值體現在:
1.減少交通事故經濟損失
公路兩旁經常會出現違章建筑、打場曬糧、堆放雜物、跨路作業等違章現象。擺攤小販、維修點、集貿市場占道經營現象屢禁不止。路政管理通過加強公路兩側建筑區域控制和占路事項的許可管理,可以有效地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人身安全、車輛安全帶來的經濟價值是無法估量的。
2.為公路擴建節約成本
嚴格控制公路兩側的紅線區內違章建筑的搭建和違章設施的設置。嚴控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及用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對以后公路拓寬升級的改擴建工作來說,無疑間接地減少許多麻煩、無形中節約了后期改造成本。
3.增加非營業性財政收入
對隨意占用、私自挖掘公路,各種管線跨越公路;對超載、超限違法車輛的治理執法和經濟處罰;對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懲治及路損賠補償費增加了地方財政的非營業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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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論文百事通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
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新晨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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