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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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行政執法;檢察;實務研究
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執法權作為國家權力中最直接、最關鍵作用于政治、經濟、社會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權力,必須對其進行監督。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對行政執法的法律監督,確保法律法規的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責。
一、目前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市場經濟的改革與發展進程中,一些嚴重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有明顯上升勢頭,且屢禁不止。 “染色饅頭”、“毒奶粉”、“毒膠囊”……這些惡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誠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經到了何等嚴重的地步。究其原因,與其說是因為那些生產經營者的膽大妄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韙,倒不如說是因為某些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出現了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到位、執法互相推諉、不依法行政以及刑事司法缺位所致。監管部門的集體失守對公民來說更多的感覺是無奈,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已成為一種強烈的社會呼聲。目前行政執法不當、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虛構事實,變相執罰。有些行政執法部門基于從嚴、從寬或其他處罰目的,對一些違反行政法規定的行政行為,沒有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背客觀事實,進行處罰。
(二)違法辦事,以罰代刑。一些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以罰代刑現象,對一些明顯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違法犯罪行為,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中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是通過罰款的手段,代替追究刑事責。
(三)徇私枉法、有罪不究。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由于收受一方當事人的“好處”,或礙于人情關系等原因,在執法過程中,對該予以追究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意不予受理,或者采取放任的態度,導致違法行為繼續存在,危害社會。
(四)執法不規范,缺乏嚴肅性。由于群眾對法律和有關執法程序了解不深,一些執法人員執法觀念不強,體現在進行處罰時,有的出現處理沒收的物品在案件材料上沒有反映,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不規范,立案手續不全面,證據材料保全混亂等情況,有的甚至出現案件部分證據材料喪失,對案件的處理產生潛在的危險等后果,這些都影響行政執法的公正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二、檢察機關是行政執法監督的適格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強調,加強對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的監督,促進形成有利于社會管理創新的政務環境,著力發揮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職能作用。檢察長在會上指出,民事檢察監督在性質上是對公權利的監督。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既是社會要求,也是保證行政執法公正性的一種客觀需求。這既符合法治原則,也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加其權威性,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一種社會管理創新。如果行政執法行為缺乏檢察監督,僅靠內部監督,就容易對行政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監督,就容易造成行政執法活動陷入被動,行政執法活動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
三、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內容,應包括行政執法行為主體是否適格;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存在無權執法、越權執法、濫用執法權、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程序辦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和人員是否存在貪污、受賄、瀆職侵權行為和違法、失職行為;相關行政主體對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時,發現普遍性、傾向性、事關全局的社會管理問題;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的行為。通過創新執法的監督激勵機制,確保所有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得到忠實的執行。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可以對瀆職侵權行為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既有利于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對干部隊伍也可以起到保護作用。
應當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檢察監督是依法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的一種司法活動,執法的主體仍然是行政機關,要實行依法監督、居中監督與有限監督相統一的原則。要達到這個目的,就應該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通過接收材料——審查——立案——調查——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整改——結案這種程序上的規定來實現工作的制度化。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是一種救濟性質的中立的司法活動,是在不超越行政執法監督本身職權基礎上為化解社會矛盾、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體制機制,是確保行政執法相對人權益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從性質上理清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關系,恪守職責定位,防止越俎代庖。為此,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劃清行政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與檢察監之間的關系。對一個需要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上級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和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對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正在進行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
二是要完善在行政執法檢察監督過程中,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救濟途徑和處理程序。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其工作人員有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犯罪行為或行政相對人有犯罪行為應當移送給司法機關而沒有移送的,檢察機關有權督促其移送。如相關行政部門不移送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在監督中發現執法監管機關及其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管理職權中存在的問題,人民檢察院以檢察建議、意見、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方式提出,促使其改正,在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后,有關行政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復人民檢察院,說明落實情況。逾期不回復、不整改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違紀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確定檢察機關和相關行政單位為成員單位,在工作開展過程中,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動加強溝通,協商解決工作中的問題,相互支持和配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注重維權與為民服務相統一。一方面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切實做好服務,寓法律監督于服務中。
五是法律監督與規范執法相統一。運用法律監督行政執法,加強案件指導,更能體現規范執法的法律意義,達到規范執法的成效。
五、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的重點
一是應以涉及民生的案件為出發點,綜合運用民行檢察手段,切實落實上級檢察機關在三項重點工作精神指導下的具體要求,認真落實、扎實抓好檢察環節維護民生各項工作,努力為推進民生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著眼于加強對涉及民生問題的法律監督,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綜合運用抗訴、支持、督促、檢察建議、移送職務犯罪偵查等手段,重點監督涉及民生的食品衛生、土地承包、勞動爭議,以及涉及弱勢群體的農民、農民工、殘疾人的案件。
二是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辦理涉法涉訴案件,做到四個“對于”。即對于因執法不規范而引起上訪的,正視問題,通過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及時糾正。對于別有用心的上訪人,則依法嚴厲打擊,維護司法權威。對于釋法說理不到位而引起的上訪,則邀請當事人參與案件復查,徹底消除疑慮。對于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盡全力予以協調,贏得當事人的理解。
篇2
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中,固鎮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過深入調研,圍繞行政執法的重點環節,健全和細化了行政處罰案件審核、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同時,建立了罰沒收入匯繳監督檢查制度。三項監督制度的施行有力地促進了規范執法、廉潔執法。
一是加強對行政處罰實施階段的監督,繼續推進行政處罰案件的查處審分離工作。修訂的案件審核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案審機構,明確了案審機構職能,指定一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案件審核。同時,根據《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案審辦法還著重強調案件承辦機構的審核職責,明確在將行政處罰案件送法制審核之前,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必須認真履行審核義務。案審辦法依法明確了案審范圍,確保所有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均經過法制審核。辦法通過細化審核時限、審核方式和審核內容等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提高了工作效能。同時規定,經法制審核的案件均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或建議,建立審核檔案,確保案審工作規范運作。對因審核錯誤導致處罰違法或明顯不當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以確保有效監督。
二是加強對行政處罰執行階段的監督,建立健全罰沒收入匯繳監督檢查制度。針對行政處罰決定執行階段中罰沒收入匯繳這一重點環節,訂立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形成局黨組統一領導、紀檢監察牽頭組織、職能科室內部自查“三位一體”的監督檢查機制。監督檢點圍繞罰沒收據管理、罰繳分離、當場收繳等規定的落實情況展開。監督檢查采取對帳、檢查法律文書、罰沒票據等手段,每月定期核對案件承辦部門與財務部門罰沒收入匯繳統計報表,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遲繳、不繳等問題。該制度還規定,紀檢監察每年對沒收物品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至二次重點檢查,將行政監察領域覆蓋到行政處罰的最終環節。制度在加強對案件承辦部門執行處罰情況進行監督的同時,也加強對財務部門落實匯繳罰沒收入制度的監督,從而有效地預防了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三是依法接受上級監督,細化重大行政處罰報送備案制度。制度明確要求,嚴格按備案范圍執行備案。按照新的規定,凡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規定數額的,也須報送備案。凡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無論案件大小,一律報送備案。制度同時明確了案件承辦機構及報送備案機構的職責、工作時限與工作要求等,確保相關職責部門能夠如實、按期、按要求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制度還對報送備案案件增設內部審查關,在報送前的審查中若發現重大行政處罰違法或不當的,可建議依法自行改正或撤銷已做出的行政處罰。
篇3
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明確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的職責,我會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的轄區分別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經我會批準,可對轄區內日常監管涉及跨地區的證券期貨案件進行調查,各地方證管部門要予以協助,共同做好證券期貨市場監管工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以下稱辦事處)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證監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辦事處監管的區域范圍由中國證監會規定并調整。
第四條 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證券期貨咨詢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資信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進行日常監管,有權要求上述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證券期貨方面的文件、報告、資料和數據等;
(二)調查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并提出處罰建議;
(三)及時了解證券期貨市場信息和市場動態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調查研究;
(四)列席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其他有關工作會議;
(五)中國證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辦事處設專員一名,副專員一至二名。
專員、副專員由中國證監會任命,任期二年,必要時可適當延長。
辦事處內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由專員提出方案,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六條 辦事處實行向中國證監會定期報告工作制度。專員應當每兩個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工作。對于證券期貨市場發生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第七條 辦事處與轄區內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各自依據規定權限履行職責。
辦事處與轄區內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合作。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辦事處的工作。
第八條 辦事處的經費由中國證監會撥付。辦事處每年的預算、決算報告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辦事處的財務收支,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財務制度執行,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監督。
篇4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處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審查立案、組織檢查、審理后,做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內部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會計監督檢查和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內部相關機構或者職責的設立,應當體現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相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會計行為有權檢舉。
財政部門對受理的檢舉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記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并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對于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并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處理、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查實后,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認為違法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人;
(二)有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檢舉人,并將審查意見存檔;認為案件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對下列違法會計行為案件,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在其他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在日常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四)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
(五)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立案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制度。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對已經立案并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核檢查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以確定是否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實事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理人員對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別做出下列處理:
(一)對會計監督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后,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中止審理,并通知有關檢查人員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核實有關的檢查材料。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三)對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正確、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審理事項沒有異議的,簽署同意意見。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做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
(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對當事人沒有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會計監督檢查結論,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檢查結論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三)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四)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制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印章;
(八)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
(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說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做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五十二條聽證程序終結后,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會計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案件結案后,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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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招投標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全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三條 本省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工作。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指導。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具有法定依據,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權限、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行使;
(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
(三)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給予基本相當的行政處罰;
(五)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適當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沒有損害或者損害較小的方式。
第六條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行政機關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定程序和備案程序參照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并對本機關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中,可以細化和量化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內容逐個制定基準。
第八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裁量基準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將裁量因素與階次劃分有效結合;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故意、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級;
(四)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 裁量階次一般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予處罰5個階次。
(一)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
(二)一般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不具備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且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限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四)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五)不予處罰,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五)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六)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九)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上級行政機關制定了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適用,如地區差異較大,下級行政機關可根據區域實際,制定本級適用的裁量基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制定、變更或者廢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于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公開處理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條從重行政處罰案件或者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材料按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二)由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做出決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備案。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就備案的案件進行審查,發現案件違法的,應當予以糾錯或者撤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撤銷案件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工作部門責令備案,拒不備案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處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作為依法行政內容,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規定,或者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致使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依照《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1、自由裁量權,需要與相應的現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賦予行政執法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維護社會秩序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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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檔案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行政處罰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三)公正、公開、及時;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檔案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國家檔案局負責對發生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檔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權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對檔案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辦理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交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條檔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檔案行政處罰。
第三章種類和決定
第十一條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二條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
(四)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第十三條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檔案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回避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回避未被決定之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集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調查筆錄、勘驗筆錄和鑒定結論及其他依法可作為證據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六條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檔案行政處罰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撓。
第十七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調查終結的檔案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檔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檔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檔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認為應當給予當事人或者受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的,向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對于案情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檔案行政處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檔案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檔案行政處罰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對單位處以伍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三日內提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聽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聽證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結束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作出決定。
第四章執行
第二十五條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按照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內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作出罰款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八條對當事人在十五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和案件備案制度。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年向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一次本地區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對重大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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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堅持“突出重點、量化考核、以點帶面、逐步推開”的原則,通過落實各項制度要求、開展執法案卷評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水平,從而推進依法行政。
二、范圍及對象
縣政府所屬及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均列入本年度考核(具體名單附后)。
三、內容及標準
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執法職能履行的實際情況,圍繞制度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三項重點內容進行設置,具體分為兩類:
(一)共性目標。
指行政執法部門為保障本單位依法行政而建立并實施的各項制度體系,包括依法行政實施方案、保障制度、決策制度、監督制度等內容(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表一)。
(二)個性目標。
指行政執法部門當年辦理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件的質量。其中:
1、行政處罰案件。主要對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主體、事實、證據、程序、定性、量罰、依據、文書規范等方面進行全面評查(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表二)。
2、行政許可案件。主要對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案件的事項、主體、條件、程序、文書規范等方面進行全面評查(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表三)。
四、考核分值設置
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按共性目標和個性目標進行按比例分類設置,主要分以下四類:
(一)當年已實施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30%,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得分占40%,行政許可件評查得分占30%;
(二)當年實施了行政處罰,沒有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40%,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得分占60%;
(三)當年實施了行政許可,沒有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50%,行政許可件評查得分占50%;
(四)當年沒有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100%。
五、考核方法
(一)個性目標考核采取動態抽查與集中評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1、動態抽查。由縣依法行政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考核辦”)組織力量不定期從各被考核單位隨機抽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具體數量抽調時確定),對照評分標準進行動態性評查。
2、統一評查。11月底前,縣考核辦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成立綜合評查小組(具體成員名單于考核前確定)。在此基礎上,縣考核辦從各被考核單位隨機抽調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卷宗各5件(不足5件的調取全部卷宗),由綜合評查小組對照評分標準,集中對案件辦理質量進行量化評分。
3、結果反饋。評查結果由縣考核辦及時向被考核單位進行反饋。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無異議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確認。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考核辦提出,由縣考核辦組織復核,對復核結果無異議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確認。確認后的成績作為個性目標考核的結果。
動態抽查與統一評查兩項平均成績作為個性目標考核的考核成績。
4、優秀案卷評選。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案件質量,縣政府將結合案卷評查,組織開展行政處罰優秀案卷評選活動。即由各行政執法單位自行選送若干行政處罰案卷,縣考核辦對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對得分前5名的案卷,評為年度優秀案卷,并進行通報。被評選為優秀案卷,可以在個性目標(行政處罰)考核中加2分。
(二)共性目標考核采取平時積累與臺帳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開展:
1、自查自評。各行政執法部門對共性目標實施情況進行對照檢查,按照共性目標考核計分標準進行自我評分,形成年度依法行政書面總結于12月上旬前報縣考核辦。
2、統一評查。12月底前,由縣考核辦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成立考核組(名單于考核前確定),并對照評分標準,結合被考核單位的自評情況,對相關臺帳進行檢查。
3、結果反饋。評查結果由縣考核辦及時向被考核單位進行反饋。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無異議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確認。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考核辦提出,由縣考核辦組織復核。確認后的成績作為共性目標考核的結果。
(三)綜合考評。縣考核辦根據共性與個性目標考核結果,確定年度考評綜合得分,報請縣依法行政考核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最終考核結果。
六、考評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納入各行政執法部門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占工作目標考核基本分2分。其中考核綜合得分在94分(含94分)以上的,工作目標考核不扣分;得分在94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的,以94分為基準按比例折算目標分。
出現下列三類情況之一的,扣除全部目標考核分2分:
1、綜合得分在85分以下的;
2、因故意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3、在考核中弄虛作假,欺瞞不報,造成考核結果顯失公平、公正的。
在進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基礎上,縣政府將評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并進行表彰獎勵。考核先進單位分優秀、良好兩個等次,其中綜合成績排名前3位的為優秀單位,同時授予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第4至8位的為良好單位。
考核先進單位同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考評綜合得分必須在94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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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計信息質量 立法 行政強制 行政處罰
中圖分類號:F062.6 文獻標識碼:A
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在打擊會計造假行為、整頓市場經濟秩序、規范財稅政策執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形勢的變化,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也暴露了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立法方面的諸多不足,因此亟待深入探討并改進。
一、我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立法層面存在的不足
(一)相關立法級次低,財政部門執法的權威性不高。
目前,我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執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財政部于2001年頒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會計法》僅對會計監督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實踐中各級財政部門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執法形式、檢查內容程序及行政處罰主要還是依據財政部制定的部門規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會計監督辦法》)。《會計監督辦法》雖然對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執法做出了較為明確細致的規定,但是其法律效力級次比法律、行政法規低,這就造成了財政部門執法的權威性缺失:一方面,《會計監督辦法》里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等規定必須嚴格限定在《會計法》已規定的范圍內,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僅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或者在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規定。因此,《會計監督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只能嚴格限定在《會計法》已規定的三類行政處罰中: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對執法中發現的新問題、新現象,各級財政部門難以進行處理。另一方面,立法級次較低導致了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缺乏社會的整體認知,實踐中甚至出現很多被檢查單位不知道財政部門在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執法權,財政部門的執法難以獲得被檢查單位的配合和重視。相比之下,同樣開展財務檢查的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其執法有《行政監察法》、《審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等法律作為堅強后盾,執法的權威性很強。
(二)缺少有效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執法的法律保障不足。
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執法,就必須掌握被檢查單位的資金情況,因此不可避免的要了解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根據《商業銀行法》的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我們常在銀行見到的標語:“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這也體現了法治社會對私有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據此,財政部門如果通過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就必須獲得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而查詢個人的存款,更加必須獲得法律的授權。但是《會計法》僅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作出如下規定:“……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會計法》的上述規定,不僅嚴格限制了會計信息質量執法中,財政部門查詢被檢查單位銀行存款的適用條件,而且將適用主體嚴格限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即只有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的監察專員辦事處才有查詢被檢查單位金融機構存款的權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無權查詢。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在對財政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調查時,可以查詢被檢查單位在金融機構存款,此條例雖然是行政法規,但是此條規定也只能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內容符合《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情況下才適用。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執法中,根據上述《商業銀行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并不能依據此條規定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情況。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實施財政檢查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以及《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筆者認為,財政部的第32號令與第69號令作為部門規章,做此種規定有越權的嫌疑。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系統的財務檢查,《行政監察法》、《審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都以國家法律的高度明確了基層的執法機構都有權查詢被檢查單位存款,其中稅務部門、海關部門還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相比之下,財政部門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強制措施的缺乏難以保證執法的順利開展。
(三)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過于簡單,法律責任有待進一步明確。
新《會計法》自2000年施行時起,其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就引起了學者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會計法》關于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界限不清,法律責任主體的規定不夠科學以及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從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執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主要問題存在于如下方面:一是現行的《會計法》僅用了8個條文概括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實踐中很多違法行為沒有規定或者對其行為的界定不夠明確。二是有關罰款的處罰規定過于籠統,實踐中不易操作,例如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中,罰款金額的上限和下限相差過大,沒有根據違法情節的不同設定不同的處罰檔次,做出細化規定,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三是對部分危害較大的會計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影響執法效果。例如對于拒絕檢查或者不配合檢查的行為,《會計法》僅對“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做如下規定:對單位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踐表明,對此類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足,單位的違法成本低,往往敢于不配合檢查,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對比《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該法用第六十條至第八十八條共29個條文對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方便執法部門的操作。實踐中稅務檢查的威懾力比較大,與此不無關系。
二、改進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立法的建議
(一)盡快制定會計信息質量的專門法律,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和質量。
真實的會計信息對建立一個公平、法治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投資者、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國現有的關于會計信息法律條文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法律中,并沒有專門的,其規定比較籠統,對一些重要的概念,如“虛假會計信息”,都沒有完整、權威的規定 。筆者建議制定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專門法律,并將其命名為《會計信息質量法》,明確由財政部門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并將《會計監督辦法》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內容、形式、程序及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提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執法的權威性,這對于建立健全法治的、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二)完善現有法律規定,為基層財政部門開展會計信息質量執法提供法律保障。
主要是通過修訂《會計法》,賦予基層財政部門一些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一是解決實踐中被檢查單位配合執法的問題。與其對被檢查單位不配合檢查的行為以繁瑣的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不如賦予監督部門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更加便捷高效。建議比照《行政監察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時,對有重大違法嫌疑又不配合檢查的單位,有權扣押封存其會計資料。二是解決基層財政部門無權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問題。建議以法律的高度明確各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信息質量時,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都有權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甚至相關個人的銀行存款。
(三)科學設定行政處罰,明確會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設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檔次,提高處罰的可操作性。加大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不配合檢查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設定較重的行政處罰,增加其違法成本,同時也能避免“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
(四)在立法中增加實踐中效果反映較好的制度,提升會計執法的效率。
一是在建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回訪和公告制度,通過回訪,督促違法違規單位整改違法行為,必要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單位予以公開曝光。二是建立檢查信息共享制度,搭建財政、稅務、工商以及證券業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方便各部門共同監管和執法,此舉也有利于保障股份公司股東的知情權。
(作者:安徽大學法學院2010級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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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壽紀堂.對我國會計法律問題的思考.河南科技,2003(10).
篇9
一、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1、以提高思想認識為目的,積極開展人生觀、世界觀、權力觀、紀律觀、價值觀教育,將黨性教育、法紀教育、廉政教育、作風教育、責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榮辱觀教育作為開展干部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形式上突出典型案例教育,做到示范和警示教育相結合、集體廉政談話和個別談話相結合、普遍教育與針對崗位特點的教育相結合,采取舉辦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組織廉政知識競賽及安排參觀監獄聽取犯罪服刑人員現身說法等方式,使廣大黨員干部自覺依法行政,增強廉潔從政意識。
2、以提高業務素質為目的,積極開展崗位練兵、知識競賽、在職培訓,著力提高履職能力。集中時間舉辦各類全員業務培訓班,著力提高基層干部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特別是加強受理服務、綜合監管、執法辦案等技能的培訓,增強機關干部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理解力、執行力,幫助機關干部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
二、規范風險流程,完善制度建設
明確崗位職責。每個崗位及職責要清晰具體,按照崗位分類、檔次拉開、責權統一、合理流動的原則,將工作崗位按照責任大小、難易程度劃分為不同類別,通過確定工作崗位,規定各同級崗位之間工作人員及職責,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工作格局。
規范崗位責任制。按照本機關及其各科室的職能、職責,對各科室、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目標、任務、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明確“一崗雙責”的要求,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和依據,建立效能督察制度,以職能抓效能,抓勤政促廉政,狠抓執行力提升。
工作流程要依法依規設定,對一般性工作環節要本著便捷高效的原則設定,對存在廉政風險的重點工作環節要反復研究、認真設定,充分發揮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盡量減少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和空子。
規范行政許可行為要對每個流程的辦理時限進行確定,對外公開承諾;依據每個流程的時限,開通電子監察平臺,適時監控,自動預警告誡,防止拖延不辦、借機卡要的現象發生;在窗口單位設置政務監督臺、投訴舉報箱、政風行風意見箱,隨時接受社會監督。
規范行政執法辦案行為要針對案源處置、調查取證、實施強制措施、罰沒扣押物品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案件審核、行政處罰決定等易發風險,推行相對集中執法辦案機制,對立案、審批、處罰、罰沒物資管理等各個環節流程進行規范,置于各級監督之下,形成科學的權力制衡體系;推行合理裁量制,落實《省林業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省林業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推行說理式處罰決定書,解決具體行政行為隨意性問題,防止隨意立案銷案和“大案辦小”等問題,杜絕人情案、關系案;制定大要案通報制度、案件廉政回訪、案件主辦人制度、罰沒物資處置辦法以及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等配套制度,以制度約束執法行為;突出案后回訪監督,及時發現問題,防止錯案和不廉潔行為發生。
規范人事管理行為要針對干部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管理等易發風險,落實征求意見、民主集中和議事決策等各項制度,凡涉及干部人事調整,均須按程序和權限集體研究決定,干部的調整、提拔、任用,全部按照民主推薦、能力政績考核、討論決定等程序確定考察對象,過程全部公開、及時公示,實現陽光操作。
規范財務管理和行政收費行為要針對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私設“小金庫”、行政性收費等易發風險,落實規范收費、民主理財制度,嚴把財務收支管理關口。制訂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票據管理辦法》,確保票據合法、使用規范、帳目清楚、手續齊全。
規范重大項目行為要針對物品采購、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等易發風險,抓好購買、使用、處置三個環節,加強重大項目管理,落實工程項目、大宗材料、物質、設備采購制度,一般辦公用品、車輛管理及公務接待實行集中定點制度,實行購、管分離,防止出現以權謀私現象。
規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行為要針對議事形式、議事范圍、議事程序、決定的執行等,將其作為制度執行檢查的重點內容進行督促檢查,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防范問責風險。
三、推行政務公開,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1、政務公開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按照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則,面向社會公眾,一切立法活動、政策制定、法律條款、政策實施、行政預算、公共開支以及其他有關的政治信息,特別是林業行政許可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結果等,人民群眾均可隨時獲取,實施監督。
政務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承諾行為、行政執法責任、投訴指南公開等,在此基礎上廣泛實行“四公示”(辦案結果公示、行政許可結果公示、優惠政策享受結果公示、承諾服務結果公示)。
政務公開的形式有公開電子顯示屏、政務公開欄、政務公開網站等多種形式。各單位內設部門或派出機構應公開責任、目標任務、職責權限、科(室)負責人姓名、崗位職責、監督電話及限時承諾服務、公示牌、辦事指南等。還可設立觸摸式電腦、語音信箱、政務公開專柜,林業執法人員統一實行掛牌上崗。
篇10
為規范建設監察行為,提高建設監察水平,根據建設部的要求,按照省人大《*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和《*省建設監察評議考核辦法》的規定,我廳于*3年12月,組成3個檢查組,采取檢閱隊伍、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提問題的方式,對地級市建設監察組織*2-*3年度的建設情況、監察職責的履行情況、行政案件辦理質量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評議考核。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省建設廳評議考核辦法對所屬縣(市)建設監察組織進行了了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43名,良好等次67名,合格23名。對獲得優秀和良好等次的監察隊伍進行表彰。現通報如下:
一、建設監察組織的整體水平有了明顯進步。
1、先進等次比率提高。本次評議考核優秀比率為32.3%,比*9-*0年度的28.5%提高了3.8個百分點;良好比率為50.3%,比*9-*0年度的45.7%提高了4.6個百分點。不合格率為零,比*9-*0年度的4%減少了4個百分點。
2、老先進隊伍更上一層樓。如蚌埠市房地產監察大隊、銅陵市市容監察支隊、滁州市規劃監察大隊等的組織建設、職責履行及辦案質量等趨向得分在95分左右。
3、新成立的隊伍后來居上。如亳州市市容管理監察大隊、池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蕪湖市市容局(行政執法局)執法隊,這次評議考核均獲得了良好等次。
二、建設行政執法行為逐步規范。
各地建設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規范建設行政執法行為。一是各級建設部門對建設監察隊伍依法建立了行政執法的委托關系,保證了建設監察隊伍正確行使建設行政執法權,杜絕了過去少數執法主體不合格現象。二是清理建設法規,規范執法依據。自*2年開始,各市先后大規模清理了建設法規,修改和廢止了部分建設規章、文件,以適應建設執法新形勢的需要。三是全面貫徹實施了《*省城建監察條例》和建設部第66號令《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統一了執法文書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改變了過去那種口頭處罰、白條處罰、隨意處罰的不合法做法。四是積極探索綜合執法、相對集中執法的有效形式。五是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有效地規范了建設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行為。六是各市建設執法隊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效果明顯。
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日趨完善。
各市建設行政執法單位始終把制度建設作為重要環節,不斷完善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堅決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一是全面加強了內部監督工作,逐步完善了建設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行政執法檢查制度等多項工作制度。二是重視社會監督工作,形式多樣,有的市、縣采取聘請社會監督員、設置舉報電話、舉報箱等措施,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執法公示等社會監督制度;有的市、縣通過宣傳資料、宣傳欄、櫥窗、電子屏幕、多媒體自動查詢觸摸屏、新聞媒體、電子網絡、行政審批“聽證會”等形式,實施建設行政執法“陽光工程”。三是加強了隊伍的隊容風紀建設。不少市縣結合法制培訓,對監察隊伍強化軍事訓練,執法形象明顯改善。
四、建設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道德建設不斷加強
各市、縣建設執法部門和執法隊伍,注重對執法人員進行思想、作風、組織、紀律整頓工作,開展了“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教育活動,以強化執法人員法制意識,端正執法思想,規范執法行為。有的市、縣積極推行了執法服務承諾制,開展了文明執法示范窗口、文明執法示范單位等群眾性的文明創建活動,作為提高執法隊伍素質的重要載體,既增強了文明執法意識,又提高了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通過此次建設監察隊伍的考核評議工作,促進了建設監察隊伍的建設,加強了隊伍的管理,提高了執法能力和水平,進而也推動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