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的現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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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我縣考古調查資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在這塊土地上繁衍生息,創造了輝煌的古代文明,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遺存。而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專業屬性很強,科技含量高的工作。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對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國自1982年11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屆人大第三十次會議再次修改并予以通過,使文物保護工作沿著正確的法制軌道不斷向前,保護文物,弘揚傳統文化成為全社會共識。各級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隨著經濟一體化和市場一體化的形成,文物的保護、利用、管理、宣傳工作逐漸向多樣化趨勢發展,觀其現狀尚存在以下問題。
1、人們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由于許多文物遺址分散,存留于民間或不同地區,傳統文化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受環境制約,人們對文物的重要價值和文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在認識上不盡相同,再加上宣傳力度不夠,措施不力,導致出現一些干擾、破壞文物保護工作的現象,甚至出現違法行為,對文物保護工作極為不利,加之人們理論與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觀念上的文化差異,上至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下至商家企業,平民百姓,或從地方經濟、旅游事業,或從保護的方式方法,或從個人喜好等不同側面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存在著輕視乃至不屑的狀況,也使得文物保護工作困難重重。
2、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目前,我國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都沒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且存在多頭管理的狀況,以至于職責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護法》明確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法》明確由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明確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等。此外,即使國務院對于有關歷史城市的總體規劃作過明確的批復,但都未能擋住一些地方政府《拆舊建新》的城市開發步伐,因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法制體系和法制環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和不適當的開發加劇了文物資源的破壞。在熱衷關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條件和崇尚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物古跡、歷史建筑,世界文化遺產會在經濟建設過程中遭到了無情的破壞,甚至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轟然倒塌,某些旅游開發部門目光短淺,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進行掠奪性開發,超負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跡的老化,破壞,甚至毀滅,讓人們很難感到它的價值所在,這些問題的出現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員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和GDP增長的政績心理。
4、文物部門建制低,執法力量單薄,文物保護工作又難以開展。在我國,縣級文物部門均隸屬于縣文化局,大部分屬股級單位,這也給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不便。文物部門是分管全縣范圍內的文物工作,經常要與一些相關部門及其鄉鎮聯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門提出的文物保護合理化建議有時根本不被相關部門所重視,吃閉門羹現象時有發生,表明我們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5、文物保護與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資源之一,發展旅游有利于對文物的保護,旅游的收入能為文物保護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兩者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但同時也給文物保護帶來了一些不可忽視的負作用,個別旅游部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發展經濟為理由置文物保護于不顧,破壞文物景觀,在文物景區內搞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超范圍開發,造成了環境破壞,進而對文物保護造成威脅。
上述種種現狀,足以證明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嚴峻性。眾所周知,文物是人類祖先用勤勞的雙手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重要體現,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產生的時代,環境、歷史階段和所經歷的時空特性,都有其特別保存之意義。一旦破壞,不能再生,其價值很難用金錢來衡量。
二、文物保護的建議及對策
文物是國家的、民族的、甚至是全世界人類共有的文化財富資源。保護文物是社會進步的特征和人類文明的體現。文物保護是一項浩大工程,是一項長期的延續性工作,需要全社會的自覺和全民意識的增強,這個過程艱辛而漫長,作為基層文物保護機構和文物工作者,我們應進一步實施“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篇2
【關鍵詞】彝族 非物質文化遺產 現狀 保護對策
在經濟全球化和文化趨時化的背景下,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例如:過去普遍見到的彝族民間口弦彈奏,現在只能在高山農村偶爾見到;被稱為彝族“木器藝術之鄉”的美姑縣候果莫鄉會木器雕繪藝術的民間藝人已很少;星象學是彝族民間的常識課,而今彝區農村能熟練運用星象知識的人已越來越少。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10月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旨在保護以傳統、口頭表述、節慶禮儀、手工技能、音樂、舞蹈或傳統表演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隨后便得到世界各國的歡迎,證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順應了當今各國的需要,符合各國的共同利益,這是人類文化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事件,標志著全世界從此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了共同的認識。2006年5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標志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春天的到來,這為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了新的生機和發展機遇。在這個機遇中,有的已開始了保護工作,有的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彝族語言文字的規范,使彝語得到了規范和發展,成為國家學歷教育的合法文種;又如已經搜集、整理、編譯出版了大量的彝文古籍文獻;再如已向“文化遺產名錄”進軍,火把節、彝族年、漆器等成功申遺,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績等等。但是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還沒有形成全民族的共同認識。文化自覺,是對本民族文化的認識、研究、挖掘、整理、宣傳、弘揚發展的行為和過程,是把文化資本發展為價值資本,并轉化為經濟資本的行為和過程。總體上來看,彝民族對自己的傳統文化的態度已從盲目狀態逐漸進入到自覺狀態,但對民族內部各種群體層面上的人群而言,“自覺”程度是不一樣的,從目前來看,知識精英層面上的人群認識是比較統一的,文化自覺行為也是比較強烈的,但處于領導層面上的人群內部的認識是參差不齊的,甚至有些人對文化自覺行為持抵觸或反對態度;對于大眾層面上的人群大都還處于自然傳承的盲目態度上。這些都有形或無形中影響到了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推廣工作。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力度還不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公約》,明確指出,“承認各群體,尤其是土著群體,各團體,有時是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保護、保養和創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作出貢獻。”但是目前在彝區普遍存在這樣一個事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主體認識不明確,因此大多數地方沒有健全或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與管理機構,也沒有制訂統一的評價標準體系,這種狀況勢必影響到對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和普遍價值的評價工作。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重開發、輕保護的傾向。隨著文化遺產熱的升溫,一些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相關政府部門關愛、企業競相開發的對象,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忽視彝族文化本身的傳承特點,把民間文化藝術作為獵奇、招商引資、旅游的手段,往往把傳統的東西與現代的東西混雜在一起,這種做法雖然有些可以理解,在表面上確實反映出地方政府、企業對彝族民間文化的關愛和支持,但實際上卻在有意無意間剝奪了彝族民間社會傳承本土文化的權利,使節日變成大會,使“民俗”變成“官俗”。例如:彝族原生態的儺戲“變人戲”(彝語稱為“撮泰吉”),是彝族重要的信仰民俗,以前盡管不那么專業,但充滿原始氣息,是了解彝族古代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具有很高的文化價值和藝術價值。但一些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為了讓其更加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在改編過程中加入了一些其他樂舞因素,使得其地方特色、民族特色變得越來越淡薄,原有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已開始發生剝離。這種重開發,輕保護的傾向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摧殘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方法。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中存在“山頭主義”。彝族是一個跨省區、跨境而居的民族。除了我國外,東南亞地區的越南、泰國、緬甸、老撾等國也有彝族居住。因此在有些地方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中往往只著眼于本地區,無視有些文化事象的民族性和整體性,只見樹木而不見森林,把一個完整的文化事象的內容和品相肢解成七零八落,這種文化認識上的“山頭主義”嚴重破壞了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事象的全民族性和完整性,從而影響了對彝族非物質文化事象普遍價值的認識。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無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得到保障和得以順利實施,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保障。我國早已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但我們彝區各地至今還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影響了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忽視情境保護、破壞性保護現象。“文化遺產”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文化“事象”和文化“情境”,而我們只注意“事象”的保護,沒有保護文化的“情境”的情況是很突出的。例如已列為國家文化遺產名錄的“火把節”和“漆器工藝技術”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只注意了文化事象標志特征,而不注意保護文化事象的內容和情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目前仍然存在著“保護”的內容不清楚,“保護”的手段和方法沒掌握的情況。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策探索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面臨的困境其實也是當代許多少數民族共同面臨的重大難題——文化轉型的困難,即在現代化的過程中如何協調好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傳統文化保護的關系。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是保存現今流傳下來的傳統文化,還要綜合現實環境考慮現在和將來發展的可能性和多樣性,因此需要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層面綜合考慮。本文從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出發,對如何有效保護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認識。任何一種文化都是人類一定階段的歷史文化的記憶,對于認識人類社會發展史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有義務去傳承和發揚這些優秀的傳統文化,從而豐富我們的精神生活和視野。對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言,應當切實樹立幾個觀念:一是要樹立文化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根與脈的觀念、是人類的精神食糧和人類永恒財富的觀念;二是樹立文化的多樣性決定著人類的和諧、和平相處的觀念;三是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觀念,形成上下聯動、上下互動的局面;四是在傳承中求保護,在保護中求發展。通過加大對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從而喚起人們的保護意識。
第二,堅持“搶救優先”原則,把搶救瀕危的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傳承人擺在優先地位,搶救下來、記錄下來,以免人為地釀造出“人亡歌息”、“人亡藝絕”、“人忘技失”的悲劇。
第三,對傳承人要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給予相應的經濟資助和政策照顧,重要的是保證后繼有人,不讓任何一項重要的遺產失去傳承。同時開展逐層多級的保護制度,全面和整體地保護彝族非物質文化的生態。
第四,在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重視文化“情境”保護,防止出現只注重提取文化遺產事象而輕視保護“情境”的做法。
第五,要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事象內容的完整性,防止隨意增減以杜絕“偽民俗”的出現。
第六,依托全國彝學會及各個省、市、縣的彝學會,開展彝族民間文化普查,建立全國性、區域性、地方性的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保護協作組織和研究機構,建立彝族非物質文化及其傳承人資料數據庫,并完善必要的保護措施,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礎。此外還可以嘗試與國際接軌,借鑒國際社會的先進做法與先進理念,從而使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正確理念的指導下走得更快,走得更遠。
結語
篇3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法制;現狀
項目依托:云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一般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司法策略研究”(2012C24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4月18日
一、問題的背景
當下,我國又一次掀起了民間文化保護的熱潮。和以往不同,這一次全面啟用了一個新的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英文縮寫為“ICH”)。這個概念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倡導下,經歷了一個從爭議到基本達成共識的命名過程,如今已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確的內容來看,這個概念基本涵蓋了曾經分屬于民俗學、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以及戲劇學、音樂學等學科研究的對象。但這個術語的使用并非只是對以往術語的簡單替換,而是一種“推陳出新”。可以說,這個新概念整合了廣泛的文化事象,使得它們能夠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肩。但這種整合的價值也不應該被放大到近乎神話的地步。我們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出擴大了對象的范圍,拓展了知識生產的空間,它為各種文化事象的彼此相遇提供了平臺。但很難說,通過整合,建構一種整體的觀念能讓民間文化的保護變得更為容易,有時甚至還會變得更為困難。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方面,情況就是如此。當然在公法領域,立法構建了統一的價值目標,創建了整體的保護制度和措施,明確了政府的職能和義務;但在私法領域,這個寬泛的概念也使得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更加明顯,權利客體的模糊性更加突出。事實上,這些問題由來已久。195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的一次政府間會議通過了《世界版權公約》,但該公約保護的內容沒有覆蓋到“民俗”所指稱的范疇。首創民俗一詞的英國民俗學家湯姆斯認為,民俗是在普通人們中流傳的傳統信仰、傳說及風俗,即“民間古舊習俗或民間文學”、“民眾的知識學問”以及“古時候的舉止、風俗習慣、儀式、迷信、歌謠、寓言等等”。而這些正是后來被稱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們主要屬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態,因難以得到“西方”主導的國際版權法的保護,而遭受著嚴重的破壞,包括被肆意掠奪和歪曲。到了20世紀的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的影響下,教科文組織開始關注從國際法的角度來保護“民俗”,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力協作。自此,在國際社會拉開了一場圍繞著“民俗與版權保護”問題的歷時久遠、爭執不斷的認同過程。這個過程也正是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歷史語境。
二、國際層面的保護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牽涉諸多應由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可能涉及財產、合同、習慣。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知識的存在特性,為它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變得很直接而且異常突出。由于美國主導的知識產權全球化進程直接導致了發展中國家難以獲得知識產權的問題。所以我們不能把目光放在世界貿易組織上。與此不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則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該組織創建了“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WIPO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IGC),把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三者合并研究,其中后兩者即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疇。該組織倡導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創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并根據“創新”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關聯程度,將其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經改革的知識產權”;一種是“獨立的特別保護體制”。前者是在現行知識產權的框架內對現行制度進行修正,后者是在現行知識產權之外另行制定單行法來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問題。由于并不存在一個不屬于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的提法,兩者都屬于知識產權的擴張問題。所以這種區分沒有太大的現實意義。這里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在WIPO的研究中,總結了一些具體的可操作的制度,用來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這些制度雖然在國際上沒有形成統一的影響,卻在區域層面和國內層面得到了確實的體現。WIPO把這些具體措施歸納為防御性保護措施和積極性保護措施。前者包括披露來源制度和在先技術制度,后者包括授權使用制度、特別登記制度、特殊權利保護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三、對現狀的分析
上述措施,針對現行制度之不足,提出了一些比較有創見性的解決方案。它們的問題在于都是一些碎片化的個別性的解決方案。WIPO的總結不足以說明它們可以構成一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WIPO從解決新舊制度沖突的角度入手來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全球保護有兩個優勢:一是在已有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的基礎上進行革新,從對現代知識的保護自然推及到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這樣便于在人類認知進步的旗幟下,形成國際認同;二是通過承認已經存在了一個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而這個社會財富分配不平等,所以可以在一個能夠適用于全球的公平理論下,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但仔細分析,這兩點優勢其實并不存在。
對第一點而言,現行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是霸權的結果,而不是國際認同的結果。并且這種體制的推行加劇了霸權的程度,給國際社會帶來了更多威脅。如果說在現代知識的生產方面,西方處于優勢而非處于劣勢的話,那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情況則與此相反。在前一領域,西方傾向于利用一個全球化的財產安排來防止其現代知識產品成為國際公共資源;而在后一領域,他們卻不希望存在一個類似的全球化的財產制度。當然這是基于一種簡單化的西方和非西方的二元對立觀來說的。但拋開這種二元對立觀,我們同樣可以認為:沒有誰愿意作為一個高水平的資本優勢者不斷地向低水平資本優勢者生產某種國際公共產品。
而對于第二點,我們首先得問一問:可不可能存在一個全球適用的公平原則來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分配確立道德上的基礎?我們知道,存在一個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是全球化的公平原則得以適用的條件。在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領域,相互依賴是現代社會不可否認的經驗事實。但這只是事實的一個方面。人類學的研究表明,事實的另外一個方面是人類在信仰、道德、文化、習俗等諸多方面存在著嚴重的差異性。彼得·德霍斯在討論全球信息公平問題時指出,這些差異性意味著,能夠卓有成效地適用世界公平原則的世界群體或社會是不存在的,一個全球化的公平理論不可能對世界上所有的群體都是完全標準化的。“世界公平”可能變成一面旗幟,在這面旗幟下,那些不容異己者和帝國主義者將投身到重塑這個世界的運動中。他認為,沒有理由可以讓人們相信,那些負責解釋全球公平的人會以對當地條件和習俗敏感的方法做這些事。這意味著國際會議的參與者將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是:有什么方法可以使本地公平觀念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世界里得以存在。這個問題不容易解決。一種可能是,參與者將尋求把互不干涉事務的條件制度化。由于優勢者希望其優勢得到保護,但同時希望在其較弱的知識財產領域只負擔最低要求的義務。所以,一個可欲求的知識財產保護的國際框架,必定是一個允許保留財產的地域性的框架。顯然這肯定是一個讓各方都不滿意的框架。
可見,從解決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沖突入手,對構建一個全面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一個既保護了現代知識,又保護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體制)并沒有多少助益。例如WIPO在這方面至今沒有出臺實質性的法律文件,1982年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表達、禁止不正當利用和其他破壞的國家法律示范條款》其實僅僅作為一種研究成果產生影響。而2007年底形成的《傳統文化修訂案》和《傳統知識修訂案》則限定在政策目標和原則上,充其量只是為了促成各國的認知共識而非為成員國確定實質性義務。這促使筆者對那種希望通過借鑒某種超國家立法框架來處理本國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思路,深表懷疑。
主要參考文獻:
[1]向云駒.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概念與范疇[J].民間文化論壇,2004.3.
篇4
一、完善文物保護法律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進程中,我們在文物保護的理念和制度的設計上均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相關法律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使文物遭受到越來越嚴重的破壞。因此,梳理文物保護立法現狀,分析文物保護法律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立法現狀
現有文物保護的法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一是憲法中的相關規定。憲法的規定為文物保護具體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了依據;二是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三是行政法規,如《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山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制基地舊址保護管理條例》等;五是有權部門的關于文物保護的文件。它們共同構成了文物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文物保護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立法理念相對落后。由于立法機關以及文物保護部門立法理念相對落后,導致文物保護法律所創建的保護制度不能有效對文物施以保護,致使文物在社會發展中屢屢受到嚴重破壞。二是法律規定內容缺失。從實踐運行看,存在一些內容缺失、規定空白的情形。三是保護措施有待細化。現有文物保護法律的許多條款規定得過于籠統,過于原則,保護措施有待細化。四是執法力量亟待加強。
(三)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
根據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應通過樹立文物保護的先進理念、貫徹科學保護原則,完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促進對文物的法律保護。應主要從五個方面著手:一是引入先進立法理念,彌補文物保護法律空白。二是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增強文物保護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專門執法隊伍,賦予執法機構更多權力。四是確立多種保護手段,發揮文物保護法律的綜合治理功能。
二協調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的關系
文物立法雖然逐漸在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綠色產業,旅游業已成為政府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中華民族歷史悠久,文物遺跡數不勝數,令世人所仰望。發展旅游業,必將大量開發文物,利用其潛在價值。為此,協調好文物與旅游的關系對于文物的保護保護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1、文物是一項主要的旅游資源。文物作為人類文化載體,凸顯人類發展歷程的文物遺跡則能予人以直觀、形象、寫實、生動的感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西海鎮作為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制基地舊址, 1957年選址,1958年建廠,1987年退役,1995年移交海北州人民政府使用。中國第一顆原子彈、第一顆氫彈都在這里研制成功。1964年10月16日,中國首次核試驗爆炸成功,它向全世界宣告:站起來的中華民族終于有了自己的原子彈。為打破核壟斷、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歷史性的重大貢獻,圓滿完成了歷史賦予的使命。1995年更名為西海鎮。1996年9月被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為省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2001年5月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5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正式確定為第三批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這種軍事文物豐富而獨有的的特征,也勢必讓我們充分利用文物之優勢,打造旅游品牌,推動旅游事業整體推進。
2、文物可以推動旅游事業的有序和諧發展。大量的文物直接生動鮮活地面對旅游者,使人們獲取了豐富的知識,受到了教育,既弘揚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們的文化素質。但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態。為了使文物能長久地保存下來,長期為旅游所用,旅游部門應重視管轄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應從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區內文物保護。文物的社會效益可使人們了解文物的重要價值及對社會的重要意義,進而使重視文物,使保護文物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共識。
篇5
關鍵詞: 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思考
中圖分類號: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類創造或與人類活動相關,經過百年以上的歷史,非可生的歷史遺存物,是我們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內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經過歷史遺留下來,不僅在文化發展史上具有價值作用的永續性是我們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資源之一,跟旅游事業以及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有著重大的關聯。
文物保護就是防止這些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產損壞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對我國的重要文化遺產和人類的重要文化財富的尊重與支持,也是對民族尊嚴與個人利益的維護。不僅能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不僅取決于政府的投入,也取決于人們的觀念及相應的文化設施。
對文物保護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時代賦予的我們歷史責任,然我國是個文物大國,對于文物保護工作很難達到面面俱全,也因國人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足,致使文物資源未能得到有效的、應有的重視和保護,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我們只有通過了解我國目前的文物保護管理,進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才能實施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開展。
1 目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文物工作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隊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國的文物保護管理措施不夠完善,根本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可以說不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的思考,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是我們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本人認為,我國目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1 文物保護機構的不健全及國家經費短缺 雖然近年來,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國是個文物大國,文物法規賦予的執法權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對于文物保護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體經濟實力不同,也因各地區的部門領導對文物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機構的任務繁多,從而引來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區的領導,把文物跟革命傳統教育相結合,文物管理機構未能被重視,文物保護經費僅僅只能夠保證工作人員的工資,一些經濟條件落后的地區甚至連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都難以保證,更別說能有更多的經費來采購先進設備來保護文物。經費短缺的問題直接扼制著文物保護機構健康成長,使文物保護機構屬于薄弱氣勢,比如博物館的被盜,就是因為沒有良好的防盜系統以及沒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經費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機構無法及時收回許多民間流散的文物,許多有價值的文物得到保護,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為了更值錢的文物而出現一些非法的決策,文物保護經費的嚴重匱乏是長期影響和制約我國文物保護的主要矛盾。
1.2 宣傳力度與重視程度不夠 近幾年雖然全民的文物保護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但由于經費的嚴重短缺,在《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力度不夠,從而未能引起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往往對于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相沖突時,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混亂,難以把關;優先選擇了城市建設,使文物資源被擠占或破壞,也有對文物出現時在沒有經過文物保護和勘探調查前提前動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被侵占和破壞。宣傳力度和重視程度不夠,也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不重視,沒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
1.3 文物價值認識不足 文物價值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和歷史進步的標志,凝結在一般人類勞動的歷史遺跡、遺物中,具有明顯的雙重特性,即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不僅是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的保障,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有力依據。
其一,因國家對于文物價值的宣傳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對于文物保護意識不強,沒有對文物保護的概念。也不懂盡自己保護文物的義務,容易出現盜墓事件的發生,甚至對出土文物的哄搶以久倒賣文物等現象的出現,文物行政執法難以有效開展。即使現場對其進行宣傳教育時,表示不了解,更別說在發現文物時能及時主動的向文物部門報告,從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門的專業保護而造成文物資源的破壞。
其二,某些部門對于文物與城市建設沒有和諧統一的概念,認為文物的存在有損于城市建設的整體形象,未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未能對城市歷史文物形成強有力的保護意識,出現規劃不當或失誤決策,而導致珍貴歷史古跡遭到破壞或消失,甚至有個別地方的領導,因為自己的私心本著對文物的收藏,目無法紀,利用手中的權、利做一些國家利益的違法行跡,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司法部門未能有效配合打擊文物犯罪的行為和活動等一系列的問題。
1.4 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隊伍缺乏專業性、高素質 文物工作隊伍的任務繁多,基本大部分時間需要長途跋涉,比如對文物的調查及資料的整理、對野外或地下文庫的鉆研以及對文物遺址的搶救性發掘,這需要一支強大而專業的隊伍,然而某些部門的不重視,以及資金的短缺,導致文物工作隊伍人員結構復雜,文化程度不同,又無法進行文物專業的知識的學習、培訓,業內素質參差不齊,不利于當前的文物保護管理在新形勢下的發展,其工作環境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文物保護管理存在著不完善性、不規范性、不科學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約著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開展。
1.5 開發與保護失調 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復雜又困難的工作,文物保護單位的開發利用是體現文物價值的重要內容。因為某些部門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讓文物資源為經濟建設服務,使文物保護很難真正有效的落實。比如旅游事業的掀起,受政府部門的規劃與干預,對于文物古跡的開放,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只能為經濟建設的開發讓道,使文物法規難以有效實施。盡管國家在文物保護工作上制定了許多政策,但現實操作時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執行并開展。
2 針對我國文物管理工作現狀進行的深度思考與對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學習、宣傳力度 文物保護工作是廣大人民群眾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僅靠文物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是能力有限的。必須加強對領導者、執法者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宣傳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等國家有關文物法律法規。并對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進行宣傳,體現其不可再生的屬性,使各地區的政府部門意識到文物不僅是愛國主義與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遺留下來不可再造的寶貴財富,使廣大人民群眾真正地了解保護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素質,這是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保證。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門及廣大群眾盡其義務,參與到對文物保護的工作中,自覺自主的產生對文物的保護意識,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實現文物不被破壞不被侵占。
2.2 加強文物法制建設 文物法制的建設是各級文物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據,也是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護法》的頒布取得了明顯有效的成功,但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畢竟其法制是比較原則性的理論,缺乏可操作性、靈活性、變通性,在文物保護管理執法部門進行現場執法時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其發揮法律效力,不能根據不同的情況,科學而有效的解決問題,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據,卻無從下手。根據市場的不同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文物保護工作會面臨各種錯綜復雜的新問題和挑戰,執法部門只有進一步加強文物法制建設,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發揮其法律效力,讓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
2.3 完善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執法權 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門只承擔了保護文物的責任,法律并沒有賦予其應有的執法權和執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將文物管理職能單列,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采取主動性。比如舊城改造、農村城市化進程、各種大型基礎性設施建設、旅游全方位發展對文物的造成破壞時,文物管理部門不能沒有權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過調節或上報相關執法部門,對文物保護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盜掘、盜竊、走私等現象出現時,文物管理部門沒有權力對其扣留,只能通過工商部門解決,可能在這被動的等待過程中,文物已經造成了破壞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領導干部對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夠深遠,對文物保護的不重視,對文物保護未能采取優先行動,甚至不采取相應的行動,導致了文物被拍賣或被個人收藏。
可見,文物保護需要提高相關部門的主動性、積極性,對文物流通秩序進行整頓和規范,增強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執法督察力度,加強其執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法權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擁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減少法人違法或對文物破壞行為的發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執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對文物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學習,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建立一支對宣傳、執法、管理專業性強,高素質的文物保護工作隊伍。因為資金的缺乏,文物保護工作人員文化受限,在團隊方面也缺乏太多的專業人士,更無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統,無法適應文物事業發展的需要,無法完成對日益增多的文物保護任務,造成了文物的流失與破壞。我國是個文物大國,在新形勢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質的隊伍,并隨著社會主義發展的腳步,不斷加強他們的文物業務知識培訓,在執法中牢固樹立職權法定意識以及權職統一意識,充分發揮自己文物保護專業水平。
文物管理部門需要提高執法形象和地位,積極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擴大其影響,才能積極爭取到相關政府部門以及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理解與支持,才能讓文物管理部門在明確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條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為落實執法崗位責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規程和行動指南。文物保護管理部門做好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對違法案件或違法行為適時依法處理,以法律為主,以教育、行政、經濟等為輔,對違法者進行教育、行政、經濟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軌道,為依法保護文物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5 完善“四有”與“五納入”工作并正確處理拓展經費來源 “四有”是指: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保管機構或管理人;“五納入”是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五納入”應該是實現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四有”應該則完善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標尺。由于文物古跡在旅游中起著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門可經過實地考察、討論研究、精心設計,變被動為主動,講究科學方式方法來規劃旅游資源,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為原則,利用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協調發展,在做好文物的搶救保護清潔工作的條件下開發文物古跡是作為重要的旅游資源,不僅不會造成文物的損害損壞,還能推廣好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影響,同時解決了因文物保護管理方面的經費短缺,并能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的和諧發展。
3 小結
文物是先人留給我們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屬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是我國傳統文化的載體和歷史的見證,與國家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是一個和諧的整體,與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關,文物保護不僅是國家的責任,更應該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人民群眾要增強的文物意識,豐富自己的歷史知識,自覺自主參與到文物保護的義務中來,弘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多元經濟并存使文物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保護、管理、利用好文化遺產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是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責任,是功在當前、利在千秋的偉大事業。
參考文獻:
[1]常欣.關于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幾點思考,中國紫禁城學會論文集(第二輯)[C].1997.
[2]孫啟康.關于文物保護管理的幾個問題[J].江漢考古,1986.
篇6
關鍵詞:遺產保護;真實性;玉樹然格寺;修繕
正 文
我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初步形成于20 世紀60 年代中期。1961年3月4日,國務院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后關于文物保護的重要法規,同時公布了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0 處,建立了重點文物保護制度。這是一個以文物保護為中心的單一體系的歷史時期,之后逐漸發展為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為重要內容的雙層次體系之中。1982 年,首批歷史文化名城公布,這標志著我國名城制度的創立。其后我國文物保護事業不斷發展,期間相繼有《曲阜宣言》( 2005 年) 、《西安宣言》( 2005 年) 、《北京文件》( 2007 年)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009 年) 等國內及國際文件出臺。相繼于此,我國多個省市亦出臺了省市級文物保護規章條例。進入21世紀以來,國外相對成熟的遺產保護理念不斷輸入,在總結過去實踐成果的基礎上,我國文物建筑保護的概念與理念不斷擴展、延伸: 從早期的保護單體建筑發展到現在的保護歷史城鎮、歷史街區; 由保護名勝古跡、紀念性建筑,發展到保護傳統建筑、鄉土建筑。保護的理念也在不斷深化: 由保護建筑實體,延伸至保護其歷史環境、人文環境、文化環境、民俗傳承。
我國已經公布的文物保護規章及倡導文件中,對中國古代建筑的特點及保護修復的相應理念已有所探討。如《曲阜宣言》,該宣言著眼于我國古代木構建筑的實際,提出學習借鑒國外在文物建筑保護方面的先進經驗、先進理念是必要的,但這種學習不是不加分析的照搬,而是要經過消化吸收、緊密結合本國實際加以運用”。《曲阜宣言》還提出了“‘原狀’應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狀況,而不是被破壞、被歪曲和破舊衰敗的狀況。衰敗破舊不是原狀,是現狀。現狀不等于原狀。不改變原狀不等于不改變現狀。對文物建筑原狀的解讀以及判定等諸多問題,“真實性原則”都有著切實可行的解決。真實性原則具有豐富的內涵,它在文物修復中的貫徹與應用要求所有修復方案、保護措施均應建立在對文物建筑現狀真實、詳實的勘研之上,它要求在建筑本體構件的歷史、文化、藝術等價值評定的基礎之上,最大限度保存、傳承現狀文物建筑所蘊含的文物價值與歷史信息。
雷麗芬在《當下我國城市建筑遺產保護面臨的危機與思考》中談到“建筑遺產本應是建設頂級的、具有民族文化特征和差異化的世界城市過程中最有支撐力和不可替代的資源,然而,當我國面臨城市建筑遺產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利益沖突之時,人們更多地向眼前的經濟利益傾斜。當下,我國建筑遺產面臨城市發展帶來的建設性與保護性的雙重破壞,加上國民與政府對建筑遺產的價值認識以及建筑遺產保護的意識淺薄,使得我國城市建筑遺產面臨隨時斷層的危機。”
高宜生在《真實性原則在我國建筑遺產保護修復中的應用》提到我國的建筑遺產也面臨諸多生存危機,如盲目的開發建設對歷史文脈的割裂,各地盛行的“拆毀真文物,制造假古董”等現象。
下面將以青海玉樹高原寺廟文物保護為例,反應在高寒地區、少數民族特色的宗教建筑文物保護的“真實性”原則的實現。
然格寺位于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縣小蘇鄉境內,所在地名為江西村然格卡,距州府所在地結古鎮約 200 多公里,距江西村約 20 公里,海拔 3776 米。然格寺所在的環境非常優美,從寺院的選址來看,其東臨珍那山,南望然幫山,西鄰貢多當澤山,北依葉然拉澤山,周邊群山環繞,如蓮花盛開,而然格寺就坐落在這蓮花盆地里,極為殊勝。
然格寺現有現有桑珠頗章大經堂、新大經堂、空載佛塔、轉經筒殿、閻王護法殿等大小不等的殿堂 5 座,還有 37 處傳統僧舍,以及各類佛塔、察察房十余座。另外,目前還有正在建設的接待房、大廚房以及僧舍 32 座等寺院建筑。這些建筑以大經堂為為中心,隨山勢高低自由布置,錯落有致、主體突出,再加上周邊山林的護擁襯托,具有藏傳佛教寺院自然古樸、宛如天造,并與環境融為一體的特征。2010 年 4 月 14 日,玉樹地區發生 7.1 級強烈地震,然格寺受到地震破壞影響,納入災后文物搶救保護項目。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受玉樹州文體廣電局委托,對然格寺部分建筑進行了勘測研究,制定出針對性的原址搶救保護修繕方案。其中,總負責人始終秉承文物保護“真實性”原則,強調在修復過程中盡最大努力保留寺廟建筑的原始特征,所以,在整個過程當中,徹底的研究了玉樹地區寺廟建筑的原始施工及構造以及所用材料的研究。
然格寺文物建筑的整體保存狀況不一,有只需加固修繕的,也有整體較大面積坍塌恢復重建的。其中,桑周頗章大經堂受地震破壞及年久失修,存在屋頂漏雨和墻體開裂,壁畫也有較嚴重的開裂。空載佛塔頂部塔剎歪閃,屋頂漏雨長草,殘損較為嚴重。轉經筒殿殘損相對較為輕微,但屋面開裂、漏雨的問題依然存在。另外,閻王護法殿、普巴護法殿因地震前就殘損嚴重,再加上地震破壞作用,整體或局部大面積坍塌,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失。僧舍大多整體保持較好,主要存在屋頂漏雨、椽木糟朽以及門窗構件缺失的現象。
從整體評估分析來看,大經堂后的山體存在滑坡以及水土流失的現象,院落土質地面雨季排水不暢,道路泥濘,給寺院建筑造成一定的威脅,給僧眾帶來不便。修繕的難點是閻王護法殿的恢復重建,因地震后清理了原有殘損墻體和構件,也未有照片記錄,只能靠現狀剩下的殘垣斷壁以及當地僧眾的解說來恢復。
在修繕的過程中要求盡可能保存原有構件材料,需補的構件要與原構材質規格相似,所有更換的構件必須標識修繕年代,具有可識別性;必須按傳統工藝材料、工藝做法修補,加固補強部分要與原結構、原構件連接可靠;新材料、新技術必須考慮可逆性。所有大木、小木油飾都要進行除塵以及去垢的工作,并根據文物修復“最小干預”、以及“可識別性”原則,補飾油飾彩繪。
小結
我國古代建筑遺產的修復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項目,它涉及歷史、文化、技術、工藝、時代特征等諸多內容的研究。其中,真實性原則是古代建筑成功修復的重要原則之一,具有豐富的內涵。貫徹文物建筑修復的真實性原則,重在建筑遺產修復前及修復中對現狀真實、詳盡、精準的勘察與研究; 重在對歷史上各個時期所留存的諸如做法、工藝、藝術等信息的詳盡記錄與價值評定; 重在對文物建筑所包含的各時代價值豐厚的文化信息的發掘、研究與傳承;重在維修檔案的科學建立四大方面。玉樹地震后,更大范圍的引起了高原地區具有民族特色宗教建筑的維護與修繕工作,在整個修繕過程中始終堅持“真實性”原則,盡最大努力,通過對傳統施工工藝、構造、材料的巧妙應用,恢復及保留了青海玉樹地區寺廟的歷史特征。
篇7
關鍵詞:文物保護;管理水平;提高
文物是我們的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我們應該讓文物在社會中更好地流傳下去,發揮它的巨大作用,因此我們要建立專門的文物保護部門,宣傳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護的管理水平,保護祖先留給我們珍貴的遺產。但是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還不到位,還存很多問題,因此增強我國的文物管理工作是提高我國文物保護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式
(一)我國的文物保護受到時代的影響
文物是我們祖先智慧的結晶,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珍貴財富,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時期,留下的文物種類不同。在長期的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經過積淀,留下的文物形式主要有石器、玉器、銅器,瓷器等,在留下各種各樣的文物中比較大的是文物建筑,就如我國北京的四合院就已經成為了我國的文物建筑。無論文物是以何種形式存在這個社會中,它的發展歷程都是非常艱難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我國的一些文物已經在朝代的更替中損毀并丟失。
(二)我國文物保護受到當代社會發展的制約
在今天這樣一個高速發展的社會中,人們往往追求的是如何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就給我國文物建筑的保護工作帶來了巨大的阻礙。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對于經濟利益變得越來越重視,當文物保護和經濟發展出現矛盾時,人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經濟發展,這就給我國文物保護帶來了消極影響,給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復的損害。
(三)我國的文物被破壞嚴重
在20世紀初期我國是一個國力衰弱的國家,經常受到外國的欺辱,外國列強入侵后在我國掠奪了大量的文物,導致我國的文物大量的流失海外成為他國財富。之后我國就戰爭不斷,在戰火紛飛的年代里,我國的大量文物遭到損壞和流失。我國文物破壞最嚴重的時期是時期,那時人們最常說的就是破四舊,在時期大量的文物建筑也被破壞,給我國的文物考古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隨著時代的發展個別人為了獲得高額的經濟利潤進行瘋狂盜墓,這是我國文物損壞和流失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二、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發展的現狀
(一)文物建筑的維修困難
現在人們更重視的是經濟的發展,對于文物建筑的保護沒有太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的小型文物大多已經進入了博物館進行保存,但是大型的文物建筑還處在風吹雨淋之中,在風雨的侵襲中失去原本的面貌。在我國,由于大型的文物建筑的維修比較困難,導致我國的許多文物建筑都遭到損壞,嚴重的還面臨著倒塌的危險,這都是因為文物建筑維修不及時造成的。還有的地區為了經濟的發展,將文物建筑進行遷移,但是無論怎樣小心的遷移過程中都會造成文物的損壞,給文物的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二)博物館的基礎設施不健全
博物館最大的作用是對文物進行保護,博物館說白了就是一個收藏文物的地方,通過博物館向人們展示我國不同歷史時期的文物,以及我國博大精深的文化。在我國許多博物館達不到保護文物的標準,博物館內的基礎設施不完善,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的博物館的資金來源于國家,但是政府撥給的資金對于博物館的建設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導致我國的文物雖然存放在博物館中,但是還會出現損壞、丟失的現象,給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不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文物保護工作
國家為了對文物進行保護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使文物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在現實的工作中法律法規不能對文物保護工作者起到約束的作用,給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消極的影響,甚至有的部門根本不依照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辦事,這就使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導致我國的文物遭到破壞。
三、如何提高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加強文物建筑的維護和維修
文物建筑保護是我國文物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物建筑在我國眾多的文物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現實生活中要加強對文物建筑的維護和維修,要定期的對文物建筑進行維護,對于有問題的文物建筑要及時的進行維修,降低文物的損害程度,提高我國的文物保護管理水平。文物建筑是經過無數的風吹雨打才得以保留下來的,因此我們更要注重文物的保護,培養文物保護人才,學習文物保護技術,定期的對文物建筑進行維護,保護文物建筑,延長文物建筑的壽命。
(二)完善博物館的基礎設施建設
我國的博物館是由國家劃撥資金進行建設的,但是由于國家劃撥的資金數量有限導致博物館內的基礎設施不完善,容易造成文物的損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吸引文物愛好者給博物館進行投資,以加強館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還可以對文物保護進行宣傳,不僅可以提高人們的文物保護意識,還可以為博物館的建設吸引資金。博物館是文物生存的天堂,如果博物館的基礎設施建設的不完善,就會阻礙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三)遵守國家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文物是我們國家歷史不同時期發展的標志,進行文物管理工作要遵守國家制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否則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的發展將越來越艱難,要嚴格的約束文物保護各部門的工作,嚴格的遵守管理規定,以減少我國文物的破壞和丟失的數量,保證我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好我國的現有文物。
四、結語
文物是一個國家發展的見證,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留存下了大量的文物,但是在我國文物破壞是相當嚴重的,文物的保護工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導致大量的文物損壞和流失,給我國文物保護的工作造成了嚴重的阻礙。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人們更加注重的是經濟利益,這就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因此在我國經濟發展的今天,更要提高我國文物保護的管理水平,造福子孫后代。
參考文獻:
[1]袁銘.論如何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J].大觀周刊,2012,(20).
篇8
規劃項目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對主城區200多個危舊房改造片區進行了拉網式調查,共登錄了191處地面不可移動文物,其中渝中區數量最多共96處,江北區23處,南岸區15處,沙坪壩區21處,九龍坡區4處,大渡口區2處,巴南區10處,北部新區4處,渝北區1處,北碚區15處。按文物保護單位級別統計,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重慶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8處,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三普文物點152處①。按文物類別統計,包括古建筑43處,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142處,石窟寺及石刻5處,其他1處。上述191處文物,列入抗戰遺址名錄的35處,革命遺址2處,優秀近現代建筑11處。除單體文物外,危舊房改造片區還涉及到18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包括市級歷史文化街區3個,即磁器口傳統街區、湖廣會館-東水門傳統街區、金剛碑老街傳統風貌街區,以及《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2007-2020年)》(2011年修訂)中列入的歷史文化風貌區3個,即上清寺歷史文化保護片區、七星崗歷史文化保護片區、解放東路歷史文化片區。
2文物保護規劃編制情況
2.1規劃思路和原則
(1)主要思路重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程文物保護規劃是配合大型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而編制的文物保護規劃,其規劃內容、規劃范圍以及規劃措施都有很強的針對性,既要符合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又要考慮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主城區是城市文明的發源地,尤其渝中半島作為重慶母城,留存了豐富的文化遺產資源,積淀了厚重的城市歷史文脈,承載了巴渝兒女共同的城市歷史記憶,大量的歷史建筑就是其物質載體和歷史明證。主城區危舊房改造使多數老建筑面臨被拆除的威脅,對老建筑進行調查、甄別,實施搶救性保護成為當務之急。在長期的實踐中,文化遺產保護理念也在隨認識的不斷深入而更新,越來越強調文化遺產本體與歷史環境并重,文化遺產本體和文物所處自然、歷史環境的保護與整治是文物保護規劃的第一要義。只有在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才能談如何發掘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使文化遺產得到合理利用和展示。本次規劃秉承先進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以廣泛的實地調查為基礎,對文物價值進行綜合評估,充分考慮、統籌安排,力求規劃的高指導性和強可操作性。(2)規劃原則本規劃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地方相關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國際(文件)的基礎上,提出了嚴格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原地保護優先,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既有利于文物保護,又有利于經濟建設,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結合科研,將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發展有機統一起來的規劃原則。我們充分地認識到,文化遺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必須最大限度地加以保護,對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和社會價值的文物,要盡量調動有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予以保護。文物是人類的祖先留下來的珍貴遺產,我們每一代人有責任也有義務將它們保護好,并傳承給我們的后代子孫,以實現文化遺產的代際平衡。保護文化遺產,既要保護其真實性,又要保護其完整性。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是衡量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和文化意義的內在統一程度的標尺。文化遺產保護是要保護真實的文化遺產,而保護的目的是要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文化遺產的完整性既依附于其真實性,亦體現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內涵既包括有形范圍上的完整,即文化遺產本體組成部分和結構的完整,也包括其所處環境風貌的完整。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要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關系,采取統籌規劃、分類保護、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方式,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建設之間的關系,著眼于長遠利益,達到雙贏的局面。
2.2規劃需處理好的幾對關系
(1)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將一直伴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中。文化遺產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和遺跡,它們只是人類活動產物的千萬分之一,因而文化遺產最大的特點就是歷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當代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就是要保護好文物,并將它們以最好的狀態傳給子孫后代。因此,保護必須是首位的,要以長遠利益為重,考慮代際平衡。同時,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這一屬性要求對其加以合理利用。多年的實踐證明,保護和利用是文物工作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離開利用的保護將會出現僵死的局面,而不談保護的利用必將是竭澤而漁。文化遺產的利用重在合理,首先是利用目的的合理性,要能夠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優秀文化的傳承;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合理性,應該要能充分體現文化遺產的公共性,使更多人享受到保護成果;最后是利用程度的合理性,任何形式的利用以不威脅文物安全為限。(2)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關系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長期的、浩大的工程,它著眼于長遠利益、綜合效益。它與城市建設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但這些矛盾并非不可調和。文化遺產是一種集有形和無形為一體的寶貴資源,如果保護得好、利用恰當,它可以成為城市競爭的軟實力,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為宣傳城市、打造城市添加厚重的籌碼,無形之中為城市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環境。從某種程度上說,城市建設是在創造未來文化遺產,這種“創造”不是無本之木,所“本”就是祖先遺留下來的這份珍貴遺產。因此,不能一味要求文化遺產保護向城市建設妥協,文化遺產不應該是城市建設的絆腳石,只要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遺產,將能夠達到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雙贏。(3)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民生的關系文化遺產保護尤其是舊城區的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民生問題關系十分密切。多數舊城區的建筑破敗,生活設施和基礎設施不完善,環境臟亂差,宜居程度較低。舊城區的歷史建筑,尤其是未定級的文物建筑,居住者通常都是城市較低收入人群。文化遺產保護一方面要保護遺產本體,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和整治周邊環境風貌,改善舊城區基礎設施和生活設施,為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創造宜居的生活環境。(4)文化遺產本體與周邊環境風貌的關系隨著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不斷更新,我們越來越認識文化遺產依存的歷史環境是文化遺產完整性的構成部分,同樣體現了文物的真實性,脫離了特定的歷史環境,文化遺產的價值將大打折扣。與遺產本體一樣,遺產所處歷史環境同樣是不可再生的,且更脆弱易損。因此,文化遺產歷史環境的保護與遺產本體的保護同等重要。依托文化遺產蘊含的歷史文化內涵對其周邊環境風貌(歷史環境、自然環境)進行整治,使之與遺產本體之間能夠協調統一。
2.3規劃主要技術手段
(1)危改片區內的拉網式實地調查根據《重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規劃》(2008年)中2008年至2010年全部危舊房改造片區分布圖(地形圖),我們組成若干工作小組,對所有危舊房改造片區范圍進行拉網式全覆蓋實地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對每一處發現登錄的文物點都按照設計好的調查表格內容,進行GPS定位、攝影照相、文字記錄、現狀測繪,并將它們逐一標注在片區分布圖上。除此之外,我們還對周圍原著居民進行走訪,獲得文物歷史沿革、變遷以及有關歷史背景資料。(2)實地調查基礎上的文物綜合評估規劃中,在對危舊房改造片區進行拉網式實地調查基礎上,對所涉及到的文物進行整體的價值分析后,我們建立了針對每處文物點的綜合評估體系。(3)依據綜合評估評級制定合理的保護措施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包括原地保護、就地遷建、異地遷建和留取資料等四種文物保護措施,并堅持原地保護優先原則。對于單體建筑而言,綜合評估評級為“”的多采取留取資料,“”以上的未定級文物保護單位則結合所在片區用地性質采取原地保護,或就地遷建、異地遷建,文物保護單位原則上均采取原地保護的措施。對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內的文物,尤其是市級歷史文化街區和列入《總規》中的歷史文化風貌區,一般均采取原地保護措施,結合片區功能定位整體保護。(4)利用衛星地圖進一步明確文物現狀在第二階段的文物保護規劃中,我們將每個危舊房改造片區紅線和片區內的文物點分布情況,全部準確標注在最近更新的衛星地圖上。這樣一來,危改片區及文物點的位置、文物周邊環境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對危舊房片區拆遷、文物保護都是一種很好的指引。
2.4主要保護措施及實施情況
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程涉及的191處地面不可移動文物,原地保護、就地遷建、異地遷建和留取資料的文物點數量分別為114處、18處、12處、47處,分別占總量的59.69%、9.42%、6.28%、24.61%。原地保護是指不改變文物點原有的周邊環境、風貌、基礎和位置,待條件成熟時經現狀勘察后針對具體病害施行加固、維修等保護手段。實施原地保護要求盡力保留文物原狀和盡可能多的歷史信息,維護并改善文物周邊環境風貌,保證文物遺存本體及其載體環境的安全。在對本體實施保護時,須堅持最小干預的原則,采用原材料、原工藝,按照原形制、原結構進行保護,新技術的使用須采取謹慎的態度,體現可逆性和可識別性。由于本規劃堅持原地保護優先原則,尤其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則上不得就地遷建或異地遷建,評級較高的未定級文物保護單位也以原地保護為主,如川康平民銀行、望龍門客運纜車遺址、人和門城墻遺址、重慶海關總署舊址、汪全泰號、白象街151號歷史建筑、海關辦公樓舊址、大溪溝電廠蘇聯專家樓、文昌宮、周家灣別墅、文星閣、重慶特鋼廠倉庫等。上述文物點后來大多陸續進行加固、維修,并被公布為國家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而規劃中建議原地整體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內文物,基本都得到了有效保護。就地遷建是指在不改變原狀、不破壞原有文物周邊環境風貌的前提下,對文物進行就近整體移位遷建保護。本規劃對就地遷建文物的規劃選址提出建議,即結合危改片區的社區功能考慮,盡量選擇片區規劃綠地,不占建筑容積率。在工作中應按照“原材料、原結構、原工藝、原形制”四方面要求,做好解體前的測繪和修復設計工作,解體和遷建過程中要做好相關記錄。本規劃對陳誠公館、徐遠舉公館、交通銀行舊址群等建議實施就地遷建,即便作出此建議,我們仍強調優先考慮原地保護。異地遷建是針對原地原址無法保護或已無原生文物環境風貌,但具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地面文物,進行異地搬遷集中保護,并提取相關資料。異地遷建較典型的案例包括李子壩抗戰遺址公園里的幾棟建筑,多是原李子壩片區和牛滴路環沿線危改片區內的抗戰文物集中遷建至此,集中展示重慶抗戰時期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多方面的歷史風貌。除上述比較成功貫徹執行規劃措施的案例外,還有一部分未得到執行的。例如有的片區部分文物點原定保護方式為原地保護或就地(異地)遷建,但在拆遷過程中予以拆除。
3加強城市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近年來,隨著對過去若干年城市化進程的反思思潮的出現,各級政府對城市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通過對危舊房改造工程文物保護規劃編制情況的回顧和實施情況的初步追蹤,我們對加強城市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3.1堅持文物保護優先、原址保護優先原則
文物保護優先、原址保護優先原則是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這也是文物所具有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內在要求。不可移動文物不同于可移動文物,除本體外,所依存的周邊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同樣包含了豐富的歷史信息,是文物歷史內涵的重要構成。搬遷復建將流失掉寶貴的歷史信息,尤其是關于重要的歷史時空信息,搬去的只是文物的“殼”,也必將失去文物的“魂”。
3.2調整城市建設規劃程序,強化文物保護前置審批
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長期存在,但并非不可調和。要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應該調整城市建設規劃程序,將文物保護列入規劃和建設審批前置條件。從技術上可以通過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引入地理信息系統,完成文物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信息共享來實現,這樣一來規劃部門能夠及時準確對涉及文物用地的土地性質、權屬等作出統一、明確、合理的認定,在規劃階段實現城市建設對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范圍的避讓。
3.3通過一定的政策優惠,吸引社會力量進入文化遺產保護
政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力量,但單靠政府無法滿足文化遺產保護的需求,這需要通過土地、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吸引社會資金注入遺產保護。例如(1)通過減免稅收的政策來鼓勵歷史建筑、街區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對歷史建筑、環境進行符合文物保護要求的維護;(2)通過優先開發城市中其他地塊的權利來吸引開發商投資歷史建筑、街區的保護項目;(3)通過優先古鎮、歷史街區內及其周邊配套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吸引開發商投資古鎮、歷史街區的保護等。主城區危舊房改造中,有的地段和片區的文物保護通過引進社會力量投資,達到保護與利用共贏。
4結語
篇9
關鍵詞:考古發掘現場 文物保護 化學
在人類漫長的發展歷程當中,創造了許多文化,既有物質的也有精神的。作為歷史文化信息的一個存儲庫,文物有著極高的科學藝術及歷史藝術價值。一般來講,由于受環境、文物本身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響,文物容易出現老化、變質問題,嚴重者甚至會導致其文化信息一同消失。因此,加強對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對這一課題進行探討,旨在不斷完善當前文物保護體系,切實提高文物保護意識[1]。
一、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其既是一個務虛工程,同時也是歸結為一個軟系統。當前,隨著人類物質文化的不斷富足,其所投入到工程建設方面的內容正在不斷增加,各項建設如火如荼正在進行,這與政府GDP有直接關系的建設性問題,近年來,其增長規模還在不斷擴大。與此同時,伴隨著日益突出的文物保護現狀,我國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將其重要性分為以下三個方面,供以參考。
第一,出土文物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一般來講,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其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護現場所發掘的各類文物。與此同時,由于文物本身的不可再生性質決定了考古發掘現場保護的重要性。比如出土物殷墟的甲骨刻片,其就是我國傳統意義上具有獨一無二的特殊寶物,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其無法實現仿造與仿造。
第二,遺址本身具有不可復原性。我們知道,考古發掘現場除了要發掘一定的文物之外,其實歷史文化遺址也是必須要進行發掘的,這些遺址同文物一樣,他們都是唯一的,具有不可復原與再生性,更不可復制,比如樓蘭遺址,就是典型的具有不可復原性的遺址之一,類似此類現場,世界上還存在許多。
第三,出土遺物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不可再生性與不可復原性之外,不可替代性也是考古發掘現場所具有的特殊特點之一。比如出土于北京的人頭蓋骨化石,它證明了原始人曾經的確切存在,是任何化石都不能夠替代的。它的存在實際上是一種靈魂與生命的最好證明,具有顯著的不可替代性。
綜上所述,考古發掘現場的文物保護相當重要,這一議題不容忽視。
二、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科學性
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科學性,就整體而言,它是一項系統工程,而科學性是貫穿于整個發掘現場的主要紅線之一,沒有科學的保護,文物就有可能會產生破壞與遺失,具體而言,其科學性大致如下:
第一,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科學性,其最為主要的就是體現在其運用時所講的“考古學”層面之上,這是根據傳統長期人類活動所最終遺留下來的各類史料及實物對遠古情況進行分析的一種現代化學科,也正因為如此,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重點就是考古學,只
有充分堅持以考古學為主要指導,才能切實將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工作落實好。
第二,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從整個考古體系而言,其是落實考古工作的有效保證,與此同時,由于考古工作開展的最終目的只是為了服務于人類研究其所發展的歷史進程,因此,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也必須基于歷史學的角度出發[2]。
第三,考古工作的開展,最為主要的就是對歷史文化與人類發展史進行研究,也正因為如此,保護考古現場必須遵循文化學的規律進行。在我國考古體系當中,有針對考古而整體出的考古學文化,在實際的考古發掘過程當中,必須對其進行遵循。
第四,人類學。考古發掘現場文物的有效保護,離不開對于人類學的運用,事實上,“考古人類學”可以歸結為人類學當中的一個重要分支,這是一種運用考古學原理對古代人類文化進行研究的一門學科體系,它的側重點就在于分析古人類當中的各類組織及社會關系、聚落演變、文化系統與生態等等。
第五,治安學。所謂“保護”,從一定程度上講,就是防止物質與精神上的東西被損,而從考古發掘現場的角度來講,其事實上可以理解為防止遺物的燒毀、被搶與盜等工作,也正因為如此,在對考古現場進行發掘之時,必須引用治字學的理念,來有效進行文物保護。
第六,化學。由于年代久遠,隨著考古現場的發掘,其所存在的各類遺物同空氣進行充分接觸,容易引發揮發等現象的產生。此外,防腐也是文物保護的重要之重,在對考古現場進行發掘之時,這是必須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第七,藝術學。我們知道,考古發掘現場出土的都是歷史藝術品,他們攜帶的是歷史的烙印與累積,各種發生于文物身上的故事與背景都值得我們去揣摩與聆聽,比如出土于我國的秦始皇陵兵馬俑,它不但是雕塑精美的古藝術品,同時還記載了大秦帝國那此崢嶸歲月,它是歷史的記錄者與守望者,必須對其進行綜合分析[3]。
最后,筆者認為,從考古發掘現場文物的出土至實驗室,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其只是表明文物搶救工作的一個階段性的結束。它并不等同于保護工作的有效完成。我們知道,現場所采取的各類保護措施,事實上都具有一定的臨時性,因此,對于出土的各類文物而言,必須盡快將其運往實驗室對其展開一系列的保護與修復工作,只有在實驗室對其作出現代化的檢測與修復之后,我們才能認定將文物保護落到了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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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文物保護;文化遺產;破壞;發展演變
[中圖分類號]K8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1 ― 0112 ― 02
中國是世界上偉大的文明古國,華夏五千年延續不絕,文物古跡極為豐富。目前,在中國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動的文物近40萬處,擁有館藏可移動的文物1200萬件,這些文物都是中華歷史的遺存,是中國五千年文明史的見證,是我們先人聰明智慧的結晶,是輝煌燦爛的中華文化的重要載體。它不可再生,更不能替代。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開發好文化遺產,是我們這一代文物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 歷史的啟示
由于各種自然與人為的因素,文物古跡的破壞自古有之,一般來說,人為的破壞大大的超過了自然界對文物的破壞。特別是在史無前例的中,在那歷史最極端的階段,在“破四舊,立四新”的荒謬下,大批文化遺存遭到踐踏。事件已經過去了近40年,也許思想可以撥亂反正,政治可以,經濟可以恢復,甚至心靈的創傷也可以愈合,但對文物的最大破壞,卻是永遠無法彌補。
在建國初期,百廢待興,經濟還比較落后,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不強,因為貧窮,生存和發展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級政府又把致富作為首要目標,所以,文化遺產在許多地區不被重視,并視為累贅,加上遺產保護的經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困窘,文物保護工作遠遠滯后于城市建設的發展。
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全民文化素質和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也隨著提高,加之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又大幅度提升,毀壞文化遺產的行為才得到了有效地遏制。那些幸存下來的文化遺產也逐步的得到了人們的珍視。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土文物的種類與數量陡然劇增,內容廣泛。幾十年來,我國文物工作者,對各類珍貴文化遺產采取了調查、搶救、修繕、保管以及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等措施,使大批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得到了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地利用。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2002年10月28日經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安全、防范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第十一條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二、加強保護,科學發展
文化遺產的存在,真實地反映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軌跡、演變規律和歷史的內涵,是人類歷史信息載體。這就決定了我們要樹立科學的文物保護觀,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這才是文化遺產事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努力超過了歷史上的任何時期,但期間文化遺產的破壞也超過了歷史上的任何時期。這是因為城市改造、新農村建設、發展旅游、招商引資等,對文物保護單位、尤其是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或盲目拆舊建新,或隨意改造,或挪作它用,或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疇內亂搭亂建,致使文物保護單位本體或其周邊環境風貌遭到破壞。
以齊齊哈爾市為例,齊齊哈爾市地處松嫩平原,歷史久遠,遺存豐富,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起作為黑龍江省會長達255年之久,作為東北邊陲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心,堪稱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雖然年代不算太久,但歷經百年的風雨剝蝕,和人為的肆虐,一些文物古跡和遺存遭到了破壞,它們需要拯救,需要注入新的活力。
科學的文化遺產保護觀,必須是一種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觀。因為文化遺產是全社會的事業、是大眾的事業,保護的目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人民大眾,必須動員全社會參與,只有這樣,文化遺產才能得到全面保護。最大限度地使文物保持歷史原狀。最大限度地保護文物的完整性。
盡管人們對文物保護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文物保護的現狀仍不容樂觀,不斷有文化單位被強行拆除、遷徙,或滿目瘡痍、或岌岌可危,其中原因很復雜,而長期缺乏整體保護的理念,導致有關部門系統保護實踐操作的缺位。許多長久占用文物保護單位的非文博部門,不具有大遺產的意識,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含義模糊不清,也就很少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文物周邊的歷史原貌,反而以自己的意愿對文物本體進行隨意維修、改建、這種現象是絕對不允許的,是對文化遺產的錯位開發,要發現一處查處一處。
想必大家對北京圓明園遺址并不陌生,它記載著中華民族的不幸與災難,它是清政府腐敗的標志、是殖民帝國兇殘的罪證、是民族記憶不可抹殺的一部分,圓明園遺址的斷壁殘垣所展示的是一種悲壯的美,遺址所起的激發民族自強和警示教育作用,是它的最大的價值所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對它的保護曾經引起很大的爭議,是恢復原狀還是保存遺址,眾說紛紜,直到本世紀初,才確定要全面保存遺址,這是正確的,重建會使它原有的歷史價值受到損害。
三、文物遺址的開發與再利用
文保工作者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千萬不要讓這些“國寶”再慘遭厄運。要有足夠的精力,去審視,去面對。
城市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開發好文化遺產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保護好城市根脈,留住歷史記憶,讓文物說話,把歷史的智慧告訴人們,激發我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堅定全體人民振興中華,實現中國夢的信心和決心。
我們是唯物論者,保護文物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發揮它的作用,這就很自然的讓我們談到文物旅游開發的話題。發展文物旅游業具有十分重要意義,但必須要在文物保護的框架下進行,促進文物保護的良性循環。
近年來,隨著國民素質和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節假日、休閑日的增多,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和旅游項目的不斷開發完善,人民百姓外出旅游的熱情也越來越高漲。
文物單位的開放旅游,盡管擁有無可比擬的資源優勢,但是如何面對新的形勢,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使旅游規范有序、文明高雅、意蘊深遠、卻還是一個需要探索的大問題。
要做好文物保護和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筆者認為,必須要做好下面幾件事。
1.加強領導,爭取上級和地方政府的重視,將保護、開發、利用擺到政府的議事日程上,并將它落到實處。
2.要有一個協調文物和旅游部門的機構,處理協調雙方關系,不能文物部門只講保護,旅游部門只講景點利用,兩者應當結合起來。
3.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廣播、電視、網絡、報刊)進行廣泛宣傳,讓廣大群眾和各級領導懂得保護文物的意義和好處。
4.還可以根據特點搞一些標新立異,健康向上,又不破壞文物古跡的旅游項目,吸引游客。
歷史車輪已經進入21世紀,文化遺產保護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每一個公民都應從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全局出發,視文物保護事業為生命,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態度,留住中華民族的歷史,使我國光輝燦爛的文化遺產得以傳承,中華民族的命脈得以延續,讓我們的后人能感受古人創造的輝煌,享有無比珍貴的精神財富。
新一代的文物工作者,擔負著發掘、搶救、修繕、保護、傳承、利用的任務,艱巨而光榮。文物保護事業,是文物事業發展的現實之需,是關系國家文物事業興衰成敗的長久之計。當行則行,當止則止。要站在時代的新起點、新高度上,完成文物保護這一歷史重任。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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