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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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安全管理責任制…………………………………………3
2、安全工作例會制度………………………………………9
3、安全檢查工作制度………………………………………12
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各類基建事故,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穩步提高,根據上級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陽泉大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內工程項目業主項目部、監理、設計、施工(調試)單位及相關人員。
第二章業主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三條根據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中確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及保障措施,對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和指導,保證安全文明施工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依據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要求,負責核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開工條件及落實情況。
第五條分階段審批《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配置計劃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實施計劃單》,并委托監理單位對其進場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驗收,各種驗收記錄存檔。
第六條審批施工單位“兩措”費用分階段使用申報表,審批意見必須明確,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現場安全措施費和文明施工措施費(“兩費”不進入主合同,此項費用由業主項目部管理使用)。
第七條工程建設過程中,通過隱患曝光、專項整治、獎勵罰款等手段,促進參建單位做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續提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八條組織檢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在現場的實施情況,確保“二次策劃”內容得到有效落實。
第九條組織對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整改完善、不斷改進,使項目達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達標工地評審要求。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時,檢查施工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是否及時修整和恢復;并及時收集、歸檔施工過程安全及環境方面資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資料)。
第十一條定期開展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提出改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議。
第三章監理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監理部需認真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施工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關合同和上級有關規定,針對施工特點做好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策劃與施工監理控制工作,確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標的實現。在監理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監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作為監理應承擔的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建立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總監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監督。配備資質和能力滿足崗位要求的安全監理工程師,負責現場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監督。對現場發生的事故負主要連帶管理責任。監理人員應有有效的資格證并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監理部應配備滿足工程監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安全監理依據性資料。
第十四條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審查、備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審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監理安全控制工作計劃進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將項目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目標和文明施工策劃要求分解到各責任主體。
第十五條 應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證體系、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項目負責人、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分包工程的范圍;大中型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對重大技術方案、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業指導書進行審查,并監督實施:對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查;審查單位工程開工條件;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計劃與施工順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條對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訓教育進行有效的監督。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施工單位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與審定方案是否一致,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對危及安全施工的問題及時進行現場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違章,杜絕重復發生嚴重違章。
第二十條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要求施工承包商進行整改或要求暫時停止施工;對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應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嚴格執行開工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有效協調解決各施工單位之間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
第二十三條對重大、危險、特殊作業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四條按規定召開安全例會并負責記錄和發出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和隱患處置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進行復查并記錄。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笫二十六條按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重大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不得隱瞞事故;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事故檔案。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和臺賬,做好安全監理日志記錄工作。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員的權力:有權制止施工現場的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有權仲裁施工單位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或拒不進行隱患整改的施工單位,有權暫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議終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四章 施工承包商職責
第二十九條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政策和法規等。
第三十條服從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及監理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設單位、監理有關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的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所有參建人員(包括民工)均應納入安全管理網絡;按照合同要求明確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針、安全目標;制訂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證體
系和監督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轉。
第三十二條確保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措施費用切實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監理監督。
第三十三條對現場的安全施工負責;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時,承包商負直接責任;對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負監督和指導、教育責任,必須將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項目經理對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三十四條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的有關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確保實施到位。推行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及安全方針目標公開承諾制度。安全工作與施工管理必須做到“五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
第三十五條施工技術方案和措施、作業指導書等必須包括切實可行的安全保證措施,并嚴格履行報審程序;實施中務必落實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三十六條負責經常性的內部安全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內部安全大檢套,參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條 發生安全事故,必須按規定如實上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并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管理好現場物資,特別是對危險品的管理,存放、使用應符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規程要求。
第三十九條創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環境,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章業主項目部經理職責
第四十條業主項目經理是落實業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業主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四十一條以身作則,帶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施工的各項規程、制度、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立即糾正,并嚴格考核。
第四十二條經常深入生產、施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對生產、施工中急需解決的技術、經費、物資等要及時研究解決,確保生產施工的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根據生產、施工的需要,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與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程、制度和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施工。
第四十四條掌握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組織協調的總體情況,對安全文明施工有關要求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及糾偏;組織召開業主項目部工作會議,安排部署業主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協調解決工程中重大問題。
第四十五條施工中出現安全問題,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落實防范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發揮安全例會和工程協調會安全作用,規范例會管理,及時、準確地匯集和反饋安全生產信息,掌握施工動態,落實各項目部、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確保工程安全、規范、有序的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陽泉大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各工程項目的參建單位參加的工作例會(工程安全工作例會包括:工程安全分析會、工程協調會等)。
第二章 會議的目的
第三條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傳達上級有關文件、通報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對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聽取工程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對工作情況的匯報,協調和安排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工程的里程碑計劃和現場安全措施檢查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對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推廣,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并制定解決辦法或措施。
第三章 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第四條安全工作例會由公司工程項目部經理召集和主持,主項目部經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主項目部副經理召集和主持,月度例會于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各參建單位,具體地點由項目部確定。
第五條安全工作例會的出席人員:項目部經理、副經理、副總工程師、各專業部室人員,各參建項目部經理、總工程師、安全管理和各施工班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
第六條安全工作例會每月召開一次,工程協調會每周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業主項目部相關領導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或工程協調會。
第四章 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第七條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第八條堅持責權相統一的原則。
第九條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第五章例會議事程序及會議內容
第十條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項目部經理或副經理確定,各項目經理可提前向業主項目部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安全工作例會實行業主項目部負責制。對在安全工作例會上研究的事項意見不能統一時,一般性問題可緩議,如涉及時間性較強的緊迫問題,可由業主項目部經理裁定。
第十二條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項目經理向本次工作例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施工項目部發言部分:總結前段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及各工種;各階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執行情況,匯報工程計劃完成情況和下階段工作計劃;匯報上次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匯報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建議,需要業主項目部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監理項目部發言部分:評述、總結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匯報施工單位安全施工措施補助費、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匯報上次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匯報監理通知單執行情況,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布置下階段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重點工作。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項目部發言部分:傳達上級有關文件、通報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研究、擬定安全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對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聽取工程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對工程情況的匯報,協調和安排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工程的里程碑計劃和現場安全措施檢查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對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推廣,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并做出決策。
第六章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第十六條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在會后的三日內下發有關部門和各參建項目部,并要求各參建項目部組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此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會議紀要內容包括會議的主要內容,各參建單位提出的問題和形成的決議,業主項目部對工程建設情況提出的要求。
第十八條 各參加安全工作例會人員原則上必須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特殊情況需向業主項目部經理或副經理請假。
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項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實,使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職 責
第二條業主項目部負責每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
第三條施工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各項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活動。
第四條監理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日巡查和定期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活動。
第五條監理部、施工項目部負責組織每月至少兩次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及不定期專項檢
第三章檢查制度
第六條實行建設單位項目部、監理部和施工項目部三級安全檢查制度。
第七條定期安全檢查:
㈠每月由建設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部、施工項目部有關人員進行聯合大檢查。
㈢監理部及施工項目部(可聯合進行)每個月至少進行二次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
㈢施工班組班長、兼職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進行本班組施工區域的安全檢查。
第八條日常安全檢查:
(-)日常施工過程中,公司項目部、各監理部、項目部和班組安全員應按照劃分的安全監督區域進行不間斷動態安全監督,落實安全責任制,確保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㈢監理安全專責應堅持對施工現場日巡查和不定期開展“三檢查”(定期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檢查違章作業、檢查安全施工設施),查“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查“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的檢查活動。對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項目、重要部位、危險作業區、交叉作業,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防范,連續作業要跟蹤監督檢查。㈢項目部經理、安全及質量專工應不定時深入現場進行認真細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監理部和項目部,要求監理公司對個別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員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要簽發監理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時,要及時向業主項目部匯報并給予停工或處罰。
第九條專項檢查:
公司項目部開展的專項檢查,可采取制定檢查方案及檢查大綱,明確檢查時間、范圍、內容及檢查要求,以及采取不打招呼,突擊檢查方式進行,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及時整改,并提出防止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實現閉環。
第四章安全檢查要求
第十條安全檢查內容主要圍繞本工程執行的各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標準和安全工作規程以及各項安全措施、方案進行,檢查責任制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實行安全檢查標準化,加強日常性安全檢查。班(組)必須嚴格做好作業環境、工器具和安全設施的自檢、互檢。
第十二條各施工班組必須做好上崗檢查:查上崗人員的精神狀態;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每個崗位周圍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等,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各參建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除使用本上級的標準外,還應執行本工程有關各項規定并做好各項記錄。
第十四條每次安全檢查均應作好記錄,并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做到資料齊全。
篇2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篇3
關鍵詞:化工企業;化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
1化工企業化驗室安全問題的產生原因
1.1直接原因
(1)人員操作不當。工作人員是進行化驗工作的主體,如果工作人員的工作出現了問題,那么就極有可能導致化驗工作出現問題,甚至引發安全隱患。通常來說,如果工作人員的精神狀態、專業素養、知識水平以及安全意識等任何一個方面出現了問題,那么都會導致化驗室出現安全問題,因此要重視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確保工作開展的安全性。總體來說,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導致化驗室出現安全問題最主要的因素,因此必須要嚴格控制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操作水平[1]。(2)化學試劑的保存、應用不當。化學試劑的問題也是化驗室出現安全隱患的一個重要因素,具體來說,化學試劑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首先是化驗室的環境問題,一是化驗室化學試劑的使用不當,如果不能夠按照要求合理操作化學試劑,很容易導致化學試劑出現危險,引發中毒、火災或者爆炸等情況;二是化驗室的危險化學藥品的儲存不當,化驗室當中的一部分化學藥品本身就含有劇毒,如果這類化學藥品保存不當,就很容易造成周邊環境的污染以及人員傷亡的事件。第三就是化驗室在化驗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的化學廢液等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引發一系列的環境污染問題,不僅會對周邊的水源、土地等造成嚴重的污染,還會引發周邊居民的不良反應,同時長期的污染還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治理,影響化工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后就是一部分有放射源的儀器設備需要特殊的儲存環境,如果儲存和維護的方式不當,很容易導致工作人員被射線照射,產生病變反應[2]。化工企業化驗室出現安全問題的另一個重要的物品原因在設備儀器因素,具體來說,包含以下幾種情況:首先是儀器設備的老化問題,一部分化驗室由于儀器設備的老化、超負荷運轉等,會出現損壞的情況,很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其次很多化驗室存在供電系統的線路老化問題,由于設施陳舊、線路老化,因此一部分化驗室很容易出現短路的情況,甚至引發火災,同時由于化驗室本身的特征影響,防火能力較低,因此如果工作人員的操作出現問題,就會導致電氣火災以及觸電等情況的發生,導致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第三方面是在化驗室進行化驗的過程中,煤氣、氫氣、氧氣、液氮、液氨等壓縮氣體都是日常工作中十分常用的,這些氣體通常會儲存在一個比較高壓的環境,如果在設備移動、儲存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或者是儲罐安裝位置不當,就會導致氣體泄漏甚至爆炸,引發火災等一系列不良事件;最后就在于化驗室的給排水系統問題,很多化驗室存在上下水管道老化的情況,常常導致管道泄漏等問題,導致化驗室中部分精密儀器或者化學藥品受到影響,造成損壞。
1.2間接因素
通常來說,造成化驗室出現安全事故的間接因素只有一個,這就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導致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業務能力等存在欠缺,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導致化驗室出現安全事故的幾率大大上升。
2提高化驗室安全性的措施
2.1建立健全化驗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開展化驗工作的重要基礎,化工企業要想提高化驗室的安全性,就必須要制定出合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保障生產的安全性。具體來說,化驗室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針對儀器、藥品的管理,確保各種設備和藥品都能夠保存在合適的環境下;其次是要明確各種化學廢品的排放問題,對于有毒的化學廢品進行凈化后排放;第三是針對化驗室的操作進行規范,提高化驗室操作的規范性,確保化驗工作的安全[3]。
2.2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
企業要加強化驗室的安全建設,明確每個員工的安全責任,簽訂安全責任書,并明確交接班制度,對化驗室內的水、電、藥品等情況進行明確,保障化驗室環境的安全性。同時企業還要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通過培訓、考核等多種方式,讓他們建立起安全第一的理念,重視日常工作中的安全問題,提高操作的規范性。
2.3加強對于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化工企業要確保進入到化驗室的工作人員都經過專業化的技能培訓,加強工作人員對于各種儀器設備和化學藥品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員操作的安全性和規范性,確保化驗室的安全。
3結語
對于化工企業來說,化驗室是必不可少的,化工企業要重視化驗室的作用,通過多種方式提高化驗室的安全性,促進化工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松哲.化驗室職業危險因素和安全防護措施[J].化工管理,2019(02):55-56.
篇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第二條本規定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設備、企業財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主,防消結合”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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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篇5
[關鍵詞]安全 監督 機制
中圖分類號:TD327.3 文獻標識碼:TD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34043901
1 安全管理現狀分析
1.1 安全責任意識淡薄,安全監管不力
不少領導在思想上沒有真正樹立起生命至上、安全為天的責任意識,對安全生產工作只停留在一般工作布置上、文件上,甚至是口頭上。在衡量企業發展時,往往是看效益的多、看安全投入的少;看政績的多、看彌補安全欠賬的少。而安全管理監督機構存在人員不足、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少直接處罰權限等問題,造成安全監管不力。
1.2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安全投入不足
企業由于為追求短期利益,抱著僥幸心理組織生產,甚至滋生在安全生產上“寧愿賠錢,不愿花錢”的思想,不能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穩定的關系,安全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甚至沒有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安全保障體系不健全,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安全管理基礎薄弱。
1.3安全檢查形式化,督促不到位
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偏重于開展表面安全檢查,臨時性的運動式檢查,檢查一陣風,走馬觀花,流于形式,不深入查違糾章,或者發現問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檢查不留痕跡,即使發現隱患也未及時提出具體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限期整改。
1.4 員工素質不高,安全意識不強
現場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安全意識不強,大多具有聽天由命的思想,于是,作業過程中導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規操作屢屢發生,埋下了事故的種子。個人行為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是安全隱患的根源。在失去監督時,行為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會得到進一步的放任,違規、違章、違紀的幾率更大,更易犯錯,最后導致事故的發生。
2 提高認識,建立安全監督管理機制
2.1 強化領導的責任意識,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
大量慘痛的事故教訓也告誡人們,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參與者具有復雜性,人們一旦在思想上稍有麻痹,安全事故就可能在身邊。因此,單位領導心中必須時刻裝著安全,必須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和極端重要性,不能只簽字,沒有行動;只發文,沒有落實。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要以身作則,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當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先處理好安全問題。
2.2 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安全監人員管理素質
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比較專業的安全監督隊伍,安全監督人員的管理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重用人才、專才,把一批文化程度較高,責任心強,具有較高生產管理技能和精通安全管理規程的人充實到安監隊伍中。同時,加強安全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提高其監督能力,要讓安全監督人員懂理論、懂現場、善于發現問題、敢于發現問題,使其能夠在生產全過程檢查中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從而真正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2.3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到安全監管有章可循
建立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基礎的、比較完整的、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及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教育制度、檢查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并定期檢查。要用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做到安全監管有章可循。同時要采取措施確保制度的有效落實,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
2.4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安全教育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的最重要的基礎工作;是企業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降低各類傷亡事故的重要手段;是實現企業全員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徑;是企業發展的必要條件。單位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加強對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特別是外協人員的安全教育,不要走過場,敷衍了事,應付檢查。要形成有效且可持續改進的教育機制,在思想意識上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2.5 創新安全監督檢查模式
2.5.1 從預防著手規范檢查制度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從預防著手。因為事故后的檢查、處罰和補救都不能免除事故給國家、集體和家庭帶來的損失以及個人身體、心理上所受到的傷害與創傷,因此要著重于事故的防范,這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系統、有效的安全檢查是發現事故隱患、控制事故發生的有效途徑,因此單位要形成規范的安全檢查制度,要在落實上級規定的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頻次等要求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安全檢查的理論和模式。
a)檢查制度要創新。要定期組織各單位、部門安全員進行巡檢、互檢,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匯報處理。
b)檢查形式要創新。要做到每次檢查有針對性、有方案、有結果、有反饋。
c)檢查的內容要創新。不但要查出明顯存在的隱患,更要查出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缺陷等潛在的安全隱患。
2.5.2 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要實行“三定”,限期對所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確保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對惡性違章、重復性違章要作為未遂事故來處理,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說清楚”制度。
2.6 健全完善安全責任考核、激勵機制
在新形勢下,單位要搞好安全工作,離不開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為此,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獎罰機制。如通過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設立用于安全生產的專項獎勵基金,對完成目標任務、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于安全責任落實差、安全工作搞得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必要時給予警告。
2.7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并嚴格執行,鐵面無私。對于事故要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追究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首先從各級領導責任查起,并把安全工作的好壞直接與各級領導利益掛鉤。同時,對事故責任人也要進行責任追究,把各項安全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3 結語
建立安全監督管理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安全監督管理水平和員工安全意識等諸多方面。因此,只有涉及石油行業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問題都得到了解決,并共同發揮作用,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安全監督管理機制,最終確保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參考文獻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安全文化新論.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
[2] 鄭希文.安全生產管理,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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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工作會議精神,以黨的*大和*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強渡口基礎設施建設,全面加強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確保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環境。
二、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摸清全縣渡運情況,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隱患,規范和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隱患,杜絕非法渡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率達到100%,逐步建立起以縣、鄉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航管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
三、整治原則
專項整治工作堅持“全縣統一部署,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各鄉鎮(街道)負責具體實施,新聞媒體積極參與”的原則,航管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聯合執法,統一行動。
四、整治范圍
全縣范圍內的渡口、渡船、船員(渡工)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其他船舶,重點是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以及未持證上崗的船員(渡工)。
五、整治重點及措施
(一)縣航管局會同鄉鎮(街道)按照省市安全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全縣安全生產實際,對全縣船舶、渡口、港口逐一進行檢查,堅決查處違章作業、違章航行行為,嚴禁渡船違法渡運、超載運客,堅決取締“三無”船舶。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縣客渡安全。
(二)加強重點航線管理,確保航行安全。塘湖—*島,愛湖—高樓,魯橋、兩城—南陽、魚臺航線,人流、物流大,實行重點管理。所有碼頭都要明確責任人,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嚴格運行操作,杜絕“三無”客船和超載客船運營。特別是接送學生的*三中、付村鎮大卜灣渡口要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制,實行定額運送,確保學生運輸安全。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四客一危”船舶堅決查處,確保水運安全。
(三)對重點時段、特殊惡劣氣候條件下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重點防控。強化對汛期、節假日等重點時段的現場監督,重點做好大風、大霧、雨雪天氣下的安全生產,該停產、停運的一定要堅決停下來。有關單位要明確專人對易發生事故渡口及地點實行全天候監控,防止事故的發生。
六、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廣泛宣傳,全面發動(從2009年3月5日至3月22日)
組織召開宣傳動員會議,開展以《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宣傳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目的、意義,營造良好氛圍,為開展本次專項整治活動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排查隱患(2009年3月23日至4月22日)
各鄉鎮(街道)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船員(渡工)及存在的安全隱患等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于2009年4月22日前報送全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航管局三樓,聯系電話:8236956)。
第三階段:全力以赴,集中整治(2009年4月22日至12月31日)
各鄉鎮(街道)要集中精力,深入基層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落實渡口和鄉鎮(街道)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各鄉鎮(街道)應于每月1日前將上月的檢查整改情況報送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查漏補缺,鞏固提高(2010年1月1日—5月31日)
在集中整治階段結束后,各鄉鎮(街道)要組織“回頭看”,認真梳理,查漏補缺,鞏固整治成果,力爭全面達到驗收標準。
第五階段:完善措施,組織自查(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鄉鎮(街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采取得力措施,組織精干力量,對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全面自查。經檢查達不到驗收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
第六階段:組織檢查驗收(2010年7月1日至8月15日)
在各鄉鎮(街道)自查整改結束后,全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驗收標準,組織對各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進行驗收。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予以取締,確保全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率達到100%的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領導,縣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安監局、航管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縣漁業、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航管局,負責專項整治活動的監督指導、信息資料的收集和匯報工作,縣航管局副局長宗渠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專項整治方案,精心組織實施。
(二)加強指導協調。縣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整治工作職責,對各鄉鎮(街道)實施渡口改造與改善渡口安全條件、船舶標準化改造等基礎工作進行指導。在實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時,當地政府要妥善解決好群眾的交通問題,公安部門要協助維護社會穩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要按照“政府統一負責,業主落實整改,部門監督檢查”的原則,務必保證渡口、渡船安全隱患整改資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實,并嚴格驗收。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隱患,要實行停航整改。在消除隱患中遇到困難或阻力的,要制訂相應措施,妥善解決。
篇7
第二條生產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大力推廣國際通用的“良好農業操作規范”,按照進口國的質量安全標準選用農藥、獸藥、漁藥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化學投入品,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用藥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出口生產體系建設,鼓勵、扶持農產品出口企業建立出口生產基地。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將已經備案并按照國際通用“良好農業操作規范”建立的農產品出口基地名單向國內外公布。
第四條外經貿、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協作,建立出口農產品聯席工作機制。
農業(畜牧)部門負責植物產品原料種植環節和動物產品原料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水產品和水生動植物原料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加工出口農產品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并配合相關部門實施出口農產品生產源頭監管。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管。
外經貿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出口農產品市場開拓及相關信息服務事宜。
第五條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進口國的質量安全標準,及時制定、調整、公布與出口農產品生產有關的技術規范,加強對生產者的監督、指導與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禁用、限用農業化學投入品名錄。
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外經貿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做好出口農產品生產的監督、指導與服務工作。
第六條生產經營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可追溯體系和質量責任追溯制度,做好農業化學投入品的進貨、使用、出口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記錄,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農產品發生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生產經營環節依次追溯質量責任。
第七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術規范、國內外市場動態、生產經營者誠信狀況、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溯狀況等與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信息;外經貿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進口國家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發生變化的,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經貿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經貿部門提供生產環節防控疫病、疫情、農業化學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條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建立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自檢自控體系,對出口農產品加工環節的安全實行自檢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根據出口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自檢自控能力、質量誠信狀況和出口農產品風險程度高低等情形,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
法律、法規對出口農產品加工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出口農產品質量檢測的基礎設施投入,逐步完善檢驗檢測條件。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相互間的檢測協作,充分利用現有檢測資源,并積極為企業提供檢測便利。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鼓勵出口農產品品牌建設,加大對特色出口農產品原產地的保護力度和出口農產品品牌企業的扶持力度,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和商標注冊。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支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并充分發揮其在提供生產技術和信息服務、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控制體系以及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條農業(畜牧)部門應當向畜禽養殖基地派駐經資格認定的獸醫技術人員;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向出口肉類屠宰廠派駐經資格認定的獸醫技術人員。獸醫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畜禽養殖、產品加工實行產地檢疫和屠宰監管,并搞好銜接。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出口農產品安全風險基金,專項用于補償出口農產品質量風險損失。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與預警機制。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出口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進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按照動植物種植、養殖規劃,制定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范,并合理確定動植物種植、養殖密度。
生產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出口農產品種植、養殖規劃和種植、養殖規范。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和生產區域土壤及水源的環境保護。
生產、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根據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的環境要求,嚴格保護出口農產品基地的環境,并加大對基地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第十六條生產加工出口農產品的,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獸藥、廢棄物、病死動物、畜禽糞物及其包裝物品等廢棄物的處理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前款規定的廢棄物。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違禁農業化學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販賣病死畜禽;
(三)破壞出口農產品生產基地及其環境;
(四)偽造檢驗檢疫證件、農產品生產加工記錄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隱瞞真實情況;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畜牧)、海洋與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處以警告,并對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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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運離民用核設施現場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維修活動的,應當遵守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批制定并。
第四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范圍和條件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第五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好監造和驗收工作;對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試驗、檢驗和維修,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第六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許可
第七條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擬從事的活動種類、設備類別和核安全級別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無損檢驗方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無損檢驗方法包括射線檢驗(RT)、超聲檢驗(UT)、磁粉檢驗(MT)、渦流檢驗(ET)、滲透檢驗(PT)、泄漏檢驗(LT)、目視檢驗(VT)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并且滿5年以上;
(三)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對申請領取不同設備類別和核安全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的具體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申請的設備類別、核安全級別、活動范圍、制造和安裝工藝、材料牌號、結構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擬件。
模擬件制作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
同時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模擬件制作過程中,完成相應的鑒定試驗。
第九條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提交模擬件制作方案和質量計劃等材料。
同時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提交鑒定試驗大綱和必要的相關文件。
第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方式包括文件審查、審評對話和現場檢查等。
對需要進行模擬件制作活動的,技術評審還應當包括對模擬件制作活動方案、質量計劃等材料的審查,以及制作過程中的現場監督見證等。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依據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組織進行技術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相同活動種類、相同設備類別、相同設備品種及范圍內的較低核安全級別的相關活動,但許可證特別注明的除外。
第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準予從事的活動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四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延續申請書和延續申請文件:
(一)持證期間有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活動業績,并擬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正在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活動,且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尚不能結束的。
持證期間無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業績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七條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提出的許可證延續申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交變更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文件、變更說明和相關變更證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變更的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換發許可證。變更后的許可證有效期適用原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或者范圍的,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質量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并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其質量保證大綱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應當適用、完整、接口關系明確,并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認可。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和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活動編制相應的質量計劃,并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認可。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的要求,對所有過程進行控制,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在設計活動開始前,應當組織相關設計人員對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設計輸入要求,并予以明確;確定設計接口控制措施、設計驗證方式和內容以及設計變更控制措施。
設計單位在設計的各個階段,應當按照確定的設計驗證方式對其設計進行設計驗證。設計驗證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設計經驗、校核能力以及相對獨立性。
設計單位在設計活動中,對設計變更應當采取與原設計相當的控制措施。
在設計工作完成后,設計單位應當為該設計的使用單位提供必要的設計服務。
第二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在活動開始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設計提出的技術要求進行消化、分析,編制制造、安裝過程執行文件,并嚴格執行。
制造、安裝單位應當根據確定的特種工藝,完成必要的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
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認可的質量計劃。
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制造、安裝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
第二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所承擔的具體檢驗項目,結合檢驗對象的結構型式、材料特性等,編制無損檢驗規程,并嚴格執行。
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客觀、準確地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無損檢驗工作應當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Ⅱ級或者Ⅱ級以上無損檢驗人員為主操作。
無損檢驗結果報告應當由Ⅱ級或者Ⅱ級以上無損檢驗人員編制、審核,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得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關鍵工藝環節分包給其他單位。
關鍵工藝清單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全運行負全面責任。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編制的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進行審查認可。
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中,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采取駐廠監造或者見證等方式對過程進行監督,并做好驗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驗收通過:
(一)不能按照質量保證要求證明質量受控的;
(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
第二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章報告與備案
第二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設計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計劃;
(三)設計遵循的標準和規范目錄清單,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
(四)設計驗證活動清單。
第二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制造、安裝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制造、安裝質量保證分大綱和大綱程序清單;
(二)制造、安裝技術規格書;
(三)分包項目清單;
(四)制造、安裝質量計劃。
第三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在無損檢驗活動開始15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無損檢驗質量保證分大綱和大綱程序清單;
(二)無損檢驗活動內容和進度計劃;
(三)無損檢驗遵循的標準、規范、目錄清單和驗收準則。
第三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每季度開始7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季度活動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設計活動清單,以及下一季度計劃開始和擬完成的設計活動清單;
(二)設計變更清單;
(三)設計驗證完成清單。
第三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每季度開始7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季度活動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裝活動清單,以及下一季度計劃開始和擬完成的活動清單;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裝質量計劃清單;
(三)制造、安裝活動不符合項統計表。
第三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在完成無損檢驗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無損檢驗內容和檢驗結果。
第三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一)開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會議、論證等活動的,提前7個工作日報告;
(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在24小時內報告;
(三)因影響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和核安全而導致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發出停工指令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報。
第三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單位工作場所、設施、裝備和人員等變動情況;
(二)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
(三)重大質量問題處理情況;
(四)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
(五)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對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對于監督檢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認真落實。
第三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的依據是:
(一)《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條件和范圍;
(三)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四)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認可的質量保證大綱及大綱程序。
第三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
(二)在民用核安全設備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實踐或者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經驗,掌握有關的專業知識,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能獨立做出正確的判斷;
(三)熟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四)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工作認真,態度端正。
第三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許可證條件遵守情況;
(二)相關人員的資格;
(三)質量保證大綱的實施情況;
(四)采用的技術標準及有關技術文件的符合性;
(五)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活動重要過程的實施情況;
(六)重大質量問題的調查和處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七)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活動的驗收和鑒定;
(八)營運單位的監造情況;
(九)其他必要的監督內容。
第四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接到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依據本規定報送的文件后,應當制定相應的監督計劃并書面通知報送單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監督計劃的要求,做好接受監督檢查的準備。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活動的實際進度,在監督計劃確定的活動實施10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非例行檢查。非例行檢查可以不預先通知。
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和檢查點檢查,主要通過現場檢查、文件檢查、記錄確認或者對話等方式進行:
(一)綜合性檢查:包括質量保證檢查和技術檢查,質量保證檢查主要檢查質量保證大綱是否得到有效實施。技術檢查主要抽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過程是否符合標準、規范和相關技術文件的要求。
(二)專項檢查:指當發生問題或者認為可能有問題時,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專項任務檢查。主要包括對某一技術方面或者質量保證大綱某一要素的實施情況所進行的檢查,以及核實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
(三)檢查點檢查:指對檢查點進行的現場實施情況檢查。
必要時,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進行獨立驗證,驗證方式包括計算復核和檢驗驗證。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進行綜合性檢查或者檢查點檢查時,應當對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監造人員的能力和監造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確有必要時,應當保留客觀證據。
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每次監督檢查的情況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形成監督檢查報告,并發送被檢查單位以及相關單位。
被檢查單位應當針對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題,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并將整改報告上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并在后續的監督檢查中對被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第四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核查;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后續處理報告。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對于違反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許可證條件和范圍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而導致核安全隱患或者出現質量問題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立即上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權予以暫時封存。民用核安全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被暫時封存的,應當完成后續處理,并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驗證符合要求后,方可啟封。
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不得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減輕也不轉移被檢查單位對所從事的相關活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未按規定將有關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情況的;
(三)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完成后,未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無損檢驗內容和檢驗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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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分析比較法是一個重要方法,對建筑施工項目而言,檢查周期最好安排在1周內,關鍵項目的關鍵工序最好能做到每天檢查對比,以確保施工進度可控。進度控制的核心目標是確保施工項目的目標工期實現,在保證施工安全的情況下保證質量,在取得適當利潤的情況下適當縮短施工工期[2]。
1.1動態控制方法
施工項目進度控制方法主要為計劃、控制和總結。計劃指對總進度控制目標進行分解,具體進度控制目標可為周計劃或月計劃,關鍵是對總目標進行合適分解,通常該工作稱為工作分解計劃。控制指在建筑施工計劃進度實施的過程中,進行施工實際進度與施工計劃進度比較,出現偏差及時采取措施調整。總結是施工進度進行后,對各工作日的計劃與實際情況進行總結,以減少類似情況發生,針對相關的部門和工作隊組協調工作進度。
1.2施工項目進度控制措施
施工進度控制的主要措施有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合同措施、經濟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
2安全管理與項目進度關系
項目安全管理體系的構成包括安全保證體系與安全監督體系,通過這兩個體系的不斷發展、運動,通過對作業人員與作業環境的管理,不斷強化安全管理措施,加強安全管理責任及管理制度,實現項目管理目標。在項目管理中,采用工作分解的方法,協調安全管理與進度管理間關系。
2.1作業人員與作業環境
要保證安全目標實現,首先是人的因素,包括人的素質和人的意識。人的素質包括知識與技能兩方面,人的意識指行為動機。加強對作業人員的教育,提高安全知識與技能,強化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重點是做好對危險源識別與制訂良好的應對措施。作業環境管理的內容包括作業人員所面臨的各種作業環境,其中組織環境指生產管理系統過程,包括物流系統(混凝土的運送方式、鋼筋吊裝路徑)、員工系統(安全通道建設)和抗災系統等;其中作業空間和通行空間取決于裝備條件和支護條件;對于建筑施工而言,特別是深基坑開挖,安全防護環境建設取決于施工隊的安全管理意識。
2.2安全管理方式
安全管理方式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控制環境方面;二是注意的行為方面。環境達到安全的途徑:只有通過科學設計,并將施工活動分解為合理流程,科學規劃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技術與工程、裝備資源控制與協調,才能確保環境不危及安全。
2.3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包括科學優化施工方案、協調施工資源,改善機具條件,編織作業過程細則。在建筑工程實施前,科學制訂施工組織設計,通過企業內部的各管理層實施細則流程,采用成熟、標準的施工方案,制訂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盡可能采用良好的機具、設備和作業工法,減少人員操作風險,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實現集約化生產。改善環境條件,對危及安全的有害氣體、火區、水源,特別是針對極端天氣狀態,合理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2.4安全管理規劃
在組建項目部后,所有管理人員首先要在安全的基礎上,編制各項作業措施與安全管理規劃。在重點關注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基礎上,縝密制訂環境管理規劃和行為管理規劃。在管理制度上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技術方案與安全措施。(1)環境管理規劃包括系統優化目標、步驟、措施。應對系統進行全面的科學分析,找出環境特點,針對冬雨季及本項目中的重點難點,制訂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技術方案,制訂實施措施,明確管理責任。(2)行為管理規劃包括人員素質提升的目標、步驟和措施。根據項目特點,項目部員工的具體組成形式,通過有針對性的對員工進行培訓來提高技能,特別是對要求具有特種作業證的人員,制訂出培訓方式、培訓地點、培訓時間以及技能等級目標,保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續教育。
2.5運用價值工程進行工作分解
要做到安全工作與進度工作的同步進行,在管理中應注重精細化管理。本文從價值工程的角度,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詳細工作分解。價值工程是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方法,是通過各相關領域協作,對所研究對象的功能與費用進行系統分析并不斷創新,旨在提高所研究對象價值的思想方法與管理技術。其主要思想是通過集體智慧和有組織的活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功能分析,使目標以最低的總成本(壽命周期成本),可靠實現產品或服務的必要功能,從而提高產品或服務價值。參考價值工程理論工作程序,根據安全價值工程的實際要求(表2),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可采取不同的工作程序。一般而言,主要有4個步驟:(1)確定分析對象;(2)風險(安全)研究;(3)方案(措施)制訂與評價;(4)方案實施。對安全工作進行分解,從而將其中的影響要素分解出來,做到重點關注,從而現場作業人員能夠把對安全工作影響較大的工作環節進行細化。安全與進度控制管理人員根據分解后的工作表進行對比檢查,能夠把握其中的關鍵工期和存在的安全問題,從而進行協調。經分解后的安全工作示意如圖1所示。
3項目管理措施
對于建筑項目而言,安全管理措施是項目管理的基礎,明確具體的方法與手段,加強對關鍵點管理,特別是對施工生產各因素狀態的約束與控制。根據建筑項目施工生產特點,對建筑施工過程進行分解,特別是完善各級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3.1安全是項目管理的基礎
對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而言,其所承擔項目建設的各項控制、管理工作,主要為保證完成生產進度、成本、質量及安全等目標的責任。當前,項目部應在建立完善以項目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有序開展安全管理活動。特別是強調安全保證體系與安全監督體系的合理運轉,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各級、各部門人員的安全責任,強調人是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
3.2安全與進度關系
當進度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科學調整進度,保證安全才是正確的做法。任何時候,不能一味強調進度,置安全于不顧。安全生產是科學的管理工作,在平安中加快進度,過程可控、在控、能控。切忌以安全換進度,一旦釀成工傷事故,所有的進度會完全失控。進度應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進度,安全與進度成正比例關系。
3.3安全與效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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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工作回顧
(一)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健全了以縣安監局局長任組長,縣安監局、縣衛生局、縣人社局、縣總工會等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級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領導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負責日常工作。二是健全完善了共管機制。進一步明確了衛生、人社等有關部門的職業衛生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暢通信息,進一步加強了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三是強化監管隊伍。加強了安監局職健股人員配備,選配了2名素質好、業務熟、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在安監局職健股。注重鄉鎮監管能力建設,加強鄉鎮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業務指導,全縣26個鄉鎮落實了專(兼)職監管人員,健全和強化了鄉鎮監管網絡體系。四是強化企業管理。加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員隊伍建設,堅持職業衛生管理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職業衛生管理員的培訓,指導企業規范內部管理機制。五是推行職工群眾監督。積極探索和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監督員崗位制度,在企業設立職業安全健康監督員崗位,發揮群眾監督員在企業自查自糾中的積極作用。
(二)摸清職衛家底,夯實工作基礎。一是摸清家底。上半年開展了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摸底調查,統計上報職業衛生監管企業173家,從業人員8505人,接觸職業危害2031人完成體檢2019人。在此基礎上又于10月份開展了工礦商貿企業職業衛生統計,進一步摸清了全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現狀。二是督促申報。督促全縣所有涉及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進行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申報范圍涉及礦山(煤礦除外)、建材(石材加工)、建筑施工、木材加工和木質家具制造、危險化學品、酒類制造、物流倉儲、汽車維修裝飾、中藥制造、印刷等行業,全縣251家用人單位進行了申報,其中變更申報5家。下半年經濟下行部分企業裁員停產,用人單位申報154家,從業人員3100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679人(其中接觸粉塵危害因素職工有401人),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率達27%。
(三)強化監督檢查,全面促進工作。一是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開展了檢查執法行動。全縣檢查用人單位212家,下達執法文書321份,發現問題或隱患492項,責令當場整改387項,責令限期改正205項,警告41家。二是突出水泥、石材加工(采石廠)等重點行業開展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共計檢點行業企業108家,共查出職業病危害濃度超標、個體防護用品不達標、防護設施不到位、制度不完善、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方面的隱患193條,針對排查出的隱患均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督促進行整治。三是多措并舉,督促企業落實責任進行整改。針對企業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勞動防護和職業健康管理等重要環節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嚴肅批評、現場整改、限期整改、停產整頓等措施。對職業衛生管理重視不夠的企業,還采取了約談業主的處理措施,通過約談督促企業業主提高認識,落實職業病防范措施,提升工作場所職業安全健康水平。四是指導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開展了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推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水平提升。五是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從業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崗前、在崗和離崗體檢。全年職業健康體檢人數共計2989人,發現有職業禁忌506人,疑似職業病人12人(煤礦9人,其它3人),針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和疑似職業病人要求企業采取調整崗位等相應措施,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及檔案管理。
(四)加強宣傳培訓,提升業務能力。一是利用安全生產月咨詢日、法制宣傳日等活動開展了職業安全健康宣傳,以發放宣傳資料、現場咨詢等多種方式宣傳了職業病防控相關知識。共發放宣傳資料1600余份,接受群眾咨詢120余人次;二是加強對職業安全健康監管人員的培訓。縣安監局通過以會代訓的方式,對鄉鎮安監辦主任進行職業健康監管業務培訓并送培職健股人員參加省安監局組織的職業衛生業務培訓。三是組織開展了為期一周的全縣用人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共,培訓合格246人。
(五)強制推進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及檢測工作。縣政府安辦于2015年10月10日印發《關于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工作通知》到各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2015年10月23日組織全縣涉及職業危害的企業負責人和在我縣備案的職業危害檢測機構負責人召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安排部署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相關工作,完成了對50家企業檢測和2家重點企業評價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企業職業健康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多數企業沒有真正認識到做好職業健康工作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開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進行職業病危害治理不積極,未按規定建立有關管理機構、制度和臺賬,職業安全健康投入不足等情況依然十分普遍。甚至個別用人單位負責人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一無所知或知之甚少,沒有組織《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二是用人單位在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缺乏有效的職業病防護安全設施投入,工作場所未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未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發放符合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品。有的用人單位雖然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配備了職業衛生個人防護用品,但沒有切實可行的使用監督檢查制度,使勞動者未能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未達到應有的預防效果。三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企業效益差,存在少體檢或不體檢現象,特別是離崗體檢普遍落實較差,未建立或者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規范。四是企業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欠賬較多。用人單位“新、改、擴“建設項目未向安監部門申報,致使“三同時”制度不能落到實處。五是職業衛生監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新形勢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需要,縣、鄉兩級監管隊伍未配備必要的工作裝備,缺乏有效的監管檢測手段,監管能力和業務水平有待提升。六是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監管中的協同配合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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