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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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篇1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電力企業; 稅收優惠; 扣除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先鋒之作”,是中國“十一五”稅收立法的“重頭戲”。新企業所得稅法較舊的企業所得稅法有了較大變化,它的實行將對我國社會經濟各領域、各部門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電力作為國家重要的基礎能源部門,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會對電力企業的所得稅產生比較大的影響。電力企業應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電力企業產生的影響,充分認識到最大限度地節約納稅成本對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的影響,合理、正確地運用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各項政策,增加企業經濟效益,這對電力企業來說是非常必要且不無裨益。新所得稅法對電力企業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具體包括所得稅稅率、稅基、優惠政策以及扣除辦法,對于稅率和稅基帶來的影響一目了然。本文主要探討扣除辦法和優惠政策對電力企業產生的影響。

一、新稅法規定的成本費用扣除對電力企業的影響

(一)工資、福利費用等的扣除

新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新稅法的規定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縮小了稅基,新稅法實施后,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明顯低于名義稅率。

職工工資在電力企業運行成本中占有較大比例,以兩大電網公司為例,國家電網有在職員工150萬人,離退休人員將近29萬人;南方電網有職工16萬人。僅職工工資也是一筆不小的成本費用。實行新稅法后,電力企業將沒有稅前扣除工資的限額,可以據實扣除。這里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對合理的判斷,主要是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與舊法中的企業工資限額扣除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工資支出得到足額補償,可以進一步降低電力企業的稅負水平。

(二)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支出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這與舊法有較大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即賬面價值)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從固定資產的整個使用期分析,將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計入改良支出予以資本化還是計入當期費用,其結果是相同的,但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享受貨幣時間價值的稅收優惠不同。如何劃分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以享受時間價值的稅收優惠,成為電力企業需要考慮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企業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在滿足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要求的同時,關鍵看發生的修理支出是否達到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以上。因此,為了在當期作為稅前扣除,電力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修理時,要注意修理工程支出的預算,盡量不要超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

二、稅法優惠政策對電力企業的影響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同時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做了詳細說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具有以下特點:資產分類復雜繁多、覆蓋面大,資產分布地域范圍廣、區域地形復雜,維護管理難度大;涉及專業管理部門多、交叉點多,數量多且類別繁多,主要電力資產價值大、修理改造后續支出頻繁、異動頻率高。例如,大型發電機組常年處于高強度運轉狀態,維護費用支出較多。目前,大多數電力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采取直線法進行計提,而且折舊的計提帶有一定的隨意性。鑒于電力企業以上的特點,電力企業選擇折舊方法時,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選擇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同時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的影響。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固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使不同時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必須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提的折舊按當時的資本市場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折舊稅收擋避額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規避額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另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需要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這樣,企業便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二)節能減排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電力是全國節能減排的主戰場,政府、行業和企業應高度重視。據有關數據表明,在全國排放量中,電力二氧化硫排放占51%,電力二氧化硫控制在全國減排目標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長期以來,在國家各項政策基礎上,電力行業建立了較為系統的規范、標準和管理體系,并把節能減排作為規劃、建設、生產和經營的重點工作之一。通過調整和優化電力產業結構、加強技術改造以及節能降耗、污染處理、無滲漏企業、上星級、達標、創一流、行業對標等與效益目標相結合的管理,不斷加大基礎性管理和設備治理力度,確保節能減排項目的順利開展。在近期燃煤漲價、排污費加大的形勢下,開展節能減排項目可以極大地節約企業成本。同時,還可以享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免優惠政策。

(三)研發費用的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企業費用的扣除范圍。電力企業對設備和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的依賴性比較大。例如,現在國家電網極力支持的特高壓建設,需要大量的技術支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新技術的研發。但我國電力企業在自主研發能力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這不僅包括科研投入,還包括科研實力、人才儲備、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近年來,電力行業加大了科研投入,促進科研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國家電網公司實施“SG186工程”,構筑一體化企業級信息系統,實現信息縱向貫通、橫向集成,支撐集團化運作,共享數據資源,促進集約化發展;優化業務流程,實現精細化管理,需要大量的開發費用。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電力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費用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電力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技術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繼續加大技術研發費投入,提高企業技術研發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提升企業品質,提高電力企業的科技競爭力,促進其參與全球市場的競爭。

(四)技術改造利用專用設備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長期以來,電力行業一直把環保、節能、安全生產作為企業基礎管理工作來抓。電力是裝備性行業,設計一旦完成,其耗能、排放水平基本確定。因此,根據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進步,應及時修訂設計標準,優化設計,打好節約的基礎。技術改造是節約現實措施,電力存量資產能效提高,重點為在役燃煤火電機組的改造,通過提高機組安全性和可靠性、開展清潔生產、完善自動化及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早期20-30萬千瓦機組重點系統和設備技術升級,5-10萬千瓦純凝汽式機組進行“上大壓小”、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改造。

根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涉及電力項目的共有17項。其中發電項目有:水力發電,單機60萬千瓦及以上超臨界、超臨界機組電站建設,采用30萬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熱機組的熱電聯產以及熱、電、冷多聯產,缺水地區單機60萬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機組電站建設,風力發電及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30萬千瓦及以上循環流化床、增壓流化床、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等潔凈煤發電,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鍋爐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質煤發電,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輸變電,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電網建設項目有:城鄉電網改造及建設,繼電保護技術、電網運行安全監控信息技術開發,大型電站及大電網變電站集約化設計和自動化技術開發,跨區電網互聯工程技術開發,輸變電新技術推廣應用,降低輸、變、配電損耗技術開發及應用,分散供電技術開發及應用。隨著電力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應當加強對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政策,積極進行技術改造,引進節能、節水、環保的國產設備,享受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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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這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

[1]俞紅梅.淺析新所得稅法下特別納稅事項的調整[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8(05):68-70.

篇3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高校后勤企業;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4-0043-02

2008 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新稅法的出臺,為企業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納稅籌劃是成熟的市場經濟中的市場主體行為, 是企業理財活動的一個重要內容。企業應該充分利用新稅法中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準確合理的納稅籌劃,以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那么,新所得稅法將給高校后勤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怎樣重要的影響,筆者結合后勤企業的經營特點,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對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

新所得稅法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以法人為單位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高校后勤實體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籌劃。假設某高校后勤集團的下屬公司同時存在盈虧兩種情況,則可考慮通過工商登記,注銷原有子公司,再新設分公司,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具有抵稅作用,匯總納稅比分開納稅更能節省稅金, 但分支機構若是獨立法人的子公司, 則不能匯總計算納稅, 所交企業所得稅將會更多。

例:假定高校后勤集團公司下設餐飲公司、住宿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建筑安裝公司、醫院等下一級公司,假如在經營中,這些公司有幾家盈利總額2 000 萬元,另外幾家虧損總額 1 200 萬元。如果將其均設立為獨立法人,則按新所得稅法規定不可匯總納稅,幾家盈利公司的所得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500 萬元,另外幾家公司的虧損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彌補。如果將其設立為分公司,則可依法匯總納稅,實現盈虧互抵,匯總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00萬元,減輕了即期稅負300萬元。

二、對收入進行納稅籌劃

對營業收入的納稅籌劃,其重點顯然是推遲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使企業資金的周轉更加靈活。高校后勤企業涉及多個行業,我們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對收入的確認時間進行適當選擇。比如,其下的建筑安裝公司從事的建筑安裝業務,持續時間往往超過12個月,應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分期確認收入,同樣可以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企業資金周轉的空間。又如其下的住宿公司有其特殊性,每年學生的入學都在下半年,那么大量的收費集中在9―10月份,這樣全年收入確認就自然后移,即應納稅額后移,從而延緩了納稅。

三、對稅前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

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費用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高校后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新稅法與舊稅法相比有重大變化的部分。

(一)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項規定宣告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辦法成為歷史,這對企業是一個非常有利的因素。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對正式在編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的人事政策,相對來說,“老人”的工資薪金遠遠超過原所得稅法的計稅工資的1 600元/月的標準。在新條例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全額扣除,這對高校后勤企業是一重大利好,也在客觀上為企業增加工資薪金支出,減少利潤分配進而減低綜合稅收成本留下一定的空間。另外, 企業在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也可以全額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在關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方面,條例中分別規定了14%、2%、2.5% 的限制比例,且規定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而且“三項經費”的計提依據由原先的計稅工資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額增加。高校后勤企業可根據新稅法的這項變化,用足“三項經費”,特別可加大對職工教育經費的投入。由于高校后勤企業是由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而且涉及到餐飲、住宿、綠化、維修、醫務等諸多方面,屬典型的多元化經營,而相對來說專業人才缺乏,需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的投入。高校后勤實體可在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用好用活政策,降低綜合稅收成本。

(三)固定資產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條例中放寬了諸多限制條件和標準,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短折舊年限改為4年,將電子設備的最短折舊年限改為3年。同時,在新所得稅條例中又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統一規定,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這就為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打開了更大的空間。

對高校后勤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在享受減免所得稅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而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延長折舊期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實現將前期費用后移,這樣將有利于后勤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在不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期間,盈利企業宜采取加速折舊法,使折舊費用前移,應納稅額后移,增加納稅人前期的現金流量,相當于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如果企業虧損,則不宜采取加速折舊法,否則只會加大每年虧損的數額,而該虧損額只可用今后5個連續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來彌補,導致以前年度的虧損不能全部彌補或最大限度的彌補, 從而給后勤企業帶來不利后果。

(四)對安置特定人員工資加計扣除的納稅籌劃

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該政策由原只有民政福利企業才能享受,放寬到只要具有規定行為的所有企業都可享受。

高校后勤企業可合理配置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在后勤企業存在大量下崗人員可以勝任的崗位,比如衛生保潔、餐飲服務、維修等,而且錄用這些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資薪酬成本上差別不大。若錄用50名上述人員,年工資性支出預計為100萬元,如果稅法中明確企業可按支付上述人員工資總額的50% 加計扣除,公司可加計扣除50 萬元,降低的稅收成本即減少的現金流出為50×25%=12.5(萬元)。

總之,我們一定要認真解讀新稅法,把握其要點,分析、比較新舊所得稅法之間的異同,并結合高校后勤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調整和籌劃各種涉稅行為,降低高校后勤企業的納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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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stic Enterprise in High-education School Ratepaying Design:

Taking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s Basis

LONG Ling-yun

*Plan and Finance Department, Taizhou College, Linghai 317000, China)

篇4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常可觀,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1]許太誼張偉: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納稅會計實務[M].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繼光張曉東: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 收 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一百二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一、“法人”與“居民”:納稅義務人的兩個關鍵詞

就新法中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條例作了具體界定和明確。

1、關于“企業”。條例中的“企業”具有廣義的外延。例如,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質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此類企業一般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現行稅法只對投資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重復征收。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納稅義務人。

2、關于“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劃分。這一對概念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新法將劃分兩者的標準由原稅法中的單一“注冊地”標準轉為“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并重。何為“實際管理機構”?條例第四條明確: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注冊于哪一國家或境外地區,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存在對該企業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都界定為我國的居民企業,要求其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從而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規避納稅義務。不過,對實際管理機構的認定需要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它對稅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也要審慎地自我衡量。

3、關于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的關系。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還應就其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并不一致,在實務中必須理清兩者的關系。條例中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了原則規定,如“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假定一居民企業向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支付一筆設計費,非居民企業的設計勞務均發生在境內,則設計費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此時來源地與支付地一致。而如果有證據表明該設計勞務發生在境外,則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稅務機關對之不行使稅收管轄權,此時來源地與支付地不一致。

4、關于匯總納稅問題。新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原稅收法規中將“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判定一個經濟組織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主要條件,導致出現了將諸多企業分支機構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新法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貫穿法人納稅原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條例中明確由法人企業匯總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分支機構因不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人,故不再獨立調整、計算、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并獨立計算納稅。不過,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故法人企業在統一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后,如何在總分機構經營所在地進行財政利益分配,企業如何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分支機構進行監管,相關法律責任如何界定等等,這些問題還有待部門規章加以細化和明確。

二、公平、客觀、合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相關規定的三大亮點

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辦法,改革了原法中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方面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優化了稅收法律環境,體現了對納稅人凈所得征稅的所得稅制原理。在此方面條例中值得關注的主要內容有:

(一)權責發生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

在條例第二章第一節的一般規定中開宗明義,強調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則,同時闡明:“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稅法并未排除收付實現制。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中,我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款即核定應稅所得,預征稅款。條例為此類計稅辦法留下了相應空間。

稅收實踐中關于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具體運用與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有所不同,它還受制于稅基確定性的原則要求。例如,按照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作為當期費用,然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企業未取得與費用有關的合法、有效憑證,則通常不能扣除相應費用。而在收入確認方面,稅法中的權責發生制同樣有其獨特之處。

(二)分類與確認:關于計稅收入的基本規定

1、新法中將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新的收入范疇。新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這一規定顯然承襲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中的有關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性資金能否不作應稅收入,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有國家明文列舉。在既往的部門規章中,明文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只限于較小的范圍之內,新法實施后這些項目是否延續,是否有所調整,則是需要關注的實際問題。

不過,在收入與扣除及虧損彌補的關系上,新法及條例發生了重要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例如,A公司20xx年度應稅收入為900萬元,相應扣除額為1 000萬元,同時從子公司分回利潤260萬元(即免稅收入)。如果按照國稅發[1999]34號文的規定,A公司應稅項目的虧損100萬元必須以免稅收入260萬元予以彌補,則結轉以后年度的虧損為0。而新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據此,A公司20xx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1 160-免稅收入260)-扣除額1 000= -100(萬元),即存在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100萬元。

2、關于收入確認的具體規定。條例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間。以利息收入為例,條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計稅收入實現。稅法關于收入的確認和歸屬并不完全是經濟意義或會計意義上的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由此又產生另一問題,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發行的一次還本付息的三年期公司債券,甲公司在持有期內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應計利息及利息收入,而此時并非“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那么,納稅人進行當期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作納稅調減、在合同約定付息日再作納稅調增?這是實務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篇6

廣告費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形成的暫時性差異,雖然有點像壞賬準備、折舊費等扣除要求一樣,有一個稅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但它又可以在以后年度無限期轉回,因此會計處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費用的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亮點”是實現了“四個統一”,即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本文結合2006年財政部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廣告費的所得稅會計處理,作一簡要分析。

政策分析

從稅務的角度分析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亦肯定了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支出均可以據實予以扣除。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亦予以統一的規范;另外《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法統一了“廣告費用”的扣除標準,改變了當前各種類型企業在廣告費用上不同的扣除比例(一般企業2%、服裝等九大特殊行業8%、制藥企業25%、糧食白酒0、外資企業100%),規定企業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2.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后,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擴大了稅基),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稅后剩余利益,有利于企業擴大生產規模。

3.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稅收待遇。這樣,既有利于提高我國引進外資的質量,提高我國產品的科技含量, 又有利于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 提高內資企業和民族產業的競爭力, 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平等競爭機會的形成,建立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4.從市場營銷的角度分析,廣告培育的品牌,是一項長期投入,其效應不僅體現在當期,也會影響以后各期,調整扣除比例,有利于市場的開發和品牌的運作。

從財務的角度分析

1.根據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2.新準則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對于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

3.廣告創造的品牌,相當于企業自創的商輿,類似于企業的無形資產。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二)自創商譽……。”但為了體現收入配比原則,稅法上允許在以后年度攤銷。則對于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就是本文重點分析的財稅差異。

4.以上財稅差異,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會計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交稅費(代替“應交稅金”)”、“所得稅費用(代替“所得稅”)”。

財稅差異分析

1.廣告費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形成的暫時性差異,雖然有點像壞賬準備、折舊費等扣除要求一樣,有一個稅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但它又可以在以后年度無限期轉回,因此會計處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費用的扣除。

2.根據國稅總局制定下發的《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廣告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的金額。

3.根據國稅發〔2006〕56號的規定,新申報表中“收入總額”項目發生了一些新變化,但基本上建立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比如,新申報表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口徑反映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凈額)、“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另外,請注意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正常銷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得計入納稅申報表主表的第1行;以固定資產抵債、投資、分配、捐贈等,應當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計入主表的第1行),取消了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固定資產轉讓收入,而是將這兩項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填入第6行“其他收入”。國稅發〔2006〕56號的規定,減少了廣告費的計提基數,但新《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廣告費的計提比例。

【案例解析】

甲企業2008年“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32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3萬元,以物抵債商品的同期同類商品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5萬元,“營業外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5萬元,全部為出售固定資產收入,“銷售費用――廣告費”支出為6萬元;2008〜2011年情況見表,所得稅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 2008年廣告費計提基數:320000+30000+150000=500000(元);

(新申報表的計提基數不再包括5萬元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

廣告費稅前允許列支數:500000×15%=75000(元),實際發生95000元

從而形成20000元的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20000×15%=3000(元)

應交所得稅:[(100000+20000)] ×15%=18000(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5000(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 3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8000(元)

2.2009年末,稅前會計利潤為 -50000元,企業當期虧損,舊會計準則不需要作會計分錄。但稅法規定,發生虧損后允許企業向后彌補虧損五年,新準則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稅款和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則虧損形成的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為5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應確認為50000×15%=75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7500(元)

貸:所得稅費用 7500(元)

另外,對于廣告費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在舊準則下也不進行會計處理,只將16萬元-15萬元=1萬元的暫時性差異登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查賬簿中。在新準則下,因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的累計暫時性差異為3萬元,則應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的科目余額。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1500(10000×15%)(元)

貸:所得稅費用 1500(元)

3.2010年年末,廣告費稅前列支可以比實際發生數多抵扣1500000 -1490000=10000(元),此時廣告費備查簿上累計時間性差異應為20000(2008年)+10000(2009年)-10000(2010年)=20000(元),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稅率變更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應為5000元(累計時間性差異20000×當前稅率25%),“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已有余額為4500元,應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500元。

應交所得稅:[200000-(1500000-1490000)] ×25%=47500

則2010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47000(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5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7500(元)

另外,2010年盈利,彌補2009年虧損5萬元,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為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的余額應為0,則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7500(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7500 (元)

4.2011年末,當年可比實際發生數多列支3萬元,但備查簿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僅剩的2萬元,應全部沖掉,用來抵減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應為0,故應全部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 5000元。

應交所得稅:[200000-20000] ×25%=45000(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40000(元)

篇7

【關鍵詞】 解讀;金融企業;職工福利;年金

一、關于職工福利費會計規定

根據新《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要求,金融企業不再計提職工福利費,金融企業按規定發生的職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費用)中據實列支。金融企業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應付職工福利費賬面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第一,余額為赤字的金融企業。應當將職工福利費余額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積金和法定盈余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第二,余額為結余。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將職工福利費余額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未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將職工福利費余額全部轉入應付職工工資(職工福利)。對于應付職工福利費的結余,金融企業應當遵循職工福利費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的基本規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也可根據形勢發展綜合考慮職工福利計劃,按照內部議事規則,經投資者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或支付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等其他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而對于職工福利支出結余,《通知》規定,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也可根據形勢發展綜合考慮職工福利計劃,經相應議決程序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或支付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等其他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即對于職工福利支出結余,新《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與《通知》要求是一致的。對于職工工資支出結余,金融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政策,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本金融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金融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金融企業確定的工資財務政策與國家稅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時,金融企業應當作納稅調整。

二、職工福利費稅務規定

(一)2008年以前執行的福利費標準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第六條第三款:“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

(二)2008年以后執行的福利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福利費余額新舊銜接

國稅函[2008]264號《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企業年金會計規定

關于金融企業社會保險費用管理的要求,《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第38條規定:“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據實列入成本(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且按時足額繳費的金融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規定,補充養老保險是我國的唯一企業年金。

《通知》規定,金融企業不再計提職工福利費,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按時足額繳費的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費用在沖減職工福利費結余后,作為社會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但金融企業每年列支成本(費用)的年金費用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4%。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四、關于企業年金稅務處理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即《通知》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稅前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五、金融企業要規范職工福利支出和職工獎勵支出的管理

金融企業以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等按規定應分別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支出和獎勵支出,不能挪用于購買股票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資,也不能通過工會或類似組織購買股票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資。

金融企業應當將上述投資及其收益全部并賬,歸屬金融企業所有,并將初始投資分別轉增職工福利支出結余和職工工資支出結余,投資收益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篇8

“非居民企業間接股權轉讓”,專指非居民企業(即境外投資方,或實際控制方)為了避免直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產生的稅負,通過由境外中間控股公司持有居民企業的股權,后轉讓中間控股公司的行為結構,實現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交易目的。

以我國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1}及其《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2},通常情況下,權益性投資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劃分所得來源地。因間接股權轉讓預先設置的特別股權架構,非居民企業在法律形式上轉讓的是其對中間控股公司的股權,因該被投資企業即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為境外,按照上述規定,股權轉讓收益并非源于中國境內,沒有在我國的納稅義務,我國稅務機關對此似乎沒有稅收管轄權,故為國際避稅安排留下空間。

最為常見的是,中間控股公司一般選擇注冊在不征收或者以低于一般國際水平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財產收益稅的免稅或低稅“避稅港”(如百慕大、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就于該“避稅港”產生的間接股權轉讓所得,非居民企業事實上避免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稅負,或延緩了納稅義務。因此,間接股權轉讓作為稅制未作否定規定的復雜交易模式,該行為常被作為避稅策略,用于國際避稅活動。

二、沖突與爭議

(二)與稅收法定原則的沖突

稅收法定被認為是稅法的最高原則,指國家征稅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稅收法定”中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說,作為政府部門的稅務機關只能依法征稅,而無權另行增加或減少納稅義務。

根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間接股權轉讓交易進行重新定性,一旦認定轉讓方非居民企業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企圖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就可以否定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股權轉讓交易收入也會被認為源于中國境內,從而應被課以預提所得稅。這就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是否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規定相矛盾。被轉讓的中間控股公司股權,其“被投資企業”所在地顯然在境外。因此,新出臺的稅務部門規章實際上是突破了現行上位法(行政法規)的規定,增加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負擔。

另外,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適用上容易與強調稅法形式的稅收法定主義產生沖突。以稅收公平原則理論為支撐,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框架之下法律上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解決該原則適用難題、治理稅收規避直接有效的方法,但要根治避稅依然要靠立法的完善。

(二)雙重征稅與稅收管轄權爭議

由于國稅函[2009]698號文允許稅務機關否認中間控股公司在稅收意義上的存在,將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的所得重新認定為源于中國境內,從而對其征收預提所得稅,這就有可能造成中國與境外公司所在地,與非居民企業所在地之間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即使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對其股權轉讓所得不征或者只征很少的所得稅,非居民轉讓方所在地也有可能征稅,非居民企業就將面臨雙重征稅乃至多重征稅,引發國家之間或者國家與地區之間稅收利益的沖突以及稅收管轄權分配上的爭議。雙重征稅不但影響到跨境投資的積極性、資本流動性和經濟活性,還涉及到國家地區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和沖突。也許正是考慮到這一問題的敏感性,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要求主管稅務機關要“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才能對間接股權轉讓交易按其經濟實質重新定性。

當前,稅務總局依據一般反避稅條款,特別是其“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可以從稅務角度不予理會一個缺乏商業目的和實質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存在。這意味著,稅務總局將中國境外的股權轉讓所得重新定性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轉讓所得得到了法律依據。然而,至于中國國內的反避稅條款和相關稅收文件是否能用來不予理會一個中國境外實體的存在以維護中國的征稅權,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國際法律及稅務問題。不管怎樣,上述國內法與實務處理方法可能使我國稅務機關和非居民轉讓方之間產生一些異義和紛爭。由于我國將境外間接轉讓重新定性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轉讓所得,涉及到國際間劃分征稅權并且涉及境外其他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因此,我國稅務機關一般不會濫用一般反避稅條款去不予理會所有的“特殊目的公司”而對非居民轉讓方的境外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中國的預提所得稅。

三、完善之建議

(一)涉外稅制完善――審查、修訂已簽訂的稅收協定

長期以來,吸引外資一直是我國政府執行的政策,在改革開放的初期,為了貫徹執行吸引外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的經濟政策,我國注重同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的稅收協定簽訂。目前,我國已經同89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此外,還有我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稅收安排。2008年1月,我國同新加坡、阿爾及利亞的稅收協定開始執行;2009年1月,我國同卡塔爾國的稅收協定開始執行;2010年,我國同尼日利亞、塔吉克斯坦的稅收協定開始執行。這些條約對納稅人將產生很大影響,對其必須給予高度關注。

從資本利得的角度出發,當我國作為資本輸入國同大多數發達國家簽訂稅收協定時,我國在協定中的地位往往是所得的來源國。因為此時的所得是非居民企業轉讓其以參股的形式對我國居民企業進行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所獲得的收益。而如果我國是作為資本輸出國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簽訂稅收協定時,我國在協定中的地位往往是取得所得的企業的居民國。由于我國同發達國家簽訂稅收協定大多以OECD范本為藍本,因此奉行的是居民國享有原則性的征稅權,僅在條約有約定的情況下,來源地國才對資本利得享有征稅權。這樣一來,為國際納稅人規避我國的稅收管轄權提供了可乘之機。例如目前,依照我國同韓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韓國作為居民國的企業轉讓我國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所取得的收益,僅在韓國征稅。實際上,我國最早與毛里求斯簽訂的稅收協定也放棄了對非居民企業轉讓我國居民企業股權所得征稅的權力,后來經過若干避稅案件啟示,我國政府于2006年9月與毛里求斯政府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對原協定做了修訂,修訂后我國在一定條件下對該筆所得可以享有征稅權,藉此堵住了通過毛里求斯進行避稅的渠道。

(二)國內稅制完善――提高稅務機關稽查執法能力及納稅指導

國稅函[2009]698號文擴大了我國的反避稅范圍, 將之前大量通過間接控股方式在我國投資的跨國公司納入到反避稅的審查范圍內。首先,稅務機關要對這些跨國公司轉讓股權時需要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從中選擇稽查對象,開展案頭分析和實際調查取證工作。其次,在取得證據的基礎上依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對于應當進行納稅調整的進行納稅調整,對依法不適用我國稅收協定優惠規定的駁回適用申請。再者,在一些情況下,還需要啟動與他國的稅收情報交換程序,獲取與非居民企業征稅有關的信息,甚至是與其交易關系的第三方的稅務資料,包括非居民企業的收支情況、企業結構、經營方式、與國際稅收有關的國內法律情報以及防止逃避稅收的情報。因此,稅務機關的工作負擔將會加重。在稅務機關內部合理分配職責職權成為提高工作效率的關鍵。

基于我國稅收立法的實際,短時間內提升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相關規定的立法位階,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以國稅總局通知、通告、批復等文件形式為載體的稅收規定仍將是稅收法律規范的主體。正式的法律制定過程中,對其立法背景、目的、原則、所遵循法理等方面的研討都會由官方文件記載保存下來,并隨最后確定的法律文本一并向公眾。這將成為日后人們正確解讀、適用法律的重要依據。而稅務部門規章由于本身立法層級較低,往往又是為了對實際問題進行及時的回應處理,制定、之間的時間間隔很短,基本上沒有解釋性的文本存在。因此,納稅人既面臨從分散的文件中獲取涉及相關問題的完整法律規定,并及時予以更新的不易,更有解讀、適用上的困難。這一方面會使稅收申報、繳納程序不順暢,甚至因為對規定的誤讀而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造成稅收行政的低效率;另一方面也會因為稅負成本的不確定,降低非居民企業在我國投資的積極性,影響正常的經濟活動和資源配置。

因此,有必要由政府部門出面對現有的有關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稅收部門規章進行統一的清理、整合,在此基礎上制定明確的納稅指導文本,向社會公開;對實務中的焦點問題、操作誤區做出統一的解答和提示,確保非居民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有章可循。

注釋

篇9

一、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所得稅管戶多,稅收管理員少,征管力量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我局現有正常管戶近10000戶,其中所得稅納稅戶3300多戶,20__年一年新增所得稅管戶600多戶,增長了24.8%。另一方面,近年來我系統從人員到計算機設備征管資源配置一再向基層一線傾斜,目前一線直接從事稅源管理人員接近全系統稅務干部的三分之一,但隨著新注冊企業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戶逐年遞增,征管力量越來越被攤薄。

二是所得稅政策性強,財務人員素質參差,辦稅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稅核算形式多樣,計算過程復雜,優惠政策涉及面廣,政策執行審核審批手續繁瑣,從稅種認定、適用政策、預繳申報到匯算清繳,一系列辦稅事項特別是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和納稅調整,都對企業辦稅人員提出了較高的業務要求;另一方面,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所得稅政策、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難免帶來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和財務核算的不規范,一些中小企業不設專職財務人員,雇用的兼職會計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賬,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等現象時有發生,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更不能準確計算申報應納所得稅額,也在一定程度上給所得稅征管帶來難度。

三是所得稅稅基復雜,稅收執法風險較大,綜合治稅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新所得稅法從產業、從區域、從企業規模等方面更多角度地細化了稅收優惠條目,較之舊法,新法及條例內容調整變化繁多,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有的保留,有的被取消,加大了所得稅計稅依據認定、審核難度。另一方面,國稅系統幾乎還沒有直接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職人員,所得稅管理措施和手段還較單一,特別是相對于所得稅政策的復雜性,在對納稅人成本和費用的列支、對收入和利潤的核算方面時常表現得控管不力,處于一種被動局面,把不準征管的要害,管理經驗的不全面、不成熟,難免帶來執法風險和隱患。

二、實施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1、以信息化管理為依托,建立適應風險識別要求的風險信息情報管理機制,厘清所得稅稅基。一是建立企業所得稅管理電子臺賬,包括匯算清繳管理類、審批類、備案類、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等,重點關注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減免稅、待彌補虧損等事項,主要是結合新所得稅法及各項具體政策的出臺,將臺賬作為稅收管理員做好企業所得稅審批和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的輔助工具,為新舊稅法的順利過渡和所得稅征管的無縫銜接夯實管理基礎。二是建立非貿易售付匯管理臺賬,按季與市外管局對接,將取得的付匯信息及時傳遞基層分局做好核查,建立源泉控管機制。20__年全市26戶企業扣繳預提所得稅375萬元,其中,國稅部門通過售付匯信息核查發現有問題戶4戶,補交預提所得稅170萬元。三是建立外資企業登記事項管理臺賬。做好企業股權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巡查跟蹤,巡查中發現某公司以前年度外方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涉及未交預提所得稅,督促企業補交了以前年度預提所得稅137萬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26.1萬元。

2、以專業化管理為方向,借鑒風險管理理念強化分類管理,提高所得稅管理效率。制訂分類管理辦法。調查摸清全市所得稅稅源分布狀況,對全市重點稅源企業、一般稅源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企業規范實施分類管理。一是加強重點稅源企業“一對一”管理。為重點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政策服務,按季做好重點企業稅源分析,20__年全市大企業入庫所得稅36888萬元,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金總額的74.69%,凸顯了大企業的稅收高貢獻和稅源分類管理的高效率。二是做好中小企業行業管理。針對中小企業面廣量大特點,以行業管理為主線,著力于做好企業預繳申報數據與行業稅源狀況的審核比對,防止企業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申報的“虛虧實盈”,做好行業的集中整治。三是加強邊緣企業管!理。突出對零盈利企業、空掛戶、失蹤戶、非正常戶的清理,對微利企業能耗、物耗和銷售利潤等基礎信息的調查摸底管理。四是對涉外企業實行聯合稅務審計。加強國地稅征管聯動,聯合地稅開展外資企業稅務審計,20__年涉外稅務審計補稅53萬元,加收滯納金2.25萬元。

3、以精細化管理為目標,借鑒風險管理方法 ,在匯繳中提升納稅遵從度。一是制訂匯算清繳風險目標管理規劃。對匯繳工作目標、階段重點、工作措施等事先做好決策安排,具體包括:實行匯繳審核工作底稿制度,實行匯繳數據分類分級審核,實施匯繳企業實地復查等,目的都是防止和杜絕匯繳工作走過場。二是做好風險識別和排序。主要是根據納稅人所得稅預繳申報數據,結合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排查所得稅征管中的風險點,風險特征包括:處于稅收優惠期最后一年且利潤增高的外資企業,連續幾年虧損卻仍在增加投資的企業,關聯企業,所得稅預繳年營業收入明顯低于增值稅申報收入的非增值稅納稅人中的核定征收企業等。三是制訂風險應對措施。根據不同的風險特征企業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如:對全免期最后一年或減半期最后一年的外資企業,逐戶審核有否存在成本費用滯后支出,人為提高當年利潤等;對關聯企業,進一步細分內關聯和外關聯,對內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征收方式的不同,將成本費用放在查賬征收企業,提高核定企業售價等方式避稅,對外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兩頭在外,將利潤轉移至境外等方式避稅,等等。四是匯繳工作的開展,有力規范了所得稅稅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稅管理風險,減少了稅款流失。

4、以納稅服務為宗旨,加強風險應對策略選擇,服務企業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在風險應對策略上,從偏重稅收執法向綜合配套運用稅法 宣傳、咨詢輔導等措施轉變。一是按月組織開展稅收政策宣傳和解讀,提高公眾對所得稅法的認知,召開行業座談會,宣講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備案管理等政策,排解企業在執行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意識。二是組織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匯繳業務培訓輔導,提高辦稅人員業務水平。三是減少所得稅審批環節,清理壓縮資料的報送,推行所得稅網上申報。四是認真落實支持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鼓勵投資和科技創新和下崗再就業等一系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思考

1、更新理念,全面引進風險管理。一是加大所得稅預繳申報分析做好風險識別。在日常稅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稅、所得稅“兩稅”聯動風險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動態變化情況,及所屬行業的市場情況、銷售利潤情況,建立財務和稅收風險指標參數體系,通過風險特征識別,盡早在預繳申報中完成風險排除和控制,盡可能地使實征稅收接近理論法定稅收,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二是強化納稅評估做好風險化解。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業務水平較高的稅源管理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充分利用匯繳采集的企業申報、財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加強對收入確認、成本結轉、費用列支等具體項目的評估,搭建行業評估指標體系及其峰值和評估模型,不斷降低執法風險。

篇10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0 引言

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為國民經濟基本,小微企業在擴大就業、創新科技、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為確保小微企業能夠穩定發展,近年來政府和中央提出了關于小微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也曾經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

1 小微企業的準確界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1]以及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2]中 的相關解釋,小微企業并不等于小企業,其準確的界定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范疇內包括小型微型企業[2]和小型微利企業[2]。具體來說,它們分別定義如下:a)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多項指標,再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而通過一定標準劃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中的一種。具體涵蓋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餐飲業等共計十六項。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在適用范圍包括境內合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戶及在此以外的行業。b)小型微利企業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法從事國家非禁止和限制行業,并在繳納所得稅、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從事工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3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100人;(2)非工業行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1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80人。

通過分析和比較不難發現,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區別:a) 范圍不同。小型微型企業包括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小型微利企業只適用于一般企業。b) 界定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界定指標分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而小型微利企業還要包括企業年度納所得稅額這一指標。同時,即使同屬一類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2 關于微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針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政府了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將持續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對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的優惠。但目前,許多小微企業由于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企業不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對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便于廣大小微企業真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達10%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響應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4]兩份文件,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具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可歸納為:小微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微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 增值稅和營業稅提高起征點

按照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

具體來說,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小規模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同時提供營業稅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2011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是增值稅起征的適用僅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達不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仍然不能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

2.3印花稅免征優惠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4]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企業可以按照此標準對照判斷本企業是否屬于優惠范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4其他涉稅優惠

除了以上優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針對小微企業的其他優惠,如根據相關規定的行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低于2億的企業貸款延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對依照工信部相關規定認定的小微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內,都免征發票工本費。

3 結語 小微企業在新企業稅法下,有著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戰。需要指出和說明的是,小企業應及時更新舊的生存和發展觀念、結合自身的

各種優勢,以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導向,調整企業投資和發展的方向資,最終在市場經濟下的現在能夠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總之,小微企業長期扶持政策已經確立。我們應該盡快對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時間內,應該充分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手段,促進小微企業較快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梅.小型微利企業稅收籌劃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及其稅收 優惠政策實用性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2,(24):89-90.

[3]方賽迎.小型微利企業界定范圍的重構―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實施[J];生產力研究,2009,(15):17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