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時間:2023-04-01 11: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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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

篇1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的必要性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國企業有必要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我國新企業所得稅還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稅收的優惠范圍和優惠方式有所轉變,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上有所改變,提出“要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還有就是,我國對相關產業實施優惠納稅,而且,對這些進行技術研發、科技創新的產業所需要的費用還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等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第二,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在進行納稅之前要先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在我國原有企業所得稅法下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不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統一,這樣就更加能夠彰顯我國新企業公平性。因此,更好的運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幫助企業進行有效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利潤。進行一定的企業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節約大量的資金,幫助企業增強其自身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更好的確保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最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探討可以增強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企業納稅籌劃,也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環節進行統籌安排,從而,將籌劃的方案和運作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過程的始終,提高企業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促進企業的運轉。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內涵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具體是指:我國的企業納稅人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對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所要進行的生產、經營、投資、組織機構以及理財這些行為和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提前進行預算和籌劃。這樣就可以促使企業在納稅這一方面獲得最大的優惠,最大程度的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從而,促使我國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必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進而,讓我國企業可以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利益最大化。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因此,企業納稅所得稅籌劃具有合法性。我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先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有一個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這樣才可以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實現正確、科學、合理地納稅籌劃。

第二,我國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行動,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具有籌劃性。納稅籌劃是在繳納稅收之前進行的活動,納稅人在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充分透徹了解的基礎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財務知識,對企業納稅進行合理的預算,從而,促使企業獲得最大的利潤。總之,就是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地設計、安排、規劃,然后,使得企業承擔最少稅收,使得企業經濟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活動,所以,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說,我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方面的技術人員對我國的稅法沒有一個透徹的了解,就會造成我國企業在納稅籌劃上出現偏差,或許還會導致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因此,這樣就造成企業納稅籌劃有一定的風險性。

四、企業實現正確納稅籌劃的對策

首先,企業要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一個充分的了解。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組織好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新企業稅法的學習,明白企業的要求,還要充分了解新企業稅法對企業納稅方面的一些優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業稅法來進行企業納稅籌劃,從而,實現企業承擔最少的納稅負擔,爭取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其次,國家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對企業進行新稅法的宣傳和解讀,讓我國企業可以進一步了解我國的新稅法。國家一定要派遣相關專業人員對我國稅法進行宣傳和講解,讓企業人員明白新稅法的要求,以及新稅法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從而,讓企業可以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進行納稅籌劃。

篇2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篇3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差異;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降為25%),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潤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第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所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持,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的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作者單位:新疆伊寧市供電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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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額減免式優惠

稅額式減免,即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以及另定減征稅額。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其中企業從事(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的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該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相關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七)非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稅基式減免優惠

稅基式減免,是通過直接縮少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

(一)減計收入優惠減計收入優惠,是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綜合利用資源,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加計扣除優惠 加計扣除優惠包括以下內容:(1)研究開發費,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用單獨計算扣除方法減少稅基優惠 創投企業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加速折舊優惠 可采用以上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是指: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三、稅率式減免優惠

稅率式減免,即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形式。

(一)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下:(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非居民企業優惠 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非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四、其他稅收優惠

除上述稅收優惠方式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還包括以下幾種:

(一)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 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二)“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過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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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童編號:1672―3198(2009)11―0249―02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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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將現行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各自的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并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相對于現行兩部稅法33%的名義稅率,統一降低了8個百分點。

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稅率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到對一直承擔高稅負的內資企業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由于總體上降低了法定稅率,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2008年實施新稅法后,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將減收約930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1340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410億元。如果考慮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因素,在新稅法實施當年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還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

同時,新稅法也考慮到了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當前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而我國新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因此這一稅率水平仍然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焦點二:優惠政策風向大轉

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

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草案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焦點三:五年“過渡期”

為緩解新稅法的出臺給部分老企業帶來的稅負增加的影響,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

具體講,對于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計算。

焦點四:明確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指的是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新稅法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規定為“免稅收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同時,草案對“不征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收入。

焦點五:強化反避稅

新企業所,導稅法還對特別納稅進行了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焦點六:“納稅人”概念新標準

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按照這一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為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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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企業;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它是指納稅人在“尊重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對企業的組建、籌資、投資、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成本費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終極目標的一種經濟活動。也可以理解為企業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以期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1.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表現在其活動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否則就等同于偷避稅行為。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假設企業主為“經濟人”,他從事經濟活動的根本動機是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經濟人”應該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經驗判斷選擇最佳納稅方案,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即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終極目標。在這一前提下,當企業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眾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如選擇稅負較低的方案是無可厚非的。以合法為前提進行稅收籌劃,不僅是對稅法的尊重和擁護,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稅收籌劃不僅是不違法的,還應該做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籌劃活動的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籌資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由于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才繳納增值稅,實現或分配凈收益后才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確定的滯后性使得企業稅收籌劃成為可能,因為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此時再進行稅收籌劃就很可能被認定為是偷稅、避稅行為。

因此稅收籌劃就是要對企業的籌資、投資、理財、經營等活動做出事先的計劃、安排、實施。

三、籌劃人員的專業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的靈活運用,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要求籌劃者通曉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熟悉企業的各種納稅會計調整,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組合若干稅收籌劃方案,并從這些方案中選擇出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最佳方案。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1)如何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在設立時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既是組織形式的選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可供企業選擇,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也對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新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稅負較低的組織形式。①有限責任公司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在獲得股利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當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中小企業在設立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這一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②新企業所得稅是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在設立下屬公司時,就將面對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兩種不同的選擇,因為不同的選擇會對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帶來不同的影響。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因此它所取得的企業利潤應當依照規定以獨立法人的角色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的注冊地點所執行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時,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較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無疑就降低了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反之,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的企業利潤需要與總公司匯總后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時不管分公司注冊地點的稅率是高還是低,都不會對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產生影響。另外子公司可享受注冊地點政府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享受注冊地點的稅收優惠。

(2)如何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國家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對這類區域都給予了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例:①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O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起,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凡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凡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除列為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充分利用這類特殊的區域優惠政策,盡量選擇這類區域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謀求最大的利益。

(3)如何延遲企業的納稅期限。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延遲納稅期限,就可以把現金留在企業繼續周轉或投資,另外企業在利潤總額較高的年度延遲納稅期限,能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這樣不僅節約了籌資成本,由于資金的時間價值,也使得企業獲得了稅款在延遲的期間內實現的額外收益。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如果企業下設注冊地點在低稅率地區的子公司,企業股東可以將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轉而在投資子公司,暫時不予分配,這樣不僅是子公司獲得投資持續發展,還可以降低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延遲納稅期限的目的。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可根據這一規定事先預測利潤實現情況,如果預計今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比上一年度高,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反之,則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2.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任何一個企業,為了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從一定意義上來講,籌資的數量與結構直接影響企業效益的好壞,進而影響企業收益的分配。所以企業在籌集資金時,不僅需要從數量上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且要考慮各種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的資金成本的高低和財務風險的大小,以便選擇最佳籌資方式,實現企業經營的總體目標。正是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收負擔的高低,使得企業對籌資決策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籌資可以選擇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負債籌資的利息可以從稅前扣除,因此選擇這種方式能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數額,但企業利用負債資金要定期支付利息并按時還本,到期無法還本付息就會增加企業破產的機會或普通股盈余大幅度變動的風險。權益籌資由于沒有固定的利息支出,因此對債務人而言風險較小,但股息和其他權益資本的支付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支付,且股東獲得的股息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因此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在企業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經常發生變化的條件下選擇一種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企業價值最大的最優資金結構,適時、合理地為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和長遠發展籌資足夠的資金。

3.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能否把籌集到的資金投放到收益高、回報快、風險小的項目上去,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企業想要獲得利潤,就必須進行投資,在投資中獲得效益,當然在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利潤的同時,也要注意降低風險、減少稅收負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人。因此企業在使用閑置資金進行對外投資時,可以把購買國債以及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對外投資的重點。同其他形式的債券以及股利相比,企業對于免稅收人項目的投資風險較小,還能獲得稅收收益,這顯然是一個較好的投資決策。

另外國家為了促使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在新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還對關于鼓勵或者限制某些行業領域的發展作了相關規定。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針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當盡可能地選擇那些政府鼓勵發展的領域和項目進行投資,爭取最大的稅收收益。

四、結論

西方國家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和運用都比較早,稅收籌劃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趨于成熟,成為了企業決策層日常理財和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稅收籌劃雖然起步較晚,發展也較緩慢,但是逐漸在被人們認識和接受,因此中國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稅務從業人員應該抓住這次契機,努力提高從業能力,積極學習西方國家關于稅收籌劃的先進思想和實踐經驗,把減少企業稅收負擔,降低成本費用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相應地,國家立法機關和稅務機關也應該重視對稅收法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中國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的步伐,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減少稅法本身和稅收征管中的漏洞,積極引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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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曉斌.淺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納稅籌劃的思路[J].山東商業會計,2O08(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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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外資企業;差異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5-0195-02

1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差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法),新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比較,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統一適用新所得稅法;二是將原來的稅率由33%降為25%;三是修改了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四是內資和外資統一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同時還對老企業規定了五年的過渡期。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適用稅率的變化。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3)應稅收入的變化。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為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新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充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新企業所得稅后,由于應納稅所得額構成發生了變化,所得稅申報表也必將發生變化,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4)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第二,替代。①現行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②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取消。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第四,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第五,保留。新所得稅法繼續保留了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所給予的優惠政策,保留了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另外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

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 所得稅兩稅合一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在改革開放30 年后的今天,我國實施的稅制調整對實際利用外資會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世界范圍的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影響作用是有限的。

一般來說,對外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的巨大的市場是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健全的法律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和收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賦等。我國巨大的市場,穩定和諧的政局和健全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廉價和高素質的勞動力等吸引外資投資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適當地減少單純依靠稅收優惠來吸引外資的策略是可行而且有效的。

(2)兩稅合一有利于優化外資投資結構,提高外資企業的競爭力。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同時限制污染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優化外商投資結構,促進外資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增加外商的收入。新稅法只是在局部調整了資源配置的結構,引導外資向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投資,減少向高耗能,高污染,技術含量低的領域投資,在整體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勵外資企業的投資,我國吸引外資的總體策略沒有改變,因此在兩稅合一后不會對外資企業產生沖擊性影響。

(3)兩稅合一調整的是行業和地區的局部稅負結構,總稅負不會有太大變化。

兩稅合一后,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為25%,相對于以前外資企業享受的更多地區優惠,外資特權優惠,新的稅制實行的是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只是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稅率比現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調整稅收優惠制度所增的稅負。可能由于外資投資的行業不同,有的企業稅負增加,有的企業稅負減少,但總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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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篇10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對策分析

0 前言

在2008年, 新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在全國實施,這一政策的出臺,將會明顯改變新企業中的納稅籌劃,為此,本文筆者從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視角下探討其對納稅籌劃的影響,希望能夠更好地推動我國新企業的健康穩定運行。

1 新企業納稅籌劃的含義

從本質上看,納稅籌劃可以被稱為稅收籌劃,這是一種在納稅人在現行的稅法條件下,切實通過內部管理人員精心籌資,或者是投資活動進行事前的籌劃,其主要的目標就是為了能夠更好地獲得最大的利潤,這是一種企業納稅人正常的理財行為。

在企業稅收管理中,企業的所得稅是向國家上繳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僅此增值稅的一個較大稅種,為此,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對于新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一方面,我們可以盡量減輕新企業的負擔,不斷提升新企業的經濟實力,逐步增強企業競爭力,并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這樣才能有利于企業自身的財務管理。在另外一方面,這將明顯提升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一般是涉及到企業自身的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為了能更好地加強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這就必然要做到科學納稅籌劃,并對各個生產、銷售環節進行科學管理,切實做到科學有效地管理。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分析

(1)對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國內外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能享受到的稅收政策與本國企業所能享受到的稅收政策明顯不同,其中,內外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性,就會讓很多內資企業逐漸轉為外商企業,從而產生很多的“假外資”。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投資企業所得稅進行統一,從本質上看,就是統一了納稅人的基本身份,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待遇也得到統一,這樣的變革方式將會使得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或者是國際避稅地的注冊變得喪失法律效應。

(2)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籌劃的影響

通過對轉讓定價避稅,這是我國很多企業慣用的避稅手段,從本質上看,轉讓定價就是將存在關聯的企業之間,為了能夠更好地實現企業的經濟利潤,在商品買賣或者是服務交易時,提高產品的價錢,將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而且,轉移定價的行為主要是有融通資本、提高勞務以及有形財產的使用權,這是由于我國企業所有制結構相對復雜,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不明確,沒有對外資進行科學有效地管理,從而導致企業和投資者、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較為復雜的關聯交易,這樣也就是為跨國公司轉移定價提供了不少的便利。

(3)對資本弱化方式的籌劃影響

資本弱化,從整體上看資本弱化,這是一種跨國公司為了最大程度減少稅收金額,采用貸款方式代替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相應的投資和融資,也就是利用投資人和被投資企業為了能夠謀求貸款融資方式進行的稅收待遇,進而能夠將股權方式來投資的資金,利用貸款的方式進行融資,這樣就會使得投資企業形成一種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嚴重阻礙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資本流通。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逐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方面,這是為了能夠逐步引入“獨立交易原則”打下堅實的基礎,也就是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情況建立的各種關系,而且,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進一步固定關聯方接收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能超出利息的支出,這樣就能夠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納入到法律體系中去,使得反資本弱化有法可依。

3 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籌劃的對策分析

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如何實現新企業納稅籌劃,這就成為當前新企業領導者所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之一。而且,我們都知道,所得稅關系將會直接影響到國家和企業自身的發展,為此,必須要確保企業的納稅行為符合兩個主體的收益,這是當前企業納稅籌劃所必須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第一,一定要充分利用所得稅法中認定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其中,納稅籌劃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納稅單位是法人,其納稅籌的途徑可以在企業設立分支機構,若設立分公司則可以直接進行匯總納稅,若設立的是子公司,則可以單獨納稅,所以,如果是企業的子公司中有存在利潤下降的公司,便可以通過變子公司為分公司的形式來進行匯總繳納各種稅收,這樣做得好處便是能夠使得各個分公司之間的收入和成本之間進行互相彌補,針對存在長期經營不佳的分公司,通過匯總交納稅收,可以使得企業當期扣除的成本有較大的提高,進而能夠有效幫助企業實現盈利少納稅的目標。同樣的,在另外一方面,在新企業所得稅將法人承擔的規范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這一過程中,居民企業所承擔的全面的納稅義務,而一些非居民企業只需要承擔部分的納稅義務,這種規定對企業而言有一定的影響,而且,外資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選擇非居民企業的納稅身份,進而能夠有效降低納稅企業的所得稅。

第二,在新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進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一定要注重納稅籌劃的合理性。另外,在企業稅前所扣除的納稅籌劃必須要建立在企業成本費用的基礎上,才能有效的確保企業的利潤最大化。在新企業所得稅中關于稅前扣除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其一,在新企業所得稅制度中逐步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從而將企業最為真實和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一定的扣除,其二,就是新企業所得稅對公益性捐贈一般是扣除了企業年度利潤的百分之十二以內的部分。其三,就是在新企業所得稅管理中運行企業加速折舊固定資產,這樣就能夠有效縮短折舊年限,而以上的問題都成為解決新企業制定財務制定的有效依據,而且新企業可以準確把握新企業所得稅規定,進而制定出一系列的企財務管理制度,實現企業自身的利潤最大化,不斷降低新企業的所得稅。

第三,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這是當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要基礎,也是關鍵性影響因素,只有在新企業所得稅逐步明確國家各項政策優惠,加強和鼓勵發展產業,這樣就能夠讓企業自身得到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同時,這樣也有利于提升企業開發技術的水平和新產品的研發力度。從中可以看出,企業完全可以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優惠政策的認定條件進行生產研發的調整,爭取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優惠。

第四,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一步鼓勵殘疾人就業,企業可以通過安置殘疾人員,或者是可以進一步鼓勵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進行加計扣除。同樣的,在另外一方面,企業管理人員完全可以利用創業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產業,可以按照企業每人的投資額度進行抵扣應納稅的金額,并可以為了保護環境和節約能源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稅額抵免說明,這樣就能夠通過各種方法來按照相應的殘疾人員,讓企業享受到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極大降低企業的所得稅。

4 結語

總的來看,為了能夠更好地了解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籌劃途徑的影響,我們就必須要深入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內容,并對企業納稅籌劃做出詳細的規劃,才能更好讓企業加強對納稅籌劃的科學規劃,有效地推動我國企業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ξ.企業發展與企業所得稅法改革[J].中國法律,2015(03):4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