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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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政策

篇1

關鍵詞:外籍員工 住房補貼 稅收政策

當前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稅收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財政手段之一,在國家維持經濟平穩運行的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經濟形勢的變化會引起稅收政策的調整,而稅收政策的調整勢必會帶來政策過渡銜接的問題;加之我國分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國地稅征管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橫向的政策矛盾。因此,筆者從外籍員工住房補貼的稅收優惠政策出發,對上述問題進行闡釋和分析。

一、新舊政策縱向銜接尚有矛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政策的核心要求是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才可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將補貼與工資、薪金合并,一同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外籍員工住房補貼,是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規定,其補貼不能享受暫免個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現行有效的另一項政策卻與之相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準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準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依照這項政策的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只要能夠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住房費用憑證,即使其獲得的住房補貼是包含在工資、薪金當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也可以享受免征個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里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并到工資、薪金里發放的外籍員工住房補貼,能否享受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呢?依據財稅字〔1994〕20號文來看,只有“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的外籍員工住房補貼才可以免征個稅,因此統一與工資、薪金合并發放的補貼是不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但是如果依財稅外字〔1988〕21號文件的規定來看,上述做法完全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由此可見,該項稅收政策在新舊銜接的過程中是存在問題的,對于同一個事項對應兩個不同的規定,這大大增加了企業的辦稅難度,對稅法的權威性也造成影響。

此外,為了推進簡政放權、規范行政管理、便利行政審批,稅務機關會定期清理部門規章和文件,將一些稅收政策全文廢止或部分條款廢止。但是,很多文件廢止后沒有新的與之銜接的政策出臺,造成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斷層現象。實際工作中,基層稅務機關往往會繼續沿用舊的政策,導致“廢止”形同虛設,無法真正落實改革精神;企業對此更是一頭霧水、手足無措,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判斷進行處理,這種缺乏統一規范的做法大大增加了企業納稅風險。

二、國地稅征管橫向銜接存在沖突

外籍員工取得符合規定的住房補貼的需要向地方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時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實際操作中,地方稅務局會要求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住房合同以及支付住房費用所開具的發票等材料,其中要求納稅人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即發票抬頭應是住房實際使用者的名稱(外籍員工的姓名),這樣才屬于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地稅機關才能認定該外籍員工享受免征個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這張發票在企業于國家稅務局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就產生了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的工資、薪金包括對員工的補貼。同樣地,在國家稅務局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對于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要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企業法人,所以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也應當是反映企業自身發生的交易事項,即發票抬頭應是企業的名稱,否則就不能作為稅前費用支出進行扣除。

所以,在國地稅征管的橫向銜接上,關于外籍員工住房支出發票的合規性也存在沖突。實務工作中,由于發票抬頭的規定很多企業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關的住房補貼費用,產生不必要的稅收損失,影響企業的經濟利益。

三、問題評述及思考

篇2

關鍵詞:住房補貼;合理性認識;完善住房補貼制度的措施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1

住房補貼是住房保障的一種形式,住房保障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其中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與住房公積金不同,住房補貼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無住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資金來源于三個方面:一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單位售房資金;三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我國住房由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并不為大多數人所了解,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針對住房補貼的合理性和完善措施展開探討。

一、對住房補貼的合理性認識

(一)對發放方式的合理性認識

目前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存在三種形式:即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從現階段許多單位對于新進職工的發放現狀來看,主要采取的是按月補貼的形式;但部分單位針對高層次的人才,也以住房購買資助的名義采取了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形式。單從發放方式來看,本身具有它的合理性。首先,住房補貼作為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互補形式,扮演了靈活、可變現的功能。其次,有利于實現住房實物分配和住房貨幣化分配的銜接。再就是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推進了住房補貼工作的順利進行。但也造成新老職工由于發放方式的不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

(二)對住房補貼標準的合理性認識

老職工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的合計享受住房補貼,且為一次性發放。新職工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折算,按月領取住房補貼額,以后隨著職稱、職務的變動,從變動的次月起按新的職稱、職務領取住房補貼。此標準兼顧了享受住房實物分配的老職工和享受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新職工之間負擔和受益的基本一致,促進了社會公平。而且直接補貼到個人名下,滿足了職工的福利要求。

(三)住房補貼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住房補貼被定性為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用于解決中低收入或貧困家庭基本居住條件的政府財政補貼,幫助中低收入家庭獲得合適的住房,不僅穩定了社會,也兼顧了社會公平。

1998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住房的實物化分配逐步讓位于貨幣化、市場化分配。此通知提出了三個方面的住房政策,一為高收入者提供市場化住房,二為中收入者提供“經濟適用房”以及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原有的單位住房分配的福利保障制度逐漸被摒棄,居民的住房問題主要由市場進行配置,市場機制的運作提高了住房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住房補貼是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重要支撐條件之一,也是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有效條件和必然選擇。

(四)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主要聯系

1.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2.單位用于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分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5.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

6.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并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以上對住房補貼合理性的認識,不過由于住房市場結構性的失衡,政府還需在不同發展階段進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完善。

二、完善住房補貼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國家監督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住房補貼管理、運作、監管活動進行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和依法制止違法違規問題。住房補貼,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

(三)提高住房補貼標準。當前的住房補貼標準較低,不能達到職工的購房資本。政府應考慮物價上漲等因素,采取隨行就市的原則,實現與房地產市場的良性互動,發展可持續的住房補貼標準。對不同收入者區別對待,實現國民平等住房權利。

(四)政府多建一些小戶型為主的經濟適用房。政府通過建設經濟適用房,以較低的價格投入市場,保障居民需求的同時也平抑了房價的增長。小戶型的住房還可以緩解急需住房人員的經濟狀況,進行平穩過渡,逐步提高住房條件。

(五)加強和完善對房地產市場的相關統計工作。對真實的住房價格、建筑面積、房屋租金等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統計出切實有效的房地產指標,指導住房補貼工作的實施。

(六)逐步加以完善稅收制度、產權制度和二級住房市場的狀況。

綜上所述,我國應結合實際,統籌規劃,以市場為導向,不斷完善住房補貼制度,讓國家、單位和個人安定、和諧。

參考文獻:

[1]徐虹.城市公共住房供應方式的比較研究[J].經濟體制改革,2012(02).

篇3

10月27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發出公示,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第三季度住房補貼擬發放名單赫然在目:騰訊CEO馬化騰作為地方級領軍人才,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補貼。消息一石激起千層浪。立刻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質疑。坐擁293億元資產的馬化騰,也可以領取住房補貼。讓望房興嘆的普通百姓以及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幾千萬工農大眾情何以堪?

據了解,深圳市政府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可享受三種類型的住房補貼。包括購房補貼、購房貼息、租房補貼。深圳去年6月起開始向高層次專業人才發放住房補貼。騰訊、華為、TCL等知名企業的高管,均在住房補貼名單中。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深圳氣候現象臺、藝術館、深圳大學、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等多名國家公務員或工作人員,均是“獎勵”對象。截至目前,共為這些人才發放住房補貼296人次,累計3244萬元。對此,坊間存有不同的聲音。支持者認為,住房補貼是深圳乃至全國各地用于吸引人才,獎勵科技精英的重要政策。它與馬化騰等人的財富多寡沒有直接關連。不能因為他們擁有龐大的財富,而否定他們獲得獎勵、享受某些優惠的權利。

而大部分網民則認為,已經擁有大量社會財富的高級人才,不宜再享受政府的住房補貼。更多網民表示,深圳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住房補貼政策不健全。有網民諷刺說。給錢的和拿錢的都不在乎這點錢,但社會效果是很不好的。

它實際上不光是給已經擁有不菲財富的高層高管們錦上添花,更是對社會弱勢群體在精神上“雪上加霜”。一名網民在微博中則寫到:“作為一個納稅人,在很多人一年工資都買不到一平方米住宅的前提下,政府還給馬化騰這樣的超級大富翁發住房補貼。實在可笑。”

筆者以為,這件事爭論的焦點首先要弄清楚,老百姓反感的不是反對給科技領軍人物相宜的獎勵或優惠,他們反感的是,政府有關部門不作具體分析,不分青紅皂白,把極少數馬化騰這樣的超級富翁與其他科技領軍人物“一鍋煮”,客觀上放大“馬太效應”的不良社會影響。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是在住房由無償分配走向市場化改革之后,為妥善解決職工買房困難而出臺的一個補償政策。它本質上屬于調節收入差距的一種行政手段,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

再說,住房補貼的財務來源。是由單位或公司的各類資金轉移支付給職工的。花企業的錢,社會大眾是能夠接受的,但深圳的做法完全是一種政府行為,它花的是深圳廣大納稅人的錢。而這些錢,本應拿來再分配,補貼給社會上最貧困的人,以縮小日浙擴大的貧富懸殊現象。而現在,卻補貼給了坐在財富之巔的富豪們,這完全是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篇4

現狀:福州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實施情況

來自統計表的信息。

數據告訴我們,自中央推出經濟適用房政策以來,福州市的住房供應結構及其演變情況具有如下特點:

(1)住房供應結構不盡合理。1998―2005年全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積占比93.8%,經濟適用房占比6.06%,廉租住房(1008套按每套35平方米折算)占比0.14%。相對中低收入群體比例而言,經濟適用房與廉租住房市場供應總體不足

(2)經濟適用房供應比例持續下降。2003年、2004年經濟適用房竣工面積分別占同期商品住宅竣工面積比例僅為0.4%和1.1%,即使2005年這一比例上升到6.08%,占比仍是低的。同時據福州市房管局統計,在過去幾年內,經濟適用房共解決8893戶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但相比于福州市的人口,這個數字只是杯水車薪,并沒有扭轉大多數住房困難戶的處境。另據調查了解,建設用地難以落實是福州市經濟適用房新開工項目逐年減少的重要原因。

(3)廉租房投入相對不足。廉租房政策是住房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解決雙特困戶(經濟特別困難、住房特別困難)的住房問題,福州市從2000年開始實施廉租房政策,幾年來投入建設資金約3000多萬元,建成642套廉租房,戶型面積25―45平方米,另外騰退166套廉租房,共安排579戶雙特困家庭,但相對于2004年底全市登記在冊的約3000戶雙特困戶來說,這個數字明顯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資金來源的制約,廉租房投入相對有限。

(4)住房補貼拉動作用較弱。福州市2000―2004年累計發放住房貨幣補貼3.23億元,帶動購房資金14.75億元,僅相當于2000―2004年商品住宅銷售額245.5億元的6.0%,住房補貼對居民購房拉動作用有限。

其他信息。1998年以來福州市先后出臺了《福州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福州市經濟適用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等,希望通過較為嚴格的建章立制來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規范有序發展。但是,從調查情況看,實際執行結果并不盡如人意。

從供應對象情況看,福州市經濟適用房限于家庭年收入4萬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2平方米、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達到晚婚年齡的中低收入家庭,享受標準主要依據行政或職稱級別設定(普通職工享受70平方米,科級為85平方米,處級為100平方米,廳級為130平方米)。但在政策實施中,引起了各方質疑。一是銷售對象難以控制。據福州某售樓部經理透露,經濟適用房的申購其實很簡單,購房戶只須提供相關單位或居委會、街道開具的證明,證明其符合相關的申購條件即可。由于居民收入的私密性帶來的信息真實性審核困難,加上開發商急于收回成本,于是有的銷售方根本不在意買房人的收入高低,只要有錢就賣,致使部分高收入居民,或關系群體輕易獲取經濟適用住房,這部分人群購房后自住率低,用于出租或上市轉讓牟利,從而違背了經濟適用房政策初衷。二是對政策中規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合理性有疑義。據某政府要員介紹,2005年福州市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約為1.2萬元,4萬元應該是中等收入3口之家了,按照這一標準,福州市有80%的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因此供需矛盾顯而易見。三是對住房享受標準按行政級別確定的合理性存在質疑。福州市經濟適用房銷售沿用房改政策標準,依據申請人職務或職稱級別確定,忽視了家庭人口數量。但經濟適用房作為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公共產品,其分配應體現“人本主義”,不應“唯身份論”,若單純以行政級別確定享受標準,顯失公平。

從建筑標準看,為滿足不同行政級別供應對象需求,經濟適用房建筑標準相對偏大,同時也迎合了開發商意愿。據建設主管部門統計,全省建成經濟適用房戶型結構比例中60平方米以下占5%,60-90平方米占30%,90-140平方米占60%,140平方米上占5%,部分地方經濟適用房存在復式結構(頂樓)現象,與“經濟”、“適用”的初衷背離。這里既有政府的政策導向,也有開發商為謀取高額利潤的道德風險因素。

從銷售管理看,銷售價格由市房委辦和物價局按“八項因素”(包括征地補償費、勘察設計費、建安工程費、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3%利潤等)測算上市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但調查發現,為平衡小區建設中政府基礎設施投入,部分經濟適用房建設后被轉為商品房銷售,或在經濟適用房土地供應中切塊搞商品房開發,相應減少了經濟適用房供應量。在售后管理方面,福州市某中心有關人士認為,經濟適用房銷售時以政策性身份進入市場,退出時卻以商業性身份交易買賣,收取的差價補貼僅是象征性的,這也影響了經濟適用房的周轉供應。財政部門也反映,經濟適用房在轉手銷售時如何補收差價、規費等,目前的規定不合理也不落實,亟需調整。還有政府部門有關人士認為,經濟適用房根本不應以商品房身份進入市場。

從招投標情況看,按規定要由政府統一組織,通過競投標,擇優錄取有實力、有資質、有信譽的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參加經濟適用房建設,包括規劃設計也實行招投標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福州市至今還未實施這一制度。

問題:經濟適用房政策存在十大弊端

在以上調查的基礎上,我們對經濟適用房政策再全國其他地區的總體實施情況通過多種渠道進行了解。我們認為,經濟適用房政策存在十個方面的弊端。

經濟適用房保障目標定位過高。一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規定過于寬泛。當前在資源約束條件下,經濟適用房保障的目標人群首先應放在低收入者,然后隨著資源的增加而逐步擴展到收入略高的家庭。在實際建設中,經濟適用房也只占住宅建設中的很小一部分。但是,“中低收入家庭”這個標準圈定了遠遠超過地方政府財力所能承受的人群范圍,而且過寬的準入標準,不利于資源配置的公平性,使得一些該由市場解決住房的人群變為政府來解決,財政補貼部分地落到了收入較高者身上,從而違背了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目的和財政補貼的支付原則。二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不明確。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中低收入家庭包不包括中等收入家庭等都沒有劃分清楚,而大部分老百姓都覺得自己是中低收入者,使得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說起來明確,做起來混亂。

經濟適用房供應量無法確定。由于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界定模糊,直接導致了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量難以確定。此外,國家確立的住房供應體系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三種供應層次,但是這三種住房在住房建設的總量中各應占多大的比例為宜,一直不明確。按照政策的最初設計,經濟適用房供應量要占到住房供應總量的70%至80%,而實際上全國經濟適用房投資比重從2000年以來一直處于減少趨勢,2004年只有4.61%。若按原設計的供應量標準,這么小比例的經濟適用房是遠遠滿足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購房要求的。

經濟適用房開發用地難以落實。從客觀因素分析,一方面,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建設用地和項目用地日益增多,城區可供開發的土地越來越少;另一方面,經濟適用房開發用地受成本制約,征地難度大、時間長,從而導致其開發用地的落實難度越來越大。且目前可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均處于偏遠的城市邊緣地帶,交通及配套設施均不完善,既增加了購買者的居住成本,也加大了政府提供配套公共設施的投入成本。從主觀因素分析,經濟適用房用地是無償劃撥的,免收土地出讓金,而土地出讓金恰恰又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在地方財力較為緊張的情況下,土地供應不向經濟適用房傾斜也就在所難免。而這造成的結果將使經濟適用房的后續供應能力嚴重不足,經濟適用房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信息真實性審查難。目前在實際操作中對申請對象家庭實際收入難以準確判定。如何確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對象為中低收入者,僅憑個人的填表或工作單位的蓋章是遠遠不夠的,且目前也缺乏專門的機構對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鑒證。在我國目前個人征信系統與稅收信息系統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信息真實性的審查,即使花費較高的管理成本,也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信息的不透明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部分中高收入者混水摸魚也就在所難免,困擾經濟適用房的尋租問題和信息不對稱問題也難以解決。

經濟適用房戶型面積失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應以“經濟”與“適用”為原則,其使用功能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即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受各方利益驅使,各地制定的執行標準往往超過這一規定,如福州市按照行政級別確定享受面積,其中廳級享受面積為130平方米。在實際操作中,不少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規模和標準更是大大超標,多以大中戶型為主。由于總價過高,已大大超出中低收入家庭的購買能力,事實上將一些最需要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群體擋在了門外,而中等甚至中高收入群體成為經濟適用房的實際購買者。

政府對經濟適用房建設的監管難以到位。按照規定,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監管成本存在于經濟適用房的規劃、開發建設、定價、公示、交易和售后管理等各個環節。這不但偏離了政府的正常職能,而且過高的監管成本直接導致了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監管的缺位,但又找不到低成本的有效監管途徑。此外,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直接給了開發商,中間轉了幾道彎后就有可能“走形”。由于經濟適用房是由政府減免地價并核定開發利潤率的,一些存在道德風險的開發商利用經濟適用房建設監管的缺失,通過各種非法手段變相地提高投資回報率。因此,一些經濟適用房實際上受到了開發商的“操縱”,令經濟適用房陷入了既不經濟又不適用的尷尬境地。

經濟適用房售后管理存在缺陷。經濟適用房作為政府的福利資源,被購買后成為購買者的完全資產,即使該購買者今后收入大幅提高,也依舊享用政府的福利資源,而上市出讓,僅僅補繳象征意義的土地出讓金(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10%收取),使得政府的福利資源難以得到補償。經濟適用房售后管理規定的缺陷導致了政府福利資源的流失,財政的使用效率因此大大降低。

經濟適用房有沖擊商品房市場之嫌。政府通過給予種種優惠政策刻意降低經濟適用房價格,導致在生產環節上的雙軌制和不公平競爭,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擾亂了市場信號,沖擊了商品房市場。

經濟適用房有悖于我國的福利保障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低福利保障制度,居民的保障主要通過自身積累,政府僅提供少量的福利保障,在這種制度下,經濟適用房是難以成為住房保障供應體系主體的,因為由地方政府為社會大多數人群提供經濟適用房這種低價住宅,其財力顯然難以支撐。因此,實行與我國福利保障制度相適應的住房保障制度將是必然選擇。

住房保障體系的相關政策落實難。廉租房政策是與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但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發展緩慢。一次性投資大,而資金來源不足,是制約廉租房建設的瓶頸,許多城市因無法落實資金而擱置廉租房計劃,即使實施廉租房制度比較好的地區,在缺乏穩定資金來源的情況下,也面臨著難以為繼的境地。此外,在廉租房的管理上也存在難點,一是租金的收取困難重重;二是廉租戶的收入超過了低保線,按規定應退出廉租房,但倘若其不退出,也無法采取強制手段。

對策:實行以租賃住房補貼政策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社會保障是政府的職責,取消經濟適用房后,必須采取別的措施達到保障的目的。從社會保障角度考慮,政府應著重解決最低收入階層住房問題,并注重發揮市場配置作用,這就需要理念上的突破,需要能夠實現住房政策目標和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促進社會公平的基礎上更好地分配社會資源,真正幫助弱勢群體解決住房問題。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們建議實行以租賃住房補貼政策(廉租房政策中的其中一種辦法)為主的住房政策,同時取消經濟適用房政策和廉租房政策中的其他辦法。通過發放租金補貼形式解決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問題,按“人頭”實行租金補貼,不僅避免了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與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弊端,緩解政府土地與住房供應壓力,而且可以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活躍租賃市場,也有利于住房保障對象在房屋租賃市場自行選擇居住地點與標準,方便工作和生活。

事實上,實行租賃住房補貼政策也是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美國住房政策的著力點和住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就是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凡家庭收入未達到所在地區家庭平均收入80%者,可以申請住房補貼。住房支出超過收入30%時被認定為過度消費負擔,并以此為參考對住房需求者進行補貼。對沒有能力購買住房的,政府劃定低水平保障線,低于保障線的家庭,在租住房時,政府直接給承租人發放30%左右的租金補貼。在培育房屋租賃市場中,政府鼓勵租售并舉、合理搭配,城市居民根據家庭收入、就業等情況自由決定買房或租房。瑞典自1948年起開始實行住房補貼制度。它分為兩種,一種是給退休人員的,全國大約有30%的退休人員從住房補貼中受益。另一種是給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當住房租金、收入相同時,孩子多的得到的補貼多,子女多的家庭住房純支出要比子女少的家庭少;收入多的家庭,租金補貼少,住房純支出多。

多渠道籌集和積累租賃住房補貼資金。解決資金瓶頸、多渠道籌措資金是實行租賃住房補貼政策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實行貨幣化補貼需要一定金額的貨幣支出,在地方財力捉襟見肘的情況下,該項政策能否最終走下去,資金問題是關鍵。由于低收入者租賃住房補貼屬于社會最低住房保障范疇,政府在資金安排方面應發揮主導作用。各級政府應設立租賃住房補貼基金,其資金來源可考慮以下渠道:一是將低收入城鎮居民租賃住房補貼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中央或省級財政可根據下一級財政收支差異考慮分擔適當比例的住房補貼支出;二是將經濟適用房計劃指標用地的拍賣收益和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直接轉為租賃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三是對現有土地出讓金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四是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提取;五是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包括出售現有公房等收入;六是現有公房租金收入;七是考慮發行住房保障福利彩票;八是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住房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

建立健全租賃住房補貼政策管理體系。經濟適用房的問題,實際上也反映了我國當前公共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因此在實施租賃住房補貼政策過程中,應出臺管理條例,落實管理責任,嚴格管理流程。

(1)合理界定租賃住房補貼的對象。實施貨幣補貼,同樣有不少問題需要解決,與經濟適用房一樣,首先要解決的是“尋租”問題,關鍵是確定補貼對象,應確定一個合理的實施租房貨幣補貼的人群范圍。為解決人人有房住的問題,除了買得起或租得起商品房之外的所有低收入人群,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都應界定為補貼對象。具體條件可規定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劃定的租賃住房補貼線、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的“雙低”人群。

(2)合理劃定租賃住房補貼線。根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與上一年度住房租賃平均價格以及住房保障面積來確定租賃住房補貼線,其計算公式為:租賃住房補貼線=最低生活保障線+上一年度人均住房面積×60%×上一年度住房租賃平均價格。家庭人均收入與租賃住房補貼線的差額即為補貼金額,但最大不得超過租賃住房補貼線與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差額,因為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屬最低生活保障范疇。以福州市為例:該市目前執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是人均210元―230元/月(前者為多戶人口,后者為單戶人口),2004年該市住房租賃月平均價格約為7元/平方米,福州市統計公報公布的2004年該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為19.29平方米,根據計算公式可得出福州市租賃住房補貼線為人均291―321元/月,人均月收入低于該補貼線的家庭均可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3)明確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住房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租賃住房補貼政策應納入社會保障管理。現行的廉租房政策一直是附著在民政部門的“低保”體系中的,借鑒這一做法,租賃住房補貼政策的實施和管理職能應歸口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承擔,借助其低保管理的經驗,減少管理成本。管理機關主要職責:對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掌握需求狀況,建立保障對象檔案;對補貼線進行測算,及時公布;制定審批標準,承擔具體審批與發放工作;對已經享受了租賃住房補貼的居民,應對其收入和資產變化情況進行連續的監控,根據其收入變化情況,相應調整補貼金額。

(4)加強資格審核。對租賃住房補貼實行申請審核制,由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者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租賃住房補貼審批表”,在管理機關進行預登記,并接受家庭收入和資產審查。管理機關結合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網絡公示、系統查詢等手段對申請人真實性進行審核。

(5)強化法律保障。只有通過立法,為租賃住房補貼政策提供嚴格的法律保障,才能確保該項工作取得實效。可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予以立法管理,明確住房保障標準與條件、申請對象資格的公示與監督、管理機構職責與行為規范以及故意騙保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對于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租賃住房補貼,享受補貼期間收入提高不告知管理機構,以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等行為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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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國有企業制度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開始暴露出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如何根據市場經濟特點和國有企業性質,推行住房制度深層次改革是國有企業改革中需認真研究的重要課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是國有企業改革方案中涉及到的歷史遺留問題之一,這些歷史遺留問題形成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沉重負擔,難以負荷但又責無旁貸。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妥善處理,將會嚴重阻礙國有企業深層次改革,甚至激化社會矛盾。所以,現階段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將住房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實現住房制度改革的發展改革是真正實現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

一、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遺留問題

(一)公房出售的遺留問題

國有企業公房出售問題是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突出問題,過去國有企業對職工進行公有住房配給,房改初期,企業按政策規定將公房出售給職工,隨著時間推移一些職工出于某些原因將公房轉租出售,在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歸屬問題就成為阻礙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問題。總的來說,國有企業公房出售的遺留問題造成的后患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物業管理難。隨著我國住房環境不斷優化,職工經濟條件不斷改善,住戶追求服務更加全面的物業管理。雖然國有企業職工小區實行商業管理模式,也嘗試采用市場化物業管理模式,但由于住戶多為老職工,觀念比較陳舊,對市場管理模式存在質疑,業主和物業難以達成一致,造成物業管理困難。二是消費觀念落后,由于住戶更加依賴原單位和政府管理,使得物業管理也過度依賴政府,傳統落后的消費觀念也是國有企業住房改革面臨的問題;三是市場化物業管理自身不足,導致這個問題的出現是由多?N因素決定的,如計劃經濟時代吃皇糧服務的慣性依賴思想認識,房屋建設年代久遠,硬件設施落后,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成為當前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落實的重要問題。

(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遺留問題

過去國有企業住房補貼政策不夠完善,住房補貼方案落實不到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渠道狹窄等,使得國有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存在補貼方案推廣不全面的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與國有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出現矛盾,就對推進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進一步發展形成了嚴重的阻礙作用。深入探討國有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遺留的問題,可以將其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住房補貼方案落實不到位

在落實住房補貼方案時,企業并沒有完全按照住房補貼標準對職工實施補貼,住房補貼標準完全脫離實際,使得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質量參差不齊,從而對推進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形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作用。

2.住房補貼標準低于實際物價水平和房價水平

國有企業落實住房補貼制度時,由于住房補貼標準低于實際物價水平和房價水平,沒有根據市場動態及時調整補貼標準,使得很多國有企業職工面對極高的房價壓力,激化了國有企業職工矛盾,對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形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3.以經濟適用房為主

近年來我國推行經濟適用房,將經濟適用房價格作為國有企業職工住房補貼的參照標準。根據市場經濟規律來看,國有企業經濟適用房標準作為住房補貼標準是不科學的。主要因為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與經濟適用房之間的供需關系不平衡,經適房是面向中層收入社會層,遠遠無法滿足企業職工的生活需求。再加上人們對于經濟適用房的不信任和地方政府追求利益停建經濟適用房,都對我國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形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作用。

二、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應對對策

基于現階段我國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大力推進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深層改革是勢在必行的。針對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遺留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就可以為推進我國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公房出售遺留問題的解決對策

針對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出售遺留問題,現階段加快推進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必須從兩個方面出發,分別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選擇合理的售后公房管理模式。

1.完善公房物業管理法律法規

不斷完善法律法規是落實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由于公房出售的問題集中在物業管理上,要解決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首要的是出臺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進行嚴格的規定,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自然而然可以為物業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對于建立健全的公房出售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業主委員會運作的有關法規,業主委員會主要是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直接代表業主的利益。對業主委員會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配合物業管理部門開展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解決物業管理問題。第二,明確業主、業主委員會、原產權單位以及物業管理部門之間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從相互間協調配合,促使公房出售物業管理有序開展。

2.選擇合理的公房售后管理模式

對于選擇合理的公房售后管理模式,要求依據時展潮流和市場經濟特征,改變業主的意識,提高物業業務的自覺性 ,使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有更加充足的資金進入售后公房業務管理流域,從而改善物業服務質量,為推進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的保障。主要是按照以往物業管理模式,職工依賴原產權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缺乏足夠的資金,使得物業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現階段提高公房售后管理水平,更應該由業主自行選擇服務優的物業單位進入并進行管理,從而真正滿足業主對物業管理的基本需求。

(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遺留問題的解決對策

根據住房分配貨幣化遺留下來的一系列問題可以看出,住房補貼方案落實不到位、以經濟適用房為主以及住房補貼標準低于實際物價水平和房價水平等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為此,推進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必須條理清晰地解決當前國有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遺留下來的問題。

1.厘清問題,調動員工積極性

國有企業住房分配的主要目的是解決職工生活問題,穩定員工心態,調動工作積極性。針對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遺留下來的住房分配貨幣化問題,首先必須理清問題,作為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調動職工積極性。有目的性的調整住房分配政策,將住房補貼轉移到對現有職工的補貼上,預防一次性補貼帶來的資金壓力,努力改善住房條件,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住房補貼標準,對職工進行住房補貼,避免不統一補貼帶來的問題,最大限度彌補國有企業住房補貼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從而確保國有企業住房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2.公房分配公平公正

由國有企業對現有職工的住房情況進行全面地調查,根據職工的經濟能力和市場經濟情況決定職工住房類型,達到公平公正。國有企業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櫓骯ぬ峁┪榷ǖ姆吭矗?避免激化職工矛盾。同時,在推進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是實現對住房補貼標準的完善,即要求國有企業依據市場物價情況和收入標準,適當改變住房補貼標準,最大限度滿足職工住房需求。國有企業在解決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渠道狹窄問題的時候,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擴大補貼資金來源,確保國有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順利實施,從而推進我國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穩步進展,真正實現我國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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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隊住房資金管理的現狀分析

(一)住房補貼計算參考基數欠合理

首先,以經濟適用住房價作為參考基數欠合理。住房補貼系數40.94%是參照1999年全國平均經濟適用住房價2300元/m2制定的,從實際情況來看,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非常困難,大多數復轉和軍隊在職人員是通過購買商品房來獲取自有住房的。其次,以基本工資作為指標因素欠合理,1985年以來,隨著歷次軍人工資改革,軍人工資中基本工資占工資收入的比重逐漸下降,以基本工資這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貨幣收入作為住房補貼的計發基數出現了偏低的問題。以一名2007年轉業的22年副團職干部為例,按規定的計算方法所能拿到的住房補貼在11萬元左右。而根據我國城市目前的房價標準,以三類城市中等房價3000元/平方米為標準計算,正團職轉業干部若按7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標準購買住房,需要21萬元,而退役時發放的住房補貼只占其中的二分之一左右。雖然有部分軍人家庭有條件拿出這筆資金,但由于軍人家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加上受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軍人家屬就業困難,特別是軍屬下崗、失業的仍占一定比例,相當一部分軍人家庭拿不出這筆資金。

(二)沒有建立靈活的調整機制

2000年1月起,軍人住房補貼按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存入個人賬戶,到軍人申請購房時將累計金額一次性發放,但這其中并未考慮每年物價浮動因素的影響。國家統計局統計信息顯示,近幾年來我國物價上漲指數為3.4%,按這個比例,人民幣的實際購買力每年要下降2.68%左右。而根據目前國家刺激消費的經濟政策,銀行的儲蓄利息遠遠達不到平抑物價上漲的水平,從這個角度看,現在賬戶中的住房補貼在幾十年后較大程度的貶值在所難免。當然,軍人工資也會隨著物價上漲而不斷調整,但調整標準既不會超前于物價水平,調整時間也不會是每年一次。所以不對軍人工資的自動增資機制進行改革的話,住房補貼乃至軍人待遇整體水平勢必都將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

(三)住房補貼“掛賬空轉”存在弊端

現行的住房補貼采用“掛賬空轉”的方式存在弊端:其一,個人住房資金賬戶如同個人在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戶一樣,已計入賬戶資金屬于個人財產,不計利息掛賬空轉,無形中造成了資金的貶值(1999年12月的10萬元到2007年12月按照2.25%的低利息計算就損失了18000元)。其二,導致在具體管理工作中引不起各單位領導和財務部門的重視,始終有一種“現在掛賬空轉、退役時再計算準確就行了”的認識誤區。

二、加強軍隊住房資金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靈活的住房補貼系數

軍隊應利用國家發達的信息技術和先進的統計技術,定期統計出當年全國各地房產價指數,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制定全國各地的系數標準,中小城市按不同的地理位置和艱苦程度劃片測算其計算系數并定期公布。全軍各級財務部門按照下發的住房補貼系數。結合各單位人員所享受的住房面積、職級,計算出住房補貼數額,從而達到使軍人享受的實際住房補貼與現實房價保持一致或保持某種合理的比例的目標。對于地區住房補貼的設置也要在完善其享受范圍的基礎上,準確測算特殊地區的實際房價采用同樣的計算模式予以完善。需要注意的是,我軍住房制度的發展方向是社會化、商品化、市場化,今后軍隊人員購房方式絕大多數是購買商品房,因而制定住房補貼系數時房價標準應以商品房價格為宜。

(二)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住房補貼的結構設計與人的工資待遇密切相關,軍人的基本工資是住房補貼的計算基數之一,應當充分考慮縮小和消除軍地收入差距,建立科學合理的軍人工資定期增長機制,實現軍人工資與社會經濟的同步增長。應當考慮對軍人工資機制進行創新,合理確定軍人工資總體水平。要完善軍人增資機制,使軍隊干部收入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物價上漲水平而增加,并使工資增長速度略微高于國民收入增幅和物價上漲幅度,保證軍人享受國民經濟發展成果。合理的增資機制形成時,以工資為計算基數的住房補貼才能夠實現同步增長,軍人的購房能力才能夠得到切實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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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深化;住房貨幣化;分配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自1998年實施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其中一項重要措施就是住房貨幣化分配。在計劃經濟時代,城鎮住房由國家或單位建設,分給職工家庭居住,職工支付低租金。這種住房供應形式當時統稱為分配。10年過去了,社會環境、住房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以當時環境設計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出現了許多難以逾越的“門檻”,需要更加完備的方法進一步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

一、住房貨幣化分配遇到的問題

1.住房分配與勞動收入分配相交錯。住房制度改革從一開始就與勞動收入分配制度交織在一起,承擔了巨大的經濟社會改革的職能。按照住房是一種勞動分配的理論依據推理,需要在改革中對原“分配不足”給予補償。住房的“分配”,成了勞動分配的表現形式,不但要承擔將來新制度的成本,還要承擔歷史制度欠賬的成本。1998年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對原有公房按成本價向原住戶出售;對新建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向職工供應。還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將老職工和新職工區別對待,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的時間點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已“分配”了公有住房的,購買公有住房;分配的住房未達到一定標準的,發放未達標補貼;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供應經濟適用住房。

2.住房分配與住房供應體制相關聯。住房貨幣化分配實際上是一個與住房供應體制有關的問題。當年的政策設計是“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住房供應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住房補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基準。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政策設計,是使職工家庭有能力購置住房,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調整,加上商品住房價格上漲,原政策設計的基礎就不復存在了。以“買得起”為準則設計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在快速上漲的房價面前左右為難。

3.現代企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企業的住房補貼建立在企業自主決策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其目標是“給個人的住房實物分配方式,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為理順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務”。絕大多數企業“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的數量越來越少,隨著企業制度的改革,企業的公益金盈余數量不大,很難核定“原有住房建設資金”,進而核定應該轉化為住房補貼的額度,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無法落實。而對于新職工,企業的工資核定機制并不考慮工資中應該有多少“住房含量”。

二、住房貨幣化分配需深化

將住房的分配(嚴格意義上應該是住房供給)與勞動分配聯系起來,也是當年為在工資較低的條件下實現住房商品化所尋找理論依據。然而,其基本思路仍然是將住房等價折算成貨幣,從實物分配轉向貨幣分配。盡管住房實物分配制度已經停止,盡管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調整為低收入家庭,但在絕大多數城市,轉為“職工住房”,或者是專供企業職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從來沒有停止建造過。

由于住房是一種轉化了的“勞動分配”,異化成“勞動收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勞動報酬與個人是不是已經擁有住房沒有關系,已有的住房是不是已經滿足居住需求也沒有關系,有房的職工不能放棄“勞動報酬”,低價住房的供應范圍擴大也是很難避免的了。

也正因為住房代行了勞動分配的職能,職工的住房只能越建越大。早期建的住房,離城市中心區比較近,價值量較高;后期建的住房,離城市中心區越來越遠,價值量逐漸降低。同樣職務的,購買后期建的住房,同樣的面積或得到分配就會低得多。為了平衡勞動分配,只能把住房面積逐步擴大,否則就會出現分配不公。1998年停止了住房福利供給,是城鎮住房制度的一大進步,但沒有根本解決住房分配的問題,只是將住房的分配通過貨幣的形式來表現。職工對于住房支付能力的提高,一方面應通過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解決;另一方面應通過控制住房價格過快增長,以經濟政策保證住房價格上漲幅度低于收入增長幅度去解決。

面對當前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的基礎上,站在企業效益增長的前提下,把國有企業職工住房制度改革作為保障職工利益、全面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舉措,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現有制度,創新住房貨幣化分配機制,才能使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三、進一步完善住房貨幣化分配

完善住房分配貨幣化,首先要轉變住房的供應方式;通過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用單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增加職工實際的工資收入(或者可以把它表述為增加了職工工資中的住房含量);根據房價和企業效益來完善職工住房補貼方式。

1.轉變住房供應方式。原來的住房低租金福利分配制度中的分配,并非指勞動分配,而是指住房的供應方式,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初期被賦予了勞動分配的含義。準確含義是,從政府或單位向職工直接供應低租金的住房(因為供應不足,總的有先有后,所以稱之為分配)改變成發錢,適當增加職工適應住房商品化的支付能力,使得因住房資源不足而被少數職工優先占有,改變成相對公平的貨幣形式的供給,最終過渡到勞動分配。住房分配貨幣化分配的還是住房,無非將住房折算成等額貨幣,由職工到市場上去購買住房。現在應該有條件重新思考,在新的勞動分配體制下推進住房政策。職工關于住房支付能力,應該主要體現在工資增長機制中。

2.扎實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求各類企業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按工資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再與“房價收入比”掛鉤,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納入正常的補貼機制動態調整,住房補貼應當與住房標準脫鉤。實行按職級計算補貼差額的方法,不再將住房折算成等額的貨幣分配,更不應該將達標作為住房貨幣化分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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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是指通過變建設用地劃撥供應為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變定向購買住房為市場化選擇,變分配經濟適用住房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統計、監察、審計、物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方式。先購后補,不購不補。

第六條購買住房實行市場化選擇。經市房管部門審核批準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購房戶,可以在房地產市場上自主選擇購買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貨幣化,為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其組成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凈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對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出讓,所得凈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由市財政專戶管理。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房管部門的相關手續,定期將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市房管部門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帳戶。

第九條市房管部門會同財政、統計、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居住狀況、收入水平和土地凈收益情況,依據國家和省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確定每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規模、補貼戶數、補貼標準,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計劃貨幣補貼戶數和每戶補貼標準的計算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戶數=經濟適用住房批準用地規模×容積率(1.5)

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標準(85平方米/戶)

經濟適用住房每戶補貼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凈收益金+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

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戶數

本公式中,經濟適用住房批準用地規模為前三年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控制規模的平均值;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凈收益金為前三年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凈收益金的平均值。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應按照申請戶的困難程度,分期發放。優先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的住房困難戶。

第十二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中低收入標準線以下;

(三)自有產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四)申請前五年內沒有轉讓過住房的。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應當向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下列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2.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現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權證或承租證原件及復印件;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審批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管部門制作,申請人可在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領取。

(二)核實、復核。

1.在單位申請的,由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本條(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市房管部門。

2.在街道辦事處申請的,由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本條(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區政府或高開區管委會,由區政府或高開區管委會復核并加蓋公章后報市房管部門。

(三)審批。市房管部門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配發補貼資格號。當配號戶數等于或少于計劃補貼的戶數時,市房管部門可直接向社會公示;當配號戶數多于計劃補貼的總戶數時,公開組織輪候搖號,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將搖號確定的補貼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證》(以下簡稱《補貼證》)。

(四)領取購房補貼。購房戶憑居民身份證、《補貼證》、當年度新購住房證明,到市房管部門領取購房補貼。

以上核實、復核、審批及公示的期限均為十五日。

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補貼證》有效期為一年。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未購買住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如需要時,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房屋,由市房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該購房戶不得再申請補貼或購買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內上市交易的,應當如數退還原經濟適用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申請人,除追回補貼外,無工作單位的,五年內不準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把關不嚴的單位,有關部門應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對經濟適用住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賄賂以及挪用或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根據違法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經費從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收益金中列支。

篇9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居民住房狀況,我市廉租住房面積宜控制在每戶50—60平方米之間(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戶二室一廳一廚一廁為主要戶型。樓地面和內外墻粉刷全部為普通標準。

第四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市、縣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市建設局負責安康城區廉租房建設選址規劃、設計、招標、工程質量監督等工作。

市、縣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體負責安康城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報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縣發改委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立項審批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審核、劃撥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

市、縣區稅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管理有關稅費的核減工作。

市、縣區物價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條件的制定和保障對象的審查工作。

市、縣區公安消防、供電、供水、有線電視等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條件為:

(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居民;

(二)城鎮領取社會低保的居民;

(三)城鎮無住房的居民;

第七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房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現有廉租住房資金的實際情況和本級財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列入年度預算,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計劃,專項用于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財政預算資金實行市區共擔。市財政承擔廉租房建設所需資金,漢濱區財政承擔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貨幣補貼和租金減免所需資金。市、區財政根據廉租住房資金需求計劃將資金劃入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資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九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為主,并按住宅小區商品房建筑面積的8%提供廉租用房。實物配租應面向符合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登記費;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定額管理費、墻改費、統籌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和道路占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除本條(一)、(二)項外,其他收費減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

第十一條房管部門購買個人居住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第十二條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侯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審核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辦事處)會同縣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社區(居委會)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查核實,簽署審查意見后,報市、縣房管部門。

市、縣房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領導小組專題審定。

房管、民政部門及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公示、登記

經審定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四)輪侯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減免租金;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房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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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房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三條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房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并將補貼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機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年收入超出當地最低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廉租住房補貼,或者在下一年度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提供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戶,因家庭收入發生變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且在合理期限內拒不搬離的,產權管理單位可依法予以強制搬離。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房管部門申訴。

第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

第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10

【關鍵詞】 高校住房 管理 改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高等院校的辦學和管理體制改革也在不斷深入。伴隨著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貨幣化的進一步實施,一個嶄新的問題擺在我們面前:新形勢下如何建立建全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住房管理機制。

一 高校住房制度改革的回顧

住房是人們賴以棲身的根本條件,關系到人的生活質量和事業發展。每個社會成員是否能夠“居者有其屋”,這一方面取決于個人的經濟收入,另一方面也取決于政府對公民的基本生活服務的理念水平和管理能力。長期以來,由于資金不足、建設數量有限,高等學校教職工的住房分配一直是個難題。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鎮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受到了改革的巨大沖擊,高校住房制度的變革,也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引發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弊端愈益突出,全面推進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已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件)的精神,國家的房改已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國家房改政策和目標已經基本明確,高校進行住房分配改革勢在必行。

深化住房改革的核心是轉變分配體制,停止住房福利分配,變實物分配為貨幣分配,初步實現住房貨幣工資分配的改革目標。取消實物分房、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實現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根本性措施。

二 高校住房管理改革中的問題

隨著房改深入發展,全國高校的自管住房大量出售,職工個人在住房消費中的投資比例逐步加大。貨幣化分房的實施,住房的產權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高校原有的行政型、福利型的住房管理模式向企業化、專業化、社會化的住房管理體制的轉變已成必然。但是,高校住房管理體制轉變過程中仍將遇到許多困難。

1、思想觀念上的轉換需要過程。行政事業型的住房管理模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行了幾十年,一些教職工思想還停留在福利型的管理體制,對市場經濟下的住房管理體制認識不足,要走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市場機制之路,廣大教職工的觀念一時難以接受,對新形勢下的住房管理體制的實行有抵觸情緒。

2、住房管理基礎薄弱。由于房管部門長期以來執行行政性、福利性的住房政策,以低租金和國家補貼養房建房,造成資金不足,失修失養,超期運轉的舊房在高校中普遍存在,這就要求高校在住房制度改革轉換期間對舊的住宅小區的公用設施、公共部位投入一定量的資金進行維修改造、集資興建。同時管理人員和管理手段也跟不上轉制后新的住房管理形式要求。新的住房管理體制運行,絕大多數工作崗位要求政策性強、信息化程度高、反映迅速,需要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并增添必要的房產管理設備,為新的住房管理體制提供必要支持。

3、住房交易、出租現象嚴重。教職工校內住房通過房改政策購買后已經取得了所有權,從法律角度來說具有處分權和收益權,教職工在房改后幾年間個人情況又產生了一些變化,對住房的需求、住房條件的改善有了新的要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市場的放開,教職工一般都能通過購買商品房、參加配偶方建房等途徑獲得二套以上的住房,必然導致部分職工將校內分配的福利房或房改購房出租、出售。用通常的住房管理手段來制止房改房出租和出售行為基本上沒有政策依據,限制校內福利房的出租和房改房交易已越來越不適應當前房地產業的發展趨勢,必然這給學校的整體發展,給校園環境的建設,給住宅小區的治安管理都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4、住房補貼矛盾突出。自1998年國家取消福利分房后,住房貨幣化分配是解決住房矛盾的唯一出路。高校目前多數教職工住房不達標、部分教職工無房,對差額面積部分實施住房補貼所需的資金額度較大,在目前國家和地方財政資金不能完全配套的情況下,靠高校自身的財力一時難以兌現。即使部分高校采取分步實施的辦法,也因資金額度有限收益面較少,實施住房補貼的難度較大。

5、物業管理問題。高校住房出售后,產權關系發生了變化,其管理模式也隨之發生變化。盡快建立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后與產權多元化格局相銜接、相配套的高校物業管理機制,不僅是廣大教職工的迫切愿望,亦是高校后勤社會化的方向,更是高校傳統的房地產管理由行政福利型向市場自主經營型轉變的唯一途徑。

三 建立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住房管理機制

住房制度的改革是在整個社會大環境中運作的,高校在這樣的形勢下,結合本校的特點,積極與穩妥的在政府屬地政策的指導下,對住房分配貨幣化中的一些問題進行理論探索和研究,制定切合實際的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住房管理改革實施方案,是高校住房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1、加強宣傳,轉變思想。許多年青教職工的思想還明顯滯后,認為進校后學校就應解決住房問題,學校安排的宿舍應當是一種福利性的教工住房,只應收取象征性的租金。因此,高校應進一步加強住房改革政策的宣傳,推動轉變教職工思想觀念,并在實際工作中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2、合理配置人員,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停止實物分房、開始住房分配的貨幣化,關系到高校每個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高校新教師大量增加、人員流動比較多,教職工的職務、職稱等,發生著動態性的變化,因此要建立健全職工與住房貨幣化分配有關的動態檔案。此外,由于房改政策是通過房改工作人員傳達到廣大教職工的,管理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高校房改的好壞。所以必須合理配置人員,全面提升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加強崗位培訓吃透房改精神,加強與本地區各高校住房管理人員的交流,相互學習、共同提高。

加強高校住房管理數字化、信息化建設。采用信息化、數字化手段對高校的住房進行管理,是適應高校住房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體現。積極開展高校房地產信息化管理方面的研究,可以通過網絡數字化集成,建立住房管理改革的相關平臺,用于政策精神、下發通知文件;建立教職工住房情況數據庫、開發住房補貼動態管理軟件;建立教職工公積金、住房補貼查詢系統,住房管理論壇等。

3、建立周轉房的使用管理體系。高校的周轉房是有效解決新進人員的住房安置過渡的方法之一。高校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現有的房源中劃出一定數量的住房(成套的宿舍或公寓)作為專用的周轉房,在房屋的使用范圍上加以明確。管好用好周轉房,圍繞出臺周轉房的各種條例和規定時,關鍵是要充分發揮周轉房的流轉功能。

周轉房實行協議管理的辦法,協議期內住房補貼和公積金按規定照常發放,按照使用年限不斷地提高周轉房的租金,迫使周轉房使用人在3-5年內主動退出公寓,走向社會去購買商品房或租住住房。高校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實踐中逐步建立起一套適合自己的周轉房管理條例,使新進教師過渡安置的住房不斷周轉變化,向良性循環的道路發展,是解決新進人員住房安置問題的良方,也是各高校繼續推進住房貨幣化一個重要的保障措施。

4、籌措資金,實施住房貨幣化政策。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有序地解決高校教職工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條件,是實現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根本性措施。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辦法以后,教職工解決住房主要由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包括:租金補貼、購房補貼、工齡補貼。高校房管部門應盡快落實住房分配的資金來源,住房貨幣分配的啟動與調整住宅租金制度同步。

5、加強管理,避免學校住房流失。高校中有許多出國調離人員將其住房轉讓、出租他人,還有許多非在編人員仍占據學校的房源。要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加大清房力度,對一些不合理的用房進行了清理整頓,清退不合理占房,個別疑難問題訴諸法律解決。

為了避免學校住房流失,高校向教職工出售住房時,在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中,對購房者未滿服務年限擅離教育崗位的加入所售房屋所有權的限制條件,為學校對購房者未滿服務年限按原價收回其住房提供法律效力的依據。實踐證明,這種處理購房者未滿服務年限擅離教育崗位人員的住房辦法是行之有效的。

6、進一步完善住房物業化管理工作。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公司是高校房管部門轉換管理體制的最主要形式,是一種新型的經營服務性的管理體制。高校要加強教職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建設和規劃,住宅區管理交由以教職工代表的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使廣大教職工逐步樹立起有償服務的思想,變學校無償為職工承擔物業管理有關費用為向產權人(使用人)收費,使教職工住宅物業管理部門完成專業化、市場化的轉變。

參考文獻

[1] 羅志良. 姜曉剛.《通過市場機制改善和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 高校后勤研究》,2004,(增刊1).

[2] 尹勇.《高校住房管理體制改革的難點和對策》. 《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