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形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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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形式

篇1

20世紀70年代,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斯?S?瑞尼爾首先定義和使用了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的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現金流的基礎作用決定了其在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地位,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期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先決條件。因為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可預期性是確定資產所支撐證券的價值的關鍵,并且它也是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的依據。從本質上講,證券化的支持基礎并非資產本身,而是被證券化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是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因此才確定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在資產證券化原理中的核心位置。

第一,資產重組原理。其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對資產的選擇,資產原始權益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是在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進行的,重組自身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形成一個資產池。因為只有特定的資產才適合于證券化,企業必須對資產加以選擇。資產證券化的支撐基礎是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的適合證券化的特定資產,并且所選擇的基礎資產的范圍也并非限于某一企業的資產,而是將不同地域、不同企業的資產加以組合形成證券化資產池,證券化資產池可以避免單一資產所帶來的風險和收益不確定性。

第二,風險隔離原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構建應當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影響到特殊目的實體的正常運營,進而保證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能夠按時償付。在證券化過程中,應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進而順利實施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真實地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出售給有特別目的的機構(該機構一般不會破產),因此,由資產的原始所有人破產所帶來的風險不會轉嫁給證券持有者。證券化交易的風險只與證券化資產本身有關,而與資產原始持有人所帶來的風險無關。

第三,信用增級原理。為了確保順利實施證券化,提高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原理的運用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減少發行的成本。而為了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就需要增級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

二、分析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風險收益

作為一項新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在企業收益上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增加新的融資渠道、降低企業成本和優化資本結構等三個方面。

第一,增加證券化企業的融資渠道,保障企業的自由現金流量。作為在金融市場上深化市場機制的產物,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更高效的融資手段,它是以資產預期收益為導向的。資產證券化基本避免了原始權益人的綜合資信對證券化資產預期收益的影響,而以現金流量穩定的資產為支撐進行證券融資,解決企業籌集資金的問題,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

第二,降低企業成本。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低風險、多樣化資產組合的融資手段。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具有利益高、成本低的特點。

一是減少融資成本,基于企業資產證券化所使用的資產都是能夠帶來預期穩定現金流量的優質資產,比企業直接發行證券的成本要低,因此降低了融資成本;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降低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幾率,規避企業財務風險;四是減少企業的資本成本。

第三,提高企業持續增長能力,增加企業價值,增強企業財務管理的靈活性。

三、分析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在打包出售資產時,必須保證其自有資產未來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如此才能保障按時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但在資產實際證券化過程中,融資資產往往具有潛在的風險和波動性,這些風險主要包括提前償付風險和信用風險。

(一)提前償付風險

它是指在證券存續期前由于某些不確定因素致使發起人不得不提前償還投資者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毫無疑問,這一行為必然會對企業的現金流、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同時提前償付行為還影響到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違背其所承諾的各種合約由此可能帶來的損失,它產生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鏈結構之中。信用風險體現在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無力支持本金和利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及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托管人是投資者在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最信賴的兩方,任何一方違約都必然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

四、資產證券化融資中所遇到的會計制度方面的問題

(一)真實銷售的確認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其在商品銷售收入確認原則的相關規定無明確規定在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過程中處于帶有追索權和剩余權益返還的情況,這一漏洞缺乏法律保護。而《試點規定》規定:發起人轉移信貸資產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時,或者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可以確認為真實銷售,資產便可以轉出發起人資產負債表。由此可見,《試點規定》明確給出了風險和報酬分析法及金融融合成分分析法兩種確認方法。

(二)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的標準問題

在我國目前實行的《試點規定》中規定了發起人的終止確認和SPV的初始確認標準,即真實出售的實現也意味著發起人在交易日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這些會計準則不但無法明確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而且也不可能確定其初始確認標準。

五、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建議

作為一種新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獨特優勢使得世界各國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不斷擴大融資規模。證券化品種日益增多解決了企業在資金上的難題,同時也滿足了投資者的需求。盡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晚,主要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但我國經濟發展的良好形勢為其創造了良好的生長環境,在中國的發展前景可觀,其在中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的作用必然越來越重要。作為我國的新興事物,其還受到我國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特色社會市場經濟的具體國情,筆者總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第一,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結合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制定并實施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相關法律條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化、制度化管理,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創造適宜的法律土壤。

第二,降低債券發行的限制條件,擴大其規模,積極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強市場監管及基礎市場建設,完善對市場和投資產品的級別評價,為證券化打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發展平臺。

篇2

[關鍵詞]金融市場系統風險;資產證券化;相關性;金融監管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席卷全球,并演化為多國金融危機。美國次貸危機的風起云涌為我國資 產證券化的發展增加了諸多阻礙。我國有學者提出“美國金融危機應成為中國的前車之鑒, 中國需要緩行或暫時停止資產證券化”。[1]資產證券化不是洪水猛獸,我們不能 因噎廢食 。在當前次貸危機的背景下,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市場系統風險之間存在何種聯系?怎樣才能 減少系統風險?以阻止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為此,筆者將圍 繞資產證券化的倒買倒賣運作模式、資產支持的證券流動性不足以及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復雜 性作論述,揭示二者間的關聯性,以期裨益于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

一、前提論:金融市場系統風險及資產證券化的界定

系統風險是近年來學術界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時髦詞語,但對于到底哪些 風險屬于系統風險,無論是學術界還是監管當局都沒有形成共識。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 會的系統風險定義是“由于金融市場的內在聯系,一個市場參與者的違約可能波及其他人。 比如,X市場中A客戶違約,可能會影響到中介人B在X、Y、Z市場的履約能力。”“系統風險 指的是不能夠通過分散投資方式祛除的市場風險”。[2]美國學者舒瓦茨較為全面 地概括了金融市場系統風險表現形式和實質。他認為,金融市場系統風險具有兩個特征:一 是某個經濟 意外事件,如市場失靈、金融機構破產等,導致市場恐慌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引發一連串的 市場失靈,導致金融機構或公司等破產,或者金融機構或公司等一連串的巨大損失;二是最 終 導致資本成本增加,或者融資渠道減少,通常表現為金融市場價格劇烈波動。舒瓦茨認為, 系統風險和正常市場波動中的市場下行的重要區別,在于前者不能夠通過分散投資的方式化 解。

同樣地,雖然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金融學最熱門的詞語之一,但何謂資產證券化?迄今為 止理論界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實質性定義,現有的定義幾乎都是描述性的。美國貨幣監理署于 1997年的“資產證券化指南”對其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金融方式 ,通過這種方式,債權人擁有的對信貸資產或者其它應收款項的權利被打包、證券化,然后 再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名義出售。與之類似,維基百科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證券化是一種 結構化金融方式,包括對能夠產生現金流的金融資產進行組合,再包裝成證券,然后再出售 給投資人。[3]克勞福德把各種資產證券化的描述性定義總結為:對缺乏流動性的 資產(通 常是金融資產)進行組合,再通過在證券市場發行具有流動性的證券的方式出售組合資產融 資(或者是出售資產內含的風險),而這些證券本息的償付幾乎完全依賴于被組合的基礎資 產。[4]相對于描述性定義,克勞福德認為一個實質性的定義更能幫助我們理解證 券化的本 質。因此,他給資產證券化下了一個更抽象的定義,即:證券化的實質是通過結構化的方式 ,利用與資產未來表現相關的信息,目的是更有效地利用這些資產或者分散資產上的風險。 結合通常的描述性定義與克勞福德給資產證券化下的實質性定義,我們大致可以得出資產證 券化的兩個基本特征:其一,證券化是市場用來轉移資產信用風險的一種結構化產品,它與 其他風險轉移產品的重要區別在于,用于償付投資人本息的基礎資產被打包成了一個獨立的 法律實體(SPE/SIV等);其二,從市場博弈方面看,證券化的實質是發起人、信用增級、 評級機構、券商、投資人等交易參與人,有效利用與基礎資產未來表現預期(風險預期)相 關的信息,參與同一市場鏈博弈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二、原因論:金融市場系統風險與資產證券化的關聯性

(一)資產證券化的倒買倒賣市場運作模式增加市場泡沫

從單筆交易上看,資產證券化的倒買倒賣運作方式,是導致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利益沖突( 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主要原因。不僅如此,如果從市場整體上看,倒買倒賣運作模式則 是市場信貸標準降低、泡沫累積,進而催生系統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早期,絕大多數市場交易都帶有政府背景(以房地美、房利美、吉利 美發放的抵押貸款為主),由于存在政府干預,放貸標準沒有失控。但是,隨著私人性質證 券化交易的興起,放貸標準開始整體下滑。因為沒有外來管制,證券化交易帶給抵押行業的 剝離風險但坐收服務費功能,難免會導致出借人或組織人為謀求市場份額而紛紛降低放貸標 準。如果有金融機構獨善其身,不愿降低身段吸引借款人,其結果必然是出局。同時,盡管 抵押信貸資產質量整體下降,但由于市場競爭壓力,放貸人并不能相應地提高這些信貸資產 的風險利差。這意味著證券化交易鏈條的末端――投資人不能獲得和基礎資產信用質量相應 的較高的利息收入。這種人為的較低風險利差,反過來又會刺激住房需求,導致房價上揚, 進而制造更大的市場泡沫,滋生市場欺詐。[5]由于房價上漲,在沒有外界干預的 情況下, 市場肯定會要求抵押貸款的條件進一步放松,因為借款人也想從房價的上漲中分一杯羹。與 此同時,在證券化各個環節的高額服務費用的引誘下,金融機構也渴望市場上有更多的抵押 信貸資產供自己進行證券化運作。同樣,只要房價持續上漲,抵押貸款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就 會很低,因為抵押人可以通過再抵押方式融資,或者直接出售房屋,償還按揭貸款。在這些 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金融機構之間通過降低放貸標準,“挑戰底線競賽”以謀取市場占有率 便在所難免了。

不難看出,房價持續走高是維持上述市場運轉的基本條件,“挑戰底線競賽”帶來的劣質抵 押信貸的中長期風險被短時間的房價泡沫籠罩住了。很明顯,房價上漲是不可持續的。一旦 房價下滑,大量劣質基礎資產的低信用本質就會顯露無遺,虛假繁榮累積的市場泡沫瞬間崩 潰帶來的市場恐慌,足以使金融市場整體陷入困境。

(二)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不足增加系統風險

足夠的流動性是市場實現其價格發現功能的前提條件。在一個有流動性的證券市場,投資人 如果看低某種產品的未來走勢,他可以通過賣空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觀點;相反,如果投資 人選擇長期持有某種證券,則表明他看好該種證券的未來市場。證券產品的市場基準價格正 是通過這種途徑實現的。

傳統不動產投資市場不允許賣空操作,投資人因而無法通過賣空的方式來矯正市場對未來價 格的過高預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資產支持證券可以賣空操作,則可以彌補上述不足。假 設投資人認為資產池基礎資產價值被高估,或者認為被證券化的抵押信貸資產風險過高,這 些看空的投資人的賣空操作會促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降低,進而促使發起人提高抵押貸款 利率。購買基礎資產的成本上升,意味著投資人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的熱情就會降低,市場就 不會盲目狂熱。但是,私人性質的證券化交易的運作方式卻排斥了賣空操作。由于每筆交易 的資產池都具有 不同于他人的特征,這使得通常的金融期貨價格評估模式變得異常復雜,對基礎資產池以及 其支撐的不同類別的證券進行市場估價非常困難。這些缺乏透明性的證券事實上很少有市場 交易,它們大多數處于非流動狀態,其價格依賴于發起時的評估,而不是市場公正競價。沒 有賣空操作,實際上等于剝奪了看空市場者參與到市場中來的機會,市 場中只剩下看好后市的樂觀主義者,證券的價格就會一步一步地攀升,這反過來又會刺激缺 乏流動性的不動產的價格上揚,增加市場泡沫。

(三)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復雜性是引發金融市場系統風險的催化劑

復雜系統經濟學是經濟學近年來興起的一個全新研究領域,它主 要是利用復雜系統科學來解決傳統經濟學理論中背離市場實踐的一些難題。與傳統經濟學將 經濟領域視為封閉系統并趨向均衡不同,復雜系統經濟學認為經濟是一個開放的,并且不斷 適應外界環境變化的內在進化系統。復雜系統并不一定趨向均衡,即使是一個看似理想的必 然趨向均衡系統在實際演變過程中可能也會存在一定的變數。復雜系統理論認為,市場越 復雜,其不確定性和波動性就越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復雜系統特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復雜多樣;二是證券化程序、方法的復雜性,這兩方面都會影響市 場的有效性。

1.基礎資產的復雜性對市場的影響。 被用來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繁多,除了住房抵押貸款外,汽車信貸、信用卡應收賬款、不 動產租金、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設備租賃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政府彩票收入、版權使用 費等,都可被證券化后出售。由于不同種類基礎資產之間的個性差異,對每種類型資產的 評估,包括違約風險評估、利率風險評估、提前還款風險評估等,都要求有不同于其它資產 的價值評估模式。更有甚者,利率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之間還存在內在聯系。當市場利率降 低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可能性就增大;反之,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就 會增加。[6]這些風險本身也是變動的,盡管存在評估其動態變化的數學模型 ,但這些 模型本身具有很大的推測成分。這些固有模型會因為考慮到利率變動而愈加復雜,它們 會依賴越來越多的假定條件和歷史數據。如果這些歷史數據本身不夠準確,根據它得出的評 估結論肯定也不準確。如果組成資產池的基礎資產不止一類,對其進行價值評估的復雜程度 會成倍增加。

2.資產證券化交易運作方式的復雜性對市場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復雜系統特征,不僅會阻礙市場自我調節功能的有效發揮,更有甚者,它 還可能導致整個市場系統的崩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資產支持證券的復雜系統特征阻礙了信息披露功能的發揮。 信息披露是保證證券市場公正、效率的主要手段,但資產支持證券的復雜特性,卻成了投資 人及其他市場參與人獲取必要資訊的障礙,而這些必要資訊是市場有效運作的前提。證券化 交易信息披露難題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事無巨細的信息披露本身需要花費巨額成本;其 二,即使所有相關信息都得到披露,對這些紛繁復雜的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所需要的大量成 本,對投資人而言可能也是得不償失的。根據“合理毋知理論(the theory of ration alignorance)”,當信息分析成本超過收益時,信息需求方會理性選擇“毋知(ignorance )"。具體到資產支持證券市場,這意味著相關企業在決定是否花費更多時間、雇傭更多人 員對可能的投資對象進行分析時,會權衡確定增加的成本與不確定的未來收益。比如,次貸 危機爆發前,除了準確預測房價下跌的幅度外,幾乎所有可能導致次級抵押證券市場崩盤的 危險,特別是抵押貸款質量的下降,都有所披露。然而,投資人并沒有在意這些風險。出現 這種狀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些證券的復雜性,已經使完全理解它的風險變得不可能。次 貸危機中,許多基金管理人都缺乏分析不同種類資產池所需要的資源,他 們主要依賴信用評級機構的評估,信用風險顧問公司Tempus Advisors首席執行官愛德華?格 里貝克指出,許多機構投資人主要依靠他們的評估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部分原因就是市場已經變得如此復雜。

(2)資產支持證券的復雜系統特征增加了市場預期的難度。 當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高度復雜時,市場參與人,甚至包括交易組織人都可能無法預計交 易的所有后果。比如次貸危機中,盡管ABS CDO的基礎資產證券符合多樣化特征,但事實表 明,這些基礎資產證券本身的基礎資產(主要是次級抵押貸款)的表現具有內在聯系――因 房價下跌導致系統性違約。這種內在聯系幾乎沒人注意到,甚至包括信用評級機構,盡管類 似的例子美國以前已經發生過。再有,來源于基礎資產本利的現金流在不同類別投資人之間 的區別分配,使得基礎資產池如果出現違約,不同類別投資人之間就會出現利益沖突。比如 ,如果在違約初期服務人即對基礎資產進行重組,盡管需要花費一些即時成本,但長遠看 來是有利于投資人整體的。但是,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復雜層級結構,不同類別證券持有人 取得本息時間、順位等上面的差異,有利于投資人整體的行動,并不一定對每種類別的投資 人都有利。服務人在行使是否重組、采取何種方式重組的自由判斷時,可能會因損害了某一 類別證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招致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證券的結構越復雜,服務人越難全面考 慮重組的后果,面臨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服務人通常不愿基于自身判斷而 采取重組行為,他們寧愿坐等違約風險累積、放大,最終危及市場穩定。

3.資產支持證券的復雜系統特征降低了金融市場抵御市場傳染的能力。 金融市場傳染(financial contagion),是指個別金融機構的突發困局向市場內其它關聯機 構的傳播,對它的研究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成為學術界的熱門話題。造成金融市場傳染 的主要原因是市場恐慌,而市場恐慌主要源于市場的復雜難辨。因次貸危機引起金融市場系 統災難,其直接原因就是CDOs、ABS CDOs結構的復雜難辨,致使部分次貸支持證券的局部問 題因市場恐慌而迅速傳導至整個證券化市場及其它信貸市場,進而引發市場系統災難。由 于投資人并不總是能理解CDOs、ABS CDOs等復雜證券的運作模式,他們的投資選擇很自然地 依賴于頂尖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當部分“投資級證券”出現損失時,投資人很容易出現恐 慌,擔心其它高評級證券也會出現類似損失。

三、結論:加強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防范金融市場系統風險

通過上述考察可知,資產證券化是美國金融危機的始作俑者,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市場系統風 險存在正的相關性,因此,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防范金融市場系統危機成了金融危機后中 國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首要任務。政府在發展證券化市場過程中的主要角色是監管市場規范運 行,保證公平公正,防范市場系統風險。聯系我國當前的法治環境,以及政府在以往證券市 場監管中的具體表現,本文認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應當注意如下原則:

1.堅持以有限管制間接管制為原則,減少直接干預。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本質 上是規避法律管制的結果,如果不是規避法律強制加在擔保權上的“破產稅”,規避法律對 金融機構的強制資本儲備要求,資產證券化很難會像今天這樣迅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出現 以及發展,背后的潛臺詞是大范圍的市場管制沒有效率。政府規制的前提是市場失靈,但市 場是否失靈,失靈的具體表現等等,都需要通過市場實踐才能表現出來。受長期計劃經濟傳 統以及部門利益影響,我國管理層習慣于直接干預,喜歡動用準入限制措施,如將特殊目的 受托人限定為有限的信托投資公司等。這些措施不僅缺乏市場邏輯,而且很容易阻塞市場發 揮正常功能,導致市場扭曲,結果不是糾正市場失靈,而是導致市場失靈。

2.堅持慎重選擇資產證券化類型,逐步推進資產證券化原則。在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創新迅 速發展的背景下,為有效地防范與化解系統風險,對待資產證券化等類型的金融創新應當慎 重。次貸危機表明,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最大風險是導致銀行放松對放貸的監督,致使貸款質 量整體下降,引發系統風險。次貸危機的這個教訓,在我國發展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時必須 時時謹記。會不會導致貸款泛濫,是當前選擇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類型時應當貫徹的一條原 則。“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和前提是必須有優質的金融資產,即高質量的債權組合,能夠帶來 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同時未來現金比較均勻地分布于資產的存續期”。[7] 首先我 國應嚴格把關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質量,不良資產證券化應緩行。但是對投資者而言,不良資 產所蘊含的風險可能隨時爆發,一旦風險爆發,投資者由于利益 損失意識到不良資產風險時,投資信心就會喪失,于是爆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對于一般 信貸資產,包括企業貸款、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個人消費貸款等,也應該暫緩 推行證券化。一旦放開限制,這些貸款的質量即有可能整體下降,進而引發市場系統風險。 特別是住房抵押貸款,當前的房地產泡沫已經很嚴重,如果放手讓銀行對這些貸款進行證券 化運作,不僅會進一步累積泡沫,現有的很多反泡沫措施(比如提高存款準備金控制貸款規 模)也會失靈。

3.堅持以信息披露為原則,防范系統風險。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最好的防腐劑,盡管次貸 危機向傳統信息披露的效果提出了挑戰,但各國避免市場系統風險的主要做法仍然是加強信 息披露。比如,美國政府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增加信息透明度,歐盟要求評級機構公開評級模 式、方法,而不是直接干預評估程序、行為。我們在制度設計時也應該借鑒這些做法,規范 信息披露要求,并嚴格監管機構監督職責,保證信息披露充分及時準確。首先根據不同資產 證券化類型交易,分別提出信息披露要求。與發行股票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類型繁多,交 易法律結構差異很大,不同基礎資產類型交易、不同法律結構交易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往往差 異很大,因而有必要防范市場系統風險。其次,應建立準確的信用評級。信用評級虛高是導 致次貸危機的另一重要原因。準確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從市場效 率上看,準確的信用評級是資產支持證券市場定價的基礎,信用評級大起大落勢必造成市場 恐慌,進而引發系統風險;而對于投資人來說,一定的信用評級是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資產質 量、交易法律結構(包括各參與人的資信狀況)的綜合反映,信用評級機構實際上承擔著對 發起人、信用增級機構、服務機構等的監督職責。我國要保證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準確,應制 定一定范圍的強制專門技術規范。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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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見維基百科網站,en.省略/wiki/Securitization.

[3]Jason Kravitt,Some Thoughts on What Has Happened to the Capital Ma rkets andSecuritization and Where Securitization is Going,p5,available at p li.edu/public/17984/foreword.pdf.

[4]Patricia A. McCoy, Andrey D. Pavlov and Susan M. Wachter, SystemicRisk Thro ugh Securitization: The Result of De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Failure, Connectic ut Law Review, Vol.41, No.4(2009),p493.

[5]Mark Adelson,MBS Basics,Nomura Fixed Income Research, March 31, 2006,pp7-9. 省略/pdf/Nomura/MBSBasics_31Mar06.pdf.

[6]Aaron Lucchetti and Serena Ng, How Rating Firms' Calls Fueled Subpr ime Mes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ugust 15, 2007, Page A1.

[7]許凌艷.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律范疇研究[J].法學雜志,2006(2).

An Study On The Relevance between Asset Securitization

篇3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 市場效率 博弈模型

一、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般來講,銀行信貸資產是指銀行發放的各種貸款以及應收賬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商用房抵押貸款、工商業貸款、汽車貸款以及應收賬款等。按資產質量劃分可分為高質量(根據北京大學與證券中心曹鳳歧教授的觀點:高質量資產是一種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托欠違約率、低損失率的記錄的資產)和低質量信貸資產(通常指的是銀行不良資產)。所謂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將其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信貸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重組形成資產池,進而轉換為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發行過程涉及眾多參與者。主要有借款人、發起人(銀行)、特殊目的載體(SPV)、受托人、服務商、信用評級機構、擔保機構、投資銀行、投資者。一般來講,其基本運作流程如下:

銀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一方面將其信貸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由特殊目的載體發行ABS(資產支持證券),經投資銀行承銷賣給投資者,然后投資銀行將發行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按與銀行簽訂合同中的資產出售價格轉讓給銀行;另一方面,銀行委托服務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經受托人將本息償還給投資者。

有的專家從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功能角度分析提倡及早開放,認為開展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1、增強流動性,提高資產收益率。銀行的資金來源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資金的運用則很多投向長期貸款。這種“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不匹配的風險會使銀行陷入流動性不足的困境。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流動性不足的長期資產提前變現,可以加快信貸資產周轉的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2、銀行可以利用結構金融工具來創建所需的投資結構,推進投資組合管理實踐,有效改善銀行財務管理,促進我國銀行業從過去的市場占有率經營方式向風險管理方式轉變,建立一個高效的金融體系。3、可以盤活許多銀行不良資產,完成的低成本融資,加快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提高資產處置效率。下面我從博弈論的角度通過分析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來探討它的效率問題。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設

(1)根據市場形成:任何一個市場的形成至少存在供給和需求兩方。當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也不例外,我們可以把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主體抽象為銀行(供給方)和投資者(需求方)兩方。

(2)雙方都是理性的,雙方均為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想要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

(3)對投資者而言,他有“投資”和“不投資”兩種策略選擇,選擇的依據是否能獲得大于市場平均收益的收益。

(4)對銀行(發起人)而言,一般來講,它有高低兩種質量類型的資產。一方面高質量資產對投資者吸引力很大,可銀行為了保存自己的競爭勢力,必須擁有一定份額的高質量資產而不會全部出售,另一方面銀行雖然愿意出售低質量資產,可是投資者卻不會購買,因此它需要與高質量資產整合打包出售。

2、博弈分析

2.1 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對于投資者來說,他是否進行投資,取決于資產池中資產的質量,如果是高質量資產,投資者當然會投資,反之就拒絕投資。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投資者只能根據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來判斷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進一步決定是否投資。若判斷失誤,投資者拒絕了高質量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會產生機會成本;投資者接受了低質量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會帶來直接損失,因此投資者要使其收益最大就要避免判斷失誤,使自身風險降到最小。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投資者與銀行同時行動作決策所構成的博弈為不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下表為投資者與銀行博弈的戰略式表達。

投資者的收益空間為a=(a1,a2,-a1,-a2),其中a1>0>a2(當投資者購買的全是低質量信貸資產時收益為負)。

銀行的收益空間為b=(b1,b2,b3,b4),其中b1>b4,b3>b4,b1>b2(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比不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收益高)。

當銀行出售高質量信貸資產而投資者卻不投資時,投資者的機會成本為a1,同樣當銀行出售低質量信貸資產而投資者不進行投資時,投資者收益為-a2(a2

從上表可以看出銀行選擇出售是一個占優策略,對投資者而言,若銀行出售高質量資產,其最優選擇是投資,此時博弈的納什均衡為(投資,出售);若銀行出售低質量資產,其最優選擇是不投資,此時該博弈的納什均衡是(不投資,出售),但是由于投資者并不知道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因而投資者的最優選擇依賴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認為信貸資產質量是高或者是低。

假設投資者在博弈開始時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認為信貸資產質量高的概率為p,質量差的為1-P,那么投資者選擇投資的期望效用為:

a1p+a2(1-P)

(1)

投資者不選擇投資的期望效用為:

-a1p+(-a2)(1-p) (2)

當兩者相等時,即有a1 po + a2(1-po)=-a1 po +(-a2)(1-po)

po=-a2 a1-a2

因此,投資者的最優選擇是:當P> po時,進行投資;當P< po時,不進行投資;當P= po時,投資者選擇投資與不投資無差異。

2.2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動態博弈

在實際中,完全符合不完全信息下的靜態博弈中是很難找到的,因為它要求所有博弈方同時行動。而事實上,博弈方的行動有先后次序,假設銀行先行動投資者后行動,用博弈樹來表示如下圖所示。

該博弈樹由3個階段組成,第一階段是銀行選擇高質量和低質量信貸資產;第二階段銀行選擇是否出售;第三階段是投資者選擇是否投資。由于投資者難以辨別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這樣投資者在這個動態博弈中具有不完美信息。當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出售的情況下,投資者并不知道是從哪條路徑上過來的,因此無法作出相應的選擇。投資者在銀行選擇出售的前提下,選擇投資有盈的可能(出售高質量),也有虧的可能(出售低質量),選擇不投資雖然不會虧,但會失去獲利機會。因此,投資者要進行決策需要進一步的信息來判斷,即銀行選擇出售的前提下,信貸資產質量高和低的概率。

P(h)、P(l)分別表示信貸資產質量高和低的概率,P(s)表示銀行出售信貸資產的概率,P(s/h)和P(s/l)表示銀行出售信貸資產時高、低質量的概率,從2.1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中可知,銀行選擇出售信貸資產是銀行的一個占優策略,所以P(s)= P(h)+P(l)=1(3),根據貝葉斯法則可求出銀行出售信貸資產的前提下為高質量的條件概率為P(h/s)及為低質量的條件概率為P(l/s).

因此,{出售,投資;P> po }和{出售,不投資;P< po }均為純策略精煉貝葉斯均衡(pure strategies perfect bayesian equilibrium)。當然投資者在對po不太了解的情況下,可以以一定的概率隨機地選擇投資和不投資的混合策略。由po =-a2 a1-a2 可知,po的數值是較大的,一般情況下應該大于12 (即a2 po }屬于市場部分成功的均衡,也是一個合并均衡(pooling equilibrium),即大多數情況下銀行出售的是高質量信貸資產,投資者與銀行共享利潤,但少數情況下投資者要承受蒙騙上當的損失。但如果P< po那么投資者拒絕投資,市場完全失敗。當然投資者也可采取混合策略,市場效率能實現一部分,但接近失敗。因此,信息的不完美將在一定程度決定著市場的效率。

以上分析在于說明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投資者和銀行來說是否有正的效用。但我國如果要開放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還應該使銀行和投資者的期望收益都大于市場平均收益。當銀行出售高質量資產時,此時納什均衡為(投資、出售);當銀行出售低質量資產時,此時納什均衡為(不投資、出售),因此我國如果要開放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應滿足: a1p+(-a2)(1-p)>C (9)

b1p+b4(1-p)

>C (10)

(其中C為市場平均收益,a1>C>0>a2,b1>C>b4,即銀行出售高質量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的收益大于市場平均收益,擁有低質量的信貸資產不進行證券化的收益低于市場平均收益)。

三、結論及建議

要不要實施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個已受到普遍關注和討論,本文通過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者(抽象為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效率(見(9)和(10)),但當務之急是要保證出售信貸資產的質量(見(13)),同時要完善信息披露的規則,減少投資者對資產質量信息的不完美性。因此建議我國銀行將高、低質量不同的資產整合成一個資產池(但要保證高質量資產的一定比例)打包出售,同時將真實信息反映給投資者,盡快推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

【】

[1]張超英,翟祥輝.資產證券化—原理、實務、實例[M].北京:管理出版社,1998.

[2]劉宏.信貸資產證券化[J].商業銀行導刊,1999,(11).

[3]涂永紅,劉柏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M].北京:出版社,2000.

篇4

一、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作用

1.資產證券化改變了企業融資面貌

國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進行融資是十分有利的,這種融資方式可以改變企業缺少流動資金的情況,并為企業的長期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即便是在企業經營狀況不良或擔負著巨額債務的情況下,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也可以幫助企業改良經濟狀況,扭轉經營局勢。

2.資產證券化投入成本低

經營成本是企業經營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在國有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手段可以有效降低投入成本,這種方式可以幫助企業在改革過程中減少資金流失,從而能實現更大的經濟效益。

3.資產證券化降低企業負債壓力

資產證券化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幫助企業增加資金償還能力,以此減低企業負債壓力,進而促使企業逐漸扭轉負債局面,獲得盈利。

二、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可行性分析

1.動力加大

針對目前國有企業的經營現狀,我國相關部門制定出了一系列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包括:產權分明,政企分離以及科學管理。這些制度使得人們對于融資方式的相關理論更加理智和清晰。為了滿足國有企業的需求,相關部門可以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發展,以這種方式來降低企業投資風險,為企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2.規模擴大

資產證券化融資形式要求企業要具備較低的壞賬率,而國有企業是我國的支柱性產業,這些企業有中國政府做后盾,壞賬率必然較低,國有企業的這一特點是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

三、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形式探討

1.企業應收賬款

在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下,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質量必須過關,在國有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企業的歷史應收賬款水平決定了應收賬款的質量,企業在采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時,一定要考慮企業歷史上的應收賬款的水平,并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預留出損失準備金,以便確保企業能夠順利融資。

(2)規模必須過關,企業在選擇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時,一定要考慮企業的應收賬款規模,并盡量保證應收賬款規模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這樣就可以保證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減少投資成本。

(3)國有企業在使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時,一定要盡量縮短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時間。

2.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

據調查,我國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是由國有企業把持的,這種情況就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基礎設施收費問題,我國相關部門雖然對此采取了一些投資措施,但是仍然無法扭轉這種壟斷局面,因此國有企業采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勢在必行。在我國當前的融資模式下,基礎設施收費問題主要體現在公路和橋梁兩個方面,為了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相關部門在推動資產證券化融資時,一定要保證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穩定。比如公路收費,它是一種典型的基礎設施證券化,是以項目所屬資產收費權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 ,廣東、安徽、江蘇等省市是資產證券化最高的省份。

3.資產證券發行人SPV的選擇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形式包含三個主要因素,即企業、SPV和投資者。為了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保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順利進行,企業相關部門應該根據企業的特點來構建一個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SPV。當今社會上存在的SPV主要有信托型SPV和公司型SPV,在信托型SPV當中,SPV是作為受托人的形象而存在的,因此在融資過程中,SPV會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來決定其行為,并以此做依據來向企業發行信托收益證書,信托還可分為授予人信托和所有者信托,這兩種都具有較好的股權性。

自20世紀70年代起,西方國家開始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已成為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處理不良信貸資產主要手段之一。

SPV(特別目的載體)在資產證券化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實現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的核心,它確保在發起人破產時,證券化資產不被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資產而遭受清算,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目前在我國較可行的破產隔離方式是信托模式,2003年以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操作了多起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利用信托財產獨立性這個特征,以信托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特設載體實現證券化過程中的破產隔離。

資產證券化的投資對象應是能在交易市場公開流通的證券,信托方式雖然能解決破產隔離問題,但在制度上無法實現真正的流通。

公司型SPV可以證券化多個企業,這是它的一大優勢。筆者認為采用國有獨資或政府主導的公司型SPV,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在立法和機構組建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政府背景提高SPV資信力度,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在規范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加強對SPV的監管,使其能切實履行其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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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金融監管 問題 措施

資產證券化源于美國6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證券,發展至今日,已經成為近三十幾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工具。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融資形式,吸引了廣大投資者,極大地豐富了金融服務與產品。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現狀

1、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化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可交易證券,改善資產結構,提高基礎資產的流動性。

2、中國市場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發展緩慢,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比較小。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呈現以下特點:

(1)發行規模增大,種類增多,機構投資者范圍增加。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不動產,應收賬款,信貸資產,收費項目等,種類繁多。其發行規模2005年為81.96億元,截止2008年末已經達到302億。

(2)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交易不活躍。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機構投資者以大宗交易為主,一般會將證券產品持有至到期,從而導致市場流動性不足。

(3)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與目標不符。證券化基礎資產應是預期未來帶來穩定收益的正常資產,然而,就目前的市場表現來看,基礎資產中不良資產比重偏大,投資者必然失去信心,導致資產證券化交易受困。

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現況及問題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至今也未形成一個成熟的市場,在探索發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問題。

1、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目前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使監管存在很多漏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法律法規體系內容不完整,調整范圍有限,監管效率低;二是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對資產證券化的規定出現重復與真空現象。

2、監管出現分裂現象。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出現了分裂現象,一部分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另一部分是企業資產證券化。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只在銀行間市場上交易;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受證監會的監管。

3、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監管當局缺少足夠的信息,監管失效。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立法不足,相關規定較少。二是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缺少很多信息,尤其是表外業務方面的信息。

4、監管機構間交流過少,人員素質有待提高?!胺謽I監管”體制使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交流,導致監管混亂。監管人員的素質偏低,缺乏該有的職業道德素養,甚至出現道德問題。監管人員利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漏洞及職務便利,鉆營謀利,破壞監管環境。

三、資產證券化監管措施

面對上述問題,監管當局應積極尋求解決措施,維護市場秩序,保證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運行。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了更好地發揮監管職能,監管機構應聯合立法機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統一立法,建立專門的法律,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等,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體系,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行。

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分裂,因此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勢在必行。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領域的分量加重,若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必然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為了明確分離各種金融業務,實現市場有序運行,應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或實行專門的監管體制。

3、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外部擔保制度。遵循審慎原則監管資產證券化交易,其中對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創立監管尤為重要。項目創立時,應謹慎態度,可以避免惡性“鏈條效應”,最大限度的防范和控制風險。堅持外部擔保制度,是指監管機構在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監管時應著重注意其外部擔保,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可靠性,以保證交易的完成。

4、完善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非常有效的一種監管措施,完善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一是信息披露的內容。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應增加表內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并對眾多的表外業務信息進行披露。二是信息披露的質量。監管當局應對信息披露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及時性、相關性、可理解性等。

5、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提高監管當局人員素質,建立監管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各監管機構可以定期舉行見面會,加強交流溝通。另外,監管機構應對監管人員進行分批定期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加強職業道德。監管機構還可以建立適當的激勵約束機制,以此規范監管人員行為,提高監管效率。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中國市場亟待完善,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將有效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對資產款證券化的監管既需要監管機構的負責審慎,又需要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與規范,只有如此,資產證券化才能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宮芳.《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建議》.《華北金融》,2007;第11期

篇6

【摘要】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危機的罪魁禍首。文章希望通過對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案例的分析,揭示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弊端及其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相關各方財務風險的原因,進而提出防范方案,以使資產證券化體系趨于完善。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ǘ┵Y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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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核心機構SPV;信用評級標準

[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資產證券化概念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1.1 概念

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將特定資產組合或者現金流作為基礎,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主要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前者實質上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一般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化兩部分;后者則是資產或者資產組合模式證券化,一般涉及實體資產、信貸資產、證券資產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個類型。

1.2 發展歷程

相較而言,我國引進資產證券化時間較晚,經歷了四個階段:首先,非標準化探索時期。1992年,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兩億地產投資證券,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始,且更多企業逐漸參與到其中,特別是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證券化進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證券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但這一階段,相關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發展時期。這一階段,資產證券化項目在相關法律制度的鼓勵和支持下,迅速發展起來,據相關數據表明,資產證券化業務數量較多,涉及金額高達263億元人民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再次,停滯時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管理者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且我國銀監會停止了相關產品的審批,促使資產證券化發展停滯。最后,重啟時期。2011年,券商資產證券化率先重啟,并在下一年正式下發《通知》,標志著我國暫停四年的信貸證券化重新啟動,并適當擴大了范圍、條件等,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再次發展。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資產種類單一

通過對比國外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制度,不難發現,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而資產證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經濟兩方面,在交易過程中,涉及的問題更為廣泛,誠然,已經具備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針對解決資產證券化會計及稅務等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另外,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關鍵在于確保金融安全,而實現這一目標的同時,限制了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使得其產品主要包括三類,且除了股票市場之外,其他市場并不完善,直接影響證券化資產的構建,使得資產池建設不夠規范,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

2.2 核心歸屬不明確,缺少信用評級機構

《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夠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也不允許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使得我國商業銀行不能夠設立發行證券的機構SPV,對金融機構業務的限制造成資產證券化核心歸屬不明確,直接影響金融資產證券化發展。除此之外,由于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涉及多個中介服務機構,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金融證券行業信用評級體系操作不夠規范,缺少統一的標準。我國金融機構存在一定滯后性,難以滿足資本市場的發展,特別是信用評級方面,主要是由于專業人才匱乏,且資產證券化尚處于發展階段,即便我國擁有大公、中誠信等較大信用評級機構,但是,信用評級總體發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關市場不完善

由于交易過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資者對產品了解不夠透徹,難以進行投資,使得我國證券化發展相對滯后,另外,經濟尋租發生概率也較高,對投資者切身利益構成了較大損害,造成流動性過剩問題,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監管力度不夠,難以為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資產證券化產品仍然依賴企業自己的信譽,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發展。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法律制度等系統不夠完善,且債券市場監管力度較大,使得企業債的數量、種類等較少,此外,相較而言,我國證券化產品較少,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增加了發展難度。綜上所述,我國資產證券化始終沒有取得較大發展的原因在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為了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調整和優化,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從而推動我國金融領域蓬勃發展。

3 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發展情況來看,其資產證券化發展良好的關鍵在于,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給予足夠的保障,促進金融創新。此外,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涉及多個主體,例如:會計師、評估師等,為了確保市場穩定運行,要加強證券化審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規范主體行為;《資產流動化法》等專門法規,提高資產證券化法律化水平,為進一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3.2 確定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

針對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類型較少這一問題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始終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是,受到其耗時較長的影響,使得流動性大打折扣,導致短期負債支持長期資產失衡現象,而資產證券化能夠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另外,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用等級較高,相對應的風險也會隨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點。我國推出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將投資重點放在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可以結合這一情況,實施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擴大規模等奠定堅實的資金基礎,緩解融資難,出現的發展緩慢矛盾,同時,對涉農貸款等國家支持的領域進行證券化,突出重點,擴大基礎資產范圍,實現循環發展。

3.3 積極構建核心機構SPV

不同于美國,我國不允許商業銀行和信托結構等不能夠獨自設置SPV,但是,SPV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占據重要位置,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以政府為主體,進行SPV的構建,并執行單一資產證券化業務,加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管理,確保市場有序進行。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避免利益沖突,提高信譽,而且,政府為中心的SPV能夠規范操作流程,規范市場運作,提高中介結構規范性。

3.4 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響,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市場進一步發展,由此可見,社會信用環境對資產證券化存在直接影響。因此,我國要加強信用評級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級和評級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進行信用評級,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并提高信用擔保機構及評級機構的準入標準,加大對機構的審核力度,落實責任制,針對違規操作的機構要做出嚴肅處理,并促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給予適當的支持,政府要發揮宏觀調控作用,重點支持、培養幾家信用評級機構,為信用評級工作提供支持,相應地,還需要避免發達國家屬于監管出現混亂現象,加強信息披露,同時,積極推進專門機構的建設,避免過度依賴信用評級機構,從而引導我國資產證券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

3.5 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前景十分廣闊,但是,事物具有兩面性,相對應的規模越大,那么各種道德風險也隨之增加。針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這一情況,如果缺少有力監管,勢必會出現道德風險,對社會各方面造成極大的損失,至此,在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嚴格的監管對各方面進行規范,引導市場主體逐漸走向規范化,加大政府監督力度,建立規范、合理的監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另外,還要積極建立明確、透明的審核機制,兼顧資產池建立全過程,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管理,關注細節,才能夠創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環境,從而促進資產證券化可持續發展。

3.6 構建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和主體環境作為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基礎,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銀行之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之間缺少聯系,且缺少相關制度,使得證券化產品流動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前,要加強對交易形式的調整,創建統一、規范的新型市場交易市場。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交易,具有復雜性特征,且需要多個市場主體給予支持,例如:證券公司、會計師等,而這些主體素質對資產證券化發展具有直接影響,為確保資產證券化可持續發展,應加強對各主體之間的規范,提高各主體素質,準確識別并保護原始權益人、服務者等切身利益,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是一項長期工程,從多角度人手,全面、系統的進行管理,才能夠促進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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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其自身的優勢和特點,它是一種比較靈活的融資方式,對于解決我國企業的融資問題有著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這種方式在我國的現行法律當中卻沒有一個可行的依據,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整的法律規定的地位也不是很高,這對其法律行為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所以有必要對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進行必要的研究。

一、企業信貸資產證券的含義

(一)企業信貸資產證券的理論含義。上個世紀七十年代,資產證券開始出現,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這一次重要的金融創新,它是金融工程技術、衍生證券技術的產物。它為企業募集資本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方式。目前在理論上,我們對于企業信貸資產證券還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定論,美國的交易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組證券,是一種依據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實現的證券。主要是通過一組不可循環或者穩定不變的應收賬款還有其他資產組合來充當基礎資產。這是以一種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權力擔保的方式來保證投資能可以按照期限和約定來實現其自身的利益。

(二)企業信貸資產證券的法律含義。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定義為,把具有共同特征的應收賬款、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 、租約和其它一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轉化成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投資證券過程。

我國學者對企業信貸資產證券也做出了法律的界定,資產證券化就是原始的權益人把自己所享有的,能夠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以合同或者信托的方式來把這種權益轉給具有特殊目的載體,然后再通過具有特殊目的載體對資產進行分解,以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從而提高收益降低風險。

二、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資產的轉讓制度存在法律缺陷。在我國,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兩種主要方式分別是信托和真實的出售。雖然信托可以依據我國現行的信托法,但是在立法上卻并不完善,而真實的出售在我國的立法上卻是空白的。我國現行的立法也缺乏明確的概念來對其進行限制。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要求,資產必須是由原始權益人這一方轉給發起人這一方,而該項資產也相應地要從原始權益人的財務會計報表之中移除掉。我國的物權法堅持著一物一權的原則,如果采用信托的方式將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這一方轉移到發起人這一方,在實質上來說,原始權益人還是享有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力的。

(二)特殊目的載體制度存在法律的缺陷。特殊目的載體是為了保證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成功,從而設立的一個實體工具。一般來說它是通過信托、公司以及合作伙伴等形式存在的。它的存在僅僅是為了完成證券的發行,所以對于證券活動的成敗,特殊目的載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管在哪一種法律形式當中,特殊目的載體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它能夠平等的參與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活動。

特殊目的載體通常只是一個空殼的導管,雖然它具有基礎資產的所有權,但是根據風險隔離的原理,這種所有權卻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權,它所持有的基礎資產只能是被動層面上的持有,而其所有權的行使也是有所限制的。

三、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一)對立法模式的選擇。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假使我們對多部法律進行修改,一方面就會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而另一方面還要對大范圍的法律環境下的基本情況的穩定做出保證。要考慮諸多和法律行為相關的立法原則之間的相互聯系,這會浪費很多的時間,所作出的投入和所得難以協調。因此,對于這一行為采用獨立立法的模式最為合適。

(二)對資產轉移制度的設計。

1.對可轉移資產的設計。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土地是限制流動的物,土地不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筆者認為,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客體必須是公司法中所明確規定的公司資產。它具有比較穩定的未來現金流,而主要表現形式是債券的合法資產。

2.真實出售的制度設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算得上是真實出售。①資產轉移的形式和當事人轉移資產的內心真實想法的表示形式是一致的;②特殊目的載體必須完全承受資產轉移以后的所有風險;③特殊目的載體必須完全擁有證券化資產的一切收益;④資產的轉移不能夠撤銷;⑤資產轉移的交個需要滿足市場上公平合理的價格。

3.信托的制度設計。信托方式的資產轉移需要根據我國現行的立法進行,但首先我們需要將財產所有權的問題解決好。采用信托方式進行的資產證券化,受益人享有財產的權益。筆者認為,在完成資產轉移的時候,原始的權益人必須失去所有權,代由受益人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這可以將所有權的權屬之爭這一問題解決掉。

四、結語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的企業融資方式,就我國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以及投資者來說,都可以算得上是一種新鮮事物。但這種方式將會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扮演起傳統融資方式難以比擬的角色,為了完善我國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我們必然要對其法律制度進行相關的研究。希望我國的國有企業能夠向著更好地方向發展,希望相關的人員做好企業信貸證券資產化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工作,以便于更好地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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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特殊目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

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融資方法。

它是指金融中介機構將不具有流動性,但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如應收賬款等轉換為可以在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由于金融機構的資產多為貸款如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屬于金融機構創造的信用,所以“資產證券化”又稱為“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制度出現的原因主要是:金融資產的持有者擁有大量的金融資產,無法變現,這一方面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帶來很大的信用風險,為了解決這種流動性困難及分散風險,資產證券化制度應運而生。

資產證券化的最主要的特點是,使資金的需求者能夠不需要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就能直接從資金的供給者獲得所需要的資金。資產證券化為了達到這一目的采取了復雜的交易結構:首先,金融資產的持有者(也就是資金的需求者后文稱為發起人)將其一部分資產(擬證券化的資產)轉讓給一個中介機構(特殊目的機構),使擬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的其他資產隔離,即使發起人發生破產也不會影響證券投資者對證券化資產的利益;其次,中介機構以被轉讓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最后,由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撐證券(AssetbackedSecurityABS)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從而使資產支撐證券能夠在證券市場上出售流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的核心概念是資產分割,即把擬證券化的資產從資金的需求者的信用風險中分離出來[1](第1頁)。

從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來看,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有:第一,特殊目的機構通過“真實銷售”的方式獲得發起人的資產,使發起人的資產與發行人的資產相分離,根據破產法的規定這能夠使證券發行人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第二,特殊目的機構本身的業務狀況對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也會產生影響。第三,特殊目的機構所采取的組織形式會對資產支撐證券的形式產生影響。因此資產證券化涉及的諸多的法律問題中,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問題具有極端的重要性,直接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敗。因此,在有證券化成文立法的國家和地區,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特殊目的機構是立法的重要內容。

二從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有關國家的情況來看,解決特殊目的機構法律問題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兩項:

(一)以專門立法解決特殊目的機構法律問題的原則

從美歐日以及其他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的中介機構都是通過單行立法建立起來的。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主要有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annieMae)、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reddieMae)及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innieMae),這三個機構都是美國分別通過1968年的《住宅暨都市發展法》(HousingandUrbanDevelopmentAct)、1970年的《緊急住宅融資法》(EmergencyHomeFinanceAct)兩項專門立法建立起來的。此后,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如法國1988年的資產證券化法設立了FCC作為中介機構來接受商業公司的應賬款[2](第2-3頁)。日本1998年的資產證券化法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法》,該法案創設了不同于一般商法上公司的一種特殊法人制度來解決資產證券化問題,后來因限制較多,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又于2000年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并將名稱改為《資產流動化法》。該法案除了對特定目的公司的相關條文進行修正,還增訂了特定目的信托制度。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分為5編,共有254條,其中有關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共158條,有關特定目的信托制度共67條,是該法的主體。此外,我國臺灣地區、泰國、巴基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亞等的資產證券化立法莫不如此。從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制定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來規范特殊目的機構、推進資產證券化發展應該是一種成功的經驗。

(二)堅持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原則

從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最為關鍵的問題在于使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分離。但由于特殊目的機構并不必然的由發起人以外的與發起人無任何關系的人擔任,在許多情況下,盡管特殊目的機構是獨立的法人,由于其或者可能就是由發起人設立或者可能與發起人有某種關系,為了防止發起人利用這種關系使特殊目的機構違背投資人的利益進行業務活動,特殊目的機構的立法要對特殊目的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控,如健全信息披露、強化機構的內部治理、加強行政機構的控制與監督以及賦予相關利益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等[3](第144頁)。實際上,只有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從世界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中,中介機構的法律形式有主要以下幾種,即: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一般合伙(無限合伙)或隱名合伙(有限合伙)等。

特殊目的機構采取信托形式是指發起人以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信托,讓與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信托機構,以從該信托機構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4](第3頁)。在金融資產證券化關系中,發起人是委托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而被讓與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自然就是信托財產。根據信托法原理,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可隔離于發起人自有財產之外,即使發起人破產也無作為破產財產被清算之虞,因此,采信托形式可以實現破產隔離的效果,同時使投資者(受益人)享有實質性權益并承擔相應風險,最終實現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此外,將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設計成信托形式還有稅收上的好處。根據美國聯邦稅法上的“名義所得原則”,資產和事業發生的收益的歸屬主體,如僅為單純的名義主體,并不享受該收益,則可免除課稅,而由享有該收益的實質所有者作為納稅主體。這樣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名義所有人的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則可免予就該資產收益繳納所得稅,而由實際享有收益的投資者一方納稅,這樣可以避免所謂的“雙重納稅”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采取公司形式是指發起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一家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與信托相比,采用這種形式有兩個優點:一是公司擁有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實質性權益,因而有權對該資產產生的現金收益進行任意的分割組合,可以運用分檔、剝離等技術,向投資者發

行不同檔次或不同支付來源的轉付型證券,而無法律上的權利限制;二是它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證券化交易運作,可以向不同的發起人購買不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不管這些資產是否相關,據以分別發行一組組不同的資產支持證券,在更大規模、更深層次上推行證券化,從而提高了證券化效率,降低了運作成本。當然,它也有其致命弱點,即將被課稅,使投資者和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面臨被雙重課稅的困境。實踐中,解決的辦法是國家給予其免稅的優待或干脆將其設到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此外,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公司需有一定的資本金,但由于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本身就是為便于融資而特設的產物,所以一般只注入最低的法定資本金。

特殊目的機構采取合伙形式是指發起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讓與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合伙組織,由其發行可上市流通的預托證券,投資者購買該證券而成為有限合伙人。在美國,由于合伙在聯邦稅法上被視為轉付機構,不作為直接課稅對象,其營業收益和損失直接由各合伙人分擔,因而也可實現避免雙重納稅的目的,該形式多為不動產證券化所采用。在美國的不動產證券化所成立的不動產有限合伙最初主要是想獲得稅收上的好處,但1986年美國修正稅法之后,有限合伙投資不動產的稅務上的優惠被取消了;而且在合伙的法律關系里,合伙人一般要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伙人的財產風險和合伙組織的風險并沒有完全隔離開來,從而不能達到特殊目的機構所要求的破產隔離的目的。所以該種形式的特殊目的機構已經很少被采用。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目前廣泛采用的主要是公司制和信托制[5](第46-47頁)。

特殊目的機構內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發起人操縱中介機構從事與該機構的目的不相關或背離的事務,從而對投資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對特殊目的機構活動的規制主要表現在: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內部法律監控

1.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一般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為藍本,然后根據特殊目的公司的特點加以修正,從而形成有關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制度。首先,為了防止發起人利用對于中介機構的實質控制權操縱中介機構或對中介機構的利益造成損害,切斷發起人與中介機構的聯系就成了特殊目的機構立法的關鍵。依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特殊目的公司必須由金融機構設立并且金融機構與發起人不得為關聯企業。其次,為了避免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成本過高,立法對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要件與程序都盡量予以簡化。如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東為一人;其最低資本額僅為10萬元。

2.特殊目的公司的機構設置,依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特殊目的公司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這顯然其機構設置與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致的。其機構主要有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還有會計監察人的設置。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對股東會的召集期間與決議方式有嚴格限制。此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還規定了董事對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特殊目的公司設有監察人,至少為一人,至多為三人;監察人代表公司監督董事的行為,對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監察人還有權代表股東對董事提訟。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還設置會計監察人,其主要的任務是:查核董事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報告書等。

3.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范圍。特殊目的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所以特殊目的公司除了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及其附帶業務以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由于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資產就是其從發起人處接受的資產,因此,特殊目的公司也不得將所受讓的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蜻M行其他處分。此外特殊目的公司對其自有財產的運用也受到嚴格的限制。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一般而言應該嚴格禁止特殊目的機構對外負債,但是如果公司負債是為了對投資者按資產證券化計劃書配發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則經過全體董事同意,特殊目的公司可以舉債。

(二)特殊目的信托的內部法律監控

特殊目的信托運用于資產證券化,是將特定的金融資產轉換為受益權從而為投資者創造出投資對象。明文規定特定目的信托立法的目前主要有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泰國的《資產證券化之特殊目的法人皇家法令》(RoyalEnactmentontheSpecialPurposeJuristicPersonofSecuritization)等。這些成文立法關于特殊目的信托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特殊目的信托的成立。信托契約須經主管機關核準后生效。特殊目的信托契約須載明信托的目的,還必須附上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并載明委托人的義務及應告知受托機構的事項、受托機構支出費用的償還及損害補償事項、關于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信托資金的運用方法等事項。

2.特殊目的信托的業務規范。除非是為了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不能對外借入款項,特殊目的信托中屬于信托財產的閑置資金,其運用方式也必須用于法定的投資。

3.受益人會議。為了保障投資人的利益,特殊目的信托設有受益人會議,作為代表委托人權益的機關。特殊目的信托受益人及委托人權利的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托監察人為之。此外受托機構為了保護受益人的權利,依特殊目的信托契約的規定,還可以選任監察人來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行為。

三早在1996年,中國就有成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6](第2-3頁),但都是在國外的資本市場上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

目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紛紛選擇離岸操作,主要原因之一是規避國內法律障礙。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全新的融資方式,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未涉及此項業務,有些現存規定甚至限制此項業務。而離岸資產證券化的大部分業務流程是在國外完成的,適用資產支撐證券發行國的法律,從而可以規避國內的法律障礙。同時,國內資本市場上的資產證券化還只是處于討論的階段。

國內資本市場上沒有資產證券化實踐的最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是資本市場本身還不夠成熟,另一方面是相關法律的欠缺與不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應該是關于特殊目的機構的立法。到目前為止,試點機構的有關方案還只集中在到底是進行表外融資還是表內融資的問題上,其實,真正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構建特殊目的機構的有關制度。

篇10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立法原則 立法模式

資產證券化自從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誕生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證券化你的夢”已經成為美國一個家喻戶曉的廣告,由此可見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程度。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是一項新生事物,但是,最近幾年,已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特別是其中的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問題。我國已于2002年開始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本擬于去年開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工作因種種原因被再度擱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步品種,也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品種之一。它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轉讓給一家特別的專業機構(證券化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該機構以其收購的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行為。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目的是擬向縱深推行這一金融創新。一般說來,立法的穩定性和滯后性往往使得既有的法律制度對金融創新會產生一定的阻礙作用,但是,任何一個新事物的產生又不可能都遵循“先領準生證,再出生”這樣一種模式,因此,當新事物的發展突破既有的法律制度時,法律也會承認已經改變了的經濟現實,使之合法化,并通過立法推進其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為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內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保障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順利開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國外的立法情況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種債權證券化的操作,然債權證券化并非自美國始。德國民法早有證券式抵押之說。瑞士民法也有與其相當的債務證券。第一個實行證券化、也是證券化實踐最成功的美國,積極制訂法律推進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1984年美國通過了《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為所有已評級的抵押支撐證券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緊接著,證券交易委員會為抵押支撐證券降低了發行成本。1986年,國會又通過稅收改革法案,為抵押支撐證券提供了合理的稅收結構體系,并規定了相應的會計、稅收和法律條件,清除了以前嚴重影響交易的稅收障礙。1997年,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又放寬了對“真實出售”的認定,進一步鼓勵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除此之外,美國還擁有《不動力投資信托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此外,美國、加拿大、中國香港都無一例外地擁有《住房法》。法國在1988年頒布了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菲律賓在1991年通過了名為《資產支撐證券化注冊和銷售規則》。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已于2001年6月2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共計77條,對證券化資產的范圍、風險隔離、證券交易的規范、受益人會議、相關稅收、信用評級和增級等做了相應規定。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模式來看,調整資產證券化的立法模式不外乎兩種:即分散式立法和專門的單行立法。

1.分散式立法。采分散式立法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這與其法律傳統有關。這些國家并無專門的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而是由多個部門法共同對資產證券化進行規制。以美國為例,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86年的稅收改革法、不動產投資信托法、藍天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住房法等多個部門法分別調整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個階段所涉及的法律關系。

2.單行立法。采單行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日本為例,1992年通產省頒布《證券化法》,該法專門調整應收賬款的證券化業務。1994年頒布了調整不動產證券化的法律,1998年6月,日本國會又通過了關于設立特別目的實體的法律――《特定資產流動化法》,該法對最低資本金要求、稅收減免及有關法律限制作了重大調整,允許一般企業、公司設立公司形式的SPV。由此可見,日本的證券化法律是依證券化的種類不同而分別立法的,并無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則不同。韓國于1997年金融危機后,國會于第二年9月即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律和與此相關的稅收減免控制法修正案。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也于2001年6月21日通過。

二、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的建議

在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甚至更多種類資產的證券化之前,應加強研究,結合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經驗和教訓,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修改相關立法,制定專門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全面推行從法律上創造條件。在此筆者對這部法規做一個大膽的設想。

1.立法的指導原則。

(1)審慎安全原則。資產證券化是金融領域的一項制度創新,其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從臺灣已有的證券案例來看,失敗者居多,這就需要我們對資產證券化模式的選擇與相關規范措施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如在基礎資產的選擇、真實銷售等問題上必須要慎之又慎,另外,還要防止房地產開發商的欺詐、倒閉等信用風險。為了防范金融領域的風險,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必須要以審慎、安全為原則,依法規范眾多證券化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建立一個公平與權威的“游戲規則”,確保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操作。

(2)體現政府的政策目標。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及其他資產的證券化固然是為了解決銀行的“短存長貸”等難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但資產證券化也同時體現了國家的政策目標。比如,就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來看,政府推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銀行能有更多的資金提供給購房者,以便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夠利用住房抵押貸款購買住房,進而拉動經濟的發展。因此,立法應該在SPV的設立條件、運作成本、稅收優惠等方面體現政府給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支持,體現政府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房這一政策目標。

(3)因地制宜,既要符合現實,又要留有余地。資產證券化介紹進我國國內的時間很短,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舶來品”與我國現實情況的結合是否融洽,有待于實踐的檢驗。綜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可謂是各具其特色,主要原因就是各國的具體情況有所差異。中國的國情比較特殊,我們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欲使一個“新品種”“移植”成功,并茁壯成長,必須要因地制宜,使其本土化。因此,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既要符合中國的現實,又要留有余地,為將來越來越多種類的資產實行證券化留有空間,不能出現一個新事物立一個法或修改一次法律。

(4)規范操作,保護投資者利益,培育市場信心。我國證券市場的不規范運作,如內募交易、證券欺詐、操縱市場等已將中國的證券市場攪得烏煙瘴氣,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不能僅僅歸咎于監管不力、執法不嚴,還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原因。上述行為已使國內投資者的信心嚴重受挫,并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亦即保障投資,保護市場;坑害投資者,無疑是在自掘墳墓。沒有投資者的參與與支持,證券化不可能開展與進行下去。尤其在一個不成熟的市場上、針對一個新出現的投資品種來說,保護投資者利益,樹立投資者信心尤為重要。保護投資者利益,取信于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因此,資產證券化立法必須將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放在一個重要位置。

2.立法模式。我國應采取單行立法模式。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最近幾年從國外傳入的,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我國既有的法律制度為證券化業務留下的空間有限,不能適應證券化業務的需要;其次,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極為謹慎,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必然要求的更為嚴格。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立法是相對空白的。盡管我們可以在現行立法中找到一些能夠準用的相關制度,但這些準用性規定的適用是極其有限的,而且也不是長久之計,何況有些制度還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形成一定的障礙。因此,制定專門性的法規更利于證券化的規范操作和政府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涉及面相對較小、專業性很強的專項立法,因此,由主管部門以行政法規的方式為其立法即可滿足證券化業務的要求。當然,除了專門性法規之外,還應有基礎性的法律作保障,因此,還需要對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法律做出解釋和修改,為資產證券化的推行清除法律上的障礙。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典型代表,其與汽車、信用卡等消費貸款、不良資產貸款等的證券化,在操作上并無二致,因此,為了節約立法資源,減少立法成本,我國不宜采取日本模式,而應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立法,即制定調整所有種類資產證券化的立法。

三、立法的框架

1.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總的目標、適用范圍、主管機關。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應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民經濟,利用證券的流動性、小額化、規格化來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保護投資。

資產證券化的涉及面有限,沒必要將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性問題和實體性問題分開規定,因此,關于SPV的設立及證券化過程中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在本條例中一并予以規定。證券化以后,如證券的發行、上市和交易,則不必在本條例中規定,表明其由證券法調整即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專門性的法規,恐難以面面俱到,因此,如果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法規未予規定、而其它法律有規定的,準依其它法律的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項金融創新,專業性較強,宜于由央行制定并由央行作為資產證券化條例的主管機關。

2.我國允許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范圍。這個范圍既要符合經濟現實,又要留有余地。

發達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先是由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步,而后向其它資產擴展的,因為住房抵押貸款是最適宜證券化的資產。結合我國目前的市場狀況,為審慎安全起見,當前也只宜對住房抵押貸款實行證券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監管能力的增強,及市場發育的完善及信用的提高,必然會有很多種類的資產,甚至現在還想不到的資產被證券化。本著既符合當前經濟現實,又為未來的發展留有余地的原則,建議立法對基礎資產范圍不宜限定過死,可在立法中規定央行的行政審批權,以適時逐步放開。

3.對SPV的規范,包括SPV的組織形式、組織章程、設立主體、設立條件、設立程序、業務范圍、對SPV閑置資金運用的限制、對其財務、運作等的監管、SPV的終止原因及終止后證券化業務如何處理等的規范。這是資產證券化立法的重點。

SPV的設計是證券化的精彩之處,它關系整個資產證券化的成敗。在我國宜由獨立于銀行的機構充當SPV,并應有政府背景,SPV宜采取公司的形式。在SPV章程中應明確規定SPV的業務范圍、運作目標、存續期限、本息的支付方式、委托管理的機構及委托事項、SPV的終止等事項。關于SPV的設立條件,基于運作成本方面的考慮,SPV的注冊資本不宜過高,但為了樹立其信用,可以由國家為其所發證券提供信用擔保;設立程序宜簡不宜煩,但應采取審批制;央行應加強對SPV的監督,并應通過對證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設計如成立投資者會議等機構來加強對SPV的監督,改變單一的行政糾察式的監督;嚴格禁止SPV從事證券化之外的任何業務,禁止SPV提供與證券化業務無關的擔保;SPV在派發本息之前暫時閑置的資金和派發本息之后剩余的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和銀行的可轉讓存單,不得用于其它任何風險投資。SPV系因證券化需要而設,在SPV的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一般不得自行終止,除非司法裁決、上級政府決定其解散;SPV終止時如有未履行的證券義務的,可在征得債券持有人同意后,提前履行其義務,也可劃轉給其它的SPV。SPV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后所得盈余,在SPV股東之間分配。但在SPV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前,SPV的盈余資產不得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應作為SPV的資產為證券提供擔保。

4.資產證券化中SPV所發證券的性質、種類。目的是明確它是金融債券,還是企業債券,還是其它有價證券,能否適用證券法等。

在我國SPV最大可能被設計為獨立于發起人的公司,因此,SPV所發證券可以是債券,也可以是優先股。無論是債券還是優先股,從性質上講,都屬于企業債券或股票,其發行、上市和交易等均應由證券法來調整。

5.對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的規范。主要包括發起人轉讓資產的程序,轉讓時如何通知及例外情形等。

資產轉讓計劃應由央行審批,證券發行開始至證券本息償付完畢之前,SPV與發起人之間轉讓協議的內容不得變更。為風險隔離之目的,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應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即對證券化的資產要做表外處理,從債權也一并移轉。另外,關于資產轉讓的通知問題,如果發起人與債務人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由發起人將資產轉讓計劃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將公告寄發債務人。

6.對SPV所發行債券的規范。主要包括SPV發行債券應提交的文件、發行程序,對債券的形式要求、對債券再轉讓的規定等。

SPV發行證券除應依證券法規定的條件,提交相應的文件外,還要提交資產證券化計劃、發起人與SPV就資產轉讓所達成的協議,以及SPV與受托機構就證券托管所達成的協議、增級措施等文件。證券的發行應采取無紙化發行方式,但必須記載事項不能欠缺;發行公告除應具備其他證券發行所必須的事項外,還需公告增級措施等證券化之特殊措施。如果是記名證券,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如果是無記名證券,可通過交付方式進行轉讓;如果是以公募方式發行的,應當申請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7.對SPV所發行債券的增級、評級方式的法律規范,允許政府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依法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及發起人可為SPV所發證券提供擔?;虮kU?;赟PV所發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特殊的增級要求,政府機構可以為其提供擔保。SPV對其所發證券也可通過設置優先、次級級別或采取超額擔保的方式增強其信用。對于證券的評級,必須由央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必要時可由國際權威評級機構來評級。

8.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規范。主要包括投資者會議的組織、召集、會議決議的作出,投資者的權利及權利行使,對中小投資者權利的保護及對持份較多的投資者(類似公司大股東)權利的限制等規定。

資產證券化不應只采取行政糾察式的監督,還應給投資者設置一些權利,啟動自下而上的監督,以真正實現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投資者有權組成投資者會議,應當由投資者會議選派代表與金融監察機構一起監督SPV的運作。SPV或投資者代表應當定期召集投資者會議,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以臨時召集投資者會議。參考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及大股東權利限制的規定,對投資者會議的表決和對投資額較多的投資者權利的限制做出規定。

9.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的說明,如稅收是否優惠,怎么優惠,SPV的收益如何分配等。

SPV作為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應適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對證券轉讓的印花稅應依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征收。這是因為營業稅是一個企業開業的基本稅種,應依法征收,以避濫設企業之嫌。而交易的印花稅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為了增強第三人的責任心,應予征收。但對資產轉讓的稅賦、不動產抵押轉讓所生稅費、SPV與投資者利得的所得稅等應予減免。SPV因證券化所生之收益如果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住房貸款,對其資本利得繼續免征所得稅。

10.對涉外資產證券化做出規范,如對境外設立的SPV的管理,是否允許SPV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以及相關的外匯問題。

著眼于證券化的國際化趨勢,法律應保留一定空間,使其具有彈性。因此,我國立法應對涉外的資產證券化做出規定,允許境外設立的SPV在中國從事證券化業務,也應允許國內的SPV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但是考慮我國證券化發展程度,目前又不宜于開放這些領域,因此,可在立法中規定涉外證券化業務嚴格的審批程序,通過行政審批適時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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