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時間:2023-07-25 17:18: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水環境污染防治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水環境污染防治法

篇1

關鍵詞:突發性、水環境污染 、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危害影響分析

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件是指人為或自然災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體,導致水質惡化,影響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說,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噸苯類污染物經排污口進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帶長約80公里,導致哈爾濱市區停水4天,沿江數10個市(縣)及下游俄羅斯遭受影響。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態遭受的破壞,整個事故造成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

二、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產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從以往發生的水環境污染案例來看,造成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類化學物品的泄露、工業企業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類重污染物品的運輸這三方面。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特征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

2.1突發性。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發生的,來不及防護。比如說突然的石油泄漏給水質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擴散性。由于污染水質的大多數是危險化學物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斷流動的,會導致危險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擴散。

2.3危害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可能嚴重破壞整個受污染區域的水生態系統有的還會造成人身傷亡以及公共、私有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

三、水環境污染防治常規措施和應急措施

3.1常規措施

3.1.1加強危險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險品的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的全過程必須要進行嚴密的監控,將事故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3.1.1.1存儲。各危險品倉庫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運過程避免碰撞,定期檢查保證存儲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險品泄漏。杜絕火災隱患,防止因火災、爆炸事故引起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

3.1.1.2生產和使用。全面調查全市涉及到危險品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制定危險品生產和使用情況登記表,分別列出危險源單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產的危險物質種類。對登記在冊的各個單位,應針對各自使用的危險品進行引發水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監測及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檢查。

3.1.1.3運輸。加強對危險品運輸過程中的管理,首先對危險品的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在運輸前,業主向有關部門提出運輸許可申請,明確運輸的線路、地點,駕駛員憑運輸危險品上崗證書上崗,經批準后再實施運輸。對運輸數量大、劇毒危險品設立全程跟蹤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發生運輸事故造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幾率。其次應明確劃分危險品禁止運輸的道路區間。部分道路應禁止運輸危險品的車輛通行,制定相應的危險品運輸路線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險品禁行標志。

3.1.2構建水質監測網絡。針對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庫、輸水管線、水廠建立水質監測網絡,實時監控水質的變化情況,可盡早發現水污染事故,同時也可以及時了解污染的擴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為減輕事故的影響爭取時間。

3.1.3城市規劃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間布局。在城市規劃中應對城市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區內嚴格執行相應的保護措施;危險品倉庫布局應避開上述保護區,并與城市建設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生產和使用危險品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地區,并劃出相應的防護綠地與周邊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隔開。

3.1.4構建安全供水系統。通過管網改造建設城市分質供水系統[2],主體供水系統只提供經過深度處理的優質飲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飲用水管網供應系統,如居民區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業水回用系統。分質供水系統在實現對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同時,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飲用水處理工藝必須進行微污染原水深度處理改造,平時可以提供優質飲用水,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時,也能有效適應飲用水水源水質的降低。應開發并建立城市備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保障。

3.2應急措施。水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的核心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飲水安全。

3.2.1現場緊急處理。現場緊急處理是控制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關鍵。應根據全市水資源分布,結合突發性水污染的三個主要因素,假設可能發生的事故地點,預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選取典型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現場緊急處理預案,一旦事故發生,能大大縮短事故應急反應時間,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響范圍。

3.2.2制定安全供水應急方案。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分析其可能對城市供水產生的影響,根據其影響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級別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間適當降低供水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中對各項水質指標均規定了單一的濃度限值,以保證居民終身飲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長期接觸為基礎的慢性標準值。而參考《美國飲用水標準和衛生建議報告(EPA822-B-00-001)》,美國現行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制定了兩個濃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濃度目標值(MCLG,在該濃度下不會對人體產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傷害);污染物最大濃度值(MCL,強制性指標,在考慮水處理工藝、技術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盡可能接近MCLG),另外還依據對人體健康影響的信息,將飲用水中某種化學物質的可接受的濃度預測值作為衛生建議,共分為三種: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和終生衛生建議,即經預測,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終生暴露不會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響的某種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所以,在現有的水質標準的基礎上,可在保證人體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類似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之類的短期標準,在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期間可以暫時適當降低飲用水水質標準,采用短期水質標準來保證事故期間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響消失后再恢復為長期水質標準。

四、總結

水是孕育生物的搖籃,是一切生命體存活的關鍵。總的來說,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須想辦法將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對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防治,還需要學者們不斷的思考與總結。

參考文獻:

篇2

我國的水污染問題已經危如累卵,更新水環境策略、重新修訂現行的水污染法律體系迫在眉睫,現提出以下建設性意見。

一、更新水環境策略方面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加強對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還應包括對重要建設政策的評價,防患于未然,堅決不采取危害環境與資源的建設政策,不進行危害環境與資源的項目,把規定評價的范圍將從開發、建設項目擴大到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政策和規劃等方面,即除了進行項目評價外,還要進行戰略評價,必將對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促進可持續發展發揮重大的作用。

2.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實施對工業污染排放的總量控制,強調對資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只著眼于廢水濃度的達標排放。我國的工業經濟還處于比較落后的水平,但我們不能按照工業先進國家在一個世紀前發展經濟的方式來發展,而是必須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進行一場新的工業革命,走出一條以保護資源與環境為目標的全新的發展道路來。工業發展與產生污染曾經是一對孿生子,新的戰略、新的目標一定會引發新的科技和新的工業的發展,法律最好明確規定頒布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的時限要求。

3.加快建設城市廢水處理廠。提高城市廢水無害化處理率,在缺水地區更應大力實現廢水的資源化,利用處理后的廢水于工業、農業和市政等各種用途,緩解水資源的矛盾。水是人類須臾不可缺的重要資源,它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發展之本。沒有了水,或者說沒有了清潔的水,人類和一切生命都將毀滅,到那時再奢談工業水平或金銀財寶,都將毫無意義。反過來說,只要有人類的生存,廢水處理也就注定是一件必須認真從事的事業。應該大力鼓勵和采用適用于我國國情的、高效、低耗的廢水處理技術,不要滿足于照搬外國的方案和技術。

4.著手開展面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實踐。這既是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特別是湖泊、水庫、海灣的富營養污染,也是提倡生態農業和生態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合理使用氮、磷化肥和化學農藥,不僅可大大減少水體富營養化的污染源,而且是節約資源、保護耕地和作物的重要措施

二、修訂水污染法律體系方面

1.修訂高度:必須把水污染防治法律提升到治國執政大法高度。在水污染已經逼得我們沒有退路的境況下,我們只有學會放棄眼前的利益,才能獲得長遠的可持續的發展。所以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修訂,立意要高,理念要先進。

2.修訂原則:一是真正形成節能減排的高壓態勢。在繼續加大節能減排高壓的前提下,不妨適當降低經濟發展速度,用經濟“減速”換取排污“減量”。我們必須拿出壯士斷腕的氣概,釜底抽薪,才能抑制水污染的洶涌蔓延。二是真正建立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這并不意味著環保部門無須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而是因為當下的現實,一個環保職能部門有時實在無力查處一些背景復雜的污染事件。把環境污染特別是水污染指標納入地方政府首長政績考核之中,要像前些年考核他們GDP那樣去考核他們環保。這其實也是在敦促地方政府職能的合理回歸。因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穩定就業,維護社會公平,管理好公共事務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三是真正提高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加大財政防污治污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這就意味著企業成本肯定有所提高,政府財力用于其他公共事務必然有所減少。所有這一切歸結成一句話,就是自我加壓,盡快把污染尤其是水污染減到最低限度,就是寧可犧牲眼前的利益來換取長遠的福利。

篇3

關鍵詞:農家樂;環境污染;環境侵權;救濟

項目來源:河北省教育廳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農家樂’環境污染問題及法律對策――以河北省為例”(項目編號:201611420029);項目組成員:王彪、任超超、尹日、張紫璇、雷宇非、楊美華、張雅昕;指導教師:王寶娜、陳麗琴、邢琳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一、河北省“農家樂”發展現狀及環境污染問題

(一)發展現狀。河北省位于東部沿海地區,地理位置和地勢狀況優越,地勢平坦,交通方便,旅游資源也非常豐富,如野三坡、狼牙山、白洋淀、清西陵等,農家樂已經成為河北省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河北省人口眾多,剩余勞動力也多,就業壓力巨大,截至2015年末,河北省常住人口約7,400萬人,其中農村人口約3,700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50%,貧困人口仍然很多。發展農家樂旅游,有利于適應城市居民消費結構升級需要,滿足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旅游消費需求;有利于優化和調整農村產業結構,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有利于實現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擴大就業門路;有利于直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脫貧致富。近十年來,河北省利用豐富的旅游資源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形成了旅游帶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局面。截至2016年3月,河北省磧腥國農業旅游示范點25家,開展鄉村旅游的村莊近千個,“農家樂”上萬家,鄉村旅游業直接從業人員20萬人,從業人員年直接收入達20億元。

(二)“農家樂”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問題

1、對土壤、農田的影響。“農家樂”的發展要占用或利用大量的農田和土地,以保證游客的“親近自然”之需,提高體驗感受。這樣就無法避免一些破壞農田和土壤的問題,如人為的固化農耕土壤和植被土壤以開辟娛樂場地;開展娛樂活動時為提高娛樂性,借用農田和植被等特殊地貌,從而對農田進行破壞性踩踏;環保意識不強的游客往往隨意丟棄生活垃圾和亂倒生活用水等,對土壤造成永久性損害;一些農戶還開展野外采摘、打獵的活動,使得游客對動植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破壞生物多樣性,等等。

2、對水體的影響。農村的排水設備和污水處理系統往往不夠完善,而這些設施的建設需要很多資金,在收入并不是很高的情況下,很少有村民愿意將大筆資金投資于此。再者,污水處理系統并非是一家農戶的工作,而是該地區的工作,如果沒有政府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很難進行相關工作。所以,“農家樂”在經營過程中,經營者會更傾向于將污水直接排放于河中或周圍空地中,從而造成河水和地表水的嚴重污染;游客隨意丟棄的垃圾也會加重地方水環境的污染,導致部分農家樂地區在旅游旺季污水遍地,蚊蠅滋生,環境持續惡化。此外,游客數量的激增使得農村的用水量也同時激增,很多地區的自來水常常供不應求,停水成為常態,因此經營者會選擇另辟水源,如打井開采地下水等,從而造成地下水位嚴重下降,很多地方的地下水水位已經達到百米,水資源緊張,對地表植被的生長以及水循環等生態系統造成破壞。為緩解水源緊張問題,部分有條件的地區還會選擇修水庫、建攔河壩等,而這些工程會對本地區及下游地區的水循環均造成影響。

3、對生活環境的影響。對生活環境的影響首先來自生活垃圾的隨意丟棄和焚燒。游客數量多的地區,生活垃圾也是非常多的,但很多“農家樂”地區的垃圾容納能力有限,缺乏垃圾桶以及集中的垃圾處理點,造成生活垃圾隨處堆放的問題。另外,很多游客到了農村地區,往往覺得沒必要“講究”,常常會選擇隨意丟棄垃圾,道路上的垃圾隨處可見。一些經營者為了方便和省錢,往往會以集中焚燒的方式處理生活垃圾,這些垃圾里包括各種塑料和橡膠制品,燃燒時會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這些氣體正是霧霾的元兇之一。

對生活環境的影響還來自噪聲污染。農村地區一般地勢崎嶇,道路通達度不高,由此導致的直接問題就是在旅游旺季,游客眾多,車水馬龍,極容易出現交通擁堵、車輛通行困難的狀況,導致車輛轟鳴聲不斷,加上游客娛樂活動產生的噪聲,給當地居民的生活帶來噪聲污染。

二、“農家樂”環境污染維權難現狀分析

伴隨著以上環境污染問題,相應的侵權問題也不斷涌現。環境污染侵權在此專指環境污染侵犯的民事權利,是一種具體的民事侵權責任,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等環境民事權益。本文的侵權主要指水污染侵權、大氣污染侵權、固體廢棄物侵權、環境噪音污染侵權、破壞自然環境造成的侵權。

(一)我國“農家樂”環境污染侵權立法現狀。我國現在對環境保護的立法日益重視,與“農家樂”環境污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有:《侵權責任法》、《旅游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關于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通知》等。此外,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的《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也填補了一些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空白,該條例對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以及法律責任方面都做出規定。但也由此可見,我國關于“農家樂”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多分散于當前這些法律法規之中,至今為止還未有一部關于“農家樂”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門性立法,也沒有專門性條例。分散的立法往往存在著體系性差、邏輯性不足、不夠全面、不夠具體的問題,這對于“農家樂”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及其防治的滯后性和隱蔽性等特征來說,尚不足夠應對,更不要提更難實現的最后一步――對農民的救濟。

(三)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1、依據憲法和法律,公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檢舉權等民利,但關鍵是在“農家樂”活動過程中如何保障這些權利的行使。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明確公民行使權利的途徑,應將公眾參與制度從立法的層面明確、詳細地制定下來,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環境信息公開、透明的力度,不斷擴大村民有效參與決策的途徑與方式,確保村民能夠高效地行使知情權、參與權、檢舉權與救濟權等權利,努力做到使全民知法、守法、用法,參與到政府有關環境保護政策的決策、行使和監督過程中。

2、明確基層行政管理主體的職責、義務,要求負有協助公民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義務的單位或組織,當積極配合,履行各自職責,否則要追究其責任。

3、基層政府及其他組織應做好環保宣傳工作,使環保的概念真正融入村民的生活之中,并定期組織村民學習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或其他知識,提高村民的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這項工作應該長期堅持,不斷創新宣傳手段,避免“三分熱”的情形出現,只有這樣,才能對村民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最后,對表現優秀的經營者應進行適當的獎勵,如設置“環保模范”獎,并給予適當獎金,鼓勵環保行為。

(四)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首先,適當擴大公益訴訟原告的適格范圍,使更多的主體能夠參與到環保的行列當中。比如,可以借鑒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原則上利害關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對違反法定或主管機關核定的污染防治義務的,包括私人企業、美國政府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在內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訴訟,以環保行政機關對非屬其自由裁量范圍的行為或義務的不作為為由,對疏于行使其法定職權,執行其法定義務的環保局提起行政訴訟。況且,環境是一種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環境的享有者和保護者,一旦發生了環境污染,每個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和享受優良環境的權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脅。訴訟主體的擴大,不僅有利于對污染者實行監督,還有利于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的違法或行政不作為進行有效的監督。

其次,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環境訴訟中,環境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而原告的專業知識技能和信息獲取能力非常有限,讓原告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也非常困難。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的相對均衡,應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雖然規定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實行被告舉證制,但卻沒有規定舉證的范圍和原告是否還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從而使被告責任太重,使原告忽視對必要證據的收集。為此,應明確規定雙方舉證的責任范圍,讓被告對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能否依法免責提供證據,讓原告對損害的事實和損失的大小負舉證責任。

最后,給原告設定合理的獎勵。人不是為了私益而是為了環境公益,必然耗其時間、精力、金錢,若不給原告一定獎勵,沒有激勵機制去激勵公益訴訟,或許多數人不會為了維護公益而去犧牲私利。因此,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圍內給原告一些獎勵,可以鼓勵更多的人維護社會公益,獎勵可以從對被告的經濟制裁中提取,或者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設立環境公益訴訟獎勵基金。

(五)拓寬救濟方式

1、完善環境糾紛仲裁與調解制度。在一些“農家樂”聚集區設立仲裁和調解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仲裁和調解人員,促進仲裁和調節機制的法定化、制度化。還可以在各類非政府組織與機構的協調下,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的方式解決農村環境侵權糾紛問題。

2、組織建立農民環境維權組織。組建屬于農民自身的環境權益協會組織,使其具備一定的組織性與自發性,整合村民的力量,幫助村民更好地表達出對環境問題的觀點與意愿。在此基礎上加強和其他環保團體的合作交流,支持民間環保團體的各項活動,經常開展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普及與環保知識競賽,通過雙方的共同作用,在為農民提供救濟、維權的同時,促進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

3、建立“法律援助站”。個別“農家樂”旅游密集區可以嘗試建立“法律援助站”。農民可以通過法律援助站進行學習和咨詢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法律援助站也可以提供與辯護等相關法律活動。農民可以通過法律援助站來進行相關的訴訟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擴大農戶環境權益的救濟途徑。

主要參考文獻:

[1]唐啟升.農家樂發展中的環境問題及其解決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里與科技,2015.

[2]任超超,尹日.農家樂環境污染問題及法律對策――以河北省為例[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6.

篇4

學教學中如何滲透法制教育教學,供化學教育工作者參考。

一、學科內容:第二單元 我們周圍的

空氣

課題1:空氣

(一)適當滲透法制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一條 ……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教學要求及方法

要求:1.初步了解空氣污染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2.養成關注環境,熱愛自然的環保、法制意識。

方法:講解聯系實際拓展思維

充分想象激發興趣。

(三)教學事例與措施

在學習了“空氣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后,進入本課題“保護空氣”這一內容的學習,結合空氣污染的原因以及身邊空氣污染的現象,向學生展示課件:

1.大氣污染的原因、危害性、防治措施方面的圖片

2.受到法律制裁的圖片

引導學生思考和交流,討論下列問題:

1.如果我們每個人都沒有保護空氣的意識,任意燒煤,燒山,亂砍亂伐,使用排廢不達標的汽車等等,我們的空氣將會怎樣?

2.假設你是某個廠的負責人,為了節約成本,能夠對廠里的有毒氣體、有毒粉塵不經過任何處理就悄悄排放嗎?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怎樣對待這種行為?

教師在教學中可以參考上述問題與自己收集到的一些實例進行探討教學。

二、學科內容:第三單元 自然界的水

課題2:愛護水資源

(一)適用滲透的法制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教學要求及方法

要求:初步了解水污染的污染物質及來源,造成水污染的嚴重行為應負的責任。

方法:創設情景常識介紹指出問題交流討論激感總結歸納。

(三)教學事例與措施

舉例說明: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中石油吉化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體的污染,影響范圍廣,受到損害的人數眾多,責任人受到國務院和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教學中也可結合身邊的具體事例,讓學生了解水資源的狀況后,指出水與動植物的生存息息相關,我國水資源緊缺,引導學生思考:我們將如何對待水資源?導入學習“愛護水資源”。

在學習關于“要防止水體污染”內容時注意滲透相關法制的內容。如:

1.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任意向河里排放生活污水行嗎?

2.在農業生產中,過量施用化肥或農藥后果將怎樣?我國的法律法規允許嗎?

3.在我們身邊,哪些行為還會導致水污染?(討論交流,使學生更有切身體會)。

篇5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環境權;政府責任

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環境問題,環境污染逐漸成了熱門話題,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無時不刻不在威脅的人類的健康與生存。城市污染較為嚴重,污染已經慢慢的向鄉村延伸。好多落后的工業項目轉移到了農村,更多的城市垃圾轉移到了農村,導致農村的生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癌癥村。同時農民自身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鼠藥等、隨意養殖大型牲畜以及生活垃圾的不正確處理也導致農村環境惡化。改善農村環境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對政府來說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2012年以來,遼寧為了治理農村環境出臺了《關于全面開展農村環境治理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開展宜居鄉村建設的實施意見》,農村環境有了一點改善,但仍然沒有達到宜居鄉村的目標。筆者針對遼寧農村環境的現狀做了大量的調研,并對調研結果進行了分析,提出幾個關于遼寧農村環境保護的問題。

一、農村環境污染源問卷調查情況

針對遼寧農村環境問題,給全省十四個市的一百多個鄉鎮分發了調查問卷,共計發放1000張問卷,通過問卷了解了我省農村目前環境保護的狀態以及存在的問題,我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較多,多數人認為空氣質量較以前變差,土壤產量越來越低,農村的塑料制品垃圾越來越多,農田里的作物經常被塑料包裝覆蓋,影響了作物的生長。通過調查問卷統計,集中關注了幾個問題,其中“在農村主要的污染源”(多選):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養殖污染、農藥化肥污染、工業企業的污染、轉移的污染,其中以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養殖污染、農藥化肥和農業投入品污染最為嚴重,分別占57%、97%、87%、58%。問卷中“您所在鄉鎮目前要重點解決的污染是”: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其中固體廢棄物污染被選擇所占比例最高為:78%。說明現在我省農村污染集中在水、生活垃圾、養殖垃圾、農藥化肥使用,尤其是生活垃圾、養殖垃圾、農藥化肥使用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

(一)水污染

水環境包括地表水環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在農村隨意向河流內排放垃圾的現象很嚴重,隨意在河道上修建廁所,農藥的不正確使用,生活污水的隨意處理均會造成地表水環境污染。農村的飲用水大多是以戶為單位打井飲用,為淺層水,極易受到污染。飲用水一旦被污染,會嚴重危害人類、牲畜的健康與生命。在農村缺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各種污染會破壞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另外缺少監測與預警,在發生了飲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情況下,農民并不知情,繼續飲用會造成嚴重的損害。

(二)生活垃圾污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塑料制品走進千家萬戶,雖然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一些塑料包裝袋、包裝盒被人們不自覺性亂丟、亂放,造成新的污染,另外這些年來,由于大棚冷棚開發,地膜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地膜殘留對土地又造成了新的污染。農村的生活垃圾并未進行分類處理,往往在田間地頭隨意堆放,也沒有部門對垃圾進行集中處置,造成污染嚴重。

(三)養殖污染

傳統的畜禽養殖規模較小,大多農戶都能把畜禽糞便作為農家肥,運到地里提增地力。中國東北農村一直延續著人畜混居的生活方式,生活與養殖未能分開,造成污染情況。近幾年,隨著畜牧業大力發展,農村畜禽養殖無序分散,大量畜禽糞便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造成當地環境特別是地下水污染,現已成為農村一大污染源,在專門劃分養殖區的大型養殖場的污染危害更加嚴重,對人民健康構成了極大威脅。畜禽養殖污染面逐年增大,造成村屯環境危機。

(四)農藥化肥污染

由于普遍追求產量,在我國農村大量使用化肥,特別是氮肥會導致土壤的酸化和水體硝酸鹽污染,農藥殘留對我國的食品安全和出口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另外農民不能科學的使用農藥、化肥,直接向灌溉渠道傾倒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殘液、殘渣。農藥進入水體后,累積到一定程度會導致水體內生物大量死亡,而且由于水體的流動性可能會影響到飲用水的安全。長期被農藥污染的土壤不僅會明顯酸化,而且含水能力也會下降導致土壤板結等。

二、農村環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

1、缺少農村環境專門法律。

我國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退耕還林條例》等。我國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的部門規章有:《環境辦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缺少一部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

2、現有環保法律缺少農村環境保護內容。

關于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我們國家有法律,我省有地方政府規章,國家層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遼寧有《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但在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提及農村,如:《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采用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處理方法集中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在農村對生活垃圾的處理一樣需要有指定的場所,也需要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可以說在這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二)農民意識問題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的數量龐大,但是受經濟、政治、文化的制約,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環保意識不強,缺少維權意識。從權利的角度看,對公民來說每個人均享有健康權、知情權、參與權。

1、農民認識不到環境污染對健康的影響。

由于農村的地理環境和天然封閉性,農民接受不到關于環境保護的教育,往往只知道空氣在變壞,周圍的環境在變化,卻不知道自覺的、主動的去保護環境。從調研中發現,農民缺乏科學使用農藥知識,只是一味追求加大劑量,特別是在玉米種植結束噴灑除草劑期間,正值果樹盛花或坐果期,由于受到藥害,造成大多果樹掛不住果乃至果樹干枯死亡,從近幾年的實際觀察看,玉米除草劑的大量使用致使多種植物比如:南果梨、蘋果、楊樹、樟子松等受到藥害十分明顯。

2、認識到危及到健康安全,卻不知道何種手段和方式來保護自己。

在農村一些地方發現健康狀況集體出現問題,例如癌癥村,大部分農民知道是環境污染造成了自身健康的損害,但是他們不知道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因為很多環境污染難以取證,許多污染要經過漫長的時間才能體現危害,農民沒有證據證明是環境污染造成了健康損害,也就不了了之。即使農民知道通過訴訟的手段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訴訟費用、訴訟時間問題,誤農的問題,都會影響農民的維權積極性。

(三)政府責任問題

1、政府投入過少。

長期以來,國家為了治理城市環境制定了多項的優惠政策,如對工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貸款給予補貼、對排污費進行返還等。而對農村各類環境污染治理,卻沒有類似政策。廣大農村從財政渠道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建設資金,即使得到部分治理資金,解決的只是表面問題,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向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過少。日本通過向農村增加環境的財政資助的方式,加強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與污染,并制定了一連串的環境補貼政策來鼓勵農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當中。如通過增加對環保型農業的財政投入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等等。此外,日本政府積極發動農民群眾和地方組織的力量,將對農村的環境保護建設視為全人類、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是日本相對世界其他各國比較突出的、有特色的優勢。通過多種方式投融資保護農村環境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投入,一方面通過財政支持,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制度自籌資金,兩者相結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2、政府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

目前農村環境保護職責權限涉及規劃、國土、住建、發展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衛生、水利、環境保護等多個部門,交叉的職能很多,職責分工也不明確,因為沒有上位法對其加以明確的規定。涉及到利益的都愿意去管理,涉及到責任的都互相推諉扯皮,由此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誰都管而又誰都不管的問題,降低了工作效率,嚴重影響了農村環境的治理與保護。比如關于農村建立污水處理廠的問題,在省內不同的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鄉鎮負責建立,有的是縣級城建部門負責建立,對于此問題應該有明確的部門負責,這樣在追究責任的時候才能掌握責任主體,在省級層面應該有統一的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各個部門應該由地方法規或者規章明確其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3、行政執法體制不健全。

國務院尚未設立獨立的農村環境保護機構。遼寧省環保廳設有農村環保處,處理農村環保問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縣級以上環境機構的職能,未對鄉鎮環境保護部門的建設加以明確。執法層級過高,鄉鎮政府并不具有執法權,針對農村環保問題,只能期待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處理,行政執法權應該適當下移,或者改進綜合行政執法,讓鄉鎮政府成為農村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結語:通過對我省農村環境的實地調研以及向鄉鎮分發環境調查問卷,發現了很多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要切實的改善農村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推進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通過制定法規規章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規劃中,規定具體農村環保制度,同時提高農民環保意識,切實改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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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摯萍,陸春生.農村環境管制與農民環境權保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53.

篇6

摘要:河流水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的一個主要來源,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影響人居環境的主要因素,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國河流水污染的現狀,隨后對河流水環境生態的治理提出了一些措施,希望能為保護河流水環境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河流;水環境;治理措施

作者:許亞寧(遼寧省昌圖縣環保局112599)

引言

我國的水環境生態不容樂觀,尤其是我國的北方地區。我國的北方地區是指昆侖山—秦嶺—淮河一線以北,氣候為半濕潤型。北方地區的水資源比較缺乏,其水資源總量占全國的19.9%;人均水資源量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不僅如此,該地區的水污染也較為嚴重,根據國家環境監察數據顯示,海河、遼河、松花江等水環境較差,水質不容樂觀。

1我國河流水環境生態現狀

我國的河流水環境可以概括為水匱乏和水污染并存。以我國的北方水環境為例,干流的水質通常優于支流,干流上游的水質優于下游的水質,經過城市時的水污染現象更加嚴重;經濟發達地區的水環境比經濟欠發達地區惡劣。河流的主要污染物為氨氮、揮發酚和有機物,其次為積淀物中的重金屬。生活廢水和工業廢水的利用率比較低,再加上北方地區的地表水流量比較低,因此,該地區的水質自凈能力較弱。由于水資源缺乏和水污染,許多地區用水主要依靠河流用水,這樣帶來的后果是加劇了水環境的破壞和河流的污染。

2我國河流水環境生態治理的措施

目前我國的河流水環境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干旱、洪澇災害和水污染。這三個問題中,問題最大的就是水污染。由于政府水利部門對水資源的利用缺乏長期的綜合考慮和開發,從而又進一步加劇了水環境的污染和水資源的短缺。為了應對河流的水環境困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治理:

2.1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體系

河流是水資源的主要來源,國家層面應該從法律的角度對河流水資源的保護出發,加大治理力度。目前,我國已經相繼出臺了一些水資源保護措施,比如水法、水土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律的出臺和實施為我國水環境的生態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是,我們仍然有不少企業枉顧國家法律,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做出破壞水環境生態的行為,比如偷排污水,導致許多河流污染嚴重,河流的下游居民無法正常用水。環境保護部門和水利部門應該聯合執法,加大對中小企業不法排污的整頓和清理,及時淘汰落后的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定期進行復查,防止死灰復燃,一經發生,應當堅決取締,對河流有重污染企業的新建、改建的相關項目進行嚴格審批,嚴格執行環境評價制度,在審批、評價、驗收等環節要把好關。

2.2加大宣傳,提高污水征收費用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我們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絕對不能以犧牲環境的代價來換取經濟的發展。必須從娃娃抓起,在全社會樹立起保護環境、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加大宣傳力度,倡導全社會保護水資源,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深入研究水資源條件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和要求,確定合理的產業布局和經濟結構,應該在保護水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根據各地區的河流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特點,確定發展方面和區域重點,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對于河流旁邊的重污染企業,要果斷關停或者整頓,直至達到國家的排放標準。為了更加有效地減少污水對河流的污染,根據條件加快建設河流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該加大投資力度,對城市的廢水和排不管網進行同步建設,適當提高征收污水處理費,減輕財政負擔。

2.3提倡科技治理,提高科研開發和攻關能力

依托現代先進科技,加快減排技術推廣和開發,啟動一批國家級的重點項目,推進減排技術的研發,依靠合理的管理和先進的技術來獲取河流水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和高水平,加速環保產業和產品的發展,提高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產品標準化,大力開發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

2.4排入河道的污染物要全面實施總量控制

污染物總量控制就是以區域水環境承載能力為依據,控制區域排污總量,使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區域水環境的承載能力之內,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以往對污染物排放實行的是濃度控制,只要廢污水濃度達標就可以排放,不管排放總量,這樣其實不能從根本上遏制水污染增長趨勢。總量控制的實施可以彌補濃度控制所帶來的不足,首先總量控制可以有效防止污染源稀釋排放,從總體上將水體中的污染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內,并且通過對水環境容量的分配,可以避免區域因新污染源而對水體造成污染。全面開展水資源保護規劃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學的河流水資源規劃體系。

3結束語

水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我們不能讓河流成為排污場、垃圾場,有效地治理河流水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們應該建立長效的河流保護和治理機制,徹底改善水環境質量,營造出美好的生態家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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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陸平.淺談潮河河流生態恢復治理工程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與對策[J].科學中國人,2015(11).

篇7

1.1水產養殖密度偏高導致的自身污染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發展與民眾生活條件改善,社會生活中對于水產品的需求量在逐年不斷增長。許多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為了片面提高產量、追求效益,盲目地進行高密度投產放養。這樣超出合理范圍的高密度、高產量的養殖模式,導致了飼料量、藥量和換水量的大量增加,也造成了水產類殘餌、排泄物、病死水產尸體的增加,從而使水域負擔加大,提高了日換水量,污染了水質環境。

1.2水域養殖布局不合理導致的水環境污染由于部分水產養殖地區不懂得合理規劃當地水源與養殖品種、密度分布,導致放養密度或品種生態特點遠遠超過當地水環境承受能力,從而導致一些大型水庫、湖泊的水環境惡化、水質超標。

1.3無視本地環境條件,盲目引進高經濟價值水產品種,導致引進品種與當地水土環境不適宜近兩年,由于河豚等水產物種市場價格較高,部分地區水產養殖者無論有無條件都盲目引進,在當地建工廠式養魚池,過度開采有限的地下水資源,導致地下水資源循環被破壞,影響了當地環境和生態平衡。

1.4部分地區養殖人員缺乏基本養殖知識部分地區養殖技術落后,不懂養殖模式,養殖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欠缺水產養殖所必須的知識,不能合理控制養殖水域生態系統,在養殖過程中仍然使用抗菌素或消毒劑,導致水產生物感染;且養殖區域進水與排水不分開,導致交叉感染。

1.5水產苗種使用缺陷我國農業部于2005年頒布了《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對水產苗種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提出了明確規定。但仍然有部分養殖人員在養殖過程中貪圖表面價格或不懂得專業知識,使用了違規的近親繁殖苗種、健康檢驗不合格苗種和帶病毒苗種。這樣的不合格苗種普遍先天體質弱,環境適應能力差,容易受病害侵襲,死亡率較高。有些甚至先天性就攜帶有病毒病菌,容易引起群發性魚病。一旦爆發魚病,就會超量使用魚藥,引起了養殖水域的生態環境失衡,導致水環境污染。

1.6違規超量使用消毒劑造成的污染部分水產養殖地區大量過量使用消毒劑對養殖水域進行消毒,結果導致嚴重污染了水質,破壞對當地水域的生態平衡,也影響了水產產品質量。

2關于預防和控制水產養殖對環境污染影響的策略與建議措施

2.1建立執行水產養殖規范制度由政府相關部門派遣專家對水產養殖區域進行全面規劃與評估,確定水產養殖區域分布、養殖規模、養殖方式與品種、苗種規范等。不允許盲目進行水產養殖。水產養殖者必須申報規模與取得養殖許可證,才能進行水產養殖工作。

2.2制定水產養殖用水排放標準目前,部分養殖單位已經向著規模化、工廠化的生產模式發展,其養殖經營已經越來越具有工業化特點。因此,在針對這類水產養殖單位制定污水排放標準時,可以參照對工廠排放污水的管制辦法,要求養殖單位對廢水排放進行控制,對超標排放者進行處罰。

2.3規范健全水產養殖的行業標準規范與法律法規各地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的水產養殖行業標準與法律法規,加強對水產養殖行業的監管與糾正力度。在法律法規方面。目前,相關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漁業法》等,但尚需要解決具體執法中的細節問題。此外,還需規范水產養殖行業的污水排放制度與排放標準。

2.4加強水產養殖人員的綜合素質教育培訓我國從事水產養殖的人員總體文化程度偏低,也缺乏正規行業培訓,結果導致不僅養殖技術落后欠缺,而且環境與法律意識淡薄。各地政府部門可以考慮聯合專業培訓學校開辦相關的培訓班,定期到農村養殖戶中組織培訓講課,教授養殖技術、環境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帶給他們。

2.5改進餌料配方,合理使用飼料,控制其對水質的影響飼料生產要注意營養元素要科學配比,養殖人員應學會根據不同品種、水產的不同生長周期、不同水域環境等差異采取不同的飼料配比方法,并注意合理投放飼料,及時清理殘余飼料,以增強水產體質、提高水產抗病免疫能力,從而減少飼料對污染,避免藥物過量使用,減少對水質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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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環境;水資源;對策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水環境的污染防治,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水資源短缺、供水保證率低、水環境惡化等問題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為進一步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確保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順利實施,要從根本上改善水環境,應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水環境,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菏澤城區水環境污染現狀

多年來,由于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滯后及點源治理不到位,造成菏澤城區水環境質量較差。環城公園工程的建設,對改善城區水環境質量起了重大作用,但目前菏澤城區仍有部分區域污染嚴重:一是長江路以南、定陶路兩側,大部分污水系菏澤泰龍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廢水,主要污染物是氨氮、化學需氧量;二是城區菏鄄路兩側,由于城區部分污水經韓堤口排灌站排入菏鄄路路溝內,加上菏澤睿源化工有限公司、菏澤睿辰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等工業企業處理后的生產污水,特別是七里河接納了東明縣部分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致使該區域水環境質量一直較差;三是天香公園水域,該水域與洙水河相通,城區大部分生活污水和青啤菏澤有限公司工業污水排入該水域;四是城東北區域、220國道兩側,由于菏澤華聯印染有限公司、菏澤剛城紙業有限公司、菏澤棟梁紙業有限公司、菏澤天香毛紡織有限公司等企業治污設施不完備或不能正常運轉,外排工業廢水不達標就進入七里河和安興河下游。

2、城市水環境惡化原因

2.1水資源短缺。菏澤市人均占有水資源量為361立方米,不足全國平均數的1/6,屬嚴重缺水地區,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因素。缺水不但影響工業發展,而且對社會和環境效益的損失更是不可低估。因為缺水,城市河湖干涸斷流、濕地消失,導致城市日益“灰頭土臉”,環境不斷惡化,鮮有生機與靈氣。

2.2城市規劃建設理念滯后。多年來,城市規劃和建設側重于城市經濟功能的發揮,忽視了包括水環境在內的城市環境美的開發。菏澤市為了城區大規模改造和建設的需要,將貫穿市區的幾條河流,如趙王河、洙水河、護城河及城區內的湖、坑塘填掉,使歷史上形成的城市河網遭到了嚴重破壞。每逢雨季,青年路、牡丹南路、解放街等一片,給城市生活及生產帶來諸多不便。

2.3水污染惡化未有效遏制。目前,菏澤城區建成區面積為4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約39萬人,按每人每天消耗179公斤水量(含飲食業及其他三產企業)計算,全城每天約產生生活污水6.98萬噸。據統計,約有60%的生活污水,通過地下管道流入洙水河,最后流入洙趙新河;約有30%的生活污水,經北城韓堤口排灌站提排進入菏鄄路公路溝內,通過七里河、安興河流入洙趙新河;約有10%的生活污水,通過城西南的三角閘,提排進入東魚河北支,穿薛莊涵洞進入新萬福河。菏澤城區內外大小河道幾乎沒有一處清澈見底,就連人們公認的青年湖也不在話下,穿越城區的雙河溝幾乎被垃圾填滿,一到夏天,常常是臭氣沖天,蚊蠅泛濫,對居民生活及城市環境造成極大危害。

3、改善城市水環境的對策與建議

3.1提高加強水污染防治重要性認識。近年來,菏澤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開展《水污染防治法》的宣傳教育,通過采取嚴把環保準入關口,加大老污染源監管和治理力度,大力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不僅環境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市整體水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沿線河流清潔、無污染,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提出的首要任務,菏澤市東魚河、洙趙新河、萬福河均在南水北調工程水系,水質均要達到三類水質標準,COD含量小于20mg/L。但據省、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上述三條河流COD濃度均大大超標。對此,各縣區政府應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到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及艱巨性,加大措施,扎扎實實地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按期達到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所要求的水質標準。

3.2樹立先進城市建設理念。要從根本上改善城市水環境,要樹立先進的城市建設理念。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種服務條件的改善,人們會有越來越強的接近自然、返回自然的意愿。因此,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必須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用優美的水環境不斷地滿足人們親近自然、“天人合一”的愿望。其次是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實質上是要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之間的關系,并使之持續發展下去,以保障當代人和后代人永續健康的生存和發展。第三是城市的規劃和建設者們必須強化美的意識,提高美學修養,特別是要注重發揮水在美化城市環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用美的構思、美的設計、美的實踐,建設城市美容工程,從而營建起舒適、整潔有序、和諧優美和生態健全的城市環境。

3.3依法治理重點水污染源。做好產業結構調整,搞好產品的升級換代是做好企業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關鍵環節,各縣區要引導企業主動調整產業結構,通過產業結構的更新來減少污染排放;要教育和引導企業不斷增強治污意識,在工作中堅持環保先行的原則,努力抓好“四個新突破”,即生產工藝的研究開發實現新突破,利用高新技術治理污染實現新突破,調整原料結構實現新突破,建設生態企業實現新突破,以提高企業的治污能力,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新建項目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防止邊建設邊污染,杜絕新的污染源;近期,要加大對醫療機構排污情況的監測力度,嚴禁排放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醫療廢水。要積極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水污染防治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近期各縣區要進一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步伐,努力完善水污染防治體系,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3.4大力解決城市缺水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城市水環境惡化的狀況,必須著力解決城市缺水問題。第一,實行量水而行的發展戰略。對于缺水較重的菏澤市來說,要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嚴格控制發展高耗水產業,逐步形成節水型經濟結構;要控制城市的規模和人口的膨脹,使水資源與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協調發展。第二,厲行節約,建設節水城市。對現有高耗水、低效益的工業項目和設備,要逐步進行技術改造,改進工藝流程,減少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三,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的水資源。應建設蓄水工程,加大力度引蓄黃河水和攔蓄利用地表水,要合理開采地下水,使水資源達到采補平衡。

篇9

(一)環境責任和問責機制研究

方世南認為,在構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過程中,需要政府強化環境責任,發揮主導性作用,實施政府主導型的生態環境建設戰略,政府環境責任意識缺失或不強,將直接影響到旨在實現社會與經濟發展目標的政策的科學性和生態性,使得這些政策對生態環境問題產生外溢效應,即這些政策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許繼芳認為,政府環境責任缺失集中體現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環境責任不對稱和地方政府經濟責任與環境責任不均衡兩大方面,這種缺失既造成了公眾環境利益的受損,又導致了政府合法性的下降,還引發了社會發展的環境不公平。鞏固認為政府環境責任的基礎應為公眾環境利益。肖萍認為,由于環境保護責任的缺失以及問責機制的不健全,環境問責的有關規定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環境問責制不是一項單一的制度,它包括問責的依據和條件、問責的主體和對象、問責的方式(內容)和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就問責主體而言,環境問責制包括權力機關問責、司法機關問責、上級政府(行政機關)問責,環境審計屬于行政機關問責。

(二)審計與問責的研究

馬駿認為,以人大預算監督以及國家層面的審計監督為代表的平行問責,互相支持、互相促進,共同推動著我國財政問責的進程。馮均科認為,國家審計問責制度是特定國家以國家審計監督為基礎建立的規則化問責體系,包括審計機關的直接問責與其他機構借助審計結論所進行的間接問責。王會金認為,責任監督是政府審計活動的固有功能。

(三)環境責任、問責與環境審計研究

Bennett和Newborough分析了英國城市實施地方21世紀議程以及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目標的審計情況,構建了區域發展局進行的城市級別的能源審計,分析了政府審計部門如何對地方政府環境責任進行問責。Luiz和Alessandra介紹了環境管理中巴西的政府審計,分析了聯邦環境許可證審批過程的業務審計問責機制,提出了政府審計在環境領域的職責,并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的其他成員進行了比較。鞏固認為,政府環境責任的基礎應為公眾環境利益,公眾環境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利益,只能以法律所認可并予以保護的正當利益形式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它具有主體共同性、客體整體性和救濟徹底性等特征。肖萍論述了環境問責的條件、主體和問責體系,認為環境審計是上級政府(行政機關)問責的重要形式。潘佳認為,我國目前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問責是內部的,缺乏公眾對權力的制約,應該建立由公眾參與考評、環境信息領域的獨立監察專員和公民或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構成的外部參評機制。牛鴻斌等認為,政府環境審計的本質是控制和創新領導干部政府環境行為的管理工具,通過影響領導干部的政府環境行為,實現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工作目標。

(四)環境審計基礎理論與應用研究

Tomlinson等對環境審計的術語進行了研究。Glen從哲學的角度分析了社會和環境會計問題。Cláudia等為區分環境監管和環境審計的概念,收集整理了涉及環境監管、環境審計和環境會計的295篇文獻,并進行分類統計,分析了環境監管和環境審計的關系。國內有關環境審計基礎理論的研究也已深入各個方面,研究范圍包括環境審計理論基礎、動因、本質、職能、目標、假設、原則、準則、程序、方法、主體、對象等,總體而言,研究關注宏觀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應用研究方面涉及農業、工業、空氣質量、水、建筑、氣候、能源、可持續發展、環境影響評價等眾多領域。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TheINTOSAIWorkingGrouponEnvironmentalAuditing,簡稱WGEA)是目前政府環境研究領域權威的國際機構,現已公布了24份研究報告,成果主要集中在實務指南,但其成果需要依據各國國情進行深化。綜上所述,現有研究表明環境問題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產生了環境問責需求,審計是問責的一種形式,屬于行政機關問責,這種問責是審計活動的固有功能。目前的研究說明了環境問責對環境審計的需求,但什么條件下產生環境審計,什么因素影響環境審計的發展,環境審計的產生條件以及環境問責與環境審計之間的關系則一直缺少理論層面的解釋。

二、環境機會主義和污染容忍度下降產生問責需求

(一)環境領域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的風險較高

機會主義行為是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重要行為假設之一,是對新古典利己主義理性人假定的延伸,是理性人尋利動機的自然結果。楊小凱等認為,機會主義是人們追求自利行為交互作用中產生的一種對策行為,這種機會主義對策行為就是“損人利己”。不對稱性信息為機會主義行為提供了“溫床”,而相應的收益則強化了個人的機會主義動機。機會主義行為的產生是經濟主體的理性與約束它的規則發生沖突的結果,包括個人理性與社會規則之間的沖突、組織理性與社會規則之間的沖突以及組織理性與組織之間所達成契約條件的沖突。一般而言,機會主義行為最易發生于經濟利益保護機制弱化的部位,機會主義行為的強度與經濟主體的利益敏感度密切相關。由于公共產權的固有缺陷,缺乏產權主體、產權主體虛無或激勵、監控不力等問題的存在,致使公共利益的保障機制不力,對侵蝕公共利益的行為反應遲鈍[33]。因此,具有公共產權屬性的領域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的風險較高。由于空氣、水等資源不是稀缺資源,不屬于私有產權,對公共成員沒有排他性,因此環境質量具有典型的公共產權屬性。環境資源難以進入市場交易,不適用于價格機制,無法用市場價格確定公共產權的成本和收益,導致其價值因無形而被忽視。同時,由于公共產權的主體不明確,導致“理智的冷漠態度”和“搭便車”的心理,個體往往不會主動維護公共產權。環境的外部性使得環境領域的“損人利己”行為尤為突出,加之信息不對稱的普遍存在,環境的公共產權屬性明顯,這些都導致環境領域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的風險較高。

(二)污染容忍度下降使得問責需求強烈

經濟社會的利己主義和環境領域的機會主義行為由來已久,可以說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程存在的,但是問責需求并未在環境領域出現機會主義行為時就產生,這表明環境機會主義只是問責需求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由于環境領域的公共產權屬性和外部性特征,導致公民社會對環境質量“理智的冷漠態度”和“搭便車”的心理,在環境污染尚未嚴重到危害私人產權(包括身體健康)時,這種心理狀態是普遍存在的,助長了環境領域機會主義行為的滋生。也就是說,在污染初期,公民社會對污染環境的機會主義行為是容忍的。環境容忍度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可以從環境庫茲涅茲曲線中得到解釋。一般認為環境質量與人均收入水平呈倒U曲線型關系,這被稱為環境庫茲涅茲現象。這種現象表明,在經濟發展初期,環境污染不是很嚴重時,民眾更愿意接受經濟增長帶來的收入增長,對環境質量下降保持容忍的態度,直至經濟增長到某個程度后,公民社會的收入水平和物質生活水平得到較大的提升,對環境污染不再容忍,環境開始得到治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容忍度繼續下降,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環境容忍度與經濟發展也呈倒U曲線型關系。這種容忍度的下降,隨著環境外部性內化為私有產權損失的加劇而更加強烈。影響環境機會主義行為容忍度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是環境意識。環境意識的提出是希望通過環境意識教育的環節引導環境行為。國內外研究結果表明,環境意識與環境行為之間的關系遠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么緊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落差和不一致。也有研究表明,只有在低成本情景里,環境意識與環境行為之間才可能呈現出較高的相關度。盡管環境意識的提高未必導致環境行為的發生,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無論經濟發展水平如何,環境意識的提高必然會使公民社會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容忍度降低。正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私有產權受環境污染的影響程度越來越高,同時環境保護教育程度也在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的加劇也必然影響人群的健康和福利,致使社會公民對環境污染的容忍度降低,環境領域的問責需求逐步強化。

三、環境問責需求:環境審計的動因

問責需求產生后,最先考慮的是對產生污染行為當事人的直接問責,如對排污者進行處罰、要求其整改、勒令關停等。由于環境問題十分復雜,專業性強,由環境專業人員承擔對污染當事人的污染行為界定比較合適,因而通常的直接問責制度設計是由相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如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14條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美國的環境法律也規定由聯邦政府的相關機構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直接管轄。但是,布坎南曾指出,如果將政府視為一個“經濟人”,它也有自己獨立的利益,這種利益就不見得總與社會的利益保持一致。也就是說,政府有可能會采取“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不惜損害社會經濟發展”的機會主義行為。“諾思悖論”也表明,“在歷史中經常會出現財政目標偏離社會目標的現象,具體表現為,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損壞社會經濟發展的措施”。這就需要對作為直接問責主體的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再問責。例如我國在淮河流域投入大量水環境治理資金,但水污染狀況并未得到明顯改善,社會就會產生對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問責需求。美國在1899年頒布了《河川港灣法》,1912年制定了《公眾保健法》,1924年開始實施《油污染防止法》,但是環境污染并沒有得到遏制,由此產生了對聯邦政府相關機構的問責需求。間接問責制度設計是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管理責任的問責。如1969年美國頒布的《環境政策法》規定,在總統府設立環境質量委員會,該委員會最重要的職責就是適時收集關于當前和未來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發展趨勢的正確資訊,并對該資訊進行分析和解釋,以確定這種狀況與發展趨勢是否會妨礙總統向國會提交環境質量報告中所規定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同時編輯關于此項情況與發展趨勢的研究報告,并向總統提出建議。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5條也規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我國頒布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中進一步明確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存在上述行為的企業中有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也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由于我國直接問責主體眾多,如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所規定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就涉及環境、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衛生、建設、漁業、公安、交通、鐵道、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等,若再加上發展改革委員會(基建投資)、經濟和信息化工作委員會(技改投資)等綜合投資部門,將有15個部門之多。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上有間接問責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環境問題復雜,直接問責主體之間職能交叉,而目前作為間接問責主體的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又難以掌握全面信息來做出判斷,如農村環境整治工程涉及發改、農業、林業、水利、環境、土地等多個部門,中央一項資金撥付下來后,分渠道配發,每個部門只知道自己的配額,很難就總體責任進行監督,因而目前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的問責效果尚未顯現,對于政府的直接問責是否有效,對環境治理是否進行投入,投入多少,效果如何等民眾關心的問題,難以做出準確的回應。社會有問責需求,但現有的問責機制還不能進行有效的問責,在制度上,我們希望能有一個部門可以掌握有關環境責任履行的全面信息,包括環境信息、財務信息、管理信息等,可以通過這些信息進行判斷,同時擁有對違法違規行為一定的處理處罰權力,具有權威性。審計機關正是這樣的綜合經濟部門,通過審計和審計調查,審計機關可以掌握多個部門的環境相關信息,可以做出綜合診斷和評價,環境審計因此而產生。

四、環境審計內容演化:問責需求動因的證據

根據前面的分析,環境機會主義行為越多,污染就越嚴重,公民社會對污染的容忍度就越低,這方面的問責需求就越強烈,這個領域就應該是環境審計的重點。本文從我國環境治理投入、環境污染主要領域、與相關環境審計關系的角度來收集數據,以實證檢驗環境機會主義、問責需求和環境審計的相關性。

(一)環境保護的投資問責驅動環境部門的預算執行審計

根據2001—2010年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和中經統計數據網相關數據,本文利用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將環境治理各年投資換算成2001年不變價格。我們從表1中的環境投資情況發現,2004年以前環境保護投入在1800億元以內,2006年上升至2300億元,環境投資的增長使得環境領域資金使用情況不容忽視。從環境污染情況來看,2005年11月發生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同年12月又發生珠江北江鎘污染事件,這兩起重大的水污染事件為我國的水環境保護敲響警鐘。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共接報處置161起突發環境事件,比2005年增加85起,凸顯了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程度。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發說明環境機會主義行為增多,環境投入大幅增加反映了環境污染容忍度下降,政府進行環境治理的力度增加。由此,對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問責,對其預算執行進行監督成為必然。中央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是審計署的主要例行審計工作,從已經公布的審計結果公告來看,2005年公布的第3號《32個部門單位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和2006年公布的第5號《42個部門單位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均未將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列入公告對象。但自2007年公布第6號《49個部門單位2006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開始,環境保護部(原環境保護總局)已經成為例行的預算執行審計對象。這表明正是環境投資增長產生問責需求,進而驅動了審計署對環境保護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就審計披露的信息來看,也從2007年的僅披露問題發展到2013年披露環境保護部內部各部門預算執行的詳細數據和差異,并披露差異產生的原因,可以看出報告更具有績效審計的特征,這也是近年來社會在問責方面要求更加深入具體的體現。

(二)水環境污染及治理問責驅動水環境審計

2001—2010年10年間公布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水環境污染總量控制指標COD和氨氮的排放情況見下頁表2。從表2中可見,2005年是全國氨氮排放量最大的年度,2006年是全國COD排放量最大的年度,而且生活污染源總是高于工業污染源,水污染的主要來源是生活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COD和氨氮排放在2006年達到最高點。2005—2006年之后,廢水排放總量依然上漲,但COD和氨氮排放量均有所下降。水環境污染的趨勢表明,2005年—2006年是我國水環境污染最為嚴重的時段。同時,自2003年開始,《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披露上一年度的全國特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2005年之后開始分類統計,2010年之后又不再公報。由于當年度公報的是上一年度的污染事件,因此我們可以從公報中得到2004—2009年污染事件的統計情況。從表3中6個年度的環境污染事件分布情況來看,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是我國主要的污染形式。2005年環境污染事件猛增,水污染事件是2004年的一倍。并且2005—2006年又是我國水環境污染最嚴重的時段。嚴重污染事件的頻發使人們開始認識到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容忍度下降。為加強環境治理,2007—2008年,我國的環境投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對環境污染責任人和監管責任的問責需求也十分迫切,正是這個問責需求導致大規模的水環境審計,如下頁表4所示。從表4可以看出,從2004年開始,審計署開始實施大規模的水環境審計項目,2008—2009年是水環境審計項目最為集中的時期,這個時期對應的是2007—2008年環境投資快速增長后進行問責的時期。也就是說,2005—2006年水環境污染嚴重,環境污染事件增多;2007—2008年治理力度加大,但治理效果未能讓民眾滿意,容忍度下降,問責需求迫切;2008—2009年開始進行大規模的環境審計。從時間順序上來看,上述各時間段存在驅動關系;從審計內容和發現問題來看,逐步從單純的資金使用情況審計轉向對水環境績效的審計,這也是緣于公民社會對環境責任履行情況問責的需求,起初民眾只是想知道錢有沒有花到環境項目上,隨著容忍度的下降,民眾更關心花錢有沒有發揮改善環境的作用,也就有了更高的問責需求,從而促使水環境審計向績效審計發展。

(三)節能減排的問責需求驅動節能減排審計

能源消耗產生環境污染,節能減排是環境治理的途徑。我國2001—2012年的能源消耗情況和增長率見后文表5。由后文表5可見,“十五”期間(2001—2005年),我國能源消耗量大幅度攀升,上升幅度達到56.91%,“十一五”期間能源消耗上升幅度雖有所減緩,但也達到25.61%。正是由于大幅度上升的能源需求及其造成的環境污染超出了公民社會的容忍度,節能減排的需求才更加強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國家出臺了多項財政補貼政策,投入了大量資金。對于這些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果,公民社會有問責的需求,加之公民對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容忍度的降低,這種問責需求十分強烈。正是問責需求的驅動,審計署組織了大規模的節能減排審計。目前完成的節能減排審計結果公告顯示,2008年進行的41戶中央企業節能減排情況審計調查是對2006—2007年節能減排投入的問責審計,之后的20個省有關企業節能減排情況審計調查及10個省1139個節能減排項目審計也是對之前年度節能減排資金投入的問責。5044個能源節約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審計是節能減排的財政科目審計,是財政資金投入的問責。從時間順序來看,正是節能減排資金投入的問責需求驅動了節能減排審計;從內容和披露問題上看,由于節能減排審計是從2008年開始,此時問責需求已經要求審計關注績效問題,因此節能減排審計起初就是績效審計,只是隨著內容的不斷深入,審計的范圍更寬。

五、結束語

篇10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群眾健康為根本,以解決影響群眾飲用水安全突出問題為重點,從改善民生、促進發展、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按照省、市有關要求,對我區飲用水源地環境污染及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整治,切實提升飲用水水質,確保全區供水安全。

二、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落實備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所有工業、生活、養殖和船舶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強化供水企業內部管理,規范落實設施、設備、人員和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水質得到明顯改善,出廠水質達到飲用水標準,確保飲用水源安全。

三、整治范圍

整治全區18個集中式供水企業飲用水源保護區(名單附后),重點整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各類污染源。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一般情況下,一級保護區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河道為一級保護區范圍;一級保護區陸域:河段沿岸縱深40米區域為一級保護區范圍。二級保護區(水域):一級保護區范圍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為二級保護區范圍。

四、整治內容

(一)完善保護設施。完善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欄、界樁、警示牌等設施的設置;在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置“養生池”等生物觀察點。

(二)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供水企業各項制度,配齊配強技術人員,明確崗位責任,嚴格按照工藝要求處理,加強應急預案制訂和演練,增添維護供水企業設施,確保規范運行。所有水廠必須在今年內建成水質檢驗室,并做到定時檢測、逐項記載。

(三)強化水質監測。將飲用水源地作為重點控制的監測點位,切實做好生活飲用水質(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每年4次抽樣監測,必要時增加監測頻次,水質監測報告定期向社會公開。

(四)整治工業污染。嚴格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新設排污口;全面完成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工業排污口的清理取締工作;對保護區內現有排污口,限期搬遷;對飲用水源水質構成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限期整改。對保護區上游的排污口,加強日常監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五)整治養殖污染。加強養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締集中式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網箱、網欄養魚。取締一級保護區內經營性畜禽養殖。二級保護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實現治理達標。

(六)整治生活污染。利用各鎮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市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網;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點、填埋場。

(七)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餐飲娛樂船舶,二級保護區水上餐飲娛樂船舶必須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并實現達標排放。嚴禁在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

五、整治步驟

整治工作從2012年7月至12月完成,分為五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7月)。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讓更大人民群眾知曉保護飲用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活動,營造整治飲用水源污染和嚴肅查處飲用水源地環境違法違規問題的輿論氛圍,使“保護水源,人人有責,從我做起”的觀念深入人心。區級相關部門、各鎮(開發區)、各供水企業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責任,完善整治方案,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部署。

(二)調查摸底階段(2012年8月)。組織區建設交通、環保、水利、衛生等部門及各鎮(開發區),采取分組分片等方式,在今年5月份完成調查摸底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摸清轄區內飲用水源分布、構成,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情況及水源狀況,以及污染物分布及污染達標排放情況。區建設交通、環保、水利、衛生部門及各鎮(開發區)將調查摸底情況,于9月底前書面上報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9月)。各鎮(開發區)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確定掛牌督辦的重點污染企業名單;制定本地區集中飲用水源保護長效管理措施;組織水源地污染事故應急演練;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完善設立標志牌;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監測;對不合理的養殖業進行調整。各鎮(開發區)將自查自糾情況于9月底書面上報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10月—11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清查出的重點企業,重點問題全面開展整治,對影響并污染飲用水源水質的企業提出關停搬遷并報區政府批準實施。對決定治理、關停、搬遷的企業及規模化養殖場以及合理調整后的養殖業規劃,進一步清理和整治保護區內的工業、交通、城鎮生活、文化娛樂、養殖等各類污染源。組成專門整改及督查班子,加強整治督查,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將措施落實到位。區建設交通、環保、水利、衛生部門及各鎮(開發區)將集中整治情況,于11月底書面上報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驗收總結階段(2012年12月)。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鎮(開發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整治情況進行全面督查并通報檢查結果。總結整治行動中的經驗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飲用水源地保護長效管理機制和措施。區建設交通、環保、水利、衛生部門及各鎮(開發區)將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總結,于12月底書面上報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書面報告。根據區、鎮(開發區)有關部門及個人在整治行動中的組織領導、整治力度、水質達標率、群眾滿意率等有關情況進行評比,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六、責任分工

(一)區府辦。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二)區委宣傳部。廣泛深入地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廣大群眾對飲用水源保護的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保護意識,營造人人關心水資源、保護水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區公安分局。調查處理嚴重破壞和污染飲用水源、觸犯治安管理行為,配合相關部門維護好飲水安全。

(四)區監察局。負責監督、督查、查處專項整治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等行為。

(五)區發改經貿局。控制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可能污染水體項目的立項,杜絕建設污染飲用水源的項目。

(六)區財政局。牽頭會同區建設交通局、區環保分局、區水利局、區衛生計生局制定經費保障方案,劃撥專款,保障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七)區環保分局。負責與區水利局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組織領導有關取締行動。牽頭抓好工業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協調區級有關部門加強畜禽養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檢查通報飲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實情況。

(八)區建設交通局。督促各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督促各供水企業負責自來水的日常監測和供水管網的安裝維護;督促各供水企業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的設置工作。負責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按職權范圍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制定指導各鎮(開發區)實施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納管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限期清運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堆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九)區水利局。負責與區環保分局劃定水源保護區,協調推進有關飲用水源工程項目建設,配合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區衛生計生局。負責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做好對各鎮(開發區)生活飲用水質(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抽樣監測工作,控制各類疫情發生。

(十一)區農林局。牽頭負責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種養殖業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化肥、農藥,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村面源污染。

(十二)工商分局。負責責令停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及其它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經營行為,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經營單位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十三)港航站。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監管,防止發生交通事故污染飲用水源水質;強化河流飲用水源上游船舶管理,嚴禁垃圾、廢水、廢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飲用水源應急預案。

(十四)各鎮(開發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作為本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責任主體,制定本地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完成污水處理廠及市政排污管網的建設,組織實施本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以區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區級相關部門及各鎮(開發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相關部門工作責任。區級有關部門及各鎮(開發區)要切實把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作為政府部門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實事,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件大事來抓,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落實專項整治行動各項要求,徹底消除影響飲用水水質安全的隱患,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干凈衛生水。

(二)廣泛宣傳,公眾參與。要充分利用區級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營造人人愛護珍惜水資源、關心重視飲用水安全的社會氛圍。及時辦理群眾來信來訪,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