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6-28 17:40: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篇1

【關鍵詞】水利工程 維修養護 水管單位

中圖分類號: TV 文獻標識碼: A

1.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存在的問題

1.1小型水利水管單位管理人員匱乏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嚴重缺乏(多數水管單位技術人員為1~2個,部分沒有技術人員),且職工隊伍整體上學歷層次偏低,整體文化程度較低,能力欠缺,又缺少相應的待遇來吸引高素質人才,導致工程日常巡查、巡堤查險面臨缺位,特別是工程維修養護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

1.2小型水利水管單位與維修養護公司尚未完全適應新的體制機制

長期以來形成的固有思維方式和習慣做法一時難以改變,不能及時適應新的體制,給維修養護制度的執行帶來一定的阻力和消極影響。目前,工程維修養護項目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成直屬局所屬維修養護公司承擔,缺乏競爭機制,維護公司實力不足,難以達到水管單位的要求,管養雙方矛盾不斷發生,有的甚至出現關系倒置,從而導致工程完成質量和進展速度無法令人滿意。

1.3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的全面性和經常性不能保證

工程日常維修養護是工程正常運行的保證,由于經驗不足,實施尚不規范,日常養護的實施在時間上不連續,多數是階段性的實施,短時間突擊完成后,其余時間基本空白在空間上不全面,部分工程沒有進行及時養護,丟掉了日常的本意。

1.4小型水利維修養護設計方案編制方法不完善

維修養護管理制度對維修養護設計方案編制作了專門規定,但在具體編制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在:人工預算價格仍采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人工單價,嚴重偏低,遠不能滿足實際要求,導致工程維護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問題,而人工預算價格政策性比較強,又不能輕易改變專項方案編制無規劃與標準依據,隨意性較大,且專項費用所占比例不明確,不利于逐步改善工程面貌?日常維修養護方案基本套用《定額標準》編制,導致與實際實施有偏差。按照《定額標準》編制的日常維護方案以材料消耗為主的,而實際多是以人工為主,二者矛盾,從而導致工程量認定難度大,日常維護極為分散,線長、面廣、總量大,而具體到某一個點上,工程量又太小,工程量無法詳細計量。

1.5維修養護技術資料欠規范

維修養護管理制度對技術資料的歸檔范圍與要求都作了明確規定,但由于種種原因,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技術資料的整理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表現在:水管單位下達的月度任務書內容不細、技術要求不明確、操作性不強等經常性檢查內容不全,記錄不詳細?月考核內容不全,質量控制不嚴格、記錄不詳細等?維修養護前后對比照片、聲像資料偏少?維修養護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勞務、材料、機械等原始憑證或記錄不全等。從而導致完工工程量、結算、驗收等資料缺少支撐,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維修養護工作全過程。

2.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對策及建議

2.1轉變思想觀念保證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各級單位應加強維修養護有關法規、制度和理論宣傳與培訓,使管養雙方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繼續深化水管體制改革,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突破舊體制下形成的固有思維模式和工作習慣,堅持新體制,適應新機制,規范操作,妥善處理維修養護中遇到的問題,保證維修養護制度落實到實處,實現標準管理、精細管理、科學管理、依法管理,實現傳統管理向現代管理的轉變。

2.2加強職工隊伍建設

為適應管養分離后的工程管理工作需要,結合工程管理崗位對人員的要求,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力度。具體措施為:大力引進人才。對主要業務部門要給予政策傾斜,建議滿編運行,必要時適當調整增加編制,以滿足日益繁重的業務量要求加大培訓力度。合理制定人才培養規劃,采取脫產進修或集中組織培訓等方式,有計劃、有針對性,分層次對水利管理專業人員進行再教育,使現有的管理人員盡快掌握維修養護項目管理新知識、新技能?在重要技術崗位建立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崗位任職條件,實行持證上崗。

2.3制定詳細的維修養護專項規劃

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是保證工程安全運行,改變工程面貌的基礎,水管單位應盡快制定維修養護專項規劃,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規劃應包括堤防維修養護規劃和水閘閘區規劃,專項設計要高標準、高起點、嚴要求,實施時應有計劃、有重點,以達到盡快改變工程面貌的目的。

2.4調整和完善日常維修養護方式

針對日常維修養護要保證全面性和經常性,以及工程巡堤查險的需求,建議將日常維修養護劃分為日常養護和日常維修兩部分。日常養護是指以人工和使用簡單工具為主的項目,對工程小缺陷進行修補,以工日計量,日常養護主要通過雇傭護堤員來實現,護堤員應相對固定。護堤員在負責工程日常養護的同時,也要負責日常巡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報告。護堤員的具體職責由各水管單位和養護公司共同制定。護堤員的管理由養護公司負責,其報酬由公司通過支付工程施工人工費的形式實現,經費來源由水管單位在月度任務書中以工作量(人工)形式下達給養護公司。日常維修項目,是指以材料為主的項目,原則上每月實施一次,水管單位在月工程普查(與月考核同時進行)的基礎上,以月度任務書形式下達給養護公司,實施完成后,由水管單位進行月考核。

2.5完善編制維修養護設計方案

維修養護管理制度對維修養護設計方案編制作了專門規定,但是人工單價嚴重偏低,遠不能滿足實際要求,導致工程維護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問題,而人工預算價格政策性比較強,又不能輕易改變專項方案編制無規劃與標準依據,隨意性較大,且專項費用所占比例不明確,不利于逐步改善工程面貌。日常維護方案是以材料消耗為主的,而實際多是以人工為主,二者矛盾,從而導致工程量認定難度大,日常維護極為分散,線長、面廣、總量大,而具體到某一個點上,工程量又太小,工程量無法詳細計量。 建議上級給予政策,據實調整人工預算價格,以滿足實際需要在確保工程不老化、不退化及工程安全運行前提下,盡可能多做專項來解決歷史欠賬問題,以利于改變工程面貌改善日常方案編制方法,建議上級允許以定額為基礎,對定額中的項目、內容和計量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增減和修改,以解決與實際實施不符的問題,即日常方案中以人工消耗為主的項目預算直接以人工費的形式編制,以材料消耗為主的項目參照定額標準編制。

3.結束語 :綜上,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大管理力度,明確職責分工,增強管理水平,規范操作行為,提高養護機械化水平,拓寬工作思路才能使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與工程養護面貌得到極大的改善和提高。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現狀;存在問題;建議措施

1.農村水利工程的現狀

洪澤縣地處淮河中下游結合部,西臨洪澤湖,東挽白馬湖,南瀕淮河入江水道,北倚蘇北灌溉總渠,四面環水,境內河網密布,水域寬闊,總面積1394平方公里,其中陸地面積598平方公里,水域及灘地面積796平方公里。據統計,全縣現有灌溉渠道1986條,排澇河道2165條,農村小型機電灌溉(含灌排結合)固定站447處,排澇泵站272處,圩口涵閘58座,各類灌排渠系配套建筑物8557座。

據調查分析,全縣不同類別的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現狀各不相同,分別如下:

1.1河道管理方面

目前洪澤縣已將骨干和重點農村河道納入到河道長效管護范圍,各有關鎮和管護員簽訂了管護協議,負責清理管理范圍內河道及村莊河塘各類垃圾、雜草及漂浮物,做到垃圾、雜物的日產日清,確保水環境整潔。同時也先后制訂出臺《洪澤縣農村重點河道與村莊河塘管護保潔實施方案》、《洪澤縣農村重點河道保潔考核細則》等,組建河道管護保潔辦公室,對河道進行督查管理。但依然有部分農村河道處于無人管護或管理不力的狀態。

1.2小型泵站管理方面

部分鎮如岔河鎮具有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落實也到位,能夠做到泵站管理有資金保障、有專人負責、統一使用、定期維修養護,泵站能夠長期穩定運行,能夠解決排水、灌溉等問題,發揮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是泵站成功管理的典型。但是多數鎮卻存在人員、資金、制度等多方面的管理困難。

1.3其它小型農村水利工程方面

由于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維修養護經費無處落實,群眾集體意識淡薄等諸多原因,全縣范圍普遍存在無人管護、管護不力的現象,導致工程老化失修、運行不暢,從而影響了農村水利工程發揮長期效益。

2.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2.1群眾思想意識淡薄,工程管理難度加大

由于當前農民集體觀念淡薄,從而在用水上存在只顧用水、不顧管水,在圩堤上亂墾亂種、行洪河道上設置圍網等現象屢禁不止,甚至隨意截流、堵壩、開溝、放水,使原有灌排水系支離破碎。另外,小型水利設施等集體財產無專人管理,少數農民只為個人利益和眼前利益,不顧集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人為破壞小型水利設施的現象屢見不鮮。只要有泵站的地方,或多或少被盜過電機、電線、變壓器等。這些都給工程管理工作加大了難度。

2.2管理機制不健全,行政推動偏弱

農村水利管理最大的弊病就是“重建輕管”,一直沒有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機制,導致對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不力,造成工程老化失修、利用效率低下。因此,切合實際且行之有效工程管理機制的建立是勢在必行的工作。

2.3養護維修資金缺乏,人員經費無從落實

資金短缺一直是農村水利工程長效管理的主要制約因素。水利工程的投入主要是在建設過程,管理維護的投入卻微乎其微,雖然提出“誰受益,誰負擔”,但是由于農民參與集體財產的養護和維修意識淡薄、積極性不高,縣鎮財力薄弱,導致小型水利工程出現問題時無法進行良好的維護管理。

2.4工程產權不明確,確權劃界不到位

由于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產權歸屬不明,工程周邊四界不清,工程用地權屬沒有明確,尤其對跨鎮的水利工程,管理關系沒有理順,沒有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導致各鎮和村在行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職權時,權責不清,無章可循,提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就相互推諉,造成管理上一定的難度。

3.對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的建議

3.1出臺政策,行政推動

堅持行政推動是農村水利工程長效管理的首要條件,因此須從行政推動、建立制度、界定職責、落實資金、考核巡查等方面著手,通過政府推動下“資金統籌、隊伍統管、措施統一”等制度的逐項建設,實行管理制度長效化,從而推動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長效化。實踐中可初選典型鎮作為試點,以點帶面、以點促面,逐步伸延至全縣各鎮,達到所有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全覆蓋。

3.2提高素質,全民參與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必須得到全社會的大力支持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才能取得實效。充分利用各種場合和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和教育,切實加強農民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主體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和公民道德意識。同時,采用“一事一議”的方法,籌集一定的運行維護資金,以增強村民的成本意識。還可從各鎮村實際出發,制定村規民約,規范村民的行為,使維護和合理使用水利工程設施成為廣大農民群眾的自覺行動。

3.3建立機構,明確責任

成立專職機構,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日常工作有部署,推動工作有力度,整體工作有成效,切實把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推向正常的運行軌道。試點鎮成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專門組織機構,形成“管理員對村組負責,村組對村委會負責、村委會對鎮負責、鎮統籌管理”的一級對一級負責、一級抓一級的有效管理組織網絡。

3.4加大投入,多方籌資

逐步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多元化籌集資金的投入機制。首先縣級財政積極配套,提供配套啟動經費;其次采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籌勞籌資推動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三是積極引導社會投資,通過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增加投入,引導社會資本注入。同時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資金專戶,工程經費專款專用。

3.5建立機制,強化考核

首先,因地制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實行“管理一體化、考核制度化、宣傳經常化、裝備現代化”的新型管理模式,對于工程管護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著裝、統一標準、統一考核”。其次,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員招聘標準、管護人員崗位職度,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管理考核獎懲評分細則以及建立檔案臺帳資料制度等。主管部門認真督查、加強考核、嚴格獎懲,切實提高基層農村水利工作相關部門及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篇3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為重點的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水利產業化進程,是管好、用好、發揮好已建小型水利工程作用的重要途徑。近幾年來,臨滄地區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做了一些探索,出臺了《臨滄地區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暫行規定》,取得初步成效。一是以改促建。通過改革打破計劃經濟條件下由國家興辦水利的單一模式,受益者成為真正的投人主體,充分調動了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投資辦水利的積極性;二是以改促管。通過改革,明確了權、責、利關系,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有機結合,提高了水利設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優化了資源配置,水利設施相對集中到有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人手里,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三是以改增效。一方面農民更新了觀念,提高了市場競爭意識,更重要的是盤活了資產,合理調整了結構,促進了經營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臨滄縣已拍賣小型水利工程8件,收取拍賣資金14.35萬元;承包工程經營權59件,承包管理費46.4萬元,為小型水利工程改革開了好頭,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帶頭作用。但總體上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不大,大多沿襲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辦法,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比較突出,存在“建、管、用”脫節,“責、權、利”不統一的問題,使一些已建的小型水利設施失管,或被盜、或被毀,有的資產閑置甚至隨意報廢。水利資源得不到很好配置,小型水利工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水利資產監管主體不明,產權運作不規范,資產結構不合理、體制不順,機制不活,管理不力。因此,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勢在必行。

2大膽探索管理體制改革的有效途徑

推進以產權制度為重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是農村水利建設與發展的方向。面對臨滄地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投人不足,水利化程度低的實際,全區各級黨委、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門,堅持一手抓建設、一手抓管理的方針,在扎實抓好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同時,大膽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有效途徑,使小型水利工程發揮最大的作用和效益。

2.1明確目標,突出重點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一是理順體制。要切實解決當前水利工程產權所有者主體不明確,管理責任不落實,產業結構不合理,工程效益衰減等問題,建立靈活有效的水利管理體制;二是搞活機制。通過實行股份制、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健全服務體系,拓寬投資渠道,加強民主管理,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經營。通過放開、搞活水利工程的經營權、使用權、建設權,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化、投人多元化、經營企業化、服務社會化的水利管理體制和發展機制,使目前因各種原因損壞的小型水利工程盡快得到恢復;對有潛力的工程,要通過更新改造,使其發揮更大效益。

2.2采取科學方法,積極穩步推進

從臨滄實際出發,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要堅持4條原則:一是抓大放小,放權搞活的原則。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對中型水庫及重點骨干工程實行宏觀調控管理,一般小(一)型水庫以下的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小流域治理、鄉鎮供水等工程都可列人改革范圍。放開管理權、開發權、經營權,買主在一定期限內既可自主經營,又可繼承和轉讓,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消除后顧之憂;二是形式多樣,靈活有效的原則。堅持“三個有利于”的標準,采取多種形式,不分區域界限,不限貧富貴賤,不論是拍賣、承包或租賃,都不限對象、不限數t、不限方式、不限資金來源。如采取購買方式,則購買者可以是農戶、個體工商戶、干部職工,也可以是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集體等,購買者可以買一個工程,也可以買多個工程,可以獨立助買,也可以聯合購買;三是“公開、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倡導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優先考慮受益農戶或擁有所有權的村(社)農戶,只要權屬明確、群眾自愿,國有和集體所有水利資產都可拍賣。努力做到公正議標、公開拍賣、公平競爭,既講實效又注重靈活性;四是抓住重點,突破難點的原則。改革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因工程而定,因地域而定,不搞一刀切,可采取“先易后難,先試點后推廣”的辦法,制定合理方案。如采取股份制方法,即原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可通過存量資產折股,增量資產擴股,先售后股等方式改造為股份合作制。新建農田水利工程可廣納社會資金募股或聯合投資折股等方式直接組建為股份制。此外,對不適宜股份制或拍賣的工程,可實行租賃制或“幾定幾包”的承包責任制。

2.3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改制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要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地通過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改革,達到農戶擁護,村干部積極,經營者有利的目的。承包是在所有權不改變的前提下,將小型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權發包給承包人使用,雙方簽定承包合同,明確各自權責和義務。合同對經營管理形式、期限、價格、付款方式、債務承擔、違約責任及有關事項詳細明確。租賃是工程產權所有者將小型水利設施出租給個人經營,經營者交付租金,在一定時期內取得水利工程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拍賣是將水利固定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出售給個人經營使用,購買者對工程設施享有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允許繼承和轉讓。股份合作制是對新建或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利工程從籌資、經營、管理上采取股份經營方式,通過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募股或聯合投資折股等方式組建為股份合作制。

2.4依法嚴格制定改革方案

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要納入“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的軌道,堅持依法辦事。所有承包、租賃、拍賣和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水利工程,都要依法簽定合同,建立規章制度,進行司法公證,盡可能做到公平、嚴密、合理、合法,讓經營者既有壓力,又有動力,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改革方案主要包括資產評估、資金使用與管理,事后管理和監督指導,政策完善等幾個方面(,水利部門會同縣、鄉、村三級領導組成專門班子,共同調查研究,共同擬定方案,進行民主決策,經工程所有者及受益農戶同意,方可組織實施。一是資產評估要充分考慮工程投人,管理現狀,經濟效益,使用年限,債權債務,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評估要實事求是,遵循價值規律,做到貨真價實,合理確定工程價值,避免國家和集體資產流失。按照“公開、平等、竟爭”的原則,由工程所有者進行公開招標,確定新的經營者,確定租賃費、承包費和拍賣價格。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工程,要廣泛聽取群眾受益戶的意見,對重大問題按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機構。資產評估還要兼顧各方利益問題,例如水價的制定既要反映價值規律,又要兼顧群眾利益,可由政府確定指導價或最高限價,由群眾協商定價,水利、物價部門進行監督指導。無論采取何種改制形式,都要按市場機制合理確定水價,讓經營者有利可圖;二是要加強對拍賣、承包、租賃等回收資金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滾動發展。資金主要用于工程所在村、組、戶新建、擴建水利工程的補助,還可用于特大洪澇災害給經營者造成嚴重損失的工程修復補助。資金使用要先提出申請,編制預算,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以保證資金“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三是要加強事后管理和監怪指導。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完成后,并不意味著什么都完事了,責任一了百了。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仍要在水利資源、工程布局、防汛抗早、水土保持、病害處理等方面對工程加強監督和指導管理。經營者要服從水利行政部門對水資源統一管理,工程布局統一規劃,用水統一調配,避免人為因素造成重復建設,相互干擾和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四是改革后要制定和完善相應政策,加強扶持、引導、保護、服務等工作,不斷完善規范,使其健康發展,正確處理好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國家和個體等關系。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不能搜自變更水利設施的用途和服務對象。在工程安全方面,購買者必須負責工程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在出現險情時,政府和群眾均有義務參加防汛搶險;蓄水方面,要按水利管理部門下達的計劃做好蓄水工作,保證生產、生活用水;管理方面,要對病害工程進行限期整治修復,積極發展綜合經營,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2.5嚴格保護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合法權益

改革后經營者取得所有權、經營權的水利設施,政府等有關部門發給產權證、使用證、營業執照等,讓他們依法經營,若水利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取水工程要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可減免水資源費。對承包、租賃經營水利工程者,享有管理使用權、自主經營權和受益權;對拍賣和新建的水利設施的經營管理權,可繼承和轉讓。工程保護范圍內的所有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經營管理者要服從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服從當地經濟發展的大局,維護公共利益。

篇4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保障城鄉人民生活用水,確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澇工程,水庫、蓄水、引水、提水工程,農田排灌、農村人畜飲水工程,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力發電工程以及附屬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場和設施,均按本條例管理。

第三條  市、區、縣水利局(水資源局,下同)是市、區、縣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機關。

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區、縣水利局主管本區、縣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設水利助理員,負責本鄉(鎮)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水利建設、管理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用于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應占市、區、縣、鄉(鎮)財政年度預算的適當比例。

實行計劃供水,有償供水。水費收入用于水利工程的保護管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維護費和征收的排污費,應分別有適當數量和比例用于承擔城市排水河道、溝渠的維護、管理。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護、更新、興建所需資金,由受益的集體經濟組織自籌。經濟困難的,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水利工程維修和建設的勞動積累用工數量,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利工程應當加強統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責任制。未經區、縣水利局批準不得擅自拆毀、變賣或分給個人。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責任和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檢舉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

第二章  工程保護與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管理的水利工程和跨越區、縣、鄉(鎮)的水利工程,分別由市、區、縣水利局負責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園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國營農場(林場、牧場)負責建立和健全所屬水利工程的管理組織。鄉(鎮)設水利管理服務站。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機井、揚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須建立、健全管理組織或確定管理人員。

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組織和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加強工程保護,預防和制止偷盜、損毀、哄搶等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查處;維護、保養工程設施,確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建立各項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

第八條  市、區、縣管理的水庫、引水渠和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屬的土地、山場屬于各該工程的管理范圍;兩堤之間的河道及護堤地和無堤河道的設計行洪范圍為河道的管理范圍;排灌渠道及護渠地為渠道的管理范圍。

市、區、縣管理的河道、渠道管理范圍,由市、區、縣水利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機井、揚水站、渠道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按管理權限,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劃定。跨鄉工程由區、縣水利局劃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與公路等其他工程管理范圍重疊交叉時,由雙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按管轄權限報人民政府決定。

各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應標圖立界,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毀損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觀測設施及通訊、照明、交通等附屬設備;

(2)擅自建筑房屋和在河道內引水、排水渠內筑壩,在庫區內填庫造地;

(3)傾倒垃圾,渣土、工礦廢棄物,修造墳墓和其他構筑物,堆放物料,圍河養殖,擠占河道、溝渠;

(4)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5)在壩頂、水閘交通橋行駛履帶車輛、超重車輛;

(6)非管理人員開關、啟閉水利設備;

(7)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內墾植、放牧;

(8)在河道內修建套堤、高渠、高路。

第十條  在重要河道、引水渠、排灌渠道管理范圍的周圍,市、區、縣水利局根據保護水利工程的需要,可以提出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挖沙取土、修建魚池、擅自建房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動。違反的,除批評制止外,責令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確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保護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設計,根據水利工程管理權限分別報經市、區、縣水利局審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報批。

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設計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響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建設施工如確需阻斷或損壞排灌溝渠、涵閘、管道、堤壩、橋粱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水利部門批準,采取臨時措施,保證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內修復或修建相應的工程設施。

第十二條  在同一個排灌系統內,未經上下游雙方協商和上級水利部門批準,不準阻斷、擴大或縮小原有排灌溝渠。

第十三條  擴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須服從水利工程管理的統一規劃,按管理權限報市、區、縣水利局批準或經市、區、縣水利局審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需要廢除的水利工程,應當報原批準建設的機關核準,原有設備和物資必須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區、縣水利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有償調劑使用。

第十四條  由水利部門供水的用水戶必須按規定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加收滯納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由市、區、縣水利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水費的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防洪與清障

第十五條  河道、水庫按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設防。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溫榆河按五十年一遇行洪標準清除行洪障礙物,清障范圍由市水利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永定河盧溝橋以上分洪道和其他中、小河道的行洪清障標準及范圍,由市、區、縣水利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凡應當清除的行洪障礙物,本著“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區、縣水利局向設障單位發出清障通知書,限期清除。設障單位有異議時,應當在接到清障通知書十日內向市、區、縣人民政府提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礙物的,由市、區、縣水利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清除費用由設障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不符合防洪設防標準嚴重壅水的橋粱、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該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水利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改建、擴建。

第十七條  河道內不得種植樹木,經市、區、縣水利局批準在灘地種植樹木除外。現有影響行洪和水文測驗的樹木,應當限期清除。

第十八條  在河道內開采沙石,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大、中型河道堤頂,除防汛、公安、消防、救護等特許車輛外,禁止其它機動車、獸力車通行。市、區、縣水利和交通部門確定的堤路結合地段不在此限。汛期交通應當服從市、區、縣防洪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條  防洪工作應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分級、分段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防洪調度命令。

永定河、北運河、溫榆河、潮白河、城市河湖及大、中型水庫防洪調度命令,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其他河道和水庫的防洪調度命令由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積極參加防洪搶險,保護管理水利工程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市、區、縣水利局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罰:

(1)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情節顯著輕微的,除令其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外,并可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八項規定的,應當限期清除。本《條例》施行后,在河道和引水、排水渠管理范圍內進行違章建筑的,除限期清除外,按違章建筑工程總面積每平方米處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按違章建設工程總造價處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并對違章單位的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處十元至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除恢復原狀外,對傾倒垃圾、渣土、工礦廢棄物的,每傾倒一立方米罰款十元,并在限期內清運干凈。逾期未清運干凈的,每超過一天每立方米加罰五元。對單位直接責任人每傾倒一次罰款五元。

(4)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六、七項和第十九條的,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處一百元以下罰款。在堤壩及大型渠道墾植的,還應令其恢復地貌。

(5)偷盜水利工程設施,數額很小、情節顯著輕微的,除追回贓物或照價賠償外,并處贓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毀壞、偷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附屬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二十二條處以罰款的,罰款通知書按水利工程管理權限,分別由市、區、縣水利、園林、市政工程主管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發出。當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書起五日內向市、區、縣水利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過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拒不執行防洪調度命令,尚未造成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辱罵等方法阻礙水利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情節和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北京市水利局解釋。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洪、排澇、農田灌溉、鄉鎮供水、水力發電等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護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參加水利工程抗洪搶險的義務,有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害水利工程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工程興建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投資興建水利工程。

第七條  興建(含新建、擴建、改建,下同)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以下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方案,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區、縣(市)的小型水庫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區、縣(市)范圍內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鄉、鎮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審查批準;

(四)在河道上修建工程,按河道管理權限由相應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八條  凡興建水利工程,在設計、施工時應當充分考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的發揮,為工程的管護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  工程竣工后,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應根據工程管理權限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完備注冊登記和產權手續,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級水利工程國有資產,負責對全市水利工程國有資產實施監管,確保水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實施水利工程行業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發揮;

(四)負責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區、縣(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處違反水利工程管理規定的行為。

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小型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其具體職責比照前款規定確定。

鄉、鎮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基層設立的全民事業單位,可根據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責任區內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按以下規定建立管護單位或配備專管人員:

(一)國家投資或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為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屬國家管理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管護單位并委任負責人;

(二)農村集體投資投勞為主和國家投入一定資金共同建設的水利工程,為集體管理工程。由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組成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由其批準設立管護單位和委任負責人;

(三)農村集體、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自主設立管護單位或配備專管人員,按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動群眾管好用好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規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工程檢查、觀測和資料的整理編寫工作,掌握工程動態,定期申請對工程進行安全鑒定。

(三)維修養護水利工程及附屬設施、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四)掌握氣象預報和水文預報,并根據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狀態及上游有關情況,及時做好報汛、調度運用和防汛抗洪工作,確保工程安全;

(五)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按規定計收并管好用好水費、電費;

(六)搞好工程綠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七)積極開展綜合經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八)開展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充分發揮工程設備潛力,逐步實現工程管理現代化;

(九)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術培訓。

水利工程專管人員的職責,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負責人和工程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必須取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上崗資格。未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農村中跨村以上的灌溉工程,實行灌區代表會制度。灌區代表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受益單位和用戶的意見要求,協調各受益單位的關系。

第十五條  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管護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總結,制定和修改管理制度,研究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工程管護

第十六條  市、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權限劃分加強對水利工程管護工作的指導、管理與監督,定期進行安全鑒定,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管理者認真履行職責,并可根據工程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小(一)型以上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派員進入工程管護單位,加強管護與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根據工程設計要求,按照以下標準劃定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

(一)水庫的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為水庫管理范圍,校核洪水位線以上至與壩頂高程齊平的庫區為水庫保護范圍;

(二)大型水庫的主壩坡腳和壩端外二百米、副壩坡腳和壩端外五十米為管理范圍,主壩管理范圍以外三百米、副壩管理范圍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中型水庫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庫主壩坡腳和壩端外一百米、副壩坡腳和壩端外五十米為管理范圍,主壩管理范圍以外二百米、副壩管理范圍外一百五十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小型水庫主壩坡腳和壩端外五十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一百米區域為保護范圍;

(三)河道堤防的內外堤腳外五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十米區域為保護范圍,(四)擋水、泄水、放水、發送電等建筑物的達線以外的五至十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的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五)引水、提水設施(含建筑物)邊線、填方渠道坡腳、挖方渠道渠頂以外一至三米為管理范圍。渡槽的保護范圍在其兩側按其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劃定;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依照前款規定執行;其他水利工程也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劃定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興建各類水利工程,由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

(二)現有水利工程未劃定管理、保護范圍的,由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三)現有水利工程已經由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定權發證,或者經當地政府劃定己由工程管護單位使用的,不再變更,并依法完善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使用權歸工程管護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第二十條  為保護水利工程安全,嚴格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取土、采砂、采石、采礦、建筑、埋墳、傾倒垃圾、廢渣、尾礦、棄土等;

(二)在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打井、爆破、鉆探、采礦、建窯、濫伐林木及其他對工程安全有危害性的活動;

(三)毀損堤壩、閘門、電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水工水文觀測、通訊、防汛、輸變電、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

(四)在壩頂、堤頂、水閘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和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行駛機動車輛;

(五)在報汛線路上搭接廣播線;

(六)非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其他蓄水、引水、輸水、配水等設施或強行取水、用水、挖渠破閘、攔渠堵水,干擾管護單位正常工作;

(七)超過限制蓄水位蓄水,影響工程安全的;

(八)擅自放水,影響水利工程正常蓄水的;

(九)擅自侵占水利工程淹沒區圍墾種植、修建房屋、建池養魚或進行其他活動的;

(十)在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的水域炸魚、毒魚、電擊魚和哄搶種植、養殖產品;

(十一)在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堆放、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污水,在水域內清洗儲藏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需要征(占)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設施的,對水利工程原有的有效灌溉面積、防洪、供水、排水、發電等效能或對水利工程設施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征得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價格重置原則予以補償;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青苗、附著物,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賠償。

水利工程補償、賠償費的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確需改變主要用途或還耕的,應由工程管理單位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征得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或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同意,報經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  農田灌溉工程受益農戶,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的歲修計劃,按照勞動積累工的有關規定,負擔一定的水利工程歲修勞務。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或專管人員,在確保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水土資源、設備、技術等優勢,積極發展供水、養殖、種植、發電、旅游等多種經營,提高工程的經濟效益,實現以水養水。

第二十五條  鼓勵工程管護單位招商引資,拓寬經營范圍,增強經濟實力。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或專管人員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與庫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或庫區農民聯合開發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發展庫區經濟。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開展供水經營,應當堅持優先滿足生活用水、保證灌溉用水、兼顧工業和其他用水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統一配給水量。

第二十七條  供水經營實行合同化管理。用水單位應向工程管護單位提出用水計劃,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供用水合同。

合同一經簽定,雙方均應嚴格履行。特殊情況不能按合同供用水時,應事前通知對方并共同協商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應向用水單位和個人計收水費。已成工程的水費標準,根據國家的水價政策和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興建水利工程的水費標準,按照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具體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區、縣(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水費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運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日期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水費,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條  以水利工程為依托興建開發區或開展旅游以及更改水利工程名稱的,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地方水力發電經營單位按照自建、自管、自營為主的原則,積極發展地方電網。

第三十二條  在確保工程安全及其主要功能不變和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鼓勵對水利工程進行承包、租賃、拍賣或實行股份合作制。

第三十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承包、租賃和拍賣的,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發包、出租和拍賣。

集體管理的小(一)型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發包、出租和拍賣。

集體管理的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包、出租和拍賣。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對以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經營的,可依法繼承、轉讓;對于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國家管理水利工程的拍賣回收資金,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用于當地水利工程建設;集體管理水利工程的拍賣回收資金,專戶存儲,主要用于該工程的維修、整治,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條  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水利工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組建和營運。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或專管人員開展綜合經營,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或專管人員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享有經營自主權。其財產不得被侵占、挪用、平調。

第三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開展綜合經營的收入,應提取一定比例的以水養水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與經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礙,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至(八)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礙、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水利工程水費、征(占)用水利工程補償、賠償費、水利工程承包、租賃費和拍賣資金的,以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侵犯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經營自主權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賠、糾正錯誤,或提請有關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工程專管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篇6

一、泰州市區農村水利工程基本情況

泰州市區現有耕地面積39.4萬畝。市區水系大致以老328國道及其沿線控制建筑物為界,以北屬里下河水系,以南屬通南水系。市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以電灌站、排澇站、圩口閘、田間硬質渠道等建筑物為主,其中:電灌站、硬質渠道主要分布在通南地區,排澇站、圩口閘主要分布在沿江圩區和里下河地區。經過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市區農村水利基礎設施條件已經得到明顯改善。

(一)農田灌溉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多年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等項目的建設,市區現有小型電灌站1055座(含灌排泵站),流量208.5立方米/秒,裝機容量20650千瓦;硬質渠道1287.5公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建成,健全了農田灌溉網絡,改善了農田灌溉條件。目前,市區灌溉水利用系數提高到0.6,有效灌溉面積28.5萬畝,旱澇保收面積24.8萬畝,分別占耕地面積的72%和63%。

(二)農村河道功能基本恢復。市區現有縣級河道22條、157.66公里,鄉級河道180條、406.25公里,村莊河1840條、1151.72公里。2003年以來,按照省統一部署,市區共疏浚縣鄉河道221條(段),總長521公里,完成土方1104萬方;整治村莊河道1602條,完成土方1134萬方。河道疏浚后,溝通了水系,增強了引排能力和滯蓄洪水能力,累計改善灌溉面積14.83萬畝、排澇面積20.72萬畝,復墾土地0.19萬畝,同時配套綠化植樹造林83萬株。

(三)防洪排澇標準顯著提高。目前,市區共建成排澇站125座,流量153.63立方米/秒,裝機容量3746.6千瓦;圩口閘152座,通江閘10座。沿江圩區“長流規”標準得到進一步鞏固,長江沿線的堤防和小型通江建筑物基本達到抗五十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標準、中型建筑物達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標準;里下河地區圩堤基本達到“四五四”標準。通南地區排澇能力基本達10年一遇標準、里下河區域排澇能力基本達5年一遇標準。

二、市區農村水利工程現行管護模式

(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現行管護模式。

1.電灌站及田間灌排溝渠等小型建筑物。村(居)集體所有的電灌站由村集體安排人員負責運行管理,費用由受益農戶分擔。個人所有的工程由產權所有人負責運行管理,費用由所有人向受益農戶收取。田間灌排溝渠等小型建筑物基本上以粗放式管理為主,由村(居)集體或所有人負責維修保養,但因經費不足,大部分渠道處于失管狀態。

2.排澇泵站、圩口閘。市區的排澇泵站、圩口閘主要由工程所在集體負責運行管理,部分鎮(街)、村(居)委托水利站進行管理,管護經費主要由鎮(街)、村(居)在集體收入中支出。

(二)農村河道現行管護模式。

1.海陵區。區級河道按河段所在地由區水利分局委托鄉鎮水利站進行管護,鄉級河道和村莊河道由各鎮(街)、 村(居)負責管理,水利分局成立河道管理督查小組,對全區農村河道管護進行考核獎懲。各鎮(街)、村(居)管護模式各不相同,部分委托水利站聘用河道保潔管理人員,負責農村河道管護工作;部分直接由鎮(街)、村(居)聘用保潔人員,進行河道管護。管護經費來源,每年海陵區財政安排150萬元左右補助款,其余由鎮(街)、村(居)承擔。

2.高港區。區級干河和城區河道由區江河堤防管理所通過招投標落實專業隊伍管護;鄉級河道和村莊河道由各鎮(街)、村(居)落實管護隊伍,區堤防管理所負責督查考核。管護經費上,區管的區屬干河和城區河道管護經費由區財政每年納入部門預算;鄉級河道區財政按照河道長度每公里補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鎮(街)負責;村莊河道管護經費以村(居)為單位由區財政每村補助3萬元,不足部分由鎮(街)和村(居)負責籌集。每年高港區財政安排374萬元左右用于全區農村河道的管護工作。今年,高港區結合村莊環境綜合整治,以村為單位成立了專業服務機構,建立了集保安、保潔、河道管護、公共設施維護四位一體的管護模式,區財政每年拿出一般預算收入的1%,設立“村莊環境整治資金”,在各村(居)組建物業管理隊伍,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入和長效化管理機制。

3.醫藥高新區。區級河道按河段所在地由水利分局委托鄉鎮水利站進行管護,鄉級河道由鎮(街)委托鄉鎮水利站進行管護,鄉鎮水利站通過聘用專門管護人員,成立管護隊伍進行管護,村莊河道的管護主體為各村(居)委會。管護經費上,每年高新區財政安排84萬元補助款,其余由鎮(街)、村(居)承擔。

三、市區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機制不健全。

建市以來,泰州市先后出臺了《關于推進全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里下河圩堤管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調整縣級機電排灌職能部門的通知》等指導性文件,明確了管理范圍和職責,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行政推動明顯不足。目前,雖然各區級政府均已出臺了相應管理辦法及考核細則,但工作不平衡性較大。部分地區管護機制尚不健全,項目主管部門在工程建設完工、產權移交鎮村之后,往往就不再過問,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基本上由基層自行解決,導致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出現管理上的脫節。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經費投入依然不足,河道管護效果不盡如人意,部分河道的管護制度僅是虛設,沒有真正落實管護經費和人員。不僅如此,水利工程管護同樣出現了“招工難”問題,從事農村河道管護工作的多為老人和婦女,不僅存在安全隱患,也制約了管護水平的提升。

(二)農村水利工程效益未能充分發揮。

農村水利工程面廣、量大、點多,后期管護難度較大,加之管護工作不到位,使得一些水利設施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是工程完好率低。不少水利設施長期處于失管狀態,致使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設施老化失修、帶病運行。據統計,市區小型電灌站(含灌排泵站)的完好率在49%左右,排澇站的完好率在80%左右,硬質渠的完好率在60%左右。二是使用壽命短。由于農田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維修、保養不及時,致使工程設施老化加速,使用年限遠低于設計年限,過早地失去其使用價值,從而造成資金的浪費。部分河道特別是高沙土地區由于后期管護不到位,出現護坡坍塌、淤積加速,淤積期縮短的問題,增加了河道疏浚的成本。三是灌溉水利用效率不高。由于渠道破損不能得到及時修復,出現漏水問題,加之部分農民群眾節水意識淡薄、灌溉方式不當,造成水資源浪費,提高了農田灌溉用水成本。

(三)農村水利體系破損嚴重。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擴張,以及道路等重要基礎設施的不斷延伸,市區農村水利體系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水利體系破損嚴重,面臨點破、線斷、網散的困局,造成局部農田旱灌澇排非常困難。由于農村水利工程大多歸集體所有,加之來自一產的收入占市區近郊群眾收入的極小一部分,農業成為“副業”,造成部分農民群眾對農村水利工程缺乏愛護意識,人為損壞現象時有發生,常因機器設備被盜而無法使用。

(四)產權制度改革效果不理想。

1998年,我市進行了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主要通過出售、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形式對電灌站及渠道進行市場化運作。但是由于改制后續配套工作不到位,監管工作缺位,使得電灌站經營管理存在不少問題。部分經營者為了盡快收回投資,舍不得投入資金維修保養,原計劃從改制回收資金中提取的大修基金也沒有著落,電灌站不能保證正常供水,有的甚至為了節省電費,借口有故障,不按時按量供水,引發供用水矛盾;部分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要撂挑子,故意不正常供水而引發矛盾;有的因開發園區或產業結構調整改變了灌溉面積,達不到經營者購買時的效益期望值而引發矛盾;有的是部分農戶或特困戶拖欠水電費,引發矛盾。村組干部認為電灌站已進行產權改革,是一種經營行為,存在著順其自然、任其自由的想法,不肯介入處理,導致供用水矛盾激化,影響了農業生產。目前,市區仍有179座電灌站產權屬個人,占總量的17%。

(五)農村水利工程管護投入不足。

近年來,各地在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上不斷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但在工程管護上投入不足。區級財政除在河道管護安排補助資金外,在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上沒有任何扶持,運行管理費用靠鎮(街)、村(居)及受益群眾籌集解決。尤其是取消“兩工”制度以后,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管護更加受到影響。農村排澇站、圩口閘等工程為公益性工程,不具有經濟收益,管護費用全在集體收入中支出。農村電灌站雖然有一定經濟收益,但不少也存在入不敷出的現象,如部分電灌站因經濟發展或農業結構調整,其灌溉面積減少,泵站運行成本增加(受益農戶不愿承擔),造成運行管理費用收取不足。管護經費的不足,又導致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力度不夠,甚至無人管理,水利工程運行情況每況愈下,直接影響農民生產生活。各區在農村河道管護資金投入上參差不齊,加之近年來人員工資上漲較快,因此,相對于管護實際所需經費,部分地區的財政補助經費已明顯不足。

(六)基層管理服務體系不夠完善。

鄉鎮水利站直接服務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是承擔技術推廣和管理服務的農田水利基層組織。但部分地區的水利站人員結構不合理,隊伍整體素質不高,老化現象比較嚴重、后備力量不足、專業人才偏少且青黃不接,從而使基層管理服務體系職能弱化、服務缺失,嚴重影響了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工作。另外,一些基層水利部門對工程建設的積極性很高,但在工程建設完成移交后,卻因維修無經費、產權不明晰及缺乏激勵機制等方面原因疏于管理,特別是一些小型水利工程長期以來處于無管理機構、無管理人員、無管理經費的“三無”狀態。

四、加強市區農村水利工程管護的對策及建議

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的管護工作事關民生,對于加快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建議,切實加大公共財政對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補助資金為引導,以集體負責和農民民主參與為主體,逐步建立起保障農村水利可持續發展的管理體系。

(一)加強行政推動,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農村水利工程長效管理必須從行政推動、建立制度、界定職責、落實資金、考核獎懲等方面著手,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促進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長效化。為保證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各區要因地制宜,制訂農村水利工程管護長效化管理辦法,按照工程類型、規模及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各級工程管護主體和管理內容,落實各級管理部門責任。在將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工作內容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考核辦法,切實加大獎懲力度,充分調動基層水利工程管理部門、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建立獎補機制,多渠道增加管護投入。

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為切實解決農村基層的實際困難,建議設立“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市級獎補資金”,對集體所有的農村河道、電灌站、排澇站、圩口閘、硬質渠道等農村水利工程管護進行專項補助,建立政府引導、多元化籌集資金的投入機制。各區要落實好國家、省、市有關農田水利投入的政策,并在部門預算中安排一定的管護經費。二是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鎮、村對于本級負責管理的工程,應在集體收入中安排管護和維修經費,保證工程的運轉。同時可積極引導社會投資,按照“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利用市場機制,將水產養殖、植樹綠化等方面結合起來,通過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增加投入,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用于農村水利工程管護。三是抓住國家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有利時機,積極上爭項目,利用項目中的管護經費,彌補工程管護資金的不足。同時,建議省級以上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專項資金,切實加大農村河道管護獎補力度。四是完善水費征管方式。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用水戶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形成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監督體系,并加強基層服務,提高水利工程的運行效益,保證水費及運行成本費的征收到位,促進水利工程管護的良性循環。

(三)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的管理一般劃分為部門管理、鄉鎮管理、村級管理以及個人管理四級。各級管理主體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制訂、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農村水利工程管護隊伍,合理配置農村水利管理員,形成切實有效、適合不同工程類型的運行管護模式,使各類農村水利工程進入良性運行軌道。水利基礎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對工程資產要明晰產權歸屬,政府應適時對已經改制的小型機電泵站進行逐步回購,由集體統一管理。管理部門可采取承包、租賃、建立用水協會等多種形式,落實管理主體,明確管護責任,保證工程正常運轉。有經濟收益的工程可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籌集工程運行管理費用,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模式,確保工程長久發揮效益。同時,加大對農村水利設施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農村水利設施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四)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涉及水利、農業綜合開發、國土、交通、農工辦、財政等多個部門。其建后管護也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為整合各方資源,發揮各自優勢,建議市、區政府分別成立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由水利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在明確各自職責的基礎上,定期召開例會,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共同對基層的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進行指導、督查、考核,形成工作合力,統籌推進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五)完善服務體系,全面提升管護能力。

按照“機構健全、職能明確、政策落實、隊伍精干、能力提升、服務到位”的要求,全面理順市區水利站管理體制,健全完善管理機構,核定人員編制,落實經費,優化人員結構,加快提升鄉鎮水利站服務能力,完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為全面提高農村水利管護水平提供基礎保障。同時,發揮基層財政所就地就近的優勢,將農村水利工程管護資金納入鄉鎮財政監管范圍,防止虛假立項、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切實提高各項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強農惠農政策的有效落實。

(六)注重輿論宣傳,引導群眾積極參與。

篇7

*縣土地總面積1509km2,共有7鄉2鎮146個行政村,總人口13?郾52萬人,耕地面積22?郾42萬畝。截至目前,全縣共建成渠道117條,長654km,其中國營灌區2處,干支渠長344km;民營渠道115條,長310km;電灌站9座;農灌機井7眼;澇池7座。水利工程控制農田灌溉面積15萬畝,其中保灌面積12萬畝,分別占全縣總耕地面積的66?郾9%和53?郾5%。全縣146個行政村全部實現了人飲解困目標,共解決了13?郾39萬人、13萬頭(只)牲畜的飲水困難。在湟水河縣城段兩岸建成了30年一遇的高標準堤防8?郾86km,治理河道4?郾43km。全縣共完成小流域綜合治理27處,治理水土流失面積690?郾5km2,占全縣水土流失面積的68%;興修梯田19萬畝,占全縣宜修梯田的90%。

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情況

*縣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始于1994年,按照青海省土地管理局、青海省水利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青海省水利水電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安排意見的通知》精神,1994年首先對湟海渠進行了土地權屬確定,1995年又對南山渠進行了確權劃界。截至目前,湟海渠確權劃界138?郾5km(干渠76km,支渠62?郾5km),確權面積近280萬m2;南山渠確權劃界93km(干渠63km,支渠30km),確權面積95萬m2。

三、主要經驗和做法

(一)加強學習,深入宣傳

為全面理解掌握水利工程確權劃界有關政策,省上有關文件政策出臺后,*縣水務局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集中學習,在掌握文件精神的同時,組織人員反復勘察和調研,通過召開討論會等形式,認真分析了確權劃界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困難和面臨的問題,并制定了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方案,從而使每一個確權劃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實現了方法、步驟、程序相統一,為順利開展確權劃界工作奠定了基礎。與此同時,向縣政府主要領導進行了詳細匯報,與確權劃界聯系密切的土地主管部門主要領導進行了聯系溝通,對涉及的鄉鎮、村社、村民進行了廣泛宣傳。

(二)加強領導,搞好協作

確權劃界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確權劃界工作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縣成立了以主管縣長為組長,水務、土地、有關鄉鎮、水管單位參加的確權劃界領導小組,做到了在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協調部門關系,及時解決劃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保證了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別是搞好了與土地管理部門的聯系和協作,得到土地部門的理解與支持,不僅少走了彎路,減少了失誤,使核發土地證的工作一步到位,而且隨時幫助解決了劃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經費困難的問題也迎刃而解,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明確標準,依法劃界

為做好*縣兩大灌區的確權劃界工作,劃界范圍原則上按照我縣1992年的《*縣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進行了確權劃界,即渠道兩側坡腳線外4~6m。這樣,劃界工作既有法律依據,又有政策可循,同時也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根據工程所處的具置,按照既有利于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發揮,又保持穩定的原則,參考原有設計及利用現狀界定范圍,使得*縣兩大灌區的劃界工作能夠穩步進行,順利開展。確權劃界工作完成后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建立了管理檔案。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管護范圍劃定情況紀實、管護范圍劃定的依據及組織領導、有關協議書和證明材料、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表、管護范圍平面圖與界址位置、土地使用證書等。同時管理單位制定管理規章制度,鞏固確權劃界成果,規范了灌區管理工作。

四、確權劃界效果

(一)為依法行政提供了保障

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是法律賦予我們的責任和義務,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劃定,明確了依法管理的范圍。沒有搞確權劃界前,湟海渠管理范圍不明確,群眾隨意在渠岸挖土、采砂的現象較多,造成渠岸不穩定,渠道發生決口的事件多,管理單位也無法追查責任;有的群眾為了自身利益,趁機把自家附近渠道兩旁的土地占為己有,亂栽植苗木,甚至把房屋、豬舍建在渠岸上,不僅給正常管理工作帶來難度,而且隨著管理單位人員的更換和時間的推移,渠岸樹木也混淆不清,經常出現水管單位的渠岸樹木被群眾誤伐等現象,不時與群眾發生糾紛,執法部門也無法做出正確處理。在水利工程改造過程中,因工程建設需要,本來在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渠道合理改線、取土,由于管理權屬不明確,村社、群眾以占用集體、個人土地為由提出一些賠償要求,甚至阻礙工程建設。在劃界前,有些村社把渠岸馬道作為鄉村路、田間路使用,因維修養護一直由管理單位承擔,群眾對渠岸馬道不愛護,任意破壞,即使管理單位現場發現破壞現象,也只能是對群眾進行說服教育,無法追究責任。劃界后,水利工程管理范圍、權屬明確,因權屬不清與群眾發生糾紛的事件明顯減少,即使有糾紛,調處也有了依據。

(二)規范了工程的管理

確權劃界后,明確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依法管理和保護的范圍,水管單位對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可以統一規劃,按照有利于工程正常運行、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美化環境的要求,宜木則木,宜花則花,宜封則封,實現了工程管理規范化,不僅提高了工程管理水平,水利工程效益也得到了充分發揮。如湟海渠,確權劃界后,管理單位對渠道兩岸統一規劃,栽植了楊樹、黑刺、松樹,目前兩岸樹木已達40萬株,并形成了一定規模,這對于平均海拔2900m的湟海渠來說實屬不易,已成為*縣一道靚麗的風景線,是*縣北山地區林木栽植區和非栽植區的分界線,也是*縣確定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之一。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小型水利工程確權劃界難度較大

小型水利工程由于工程本身手續不全,權屬不清,且大部分工程地處村莊,與群眾的耕地相連,加之缺乏必要的劃界工作經費,使確權劃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二)新建工程未進行確權劃界

隨著形勢的發展、土地經營的市場化,水利工程管護范圍內的土地劃撥越來越困難,征地費用更是不足,因此確權劃界難以如期完成。如我縣的河道治理工程,因地處縣城段,河道治理后,此地段的環境得到改善,河道兩岸土地利用價值提高,縣上拿不出足夠的資金進行確權劃界。

篇8

一、基本情況

2009年富順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工程,整治山平塘111口;整治和新建石河堰18處;整治和新建提灌站13處;新建和改造蓄水池271口;新建和維修渠道125.7公里;新建排灌渠14.1公里;高效節水灌溉區2處,各類輸水管道共計30公里。

二、管護目的

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務社會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得到明確,經營方式得到搞活,管護責任得到落實,安全運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責、權、利相統一。

三、基本原則

1、堅持責權一致、有機統一的原則,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

2、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宜包則包,宜賣則賣,宜租則租,宜股則股,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3、堅持尊重民意、維護權益的原則,廣泛征詢農民意見,實行民主決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好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和經營者積極性的關系。

4、堅持政府扶持、民辦公助的原則,充分發揮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引導作用,處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農民投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及改革的關系。

5、堅持統籌發展、持續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和協調城鄉水利發展和改革,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確保防洪、供水和生態環境安全,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關系。

四、管護范圍

對符合以下標準的已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納入本次范圍:

1、塘壩、石河堰、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機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小型灌區渠系等;

3、純井灌區的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

4、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新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要明晰工程產權,明確管理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建立健全良性運行的工程管理體制。

五、明晰工程產權

1、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國家補助資金等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屬農戶所有,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組織維護管理,也可以按照工程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其產權屬用水戶協會所有。

3、單村工程由受益村或用水戶協會管理,片區水務站業務指導。

4、跨村工程由鄉(鎮)政府協調受益村共同組成管理機構或確定管理人員,片區水務站業務指導。

5、跨鄉(鎮、村)較大規模工程,由縣水務局局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管理機構或由已有用水單位管理,用水管理單位業務指導。

六、完善管理機制

(一)轉換運行機制

在分類明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基礎上,可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形式,靈活轉換工程運行管理機制。

1、承包。通過簽訂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委托給承包者進行經營管理。

2、租賃。通過招標的辦法與承租人簽訂工程租賃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期繳納租金,并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核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但不得擅自轉讓,如轉讓須經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股份合作。通過資產評估,將工程資產劃分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個或2個以上股東按照章程或協議參與經營管理。股東可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作為股份參股,共同擁有工程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維修養護。

4、拍賣。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全部或部分產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公平競爭,按照國家拍賣的有關規定程序,最終拍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對涉及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群眾切身利益和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只能拍賣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

5、用水戶協會管理。對村內聯戶、村集體興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行使經營管理權,按照章程民主協商開展投工投資管護工程、供水調度及水費計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縣水務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將工程委托給村民小組、用水戶協會、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管理。

(二)明確管理責任

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規定,服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水利發展規劃和防汛抗旱指揮調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嚴格履行改革協議合同,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

已進行工程管理但尚未明確完善工程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責任的,要認真整改完善,補充修訂協議合同,嚴格細化責權條款,保障工程安全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功能;如因實際情況需要改變的,需逐級報審批后方可實施。縣水務局要加強檢查監督和指導服務,對不能有效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嚴格遵守執行協議合同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并視情況終止或收回其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

七、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護支持管理主體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等形式經營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和收益權。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買斷或投資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并可繼承和轉讓。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同樣享有獲得國家資金補助等有關優惠政策扶持的權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充分發揮和遵守水資源合理開發保護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多種經營。對社會團體、法人、個人投資修建工程的,各有關部門可采取“民辦公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二)嚴格執行水價政策

工程供水價格,要嚴格按照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度內商定,按照程序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報市物價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批準后執行。用水戶應依法遵守批準的水價方案和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的系統工程。建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發改委、財政、國土、農業、林業、水務、各鄉(鎮)等部門參加,縣水務局負責日常工作。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實施,結合本地實際,盡快研究制定改革實施細則,務求取得實效。

篇9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根據上級部門的部署以及結合我市的實際,用2年的時間,初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市實際的水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水管體制;建立管理科學、經營規范和良性發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運行機制;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體系;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和完善的水費計收方式;建立規范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建立較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規支撐體系。

(二)改革的原則

1、效益優先原則。正確處理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既要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又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降低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2、建管并重原則。正確處理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關系,既要重視水利工程建設,又要重視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設投資的同時加大對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從根本上解決“重建輕管”的問題。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正確處理責、權、利的關系,既要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水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又要在水管單位內部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管理責任、工作績效和職工的切身利益緊密掛鉤。

4、改革、發展與穩定相協調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既要從水利行業的實際出發,大膽探索,勇于創新,又要積極穩妥,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時機與步驟,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5、近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的關系,既要努力實現水管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又要確保新的管理體制有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各鎮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的管理責任

1、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各類水利工程負有行業管理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和安全運行,對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負有監督資金使用和監督資產運營責任。水管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和發揮效益。

2、水管體制實行分級管理。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管理,設置專門的管理單位;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各鎮人民政府管理。

3、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二)規范機構設置,嚴格定編定崗

1、機構設置。

根據我市水利工程的特點、分布及管理任務,規范設置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設置機構為:鶴山市水政監察大隊、鶴山市機電排灌管理總站、鶴山市西江大堤工程管理處、鶴山市沙坪河排澇站、鶴山市沙坪水閘管理處、鶴山市四堡水庫管理處、鶴山市金峽水庫管理處、鶴山市大壩水庫管理處、鶴山市白水坑水電站、鶴山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室、全市11個鎮級水利水電管理服務站共20個單位。其中鶴山市大壩水庫管理處舊機構名稱為大壩水庫水電站。

2、劃分水管單位類別和性質。

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分類定性原則,由功能原則和收支配比原則對水管單位進行分類定性。

第一類: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承擔防洪、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我市確定為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共4個,分別是:鶴山市機電排灌管理總站、鶴山市西江大堤工程管理處、鶴山市沙坪河排澇站、鶴山市沙坪水閘管理處。

第二類: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既承擔防洪、排澇、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務,又有供水、水力發電等經營的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為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準公益性水管單位依其經營收益情況確定其性質,收入不能夠滿足其按規定的正常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應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我市定為準公益性水管單位5個,分別是:鶴山市四堡水庫管理處、鶴山市金峽水庫管理處、鶴山市大壩水庫管理處、鶴山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室、鶴山市白水坑水電站共5個單位。

第三類:水行政執法單位:鶴山市水政監察大隊。

第四類:鎮級水行政管理單位。其對鎮轄區內的水利工程負有行業管理責任,為公益性水行政事業單位。分別為11個鎮水利水電管理服務站。

3、定編定崗

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對各水管單位定崗定員進行測算,結合我市水管單位的性質,核定水利管理單位事業編制總數174人。

三)深化水管單位內部改革,推行管養分離,提高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

1、根據水管單位的特點,分類推進機構、人事、勞動、分配等相關制度改革。

水管事業單位,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制定各類各級崗位的職責、權利、任職條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實行競爭上崗和人員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科學的人才管理機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業單位可繼續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也可探索多樣化的內部分配制度。允許工資浮動,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收入相分離,全面推行工資浮動和績效掛鉤,擴大各水管事業單位的分配自,實行以崗定薪,易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實績、重貢獻、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

建立并執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和崗位準入制度。

2、規范水管單位的經營活動,嚴格資產管理。

由財政核撥的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在核定的財政資金足額到位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在核定的財政資金足額到位情況下,原則上不得興辦與水利工程無關的多種經營項目。

3、積極推行管養分離。

在純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中,積極推行水利工程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精簡管理機構,提高維修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

在對水管單位規范定崗和核定管理人員編制的基礎上,將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和養護人員從水管單位剝離出來,獨立或聯合組建專業化的維修養護企業。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維修養護企業的發育成熟,逐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養護企業。

(四)規范財政供養范圍和支付方式,確定經費來源渠道

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體改的關鍵是規范財政供養范圍和支付方式,明確經費來源渠道。市政府視財政狀況逐步增加對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

1、根據水管單位的類別和性質,按*府辦〔20*〕20號文件要求,采取不同的財政保障政策和財政支付方式。

⑴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核撥,市直管工程單位原供給渠道不變,其編制內的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由同級財政保障,年度經費標準按當地財政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核撥事業單位標準核定。工程的日常維修養護、歲修經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財政直接撥付給水管事業單位,定額使用,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列支。

⑵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核補,其編制內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等項支出由同級財政按有關規定核定,并根據水管單位收入情況確定財政補貼標準。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納入單位經費預算。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該類水管單位各種收益的變化情況。財政部門根據該類水管單位各種收益的變化情況,實行動態核算,并適時調整財政補貼額度。

工程更新改造投資納入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照水利基本建設的有關程序申請建設資金。

⑶水行政執法單位是純公益性的執法機構,辦公費用、人員工資及福利待遇參照公務員管理辦法實施。經費來源維持原來渠道不變。

⑷鎮級水行政事業單位即各鎮水利水電管理服務站,是純公益性水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經費由同級鎮財政全額核撥。同時,為理順鎮級水利水電管理服務站的體制,有利于各鎮黨委、政府對水利水電服務站的領導和管理,有利于各鎮政府對水利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將鎮級水利水電服務站的人權、事權、物權歸入鎮政府管理,鎮水利水電管理服務站是鎮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市水利局只負責行業監管和業務技術指導。

2、嚴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政府要按照《*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規定,足額計提水利建設基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水利規費的征收、使用及監督管理,保證各項水利規費足額征收。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經營性資產部分及經營性水管單位必須按財政部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工程折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更新改造經費及準公益性、經營性水管單位提取的工程折舊資金的管理,加強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嚴禁挪作他用,確保專款專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日常維修養護歲修經費,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才能列支。

(五)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政策

在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出臺前,水管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養老制度。

水管單位要為受聘人員依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按規定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1、對定性為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待遇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執行。即轉制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保持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其離退休待遇按當地同類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已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按當地辦法執行。

2、對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轉制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按“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保持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經費由原渠道解決;轉制后其編制內承擔公益性任務的人員退休后的退休人員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按有關規定核定。對定性為準公益性質的水管單位的經營性部分人員和對定性為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的人員,其養老保險按《*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水管體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任務艱巨,必須高度重視。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水管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根據省的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積極推動水管體制改革。同時,廣泛宣傳國務院的《實施意見》和省的《實施方案》,宣傳水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為改革營造良好的氛圍。對貫徹落實《實施方案》措施不力的,要對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資;在限期內未能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的,省將對其暫停安排水利投資,直到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為止。為此,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事編制、勞動保障等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本方案,確保按時間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

(二)深化水管單位的人事、勞動、分配等相關制度改革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府辦〔20*〕69號)的精神及有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制定各種崗位的職責、權利、任職條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實行競爭上崗和人員聘用制度;繼續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探索多樣化的內部分配制度,建立并執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和崗位準入制度。對富余人員分流及經濟補償按*府辦〔20*〕2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10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Ⅰ)、小(Ⅱ)型水庫工程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小(Ⅰ)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庫。

第四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承擔;使用權歸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要由使用單位承擔。縣(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逐級、逐個水庫簽訂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水利所、水利會、水利站,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蓄水、防洪調度、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領導負責制。鄉、鎮長(主任)是本鎮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作為水庫安全管理的具體行政責任人,負責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

第六條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七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縣、區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監督管理意見,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小型水庫組建管理機構或管理隊伍的具體規定。

第九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運行管理,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當水庫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條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如下:

(一)小(Ⅰ)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庫可按實際需要組建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員采用聘用制,要求身體健康,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選聘條件、程序、工作職責、管理與考核、獎懲等辦法由縣、區水利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聘用人員可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統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專職管理人員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強制推行安全年度檢查制度。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汛期前應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限期處理,將處理方案和處理結果報送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根據國家防總頒布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的規定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范運行管理,確保安全度汛。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水庫的具體情況,逐宗設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庫明顯的位置設立防限水位標志牌。

第十四條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的相關技術標準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和維護,每年定期開展白蟻防治。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每宗小型水庫必須建立調度運用、防汛值班、水文報汛、日常檢查、非常檢查、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等方面管理制度。具體實施細則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規范小型水庫綜合經營行為,合理安排水庫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庫發包經營必須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區水利部門同意,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須報縣、區環保部門同意。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報縣、區水利部門備案,凡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經營發包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必須嚴格控制發包經營行為,原則上不應發包,不得有《*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所列的禁止行為,水庫的基本資料應報縣、區環保部門備案,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按照程序到縣、區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庫區內從事對水質有污染的養殖業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涵養區內已種經濟林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糾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縣、區環保部門報告。水庫以防洪、灌溉為主要功能的,不宜發包和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管理者應守法經營,服從防洪、灌溉調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對存在險情隱患的小型水庫,縣、區政府應當限期除險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八條縣、區政府應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及其使用、保護以及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推行水庫降等運行與報廢制度。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予以降等或報廢。需降等運行或報廢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管理經費(含管理人員工資、福利、日常維修養護費等)由所在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使用單位統籌解決。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三級財政對水庫管理人員經費實行定額補貼,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使用權歸屬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或者具有發電、供水經營性收入的小型水庫除外。市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利局制定。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級財政補助資金不落實的,市級財政停止相應補助。

第二十一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工資原則上按照當地勞動力人均收入的標準按月核發,通信及交通補貼實行定額包干,市財政每年安排260萬元,其中考評和培訓經費10萬元,按各縣、區水庫類型和座數實行定額補貼。各縣、區應按規定制定相應的經費補助配套標準,每座水庫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市級補助標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級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工資補貼和水庫日常維修養護費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各地應理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落實收費辦法,加強水費收取力度,保障水庫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能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及管理經費的小型水庫,由水庫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水庫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強制措施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放空庫容、降等、報廢等措施,確保水庫防洪安全。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嚴格紀律,凡、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