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基礎范文
時間:2023-03-25 02: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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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審計理論基礎的概念界定
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認為,理論作為一種系統化了的理性認識,是人們由實踐概括出來的關于自然界和社會知識的有系統的結論。由此,我們是否可以認為,審計實踐活動就等同于審計理論基礎呢?審計理論基礎與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審計基礎理論之間又存在一種怎樣的關系呢?筆者認為,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尤其是對某一事物的概念的界定,通過與其相關事物的比較,在差異中尋找本質的區別,就更能體現該事物質的規定性。
1.審計理論基礎與審計實踐。根據辯證唯物主義
認識論,我們可得出,審計實踐活動是審計理論的基礎和來源,正是審計實踐的不斷豐富推動著審計理論的不斷發展。然而,理論的形成并不是實踐的簡單堆砌,而更需要一種理性的思維去引導實踐,并發現和提煉實踐中存在著的有規律的東西,只有完成了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升華,理論才得以最終形成。因此,審計理論基礎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思想,它體現了審計的本質,并不斷地引導和推動審計實踐活動的發展,促成審計理論的形成,從而為整個審計理論體系的構建提供了一個支撐點。
2.審計理論基礎與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審計理論結構,即審計理論系統內各組成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程序,是一個按一定邏輯關系組成的有機整體。其邏輯起點應是構成這一有機整體的最基礎的部分,是理論思維的初始點,起著統馭全局的作用。加拿大審計學家安德森于1977年提出的審計目標起點論認為:任何領域的研究都要確定其研究的界限和目標,審計理論結構研究應以審計目標為邏輯起點,由其層層演繹出整個體系,其他審計要素都應圍繞審計目標而展開。由此可知,審計理論基礎與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如果將審計理論體系比喻為一座建筑物,那么其基礎部分就是審計理論基礎。
3.審計理論基礎與審計基礎理論。審計基礎理論是指可以通用于任何獨立審計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性的審計理論(如審計本質、審計職能等)。審計基礎理論與審計應用理論是根據理性化程度對審計理論的一種劃分,二者構成了完整的審計理論體系。因此,審計理論基礎是理論體系的根基和起點,而審計基礎理論則是審計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是支撐與被支撐的關系。如果把審計理論基礎比作是建筑物深埋于地下的部分,它支撐著整座建筑物,審計基礎理論則是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由梁、柱等構成的建筑物的基本框架。
綜上所述,審計理論基礎是在一定的時空中,支撐著審計理論形成并不斷發展的根基與起點,是其他學科向審計理論轉化的“關節點”。
二、審計理論基礎的基本特征
由定義出發,審計理論基礎的基本特征如下:
1.交叉性。作為其他學科向審計理論轉化的“關節點”,審計理論基礎本身就是諸多相關學科相互滲透的結果。在相關學科理論中,與審計存在本質相關性的部分構成審計理論基礎,而該基礎或其中一部分又同時構成其他相近學科的理論基礎。可見,同一學科理論中可能包含著幾個不同分支學科的理論基礎,而某一學科的理論基礎又是多個相關學科相互滲透的結果,審計理論基礎就具有明顯的交叉性特征。
2.抽象性。審計理論基礎并不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它屬于一種意識,是人們辨別審計實踐,并從中提煉出某些規律性的一種思維凝結。同時,審計理論基礎的抽象性特征并不能否定其客觀存在性。
3.獨立性。審汁理論基礎雖然支撐著審計理論體系,但它并不像審計基礎理論那樣屬于審計理論體系的組成部分;它雖然是審計理論的根基和起點,但并不等同于審計理論結構體系的邏輯起點。審計理論的形成和發展離不開審計理論基礎,但作為理論支撐,審計理論基礎在整個審計理論體系中處于相對獨立的位置,其發展并不受制于審計理論的現狀。
4.動態性。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審計理論基礎也在不斷地發展。每一個新學科的誕生,都豐富了這個“關節點”的內容。審計理論基礎的動態性特征,決定了審計理論處于不斷地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審計理論基礎的發展為審計理論提供了充分的營養,并成為其發展的動力。
三、審計理論基礎的具體內容
根據與審計理論的相關性程度,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角度對審計理論基礎的內容進行界定。根據對審計初始性理論起點的考察與分析,審計理論基礎的內涵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哲學基礎。審計本質是決定審計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的根本同性,也正因為如此,羅伯特·莫茨和侯賽因·夏拉夫在其《審計理論結構》中,在考察哲學性探索本質的基礎上探討審計本質。而作為應社會需求出現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審計最基本的職能就是監督。因此,從審計職能抽象出來的審計本質蘊涵了深刻的監督思想。監督思想最深的根源來自于哲學中關于人性的認識。“性本惡”論認為由于人的內在動力不足以使其自覺地履行義務、遵守規則,因此主張通過法制等外力來約束人的行為,而監督恰是一種有效的對人進行約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監控制度正是基于對人性惡的認識,才得到了今天的發展。此外,哲學作為反映事物普遍發展規律的科學,其對各學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論指導意義,也為審計理論提供了辨證的、唯物的思維方法。
2.管理學基礎。在學科的劃分上,會計學本身是管理學的一個分支,而審計學又是從會計學中分立出來的一門學科,因此審計學也同于管理學科,管理學的某些思想和理論理應構成審計理論的基礎。尤其是管理心理學的出現,它集心理學、行為學、社會學以及人類學等學科為一體,在現今的管理中得到越來越多的認識和應用。而管理審計學科的誕生及制度基礎審計理論的提出,無不體現了管理學對審計理論發展的深遠影響。
3.法學基礎。法學對審計理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審計范圍和審計責任等基礎理論的構建上。正如邁克爾·查菲爾德所說:“審計的范圍和審計人員的責任通過法庭對一系列劃時代事件的判決而得到了明確。”此外,各國《公司法》、《證券法》等也對審計理論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法學作為審計理論基礎的內涵,為建立協調審計主體、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三者關系的審計理論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4.經濟學基礎。作為,門古老的科學,經濟學在經歷了幾次劃時代的變革之后、其理論體系日臻完善,不僅使本學科得到了迅速發展,還為審計理論的構筑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尤其是經濟學中理論的提出,為我們認識審計本質及審計職能開辟了新的思路。根據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標的不一致:導致了行為上的偏差。委托人為了使人朝著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監督則是能夠降低成本、維系關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監督也體現了審計最根本的思想,成為審計最基本的職能。另外,產權經濟學、制度經濟學等,都極大豐富了審計理論基礎的內容,為審計理論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篇2
【論文摘要】:激勵問題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話題,是一個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課題,也是我國 企業 尤其是上市公司最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現代 企業理論和國外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于改善企業治理結構,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股權激勵是一種有效的激發人力資源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管理方式。鑒于此,文章粗淺得分析了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
在 經濟 管理界,任何一種現象從出現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論依據。股權激勵是現代公司激勵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權激勵制度產生的經濟學依據,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實質而言,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
(一) 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把企業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間圍繞著風險分配所作的一種契約安排,是由米契爾·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麥克林(william h meckling)在1976年發表的論文《企業理論:管理行為、成本及其所有結構》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論有兩個主要結論:一是在任何滿足人參與約束及激勵相容約束而使委托人預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勵合約中,人都必須承受部分風險;二是如果人是一個風險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過使人承受完全風險(即讓他成為惟一的剩余權益者)來達到最優激勵效果。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人的行動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觀察到,從而產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為減少人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和所有者對其進行監督的成本,風險收入是一個不可缺少的變量。所以委托理論的關鍵是委托人如何設計相應的制度,并且如何在這種制度下保證人的自利行為同時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設計通常需解決兩類約束問題:一是參與約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s),即需保證人愿意從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將委托理論運用于公司實踐,就形成了委托-關系。委托關系通常是指委托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地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委托關系的實質是委托人不得不對人的行為后果承擔風險,而這源于信息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備。委托理論是關于委托人如何設計一套激勵制度來驅動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行動的理論。由于委托人無法觀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觀測到人的行動選擇或者觀測成本太高,只能觀測到產出(公司業績),所以委托人需要通過一定的激勵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為。
(二) 人力資本理論
人類對人力資本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開創者有奧多.舒爾茨(t.w. schultz)、加里.貝克爾(gary. s. becker)和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經濟學家。人力資本是指附著在 自然 人本身上的關于知識、技能、資歷和熟練程度、健康等的總稱,代表著人的能力和素質。人力資本的投資收益率高于物質資本的投資收益率。人力資本是財產的一種特殊形式,也存在產權問題,只是人力資本的所有者只能屬于個人,非激勵難以調動,而企業則是眾多獨立要素所有者所擁有的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特殊市場合約②。
通過經營者股權激勵的制度安排,使經營者擁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權,既是對經營者人力資本價值的承認,也符合人力資本間接定價的特性。
(三) 契約理論
在公司中,存在委托-關系,委托關系是通過契約形式建立的,委托關系能否完善,關鍵在于契約能否制定得完善。委托-關系是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產權關系的必然產物,而有限理性的"經濟行為"則通常會導致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利益沖突的結果往往是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其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對稱所致,由于人處于信息的前沿地位,其信息獲取總比委托人更為有利;原因之二在于契約的不完全性,委托人在與人簽訂契約時,往往無法顧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因而無法訂立完善的契約來限制人的越軌行為。這就導致委托人與人之間行為的不一致。不得已,委托人只好通過一種方式,讓人能夠利用自己的私有信息,既為公司服務,也為自己謀利。其結果,在管理方式上就出現了分權管理;在激勵機制方面,就出現了股權激勵。股權激勵可以彌補不完全契約的不足,高管人員獲得的股權激勵的收益多少來自于高管人員的自身素質和經營中的努力,因而具有自我激勵作用。
以上是我對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粗淺的分析,股權激勵作為一種有效解決 企業 委托-問題的長期激勵機制,只有更好的了解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了解其必要性我們才能更好地利用這種激勵方式。
注釋
① jensen m c, meclking w h.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② 周其仁. 《市場中的企業:一個熱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和約》,載《 經濟 研究》,1996年第6期.
參考 文獻
[1] 曹鳳岐.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權激勵研究》,《北京大學學報》, 第42卷第6期.
篇3
關鍵詞: 建構主義 實用主義 反思教學
20世紀6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湖麥克馬斯特醫學院發現醫學院的教學與學生未來在工作場所中面臨的真實情境和復雜問題之間的連接并不緊密。1966年醫學院成立了以美國神經病學教授霍爾德·巴羅斯為首的專家小組,制訂了一個“三年規劃”,標志著PBL的誕生。其特點是:1.把分析解決人類身體健康的核心問題作為獲取及應用知識的主要途徑,從而打破學科的界限,把人類生物學的許多課程融合在一起,并強調問題解決的過程。2.強調學習者在學習過程中變消極為積極,變被動為主動,以發展學習者獨立自主學習和終身學習的技能。3.把學習者分成小組,每個小組有5—6名學習者和一個指導教師。巴羅斯的PBL教學法打破了學科間的界限,具有以病人疾病問題為基礎、以學生為中心、強調自主學習的教學特點。PBL有五大特征:以需要解決的問題開始學習(driving question)、在真實情景中對問題展開探究、互相協作尋找問題解決的辦法、學習技術提供了腳手架、學生創制出能解決問題的可行產品。PBL不同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老師先講解教材,學生掌握一定的知識后進行案例分析,而PBL是以問題為學習起點。諸多理論為PBL提供了結實的后盾,使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教學理論和方法,并為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可能。
1.建構主義
PBL依據的主要理論就是建構主義。建構主義最早提出者追溯到瑞士的皮亞杰,他是認知發展領域最有影響的一位心理學家,認為兒童是在與周圍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中,逐步建構起關于外部世界的知識,從而使自身認知結構得到發展。建構主義就源于兒童認知發展的理論,基本內容可以從學習的含義和學習的方法兩個方面說明:在學習的含義上,認為知識是學習者在一定情景即社會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師和學習伙伴)的幫助,利用必要的學習資料,通過意義建構的方式而獲得,而非通過傳授得到;在學習的方法上,提倡在教師的指導下、以學習者為中心的學習,既強調學習者的認知主體作用,又不忽視教師的指導作用,但教師和學生的角色不同于傳統的教學模式。建構主義知識觀認為知識只是對客觀世界的一種解釋、假設或假說,不是問題的最終答案;知識不能絕對正確地概括世界法則,需要針對具體問題情境對原有知識再加工和再創造;知識真正的理解只能由學習者基于自己經驗背景而建構起來。建構主義的知識觀、學習觀、學生觀、師生定位、學習環境、教學原則、教學模式、教學設計理念等都深深影響了PBL,在PBL的相關方面可以看到建構主義清晰的影子。
2.實用主義
實用主義產生于19世紀70年代的現代哲學派別,在20世紀的美國成為一種主流思潮,其產生有自然科學根據和社會歷史原因,奠基人詹姆士承認實用主義是“一些舊思想方法的新名稱”:現代科學提供了科學的方法即探究的方法,實用主義者力圖在哲學上系統地表述這種方法;美國資產階級哲學的主要任務就是論證資產階級極端利己主義的合理性,實用主義是其精神面貌和行為方式的寫照。人本主義也是實用主義的一個分支。實用主義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是杜威,就教育本質提出了他的基本觀點“教育即生活”和“學校即社會”:教育不是把外面的東西強迫兒童去吸收,而是要使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得以生長,教育的目的就在教育的過程之中;學校應該成為一個小型的社會,一個雛形的社會。杜威的教學論有兩個觀點,強調從做中學,從經驗中學,從那些真正有教育意義和興趣的活動中學;好的教學必須能喚起兒童的思維,也就是明智的學習方法,或者說是教學過程中明智的經驗方法。一個思維過程分成五個步驟:疑難的情境、確定疑難的所在、提出解決疑難的各種假設、對這些假設進行推斷、驗證或修改假設。教學過程也相應地分成五個步驟,一是教師給兒童提供一個與現在的社會生活經驗相聯系的情境;二是使兒童有準備地應付在情境中產生的問題;三是使兒童產生對解決問題的思考和假設;四是兒童自己對解決問題的假設加以整理和排列;五是兒童通過應用來檢驗這些假設。在這種教學過程中,兒童可以學到創造知識以應付需求的方法。PBL的以問題為中心、以學生為學習主體、發展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教學觀念和實際教學流程都從杜威的實用主義教育思想得到不少啟示。
3.反思教學
“反思”在當代認知心理學中屬于元認知的概念范疇。反思教學包括兩個部分,涉及兩個反思的主體:反思性學習,主體是學生;反思性教學,主體是教師。建構主義認為,學習要在活動中進行建構,學生要對自己的活動過程不斷地進行反省、概括和抽象。反思性學習,是通過對學習活動過程的反思來進行學習,不僅是一般性的回顧或重復,而且是深究學習活動中所涉及的知識、方法、思路、策略等,具有較強的科學研究的性質。反思性學習可以幫助學生學會學習,使學生的學習成為探究性、研究性的活動,可以增強學生的創造力,促進他們全面發展。反思性學習有探究性、自主性、發展性的特征:反思是在考察自己學習活動經歷中發現新的問題,然后進行探究和解決;整個學習過程是學生的自主活動過程;反思性學習不僅要使學生完成學習的任務,而且關注學生自身的未來,使學生的理性思維和創造性思維得到發展。在反思性學習中,教師是促進者,需要積極創造反思條件,引導學生自覺反思,同時還要不斷地對自己教學進行反思,以提高自己的教學水平。PBL的最后一個教學環節——評價,涉及反思性學習和反思性教學。
篇4
(一)外部不經濟性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環境問題主要是經濟問題。在西方經濟學中,經濟活動的外部性是解釋環境問題形成的基本理論。對外部性的探討從古典經濟學時期就已經開始,但外部性作為一個正式概念,最早是由馬歇爾提出,并由福利經濟學家庇古豐富和發展。庇古區分了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庇古在解釋二者時指出:“此問題的本質是,個人A在對個人B提供某項支付代價的勞動過程中,附帶地,亦對其他人提供勞務(并非同樣的勞務)或損害,而不能從受益的一方取得支付,亦不能對受害的一方施以補償”(庇古,1971)。可見,外部性是指某個微觀經濟單位的經濟活動對其它微觀經濟單位所產生的非市場性影響。所謂非市場性,是指這種影響并沒有通過市場價格機制反映出來。經濟活動的外部性分為外部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兩方面,外部經濟性是指正面的,積極的,有益的外部性,即未被反映在產品價格上的那部分經濟活動的副作用,對社會而言是有益的。如蜂農養蜂的直接經濟效益是生產蜂蜜,但蜜蜂采蜜時為果樹授粉而給果農帶來了好處,這就是蜂農養蜂活動的外部經濟性(蔡守秋,2002)。外部不經濟性又稱負面的,消極的,有害的外部性。如生物化工廠的直接產品是化工產品,但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許多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這些污染物對環境造成了污染,但在化工產品的價格中卻沒有將這些污染造成的損失計入市場交易的成本中。庇古非常重視外部的不經濟性,他認為,在商品的生產過程中存在著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不一致性,這兩種成本之差就構成了經濟活動的外部性。外部不經濟性與造成污染的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沒有直接聯系,污染不影響該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不能在市場上自行消除。外部不經濟性理論深刻揭示了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分析環境污染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原因,并尋求內部化的途徑,也就成為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辦法。排污權交易制度正是建立在將排污成本內部化,并有效配置環境容量資源,達到有效環境治理目的的機制和措施。(二)“公地悲劇”理論“公地悲劇”這一概念來源于哈丁的同名論文,它描述了一個向所有牧民開放的牧場的經營情況:該牧場是公有的,畜群是私有的。自然法則是草場對牲畜的承載力是有限的,每增加一頭牲畜都會給草場帶來某種損害,但是這一損害由全體牧民分擔。而市場法則是每個牧民都力求使個人利益最大化。牧民盡可能地增加牲畜頭數,因為每增加一頭牲畜,他將獲得為此帶來的全部收入。作為“經濟人”的牧民,他們只考慮如何擴大畜群以增加收入,完全不考慮整個草場的破壞和退化,最終導致了草場報廢,使全體牧民都不得不從草場撤出,從而釀成“公地悲劇”。哈丁“公地悲劇”理論說明了產權不明使得企業和個人使用資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會所需付出的成本,從而會導致資源被過度使用。“公地悲劇”說明了資源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對污染物的凈化能力是一種環境資源,對這種公共物品的自由使用,每位排污者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無節制的排污行為便導致了環境公地悲劇的產生。排污權交易以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為前提,總量控制確認了環境容量資源的國家產權屬性,需有償使用而不再是公共物品。排污許可確認的污染物排放量則界定了排污者的排污權產權屬性,既實現了對排污行為的有效監管和控制,又通過不同排污者之間排污權交易實現了容量資源的優化配置。(三)科斯定理1960年,科斯在芝加哥大學《法與經濟學雜志》上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運用交易成本理論分析了法律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法律對權利如何界定,只要交易自由,資源都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配置,換言之,當交易無成本時,法律權利的任何分配都能產生有效率的結果。此為科斯第一定理。但在現實世界中,交易成本總是大于零,由此又推出科斯第二定理:即在交易成本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法律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因此,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對外部不經濟性問題的解決,科斯定理不同于庇古理論。庇古理論認為,外部不經濟性無法通過市場來解決,需要政府介入以克服“市場失靈”,如通過政府實施稅收的方式,將污染成本增加到產品的價格中去,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由于政府的干預也是具有成本的,即禁止污染也會產生社會成本。因此科斯提出了“非干預主義”方案:認為政府干預行為是非理性的,完全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外部性內化問題。因此科斯定理推論出,在交易成本高昂時,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可能以更低的成本達到同樣的結果,從而使效益增加,企業就是這樣一種更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形式。但是科斯并沒有簡單在市場、企業與政府之間進行取舍,而是重視政府在特定交易發生的制度環境中的作用。排污權交易制度就是通過明確排污權的產權屬性,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環境容量資源的優化配置,調動了排污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同時,通過政府的制度安排減少了交易的成本,從而實現外部不經濟性的最優解決。(四)資源稀缺性資源稀缺是經濟學研究的出發點,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曾將經濟學定義為:它“研究的是社會如何利用稀缺資源以生產有價值的產品,并將它分配給不同的個人”。同時,經濟學還認為,只有稀缺資源才具有交換價值,才能夠成為商品。環境是一種資源,不僅僅體現在作為生產的資源要素方面,它還具有對污染物質的凈化能力,形成環境容量資源。在人口較少,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環境的容量資源顯得十分豐富,無論在資源的價值上還是在數量上,都既能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同時又能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因此它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但是,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經濟迅猛發展和人口的迅速增長,污染物排放已遠遠超出環境的可容納能力,導致環境容量資源的稀缺程度急劇上升。這種環境功能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稀缺性正是總量控制的理論基礎,也是排污權交易的前提。
管理學理論基礎
(一)產生環境問題原因的外部性因素實際上是市場失靈的表現。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屬性,也使得在環境資源領域,市場機制不能很好的發揮它的作用。當市場失靈的時候,人們希望通過政府干預來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用“看得見的手”去解決“看不見的手”辦不好的事情。但是在很多情況下“看得見的手”并沒把事情辦好,甚至比“看不見的手”處理得更糟,由此便產生了政府失靈。政府失靈主要是指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不能有效地發揮自己的作用。政府失靈的主要表現有:代表性的局限、信息的有限性、對私人部門控制的有限性、決策的時滯性和實施的有限性、決策程序的有限性和政府干預的失控性等。從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可以看出,單純依靠市場手段或單純依靠政府手段都不能有效解決環境問題。只有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各自的優勢,使二者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取長補短,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排污權交易是在政府管制失靈情況下利用市場機制來達到控制污染的目的,但它不是純粹市場性手段,而是政府管制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產物。排污權交易制度中,從污染物總量的設定、排污權的初始分配以及交易市場的構建、運行、監督,政府的職能都必不可少,但此時政府管制的理念、手段和對象都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如政府的角色從排污(配額)交易的主體變成排污權(市場)交易的監督者和保護者,從“運動員”轉變成“裁判員”。因為單靠剛性管制手段并不能引導排污主體的積極性,更需要法律確認的具有財產屬性特征的排放權利及交易制度來進行利益引導,達到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的最終目的(王清軍,2009)。(二)公共選擇理論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將公共選擇的理論和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既把官僚看成是理性的經濟人,也把官僚機構作為生產者納入公共選擇的供給模型,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因而被稱為“官僚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認為,西方社會出現的諸多問題,并不是市場制度的失敗,而是政治(政府)制度的失敗,準確地說,是政府制度安排的失敗。所以,有必要以改革為基礎,建立一個能夠有效制約政府公共行為的政治決策體系,即公共選擇制度(張國慶,2007)。公共選擇理論對政府失敗的分析也合乎邏輯地得出矯正政府失敗的方法,其結論是:一要通過社會制度的改革,約束和限制政府權力。二要用市場的力量改進政府效率。進行政府改革,并不是要否定政府干預,而是有效把握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行為的局限性及限度問題,確定好政府干預的范圍、內容、方式及力度,使政府更好地履行其職能。因而,在市場經濟下,政府也要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將市場調節與政府控制結合起來,在市場機制運作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環境管理作用。排污權交易制度正是這一思想的集中體現,是政府在環境管理過程中公共選擇的結果,它實現了政府與市場的有效結合,使政府充分運用市場機制來高效控制環境污染(吳玲,2007)。(三)制度變遷理論制度是調整人們行為規則的總和。制度并非一成不變,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而變遷。所謂制度變遷是指制度諸要素或結構隨時間推移、環境變化而發生的改變,是制度的替代、轉換和交易過程。制度變遷是制度需求誘發的結果。諾斯在1971年與蘭斯•戴維斯合著的《制度變遷與美國的經濟增長》一書中提出,制度變遷與技術進步具有相似性,同樣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源泉。諾斯指出,推動制度變遷和技術進步的行為主體都追求利益最大化。當然,不同的行為主體如個人、團體或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動機、行為方式以及產生的結果可能不同,但都要服從制度變遷的一般原則和過程。制度變遷的成本與收益之比對于促進或者推動制度變遷起著關鍵作用,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的情況下,行為主體才會去推動直到最終實現制度的變遷,反之亦然(盧櫟仁,2010)。制度變遷理論為排污權交易制度替代傳統的末端控制制度及直接管制的命令控制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從排污權交易產生的制度動因來看,是環境問題日趨嚴峻需要有效制度應對的結果。傳統的濃度控制、排污收費等制度屬于末端控制方式。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末端控制方式下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環境污染惡化的趨勢得不到有效緩解。直接管制的命令控制方式也因其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而無法有效改善日益嚴峻的環境狀況。排污權交易體現了總量控制的要求,相對于排污收費的末端性特點而言是一種全過程控制的措施,相對于直接管制的命令控制方式而言是利用市場機制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是一種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從排污權交易的制度目標來看,是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污染者減少排放,從而實現環境治理的高效率。(四)新公共管理理論20世紀70年代,公共管理出現了新的范式轉換,西方各主要國家掀起了一場“政府再造式”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等級僵化的科層體系向著一種更加靈活、以市場為基礎的公共管理轉變。這場轉變是在適應全球化、信息化以及提高政府效率為背景下開展的。新公共管理亦稱管理主義,近似的稱謂還有“后官僚制理論”、“市場化公共行政理論”。新公共管理有這幾個中心學說:以管理而非政策為焦點;以業績評估和效率為焦點;將公共官僚機構分解成各種建立在使用者付費的基礎上的處理事務的機構;準市場的使用和合同承包以培育競爭;一種強調產出目標、限制性項目合同、金錢誘因和自由裁員的新管理風格(陳振明,2000)。排污權交易是新公共管理理論在政府環境管理領域的生動體現,是政府在環境管理中引入市場機制,注重污染控制的總量目標和環境管理效率的實現。
法學理論基礎
篇5
摘 要: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討論很多,但具體內涵是什么卻是眾說紛紜,本文即是嘗試對此概念追根溯源,希望能夠從論題開創者的論述中找到這個概念的真正內涵是什么。
關鍵詞:行政法理論基礎;行政法目的
一、問題的引出
在中國行政法理論研究的語境中,“行政法理論基礎”議題,自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學者拋出后,一石擊出千層浪,學者們紛紛跟進,隨之各種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觀點紛至沓來,諸如“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政府法治論”等等。學界在這一二十年間,提出了很多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觀點,但是我們看到,即便是“行政法理論基礎”范疇本身是什么,大家都還沒達成共識,更別說在理論觀點上的融合了。有學者一針見血的指出:“……有人高談此‘論’、彼‘論’,甚至忙于造‘論’,卻連‘基礎理論’到底指什么都未弄清。”①已經有學界同仁開始反思:行政法理論基礎議題是否“真的”存在?最直觀的看法是:為什么只有行政法學存在“理論基礎”的爭論,而其他部門法,特別是民法,刑法等成熟的部門法都沒有此議題?稍微對各部門法學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理論基礎”議題也僅是行政法學界的“獨創”。這個問題是需要行政法學界予以澄清的。
二、論題分析
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議題由誰率先提出,學界對此已經無從考證,似乎也成為“歷史之謎”。但較為明確的是,以應松年、方彥、朱維究合著的《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3提出的“為人民服務論”以其“闡述得比較明確、充分的一種觀點”②首開“擂臺”,隨后各路“豪杰”紛紛對此議題做出回應,從而拉開了20世紀90年代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議題熱烈討論的序幕。
但是,在《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一文中,作者并未給“理論基礎”概念下確切的定義,我們只能從作者行文的其他表述中進行歸納。作者認為“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問題是很重要的課題之一。它不僅反映了不同類型行政法學的階級本質和形成過程的具體歷史特點,而且直接影響行政法學的體系結構、主要觀點以及整個行政法學的研究和發展方向。”③作者主張“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權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對行政機關的多渠道監督體系不失為了控制權力,而是為了行政機關能更全面、徹底地為人民服務;社會主義行政法學新體系的建立,應當以如何保障和推進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為核心。”④以此,學界根據作者的觀點將其歸納為“為人民服務論”。從作者給“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賦予的重要意義和給出的基本主張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所謂“理論基礎”概念帶有很濃烈的“目的論”意味。特別是作者論述到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權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緊接著說道“社會主義行政法學新體系的建立,應當以如何保障和推進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盡管作者沒有明確使用“行政法的目的”一詞,但如果我們來考查《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一文的歷史背景也可以明白個大概。此文發表于1983年,在此之前的1982年憲法剛通過不久,可以說是為行政法學研究提供了憲法基礎和根本保障,而在此前更早的時候,由于受到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法治宣言的鼓舞,學界也由此開始思考行政法的基礎理論問題。
在《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一文中,作者還說到,二戰后“兩大法系的行政法正日益接近。……目前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法學正處于比較混亂的階段。各國行政法學者都在探索新的出路。”⑤所以在接下來的部分,作者認為,中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也應尋求突破,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憲法規定的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盡管邏輯上這種為引出中國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議題所作的鋪陳是值得質疑的。但在介紹西方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字里行間,所謂“西方行政法理論基礎”主張和“行政法目的論”其實還是同義的。如作者在《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中,首先分析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國家所謂的“行政法理論基礎”(包括弗拉里耶爾的“公共權力說”、狄驥的“公務說”、以H?W?R韋德為代表的“控權說”)形成的歷史原因,認為它們的“目的”只是“為了讓資產階級能夠順利地完全掌握行政權力”⑥和為了“資產階級統治增添一層保護色”⑦。
為了確證行政法理論基礎一詞是否另有深意,不妨來考查下該詞的西方淵源。在作者的《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中,我們也只能找到作者闡述到:法國的行政法建立在“公共權力說”、“公務說”等理論基礎之上,英國的行政法建立在“控權說”理論基礎之上。⑧通篇作者并未給出“行政法理論基礎”概念在西方的確切出處!唯一涉及到“行政法理論基礎”含義也只有作者在開篇給它所賦予的“重大意義”了,讓人感覺解決了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就可以解決行政法的所有問題,并且作者在全篇也都在使用這個詞匯,但它具體內涵外延是什么,作者卻三緘其口,也不得不讓人感到疑惑,作者“杜撰”這個詞到底有何用意?
三、小結
回顧既往,“行政法學理論基礎”自被學者提出之始,在概念、邏輯、研究方法等等方面就存在可質疑之處,但后續學界似乎對這些問題都不感興趣,唯獨“行政法理論基礎”這個“招牌”卻很受學界歡迎。我們也注意到很多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研究范圍不僅偏離了概念初創者所探求的“行政法的目的”,而且還有部分學者的主張完全超出了行政法學研究規范,如上述談到“政府法治論”所強調的“政府”和“法”的關系,很明顯這是憲法學的研究范疇。也許會有人想問,為什么大家都喜歡通過“行政法理論基礎”來表達自己的學術觀點呢?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來回想下“行政法理論基礎”概念時基于什么原因創造出來的。前文已經提過,議題開創者在表達他們的核心觀點時其實提出了行政法學研究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行政法的目的是什么?筆者以為,正是行政法理論基礎這個概念被賦予了對“行政法目的”反思的這層含義,所以它才會在上個世紀90年代重現光芒⑨并為學界所推崇。
翻開近二十年來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議題的學說,我們很難找到一個給“行政法理論基礎”真正明確定義,更多的是類似于《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中給出一個概括式的說明。在一些學說中,一方面,他們給予行政法理論基礎概念極高的期望值,似乎可以解決行政法的全部問題,另一方面在具體論述內容上,卻只是表述行政法目的的觀點。這無疑會給造成一種誤解,即基本概念和表述的內容之間的“間隙”讓人感覺名不副實,造成學術探討的困擾。⑩ (作者單位:昆明理工大學)
注解
① 沈巋、王錫鋅、李娟:《傳統行政法控權理念及其現代意義》,載《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第61―76頁。
② 葉必豐:《公共利益本位論與行政訴訟》,載《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5 年第6 期,第17 頁。
③ 楊海坤:《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政府法治論》,載《中外法學》1996 年第5 期,第53 頁。
④ 事實上,還存在“為人民服務論”、“人民政府論”、“公共權力論”、“服務論”等等一些獲得部分學界同仁承認的論說,鑒于理論影響相對較弱,在此不一一列舉。
⑤ 周佑勇:行政法理論基礎諸說的反思、整合與定位,《法律科學》1999年,第2期。
⑥ 沈巋:《行政法理論基礎回眸――一個整體觀的變遷》,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6期,第66頁。
⑦ 應松年、方彥、朱維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3年第2期。
⑧ 楊海坤:《論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載《北京社會科學》1989年第1期,第139頁。
⑨ 應松年、方彥、朱維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3年第2期。
⑩ 應松年、方彥、朱維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3年第2期。 同上。
應松年、方彥、朱維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3年第2期。
同上。
同上。
“行政法理論基礎”自應松年教授等寫的《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初探》在1983年提出后,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默默無聞的,直到90年才被學界發掘出來,作為一個議題展開熱烈的討論。
如周佑勇教授在《行政法理論基礎諸說的反思、整合與定位》中道:“ 所謂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指能夠揭示行政法所賴以存在的基礎, 并用以解釋各種行政法現象以及指導行政法學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設的最基本理論。”
篇6
【關鍵詞】董事離任義務 理論基礎 規制
一、董事離任義務與在任義務的關系
董事義務分為董事在任義務與離任義務。在任義務是指董事在任職期間應當對公司承擔的義務,離任義務是指董事在脫離董事職位后應當對原公司承擔的義務。董事在任義務是離任義務的前提,正因為在公司擔任過董事,在離任后才有義務。雖然董事離任義務基于在任義務,但由于“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董事在離任后幾乎不享有對原公司的權利,因此需要履行的義務也必然不會超過在任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勤勉義務是基于董事職務的,即以董事處在董事職位之上作為衡量是否合理行事的標準,因此董事離任后就不必要履行勤勉義務。而忠實義務則要求董事在任何時候代表公司行事時,都必須將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以犧牲公司利益作為代價而獲得個人利益。在董事離任后,仍應當承擔一定限度的忠實義務,因為曾經作為董事時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商業機會仍有延續,這些都是公司的財產,不能因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的利益。
綜上所述,董事離任義務應當是在一定限度內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具體包括保密、競業禁止、不得自我交易、禁止策反以及不得利用埋伏的商業機會等。
二、董事離任義務的理論基礎
(一)民法理論基礎。
1.誠實信用說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人們應當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個人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離任董事不得運用自己在公司任職時所掌握的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商業機會牟取私利,或者違反與公司簽定的約定而與公司競爭,以致損害公司的利益。
2.表見說
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公司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委托關系,其中,公司股東是委托人,而董事則是人。董事離任后,權實質上已經消滅,但是由于受到該董事的影響或處于對該董事的信賴,曾經與該公司有過經濟活動的或欲與該公司進行經濟活動的第三人就會誤認為該董事仍然在職,享有權,從而同該離任董事進行一些經濟活動,致使離任董事成為實際上的表見人。正是由于這種表見,使董事得以利用公司的商業機會等,如果不加以約束,則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二)合同法理論基礎。
董事離任義務的合同法理論基礎是后契約義務理論。所謂后契約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消滅以后,當事人負有的附隨義務,它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體現。基于后契約義務,董事在離任以后,與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終止以后,仍需承擔某種合同法上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基于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勞動法理論基礎。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重要的商業秘密,各國大多規定為公司所擁有的財產特征非常明顯的知識產權,離職雇員負有默示的保密義務,雇員在受雇期間或在雇傭關系終止后都必須承擔。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能依默示合同進行調整。董事除了本身的身份以外,實際上可以看作是根據與公司董事會訂立的雇傭或服務契約而成為的公司高級雇員,因此也需要依據勞動法履行離任義務。
三、對董事離任義務規制的探索
(一)規制方法。
1.從法律的層面進行統一規范
即通過建立相關的法律規范直接對董事離任義務進行規范。通過法律進行規制,一方面具有更嚴肅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適用范圍更廣,但是可能過于僵化,不能靈活變通。
2.從契約的層面進行規范
即通過董事與公司簽訂合同的形式明確董事的離任義務。契約方法的形式也是靈活多樣的,包括在公司章程中進行規定,也包括由公司和董事簽訂協議的形式,而后者又可以采取如下的形式:一在董事在任期間簽訂協議,涵蓋在任義務和離任義務,二在董事離任時與公司簽訂離任義務協議。這種方式可以使不同情況的公司、董事根據自身情況簽訂協議,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但有可能出現由于契約雙方當事人力量的不對等而導致簽訂的契約不公平而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情況。
(二)完善董事離任義務的具體措施。
1.區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業秘密
不能把一般保密信息當作重要的商業秘密,從而加重離任后董事的負擔,也不能為減輕離任董事的負擔,把本該是重要的商業秘密看成是一般保密信息而損害原公司的利益。至于二者的區分,應當以同行業競爭企業的眼光來衡量。董事離開原公司的時間越長,約定的保密范圍中就有越多的信息為公眾所知。因此需要確定合理的保密期限。
2.從業地域的相對限制
對董事離任后的工作地域不宜采取絕對限制的原則。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標準。例如原公司的營業地域范圍狹小,如果要求離任后的董事對此范圍外的所有地域進行競業禁止顯然顯失公平。如果原公司雖未在某一地方從事某一營業,但已經著手準備或者著手準備已經相當明確的場合,則離任后的董事對此地域就應遵守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道德領導 時代動因 組織社會學 價值領導
【中圖分類號】G4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4)26-0021-01
道德領導的概念最早由美國教育管理學家托馬斯?J.薩喬萬尼于20世紀90年代提出。學校道德領導就是強調在學校領導中建立共同價值信念,樹立道德權威與專業權威,建立德行學校及實行服務式領導方式,以完善學校領導方式。
一 道德領導理論的時代動因
1.美國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教育改革運動反思
二戰之后,美國經歷了三次教育改革運動,分析三次改革浪潮,可以看出,70年代以來的教育改革策略,大都偏重于管理和體制方面,傾向于將在企業管理中的理論與方法,硬套于“學校改善”。只有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嚴明的紀律標準以及賞罰分明的物質刺激等企業管理方式才能有效改善美國學校的低效能。但是,事實并非如此,“國際性的抽樣測試中,美國學生的成績仍然很差;學校繼續面臨著大量折磨著兒童和青少年的社會問題;教師對于教育事業并沒有真正的熱忱,他們的工作多半只是為了謀生的考慮。”正是看到了現實中教育改革的不足與缺陷,薩喬萬尼提出只有基于道德權威的領導,才能把學校轉化為學習共同體,形成學校有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承諾、奉獻和服務。
2.美國20世紀70年代末女權運動的啟示
自1977年休斯敦全國婦女會議的召開,美國女權的運動取得了一定成績,大量的女性進入社會,投入工作,傳統的領導方式,無法引起女性的共鳴。“現代管理是一種男性的創造物,它以強調個體的雄心和其他個人的考慮取代了對家庭和共同體的強調。”而女性傾向于強調聯結的關系、歸屬等因素。它提倡的以價值為本的領導、構建盟約行共同體、下放權力與團隊精神以及采取服務式領導都是來源于對女性領導風格的借鑒。
二 組織社會學與領導學理論借鑒
1.美國組織理論家、社會學家阿米泰?埃茲昂尼(Amitai Etzioni)的影響
薩喬萬尼在《道德領導》致謝中就專門寫道埃茲昂給予他深刻的啟示:一方面,薩喬萬尼在談及學校領導的激勵與鼓舞時,埃茲昂尼的動因分析給了他直接的啟示,“人類是以道德判斷來審核他們自己的欲望的”,人們所做的決定及外顯的行為是可以用道德承諾進行解釋的。因此,真正能開啟學校領導動機源泉,使學校組織成為真正學習的共同體,就需要發展一種基于專業和道德權威的領導實踐。另一方面,埃茲昂尼的“馬賽克”理論,即調和共同體與多樣化理論,在薩喬萬尼領導學中,發展成為建設“學校道德共同體”理論。“馬賽克是用構架和膠水將不同形狀和顏色的種種要素結合起來組成的”,埃茲昂尼用馬賽克隱喻社會是由各種各樣的共同體組成,他們有各自獨特的文化特性,同時每個共同體也是一個更具囊括性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共同體都有自身的獨特性,并對所共享框架的牢固性負有責任與義務。“有原則的分權”與“分層式忠誠”是解決共同體間分裂的有效解藥。在學校共同體組建中,道德權威與專業權威是有效黏合劑,而道德權威的中心是共享的共同體成員的個體權利與價值、個體既要忠誠于自己的共同體,同時忠誠于更大的由許多學校組成的共同體的“共同體規范”。
2.當代價值領導理論的直接影響
領導學自20世紀30年代誕生以來,理論發展大體歷經四個階段:特質理論、行為理論、權變理論及當代價值領導理論。這些領導理論都是建立在工商企業管理的背景之上。但當代領導理論在關注領導技術的同時,開始更加關注情感、信仰、責任、道德等因素,趨于價值走向,正是這一點促成了薩喬萬尼道德領導理論觀點的確立。以價值為本的領導主要包括:魅力型領導、轉化式領導、領導替代品及自我領導理論。(1)在學校領導中不應該過分依賴基于科層權威與管理技能的“世俗權威”,而應擴展教育領導的“道德權威”與“專業權威”作用,即以領導者杰出的專業品質及對共同體的責任心與義務感作為權利要素。(2)薩喬萬尼將“領導替代品理論”引入教育領導理論領域發展并拓展,學校領導應該確立四種領導替身(共同體規范、專業理想、工作本身的愉悅以及同行倫理),從而使領導從物質與控制層面拓展到文化與精神層面。(3)轉化式領導側重于強調內部的動機和需求的重要性。薩喬萬尼指出,實現道德領導的關鍵步驟就是契約式領導,契約領導與轉化式領導的高級階段是相對應的,意在使學校的目標和目的得到人們的認可,使領導者與追隨者結成道德盟約。
時代動因和理論背景的分析,能夠成為我們研究薩喬萬尼道德領導理論一個很好的切入點,也為我們探尋現代學校組織發展與變革的理論基礎提供了有益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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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理論雖然起步晚,但經歷了不斷改革之后,所得稅會計理論已經基本完善。本文將首先介紹文章中將要涉及的相關的重要概念,其次,對所得稅會計理論基礎進行闡釋,最后,本文將對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所得稅會計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稅會計(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在所得稅會計中有幾個本文由收集整理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個明確的界定即: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1)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
(2)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列示在會計報表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值之間的差額,該差額在以后會計期間當資產收回或負債償還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扣除金額。與時間性差異不同,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出發的。
(3)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定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對時間性差異的定義是從損益表的角度出發的。
而所得稅會計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的差異所致。而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則不同,前者遵循的是會計準則而后者遵循的是稅法。正因為如此,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必須將會計收益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由此也就相應的產生了所得稅會計。
二、所得稅會計的相關理論基礎
我國所得稅會計起步較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理論也經歷了不斷的變化,并且逐漸與國際會計理論相趨同。具體來講,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理論經歷了從收入費用觀到資產負債觀的轉變,接下來,本文將對這兩種觀念做簡單的介紹。
(1)收入費用觀。收入費用觀是指根據收入和費用來確認與計量企業收益,這種觀念認為收益是收入與費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結果。因此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計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稱為收益表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對費用、收入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在此影響下的財務報告體系中的核心內容是收益表。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處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當會計主體發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為時,可能會導致賬面收益與實際業績完全脫離,甚至連對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夠準確。
收入費用觀要求準則制定者在準則制定中,首先考慮與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
(2)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相對應的一種觀念是資產負債觀。這種觀點認為收益是企業期初凈資產和期末凈資產比較的結果,主張直接從負債和資產的角度確認與計量企業的收益,因此被稱為財產法。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處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實質,它將收益與資產、負債聯系起來,并且加入了遞延、應計、攤銷等會計程序,從而使得利潤的客觀性增強。同時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準則更加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3)我國會計理論基礎的變化。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我國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一規定使得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基礎發生了本質上的變化。它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和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存在差異的,應當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而在此準則之前,我國使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它要求企業在收入費用觀的指導下采用應付稅款法及納稅影響會計法等等。從以前的收入費用觀念指導下收益表法轉變為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的財產法。這顯示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三、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1)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及其轉回政策設置不合理。所得稅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暫時差異帶來的經濟效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繼后期間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這個過程中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有一定的主觀性,這就導致管理當局有機會認為的操作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處理,例如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以達到操縱利潤目的。
(2)相關科目設置不夠細致。在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有些科目設置不夠細致,例如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準則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準則又規定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可抵扣的虧損,也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而準則又未設置二級科目,以區分兩者。這就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帶來難度,同時,也給企業利用規則漏洞少繳納所得稅提供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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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 程序主體性理論
中圖分類號:D912文獻標識碼:A
刑事訴訟關乎公民的人身、財產、乃至生命權,如果在被追訴者毫無設防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將蕩然無存,這也與刑事訴訟注重人權的時代潮流相背馳。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加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規定了偵查階段律師可以介入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僅可以自己辯護,而且可以聘請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等等。這充分表明了辯護制度在刑訴法修改后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是,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已有十幾年,全國的刑事案件辯護率卻仍維持在30%的水平。刑事訴訟辯護率低的原因是什么?理論界、實務界已對此進行了比較廣泛的探討,但是,總結的原因大都“浮在水面”,沒有追根溯源,這也就使解決的方法無的放矢,不能立竿見影、卓有成效。筆者認為,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諸項制度的基礎,它的發展和完善過程是社會對被告人人權的認同過程,也是對其理論基礎的不斷認識和不斷完善的過程。只有理清這項制度的基礎,才能從根本上健全和完善刑事辯護制度。
1 刑事辯護制度理論基礎初探
觀念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不同的觀念,可以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法律制度和社會形態,甚至可以引起爭端、沖突和戰爭。對同一觀念的理解角度和程度不同,也可以導致對同一事物、同一制度的處理方式和建設方法的不同。我國現在的刑事辯護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水平,正是我們對其所持觀念的反映;而要進一步從立法和執法上改進和完善現有的刑事辯護制度,就必須澄清有關的模糊觀念,建立一些先進的觀念。①制度無一不需要理論基礎的支撐,如果概念和制度的理論基礎定位不對將影響整個制度的運行和定位,辯護制度亦是如此。
刑事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學術界大致有下列觀點。傳統的觀點認為,“對立統一”規律是刑事辯護制度的唯一基礎。還有的學者認為刑事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有三,即對立統一規律、無罪推定原則和程序主體性理論。②還有學者認為,“法治”原則亦是理論基礎之一。③還有的認為,刑事辯護制度不僅是程序主體性理論和對立統一規律指導下的結果,更是民主原則――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政治理念在現代刑事訴訟領域的集中體現。④有的學者將刑事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分成政治基礎、倫理基礎、邏輯基礎和哲學基礎,并進而細分。⑤還有學者認為,反抗權、參與權和辯證法分別是刑事辯護制度的社會心理基礎、政治基礎和技術基礎。⑥
2 刑事辯護制度之唯一理論依據――程序主體性理論
根據對以上觀點的分析以及對刑事辯護制度產生和發展進程的考察,筆者認為,刑事辯護制度的唯一理論依據是程序主體性理論。
第一,對立統一規律,是唯物辯證法的實質和核心,它揭示了普遍聯系的根本內容和事物發展的內在動力,它是貫穿于其他規律和范疇的中心線索,而矛盾分析方法是我們最根本的認識方法。于刑事辯護來講,對立統一規律主要告訴我們辯護權與控訴權是矛盾的統一體。它們共同服務于審判,其統一性表現在互為條件,相互依存,讓“真理越辯越明”。同時二者亦存在沖突,辯護權與控訴權又會相互制約,辯護權的行使又可能抵御對犯罪的追究,使罪犯逃避打擊。故此,有學者指出,“訴訟制度在設計辯護權范圍和權利行使方式時,不能不考慮打擊犯罪與公民的法律安全之間的矛盾而將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圍”。⑦擔心律師介入訴訟范圍過大會引起消極影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沒達到人們期待程度的原因。筆者認為,不論是從追訴犯罪,還是從“相對合理”的角度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都不應在“被限制”之列。對辯護權的任何阻礙都是在已經有諸多缺陷的辯護制度上再割一刀。可見,將“對立統一規律”與作為法律制度的辯護制度在一個語境下討論,容易使人們將辯護權的行使和逃避打擊相聯系,更容易使辯護權的作用僅僅被界定為“發現真實”,而忽略它的獨立價值。第二,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這里是要有一個前提的,即所有被追訴之人都是訴訟的主體,是程序的主導者之一。只有被追訴人成為訴訟的主體,他才有機會和資格被當作無罪的人來對待。因此,程序主體性理論和無罪推定之間自然是上下位階的關系。第三,“法治”是作為一種治國方略被提出的,只是后來為法學家所引進成為部門法的原則,它的含義是程序的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程序法和實體法,崇尚法的權威性。這也就是說程序的主體不允許任何一方附庸于另一方,都應當是是守法的主體,因此,程序主體性理論和法治原則的關系亦是同上。第四,民主原則要求整個刑事程序中的主體都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影響程序的進程,從而實現控辯雙方平等。這就要求被追訴人有充分的話語權,即辯護權以便和控方進行抗衡,被告人的主體地位也是他享有民利的前提。民主原則和程序主體性理論的關系也就顯而易見了。第五,理論基礎應是某項制度在理論上的淵源或者哲學上的來源。而理論基礎多元化的結果往往導致對這項制度的分析角度過多,而最終導致其發展路徑的無所適從。第六,近代自然法思想啟示我們,反抗壓迫權是天賦人權。辯護權正是被追訴者的反抗壓迫權在刑事程序中的彰顯。參與權是上述民利的體現。辯護權同樣也是參與到刑事訴訟中并發揮作用的表現。⑧但是,要注意的是,參與權、反抗權都是人的權利擴大和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都是被追訴者應當或者說已經成為程序主體之后所得到的權利。那么,被追訴者的程序主體地位自然成為被告人諸項權利的前提。可見,以上原則雖然和辯護制度聯系密切,但這些原則、權利都可在程序主體性理論中找到根據和落腳點。因此,刑事辯護制度的唯一理論依據應當是程序主體性理論。
考查刑事訴訟的發展過程,歷史上出現過三種刑事訴訟模式,它們是奴隸社會的彈劾式訴訟模式、封建社會的糾問式訴訟模式、近現代社會的控辯式訴訟模式。此三種模式對刑事辯護制度的保障和承認是截然不同的。在古羅馬帝國彈劾式訴訟模式下,刑事辯護制度的歷史雛形就已經存在。在這種訴訟模式下,原、被告訴訟地位完全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用攻防來推動刑事訴訟的進行。因此,被告人作為訴訟的主體不僅應該而且實際上有多種救濟的渠道,那時,被告人防衛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就是他們的刑事辯護權了。因此,在這種模式下,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完整的。但是,當封建制代替了奴隸制之后,統治階級認為彈劾式訴訟并不利于其極權統治,從而將其廢除,推行糾問式訴訟。封建糾問式訴訟是國家對犯罪和犯罪人的一種“報復”,他們將犯罪看成是對暴力統治的極大威脅,盡其所能懲罰、打擊犯罪。其結果是刑訊逼供盛行,完全忽視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被追訴的人僅僅成為訴訟的工具,被任意刑訊逼供,成為訴訟的客體。被告人僅有招供的義務,沒有辯護的權利。這樣,刑事訴訟機制的人權保障功能喪失,刑事辯護制度缺位。后來資產階級革命的發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用天賦人權等理念對刑事訴訟進行改造,實現了控辯審三方分離,塑造了現代意義上的控辯式訴訟模式。控辯式訴訟模式強調對訴訟參與人的諸項權利的保障。認為司法正義應當在程序法制的情況下實現,這其中主要是保護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自此之后,被追訴人再也不用面對集權主義的司法權,控辯雙方實現了平等的攻防。由此,被告人終于擺脫了訴訟手段的角色和地位,而成為享有諸多訴訟權利的主體。既然被告人被視為是刑事訴訟的主體,當然就有必要保障與其他地位相稱的權益。為此,必須賦予被告人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利。⑨由此,刑事辯護制度得以重生,啟動了刑事訴訟文明化、民主化的發展趨勢。所以,被追訴人程序主體地位的興衰與辯護制度的存廢是息息相關的。
由此可見,程序參與者的地位關系到程序的實際意義。程序主體性理論的中心思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法官和控訴人一樣,在三角關系中處于平等地位。他旨在確立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旨在賦予被追訴人各項訴訟權利以抑制不斷膨脹的行政權和司法權,從而使刑事訴訟符合現代文明的要求。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的基本人權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時,他作為訴訟參與者的程序主體地位必須得到制度上的支撐和尊重。只有這樣,現代刑事訴訟才與野蠻專橫的封建糾問式訴訟區別開來,從而不僅表現為一種過程,也表現為一種理性的程序。這就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程序主體性理論的內容。⑩另外,在我國,強調程序主體性理論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有著很強的現實意義。很長一段時間,刑事程序的目的一直都被界定為懲罰犯罪,所以刑事辯護制度都是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附屬制度而為理論界和實務界所認知。雖然新《刑事訴訟法》在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權上邁出了一大步,但是實踐中將被告人仍然看作程序客體的觀念仍然大行其道。所以,將程序主體性理論作為刑事辯護唯一的理論基礎,更有利于解決當前刑事辯護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完善和促進刑事辯護制度。
被追訴人也許是真正的罪犯,也許不是。也許已經為被害人深惡痛絕,但其被真正確定有罪以前也僅此而已。辯護人,尤其是辯護律師既非天使,也非魔鬼,而只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群體,將律師視為正義的化身或將律師當成社會的異己力量,都會導致對律師的偏見和歧視。當刑事辯護制度背后的意識性、精神性因素為人們所認同時,他們將逐漸擺脫傳統法律觀念的桎梏;人們的認識也將從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他們對刑事辯護制度的消極態度也將逐漸為積極態度所替代。
注釋
①田文昌.刑事辯護學[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1,89.
②熊秋紅.刑事辯護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4-111.
③田文昌.刑事辯護學[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1,107.
④歐衛安.對刑事辯護制度理論基礎的再認識[J].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6).
⑤朱林兵.試論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J]. 湖北社會科學,2008(1).
⑥謝佑平.生成與發展:刑事辯護制度的進化歷程論綱[J].法律科學,2002(1).
⑦龍宗智.相對合理主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05.
⑧謝佑平.生成與發展:刑事辯護制度的進化歷程論綱[J].法律科學,2002(1).
篇10
新課標提出要整體提高學生的素養,“重視積累、感悟和熏陶”,但并未對感悟作出明晰的界定。目前已有學者從教學、學習的角度對感悟教學、感悟學習進行探討,但“感悟”的潛隱性和長期性,使許多教師未能在課堂中實踐。鑒于此,分析感悟教學的理論基礎,把握其內涵,就尤為重要。
一、感悟教學的內涵
(一)何為感悟
對感悟該如何定義?這是研究感悟教學時無法回避的問題。《辭海》道:“受到感動而醒悟。”《辭源》則說:“有所感而覺悟。”以上解釋,似乎并不能闡明感悟的確切內涵。教學中的感悟該作何解釋,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進行分析。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感是人腦對事物個別屬性的認識,是一切較高級、較復雜的心理現象的基礎,是人的全部心理現象的基礎”。所有這些對事物個別屬性的認識表現為個體經驗。而悟則是人腦對客觀事物反復地揣摩、思索、探求,通過分析、比較、抽象、概括而得出結論的一種認識活動過程。筆者認為,感悟是指在個體經驗的基礎上依靠“智慧”產生“頓悟”或“領悟”的過程。從心理過程看,感悟是個體通過分析、比較、抽象、概括等而百思不得其解之時,自身已有的經驗起到了作用,使之突然靈光一閃,茅塞頓開,透過事物表象發現了事物本質。蘇軾詩云:“舊書不厭百回讀,熟讀深思子自知。”從“深思”到“自知”的過程就是悟。“悟’是通過大量“讀”來“感”為基礎的。
從學習論角度看,感悟是一種優化的學習之“道”。任何一個學生學習上的進步,都是由于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表現為外部信息和自身內部信息結合物的新思想。這種新的思想,或者本身就是感悟,或者它的產生需求經歷一個感悟的過程。在感悟的過程中,主體通過自身活動對事物進行領悟,創造性地完成對知識接受、運用和內化的認知過程,其思維處于異常活躍的狀態,同時伴隨著愉悅的情感體驗。
(二)何為感悟教學
基于對感悟的理解,筆者認為可將感悟教學界定為:感悟教學是教師根據學生的生活經驗、認知特點、個性特征等有目的有意識地引導學生進行創造性學習的過程,它要求教師引導學生對學習材料進行反復的揣摩、思索,通過分析、比較、抽象、概括,創造性地理解文本,最后使得聯想、想象和理解得以展開、躍進,情感體驗得以加深,才情得以發揮,人格得以升華。
明確感悟教學的內涵,有助于有效實施感悟教學。筆者認為提倡感悟教學,就是強調對文本的多元解讀及對學生個體差異的尊重,這與新課改的理念是一致的。新課標特別強調“形成主動的學習態度,關注學生學習興趣和經驗,倡導學生主動參與、樂于探究、勤于動手,培養學生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交流和合作的能力”。感悟教學注重學生思維的展開,強調方法的運用和經驗的積累,能很好地克服以往教學中“考察學生的趨同思維多,鼓勵學生求異思維少;考察學生的學習結果多,指導學生的學習過程少;考察學生顯性的知識掌握程度多,促進學生體驗和感悟少”的弊端。感悟教學的內涵體現著這樣一種理念,即課堂教學要真正發揮“為人”的職責本性,并以社會價值為導向,重組教學內容,真正實現“書本知識與人類生活世界溝通,與學生經驗世界、成長需要溝通,與發現、發展知識的人和歷史溝通”。
二、感悟教學的基礎
(一)中國語言基礎
漢語具有濃烈的民族文化特色,即以意會為句子連貫的紐帶,善用比興,講究意象和意境。《周易略例.明象》中日:“言生于象,故可循言以觀象;象生于意,可循象以觀意。”可見漢語可以借助語言文字表達物象,進一步透過物象去領悟內心感受。葉紹虞先生說:“漢語造句在形上以人的言語的自然聲為依托,形成渾厚的句讀段,適于誦讀吟唱;在神上以自然時序、事理邏輯為依托,形成天人合一的意象流程,適于體驗和聯想。”在這種“形”與“神”的共同作用下,漢語的語法作用被消隱、弱化,而語義作用和句讀功能則逐漸凸顯。這樣的語言文化心理特征,成就了我們的思維習慣:以形象思維為主,重視整體的感悟。因此,反復的讀,口誦心維,做到“眼到、口到、心到,使心入于境,情會于物”,才能心領神會,通達“悟”的境界。
(二)理論基礎
感悟教學除了具有中國語言學的基礎之外,它還以多元智力理論、建構主義理論、遷移理論為基礎。這就為感悟教學的實施提供了多重理論基礎,同時也為深入進行感悟教學的研究提供了多維視角。
感悟教學是一種以多元智能理論為基礎的教學理念加德納認為,每個人都具有不同的智力傾向,都是具有多元智力的個體,而不是只擁有單一的、用紙筆測驗可以測出的解答問題能力的個體。基于這種理論基礎,我們應該認識到學生的個體差異性,認識到他們沒有完全相同的智力,而是具有各自的智力強項和學習風格。感悟教學就是強調教學要建立在學生獨特的個人經驗、感受、興趣、愛好、學習方式的基礎之上。多元智能理論為感悟教學進行個性化教學奠定了理論基礎。
感悟教學是一種以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為依托的教學理念建構主義學習理論不僅發現了學生作為“人”而存在的事實,而且特別強調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建構主義理論認為“知識不是通過教師傳授得到,而是學習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會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師和學習伙伴)的幫助,利用必要的學習資料,通過意義建構的方式獲得”。在這一過程中,學生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自主性,利用教師所提供的學習條件主動達成學習目標。感悟教學就是教師創設一定的問題情境,通過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的協作與對話,共享思維成果,達成學生創造性的、個性化的“意義建構”。
感悟教學是一種以遷移理論為依據的教學理念遷移即指學習的遷移,其基本含義在于先前學習的知識和技能對新知識和技能的學習與獲得的影響。[當學生進行新知識的學習時,由于之前經驗的積累而產生類比遷移和靈感。這些類比遷移和靈感對于學生新知識的學習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感”是前提,是對學習材料的充分感受、對經驗的積累以及心理態勢的醞釀;“悟”是效果,類比遷移就是將舊知識在充分感受和各種感官的強刺激的情況下遷移到新知識中,而心靈感悟正是將這種先前的個人經驗應用到對新知識的學習之中的過程。
三、感悟教學的特點
(一)主體性
建構主義心理學家認為,學習過程是學習者利用已有的知識、技能、經驗與外界進行交互活動,積極主動建構知識的過程。在學習過程中,學生不是知識傳遞和灌輸的被動的接受者,而是主動的建構者。受教育的人必須成為教育他自己的人。感悟教學注重學生的個體經驗、認識特點和個性,注重引導學生創造性地學習和建構意義,因而凸顯了學生的主體性。在進行感悟教學時,教師首先應該樹立學生作為學習主體的觀念,有意識地為學生創造展現才能的機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讓他們主動地融入到課堂教學中且能樂在其中。以小學語文閱讀教學為例,教學可以表演朗讀為主,讓學生讀中知文、讀中質疑、讀中感悟、讀中積累,引導學生展開豐富的想象,自由地、創造性地解讀文本,構建意義。
但要注意的是,在提倡學生主體性發揮的同時。還需處理好確立學生主體地位與發揮教師主導作用之間的關系。其一,應當承認學生的主體性受到自身年齡的限制,是在一定的規范、引導下發揮出的一種有限的主體性。教學不可能一味地只強調學生的主體地位,卻忽視兒童自身年齡的限制,否則結果將是得不償失的。其二,教師在感悟教學中的主導作用還是不容忽視的。感悟雖然強調的是“忽如一夜東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這樣的“頓悟”的過程,但更多的卻是來自于生命主體對事物的關注。所以,教師要引導他們觀察、活動、閱讀、思考,為他們提供感悟的條件,例如民主和諧的教學氛圍、教學情境的創設、學生情感的激發等,為他們提供觸發點。最后,“感悟也是一種全方位的輻射,教師還應在價值判斷、價值選擇、是非觀念、審美情趣等方面為學生作指引,使他們的感悟朝著有利于他們健康成長的方向發展。”
(二)個體性
感悟教學從根本上講是一種個性化教學。從感悟的思維特點來看,它具有個性化、創造性的特點。由于學生生活閱歷、性格、興趣、思維等方面的個性差異,每個人都具有鮮明的個性特點,即表現為“一個人的美味在另外一個人卻可能是毒藥”。所以感悟教學要避免注重標準答案且僵化不變的教學模式。以語文閱讀教學為例,閱讀主體往往是披文人情,透過文字表象觸摸文章的深層內涵,然后才可能領悟其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從文字本身來說,它具有兩個層面:所指與能指。其所指的表層意義畢竟有限,而其能指則是內容廣闊,連作者本人也未必能料到。但閱讀主體不同,就有可能在自己的知識、情感、經歷、智能系統上進行新的意義建構,從而產生具有個性色彩的獨特體驗。感悟是學生個性化的行為,當主體的個性與學習內容全部或部分相契合時,就會閃爍出耀眼的智慧火花。所以,感悟教學應鼓勵學生在元認知的基礎上建構有個性特征的理解和感悟。
(三)創造性
感悟教學是學生對感知的事物、知識在頭腦中的重新組合、選擇和建構,是主體對外部信息的內化和重新建構的過程,學生在這一過程中體現著創新性。要引導學生創造性地建構意義,教師就不僅僅要具有知識而且要有教學機智,敢于嘗試多種教學方法,在教學中體現創造性。感悟教學中師生都發揮創造性。學生能否產生“悟”,就在于教師能否善于運用創造性思維,為學生創造“悟”的觸發點,“審時度勢”地引導學生抓住“悟”的契機。
(四).過程性
感悟教學是教師引導學生不斷積累感知和體驗,反復揣摩和思索的過程,能否“悟”取決于前述的過程。學牛要在充分感受舊知識的過程中和知識應用中去探索、發現,進而感悟;教師要從關注學生的學習結果和成績轉變為關注學生的學習過程及各種學習方式的養成,關注在學習過程中學生自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