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調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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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調查報告書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企業詳細名稱: 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號
經濟類型:XXXX 行業分類:參考GB/T4754-2002
隸屬關系: 直接主管部門: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從業人員總數:XXX人 企業規模:XX
聯系人:XXX 聯系電話:XXXXXXXX
二、事故概況
事故地點: ABC有限公司XXX廠房XX生產線XX機械
事故發生時間: 20XX 年 X 月 XX 日 XX 時 XX 分
事故類別: XXXX
事故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員傷亡情況:死亡 人、重傷 X 人、輕傷 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種 級別 本工種
工齡 安全教育
情況
XXX 男/女 XX 高中 合同 XXXXX XX XX年 XX
傷害部位 受傷性質 損失工作日 傷 害 程 度 備 注
XX XX XX日 身體某部分受傷情況 籍貫
四、本次事故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1)直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費及撫恤費、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
②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性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及賠償費用;
③財產損失價值: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2)間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停產、減產損失的價值:
②工作損失價值:
③源損失價值:
④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⑤補充新員工的培訓費用:
⑥其他損失費用:
五、事故詳細經過
事故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經過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狀況;
(2) 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
(3) 事故現場狀況及事故現場保護情況;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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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位于甘肅高臺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以下簡稱鹽池工業園)的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發生較大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批準,9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成廣平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和高臺縣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張掖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聘請省內化工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組認定,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違法組織試生產,在廢水處理過程中違規操作,引起有毒氣體溢出富集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耀邦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制造企業,地處甘肅省張掖市高臺縣羅城鎮鹽池村境內,座落于高臺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該企業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724MA74JOLN99,經營范圍為: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1000噸丙酰氯、1000噸2-甲基-5-丙酰基呋喃、3000噸苯甲酸甲酯、3000噸三苯基氯甲烷、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的生產與銷售。現有員工72人,下設辦公室、財務科、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機電維修部、采購部、污水處理廠等7個部門。有主生產車間3個,分別為呋喃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車間和苯甲酸甲酯車間(發生事故的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線布置在苯甲酸甲酯車間內)。
1.原設計項目建設情況
2018年2月2日,該企業新建年產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等產品項目經高臺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登記備案。2018年8月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19年3月企業委托廣東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18年8月企業委托定西春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張掖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該項目于2019年8月開始建設,11月中旬完成基礎設施建設;11月23日,企業邀請專家組對項目《試生產方案》進行了審查,后因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停止試生產。
2.改建項目建設情況
2020年4月該企業計劃在原廠區建設年產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該項目于2020年4月22日經高臺縣發展改革局登記備案。后由于建設規模發生變化,將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變更為1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2020年6月17日,高臺縣發展改革局重新對項目進行了登記備案,其間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20年8月企業委托遼寧方大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2020年8月企業委托甘肅天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張掖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8月26日邀請專家進行了評審,張掖市生態環境局目前尚未下發批復。
2020年5月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編制了《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8月經高臺縣衛生健康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尚未結束,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尚未開始。
3.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建設情況
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于2019年11月建成,污水處理廠主要有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三效蒸發車間及相應的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完全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此次事故發生在企業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建成后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采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后將尾氣引至1號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進行處理。根據現場勘查,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未投入使用,企業在原有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臺,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在中和車間東側新增堿洗塔一座,尾氣引至堿洗塔進行處理。采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后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堿洗塔進行處理。
??? 4.工作時間及人員配置?
??? 中和車間為兩班制24小時連續作業,白班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夜班工作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截止2020年9月14日,車間在冊員工7人,其中:負責人1名,工人6名。
??? 5.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事故發生時現場共有員工3人,其中:帶班班長1人、跟班學習操作人員2人。
??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一)事故發生時間: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 。
?? (二)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三)人員傷亡情況: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
?? 三、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9月14日13時,污水處理廠廠長孫波安排吳升輝、劉文斌、萬積龍、安學軍4人檢修三效蒸發車間三樓蒸發器和樓頂風機管道、閥門,14時30分三效蒸發車間開機運行。14時10分叉車司機孫學廷用叉車將2方桶(每桶250kg)鹽酸運至中和車間北側鹽酸泵旁。15時左右孫波使用橡膠管將中和車間原蒸鎦釜部分鹽酸引入6號廢水收集池。
19時18分,夜班工人萬玉蓮、蘇瑜、劉文斌接班;19時39分,萬玉蓮、蘇瑜、劉文斌對6號廢水池進行液位檢測和PH值測定,并對放酸管進行檢查,打開放酸閥后返回三效蒸發車間。
21時57分監控錄像顯示,6號廢水池有白色霧狀氣體溢出向并西北方向擴散,21時58分散去。
22時01分,劉文斌、萬玉蓮、蘇瑜從三效蒸發車間依次進入中和車間后,萬玉蓮先暈倒,劉文斌快速從中和車間北門跑出后暈倒在中和車間與三效蒸發車間之間的過道處,蘇瑜從中和車間南門跑出后二次進入車間試圖對萬玉蓮施救,隨即倒在車間內南門右側。
22時46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員工金東京巡檢時發現暈倒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劉文斌運至中和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萬玉蓮、蘇瑜、劉文斌送至高臺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二)事故報告情況
14日22時46分,企業當班安全員金東京在巡查時,發現暈倒在車間外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傷員拉至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3人送至高臺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3人于2020年9月15日凌晨1時35分搶救無效死亡。
23時35分,耀邦公司王寶軍撥打高臺縣應急管理局值班電話報告事故情況。
15日1時18分,高臺縣應急管理局將事故發生情況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15日2時42分,市應急管理局將事故情況分別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和張掖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高臺縣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縣委書記劉偉紅、縣長張龍、常務副縣長向鈞、高臺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張龍等領導迅速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張掖市礦山救護大隊危化品中隊出動16人、裝備器材20臺(套)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事故調查組認為事故應急處置得當,救援及時有力,未造成事故擴大,有效控制了事故發展態勢。?
(四)善后處理情況
??? 高臺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全力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善后安撫“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和安撫,全力開展善后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企業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將鹽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號廢水池內進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氫氣體短時間內快速溢出,且當班人員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層面(耀邦公司)
(1)未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企業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組織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情況下,擅自試車。
(2)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工藝和方式。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企業負責人劉英、崔麗春及技術負責人周明華擅自決定變更廢水處理工藝,將尾氣處理工藝由利用1號車間尾氣處理系統處理改變為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堿洗塔進行處理;項目設計生產廢水處理方式為污水處理中和車間中和釜反應處理,但企業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將污水處理方式變更為廢水池中和處理。
? (3)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內未安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自動排風機等安全設施,且車間外部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損壞。尾氣管道上未裝設防止煙氣逆流的安全設施,致使硫化氫氣體經尾氣管道倒灌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造成人員中毒。
? (4)違法組織試生產。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擅自于2020年8月中旬投料組織試生產;企業未對2020年9月13日專家提出的“SIS系統設施未安裝、消防控制系統未安裝、流量計未安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不足”等15條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即違法組織試生產。
? (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落實。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生產操作技能培訓;公司采購部主任林雪峰在新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核招錄人員學歷水平等資格,且錄用后未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提出培訓建議;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金奎宗明知新入職員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擅自安排新入職員工上崗作業;污水處理廠崗位操作工對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操作工處理異常情況能力差,未佩戴防毒面具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 (6)安全風險辨識防控措施落實不嚴。企業對污水處理廠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風險辨識不全面,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工均對硫化氫氣體泄漏等危害及應急處置方案了解不全面;安全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發現污水處理池多次出現白色霧狀氣體異常溢出現象的情況下未及時處置,未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并進行整改;崗位操作工在便攜式有毒可燃氣體報警儀持續報警的情況下依然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7)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企業未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隱患排查不徹底,未把省、市、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的具體要求落實到建設、生產過程中,致使隱患和問題長期存在,企業長期“帶病運行”。
?? ?(8)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職責不清;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查從業人員資格。企業設備、工藝、安全管理差,操作規程內容簡單,操作性差,沒有詳細的操作步驟和調控要求;操作記錄流于形式,裝置參數記錄簡單;中控室經常人為關閉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對各項報警習以為常,監控攝像頭不能對生產裝置實施有效監控。
??? (9)應急處置不到位。中控室值班人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及時發現6號廢水池有大量白色霧狀氣體溢出的異常現象,致使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未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行動遲緩,處置不科學、救援不及時。
2.部門層面
高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未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 和屬地監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耀邦公司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的行為失察;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未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要求;未認真吸取轄區內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未對鹽池工業園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深入、細致的隱患排查;對試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危險危害的防范意識不強,未及時發現企業違規試生產、違規處理廢水的問題,未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負責全縣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縣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但未監督企業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時”制度;未發現和糾正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系統不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保竣工驗收程序即投入運行等問題;未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職責,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排放情況失察,未按要求對耀邦公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2019年12月31日,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站設施運行效果較差,處理后的生產廢水存放于收集池內有氣味散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查封決定(張環高查字〔2019〕8號),但未及時跟進督促企業徹底整改問題隱患;在明知該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未經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情況下,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制止并糾正該違法行為,直至事故發生;未嚴格開展對耀邦公司的環保設施檢查,企業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系在原項目已建成的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臺,中和車間東側新增堿洗塔一座,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雖然多次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但均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擅自改變污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對項目建設嚴重失管失察。
高臺縣應急管理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但未深刻吸取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 “4.29”事故教訓,未指導監督耀邦公司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未按照國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扎實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高臺工業園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力。
高臺縣衛生健康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工程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但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雖然督促企業編制了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但后續沒有持續跟進落實職業危害“三同時”工作;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直至項目建成仍未督促企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按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范》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要求對企業員工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羅城鎮政府: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對鹽池工業園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未嚴格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3.黨委、政府層面
高臺縣委、縣政府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工業園區組織機構設置不完整,人員配備不足,日常監管缺失;對縣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能力不足、力量薄弱,專業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不重視;對工業園區安全、環保等監管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設施不完備、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未及時解決;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蹤不及時,落實不到位,致使同一地方、同類企業、同類事故反復發生;在督促監管責任落實、全面加強安全風險管控上存在不足;對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應急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等單位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有關負責人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在未經設計、評估、批復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廢水處理工藝,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致使廢水池大量有毒氣體溢出富集,且當班工人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 ? 對27名責任人員處理建議: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1人,移交司法機關3人,給予行政處罰2人,責令事故企業作出開除處理3人;給予政務記大過2人,政務記過5人,政務警告3人,誡勉談話6人,作出書面檢查2人。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及處理建議
1.耀邦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落實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方式,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嚴格組織安全風險辨識防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流于形式,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由張掖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99萬元罰款。同時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將該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2.建議由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高臺縣衛生健康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3.責成高臺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高臺縣應急管理局、高臺縣衛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向高臺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4.責成高臺縣委、縣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見
(一)責令耀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建設、試生產行為,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要求完善相關手續,組織對所有崗位安全風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評估,并對現行污水處理工藝組織分析、論證,同時邀請專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確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以上問題整改完成后報高臺縣政府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 ?(二)高臺工業園區要建立園區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隱患排查治理、自動化控制、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培訓等方面的安全監管信息檔案,督促企業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要素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整改,防止隱患演變為事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隱患嚴重而且難以整改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三)全市化工園區(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示范園、高臺工業園區、民樂生態工業園區)要進一步規范建設和管理,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并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的人員,切實落實園區安全監管責任。要針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和本起事故反映出企業人員素質不能滿足精細化工崗位要求的問題,責成轄區企業立即清退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一線工作人員,堅決把從業人員學歷要求作為企業開工生產的剛性標準。
篇3
關鍵詞: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經驗啟示
中圖分類號:U11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7)06-0023-03
安全生產事關黨的執政宗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當前我國正處于發展關鍵期、改革攻堅期和矛盾凸顯期,各種新舊風險矛盾交織,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影因素更加錯綜復雜。加快完善我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機制,是準確把握新時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規律和特點的客觀要求,是科學構建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的重要保障。
1 國外典型交通運輸事故調查機構分析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分析,以獨立性為主要特征現代事故調查制度,起源于歐美發達國家的交通運輸領域。發達國家由于率先進入機動化,公路、鐵路、民航、海運等領域爆發式發展,同時也出現了嚴重安全事故問題。為客觀、公正的查找事故原因、改進安全管理,美國率先推進事故調查獨立改革,隨后日本、芬蘭等多個國家也相繼成立了具有一定獨立性的交通運輸事故調查機構,相對獨立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1.1 調查機構設置分析
事故調查機構與相應領域行業監管部門的隸屬關系及其獨立程度,對事故調查機構能否客觀、公正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具有重要影響。歐美等國家普遍注重保障調查機構的獨立性,具體可以為外部獨立和內部相對獨立兩種模式。
外部獨立模式,即組建在隸屬關系上獨立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外的事故調查機構。該類模式主要以美國代表。1972年,美國成立了國家交通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負責美國交通運輸事故及涉外交通事故的調查。在全國設有多處直屬分支機構,享用國會直接下撥的運營經費,完全獨立于美國運輸部。日本交通事故綜合研究中心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數據統計分析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內部相對獨立模式,即在各國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內設置獨立于公路、海事等領域監管部門的事故調查機構,這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事故調查機構設立方式。
1.2 事故調查運行模式
總體來看,發達事故調查運行機制可分為三種模式:獨立調查,并行調查和分級調查。
獨立調查模式,即由外部獨立或內部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獨立開展事故調查的模式。該類模式為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模式。事故調查機作為法定事故調查主體,依法被授予完全獨立進行事故調查的權限,建立相應的事故調查制度、人員隊伍,獨立開展調查工作。
并行調查模式,即由事故調查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不同的側重點,分別獨立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結論的模式。美國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主要采用該模式。
分級調查模式,即按照后果嚴重程度將事故劃分為不同等級,一定等級以下的事故由相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而一定等級以上的事故則獨立的專門事故調查機構負責調查。
1.3 國外事故調查機制特征分析
發達國家的交通運輸事故調查機制雖然不完全相同,但綜合來看,各國普遍在注重事故調查的獨立性、專業性、技術性、公開性等方面呈現出共性特征。
(1)機構的獨立性。事故調查機構具有獨立的合法地位,是各國在交通運輸事故調查領域推進改革的重要方向。多數國家通過建立法規制度明確了事故調查機構的法定職責,隊伍規模和經費保障。美、英等國還將事故調查機構設置為中央垂直管理的直屬機構形式,以避免各級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過程的不公正影響。
(2)隊伍的專業性。由于交通運輸涉及多個不同領域,且各領域事故成因及影響因素復雜,為適應不同專業領域事故調查工作的需求,各國普遍采用三種方式保障人員隊伍素質能力。一是細化專業領域分工,針對不同領域的事故調查任務,建立相應的分支機構。長期跟蹤、研究、積累相應的事故調查方法和技術,提升調查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二是提升事故調查人員專職化比例。對事故調查機構的工作人員的專職化程度做出規定,以建立長期穩定的事故調查隊伍。三是嚴格事故調查人員選擇錄用的標準。
(3)調查的技術性。發達國家普遍將事故調查定位技術調查,主要目標為從技術層面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防范事故、改進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事故責任的認定多由相應司法機構經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定。
(4)調查結論的公開性。為促進社會各相關方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廣泛汲取事故教訓,同時加強社會輿論對事故調查的監督,各國都普遍建立了事故調查結論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
2 當前我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特征分析
伴隨我國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以及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視,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制度及運行機制不斷完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呈現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從全局總體分析,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具有調查主體獨特性;二是從交通運輸領域內部分析,呈現調查模式多樣性。
2.1 調查主體的獨特性分析
我國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主體獨特性特征的成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技術性因素。必須熟悉相應領域安全知識和技能,才能對其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做出準備判斷;二是體制性因素。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等領域,除部分內河、地方鐵路外基本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體制,地方各級政府不參與相應領域的日常監管,無充足的相應的人員、技術等儲備。
2.2 調查模式多樣性分析
從交通運輸內部不同領域來看,不同領域事故調查運行機制不盡相同,多樣性特征顯著。民用航空領域成立了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事故調查中心,建立了相對獨立于行政部門的專職事故調查機構和專業隊伍,并對事故調查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提出明確要求,水上交通領域,雖然尚未成立專職調查機構,但已經對事故調查人員的資質提出相應要求,并建立了培訓考核機制。道路運輸領域,事故調查主體并非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而是由各級地方政府牽頭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領域,作為近年來交通運輸爆發式增長的新興領域,相應的法規制度尚不健全,事故調查主體尚無專門法規予以明確。
3 中外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機制對比分析
中外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領域既存在共性做法,也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通過對中外差異的優劣對比分析,將對我國借鑒西方經驗,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機制具有積極作用。綜合來看,中外事故調查機制差異突出表現在是否設立獨立調查機構、是否組建專業調查隊伍、是否建立細化的事故調查制度和監管責任等四個方面。
(1)獨立調查機構設置情況對比。歐美發達國家強調事故調查的獨立性,普遍采取了設立外部完全對立行政監管部門、或在行業監管部門內設立相對獨立于具有安全監管職責單位的事故調查機構。我國交通運輸領域除民航領域設置了內部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外,其他領域均未設立獨立調查機構。
(2)調查隊伍專業化對比分析。歐美國家多采取了在交通運輸領域內建立綜合或分子領域的專職事故調查隊伍的措施。而我國交通運輸領域除民航子領域外,其他領域尚未建立專職事故調查隊伍,組織和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多為從其他崗位臨時抽調人員。
(3)事故調查制度對比分析。歐美發達國家事故調查法規制度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法規層次,明確事故調查原則、調查主體、基本程序、權利與義務等。二是細則層次,通過分領域、分等級、分事故類型等方式,細化制定各種不同事故調查的具體實施要求。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面對事故調查做出原則性的規定,但在事故調查的具體實施層面,特別是調查技術層面缺少相應的規范標準。
(4)事故責任追究對比分析。在追究對象上,歐美國家主要追究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政府監管人員一般不在事故責任追究對象范圍內。在追究性質上,歐美國家事故調查主要定位于追究過錯責任,即僅對明確違反法規制度的行為追究責任。我國事故責任追究的對象和范圍明顯大于西方國家,但由于交通運輸事故的偶發性、成因復雜性,以及傳統安全管理方式難以量化考核,對相關人員是否有效安全職責的認定存在較大難度,可能會出現無論工作是否盡責,從而影響行業監管和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管理崗位的積極性,造成有能力、高素質的人員不愿意從事安全管理的局面,導致安全管理隊伍人才流失。
4 完善我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機制的對策建議
在廣泛分析世界各國交通運輸領域事故調查機制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現階段我國交通運輸事故調查發展水平,在未來一段時期我國應重點提升事故調查獨立性、專業性和技術性水平。
(1)推動建立行業內部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機構,從源頭提高事故調查的獨立性。構建我國事故調查機構獨立性定位,必須要尋求調查機構獨立性與其人員專業性之間的最優博弈平衡。推動事故調查獨立開展的關鍵核心在于推動事故調查機構獨立于具有利益沖突的基層監管部門與生產經營單位。因此,借鑒歐美發達國家普遍經驗,推動建立行業內部相對獨立監管部門的直屬于中央政府事故調查機構,既可以發揮行業部門熟悉情況,掌握業務技能的優勢,又可以保障事故調查相對獨立于基層一線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有利于兼顧事故調查的公正與效率。
(2)加快事故調查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提高事故調查人員專業化水平。基于我國當前交通運輸事故調查隊伍正規化水平總體不高的現狀,建議隊伍正規化建設采取分“三步走”的逐級遞進策略。首先,結合各領域特點,加強事故調查技術研究,依托典型案例,開展事故調查專業培訓,在行業培養一批既熟悉業務、有精通事故調查技術的人員。其次,中期逐步推進建立事故調查人員資格準入考核制度,規范參與事故調查人員必須擁有相應領域的工作經驗,并經事故調查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建立一支滿足事故調查工作需求的專業隊伍體系。
(3)細化事故調查法規制度,完善事故調查技術性標準規范。事故調查的根本目的在于查明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訓,采取針對性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再次發生。通過何種調查方法和調查技術能夠準確、客觀、公正的查明事故原因,是實現事故調查根本目的關鍵。其主要可以通過兩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環節實現。一是深入開展事故調查基礎性技術研究,剖析事故發生的內在規律,為改進事故調查技術方法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撐。二是廣泛總結基礎研究和實踐探索經驗,對不同領域不同類型事故調查法規制度和規范標準予以細化明確,不斷提升事故調查的規范化水平,以提高事故調查工作的高效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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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類和標準
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鎮境內造成重大、特大人身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傷10-49人、或者經濟損失100-300萬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傷50-100人、或者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構及其職責
為了加強對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相關領導擔任,成員由黨政辦、紀檢、派出所、衛生院、民政辦、環保辦、財經辦、企業辦、鄉村辦、國土所、安生委辦等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
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搶救等工作的總體指揮與協調。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根據現場情況,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態的擴大、蔓延,并研究決定具體搶險、救助措施和其他事項。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序和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如搶險救護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宣傳信息組、事故調查組等,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搶險救護組由派出所、綜合執法隊、衛生院、涉險部門、安生委辦等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村主干組成。主要職責:
1、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搶救與救援方案,報指揮機構審定后組織實施;
3、統一指揮現場施救隊伍;
4、迅速組建搶險和現場救治醫療隊伍;
5、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及轉送行動;
6、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善后處理工作組由勞動社會保障辦、民政辦、工會等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村委會派員組成。主要職責:
1、事故中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處理;
2、處理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撫恤、安置;
3、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聯系、安撫、接待;
4、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宣傳信息組由黨政辦公室、派出所、安生辦、廣電站等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及時上報事故發生基本情況;
2、及時了解并上報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搶救情況;
3、有關事故信息,并做好與新聞單位的聯絡、協調等相關工作。
4、提供上級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
(四)后勤保障組由企業服務中心、派出所、衛生院、財政所、民政辦等部門和通信、供電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配合機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交通秩序。主要職責:
1、統一指揮實施后勤保障的隊伍;
2、指揮疏散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
3、籌措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電、給排水設備、急救藥品等物資;
4、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積極配合各級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直至調查結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干涉事故調查。對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三、事故處置
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黨政領導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按照本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謊報或隱瞞不報。同時,要及時保護現場,以便事故調查組的取證和查處。
(一)一次性死亡3-5人,鎮政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所在村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工作。
(二)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所有村的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工作。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搶救,把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序,并及時上報上級政府和部門。
四、事故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在事發后或接報后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的情況。
(二)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傷亡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縣政府和有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報告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
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確認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各村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傷亡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五、事故調查
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當成立事故調查組,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未經事故調查組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3、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者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縣政府提出結論性意見。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各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6、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六、附則
篇5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市,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政府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通過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形式明確本級政府機關和下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責任。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是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六條各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礦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六)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八)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監督檢查;
(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有關政府機關必須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活動的,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機關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機關舉報下級政府機關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機關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政府機關分管副職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或者沒有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時組織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主體不落實,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者搶救不力,而造成傷亡或者損失擴大的。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正職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副職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不及時研究,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礙分管副職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從輕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成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監察機關、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調查,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對涉及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調查組應當提出行政責任追究的建議。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畢,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情況復雜而不能按時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延長至90日;情況特別復雜需進一步延長期限的,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八條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其中:
(一)對市本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由市監察機關按事故調查組建議實施責任追究;
(二)對各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由各縣(市)、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事故調查組建議實施責任追究;
(三)上級監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條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市,縣(市)、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事故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條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復查、復核。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篇7
一、目的意義
為做好我區水利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妥善處理事故,排除隱患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救援工作,提高應對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能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等),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結合我區水利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應急處置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工程建設安全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輕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危害。
(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水利安全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區水利局負責本區域內的水利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一旦出現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害與損失。
(四)信息準確,運轉高效。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等工程參建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區水利局要與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快速處置信息。
(五)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以及正常情況下的水利建設工程項目風險評估、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以及完善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三、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XX區水利局成立XX區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局主要負責人(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局領導班子成員;
成員:局辦公室、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建設管理股、水利和水保股、水政水資源股、水政監察大隊、河道管理站、質安站負責人。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指揮協調組、技術搶險指導組、安全保衛組、后勤保障組、信息宣傳組、事故調查組(附件2)。
指揮協調組由局領導組成,局長為指揮協調組組長,分管局長及其他局領導為決策組成員。決策組主要職責為:①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②與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③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行動;④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⑤決定應急撤離,決定事故現場外影響區域的安全性;⑥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責任追究。
技術搶險指導組由局質安站、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河道管理站、建設管理股負責人組成,由局分管安全領導負責牽頭。技術搶險指導組主要職責為:①根據各水利工程生產工作場所、內容的相關特點,制定可能出現的需技術解決的應急反應方案,為事故現場提供有效的工程技術服利和技術儲備;②應急預案啟動后,根據事故現場的特點,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科學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技術支持,有效地指導應急反應行動中的工程技術指導工作;③對各生產工作場所特點以及生產安全過程的危險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④制定應急反應物資器材、人力計劃;⑤指導和參與各類險情的搶險救災工作。
安全保衛組由水政監察大隊、水政水資源股組成,由局領導負責牽頭。安全保衛組主要職責: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衛,防止人為故意阻止或破壞救援行動;②保證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擾;③保護事故現場;④對現場的有關實物資料進行取樣封存。
后勤保障組由局辦公室、水利和水保股負責人組成,由局領導負責牽頭。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①協助制訂水利工程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儲備計劃,按已制訂的應急反應物資儲備計劃,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的儲備數量,完善物資資源收集和儲備的相關工作;②定期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管理人員的到位和變更情況,及時調整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更新和達標;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產作業場所的應急反應物資資源信息、做好檔案的收集和整理,為應急反應行動的啟動,做好物資源數據儲備;④應急預案啟動后,按應急領導小組的部署,有效地組織應急反應物資資源到生產作業場所,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增援,同時提供后勤服利;⑤負責搶險救災人員、車輛的調集;⑥做好受傷人員醫療救護的跟蹤工作;⑦慰問有關傷員及家屬,確保事故發生后傷亡人員及家屬思想穩定。
信息宣傳組由局辦公室相關人員組成,由局領導牽頭。信息宣傳組主要職責:①負責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的具體聯絡,信息收集,各組的協調溝通等工作;②積極同媒體等相關部門銜接,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信息;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局質安站、水政監察大隊、建設管理股負責人及負責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組成,由局分管紀檢領導牽頭。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①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②初步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③提出對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向派出調查組的領導小組及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各在建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相應救援領導機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下設巡邏隊、搶險突擊隊、設備調備處、物資供應處,每小隊設一人專門負責。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應急救援機構電話號碼:
安全應急小組電話:XX
附件:1.XX區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XX區水利局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
XX區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XX局長
副組長:XX副局長
XX副局長
XX局黨委書記
XX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主任
成員:XX建設管理股股長
XX水利和水保股股長
XX水政水資源股長
XX區河道管理站處長
XX水政監察大隊大隊長
XX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XX水利灌排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XX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站站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質安站,由唐勝利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安排等相關工作。
附件
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
一、指揮協調組
組長:XX
成員:XX
保障車輛:XX
二、技術搶險指導組
組長:XX
成員:XX
保障車輛:XX
三、安全保衛組
組長:XX
成員:XX
保障車輛:XX
四、后勤保障組
組長:XX
成員:XX
保障車輛:XX
五、信息宣傳組
組長:XX
成員:XX
保障車輛:XX
六、事故調查組
組長:組長:XX
篇8
第二條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發生安全事故,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適用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條行政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組織處理、行政問責、行政處分。組織處理的方式有警示訓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暫停職務、調離工作崗位。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決定。
第四條校園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校園長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組織協調、綜合監管);從事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承擔具體管理責任。
第六條各校園要積極宣傳校園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知識,在轄區和職責范圍內實施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若發生校園安全事故,校園負責人應第一時間上報縣局,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救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第八條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完成縣局下達的各項安全工作目標任務。
(二)檢查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負責本校園各項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發生事故后配合調查處理,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四)定期向縣局報告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和相關信息。
(五)接受家長和社會對校園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進行解決和反饋。
(六)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職責。
第九條校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本校園一年內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2起以上,或者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二)本校園一年內發生一起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在校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造成重大影響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對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五)發生安全事故后,因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影響應急搶險、救援的。
第十條校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組織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校園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二)未按有關規定召開校園安全工作會議,未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安全管理秩序混亂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校園安全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保證工作經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校園安全隱患排查不認真、不仔細、不及時,或沒有及時進行治理整改的;因未落實治理措施或因措施不力引發安全事故的;
(五)對校園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上級掛牌督辦的或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安委會交辦的安全隱患在交辦時限內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對存在安全隱患經限期整改而逾期沒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七)對無證照或證照不全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及時處理的;
(八)接到舉報、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處理的。
第十一條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一)對校園安全事故遲報、漏報的;
(二)校園安全事故發生后,不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未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在事故調查中、、的;
(四)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擅自改變縣局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
第十二條校園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從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法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第十三條校園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人員傷亡、挽回財產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篇9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確保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迅速、準確、及時、有序地開展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抓不懈
各村和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可能發生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預測,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和杜絕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各村(社區)、各相關單位是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對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并協助監控和管理。
(三)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所在村(社區)及單位要立即作出反應,在及時上報上級部門的同時,迅速協助做好救治和控制。
(四)依靠科學,加強協作
依靠科學妥善處置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真正做到守土有責、恪盡職守,各司其職、通力協作。
二、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出現下列情況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食物、藥品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上的;
(二)一次食物、藥品中毒有人員死亡的;
(三)引起中毒食品、藥品的擴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數在繼續增加的;
(四)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發,或者隱含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需要實施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的;
(五)其它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組織領導
(一)鎮黨委政府是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負責全鎮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研究確定本鎮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2、由組長或組長委托分管領導宣布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啟動命令;
3、協助協調解決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
1、協助負責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協助組織建立和管理全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家庫,聽取組織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評估和應急處理建議和應急處理措施;
2、貫徹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組織應急處理預案的實施;
3、協助協調解決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4、協助匯總事故情況;
5、負責完成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警戒保衛、醫療救護、后勤保障、事故調查、善后處理五個工作小組。
1、警戒保衛組:由XX鎮派出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派出所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營救受害人員,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開展對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等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2、醫療救護組:由XX鎮衛生院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衛生院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協助建立穩定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醫療物資、醫療設備和急救場所,指導急救人員迅速展開搶救工作,力爭將人員傷亡數量降到最低程度。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及時向鄉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報告人員搶救工作的進展情況。
3、后勤保障組:鎮鄉財政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鎮財政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事故情況,協助協調、組織事故發生的村(居)委會及有關部門安排應急藥品和物資,統籌調度,有償調撥,保證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
4、事故調查組:由鎮綜治辦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鎮綜治辦主任任組長。主要職責是: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并及時向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事故調查情況。
5、善后處理組:由鎮分管領導和事故發生所在地村委會負責,鎮分管負責人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民政、勞動保障、保險等部門,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善后處理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并及時向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處理情況。
各工作小組的參加部門,由鎮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和各成員職責確定。
四、應急預案的啟動
經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認,對符合本預案適用范圍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由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由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五、事故應急措施
(一)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在向當地村委會及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以控制事態的發展。
(二)應急預案啟動后,由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指揮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社區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工作小組應當根據本預案所規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職責,緊急調集應急處理隊伍、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施、設備,組織實施各項應急處理救援措施,并隨時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上報上級有關門。
(三)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地的村委會、相關部門在鎮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協助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鎮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
六、信息
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信息,應征得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同意后,由鎮食品藥品安全辦公室向社會統一。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七、應急保障
(一)人員保障
1、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協助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參加事故處理,協助做好重點環節、重點領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與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應急處理工作。
2、衛生部門負責建立應急醫療衛生隊伍和醫療救治,加強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組織應急事故處理的演練。
(二)物資保障
鎮政府要保障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原則,全力搶救事故傷亡人員。
(三)信息保障
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健全信息報告系統,確保信息24小時暢通。
八、其它事項
篇10
首先要求確立廠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責任。成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委員會,由廠礦直接負責人、安全部門(體系人員、現場安全員)、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設備作業人員等組成。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委員會:特種設備管理員、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由安全部門、設備管理人員,共同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各項設備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并檢查執行情況;并且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準。特種設備管理員、設備作業人員需定期、不定期檢查特種設備狀態和使用情況,及時對特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上級領導。安全部門、設備管理部門還應該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明確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組織實施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管理;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負責或督促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編制定期特種設備檢驗計劃,落實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送檢工作。建立特種設備臺帳,收集、管理特種設備檔案。再來繼續探討一下特種設備理的基礎工作,基礎工作就是人們工作中時刻離不開又與人們具體工作行為密切相關的行為規范。每一項工作每一項行為,作什么,如何作,要達到什么標準,都要明確、具體。只有各司其職才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針對廠礦企業使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要對超期服役的且資料缺失的設備,堅決停止使用,需要報廢的辦理相關手續。而采購新設備時應考慮設備性能、質量、了解生產廠家的資質、資歷。在安裝驗收階段,要請有資質的機構對設備的性能、精度、負荷等進行試驗,出具試驗報告后,由地方特檢所檢驗、注冊登記后才能投入使用。所有原始憑證:合同憑證,包括設備購置、制作設備、修理設備等活動的各種合同協議;技術憑證,包括產品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合格證,定期性能檢測記錄。應當作為長期存檔的資料存于資料檔案室,已備作為排除故障和預防事故的技術依據。對目前已經在用的特種設備,建議由有維修保養資質的廠家對其進行專業化的服務(維修、保養等工作)。由使用單位按照月度對專業化服務單位進行考核。我單位經過兩年專業化服務試行,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月度故障頻發率由25%下降至3%,這樣的模式為廠內特種設備安全高效的運行、為生產接續的順利進行提供的有力保證。
2完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該制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分為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坍塌、車輛傷害和其他傷害。主要原因又分為人為操作失誤、設備缺陷、自然原因和人為破壞。根據危害程度,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級。Ⅰ級和Ⅱ級由廠礦單位上報公司一級后由公司按規定上報,啟動上級預案。Ⅲ級啟動公司預案。Ⅳ級啟動本單位預案處理。針對一般事故,廠礦企業要設置應急指揮機構(含應急組織體系和指揮機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該由廠礦企業的直接負責人、各主管機電的領導、各職能部門、供應部門、駐各廠礦服務部門、保衛部門、財務部門、醫務所等組成。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應包括: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召集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研究制定搶險救災方案,實施事故救援,并隨時將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上級地方政府部門匯報。負責日常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修訂,統一安排和組織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指揮參與應急搶險救災工作。指揮部全面準確地了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各種信息資料,分析把握事故災難事態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做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廠礦單位以外的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積極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經驗。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五個組,分別為:現場指揮搶險救災組、技術支持組、物資供應及資金保障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組。現場指揮搶險救災組,負責指揮現場搶險工作,實施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現場搶救,處理突發災變;技術支持組,主要研究制定搶救技術方案和措施,提供與搶險救災相關的圖紙、資料,參與救災搶險及恢復生產的準備工作;物資供應、資金保障組,主要保證搶險救災中物資和設備的及時供應,并及時迅速運送到指定地點;醫療救護組,主要負責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事故調查組,負責對發生的事故調查等工作。作為廠礦企業,每年應至少舉行一次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邀請地方安監局及質量技術監督局等監察部門觀摩指導。演練完成后要積極總結,吸取經驗,為特種設備的安全運營保駕護航。
3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