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范文
時間:2023-06-04 10:03:5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地方金融監管體制,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我國地方金融機構近年來呈現較快的發展趨勢,但是也面臨著深化改革的環境,這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較大的挑戰。因此,為了更好的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滿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隨著我國規劃綱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漸從中央交由地方承擔,各省市也設立了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然而,我國各省市的經濟水平和金融狀況各不相同,因此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實施以“一行三會”為核心內容的管理模式,對金融業實施宏觀調控管理,保證了我國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獨立性,但是對地方金融管理還存在一定的空白,無法滿足地方整體經濟發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權限缺乏法律依據,降低了我國對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針對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機構也爭相進行創新,但是地方金融機構的很多創新活動開始出現混亂現象,使得當前實施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具體存在兩大問題:第一,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現階段,我國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資平臺,如典當行和擔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國家金融管理之間缺乏溝通機制,往往造成國家對地方金融發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二,我國各省市的金融狀況的差異,導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不同,沒有統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較大的金融體系,很多金融機構脫離了金融監管范疇,導致金融風險大增。另外,市域、縣域之間的金融監管也存在協作困難,縣域金融監管力度較弱,無法有效開展監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務建設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往往立足于本地區的利益,更強調于為大項目投放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約了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
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都是各省市自行設立的,而且各自的發展情況也盡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沒有設立專門的金融管理部門。設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其名稱不統一、權責不明晰,存在職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現象。在地方金融機構職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機構傾向于為地方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為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有的金融機構則主要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管理。這種職能錯位現象,很可能導致交叉管理問題,如有的省市針對不同的地方金融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部門,如,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別由省金融辦、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這種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權責,對地方資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的問題,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無法正常維護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發展的環境。因此,需要針對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明確具體的權責,如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內容以及監管職責、地方金融機構投融資行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金融管理實施的“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在對地方金融實施管理時更傾向于監管金融風險,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進行了非常嚴格的把關,致使地方金融發展面臨較大的困難。但是,地方政府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經濟的發展,急需要當地發展地方金融。過于嚴格的準入把關就抑制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存在不符。中央為了更方便的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很多時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規劃無法有效執行,影響地方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國各省市的金融資源存在較大的差異,有的地區金融資源過于集中,有的地區金融資源則嚴重不足。因此,需要結合各省市金融的發展狀況,適當的對金融監管進行權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中的職責,允許部分創新性的地方金融監管行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
地方政府應以正確的金融發展觀作為工作核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行為。地方金融資源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整合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為是否合理的指標之一。因此,地方政府應將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和地方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考慮,切實做好地方金融發展規劃,實施合理的金融行為,確保地方金融管理順利,構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環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中央應盡可能的出臺相關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規,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明確規定地方金融機構的職責,對其實施統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預算管理,切實控制地方金融風險,約束地方金融管理行為,提升地方金融發展競爭力,推動地方金融整體發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職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職能的轉移。
(二)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邊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能夠實現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發揮引導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實現專業化水平,以明確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協同性。在中央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中,堅持“垂直監管,地方協調”的原則,實施專業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協調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體的監管工作中,地方應開展服務協調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則、政策落實狀況時,地方應開展運行反饋工作。總之,地方金融管理應秉持“主管負責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權責,明確制定地方金融未來規劃、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協同中央監管地方金融、實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風險處置權責,促進地方金融穩定發展。
篇2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一國對其金融市場實施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以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協調配合依據金融法律法規作出結構性體制安排。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依據本國國情、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經濟發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監管體制各有所異。從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專門的中央銀行職能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混業監管時期。1980年左右我國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之初,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多種金融業務,這時期我國金融經營體制實質是混業經營。與此相匹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采用了混業監管模式。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首次確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所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二)分業監管時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在建立后高速發展,但監管體制相對脫節,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亂的局面,金融監管開始受到重視。199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轉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并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隨后,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法定監管地位。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成立、1998年《證券法》制定,將對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2年《保險法》修訂,從法律上明確了保監會對全國保險業進行統一管理的職責;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同年12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銀監會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管權,自此確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系。(三)分業監管兼。顧協調監管時期2003年至今,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范圍日趨擴大和日趨成熟,為順應經營模式的轉變,同時也是借鑒國際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開始從嚴格的分業監管開始向混業監管轉變,并在此過程中有了制度創新——2013年8月“一行三會”會同中國外匯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以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監管。2017年3月,“一行三會”會同多部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被視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邁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類業務因為監管主體和法律規章不一致,存在著極大的套利空間。此次通過聯席會議,“一行三會”及外匯局在資管的統一監管上協調一致,再加之各部門接下來將會制定的細則,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不一進行監管套利并防止市場不公平競爭。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銀監會成立起算,我國分業監管體制至今只實行了十四年。我國金融業高速發展,但監管制度本身存有滯后性,導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金融業現狀存在脫節。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難以協調,并且對監管主體權責劃分的不明確也造成對多種金融業務(尤其是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督管理活動中并存著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完善,監管效力有限。1.監管協調難度大在現有體制下,金融監管體制之基礎仍為分業監管,因此部門利益仍是協調監管的最大障礙。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各監管部門在聯席會議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導致部門權責不清、監管效率低下。再者,聯席會議只是金融監管相關部門的協調議事機制,并未形成統籌監管的權威性,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其監管地位。此次聯席會議統一資產管理類業務監管標準,但該標準最終需在不改變現有監管體制、不違背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兼顧各機構職能差異下作出規定,其操作難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都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是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和任務之一,但這些規定仍屬于引導性的要求,事實上中國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之間仍未建立起系統、高效、權威的信息共享機制。(二)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層次低,可操作性不強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滯后性與金融業發展的快速性同時存在,致使對于當前的許多金融創新工具和業務的監管大多是由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頒布規章或辦法,這些法律規范立法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不能及時徹底理清監管規范之間的沖突與協調的問題。再者,現有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處罰后果及量化標準,因此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強。2.相關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仍有許多金融監管相關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證券法》第三章“持續披露信息”一節,連同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做出總體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相對簡要,很多仍缺乏向公眾披露的細則,并且披露標準相較于國際標準略寬松。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主要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頒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作為基本框架,但事實上這些規定仍較概括,適用性不強。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一條規定:“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沖突調整、處理機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門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我國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但其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權責劃分做出具體規定,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難以有效,造成多處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3.地方金融監管有形無實隨著地方經濟和地方金融的發展,在我國傳統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尤其是縣級以下)的金融業出現監管空白,地方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這部分監管職能。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著嚴重的金融監管權利和風險處置責任不對等,其實行金融監管的職能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科學規范的監管原則和標準。權責分離使得地方政府難以有效應對地方金融系統性風險,也難以保證事后處置效率。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法律對策
當前各界對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達成共識,但具體如何改革,除應適應我國混業經營的經營體制相適應外,還應考慮到我國的政治體制、監管水平以及監管體制本身存在的問題。(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相結合。1.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尚“年輕”,監管水平較低,金融法律體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現實,短期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應是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有學者建議,當前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授權,由國務院牽頭將“聯席會議”上升為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在立法上確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監管委員會牽頭建立并完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以促進監管部門之間政策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進而消除監管真空、監管沖突,防止監管套利。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雖然短期內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適宜溫和地轉向協調監管,但當我國金融業全面形成混業經營,并且監管主體積累到足夠的經驗、監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時,我國仍應選擇混業監管模式,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更能在金融業混業經營下順應金融業的發展需求,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二)修訂和補充金融監管法律。1.推進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當前應及時理清現行金融法律體系,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現行金融法律法規中與金融業發展現狀以及近期趨勢不符部分的修訂。例如,在正在審議的《證券法》修訂稿中擴大“證券”的定義和范圍,不僅包括原來的證券和股票,也應延伸到多種經濟權益憑證(包括集合理財產品等),以適應混合經營的新形勢。2.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針對當前金融監管制度的不足也應補充立法以填補法律空白。一是規范信息披露機制。有學者建議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則,尤其需要明確風險計算的標準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責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首先,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可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法定監管目標;其次,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機制,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從源頭上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補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外,許多學者認為在條件成熟時我國應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為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金融系統性風險。(三)加強金融監管監督。從立法層面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視對監管行為的監督。當前金融反腐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折射出金融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在人員行為規范上存在諸多弊病。為防止監管人員行為扭曲,應根據權責相一致的原則,在立法上確定監管人員的責任及違法后果;同時應加大監管透明度,引導社會各界對監管行為進行監督。
參考文獻:
[1]羅培新.美國金融監管的法律與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思考.中國法學.2009.
[2]原巍.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學.2012.
篇3
關鍵詞:金融監管;政府;金融機構;創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監管法規有待完善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與之相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卻不完善,導致現行法律法規的操作性較差,金融監管難以落實到位。此外,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監管仍然存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的問題。
2.金融監管主體有待統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相對比較分散,這種監管方式給政府金融監管帶來了挑戰。不僅如此,各個部門采用的監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異,致使政府的金融監管存在十分嚴重的監管空白和重復監管現象。由于監管主體不統一,從而使得監管的有效性不足。為此,當務之急是必須加快建立統一的監管部門。
3.金融監管手段有待創新
現階段,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途徑多以行政處罰或是干預為主,而法律、經濟、網絡等手段的運用相對較為缺乏。雖然采用行政手段實施監管見效快,但卻容易掩蓋和激化金融市場的潛在矛盾,這不利于市場的穩定運行。在我國金融機構盲目發展的背景下,單純采用行政手段進行監管,很難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監管。故此,對金融監管手段進行創新尤為必要。
4.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有待協調
我國金融監管力量較為分散,沒有形成監管合力,尤其是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配合。同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中呈現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監管信息溝通共享機制,易發生監管真空問題。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監管法制建設
為確保金融監管穩定、有序進行,可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建立并逐步完善與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而構建起可以與國際金融法規相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法律空白,應當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規:《金融監管法》、《外資金融法》、《期貨交易法》等等,并依據國際慣例,對與經濟和金融發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以此來解決金融監管有法難依的問題。同時,還應盡快出臺與法律法規相應的實施細則。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應當考慮與國際相接軌的問題,故此,監管部門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財力之外,還應進一步加大對美國、新加坡等代表性國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統一的監管主體
地方政府應明確監管主體,設立金融監管局,借此來對“一行三會”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如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等,并構建統一的監管指標,以此為依據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壞賬率進行監督管理。監管局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監管制度,來配合“一行三會”開展工作,這樣不但能夠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而且還能進一步提高監管成效。
3.綜合運用有效的監管手段
在當前的新形勢下,政府可以將行政、法律、經濟以及網絡等監管手段有機地結合到一起,增強金融監管效率。首先,合理運用法律手段,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托,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借此來規范其行為。其次,充分運用經濟手段,以價格、稅收等途徑,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調控。再次,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具有在線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監控,以此來確保可以及時獲取準確、可靠的監管信息。通過上述幾種手段的聯合運用,不但有助于監管成本的進一步降低,而且還能從根本上提監管效率。
4.構建政府與監管機構的協調監管機制
在金融監管體制中,應進一步明確政府與監管機構的權利和責任,構建協調監管機制,增強金融監管的協同效應。首先,應設立金融風險調查小組,發揮出監管的合力,并對牽涉較廣、金額較大的金融風險案件實行聯合調查。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帶頭作用,盡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獨立于政府的監管資源。其次,應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借此來實現監管聯動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可由監管局和專業的監管機構聯合構建,該機制的建立有利于實現優勢互補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監管的協同效應。
三、結論
總而言之,我國政府必須承擔起金融監管的職責,完善金融監管法制建設,加快金融監管手段創新,大力打擊金融市場違法行為,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同時,政府要與金融監管機構建起協調的監管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增強監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促進我國金融業快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光有.淺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與發展初探[J].時代金融,2011(3).
篇4
[關鍵詞]金融;監管;低效;分析
金融監管。作為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運行、防范金融風險的必要手段,歷來是各國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十分關注的問題。對于監管機構的設立。監管權限的約束,以及監管標準的制定都是十分審慎的。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上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更是使得各國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將監管重點從合規性監管轉向對金融風險的控制與預防。我國的金融監管自人民銀行獨立行使金融監管職能以來,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監管力度也逐漸加強。但就監管效果而言,卻不盡人意,消極金融現象時有發生。關于監管低效的原因是綜合性的,本文從金融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與金融安排上。分折造成監管低效的必然性。
一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壓力
長期以來,我國的大多數金融機構以單純追逐資產的增長作為自己的經營戰略,完全依賴于表內業務的增長,而忽視了表外業務的,金融創新不足,導致金隨機構資產效益低下。對新的資金來源過度依賴,使高息攬存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也使得金融監管陷入了困境。
首先,從金觸機構的行為來看。方面,由于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優質資產的總置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尖銳矛盾,致使金融機構的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有問題貸款普遍增多,資產風險不斷攀升;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從而提高其必須資金的能力,不得不相應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這些都使得金融監管面臨隱性風險的挑戰。
其次,金融機構面對市場競爭,也愈來愈重視發展表外業務與金觸創新。這無形中又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的動力大多來源于規避金融監管,這就要求金融監管要不斷發展以適應新的要求。既要審視監管范圍是否有效,更要改進與創新監管手段。
再次。巴塞爾銀行委員會于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見稿,對于規范與統一全球銀行監管標準做出了進一步的努力。它主要通過三個文柱來控制銀行風險,其別強調了監管當員對象個銀行資本變動狀況進行持續性檢查的重要性與凸現市場監督在控制銀行風險方面的作用。這就要求對銀行監管文化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從而使對資本充足率的評估從僅僅以比率為基礎的靜態標準轉向更全面、更符合實際購動態考察。在不久的將來。監管者不但需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井購風潮作出快速的反應,而且需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這將是來自于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壓力。
我國的金融監管如何加大力度,迎接這三大挑戰,是迫在眉睫。否則。加入wTo后,國外金融業送入中國市場,那時所面對的將是一個更為復雜的環境,下面就金融體制改革路徑與金融制度安排對金融監管的影響進行分析。
二漸進式改革路徑帶來的金融監管低效 .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一種漸進式的改革,即試圖在不觸動原有利益格局的情況下,緩慢推進改革步伐。20年的經驗與成果也充分證實了漸進式路徑選擇的正確。但是,相對于前蘇聯、東歐,我們的成功是源于初始條件的不同。還是改革方式有異呢?就此。國內外經濟學家看法存在較大差異。其實人們忽略了貸幣化水平差異這一重要的條件。正是由于人們強調初始條件時,未考慮貨幣化水平的差異,因此金融因素就不能進入視野,而事實上,在改革過程中,隨著則政支持型經濟向金融支持型經濟的轉軌,金融因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漸顯著。如果把貨幣化水平或金融因素放入視野之中。則漸進式改革路徑的選擇正是源于初始條件的差異。換言之,就是由于金融因素的差異。
可見,金融因素差異決定了改革路徑的選擇,也決定了。金融體制改革本身將采取漸進式的改革模式。由于在漸進改革中需要巨大的金融支持。從某種意義上也就限制了金融體制的激進式模式的選擇。也正是如此,才使得金融業一方面要為漸進式改革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自身維艱的改革模式中產生金融監管低效的必然無奈。
1.經濟體制改革依賴于弱金融的強力支持。必然導致監管低效。改革初期,國有的市場負憤串接近80%。其中80%的企業達到90%以上;在20世紀8D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銀行注入國有企業的凈資金流量高達GDP的7%—8%。另據肖耿的研究,在中國每年所注入的生產與投資資金中,預算資金的份額由 1972年的92.3%降到1991年的24.2%,這種減少在流動資本中尤為顯著由1972年的57.2%下降到1991年的0.6%,而國有銀行在新注入的資金中所占份額則由7.7%上升到75.8%。其中流動資本占比更是由42.5%上升到99.4%。1996年國有銀行所注入的生產與投資資金占比為84.6%。其中流動資本占比為99.3%。這一系列數據,無一不昭示著體制內的增長與體制的平穩過渡都源于金融的巨額支持。再來看中國經濟順利轉軌過程中存在的巨額金融補貼。在1985—1994年間,通過財政渠道給國有企業的各類補貼約平均折合GDP的5.63%。其中各年財政補貼從1985年占 GDP的7.5%下降到1994年的2.2%,與此同時,通過國有金融渠道的隱性補助卻在迅速上升。單單以低利串信貸和末歸還本金形式統計的金融補16就占GDP比重平均為1.72%。1992年高居3.6%。其次,在財政補貼中,也含有一部分金融的貢獻。這是因為國家財政也同樣從國有金融那里獲得了大筆的金融支持。據統計,1987-1995年間,中國公共部門(包括政府預算與國有企業)的赤字平均占GDP的11.16%,而通過金融渠道融資占GDP的比重高達7.09%。另據有關資料顯示,國有銀行對國家財政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國家控制金隘的主要收益,平均占總收益的比重為55.55%,1996年其總額達到4067.7億元。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轉化為國有企業的補貼。再者,國有企業對國有銀行的過度負債和大量不良債權,事實上也是國家對國有企業的一種金融補貼。
通過以上,不難看出,一方面由于體制內效率普遍低下,自有資本嚴重不足,對機構存在十分強烈的依賴性;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本身的資本比率也十分低下。而為了滿足改革的要求,弱金融又必須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這勢必進一步惡化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單就簡單的審慎監管、這樣的金融機構都難以合規,更夠不上什么效益監管的高度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其實也束縛了金融監管當局的手腳,無法加大監管力度,也無法提高監管標準,使金融監管流于合規性與準入的形式。毫無效率可言。
2、金融體制改革的漸進模式必然造成金融監管低效。金融體制改革是邊際改革,總體思路是要將發達市場國家的金融制度移桓到中國。但在移植方式上不同于前蘇聯和東歐的激進式改革,而是一種漸進式的、緩慢推進的改革。這種特征在20世紀90年代表現得相當明顯。例如。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以剝離國有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試圖將商業金融與政策金融分開。但由于國有企業的困境,國有銀行的倍貸壓力并未減輕,遂又提出大力金融市場,擴大直接融資比例。但在改革進程中仍未解決政府與銀行不分的。也正因為如此。使得金融監管當局陷入尷尬境地一方面政策性銀行負擔政策性業務;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也背負政策性業務。監管當局無法真正以商業銀行的標準去要求它們。這種情況當然不是金融缽制改革的初衷。而是由于存在政府與銀行不分的現狀而不可避免的。金融體制的漸進式改革模式勢必使金融機構陷入到一方面被解放出來追逐效益另一方面又背上新的政策性業務的矛盾之中。勢必使政府處于一方面急于培育出具備市場競爭能力的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另一方面又迫于經濟發展放不下強制型金融支持的兩難境地。政府與金融機構都處于轉軌的環境中,左右為難、也使得金融監管無處著力。
3.自上而下的金融體制改革路徑造成全融監管低效。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從一開始就是在政府控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專業銀行分設,再到政策性銀行的成立,無不都是在政府的推動下完成的。也正因為在金融體制改革中有政府的參與,從而極易產生尋粗行為與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尋租所認為的租金是指由于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和控制。抑制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造成資源的稀缺性,從而形成的額外利潤。就中國經濟改革過程而言,金融資源無疑是一種稀缺資源,它的分配并不是依循市場來進行的。反而帶有一些行政分配的意味(尤其是在改革初期)。而金融資源的價格——利率并沒有實行市場化,這樣在市場利率與規定利率之間存在的價差使形成了租金。也成為金融機構尋租行為的利益驅動。金融機構的尋租行為(甚至包括與地方政府協同的尋租行為)無疑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4.與金融尋租緊密相連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也使得金融監管的效率大打折扣。國有銀行的產權雖歸國家所有,但是并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這就為內部人員進行內部控制提供了可能。金融機構內部人為獲得額外收益,想盡辦法。鉆金融監管的漏洞。如果說金融尋租通過金融資源的轉移,有可能符合了金融資源追求效益的市場特性,從而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但是由于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存在。致使內部人會因為追逐收益最大化而進行“逆選擇‘或是帶來道德風險。最終使國有金融資產流失”道德風險“與”逆選擇“的存在又為金融監管樹立了一道屏障。金融監管的效串率。
5. 由于存在金融對經濟增長不容替代的支撐作用,因此。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都充分認識到擰制金融資源對于經濟發展的積極意義。因而作為金融控制的主體也使得監管者本身在監管過程中存在監管寬容,所謂監管寬容是指監管者盡量不行使構破業銀行逐出業外的權力。試想。如果監管考完全銨效益標準將其逐出業外的話、又怎么能保證經濟發展所需的巨額金隘支持呢?萬一對儲蓄與投資者的信心產生影響,那豈不是得不償失,在種種顧慮之下,監管寬容的存在致使市場懲戒機制不力,金融監管的效率也就無從保障。
三金融制度的過渡安排對金融監管效率的影響
在轉軌經濟條件下是進行壟斷性的金融制度安排。還是迅速引入非國有的或國家不進行直接控制的競爭性金融制度安排,這是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題。在轉軌經濟條件下、純粹的市場金融制度無法提供足夠的貨幣供給。在流動性偏好的假設下,如果不配合以適當的過渡金融安排,將會出現貨幣供不應求的局面,從而難以動員足夠的儲蓄資源。轉軌中的經濟也會因無法獲得及時而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呈“J型”下降。如果迅速引入競爭性金融安排將使國有金融機構面對一個均衡的高利率水平,也就意味著國家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去動員儲蓄來為國有經濟提供金融支撐。所以在轉軌時期,對金融制度必然是一種過渡安排。
隨著體制外企業的不斷成長,非國有企業產出的迅速增長被納入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數。于是地方政府開始為體制外企業尋求金融支持,由于金融制度的過渡性安排。體制外金融機構很少,大部分仍是體制內的國有金融成分,顯而易見。地方政府為體制外企業尋求金融支持的行為本身就意味著要與國家爭奪金融資源的使用權。這其中又會產生新的尋租行為,影響金融監督的效率。
篇5
【關鍵詞】金融辦,金融監管,中小金融機構
金融辦是我國地方政府最近幾年新設的機構,目前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地方金融業發展。金融辦只是簡稱,其全稱各個省市區并不統一,有“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協調辦公室”、“金融管理辦公室”等等。自2002 年上海市政府首先設立金融辦,到 2011年底,我國除港澳臺之外的全部已31 個省級政府成立了金融辦,另外有222 個地級以上城市成立了金融辦,一些縣市政府甚至區級政府也成立了相應的金融辦。在過去的十年左右的時間里,金融辦由弱小走向強大,由協調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機構關系的機構,逐步變成擁有地方金融監管權力的實權部門。但是,目前金融辦的定位和職能并不是很清楚,各個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辦的管轄范圍不統一,金融辦的運作存在一系列問題。本文主要分析金融辦的設立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利弊,并據此簡要探討金融辦的職能定位問題。
一、設立金融辦的益處
我國地方政府紛紛設立金融辦有其必然性,主要原因是金融辦是原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補充,能促進地方金融業的發展。具體理由有以下兩個方面:
1、設立金融辦有助于彌補“一行三會”的監管漏洞,及時防范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
1998年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的主要機構是“一行三會”,即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實行的均是垂直監管體制。人民銀行的最基層單位設到縣級,而銀監會設到地市一級 (部分在縣設監管組),保監會和證監會則只設到省級。“一行三會”的監管半徑相對較短,大量的地方金融領域缺少金融監管覆蓋,難以適應不同層次、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實體經濟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需要。特別是隨著地方小微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快速發展,“一行三會”的監管資源更是嚴重不足。到2012年底,我國有村鎮銀行近千家,小額貸款公司7000余家,融資擔保公司9000余家,有放貸功能的典當6000余家,加起來達2、3萬家的規模,并且還在迅速發展,每個省的小微金融機構就有上千家之多,“一行三會”根本無法對這些地方小微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而地方金融辦就應運而生,彌補了對小微金融機構監管的漏洞。2008 年 5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各地方政府金融辦被賦予監管職能,由更為熟悉地方情況的金融辦填補對小額貸款公司這類準金融機構的監管空白。
此外,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相較于 “一行三會”在地方派出的金融監管部門而言,地方政府對本地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信息掌握更為充分,對風險的處置更為快捷,一旦出現風險苗頭,當地政府可以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這些優越性是“一行三會”所主導的金融監管體系所不具備的。
2、設立金融辦有利于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
“一行三會”在地方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是監管監管,防范監管區域內金融系統出現風險事件,而忽視了金融發展,限制金融創新活動。在“一行三會”監管資源有限的情況,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必然會會加大他們的監管難度,造成監管資源更加緊張。一行三會在地方的派出金融機構對監管區域內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持排斥態度,這限制了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
而在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地方政府官員的升遷考核的主要指標就是地方經濟增長速度,在地方金融發展方面,地方政府有著不同“一行三會”的獨立的利益訴求。地方政府為促進地方中小企業發展,必然會大力支持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地方政府具有有促進管轄區域內中小型金融機構發展的強大動力。這一點,從金融辦出現之后,我國地方小微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的現象中能一瞥端倪。
二、設立金融辦的弊端
地方政府設立金融辦,最大的弊端是地方政府有可能借此干預地方金融活動,破壞金融活動的市場化運行機制,累積金融風險。1998年建立的“一行三會”垂直監管只體制,其主要目標就是避免是地方政府直接干預金融活動,從而導致形成大量的銀行壞賬,累積金融風險。1998年底央行打破行政區劃設立九家大區行,實行垂直管理,初衷就在此。而金融辦如果擁有金融監管權力,地方政府就有可能借此機構,以金融穩定的名義干預金融機構的運行。這種現象不僅在理論是可能的,在現實中已經真實發生。自溫州2011年爆發企業老板“跑路”潮后,2011年10月,溫州市政府派25個工作組分別進駐25家當地銀行,包括當地的工農中建交五大行。據浙江當地一位大行人士透露,當時溫州市政府除了要求要求銀行不抽資、不壓貸,溫州市政府甚至要求當地銀行,企業貸款到期不能不續貸;不經溫州市政府審批,銀行不能將逾期貸款列為不良貸款。溫州政府的這種做法實際又回到了上世紀90年初直接干預金融活動的局面。
三、金融辦的職能定位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金融的職能定位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篇6
關鍵詞:區域金融監管;金融穩定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幾年,隨著喀什經濟社會和融資需求的快速發展,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理財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異軍突起,民間融資活動十分活躍,但由于對其監管不到位、監管職責不清晰等問題,該類機構出現超范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等現象較為嚴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一定影響,區域金融監管問題需進一步探討。
一、喀什金融業發展與金融監管現狀
自2010年國家確定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后,在新一輪對口援疆、集中連片扶貧開發、“一路一帶”國家戰略等一系列重大歷史性發展機遇的推波助瀾下,喀什地區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發展勢頭強勁,金融業務發展的交叉性、創新性日益加劇,對金融監管及監管協調機制帶來很大挑戰。
(一)正規金融發展迅速,監管機構亟待健全。2010年以來,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浦發銀行、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廣發銀行、昆侖銀行相繼落戶喀什,成立二級分行、支行,2015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喀什分行正式掛牌營業。至今,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達到26家(含11家農村信用聯社),較2010年增長24%;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12家,較2010年增加3家,增長34%;證券營業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機構增設的拉動下,喀什金融總量不斷擴張,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區存款達1198億元,貸款余額達569.2億元,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0.6%、293.9%;保險業保費收入、證券資產總額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4.4%、119.4%。但從喀什地區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看,全地區12縣市設有1個地區級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7個縣支行,1個地區級銀監分局和7個縣監管辦事處,保監會和證監會暫未設置任何辦事機構。從日常對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看,人民銀行、銀監分局依法在自己職權范圍內重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對保險業、證券業務運行基本數據掌握尚存在困難,對其業務監管幾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監管出現真空、職責不清。近幾年,喀什地區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咨詢管理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快速設立。截止目前,全地區小貸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資性擔保公司8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45家,投資咨詢管理公司119家,農業合作社1543家,股權投資企業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間登記成立。此類機構除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辦頒發金融許可證、業務受金融辦監管外,其他機構只需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辦理營業執照即可掛牌營業,但暫未明確監管部門對其業務經營進行監管,監管出現真空、監管職責不清為此類機構非法經營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金融交叉創新步伐加快,分業監管對混業經營的適應性較差問題凸顯。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混業經營逐步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在投資和融資雙重需求的推動下,以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理財業務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業務發展迅速。2014年,喀什轄區商業銀行保險保費收入11041.43萬元,實現中間業務收入642.19萬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46.65%、17.9%;銀證合作從無到有,實現中間業務收入15.8萬元;個人理財產品銷售額119.73億元,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額35.1億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成為商業銀行的“通道”,將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和產業市場,以跨行業、跨市場為顯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新金融使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互相滲透、互相交叉,業務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財產品走樣為信貸替代產品,規避了銀行監管,對當前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戰,純粹的分業監管已經難以有效應對新的金融機構、新的金融業務和轄內的經營方式,很難覆蓋混業經營的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不到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的影響
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監管能夠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道德風險金融,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反之亦然,對區域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一)非銀行業金融監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風險。隨著轄區金融機構綜合性經營業務的發展,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及跨市場和跨行業務日趨顯著,但目前喀什轄區對保險、證券行業監管不到位,保險業僅有保險業協會履行非常有限的行業自律、管理職能,證券業與人民銀行簽署了《銀證合作備忘錄》,但在實際操作中,僅限于部分基本業務數據的共享,對其業務監管涉及很少,對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的一些深層次風險掌握較為膚淺。尤其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作為經濟發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蕩不穩,如果股市資金不能真正用于實體經濟,容易形成泡沫,潛藏的金融風險將進一步加大。
(二)非正規金融風險暴露,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轄區具有融資的非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薄弱,一些機構存在違規經營現象突出,出現高息“攬儲”等非法集資行為,在資金的趨利性影響下,很容易吸引社會資金至民間市場,分流銀行儲蓄存款,致使銀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規金融吸儲能力和信貸投放能力,部分規模較小的法人金融機構甚至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同時,民間借貸資金規避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在某種程度上與國家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背道而馳,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層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負擔。
(三)損害投資者權益,加劇社會維穩壓力。在準金融、類金融活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高收益”的誘惑下,很多客戶傾其所有甚至通過銀行貸款、親友借款等方式進行“以貸轉存”,賺取中間利差。但這類投資與正規金融投資相比,暫無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信息披露、風險撥備計提、經營行為要求等方面進行外部約束,管理規則、市場監督缺乏;從此類機構自身看,行為底線較為缺乏,致使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對其投資經營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但一旦出現資金斷裂,社會影響面極大,甚至出現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的風險,很容易引發突發性和區域性社會穩定事件。
三、加強區域金融監管的思考
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加強各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現實需要。
(一)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堅持中央銀行的監管核心地位。《人民銀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確人民銀行負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的權力,但目前人民銀行在實踐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履職手段和豐富的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某種程度上使人民銀行履行維穩職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議從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角度,進一步加強監管資源配置,完善監管手段和監管工具,賦予人民銀行更多的監管職權,改變基層央行目前維護金融穩定工作“有原則、無細則,有主題、無邊界,有職責、無手段”的現狀,促進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與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相統一,有效發揮維護金融穩定職能。
(二)強化風險全覆蓋原則,完善微觀監管體系。在我國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有明確的監管對象,各有各的監管標準和手段,但相互之間存在職責不清,面臨監管重復、監管缺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不暢等問題,建議以“風險全覆蓋”為原則,完善“三會”監管職能,監管理念和監管職責應逐步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加強相互之間協調溝通,降低監管成本,避免監管重疊、監管真空,切實做到金融業務監管“無盲區、無縫隙”,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的監管需要。同時,“三會”要進一步完善本行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手段方法,根據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監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銀行報送監管數據和信息,為中央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提供必要的資料支撐。
(三)深化地方監管職責,彌補金融監管薄弱環節。從目前監管市場看,“一行三會”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對交易規模較小、參與者較少,交易方式較為傳統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類金融活動,如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但這類機構在監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體系,存在管理職責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問題,風險事件頻發且很容易向正規金融體系傳染。建議政府監管部門由“辦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轉變,樹立地方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制定管理辦法,強化現場、非現場檢查,動態掌握其經營狀況,注重發展質量,夯實地方金融基礎,確保此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風險暴露以及向金融體系的傳染,有益補充“一行三會”對區域性金融活動監管,實現地方經濟金良性互動、互相促進目標。
(四)實現資源共享,發揮金融協調機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實現監管資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顧效率的基礎,也是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重要環節。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2013年國務院正式批復人民銀行提交的《關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部級聯席會議制度。但基層央行該機制運行不暢,央行在及時獲取金融機構動靜態風險信息還存在一定阻力,建議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制度約束,明確要求各微觀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將自身監管領域內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信息資料及時告知人民銀行,并提供專業建議和判斷,切實在信息資源共享、應急預案、風險處置等方面達成良好的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切實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
參考文獻
[1]張建華.深化地方金融將管理體制改革[J].金融發展評論,2013,(10):1-8.
[2]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赴英考察團.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及啟示[J].金融發展評論,2013,(10):28-38.
[3] 謝平.美國金融監管法案的主要內容及對中國的借鑒[J].金融發展評論,2010,(10):25-29.
[4]葉謝康.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與區域金融風險防范.福建金融,2013,(6);49-52.
[5]齊小東.區域金融監管體制的優化與選擇:基于公共品的視角.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12);31-34.
[6]王石河,李虹,徐瑤.區域金融監管若干問題探索.區域金融研究,2010,(6);41-43.
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篇7
現行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不僅內部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而且與證監會、保監會的協調溝通也存在一定問題。具體為:
1、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尚未理順。金融監管體制是對金融監督管理活動進行規范的一整套組織制度。我國中央銀行的監管地位雖已確立,但其獨立性未能完全確立。這是因為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無論在中央一級,還是地方一級各級之間,監管機關都缺乏獨立性,還常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指揮和管理,不能充分發揮監管職能。此外,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和分支機構間監管協調機制不完善,同一級別的監管機構之間職權劃分不明,尚存在監管的"真空"對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管不夠重視等問題也比較嚴重。
2、金融監管標準不一,無法統一協調。現行體制下,分支行按金融監管對象設置相應的監管職能處室,對不同監管對象,由各監管處室分別制定監管標準,這不僅使金融監管標準難以統一協調和規范,影響各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還使中央銀行內部監管部門林立,各自為政,無法進行有效的經常性的協調溝通。尤其是在組織統一的金融監管行為、對金融監管總體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及對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時,此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3、現行多頭監管體系不能適應加入WTO后的新形勢需要。加入WTO后,大批的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將會以合資或獨資的方式介入我國金融領域,與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爭奪市場份額,這些公司大多是“金融百貨公司”,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托投資等多個方面。其金融產品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對這些全能型外資金融機構如何有效監管,將是擺在現行多頭監管體系面前的一個迫切需要研究的問題。
4、金融監管有效性受諸多外部因素制約。一是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不夠。目前,由誰代表金融部門與地方政府聯系,履行我國金融工作協調職能的問題尚待解決。二是商業銀行體制改革不到位。由于改革的滯后,國有商業銀行普遍還未建立起產權明晰、政企分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三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有關社會配套體系尚待建立。比如國際通行的與監管配套的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信用評估中介機構的行為也有待進一步規范,行業自律的金融同業公會作用還有待充分發揮等,在缺乏這些社會配套體系的情況下,中央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無疑受到一定影響。
二、創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必要性
金融創新是促進金融體系在整個經濟發展中發揮更為有效的資源配置作用的強大動力。創新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完善市場、提高信息含量而改善社會福利和運行效率,它能夠節約籌資成本、提高投資回報、提供日益精確的風險管理以及在稅收和管制范圍的變遷中更高效率地運作。從廣義上說,金融創新不僅包括金融產品的創新,還包括金融組織的創新、發展和演進。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使我們能對金融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判斷分析,設計和提供解決方案并定價,以及根據用戶需要對這些方案加以改進,這些技術包括定價和避險策略方面的突破,為更綜合的衍生證券市場和風險管理體系的產生提供了基礎。
我國金融創新能力較弱,金融產品定價能力不足,受到的制約也較多,在金融領域的許多方面我國尚不具備與國際金融接軌的條件。中國下一步應為金融創新建立有利的政策和市場環境。一是調整政府和市場參與者的角色定位。政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市場建設、市場監管和對參與市場的金融機構內控的監管,而不是監管具體金融產品。大部分金融產品都應該讓市場來考驗。二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明確金融產品的市場定位。機構應該具備研究分析能力、理性定價能力、內控能力和市場承受能力。有些金融產品應明確定位于機構交易。三是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開放,這樣的市場為金融產品創新提供了有利條件。
隨著市場體系的逐步深化和金融體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我國對金融創新的需求十分迫切,主要體現在三個層次上:首先是對金融制度創新的需求。當前,除了要求對《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行業的基礎法律法規修改完善外,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也需要明確。第二是對金融組織創新的需求。我國現有金融組織的層次性不夠,市場細分和專業化程度模糊,難以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經濟系統的多樣化需求,如為民營經濟、創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方面就缺乏相應的金融組織。第三是對金融產品創新的需求。私人金融理財服務是金融機構的重要業務內容,目前發展還不夠,資本市場的投資工具僅限于無風險或低風險的債券和高風險的股票,其他風險收益特征的多樣化投資產品還沒有,不僅制約現有市場的發展,也不能滿足未來社會保障基金、保險資金大規模投資資本市場的要求。近年來,國內金融創新在有些方面有一些突破,但從總體看,主要是金融創新的供給要素受到很大制約,金融創新的內容和速度還不能滿足要求。
我國的金融創新既是金融深化改革的需要,更是金融對外開放的要求。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中國金融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外部金融挑戰。因此,只有不斷加強金融創新,完善相應的金融監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也才能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和穩定。
三、我國金融監管創新的具體方法和措施
1、深化人民銀行內部體制改革,明確權責。主要思路是徹底分離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職能,設立獨立的國家銀行監管局,其地位與證監會、保監會相同。職能分離后,中央銀行將從具體的監管事務中脫身出來,集中精力研究金融全局性問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而專門的銀行監管機構,不僅可有效改變目前金融風險處置過分依賴再貸款,造成過多無效基礎貨幣投放,影響貨幣政策機制傳導的狀況,而且有利于與證券、保險監管機構形成三足鼎立,為將來混業經營下監管機構的合并打下基礎。
2、確立分業監管體制下銀管局的主導監管地位。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設立,有必要確立銀管局的主導監管地位,使其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責任人,并負責與其他監管部門間的組織、協調。對金融控股公司各不同的業務領域,由銀管局按業務的具體功能,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明確職責,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3、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合作。形成有效監管合力,維護良好金融秩序,在更高水平、更高層次和更大力度上推進我國金融建設;另設具有獨特、超然地位的機構。在現行的監管機構之外另設一個具有獨特的超然地位的機構,如金融監管委員會。該機構由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負責人組成。其職責主要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對新業務劃分監管歸屬等。
4、加入WTO后,隨著金融領域的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外國銀行或外資銀行將更多地在我國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由于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廣泛分布的機構網絡,這就增加了我國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金融業務不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當局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我國必須跟蹤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并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建立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蹉商制度和交流制度,從而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積極參加國際或地區性的金融監管組織活動,并切實發揮作用,維護我同金融領域的整體利益。
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除了監管體系本身的建設外,還取決于諸多外部因素。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單靠金融監管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當務之急,還應解決好以下問題:
一是政府行為進一步規范。一方面要加強溝通協調,爭取政府對金融監管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加強金融宣傳,逐步規范政府行為,避免行政干預。當前要加大對地區授權,使其能行使我國金融工作協調職能,并與地方政府保持必要的溝通和聯系。
篇8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問題;完善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問題及建議
收錄日期:2011年11月25日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促進金融發展和改革,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在不斷地加強,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從實際運行成效看,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很薄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管目標應適時調整。金融監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種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金融市場的平等競爭,化解和防范各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金融業出現了顯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在監管上側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穩定金融秩序,這在當時是必要的。但是,隨著金融環境轉好,監管目標應適時調整,將金融監管最終目標定位在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二)分業監管模式效果差。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模式。分業監管對金融業難以做到統一監管。金融監管責任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這三個部門共同承擔,目前我國三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三)金融監管獨立性未實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四)金融監管措施不力。一方面由于沒有健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機制,導致自我監管能力偏低。我國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非常缺少。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五)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制方面也是空白。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一)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已是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二)完善自律監控機制。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越來越嚴格。加快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其一,完善內控制度。各個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當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規,設置合理內控機構,改善內控設施。監管當局應定期檢查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落實情況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真正發揮作用;其二,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及輿論的倡導下,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工會,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其三,加強對監管者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同時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三)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監管越來越受到重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應當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第一,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抓緊修改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金融法規;第二,制訂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制造一套較為完整的并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第三,建立監管法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
(四)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為了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和技術發展的要求,或是為了避免風險,逃避監管,金融機構應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監管則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為目的。金融創新和監管創新的共同作用,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運行效率不斷得到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不斷得到增強。而我國的金融業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是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此金融監管必然要面對伴隨金融創新而來的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和金融風險的挑戰,防范其帶來的金融風險。
另外,隨著國際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我國金融體系將進一步開放,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將更多地參與到國際金融市場中,隨之而來的巨大系統性風險則需要我國依賴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主要參考文獻:
[1]巴曙松,王怡,杜婧.從微觀審慎到宏觀審慎:危機下的銀行監管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10.5.
[2]李揚.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監管改革[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10.
[3]張榮剛.金融市場的外部監管博弈分析[J].武漢金融,2011.5.
篇9
1.1首先是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得不到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滿足
在國家提出對金融業進行改革的呼聲之后,我國地方政府及地方金融機構開始響應國家政策的號召積極的進行創新改革。但是實際效果不盡人意,大量亂象頻繁的發生,導致了新型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地方經濟的發展需求。其中出現的兩個問題更加值得我們注意。首先,是國有金融管理部門無法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進行行之有效的信息溝通。面對地方經濟發展特色的投資平臺、擔保公司等,國有金融管理結構缺乏與其有效的溝通體制,造成國家無法對地方的金融發展狀況進行科學的管理,從而引發了地方金融系統風險或者風險概率增加的狀況。其次,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的省市金融發展狀況存在一定的差異或者較大的差異,這就導致了在金融管理中無法行駛統一的管理手段;加之部分地方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立的金融體系,國有金融機構監管的力度無法有效的發揮,使得相關監管工作形同虛設。另外一些不同的市縣在進行金融監管中也沒有辦法良好的合作,并且地方金融監管力度本身就弱,使得最終金融管理建設始終見不到成效。還有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進行工作開展中僅重視自己地區的經濟利益,導致了政策落實的失衡,使得金融管理及資源配置受到了極大的干擾。
1.2主體權責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開展中需要強化
現代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門都由地方政府自行設立,其實際的發展狀況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并沒有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在進行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中,其設立的部門名稱也是各種各樣,實際所具有的權利、職能也存在重疊現象,導致一個問題多個部門插手的狀況。現代地方金融機構主要進行產業未來發展規劃、服務管理等工作,導致了職能錯位以及交叉管理亂象頻發。其設立的各種管理部門將地方金融管理的權責進行了徹底的拆解,導致地方資源無法得到有效的配置,促使城市商業銀行、省國資委等眾多部門一旦面臨某些事情時,不是一起插手就是決口不問,一旦發生問題就開始互相推卸責任,直接導致了地方金融管理整體效率的下滑,使當地的金融秩序無法得到有效的維持,直接對地方金融經濟的發展環境造成了破壞。
1.3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金融管理實施的“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在對地方金融實施管理時,更傾向于監管金融風險。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進行了非常嚴格的把關,致使地方金融發展面臨較大的困難。為了能夠拉動地方經濟、促進地方經濟得到良性發展,地方政府在實際的工作中就基于對地方金融業進行發展。一旦對準入把關的標準設定的過高,就會導致地方政府無法有效的滿足地方金融的發展需求,導致地方金融監管及發展名存實亡。為了能夠有效的強化對地方金融的管理能力,中央一般會采用一刀切的戰術,致使多數地方政府無法有效的執行地方自己制定的金融規劃方案,制約了地方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由于我國各地省市的金融狀況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必須結合其實際的發展狀況進行金融監管權力的適當下放,允許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監管權力,允許其部分創新金融監管方案的實施。
2對如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幾點思考
2.1樹立地方正確金融發展觀,對其管理行為進行合理引導
首先應該為地方金融業發展樹立正確的、科學的發展觀,將其作為金融工作開展的核心依據,依托合理的引導進行地方金融行業的建設。有效的將地方現有的金融資源進行合理的整合利用,將會直接對地方社會的經濟發展造成顯著的影響,同時該影響也是對地方金融行為發展是否有效進行衡量的一個標準。所以地方政府在進行金融管理與經濟發展規劃的時候必須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發展狀況,對現有的金融管理結構進行合理的構建。其次,為了能夠對地方金融管理行為進行有效的、合理的引導,中央政府應該根據地方的發展狀況制定適合地方發展的金融業法律法規,對地方的金融管理職能進行有效整合,實現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權責統一。中央還應該積極的對地方金融管理的預算工作進行干預,完善其金融風險的控制能力,對其金融管理的行為進行約束,從而推動地方金融行業的發展與競爭實力,使中央的金融管理職能能夠快速的過渡到地方手中。
2.2針對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進行確定
在進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中,往往要面臨復雜多變的問題環境,為了能夠進一步完善地方對金融系統管理的能力,就必須對地方與中央在金融管理中存在的界限進行明確的劃分。中央必須對地方的金融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引導,使地方金融管理的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從而使地方與中央明確雙邊的界限,提高金融管理的協同性。中央政府在進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中必須堅持“垂直監管,地方協調”的八字原則,將中央專業化金融管理模式與地方性的協調管理模式相融合。例如,在進行某項監管工作的開展中,地方必須積極的展開相關的協調服務工作,而中央應該在金融管理原則的框架下進行相關政策的制定,積極的對地方反饋的信息進行整理分析。面對我國金融經濟高速發展的態勢,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必須堅持主管負責制,對地方的金融管理權責進行明確的劃分,對地方未來的金融發展方向進行合理的規劃,響應國家政府的號召進行地方金融機構的科學改革,協同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對地方金融狀況進行管理等,從而進一步降低地方金融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提高對金融風險處置的能力,提高地方金融發展的穩定性。
2.3在地方金融監管實施統一的基礎上進行分類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工作的開展需要對監管主體進行統一,具體做法是在地方的各個市縣等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當地的金融業發展狀況進行相關規定的制定,對部門的職能以及監管工作的范圍進行確定,確保協調機制充分的對地方金融業進行監管。不過就當前的監管現狀來看,地方省市還是有必要在統計監管的基礎上進行分類監管的。面對存在差異的地方金融機構,根據其自身狀況進行分類,基于現有原則的基礎上對地方金融發展的風險狀況進行控制,通過動態金融監管權力下放的方式,使地方政府獲得更為有效的監管權力。
3結語
篇10
金融資源作為一種顯性的、具有核心作用的經濟資源,已成為市場化改革的首要領域和引領力量。一方面,金融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服務,是市場活力的載體和表現。另一方面,財稅體制、文化社會體制等方方面面的改革都離不開資金的有力支持。而金融體系市場化的本質在于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就目前我國實際及所面臨的外部環境看,當下的工作重點是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交由市場進行資源配置,政府將注意力集中在為市場配套法律法規等制度保障,并行使監督和管理的職能。從這一角度出發,金融監管一端面向市場運行,一端面向政府職能,正是改革所處的直接領域,并且金融監管改革作為深化金融市場化改革的抓手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金融監管市場化改革還面臨哪些問題
在政府轉變職能,主動簡政放權和市場力量的雙重作用下,金融監管機構密集出臺的政策措施為金融監管市場化改革開創了良好局面,有效配合了金融體制的深化改革。接下來還需切實貫徹執行,并做好應對各種變化和解決各類問題的準備。整體上看,當前的金融改革仍然艱巨,并且面臨著各種新出現的狀況。
金融監管市場化改革要注意彌補原有的監管缺位或重疊。首先,審慎監管框架仍須完善。在機構監管模式下,微觀審慎仍是主流的監管手段。金融危機之后,歐美發達國家重新審視自身的監管機構,將宏觀審慎監管作用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我國雖然在風險管理的理念上一直與宏觀審慎有諸多重合之處,且在金融危機后按照國際監管標準也對系統性風險管理進行了調整,但明確的、專門的宏觀審慎管理架構尚不完善。其次,中央和地方監管權力劃分和風險處置責任不明晰。一方面,在當前的垂直體制下,往往是中央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但在風險處置時卻由地方政府承擔。中央層次的監管從全國范圍的視角出發,難以兼顧地方發展的個性,且垂直監管對所獲取地方信息的準確性和政策執行力的掌控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市場上城市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機構和擔保機構以及村鎮銀行等地方性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對屬地監管產生了迫切的需求。明確中央和地方兩級的金融監管責權對實現全方位監管,守住不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監管市場化改革要注意解決新的問題和挑戰。第一,利率市場化改革將改變金融市場競爭環境。一方面,行業競爭的加劇直接導致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變化,從而資產負債表的規模和結構都將發生較大變動,建立什么樣的監管指標和監管準則將對監管機構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競爭機制下必然有優勝劣汰,監管機構還須對股權交易、并購和倒閉等行為做出充分的制度準備,以保證競爭的公平和順暢。第二,金融混業經營將削弱機構監管的效率。金融創新不斷涌現,混業經營成為金融業的明顯特征。隨著市場限制的放寬,競爭加劇以及技術實現形式的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再單純屬于某一金融領域,更為常見的則是橫跨幾個領域,而且金融集團和產業金融愈發興起,一家機構對應多種不同業務領域。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矛盾逐漸顯現,然而,依據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機構監管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分業監管在短期內仍然是合適的監管機制,但功能監管無疑是對現有監管安排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因此,如何在綜合考慮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率的前提下使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有機結合,還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繼續探索。第三,互聯網金融將挑戰傳統金融監管體系。雖然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發展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務的成本,擴大金融服務范圍,但與之相伴的風險同樣不容忽視。首先,互聯網金融對支付清算、業務交叉甚至是貨幣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影響。其次,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合作關系直接影響到未來的金融行業格局。再次,類似P2P跑路事件的發生也充分說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更大的傳染性和擴大性。最后,互聯網金融對網絡信息科技技術的高度依賴,也顯著提高了風險防控的難度。面對這些新的風險,監管機構既要鼓勵創新又要嚴防風險,這對監管機構而言“實屬不易”。
金融監管市場化改革如何更上層樓
金融監管市場化改革需要法治先行。首先,完善金融立法,使監管有法可依。正如上文所述,隨著市場準入的放松和金融創新的發展,在一些領域出現了法治空白,有必要及時完善立法,加強對金融行為主體和市場運行的規范。例如互聯網金融和影子銀行監管等。其次,及時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以適應市場發展。監管改革措施需以法律規定的形式體現,并由法律保障實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最具代表意義的新股發行注冊制改革就需要對《證券法》進行修訂。而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在未來的修訂完善也都將會具有明確的市場化導向。最后,理論和現實均表明執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更為重要的作用。除了常見的專項整治行動,還需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金融監管市場化改革需要協調配合。分業監管模式仍然發揮重大作用,甚至在一些領域還必須加強,但為應對混業經營與之產生的矛盾,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得尤為重要。首先,需要常態化制度安排。2013年,國務院為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 批準建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截至目前已召開了8次會議。為進一步提升該機制的效力,監管層還需將現有的聯席會議機制上升為一項正式制度安排,并輔以實體機構或部門。通過協調機制,盡量實現監管的全方位覆蓋,填補現有空白,減少部門間規定或標準的沖突,互相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其次,需要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準確和綜合的信息有助于將部分負的外部性轉由內部解決,進而降低整體的監管成本,提高系統性風險的管理能力和監管效率。
金融監管市場化需要成熟企業。成熟的市場主體是成熟市場的基石,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故而市場化的監管需要作用于成熟的金融機構才能產生效果。首先,健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框架。無論是傳統金融機構還是新型金融機構、無論是大型金融機構還是小型金融機構、無論是國有金融機構還是民營金融機構,在市場化條件下經營都需要擁有健康獨立的內部治理結構。在完善資本補充機制、投融資管理體制、業務流程規范、內部風險控制、人員制度安排以及評價考核機制等方面的工作應繼續加強。其次,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管理方式。銀監會在三農領域推行的事業部改革,保監會償二代監管規則的實施,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的創新發展都對金融機構提出了市場化改革的要求,增強了其對市場變化的反應能力。最后,各類機構公司治理體系的完善對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同樣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