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3:3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篇1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群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四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汪據,可以自行收集。

篇2

第三人撤銷之訴

李衛國

(貴州大學法學院,貴州貴陽550025)

摘要: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惡意仲裁現象時有發生,不僅侵犯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農村基層社會的公平正義,也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功能定位上既能兼顧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又能有效應對惡意訴訟與惡意仲裁。為此,我國有必要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機制中引入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以防范惡意仲裁,保障仲裁公正,有效維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

中圖分類號:D925.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9-0089-05

收稿日期:2015-06-20

作者簡介:李衛國(1969—),男,湖北麻城人,貴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為訴訟法與司法制度。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4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4BFX157;2013年度貴州省教育廳高等學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項目“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D2013035。

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概念與特性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又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發生后,提請專門設立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居中處理,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的調處或裁斷,從而解決雙方爭議的一種特殊的解紛方式和機制。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性質,有“民商事仲裁屬性說”“行政仲裁屬性說”“基層民間特殊仲裁說”“獨立仲裁說”“準司法性說”等不同觀點。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屬于專門的特殊仲裁程序,是一種帶有復合屬性的糾紛解決機制。

(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歸屬于廣義民商事仲裁的范疇

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確權、繼承和侵權等方面的糾紛。從主體層面上看,該糾紛主體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家庭以及其他個人或組織,糾紛主體主要由具有平等地位的當事人構成。從內容上看,糾紛所涵蓋或牽連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民商事法律關系。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常常與國家對農業的特殊政策密切相關,有別于通常的民商事活動,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的糾紛仲裁基本上可歸納為廣義范疇的民商事仲裁。

(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是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有它的特別之處,主要表現在:它是涉及農村土地的仲裁,具有標的特殊、涉案金額可大可小、情況復雜、裁決結果影響農民生計等特點,同時還是經濟糾紛方面的仲裁。近年來,農村土地價值的迅猛攀升導致土地越來越值錢,土地承包糾紛所涉及的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糾紛,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集中于對土地經濟價值的追求上。

(三)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帶有行政色彩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12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該法第13條要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钡?2條特別強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上述規定反映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帶有比較濃厚的行政公益色彩,行政權力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影響力度較大。

(四)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具有準司法性

學術界對于仲裁性質的界定向來存在爭議,但多數觀點認為仲裁應具有準司法性。這不僅對于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體育糾紛仲裁而言是成立的,對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而言也是成立的。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程序的設計和運行借鑒了民事訴訟程序,有利于實現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其次,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與司法訴訟存在密切的銜接關系。一旦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在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此時,仲裁裁決不產生終局的法律效力,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需要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審理解決。在某些情況下,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并不能完全使農民信服而轉由法院依訴訟程序最終裁判解決糾紛,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再次,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也離不開司法訴訟的大力支持與配合。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8條的要求,對于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生效且具有強制執行力。雙方對生效的仲裁裁決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不自動履行,對方有權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要求啟動強制執行。

(五)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具有基層性和專屬性

據農業部2012年所做的統計,我國現有60多萬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實中很多與村委會混同)、500多萬個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現實中很多與村民小組混同)和2億多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農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中的爭議和沖突量多面廣,情況復雜且具有很強的基層性。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要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設置在縣和不設區的市。仲裁機構設置在基層,最貼近農民生活實際,不僅在地域上便利農民的仲裁申請,而且也利于仲裁機構將糾紛消除在萌芽階段。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專屬性主要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實行專屬地域管轄,這一點有別于普通民商事仲裁的管轄,普通民商事仲裁的爭議雙方可以協商選擇仲裁機構。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笨梢?,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采取專屬地域管轄原則,當事人不能選擇其他地區的仲裁機構。因各地農村實際情況差異較大,若由其他地區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可能會造成裁決上的不妥當,而且仲裁管轄的專屬性有利于爭議雙方參加仲裁和仲裁機構調查取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惡意

仲裁的原因分析

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激發和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經營的熱情和主動性,加快了農村各方面的改變與進步。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農業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土地增值的驅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及家庭等圍繞農村土地利益的糾紛頻頻發生,矛盾日益突出,此類糾紛已成為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據農業部的不完全調查與統計,從2008年到2012年,僅200多個試點縣市受理仲裁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就達10萬余件。2012年,基層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受理土地承包糾紛達30萬件。面對當前復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與沖突,一方面,仲裁機制在迅速處理各種承包糾紛,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穩定鄉村秩序上起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其在推動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朝著正確的軌道前行,消除影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種不利因素,推動農村經濟持續順利發展上也起著特殊的作用。

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惡意仲裁、虛假仲裁和欺詐仲裁等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嚴重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損害了基層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極大地損害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解決機制的權威,不利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事業的發展。筆者認為,導致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惡意仲裁現象出現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

(一)從社會層面分析,誠信觀念不強,重利輕義風氣蔓延是引發虛假仲裁和惡意仲裁的社會根源

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期,已有的道德信念和行為模式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新的道德體系尚未形成。而隨著城鄉之間交往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往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也不再置身其外。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誠信基礎都比較薄弱。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條件下,市場經濟的利益驅動機制更加促使人們重視經濟效益和物質利益,進而誘導人們重利輕義、見利忘義甚至唯利是圖、損人利己。近年來,在廣大農村,一些人的道德觀、價值觀、利益觀扭曲,將個人利益的獲得、自我貪欲的實現作為唯一行動準則。為了謀取自己的物質利益,他們不惜違背誠實信用這一根本的社會道德規范,利用制度漏洞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頻頻啟動虛假仲裁、惡意仲裁。

(二)從仲裁自身分析,仲裁固有的屬性和特點是導致虛假仲裁、惡意仲裁頻繁發生的機制上的原因

作為一種廣義范疇的民商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啟動需在遵循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進行,通過當事人的申請和請求來確定是否提交仲裁以及確定仲裁事項。在仲裁運行過程中需盡力貫徹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如當事人申請啟動仲裁后,應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其余兩位仲裁員則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經當事人同意,某些承包糾紛也可由一名仲裁員適用簡易程序仲裁;仲裁開庭可以選擇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實施,也可以選擇在仲裁機構駐地實施,當事人若均同意在鄉(鎮)或村開庭的,必須在該鄉(鎮)或村實施開庭;仲裁可以約定不公開實施;仲裁時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依據自愿原則開展調解等??傊?,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比較重視和提倡當事人意思自治,加上該仲裁具有某些行政特性(如程序容易啟動、程序運行高效快捷、靈活方便)和準司法性(如生效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等屬性和特點,使得虛假仲裁、惡意仲裁現象時有發生,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自然容易受到侵害。

三、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及其功能分析

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不可歸咎于自己而未能參加原訴訟的案外人,針對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錯誤并損害自己利益的生效司法文書,將生效司法文書中的雙方當事人(即原訴訟雙方當事人)作為被告,以提起新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撤銷已經生效的司法文書的制度。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國家專門為民事權益受損的案外人設置的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它與通常的上訴救濟機制的最大區別在于:它針對的是已終局生效的法院裁判與調解書,而非一審尚未生效的裁判文書。在訴訟客體是針對已經終局生效確定的法院裁判與調解書方面,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有相同之處,二者均屬于非常的救濟程序與糾錯機制,均對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性與穩定性提出了挑戰。不過,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有明顯迥異于再審之訴的地方:就前者而言,該訴訟的提起者是原訴訟的案外第三人,根本就沒有參與過原訴訟的任何審理活動,更談不上曾行使過訴訟權利;而就再審之訴而言,訴訟提起者往往就是原訴訟的當事人,在原訴訟中參與過審理活動,有機會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

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功能定位上既能兼顧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又能有效應對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從實現實質正義的角度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置目的主要在于通過撤銷或變更他人之間錯誤的生效裁判和調解書,以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從實現程序正義的層面考慮,案外第三人之所以可以通過訴的方式撤銷或變更他人之間已經終局生效確定的裁判和調解書,是基于對案外第三人進行程序保障的特殊需要。畢竟在他人之間的訴訟從啟動、進行乃至作出生效裁判和調解書的全過程中,該案外第三人始終沒有參與,其程序權利根本沒有得到任何保障,因而理應在事后給予該案外第三人以程序保障的機會與權利。另外,必須指出,由于作為私權訴訟的民事訴訟實行辯論原則與處分原則,一些人借此通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欺詐訴訟、冒名訴訟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屢有發生,而在重視調解結案的今天這種惡劣現象尤為突出。此外,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在遏止和應對當事人相互勾結、惡意串通、借助司法訴訟手段損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尤其值得特別關注。

四、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引入案外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思考

一段時期以來,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的方式,威脅和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人民法院強調調解工作后,由于調解本身不注重查明案件糾紛事實,導致一些當事人利用調解進行惡意串通與訴訟欺詐,損害案外第三人權益的現象更加突出。而如何保護好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民事訴訟實務界和理論界十分關注的問題。對于惡意訴訟而言,在法律應對機制方面,僅僅通過完善當事人制度、證據制度、審理程序是不足以防止此類侵害的。所以,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正式法律化是民事訴訟救濟機制不斷完善的具體體現,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樣值得關注的是,在民商事仲裁領域,當事人通過惡意仲裁、虛假仲裁、欺詐仲裁、冒名仲裁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也頻頻發生。而由于民商事仲裁更突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民商事仲裁的契約性、不公開性和民間性,導致惡意仲裁更容易實現,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梢?,按照我國現行民商事仲裁制度的規定,針對某些惡意仲裁,可以通過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的辦法進行救濟。當然,提起該訴的主體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這個問題沒有異議,但對于與仲裁裁決有利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是否有資格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理論與實務上有各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些個案批復中反對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1]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排除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除了我國《仲裁法》中有明文規定外,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在于堅持司法監督仲裁的謙抑性原則,防止司法權過多干預仲裁活動,以利于仲裁裁決的穩定性和仲裁事業的發展。筆者認為,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持審慎、克制的態度固然是可取的,但一概排除案外第三人的訴權并不符合現代程序法學的原理。仲裁程序的當事人意思自治性、不公開性、迅速及時性,使得仲裁程序比審判程序更有可能出現當事人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現象。仲裁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不少類似的案例,如仲裁當事人持仲裁裁決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申請參與分配,但其他人或者法院發現該仲裁裁決書系雙方相互勾結、惡意串通,除了法院可依程序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強制執行外,對于仲裁裁決損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卻無能為力?!断ED民事訴訟法》第899條規定,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和任何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均有權請求撤銷仲裁裁決。[2]希臘的這一做法值得我國借鑒,我國非常有必要在《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中增設針對生效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的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屬于廣義范疇的民商事仲裁,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同樣有必要盡快引入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以防范虛假仲裁和惡意仲裁,有效維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前已述及,此不再贅述。至于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領域如何具體確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筆者特作如下初步設想:其一,案外第三人能夠舉證證明已生效確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裁決、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民事權益,是其提起撤銷之訴的前提條件。其二,案外第三人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惡意仲裁結果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撤銷之訴請求。其三,案外第三人應向作出生效仲裁裁決、調解書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請求。之所以這樣規定,既考慮到案件所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典型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是普遍通行的做法,也考慮到由作出生效仲裁裁決、調解書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便于相關人員參加訴訟活動,也便于查明案件事實,迅速作出裁判。其四,人民法院應按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其五,對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生效的仲裁裁決、調解書的請求,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請求成立的,裁定撤銷原生效仲裁裁決、調解書;請求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有權提起上訴。

參考文獻

[1]萬曉庚.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N].人民法院報,2007-09-19(5).

篇3

一、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依法落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穩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選擇個別代表性強、領導重視、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扎實的鄉、村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逐步落實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四到戶。繼續做好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切實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各地要按照《農業部、國家檔案局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結合開展的延包后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等工作,開展現有土地承包檔案資料清理檢查工作,未立卷的要盡快立卷,缺損、殘破的要盡快修補,遺失、損毀的要盡快采取措施彌補,逐步移交到具備條件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檔案管理部門集中保管,加強土地承包案件的督查督辦工作。

2.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加強土地流轉工作指導。大力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引導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依托基層農經體系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加快建立村有站點、鄉鎮有中心、縣市有市場的土地流轉服務體系。依照《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則》和《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農經管[2004]18號)要求,實行土地流轉規范化合同文本,強化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完善土地流轉監測制度。

3.加快構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快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組織的步伐。沒有按要求成立縣級仲裁機構的今年上半年都要依法成立。依照《省去年—2015年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教育培訓規劃》要求,建立健全仲裁員培訓制度,做好仲裁員培訓工作。各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文書示范文本(試行)省農業廳關于印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試行)通知》要求,依法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高調解仲裁活動規范化水平。同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二、加強農民負擔監管。

4抓好各項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繼續對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家電、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村級補助資金、征占地彌補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5強化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指導和監管。加強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高效平安。

6深入開展重點領域農村亂收費專項治理。繼續深入開展對農民建房、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計劃生育、結婚登記亂收費。繼續清理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亂收費、亂攤派,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

7強化農民負擔監管制度建設。堅持完善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度。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制度,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減負惠農政策全覆蓋;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機制,確保減負高壓態勢不改變。

8繼續實施重點監控。

三、加強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管理

9加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力度。深入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意見》逐步健立和完善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各項制度。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繼續做好農村“三資”管理中心、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規范完善工作。維護好村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切實解決損害農民利益的突出問題,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10認真做好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和審計監督工作。認真做好全國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村動態監測工作。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依照農業部制定下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要求,積極開展合作社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強化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重點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集體“三資”管理、村級債務管理、土地彌補費管理等專項審計工作。

11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深入農村基層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以股份合作為主要形式,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積極鼓勵尚未啟動,但群眾有強烈要求、政府高度重視、資產有一定規模的村有計劃地開展試點。

四、加強農經體系建設和基礎工作

12加強農經體系建設。積極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劃分好農經部門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類別,盡可能實行參公管理。鄉鎮機構改革中,要按法律政策規定將農經職能列入政府職責,明確承擔機構和人員,保證工作經費,確保職能履行。同時,要加強農經隊伍能力建設,提高農經隊伍依法行政能力、開拓創新能力、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用自身履職能力的提升來強化體系建設。

13認真做好農經統計工作。認真做好統計業務培訓工作。強化統計分析工作,充分發揮統計在掌握動態、判斷形勢、服務決策、指導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篇4

關鍵詞:內鄉縣; 土地承包管理;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2)09-167-001

近年來,在堅持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不變的原則下,較好地落實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從總體上看,內鄉縣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礎牢固,運作有序。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涉及到惠農政策好利、產業結構調整、人口增減變化等因素,誘發了新一輪的土地承包矛盾,這就要求我們管理者及時加以研究,努力化解矛盾。

一、管理現狀

南陽市內鄉縣轄16個鄉鎮,289個行政村,3859個村民小組,承包耕地面積68.56萬畝,其中機動地2.5萬畝,占耕地面積的3.6%。第二輪土地延包后,簽訂合同的組3286個,簽訂合同12.29萬份;未簽合同的組573個,占應簽合同的15%。合同書發放到戶的216個村2757個組,發放合同11.99萬份。經營權證書已填發的197個村2549個組,填發10.87萬份;未發的91個村1266個組,占應發的31.7%。1998年以來變動土地7.2萬畝,涉及3.1萬農戶;土地流轉面積3.2萬畝,涉及1萬戶,共簽訂土地流轉合同1860份。農村“四荒”承包多采用三種形式:一是農戶自己開發;二是集體統一開發,劃份發包;三是聯合開發,受益分成。

二、存在問題

1.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宣傳不力。一些村組干部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重要性認識不足,在工作中隨意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關系,剝奪農民的合法權益,引發部分群眾上訪、群訪案件時有發生。

2.依法規范還有很大差距。全縣有10%的農戶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31.7%的農戶沒有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和規范率不到10%。究其原因有:一是領導認識不到位;二是班子癱瘓,沒有開展土地延包;三是撤走農經人員,削弱了農經管理職能;四是部分村組無視法律、法規,調地頻繁;五是面積不實,合同無法簽發;六是承包標的物發生變化,沒有及時修訂合同。

3.沒有切實保護好耕地和農民的權益。近年來,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忽略了耕地保護,忽略了農民利益。具體表現在:一是盲目大面積占用耕地;二是征占用土地補償不到位,甚至出現截留、挪用補償款現象,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4.土地流轉運行不規范。一是個別村組違背政策,以行政手段強行推動土地流轉,有的村組還不顧群眾利益,截留、強扣土地流轉收益,抵頂農戶原欠稅費;二是土地流轉雙方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即使簽有書面合同,條款也不規范,內容過于簡單,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不清不明;三是土地流轉市場尚未形成,中介組織未建立,供求信息閉塞,不是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就是土地流轉費高低沒有可操作的市價標準,阻礙了土地流轉;四是流轉時沒有嚴格限制耕地用途或復耕保障措施,流轉后大多由于經營期限短,承租者略奪性生產較為普遍。

5.要地人數增加,土地承包矛盾增多。隨著惠農補貼資金的加大,一些原來不要地的外出務工或經商人員現又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一些原空掛戶口的人員也要求分地,加之新生、婚入等增人因素,形成了多方壓力,誘發了新一輪的土地承包矛盾。

6.依法仲裁糾紛工作沒有啟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頒布實施,但由于缺乏宣傳,加之領導重視不夠,縣級仲裁機構尚未建立,原有的管理機構也缺乏專門經費,致使仲裁工作處于停滯狀態。

三、對策與建議

1.擴大宣傳,盡快組建和充實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采取簡便易行、靈活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承包仲裁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維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要盡快組建縣級仲裁庭,要給縣級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增加編制,核撥專項經費;鄉鎮要把熟悉土地承包工作的農經人員充實到隊伍中來;村級也要成立土地承包管理和糾紛調解組織。要盡快開展合同的簽訂、鑒證、登記發證、建檔備案、調解和仲裁工作。縣政府要因勢利導,及時對土地承包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盡快進入工作角色。

2.全面掃清土地承包遺留。沒有開展第二輪延包和有遺留的村組,要在2012年底前掃清遺留,并達到“三到戶”。即:地塊確權到戶、合同簽訂到戶、證書發放到戶。對外出務工人員、新增人口等無承包地的人員要拿出詳細的解決方案,妥善解決承包地問題。

3.完善機制,依法維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益。在繼續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同時,要選擇群眾基礎好、鄉鎮政府有積極性、土地承包糾紛較多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試點,探索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機制保障和有效途徑。

4.依法加強集體土地收益管理。農村集體土地的利用和收益分配事關承包農戶切身利益,要逐步納入土地承包管理范圍。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基本農田檢查,依法維護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要加強機動地和“四荒”等資源性的承包管理,嚴格控制機動地,規范招投標行為;要強化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管理,要把工作重點放到土地出讓和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審計監督上;要把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及分配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實行群眾監督和民主管理。

5.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流轉涉及多方利益關系,必須健全制度,按程序辦事,避免隨意性。土地流轉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流轉合同,并報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村組備案。對沒有簽訂合同的,要重新補簽;沒有發證的,進行補發;沒有備案的,要重新到農經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篇5

關鍵詞:化解;土地;糾紛;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0-01

一、存在問題

雖然各級政府加大了對土地糾紛的處理辦度,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有的上訪農戶對國家有關政策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只是片面地從自身利益出發,越級上訪,力圖通過給上級行政部門施加壓力,達到自己的目的。二是由于少數地方土地資源權屬變更,以及國家各項惠農政策陸續出臺,新增人口和勞力等情況的存在,仍可能引發新的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三是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經費沒有保障,調解仲裁人員專業素質偏低。

二、對策和建議

1.繼續加大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力度,嚴格落實土地承包政策。采取多種有效形式,繼續讓法律法規和政策下鄉、進村、入戶,不僅要使廣大農村基層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調解仲裁人員熟練掌握和準確把握法律法規與政策,增強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而且要讓農民群眾理解和領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質,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農業主管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要嚴肅查處。工作中,著眼于把群眾上訪問題化解在基層,按照抓早、抓小、抓苗頭的工作思路,變農民上訪為干部下訪,堅持排查和化解并重,使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2.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問題。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屬地管理責任制、案件包保責任制、領導接待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和落實工作預案,按照“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土地承包矛盾糾紛問題的排查和整改,繼續接待和協調處理好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而引發的上訪工作。既要抓好一般性案件的處理工作,又要重點抓好越級訪、群體訪案件的督辦工作和疑難案件的指導工作。對群眾上訪反映的一般性問題,按照工作制度,及時轉交相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對少數解決難度較大的上訪案件,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和有針對性的法律政策宣傳,積極主動地做好說服解釋工作,能解決的盡快解決,對依法不能或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盡量向群眾解釋清楚,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征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減少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的發生。

3.積極建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長效機制,深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化建設。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調解仲裁體系建設,配齊配強調解仲裁員,搞好業務培訓,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以調解為基礎、仲裁為依托、司法為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健全土地資源臺賬,全面落實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大力實施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和制度建設,努力實現土地承包規范化管理。

4.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聯席會議制度,保持相關部門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高壓態勢。在鞏固農村資源糾紛集中整治和作風建設涉農問題專項治理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級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密切合作,按照抓重點部位、抓關鍵環節、抓突出問題的原則,健全“排”、“調”、“防”、“控”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成員單位協調配合、齊抓共管、上下聯動的新機制、新格局。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各級、各部門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責任,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做到勁不松、力不軟,促進工作早安排、矛盾早排查、問題早解決。行跟蹤,落實案件包保責任人,促進上訪案件的有效解決。

篇6

一、目標任務

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處置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探索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規程和仲裁機制。切實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能力,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行為,減少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而產生的上訪行為,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二、主要內容

(一)成立仲裁機構。成立由農經局張徐祥任主任,農經局陳惠芬、駱初陽任副主任,法制辦、婦聯、國土資源局、司法局、農經局有關領導為委員的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經局。委員會負責本市范圍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調查、調解、仲裁工作。

(二)組建仲裁庭。仲裁委員會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庭,仲裁庭設在市農經局。仲裁庭設仲裁臺、書記員臺、申請人席、被申請人席、第三人席、證人席、群眾旁聽席等。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共10人組成。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由仲裁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從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司法工作者與律師中聘任。

(三)制定仲裁制度。制定《*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暫行規定》、仲裁辦法、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仲裁庭成員職責、書記員職責、檔案文書管理制度和仲裁紀律等制度。

(四)規范工作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建立從案件受理到文書送達、監督、回訪的工作機制,確保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對案件的立案、受理、取證、現場勘查、舉證、調解、開庭、合議、裁決、執行、結案等每一個環節都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確保仲裁公正進行。

(五)加強檔案管理。建立檔案室,指定專人管理仲裁檔案。仲裁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并制作結案審批表,書記員負責把各種調解、仲裁文書整理歸檔,并由首席仲裁員審簽后交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仲裁檔案一案一卷,分類保管。

三、工作步驟

為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市政府決定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試點工作時間從20*年5月至20*年5月,具體分為方案制定、機構組建、組織實施、檢查驗收四個工作階段。

(一)方案制定階段(20*年5月至7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實施方案和仲裁程序,建立仲裁工作制度。

(二)機構組建階段(20*年8月至9月)。組建仲裁委員會,設置仲裁庭。起草完成各類制度、文書、表格等。

(三)組織實施階段(20*年10月至20*年2月)。在上級指導下,按照實施方案的規定,聘請仲裁員,開展宣傳活動,籌備實施首次仲裁活動。

(四)檢查驗收階段(20*年3月至5月)。按照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要求,對照檢查,規范提高,準備接受省農業廳對我市試點工作的檢查驗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強化保障。市政府建立由錢松華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張建平、農經局王妙榮任副組長,農經局、財政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婦聯、法制辦、局、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經局,農經局張徐祥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市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組織實施。各鎮鄉、街道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來抓,及時掌握農村土地承包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糾紛的特點、趨勢和難點等問題,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完善辦法。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密切配合,落實經費、人員等各項保障措施,抓好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及時解決問題,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有序、健康開展。

篇7

一、要充分認識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嚴峻形勢。從反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件分析看,當前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些農戶在承包土地流轉過程中未履行規范程序,以至引發糾紛;部分鄉鎮、村在二輪延包及換證中工作出現疏忽,造成錯誤登記或漏登;有的單位或個人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有的違法占用農村土地;有少數農戶在稅費改革前將自己的耕地轉讓給了別人,現在又想要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涉及到鐵路征地的村尤為突出。目前,少數鄉鎮和相關單位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處理不力,久拖不決,造成重復上訪,這些問題若不及時妥善解決,必將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影響全縣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因此,各鄉鎮、有關單位務必認識當前嚴峻形勢,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增強工作責任心,強化工作措施,切實抓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工作。

二、要加強宣傳培訓。要深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專題宣傳教育活動,各鄉鎮及有關單位要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和中央、省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把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不斷增強廣大農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培訓工作,培訓對象主要是鄉鎮、村干部,其中縣農業部門要負責培訓鄉鎮分管領導及相關干部,各鄉鎮要負責培訓村“兩委”班子成員,每年應安排1-2次專題培訓。

三、要依法開展糾紛調解工作。依法行政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前提,對法律法規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土地承包糾紛,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對于沒有具體法規為處理依據的土地承包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按照民主協商、分類指導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探索處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各鄉鎮和村組要積極主動調解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將問題解決在基層,不得互相推諉,對調解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逐級反映,不能簡單把矛盾糾紛往上推,特別是要堅決防止發生或極端惡性事件。今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鄉鎮、村必須作出書面的調解建議書,建議書必須要有具體責任領導和責任人簽名,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如當事人對處理建議書不服的,持書面建議書向縣級主管部門申請受理。

篇8

對農村財務實行“”管理機制,一個簽批(村委主任簽批)、兩個復審(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復審把關)、一個公開(財務賬目公開)和一個通報(對農村財務管理整體情況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是我區在農村財務管理中積極探索逐步形成的農村財務管理機制,切實規范了農村民主理財、村鄉兩級審核和財務公開工作。年,我們要在執行農村財務“11211”管理機制各項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強村集體大額支出程序審核工作。對已審批的大額支出,特別是重大工程建設開支,要深入到村檢查工程實施及完工情況。對沒有申報大額支出的村,要重點檢查該村有沒有大額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況。

2、積極開展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點建設工作。今年要重點培育5至6個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的典型鄉(鎮、辦),這些鄉(鎮、辦)60%以上的村能夠有效執行民主決策、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各項制度,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發揮示范作用。

3、加強農村經濟審計工作。鄉(鎮、辦)根據本鄉(鎮、辦)情況要開展經常性審計檢查工作,對大型工程支出情況及決算情況、村集體經濟年度財務收支情況要積極開展審計,確保財務賬目規范化。區農經中心抓好重點村的審計工作以及對村級財務年度審計工作檢查驗收,通過審計切實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4、加強農經法規政策培訓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區農村財會人員培訓工作,培訓重點內容是村集體大額資金程序審批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新出臺的農經法規和政策,切實提高全區農村財會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5、進一步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管理。加強農村財會人員的日常工作考核,鄉(鎮、辦)經管站每月要上報一次所轄村財會人員的報賬情況。對工作扎實認真的農村財會人員要通報表彰,對不能按時到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報賬、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農村財會人員,要及時指出問題,促其改正。鄉(鎮、辦)要掌握各村財會人員的動態情況,對村級財會人員年齡偏大或身體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要配備村級財務助理人員。嚴格執行農村財會人員任免程序,確保農村財會人員隊伍相對穩定。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服務體制

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在確?,F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前提下,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現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6、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動態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指導農民簽訂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并依法鑒證。鄉(鎮、辦)經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轉有關情況,對所有鑒證的土地承包流轉合同都要建檔,并報區土地流轉辦登記。對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堅持經常性檢查指導和調研,重點要抓好規模流轉的典型,及時總結土地規模流轉的先進經驗,通過樹立典型促進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7、逐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體系建設。從今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將付諸實施,我們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處程序,積極推行民間協商、鄉村調解、區級仲裁和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切實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三、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力度

通過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決策、財務管理、生產質量控制等各項制度,提高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切實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帶頭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358”工程(全省發展300個省級示范合作社,500個地市級示范合作社和800個縣級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區要培育3個省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5個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10個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顯的主導產業,各項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入社成員達到標準要求,能夠充分發揮合作社對農民增收致富的帶動作用。

9、實施村村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戰略目標。從今年開始,要在全區314個行政村實施一村興辦一社,一社帶動一業或多業工程,通過興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收入增加。

10、堅持經常性地調研總結。要經常深入到各個專業合作社進行調研,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生產和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經驗,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徑。

11、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交流。對發展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促進各專業合作社之間相互交流,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各合作社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使全區的合作社逐步達到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成員知識化、產品安全化,努力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推進全區現代農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堅持不懈地開展減輕農民負擔監管工作

12、開展一次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大調研活動。重點對新農村建設中需要農民出工或出資有哪些方面、村集體通過向農民籌資籌勞辦了那些實事、黨的惠農政策農民有沒有享受及享受的途徑等進行調研,通過調研切實解決農民減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管機制。

13、加強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4號)精神,積極參與和組織實施“一事一議”以獎代補試點,嚴格執行《市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議程序》,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規范的典型村,要及時總結這些村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并在全區推廣。嚴禁亂議、亂籌、亂用,防止“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成為隨意增加農民負擔的口子。

14、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體系。進一步做好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全區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質量,使其在信息反饋方面做到全面、準確、及時,為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五、搞好村級債權債務的化解工作

15、進一步澄清村集體債權債務的底子。對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債權債務,要查清形成原因,分類處置,澄清底子,規范財務手續。

16、建立村級債權債務動態管理制度。要及時掌握村集體新增的債權和債務,對新增債務要制定化解措施并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村級債權債務檔案,化解情況要及時登記并形成資料。

六、妥善處理好群眾的來信來訪

17、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和包點責任制。認真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度,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認真登記并及時轉交處理。中心機關干部要對包鄉鎮發生的農經方面的案件負責,積極督促并認真解決案件。

七、大力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篇9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措施

中圖分類號:F3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4-0006-1

2002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自2003年3月1日實行以來,起到了促進農村土地合法、高效流轉的重要作用。然而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問題逐步突顯,農村土地糾紛大幅增加。這已成為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必須盡快找到問題的源頭并加以解決,并采取恰當有力的措施,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確保農村經濟快速穩定發展。

現階段,根據農村土地糾紛已發生的案例總結來看,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土地收益的大幅度提升,使得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加深,需求增大,土地收益帶來了巨大的誘惑。

近年來,國家對農業的重視程度大大加強,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大幅提高,更加注重讓農民減負增收,以“兩減免,三補貼”方式,以農業綜合生產力建設為手段,啟動了城市資源施惠農村的歷史轉變。中央對農村農業的政策支持,使土地收益迅猛增加,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都爭相耕種起來,一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也回到了已日漸荒蕪的土地上開始耕作,原來的承包戶也開始收回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自己實施耕種。土地給農民帶來的巨大收益使農民對土地的渴求日益強烈,這成了農村土地糾紛的現實誘因。

(2)農村土地的邊界不清,是導致農村土地糾紛出現最頻繁的原因之一。

個人和個人,個人和集體的土地邊界不清,許多承包合同都沒有明確的土地邊界四至,因而常常引發邊界糾紛,一些矛盾還帶有一定的隱性特點,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不斷向深層激化,使人們對于利益的追求最終突破人的情面而突然爆發,直至由口角演變至肢體沖突。甚至帶來惡性的后果。

(3)鄉政府、村民委員會對土地承包程序不夠了解,不夠重視,也是導致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多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在與承包戶簽訂合同時,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所規定的土地承包原則和程序辦事,不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就簽訂合同。這樣的土地承包合同都是違法的,是不合乎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的。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忽視法律規定,給土地糾紛埋下了隱患。

(4)政府沒有依法給承包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民手里無證可證,也是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對農村土地發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發包。對于農村承包戶依法承包的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證明承包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然而,地方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重視不夠,農民手里無證可循,造成土地權屬模糊不清,因而產生了很多因無證造成的土地糾紛。

面對逐年上升的土地糾紛,我們要加以重視,并盡快采取有力的措施施行控制并加以妥善解決。現階段急需采取的有效措施有:

(1)加強法制學習和教育,樹立法治觀念,特別是村兩委會員。

提高村兩委成員的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規范村兩委的發包行為。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村民的守法意識,使農民正確認識和理解法律法規,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堅決扼制村委的各種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使土地發包嚴格依法辦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給土地糾紛的發生制造可乘之機,把土地糾紛消滅在萌芽中。

(2)政府要對當地的土地情況、權屬等進行登記,明確土地權屬并加強對村委土地工作的管理。

政府要對土地情況和權屬等進行詳查,并建立詳細、完整的檔案,使土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有案可斷,政府還要加強對村委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杜絕隨意性的訂立合同,并且把合同條款細化,明確合同責任。另外,基層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要因勢利導的調解矛盾、化解糾紛,以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和激化。

(3)建立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利于合理的解決矛盾,妥善處理土地糾紛。

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三種:調解、仲裁和訴訟。能調解的,就不要仲裁和訴訟,這樣有利于降低糾紛的激化等級,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農村氛圍的和諧。另外調解可以采取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第三人或者村委會主持調解、基層鄉(鎮)人民政府主持調解的方式。這種多樣、靈活的解決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矛盾升級,讓土地糾紛止于萌芽中,無擴大和深化之機,有利于促進農村和諧的局面。

在重視農業的同時,要重視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和引起的糾紛,要加以正確處理和解決,使農業穩步發展,加快農村經濟建設步伐。

參考文獻

[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法律手冊編寫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法律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

[2] 張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

[3] 候敏.農村土地糾紛處理實務.哈爾濱工程出版社.

[4]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土地糾紛處理依據與解讀.法律出版社.

篇10

一、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

重點是進一步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加大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引導扶持力度,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要突出“三抓”:一是抓機制創新。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和管理服務體系。二是抓規范管理。加強流轉服務,規范流轉行為,建立以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為重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規程。三是抓政策扶持。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扶持措施,抓好土地流轉與農業項目對接。

二、切實抓好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后續完善工作。

一是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換發掃尾工作,爭取在一季度全面完成證書的發放到戶工作。二是進一步加快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工作步伐,全面實施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三是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切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仲裁員培訓,配備調解仲裁人員,保障仲裁工作經費,組建調解仲裁機構。

三、扎實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

以貫徹實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契機,進一步抓好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省級示范社為中心的示范社建設活動。重點要突出“三抓”:一是抓發展。在今年一季度要切實抓好《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形成聲勢浩大的宣傳氛圍,要落實專項經費和工作經費,特別要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步伐。要在發展數量上有新的突破。今年全市新增農民專業合作社力爭在20個以上,入社農戶要突破1萬戶。要在發展規模上有新的突破。要緊緊抓住省委、省政府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省級示范社建設納入為民辦實事考核內容這一契機,選擇幾個運作規范、具有自主品牌、以加工銷售為主要服務內容的合作社,加以重點培育,盡快幫助他們做大做強。二是抓規范。要嚴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理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種亂收費;要規范合作社的行為,規范財務管理。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財務管理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培訓,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財務管理等各種制度,促進其民主管理,規范運作,特別是要指導合作社建好成員帳戶,搞好盈余分配,真正讓加入專業合作社的農民得到實惠。

四、切實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及農村財務管理。

一是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按照農業部的要求,切實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二是進一步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大力推行村級財務公開,今年全市村級財務公開率爭取達到100%;健全民主理財組織,今年全市建立民主理財小組的村爭取達到90%。三是認真抓好村級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抓好村級財務會計委托工作。四是要認真貫徹農業部頒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切實加強農村審計工作。

五、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維護好農民群眾合法權益。

一是要全面落實黨的強農惠農政策。嚴格監督好“四補”(種糧直補、農資補貼、良種補貼、農機補貼)等各項強農惠民政策落實。嚴格執行農民負擔監管制度。二是要繼續堅持完善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度,進一步清理涉農收費和集資攤派項目;堅持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實行減負惠農政策全覆蓋;堅持完善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查處力度;堅持完善農民負擔監測制度,提高監測質量和實效;堅持完善農民負擔檢查制度,不斷提高檢查質量;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機制,確保減負高壓態勢不改變,堅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三是要認真查處和糾正侵害農民利益問題。繼續深入開展重點領域農村亂收費專項治理,重點清理查處和糾正農民建房多收亂罰、隨意調整土地、向合作社亂收費亂攤派、農村公費訂閱報刊亂攤派及其他侵害農民權益等問題,有效遏制“三亂”行為。堅持涉農“接訪、登記、批轉、督辦、查處、通報、責任追究”等項制度,認真及時地抓好涉農案(事)件的查處,堅決維護好農民群眾合法權益。

六、進一步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

本著“積極穩妥、先議后批、先批后建、先建后補”和“試點先行、逐步推廣、全面實施”的工作思路,在2009年試點基礎上,2010年爭取在全市全面鋪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