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范文
時間:2023-04-01 14: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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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發生的原因。
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條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賠償甲方經濟損失費元(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員花費的醫療費、誤工費及財物損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員親友代為賠償,其中賠償甲方元。
2、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上述賠償款項。乙方在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本案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終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責任。
3、甲方人員對乙方人員給其造成的傷害和經濟損失表示諒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員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司法機關對乙方人員從寬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人員簽字后即對簽字人員產生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十份,甲乙雙方人員各執一份,一份交司法機關。
???????????????????? 甲方: 乙方:
民事和解協議書二
?
甲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丁方:
?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2011年??? 月??? 日發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傷,后丙方墊付甲方??? 萬元用于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于2011年? 月? 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萬元? );? 方支付? 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 元(大寫:? 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丙方:
丁方 :
見證人(簽字):
?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三
? 甲方:李少飛
人:林曉雨
乙方:張華達
事故經過: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甲方委托林曉雨作為人,乙方共同委托黃信明作為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方在本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賠償乙方各項經濟損失315000元整(大寫叁拾壹萬伍仟元),由甲方轉賬至乙方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戶名:張華達,賬號:XXXXXXXXXXXX)。
2、本協議簽訂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認可甲方已賠償受害者全部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乙方保證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出具收款收據給甲方或其人。對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方同意出具諒解書給甲方。
4、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之后,雙方必須按協議履行,如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
5、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法院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如果僅限于民事賠償,則對相應條款進行調整。
篇2
1、申請執行人的救濟
執行和解就其性質而言,應當屬于民事處分行為,是執行權利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再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體現。在執行程中,雙方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執行和解是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自愿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的主動行為,沒有任何組織和個人參與。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原則上亦不得參與當事人之間的執行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就是合法的,人民法院都應當準許。在和解協議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違反和解協議、不履行還債義務,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1、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復執行。
1.2、被執行人部分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從其以后履行原判中扣除。
1.3、申請執行人依據達成的和解協議,也可以另行的。目前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法律已賦予其替代原生效的法律文書,而該協議,一經履行完畢,執行即是結束。所以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另一種觀點認為和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對方當事人可另行。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其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這種約定與一般的合同行為并無二致,體現當事人的正式意思。即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一種解合同,該合同一旦形成,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自覺維護該合同的旅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當然可以提訟。
2、執行和解協議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執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執行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第2條,明確規定了執行的法律依據。而一般的民事合同不經審判、仲裁、公證或其他方式是不能取得強制執行力。和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是公權力對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的權力的尊重。如果賦予和解協議具有執行力,則意味著當事人對私權的處份凌駕于公權力之上,法院被當事人左右,顯然與法理相悖。
當事人依據和解協議,另行后,要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對于和解協議中更改的標的,要有相應的證據,由于當事人為達成和解協議,所有的決定或承諾,應當作為判決的依據。
3、被執行人的救濟
和解協議達成后,在履行期限,由于申請人的主動終止和解協議,恢復原判決執行。目前有二種觀點:一種認為,判決書賦予權利人相關的權利,而和解協議是在判決的前提,達成的一種私下處分協議,權利人當然可以隨時終止和解協議,恢復原判決的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和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一種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該協議一經法院確認,該協議就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該依照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不得無故反悔。
篇3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受理了破產還債一案,債務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和解申請,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經本院裁定認可。現和解期限屆滿。
現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債務人已完全履行了和解協議的情況)本院認為,債務人公司履行了和解協議,清償了債務,破產原因已消除,根據____________法(條例)第______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破產程序。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審 判 長:____________
審 判 員:____________
審 判 員:____________
篇4
[關鍵詞] 執行 和解 訴訟
一、問題的提出--一則案例引起的爭論
張某與李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生效后,李某未自覺履行,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張某與李某達成和解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李某應付張某60萬元,除法院扣劃的5萬元外,李某在和解當日將55萬元繳至法院標的戶;張某分兩次領取該款,第一次需待其協助李某將坐落于某市的房屋土地證過戶到李某名下,后向法院領取45萬元,余款10萬元需待其協助李某將上述房屋的案外人從該房屋內實際遷出,后再向法院領取。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李某依約將款繳納,張某在協李某辦理房屋土地證后向法院領取了55萬元。但張某協助李某將案外人從房屋中遷出受阻,張某認為由于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在協助遷出過程中被當地公安機關認為行為違法,故該條約定應為無效,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要求法院將余款10萬元發還給本人。李某則認為和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的情形,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且其已經根據和解協議的約定全部履行了義務,不存在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行為,張某申請恢復執行無法律依據,其要求立即取得余款10萬元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如其堅持不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協助義務,法院應裁定終止對本案的執行。
法院如何處理引起了很大爭論,有觀點認為李某已經履行了義務,張某申請恢復執行不當,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階段就原生效法律文書基礎上達成的合意,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行為,具有合同的性質,李某應完成其承諾的義務后領取剩余執行款。有觀點則認為該和解協議李某是給張某設的"套",張某實際無法履行協助義務,且原生效法律文書中張某也無這樣的義務,應將剩余10萬元發還張某。
筆者認為,這是當事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后,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沖突,可謂之執行和解爭議。發生執行和解爭議,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不同的觀點,尤其是和解協議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為雙方當事人增設了新的權利義務情況下,和解協議是否具有可訴性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此進行研究和探討。
二、民事執行和解的概念及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民事執行和解,簡稱執行和解,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當事人經自愿、平等協商,就申請執行人行使權利和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主體、期限、方式、內容等達成協議,一致同意終止執行程序,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后,原執行程序即告終結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1]執行實務中,基于司法為民和和諧司法的目標,和解制度大量和廣泛的應用,也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的問題。
實務中,執行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根據與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區別與聯系,大體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維持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僅對履行期限和數額進行了變更,但不否定原來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種是在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基礎上,在當事人之間設定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這也是當事人目前可以選擇救濟的唯一途徑。對于第一種模式而言,人民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無可非議;但對于第二種模式,人民法院可否依據一方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實務界和理論界都存有很大爭議,存在各種分歧的觀點。核心問題是實質上變更了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和解協議,在得不到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有效救濟途徑。根源于和解協議的性質問題理論界始終存在爭議,由此形成了對現行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導致實務中做法不盡統一。
三、民事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關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目前理論界尚未有統一的認識,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訴訟行為說,認為執行和解是訴訟行為,強制執行因而受和解協議的約束,不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法院強制執行亦不得違反和解協議的內容。第二種觀點是私法行為說,認為執行和解協議是純粹私法上的契約,僅能發生實體法上的拘束力,不能在強制執行上有拘束力。[2]有學者認為,和解協議類似于實踐性合同,[3]履行完畢后方產生效力,還有人稱之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4]即和解協議得到完全適當的履行為生效條件。第三種觀點是雙重屬性說,認為執行和解協議兼具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的特征,既有當事人雙方和法院之間的訴訟行為,又有當事人之間私法上的和解契約。不同的觀點,基于各自的立場,為立法上修改完善執行和解制度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方案。[5]
筆者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錄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現行法律賦予了和 解協議部分私法契約的效力,即基于和解協議本身的救濟方式,申請執行人在受欺詐、脅迫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同時也賦予了和解協議部分訴訟行為的效力,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因此來說,現階段的執行和解協議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效力,但又有別于理論上雙重屬性的觀點,因為并沒有賦予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也沒有對和解協議本身的私法契約效力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在20__年8月《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學者認為,《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和解協議的規定,并不是關于和解協議性質和效力問題的全面規定,只是在和解協議不履行的情況下,在強制程序中對債權人的直接救濟方式的規定。[6]而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也僅僅是增加了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文書的執行。但實踐中,執行和解爭議并不僅限于此,呈現出多樣化的狀態,特別是變更了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和解協議,在得不到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如何為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救濟途徑,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權威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因為此和解協議約定內容的是原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的權利、義務,并未經過公權力救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現象時,簡單認定此和解協議的全部內容均不具有可訴性,和解協議中新設的權利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公權力救濟,這對權利人來講是不公平,也是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
四、民事執行和解協議的可訴性
關于民事執行中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具有可訴性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正反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重新約定,形成新的契約,但這與純粹的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約定仍有不同,屬于程序性的協議,不具有可訴性,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中當事人自行和解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要求恢復執行,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執行和解本質上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私法契約,對于當事人而言,可不限于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而形成不為既判力所涵蓋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當事人之間就和解協議存在爭議,當然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關鍵還是在于和解協議是否設立了不為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新的權利義務。
如前所述,現行法律規定的執行和解協議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效力。就公法而言,要考慮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以防止司法資源的浪費。但執行實務中,當事人和解時并不只是申請執行人的單純讓步,還有當事人就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權利義務一并予以約定,其內容往往超出既判力的范圍,是含有新設權利、義務條款的和解協議。就私法而言,和解協議不僅僅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而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新的債的關系,具有一般普通合同的特征,有相對的獨立性,兩者在合同的性質、內容及當事人等方面均可能存在根本區別。[7]當和解協議中約定了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內容,當事人一方未按約履行時,應賦予對方當事人得以訴訟的權利。同理,和解協議中約定了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內容,如果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行為,或者協議內容顯示公證,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可主張協議無效或可撤銷。
筆者認為,就執行和解協議提訟主張權利在于不能違反禁止重復的訴訟法基本原則。一個完全的訴是由訴的標的、訴的主體、訴的原因三項要素構成,此三項要素使某一訴特定化,從而與其他訴區別開來。[8]從訴訟標的來分析,如果執行和解協議超出了既判力的范圍,變更了執行標的或者約定了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標的,當事人就此提訟自然不受其限制。例如,甲乙訂有租賃合同,甲系出租人,乙系承租人,與此同時,甲又欠乙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后,甲逾期未償還,乙向法院,要求甲歸還借款5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十日內歸還乙上述借款,后甲未能主動履行,乙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雙方自行和解并簽訂一份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約定一、甲于和解協議簽訂后的一個月內支付2萬元,兩個月內付清余款。二、若甲按和解協議第一條的要求履行了義務,乙同意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尚未到期的租賃合同。此后,甲按照和解協議分兩期履行完畢其付款義務,乙反悔,不愿再履行和解協議第二條內容,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此種情況下,甲可依據此和解協議提訟,要求提前租賃合同,這與原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并不沖突。生效法律文書涉及的僅僅是當事人之間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的法律關系,而在執行和解過程中,由于存在新設權利、義務等情形,就新的權利義務所產生的新的爭議,就超出了既判力的時間范圍。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并非靜止不動,既判力只有針對某一特定時間點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作的判斷才有意義,在此時間點之后,民事法律關系可因法律事實而變動,在其變動之后出現的新的主張將不受前訴判決既判力的約束力,對之當事人可以另行訴訟。[9]因此,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發生實體權利義務之爭,以該協議中的約定作為依據提訟主張權利的,如果訴的三要素與原生效法律文書不盡相同,應認定為一個新的訴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復的原則。
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復[1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及[1999]執他字第10號《關于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致使逾期申請執行問題的復函》等個案的答復已經開始明確和解協議的可訴性。4號批復就指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10號函則指出雙方當事人于判決生效后達成還款協議,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更改,但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不履行還款協議為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這些復函的原則和精神對于認識執行前后執行中的和解協議,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均為和解協議的可訴性奠定了基礎。和解協議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許多國家的法律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此類履行和解協議發生爭議的,可按照新合同處理,允許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尋求國家公權力的救濟。再則,筆者注意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的是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可以不是應當,那么根據"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權利行使規則,當事人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另行訴訟的權利并未剝奪,如果執行和解協議約定了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內容,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權利人又希望得以履行,其當然有權以此為依據向法院,以期獲得強制執行的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效力,執行和解協議本質上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達成的新的契約,應視為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況下,而另一方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無法得到救濟,應賦予其可以以執行和解協議為依據另行提訟,方符合立法之本意。
參考文獻:
[1]江必新主編:《民事執行新制度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214頁。
[2]衛彥明、張根大、黃金龍:《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時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分析》,載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執行工作指導》(20__年第3輯,總第3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69頁。
[3]黃金龍:《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實用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262頁。
[4]肖建國、趙金山:《民事執行若干疑難問題探討》,載《法律適用》20__年第6期。
[5]喬宇:《遲延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糾紛與執行權的審查范圍》,載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執行工作指導》(20__年第4輯,總第4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7頁。
[6]黃金龍:《不履行執行中的和解協議的救濟程序》,載《人民司法》20__年第11期。
[7] 參見王利明:《關于和解協議的效力》,載《民商法研究》(第5輯),法律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440~442頁。
篇5
2003年6月26日,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不正當競爭為由狀告內蒙古華程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華程科貿公司在其生產的“小肥羊火鍋湯料”包裝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為其產品名稱和商品標識,并在產品介紹中告知消費者“食用時無須小料”,足以造成消費者將該產品與小肥羊餐飲公司提供的餐飲服務聯系起來,或是與小肥羊餐飲公司形成特定的聯想,這種使用方式不屬于對習慣叫法的正常使用,而是利用了小肥羊餐飲公司餐飲服務的知名度。因此,華程科貿公司在其產品包裝袋上使用“小肥羊”作為其產品名稱和商品標識,客觀上造成了其與小肥羊餐飲公司提供的餐飲服務的混同,違反了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小肥羊餐飲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小肥羊餐飲公司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2003年11月28日,一中院依法判決被告內蒙古華程科貿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經濟日報》上發表聲明,消除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5萬元。
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內蒙古華程科貿公司沒有依法履行法律義務,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依法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篇6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范本1
*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乙雙方就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乙方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將*方致傷一事,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調解意見:
一、因乙方駕車致*方腳部之損傷,*方經在*醫院治療,已痊愈出院。
二、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乙方應賠償*方各項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后續治療費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共計________元**。
三、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向*方全部支付。
四、*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后,不得以賠償項目缺失、身體傷害嚴重、后續治療發生其它并發癥等等理由,向乙方繼續索要賠償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索取賠償。乙方不得以上述賠償項目多、賠償金額多等理由,向*方索要賠償費用。如一方違約,違約方要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五、*方鑒于乙方家屬在事故發生后能夠積極給予賠償,達成了本調解協議。故對乙方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給予諒解,請求*法院對乙方應付的刑事責任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對可能判處的緩刑處罰不提出任何異議。
六、為保*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順利進行,*方保*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審理過程中的需要,給予積極的支持和配合。
通訊地址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各一份。
*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原因:
20xx年5月23日甲方駕駛客三輪摩托車載客時由于機車故障導致乙方身體受損,甲方當即把乙方送往醫院觀察治療,20xx年7月12日乙方經治療觀察無大礙出院,甲乙雙方經協商,自愿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現依據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對具體的賠償事項和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如下,雙方須謹遵恪守:
一、甲乙雙方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賠償金16500元(大寫:壹萬陸仟伍佰元),包括先前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24446。90元(大寫: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點玖零元)人民幣。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醫院報銷失效的,乙方應雙倍退還甲方不實部分。在甲方向醫院報銷醫療費用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件、票據等資料。
三、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雙方均承諾且確認本協議是合法、真實、不可解除、不可撤銷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護,是一次性解決雙方因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法定各項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文書,雙方在協議中的承諾不能違背,如有違背,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范本3
甲方:
人:
乙方:
事故經過:
20__年_____x日__時,李少飛駕駛懸掛“粵O88888”號牌的藍鳥轎車經南梧高速公路進入貴港市環城路往桂平方向(東)行駛,在貴港市 304省道209km+700m處,因李少飛未保持安全車速且發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駛的車輛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駛由張華安駕駛的桂O12345 號二輪摩托車尾部左后側,造成張華安當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少飛負事故全部責任。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甲方委托林曉雨作為人,乙方共同委托黃信明作為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方在本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賠償乙方各項經濟損失315000元整(大寫叁拾壹萬伍仟元),由甲方轉賬至乙方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戶名:張華達,賬號:_________________
2、本協議簽訂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認可甲方已賠償受害者全部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乙方保證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出具收款收據給甲方或其人。對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方同意出具諒解書給甲方。
4、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之后,雙方必須按協議履行,如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
5、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如果僅限于民事賠償,則對相應條款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范本4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
甲方:姓名_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駕駛證檔案編號__________ 車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 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憑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駕駛證檔案編號__________ 車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 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憑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實
甲方由____向_____行駛,乙方由_____向____行駛。因_______造成_________________。經過交警隊認定甲方_______責任,乙方 ___________責任。
依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原則,達成如下和解方案:
一、乙方選擇按照下列第_____種方式向甲方支付事故賠償款:
1.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事故賠償款合計__________元;
2.乙方分_____次向甲方支付事故賠償款合計人民幣______元,具體還款周期和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按照上述方案支付賠償款后,甲方出具書面承諾,保證不再就該部分提起訴訟。
三、乙方如果未依照本協議履行付款義務,須按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甲方保留通過訴訟方式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救濟的權利,并由乙方承擔甲方為追回賠償款所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
四、乙方如欲變更還款日期需提前與甲方溝通并簽訂書面變更還款日期協議。
五、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平等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和解協議有同等效力。
六、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無法經過協商解決的,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xx省xx市
篇7
技術咨詢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當事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乙方:xx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 年 月 日簽訂的《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辦站合同》。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已將以前業務中使用的各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全部移交乙方,沒有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得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原有關業務及任何損害乙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聘用期間,采用收貸不入帳、虛開存單等不正當手段經營的行為;
(二)在原協議解除后,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
(三)其他在原聘用期間或原協議解除后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寶豐縣信用聯社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
甲方(簽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篇9
「判決本案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該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系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現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一、 何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第 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該條立法來看,并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具有以下特點:(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三年的標準發給。屬于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上述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勞動者。2002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張某領取補助費 10500元,并由北京某研究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信,以便張某領取失業保險金。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征。
二、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依照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共5個條文的規定,法律同等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中第25條~第 27條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第31條和第32條是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從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看,又可分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時解除”兩種形式。依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提前30日并采用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的方式稱為“提前通知解除”。所謂“即時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無需預先告知對方當事人而采用隨時通知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該種方式不涉及經濟補償或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采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方式規定了必備條件,而對勞動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條件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系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由于本身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現行的《勞動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的規定,此種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 481號),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于下列范圍:(一)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其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二)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其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三)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應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張某與北京某研究所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北京某研究所并非單方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三、 張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張某主張雙方所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在北京某研究所脅迫的情況下達成應由其舉證加以證明。所謂脅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可見,行為人受脅迫作出的承認行為是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因此,當事人在受脅迫情況下承認的事實與真實事實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當事人行為的后果正是其主觀所追求的,那么也就談不上受脅迫了。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可能被脅迫承認其主觀希望承認的事情,只要當事人能證明其民事行為是在受脅迫情況下作出的,就可依法主張該行為無效。
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明確寫有“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前提下,就乙方(張某)提出提前與甲方(北京某研究所)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相關事宜,簽訂本協議。”張某據此已經實際領取10500元。張某上訴稱,該協議系在受北京某研究所脅迫下而簽訂的主張,因無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篇10
根據協議,HTC將向諾基亞支付部分費用,雙方的合作范圍將涵蓋HTC的LTE專利組合,并尋求未來的技術合作機會。由于保密協議,兩家公司并未公布更多合作細節。
諾基亞首席知識產權官保羅·梅林表示,“對于能夠與HTC達成和解及合作協議,我們感到非常高興。HTC是諾基亞標準關鍵專利的長期持有者,此協議能夠強化諾基亞的專利組合,并讓公司致力于知識產權的授權業務。”
HTC法務負責人雷憶瑜稱,“HTC智能手機擁有完整的專利組合,而諾基亞也是業界具備優質專利組合的公司,在簽署該協議后,HTC將更加專注地為用戶提供創新性的產品與服務。”
據悉,諾基亞的專利包括多項硬件功能,比如天線、射頻、電源管理,以及多種軟件功能(多任務、導航、應用商店、保存電子郵件附件等)。2012年,諾基亞曾起訴HTC、RIM和優派,稱這些公司在全球范圍內侵犯了其45項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