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通知書范文

時間:2023-03-27 0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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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通知書

篇1

企業員工處罰通知書范文一

致:全體員工

由:恒朗國際企業行政部

呈報:劉總

事項:受到客戶嚴重的投訴

行政部門查實: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1986船頭辦和PO12016嘜架,受到客戶嚴重的投訴的部門:外發部龍松青、跟單部靳呈能、Q員工處罰通知書范文吳可英、QC付進清、紙樣房張師傅、裁床何錦成。

企業員工處罰通知書范文二

我公司xxx部門xxx員工在上班,利用公司電話無故撥打私人電話。如此個人占用公司資源行為,違反了公司的員工規定第xxx條,在公司內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根據相應規定,為此公司決定對xxx處以 警告(或元罰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xxx(簽署人簽名、蓋章)

201x年xx月xx日

企業員工處罰通知書范文三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發生蒸鍍掉鍋事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經查,此次事故系人為失誤所導致。為了規范員工生產行為,提高員工作業責任意識,根據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現決定對以下人員進行處罰,以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此次事故責任人及賠償金額如下:

1. 事故直接責任人XXX,200元;

2. 事故間接責任人XXX、XXX,各100元;

3. XX經理、XX副經理對事故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為戒,特此通知。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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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乳腺癌根治術皮瓣戳孔加壓包扎法皮下置管負壓引流法

對乳腺癌現多采用綜合治療,乳腺癌根治術是最關鍵的一步。由于手術損傷范圍大,滲液多,皮瓣處理不當會引起皮下積液、感染、壞死,造成創口愈合延遲,進而影響早期化療、放療。解決好皮瓣下的引流可減少上述并發癥。傳統的皮下置管負壓引流法,并發癥較多。我院采用皮瓣戳洞加壓包扎處理皮瓣,收到較好效果,現對兩種方法進行比較。

1材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

1993年1月~2006年6月我科共行乳腺癌根治術164例,其中采用皮瓣戳孔加壓包扎法處理皮瓣(A組)39例,其中女38例,男1例;年齡最小36歲,最大65歲,中位年齡49.5歲;采用皮下置管負壓引流法處理皮瓣(B組)125例,均為女性,年齡最小32歲,最大74歲,中位年齡52.1歲。兩組年齡、病情差異無顯著性。

1.2手術方法

按正規操作行乳腺癌根治術,術中徹底止血,蒸餾水沖洗創面。A組在皮瓣上用尖刀戳孔,每5~6cm面積上戳1.5cm裂口,腋窩、鎖骨下窩、胸骨旁及近肋緣處(創面最低處)多戳孔,常規縫合皮膚,用打散的紗布壓迫,再以加厚棉墊加壓包扎,包扎壓力要適當,過緊則影響呼吸及皮瓣血循,過松則無法止血,一般術后7d第一次換藥,如有外層敷料滲濕,繃帶松脫,要及時外加棉墊并綁緊;B組由腋下皮瓣戳孔留置膠管接負壓瓶,縫合皮膚,加壓包扎創面,5d后可換藥。

1.3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1.5統計軟件,進行χ2檢驗,P<0.05為差異有顯著性。

2結果

A組發生皮下積液3例,傷口感染1例,皮瓣壞死1例,平均愈合天數為15.2d。B組發生皮下積液29例,傷口感染4例,皮瓣壞死18例,平均愈合天數21.3d。A組皮下積液及壞死等并發癥的發生率較B組明顯降低,差異有顯著性。見表1。

表1兩組患者術后并發癥發生率比較(略)

Tab.1Comparisonofincidenceofpostoperativecomplicationsinthetwogroupsn

與A組比較:*P<0.05;**P<0.01(χ2檢驗)

3討論

乳腺癌根治術因手術切除范圍廣,創面大,滲出多,如果引流不暢將出現皮下積液,產生或增加死腔,干擾吞噬細胞和成纖維細胞的活動,阻礙創面及皮瓣間毛細血管新生,引起皮瓣漂浮而缺血壞死;皮下積液又是細菌的良好培養基,易引起細菌感染,也可造成皮瓣壞死;另外有時皮膚切除過多,皮瓣張力過大,可引起皮瓣邊緣缺血壞死,從而使手術創口愈合延遲,影響術后早期化療、放療。文獻報道,乳腺癌根治術皮瓣壞死率為10%~60%[1],可見皮瓣壞死在乳腺癌根治術后是常見的。如何處理皮瓣使其達到一期愈合,是乳腺癌綜合治療中的重要環節。

皮下置管負壓吸引是臨床上最常見的乳腺癌根治術后處理皮瓣的方法,但臨床觀察并發癥較多。本組總并發癥率達40.8%,皮下積液率23.3%。原因可能為皮下置管負壓引流一般多為間斷性負壓吸引,在間歇期,管內積血易形成凝血塊或組織液沉淀物堵塞管腔影響引流,也可能因吸引時負壓過大,使管壁側孔吸附于組織上而影響引流。腋下置管引流影響加壓包扎,如果腋下有淋巴管瘺,不易自閉,形成積液,較高的皮下積液率引起較高的感染率和皮瓣壞死率。另外這種方法對皮瓣加壓包扎要求較松,手術切緣在張力較大時,常由于得不到皮瓣蒂部有效的血供,又不能與胸壁組織緊密貼合得到血漿營養而更易壞死。國內譚明[2]總結皮瓣壞死原因為:皮瓣設計不當,張力太大;電刀操作不當致局部血管凝固性血栓形成;包扎不當致皮瓣受壓受力不均;皮瓣分離不當使皮下微血管未保存,術后積液、感染使局部皮膚血管網栓塞以致皮瓣壞死。陳國林[3]認為,乳癌術中游離皮瓣將皮膚及皮下動靜脈直接切斷或血管閉塞致皮瓣血循環不良是導致皮瓣壞死的根本原因。因引流不暢致皮下積液,阻礙毛細血管新生,加上皮瓣與胸壁無法緊密貼合,皮瓣長時間處于游離狀態,不能及時與胸壁建立血供關系,往往出現壞死、感染,因此創面的通暢引流,皮片的滿意貼合直接影響皮瓣的愈合[4]。皮瓣戳孔加壓包扎法處理皮瓣,其原理得自于整形外科大面積切除疤痕后大面積植皮時采用皮片多處戳孔加壓包扎,其作用一方面通過壓迫止血,減少滲出及出血,所戳孔可及時迅速引出滲液、滲血,并被加厚的棉墊吸收;加厚棉墊可使皮瓣受壓,受力均勻,腋下持續加壓包扎可使淋巴管斷端早期受壓閉合,不易形成淋巴瘺。戳孔還可減少縫合時皮瓣張力,改善手術切緣的血供,嚴格的加壓包扎使皮瓣緊密貼于胸壁,通過創面血漿營養皮瓣,并便于皮瓣與胸壁重新建立血循關系。本組39例病人,4例皮下積液是因為繃帶松脫或過早換藥引起,1例皮瓣壞死,因皮膚切除過多,行皮瓣轉移引起邊角皮膚壞死,但總并發癥率為10.3%。兩種方法對比,皮瓣戳洞加壓包扎法處理乳腺癌根治術創口優于傳統的皮下置管負壓引流法,值得臨床推廣。

【參考文獻】

[1]TERRELGS,SINGERJA.Axillaryversuscombinedaxillaryandpectoraldrainageaftermodifiedradicalmastectomy[J].SurgGynecolObstet,1992,175(5):437-440.

[2]譚明,劉力.乳腺癌術后常見并發癥防治[J].河北北方學院學報:醫學版,2006,23(3):9.

篇3

本療法與一般推拿、點穴方法的不同之處在于選取主穴及手法運用方面具有獨到之處。病位雖在腰(陽位、督脈),但選用腹部氣海穴(陰位、任脈)點按長達40分鐘,以益氣通經,行氣活血,補益肝腎,于“陰中求陽”,加之取腎俞、命門、大腸俞、至陽,強腎壯骨,疏利腰脊;取患、健雙側足太陽經、足少陽經穴,通經活絡,行氣活血,平衡陰陽,從而達到治療疾病的目的。現代醫學認為,長時間指針氣海穴可以使腰部肌肉松弛,緩解韌帶緊張,從而直接解除突出的椎間盤對神經根的壓迫,最終消除神經根周圍的炎癥和水腫,改善損傷組織周圍的血液循環,并有利于突出的椎間盤復位;指針下肢坐骨神經支配區,可促進局部血液循環,淋巴流動,松解痙攣的肌肉,還可對神經系統產生抑制調節作用,從而起到鎮痛效應。

診斷標準

疾病診斷標準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

①有腰部外傷、慢性勞損或受寒濕史。②大部分患者在發病前有慢性腰痛史。③常發生于青壯年。④腰痛向臀部及下肢放射,腹壓增加(如咳嗽、噴嚏)時疼痛加重。⑤脊柱側彎,腰生理弧度消失,病變部位椎旁有壓痛,并向下肢放射,腰活動受限。⑥下肢受累神經支配區有感覺過敏或遲鈍,病程長者可出現肌肉萎縮。直腿抬高或加強試驗陽性,膝、跟腱反射減弱或消失,拇趾背伸力減弱。⑦x線攝片檢查:脊柱側彎,腰生理前凸消失,病變椎間盤可能變窄,相鄰邊緣有骨贅增生。⑧CT檢查可顯示椎間盤突出的部位及程度。

中醫辨證分型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994年頒布的《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

血瘀型:腰腿痛如刺,痛有定處,日輕夜重,腰部板硬,俯仰旋轉受限,痛處拒按。舌質暗紫,或有瘀斑,脈弦緊或澀。

寒濕型:腰腿冷痛重者,轉側不利,靜臥痛不減,受寒及陰雨加重,肢體發涼。舌質淡,苔白或膩,脈沉緊或濡緩。

肝腎虧虛型:腰酸痛,腿膝乏力,勞累更甚,臥則減輕。偏陽虛者,面色咣白,手足不溫,少氣懶言,腰腿發涼,或有陽痿、,婦女帶下清稀,舌質淡,脈沉細;偏陰虛者,咽干口渴,面色潮紅,倦怠乏力,心煩失眠,多夢或有遺精,婦女帶下色黃味臭,舌紅少苔,脈弦細數。

病理分型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

單側椎間盤突出:下腰痛伴一側下肢放射痛、脊柱側彎,腰生理前凸減少或消失,病變椎間盤患側椎旁壓痛,可沿坐骨神經向下肢放射,直腿抬高試驗陽性。CT檢查:椎間盤向椎管一側突出。

雙側椎間盤突出:下腰痛,伴雙側下肢放射痛,腰生理前凸減少或消失,病變椎間盤兩側椎旁均有壓痛,可沿坐骨神經向下肢放射,雙下肢直腿抬高試驗陽性。CT檢查:椎間盤向左右突出,并可見游離塊。

中央型椎間盤突出:除出現腰腿痛的癥狀外,還可出現會麻木和大小便功能障礙等馬尾神經壓迫癥。CT檢查:椎間盤向正中方向突出。

適應證

①符合上述疾病和證候分型診斷標準;②經影像學檢查及病理分型確診為腰椎間盤突出癥的患者;③年齡20-65歲。

禁忌證

①不符合診斷標準和納入標準者;②雖符合診斷標準和納入標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a.合并有嚴重的心腦血管、肝、腎等疾病危及生命者,意識不清者;b.合并有嚴重感染者;c.婦女妊娠期。③老年退行性腰椎管狹窄;④腰椎結核、腰肌勞損、腰椎腫瘤。

技術操作方法

囑患者仰臥在床上,松開腰帶,全身放松。醫者著衣寬松,將手洗凈,面對患者,坐在放置于病床右側的椅子上(椅子放在平行于患者腰部的右側)。

醫者集中精力,將示指(或中指)放于氣海穴上,順時針旋轉點按(手指不能離開皮膚)。指針力度以患者全身放松、舒適為準。醫者用力均勻,點按時間為40分鐘。

提示:指針10分鐘后,患者自覺病變部位(腰、臀、下肢)出現酸困沉重感,或有熱感向下肢傳導。

點按氣海40分鐘后,再依次點按雙側風市、陽陵泉、足三里、丘墟、太沖,一般每穴逆時針點按30秒(約60次1。點按力度以患者能耐受為佳。

再讓患者俯臥,以腰部壓痛點為準(臨床上4、5腰椎間盤突出占腰椎間盤突出癥的90%以上,見胡有谷著《腰椎間盤突出癥》),取上、下各相隔3椎為起、止點,分別用雙手示指、中指同時點按各椎棘突下旁開1.5寸處(包括腎俞、命門、大腸俞、至陽),一般每穴30秒(約60次),虛證順時針點按,實證逆時針點按。之后重點指針阿是穴(壓痛點處),點按力度以患者能耐受為佳。

腰部治療結束后,再依次點按雙側環跳、委中、承筋、承山、昆侖,每穴逆時針點按30秒(約60次)。點按力度以患者能耐受為佳。

囑患者側臥,下腿伸直,上腿屈曲,醫者握拳捶打環跳穴8下,力度以患者能耐受為佳。

最后讓患者慢慢起身、下床活動5分鐘,醫者觀察其療效。如可以行走者,可盡量行走。

療程:1次/日,20次1個療程。

關鍵技術環節

選取穴位要準確(腧穴位置以《針灸學》教材為準)。主穴:氣海。輔穴:風市、陽陵泉、足三里、丘墟、太沖、腎俞、命門、大腸俞、至陽、環跳、委中、承筋、承山、昆侖。

掌握指針氣海穴的力度、頻率和時間。指針氣海穴力度以患者舒適、無痛感為度,指針其他穴的力度以患者能耐受為度;頻率在146-159次份之間,平均157次/分;時間約40分鐘。

點按腰部和腿部的輔穴時間不宜長,一般每穴30秒(約60次)。

治療結束后,囑患者要及時下床行走活動。

注意事項

醫者穴位選取要準確,指針點按時一定要注意吸定,使之有一定的滲透力,避免摩擦皮膚,指針力度要掌握適當。

治療時患者必須全身放松,情緒平穩。

治療結束后,囑患者要及時下床行走,并注意適當行走鍛煉。

囑患者治療期間及平時一定要注意腰、背、腹肌的適當鍛煉。

囑患者治療期間及平時要平臥硬板床。

對有心臟病、腦血管病意外病史者,治療時要慎重,并注意觀察。

可能出現意外情況及處理方案

篇4

[基本案情]

自2004年6月至2007年7月間,被告人朱玉華、施崢、高歌、劉建賓、王藝融等5人組成犯罪團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而予以收購并銷售。上述5人共計作案45起,涉及贓車45部。本案施崢、高歌、劉建賓、王藝融等4名被告人的行為均發生在2006年6月之前,而另一被告人朱玉華共參與收購銷售被盜搶機動車20起(部),涉案總數額384.7311萬元,并在2006年7月收購機動車1起(部),價值12.1萬元。

[爭議焦點]

本案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控雙方對此不存在任何爭議。而在庭審中,就被告人施崢、高歌、劉建賓、王藝融等4人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亦無爭論。由于被告人朱玉華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之前實施20次收購銷售贓車的犯罪行為,而在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之后,又于2006年7月實施了1起收購銷售贓車的犯罪行為,其多次收購銷售贓車的同種數罪行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六)的生效時間前后,①因此本案爭議焦點集中于對被告人朱玉華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此,公訴人、朱玉華的辯護人和法官形成了三種不同的觀點。

公訴人認為,根據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第2條之規定,②應當對被告人朱玉華適用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其定罪量刑。同時,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九條之規定,③結合2007年5月1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之規定,④提請對被告人朱玉華認定犯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且就該罪而言,其收購銷售機動車數量和犯罪金額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因此建議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朱玉華的行為不屬于情節嚴重。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生效,且“兩高”2007年5月11日實施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條件為“涉及機動車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但是朱玉華在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僅實施了1起收購贓車的行為,而該車價值為12.1萬元,尚達不到該解釋情節嚴重的標準;并且根據“兩高”2001年12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第3條之規定,⑥和“兩高”及公安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于1998年5月8日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第2條之規定,⑤結合本案事實,以及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依照《規定2》的指引路徑,建議對朱玉華適用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以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定罪量刑。

本案一審法院一方面采納了辯護人所持朱玉華之行為不屬于情節嚴重的辯護意見,認為朱玉華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已經實施收購并銷售20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以前的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當時該條并無情節嚴重之規定;而其在2006年6月29日之后僅收購1輛價值12.1萬元的機動車,而這次收購行為顯然未達到“兩高”2007年5月11日實施的《解釋》第1條所規定“涉及機動車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標準,并且公訴機關雖然提出了按照刑法修正案(六)并以情節嚴重對被告人朱玉華定罪量刑的總體意見,但是在指控朱玉華的罪名時卻仍然建議以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之舊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明顯存在不妥之處,因此對于公訴機關有關朱玉華犯罪屬于情節嚴重的指控不予支持。另一方面一審法院又否認了辯護人所提出的,將朱玉華所有收購、銷售贓車的行為均以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朱玉華在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之前已多次實施的收購并銷售贓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以該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其在2007年7月實施的收購贓車的行為則觸犯了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以該罪定罪處罰。一審法院對其作出判決:被告人朱玉華犯收購、銷售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判處罰金10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在判決上訴期內,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訴,因而一審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觀點透析]

筆者贊成法院的意見,而不同意公訴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以下分別展開詳細論證:

(一)公訴人不能依據《批復》認定朱玉華的行為屬于《解釋》中的情節嚴重

1.《批復》第2條的規定具有不合理性。

《批復》第2條的規定對1997年10月1日刑法生效前后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不加區分,即便是對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也要適用1997年刑法,因此其在刑法溯及力上采取了從新原則,而這明顯有悖于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所確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也因此違背罪刑法定的思想。“從刑法理論上來看,從舊兼從輕原則比較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從舊’表明了對行為時不受處罰的行為,不能適用裁判時的法律給予處罰;即使行為時應受處罰的行為,原則上也應按行為時的法律處罰,這正體現了定罪判刑以行為時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為限的思想。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則包含著保障行為人的自由的觀念,因此,當適用新法有利于行為人時,應例外地適用新法。”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刑法都明文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相較而言,《批復》第2條的規定顯然具有不合理性。

2.法院對《批復》第2條之規定可以不予認可。

在解釋問題上,哲學詮釋學認為:只要存在解釋,解釋便會呈現出多樣性。而有權機關對法律含義作出司法解釋時亦無可例外。波斯納就認為:“解釋是一個含混的、總體的甚至是不有邊界的概念”,“‘解釋’是一個變色龍”。⑧因此“詮釋學給法律解釋學的啟示之一是,法律解釋不可避免地受到解釋者立場、觀點、情感以及個人素養等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律解釋者有可能超越法律文本進行法律解釋,解釋的結果是出現一個與原解釋文本完全不同的新的‘文本’。”⑨司法解釋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不是一種簡單的價值無涉的反映和被反映關系,⑩因此在對制定法進行解釋的過程中,其根本不會僅對法律條文進行所謂的字面解釋、文理解釋和邏輯解釋,而必然會融入自己價值觀念甚至成見,對法律作出有利于自己部門利益的解釋。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指控職能也就決定其必然以嚴格追訴犯罪和懲治犯罪為終極目標,因而有進行擴張解釋以張揚刑罰權適用的原動力,而《批復》第2條之規定就明顯是其強化國家追訴權和刑法懲罰權的擴張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雖然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可以作出有權解釋,并依此作為偵查和公訴行為的依據,但這種檢察解釋僅對檢察系統內部具有拘束力,而對法院并無約束力。(11)因此,檢察解釋對于法院在適用法律時最多只是起到參考作用,而由于《批復》第2條之不合理性,法院可以不予認可。

3.《批復》第2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本案的情形。

朱玉華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所實施的20起收購銷售贓車犯罪行為和其在2006年7月所實施的收購贓車犯罪行為雖然屬于同種數罪,并且其罪名、構成要件、情節與法定刑也已經發生了變化,但其前后罪行所發生的時間并不是《批復》第2條中所規定的“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而是“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公訴人因此混淆了“前后”和“以后”的差別。故此《批復》第2條的規定根本就不適用于本案的場合,相應地,公訴人也不能據此《批復》要求對被告人適用所謂的修訂后的刑法,從而認定其行為符合對應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處罰的情節嚴重情節,并因此而加重被告人朱玉華的刑事責任。(12)

(二)辯護人不能依據《規定1》及《規定2》認定朱玉華的行為構成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

1.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九條已經取代了《規定2》的適用。

刑法修正案(六)屬于刑事立法,作為高位法,其法律效力當然要高于屬于低位法《規定2》的司法解釋。并且刑法修正案(六)的生效時間是在《規定2》生效時間之后,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刑法修正案(六)也應獲得優先適用之地位。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之后,其第二十九條事實上已經取代或廢止了《規定2》中的相關內容。否則,若依照辯護人所確定的指引路徑而適用《規定2》,立法機關試圖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作的任何修訂都會因此而喪失意義,而竟然會導致先前低位階的司法解釋使后來高位階的正式立法變成徒具模樣的橡皮圖章,甚至無法適用的死法。因此辯護人援引《規定2》的指引路徑并無法律依據,也更不能因此認定朱玉華的行為構成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

2.即便依照《規定2》的指引路徑,也應該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

《規定2》中所稱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該是指該罪的實質內容而并非該罪所對應的簡單條文編號。條文編號只是具有象征作用,法律適用者所要面對的對象仍然是該法條的實質內容而非其具體編號。甚至即便是刑法修正案(六)將該條的條文編號調整為第三百一十三條,依據《規定2》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也應該指向刑法修正案(六)所確定的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新罪名。因此,即便依據《規定2》的指引路徑,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也應該指向刑法修正案(六)所確定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3.辯護人錯誤援引刑法溯及力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本案辯護人以刑法溯及力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為由,主張對被告人朱玉華在2006年7月所實施的收購贓車的行為也依照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定罪量刑,但是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最終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適用效力,因此刑法溯及力涉及新法生效之前的行為處理問題,(13)在刑法修正案(六)所確定的新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生效之后實施的行為,無論如何也不能適用1997年刑法(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因此,辯護人在此問題上應該是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既然被告人在2006年7月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根本就不存在刑法溯及力問題,辯護人也就無從援引從舊兼從輕原則。

(三)法院可以將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于刑法修正案中

在對本案被告人朱玉華的法律適用中,法院事實上是將其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生效時間前后的行為作出區分,并分別予以處理。法院在2007年7月對本案進行審判時,對其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實施的20起收購并銷售贓車行為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以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確定的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定罪量刑,而對于被告人朱玉華在2006年7月所實施的單個收購贓車犯罪行為,適用于2006年6月29日生效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確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后者而言,審判時法律和行為時法律一致,因而其法律適用毫無可質疑之處;但對前者而言,審判時法律晚于行為時法律生效,在此就產生了刑法修正案是否存在法律溯及力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確定了刑法適用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條規定:“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但是從該條的字面意義來講,僅是規定了1997年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而并未對刑法修正案溯及力有所指涉。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那么是否意味著刑法修正案就不適用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呢?

筆者認為,刑法修正案溯及力也應該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刑法原則早在刑事立法出現之前就業已存在,立法者依照刑法原則創制了刑法典,而非相反。故此,刑法典不能獲得壟斷刑法原則的獨特優勢。就如“刑法人道”是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盡管在中國刑法中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中并不能因此而有違“刑法人道”原則的基本精神。而對刑法修正案溯及力方面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問題上亦是如此,刑法典雖未明文規定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問題,但并不能因此就剝奪刑法修正案在溯及力問題上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資格。

刑法修正案雖然是對刑法的修改與補充,但其并非僅附屬于刑法而存在,本身亦擁有相對獨立之法律地位,是與刑法典有著密切聯系的刑法規范表現,亦是刑法的正式淵源。(14)每個刑法修正案都是由具有“假定,處理,制裁”等構成要素的完整的法律規范組成,從本質上來講,修正案創設了新的法律規范群體,相應地其也就必然與刑法典及單行刑法一樣同樣存在溯及力問題。而既然我國刑法典在溯及力上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刑法修正案及單行刑法而言,其溯及力問題也應該和刑法典保持一致,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筆者認為,在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問題上,亦可通過對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本法”進行擴張解釋論的路徑,從刑法第十二條中直接尋找適法依據。

所謂擴張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過于狹窄,將本應適用于該條的案件排除在它的使用范圍之內,于是擴張其文義,將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納入其適用范圍的法律解釋方法。做出擴張解釋的根據是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法律條文文義所決定的適用范圍比立法者所設想的適用范圍窄,這種情況當然應擴張其文義以便符合立法本意。(15)

由于在制定1997年刑法時,立法者并未考慮到刑法修正案以及其溯及力問題,從而使得刑法第十二條的條文文義范圍過于狹窄。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適用擴張解釋的辦法,將刑法第十二條的“本法”擴張解釋為包括刑法、單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包括其中的單個規范性條文)在內的全部刑事法律規范。因此,對于刑法第十二條所稱的舊法和新法就不能簡單理解為舊法典和新法典,而更應該開放視野,將其理解為舊法律規范和新法律規范。這樣,法典就自然屬于體系化的法律規范集體,而刑法修正案乃至某個修正刑法條文則屬于零星化或單個法律規范,從而也可以作為新法律規范而產生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從而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基于以上分析,結合本案情況,本案法官對被告人朱玉華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實施的20起收購并銷售贓車行為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以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確定的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定罪量刑,而對其在2006年7月所實施的單個收購贓車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確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判決完全正確。

注釋:

①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原條文內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而修正案提高了該種犯罪行為的刑罰量。而在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確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

②該條文為:“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③該條文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④該條文為:“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收購銷售的,或涉及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⑤該條文為:“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⑥該條文為:“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⑦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頁。

⑧[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頁。

⑨曲新久:“論刑法解釋與解釋文本的同步效力——兼論刑法適用的邏輯路徑”,載《政法論壇》2006年第2期。

⑩任何研究領域都無法做到價值無涉,因為“若是沒有研究者的價值觀念就沒有選擇材料的原則和關于個別實在的有意義的認識,正如若是沒有研究者對無論何種文化內容的意義的信念,一切關于個別的實在的研究就根本是無意義的,所以研究者個人信念的方向、價值在他心靈之鏡中折射出的色彩指示了他研究的方向。”對此可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著:《社會科學方法論》,韓水法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頁。

(11)有權解釋主體的多元化直接造成不同解釋主體為實現其利益而爭奪法律解釋權,進而導致解釋偏離其正確方向。為了使解釋做到客觀公正,必須由主體利益相對淡化的機構來進行法律解釋。在中國,法院具有相對的中立性和獨立性,因此應該是最合適的法律解釋主體。

(12)從檢察機關起訴的初衷來看,公訴人無疑是意圖將被告人的全部21起犯罪行為全部適用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之重罪,因而建議對其適用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公訴人卻以窩藏收購銷售贓物罪之輕罪起訴被告人,這顯系其工作失誤所造成。這對本文的論證并無任何實質影響,因此,本文不對此疏忽所導致的起訴罪名錯誤施以過多筆墨。

(13)如下文所論證,刑法修正案也是一種新法,對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前的行為的刑法溯及力問題上能夠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篇5

【關鍵詞】 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止血方法;卵巢儲備功能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2-0726-02

卵巢囊腫是一種婦科常見病,卵巢囊腫剝除術是目前最主要的治療方法,腹腔鏡手術具有恢復快、創傷小等優點,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成為首選手術方式。但是在手術過程中,由于剝除創面容易出血,常采用能量外科工具止血,但是這些工具會對卵巢組織產生一定損傷,影響卵巢儲備功能[1]。為了探討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中不同止血方法對卵巢儲備功能的影響,本文選取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在我院進行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的患者120例作為研究對象進行分析,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資料來源于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在我院進行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的患者120例,所有患者月經正常,術前6個月無性激素使用史,排除惡性腫瘤患者。年齡在21-43歲之間,平均年齡為(31.5±2.6)歲,單純囊腫72例,漿液性囊腺瘤28例,黏液性囊腺瘤20例,囊腫直徑在4.7-9.1cm之間,平均為(6.3±1.1)cm。按照止血方式分成A、B、C三組,每組40例,A組采用超聲刀止血,B組采用雙極電凝止血,C組采用鏡下縫合止血,三組在年齡、囊腫直徑、囊腫類型等一般資料上不存在顯著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止血方法 所有患者均采取全身麻醉進行腹腔鏡下卵巢囊腫剝除術,手術過程中切開卵巢皮質,對囊腫部位進行切除。A組采用超聲刀止血,在剝離過程中用超聲刀邊剝離邊止血;B組采用雙極電凝止血,時間為2-4s;C組采用鏡下縫合止血,采用3-0薇喬線進行“8”字縫合,縫合2-4針。

1.3 觀察指標 ①E2、FSH、LH:手術前和手術后3個月月經周期第2-4天的上午抽取靜脈血進行檢測,采用化學發光法;②AFC、PSV:通過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7.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用χ±s比較,P

2 結 果

2.1 三組手術前后在E2、FSH、LH上的比較 三組術前在E2、FSH、LH上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A組術后E2明顯下降(P

3 討 論

卵巢儲備功能可形成受精卵母細胞的能力,關系著女性的生育,會對女性的遠期生育能力產生影響[2]。卵巢囊腫患者希望保留生育功能,因而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成為首選治療方式。相關研究表明,在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中由于會導致卵巢組織的丟失[3],某些存在卵巢儲備功能的卵巢組織丟失會影響患者的卵巢功能,因而在手術中進行止血時要謹慎,要防止血供豐富區域的大出血和卵泡的丟失。

卵泡儲備功能的檢測方法可以通過檢測E2、FSH和LH或者超聲診斷AFC、PSV進行,這是目前比較有效的兩種方法[4]。而目前在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中進行止血的方法主要有超聲刀止血、電凝止血、縫合止血等,通過本研究發現,超聲刀止血對卵巢組織的損傷最大,E2明顯下降,FSH和LH明顯升高,AFC、PSV明顯下降,主要是因為超聲刀通過機械振動產生的熱量會對卵巢組織產生損傷[5];其次為雙極電凝止血,E2有所下降,FSH和LH有所升高,AFC、PSV有所下降,主要是因為高頻電流在在接觸人體組織后有向周圍擴散的危險[6];而鏡下縫合止血對卵巢功能沒有影響,E2、FSH、LH、AFC、PSV均無明顯變化,而且采用可吸收線進行縫合能夠減少術后粘連的發生。

綜上所述,在腹腔鏡卵巢囊腫剝除術中鏡下縫合止血對卵巢儲備功能影響最小,其次為雙極電凝止血,超聲刀止血影響最大。

參考文獻

[1] 王淑芳,石志蓉,王莉.卵巢子宮內膜異位囊腫腹腔鏡手術對卵巢儲備功能影響的研究[J].中國醫藥科學,2012,2(20):255-256.

[2] 張科,郭社珂.腹腔鏡下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癥囊腫剝除術中兩種止血方式對卵巢儲備功能的影響[J].中國社區醫師:醫學專業,2013,1(4):51-52.

[3] 金瑞林,王靜波,賈和平.腹腔鏡下單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囊腫剝除術中采用雙極電凝止血對卵巢儲備功能的影響[J].醫藥雜志,2012,24(10):31-33.

[4] 劉韻,張永康.腹腔鏡下輸卵管積水不同處理方式對卵巢近期儲備功能的影響[J].海南醫學,2013,24(3):357-360.

篇6

警告通知書范文一

________員工:

因與____年____月____日,違反____________的規定,現進行書面警告一次,以資懲戒,如在一月之內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將予以勸退或除名處理。

門店管理中心

開單人:________ 員工簽字確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此警告單一式兩聯,被警告人一聯,部門留存一聯

警告通知書范文二

根據《員工紀律辦法》,如員工,將給予書面警告或記小過處分。按照考勤統計,你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期間,累計遲到已達____次。經研究,現向你發出書面警告。

遵章守紀是員工應恪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希望你糾正遲到行為,按時出勤,否則將會受到進一步的紀律處分。

人力資源部

二____年____月____

警告通知書范文三

全體員工:

單位員工____在近段工作時間中屢次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及頂撞領導,并且不參加公司工作會議,嚴重影響公司的運作,由于情節嚴重,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今給予警告計小過一次,處以罰款100元。望后期避免類似問題的出現,若再犯,將嚴格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望全體員工引以為戒,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共同維護正常工作秩序。

行政人事部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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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當前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存在的問題

1.逾期催收通知書簽收不規范,影響催收有效性

(1)逾期催收通知書填寫不規范

逾期催收通知書除了借款人、擔保人簽章外,其它要素如債權本息等要素全部空白,債務人、擔保人簽收日期也未填寫,訴訟時效何時中斷無法判斷,有的還對簽收日期進行涂改,嚴重影響催收通知書的有效性。

(2)逾期催收通知書簽章不規范

一是農信社催收經辦人未簽章,何人經辦情況不明,影響后期對催收工作的責任確定。二是債務人、擔保人簽章不全,如保證人是村經濟組織或企業的只有該組織或企業的公章,未加蓋負責人私章或簽字。

2.怠于不良貸款催收工作

個別信貸員責任不強,對不良貸款一直拖延不予采取有效訴訟保全措施,直到訴訟時效將至仍既不簽發催收通知書也不予以,這期間如果發生信貸員調動,容易出現由于新接手的信貸員對不良貸款情況不了解,管理力度跟不上,導致超訴訟時效。

3.不及時發出催收通知書,導致保證人脫保。

有的信貸員不及時發出催收通知書,在超訴訟時效后才簽收催收通知書進行補救,這很可能導致保證人脫保,如果保證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以此向法院提出抗辯,農信社將無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4.催收通知書一次簽收多份,應付檢查

有的信貸員為應付檢查、避免處罰,在簽收催收通知書時投機取巧,對借款人、擔保人一次簽收多份未填寫簽收日期的催收通知書,以后每臨近訴訟時效時再填寫一份來保全訴訟時效,實際上起不到任何催收的作用。

5.對前任已超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缺乏責任感和有效的補救措施

接任的信貸員對在前任信貸員手中已超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認為責任在前任,與已無關,為減輕工作量,往往不再進行催收,任由訴訟時效喪失。而實際上不少超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如措施及時、得當,是可以訴訟時效的。

6.對超訴訟時效責任追究有一定的困難

如果出現個別崗位的信貸員調動頻繁,特別是一年之內連續更換幾個信貸員的,由于信貸員疲于交接,信貸管理難以跟上,容易導致超訴訟時效情況發生。而這期間發生的超訴訟時效不良貸款,由于檢查客觀存在著滯后性,將對超訴訟時效責任的追究帶來一定的困難,這也給個別信貸員以僥幸心理,放松對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的管理。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農信社貸款以支農為主,不良貸款普遍金額小、筆數多,涉及的借款人、擔保人眾多且多為農戶,農戶流動性強,常常外出打工有意逃廢債,有的甚至下落不明失去聯系,催收比較困難。法院方面也同樣面臨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的問題,比如閩侯縣白沙庭法院一共只有八個工作人員,卻需要負責白沙鎮、廷坪鄉、洋里鄉、大湖鄉等四個鄉鎮幾十個村的法律訴訟,且大多地處偏遠,工作難度確實比較大。特別是發生多筆不良貸款需要強制執行時,法院方面往往執行意愿不足,配合不夠順暢,使得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全與清收難度進一步加大。

(二)內部原因

主要有個別信貸員對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全工作馬虎了事,缺乏責任心;聯社管理措施不夠到位,缺乏細化的制度規范,檢查力度不夠,超訴訟時效責任落實不夠及時;新手信貸員對信貸工作不夠熟悉,訴訟時效等法律知識不足,容易忽略對不良貸款管理;個別信貸崗位信貸員頻繁調動,接任信貸員對接手的信貸工作需要一個熟悉的過程,對不良貸款的管理不能及時到位。

三、建議與對策

1.建立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制度

建立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制度是規范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避免不良貸款超訴訟時效最有效的辦法。制度應明確規定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細則,如要求催收通知書應做到債權本息等要素填寫完整、準確,借款人、擔保人簽章齊全(如果是企業或經濟組織的除了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外還應有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字),催收通知書的簽發與簽收日期填寫正確,不得涂改,經辦人必需簽章以示負責,確保催收通知書簽收的有效性。

催收工作應及時進行,催收通知書應按時發出,嚴禁由于催收通知書逾期簽收導致保證人脫保的情況發生;對于多次催收無效并且無法簽收催收通知書的債務,應及時進行保全訴訟時效,嚴禁出現臨近訴訟時效仍既未簽收催收通知書也未立案的情況,明確訴訟時效臨近的禁止時限,建議為最后三個月(即在訴訟時效到期三個月前必須簽收催收通知書或立案),以避免由于期間發生信貸員調整,接任信貸員對貸款情況不熟悉導致超訴訟時效。訴訟判決后應注意及時擇機申請執行,避免超過執行時效。

對以上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要求,必須逐項明確處罰條款以保障制度執行。

2.加強檢查監督,保障制度落實

稽核部門應密切配合業務職能部門,加強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全工作檢查力度,特別是信貸員調動時應及時跟進檢查,及時核實訴訟時效管理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實,防范風險。

3.建立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的跟蹤和預警機制。

建立《逾期貸款訴訟時效序時監控表》、《逾期貸款訴訟時效統計表》等監控臺賬,對全社不良貸款訴訟時效情況進行匯總監控、有序管理。根據《逾期貸款訴訟時效序時監控表》和《逾期貸款訴訟時效統計表》提供的信息,通過下發《訴訟時效到期貸款預警通知書》,提前對下季度即將失去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進行預警,提示和督促基層社主任、信貸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現信用社資產因超訴訟時效而造成損失。

4.避免信貸員頻繁調動

信貸崗位的適時輪換是及時發現、防范信貸風險的有效措施,但同一崗位的信貸員如果頻繁調動,會導致新接任信貸員難以全面熟悉信貸工作,自然難以及時采取有效的不良貸款催收、清收措施,導致超訴訟時效情況容易發生。而且信貸員頻繁調動,由于檢查客觀存在的滯后性,將給不良貸款超訴訟時效的責任認定帶來困難,不利于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因此應避免信貸員頻繁調動的情況發生。

5.加強新上崗信貸員的培訓、強化信貸資產保全意識

新上崗的信貸員由于缺乏經驗,對高風險的信貸工作需要一個學習積累、熟悉適應過程。這時需要職社職能部門、基層主任對他們多加關心,多給予業務輔導和經驗傳授,加強訴訟時效等方面法律知識的輔導與培訓,強化信貸資產保全意識,加強責任心和敬業精神的培養,使之盡快上手,做好不良貸款訴訟時效管理。

6.增進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加強工作協作

篇8

原告:周興高,男,43歲,漢族,個體工商戶,住上海市秀山路4弄6號203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盧秀晨,支隊長。

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下稱長寧交警支隊)于1997年8月11日對周興高作出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認定周興高在1996年10月24日11時許,駕駛車牌為滬A-X2283號的小型客車,在長寧路江蘇路口遇有紅燈停駛,當綠燈亮時,交通警察發出長寧路東西向直行的手勢信號,周興高則從長寧路由西向北轉彎行駛,交通警察當即向周指出違章行為,并開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書A抄告單,通知其在7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周興高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接受處理。1997年8月,由于周興高沒有接受處理,該違章記錄在電腦里沒有消除,在下半年的駕駛員驗證時被發現而暫緩驗證。周興高遂于1997年8月11日去長寧交警支隊處接受處理,長寧交警支隊對周興高作出了闖手勢信號違章罰款人民幣5元及逾期未接受處理增加罰款人民幣450元的當場處罰決定。

周興高在收到長寧交警支隊開具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書A抄告單后,于1996年10月28日用掛號信郵寄形式向其提出書面異議,認為執勤交通警察沒有作出直行手勢,要求予以復議。該復議申請用掛號信形式郵寄給長寧交警支隊,由唐有富簽收,唐有富系退休后接受長寧交警支隊支付報酬,負責在長寧交警支隊指定地點進行瑣碎事務處理的人員。長寧交警大隊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復,周興高遂向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其于1996年10月24日駕駛車輛從長寧路向江蘇路左轉彎行駛,交通警察以其有違反直行手勢信號的違章行為為由,開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書A抄告單,其在規定期限內向被告書面提出復議申請,對被告下屬交通警察指控其違章行為提出異議,被告未予答復,直至1997年8月11日才對其作出當場處罰決定,被告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當場處罰決定。

被告辯稱:原告在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違反交通警察手勢信號,事實清楚,原告在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書A抄告單后,未提出異議,期間其也未收到原告申請復議的書面申請書,原告逾期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上海市交通違章抄告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故對原告作出處罰決定是正確合法的,要求維持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審  判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系交通道路管理的執法主體,有權進行管理。被告于1996年10月24日在認定原告違反交通警察手勢信號,開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書A抄告單后,在原告確有異議的情況下,未收集有關證據,于1997年8月11日直接對原告作出當場處罰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原告要求撤銷,應予支持。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但認為該掛號信由無關人員唐有富代收后,未轉交給被告,不知原告提出異議,對此,原告根據《上海市交通違章抄告暫行規定》第七條,以適當方式表達了自己的意見,被告因內部管理問題而未獲知,應承擔由此造成處罰程序錯誤的后果。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11月17日對此案作了如下判決:

一、撤銷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交通警察支隊1997年8月11日對原告周興高作出的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

二、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負擔。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評  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的爭議焦點是:

1.關于復議問題

(1)被告認為原告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申請復議,而不應是收到違反交通管理通知書后申請復議。而事實上,根據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的《上海市交通違章抄告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違反交通管理通知書》后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原告根據該暫行規定,在收到違反交通管理通知書后五日內向被告提出復議申請,并用掛號信形式郵寄被告,是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至于第七條規定是指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不是指違反交通管理通知書不服,這是立法上的問題,原告根據公開公布的且要求駕駛員遵守執行的暫行規定來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予以保護。

(2)被告認為沒有收到原告復議申請問題,按理被告應有專人負責收發信件,因被告內部管理存在一些問題,由其聘用的退休人員代收后未轉交被告,致被告不知道原告提出復議申請,不能認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由此造成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承擔。

(3)被告認為本案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屬復議前置。未經復議法院不應受理。這其實是被告為法院不該立案尋找借口,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法律,應復議前置。而事實上,被告在處罰決定書上的法律依據沒有適用該法律,而僅籠統地寫上根據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沒有引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條款,因此不能因為在庭上陳述引用條款,就認定被告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應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被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關于被告的執法程序問題(1)1988年7月9日公安部的《交通管理處罰程序決定》第三條規定:對違反交通管理的人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交通警察當場處罰。……對于不接受當場處罰程序,應當將其傳喚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1989年8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超出交通警察當場處罰權限或被傳喚人對當場處罰有異議的,開具《違反交通管理通知書》交給被傳喚人,并應當告知其在五日內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受處理。1991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頒布的《上海市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無異議的,可以由執勤民警當場處罰。根據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對交通警察指出原告違章行為后,原告無異議的,可以適用當場處罰程序,原告對交通警察的指控有異議的,則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而應適用一般程序。本案原告在交通警察指出其違章行為時就提出異議,事后又提出復議申請,說明案件事實有待查清,被告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和上述規章的規定按一般程序處理,而不應按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處罰決定。

(2)本案事實發生在1996年10月24日,而當場處罰決定卻是在1997年8月11日作出的,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篇9

方法:入選2011年8月-2013年11月本院94例住院的急性闌尾炎患者,按治療方式的不同分為腹腔鏡組及開腹組,各47例。分別于腹腔鏡下或直接開腹手術行闌尾切除術。比較兩組患者臨床效果的總優良率等指標。

結果:治療后,開腹組及腹腔鏡組的總優良率分別為91.5%及63.8%,差異顯著(X2=8.64,P

結論:腹腔鏡下行闌尾切除術治療急性闌尾炎臨床效果好,并發癥發生率低,不易感染,有效縮減住院時間,適用于臨床廣泛應用。

關鍵詞:急性闌尾炎腹腔鏡開腹闌尾切除術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1.118

【中圖分類號】R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1-8801(2014)01-0090-01

急性闌尾炎是一類臨床多發消化系統疾病,臨床表現以轉移性的右下腹痛與麥氏點壓痛、反跳痛為主,誘發因素可以有感染、飲食不當、腸梗阻等,嚴重者可同時合并根部壞疽。如果早期治療預后較好,診斷及治療不當,可引起較重的并發癥,甚至引起死亡[1]。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腹腔鏡以其切口小、恢復快等優點逐漸被廣泛使用。本文通過對我院急性闌尾炎患者行腹腔鏡及傳統開腹切除術,取得較滿意療效,具體內容如下:

1資料和方法

1.1臨床資料。選擇2010年3月-2013年1月我院急性闌尾炎患者94例,其中男61例,女33例,年齡范圍25-65歲,平均年齡(41.2±5.9)歲。納入標準:符合中華醫學會消化系統科學制定的急性闌尾炎的診斷標準[2];術前各項輔助檢查結合臨床癥狀確定為急性闌尾炎,并排除近期有腹部手術患者。按照治療方式的不同分為腹腔鏡組及開腹組[2]。兩組疾病嚴重程度、性別、年齡等一般情況大體一致。

1.2方法。開腹組采用傳統闌尾切除術,經硬膜外麻醉后,以麥氏點為中心,根據壓痛位置適當調整做一切口,找出闌尾后于根部結扎,于盲腸壁環繞闌尾根部做荷包縫合,于距結扎線0.5cm處切除闌尾,拭盡膿液,殘端常規處理。腹腔鏡組硬膜外麻醉后,首先建立人工氣腹,維持腹腔壓力14mmHg左右;于臍上置入10毫米Trocar及腹腔鏡,再于左下腹、左恥骨上置入5毫米Trocar;先行抽取手術區域腹腔內膿液,選取少量進行培養。使患者身體傾斜,頭部較低,使手術區域視野良好,充分剝離闌尾,無損傷抓鉗夾住闌尾,保護闌尾的完整性,電凝切斷闌尾動脈并闌尾系膜;處理闌尾根部可能殘留的糞石;雙重套扎闌尾根部,遠端再套扎1次后于兩次套扎線中間切斷闌尾,修剪系膜后經穿刺孔取出所有標本;生理鹽水沖洗腹腔內膿液并抽吸;大網膜復位并覆蓋闌尾殘端;消除氣腹,用可吸收縫合線縫合切口。

1.3療效觀察。優:自覺腹痛消失,腹部反跳痛及壓痛消失,血象恢復正常;良:一般情況概述,腹痛緩解,腹部反跳痛及壓痛消失或減輕;差:治療前后癥狀體征及各項檢查無顯著改善或加重。療效優良率優良的百分比之和[3]。

1.4統計學方法。應用SPSS16.0統計學軟件對所采集數據進行分析,采用X2檢驗,P

2結果

治療后,腹腔鏡組及開腹組的總優良率分別為91.5%及63.8%,X2=8.64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現階段常用的治療手段通常為常規開腹治療或腹腔鏡下治療。本研究中分別采用腹腔鏡下或開腹行闌尾切除術,治療后兩組總優良率分別為91.5%及63.8%,X2=8.64,P

參考文獻

[1]陳開運,向國安,王漢寧,等.腹腔鏡與開放手術治療急性闌尾炎的療效比較[J].中華普通外科雜志,2010,25(4):218-219

[2]崔立春,張楠.開腹手術及腹腔鏡手術治療闌尾炎的對比分析[J].中國實用醫藥,2011,06(20):470

篇10

一、遵循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必須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內,依照法定的檢查事項、內容和程序進行。要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到檢查依據公開、檢查程序公開、處罰決定公開、不得越權和濫用權力。

二、規范行政執法檢查的方式

區政府法制辦對全區的行政執法檢查活動進行統籌安排,以實行行政執法部門聯合檢查為主,防止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的檢查,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次;對同一事項由幾個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檢查的,確定一個行政執法部門檢查或由幾個部門聯合檢查;各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的檢查,不得重復進行。行政執法部門每年度對企業進行的檢查,年初應擬定檢查計劃,報送區政府法制辦批準后實施。

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的日常執法活動及國家統一組織的檢查活動不在其列,其在計劃外自行組織實施的執法檢查,也應從嚴掌握,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實施。

三、規范行政執法檢查行為

1、提前向企業下達《行政執法檢查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經區政府法制辦批準的對企業的執法檢查,應在三日前下達《通知書》,同時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備案。《通知書》的格式應統一,內容應包括檢查理由、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和依據、實施檢查的人員、聯系電話和負責人。

對企業檢查時,行政執法部門要向企業出示《通知書》,沒有《通知書》的檢查活動,企業有權拒絕檢查并向相關部門舉報。

2、行政執法檢查以書面形式為主

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一般以書面形式為主。行政執法部門向被檢查企業送達《通知書》并提出書面檢查的要求,且可根據企業的書面檢查材料及其他情況,對被檢查企業進行抽查,抽查率一般不超過15%。對突發事件,制假販假等違法行為以及接到舉報的,可以采取突擊、實地檢查。

3、嚴格遵循“三步式”執法原則。

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嚴格遵循“三步式”執法的四項原則,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依法檢查,文明執法。

(1)對在制定檢查計劃或檢查中弄虛作假的,區政府法制辦將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單位和負責人進行查處,并追究實施檢查的行政執法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2)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做到過罰相當,罰款一律開具合法票據,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嚴禁借檢查之機,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或者要求企業參加帶有強制性的收費培訓。

(3)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必須持市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法紀律,樹立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嚴禁臨時工、協勤人員混同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嚴禁越權執法、徇私枉法、野蠻執法;對違反以上規定者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由法制機構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