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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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殯葬管理遵循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土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殯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殯葬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化;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化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化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殯葬改革工作的總體規劃,把殯葬改革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遺體、不留墳頭的方式處理遺體。
第六條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殯葬習俗。自愿改革殯葬習俗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殯儀服務管理
第七條殯儀館是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機構。
其他殯儀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殯儀服務。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設殯儀館的數量、布局和規模的規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殯儀館經批準設立后,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
第九條殯儀館使用的遺體運輸車、遺體冷藏柜、火化機等殯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殯儀館應當更新、改造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條火化遺體應當向殯儀館提交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的式樣及其出具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殯儀館應當對運送遺體的車輛進行消毒處理。對運送生前患有甲類傳染病或者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遺體的車輛,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消毒處理,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第十二條火化遺體時,殯儀館應當查驗死者的死亡證明。殯儀館應當建立火化遺體的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暫時不火化的遺體在殯儀館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日。需要延長保存遺體期限的,不得超過180日。逾期不處理遺體的,殯儀館可以在書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將該遺體火化。
第十四條殯儀館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不營利的原則制定。
第十五條經營性殯儀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經工商登記后,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殯儀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殯儀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實行規范、文明的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七條公墓是依法設立的安葬遺體、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場所。
第十八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從嚴控制公墓建設的原則,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公墓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申請建設公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專職從事公墓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及人員;
(三)符合建設公墓的規劃方案;
(四)有用于公墓建設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設總投資50%以上的資金;
(六)在實行火化的地區,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占有較大的比例。
第二十條申請建設公墓,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公墓建設竣工后,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公墓經營單位應當在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活動。
公墓經營單位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許可。
第二十一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憑用戶出具的死亡證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沒有出具親屬死亡證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墓葬用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的規定。墓葬用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的原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墓葬用地費或者骨灰存放費,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鼓勵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四條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戶不得向他人出讓、轉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條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公墓或者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其他地方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喪事活動和喪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公共管理的規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禁止土葬遺體或者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運送到允許土葬的地區土葬。
第二十九條在戶外辦理祭奠活動,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場所規定可以在指定地點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
第三十條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動燃燒的物品。
禁止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殯儀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驗收火化遺體的死亡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檔案、保存死亡證明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造成環境污染的。
殯儀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還財物,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建設墓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公墓經營單位向沒有出具死亡證明的用戶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過規定的墓葬用地面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農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設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
(一)占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土葬遺體的;
(三)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運送到允許土葬的地區土葬的;
(四)辦理祭奠活動違反規定使用明火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在公墓或者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或者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動燃燒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篇2
根據國家、省、市、區民政部門在清明節期間的統一部署計劃,為了更好地推動我處殯葬改革工作,進一步加大我處對滇池面山亂埋亂葬的整治力度,促進黑林鋪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按照《五華區關于開展清明節期間殯葬改革工作宣傳活動方案》五民[2009]35號文件精神,結合黑林鋪實際,就開展清明期間殯葬改革宣傳活動,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五華、建設綠色五華為主題,廣泛深入地宣傳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大力營造領導重視、政府主導、社會支持、群眾參與殯葬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我處殯葬管理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促進我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二、領導小組
組長:康寧街道辦事處主任
副組長:趙武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姚慶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何才中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湯蕾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倪紅昆黑林鋪派出所所長
袁志堅海源派出所所長
成員:儲毓華行政辦公室主任
尹勇城建監察中隊隊長
李華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
冉意輝城市建設管理科科長
張斌農業綜合服務站站長
馬朔烽社區建設辦公室主任
范林華團山社區居委會主任
李紹先海源社區居委會主任
段永文昭宗社區居委會主任
周惠黑林鋪社區居委會主任
段彩娥眠山社區居委會主任
董玉林龍院社區居委會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社建辦,辦公室主任由馬朔烽擔任。三、宣傳主題
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為主題,傳播先進殯葬文化,樹立現代殯葬理念;宣傳移風易俗,文明殯葬;倡導科學、文明的殯葬行為,營造治理滇池面山亂埋亂葬的良好氛圍,為建設綠色殯葬、和諧五華服務。四、宣傳時間
2009年3月20-2009年4月15日。五、宣傳地點
辦事處在班莊村老墳地上山路口、黑筇路三碗水湖路口、黑筇路轉玉案山公墓路口等處開展宣傳;
團山、眠宗、海源三家社區在各社區護林防火宣傳點開展宣傳;
黑林鋪、龍院、眠山三家社區在轄區內人員密集場所設點開展宣傳。六、宣傳方式
采取印發宣傳資料、懸掛布標、接受群眾咨詢、出黑板報等形式。七、宣傳內容
一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亂埋亂葬的公告》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移風易俗促進文明殯葬的若干規定》;
二進行骨灰進公墓,處理多樣化的宣傳;
三提倡移風易俗,革除喪葬陋俗,積極推行火葬;
四宣傳綠色生態葬法和創建文明祭祀新風尚的典型事例;突出重點宣傳公益性生態墓園建設,深入推動骨灰處理多樣化的經驗;
五進行禁止毀壞山林、耕地,占用土地私建墳墓的宣傳;
六進行禁止在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建造墳墓及違法修建活人墓的宣傳;
七宣傳殯葬改革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減輕群眾辦喪負擔,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八、工作要求
辦事處負責印制宣傳材料和宣傳布標,并發動參加清明節期間護林防火的辦事處全體干部職工進行殯葬宣傳活動
;
團山、昭宗、海源三家社區要將清明期間的殯葬宣傳活動與護林防火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在上墳掃墓必經路口懸掛布標,發放宣傳材料;
黑林鋪、眠山、龍院三家社區在轄區內公共戶單位、農貿市場、學校周邊進行廣泛宣傳,并發動志愿者參與宣傳活動。
篇3
眾所周知,中國一些大中型城市墓地的價格動輒上萬元、且買家也沒有選擇余地,供不應求。殯葬行業也連續多年被列入中國十大暴利行業。剝開種種現象迷霧,造成其暴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為此,《中國經貿聚焦》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一致認為:中國殯葬體制本身的弊端才是“元兇”,亟待出臺《殯葬法》完全改變現有病態的殯葬體制,才能緩解這場看不見的危機。
“個人承包和經營不適合進入公墓市場”
根據相關規定,中國的公墓建設分為兩類:經營性公墓與公益性公墓。目前國家允許多種投資主體進入公墓開發和經營市場,包括民營資本的進入。然而,有一些民營機構表面上是集體所有制、其實質上是個人承包制,他們為了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容易出現一些不規范經營等行為。
為了避免墓地開發經營的個人化,有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出臺了明文規定,在法律上增加或提出相關禁止條文。上海理工大學教授喬寬元是這方面的專家,他在接受《中國經貿聚焦》記者采訪時舉例說,“去年臺灣有關方面修改了相關法規,明文規定不允許個人經營公墓。這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他進一步提出,目前在中國的公墓開發經營權并不適合交給個人承包和經營,公益性墓地更是如此,但法律法規上對此并未設有詳細的界定,成為公墓市場亂象叢生的重要原因,高價墓地由此而“誕生”。
為什么個人承包性質不適合進入公墓市場呢?喬寬元解釋,這與公墓的使用期限有關。目前中國各地的公墓使用期限不一,有的地方是50年、有的是70年,這已經超過一代人正常的工作年限,很難延續和持久,不利于公墓常年的維護和管理。另外,因個人行為缺乏監管,萬一席卷巨款跑路了怎么辦?
雖然目前還未發生此類事件,卻危機重重。這與公墓使用年限之爭議有關。早在去年年初,國家民政部提出修改《殯葬管理條例》,其中針對于公墓使用年限的問題,社會各界爭議較大,至今也未能達成一致,修訂工作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據介紹,目前中國公墓的購買費用包括兩個部分:墓穴的使用年限的費用;墓地的維護和管理費。前者的期限一般分為50年和70年;后者主要指公墓每年的管理和維護費用,相當于墓地的“物業管理費”,此項繳費期限在各地不一,有的地方是20年,有的地方則為10年。
以上海為例,上海公墓使用年限為70年,時間顯然過長。為此,上海市民政部門曾提出對公墓規劃進行研究,喬寬元參與了此項工作的研究。經過反復考量和調查研究,課題組提出了“20+10”的方案。
“這是按照代際年限來計算的,解放初期上海的代際時間為20年,當時上海市民的平均結婚年齡較早,20年基本可形成祖孫三代人口,讓孫輩來處置祖輩的墓地比較理性。”喬寬元對記者說,上海實行計劃生育以來,代際時間便延長至30年了。也就是說,在30年中上海的一個家庭可形成祖孫三代的人口,孫輩也有足夠有能力來處置祖輩的墓地了,受到中國倫理孝道風尚的阻力較小。
但由于這涉及到法律等方方面面,無法一蹴而就,后來也沒有了下文。
“政府不應與民爭利”
中國的公墓市場帶有非常強烈的中國特色。自上個世紀90年代起,中國的公墓市場允許民營資本進入,其目的是為了改善公墓國有企業的僵化局面。
但這并沒有改變墓地價格高企的局面。“《殯葬管理條例》雖然不限制民間資本進入殯葬業。但在現實中,民政部門對推進這一領域的市場化和自由競爭并不積極,民政部門仍然是殯葬業的經營主體。”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如是說。
同時,民營資本介入殯葬行業,并未能打破公墓的自然壟斷格局。比如一個縣城不可能有多個公墓,就算有兩個公墓,也形成不了競爭,如此,又形成了自然壟斷。高價墓地問題的根本市場并未完全開放,政府壟斷是主因。
針對于此,現任北京工業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研究所所長、教育部文化產業重大項目評審專家王國華指出了中國公墓管理體制的弊端。在接受《中國經貿聚焦》記者采訪時,他坦言,“我們政府身兼兩職:既壟斷市場、又要負責監管,一會是運動員;一會又是裁判員,這怎么能管得好?!實際上,目前公墓多數是由民政部門轉包給私人經營管理,由私人從中推高墓價,而民政部門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參與‘分紅’。”
“也就是說,現在的公墓開發和經營權仍在政府的手上,還是由政府說了算。這個市場只向少數人半開放,與房產開發商一樣,只有熟人才能進入,而他們會把高額利潤轉加在買家身上。”
王國華告訴記者,1990年之前,中國的公墓大多是由民政部門下屬的機構管理和運行的,屬于事業單位。但當時該行業服務水平很差,殯葬種類單一。為了提高該行業的質量,才默許了民營資本進入。“而實際上,只有少數與主管部門有關系的人才能拿到公墓經營權,一旦拿到了墓地土地開發證,就發了!現在哪個搞墓地的老板不是開寶馬?”
“政府應退出經營、不應與民爭利。只有完全開放這個市場,讓陵園之間形成競爭,才能遏制墓地高價的難題。”王國華解釋,當然對于這個設想,也有人會擔心,一旦完全開放這個市場,在城市里會不會出現到處都是墓地的尷尬呢?其實不然,存在即合理,如果在一個地區存在過多的墓地,供大于求,市場就會優勝劣汰,老百姓的選擇余地大了,墓地的價格也就會降下來,最終受惠人還是百姓。
另外,據記者了解到,從1997年起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圍繞著“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進行,規定“火葬”是中國殯葬改革的長期方向。但是,這在現實中助推了片面追求火化率的傾向,對火葬區和非火葬區的劃分也“一刀切”,而不考慮公眾的實際需要,間接提高了一些地區的殯葬成本。
亟待出臺《殯葬法》
“現有的《殯葬管理條例》,已經無法適應遏制‘暴利’的現實需要。”對于殯葬暴利的現象,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表示,通過她在黑龍江、貴州、上海三地的調研情況看,殯葬業“暴利”現象的確存在,
據介紹,《殯葬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立法等級過低,與《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上位法也不能很好地銜接,因此需要以《殯葬法》的形式提高其立法層級,既有利于民政部門對殯葬業的長遠監管,也能落實對人權更好的保護。
她坦言,《殯葬管理條例》授予了民政部門在殯葬服務領域的行政審批權,但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將“準入審批權”轉化為“經營獨占權”,殯儀館和民政部門長期職能不分,“一套人馬幾塊牌子”。利用壟斷的火化權進行捆綁搭售、賺取“暴利”之舉也就屢禁不止。
篇4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條例》和《省公墓管理規定》結合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行殯儀活動。以及從事殯葬設備、設施及喪葬用品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殯葬管理實施積極地、有方法地推行火化。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推行火化。福貢縣、貢山縣暫推行土葬改革,瀘水縣、蘭坪縣建設殯儀館。待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殯儀館項目并建成殯儀館后再推行火葬。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逐步增加對殯葬事業的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
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殯葬管理機構在同級民政部門領導下。
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財政、物價、國土資源、司法、建設、林業、環保、衛生、交通和民族宗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
第六條宣傳、文化、廣電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及其他組織。
每年的清明節為殯葬改革宣傳日。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殯葬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殯葬服務質量。
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各縣殯葬管理執法隊。依法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執法工作。
社會各界應給予大力支持。第八條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對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與管理
第九條火葬區。可用機動車輛接送遺體到殯儀館火化的城鎮和農村等區域。
第十條火葬區的劃定和調整。經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第十一條火葬區的公民死亡后。應當實行火葬。因特殊情況需將遺體運往異地的應當經死者家屬申請,由所在地縣民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二條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殯儀館應當出具火化證明。遺體火化后。
第十三條火葬區遺體要在10日內火化。延期火化要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公安司法機關批準。患污染病死亡的遺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四條遺體保管、火化等相關費用由家屬承擔。由發現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從社會救濟經費中支出。
因辦案需延期火化的遺體保管費用由決定延期火化的單位或申請延期的個人承當。
第十五條喪屬無火化證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喪葬費、撫恤費。
應在當地民政部門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埋葬地或公墓內埋葬。火葬區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實行土葬的公民死亡后。
第三章骨灰、遺體與公墓管理
第十六條推行火葬的區域建立經營性骨灰公墓。
第十七條禁止將骨灰裝棺后再進行土葬。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應當實行火化的遺體提供土葬用地。
第十八條土葬改革區死亡公民的遺體依照當地政府規定。不得亂埋亂葬。
第十九條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依照有關規定報批。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轄區內的荒山、荒坡、非耕地上規劃公墓。具體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林業、土地部門提出。
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第二十一條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并報級民政部門備案。
由建墓單位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和從事公墓經營活動。
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經批準建立的經營性公墓。發給《公墓經營許可證》建墓單位憑《公墓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租用費、護墓管理費收費規范。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耕地、有林地、風景名勝區、文物維護區、主干道路兩側及水庫、河流、湖泊、水源維護區附近安埋骨灰、遺體及建造墳墓或公墓。上述規定區域內已有的墳墓。其余的應當限期遷移或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喪事管理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火葬區制造、銷售土葬棺材。
第二十六條提倡文明辦喪事。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喪事活動。
第二十七條殯儀館、公墓單位等殯葬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八條殯儀館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不得錯化或丟失遺體、骨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照《省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處置。
篇5
[關鍵詞]:經濟建設、征收土地、搬遷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征收土地的任務就越發加重,而征收土地工作中的一些附著物補償、社會保障等問題往往制約著工作的開展。現就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附著物補償中涉及墳墓搬遷問題的影響進行簡單分析。
一、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引發的墳墓搬遷問題解析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中涉及墳墓搬遷問題是征地工作中的一個分支,屬于地上附著物的范疇中。實際工作中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稱《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內容對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征地涉及的個人墳墓在當地政府遷墳公告后,按照地上附著物類別進行補償,限期自行搬遷,逾期未搬遷的即將視為無主墳在征地清表時平掉。但操作中經常發生因搬遷費用、搬遷位置等問題使墳墓無法搬遷。而幾千年來的風俗、思想意識,希望逝者能入土為安,使得村民經常要求有塊“風水寶地”對墳墓進行安置。視為無主墳則矛盾橫生,從而時而影響到征地拆遷的和諧清表,甚至整個征地工作停滯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因而征地制度中需要適當的對墳墓補償操作進行調整,以加快并保障和諧用地。
二、農村墳墓問題由來的歷史原因
1、我國農村在村設有公共墓地的情況下墳墓安置一般尚有積極搬遷的可能,但土地承包到戶后,許多村莊已沒有公共墓地,現實中村民往往將墳墓安置到自家的承包地中。《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墳,而《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區建造墳墓。并且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由于實際規定過于原則、籠統,而行政強制缺乏規范的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致使農村墳墓管理制約措施少,罰則剛度不足,可操作性差。
2、實際地區操作中民政部門作為農村墳墓管理執法主體,卻由于沒有強制的處罰措施,導致個別喪戶、個別地方違規土葬、亂埋亂葬屢禁不止。導致目前農村征地范圍內墳墓數量持續增加,從而造成一到征收土地時,就需遷移大量的墳墓。征地拆遷費用增加,搬遷困難激增。
3、目前征收土地工作中所涉及的農村土地,多為城市近郊,基本列入“城中村”改造項目計劃,整村范圍已有規劃,由于功能劃分,多數無村集體殯葬預留用地。從而使整體搬遷、改造后,一個村莊的墳墓無處可去。而幾千年的文化意識、宗教觀念,村民要求必須有土地對墳墓安置。僅靠思想工作和貨幣補償,阻力相當大,又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征地工作經常因此無法有效地推行,甚至陷入停頓。
三、征收土地涉及墳墓補償的幾處探討及建議。
1、創新征地中的墳墓處理模式。要歷史地,客觀地對待征地中的墳墓問題。不回避,不推諉,不搞“一刀切”。我們國土部門不能因當前征地工作中出現了大量的遷墳矛盾和糾紛就對和諧征地失去信心。回顧歷史不難發現,歷年來的具體經驗表明,利用多種方法、方式細致考慮我國幾千年的文化意識、宗教觀念的實際,尊風敬古,做好了墳墓安置后,后續征地工作會十分順暢。
建議各地國土部門定期研討、交流有關征地中的墳墓處理的經驗、方法。
2、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提高墳墓補償標準偏低。現行的墳墓補償標準偏低。以河南省安陽市為例,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省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的通知》(豫政辦[2009]152號)文件要求,安陽市2010年修定的安政[2010]40號文件,對于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按照一墓一棺5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標準實施搬遷補助,隨著經濟發展,2013年修定的安政[2013]22號文件,對于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按照一墓一棺20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的標準實施搬遷補助,。而調查安陽市周邊的龍鳳山、龍豫園等公墓需要5000-20000元每墓不等的金額。而征地時,如無免費的公共墓地可用,農村一家數代人墳墓往往需要一起搬遷至收費墓地,村民往往無力負擔此費用。
建議財政部門經合理評價后適當提高征地墳墓搬遷補助標準,同時建立農村弱勢群體喪葬補助專項資金保障制度,并列入政府征地財政預算。
3、建立、健全溝通與協調機制,源頭上講明確有關殯葬管理部門職責的問題。通過協調民政部門應積極做好殯改工作的組織、督導工作,及時發現并處理殯葬違規事件;定期相互通報殯葬改革工作情況。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所以民政部門要積極合理安置可長期使用的農村公共墓地,疏堵結合,盡力減少耕地內現存墳墓數量,杜絕增長。可以說殯葬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工程、系統工程,涉及到國土、民政、公安等多個部門,但在殯葬管理中,尤其征收土地時,多數地方仍是國土部門一家孤軍奮戰,致使墳墓處理管理難以有效推進,管理效果不佳。
建議設立征收土地農村墳墓搬遷專項工作組 ,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職責。由國土部門牽頭,民政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成為政府征收土地工作的必要、常設組成部門,從而發揮長效,形成征地拆遷工作合力。
4、探索建立農村公墓用地審批新機制。國土部門應加大對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用地依法審批的力度。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加之2012年我們河南省與國土資源部簽訂的《共同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中原經濟區建設合作協議》中提到:“國土資源部支持河南省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改革試點,并在政策上給與指導。”這為我們探索建立農村公墓用地審批新機制構建了法律基石。在地方工作中,實事求是地對規劃范圍內的空閑地合理利用,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利用邊遠農村的未利用的、廢棄地安置公益墓地。安陽市CBD中央商務區項目上先行實踐,通過協調利用邊遠農村的未利用地建立整村的安置公益墓地成功,使得項目進度大大加快。隨后開展的安陽市人民醫院整體搬遷項目、 420畝儲備用地項目等使用此農村公墓模式,應用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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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以《省殯葬管理條例》和《省公墓管理條例》以及市關于殯葬和墓地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為依據,規劃建設生態墓地。
二、墓址及墓名
“園”生態公墓:原公墓規劃畝,前期建設畝,新公墓取名“園”生態公墓。
“園”生態公墓:村規劃畝,前期建設畝,新公墓取名“園”生態公墓。
“園”生態公墓:原規劃畝,前期建設畝,新公墓取名“園”生態公墓。
三、公墓建設方式
個生態公墓以聯村形式統一籌建,所有權歸屬各公墓管理委員會。公墓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相應公墓的規劃建設、管理與維護,鎮政府負責指導,并積極爭取上級有關部門對生態公墓建設工作的扶持,上級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移用。
四、成立公墓管理委員會
㈠“園”生態公墓管理委員會
主 任:
成 員:
會 計:
公墓管理員:
㈡“園”、“園”生態公墓管理委員會
主 任:
成 員:
會 計:
公墓管理員:
公墓管理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審查帳務情況,研究和解決公墓建設和管理問題,并做好有關會議紀要。公墓管理委員會所轄村內有死亡人員骨灰入葬的,公墓管理委員會成員或委派人及公墓管理員必須到現場協助指導做好骨灰入葬工作。
五、公墓所轄范圍
“園”生態公墓:
“園”生態公墓:
“園”生態公墓:
六、公墓建設資金籌措
公墓以聯村形式籌建,建設資金實行各村統籌,按每村人口數量來平均攤派。公墓管理委員會建立獨立臺帳,帳務實行每月公開、公示。
七、公墓使用規定
1、原則上喪戶按個公墓所轄范圍來選擇墓地,但也可以在個公墓間進行選擇。
2、墓穴由公墓管理委員會統一安排,原則上喪戶不得自行挑選。
3、公墓為規范的墓地。已經做好了統一尺寸的墓穴和埋放墓碑的水泥槽,喪戶不需要自帶水泥、磚塊、沙土(公墓管理委員會負責提供)等,公墓管理委員會提供泥水匠。
4、喪戶必須按規定向村里定做墓碑,村必須在鎮指定的墓碑店訂制標準的墓碑。墓碑的尺寸大小不得超過40厘米×50厘米(即高50厘米,寬40厘米),骨灰盒深埋,不留墳頭。
5、喪戶所有需焚燒的祭品必須放在公墓統一建好的焚燒池內焚燒,并注意做好墓地的防火安全。
6、為保證墓地規范整齊,穴位安排在一排滿后,再安排另一排。喪戶挑選穴位只能在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一排墓穴中進行挑選。
八、公墓收費標準
為了確保墓地建設和維護的正常運行,將收取相應的墓穴費用。
㈠“園”公墓收費標準:
1、按照公墓管理委員會指定的穴位:面對公墓,左側每個穴位收取元,右側每個穴位收取元。
2、喪戶自行挑選穴位:在原穴位費的基礎上再加元作為贊助公墓管理費用。
㈡“園”、“園”公墓收費標準:
1、按照公墓管理委員會指定的穴位:每個穴位收取元。
2、喪戶自行挑選穴位:在原穴位費的基礎上再加元作為贊助公墓管理費用。
九、公墓管理員和會計的職責和報酬
㈠公墓管理員
1、職責
⑴負責墓地的維護管理。
⑵負責墓地的防火安全。
⑶負責為喪戶提供相關服務并到現場指導(包括咨詢、安放墓碑用的水泥和工具、水泥匠等服務)。
⑷嚴格執行墓葬標準,嚴禁超標準墓碑入公墓。
⑸重大祭日期間,負責到公墓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
⑹按規定負責收取每位喪戶的墓地穴位費。
2、報酬
公墓管理員必須認真負責,把好各種關口,維護和管理好墓地,并確保墓地安全。公墓管理員由公墓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并聘用,簽訂責任書。報酬規定:“園”公墓每入葬一穴元;“園”和“園”公墓每入葬一穴元。公墓管理員未履行好職責,將視情進行處罰。
㈡會計
1、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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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各位委員:
大家好!
近年來,我縣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出發,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促進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城市建設突飛猛進,城市面貌日新月異,村鎮建設規劃和環境整治效果顯著,各民族之間團結友愛,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為人民群眾創造出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使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都有明顯的提高。
在殯葬管理工作上,我縣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政協委員多次提出有關殯葬管理方面的建議,縣政協通過建議案的形式上報縣委,縣委高度重視,2008年初,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了對殯葬工作的領導。縣委、縣人民政府就公墓規劃建設、殯葬管理所改制等問題多次召開會議,專門下發了會議紀要。一年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強了殯葬改革方面的宣傳,引導教育群眾規范殯葬行為;二是對殯葬管理所進行了改制,進一步明確了我縣殯葬管理執法和服務工作的主體,同時,投入一定資金對公墓和殯儀館進行了綠化,改善了殯葬服務環境;三是對城市公墓建設進行了規劃選點,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開發”的原則,確保殯葬事業健康發展;四是為了便于管理和美化市容,擬在縣殯儀館南側建一個統一的殯葬管理用品市場,加大對殯葬、喪葬用品的管理力度。
總之,在殯葬管理上,我縣已做了許多工作,但是殯葬管理是個牽涉到千家萬戶、系統性的公益性工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目前還有許多不和諧,不和事宜的事,需要我們做長期的努力。借此機會,就我縣的殯葬管理談一些看法和建議,以供參考。[本文出自-]
1、為加快縣域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各族人民安居樂業,富裕幸福,建議按照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對我縣墓葬管理現狀,制定出《**縣殯葬管理辦法》。該辦法中應包括號召黨員領導干部及公職人員帶頭移風易俗,鼓動家人和周圍群眾實行火葬;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對實行火葬者,給予優惠政策,加以鼓勵;根據我縣城市市容及交通狀況,規定出殯車輛活動路線等條款。
2、對殯葬管理制定一個詳細規劃。**縣是一個以漢族為主的多民族聚居地區,目前只有城鎮一個公墓規劃點,而各鄉鎮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殯葬規劃點,群眾到處亂葬,墓葬用地越占越大,甚至出現了民族和漢族混埋現象,而且混埋有擴大的趨勢,寺坊的坊民反映強烈,很容易發生民族間的糾紛。另外,墓葬無規劃點,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人與自然的不和諧狀況。為此,有必要在殯葬管理上制定出一個全縣的詳細規劃,對現有墓地進行整治,尤其是要對漢族和民族混埋墓地進行認真處理(解決)。嚴禁亂葬亂埋,違者予以必要的處罰。對有條件的個人或單位參與殯葬管理工作給予支持,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開發”的原則,在規劃地,通過競標,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方式,以高標準、高規格建立殯儀館和花園式墓地。
3、殯葬管理規劃化,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引導群眾規范殯葬行為。要求將殯葬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中,反對在喪葬中從事看風水、攀陰親、出大殯等封建迷信的喪葬陋習,倡導節約,文明辦喪,依法加強殯葬管理,維護殯葬經營秩序,使殯葬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篇8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建設生態墓地,推行綠色殯葬,減輕群眾負擔,加快殯改步伐”為主題,以清理整頓亂埋亂葬、取締非法公墓為突破口,堅持先規劃、再建設,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依法強化殯葬管理和推進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設,樹立健康、文明的殯葬新風,力爭利用3年時間全面完成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設。
二、工作原則
(一)保護生態環境。建設骨灰堂、公益性公墓要充分考慮所用場地周邊環境的影響,力求對原始生態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壞和影響最小化。要注重墓區環境建設,做到綠化、美化、園林化、景觀化,綠化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40%,在視野可見范圍內形成綠色屏障,達到見林不見墓的要求。
(二)文明安全祭祀。堅持葬法改革與葬禮改革并重,積極倡導鮮花祭祀。設立專門的祭奠區域和焚燒池,禁止在祭奠區域外焚燒祭奠物品。按照山林防火要求,配備消防設施。
(三)突出社會效益。骨灰堂、公益性公墓是為村民無償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殯葬公共服務設施,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非法出租骨灰寄存格位或買賣墓穴。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學規劃
1.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設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社區建設、土地利用規劃,依據人口數量、分布和地理環境等實際情況納入各鎮街(高新區)的總體規劃,原則上每個社區建設一處骨灰堂或公益性公墓。鑒于建設公墓將占用大量土地,提倡以建設骨灰堂為主,偏遠山區村在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可建設生態型公益性公墓。
2.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選址不得在耕地、林地、公園、風景名勝區附近或水源保護區、鐵路及公路兩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區內。
3.骨灰堂規模要根據總人口數量確定,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100—300平方米,可持續使用周期不低于30年的使用期限,骨灰存放架要采用防火材料,高度不超過2.5米。公益性公墓以社區為單位興建,嚴禁私人與村(居)、社區、鎮街聯辦。公益性公墓建設規模應控制在每千人2—3畝,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測算,預留一定的發展空間,最大限度地提高單位面積的安葬率。嚴格限制墓區內墓穴面積,單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2平方米,使用臥碑,墓穴間距不得超過0.3米,不準建圍欄,每畝以建設300個墓穴為宜,每個墓穴造價應低于400元(含墓區道路、綠化費用)。
4.骨灰堂、公益性公墓應先規劃后建設。骨灰堂院內要通水、通電、道路平整、綠化美化,外觀要區別于居民住房,有明顯的標志,要建有圍墻和大門,設置祭奠臺,骨灰存放架要擺放整齊,院內綠化面積不低于30%。公益性公墓建設要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好墓區道路、祭奠場所等配套設施。墓位間距要整齊規范,墓碑規格、式樣、朝向要統一。
(二)嚴格審批
建設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審批程序如下:
1.村(居)申請。村(居)申請所需材料:建立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申請報告;骨灰堂、公益性公墓規劃設計位置圖;管理章程等其他相關材料。
2.鎮街(高新區)審核。村(居)將申請材料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由鎮街(高新區)出具審核意見。
3.部門審查。經鎮街審核無異議的,村(居)將申請材料報規劃、國土資源和林業部門,由相關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4.民政局審批。經部門審查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連同鎮街(高新區)審核意見和部門審查意見報民政局審批。
(三)精心建設
骨灰堂、公益性公墓要嚴格按照規劃和審批要求建設,保證建設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真正讓廣大人民群眾滿意。建設所需資金以建設單位自籌為主,鼓勵社會各界公益贊助,嚴禁向群眾亂集資,亂攤派。市政府將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按時完成建設任務的社區,根據建設投資總額、標準質量給予適當補助。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緊緊圍繞“建設生態墓地、推行綠色殯葬”主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市政府召開鎮街(高新區)、相關社區(村)動員會,各鎮街(高新區)也要層層召開動員會,大力宣傳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規定》和《市殯葬管理規定》,爭取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試點啟動實施階段。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設采取先試點,再逐步推開的方式。作為試點,建設個數不能少于社區總數的50%。其他鎮街也要選擇2—3個條件較好的社區進行試點。前完成試點單位的建設工作,包括道路修建、植樹綠化、安葬維護等。市里將對試點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確保達到規范要求。
(三)全面實施階段。各鎮街(高新區)在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各自制定的建設規劃,全面啟動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工作,完成建設任務。
篇9
千元可以埋葬親人
記者從北京市某殯儀館了解到,關于殯葬的服務項目以及收費標準有上百項,其中必不可少的包括接尸車輛、消毒、追悼會禮廳、火化、骨灰盒、其它服務等費用,還有遺體化妝、靈堂布置、提供衛生棺、裝飾鮮花等多項服務。
我們做了初步計算,如果只選擇必不可少的殯葬環節,選用其中中檔價格的殯葬消費,北京市殯儀館的平均殯葬費用為人均至少1000元。如果選擇高檔服務,殯葬費用在7、8萬以上的也不稀奇。
據記者調查了解,北京市殯葬服務機構收取服務費差距很大,從千元到三十余萬不等,兩者相差數百倍。走最簡單的程序,喪葬的過程可簡化為遺體運輸至殯儀館火葬,骨灰盒在各大殯儀館都有百元以下的。
各殯儀館均可提供千元左右的殯葬服務。以八寶山殯儀館為例,普通火化380元,整容最低150元,靈位刻字160元,全套算下來,最低費用基本能控制在1000元。
殯葬收費沒上限
不過即便有1000元的最低標準,但是不管是各大殯儀館,還是殯儀館外的各種殯葬門店,多數并不甘心提供“1000元服務”。 比如,如果選購材質較好的真絲壽衣、玉質骨灰盒、豪華告別廳等,林林總總加在一起,殯儀館的開銷最高可達十幾萬元。再加上上風上水的墓地費用,喪葬的總費用可達30余萬元。
近日,記者致電八寶山殯儀館,詢問參加“一條龍”殯儀服務的價格,對方回答“1000元起價,上不設限”。并稱,如果需要更好的服務,“需要親自去面議”。八寶山殯儀館內的服務收費一覽表顯示,多個項目需要面議,比如靈車出北京、特殊遺體以及遺體美容等服務,收費明細后都標注“需面議”。
私人殯葬“一條龍”服務方面,記者詢問多個門店,店主均表示,若在店內辦理一條龍服務,“價格好商量”。如果想要逝者得到更好的服務,則需和具體服務人員面議。
逝者安息
有人說,買東西可以砍價,吃飯可以打折,但是殯葬卻不能講價。面對如此繁多的收費項目,如此高昂的殯葬費用,人們禁不住思考:這些殯葬費用是否物有所值?昂貴的費用是否能讓離世的親人得到體面的照顧?殯葬業究竟是個怎么樣的行業?
網友“閻笑古”在帖子中抱怨:“裝有老人遺體的衛生棺是直接放上火化爐就火化了,何來的‘消毒’?從抬上車到抬下車,我們子女都足夠了,他們也虛情假意硬往上湊,就有了‘抬尸費’。最搞笑的是‘護靈劑’,放在骨灰盒底下說是防腐用。”對此他無奈地感嘆:以前是讀不起書,看不起病,買不起房,現在連人都“死不起”了。
篇10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深化殯葬改革為宗旨,以鞏固提高殯葬改革成果、整治喪事擾民為重點,依據有關殯葬法規,進一步加大殯葬管理力度,著力營造文明治喪環境,促進殯葬改革工作持久、健康、穩步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到2007年度,喪事擾民行為得到根本性控制。
二、主要任務
我轄區是全區喪葬禮俗管理的重點區域之一,必須切實加強喪事擾民管理,全面禁止出大殯和喪事大操大辦等封建迷信活動。
1、喪事擾民整治嚴管區:整個洪殿轄區。
2、嚴禁喪事擾民行為。對喪事擾民實施綜合整治,喪戶出殯不放鞭炮,不吹哀樂,在家不設靈堂、做道場、念經,花圈擺放不占用公共場所,在喪葬禮俗中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3、推行喪事集中辦理。積極推行喪戶將喪事集中在市殯儀館辦理,把喪事擾民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
4、整治和改善治喪環境。加強對喪葬用品市場的管理,堅決打擊和查處非法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行為。對經過審批的商店,重點清理整頓花圈、花藍等懸掛、擺放街頭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一步凈化和規范喪葬環境。
5、做好上門宣傳工作。暢通喪戶信息渠道,全面掌握喪戶信息和動態,街道、社區干部要及時上門對喪戶進行宣傳、勸導和教育,切實做到從簡辦喪事。
6、開展聯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對一些有不聽勸阻傾向的喪屬上門預告,努力做好思想引導工作;對個別一意孤行出大殯的喪戶依法查處;對一些典型案例由媒體曝光,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營造全區良好的殯葬改革氛圍。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街道調整殯葬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轄區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街道政務科,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把殯葬改革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評選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和條件之一,納入各社區(村)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同時建立定期督查通報制度,每月對轄區殯葬改革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殯葬改革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實行分級負責。街道進一步健全殯葬改革工作領導機構,各社區、村設立殯葬改革信息員,完善街道、社區(村)殯葬改革工作網絡。街道、社區要及時對喪戶進行上門宣傳引導,并送達殯葬改革通知書、通告等,協助配合民政部門對出大殯等喪事擾民行為進行管理。
(三)堅持齊抓共管。轄區各職能部門在各自履行職責的同時,更要相互協作,組織安排人員參與統一行動,確保管理工作有效到位。
1、街道殯葬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政務科切實負起深化殯葬改革工作的牽頭作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監管。
2、轄區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殯儀活動在公共場所念經、做道場等非法宗教活動。
3、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喪葬用品市場的管理,取締無照喪葬用品店。
4、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市區花圈擺放占用公共場所的管理。
5、工商、文化部門負責對樂隊的管理,禁止在嚴管區內吹打、奏哀樂。
6、公安部門負責對殯儀活動時燃放鞭炮及其他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行為進行管理,根據規定予以處罰。對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殯葬管理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街道紀工委和政工科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殯葬改革工作落實情況,依法依紀追究違法違紀及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對干部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省殯葬管理條例》行為進行查處。
8、街道政工科要加強殯葬改革工作的正面宣傳和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
(四)拓寬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根據區里規定,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遺體土葬,骨灰裝棺再葬,新建、翻修私墳,出大殯喪事擾民的行為給予獎勵,提高群眾參與殯葬改革工作的積極性,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提高殯葬改革工作效果。
(五)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利用轄區宣傳欄、櫥窗、廣播等宣傳陣地進行廣泛宣傳和發動,宣傳殯葬改革的重大意義,進一步普及科學知識,教育群眾轉變思想觀念,倡導厚養薄葬,使殯葬改革成為群眾積極參與的自覺行動。倡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黨員干部要帶頭執行殯葬法規政策。
四、實施步驟
(一)籌備宣傳階段:(7月—8月)
召開轄區深化殯葬改革工作動員大會,明確殯葬改革任務;健全殯葬管理網絡,落實殯葬改革工作目標管理責任。
(二)全面整治階段:(9月)
9月份作為深化殯葬宣傳活動月,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宣傳氛圍;街道要集中力量整治喪事擾民、出大殯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