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擔保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07: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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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民族文化保護;法律保障;產業化;自覺性
中圖分類號:D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6)01-082-01
一、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規、條例,做好法律保障工作
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民族民俗文化是國內外的普遍做法,這種做法最先產生于日本和韓國。國外對民族文化的保護在法律方面十分完善,而我國的民族文化資源沒有足夠的法律保障。拿日本來說,日本為保護其民族文化就制定了相當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社區居民的義務。例如日本以法定的形式把各類民族節日延續開展下來,并規定城市中每個社區都要選派指定的人來負責街區的節日活動,如果負責本街區節日組織活動的代表沒有盡職,這些負責人還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雖然日本的做法有些強制性,但是對照日本人在保護民族文化方面對法制的有效依賴,針對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我國民族文化法制保護方面的缺憾,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政府可以充當相關法規、條例的制定和完善者。
1.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條例,建立地方民族法定節日等,切實做好民族文化保護的法律保障工作。
2.在實踐中不斷努力探索才能健全規范民族文化法制建設,從私法角度保護傳統文化,保護民族文化繼承人的地位和利益,確保民族文化的傳承得到法律的支持。
3.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犯罪分子破壞民族文化的成本低、代價小,民族文化沒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所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政府可以適當地加大對破壞分子的處罰力度,增加罰款等,樹立法律的權威。
二、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產業化,合理開發少數民族文化
文化依附于經濟而存在,因此鼓勵和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產業化是傳承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徑之一。產業化能有效地保護和發展傳統,有利于保持中國的多元文化格局。
因此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政府要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就要積極推動民族文化產業化,主要是可以從發展旅游業以及扶持與旅游業相適應的相關產業著手:
(一)利用本地區獨有的民族文化資源發展和扶持民族旅游業
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政府可以利用本地區獨有的民族文化資源鼓勵和扶持民族旅游業,在政策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作為全國唯一的毛南族聚居地,造就了環江獨有的人文旅游資源。旅游開發能增強當地居民對自身文化的認同和文化自豪感,進而產生保護傳統文化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傳統文化保護意識不斷增強。
(二)發展與扶持與旅游業相適應的相關產業
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客的大量涌入,會帶來了多方面的尤其是傳統地域文化的需求,民族的手工藝品因市場需求的擴大,民族的技藝、舞蹈等又得到重視和發掘,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政府要發展和扶持與旅游業相適應的相關產業,如地區特色商品(面具、竹制品、絲帛品等)的生產、餐飲、住宿等,促進民族習俗和文化活動的重新開發和恢復。
三、宣傳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要性,興起全民自覺性
對地方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應把著眼點當地居民的自覺保護。因為如果當地民眾沒有對少數民族文化的破壞就沒有保護的產生。當地居民作為長期生活在少數民族文化聚集地方的主人,在生活生產過程中不破壞少數民族文化就是對它最大的保護。因此地方政府對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事業要擔當宣傳民族文化保護意識的角色。使少數民族地區、乃至全國樹立全民保護民族文化的意識。
有關調查表明,自1986年以來,在科學規劃的指引下,周莊古鎮的歷史文化得到了有效保護,政府一系列文化保護措施和旅游的成功開發使得古鎮居民認識到古鎮的歷史文化應當嚴格保護,并且需要科學的方法和措施,在日常生活中他們也表現出積極的保護行為傾向,形成了較好的歷史文化保護氛圍,促進當地文化的保護工作的展開。
因此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政府要保護民族文化就要在做好文化宣傳的工作,普及民族文化保護的迫切性和當地居民保護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在旅游開發的過程中努力地激發當地居民的對民族文化的自豪感以及保護民族文化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增強居民的民族文化保護意識,這才是保護民族文化最根本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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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英蘭.阿伊努民族文化保護與傳承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 2013.
篇2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產權所有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將房屋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公有房屋、私有房屋以及臨時建筑房屋。
第四條 市、自治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鎮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屋產權所有人(以下簡稱出租方)和承租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承租方)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必須使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文本。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
租賃雙方須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并按照年租金3%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由租賃雙方平均承擔。
租賃期間,租賃雙方應信守合同;發生違約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承租人利用所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無《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第七條 單位租賃房屋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存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所出具的租房擔保書;個人租賃房屋的,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八條 凡利用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的,按照《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暫行規定》辦理。
第九條 承租方依照本辦法規定租賃的房屋,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占。
承租方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房屋租賃合同。因承租方行為,造成房屋及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承租方負賠償責任。
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的房屋作價入股。
承租方將租賃房屋轉借轉租,須經出租方同意。
第十條 出租方不得擅自抬高租金或向承租方索取租金以外的費用,不得借故逼迫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退還出租的房屋。
出租方要保證承租方使用房屋安全,及時修繕出租的房屋。因不及時修繕房屋對承租方造成損害的,出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出租方在租賃期間出賣出租的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租賃期滿,承租方應將租賃的房屋按時退還出租方;逾期繼續租賃的,應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私有房屋,如特殊需要必須租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房屋租賃行為,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一)公有住房承租方轉租使用權的;
(二)將房屋分割出租給多人使用的;
(三)將房屋作為資本進行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房屋承包經營實行利潤分成或轉包的;
(五)其他屬于房屋租賃的行為。
第十五條 凡承租方出資改變房屋結構或室內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動房屋附屬設施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凡承租方出資裝飾房屋的,承租方退租時,其所裝飾和填裝的設施不許拆毀,無償交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可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調解,也可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城鎮房屋租賃管理機構予以行政處罰:
(一)房屋租賃雙方未按規定期限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的,責令限期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補交手續費,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費用0.5%的滯納金。
(二)擅自出租調撥的公有房屋的,除責令其停止租賃行為、追繳所得租金外,并處以租金總額2倍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轉租、轉借或以租賃的房屋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從事經營活動瞞報租金的,責令其解除私下簽訂的契約(合同),并處以申報租金以外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
(四)偽造、變造、買賣《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注銷其證件,并可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房屋承租人無《房屋租賃許可證》進行營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