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擔保書范文

時間:2023-03-15 17:15: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承諾擔保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承諾擔保書

篇1

魯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客戶部):

茲有我單位正式在職職工(擔保人) 同志自愿為借款人 作借款擔保,擔保金額為(大寫) 元及所產生的利息,擔保人月工資收入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若借款人到期不按合同規定償還本金及利息,我單位愿配合你社從擔保人工資中按月代扣本人擔保工資總額不低于70%的工資劃轉你社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直到借款人本息還清為止。

擔保人單位(公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

篇2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a銀行作為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保或保證;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i)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iv)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

(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

(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

(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人各執一份。

c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

篇3

鑒于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1.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為合同目的,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主語的含義。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后一天開始就任何后續利息期而言,并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后第6個月最后一天終止的時期。

“貸款”……

“貸款承諾”……

“貸款分行”……

“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

“銀行工作日”……

“參考銀行”……

“子公司”……

“終止日”……

1.2 釋義 本文條款的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之用,不影響本文任何條款的含義或解釋。

2.承諾、付款

2.1 貸款承諾 每個銀行按照本條例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全數額貸款。

2.2 通知與借款承諾……

2.3 付款……

3.還款

3.1 還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九個半年期償還貸款。每期的數額相等于貸款的九分之一。但頭一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后一期為全部清償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八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還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_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如果不遲于借款人愿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紐約時間下午5時,借款人應向行發出有關上述日期和提前還款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并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并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提前償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為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例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為不合法時,該銀行應將上述決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該筆貸款支付之前發送該通知,則該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將因發送通知而告終止。如果在上述貸款支付之后發送,則借款人應在緊接著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償還全部貸款;或者,如果該銀行確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償還貸款,則根據該銀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應連同支付該貸款提前償還之日應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應付給該行的所有其他金額。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條或4.3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每筆貸款在第一利息期應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內),到該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內),年利相當于該利息期利差加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金額。

(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貸款的應付利息應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行應在每次決定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遲延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費用

5.1 承諾費 借款人每年支付給銀行貸款總額0.5%的承諾費。

5.2 管理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管理行相當于貸款總額1%的管理費,在當日支付。

5.3 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行費,費包括……

6.稅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補足條款 根據本合同,借款人所應作出的每次付款或開出的票據,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當局征收的任何性質的、目前或將來的稅款。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從上述支付額中扣交稅款,則借款人應為銀行或行扣交,并按時支付給主管當局。其后付給各行和行另外一筆金額,以保證該行或行除去稅收的實際所得凈值,與如果對筆支付沒有扣交稅額時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稅款均應由借款人在支付罰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罰金或利息到期應付,借款人應向政府主管當局立即支付。如果行或任何銀行應支付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額,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用美元如數補償行或銀行。如果借款人應交任何稅款,則應在交稅后30天之內,將證明上述交稅的官方稅收收據或證明副本交付行。

6.2 印花稅 借款人應支付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管轄地征收的注冊稅或轉讓稅,印花稅或類似的稅款以及應付的罰金、利息。如果行或任何銀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如數補償行或該行。

7.付款、計算

7.1 款項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應付款項或票據,應在上述應付之日紐約時間上午_________時為止,用美元,用紐約銀行時間清算系統清算的資金,或按照行其時決定的、為在紐約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支付給行在abc銀行開立的賬戶,或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賬戶。

(2)凡根據本合同或根據票據寫明到期應付款項,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在某規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沒有相應的日期,則應在該月最后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或終止。凡寫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在下一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利息期,除非下一個銀行工作日跨月。在這種情況下,應提前在上一個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

7.2 計算 根據本合同應付的利息和承諾費,應按1年360日和實際過去的天數計算。

8.先決條件

8.1 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須根據下列條件而定:即行應在不遲于付款日前5個銀行工作日的紐約時間下午5時收到經簽署的副本以及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銀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內容均應為行所滿意:

(1)借款人證明書,其格式基本按照附錄4的規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規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師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5所規定的格式。

(3)當地法律事務所、行和銀行特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6規定的格式。

(4)行和銀行特聘的紐約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7規定的格式。

(5)____________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接受指定作為借款人的人以接受傳票,基本上按照附錄8規定的格式。

8.2 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的額外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應根據下列額外條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于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

(2)行在貸款付款時或付款之前已收到(i)證明各該行貸款承諾的9份票據,總額相當于該行貸款總額。而每張票據的金額與貸款的每期償還金額相等,這些票據基本上按照附錄2的格式,并根據第3.1條確定,經正式簽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ii)一份經簽署的文本和經確認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額外簽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銀行足以得到為行和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這種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內容應為行滿意。

9.聲明與保證

9.1 聲明與保證

借款人向各行聲明與保證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從事目前從事的營業,并完成本合同預計的交易。

(2)借款人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簽署和遞交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據項下的義務,完成本合同預計的交易。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與經過借款人簽署和交付時的票據均構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約束力的義務,并按各該條款可對借款人執行。

(4)批準貸款或為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或強制執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許可和措施,已經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繼續有效。

(5)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上述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或借款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對所借款項的義務或提供信貸的義務時,沒有違約事件,而且在貸款時,亦將不發生上述違約事件。

(6)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不需要借款的債權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債權人同意或批準,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據的簽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或本合同預定的交易的進行。上述簽署、提交、履行和進行,不會違反對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細則,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對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財產適用的判決,命令、法律法規或條例構成違約行為。

(7)借款人目前沒有尚未結案的,或據借款人所知,也沒有或將提起的訴訟、審理程序或索賠要求,此項訴訟案件或索賠要求,一旦敗訴,可能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影響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力。

(8)除第10.6條但書所指的留置權類型,借款人對其財產擁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權,在其財產上,沒有一切留置權和其他抵押權。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至少與借款人或所借款項或發放信貸的保證人的所有其他義務處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該日為止的會計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完整和準確的,是按照__________________地為良好的會計慣例普遍接受的原則,準備和經常適用的,并且為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為公正地反映了該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的綜合結果。

(10)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來,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化。

(11)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不得根據主權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權。

(12)在此之前提交給行或任何銀行的有關借款人的、并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準確的。

9.2 重要聲明與保證 第9.1條所規定的第一項聲明與保證,視同在支付貸款之日當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當日所作出的聲明與保證一樣。

10.約定事項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許可……

10.3 財務報表……

10.4 檢查權……

10.5 違約通知 借款人應將每一構成違約的事件,或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構成的違約事件,以及對其根據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行。

10.6 留置權和抵押權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為借款人的義務,或對所借款項或提供的信貸作為擔保人的義務,在其財產上沒有或允許產生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應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合同和票據項下全部應付的金額得到支付;并且在設立任何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時,應作出明文規定,任何銀行對此不負擔任何費用。但是,本條不適用于:

(1)購買時在財產上設立的任何留置權僅僅作為支付財產購買價格的保證;

(2)在銀行交易的一般過程中產生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后一年內到期的債務;

(3)對于庫存設立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一年內到期的債務,該項債務由出售庫存所得中付還。

10.7 保險……

10.8 免稅通知……

11.違約事件

11.1 違約事件 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違約事件,或該違約事件正在繼續,行以及各行應行使第11.2條規定的補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條中所指的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聲明或保證,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或認定其作出或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準確、不完整的或使人誤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貸合同中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在該合同中,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將被解散;沒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債務;在破產程序中自愿開始破產清理案件,或根據影響債權人權利的任何類似法律,尋求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破產程序中,對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類訴訟或審理程序,用答復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產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已經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訴訟,如果該案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時60天內未被駁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駁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任何義務所必須的任何政府許可不再有效和繼續有效;

(7)多數貸款權銀行合理地認為,任何政府、當局或法院所將采取的任何行動,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狀況有不利影響,或對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能力有不利影響,如果這項行動在采取以后30天內沒有撤銷或撤銷決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或不再經營其目前經營的全部或絕大的部分的營業。

11.2 違約補救 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并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行根據多數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并應通知借款人:

(1)宣布各行根據本合同的義務宣告終止,以及或者

(2)宣布在終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并應該支付;因此所有上述金額應立即到期和應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或任何種類的通知,所有這些都已經借款人明示放棄。

11.3 抵消權 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于任何時候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本條款提起的訴訟通知行。

11.4 非排他性權利 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利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方法。

12.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的分攤

12.1 適用以及支付額的分配 行根據本合同或票據(但不是根據3.3或14.4條)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額,應不考慮借款人所指定的適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據第14條到期未付的任何數額,但不是根據第14.4條應付的金額;其次,用于第5條到期未付的任何費用;第三,任何根據第3.2條到期未付的保險費;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貸款利息;第五,償還貸款本金。上述支付額應按照所收到的資金,按第1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 支付額的分攤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是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不是指根據第3.3條或第11.3條或14.4條,或根據第12.1條由行進行的分攤),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行,行應根據第12.2條分配上述金額,如同該款為借款人所付還。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過行使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他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再者,如果此后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度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據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如同該銀行是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上述規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到的金額。

13.行

13.1 行

(1)各行授權行代表該行實施本合同專門委托給委托行的權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權力。行和各行之間的關系僅為人和本人的關系,而決不能將行視為任何銀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對人規定本合同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

(ii)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或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實性;

(iii)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3)無論行或其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對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除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為外,不負任何責任。行有權善意信賴經認為是真實的、并由適當的人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信賴由它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并對任何其他當事人由于上述信賴的結果不負責任。

(4)各行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有關貸款的資信情況的調查和評估,并確定作出這項貸款是適當和謹慎的。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以外,行沒有責任向任何銀行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信用或其他情報,不論這些情報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行應立即

(i)向各行傳送其收到借款人給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項行動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7.1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每家銀行;

(iii)在收到第7.2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行;

(iv)將收到的各銀行的全部票據轉交該行;以及

(v)將根據第6.1條遞交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各行。行應盡快將根據第8.1條和8.2條收到的文件副本轉交各行。

(6)行沒有責任詢問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但是:行應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為行收到關于違約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兩者而構成違約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行沒有義務向任何銀行說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屬機構貸款而收到的金額或其利潤。行及其附屬機構得向借款人貸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與借款人進行各種經營活動,如同不是行一樣。

(8)根據本合同,行可將各行視為為所有目的而提交給該行的票據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行通知轉讓或讓與。任何票據持有人的任何請求、許可或同意應是決定性的,并對任何后手持有人有約束力。

(9)行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以書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數貸款權銀行也可說明理由或不說明理由地通知行予以撤換。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多數貸款權限行應有權指定一個接替的行。如果在作出上述通知的30天內接替的行沒有被指定和沒有接受這種指定,則已卸任的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行,這種指定的行其綜合資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_萬美元或與其相等的其他貨幣,或者是這種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接替的行一經接受指定為行時,即應接替并賦予卸任的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和責任。卸任行應被解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盡管卸任的行辭職或被撤換,在它根據本合同和為行時所作所為或不作為,本條的各項規定應繼續對它有效。

13.2 償付的約定事項 各行應按其各自決定的份額按比例償付行(就借款人未補償部分)在執行其作為行職責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和其他特聘的顧問的合理費用,如果行需要在支付貨款之前支付上述費用,則按該行各自的貸款承諾確定。如果在此之后,則按其在這個時候所保持的貸款金額確定。

13.3 行未收到的資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行已經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該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則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經支付,并據此推定,行可以在該支付日向各行提供與該行推定應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額。如果借款人事實上并未支付行,一經各行要求,應立即償付行提供的金額,連同從支付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償付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每日的利息。由行確定的年利率是行提供的倫敦同業銀行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行在支付之日應有權推定各行(但已經向行發出相反通知,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該通知的任何銀行除外)已經按照第2.3條向行提供資金。根據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必)把相當于所有銀行(沒有從它收到上述通知)各自貸款承諾總額的資金貸記入借款人。如果未發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銀行沒有根據第2.5條提供資金,并且行已經將相當于該行貸款承諾的金額貸記入借款人按照第2.2條開立的賬戶,行應有權根據其選擇,從該行或借款人立即索還上述金額(不影響借款人對上述銀行的權利),以及從支付之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內)到索還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上述金額每日利息,行確定的年利率為行提供的倫敦銀行同業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14.補償

14.1 開辦費 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償還行代表借款人或經理行談判、準備和簽訂本合同的票據以及有關銀團貸款發生的一切合同費用。上述費用應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復制費用,旅行和通訊費用,本合同規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廣告費以及行的各行特聘顧問的特聘的律師的各項費用。

14.2 修改和強制執行費用 借款人應立即以美元補償行和各行由于

(1)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談判、準備或履行,

(2)任何違約事件,或

(3)保持或執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

14.3 其他費用 如果借款人

(1)在發出第2.2條所指的通知后,沒有在規定執行各項條件之時或之前執行第8條規定的各項條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據第2.2條不可撤銷的承諾;

(2)到期應付而未付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或者

(3)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貸款的本金,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清償的費用,或使用獲得的存款進行貸款的費用,以撥付過期的金額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內撥付該項貸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14.4 增加的費用 借款人應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銀行支付由上述銀行確定因該銀行的貸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和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條例或條約的公布、變化或解釋,或由于該行遵守任何政府當局的命令、要求或請求(不論是否其有法律效力)而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產生于

(1)任何稅款的征收或變更,但不是

(i)以該銀行或其貸款分行凈所得計算并由該行總行或貸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稅款,以及

(ii)第6.1條所指的任何稅款的征收或變更;或者

(2)對該行準備金、專門存款的征稅或變更,或對該銀行資產、負債或其賬上存款或貸款的類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費用或減少。

15.一般條款

15.1 法院的選擇 本合同受紐約州法律的管轄。并據此釋義和解釋。

15.2 管轄權

(1)借款人同意凡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都可在紐約州法院或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并執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接受各該法院管轄,不可撤銷地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信箱(該信箱在紐約設有辦事處,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街)為其收受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送達的傳票或其他法律傳喚的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護該人,任何傳票或傳喚得按本合同通知規定的地址,用掛號郵件郵寄送達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財產的任何其他管轄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訴訟或是程序及執行,并不可撤銷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轄。

(3)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放棄就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不受在美國紐約州_________地,美國紐約南區巡回法院或任何其他國家或管轄地法院的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及執行的所有豁免權(不論是以主權或其他為依據),并同意在有關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時不提起或不主張任何豁免權。

(4)借款人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對現在或以后在紐約州最高法院、紐約縣或紐約南區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約南區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

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銷地放棄以出庭不便為理由而提出的請求。

15.3 貸款貨幣

(1)根據第14條規定需要償付的費用,如果原來是以美元以外的貨幣支付的,借款人同意應以相當于美元的金額償還,即發生上述費用的人,根據正常的銀行程序,在原費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貨幣購買美元所應支付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據第4.2條,上述金額應付的利息應根據其金額以美元計算。

(2)本合同每一條款述及的美元是至關重要的。根據本合同或票據,借款人對于任何到期金額的義務,盡管以任何其他貨幣支付(不論根據判決或其他),應僅以美元計算的金額履行,即以行或上述銀行根據正常的銀行手續,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項之后的銀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貨幣購買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購買的以美元計的金額不足原來到期日的金額,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為賠償上述不足金額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額。借款人沒有因這種支付而解除的債務應作為單獨和獨立的債務到期,并在本合同規定解除之前應繼續充分有效。

15.4 票據的替換 由于票據丟失、被竊、被毀或殘缺不全,

(1)在丟失、被竊、被毀的情況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滿意的補償或擔保(除非票據持有人是公認可靠的金融機構,則持有人自身關于補償的協議應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或者

(2)如果票據殘缺不全,則在向借款人出示該殘損票據時,借款人應自負費用簽署并遞交一份新的票據,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額代替殘損票據。

15.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所有通知應按照本合同以電傳或電報或派人送交的書面通知,用傳真發送或航空郵遞,郵資已付。上述所有通知應遞交給附錄1指定的收受人的電傳號或地址(視具體情況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當事人已指出的其他號碼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應在收到時有效。

15.6 補救和棄權 行或任何銀行沒有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視為放棄或損害上述權利。單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權利應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進一步行使上述權利或其他權利。除非以書面形式表示,否則上述權利的放棄應屬無效。上述任何權利的放棄不能視為本合同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

15.7 變更 本合同只能由當事人書面簽的文件變更。

15.8 轉讓

(1)本合同對借款人、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的繼承者和受讓人的利益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行以及所有銀行沒有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各行得在任何時候讓與或轉讓其在任何票據或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但是,任何銀行都不得以根據任何管轄地的公司法或票據法需要登記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讓與或轉讓。借款人應經常根據任何銀行的請求,簽署并遞交為讓與或轉讓發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該銀行應簽署和遞交的以換取該銀行持有的票據的新票據。如果任何銀行讓與或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則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論,應指各個被轉讓和義務的銀行和個人。

15.9 行或任何銀行的決定 行或任何銀行的每一決定,在沒有明顯錯誤時,應是最終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15.10 繼續有效 借款人在第6.1條、6.2條和14條項下的義務,在償還貸款,取消票據及終止銀行和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仍然有效。

15.11 語言 有關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應為英文,或附有英文譯文,由必須提交上述文件的當事人確認為完整和準確。

15.12 條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管轄區禁止或不能執行的任何條款就該管轄區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執行限度內無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條款無效,或者影響該條款在任何其它管轄區內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15.13 副本 本合同可以簽署任何數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來應視為構成同一合同。

15.14 術語的統一性 本合同包括關于標的事項的當事人之間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頭陳述和以前的書面文件。

雙方于合同開端所述日期在紐約正式簽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資證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借款人____________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行____________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xyz銀行,管理行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abc銀行,管理行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各行:貸款承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貸款承諾總額: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個人銀行貸款擔保合同2017銀行貸款合同(2) | 返回目錄致:a銀行(作為下述債權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a銀行作為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保或保證;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人各執一份。

c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貸款合同匯集2017銀行貸款合同(3) | 返回目錄合同【一】

銀行小額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稱貸款人是指具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資格的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機構);

本合同所稱借款人是指在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取得消費貸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請小額信用消費貸款,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向甲方發放小額信用消費貸款。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幣別) 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借款利率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不變。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貸款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信用消費貸款可用于正常消費及勞務等費用支付。

第五條 本合同所稱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六條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后由甲方用于消費。

第七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還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還本付息法,貸款到期后,甲方應按約定將貸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賬戶,并授權甲方將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一次性或分期劃扣。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法,甲方授權乙方在每個還款期規定時間自動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扣除還款本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允許甲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還款承擔費。

第九條 展期貸款處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應于還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展期申請經甲方審查批準后,甲乙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乙方有權對展期貸款加收利息及罰息。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甲方在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不得辦理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清戶手續;

6.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7.乙方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8.乙方在貸款到期時有權從甲方的活期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內直接劃款。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按________計收違約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按計(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過虛假的資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3.7 甲方與特約商戶之間的糾紛影響還款的行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費用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中國銀行小額信用消費貸款借款申請表》、乙方身份證影印件、購物發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及合同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二】

銀行借貸合同

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產需要,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外匯貸款,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發放。雙方為了保證貸款的順利實施,并維護各自的經濟權益,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貸款金額:____萬美元,包括應付利息____萬美元。

二、貸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止。

三、貸款利率及計收方法:1.按貸款人總行制定的流動資金外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內利率固定為借款人第一筆用匯之日總行公布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水平。或2.按貸款人自營統籌資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息每____計收一次,結息日____(從存款帳戶中扣收要寫明)。

四、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應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償付本貸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借款人應提出訂貨卡片。提出訂貨卡片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貿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貸款人,以便對外開證、付匯。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定貨的,應事先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訂貨卡片和簽訂貿易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撤銷貸款。

六、用款計劃:根據支付進度,本項貸款提款計劃為: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貸款人允許借款人按實際情況調整用款計劃。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貸款,如借貸雙方無其他約定,借款人不得再繼續支用貸款。

七、貸款償還: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創匯和人民幣銷售收入或其他資金歸還貸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下列計劃償還貸款: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如貸款項目提前實現經濟效益,借款人應提前償還貸款;如月度還款計劃不能實現,借款人應事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并經貸款人同意,否則貸款人將按貸款違約處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罰息。

為有利于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準備金帳戶,將用于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處匯額度落實后再結匯償還貸款。

八、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____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九、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轉賣用貸款購置的物品。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蓋章)

企業負責人 銀行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經辦人員

簽約日期:

銀行貸款購銷合同范本銀行貸款合同(4) | 返回目錄銀行貸款購銷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并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調整。

第五條 用款計劃

篇4

法定代表人:許效先,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鐘惠華,廣州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張裕新,廣東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總裁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慶市計劃委員會,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城中路49號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棟輝,該委員會主任。

委托人:吳劍翹,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托人:陳卓倫,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慶市財政局,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城中路49號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黃振平,該局局長。

委托人:黃博君,該局直屬分局局長。

委托人:賈世波,肇慶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群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城公司)因與肇慶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肇慶市計委)、肇慶市財政局擔保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法經二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慶市棉紡廠(以下簡稱棉紡廠)、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中外合作經營廣慶棉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慶公司)合同》,約定:棉紡廠投資中的400萬美元由紡織公司在香港設立的群城公司代為籌借,合作企業廣慶公司投產后頭四年以各方繳納所得稅后利潤、折舊償還。1987年10月15日,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我市棉紡廠與紡織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經營形式組建廣慶公司,總投資中,棉紡廠投資的400萬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籌借的,投產后由合作企業的稅利和折舊資金償還貸款本息,如果五年內仍償還不完時,其余額由我市以地方外匯負責償還。特此擔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經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粵經貿資字〔1987〕298號”文批準生效。廣慶公司成立后需追補資金,1988年9月18日,棉紡廠、紡織公司、群城公司又簽署補充合同,約定棉紡廠需追加的225萬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為籌借。1988年11月18日,肇慶市計委向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由棉紡廠、紡織公司與群城公司合作經營的廣慶公司,需追加外匯投資450萬美元,其中棉紡廠承擔225萬美元的責任,我委現作為棉紡廠該項借款的償還擔保人,向貴委保證棉紡廠將按貴委的要求按期償還該款項借款225萬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預見的原因該廠喪失償還能力,我委將以本市地方留成外匯代其償還。”補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經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粵經貿字〔1989〕045號”文批準生效。經肇慶市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群城公司代為籌借的資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業。事后由于合作企業沒能依約償還投資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對棉紡廠所欠625萬美元本息進行了仲裁,并作出裁決:棉紡廠應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辦案費用人民幣321790元,仲裁費人民幣823000元亦由其承擔。但仲裁庭認為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出具的擔保書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且獨立于合作合同,不屬合同仲裁條款的管轄范圍,對群城公司要求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作處理。群城公司遂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據國務院國函〔1988〕6號文件的規定,撤銷肇慶地區,將肇慶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肇慶市端州、鼎湖兩個市轄區;將原肇慶地區的高要、四會、廣寧、懷集、封開、德慶、云浮、

新興、郁南、羅定十個縣劃歸肇慶市管轄。在肇慶市升格過程中,原地區直機關單位統稱謂市直機關單位,機構名稱一律冠以肇慶市稱謂。原肇慶市直機關單位則稱端州區直機關單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擔保書的原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已變更為現在的端州區計委和端州區財政局。1988年11月28日擔保書是肇慶市升為地級市后的肇慶市計委出具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群城公司與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的擔保合同糾紛。群城公司依據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兩份擔保書向該院起訴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請求他們承擔清償其所擔保的債務人肇慶棉紡廠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責任。經查,1988年3月2日原肇慶市已根據國務院國函〔1988〕6號文升為地級市,原肇慶市直屬機關變更為端州區直屬機關。群城公司向該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擔保書的擔保人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已發生變更,并非本案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群城公司亦沒有證據證明原肇慶市升為地級市后原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的債權債務已向本案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轉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據該擔保書請求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承擔為債務人棉紡廠400萬美元借款的擔保責任沒有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擔保書的保證人為本案原審被告肇慶市計委,肇慶市計委作為機關法人,為棉紡廠向群城公司借款225萬美元出具擔保書,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不能充當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的規定,肇慶市計委的擔保人資格不合格,其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肇慶市計委應對該保證合同無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損失承擔過錯責任,即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群城公司225萬美元的債務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慶市財政局承擔償還625萬美元本息擔保責任、肇慶市計委承擔償還400萬美元本息擔保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群城公司要求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承擔因辦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項費用的請求,也無法律依據,亦予駁回。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肇慶市計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擔保無效。二、肇慶市計委應對1988年11月18日擔保的225萬美元本息的債務,在棉紡廠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償時,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三、駁回群城公司對肇慶市計委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群城公司對肇慶市財政局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負擔410142.60元,肇慶市計委負擔102535.65元。本案受理費群城公司已預交,肇慶市計委應負擔部分由其逕付給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為肇慶市計劃委員會的兩次擔保是更換了法人主體的擔保,肇慶市升為地級市后的肇慶市計劃委員會和肇慶市財政局不承擔肇慶市升級前的肇慶市計劃委員會和肇慶市財政局對外承擔的債務,是十分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引用國務院的“批復”也有不當;二、原審判決對經國家計委批準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利用境外貸款建設出口生產體系項目而轉貸的外匯貸款由國家機關擔保認定和判決擔保無效,是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并且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出具《擔保書》時,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國家機關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三、原審判決在“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敘述,“廣慶公司投產后需追補資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簽署補充合同”是事實認定錯誤;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被上訴人的擔保是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對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包括債務人委托上訴人代籌借的外匯資金本息和上訴人委托實現此項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六、被上訴人違反其擔保承諾沒有按其擔保履行其保證義務;七、外匯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為被上訴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理由。請求本院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法經二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上訴人肇慶市計劃委員會和被上訴人肇慶市財政局負責清償它們所擔保的債務人肇慶市棉紡廠委托上訴人代為籌借的外匯資金的本息及為實現此項債權的費用。

被上訴人肇慶市計委答辯稱:一、上訴人引用法律錯誤,《擔保法》不能適用于本案;二、確定訴訟主體錯誤,原肇慶市財政局、計委出具的“擔保書”的法律責任應由現端州區財政局、計委承擔。被原審原告起訴的是現肇慶市財政局、現肇慶市計劃委員會,這些新老單位雖然名稱相同,但確系截然不同的單位,且在法律上沒有承繼關系;三、認為擔保書有效有悖于法律規定,自1984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國家機關不能為經濟合同擔保的規定,國家機關提供的擔保應確認為無效;四、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計委”出具的兩份擔保書的約定,即使計委須承擔責任,充其量也是一種補充性的責任;五、上訴人請求判決實現債權的費用于法無據。此外,被上訴人肇慶市計委還對原審判決提出了意見。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發回重審或者改判其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肇慶市財政局答辯稱:上訴人始終將答辯人與原肇慶市財政局(即現肇慶市端州區財政局)混為一談。答辯人在1988年3月肇慶市地改市前是“肇慶地區行政公署財政處”,因此1987年10月15日“擔保書”上落款的“肇慶市財政局”并非是答辯人,本案完全與答辯人無關,請求本院依法駁回群城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是在國務院1988年1月7日國函〔1988〕6號《關于同意廣東省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批復》之前出具的。該批復明確:撤銷肇慶地區,將肇慶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肇慶市端州、鼎湖兩個市轄區;將原肇慶地區的高要、四會等十個縣歸肇慶市管轄,這說明升格后的肇慶市政府在轄區范圍、行政職權方面都有所擴大,實際上承繼了原肇慶行署的職能。而原肇慶市直機關則變更為肇慶市端州區直機關,故原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的職能和民事權利義務應由現在的肇慶市端州區計委和財政局承繼。地改市后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與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沒有任何關系,因此,群城公司無權依據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向現在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主張權利。上訴人群城公司要求現肇慶市計委和財政局應當承擔地改市前的肇慶市計委和財政局的擔保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應予駁回。

肇慶市計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經貿委出具的《擔保書》是在國務院國函〔1988〕6號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慶市計委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因此,作為國家機關的肇慶市計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擔保書應當確認為無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項目不屬于擔保法第八條所指的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故群城公司認為本案的主債務是經國家計委批準并經廣東省政府決定利用境外貸款建設出口生產體系項目政府貸款的一部分,國家機關擔保應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慶市計委雖然在答辯中稱該擔保是向省外經貿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據該擔保書向其主張權利,但考慮到群城公司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下屬企業駐港公司,并且該擔保書中其為棉紡廠項目貸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時肇慶市計委對一審判決其承擔對1988年11月18日擔保的225萬美元本息的債務,在棉紡廠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償時,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肇慶市計委并未提出上訴,所以,對群城公司的上訴和肇慶市計委答辯時提出的主張均予駁回。鑒于擔保無效,群城公司和肇慶市計委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一審法院判決肇慶市計委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群城投資有限公司上訴無理,應予駁回,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篇5

關鍵詞:國際貿易;獨立擔保;擔保人義務

相較于傳統擔保方式而言,獨立擔保克服了具有從屬性特征的傳統擔保方式對擔保功能削弱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債權人和保證人陷入曠日持久的基礎交易糾紛。因而,獨立擔保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使用廣泛。但從立法上看,迄今為止,在各國成文法上還是很難找到獨立擔保的蹤跡。比較典型的只有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國際貿易法典》、前南斯拉夫1972年《經濟合同法典》、前民主德國1976年《國際經濟合同法典》。除此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只是通過判例來適用一些獨立擔保規則。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獨立擔保賀備用信用證公約》本文擬結合獨立擔保的概念、法律關系,來分析獨立擔保人在獨立擔保關系中所負有的具體義務。

一、獨立擔保的內涵

對于獨立擔保,不同學者和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表述都并不一致,有稱之為見單即付的擔保、見索即付的擔保,有稱之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還有將之與備用信用證等同。英國法稱為“第一要索保證”,“是指擔保另一個人履行根據主合同義務(不論付款或其他義務)的保證。這類保證合同載有清晰條款規定,保證人一經要索便要付款,無須證明主合同的違背。”而《公約》第二條規定:“就本公約而言,承保(undertaking)是一項獨立承諾,在國際慣例中稱之為獨立擔保或備用信用證,此種承諾系由銀行或其他機構或個人(擔保人/開證人)作出,保證當提出見索即付要求時或隨同其他單據提出付款要求,表明或示意,因發生了履行義務方面的違約事件,或因另一偶發事件,或索還借支或墊付款項,或由于委托人/申請人或另一人的欠款到期,應予作出支付時,即根據承保條款和任何跟單條件向受益人支付一筆確定的或可確定數額的款項。”

按照公約的界定,可以得知獨立擔保的概念:獨立擔保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的委托,為保證申請人對基礎合同債務的履行,而對受益人作出的,只憑受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書面索賠申請或者一只憑符合規定要求的單據,就向其支付約定金額的款項的承諾。

二、獨立擔保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要正確判定獨立擔保人的權利義務,必須首先分解獨立擔保中的法律關系。在一個基本的獨立擔保中,獨立擔保一般涉及到申請人(主債務人)、受益人(主債權人)和擔保人三方當事人。三方之間除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關系外,擔保人和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合同關系,擔保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合同為純粹的獨立擔保合同關系。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申請人與受益人的基礎交易關系。它是獨立擔保賴以產生的前提和原因,但是,基礎交易關系與獨立保證關系的法律效力卻是相互獨立的,即,基礎交易關系的無效并不導致擔保人與主債權人的擔保關系無效。在此法律關系中,受益人與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獨立保函規定的內容為準,不受基礎合同的約束。

第二,申請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雖然獨立保函是應申請人的委托為申請人的利益開出,擔保人與申請人具有委托合同關系,但是,獨立保函一經開出,就與申請人和擔保人之間的委托合同相互獨立。

第三,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獨立擔保關系。這種獨立擔保關系,獨立于申請人于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關系,也獨立于申請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款要求符合獨立保函的規定的條款,擔保人就必須付款。

三、獨立擔保人的五大義務

從上述法律關系中,我們可以歸納出獨立擔保人負有審查、注意、通知、付款、止付這五項義務:

(一)審查義務。當受益人向擔保人提出索款要求時,一般都會提交相關文件。此時,擔保人即負有審查義務。這種審查非常關鍵,既涉及到擔保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也涉及到擔保人與申請人的關系。這種審查,既是擔保人的義務,又是權利。審查的對象是受益人的索款請求。審查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1、受益人是否提交了索款書和佐證單據,以及索款書和佐證單據在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2、索款要求是否在可以提出請求的期限內提出。3、索款書和佐證單據與擔保書是否表面一致,以及彼此之間是否相互一致。4、受益人是否存在欺詐及權利濫用。[7]如上所述,可知審查所遵循的是嚴格相符的原則。在這里要說明的是,在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嚴格相符的原則,但各國審判實踐廣泛認同了該原則。擔保人在審查中,著力點也是最大的難點在于索款書和佐證單據與擔保書是否表面一致。這與跟單信用證中銀行的審查義務有許多相似之處,即擔保書可能規定受益人在索款時須提交單據,擔保人有權對這些單據進行審查,但這種審查也只是表面審查,即審查這些單據在表面上是否與擔保書的要求一致,以及各單據相互之間是否彼此銜接、相互協調,而不管基礎交易合同的真實性與合理性,這也體現了獨立擔保的獨立性。簡言之,就是“單據相符”、“單單相符”。

(二)注意義務。《公約》第14條規定:“在付款時應當盡到誠信和合理注意的義務,否則,擔保銀行應對其疏忽和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誠信和合理注意義務就是要適當考慮到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的要求。”相較于傳統擔保方式,獨立擔保雖然擺脫了從屬性,但對于申請人而言,獨立擔保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是因為:申請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關系,在銀行履行了擔保義務時就轉化為債務關系。在獨立擔保中,擔保人雖然對受益人承擔了付款義務,但擔保人一旦付款即可向申請人進行追索,因此,擔保人承擔的風險和義務最終要轉嫁到申請人頭上。因此擔保人在受益人請求付款時,若不嚴格審核,導致受益人惡意索賠,將給申請人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作為申請人的人,必須盡量維護客戶的利益,在履行擔保合同的義務時,盡到善意謹慎合理注意的義務。在付款時應本著善意、謹慎的原則,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人在付款時對申請人承擔的義務與信用證的開證行和票據的付款人對委托人承擔的義務相同,具體要求是:1、在付款時對付款聲明及有關單據進行認真審查,如果與擔保合同要求不符,應予以拒付;2、在受益人請求付款構成明顯構成惡意欺詐時,付款請求己超過擔保合同的有效期限的應予以拒付。3、如果擔保人付款違反了上述規定,導致付款錯誤而給申請人導致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應負責賠償。

(三)通知義務。在獨立擔保中,擔保人負有通知義務的情形有三種:第一,在保函準備簽發時,擔保人必須告知債務人有關獨立擔保所蘊藏的風險。第二,在收到受益人索款要求后,擔保人必須迅速通知并將有關索賠文件轉遞給債務人,以便其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9]根據1992年國際商會458號《憑要求即付擔保統一規則》第17條規定,銀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時,應該不遲延地將索款要求告之申請人,在間接保證情形下擔保行應該將索款要求告之第一指示行以及第一指示行將索款要求告之申請人。同時,《憑要求即付擔保統一規則》第21條規定,擔保行應該將受益人的索款要求連同其他單據轉遞給申請人。通知的內容有三個:1、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的韋實;2、受益人要求付款的書面聲明和有關文件;3、擔保人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是否決定付款的韋實。第三,當保函的失效時間將至,而受益人要求擔保人決定延展有效期限還是在失效日之前予以賠付時,盡管擔保人在受益人的這一要求不是明顯的不公平時,常會延長保函的有效期限,但這必須通知債務人并取得其同意。因為延長有效期限實際上加重了擔保人和中請人的義務,及時的通知對保護擔保人自身的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在這里,要注意明確通知的效力,通知僅僅是一種通報的義務,不是征求申請人對付款的意見,更不是獲得其付款的許可。即使申請人告知擔保人受益人的付款請求構成欺詐,要求擔保銀行不給付,但只要付款符合擔保合同的規定,擔保人仍可以付款,而且擔保人付款后仍可對申請人行使追索權,這是因為獨立擔保不同于傳統擔保的獨立性決定的。

(四)付款義務。當擔保人審查受益人的索款要求后,認為其符合擔保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時,擔保人就負有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這種付款義務,是審查義務的延續。

(五)止付義務。這是指在受益人的索款屬于欺詐或濫用權利,或有其他法定或約定的止付事由時,擔保人不得向受益人付款。關于擔保人的拒付是為一項權利還是義務,在認識上存在分歧。筆者認為,如從擔保人與受益人的關系而言是一項權利,但從擔保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而言則是一項義務。而且,從司法措施角度而言,止付應是擔保人的義務。因為如果止付是擔保人的一項權利,當申請人申請法院采取臨時司法措施,法院發出臨時命令都將失去合法依據。因為法院不能把一項法律上不存在的義務強加給擔保人。

獨立擔保是一種獨立的擔保履行之付款承諾從而不同于傳統的從屬性擔保。獨立擔保的出現被認為是“對傳統擔保的最嚴厲挑戰和最重要創新”,是“對傳統擔保制度的徹底‘顛覆’”,在國際貿易界和金融界得到了廣泛發展與運用。目前,我國對外擔保業務中使用的主要是獨立擔保。但是由于獨立擔保制度尚處于發展的階段,其制度本身的一些內容尚有待成熟,在國際間也缺乏權威的統一規定,所以,實踐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各種問題。尤其是我國的獨立擔保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導致對外擔保業務中糾紛迭起,難以解決。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獨立擔保制度的研究,不僅具有理論價值,更具有現實意義。

注釋:

[1]白彥著《國際擔保制度探析》,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第91頁。

[2]該《公約》于1995年11月通過,2000年1月1日生效。

[3]郭明瑞著《擔保法(修仃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86頁。

[4]王超海著《獨立擔保制度初探》,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第24頁。

[5]這些單據可能是(1)受益人在索款書之外另行出具的,就申請人已違反基礎合同等作出的說明;(2)第三人(如鑒定人或工程師)出具的證明某種事實(如申請人違反基礎合同)存在的書面文件;(3)仲裁庭或法院就基礎合同爭議所作的裁判;(4)受益人和申請人就基礎合同糾紛達成的協議。

[6]除非擔保書另行規定了索款時間,否則,擔保書一旦開立,受益人即可隨時請求付款,但請求必須在擔保的到期口之前提出。擔保的到期日可由擔保書加以規定,如果擔保書未以任何方式確定到期日,根據《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第12條(c)項,則擔保書自其開立之日起六年后到期,一旦到期,擔保即行失效,受益人無權再要求擔保人付款。

[7]魏森著《獨立擔保項下擔保人權利義務研究》,載《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5月,第60頁。

[8]魏森著《獨立擔保項下擔保人權利義務研究》,載《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5月,第60頁。

[9]《見索即付擔保統一規則》第17條、第21條。

[10]聯合國起草《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時,這一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草案中的措詞是承保人“不應付款給受益人”,這一案文以義務為基礎。但有人指出,承保是承保人自己的承諾,涉及其在國際貿易關系中作為可靠付款人的信譽,規定一項拒絕付款的義務是不合適的。后經反復討論,正式文本將其改為“承保人……有權不付款給受益人”。參見魏森著《獨立擔保項下擔保人權利義務研究》,載《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5月,第61頁。

篇6

建筑項目貸款合同范本

建設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單位: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的規定,甲方向乙方申請為進行_________項目所需資金,乙方經審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條件提供資金,為明確各方責任,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同意貸給甲方外匯(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本金___________,建設期利息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建設期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簡稱“貸款”)上述貸款,已包括按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準備貸款協議支用的外匯(大寫)_________.

第二條 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寬限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匯和人民幣貸款,都必須在乙方開立帳戶。本合同簽署后一個月內,甲方應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資貸款年度用款計劃”(以下簡稱“用款計劃”);并在項目用款期內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計劃”,經乙方審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開立的存款帳戶使用,自轉存之日起,乙方計收貸款利息,同時對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條 乙方按審查同意的用款計劃,保證及時向甲方提供貸款資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應按未提供的貸款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按第六條規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動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計算)加百分之二十計付。

第五條 甲方用款需要超過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時,由甲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后追回貸款,并簽訂書面補充貸款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匯貸款,甲方必須用外匯還本付息,人民幣貸款用人民幣還本付息。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的還款期內,人民幣貸款為年息_________%,外匯貸款實行固定利率為年息_________/浮動一利率按_________個月浮動一次,本次基期利率為年息_________%.

第七條 實行浮動利率的外匯貸款,同時實行分攤匯率損益。甲方同意按《中國投資銀行外匯貸款利率和匯率損益分攤試行辦法》承擔損益。實行固定利率的外匯貸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對本年度“用款計劃”貸款額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諾費。甲方當年用款需要超過年度用款計劃時,必須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從一月一日起補計承諾費。

第八條 對乙方提供的貸款,甲方保證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期限內還清全部本息。本合同貸款的還本計劃如下:_________年外匯_________,其中:上半年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上半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還本計劃歸還的,從當年十二月份銀行結息日開始對逾期貸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為減少乙方貸款風險,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償還外匯貸款本息擔保書”和“按期償還人民幣貸款本息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交的按期償還外匯貸款本息擔保書如果只是外匯額度擔保的,在人民幣擔保書內應包含購買等值外匯所需的人民幣數額。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時,由擔保單位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

第十條 本項目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間加息百分之五十。貸款期內,甲方應向乙方定期送交有關工程建設和生產經營的會計、統計報表,乙方有權調閱有關資料或進行現場檢查。甲方如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后自動終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單位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在投資、信貸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有新的變更時,本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第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條提到的外,如有財產抵押擔保書、工貿合同、公證文本等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借款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 貸款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7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第三方擔保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第三方擔保書1甲方(債權人):______

乙方(債務人):______

丙方(擔保人):______

本擔保于 20__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_______________簽訂。 為了確保甲方與乙方于 20__年 12月2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NJ20121229001,借款合同本金為人民幣圓整)的全面履行,丙方應乙方的要求,自愿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簽定的主合同,導致乙方對甲方產生的債務,提供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經三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擔保書。

一、擔保內容

1、本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20__年 12月29日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產生的甲方對乙方享有之債權。

2、丙方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作為抵押擔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項,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違約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據本擔保以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4、本擔保書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二年,自本擔保書訂立之日起計算。

5、保證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6、本擔保書自丙方蓋章,甲方、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無效或失效并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本擔保書項下的擔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無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責任。

7、丙方特別承諾:丙方在簽署本擔保書前,已經充分理解、明確認識到簽署本擔保書的法律后果,因此確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或無效,均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不影響丙方對甲方的擔保責任。

8、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予以解決。

在訴訟期間,本擔保書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二、其他事項

1、本擔保書未盡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擔保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關于第三方擔保書2甲方(出借人): 簽署地:

乙方(借款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號:

丙方(擔保人):

身 份 證 號:

鑒于:

1、乙方于

年 月 日通過融貸通贏平臺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借款期限 ,網站借款標編號為 (下稱主合同)。

2、為保證甲方在主合同中的合法權益,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擔保保證人。

3、由于甲方存在多個出借人,而且借款關系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不能現場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擔保人已知曉,并對此擔保予以認可。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就丙方為乙方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提供擔保事宜簽訂本保證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履行。

一、丙方同意對主合同及今后可能發生的修改、補充條款中乙方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如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諾按期足額償還全部債務,導致甲方損失的,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內無條件將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

二、丙方擔保范圍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滯納金等,以及甲方或融貸通贏平臺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全部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

三、丙方用于清償乙方債務的資產和權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丙方及其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

2、丙方及其家庭成員的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股權、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所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標、專利等專有權所取得的許可使用費及轉讓費等。

3、丙方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的所有存款、房產、汽車、設備、土地使用權、承包承租經營權等財產和權益。

丙方資產抵押給甲方并可根據甲方要求辦理抵押登記,抵押資產部分明細如下: 。

四、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是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甲方屆時有權選擇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張全部權利;

五、甲方給予債務人和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借款合同》及本保證聲明項下的權利,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丙方履行本聲明的各項義務。

六、甲方經各方同意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的,丙方同意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乙方借款出現逾期,融貸通贏平臺運營方啟動本金保障計劃代乙方先行墊付償還甲方本金和利息的,融貸通贏運營方因向乙方行使追償權而對乙方享有債權,丙方抵押給甲方的資產自動轉移到融貸通贏平臺運營方名下或融貸通贏平臺指定的第三方機構,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對乙方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發現乙方還款困難或是有不愿還款跡象等預期違約情形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八、丙方擔保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雙方借款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而無效。

九、本保證責任自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根據主合同所應收的債權本息被全部清償為止。如債權發生轉讓的,則丙方在原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十、甲方可委托融貸通贏平臺的運營方代行其在主合同和本聲明中的權利,代行其實現債權權利。

十一、甲方對丙方的通知只要發送至丙方在本合同所載明的郵箱即可,發送郵件即視為完成通知義務。丙方對本合同約定的通知形式表示認可,并承認按此程序進行通知的效力。

十二、本合同為主合同的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主合同第五條執行。在執行本聲明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裁決。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電 話:

關于第三方擔保書3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

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

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

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范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第三方擔保書4甲方: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根據甲方與 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資金周轉借款,現我(下稱擔保人)愿意擔保:當乙方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與甲方簽訂的借款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有關費用時,丙方愿意承擔乙方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法律連帶責任。

丙方在此聲明和擔保:

一、丙方是在 ,(單位/居住)任何改變丙方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件發生或發生時,丙方保證及時通知甲方本人。

二、本項擔保金額最高額為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借款金額的三倍。一旦乙方沒有能力償還借款合同中的金額,及由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有關費用時,只要擔保金額不超過借款合同的金額三倍,丙方不會因此而解除或減少任何法律職責。

三、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不管甲方是否向乙方追素,保證按照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應付款項。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書是終結性的,乙方和丙方均有約束力。

四、如果丙方未按甲方通知規定的期限及金額付款,丙方在此授權甲方從丙方任何財產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五、本擔保是一項持續性的擔保,只要乙方在借款合同項下,按有關條款規定承擔了任何現在的或可能發生的債務和責任,丙方就始終承擔本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及法律責任,甲方給予乙方的任何寬限只要不曾加丙方的擔保金額,丙方在此擔保書項下的責任均不會解除或減少。

六、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擔保金額,丙方不會因為乙方與甲方同意對借款額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刪除或者因乙方與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影響或失效。

七、如果乙方將財產或權益抵押給丙方。在本人擔保項下的借款金額沒有全部償還之前,丙方不會行使有關抵押書項下的權利,也不會取代甲方對乙方的債權人地位。

八、如果乙方破產或沒有對債務的償還能力等類似情況出現,并不解除丙方在此信用擔的責任。

九、丙方的繼承人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擔保項下的責任,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丙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十、甲方如將本擔保項下的借款合同的債權轉讓給他人,并不影響債權人向丙方要求履行擔保的責任。

十一、本擔保書是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丙方與任何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契約)均不影響本擔保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法律性。

丙方地址:

丙方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篇8

擔保書就是找個人幫另外一個人做擔保,只要是另外一個人出事情,就可以找擔保人承擔后果,所以這種擔保書是有法律責任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委托擔保書,歡迎大家閱讀。

委托擔保書1委托人:身份證號碼:

住址: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溫州恒利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__市__區永中南翔錦苑紫荊3-201號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融資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借款,特請求乙方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按照《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務及擔保范圍和期限

乙方對甲方向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的,借款本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個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擔保,另立反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是本合同的從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從乙方代為償還之日起,乙方即有權要求甲方或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有權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后取得優先受償;

有權委托貸款銀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從甲方帳戶劃收款項等途徑進行追償。

3、甲方向乙方支付貸款擔保評審費__________元,在項目立項審查時一次性付清;

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每月__________‰計算,期限__________個月,計__________元,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簽定之日,甲方按擔保金額的__________%

向乙方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按以下原則處理:

⑴履約保證金由甲方交納,所有權屬于甲方。

⑵甲方應依約履行合同,如逾期還貸,乙方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約定足額還本付息后10日內,乙方如數退還上述履約保證金。

5、乙方代為甲方償還其上述借款即視為甲方違約。

乙方為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和自代償次日起的代償資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以及乙方為行使追償權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天按本合同貸款擔保金額的1‰計算。

如果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的,甲方還應支付賠償金。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因甲方提供虛假、偽造、過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溫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溫州恒利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或者協議書》(合同編號為 ,下稱主合同)按照該份主合同的約定,乙方應于 年 月 日支付給甲方款項計人民幣萬元。

為保證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現各方達成本擔保合同:

一、丙方的擔保范圍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義務和產生的全部合同責任,以及甲方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全部必要費用;

二、擔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甲方屆時有權選擇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張全部權利;

四、如屆時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義務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區人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的;

五、各方明確,為簽署本合同,各自已經完成了議事程序和必須的授權,簽署本合同是真實自愿的。

六、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委托擔保書2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甲方委托乙方擔保,乙方經研究決定同意擔保。甲、乙雙方就委托擔保事宜誠實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擔保對象:

甲方向申請 業務(種類如下),乙方為其提供擔保。

【可選擇的業務種類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幣借款;(2)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4)銀行保函;(5)其他】

第二條 擔保金額:擬定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實際擔保金額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三條 擔保方式: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四條 擔保范圍: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五條 擔保期間: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六條 擔保費用(保費):

1、計費方法:按擔保金額、期限、收費標準計費。

2、收費標準:%/年(大寫:百分之

/年)。

3、保費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在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

一年以上的在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按年計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條 甲方承諾:

1、向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準確;

所提交的復印件均與原件相符;所陳述的事實無虛假。

2、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

3、按申請用途使用資金,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情況的監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財務報表。

4、按主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債務。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僅限于承包、租賃、聯營、合伙、轉讓、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僅限于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股權、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聯系電話變化等;

(3)高層人事和財務負責人發生變化、對外重大投資、財務狀況惡化、停業整頓、歇業、破產、解散或撤銷;

(4)受到行政處罰或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包括但不僅限于吊銷營業執照、仲裁、訴訟等;

(5)主合同債權人提前收回債權,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

(6)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7)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反擔保財產將處理(轉讓);

(8)其他影響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乙方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2、對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所了解的經營情況保密。

第九條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并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并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并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置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并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甲方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并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3、甲方與債權人產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5)項所約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應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條重新協商并支付擔保費用。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委托擔保書3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托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范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

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并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并書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

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委托擔保書4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敬 請 注 意

為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以下注意事項:

1.您已經具有簽訂本合同的法律常識。

2.您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并已知悉其含義。

3.您已確認自己有權在合同上簽字。

4.您已確知任何欺詐、違約行為將要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5.您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善意簽訂并依約履行本合同。

6.請您使用黑色碳素墨水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本合同,字跡清晰,請勿涂改。

如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之處,可向遼寧名德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咨詢。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向 申請

融資授信 人民幣貸款 銀行承兌匯票(大寫) ,(小寫) ,特委托乙方為其融資債務提供(大寫) ,(小寫)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乙方經審評,同意為甲方就上述融資債務提供擔保。融資金額、期限、利率、用途以甲方與融資銀行簽定的授信協議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為準。擔保方式、期間和范圍以乙方與融資銀行協商后簽定的擔保合同或向融資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為準。

甲方和乙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誠實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則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進行磋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擔保費用

1.1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用按照乙方為甲方擔保的主債務金額的 %(年費率)的擔保費率計算,擔保費總計(大寫) ;(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主債務金額是指貸款本金貸款本金扣除甲方向融資銀行交存的保證金之后的余額

貸款本金扣除乙方向融資銀行交存的保證金之后的余額貸款本金扣除甲、乙方雙方向融資銀行交存的保證金之后的余額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扣除甲方向融資銀行交存的保證金之后的余額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扣除甲、乙雙方向融資銀行交存的保證金之后的余額(其它),即(大寫) ,(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1.2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擔保費交付乙方。

1.3經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

期支付擔保費用:

1.3.1第一期:支付時間

年 月 日,支付金額

1.3.2第二期:支付時間

年 月 日,支付金額

1.3.3第三期:支付時間

年 月 日,支付金額

1.3.4第四期:支付時間

年 月 日,支付金額

1.4融資到期后,如甲方未向融資銀行履行償還/支付融資本息的義務,應按照萬分之十(日費率)的標準另行向乙方支付擔保費用。

甲方承擔該項擔保費用的期間為自融資到期之日起,至乙方向融資銀行承擔擔保責任之日止。

1.5因簽訂本合同和本合同項下相關合同所發生的交通費、通訊費、郵遞費、文件復印費、評估費、公證費、登記費和律師費等應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合同的生效

2.1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字蓋章的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2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附加條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界至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相關合同的簽訂

3.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與融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或向融資銀行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并按照融資金額 10%的比例向融資銀行交存保證金。但此款約定應受本合同第六條第6.2款的限制。

3.2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與融資銀行簽訂授信協議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

在經乙方書面同意后,甲方可以適當延長本款約定的簽約時間。

3.3為保障乙方在向融資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后能順利實現追償權,甲方或甲方提供的第三人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與乙方簽訂抵押質押保證保證金反擔保合同,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甲方陳述與保證

4.1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注冊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相關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甲方如是企業分支機構,須具有其法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書面授權其從事與本合同相關的民事行為的證明。

4.2甲方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相關合同的行為是經有權決定的機構或人員決定和授權的,是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

4.3甲方將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財務資料、生產經營資料和簽訂相關合同所需要的各項證明文件,并保證各類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篇9

1、還房貸的卡可以換人,到申請貸款的銀行更換,然后綁定還款,建議最好不要更換。

2、直接去銀行換卡就可以了,帶上你的身份證,還有舊卡用收費。

房屋貸款,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是由購房者向貸款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貸款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貸款,并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2004年12月15日,某銀行支行(以下簡稱A支行)信貸科長與B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找到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李某提交A支行尚未蓋章的空白格式《保證合同》,要求C公司為A支行貸款給B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其中約定保證期為自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李某認為保證期限約定過長,因此在合同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中手書“擔保有效期限為9個月”字樣,在簽字蓋章后交給A支行信貸科長,信貸科長表示更改保證期限作為科長無權決定,需交予行領導審核,并將合同文本帶走。后雙方對A支行是否將雙方均簽字蓋章后的《保證合同》送達給C公司存在爭議。2004年12月17日,A支行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并向B公司發放期限為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150萬元。2005年1月13日,B公司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公司歇業。2005年3月16日,A支行以公證方式向C公司送達《關于要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函》;C公司復函稱:“至今未取得貴行簽章認可的《保證合同》,不知擔保是否得到貴行認可,及貴行是否發放貸款未知。貴行要求我公司履行連帶保證,我公司無所適從。”2005年7月,A支行向B公司送達提前收貸通知書,隨后要求B公司償還借款本息、C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與A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C公司辯稱其與A支行簽訂保證合同,對合同的保證期限予以變更,屬于合同的新要約,A支行對新要約沒有承諾,其保證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變更保證期限屬于修改合同,不是新要約。遂判決B公司歸還借款本息157萬余元,C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認為,A支行與B公司債權債務關系明確,B公司應依約承擔清償責任。關于C公司擔保問題,C公司在保證合同上將保證責任的期限更改為9個月,A支行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將蓋章確認后的保證合同送交C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履行期間的變更系合同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同時亦應視為新的要約。因此,就本案而言,應認定A支行與C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的締約過程尚未完成,保證合同尚未成立,C公司對B公司所欠A支行的債務,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一審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判決不當,C公司上訴理由成立。判決駁回A支行對C公司的訴訟請求。

A支行不服二審判決,向H省檢察院申訴,省檢察院認為C公司手書擔保期限、然后簽字蓋章、交給A支行信貸科長的行為,屬于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的行為,C公司依法應承擔保證責任。H省高院指定原二審法院再審。再審認為,從對本案《保證合同》的形式、內容及雙方平等協商的締約過程進行審查,本案的《保證合同》是典型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保證合同,而非保證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書。本案《保證合同》應視為債權人A支行向保證人C公司發出的要求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要約。保證人C公司在《保證合同》上手書“擔保有效期限為9個月”的行為是對要約的內容(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實質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不能視為對《保證合同》條款的修改,且《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此變更亦沒有達成書面協議。對此新要約,《保證合同》約定“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而債權人A支行當時并未在該《保證合同》上簽章,A支行信貸科長明確表示自己不能做主,要請示領導方能決定,可見,此時A支行對保證合同的要約未作出承諾,而此后,A支行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將雙方均簽章的《保證合同》(承諾)送達給了保證人,故雙方的締約行為尚未完成,《保證合同》不能成立,C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A支行以其實際貸款的行為對新要約作出承諾的做法,并不是該行簽訂保證合同的單一形式,不能視為交易習慣,且既不規范,亦不合法,這種簽訂合同的隨意性做法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A支行其后采取的公證送達的明示方式,是在借款人發生事故后,不屬于承諾到達的合理期限內。故再審維持原二審判決。

法律分析

本案是以主從合同的形式表現的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四種:一是主從合同形式,即保證人與債權人單獨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主從條款形式,即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訂立一個合同,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僅作為保證條款出現在主合同中;三是以保證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形式,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或在“保證人”欄下簽名或者蓋章;四是保證人單方面出具保證承諾書的形式,即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

保證合同的規則與一般合同的規則并不完全相同

《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4】8號)《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問題依法達成書面協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并為債權人接受,保證合同成立”。上述規定表明,保證行為是要式行為,須以書面形式體現,只要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示且為債權人接受,則保證合同成立,而不必過問這種“書面”是由保證人提供還是由債權人提供(包括債權人以格式合同方式提供),也不必過問債權人的“接受”是否已被保證人知曉(亦即債權人的接受行為無需通知保證人)。筆者認為,在本案例中,A支行應直接適用《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上述條款。

法的特別規定在本案中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法律適用的原則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

合同的成立有四種情形,一是一般規定,《合同法》第25條規定即是;二是合同書形式,《合同法》第32條規定即是,即使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上簽章,但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且為對方所接受,按《合同法》第37條規定,該合同也成立;三是確認書形式,《合同法》第33條規定即是;四是合同的實際成立,《合同法》第36條即是。《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該條是針對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情形下,合同成立的“特別條款”,而《合同法》第25條、26條是關于合同成立時間的一般規定;在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情形下,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第32條(包括第37條)。本案例中,A支行和C公司均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依《合同法》第32條規定,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

保證人和債權人的行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A支行信貸科長向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提交格式《保證合同》,李某在該合同中手書“擔保有效期限為9個月”、簽字并加蓋公司合同印章、寫明日期后,將合同交付A支行人員;此后A支行行長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加蓋支行印章,寫明簽章日期,此時債權人與保證人即已達成合意。按照合同解釋的方法,手寫條款(非格式條款)是通過單獨談判而確定的條款,其效力優于印刷條款;除此,雙方合意應依印刷(格式)條款。在有上述保證合同的前提下,A支行與B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向B公司發放貸款150萬元。C公司上述保證行為和A支行接受其保證并據此發放貸款的行為,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第54條、第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該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保證合同的單務性不排除債權人應承擔的附隨義務

在合同的分類上,依雙方當事人是否互負給付義務,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在法理上,因保證合同是債權人一方僅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保證人則相反,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所以保證合同是典型的單務合同。有人認為,由于保證合同的單務性,作為接受保證的債權人,既沒有向保證人送達保證合同的法定義務,也沒有請求保證人在收到保證合同后簽收的法定權利;保證合同自保證人簽字或蓋章時起就意味著保證人要受合同的約束,承擔保證責任。筆者認為,盡管保證合同屬單務合同,但接受保證的債權人仍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及交易習慣,承擔保證合同成立后的有關附隨義務。如保證合同成立后,在保證合同上后簽章的債權人應及時通知保證人領取(或送達)合同正本和相關協議,以便利保證人的正常經營管理。

對銀行的啟示

嚴格合同內部審核,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業務部門在采用銀行制定的格式擔保合同文本時,如確需修改,無論是否涉及合同標的、擔保額度、擔保期限、合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對合同文本的實質性變更,還是一般性修改,包括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相關表述構成對合同文本的變更或修改的,建議按規定提交有權審核的法律事務部門予以審核確認,并將與擔保人商定的協議文本(或雙方簽章的備忘錄)歸檔保管,有相關重要視聽資料的,也應歸檔保管。

嚴密擔保調查審查,確保擔保依法合規

在貸款前,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資格、保證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并對其意思表示、資信及代償能力等情況調查核實。如系公司擔保,應嚴格審查擔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提供擔保的相關決議,以及做出決議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要求、內容是否與待簽擔保合同表述一致。通過嚴格審查,確保上述民事行為在形式上合法;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上述資料,依法推定擔保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的意愿(或確認擔保人真實意思表示),從而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成立提供有利證據。

全面遵守合同約定,防范細節引發風險

對格式合同中存在“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各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之類條款或類似表述的,在該格式合同經雙方協商后,確實發生變更或修改的情況下,貸款行應主動與擔保人就相關變更或修改達成書面協議;對擔保人提出的變更或修改意見可能構成《合同法》上“新要約”的,貸款行應切實做到與擔保人達成書面協議,還可寫明“本協議經貸款行和擔保人簽章,表明貸款行對擔保人提出的相關要約(或修改、變更要求)已作出承諾(或已表示同意)且該承諾(或該意見)已經到達擔保人處,擔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保證)合同未到達擔保人的抗辯”,以預防相關法律風險。

針對個案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