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樣式范文

時間:2023-03-25 0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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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樣式

篇1

身份證地址、號碼: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地址、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 租賃地址:_____________;房型規格_____________;居住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

2. 室內附屬設施:

a:電器:

b:家具: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 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 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人民幣;

3. 付款方式:按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第一次付款計_____元人民幣;

4. 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 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_____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 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并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3. 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 租用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 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后解除本協議;

6. 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并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四、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說明:(如:入住時的水電煤字數。)

出租方: 承租方:

篇2

本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區、縣) ;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 .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

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2、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房產證號: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號碼: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設 施 、設 備 清 單

本《設施清單》為 (甲方)同 (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設施、設備:

一、燃氣管道 [ ] 煤氣罐 [ ]

二、暖氣管道 [ ]

三、熱水管道 [ ]

四、燃氣熱水器 [ ] 型號:

電熱水器 [ ] 型號:

五、空調 [ ] 型號及數量:

六、家具 [ ] 型號及數量:

七、電器 [ ] 型號及數量:

八、水表現數: 電表現數: 燃氣表現數:

九、裝修狀況:

十、其它設施、設備: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使用說明:

1、《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承租居間合同》推薦文本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委托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擬定,為建議使用。

2、凡承諾使用《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承租居間合同》推薦文本的經營者,有義務應消費者的要求使用。

3、選擇 “ 爭議解決 ” 方式中提請仲裁方式時,應填寫所選擇仲裁機構的法定名稱。

篇3

│房屋坐落 │ 區 街 胡同號│

├─────┼────────────────────────────┤

│房 屋│ 房間使用面積平方米│

│ ├────────────────────────────┤

│狀 況│ 裝修設備另附保管單│

├─────┼────────────────────────────┤

│月租金│ 元角分起租日期年月日  │

├─────┼────────────────────────────┤

│附 記││

─────┴────────────────────────────

____房管所(以下簡稱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給____商店(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1.本租約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權的憑證。甲乙雙方均有遵守國家有關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義務。

2.房屋租金數額,由出租方根據本市現行租金標準核定。因房屋條件或租金標準變動時,其租額得予調整。每月租金,承租方應于當月15日前交清。

3.甲方根據本市公房修繕標準檢查、維修房屋和設備,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況下,如因檢查不周,維修不及時,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出租方負責賠償。

4.出租方鑒定房屋危險,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騰出時,承租方應按期遷出。

5.承租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注意防火、防凍。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設備。如確屬必需時,應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簽訂協議后方可動工,否則,承租方應負責恢復原狀。

7.承租方退租房屋時,應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辦清以下手續:

(1)交清租金、暖氣費和應交納的賠償費;

(2)按租約交清負責保管的房屋及裝修設備;

(3)撤銷租約。

8.承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出租方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或私自交換使用的;

(2)未經出租方同意私自改變承租用途的;

(3)無故拖延租金三個月以上的。

9.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0.本租約自立約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立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賃合同裝修設備保管單

──────┬──────┬──────┬───────┬─────

│名稱│  單位 │數量│ 現狀 │  備注  │

├──────┼──────┼──────┼───────┼─────┤

│門窗玻璃│塊 ││ │ │

├──────┼──────┼──────┼───────┼─────┤

│紗窗│扇 ││ │ │

├──────┼──────┼──────┼───────┼─────┤

│電燈│個 ││ │ │

├──────┼──────┼──────┼───────┼─────┤

│光燈│份 ││ │ │

├──────┼──────┼──────┼───────┼─────┤

│水龍頭 │個 ││ │ │

├──────┼──────┼──────┼───────┼─────┤

│洗菜池 │個 ││ │ │

├──────┼──────┼──────┼───────┼─────┤

│蹲布池 │個 ││ │ │

├──────┼──────┼──────┼───────┼─────┤

│大便池 │個 ││ │ │

├──────┼──────┼──────┼───────┼─────┤

│水箱(背吊)│個 ││ │ │

├──────┼──────┼──────┼───────┼─────┤

│門鎖│把 ││ │ │

├──────┼──────┼──────┼───────┼─────┤

篇4

一、本合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商品房預租以及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租金的房屋租賃,不包括按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調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條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賃。

二、預租僅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造,并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預租。

三、本合同條款中的[出租]或[預租]為提示性符號,表示該條款適用于出租行為或預租行為。本合同作為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時,只能采用標有[出租]部分的內容;而作為商品房預租合同使用時,則[預租]部分的條款和補充條款中的"預租有關事宜"部分的條款。其他未標有[ ]符號的條款作為通用性條款,不論預租或出租都適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預租的,在該商品房竣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征后,預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生效后該合同內的原預租條款履行完畢。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資源局和無錫市工商管理局根據《無錫市房屋租賃條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試行)。其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六、本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預租人出具預售許可證。并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其中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出租人還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七、本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當事人應按規定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其中,屬房屋租賃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屬于商品房預租的,外銷商品房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內銷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預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產權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后,再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扣,當發生重復預租、出租、租賃期間房屋轉讓或設定抵押后被處分等事實時,可以對抗第三人。

八、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九、房屋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數額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租賃關系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認真了解各條款內容。

十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賃關系由經紀機構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頁簽字、蓋章。

(合同編號:)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預出租方(甲方):

[預租]

預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無錫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預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預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____(出租/預租)給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區/縣)____路__(弄/新村)__(號/幢)___室(部位)__(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___([出租]實測/[預租]預測)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房屋類型為____,結構為____。該房屋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證書編號:______]。

2)[預租]預售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

1-2 甲方作為該房屋的____(房地產權利人/代管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____(已/未)設定抵押。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的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____使用,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前,不擅自改變上款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出租]房屋租賃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預租]房屋租賃期自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滿前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__幣)__元。[出租]月租金總計為(___幣)___元。(大寫:___萬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整)。[預租]月租金由甲乙雙方在預租商品房交付使用書中按實測建筑面積計算面積計算確定。

該房屋租金__(年/月)內不變。自第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 乙方應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違約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5-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慶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個月的租金,即(___幣)____元。

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5-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____等費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擔。

5-3 __(甲方/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 ,計算或分攤辦法、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6-1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6-3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__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元/平方米(__幣)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7-2 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八、轉租、轉讓和交換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

8-2 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并按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8-3

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現被處分的。

9-2 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催告后___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裝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0-1 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____日內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0-3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路性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0-4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5

篇5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門市房租賃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門市房位置:___號門市

面積:__平方米

1、租賃期限:租賃期為自___年__月__日至 ___年__月__日止,在租賃期內,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租賃合同,乙方所付租金不予退還。

2、租賃價格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年 ___元,乙方租賃三年,不開發票,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交,上打租,乙方必須提前兩個月交給甲方租金。

3、租賃期間由甲方負責每年交納采暖費。乙方負責交納物業費、水電費、衛生費,土地費,以及和營業有關的一切費用,甲方概不負責。

4、租賃期間,乙方不得私自將此房屋轉租,營業期間不得在此房進行違法活動,如果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和干擾以至于引起的不良后果,乙方要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5、租賃期間乙方可根據需要對房屋進行裝潢,裝飾,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損壞房屋結構和附屬設施。如須改變,必須經物業管理人員和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否則造成經濟損失,乙方要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6、租賃期間乙方要注意防火,防盜,保衛安全,以及門前三包,如乙方原因引發火災,盜竊,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

7、房屋租賃合同期滿以后,室內裝潢可移動的裝飾材料乙方可以拿走,甲方已裝修的如(門窗,地磚,墻磚,衛浴)等有所損壞,乙方應按現有市場價格賠償給甲方,或以乙方負責修復。

8、違約條款:如乙方有在合同約定期間內拖欠房租;或私自將房屋轉租,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所付房租不予退還,并且乙方還須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為違約金。

1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向甲方交納3000元人民幣作為押金,防止乙方對水電、物業費拖欠及主要設施損壞。如乙方無以上事情發生,甲方應把3000元退還給乙方。

12、本合同簽字前甲乙雙方各自核對對方證件,簽字后生效。

13、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以此為證。

甲 方: 甲 方:

電 話: 電 話:

篇6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 (巷、里) 號座 房號的房地產 出租給乙方作 商業 用途使用,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甲乙雙方協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情況如下:

租賃期限

月租金額(幣種:人民幣 ) 元

小 寫

大 寫

注: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金按 月 結算,由乙方在每 月的第 日前按 轉入個人銀行帳號 付款方式繳付租金給甲方。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納( 人民幣 幣) 元保證金(可以收取不超過 個月月租金數額),甲方應在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之日將保證金 退回乙方 .

第五條 雙方的主要職責:

1.甲乙雙方應當履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義務。

2.甲乙雙方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房屋結構性問題。

3.租賃期間轉讓該房屋時,須提前 個月(不少于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抵押該房屋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

4.發現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 個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時交納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月租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房屋非結構性問題。

3.租賃期屆滿,應將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提前 日 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第八條 其他約定 乙方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其他費用需另行繳交。乙方的物業管理費從 年 月 日開始向物業管理處繳納。若甲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甲方需賠償乙方壹個月租金;若乙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乙方需賠償甲方壹個月租金。

第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在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給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向廣州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

委托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篇7

關鍵詞 房屋租賃 租賃立法 住房保障

一、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現狀

長久以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活躍,大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人群,主要靠租房解決居住問題,但是我國的租房市場不規范,“黑二房東”、“黑中介”大量存在、群租、“霸王條款”、無理漲價、房租欺詐、不退還押金、住房租賃期限短、房東隨意違約驅趕承租人、拒絕維修等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承租人權益經常受到侵犯,得不到保障。

(一)租金高、穩居難

長期以來,一線城市房屋租售比一直居高不下,租金不如賣房的收益,房主更愿意將房屋賣掉,獲取更高的收益,導致用于出租的房屋數量減少,進而推高了房屋租金,房屋租賃欺詐、隨意驅趕租客、群租等租賃市場亂象也層出不窮。每年畢業季,更是一房難求。很多年輕人被迫離開大城市,就是無法繼續忍受租房之苦,房租說漲就漲,房東說趕人就趕人。據租房網站“107間”的《2016?107間北京租房報告》顯示:北京租房客中,平均每11個月換一次房,大部分在8到14個月之間,“穩居”已成為很多租客的奢望。租客對于房東和中介的滿意度普遍很低。發生糾紛后,超過七成的租客不了了之,因為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能選擇忍受。約兩成的租客私下維權但最終無果,只有約6%的租客會選擇報警或訴諸法律。

(二)房屋租賃欺詐時有發生

據58同城的“2016年度中國生活服務領域互聯網黑產報告”顯示,房屋租賃欺詐是互聯網黑產(黑色產業)活躍的領域之一,人均被騙金額為2560元,而9成租房受騙者為80后與90后。報告顯示,在地域分布方面,房產黑產舉報覆蓋全國244個縣級以上城市。其中,外來人員較多、租房需求較為旺盛的大中型城市,房產類黑產的活動較為活躍,如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杭州、合肥等。另外,房屋租賃尚無嚴格手續與相關流程,這也吸引了更多互聯網黑產從業者“從中牟利”。通過對用戶舉報數據的梳理分析,報告指出,房屋租賃類欺詐的主要手段為編造虛假房源(通過造假的房產證與身份證博取租房者信任),隨后以不在本地、身體不便、家庭對出租房屋有爭議等為由,要求事主先交定金、房租,從而騙取非法利益。

(三)租客租房時間延長

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存在諸多亂象的同時,租客的租房時間卻在延長。過去四年中,以北京、上海為代表的一線城市,首次購房人群的年齡從30歲推遲到34歲,大城市中的年輕人會有越來越長的時間停留在租房市場。此外,租賃人口的規模也在逐年增加。鏈家研究院在《租賃崛起:迎接3億人的品質租賃生活》的報告中指出,隨著城鎮化的加深,產業升級帶來的制造業向服務業轉型,促進了流動人口增加,同時以家庭為單位的流動趨勢以及流動穩定性都在增強。2015年全國有接近1.6億的人選擇租房居住,預計2020年將達到1.9億,2030年將有2.7億。

二、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明確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穩定租賃關系

明確房屋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租客不被隨便驅逐,房租不隨便漲價,租戶享有就地就醫就學的福利,這三件小事是目前我國租賃市場迫切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目前,現有的房屋租賃相關法律法規對房屋租賃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權利義務關系規定過于原則,應當具體明確的業主基本權利義務有:收取租金的權利、監督房屋使用情況的權利、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依照合同約定的義務交付房屋、保持房屋適于使用、收益狀態、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違約驅趕承租人等義務。明確承租人的權利義務有:獲取房屋權屬信息的權利、對所租房屋的獨占權、優先承租權及購買權、承租人地位的承繼權;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用途使用房屋的義務等。

明確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推動網簽。要求租賃合同進行網上簽約備案,其意義在于:一是起到保護的作用;二是起到證明的效力。有利于建立房屋租賃市場數據庫,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行業發展概況。備案后的合同,租賃雙方權利義務更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障。在租賃合同網簽基礎上,進一步與工商總局、公安部門建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查詢和征信聯動機制,有利于公安部門進行人口管理,對租賃房屋中吸毒、傳銷、、賭博、制假造假等藏污納垢行為進行實時有效監管,凈化市場環境。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也有利于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發展,合同備案登記能夠實現企業對資本市場、股票市場、私募基金、銀行等透明化,這對行業融資,解決資金難問題具有關鍵作用,同時監督企業誠實經營,防止企業虛報營業規模、盈利情況。

(二)界定行業關鍵詞,制定行業標準

住房租賃市場行業標準包括:一是租賃合同標準化規范化,不一定是格式化的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法律可以規定合同的基本條款,不同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和需求,出臺不同樣式合同,可以添加具體條款,全國可以不是統一樣式。在合同標準化規范化基礎上,更有利于推動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建立住房租賃市場數據庫。二是規范房屋分割標準。如對房屋改造隔斷的N+1行為,制定一系列安全改裝標準,明確房屋分割規則、細化面積、裝修、配置等細則。為避免群租行為,應明確出租房屋應保證基本的通風和采光,物業類型不得為車庫、地下儲備室,不得按照床位出租等細則。

(三)建立住房租賃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還沒有住房租賃糾紛的解決機制,這方面現在是一個很大的空白。租賃糾紛具有多發性、復雜性、涉案金額低等特點。我國沒有專門解決租賃糾紛的簡易法庭,通過訴訟解決,訴訟時間較長;通過仲裁解決,效率雖高,但對涉案金額要求高。一個有效機制是建立街道社區、中介公司、業主、承租人四方調節機制,或者由法律主管部門開設綠色通道,走簡易司法程序,盡量將此類糾紛消化在社區。不規范的租賃行為會對鄰居造成很大困擾,參照發達國家租賃市場管理經驗,如果法院能夠就租賃糾紛形成高額的判例,會促使更多業主和社區依據現行的民法和物權法,更加自主有意識地解決住房租賃糾紛。

三、結語

安居才能樂業,推動住房租賃市場立法,通過法律明確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穩定租賃關系;界定行業關鍵詞,制定行業標準;建立住房租賃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從根本上達到規范、凈化住房租賃市場的目的;才能從根本上建立一個健康可持續的住房租賃市場,滿足不同群體的住房需求,讓承租人住著舒心,出租人租著省心,讓賣房與租房比翼齊飛,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才會有更堅實的根基。

(作者單位為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參考文獻

[1]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篇8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轄區范圍內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和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

(一)轄區內的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專供老人、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產;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

第六條地級市(含地級以上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

(一)轄區內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的食品、飲料(含直接飲用水)、定型包裝酒類和食用酒精生產;

(二)轄區內跨縣(區)的連鎖總店食品生產經營;

(三)地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由市級直接管轄的餐飲業和集體食堂;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地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

第七條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轄區內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

第八條對許可權不明確的,應報請其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許可。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書面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含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場地和生產經營地址變更,下同)如下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一)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三)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周邊環境、廠區和生產車間及其設備設施布局以及天花、墻面、地面等內部裝修說明材料;

(四)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清單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控制污染的衛生設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相關材料;

(六)衛生管理機構、制度和經專業培訓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名單;

(七)食品衛生量化評分材料;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

(九)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十)人辦理食品衛生許可申請的委托文件;

(十一)生產經營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包括房產證、租房協議復印件等;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衛生許可申請表樣式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作。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申請材料,除審查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審查:

(一)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產品衛生質量標準以及產品標簽和說明書(送審樣);

(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和評價報告;

(三)相應衛生規范要求的生產場所內環境空氣潔凈度有效評價報告;

(四)檢驗室平面圖、衛生質量檢驗制度以及檢驗設備設施和檢驗項目清單。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包括集體食堂)的衛生許可申請,除審查第九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審查餐用具的洗滌、消毒和保潔設施等說明材料;預防食物中毒有關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條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合法舉辦的交易會、展覽(銷)會、美食節等活動期間臨時從事食品經營和餐飲服務的,按照地級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規定,由食品經營活動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承辦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查。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委托生產加工食品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審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及公證書;

(三)受委托方衛生(信譽度)A級的有關證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的有關證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意見。

委托生產加工合同有效條款應包括產品質量控制要求、生產產品名稱和數量、委托生產加工有效期等條款。委托生產加工期限與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現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符合申請資格、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請資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現場補正并予書面確認后受理。不能現場補正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后受理。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衛生許可的;

(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申請人曾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行為,一年內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或被依法吊銷,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衛生許可申請,應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并記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資料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的,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也可根據需要委托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依申請舉行聽證:

(一)許可實施后可能對他人的生產、生活或者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

(二)食品衛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與許可有關資料的審核,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應載明:單位名稱、地址(包括企業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許可范圍填寫生產經營的方式和范圍,生產經營的范圍涵蓋了相應種類的填寫種類。

食品衛生許可證填寫的具體種類和范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照衛生部有關的要求制定。超出規定的種類和范圍的,由各地級市衛生行政部門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并統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衛生許可證還應載明:被委托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二條同一生產經營地點的生產經營項目涉及多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在負責相應食品衛生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各自出具許可決定的基礎上,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簽發食品衛生許可證,其他衛生行政部門不另行發證。

第二十三條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為:粵衛食證字〔初次發證年份〕第xxxxxxxxxx號。1-4個x表示縣級以上區域代碼;第5個x表示生產經營方式(生產加工、食品銷售、飲食服務、集體食堂、食品攤販分別用A、B、C、D、E表示);第6-10個x為該類別發證順序號。

第二十四條原發證機關對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人向其提出申請延續的,審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給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延續的按新報批程序辦理。

(一)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食品衛生許可證原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取得食品衛生許可期間實施許可行為情況監督檢查情況;

(四)食品衛生許可審查及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每年的日常衛生監督量化評分及衛生等級情況;

(五)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相關的衛生檢驗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補辦和變更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內給予辦理。

對遺失或損毀補辦的應當審查:

(一)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在當地公開發行主要媒體上公布食品衛生許可證遺失聲明;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對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業主、單位地址(非生產地址)事項的,應當審查:

(一)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核準登記或變更證明(包括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三)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意見。

對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生產經營種類范圍的應當審查:(一)改變生產經營條件的,提供《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或衛生監督意見書;

(二)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產品、標簽說明書(送審樣)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和評價報告。

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配方或者生產工藝等發生改變而未涉及生產經營種類范圍變更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審查并將變更后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產品、標簽說明書(送審樣)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和評價報告予以登記歸檔。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食品衛生許可,并予以公告。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作出食品衛生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食品衛生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衛生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食品衛生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的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撤銷食品衛生許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食品衛生許可:

(一)食品衛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變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導致食品衛生許可行為實施沒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五)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地址改變,未重新申請行政許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改變,達不到A級,未重新提出委托生產加工食品衛生許可申請的;

(八)委托生產加工提前終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產加工食品衛生許可申請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被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主動申請注銷食品衛生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經核實后,依法予以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被吊銷、撤消、注銷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收繳、公告,同時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衛生許可證發出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并通過信息平臺逐級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內容包括:許可證號、許可范圍、單位名稱、食品生產經營地點、被許可人聯系電話。注銷食品衛生許可的,在許可信息系統中刪除該記錄,并在檔案中記錄被注銷的原因、時間和其他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和監管檔案。

第三十二條從事食品衛生許可的工作人員與許可事項及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或申請回避。

第三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食品衛生許可發放行為的控告、舉報、申訴等監察制度。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許可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應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食品衛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范圍和條件而受理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夠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四)現場審查人員未按照有關衛生規范進行逐項審查,有意隱瞞現場審查的實際情況,造成審核意見等報批資料與現場實際不符的;

(五)現場審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未按程序逐級上報現場審查意見和建議,擅自作出審查驗收結論,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

(六)檢驗機構或有關人員出具虛假衛生檢驗、評價報告,推諉檢測工作或故意拖延檢驗時間的;

(七)申請人不符合食品衛生許可證發證條件的,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意見的;

(八)不符合食品衛生許可證發證條件而批準食品衛生許可的;

(九)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后,未按屬地管理原則依法進行監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