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1 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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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 調查情況
(一)荊州市城區經發證部門頒發資質證書的修配廠,城區修配廠共300余家。其中具有一類資質的11家,二類資質的70余家,三類資質的200多家。保險公司有業務往來和協議的修配廠共有30家,其中:一類修配廠 家、二類修配廠 家、三類修配廠 家、無證修配廠 家。人保財險荊州分公司在城區四家固定(指定)定損修配廠四家,并簽訂協議書。公司實行遠程定損、24小時對定損單位進行監控。除人保財險對四家修配廠簽訂書面協議外,其他公司沒有規范的協議書,調查中相關人員反映只是口頭協議和客戶自選修配廠。
(二)城區修配廠維修中存在問題。
保險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客戶對修理廠反映:一是擴大損失項目,報價不真實。對車輛的結構、零部件不了解、承修方怎么說,保險公司就怎么定。不然就要發生爭議和糾紛。二是修配廠和司機(客戶)聯合騙保,擴大修理范圍和隨意提高修理和配件價格,引起保險公司與客戶的矛盾。三是修理廠拉業務給回扣,造成有的修配廠無事做,自己業務不能保時保質,影響了理賠效果和質量。四是客戶反映修理廠不能保質維修,正品更換次品。如:保險杠有80元/根、120元/根/、400元/根,定損是400元/根的只給更換200元/根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保險公司定損維修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座談了解,修配方反映,一是查勘人員素質不商(業務素質),不能準確定損,不能給客戶一個滿意的答復,引起客戶與保險公司發生矛盾。同時給修配廠帶來維修中的難處。二是保險公司選修配廠,不是以維修技術和質量,而是用業務換業務,例如(4s店提供車輛保費,產險公司提供維修業務)并簽訂了交換協議書。不能保證維修質量,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和公司的形象。三是個別查勘人員和客戶合伙做假案。例如:查勘人員要求車主(客戶)換上舊件進行第二次碰撞,偽造現場,騙取賠款進行分利。四是個別查勘員到修配廠拿錢物用修理費沖帳。
(四)修配廠和保險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有的公司年終在修配廠報銷費用和職工福利。二是按修理金額提取適當利潤(提成)。三是個別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在修理廠有股份(分紅)。三是保險公司與修理方共同得利,定損只是一個擺設,存在“人情損”、“指定損”,不能公正、公平、公開、合理地現場出具車輛損失定損價格,還要等幾天才能出單。報價下來后,保險公司還要對價格進行壓價,承修方怕得罪保險公司,只能以次充好,共同贏利,受害方是客戶(車主方)。四是大型車與小轎車定損維修標準不合理,某些項目上要高,有些查勘人員業務不熟悉,對大型車零部件定價高,特別是工時價及折裝費(比如:大型貨車的大梁校正工時就達七八千元,換一個全車的大梁,價格才1萬元),車輛只要一出險,維修企業風雨無阻,比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跑得還要快,吊車、拖車一起上,特別是外地的代查勘車輛,涉及不到自己公司的理賠率,價格定的更高,因為都有好處:1、維修企業施救費、拆定損費,不在該修配廠修理還要收其他費用;2、查勘人員得到客戶好處(事故方)明明知道是假現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給客戶出謀劃策,使假現場改為真實,擾亂汽車維修市場。3、客戶在現場給查勘員承諾,只要你辦好事,花點錢也無所謂。
(五)近幾年來,保險車輛事故逐年增加,賠付率逐年上升,XX年共賠付9039.7萬元,賠付率48%;XX年年共賠付1.29億元,賠付率50.4%;2010年共賠付1.53億元,賠付率54.1%;2010年一季率共賠付5181.11萬元,賠付率51.5%,由于保險車輛事故發生頻繁,保險車輛定損維修糾紛不斷增多,引起的糾紛和爭議既影響了保險行業的形象,也影響了客戶對保險投保率,同時引起了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經過調查情況,反映我市保險事故車輛維修市場確實還存在一些問題,規范修理市場克不容緩,是保險業發展的需要。規范保險事故車輛維修市場是提高理賠服務質量,提高汽車維修質量,是防賄賂、防腐敗,維護客戶利益,維護行業利益的重要舉措。
二、建立企業標準、規范車修市場、維護行業形象及客戶利益。
篇2
調查顯示:94.9%辦公室一族涉足股市
專家:一味打壓并不可取
王小姐就職于武昌一家咨詢公司,自從她聽朋友勸告拿出2萬元積蓄投身股市后,就成了“辦公室炒股族”。一到九點半開市,王小姐便打開股票系統,緊緊盯著股票的一舉一動,下午3點才“意猶未盡”地收工。而最新的一項調查表明,有近一半的辦公室一族參與炒股,更有1/3人員說“周圍的同事幾乎都在炒股”。
中等收入是主力
根據最近的一項調查,辦公室炒股者占受訪者的46%。針對“您周圍同事有炒股的嗎”這一問題,竟有九成以上的受訪者表示“有”,更有1/3的受訪者表示“周圍的同事幾乎都在炒股”。
股市牛氣沖天,吸引越來越多的白領投身其中?!叭镜娜硕荚谡務摴善??!痹谝恢髽I工作的謝先生坦言,為了和同事、客戶有共同話題,他上月開戶成為新股民。
連日來,記者采訪了多位白領股民,他們坦言,炒股已成為辦公室時下最熱門的話題。
“我炒股是受到了同事們的影響。”在求職中介公司任職的羅小姐說,和謝先生一樣,她投身股市基本與賺錢無關,只是為了和同事們有更多的共同話題。
羅小姐說,許多朋友都已變身股民,“現在,我與朋友談論的話題幾乎全和股票有關。碰見別人的第一句話也是問‘你的股票漲了嗎’?”
另外,調查結果顯示,在受訪的股民中,月薪在3000元以下的約占60%,普通員工占65%。由此可見,中等收入人群是進軍股市的主力軍,這也折射出中國股市散戶漸成主力的生態。同時,股民的行業分布和地域分布分散,無論是企業、廠礦還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都可以找到股民們的身影。
42%受訪者:炒股只是調劑
面對沖天的牛市,手頭的工作又該如何處理呢?
被問及“如何看待工作與炒股之間的關系”時,45%的受訪者表示對工作沒有負面影響,甚至有13.5%的調查者認為會對工作產生促進作用。同時,42%的受訪者明確表示炒股只是工作的調劑,38%的受訪者稱股市是對工作的有益補充。
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專家歐陽暉認為,調查體現了國人對股市相對平和穩健的心態,人們更多地將股市中的收益看成是意外收獲,而工作才是整個生活的基石。
調查中,有兩個有趣的假設性問題,充分體現了工作與股市的微妙關系。當問及“若您是股民,公司明令禁止上班時間炒股,您會請假或短期休假來炒股嗎”,超過66%的受訪者旗幟鮮明地說“不會”;而當被問及“若公司禁止上班時間炒股,是否會委托基金或專業人員幫您運作”時,約有46%的股民表示“會”。
對此,歐陽暉分析,人們總有趨利避害的心理,當有機會獲得意外收入時,一般不愿意錯過;當不穩定的炒股影響到穩定的工作時,大多數人會選擇更為穩妥的工作。
篇3
一、基本情況
(一)自治區電石和鐵合金生產能力和產量
2003年,全區電石生產能力為295萬噸,實際產量117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22%。產品主要出口日本、韓國以及東南亞等國家。目前,全區在建的電石企業生產能力180萬噸,自治區發改委預計到2005年全區電石生產能力將達到400萬噸,實際產量約在200萬噸,預計到2010年全區電石生產能力將達到600萬噸,產量約在500萬噸。
全區鐵合金行業主要是以硅鐵生產為主。2003年,全區硅鐵生產能力239萬噸,實際產量47萬噸,占國內硅鐵產量的24%,目前在建的硅鐵企業生產能力預計為266萬噸。經過整頓規范后,2005年硅鐵生產能力將達到400萬噸,產量100萬噸,預計2010年硅鐵生產能力500萬噸。
自治區電石生產企業以私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為主,其中,私營企業約占45%,股份制企業占20%,項目建設資金80%由企業自籌解決。鐵合金企業多數為個體私營所有,建設資金約95%由業主自籌。
自治區電石和鐵合金(硅鐵)企業主要分布于烏海市、鄂爾多斯市和包頭市。截至2004年3月,烏海、鄂爾多斯市和包頭市已建成包括西來峰、棋盤井、石拐等高載能工業園區共有電石企業84家,鐵合金企業133家。三市共有各種規格的電石爐116臺、鐵合金爐231臺,其中符合國家標準6300KVA及以上爐型共219臺,占三市總臺數的63%。三市設計生產能力電石235萬噸,占全區7966%,實際產量電石592萬噸,占全區的506%;硅鐵140萬噸,占全區的5858%,硅鐵實際產量369萬噸,占全區的7851%。
(二)金融機構信貸支持情況
電石、鐵合金行業的主要特點是高耗能、高污染,成本回收快、投資回報高,但受市場和政策因素影響較大,企業的經營風險也比較大,因此金融機構在對這些行業的信貸投入上是比較謹慎的。截至2004年3月末,全區金融機構對電石、鐵合金行業貸款余額431億元,其中,3200萬元為長期貸款,其余為短期貸款,占同期流動資金貸款的04%。其中,國有商業銀行貸款余額25億元,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貸款余額181億元。由于目前電石、鐵合金銷售情況較好,目前從賬面看均屬正常貸款。
二、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問題
自治區高載能企業在發展中存在規模小、裝備水平相對較低、產業鏈條短、高附加值產品少等問題。以烏海市為例,在市區150公里的范圍內,有高載能企業86戶,在所有的高載能企業中,電石行業最大的電爐225萬KVA的只有3臺,其余為5000KVA―165萬KVA電爐,硅鐵行業最大的電爐125萬KVA的僅有7臺,其余為6300KVA―8000KVA電爐,電石、硅鐵125萬KVA以上爐型數量僅占高載能各種型號礦熱爐總數的675%。
(二)高載能工業的發展加劇了電力供求緊張的矛盾
據調查,生產一噸電石需用電3600度,生產一噸硅鐵需用電9000度,用電成本占電石、硅鐵企業的生產總成本的70%。隨著近年來自治區高載能工業的快速發展,用電需求量大幅度增加,電力供需矛盾愈加突出。據有關部門統計,2004年一季度,自治區蒙西電網缺電1416萬千瓦,呼和浩特市等8個盟市日均缺電130萬千瓦,我區東部的赤峰市、通遼市、興安盟、呼倫貝爾市4個盟市雖然沒有出現缺電現象,但是直送東北電網的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4%。以烏海市為例,受電力供應緊張的影響,電石、鐵合金等高載能工業企業的開工率不足40%。
(三)對環境保護的壓力日益增大
高載能行業的快速發展,對環境保護的壓力日益增大,部分高載能企業環保設施和保護措施不到位。如鄂爾多斯市的電石、鐵合金等高載能企業中,有環保設施的占比為37%。烏海市大氣污染綜合指數等5項指標,已連續13年居自治區首位。在烏海市的5個工業園區中空氣總懸浮微粒含量最大時超過國家標準的10倍,空氣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標。
(四)金融機構對電石和鐵合金行業的貸款存在潛在風險
電石和硅鐵等鐵合金產品是煉鋼用的添加劑。由于國家對鋼鐵等行業進行宏觀調控,必然會間接影響電石和鐵合金的市場需求。市場需求一旦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產品過剩,價格回落,最終會把風險轉移給金融機構,導致金融機構出現新的不良貸款。
(五)規范治理電石、鐵合金行業存在一定難度
近兩年,電石、鐵合金行業的市場價格走高,銷售情況較好,利潤回報快且豐厚。據調查,2004年5月份,電石和硅鐵的平均利潤為1800元/噸和3600元/噸。按照目前單臺裝機容量最低6300KVA的爐型及生產時間為每月15天推算,若生產電石,年產量達6300噸,年利潤可達1008萬元;若生產硅鐵,年產量達3150噸,年利潤可達819萬元,短期內即可收回建廠投資成本。而且,電石和硅鐵行業在一些地區對于促進地區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增加起著較為重要作用。烏海市2003年硅鐵和電石累計完成工業增加值15億元,占全市工業增加值的2097%,完成銷售收入1499億元,上繳稅金119億元。包頭石拐區財政收入的70%來自電石和鐵合金行業。
電石、鐵合金行業在自治區部分地區已經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對電石和鐵合金行業進行清理整頓若干意見的通知》,實施對這些行業的調控需要一個過程。
四、自治區清理整頓的主要措施
針對電石和鐵合金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自治區政府對電石、鐵合金等高載能工業進行了規范,提出新建高載能項目的技術標準,規定生產硅鐵的礦熱爐爐型必須達到12500KVA以上,生產電石的礦熱爐爐型必須達到17500KVA以上,生產工業硅、特種合金的礦熱爐必須達到6300KVA以上。具體措施主要有:
(一)新建高載能項目,硅鐵的礦熱爐爐型必須達到12500KVA以上;生產電石的礦熱爐爐型必須達到17500KVA以上;生產工業硅、特種合金的礦熱爐爐型必須達到6300KVA以上。目前已經建成投產的6300KVA電石、硅鐵礦熱爐,要在2004年底前逐步改造成為具備上述標準的爐型。同時,作為終端產品出售的硅鐵生產能力達到2萬噸/年以上,電石生產能力達到3萬噸/年以上。
(二)淘汰開放式礦熱爐和3200KVA以下(包括3200KVA)礦熱爐以及各種土法冶煉技術裝備。對被淘汰的工藝設備不準再投入生產。
(三)符合高載能工業生產規模的企業,在2003年12月31日前未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的,限其在2004年6月1日前進行整改,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停止供電。
篇4
1.1編制目的
規范本市渡口渡船可能突發的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渡口渡船發生的各類緊急情況,健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措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水域內渡口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1)特大事故或險情(特別嚴重Ⅰ級),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2)重大事故或險情(嚴重Ⅱ級):包括死亡(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較大事故或險情(較重Ⅲ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一般事故或險情(一般Ⅳ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本市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1)市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徐新士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處處長陳宏兼任,成員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辦公室內分5個應急救援處置小組。
(2)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①研究、審批、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②檢查督促本市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制度,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系,并及時、準確、全面地信息。
④召開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
(3)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①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協調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
②檢查督促本市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③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④向上級機關或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⑤經授權,為新聞媒體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
⑥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
⑦完成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4)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①市公安局加強事故險情現場警戒、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③市地方海事處負責客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指導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④市衛生局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醫藥部門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⑤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⑦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5)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1.水上施救組:組長由市地方海事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安監局、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后勤保障組:組長由市財政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及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3.醫療救護組:組長由市衛生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用于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4.善后處理組:組長由市民政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及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5.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海事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紀檢委、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初步查明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應急準備
3.1各有關鄉、鎮、街道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轄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3.2各有關鄉、鎮、街道應當根據本預案中的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3.3各有關鄉、鎮、街道應當定期組織本轄區有關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事故報告
4.1發生(發現)單位(個人)報告
當發生本預案1.3定等級事故或險情后,發生(發現)單位(個人)應當立即撥打海事救援電話,同時向轄區鄉、鎮、街道報告。
4.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有關單位接報后,應立即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如果接到重特大事故或險情報告后,應同時向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①鄉、鎮、街道及其設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相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4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①初次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報告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事故船舶或設施名稱;事故類別或等級;事故發生地點及水文氣象、日期及具體時間;人員傷亡及船舶危險程度;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②階段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③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④報告時間要求,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報告;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報告。
5應急處置程序
5.1應急等級
本預案按事故或險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將應急等級分為:
一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
二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
三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
5.1.1當接到本預案1.3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后,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根據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1.2當接到本預案1.3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本預案的啟動為二級應急狀態,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報市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街道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3發生本預案1.3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為三級應急狀態,即有關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應急反應階段,由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負責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給予必要支持。
當事故或險情隨時間推移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
5.2一旦本市發生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各級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按本預案規定程序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二級應急狀態的事故或險情時,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市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依次由市政辦、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海事處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啟動應急預案的部門確認后批準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應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市民政部門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篇5
一、工作原則
1.全程預防、全程控制:在學校食堂餐飲和小賣部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學校師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
2、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學校要按照“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長具體負責、各部門協調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落實各自職責。
3、科學決策、群防群控:各學校要建立組織,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學校日常監測、堅持群防群控,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4、及時反應、快速行動:學校對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和勢態蔓延,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認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處理及整改工作。
二、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范圍跨越省級行政轄區,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我省處置范圍的,需要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負責處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的;
(5)省級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師生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南通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合本數。
三、救助體系
1、市局根據*市食品安全事故委員會的要求,成立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傊笓]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由局財務審計科牽頭,局相關科室和市勤工儉學辦公室等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有:
(1)啟動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事故應急處置事項的決策;
(4)負責上報與事故相關的重要信息;
(5)審議批準學校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6)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事故救援情況。
2、各學校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成立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成員由分管領導、學校校醫和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有:
(1)貫徹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統一指揮、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認真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盡力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迅速向當地政府、衛生機構等報告,同時上報事故發展情況和應急處理工作情況;
(5)根據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向新聞單位或提供事故有關信息要真實可靠,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市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應急指揮部相關信息
(1)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辦公室地址:*市教育局財務審計科(市行政中心1313室)。郵編:*
電話:*
傳真:*
*
(2)*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地址:*市金沙鎮金通路93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郵編:*
電話:*
傳真:*
四、運行體系
1、監測
各學校要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建立通暢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通過日常監測和抽檢,及時研究分析本校食品安全情況,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體系。
2、預警
學校食品安全小組各成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衛生、食堂餐飲和小賣部消費等環節的日常監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資料檔案。對學校所發生可能導致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進行及時分析上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報告
學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及時報告。
4、報告范圍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均屬報告范圍。
5、報告時限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鄉鎮政府、衛生機構及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各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時內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初次報告,初次報告必須在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2小時內;同時要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上級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要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總結報告,各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匯報。初次報告是開展有效救治的關鍵,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趨勢的事件,均按初次報告時限要求執行。
6、報告程序
(1)初次報告:應盡可能詳細報告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受災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及報告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盡可能報告的信息有事故簡要經過以及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
(2)階段報告:即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3)總結報告
總結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偨Y報告包括對事故的發生、引發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及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同時提出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7、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教育局投訴舉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對學校及相關人員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市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及時組織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8、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及時通報。
通報方式:
(1)市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及時向市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2)市衛生監督所等單位接到報告后,經確認后向*市政府報告,對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南通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五、應急響應
1、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在國家和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迅速有效地開展救援工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教育局組織實施。事故升級或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響應措施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政府在省、南通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南通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響應的升級與降級: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劇,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向上級應急指揮部或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向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相應降低響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緊急處置
當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經報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意后,迅速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5、響應的終結
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市局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市局應急指揮部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繼續進行監督,及時跟蹤整改情況;匯總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并通報處理結果。
六、后期處理
1、善后處理
各學校要按照所發生事故等級做好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師生,恢復正常教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參保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2、總結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各校事故應急小組應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七、應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制度,負責信息的收集、上報、處理和傳遞等工作。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信息,嚴格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的原則,經市應急指揮部授權后,由市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及媒體。
2、醫療保障
學校要建立校醫務室,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小組,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要在第一時間做好現場的護救和穩定工作,同時上報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和市教育局。市局對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立即啟動應急救援措施,會同衛生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3、資金保障
各鎮財政部門按照《關于印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通政辦發[2006]91號)和分級負擔的原則,負責安排本鎮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經費,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各學校也要從有限的公用經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做好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礎性工作,確保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開展。凡遇重大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則由市教育局向市政府專題匯報,申請專項補助經費。
4、演習演練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全市性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應急響應能力,并對學校演習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各學校要根據自身特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不斷提高全校師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識,時刻繃緊“食品安全,生命至上”這根弦。
篇6
1.1.1目的
為有效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迅速、有效地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性環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確保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特指定本預案。
1.1.2工作原則
1.1.2.1預防為主。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市人民防范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意識;堅持不懈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對我市各類污染源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1.2.2全面覆蓋。對區域范圍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鎮居民點、水源保護區、生態示范區、特殊生態保護區,以及大氣、水體、固廢、危廢、噪聲、輻射等各環境要素全面覆蓋,全面監控,以保證環境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
1.1.2.3突出重點。對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重點水域、重點區域內的污染源實施重點監控。
1.1.2.4公眾參與。建立環境新聞機制,確定新聞發言人;建立環境公示、聽證機制,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建立舉報制度,健全“12369”投訴系統,確保公民的環保知情權、參與和監督權。
1.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四川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理》
《成都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1.4適用范圍。
凡屬我市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處置行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適用本預案的規定。
1.1.4.1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1.1.4.2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
1.1.4.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其它嚴重污染事故;
1.1.4.4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2.1應急領導小組與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決策、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于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責任是: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故的預測、預警、監測工作;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有關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收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發展及處置的有關信息,掌握動態,適時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專家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策略和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應急防治、物資保障、信息宣傳、治安、督查等五個工作組。各組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開展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防治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制定和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監督指導、環境監測與評價等;根據突發環境事故發展形勢和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調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議。
物資保障組:由市經貿局牽頭,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生產和調度保證供應;負責應急設施的建設和應急設備的采購。
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收集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有關信息,報道應急工作動態。
治安工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及時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區域的隔離封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管制、保障運輸;協助污染現場處置等。
督查工作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辦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應急措施的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予以解決糾正,對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為進行處理等。
1.2.2環境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
成立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家咨詢小組,由聘請的水、氣、固廢、生態等方面的專家組
成。負責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咨詢和建議;指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安排的其它技術工作。
1.3預測、預警
1.3.1監測與信息收集
市環境監測
、環境監察部門為環境監督與信息收集機構,承擔所轄區內水、大氣、危險廢物的日常監測,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內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突發環境事故信息。
1.3.2報送制度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做好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市環保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事故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并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報告,并同時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3.2.2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并報市應急辦。
1.3.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當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辦和成都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1.3.2.4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在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省環保局報告
1.3.3報告方式與類型
1.3.3.1通常有口頭報告、電話、傳真報告、電子郵件報告、書面報告等。
1.3.3.2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上報。通常采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通常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完畢后上報。通常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送報。
1.3.3.3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報告在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1.3.4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網絡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1.3.5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1.3.5.1特別重大環境事故(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a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環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
1.3.5.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5.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響應程序與協調內容
1.4.1基本響應程序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并及早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1.4.2協調指揮的分類
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完成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員疏散安置、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通信、信息綜合、新聞報道、涉外處置、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4.3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啟動市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應急指揮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5)組織事故發生區域人員的疏散或轉移;
(6)組織現場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組織對傷員的急救;
(8)組織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9)組織應急救援通信、物資征調及其運輸等保障工作;
篇7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篇8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篇9
關鍵詞:船舶;安全事故;事故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報告
中圖分類號:F407.4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事故現場調查
1.1事故基本情況的了解
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聽取應急救援組織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匯報,了解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及時與各有關單位建立聯系,取得他們對調查工作的支持。匯報內容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航行計劃和航行過程;事故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應急救援和保護情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1.2事故現場調查
1.2.1一般性斟察
盡早對事故現場進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現場環境的總體影響。確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
1.2.2事故位置的確定
確定船舶發生安全事故經緯度位置或者在船體的具置。
1.3現場照相和攝影
現場照相和攝影應當盡可能在事故發生后無人移動和破壞現場的情況下,盡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別注意對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參考價值的殘骸進行詳細的拍攝。專人拍攝人員應當整理拍攝資料,編輯制作一份事故現場斟察相冊和錄像資料。與說明事故原因有關的照片,應當作為證據列為事故調查報告的一部分。拍攝內容包括:
1.3.1儀表
1.3.2駕駛臺各操縱手柄位置
1.3.3通訊導航設備的調定
1.3.4燃油控制系統的位置
1.3.5各種電門的位置
1.3.6可疑的損壞或變形部分
1.3.7主機油門操縱位置
1.3.8應急設備的狀態
1.4調查船舶和主機的狀態
1.4.1檢查船舶的結構、系統、部件、附件,查找有沒短缺的部分,確定船舶的完整性。
1.4.2檢查船舶有沒破壞性的損害。
1.4.3測量、記錄反應主機(包括螺旋槳)主要構件和系統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對位置、破壞情況,檢查與主機有關的油、氣、水、電等系統,初步判斷主機的工作狀態。
1.4.4檢查當日及近期維護、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統或部件、附件的狀況。
1.4.5選定和采集分析化驗的各種樣品。
1.5證人調查
1.5.1尋找證人
證人應當盡量找齊。證人除了事故現場及附近的目擊者以外,還包括與船舶該航次有關的當事人。并列出其單位、姓名、性別、聯系方式等以便尋找。
1.5.2證人調查的內容
1.5.2.1目擊者調查
1.5.2.2當事人調查
對于船舶管理專業人員,包括駕駛、輪機、業務部人員作為證人時,應當調查以下幾個方面:
a)航前準備到航行過程中的詳細情況。
b)異常情況發生時的現象。
c)對發生情況的判斷、處置和船舶的應急操作。
d)異常情況發生后組織指揮情況。
1.5.3證人的物證收集
應當廣泛收集證人可能提供的物證,例如能反映事故情況的照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
1.6航行活動調查
應當調查所有與該次航行的組織實施有關的活動情況及船舶的操縱情況。
1.6.1調查航行計劃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冊、標準和規則,以及實際航行過程中計劃的執行情況。
1.6.2調查船長、駕駛員的技術等級、訓練水平、技術狀況、航行經歷、日常執行規章制度、是否發生過安全事故等情況。
1.6.3調查航行前的準備情況。
1.6.4根據VDR的錄音,分析和判斷駕駛員的行為和情緒變化情況以及其他人員的配合情況。
1.6.5檢查駕駛臺操縱手柄、開關、電門的位置和儀表指示,以及各操縱機構的位置和狀態,并結合VDR分析得出的有關數據,分析和判斷操縱人員在事故過程中的處置情況。
1.7航行條件調查
1.7.1水上交通管制通話錄音和船舶AIS調查。
1.7.1.1通話時間、船舶航跡顯示。
1.7.1.2發話人確認。
1.7.1.3讀出的記錄資料。
1.7.1.4有疑問或難以理解的記錄資料。
1.7.1.5整理人員的附注。
1.7.2航行資料的調查。
調查與本航次有關的航行資料和航行通告有沒及時更新落實。海圖有沒及時更改。
1.7.3氣象情況調查
調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確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員、船舶航行人員是否獲得必要的、準確的氣象信息,分析氣象條件跟事故的關系。
1.7.4船舶適航性調查
調查船舶的設計、制造、使用、維護、資料等情況,確定船舶在事故發生前的適航性。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7.4.1船舶是否取得完備的適航證件。
1.7.4.2船舶的履歷,如出廠日期、使用時間、大修情況。
1.7.4.3船舶上各種說明書、使用維護資料的有效性。
1.7.4.4船舶日常使用和維護情況,是否有常見或多發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維修情況。
1.7.4.5船舶設備定檢項目完成情況。
1.7.4.6為船舶及其設備進行各種維修的單位的質量控制、工藝規程、技術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適航的要求,維修人員的資格,技術狀況等情況。
1.7.4.7船舶及其設備的技術文件的填寫質量、文件、資料的管理情況。
1.7.4.8船舶設計和制造情況。
1.7.4.9有關備件、物料更換的情況,確定這些備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1.8航行記錄器的調查
對于安裝了航行記錄器(VDR)的船舶,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盡快檢查航行記錄器,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現場保護和處理,防止記錄器二次損壞或者記錄信息的丟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機構進行譯碼分析。根據譯碼得出的數據,分析判斷事故過程中的航行操縱過程中的情況。以及船舶和主機的故障情況,應用仿真技術再現船舶的事故過程。
2.事故原因分析
2.1繪制事故過程圖
根據航行數據記錄器VDR、艙音記錄器、AIS、目擊者等提供的數據,將上述信息按事故發生歷程排列,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個描述事故發生、發展過程的可見、完整、有序的事故過程圖。
2.2排列事故事件鏈
首先列出調查中發現的所有影響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將其中與本次事故有關的事件,按照它們發生的時間順序和因果關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鏈。事件之間應當有邏輯上的聯系。事故的事件鏈應當排列到最終導致船舶損壞或人員傷亡的時間發生為止。如果事故的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傷亡事件,也應當將這些事件按照因果關系另行排列事件鏈。
2.3事故原因綜合分析
根據事故事件鏈的因果關系,確定其中屬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發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應當進行到可以提出明確可行的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安全措施為止。
3.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4章規定,主管海事局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在海事調查取證、分析海事原因和責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它是事故調查處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3.1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3.2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3.3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海況、過程、損害情況等;
3.4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依據;
3.5當事人各方的職責和依據;
3.6安全建議;
3.7調查中運用的新技術;
3.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4.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是由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組織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
4.1征詢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組織事故調查部門的部門可以向下列有關單位和個人征詢意見。
4.1.1參與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4.1.2與發生事故有關的當事單位和當事人
4.1.3事故調查組組長認為必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被征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征詢意見通知后一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有不同意見的,應寫明觀點,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4.2最終審查
4.2.1最終審查
上述工作完成后,組織事故調查部門的安全委員會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進行最終審查。最終審查時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進行權威的、全面的、結論性的審查,也是對事故調查工作的全面檢查。經過對審查會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后,事故調查報告可以最終定稿。
篇10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確保突發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農墾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農場實際,制定《廣東省***農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是廣東省***農場處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據。
第三條 場內發生以下重特大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
四、電力運行安全及觸電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廠內運輸機械等特種設備、防爆電器、壓力機械、手持電動工具等重大安全事故;
六、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七、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條 場屬各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在農場統一指揮下,分級管理,分級實施,各司其職。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農場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由場安委會、綜治辦及事故單位領導組成應急指揮中心。
第六條 指揮中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指揮:安委會主任***場長擔任。
二、副總指揮:由***副場長、事故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三、成員:由場安委會、綜治辦有關人員,事故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事故單位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擔任。
第七條 成立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擔任,副主任由事故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擔任。其他人員為具有相關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辦公室工作地方點設在場安委會或事故現場附近。
第八條 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置重特大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損失的擴大;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災、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產秩序的工作;
三、組織、領導重點防范單位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九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處置突發事故工作會議;
二、與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和事故現場指揮部保持聯系,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三、及時將所了解的情況向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報告,并將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及時傳達給有關部門;
四、協調各應急救援單位、隊伍之間關系;
五、研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應急處理的信息;
六、參與現場處理;
七、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第十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故情況,由事故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現場指揮由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應設在現場附近,并設置顯著標志。
第十一條 現場指揮部職責
一、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災和救護工作;
二、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中心領導匯報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三、及時落實應急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部領導的指示;
四、向外來求援組織領導匯報現場情況,協同求援安排。
五、協同指揮中心安排上級領導視察現場的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 現場指揮的職責
一、下令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
二、根據事故發生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三、負責召集各參與搶險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搶救方案,制訂具體搶救措施,決定搶救人員的出動、支援和輪換,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
四、根據事故現場需要,設立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小組,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貫徹執行預案;
五、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范圍,實行必要的或交通封鎖;
六、負責與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聯絡。
七、向外來救援組織領導匯報現場情況,協同組調救援力量。
三、應急搶險和救援
第十三條 為了有效地處置特大安全事故,設立七個應急處理小組。各小組分工如下:
一、警戒保衛小組,由綜治部門負責;
二、搶險救災小組,由事故單位負責;
三、醫療救護小組,由衛生部門負責;
四、善后處理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由場安委會、工會、事故單位負責;
五、后勤保障小組,由事故單位負責;
六、事故調查取證小組,由場綜治辦和安委會負責;
七、信息上報和宣傳報道小組,由場辦公室、安委會負責。
第十四條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第十五條 非搶險救災單位應服從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搶險救災工作。
四、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一、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二、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迅速將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場安委會有關人員:陳**(電話:xxxxxxx 138xxxxxxxx);并撥打110報警(火警打119)。
四、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農墾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寫出事故快報,上報有關部門。
五、事故快報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十七條 場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下列程序通知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立即報告場領導;
二、立即通知綜治辦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
三、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事故應急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將情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立即通知工會、醫院、辦公室等部門參加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或疏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好標記、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簡圖,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特大事故處理與信息反饋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有關領導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農墾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事故結案后,應當召開事故現場會,對事故情況進行通報,對關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在突發事故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在發生事故時遲報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在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救災工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預案》所稱的重特大事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由人為過失或自然因素影響造成3人死亡,或4人重傷以上(含4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含10萬元)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