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考察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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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審考察報告

篇1

>> 淺論行政許可制度的運行 淺析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論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北京:招聘會行政許可將取消 棗莊市大力精簡行政許可事項 完善行政許可默示制度 淺談行政許可撤銷制度的完善 關于行政許可撤銷制度的法律思考 試論行政許可審批制度之我見 對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制度的思考 論林業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與依法行政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之“行政審批局”模式探析 青島市2006年衛生行政許可現狀分析 平度市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創新企業登記制度 《行政許可法》對聽證筆錄制度的發展 《行政許可法》援手審批制度改革 論我國營業行政許可的制度變遷與改革路徑 行政許可制度對市場經濟的作用與局限性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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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健詞】建筑市場;監管;問題;對策措施

【中圖分類號】TU641【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674-3954(2011)03-0384-02

一、引言

近些年來,我國建筑行業雖然得到飛速發展,但建筑市場仍存在著秩序較為混亂的問題,影響到了整個建筑業經濟的健康運行,因此必須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市場整體行為,整頓市場秩序,營造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整個建筑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政府與市場關系

改革開放以前的計劃體制曾經對組織全國資源,動員社會力量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這種無所不包的政府體制也給整個國家和社會帶來了難以醫治的創傷和許多后遺癥。“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逐漸地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但市場經濟還不成熟、不完善。作為改革主要推動者的政府,在我國目前“市場不全”的情況下,擔負著推動市場發育,健全市場體系等方面的歷史重任。另一方面,政府的行為方式還沒有完全擺脫傳統計劃體制的痕跡和慣性,政府對市場干預仍有一些不合理之處。”具體表現為:

1、政府與市場關系方面:政企不分,政市不分仍未得到徹底改變

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我國一直致力于國有企業的改革。“歷經了最初的放權讓利、利改稅、拔改貸、兩權分離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到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政企分開,還企業經營自,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明確政府把其作為國家資產的所有者和宏觀調控者與企業作為資產經營者和生產經營者的職能分開,改革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日標進行了不懈的努力。然而,日前產權不清,權責不明,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仍有發生。“許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考慮,不愿放棄種種權力進行”創租”和”抽租”,對企業的干預仍然過多。”

2、政府自身規模龐大,一些部門職責不清、權力過大仍未得到根本改觀

近年來,我國政府職能實行了部分分離和轉移,開始引進市場機制和社會化服務,如政府采購、公共工程的招標投標,土地的有償使用,鼓勵私人資本投資公共(益)事業。政府管理向社會化、市場化邁出可喜的一步。另外,改革政府治理方式、實行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加快電子政府建設,減少政府規制,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開展政務環境評議評價等等,使我國政府朝著公開透明、責任性、回應性的民主化進程邁進。

但是由于職能過多造成政府權力集中,尋租現象嚴重,加之我國權力約束監督機制不健全,社會公眾監督權力的缺失,難以有效遏制權力腐敗,阻礙了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

三、建筑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1、建筑市場法律體系不完善

現行法律法規對當前比較突出的拖欠工程款等問題缺乏相關界定和處罰條款,不適應監管和執法的需要。導致建設單位尋找借口肆意拖欠工程款,即使在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也以諸如質量有問題、工程簽證單過多等借口拖延竣工決算審價,達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而施工單位對建設拖欠工程款提起司法訴訟,由于工程建設的復雜性,沒有一年半載時間法院根本無法審理判決,哪怕最后法院判決施工單位勝訴,拖欠工程款的事實也己經存在。

2、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缺失嚴重,弄虛作假現象比較突出

根據2006年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研討會議不完全統計,2002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國27個省、區、市共查出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工程項日12451個,投資額886.5億元;查出10322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對7013個單位進行了處罰,責令5552個單位進行改正,責令812個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查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1060人。”違法行為具體表現在:

(1)部分建設單位不按工程建設程序辦事,規避招標或規避公開招標,強行要求墊資承包,強迫建筑業企業簽訂“陰陽合同”,或搞肢解發包、虛假招標、明招暗定。

(2)有些建筑業企業采取串標、圍標等不正當方式承攬工程,或通過“掛靠”越級承包,承接工程后層層轉包、違法分包,不依法履行合同。由于此類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監管部門有時依照經驗明知道企業存在串標、圍標等行為,苦于抓不到確鑿的證據而無法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從而無法凈化建筑市場。

(3)少數建筑業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時提供虛假資料、偽造業績,騙取資質。

3、建筑市場監管體制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1)監管力量不足,建筑市場監管隊伍存在人員、經費不足的問題。

(2)監管方式履待轉變,重事前審批輕過程監管的問題依然存在;

(3)監管手段落后,現代化網絡技術應用不夠,難以做到即時采集、信息和實時監控。

(4)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不到位,尚未形成“責權一致、專業管理、制約有效”的管理體制和機制。

4、建筑業產業結構和經營方式不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1)建筑業企業組織機構有待完善,尚未形成大、中、小企業,綜合性與專業型企業互相依存、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

(2)一些國有建筑業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重規模、輕效益,合同管理和風險防范意識不強。

四、加強建筑市場監管的對策思考

1、完善法律體系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是以強制性規則為基礎的政府兼國際經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主要是運用WTO協定及其附件這一套法律規則和法律手段來規范成員的經濟行為,實現貿易的自由化、公平性和透明度,這一原則的實現必須要求成員國建立較完整、一致的國內法與之配套。因此,制定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法制環境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首要問題。

(1)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規范建筑市場

加入世貿組織后,建筑業首先要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按照國際建筑業的行業規范來管理中國的建筑業市場和建筑企業。同時,對于《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特別是對近年來新出現的代建制、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建設工程擔保和反擔保,信用體系以及嚴重制約建筑業產業發展的拖欠工程款等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并以建設部規章的形式予以單獨,以滿足建筑業發展的需要。

(2)制定完善技術法規體系

加入WTO后,我國建筑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1)建立與WTO/TBT相適應,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法規體系;(2)充分利用”技術援助”制度,爭取工程建設技術法規的制高點;(3)合理使用技術性貿易壁泉,促進國內和國際工程承包貿易的發展。

2、加強政府監管,規范市場行為

(1)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堅決查處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

當前,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和資質許可后資質條件不達標的現象比較嚴重。企業資質條件不實的問題,不但干擾資質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而且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的基礎,己經威脅到建筑市場秩序的進一步規范。監管部門對有弄虛作假嫌疑或存在舉報的企業,要組織人員進行嚴格核查,一旦查清資質申報材料不實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理,在一年內甚至更長的時間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并記入企業的不良行為信用檔案,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上予以曝光,加大不誠實企業違規成本,堅決遏制這種現象的蔓延。

(2)依法加強法定工程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

近幾年來,隨著建筑市場法規的逐步完善,按照工程建設客觀規律的要求,己經形成一套法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和制度,建立了項目法人負責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招標投標制、施工許可證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等,這些法定程序和制度,有力保證了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但是,當前仍然存在部分法定的建設程序和制度沒有得到切實貫徹執行,造成了惡劣的后果。加強對法定工程建設程序和制度執行的監管,落實市場主體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制度的義務,仍然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任務之一,也是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前提。

(3)進一步發揮有形建筑市場作用,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①繼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

②加強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③嚴肅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④明確地位,拓展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作用。

3、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1)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信用獎懲機制

建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證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舉措。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按照政府啟動、市場運作、權威、信息共享的思路,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統一的信用法規體系、統一的信用獎懲機制的目標。

(2)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風險

對擔保制度的推行,要解決好如下問題:工程擔保的法律地位沒有解決,誰為擔保公司負責,如何加強對工程擔保的監管,目前如何推進工程擔保等。針對這些問題,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一是深入研究相關法律問題,完善擔保管理規定,促進工程擔保法規建設,依法推行工程擔保制度;二是制定辦法,明確進入工程擔保市場的條件,包括要求銀行出具保函和實力證明作為前提條件,根據擔保機構的實力,對擔保工程規模進行劃分限制,控制風險,與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加強監管;三是建立對工程擔保機構的監管制度,規范工程擔保市場,包括對專業擔保公司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登記和審核制度、保函集中保管和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工程擔保活動的誠信管理制度;四是積極推進擔保試點城市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并根據試點經驗提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擔保的措施;五是加強工程擔保制度的宣傳、培訓和行業自律工作,要研究制定有關工作標準和辦法。

(3)強化市場監管體系其他環節建設,促進建筑市場協調發展

目前,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和機制建設上發展不平衡、城鄉建筑市場的發育程度不平衡、市場中介機構發育不完善等問題還存在,因此也要重視解決建筑市場其他環節的建設問題,促進建筑市場全面協調發展。做好此項工作,第一,要加強對村鎮建筑市場的監管。第二,建立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規范勞務分包秩序。第三,強化對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

4、加強內部建設,創新管理方式

(1)加強層級監督,規范行政許可

要建立行政許可審批的動態評估機制,加強工作協調,強化內部監督,使行政許可流程更加規范化;要加強層級監督檢查,認真清理超越法定職權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事項,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許可決定,應予以撤銷,并報符合法定職權要求的行政許可機關重新審查核準。

(2)轉變職能、簡化辦事程序

以便民、規范、高效為原則,從統籌考慮整合資源、服務企業的要求出發,從簡政放權和實際工作情況出發,統一規范行政許可的有關程序和要求;進一步明確資質的分級管理辦法,明確權責,加強地方權利與責任;繼續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將資質受理由過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改為隨時受理、限時審批,逐步向隨時審批過渡,同時盡快在資質審批中應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逐步做到網上受理、審查和審批。

(3)加強職能機構執法聯動,推進建筑市場閉合管理

為提高建筑市場監管水平,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涉及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能機構要主動相互配合,監督管理既分工管理又聯動執法,既不重復執法又不留下空白,進行全過程、多環節的齊抓共管,并將制度性巡查與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結合,形成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合力和建筑市場閉合管理體系,共同促進建筑市場的規范。

(4)加快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監管現代化水平

實現信息在建筑市場監管職能機構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充分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強化政府部門對工程項目實施和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并逐步形成全國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要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方便市場主體,及時全面政策法規、工程信息、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信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不斷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服務水平。

(5)加強建筑市場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水平

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提高建筑市場監管水平,隊伍建設是根本。要進一步健全建筑市場監管機構,充實監管力量,利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市場的多種監管手段,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能提供有力保障。

5、推進建筑業改革與創新,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1)加快產業結構調整,轉變建筑業增長方式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轉變建筑業增長方式,結合實際,制定建筑業長期技術創新規劃和有關政策,積極引導和促進建筑業總體技術水平的提高;大力支持大型工業設計企業或工程公司重點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和專有技術,大力支持大型土木工程公司提高科研能力和大型現代化機械設備裝備能力,大力支持大型施工企業發展施工圖紙設計能力,將設計和施工緊密結合起來;鼓勵建筑業企業制定具有自身特點的企業技術標準和施工工法,不斷增加企業的核心技術儲備。

(2)大力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

要在以工藝為主導的專業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礎設施中,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建設方式,引導大型設計、施工企業拓展企業功能,鼓勵其通過兼并重組等多種形式,發展成為具有設計、采購、施工管理等工程建設全過程服務能力的工程總承包公司或者綜合型工程公司,開展工程總承包,對投資效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要積極引導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拓寬服務領域,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項目管理服務,為業主提供全過程的服務;進一步健全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員注冊執業制度,落實執業人員責任,加強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注冊執業人員的素質。

(3)加快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

要認真做好WTO后過渡期結束后應對措施的研究,學習、借鑒WTO成員國在建筑市場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完善政府投資工程的市場準入機制,在非政府投資工程上,積極吸引國外具有工程項目管理和總承包經驗的大型建筑承包商參與競爭;同時要加強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管理,以強化工程質量管理為重點,切實提高我國建筑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積極推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開展。

五、結語

我國當前仍處于建設高峰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較快。建設規模大、建筑業企業多、從業人員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建筑市場的主要特點,監管工作必須要適應這一特點,不斷加強監管力度,適應投資不斷增長的要求。落實科學發展觀對監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筑市場監管體制必須進一步加快改革和創新,轉變監管方式,健全和完善各項市場機制,努力提高監管水平,形成“法律保障、政府監管、市場調節、經濟制衡”的監管模式,更好地適應建筑市場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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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參與式林業;喜馬偕爾邦

一、引 言

劉金龍教授認為,參與式林業是參與式發展理論和方法在森林資源管理中的運用,可概括為森林經營必須和鄉村發展緊密聯系,社區農民必須積極參與林業經營活動并受益,應當進行土地權屬、利益分配等社會制度方面的改革以密切森林經營和社區人民的利益關系。

中國的參與式林業自早期湖南省桃園縣庭院經濟、山西省壺關縣小流域治理等自發參與式林業實踐,到區域化發展如德國復興銀行援助的中德合作造林項目,再到國家制度層面如當下正在發生的第三次林權改革,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推廣上來說都步入了相對成熟的階段。然而當前學術及社會各界對參與式林業的最早研究、實踐國之一―印度的研究相對還比較匱乏,本文將獨辟蹊徑,通過對印度著名參與式林業研究專家Elaine Morrison教授《Participatory Forestry inHimachal Pradesh India》一文進行翻譯、探究,對印度喜馬偕爾邦參與式林業改革的背景、內容、優劣勢進行具體分析和闡述并提出建議展望,以其更好的增進自己在參與式林業方面的探究和學習。

二、喜馬偕爾邦聯合森林管理制度(JFM)背景及內容簡介

1.喜馬偕爾邦林業及林農狀況

喜馬偕爾邦毗鄰喜馬拉雅山脈,處于印度西南河系的上游,氣候和地質類型多樣,森林資源種類豐富、規模龐大,森林資源總值逾10萬余億,林農數量占總人口的90%以上,森林及其副產品(如薪柴、飼料、畜牧、藥材、建筑材料等)是喜馬偕爾邦居民最主要的生計來源。從全印來看,印度約有一億余人口生計與林業相關,現有1700余個部落約1/3以上的收入來源于林產品。故而,喜馬偕爾邦林農對森林的高度依賴只是印度森林與林農現狀的一個縮影。但是,即便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對森林資源高度依賴,但是當居民介入森林資源開發時,往往受到很大的政策限制。喜馬偕爾邦林業局控制著本邦森林資源并以森林木材及樹脂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當地林農對森林木材沒有開采權,只對非木材森林產品擁有開采權。官辦的林業開發政策限制了當地林農的積極性,為了獲得更好的生計來源,很多林農鋌而走險,對森林資源進行非法開采的事情時有發生。與此同時,喜馬偕爾邦林業部的監管力度非常薄弱,即便是聯合國劃定的森林保護區域也因非法開采和過度放牧而面臨著水土流失和森林遇化的危機。

除此之外,喜馬偕爾邦林業局為了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大力推廣對七星松經濟林的單一種植,而這明顯破壞了當地森林資源的多樣性,對賴以生存于多樣化森林資源的林農的生計構成了很大的沖擊和傷害。自獨立以來,喜馬偕爾邦森林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人口倍增、基礎設施建設、商業發展、產業多樣化、日益火爆的旅游。薪材短缺、林地退化、水土流失、植被多樣化遭到威脅,種種因素無一不呼喚著新制度的到來。

2.喜馬偕爾邦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內容

參與式林業在印度又被稱為聯合森林管理(JFM,即jointforest management),主要由SAY計劃與AVAD計劃構成。

一直以來,喜馬偕爾邦并沒有統一的林業政策,劇烈的沖突推動了喜馬偕爾邦統一林業制度的到來。1998年,邦政府出臺了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雛形計劃――SVY(Sanjhi VanYojna)計劃。然而,該計劃在內容、組織結構、實施流程、監管架構等諸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即使是SVY法案起草人員都含混不清。與此同時,SVY計劃具有典型的目標導向特點,該計劃更側重于森林經濟產值的增長,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卻忽視了社會公平,并沒有把林農廣泛吸取進來,它依賴于政府及各國際扶貧組織資金的不斷輸入,一旦資金輸入減緩,經濟增長率將會明顯下降,因而依托該計劃而獲得的經濟增長具有不可持續性。另外,SVY計劃是自上而下的發展模式,政府部門居于主導地位,而非民間主導,該計劃的推廣雖然使喜馬偕爾邦客觀上達到了種植園面積超過10萬公頃的巨大效益,但由于過于強調效益,林地往往為富人獲得,社會公平問題日趨嚴峻。故而該法案雖被迅速推廣,但效果卻乏善可陳。

2001年,喜馬偕爾邦宣布了新的林業計劃―“我們的森林,我們的財富(Apne Van Apne Dhan)”。該計劃是對SVY法案的修改和完善,其核心是強調權力下放,最低放權到村一級,成立鄉村林業委員會,每個家庭推選一名成員參加,共同制定符合本村具體情況的樹種選擇、株行距確定、產品定價、管護辦法、懲罰條例、利益分享等相關規定。

三、喜馬偕爾邦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優劣勢分析

1.喜馬偕爾邦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優勢

(1)林農的主體地位得到確立,積極性極大提高

基層鄉村林業組織遍布全國標志著自下而上的自治模式取代了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模式。自下而上不同于群眾參與,“群眾參與”中,最后的決策權掌握在上層政府各級林業管理部門手中,實質仍然是自上而下式管理模式。而自下而上則對林農的主體地位充分肯定,林農的積極性得到了極大提高并廣泛參與了進來,這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林農的貧困問題。

(2)林業政策開放,高度靈活自主,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病

喜馬偕爾邦在林地性質國有的前提下,使用權完全歸屬林農所有,林農可在綜合考慮各自地域、水文、市場需求等各種自然、社會實際情況的前提下,自主決定樹木種植的一切事宜,既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病,又使林農能夠靈活的根據市場和自然狀況調整種植結構,增加收入。

(3)森林覆蓋率得到極大恢復和發展

聯合森林管理制度實施以來,到2007初,全印共建立基層森林經營委員會10.6萬余個,涉及人口逾2100余萬,每年幫助更新或造林150多萬公頃。已退化的林地得到顯著恢復,生物多樣性得到極大豐富。

(4)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經濟前景廣闊

目前聯合森林管理制度只適用于已退化的土地,林農在已退化的土地上修建封閉式種植園,以種植高產飼料和薪材樹種為主,既增加了個人收入,又提高了國家的森林覆蓋率,實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相信隨著時間推移和改革深化,聯合森林管理制度將延長至非退化林及高產林,如此以來,林農在林產品方面的收入將會得到巨大增加,激勵效果顯著增強。

2.喜馬雅爾邦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問題

(1)舊有林業制度及觀念的阻礙

喜馬偕爾邦林業官員普遍認為當前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在保證當地林農生產生活的基礎上,至少要保證50%的森林覆蓋率。暫時來說,印度的絕大多數國家林業策

略還是“反發展”策略,“反發展”策略可以防止因森林開發而造成的砍伐和水土流失等諸多弊端,不過根據相關調查顯示,當地林農更傾向于商業開發而非森林保護。

(2)監管不足,尤其是制度推廣過程中的追蹤

在喜馬偕爾邦內,沒有與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監管機構及相關監管政策,邦政府缺乏對聯合森林管理制度在推廣中效果的追蹤。

(3)管理部門權屬不清

喜馬雅爾邦內森林部們、稅務部門、運輸部門職務交集較多,相應的會造成行政審批繁瑣和出現事故時,管理部門扯皮、推卸責任的狀況。

(4)固有利益群體的阻撓

固有利益群體的阻撓既包括在SVY推廣中先富起來的富農的阻撓,又包括與婦女、“賤民”相對立的傳統婦女觀念和種姓制度的阻撓。印度的特殊性在于婦女地位過低及種姓制度,婦女及“賤民”沒有廣泛參與進來,生產力沒有得到充分解放,

(5)基層技術人員欠缺

由于參與式林業取代傳統林業模式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所以基層技術人員對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理解往往不透徹,同時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相較于傳統林業模式也對基層技術人員提出了更多的數量需求

(6)基層鄉村委員會處于林區,遠離城市,市場信息不暢通,技術、金融需求難以及時滿足。另外,基層鄉村委員會的決策往往由于信息不對稱,具有局限性,需要政府引導。

四、對喜馬雅爾邦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建議

1.建立政府林業管理部門與林農的雙向監督機制并制定詳細管理條款,既要避免林農違規濫砍濫伐,又要避免林業管理部門權利濫用。

2.明確部門權屬,加強雙向溝通。

部門權屬有利于簡化審批程序、降低事故風險,加強雙向溝通有利于避免傳統林業發展模式對弱勢邊緣群體的理解,有利于增強社會公平和弱勢邊緣群體對政府的信任。

3.加強對婦女和賤農的培訓。

把婦女、賤農等弱勢群體從家務、歧視中解放出來,加以培訓,提高其對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認識,有利于解放這一大范圍群體的生產力,更加有力的促進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推廣和林農增收。

4.政府職能轉變,加強服務性職能,如技術人員的培訓,促進林業金融和小額信用貸款發展、提供稅收及保險政策優惠,加強風險防范機制及社會公平機制建設,在使用權完全下放的基礎上,所有權逐步向林農轉移。

5.加強立法。

當前聯合森林管理制度還是以行政條文為主,沒有通過法律來確定,容易造成林農的不信任。加強立法既會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又會為聯合森林管理制度的推廣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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