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9 23:33:4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支付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支付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甲乙雙方決定建立電子商務、網上銀行支付的合作關系;甲乙雙方已就網上銀行支付系統的合作內容進行友好協商;雙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誠實信用原則,一致同意如下:

一、服務內容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

1.1 通過甲方的支付門戶提供網上交易支付。

1.2 提供與甲方所連通的國內商業銀行之銀行卡網上交易服務(支持ssl合同)。

1.3 原則上凡甲方支持的銀行卡,均應為乙方開通相應的支付服務。在甲方業務的發展過程中,如可支持新類型的銀行卡,均應該通知乙方,并及時為乙方開通相應的服務支持功能。已開通的銀行卡類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銀行要求,不應停止服務。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銀行要求需停止對原有銀行卡類型的支持,也須在合理時間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做好相應的善后處理工作。

1.4 提供本條之相關信息查詢服務,包括:

交易查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類型和交易結果等選項進行查詢;

交易報表的生成及顯示:乙方可以按周、月生成并顯示相關交易報表;

交易明細下載: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臺上下載其任一天或幾天交易明細;

保留3個月交易明細。

二、費用支付

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以下費用,包括:

2.1?網上銀行支付網關接入費: 標準為人民幣_____元/商戶。

維護服務年費: 標準為人民幣____元/年。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法定工作日內,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費用;甲方在收取接入費及維護服務年費后應立即向乙方開具發票并安排上線。

2.2?交易手續費:標準為每筆交易額的____%,單筆交易手續費不足人民幣0.2元的按人民幣0.2元計算。交易手續費甲方在為乙方進行資金清算時自動扣除。

2.3 保證金:為確保網上交易資金的安全性,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后7個法定工作日內向甲方交付保證金____元人民幣。合同期滿后,甲方將清算所有費用和款項,對尚未收取的費用和款項由保證金補足。若保證金不足以補足上述費用和款項的,乙方應當另行補足;若保證金在補足上述費用和款項后尚有剩余的,則剩余保證金返還給乙方。

2.4 支付賬號:

甲方銀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銀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交易限額

乙方對于交易限額的規定

a.每日交易限額上限_________元。

b.每筆交易限額上限__________元。

篇2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違約金如何支付

    (1)違約金的支付應體現合理性。

    違約金應如何支付? ,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增、減,從而保證支付違約金額同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符合,以體現違約補救的合理性。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篇3

甲方(擔保人):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被擔保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本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

鑒于: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為了確保乙方與_________(下稱承包商)簽署合同編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建筑合同項下乙方支付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擔保經營權愿意為乙方向業主提供保證責任。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在對建筑合同的條款已做明確了解的情況下,愿意按合同的擔保條款為乙方與承包商簽訂的建筑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 甲方在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前,乙方必須: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項或數項反擔保:

(1)經甲方認可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簽發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2)以財產抵押(質)押給甲方,以作為償付債務的擔保。雙方另訂“抵(質)押合同”。其中抵(質)押物的有關內容見合同附件。

(3)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反擔保措施。

2.同意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證責任的債務,甲方有權處分以上抵(質)押物。

第四條 當承包商按保證責任規定向甲方索賠,且甲方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證責任規定,甲方出于履行擔保義務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時,甲方對乙方及其繼承人、受讓人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乙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條 甲方有權自代償乙方收費外,還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償之日起,按代償金額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實際代償天數的補償金。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追債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無條件地向甲方償清全部款項、費用及應付補償金。

第六條 擔保條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擔保函內容時,須向甲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銀行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擔保金額或擔保展期的情況下,乙方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甲方的保障,否則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請。

第七條 擔保費用。

甲方在與乙方簽署擔保合同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具體見收費通知單):

1.擔保費:

(1)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年率_________%計收。

(2)擔保費計費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費,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收費。

2.其它費用:

甲方因開具擔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它費用(如,甲方在對乙方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等),由乙方支付。

3.履約保證金:

部分委托人在申請甲方為其擔保前,需要向合作銀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該筆保證金主要用于債務到期后,乙方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的履約費用,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提供,數額為提供擔保金額的_________-_________%,當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銀行直接將本息劃回乙方賬戶。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應的判決對合同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罰款_________元給乙方。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2.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未履行義務,則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給甲方。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承包商與建筑主管部門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篇4

1.1預付款計量支付

(1)開工時的預付款。所謂的開工時預付款就是指工程業主為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開工時所使用的費用,其是無息貸款形式,通常而言比例是合同價的10%。在工程承包商簽訂過施工合同,并且交付開工預付款保函之后,相關監理工作者應該在付款證書上給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開工時預付款總額之中的70%;在工程承包商與工程前期施工要求相符的主要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之后,再將剩余的30%價款支付清。(2)建設材料與設備的預付款。工程建設材料與設備預付款主要是由業主所負責提供的一種無息貸款,是由工程業主根據相關規定給工程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建設材料與設備的預付款,從而用來支付購置所需使用的材料與設備款項。不過其有一定的預付條件,主要有:①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設備與材料一定要與相關規范要求相符合,并且得到相關建立人員的認可;②工程承包商需要出示購買或租賃所花費費用的有關證明;③施工機械設備與材料應該在工程現場進行交貨,而且應該予以妥善保存,采取的相關存儲方法一定要與相關要求相符。

1.2清單內工程的計量支付

工程量的計算主要是計算工程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進場的時候,工程承包商一定要認真核算工程量清單以及有關施工圖紙,從而保證沒有勘誤的發生。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之中有遺漏項或者計算誤差,一定要根據新的清單數量對建設與監理單位進行上報并且審核。在審核通過之后,根據新的合同工程量來開展計量支付工作。

1.3工程變更的計量支付

為了有效增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對工程整體造價進行有效控制,在工程施工中產生變更時,一定要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代表以及現場監理三方共同簽署確認之后,才可以開展計量變更。若原本清單之中沒有相同或類似單價可以利用,變更項目時需要重新對新增單價進行上報,并通過建設與監理單位的認可;若合同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就需要將變更金額算入結算合同總價之中。

1.4質量保證金的抵押與返還

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就是指工程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形成的約定,在應付的工程款項之中預留一部分,用來作為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中所規定的缺陷任期之中對建筑工程所出現缺點予以維修的資金,通常而言都是以合同中規定價格的5%為最高限度。在缺陷期過后,工程承包商根據合同相關要求向工程發包人申請返還這一款項向。

1.5農民工工資的抵押與返還

為了使得農民工工資的及時性與可靠性得到有效確保,在進行每期工程款項支付時,都應該根據結算時價格款項的1%當作農民工工資的保障金。若在工程施工期間,工程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收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一旦查實,工程監理人就會從保障金之中取出部分款項金額,對欠薪農民工進行工資結算。此外,還應該依照工程承包人所拖欠金額的具體金額予以適當的賠償,通常而言會以所拖欠薪資的2倍作為標準予以扣除,將這項資金當作工程的違約金,而且不會再予以返還。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間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兩次及其以上,那么不僅要予以賠償而且還要予以批評,把相關記錄交至工程主管單位,并且將其記錄到工程承包商的誠信檔案之中。

2加強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計量支付措施

2.1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水平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計量支付相關監理工作人員上崗之前,一定要擁有由相關單位所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在開展工程監理工作時,應該對工程整體施工相關資料與工程合同予以充分了解,而相關單位也應該對監理工作人員開展定期的考核與培訓,使得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得以有效提高。此外,工程監理單位還應該對所有從事計量支付工作的人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核,開展公開監督管理機制,從而使得整個計量支付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得以有效確保。

2.2保證計量支付工作的規范化與制度化

為了使得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計量支付工作的順利開展得以有效確保,在工程建設初期,建設單位相關部門應該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科學的計量支付管理辦法,從而給工程計量支付工作的上報時間、支付報表、支付流程以及支付依據等予以規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各個單位的計量支付工作人員熟悉計量支付程序、學習相關文件等予以統一的組織,使得計量支付工作在工程開展過程中可以更加規范化與制度化。

2.3遵守計量支付原則,嚴格控制超支冒支

在開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計量支付工作時,相關工作人員與管理人員都要嚴格根據計量支付工作的相關原則,對那些不能滿足工程合同支付條件或者與計量支付辦法相關內容不符的,一定要予以嚴格的治理,決定不可以支付有關款項;對每期計量支付臺賬進行按時更新,對工程計量支付情況予以全面、準確的了解,從而有效避免工程建設超支與冒支現象出現。在有效杜絕超支、冒支現象的基礎上,計量支付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還應該不斷提高計量支付工作的速度,盡量縮短計量支付工作的周期,使得工程承包商的資金壓力得以有效緩解。

3結束語

篇5

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钡摪傅膭趧诱咴谟萌藛挝煌ㄖ炗唲趧雍贤蠼韫释涎硬缓炗啎鎰趧雍贤?,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于理于法均無依據,故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這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看似勞動合同關系,但實質是利用法律程序進行惡意訴訟的行為。那么什么是惡意訴訟呢?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訴訟規則或者法律的空白與漏洞,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為目的,以虛假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提訟,并期望這種侵害行為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而達到合法的目的。

與正常訴訟相比,惡意訴訟具有隱蔽的特點,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往往對法律有深入的了解,其主體資格、事實理由等往往具備法律規定的要求,當事人能夠準確判斷審判進程和判決結果,因此在立案及審理過程很難發現。

本期案例中,陳廠長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知識,明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然后在工作幾個月后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是典型的“欺詐型虛假訴訟”――行為人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和案件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將被害人作為被告騙取法院裁判文,以合法形式從被告處獲取本屬被告權益的行為。欺詐型虛假訴訟除了欺騙法院外,還欺詐另一方當事人。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對陳廠長的訴訟要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

編輯:法律對惡意訴訟有哪些制裁措施?

律師:《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定了對惡意訴訟的懲治,第一一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一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篇6

    案例:

    申訴人錢某是被訴人廣州某貿易公司合同制職工,雙方于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確定申訴人的起點工資為680元/月。1996年1月,被訴人將申訴人原來工作的商場出租給第三人,雙方簽訂了《出租協議》,規定第三人必須留用原商場的部分職工,并直接由第三人支付這部分工人的工資。經第三人挑選,申訴人被第三人留用。1997年9月底,鑒于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第三人決定不再留用申訴人,并將其交回被訴人處理,被訴人因無法安排申訴人的工作,決定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并按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工資標準計發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申訴人認為,自己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的月平均工資是1800元,要求被訴人按此標準支付生活補助費。被訴人不同意,堅持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發。為此,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責令被訴人按其實際工資收入支付生活補助費。

    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并查明:申訴人是受被訴人指派到第三人處工作的,雙方并沒有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申訴人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是由第三人直接支付其工資,但其他保險福利待遇仍由被訴人承擔。而第三人也每月給予被訴人800元的勞務費。申訴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是1800元。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是被訴人的合同制職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雖然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訴人的起點工資為680元,但申訴人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是經被訴人同意由第三人直接支付給申訴人的,而申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已提高到每月1800元,因此,申、被訴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后,被訴人應按照申訴人終止合同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申訴人的生活補助費。經調解,被訴人同意按每月1800元的標準計發給申訴人兩年合同期的生活補助費共3600元。

    專家評析:

    這是屬于因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而發生的爭議。爭議的焦點是應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還是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來計發生活補助費。由于本案發生在1997年9月底,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是98年3月1日才頒布施行的,所以應當此案應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按勞動者本人終止合同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據此可以看出,雖然申、被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所約的工資是680元/月,但這只是勞動者的起點工資。而申訴人被派往第三人處工作后,其實際工資已經提高。因此,被訴人仍堅持以勞動者的起點工資計發生活補助費,顯然是不符合《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應予以糾正。

篇7

    申訴人林某與被訴人于1995年6月1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確定其工作崗位為生產工人。1996年初,被訴人與第三人簽訂了聯營生產協議,共同開發生產冷凍食品。

    根據被訴人與第三人聯營協議,由被訴人派一部分生產工人到第三人處工作,并由第三人直接支付這些工人的工資及其他待遇。申訴人屬于被派往第三人處工作的工人之一。申訴人于同年1月20日到第三人處報到上班。此后,申訴人一直在第三人指定的工作崗位上工作,并由第三人直接支付工資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1997年3月,第三人因調整生產計劃,決定辭退包括申訴人在內的一批職工,并于3月6日辦理了有關辭退手續。申訴人認為其與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并沒有到期,要求被訴人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被訴人以無崗位安排為由予以拒絕,并決定解除與申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申訴人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被訴人繼續履行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并賠償因被訴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仲裁委員會經調查查明:被訴人派申訴人到第三人處工作時,申訴人并無異議,但雙方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第三人也沒有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任何協議,申、被訴雙方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鑒于申訴人與某食品加工廠存在事實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故依法將其列為本案第三人。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被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有效,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訴人作為勞動合同的義務主體,應該按合同規定安排申訴人的工作。

    鑒于被訴人確實無崗位安排,被訴人可以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與申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必須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第三人與被訴人有合作聯營協議,并實際使用了申訴人,故對申訴人的經濟補償金應承擔連帶責任。仲裁委員會經調解,申、被訴雙方同意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被訴人同意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人也同意承擔申訴人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責任。

篇8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依法簽訂的以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支付管理費用為內容的,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權利義務的協議。其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前期物業管理的書面協議,普通物業服務合同是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二者是時間上存在著先后順序而又相互銜接的兩類民事法律合同。就物業管理活動來看,物業服務合同是保障物業管理活動順利開展和物業經營管理優質服務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如下:(一)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管理服務公共性活動產生的契約基礎物業管理活動的實質是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以物業管理服務為標的所進行的交易活動,交易雙方主要是以物業服務合同為紐帶完成物業市場交易活動,從法律及法理來看,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物業管理是通過物業服務合同而產生的一項市場行為。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管理活動得以實現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的基礎和重要法律依據,物業服務企業是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合同主體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實現物業管理社會關系的法律形式。(二)物業服務合同是明確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最重要法律文件物業管理是一種具有委托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立當事人雙方之間關系以及約束當事人雙方行為的法律規范,是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被服務者與服務者的關系以及明確雙方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是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義務,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給予充分重視,這對于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進一步規范與成熟具有積極意義。(三)物業服務合同是實現物業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保障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物業管理,其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共性決定了其受益主體的廣泛性。物業服務合同是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為此,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則,在慎重考慮、充分協商討論的基礎上最終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簽訂合同;約定的合同條款宜細不宜粗,應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合同應當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認真研究有關法律規定,具體、明確約定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把握好這些合同訂立中的關鍵環節,有助于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四)物業服務合同是提高物業管理服務精細化水平的有效途徑現代社會高速發展,要求實現社會化大分工,每個人精通自己行業的專業技術,而其他工作交由該行業的專業人員完成,知識專業化,行業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細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業服務合同實現了物業所有權與管理權實現了分離,一方面,物業服務企業擁有專門物業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術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提供服務,行使管理權;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是物業的所有權人,基于擁有物業所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進行監督。

二、前期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相同之處

前期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兩類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有關委托方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委托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關系。在現實的物業管理服務的不同階段,作為物業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環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管理的基本合同。它們的相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都屬于合同類型中的雙務、有償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等給付義務的合同,是實踐中最常見、最大量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取得利益均須支付對應代價的合同。一般而言,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前期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屬于雙務有償合同,合同對簽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都做了明確的雙向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相互依賴的。在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房屋及配套設備的養護、維修,小區環境衛生清潔和保安等物業管理服務時,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必須支付服務費用,當事人雙方是一種等價交換關系,物業服務收費的基本原則是質價相符,服務費用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約定。當然,一些物業服務企業出于經營策略考慮,也可能無償地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提供某些服務,但一般仍以有償為原則。(二)都屬于合同類型中的諾成、要式合同諾成合同是指不依賴標的物的交付,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標的物為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項義務即產生違約責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均屬于諾成、要式合同。只有經過要約和承諾,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才能訂立合同。同時,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1]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前期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屬于諾成、要式合同,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鑒。(三)客體是一致的,都是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之間基于前期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形成的交易關系,雙方交易的標的物都是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提供持續不斷的無形的物業管理服務,不僅包括對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而且包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清潔、交通、車輛等秩序的維護。在日常的物業管理階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綜合性等特點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另外,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并不存在流通環節,且生產和消費處于同一過程之中,當然,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遺留的掃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業管理事項是通常情況下的物業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內容。

三、前期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不同之處

篇9

一、乙方委派律師 負責本專項法律事務,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甲方指定 為法律顧問的聯系人。

二、法律事務工作范圍:

1、甲方為乙方的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書,相關制度,員工培訓計劃。

3、為甲方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4、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系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繳納聘請律師費 元。

五、律師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本專項法律事物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篇10

所謂風險(Risk),亦稱危險,是指在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產生的損害狀態。所謂風險負擔,即指上述風險應由哪一方負擔1.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為自始不能履行與嗣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導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義,失其客體,所以使之不發生任何效力。此種情況應由合同無效制度解決。其次,在嗣后不能履行之場合,該履行不能又可分為兩種情形: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和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其中,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嗣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屬違約責任問題,此時合同債務變形為損害賠償,由債務人負擔;只要合同不解除,對待給付請求權即不消滅。因此,該問題也不屬于風險負擔制度管轄。最后,在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導致嗣后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也因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兩種不同情形而異其結果。在單務合同中,債務人債務被免除,合同歸于消滅;而在雙務合同中,盡管債務人的債務無疑應被免除且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債務人已提供擔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債權人的對待給付是否也同時被免除的問題。換言之,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免除是否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也被免除。該問題可謂是風險負擔制度的第一要義。有鑒于此,風險負擔專指因不可歸責于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嗣后不能履行所產生的損失后果之負擔。

二、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之比較

基于上述之分析,盡管“是否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標準成為劃定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兩種制度之分野,但由于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兩者都發生在合同嗣后不能正常履行的場合,皆是分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致損害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在我國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原則的情況下,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更加難以區分。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兩者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差異。由于違約責任包括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因此我們在此將風險負擔與該兩種責任進行比較:

(一)過錯責任與風險負擔之比較

過錯責任與風險負擔存在如下明顯區別:其一,過錯責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關系,包括雙務合同關系和單務合同關系;而風險負擔則僅僅以雙務合同關系為前提。其二,過錯責任適用于一切違約領域,諸如拒絕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風險負擔則僅適用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場合。其三,過錯責任以過錯為成立條件,而風險負擔則以雙方當事人對不能履行沒有過錯為前提。其四,過錯責任是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譴責與否定過錯違約的集中體現,而風險負擔則完全不具備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損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認為,風險負擔盡管有債務人主義、所有人主義、交付主義等,但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即采取過錯人主義。于此情況,如何區分風險負擔和違約責任更成為問題,需要詳細辨析。例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定作人過失地遲延受領,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由其負擔風險,即定作人雖然得不到工作成果,但仍須支付報酬,在此,定作人承擔的是風險,而非違約責任。但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遲延返還保管物,此間保管物毀損滅失,由保管人向寄存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非負擔風險。

(二)無過錯責任與風險負擔之比較

盡管風險負擔與無過錯責任皆是合理分配不幸損害的法律措施,都是基于公平原則而存在,但是,這些共性仍不足以掩蓋兩者之間的如下區別:其一,無過錯責任只是不考慮違約方是否有過錯,并不否認過錯概念及其存在價值。在實務中,違約方很可能是有過錯的;而風險負擔一般只能產生于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之場合,即使在一方當事人有過錯時適用風險負擔歸責,該過錯也不是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過錯,不是釀成風險的過錯,而是與風險有間接聯系的另外原因的過錯。其二,無過錯責任具有補償性,即通過責任者支付賠償金等以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而風險負擔不具有補償性,填補不了守約方的損失,只是由誰承擔不幸損害而已。其三,無過錯責任由法律直接規定,存在的場合有限;而風險負擔則可以產生于一切雙務合同中2.

(三)應屬于違約責任的幾種損失情況

基于上述之分析,以下幾種損失分配均屬于違約責任,而非風險負擔:(1)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屬于違約責任。(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融租物在租賃期間內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向融租人賠償該融租物毀損滅失的損失,屬于違約責任;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不得請求返還或繼續交付租金,屬于風險負擔。(3)在旅客運輸合同中,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行李毀損滅失的,除非承運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應由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屬于違約責任。(4)在貨物運輸合同中,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除非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否則應由承運人負擔,屬于違約賠償責任。(5)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約責任;保管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屬于風險負擔。(6)在倉儲合同中,在倉儲期間內,倉儲物毀損滅失的,倉管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7)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占有的委托物毀損滅失時,行紀人向委托人賠償損失,屬于違約責任;行紀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屬于風險負擔。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對借用物毀損滅失負責賠償,屬于違約責任。(8)在旅店、浴池業中,旅店放置客房或交由業主保管的物品丟失,由業主負責賠償,屬于違約責任。(9)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旅店賠償游客交由它們保管的物品的毀損滅失,屬于違約責任。

三、我國合同法關于風險負擔的立法設計

(一)關于風險負擔的立法主義

在雙務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導致嗣后不能履行的場合,債務人被免除債務,是各國合同法的通則;但是,對于債務人之債務的免除是否導致債權人的對待給付也同時被免除的問題,綜觀各國合同立法,則存在如下不同的立法態度。

1、債權人主義。該立場認為,盡管債務人之債務被免除,但債權人仍應為對待給付,不能履行的風險由債權人負擔。例如,買賣物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免除出賣人交付買賣物的義務,買受人卻仍須支付全部貨款。該主義發端于羅馬法,后為德國普通法、意大利民法和日本民法所承繼。

2、債務人主義。即由債務人承擔不能履行的風險,債權人的對待給付被免除。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722條規定:“在租賃期間,如租賃物因意外事故全部毀滅時,租賃合同當然解除,如租賃物僅一部分毀損時,承租人得根據情況,或請求減少租金,或甚至解除租約。在上述兩種情形,均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換言之,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其風險由出租人承擔,因為出租人作為債務人,再也不能履行其“保證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義務,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就歸于消滅。法國民法以此原則為一般原則而適用于一般合同關系。德國普通法、奧地利民法、德國民法、中國臺灣民法皆采取此主義。

3、所有人主義。依據該主義,風險負擔隨同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應由標的物所有人承擔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的損失。英國法曾經采此主義。法國民法以該主義為特殊原則,僅僅適用于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中。我國審判實踐和理論也認為在買賣合同中應采取該主義。

4、交付主義。該主義認為,風險負擔隨著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交付標的物僅指轉移標的物之占有,而不當然含有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等因素。英國法已開始接受該主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是如此。

5、合理分擔主義。即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致使不能履行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我國前《技術合同法》第3條第1款對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負擔的規定,即采此主義。3

(二)我國合同法關于風險負擔制度的立法設計

我國合同法對于雙務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負擔應當采取何種主義,是合同法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下面我們對上述各種立法主義尤其是債權人主義和所有人主義的弊端進行分析,并結合我國《合同法》的若干規定,來具體闡述我國合同法關于風險負擔制度的立法設計。

1、以債務人主義取代債權人主義。債權人主義的弊端基本有三:其一,該主義與雙務合同的性質相悖。因為雙務合同的兩個債權具有牽連性或對價性,當事人一方既然免除債務,則對方也無須履行債務。其二,該主義有失公平。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其僅使買受人單獨承受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出賣人就價款可以不負擔風險,因為金錢債務沒有發生不能履行的余地,買受人不得因不能履行而免除支付價款的義務。此外,從雙方給付均可能發生不能的雙務合同而言,債權人主義也不甚合理。例如,在互易合同中,先成為不能履行的當事人雖然免除其債務,卻可取得對待給付。其三,在出賣他人物品或二重買賣的情況下,將發生不適當的結果。在出賣他人物品的買賣合同中,該物品滅失時,出賣人不受任何損害,卻有權對買受人請求支付價款。在二重買賣之場合,買賣滅失時,出賣人有權請求各個買受人支付價款。有鑒于此,我國合同法不宜采取債權人主義,在大多數雙務合同領域應當采取債務人主義。理由在于:雙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既然互具牽連或對價關系,一方當事人的給付既然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不能,則理應不得請求對方為對待給付。所以,債務人主義符合公平理念和交易觀念。當然,如果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對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奉行債務人主義的風險負擔,其構成要件有三:第一,必須是雙務合同;第二,須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第三,須為不能履行。該主義實行之效力為:第一,債務人的債務被免除,債權人的對待給付也被免除;第二,債權人免為對待給付,尚有代償利益請求權。如果債務人因不能履行的原因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權讓與該權或交付其受領的賠償物。不過,債權人在代償利益的范圍內,應為對待給付;如僅僅獲得一部分利益,則應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第三,對待給付返還請求權。因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均被免除,所以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時,無須再為;已經為對待給付時,因債務人的債務不能履行,可請求返還對待給付4.

2、以交付主義取代所有人主義。所有人主義同樣也存在諸多不妥:其一,許多合同根本不發生所有權問題,如何采取所有人主義呢?諸如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等合同均不能適用所有人主義。其二,物權關系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之關系決定;所有人雖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但不得因此而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而所有人主義卻將這些不同的事物混淆,誠屬不當。其三,在出賣他人物品的情況下,出賣人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對于買賣物所有權未轉移時亦然。此間買賣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如果依據所有人主義,則將無法確定風險應由誰負擔5.其四,美國《統一商法典》起草時,起草人認為所有人主義太難以掌握,太不明確,容易導致糾紛,不利于貨物風險負擔問題的解決。盧埃林指出:統一商法典在貨物的風險轉移上完全不用所有權的概念,從而使風險轉移的規范變得清楚和明確,幾乎不可能產生誤解6.事實的確如此,在適用所有人主義時,美國提起風險負擔訴訟的案件相當多,而在統一商法典頒布后,極少有因風險轉移問題而提起的訴訟案。風險隨同貨物交付而轉移原則即交付主義的確立,使這類問題得以簡化和明確。當然,美國出現這一重大變化是與它采取合同項下的物的確定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之原則相關的。在美國,只要合同項下的貨物被確定或特定,即使貨物仍然在出賣人手中,貨物所有權也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按照所有人主義,則風險也已轉移給買受人,這就難免發生糾紛。因為貨物的特定化往往取決于出賣人,確定合同項下的貨物的時間也常常難以確定,買受人就更難以知悉。況且,要求買受人在沒有受領甚至尚未看到貨物之前就令其對該貨物承擔風險,也委實有失公允。采用交付主義取代所有權轉移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已經為人們所普遍接納。將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完全分開,受到各國的普遍贊同7.我國合同法在買賣合同領域,也遵循世界潮流一改往昔的所有人主義而采納交付主義。

3、有名合同中風險負擔問題之研討。在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有名合同中,風險有哪些?應當采取何種立法主義?在此我們進行具體研討。

(1)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雖然我國《合同法》采納了交付主義,并在第九章中規定了交付主義的具體規則。但對此需要說明的是:其一,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應信其約定。其二,交付標的物僅指轉移標的物的占有,并不當然包含辦完登記手續等因素。這樣,在不動產買賣的場合,出賣人先轉移不動產的占有,后與買受人共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風險自轉移不動產之占有時轉移至買受人,而非自辦理完所有權轉移登記時轉移。因為不動產既然已歸買受人控制,由其負擔風險是公平合理的,同時也促使其盡高度注意。同理,在分期付款買賣場合,作為買賣物的動產或不動產先交付,待全部價款付清后轉移所有權,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而非自所有權轉移時由買受人負擔。第三,在不動產買賣情形中,如果先轉移所有權,后交付不動產,德國民法典規定風險自所有權轉移時由買受人負擔,其學說見解不一。我們贊同合同仍然采用交付主義,而非所有人主義。

(2)承攬合同。在承攬合同中,風險是指工作成果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原因而毀損滅失,包括勞務、材料和損失。該風險之分配,應視由誰提供材料而有不同的歸責:A.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時,材料與勞務的風險應分別決定負擔歸責。關于材料的風險,我國《合同法》第265條規定,原則上應由承攬人負擔,但屬于不可抗力的,則由定作人負擔。該規定可謂比較妥當,貫徹了“天災歸物權人負擔”的思想。關于勞務的風險,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我們認為應當采取并補充如下規則:該風險在受領前,應由承攬人負擔,即不得請求報酬;在受領后或受領延遲后,由定作人負擔,即仍應支付報酬。B.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工作成果交付之前,由承攬人負擔風險;交付之后或定作人遲延受領的,由定作人負擔。我國《合同法》隱含了這種思想。

(3)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按照“天災歸物權人負擔”的思想,并貫徹債務人主義,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出租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規定體現了債務人主義。

(4)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對于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非風險負擔。我國《合同法》第314條規定了風險負擔問題,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運費的風險應由承運人負擔,即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5)技術開發合同。由于技術開發屬于開創性工作,存在著成功與失敗的可能性。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技術開發失敗的,其風險由任何一方單獨負擔,都將導致不合理?!逗贤ā返?38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其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無法予以確定的,則由雙方合理分擔。系采合理分擔主義。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的體現。

注釋:

[1][2][3]崔建遠:《關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議》,載于《法學前沿》第2輯,第43、44、45、46頁。

[4]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倓t》,第373頁。

[5]史尚寬:《債法總論》,第570—5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