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9 23: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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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合同

房屋租借行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原有租賃關系的基礎上將租賃物出租給他人使用、收益的行為。對于房屋轉租的立法例,世界各國采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加以限制。本文就這一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各國對房屋轉租的立法比較

少數國家是采取放任主義的立法模式,如法國民法認為轉租是承租人的權利,如果沒有禁止性約定、在不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轉租。多數國家采取限制主義立法模式如日本、德國等國民法規定,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還有一些國家如意大利民法采取區別主義立法模式,即區別不同情況,采用放任主義或者限制主義。意大利民法典第1594條規定:“除有相反的約款,承租人有將出租物讓渡他人的轉租權,但未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賣契約;涉及動產物時,轉租應當有出租人授權或者與習慣相符。”第1642條規定,產生孳息的物品租賃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轉租。

我國對于轉租采用限制主義立法模式。即規定,承租人進行轉租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轉租的法律分類

房屋轉租可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合法轉租是指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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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分析論文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市古蕩鎮益樂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益樂村)。

被告:浙江益愛電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愛公司)。

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排大公司)。

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處(以下簡稱文西分理處)。

第三人:杭州新時代裝飾材料市場(以下簡稱新時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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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分析論文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市古蕩鎮益樂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益樂村)。

被告:浙江益愛電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愛公司)。

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排大公司)。

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處(以下簡稱文西分理處)。

第三人:杭州新時代裝飾材料市場(以下簡稱新時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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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分析論文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市古蕩鎮益樂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益樂村)。

被告:浙江益愛電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愛公司)。

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排大公司)。

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處(以下簡稱文西分理處)。

第三人:杭州新時代裝飾材料市場(以下簡稱新時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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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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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賃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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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賃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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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制度研究論文

三自行轉租的法律后果

在放任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依其立法本意,承租人的自行轉租在未違反禁止性約定或者對于租賃物的所有人無害的前提下屬于合法行為,其法律后果當與同意轉租相同。而承租人違反特約或轉租對租賃物所有人有害,則轉租與限制主義、區別主義立法模式中的非同意轉租法律后果相當。因此,本文所謂的自行轉租即指此二種情形,并且,依法國、德國等國通例,承租人的家屬、傭雇人、親屬、至密的朋友對租賃物的使用,不包含在其中。

我們需要研討的第一個問題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行為的效力問題。關于此點,法、德、意、日、俄等國民法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均無明文規定,我國《合同法》也僅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學說上認為,此種情形下,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成立并生效,與一般租賃合同效力并無二致。[3]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似可認為自行轉租關系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合同。但是,承租人畢竟是未經出租人的同意而再次出租租賃物,其合同的效力受到出租人意志的約束。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的規定,發生自行轉租時,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系仍然存續,不致受到影響;而當出租人解除合同時,轉租合同是否亦因此而同時終止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由于次承租人與出租人并無直接的租賃關系,次承租人自然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至于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請求,則應視次承租人是否為善意而定。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與之訂立轉租合同的,應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誤信承租人的轉租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才應對次承租人負違約責任。并且,自次承租人一旦知道轉租為非同意的轉租時起,即應賦予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解除權。

另一個問題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承租人自行轉租,本質上為違約行為,此時,采限制主義和區別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或地區均允許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注:參見《德國民法典》第550條,《日本民法典》第612條第2項,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443條第2款等等。)若依嚴格主義解釋,只要承租人有自行轉租的行為存在,出租人即有權解除合同。如此,對出租人利益的保護的確十分有利。假若承租人僅以租賃物的一部分轉租,出租人是否得解除整個租賃合同?又假若出租人是在轉租關系終止后才發現承租人自行轉租,出租人是否仍可以解除合同?日本判例采取肯定說,而不少學者主張否定說。[3]筆者認為,合同以誠實信用為理念,自行轉租本身即有違背誠實信用的嫌疑,我國的合同司法實踐宜采用日本判例的觀點。

再者,承租人自行轉租,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亦值得探討。王澤鑒先生認為,當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時,承租人的轉租構成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6]上述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出租是物之所有權人(僅討論所有人以自有物出租這種情形)通過合同將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移轉給承租人,而其自己僅保留處分權能并收取租金以為其他權能移轉之代價,當承租人自行轉租時,盡管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誠信程度受到動搖,租賃物的占有層次增加、受損可能性加大,但承租人應就租賃物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因此,出租人的所有權難說受到了侵害。因此,對于出租人的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宜支持。

另外,承租人自行轉租時,其收取的租金是否為不當得利,德國學說多采肯定說,[6]王澤鑒先生主張否定說。[6]筆者亦認為否定說較為科學。出租人通過租賃合同收取租金而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的自行轉租,其租金的收取,是其使用、收益的變相形式而已,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損害。可見,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并非毫無法律依據,同時又不損害他人利益(尤其是次承租人的利益),與不當得利的構成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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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效力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出租人將房屋租賃給承租人后,承租人轉租后容易發生糾紛。如承租人違約不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次承租人以轉租無效為由拒付租金,我國現行《合同法》未規定次承租人的抗辯權,對轉租的規定既不科學,對次承租人也不公平。本文論證了租賃權的性質和立法上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的思路,即賦予租賃權人以物權的保護方法,給予租賃合同各當事人以平等保護。

[關鍵詞]:租賃轉租效力完善

一、問題的提出

出租人甲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乙,乙又將房屋轉租給丙,后來乙違約未交房租,甲遂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丙聽甲講乙轉租房屋未告訴甲,丙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丙與乙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不付租金,并要求乙賠償其損失。

本糾紛的處理關鍵在于對房屋轉租行為效力的認定,房屋轉租是否需要出租人同意。我國現行法律對轉租合同關注較少,《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基本上沒有涉及轉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給有關案件的審理流下了一定的法律漏洞。

本文提出的問題,主要在于房屋轉租是否需要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在房屋所有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否應認定轉租合同無效?要認清轉租合同的效力,需要先對租賃權的性質有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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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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