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質量四字經措施

時間:2022-10-14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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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質量四字經措施

近年來,**縣紀委監察局在不斷加大案件查辦力度的同時,始終把提高案件審理質量擺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高標準、嚴要求,扎實開展審理工作,近五年共審結案件569件,沒有發生一起冤假錯案,更沒有一件申訴案件,合格率1**%。歷年案件優質率95%以上,審理工作多次得到省、市案件質量檢查組領導的好評,縣紀委監察局連續11年被評為全市目標管理先進單位。在抓案件審理質量上,我們主要是注重在“早、全、細、準”四個字上下功夫,嚴格把好各道關口。

1、未雨綢繆,提前介入,爭取一個“早”字。我們認為,“查審分開”并不是靜止的孤立的分開,檢查同審理在相互監督、制約的同時也有聯系、配合的一面,審理部門不能“坐等審案”,審理關口應當適時前移,特別是對一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審理若能提前介入,與調查工作緊密銜接,不僅可以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而且可以防止當事人串供翻供,提高案件審理質量。為此,我縣明確規定,所有大案要案和復雜疑難案件,案審一律提前介入,審理實行“兩項交叉作業”。一是審理部門與檢查部門交叉作業,當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檢查到一定程度時,經主管案件的領導批準,審理人員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協同檢查人員辦案,參與案件調查情況分析,審閱證據材料,并及時為檢查工作提供政策法規咨詢;二是上下級紀委的審理部門交叉作業,從2**0年開始,我縣實行鄉鎮基層案件預審制度,要求所有鄉鎮基層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案件,在基層審理結束后7天內,將案卷材料送縣紀委審理室統一預審把關,檢查案件材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到位,定性是否準確等,只有通過縣紀委的預審把關后,方可作出處理決定。2**0年以來,我縣查辦的30起大要案審理全部提前介入,基層案件預審率達1**%,為基層糾正各類案件錯誤40余次,確保了案件質量。

2、證據材料,審理匯報,把握一個“全”字。一是證據全。證據是定案的基礎,也是保證案件質量的第一道關口,只有證據齊全,才能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違紀事實的真相,才能使違紀者“束手就擒”。在審理中,我們十分注重證據材料的審核認定,用充足的證據框定違紀事實,一旦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相互矛盾等現象,就要求調查組或與調查組一道及時補證,無法補全證據消除矛盾的堅決不予認定。如我們在審理一個村支部書記貪污水利款案件時,發現在證據上有村支部書記從鄉里領款的書證,也有村財務帳上沒有這筆水利款入帳的證明,以及村支部書記承認其在鄉里領了這筆水利款的口供,證據基本確鑿,但我們在案卷中卻沒有發現村出納對這一問題的任何證明材料。經與調查組聯系,才知沒找出納取證。我們認為如果村支部書記把錢交給了出納,或村支部書記與出納串供后翻供,對其貪污定性都有可能遇上麻煩。于是當天中午我們就與調查組一起找出納取證,出納證明他沒有收該水利款,這樣我們才定下案來。二是材料全。每年年初根據有關規定和上年存在的問題,向各紀檢監察組織印發《案件移送必備材料一覽表》,對案件必備材料作出明確規定,凡缺少任何一個材料的案件,審理部門不予受理。對超過初核期限辦理延期手續的材料,對因特殊情況不開支部會直接下處分決定和改變基層黨委處理意見的相關材料也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不能漏掉任何一個材料。為使案件材料規范,我們還向基層紀檢監察組織印發了一套規范性案卷模擬材料,要求按模擬材料組卷移送。三是匯報全。案件能否得到恰當處理,最后要取決于紀委常委會(局長辦公會)的討論決定,審理匯報顯得尤為重要,對每一件案件的匯報,我們力求全面、準確,對錯誤事實、錯誤性質、人員責任、責任人的態度及思想動態、基層單位的處理意見、適用的黨政紀條規都要作出詳細的匯報,讓委局領導全面了解案情,作出準確的處理。

3、認真負責,嚴格審核,做到一個“細”字。“不忽略每一個細節,不放過每一個疑點”是我縣案件審理工作一貫堅持的原則。對任何一份材料都要進行一次甚至多次的認真審核,對案件中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詳細過程、造成的后果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每一個具體細節都核對清楚,做到一絲不茍、細致入微。在審理過程中,我們從不放過任何疑點,從不隨便主觀臆斷,在審理談話中十分重視對錯誤事實的再核實工作,尊重事實的客觀性。對證據材料反復核實,鑒別真偽,對錯誤的定性量紀反復推敲,力求恰當,遇疑難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或向上級業務部門咨詢,做到細致周全。**年,我們受理的一個由縣檢察院移送的葉某貪污不訴案件,在審理談話中,葉某申辯在原認定為貪污款中有一筆14**余元的數不能以貪污定性。經審理該14**余元的實際情況是葉某在任單位會計期間,因其妻子與本單位簽訂了用工合同,按合同規定,葉某用公款為其妻子繳納了社會保險金14**余元,后因領導人變更,單位單方中止合同,葉的妻子沒有退還單位為其所交的社會保險金,對此,我們尊重事實,沒有將該款認定為貪污款,給予了葉某恰如其分的處分,避免了錯案的發生。

4、去偽存真,定性量紀,力求一個“準”字。定性量紀是案件處理最為關鍵的一道程序,只有定性量紀準確才能保證案件質量,才能防止出現冤假錯案。有些重大疑難案件調查到的證據材料往往是錯綜復雜,有時難以對錯誤作準確的定性。為使案件定性量紀準確,我們要求參加案件審理的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同志沒有介入過案件的檢查,這樣有利于避免思維定勢,看材料、分析證據更為清楚,更為超脫,更容易作出準確的判斷。對一時確實難以定性的案件,在分管領導的同意下調查組和審理人員就定性問題展開討論,相互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如前幾年一個調查組在調查某糧管所所長挪用公款放高利貸非法營利一案的過程中,調查組把握不準如何定性,就在召開的一次案情調查分析會時,邀請了我們審理人員參加,會上調查人員在匯報這一案情時,認為該糧管所長犯有兩種不同性質的錯誤:一是挪用公款錯誤證據確鑿;二是貪污錯誤即貪污了用所挪用的公款私下放高利貸所產生的高額利息。經過案情分析,我們認為,該糧管所長的確犯有兩種不同性質的錯誤,一是挪用公款錯誤,但另一種不是貪污性質的錯誤而是一種違反金融法規進行非法營利活動的錯誤,結果達成共識得到準確定性和恰當處理。又如,年我們受理的縣社保局出納挪用以社保資金購買的國庫券給其同事胡某(黨員)用于抵押貸款承包水庫養魚一案。當初調查組將胡某的錯誤定性為與出納共同挪用公款的性質。在審理中,我們針對胡某是否符合共同挪用公款人這一違紀主體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分析,我們認為胡某不具有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或職權,并不經管該國庫券,同時也未參與策劃將單位國庫券從經管人出納手中挪出的活動。實際上國庫券是由單位會計(非黨員)與出納共同挪用給胡某用于胡某與會計合伙承包水庫養魚作貸款抵押。胡某只是使用了明知是挪用的本單位國庫券,用于了個人抵押貸款。不符合共同挪用公款人的主體要求。但胡某作為社保工作人員,其行為違背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果我們對胡某以違反其他財經金融法規定性,給予了恰當的處分。

近年來,我們的案件審理工作所取得的一些成績,是與市紀委監察局的具體指導分不開的,是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同志們共同努力的結果,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們的工作與上級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與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還有一段距離,與兄弟單位相比還有許多不足。我們將虛心學習兄弟單位先進經驗,扎扎實實做好審理工作,使我縣案件審理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案件質量得到切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