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
時間:2022-07-23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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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沈陽市《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
根據《財政部關于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通知》(財會[2001]1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00]112號)要求,我市將于2001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現制定檢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修訂后的《會計法》為指針,通過檢查工作,規范各單位會計行為,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查處會計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增強各單位依法理財、依法辦事的觀念,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推進我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檢查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領導同志主持,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外經貿委、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業管理部和人民保險公司沈陽分公司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的《會計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組建或指定相應檢查工作組織機構,并將聯系電話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工作步驟
此次檢查工作分為單位自查、重點檢查和抽查驗收3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為單位自查階段(4月份)。全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都要對照修訂后的《會計法》和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認真檢查本單位2000年度會計工作情況,自查面要達到100%。自查工作結束后,如實填寫《沈陽市〈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沈陽市〈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匯總表》,連同本單位自查工作總結材料,報主管單位或部門。
(二)第二階段為重點檢查階段(5月份)。由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對所屬基層單位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單位數量不得少于所屬基層單位的30%。
1、重點檢查的范圍
(1)自查工作不認真的單位;(2)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管理混亂的單位;(3)未實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國有企業;(4)未執行財政性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5)規模較大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6)被舉報有各類經濟違法行為的單位;(7)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單位。
2、重點檢查的內容
除自查階段的有關內容外,主要檢查其2000年度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情況(對于重點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是否存在賬外設賬和私設“小金庫”的行為;
(3)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4)填制或者取得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編制程序、簽章要求、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5)公司、企業會計核算是否有違反《會計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
(6)是否按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規定期進行財產清查,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是否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是否相符;
(8)在崗會計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
(9)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符合任職資格;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是否按規定設置;
(11)單位負責人履行《會計法》所賦予職責的情況(含是否有授意、指使、強令編造虛假會計資料行為);
(12)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況。
重點檢查后,應當如實填報《會計法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情況表》,并匯同《沈陽市〈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沈陽市〈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匯總表》和重點檢查工作總結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第三階段為抽查驗收階段(6月份)。由聯席會議辦公室選擇部分地區和部門的所屬基層單位,以向被檢查單位派駐檢查組的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1、抽查范圍
(1)各地區、各部門在重點檢查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的單位;(2)自查工作不認真,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的單位;(3)未實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國有企業;(4)注冊會計師對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5)未執行財政性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6)規模較大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7)被舉報有各類經濟違法行為的單位;(8)欠稅單位或不申報、零申報的納稅單位;(9)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單位。
2、工作內容
(1)檢查被查單位在2000年度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情況,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將根據需要追溯至以前年度;
(2)依法處理違法違規的問題及相關責任人;
(3)曝光典型案例;
(4)針對單位自查階段和重點檢查階段所發現的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抽查驗收期間,聯席會議辦公室將邀請市人大、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巡檢。
四、政策規定
在自查階段查出的有關問題,自行糾正后可不予處罰。在重點檢查階段,除責令限期整改、調賬、補稅外,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抽查驗收階段,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查出的違法會計行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在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對單位并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責成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通報,并對單位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責成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會計人員,由市財政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通報,并對單位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責成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會計人員,由市財政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責成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五)對重點檢查中查出的各種違法違紀問題,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對有關單位要取消其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等級達標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同時要將處理結果報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抽查驗收階段的檢查候選單位。
(六)對于規模小、人員少、不具備設立獨立會計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主管部門應指導基層單位實行記賬。
五、有關要求
(一)大力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會計法》執行檢查的思想發動和輿論宣傳工作。要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派出業務骨干,深入所屬各單位進行自查指導,自查出來的問題要立即整改。要認真審核基層單位報送的自查材料,發現有弄虛作假、避重就輕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重新自查,同時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精心安排,選好選準重點檢查單位。要建立一支懂業務、會查賬,具有較多實踐經驗的執法檢查隊伍,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檢查工作,做好檢查隊伍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培訓。在檢查中,要嚴格執行檢查標準,防止走過場,查處問題要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確立今后開展日常會計監督的方向,實現標本兼治。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保證檢查經費并監督使用。
(六)市《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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