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
時間:2022-07-23 10:02:00
導語:關于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
為貫徹國務院貫徹實施《會計法》電視電話會議關于組織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精神,切實整頓財經和會計秩序,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執行《會計法》,我部決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組織開展一次《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視檢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
《會計法》是規范會計行為、生成會計信息的最高準則,在我國市場經濟中起基礎性作用。認真貫徹實施《會計法》,依法開展會計工作,對于優化資源配置、加強經營管理、改善宏觀調控、規范經濟秩序,都有重要作用。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是貫徹實施《會計法》的重要保證。各地區、各部門要從依法治國的高度,重視并組織好《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督促各單位整頓會計秩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查處會計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要把檢查工作與整頓財經秩序、完善政府會計監督機制結合起來,促進本地區、本部門財經秩序的根本好轉和政府會計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區的檢查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檢查工作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根據本通知精神另行部署。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領導小組,并給予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
二、檢查的時間、步驟和內容
《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從2001年3月開始,至9月底結束。檢查工作分為單位自查、重點檢查、巡查驗收三個階段。
(一)單位自查階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階段,各單位要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自查自糾,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立即進行整改。在此基礎上如實填報《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表式附后)。地方各單位的《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發放、匯總,中央各部門的《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放、匯總。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表式印制并發放至各有關單位,并督促各單位認真檢查、填報和整改。對各單位填報的“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匯總表”(表式附后)認真匯總,除報送上一級檢查工作組織部門外,還應建立檔案,為以后開展常規性的監督檢查積累資料。
單位自查工作原則上應在4月底之前結束。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整個檢查工作進度的前提下,確定本地區、本部門自查工作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二)重點檢查階段的基本要求
1.重點檢查范圍的確定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在各單位普遍開展自查的基礎上,選擇部分行業或單位進行重點檢查。財政部仍以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的形式選擇一部分單位直接進行重點檢查,檢查方案和檢查單位名單另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選擇200~500個單位進行重點檢查,計劃單列市應當選擇不少于100個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各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定數量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選擇重點檢查的范圍,可從以下單位中確定:(1)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管理混亂的單位;(2)未實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國有企業;(3)注冊會計師對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4)未執行財政性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和部門;(5)規模較大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6)屢被舉報有各類經濟違法行為的單位;(7)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單位。
各地區、各部門在選擇重點檢查單位時,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情況,財政部歷次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已檢查過的單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財政部重點檢查名單的企業,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列入重點檢查范圍,以避免重復檢查。
2.重點檢查的內容
重點檢查階段的檢查內容,除自查階段的有關內容外,主要檢查其2000年度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情況(對于重點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是否存在賬外設賬和私設“小金庫”的行為;
(3)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4)填制或者取得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編制程序、簽章要求、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5)公司、企業會計核算是否有違反《會計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
(6)是否按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財產清查,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是否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是否相符;
(8)在崗會計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
(9)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符合任職資格;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是否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
(11)單位負責人履行《會計法》所賦予職責的情況(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強令編造虛假會計資料行為);
(12)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況。
各地區、各部門在重點檢查中,應當根據被檢查單位會計工作的不同性質和特點,有所側重,以突出檢點。
3.重點檢查的方式
重點檢查采取由檢查組進駐被檢查單位進行實地檢查的方式。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抽調一批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過硬的人員組成檢查組實施重點檢查,必要時可以委托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參加重點檢查工作。具體的檢查方法和檢查程序,以及組織實施與協調工作,按照《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關于貫徹實施〈會計法〉加強會計監督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檢查組實施重點檢查后,應當如實填報《會計法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情況表》(另行下發)。
為了避免重復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可以將本次檢查與其他財經類專項檢查結合起來。
4.重點檢查的時間
重點檢查從5月開始,8月底結束。
(三)巡查驗收階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點檢查后期,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成巡查組,對各地區、各部門《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開展情況進行巡回檢查和驗收。巡回檢查和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1.《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組織開展情況。包括:單位自查情況;重點檢查的范圍、內容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
2.重點檢查中暴露的違法違規問題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區、各部門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會計工作狀況制定的整改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巡查組對本地區、本部門《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落實情況進行巡查。
三、對違法違規會計行為處理的政策規定
對重點檢查中查出的違法違規行為,除責令限期整改、調賬、補稅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查出的違法會計行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會計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五)財政部門對檢查出的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違法違規問題,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對在單位自查和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由于歷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潛虧掛賬、資產不實等問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企業應主動自查,并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情況。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大力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思想發動和輿論宣傳工作。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種形式,包括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箱等,鼓勵和發動群眾積極參與。通過廣泛宣傳,提高單位負責人和廣大會計人員遵守《會計法》、依法開展會計工作的自覺性。
(二)認真組織自查,保證自查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印發自查表格,督促、指導各單位對照檢查;同時,按單位類型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自查情況統計、匯總,根據自查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檢查。對于自查工作不認真或弄虛作假的單位應列為重點檢查單位。
(三)抓好重點檢查。一是要選好選準重點檢查單位,根據不同單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二是要做好對重點檢查組人員的培訓。各地要結合《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貫徹實施,加強對參與重點檢查人員的培訓,確保檢查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三是注重檢查工作實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過場等形式主義。杜絕檢查工作中的各種不廉潔行為。四是對依法處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以震懾違法違規者,教育廣大群眾。
(四)及時上報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將檢查工作的部署和進展情況,尤其是單位自查匯總情況和重點檢查階段的部署和進展情況報送我部。
1.自查階段的工作情況及《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匯總表》應于5月20日之前報送我部。
2.重點檢查階段的有關情況,應于8月31日之前報送我部。報送重點檢查階段工作情況時,還應同時報送相應的軟盤(有關軟盤格式及具體要求,另行布置)。
3.檢查工作結束后,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將書面工作總結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個)于11月底之前報送我部。
(五)認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對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和會計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調查研究,逐步從制度和機制上提出改進措施,實行標本兼治。
(六)積極探索,逐步完善政府會計監督機制。依法加強對各單位會計工作情況的監督,是《會計法》賦予財政部門的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以此次檢查工作為契機,結合貫徹《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努力探索財政部門正常化會計監督的途徑、方式和手段,不斷完善會計監督機制,促進會計秩序不斷規范和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提高。
*******
電子郵件可通過財政內部郵件系統發送。
附件:一、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表
二、會計法執行情況自查匯總表
三、有關報表的填報說明
- 上一篇:安源區落實責任制半年
- 下一篇: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